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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内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的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的内容

篇1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1)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2)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3)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4)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宇叻。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宇叻,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2金融监管的原则

(l)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

(2)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3)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4)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5)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3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l)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开始。由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不管哪个国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营业,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证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批准开业后,金融机构的运作是否合法,还要求监管机构继续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便更好的实现监管的要求,分别是:资本充足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管理;准备金管理;存款保险管理。

篇2

本文提出的新视角和新问题是,在美国金融业发展遭遇重大挫折、市场信心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什么美国政府还要选择将改革金融监管体系而非推行产业政策或其他方式作为重振金融业的突破口呢?美国决定进行金融监管改革,这一做法对于我们探寻政府在产业发展中所应发挥的作用时是否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政府作用

2008年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具有全球性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危机过后,美国政府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进程,最终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细化金融监管规则、强化金融监管权力、规范金融行业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方面进行了调整。

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

2008 年以来影响全球的美国金融危机,是从前一年的“次贷危机”演变和蔓延开来的。2007年4月,美国第二大次贷供应商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告破产,揭开了次贷危机的序幕,此后美国各大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一些实体经济陆续陷入危机。以2008年9月15 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纽约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为标志,次贷危机开始全面转为金融危机,对美国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

自2008 年以来的这次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国社会的固有观念:比如,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可能未必都是理性人,单纯市场机制也未必能使违反规则的行为得到惩治;金融市场未必能够通过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实现自我稳定;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并不可靠,特别是其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未必能在企业的内外部约束中得到足够规范,等等。美国社会对于金融业者的个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管规则;对于金融行业的集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强化监管机构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对原先笃信的市场纪律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对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治理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舆论基础下,酝酿之中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开始逐渐浮出水面。按照当时仍在竞选美国总统的候选人奥巴马的说法,“对华尔街监管方式进行全面革新对于修复金融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政府不应挡住革新道路,金融领域缺乏政府监管的日子将一去不返了”。

2 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是2008年以来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经过民主共和两党和不同利益集团间近两年的政治博弈,特别是华尔街金融集团长期不懈的游说,法案最终版本在监管机构的设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的拆分以及“银行税”等多项议题上达成了妥协。该法全长2315 页,分为十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弥补监管漏洞问题上,法案规定将大部分场外衍生品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商业银行将农产品、能源和多数金属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品剥离到其特定子公司,银行只能继续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等衍生品业务,此外还对所有从事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设置了在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法案对银行的自营交易及其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进行了限制,即其在这些业务上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自身资本金的3%,同时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向顾客销售的金融产品;为加强此类监管,法案要求大型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如实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委员会认定其具有“特大规模”和“特别风险”,还将使之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第二,在强化监管权力、应对系统性风险问题上,法案规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这一机构由包括财政部长在内的10 名来自于联邦各监管机构的“投票委员”和5 名 “非投票委员”共同组成,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美联储(FRS)旗下将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并授权其对所有抵押贷款业务、资产超过100 亿美元的银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额贷款公司、支票兑现机构及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执行监管;为防止再次出现大型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并引发系统性问题,法案一方面致力于控制银行经营规模,比如要求并购重组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总负债的10%,另一方面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如果经过评估发现某家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问题,将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予以接管并进行分拆,财政部将提供公司破产所需的前期费用并制定相应的还款方案。此外,监管部门需要对接管资产超过500 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费用进行评估,以便最终收回在接管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

第三,在规范金融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问题上,法案要求美联储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标准提出纲领性指导并进行监督,确保薪酬制度不会导致高管对于高风险的过度追求;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则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专门监管办公室并向国会提交年度监管报告,有权对评级质量长期不佳的机构进行“摘牌”。法案规定评级机构必须进行更为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要求降低公司、评级机构与承销商间的利益相关度,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机构提请诉讼等,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取消评级机构的免责条款。

3 美国金融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及意义

改革法案通过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事件将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和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就改革措施的第一方面而言,由于法案加强了对于金融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银行将会减少在高杠杆、高风险的表外业务上的投入,经营策略转趋保守稳健,特别是将更为注重对于基础资产的经营。就改革的第二方面而言,法案的出台对于重塑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一个由财政部长牵头,覆盖包括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几乎全部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出现,必将有助于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改善美国监管系统在宏观审慎监管和进行跨部门协作上的表现。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进行合并重组,有助于对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就改革的第三方面而言,监管新规还将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产生影响。

虽然整个改革法案的立法过程和最终结果极富曲折性和妥协性,这一改革本身也极富争议,但是毋庸置疑,美国政府选择以改革金融监管机制而不是推行产业政策或其他,来作为重振美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意义。

在监管改革这一案例中,我们首先看到金融业中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美国政府之所以没有选择通过产业政策扶植金融业发展,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金融业在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仍然良好,无需加以大规模的财政注入和政策刺激,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美国政府和社会认识到长期以来金融业独大造成了国民经济“空壳化”的负面效应,主张重拾传统制造业而降低对于金融行业的过度依赖;而之所以选择以监管改革作为整顿金融业的重要抓手,则不仅是基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自身需要,更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限制金融业“掠夺式活动”和挟持社会公共利益的战略考量。事实上,美国在应对金融业问题时仍然相对注重发挥金融业的内部作用,而没有一厢情愿地全部代之以政府意愿。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说法,“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让它们共同工作才显得格外重要,二者间恰好能够取长补短”。如果对二者的关系平衡得当,这种改革和调整不仅不会损害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反而有助于保持和强化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同时,我们还会看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间的关系。金融业既是一个需要高度创新的行业,又同时存在极大风险、需要时刻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创新与监管间的矛盾在金融业中表现尤其突出。按照王正毅教授在《国际政治经济学通论》中的判断,政府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加强监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为图监管之便而刻意限制和阻挠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创新,就无异于因噎废食,从根本上削弱了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相反,只有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规则,才能有效实行监管,真正确保一国经济和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但反过来,金融创新超越于金融监管的发展,甚至因此引发金融危机,也恰是金融监管机制改革与创新的直接动因。无论是否进行监管,金融创新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应使监管机制不断适应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而不是固守某一特定的金融监管模式。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的改革,与其说是为彻底杜绝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还不如说是从不断发生的危机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而更好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综上,本文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们思考金融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政府并非一定要干预或替代金融业各要素间的内部作用,而是要以适当角度切入,促使各要素间更好地相互作用,避免因为一项要素出现问题而影响其他要素的表现,或者因为金融业自身出现问题而对一国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过大冲击;同样,政府也并非一定要固守某种监管模式,而是要从与金融创新的长期互动中不断检视原有监管机制,推动这种监管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符合社会期待。可以预见,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将对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修正产生直接影响,最终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利益出现调整,这也是我们关注此次改革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中国金融》,2010 年第3 期

[2]郝思源.《美国评级机构和金融危机的产生》,《财经界》,2010年第12 期

[3] 【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喧嚣的九十年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年版

篇3

一、中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规范权力和义务,明确业务范围和信息披露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创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

篇4

近年来由于我国重点关注直接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却受到了忽略,以至于我国的保险人承担风险没有被处理妥善,再保险行为的不规范,同业间的信任不够,分保计划的不当安排,以及外币保险业务也过多的依赖于国外的再保险市场。除此以外,我国也没有足够重视保险监管,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成长速度与与我国的监管力度和保险监管机构建设之间不能同步。我国目前还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同时在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方面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保险业稳定的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质量、偿付能力等重要方面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再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缺乏完善、严密的整套体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呈现了多元化并且资金运作的效率逐步提高

过去承保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主要依靠,资金的运用渠道多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等方面。近些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已经渐渐拓宽,涉及了金融债、银行存款、基金、国债、公司股权、企业债、股票以及境外投资等多个领域。以2012年为例分析,6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余额约5.3万亿元,比该年初上升了12.6%,当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13.2%,而债券约占45.8%,银行存款约占33.5%。1至6月份资金运用收益达到了1031.1亿元左右,同时平均收益率约2.1%,总体上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出现了积极变化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但是,十六大以来,我国相继引进且成立了一批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的数量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独家经营增加为目前的约150家,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在财产险业务中,产品结构上在车险业务增加速度明显减慢的情况下,非车险却继续保持了均衡较快的发展形式,其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增加了1.8%。在人身险业务中,受政策导向变化以及结构调整的影响,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所占比例由2012年同期的10.7%减少到0.8%。业务结构方面的积极变化显示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

(三)我国保险业务对外开放成果显著且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代。现今,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及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金融保险集团都已进入我国市场。中国保监会按照WTO有关规则,改进且加强了保险监管工作,增加了监管的公开性、透明度,提升监管的效率,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坚持“安全可控、和谐发展、以我为主、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维护对外开放的安全。开放过程中,保监会不断加强和全球其他地区与国家保险监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到国际保险业务中,其国际地位实现了明显的提升。

二、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来看,估计在未来10年内,中国的金融保险业将出现下面的发展趋势。

(一)经营业务专业化

与国际上的专业化保险公司比较,就经营业务的专业化水平而言,中国保险专业化的经营水平目前还比较低,但西方国家在寿险与产险领域均有专门的公司,例如专营农业险的公司、专营车险公司、专营健康险的公司、专营火灾险的公司等。随着逐步深化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农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质的保险业务会从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分离出来,改为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此外,未来几年将会设立专营诸如车险或火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市场体系化

由保险市场架构体系来看,再保险市场较小,原保险市场大;虽市场发展快,但保险中介混乱,法规与监督发展慢,违规情况严重,官方管制、权力运作导致各保险主体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保险法》的实施颁布及保监会的设立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步伐得以加快,集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法规健全等特征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成立。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严重无序化竞争,既混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与保险人的利益。1997年以后,人行由整顿人为切点调整了机车险退费、航意险、手续费等,集中整顿保险市场制止了一些违规行为。我国保监会设立后加大了对违规行为与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且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加强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机构体系、保险法规等,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逐步强化保险监管。

(四)保险制度创新化

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制度还比较落后,保险创新还有待发展,可以说努力进行保险创新顺应了世界潮流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变革的主要推动力。现今中国保险创新主要内容有:营销方式、用工制度、业务管理、产品开发、激励机制、电子技术、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上各个创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进步,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屹立不倒。

(五)保险产品品格化

中国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愈加被广泛熟知,居民及企业保险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它们保险选择的意识得到了提升,投保需求展现出专门化与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依据自身需要与利益做出慎重选择。品格化是指在逐步成熟的市场中,产品要靠品牌+服务+价格来占领市场。保险产品品格化却涵盖了储蓄功能、投资功能、利益保障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它的服务水平及价格水平为其中最重要的。得以预测,特色服务+合理价格+名牌产品会成为将来保险市场竞争的主打。

(六)经营管理集约化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内地保险公司也已意识到抢占市场、只重视扩大规模的原市场缺陷,故开始纷纷走向内涵式集约化的效益型道路,以此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通过强化成本管理、经营风险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创新与资金管理达到集约化管理经营。其次,基于我国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日趋宽松、资本市场日趋完善,应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投资方式将累积的巨额准备金投资债券、房产及各种股票,实现提高保险效益及投资多元化的目的。

(七)从业人员专业化

目前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人才培养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培养适应本国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赔师、核保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的同时,注重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熟知国际保险惯例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胜出且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反洗钱问题

由于保险业投资产品多样化、高频大额现金流动、保险公司盲目扩张且监管部门缺少反洗钱监管经验,金融保险业便利了洗钱行为,使得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通道。因此保险机构是反洗钱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处于反洗钱的领先地位,故保险业的反洗钱对策重要且必不可少。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对策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成立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达成保险系统信息化并设立反洗钱预警指标体;重视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增加各环节反洗钱管控能力等。

总体来说,金融保险也反洗钱工作道路艰巨,我国应给与足够重视,全面深入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击遏制保险市场洗钱犯罪行为,努力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四、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六大后,我国金融保险业显现了多方面变化。例如业务范围的开拓,就业人员、公司数量大量增加,保险收费迅速增长。我国保险业在这个迅速发展的阶段,其人员素质、制度、经营管理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不断展现,行政体罚及保险诉讼、投诉案件数目不断增长,提醒我们保险业较大的潜在风险。所以,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监管的重大性、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必要性:依法合规管理是金融保险公司的义务;依法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最基础要求;合规管理也是各金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总之,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健康运转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金融保险公司才可实现健康发展及永续经营。目前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市场存在着业务造假、销售误导、财务数据不够明确等各种问题,给客户、公司及国家都造成了损失,因此保险业合规管理还有待推广及完善。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来提升合规管理理念认识,相关部门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的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做到切实有效落实工作。

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现状;改进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7-0159-01

由于传统建筑工程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现在新经济发展的环境,并且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和高速发展的经济之间出现很多无法协调的矛盾,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因此,实施现代化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显得非常重要。

1、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逐渐走进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效益好坏和管理的总体水平高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高低,并且也得到了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的认可与赞同。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有利于畅通生产领域间的交流。众所周知,不同领域之间都有很大的互补作用,建筑领域也不例外。建筑工程的管理体系要充分体现时代化。广泛地和经济领域及生产领域间搞好互通合作的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和谐发展。其二,有利于完善以及解决建筑工程管理的问题。由于很多建筑企业都是私营模式,加之不断的改革使得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整充分,导致工程管理工作深陷困难,有时会出现违法乱纪、管理不到位、低劣工程以及常发事故等现象,因此要充分加强并完善建筑工程的管理体系,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问题。

2、建筑工程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的内容包括:第一,质量管理,这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质量好坏不仅影响社会活动各个方面,而且能综合衡量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控制工程质量要进行质量管理,进而确保工程产品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由于建筑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都能反应工程的质量,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一旦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就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第二,进度管理,通过管理工程进度能有效保证工程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进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若不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各个环节的工程人员就没有紧迫感,他们不会主动积极地完成工作,就容易出现进度拖延现象,进而导致不能按期完工或应赶工期造成的工程质量下降。因此科学合理的进度管理能有效地指导具体进度计划及实施;第三,投资控制。每个建筑工程较敏感内容都是资金,因此需科学规划及统计工程设计预算,必须重视资金涉及的每个环节,统一归纳和统一决策涉及的预算问题。施工中不E对设计规划随意修改,避免变更预算成本。还有在投招标活动时要结合建筑企业自身的实力。

3、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长期影响着建筑企业,使得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一直处于较低层面,存在很多的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合理的管理,不科学的组织,落后的管理方式,经济效益较低以及人员素质较低等很多方面。本文重点分析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管理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最突出的现状就是不合理的管理模式,当前的工程管理模式中仍然存在很强计划经济的色彩,管理方法主要是行政与硬性指令,这点明显地体现在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中。其一,制定工期方面,主要表现在不够重视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的很多计划不符合实际且不科学,通常是依靠积累经验确定工期。一旦遇到的工程项目是新结构形式的,有关人员往往会不知所措,也仅仅依靠依靠主观臆断来制定措施,导致措施的不得当。其二。采购材料方面,现在大多数的建筑企业采购方式是大批量的集中采购。在工程项目到手后才联系供应商,建设单位和供应商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一种合作关系,使得采购方式比较僵硬,缺乏灵活性。一次购入大量的材料,不仅占用资金而且又占场地,还有对于零星材料需频繁地采购,从而增加工程采购的成本,最终导致资金浪费。其三,控制方面,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未足够重视工程控制,同时缺乏完善的工程控制体系,仅仅依靠主观臆断和经验积累。一般检查工作代替了大部分控制的控制内容。而只有等结束任务后才能进行检查,只是事后控制,没有统计分析及量化计算,未足够重视事前和事中控制。

第二,人员素质的现状。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队伍整体普遍素质较低,且结构层次不合理。首先是缺乏高学历人员,大多数人员学历较低;其次是较重视工程的技术人员,而轻视专业的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尤其目前我国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一个行业,其一线操作工的技能水平低,尤其是农民工素质需要提高,这也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很多的操作工没有经过任何的培训,进而不仅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而且易发生安全事故。

4、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对策

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对策包括:第一,深入改革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其一是改革管理观念,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与传统的工程管理观念不同,现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是追求盈利,特点是科学地决策管理,同时追求创新发展。企业生存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经营观念,只有转变经营观念才能顺应新经济形式要求,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其二是改革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分离总承包人施工管理和作业职能,弹性的用工制度,设置总公司的组织结构要符合市场要求,有效地结合集权和分权,组织机构要机动灵活等。其三是改革管理技术。要采用科学、量化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如借助网络技术管理工程,确保工期进度,借助数据统计技术利用工程资金,建立绩效的考核制度等,有效地指导工作。第二,提高工程人员的素质。工程管理人员要进行专业化配备,需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且专业培训后方能上岗等。有关的管理人员要科学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顺利完成。鉴于一线操作工的素质低现象,企业可设置专门人员素质的培训部,进行安全及技能等工作培训,并采用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分明,促进基层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5、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管理要高度重视,目前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树立科学观,发挥创新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改进方案,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涛,王慧.浅析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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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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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投保险网讯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即将出台。

    《办法》拟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除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拟明确,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除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拟规定,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异地经营险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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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特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2000年以来,特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更加宏观,偏向发展战略和方向制定,针对该类城市总体规划与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指导性减弱等,国内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开始探索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以远粗近细的思路来重新思考近期建设规划的在法定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目前,近期建设规划的法律地位的已基本确立, 但学术界关于大中小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相关理论、方法及实践探讨还在不断深入。因此, 本文尝试以郑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例从面向规划管理视角探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思路与内容。

一、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近期建设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空间布局的重要环节,发挥着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1年,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1]31号),随后全国特大城市掀起了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热潮。

综合分析有一定代表性的规划成果,当前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①突击应付式,把总体规划目标等简单分解,对现状问题研究不深入,针对性差;②理想蓝图式,对发展目标论述较多,对实施时序及路径缺少研究;③闭门造车式,与相关部门结合较少,陷入了技术理性的陷阱,缺乏社会认同。

上述问题也是我们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需要克服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需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 同时结合现状,面向实施,需要充分考虑了现状条件, 兼顾各方利益,使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紧密结合。

三、 面向规划管理的郑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思路与内容

“十二五”时期是中原经济区及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期,为有效贯彻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郑州市“十二五”时期建设的指导与统筹,分步骤、有重点的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1]31号)的要求,结合《郑州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郑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具体讲,本次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思路与内容如下:

1、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及现状问题分析

全面剖析《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自2008年纲要批复以来实施绩效及当前城市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落实已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但近期目标的确定不仅是对总体规划目标的简单分解,更需要从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主要突破口,促进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至2010年底,郑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约372万人,建设用地312.4平方公里。通过对现状综合分析,结合总体规划实施绩效评价,本规划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发展用地空间亟待整合,市域城镇序列有待进一步优化;二是中心城区内部因现状基础、发展阶段等不同而呈现典型的空间分化,需要差别化的空间发展导向和政策支持;三是中心城区城市居住用地比例偏高,人口向老城区快速集聚趋势明显,与总体规划提出的疏散老城区人口目标相悖;四是部分产业空间重组重构进程缓慢,不利于城市整体功能的提升和国家现代物流商贸中心的构建;五是新区快速扩张和老城区高强度更新,导致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阶段性不足,民生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六是城市 “交通拥堵”问题严峻,交通设施尤其是公共交通建设任重道远;七是市政基础设施面临旧城设施老化以及新区建设基础设施巨大缺口的双重压力和挑战;八是公共安全设施欠帐较多,地下空间资源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

2、外地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经验借鉴

分析研究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及方法具有以下共同点:

(1)“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滚动编制方式。

(2)规划内容方面强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着眼于关键问题,重点突出;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土地供应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为抓手强化政府引导;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前期策划和分析,将带动性强项目与土地投放时序、投融资计划进行统筹协调;开门做规划,将技术成果向公共政策转变。

(3)保障机制方面建立有效的跟踪反馈机制,使规划能够进行动态调整。

3、与“十二五”规划协同,搭建调控城市发展的“空间整合平台”

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导和统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但该规划从空间资源配置视角的考虑问题偏弱。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均需要从城市规划所擅长的空间资源分配角度出发,以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协调为切入点。本次规划深入研究“十二五”规划核心内容、并综合协调各部门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建立从空间上统筹各类城市建设的规划平台,引导各项投资规模效应发挥及在空间上的协同,构建统筹协调各项城市建设行为的“空间整合平台”。

规划期末,城市“两轴八片多中心的空间结构”基本形成,初步建成中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和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至2015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435万人,用地规模控制在380平方公里。

4、确定城市重点发展区,引导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结构的优化

城市重点发展区包括重点开发地区、重点完善地区、重点提升地区和重点生态建设地区四类,是由政府主导推动、对城市近期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近期需要重点推进的区域。郑州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综合考虑了郑州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的重要战略部署,确定了郑州东站交通枢纽中心地区等作为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区,在规划期内,将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重点投入,加大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迅速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使得该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投放量优先保证,基础设施的配置水平保持适当超前。

郑州市近期用地发展主要沿两条轴线拓展,以东向为主。规划六个重点开发地区、三个重点完善地区、三个重点提升地区和两个重点生态建设地区。

5、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行动计划

重大建设项目是政府主导以财政投入和实体开发的方式引导空间布局结构优化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的重要抓手。郑州市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在空间统筹的基础上,充分征求政府各部门发展的设想,凝聚城市近期重大建设项目共识,确定项目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时序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城市近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库。同时,为完善规划的“滚动”实施机制,将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逐年分解年度规划目标,形成年度建设项目库,使规划行动计划由五年近期向年度转变。

以面向规划管理为导向,制定如下十二大行动计划:

(1)区域城乡统筹推进计划: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强化中心城区交通枢纽地位,形成“十”字形高铁网络,建成郑州至开封等城际铁路。

(2)居住及住宅建设发展计划:加快龙湖等新区居住区建设,通过旧城有机更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完善各类设施,促进老城区居住环境优化和功能提升。

(3)园区建设和功能整合计划:近期更新改造旧工业用地约12.64平方千米,新开发工业用地面积约10.78平方千米。重点建设国际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商贸服务业发展计划:初步形成区域、城市、片区和社区四级商业服务中心体系,逐步推进三环以内现状批发市场向城市的疏解,提升郑东新区CBD金融商务区功能。

(5)包括保障房建设、医疗、体育等的和谐民生计划:完成郑州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规划独立保障性住房用地732.36公顷。新建小学179所,中学80所,九年制学校15所,高中15所。

(6)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计划:近期重点建设6处遗址公园、3处寺庙、4处历史博物馆。

(7)碧水蓝天计划:疏通连接贯穿城市的魏河等主要河渠,建设龙湖、龙子湖与西流湖公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到2015年,空气质量好于II级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

(8)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计划:完成三环快速化、四环快速化,建成京沙快速路、陇海路高架桥、农业路高架桥,构建主城区“环形加十字”快速路系统。公共交通建设计划,轨道交通:轨道1、2号线一期建成运营,新建9条快速公交走廊,总长117千米。

(9)市政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提升计划:给水、排水项目及计划,至2015年,新建刘湾水厂等3座水厂,新建南三环污水厂、双桥污水厂2座污水处理厂;能源工程项目及计划方面,新建桥南热源厂等。扩容2座220千伏变电站 ,新建8座220千伏变电站。新建110千伏变电站26座,规划改扩建110千伏变电站8座。

(10)城市安全防灾建设计划:加快黄河等标准化堤防建设级贾鲁河、魏河、七里河、潮河、金水河、枯河的治理任务以及4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近期人防工程人均建筑面积达到0.5平方米;新建消防站54座。

(11)地下空间开发计划:重点推进以依托轨道交通沿线、绿地和城市核心区的“两线、三区、多点”为重点的公共地下空间开发。

(12)低碳城市建设计划:控制城市生态绿地,形成“两带、一环、四楔、两湖、七链”的绿地系统,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广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加大新能源开发使用。

6、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探索郑州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常态化模式,完善规划跟踪机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配套,建立近期建设规划的滚动编制机制。

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其它相关部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具体项目安排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4 结语

面向规划管理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思路与内容,该内容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工作。篇幅所限,笔者仅以郑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例,从制定可落实的行动计划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旨在引起学术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对这类问题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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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邹兵. 由“战略规划”到“近期建设规划”――对总体规划变革趋势的判断[J].城市规划,2003,(5).

[3] 杨恢武,郑文辉,刘志成.新时期近期建设规划的特殊定位与工作思路的革新[J].现代城市研究,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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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通过观察不同合金烤瓷冠修复前后龈沟液(GCF)中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sICAM-1)及白细胞介素-1β(IL-1β)水平变化,探讨不同金属基底烤瓷冠对牙周组织的影响。 方法 将45颗牙分为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和金铂合金组,每组15颗,分别进行镍铬合金、钴铬合金和金铂合金PFM全冠修复。在治疗前及治疗后6个月检测受试牙菌斑指数(PLI)、龈沟出血指数(SBI)、龈沟探诊深度(GCD)、龈沟内GCF量和sICAM-l、IL-1β水平。 结果 镍铬合金组修复后6个月,SBI、GCD和GCF量和sICAM-l、IL-1β水平[(3.72±0.33)mm、(1.62±0.24)mm、(0.691±0.112)mg、(94.12±25.14)ng/mL、(8.49±3.22)ng/mL]与钴铬合金组[(3.03±0.35)mm、(1.18±0.18)mm、(0.419±0.131)mg、(74.20±26.34)ng/mL、(5.72±3.06)ng/mL]、金铂合金组[(2.21±0.27)mm、(1.42±0.21)mm、(0.325±0.115)mg、(64.89±24.01)ng/mL、(4.24±2.18)ng/mL]相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且钴铬合金组修复后6个月,SBI、GCD和GCF量和sICAM-l、IL-1β水平与金铂合金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 结论 金铂合金烤瓷全冠对牙周组织的不利影响小于镍铬合金、钴铬合金,钴铬合金优于镍铬合金。

[关键词] 烤瓷熔附金属全冠;龈沟液;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白细胞介素-1β

[中图分类号] R78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3(a)-0028-04

Effect of different 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 inner metal materials on the level of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 and interleukin-1β i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ZHAO Hong

Department of Stomatology, Fuyang TCM Hospital of Zhejiang Province, Fuyang 3114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different alloy porcelain crowns on periodontal tissue by means of measuring the level of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sICAM-1) and interleukin-1β (IL-1β) i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GCF) after treatment. Methods A total of 45 teeth were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Ni-Cr alloy group, Co-Cr alloy group and Au-Pt alloy group, 15 teeth of each group), and treated by Ni-Cralloy, Co-Cr alloy and Au-Pt alloy PFM crown according grouping. At the point of pre-restoration, 6 months after cementation, the plaque index (PLI), gingival sulcus bleeding index (SBI) and gingival crevice depth (GC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were detected. Results At the point of 6 months after treatment, SBI, GCD an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of Ni-Cr alloy group [(3.72±0.33)mm, (1.62±0.24)mm, (0.691±0.112)mg, (94.12±25.14)ng/mL, (8.49±3.22)ng/mL] compared with those in Co-Cr alloy group [(3.03±0.35)mm, (1.18±0.18)mm, (0.419±0.131)mg, (74.20±26.34)ng/mL, (5.72±3.06)ng/mL] and Au-Pt alloy group [(2.21±0.27)mm, (1.42±0.21)mm, (0.325±0.115)mg, (64.89±24.01)ng/mL, (4.24±2.18)ng/mL],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all P < 0.05). At the point of 6 months after cementation, Co-Cr alloy group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for SBI, GC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hen compared to Au-Pt alloy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Au-Pt alloy has less bad effect on the periodontal tissue than Ni-Cr alloy and Co-Cr alloy, while Co-Cr alloy has better effect than Ni-Cr alloy.

[Key words] 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 Interleukin-1β

烤瓷熔附金属全冠(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PFM)是在真空高温条件下用低熔烤瓷熔附在合金内冠上形成的一种理想的修复体,兼有金属的强度和瓷的美观,具有形态逼真、色泽稳定、耐酸碱的特点,已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1-3],但有研究表明,很多患者使用烤瓷冠修复后会出现龈缘黑线、红肿、出血等牙周损伤现象[4-5],严重影响了牙冠修复的效果。本研究通过观察不同合金烤瓷冠修复前后龈沟液(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GCF)中可溶性细胞间粘附分子-1(sICAM-1)及白细胞介素-1β(IL-1β)水平变化,探讨不同金属基底烤瓷冠对牙周组织的影响,为临床合理选择全冠的制作材料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10年1月~2013年1月在浙江省富阳市 中医医院口腔科就诊行烤瓷冠修复的患者45例为研究对象,共45颗患牙。其中,男19例,女21例;年龄24~52岁。按选择材料不同,分为镍铬合金、钴铬合金、金铂合金三组,每组各15例,15颗患牙。纳入标准[6]:①患牙牙周健康,牙龈无红肿出血,X线片示根周正常,无牙槽骨吸收;②有良好口腔卫生情况,牙列较完整,咬合关系基本正常,无全身性疾病;③3个月内未使用抗生素,半年内未接受过牙周治疗;④妇女非妊娠。排除标准:有严重心肺功能异常,多器官功能不全者。实验期间患者均使用非药物性牙膏,复诊前勿进食酸碱性食物。三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材料

镍铬合金(Bego公司,德国):Ni 64.5%、Cr22%、Mo 10%、Si 2.1%、其他1.4%;钴铬合金(Bego公司,德国):Co 60.2%、Cr 25%、Mo 4.8%、W6.2%、Ga 2.9%、其他0.9%;金铂合金(Bego公司,德国):含金89.5%,铂5.8%。

1.3 治疗方法

在局麻下进行牙体预备。牙体预备参照文献[7],修复体边缘均设计为无角肩台,位于龈缘下0.5 mm。修复体制作均由固定临床医师和口腔修复技术人员完成,制备牙体时避免损伤牙龈组织,龈缘透色A~C级,烤瓷冠边缘与龈边缘齐平,边缘密合性达到A~B级,无脱落。观察三组患者治疗前及修复6个月后牙周状况。

1.4 观察指标及评价方法

1.4.1 GCF检测 滤纸吸着法采集,采集牙位为修复患牙及该患牙的对侧同名牙,每牙4个位点(近中颊、远中颊、近中舌、远中舌4个轴角),将Whatman 3号滤纸(Whatman international Ltd.,英国)裁成2 mm×10 mm的滤纸条,消毒,置于Eppendorf管中,编号后用精确到 0.01 mg的电子天平称重待用。然后用滤纸条收集龈沟液,再置于Eppendorf管中即刻称重。前后两次重量之差即为GCF量。然后取4个位点GCF量的均值作为该牙的GCF量。封口,-70℃保存待测。

1.4.2 sICAM-1、IL-1β检测 将每份GCF样本室温解冻,加入250 μL BSA-PBS缓冲液,震荡60 min,4℃下10 000 r/min离心10 min,取上清液,采用sICAM-1及IL-1β试剂盒,用ELISA法进行检测,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

1.4.3 牙周状况检查 ①菌斑指数(plaque index,PLI):每颗牙取近中唇、正中唇面、远中唇面、舌面四个牙面,根据Loe和Silness法[8],分为4度,0=牙龈缘无菌斑;1=龈缘区牙面有薄的菌斑,视诊不可见,用探针可刮出菌斑;2=龈缘或邻面可见中等量菌斑;3=龈沟内或龈缘区及邻面有大量软垢。②龈沟探诊深度(gingival crevice depth,GCD):采用精确到1 mm的牙周探针,每牙选取唇、舌侧的远中、中央和近中6个位点,测量龈沟底到牙龈缘的距离,取平均值。③龈沟出血指数(sulcus bleeding index,SBI),探针轻探至龈缘以下约1 mm处,观察有无出血及出血程度。按照 Mazza 1981年提出的方法共分6级:0=牙龈健康,轻探龈沟后不出血;1=牙龈轻度炎症,轻探龈沟后不出血;2=牙龈轻度炎症,有颜色改变,无肿胀、水肿,探诊后点状出血;3=牙龈中度炎症,有颜色改变、轻度水肿,探诊后出血,血溢在龈沟;4=牙龈重度炎症,有颜色改变、明显水肿,探诊后出血,并溢出龈沟;5=牙龈颜色改变,明显肿胀,可见溃疡,探诊后出血或自发出血。每牙检测6个位点,取其平均值。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各组内各项指标比较采用t检验,组间各指标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SNK-q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三组龈沟液量比较

三组治疗前GCF量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量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均P < 0.05);且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表1 三组龈沟液量比较(mg,x±s)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 0.05;与镍铬全金组同期比较,*P < 0.05;与钴铬合金组同期比较,#P < 0.05

2.2 三组sICAM-1、IL-1β比较

三组治疗前GCF中sICAM-1及IL-1β的表达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中sICAM-1、IL-1β表达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均P < 0.05),且钴铬合金组sICAM-1、IL-1β表达高于金铂合金组(P < 0.05)。见表2。

表2 三组sICAM-1、IL-1β比较(ng/mL,x±s)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 0.05;与同期钴铬合金组比较,P < 0.05;与同期金铂合金组比较,#P < 0.05;sICAM-1: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IL-1β:白细胞介素-1β

2.3 三组牙周状况比较

三组治疗前各项指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三组治疗6个月后SBI、GCD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金铂合金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表3 三组牙周状况比较(x±s)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 0.05;与同期钴铬合金组比较,P < 0.05;与同期金铂合金组比较,#P < 0.05;PLI:菌斑指数;SBI:龈沟出血指数;GCD:龈沟探诊深度

3 讨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金属烤瓷冠在牙科修复中广泛应用,人们要求也逐渐提高,修复体材料与人体的生物相容性得到了广泛关注。不同金属对牙周组织细胞毒性、牙周免疫系统有不同影响[9]。镍铬合金修复体性能不够稳定,在口腔环境中,会发生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具有潜在毒性,其中镍离子游离出来后可使白细胞、巨噬细胞等炎性因子分泌量增加,并改变中性粒细胞的趋化功能,使炎症介质持续分泌[10]。钴铬合金可含铬量比镍铬合金高,增加其耐腐蚀性能,生物相容性较好。而金铂合金化学性能稳定,有更好的生物相容性,未发现明显的细胞毒性[11-12]。

本研究观察治疗6个月后不同金属基底烤瓷冠对牙周组织的影响,结果发现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治疗6个月后SBI、GCD与治疗前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两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金铂合金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说明治疗6个月后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牙周组织均有一定程度损伤,而金铂合金组未见明显损害。三组治疗前GCF量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量治疗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孟焕新[8]认为GCF量的增加是牙龈炎症早期变化的重要指标之一,说明三种合金对牙周组织的影响程度: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与胡运东等[13]报道观点一致。

ICAM-1属免疫球蛋白超家族成员之一,参与炎症信号传递和机体免疫调节。sICAM-l为龈沟液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有研究认为,sICAM-l的含量变化有助于对固定正畸患者牙周健康状况的了解和检测[14]。有研究显示sICAM-1表达增加能促进白细胞聚集、活化,可作为牙周组织炎症变化的指标之一[15-16]。IL-1是重要的炎症介质,IL-1β能激活淋巴细胞、巨噬细胞等释放大量细胞因子,使炎症细胞在牙周组织聚集,破坏牙周免疫,具有广泛的生物学效应。本研究结果显示,三组治疗前GCF中sICAM-1、IL-1β的表达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中sICAM-1、IL-1β表达治疗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且钴铬合金组sICAM-1、IL-1β表达高于金铂合金组。说明合金全冠对牙周组织的不利影响中,镍铬合金对牙周组织的不良影响高于钴铬合金,钴铬合金又高于金铂合金。与袁堂霞等[6]报道一致。

综上所述,全冠修复体对牙周组织的影响一直是口腔科医生关注的问题,本研究显示,治疗后6个月三种合金修复体比较,金铂合金烤瓷冠对患牙牙周组织不良影响最小,与文献报道临床应用效果一致[17-19],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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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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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篇12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间 宏观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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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6)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监管方式,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行政监管的方式上,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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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专业化的分业监管遭遇日趋复杂的混业经营所赘,现行独立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需要。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近年来我国各行业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和金融经营综合化趋势日趋明显。特别是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不但实行混业经营,而且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逐渐开放,外资银行将重点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大量增加。显然,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触觉不及,力度打折,很难实现监管的预期目的。

其次,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遗漏、监管撞车、监管纠纷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监、保监、银监机构均按照自己管辖的专业内容开展监管工作,所以现实中监管对象大都是对准具有主体业务的行业单位,即证监会监管证券经营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银监会监管银行业机构,而监管机构对这些单位中除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不予理会,显然这就漏掉了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从被监管单位考虑,由于各监管机构按照自身的工作安排开展监管工作,现实中也往往造成一定期间内各监管机构轮番对同一单位监管的现象发生;另外,各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活动中也难免出现对同一单位监管业务交叉现象,形成同一业务此机构监管定性甚至处罚了而彼监管机构又行监管并定性处罚,出现依据不同而定性分歧现象,客观上导致监管纠纷现象发生。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对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应向何处去?监管政策制定时应秉持哪些原则?为了更好地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同时推动行业发展,立法层面需要哪些跟进?虽然国务院审改办公布了“一行三会”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但这仍难理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事实证明,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运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势在必行。日前,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目前金融监管困局的及时举措。但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状况来看,目前实施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规与措施予以解决和排除。

二、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不具备行政制约能力,人民银行难以统驭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牵头人,从行政法规角度确立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监管名正言顺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层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与辖区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平级,人民银行不具有协调的行政地位,所以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一些部门从有利于本部门出发采取一些有损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作为监管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二)没有经济制约手段,人民银行协调牵头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并列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人民银行对其他成员不具有任何经济约束手段,所以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和抵触性的行为时,其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

(三)缺乏监管专业人才,人民银行牵头监管协调难度大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人民银行必须拥有一支懂政策、精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具体工作实现和发挥相应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来讲,由于人员老化、专业知识陈旧,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交叉业务日益增加,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特别是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远不及要求所需,现实中往往胜任不了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统领监管工作和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方面难免会形成诸多障碍。

(四)尚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无米下锅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载体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没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致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覆盖和实时运作。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央行监管队伍建设

(一)国家授权与推动,奠定央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顺畅发展的组织建设基础成立高于各金融监管机构级别的协调组织,赋予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必要的协调制约手段。根据基层金融监管现状,实现有效监管需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约束,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成立一个行政级别高于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由人民银行牵头统驭协调,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进行协调。另外,还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1.人民银行应着手选拔、充实、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保障有效发挥监管协调牵头人作用并顺利开展监管交流与合作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还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内容。所以,人民银行应当将复合型监管人才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大力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强化监管业务培训、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员工作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快具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能力。

2.强化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民银行牵头人对信息的贡献与统领基础设施建设、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信息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发挥人民银行现有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成员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级监管机构内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金融监管信息中心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筛选、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岗位和管理层次,进行金融监管系列软件的开发。

(三)建立央行统领下的金融监管分工机制,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分工应当包括牵头人、各监管机构和协调一致监管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处理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明确相关职能主导部门及其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监管重叠现象。如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人民银行也应当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人民银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组织。近年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越来越复杂,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组织实施监管,所以成立一个跨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势在必行。专门负责交叉机构和交叉业务的监管工作,客观上避免了重复监管、遗漏监管和推诿监管现象的发生。

(四)发挥央行分支机构在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模式下的协调作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如“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顶层垂直监管模式。在此框架下,各地分支行或派出机构的监管行为基本上是始于顶层统一安排,统一行动,由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根据地方金融运行实际情况主动开展的金融监管活动少之又少。另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行业准入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近年来地方层面的微型金融机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行为越来越活跃。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到2013年底的7839家,只用了短短5年。微型金融机构数量的遍地开花与机构分布地方性失衡现象,客观上导致不同地区金融运行特点迥异与监管负担的轻重不均。如何根据本地区金融运行特点开展金融监管活动,确保辖区金融稳健发展?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比重,无疑是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困局的最得体、最应时的选择。启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发挥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工作协调、信息沟通与业务指导方面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工作顺畅,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