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随着全球数字信息化和金融电子化的迅猛发展,一种全新形式的“货币”――既非纸币又非硬币,在20世纪80年代悄然出现,缓慢但又异常坚定地扩大其影响,人们对它也有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这种“货币”就是被媒介称为革命性未来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
一、我国电子货币的种类
(一)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电信、公交、厂商等企业和学校是这类电子货币常见的发行机构,IC卡是这类电子货币最常见的形式。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户现金,然后发行等值的、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的电子货币。由于是发行机构预收客户现金,客观上使其电子货币成为了游离银行之外的另类“存款账户”,对银行储蓄,尤其是活期储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发行机构,此类电子货币产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及电子支票。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纳入进自身的监管体系,体现了这类电子货币规范性的一面。但电子货币的支付与传统通货(现金、转账、支票和汇票)的支付有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银行机构类电子货币,在借助银行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条件下,可以在瞬间实现巨额资金的转移,这种大量资金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银行业务、金融市场,甚至是社会经济的波动。
二、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金融电子化建设是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卡工程”的重点。自实施“金卡工程”以来,电子货币正在我国得到广泛地应用。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和IC卡等电子货币18.69亿张,其中各类银行卡5.69亿张,各类IC卡13亿张,全国人均持卡近1.5张。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已经初步建立。然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人们接受电子货币的热情相比,人们实际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则稍逊一筹,显得较为清淡。
造成这一强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数人仍然在传统的支付结算习惯和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新型方式间徘徊,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对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采取较为保守的观望态度,一般只在小额交易中如:公交车费、家庭水电燃气费等方面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享受电子货币的好处――省却缴款等待、找零麻烦等;而大额交易仍然沿用传统的方式支付结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在全球数字化浪潮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目前处于从属地位的电子货币,在我国也将会随着开展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以及人们数字信息化观念的转变和持卡消费意识的提高而得到较大地发展。
三、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金融风险分析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推广应用,在带来诸如方便、快捷和实现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处,以及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伴随电子货币悄然而至。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是指对于电子货币所有者所有权的保障程度。电子货币与传统通货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灵活性等巨大优势,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假设:电子货币是安全的。离开了这一基本假设,即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证,那电子货币的所有优势不仅荡然无存,而且它还会成为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涉及到社会的公信心,特别是对国家金融体制的公信心。因而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广应用电子货币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目前在我国推广应用的电子货币,不论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IC卡电子货币,还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电子货币所有权人之间均存在广义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另外,在整个的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除了发行机构和所有权人之外,还涉及分销、结算和清算等中间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机构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靠一对一的双边协议来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只能延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和裁决,而没有相应电子货币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与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
跨国旅游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信用卡的开发使用和国际电子结算清算系统、票据的电子交换系统等广泛应用,使电子货币正逐渐成为国际间的一种重要的结算手段。这就使得金融风险和支付结算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上进行传递成为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跨国洗钱等犯罪活动也属于此类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实际经济金融的客观需要,是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的各国金融当局共同面临的监管的两难选择:严格监管阻碍经济和国际贸易(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造成本国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监管会造成境外金融风险向本国传递、跨国洗钱也难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结算的汇率风险。
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防范
对电子货币安全风险的防范,我国金融当局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的技术保障。包括:(1)制定电子货币市场准入规范,建立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树立电子货币的社会公信力,从源头上消除个别突发性事件造成电子货币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导致可能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的不稳定;(2)在健全发行机构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发行机构严格自律,努力消除内部隐患,规范运作;(3)组织技术力量和开展广泛地国际合作,堵塞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电子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过立法,对盗用他人电子货币和非法网络入侵的行为,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当局应积极研究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界定各参与机构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适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会同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金融当局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及管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缺位。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管理机构,规定发行机构要在该机构开设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由该机构对电子货币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当局能随时掌握我国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为制订监管法律、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2)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增加其“漏出”效应、降低乘数效应,防止人为的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3)建立预警机制,甄别大额电子货币支付和不正常电子货币支付,并对其进行更加严密地监管,防止信用风险扩散。当然这需要明确“大额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线,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过度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规范其预收款的使用和资金头寸管理。金融当局应合理规定一个最低必须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范畴的资金比例,以保证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能够履行其自身承诺的义务。(5)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结算清算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选择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加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金融当局应未雨绸缪,针对电子货币能快速实现资金转移而隐藏巨大信用风险的特点,建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从而在信用风险不幸成为现实时,也能从容化解,降低风险的影响面和化解风险的代价。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当局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应对此类风险。(1)开展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和防范借助电子货币的跨国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关税和出口退税)、非法资金外逃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跨国金融犯罪行为。(2)对国内持电子货币出境消费的个人,应规定必须持有的电子货币最低额度和最高信用额度;对采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商务活动,采取电子支付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制度;与他国金融当局合作,签订双边电子货币结算清算协议,消除汇率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递。(3)建立适应电子货币国际结算清算的国际金融形势评估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挟持巨大的优势,合着时代的节拍,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将开创人类社会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正视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国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参考文献:
1、迪迪埃・马尔特尔,居易・萨巴蒂埃.电子货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
2、陈雨露,边红卫.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1):32.
3、黄泽民.货币银行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关键词:电子货币 风险 完善途径
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使用标志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快节奏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们的电子货币,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
电子支付存在于当今社会的任何角落,淘宝网、当当网、亚马逊等网站正在使用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交易。“货币是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货币的首要职能是以自身的价值作为标准,衡量各市场主体用来交易的财产价值。”
1.电子货币的界定
欧盟支付系统工作小组1994年5月向欧洲货币当局提交的《预付价值卡》报告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最近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称为多用途卡或者‘电子钱包’,它是包含真真实购买力的塑料卡片,为了获得该卡片,消费者必须预先支付其价值。”在1996年8月《电子货币安全》报告中认为:“‘电子货币’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用来描述种类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术。”在巴塞尔委员会中沿用了类似的定义。1998年3月的《电子银行的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中,电子货币被称为是“储蓄或预付价值的支付机制,通过销售终端(POS)进行支付,也可以在两个储蓄设备之间直接转移价值,或通过开放的计算机网络转移价值。它包括以卡类为基础(电子钱包)和以软件或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两种类型。”
因此,不同国家对电子货币的概念亦各不相同,总的来说,货币是一种交易间支付手段。
2.电子货币的特点
电子货币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必然产物。因此,电子货币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货币的基本特征即是体现其实现货币职能的多功能化、纯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网络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和高效化。这些特征主要是:
(1)网络性。电子货币是在电子信息技术(IT)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电子货币的特征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电子货币就是一种网络信息资源,就像传统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一样,电子货币是从货币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是从信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传统货币更加安全,因为其在储存,携带,支付上比传统货币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许多更有效益的技术含量。(3)高效性。电子货币的产生使得货币履行其职能的效率几乎达到了一个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从现金的发行与管理的角度来看,货币管理当局从发行现金到回笼现金的整个过程,都不用采取传统的设计、印刷和运输工具进行,而是应该直接在网络上实现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这样可以避免在纸币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诸如高成本、假币、安全和现金供应量难以确定等问题。第二,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金融监管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第三,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货币政策更为行之有效;第四,电子货币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工作效率;第五,电子货币使得市场运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实现。
二、电子货币的风险
1.主体风险
主体的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主体的风险,媒介主体的风险和使用主体的风险。其区别于传统货币,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特定的,而在电子货币中由于银行间的多样化导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风险。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之外,还有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以及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的相关方。一旦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进行资金划拨,则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媒介中,传统的货币是有形的,像纸币,金属货币等。电子货币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构成,对转让者来说,其交易是在无形中形成的,没有任何可显示的痕迹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体来说,传统货币可以对真实货币的检验,包括其真假,数额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对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来说,其职能通过网络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对货币的真实概念无法掌控。
2.信用风险
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而言,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管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引发信用风险。对于信用卡来说,由于缺乏信用约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或客户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渎职和欺诈等结果或行为,也会迫使发行主体承担信誉风险。例如在提供电子服务过程中,由于电力终端、网络拥塞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通讯中断,假若不能够对未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与备份,就很容易引起数据的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誉。
3.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银行经营环境原因所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人为风险。比如黑客入侵网络系统;未经授权的第三者截取客户的机密信息;病毒侵侵入电子银行系统,故意破坏银行的相关数据;伪造、改变或者复制电子货币等。
(2)鉴定授权风险。比如伪造银行所发行的证明书,以此来欺诈客户。
4.洗钱风险
洗钱在传统货币下就存在,只是在传统货币下存在着大量的阻碍,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货币、证券货币,在交易中存在严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过无形手段进行洗钱。洗钱,从本质上讲,是将违法所得特别是货币财产所得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化为形式上的合法财产特别是货币财产的行为。电子货币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网络上洗钱变得更加方便。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货币,对使用者没有严格的监控,开户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货币进行交易。现代生活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增加,在国际合作达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对网络的监控室不可能的。这种监控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维护各国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层屏障,这是的电子货币为洗钱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电子货币风险的完善途径
1. 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要不断完善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以防止由于电子货币运行所带来的特有的授权、隐私保护、权利义务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风险。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必须要符合一些条件,比如事先批准,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等。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2.加强对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在客户参与电子货币系统前,先对其财产、信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做很好的分析和预测。同时对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核实和备份,用来在以后的交易中对客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以降低信誉风险发生的可能。
3.强化对电子货币环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软件的容量。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测试,事中加强病毒检测和发现问题报告并加以修复,事后有总结发展计划。制订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计划,比如系统中断时,应该迅速告知客户,以及系统修复程序的制定等有关内容。实行病毒检测和内部系统安全措施的在线监控制度,并且对定期维护中心资料库所积累的信息。
4.完善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
(2)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应该包括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5. 开展安全措施知识宣传和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宣传。
银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关于安全防范的宣传活动,比如防火墙、密码管理、加密技术、终端使用者合理授权等等,告知客户在不安全的电子交易中,保护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进行有关电子银行的法律宣传,使公众明白电子货币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一些恶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货币法律性质发行监管风险防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之一的电子货币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使电子货币在我国得到健全的发展,关于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题,如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如何确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如何防范电子货币运行风险等问题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的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关于电子货币是否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在我国银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发展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作为货币的一种形态。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并不相斥,实际上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等货币的现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其发行者将其电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货币的稳定是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各国对货币采取了严格的发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银行实施对货币的发行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无纸化交易,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针对电子货币的特点,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实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一旦出现发行主体破产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同时,鉴于电子货币的高科技属性,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阻碍了民间对技术更新的积极性,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就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近几年来面对美国非金融机构在网络电子货币方面的竞争,欧盟也开始允许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美国基于本国的非银行机构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监管及在智能卡的发展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等原因,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民间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虽然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能力较弱,为了确保发行者财务运作的健全和结算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发生,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和无秩序发行,应该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应受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我国银行法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缴纳准备金,就对金融市场及电子货币用户产生以下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要缴纳准备金影响了其资本的扩张,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出现,必然会把发行大量电子货币作为其融资的手段,从而导致电子货币无限制的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和价格的波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本来相对于银行而言其信用及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对其没有准备金的规定,当出现风险时就可能出现支付不力的现象,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并给a电子货币用户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风险系数及对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中央银行应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相同或至少不应相差太多;而对于企业、大型超市等公司发行的电子货币,其信用及风险安全性不及金融机构,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应制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扩张。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条件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要对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笔者认为,除了对准备金的要求不同以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都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要有健全和适当的管理,有健全的财务;要接受中央银行的持续监管,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总量和其他跟货币政策有关的信息;对电子货币业务中涉及的所有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通过出售电子货币吸收资金进行投资,并在这两者之间获得利润和收益,这就涉及到把销售电子货币所得资金予以投资的问题。由于发行人从事电子货币业务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确保发行人的稳健,保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对发行人投资活动予以严格的管制,发行人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领域。
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现阶段货币运行中货币的欺诈、洗钱等风险在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由此,笔者提出防范电子货币欺诈、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设想,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问题
欺诈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货币本身所造成的,传统的支付工具如钞票、支票、信用卡、借记卡都存在着欺诈。基于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发行者在整个支付系统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发行者承担欺诈的损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货币也存在欺诈和伪造的可能。如果电子货币出现了欺诈和伪造,笔者认为,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失的承担者也应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从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应是发行主体承担欺诈的损失。如果由接受电子货币的商户或个人来承担欺诈的损失,当电子货币出现欺诈时,就会导致所有电子货币持有人抢着去回赎电子货币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混乱及瘫痪;电子货币发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诈。发行人要么是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及安全设施的机构,要么是同开发电子货币产品的厂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为了减少欺诈损失,发行人会在发行技术上进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电子货币的面值、生产出能够检验储值卡真假的“验卡机”等。
对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防范,笔者认为要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卖方能够迅速获得买方的有关信息比如买方的帐户余额,尽量减少电子货币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欺诈。
防范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电子货币洗钱是指通过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所以电子货币洗钱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层面。相对于对传统洗钱方式的控制与防范,法律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现行法律只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并没有涉及到非金融机构。从前文可知,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的规定则是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调查和惩治电子货币洗钱。
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电子货币洗钱,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一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
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为了电子货币交易市场的稳定,防范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笔者提出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等设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这些做法予以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用户的信任是电子货币机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货币时隐私被不当披露,就会导致用户对使用电子货币产生信任危机,从而最终导致电子货币系统的波动。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的设想: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有权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机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记录及获得私人密匙,对这类机构应该严格限定在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
其次,明确界定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条件。为了避免上述机构随意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上述机构要实施以上的行为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最后,电子货币使用者有请求救济的权利。用户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现后获得救济:如果上述机构把取得的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不当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机构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数据或信息,或者对交易予以记录的机构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机构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披露用户的数据及信息等,用户可以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参考资料:
1.朱伯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3.刘宝,《电子货币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增刊
一、电子货币发展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通货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许多国家都将M1定义为:流通中的通货加活期存款。由于流通中的通货在M1中占的比重较大,因而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会对它产生较大影响,而其他层次的货币供给,如M2和M3,由于流通中的通货在其中所占比重较小,因而影响也较小。电子货币对M1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规模;(2)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所要求的准备金规模;(3)传统上对M1的定义。
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对基础货币的再创造过程而产生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量与货币乘数之积。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会通过三个途径影响M1:(1)由于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1;(2)通过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而影响M1;(3)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
由于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会缩小,中央银行一般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缩小的资产负债规模将会加大调节难度。
在货币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货的减少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根据货币数量理论,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通货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而对货币的需求减少。而电子货币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又使得对货币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导致利率波动。根据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关,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这样金融当局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而实施货币政策时,会由于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传导作用减弱。
电子货币的发展会逐步减弱人们对流通中通货的需求,降低通货在广义货币和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使得只盯住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效力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商业银行作为直接货币供给者,其进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存贷活动,提供货币供给的数量,都建立在基础货币这个基础上。基础货币及其增减变化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增减,从而决定着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量,而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这种能量减弱。电子货币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使传统的基础货币结构和内涵受到冲击,如果电子货币对流通中的通货只是完全的替代作用,那么只需将电子货币余额加入到基础货币中,即基础货币应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在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和电子货币余额三者构成。但是,由于目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可能不是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还没有起到对创造货币产生作用的高能货币的作用。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的信用作用,也使得它的创造货币能力与传统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不同。
电子货币的发行,扩大了货币供给主体,加大了货币乘数,对现实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使货币供应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体系内部因素的支配,以及市场因素的支配。货币供应内生性的增强,要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货币供给体系进行变革和完善。
二、电子货币与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过程和市场退出。其中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又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监管、外汇风险监管、准备金管理和存款保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电子货币的发行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货币发行数量,从而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
电子货币的流动性也同样影响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其发行的规模越大,可用于结算的余额就越多,但同时也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准备赎回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一点要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以便应付可能出现的人们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产生的信心危机。因此,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挑战,对货币当局的货币供给调控能力提出了质疑。
中央银行不仅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还必须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电子货币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但是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主要还是信用机构,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制定电子货币的监管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核定,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
此外,要对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特别是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进行同等的控制与监管,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便加强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当然,目前世界上发行电子货币的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仍然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分别制定各自的准备金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稳定。
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信用创造功能的有效监控与测度,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监控体系,增加对货币需求以及货币流通速度的定量测度,以便控制货币供求,使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
三、网络银行与金融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因特网或其它公用网络与客户直接联系,进行各种资产、负债业务或表外业务,它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同。网络银行具有方便、快捷、超越时空等特点,它所使用的运作工具更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适应,电子货币在其业务传递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过去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等将全面电子化、改用电子货币;所有银行业务文件和办公文件也将完全电子化,采用数字签名、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共钥匙密码技术等;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则直接使用数据通信和网络传递等方式。
网络银行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由于多种原因,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往往是不够的,这也加大了贷款监测的难度。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使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变得难以适应这一新变化。特别在对网络银行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到底采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显然是必须最先考虑的问题。
通过计算机与网络,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而网络的快速传播特征,会使这种波动迅速蔓延,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大量资金短期涌入某个国家,会造成该国汇率和利率的大幅波动,造成该国本币的急剧升值或贬值,甚至会影响该国的货币信用,造成该国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而这种波动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全球经济动荡,金融风险演变成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与衰退。网络银行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还将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显然,传统的金融稽核手段尚没有非常适合网络银行金融监管的方法。
在网络银行面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将变得苍白无力。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扩展了金融业务空间,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
因此,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对网络银行进行具体稽核时,报表稽核应当成为重中之重。而报表稽核的重要性和效率性,使得报表格式的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的标准化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由于过去整个金融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规划不统一,各家银行的电子化水平参差不齐,软硬件系统缺乏必要的兼容性,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网络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很低,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同时由于稽核指标体系缺乏层次性和统一性,导致宏观和微观监管指标比例出现失调。所以,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首先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建立统一和规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报表格式标准化,并按银行会计数据管理规则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从而达到非现场稽核和报表稽核高效准确的目的。报表稽核的结果也可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依据。
与传统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同,对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特别要强调其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网络银行及时向公众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运作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被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还存在许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企业逐步实现股份制,并最终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对于那些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上市金融机构,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披露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除上述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外,网络银行还面临以下几类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网络犯罪风险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体系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传统货币政策体系产生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而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战。
电子货币的产生减少了原有系统的风险,使得封闭和孤立系统由于信息不完备而造成的风险基本消除,但同时也派生出一些新的问题,技术的进步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测度和控制。
新的电子支付系统发展的关键是要有整体规划,涉及的部门也不仅限于金融当局,我们要将电子支付系统及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关法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内容方法、税收问题、电子货币的发行体系的建立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关键词:电子货币;发展特点:监管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55-04
随着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既满足了人们对小额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企业、IT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自行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电子货币呈现出从单一法人、单一用途、本地区使用,向多个法人、多个用途、多个地区使用的发展态势,本文通过研究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货币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特点,提出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具体建议,为加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参考。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
电子货币主要用于小额电子支付,典型的定义有以下四种:
一是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
二是欧盟在2009年新的《电子货币指引》中提出,电子货币是在电子设备(含磁条)中储存的货币价值,代表对发行人的求偿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存储于电子设备中;用于《支付服务指引》规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发行人之外的实体接受。
三是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将电子货币的价值定义为交换媒介,不管是否可赎回;将储值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储存货币价值;将货币传输定义为发行支付工具或发行储存的价值、接受货币或货币价值以传输到第三方,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货币的定义。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第7号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即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
总体上,透析国内外电子货币的定义及发展模式,可以看出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电子货币是重要的个人电子支付工具,与借记卡、信用卡共同覆盖了交易前支付、实时支付和后支付的全过程。虽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电子货币作为预付机制的本质相同。电子货币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额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对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二是按照电子货币的载体,可以将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是卡基电子货币(有的称为电子钱包),如各类行业预付卡等;二是虚拟电子货币(有的称为数字现金),我国市场出现的Q币、POPO金币、百度币以及支付宝虚拟账户中存储的货币价值等是虚拟电子货币的初级形态,
三是电子货币既可以内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之外的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前者通常不受监管,后者则需要严格的监督控制。
四是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通常包括六类主体:发行人、充伉人、消费者、商户、委托收款人和系统监督机构。其中,系统监督机构应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交易数据信息,以确保电子货币的可追踪性。
五是电子货币的储存和携带设备包括磁条卡、IC卡、计算机存储单元、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过ATM、智能电话、电脑和移动电话等从银行账户下载,或者购买电子货币预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触支付和网上支付等。
二、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监管模式方面
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监管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功能型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二级政府将电子货币视为非储蓄业务,对电子货币按照“货币服务”功能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统一货币服务法》及E条例、各州遗弃财产法、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各州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等。监管原则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可能与私人部门和公众合作;二是避免过早管制;三是随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二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主体型监管模式。这些国家侧重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其中将电子货币机构作为支付服务商的一种类型,统一纳入支付服务的监管体系)、英国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监管规范》、德国的《银行法修订案》、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等。
三是以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专题型监管模式。即将电子货币视为储蓄业务单独监管。香港地区有关政策包括《银行业条例》和香港金管局颁布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的申请指引》及其附件,台湾地区有关政策包括台湾“财政部”颁布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
(二)监管对象方面
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的甚至仅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
在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货币服务业在州监管机构注册,以保证安全经营、抑制洗钱活动、协调跨州业务遇到的立法冲突。截至2008年1月,美国已有42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一些州还把电子货币传输看作是实体货币的等价物,要求相关机构必须获得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对申请经营许可的程序和资质(如资本金等)作了相应规定。
在欧盟,不同政府部门曾对电子货币存在不同的理解。欧洲央行曾提出,装载在电子钱包上的购买力在经济效果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议将发行电子钱包的权力仅仅赋予信用机构,以保护零售支付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确保发行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而欧盟委员会认为仅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赋予信用机构将阻碍革新。最终,欧盟通过立法引入一种新的特殊类型的信用机构,即电子货币机构,采取了比传统信用机构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区《银行业条例》规定只允许持全面牌照的银行,发行可广泛应用的多用途预付卡:非银行的特设机构,需通过申请成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许发行限制较多的多用途预付卡,或得到豁免后发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预付卡。台湾地区《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非银行机构不得发行现金预付卡”。
(三)监管内容方面
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货币涉及的资金及账户进行了严格监管。
一是设定最高限额。美国对不记名电子货币有最高额规定,如Visa规定,不记名的银行预付卡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750美元。台湾地区规定,预付卡的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净值的10%,单张现金预付卡的储存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一万元(折合约人民币2500元)。
二是规定沉淀资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风险投资。美国各州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规定,沉淀资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规定沉淀资金应在特定时间内转移给获得许可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
三是规定必须购买保险或建立保证金制度以降低承兑风险。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必须向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购买保险,如无力承兑卡内金额,将由FDIC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欧盟和日本则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来降低承兑风险。
四是规定妥善处理电子货币余额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各州的《遗弃财产法》规定,预付卡内超过有效期的剩余资金,拥有无主财产的法人实体在无法联系所有权人时,应将财产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获取利息。
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运营中的信息披露也进行监管。美国监管署公布的《礼品卡发行指导意见》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礼品卡,须事先公开各项收费条款,禁止在营销礼品卡时误导消费者。
总体而言,全球电子货币监管机制以预付卡监管为主,正呈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并行的趋同态势,并重点围绕“预付卡有限范围的多用途使用”进行监管,鼓励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简化银行业务准入程序,推动非银行机构进入市场,以有效规避风险,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支付系统安全。
从监管效果来看,预付卡已成为支付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货币形式多样,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励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据有关机构测算,全球电子货币的市场规模已从2005年约3000亿美元,扩大到2007年约8000亿美元,并将在今后几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三、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是发行规模大,影响面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3个省市,至少有130个城市不同程度地发行了以预付卡为主的电子货币,仅公交卡、移动SIM卡、加油卡、校园卡、百货餐饮卡的发行规模就超过27亿张,2008年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笔数超过412亿笔,交易金额超过14149亿元,合计吸收沉淀资金超过1099亿元。无偿获得的净利息收入超过20亿元。其中,公交市政类、通讯类、加油类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关,可多次充值使用,发行量大,使用广,社会影响面大。
二是发卡主体多元化。目前国内电子货币发行以非银行机构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业单位,也有商场、美容美发店等企业: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业,也有杉德等境内民营资本背景的企业。还有雅高等外资背景的企业。整体来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强,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当地政府出资组建。受现有政策影响,目前银行很少开展预付卡等电子货币业务。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为方便境外人的境内用卡,中行、中信、光大获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行预付卡的特别批准,发行了奥运预付卡,其中,中行获得极大成功,月发行量30万张左右,每张卡的金额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资金高达2.7亿元。
三是应用领域多样化。主要体现在卡基电子货币的跨行业、跨地区发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铁、公交、出租、轮船等多种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饮、超市等多个公众购物消费领域使用,还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苏的苏锡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阳等省市跨区使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有当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种,甚至能够在小额支付领域起到完全代替现金和银行卡的作用。预计未来可以在多个企业、多个行业、多个地区使用的卡基电子货币会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购买主体单位化。目前单位团体购买卡基电子货币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由于商户能根据单位需要开具可列入成本的发票,因而不少单位会将购买的预付卡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为方便单位团体购买,许多发卡机构设有单独的团购部。
四、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的电子货币在小额支付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电子货币统一监管的法律法规,电子货币的快速、健康发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风险隐患,因此,建议借鉴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特点,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完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推动既有利于电子货币发展、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适度监管。在此,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但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代币票券的含义和特征,对于电子货币是否属于代币票券存在争议。同时,如果以该条款作为法规依据,则否定了获得人民银行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银行依据该条款对市场上从事预付卡或虚拟货币的非银行机构进行查处,将会完全禁止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同时也否定了国际流行的商业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赋予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确电子货币的监管主体。按规定,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等各类货币支付工具的发行、流通和使用,但实际上只能有效管理商业银行不发行电子货币,对其它非银行业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没有明确的监管权利。如人民银行曾希望对百货类预付卡进行规范,但从商务部《关于商业购物卡问题的批复》来看,商务部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预付卡是发卡的商业企业与持卡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其行为受商业合同约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预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动SIM卡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种电子货币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税务、信息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三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虽然人民银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后可以发行储值卡(本文认为其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类型),但鉴于储值卡带有货币支付和吸储的职能,有行贿、洗钱的嫌疑,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发行储值卡非常谨慎。同时,对于非银行机构能否发行储值卡,这些储值卡能在哪里使用、发行多少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因而非银行机构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考虑,大量公开或隐蔽发行电子货币,仅依靠自律和相关合作协议来开展电子货币业务,当中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应在未来的电子货币监管政策中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从源头上做好电子货币管理。
关键词:网络银行;传统银行;金融服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前言
在网络银行产生之初,人们对网络银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使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尽可能的降低和相关银行业务的技术研究与应用上。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关于网络银行最终会替代传统银行业兴起并迅速发展的说法开始出现在金融行业中,并被一些学家认可。现今,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不仅为银行销售产品以及服务提供了一条新的销售渠道,而且它还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与思想观念,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它是信息革命导致的金融领域变革的一个具体体现。
一、网络银行兴起的原因
1.传统银行业发展遭遇瓶颈
由于现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与各类客户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也不断增多,交易数额巨大、交易程序繁琐为交易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并且人工操作复杂、支付手段落后,使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降低,最终导致利润较低,这就使得网络银行有了立足之处。
2.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20世纪末期,信息时代来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Internet使用的普及等等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元素,同时也给经济活动带来了更多样的方式和手段,这就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而此时网络银行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各种便捷的、安全的业务服务。
3.消费者行为发生了变化
1996年全球就有将近四万人连接因特网络,1997年人数达到1亿,2003年人数达到5亿,据统计截止至2014年,全球已有29亿人连接进入到因特网络。这使得消费者习惯了使用因特网,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而网络银行抓住了这个特性,从而占领了市场。
二、网络银行的基本特征
(一)高度数字化
网络银行各种各样的业务都是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的高科技的基础上开展完成的,这就使得它的数字化程度比传统银行高,人工部分几乎为零。高度数字化减少了运营管理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变少
由于网络银行服务的高度数字化以及互联网的普遍性,使网络银行在交易时受到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变少,在全球范围上,只要消费者连接进入因特网,他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获得网络银行的业务服务。
(三)平均成本不断减少
高度数字化使得网络银行服务的平均成本呈现递减的趋势。构建一个网络银行的初期成本巨大,因为要将信息数据化花费极多,而在后期,网络银行的服务的边际成本则极小,几乎为零。
(四)客户价值差异化
网络银行的价值不仅有网络银行本身决定,还取决于客户自身的特性,这就使得网络银行渐渐将客户差异化。网络银行的服务为自助型的服务,不同的客户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他们的信息知识、消费程度和技术水平高低不同会获得不同的服务。
三、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信息指出,至2008年底,我国使用网络银行的用户已达到5800万户。2014年中国居民使用互联网络的总规模达到64875万人,全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7.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的使用率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网络银行的使用率也在不断地增加,仍具有广阔上升空间。
四、网络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网络银行市场上主要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对市场上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反映更为敏感。网络银行为了是资金运用更为有效,所以面临着巨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并且由于网络银行的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特性,所以涉及到汇率问题,从而面临汇率风险。
(二)信用风险
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包括:第一,远程贷款的客户违约不还款。这会使网络银行将授信扩大到一般常规市场以外的一些客户,这些客户的信贷系统不完善,则会使网络银行获取其信用信息等其他信息获得极大的难度,造成成本的大量增加;第二,开放性的网络银行信用业务,从多样化的角度来看,网络银行的信用业务可以将风险分散,同时由于信用产品有同质化趋势,又反向使风险分散变得不易;第三,电子货币发行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网络银行拥有的电子货币,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100%的传统的实际意义的货币,一旦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遭遇了财务危机,发行人可能就无法赎回客户要求的电子货币,从而形成信用危机。
(三)流动性风险
网络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第二,传统货币在网络银行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指的是所发行的电子货币因为流动性不足或者是网络银行无法满足突然增加的客户对电子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的需求,后者指的是网络银行交易的便捷性导致其各个货币层次间的货币性差异缩小,另外高速发展的网络银行、低廉便宜的交易成本、快捷的期限结构等因素也进一步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四)战略风险
它是网络银行中影响最大的风险之一,主要涉及到其介入时机和战略模式的选择。网络银行在制定发展模式时必须定位好自己传递价值方式,网络银行可以扮演的主要角色包括技术供应商、环境供应商、内容供应商和便利供应商等,它必须考虑未来将发展成为网络金融百货公司,或者是发展成为网络金融专卖店。
内容摘要:伴随网络的发展,网络运营商最初发行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也在悄然发生改变。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学者与货币管理者对其给予了关注。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观点不尽相同,故对于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的政策建议也会不同。本文从货币演变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完善虚拟电子货币流通提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电子货币 Q币 货币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的种类和规模都达到空前的状态。本文的虚拟电子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预付型电子凭证,它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理解不同,对它采取的态度与政策建议也决然不同,故可以大致归纳为高压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发展的不同取向。我国目前的虚拟电子货币种类不下10种,具体如表1,其规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复杂程度也日渐增加,对此也存在不同争论。本文以Q币作为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从货币演变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确立如何对待虚拟电子货币。
Q币的发展与流通现状
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产品,其用途是用来购买腾讯公司内部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并规定与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比价为1:1。但随着网民对Q币的逐渐认同,Q币的流通领域突破了腾讯公司的内部体系,成为网民之间私下买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以及换取不同论坛积分的“货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论坛将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版主,获得这种“工资”的版主们则可在淘宝等C2C交易平台直接卖出Q币,以兑换成人民币获取收益。这样流通方式与渠道,一方面扩大了Q币的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改变了其与人民币的单向交换关系,即Q币也能交换到人民币。所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Q币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发生改变,即从图1流通方式演变为图2(潘可、潘旭华、王阳,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发生了改变,即Q币的取得渠道多样化,从单一预付型电子凭证变成类似“货币”的功能。
虚拟电子货币流通的问题分析
目前,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发展与流通现状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对我国人民币流通有影响,特别是随着虚拟电子货币呈现与商品以及与人民币的双向交换运动时,如图2所示,虚拟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人民币的功能,扮演了货币的角色,进而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实证研究,验证了虚拟货币的供应会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乘数大小(贾丽平, 2009)。但本文将换个角度即从货币演变的历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这会得到另一种不同的结果。
(一)货币的演变――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
从实物货币到代用货币,再到今天的国家垄断发行的信用货币,交易与支付媒介的演变无不体现了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携带方便、易于分割、减少道德风险等优点。具体到每一种货币,其交易与支付费用分为外在费用与内在费用,外在费用是指客观存在的实体费用;内在费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一般表现为失信行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由于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大于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最终选择使用铸币。从货币演变中还可以看到,内在与外在的支付与交易费用可以同时减少。统一铸造这一变革,一方面降低了铸造成本和计量鉴别货币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威的保证,降低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所以人类社会的货币演变史其实是交易、支付媒介费用降低的过程。
(二)虚拟电子货币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收费多为小额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币。传统付费方式有:邮局汇款,消费者嫌麻烦;银行网上支付、手机话费代支付等,但多数消费者害怕遭到黑客攻击,不愿暴露个人账户或手机信息;目前各网络运营商发行的预付型电子支付凭证,克服了以上几个问题,所以部分网民正处于这种便利与安全角度考虑,愿意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电子货币,然后进行支付。可以说,虚拟电子货币是满足网上小额交易所需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民的增加,其流通领域不断增加,交易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虚拟电子货币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在这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之前,通过改变一些外在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减少其交易与支付的费用,更有利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虚拟电子货币的交易平台,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一个专业电子公告牌系统,并进行监管,其功能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包括发行虚拟机构的门槛准入,以及完善虚拟货币之间的汇兑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汇率;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的动向,对不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其功能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节。虚拟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由与商品、人民币的单向交易完善成双向互换的交易,执行了现实货币的功能,这一转变影响整个货币供给的状况。随着虚拟电子货币规模越大,影响的程度越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控。其操作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发行虚拟电子货币的机构必须留有存款准备金做准备,通过各网站和软件公司设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电子货币的兑换价格进行兑换。这样,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更有利于虚拟电子货币流通公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贾丽萍.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一、电子货币及其职能分析
(一)电子货币内涵分析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网络以及电子货币的出现之后,对市场全球化的发展速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快,对全球经济的联系也有了进一步加强。电子货币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也愈来愈突出,电子货币也是数据货币,主要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储存以及处理的电子存款以及信用支付的重要工具。从其主要的特征上来看其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货币的暂时替代品,是通过特定电子数据进行实现的。
(二)电子货币主要职能分析电子货币自身的职能是多样的,主要体现在电子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以及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等方面。其中在支付手段职能方面主要就是因为电子货币要比纸币以及黄金更具有中介优势,可以把商业信用以及银行信用得以有效结合,在信用基础上进行实施交易,这也是对支付工具的进步体现。而电子货币的流通职能则更为重要,其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电子货币自身是完全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只要有网络覆盖就能够促进交易的完成,电子货币有着超越时空地域限制以及便携的功能。除此之外,电子货币还有着储存手段职能以及世界货币职能。
二、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着重要影响,首先在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方面有着体现,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核心以及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电子货币的竞争型发行机制对铸币税有着影响,在受到的影响程度上和中央银行在竞争发行当中的地位以及通货使用的范围有着重要关联。电子货币作为是小额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的通货就会被取代,这样在铸币税的收入方面就会有着大幅度的减少,并且会在资产的负债规模层面也会逐渐的缩减,这样对中央银行所一贯具有的预算独立性就会造成破坏。
第二,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能够产生影响,从当前的银行体制下来看,首先在通货比率层面的影响上来看,电子货币使得通货比率逐渐的减小,主要就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高速流通的电子货币使得现金所占比重随之下降。还有就是我国在经济上的发展使得财富以及收入的增长,边际储蓄倾向上升以及消费倾向的下降,在公众储蓄的主要方式还是银行存款,这样就会使得人均收入的水平提升现金占有的比例就会下降。
第三,电子货币的流通对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也有着重要影响,货币政策的目标主要是央行通过对货币的调节以及信用等措施的实施的目标。货币政策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依赖适宜的中介目标以及有效政策工具,从可测性上来说电子货币所引起的货币乘数变化和划分的层次相对比较模糊,要想准确的进行测量某一层货币总量有着很大困难。从可控层面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流通速度影响时随机游走的,使得短期货币流通的速度很难预测。从相关性层面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以及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相关性得到了减弱。
三、中央银行应对电子货币发展的建议
处在这一发展下,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要能够通过多方面的措施进行规制。
第一,要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化处理,首先就是要能够构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准入制度,要设立最低的资本要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要具备不低于一定金额的初始资本金。资本金的内容就包含着电子货币机构要持有自有资金,在资金量上要能够等于或高于机构当期没有兑现的电子货币相关财务负债金额。再有就是要能够制定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投资活动限制,主要有机构的持股限制以及设立投资的资产项目限制,建立投资所引发之市场风险的限制与管理等。
第二,对国际间货币政策协调沟通也要能够进一步加强,从而来积极的应对国际资金的流动风险,同时在网络的虚拟货币监管方面也要能够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要能够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来对网络虚拟货币使用以及流通等进行统一的规划并加强管理,明确消费者以及商家和银行等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就是在国际间的协作合作要能进一步加强,及时和国际金融体系中其他的金融机构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标准,进而来正确引导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键词】 电子货币;通货膨胀;电商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从京东商城和苏宁的价格战,再到双“十一”大促淘宝销售额突破万亿元大关,电子商务网络化给传统商品市场带来了革命性变革,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也为电子货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服务的分工细化正在改变支付交易市场的传统格局,电子货币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对传统支付方式起着最直接影响,使用率愈来愈多的电子货币将对纸币使用产生巨大冲击,极端情况下会替代传统的通货。虽然作为货币演变的新形式,电子货币是与纸币等其它货币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货币发行和流通不需要任何载体,若电子货币完全取代了一般的通货,这时的货币将变成只是一个抽象的计价单位,那我们要货币还有何用!
因此电子货币的发展必将给央行的货币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使得货币存在形式和流通速度发生了深刻变化。研究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将会使我们更好的应对电子货币对货币发展的新挑战。
一、电商环境下电子货币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的电子货币主要有银行卡和网上电子货币两种。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正是通过网上电子货币的形式来支付购物。电商造节的效果,特别是年末“双十一”、双十二”让网购交易额达到新高。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而2011年数据2.03亿,同比增长21.7%。
而支付宝付款则迅速成为网上购物消费者使用的首选付款方式,来自支付宝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支付宝用户注册数达到6.5亿个,每天交易的平均额度高达45亿元,支付宝还支持国内34家银行的信用卡还款,2012年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的用户数已达到6000万,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投资理财,电商的发展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电子货币对控通胀的影响
电子货币对通胀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电子货币改变了传统货币供求结构形成的通胀放大效应,另一方面体现在电子货币便利性形成的通胀加速效应。
1、对通胀的放大效应
首先,从供给方面说,货币供给取决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个因素。电子货币导致基础货币的减少是有限的,因为央行可以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节。但电子货币会导致另一因素货币乘数的增大。货币乘数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使货币供应上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披露2006~2012年有关货币供给量的数据,计算中国的货币乘数情况如表所示:
M0=流通中的现金 M1=货币 m=银行卡消费余额 K=广义的货币乘数
K0=M1/基础货币=狭义的货币乘数 K1=(M1+m)/基础货币=调整后狭义的货币乘数
如表所示,狭义货币乘数从2006年1.62逐年降低到1.29 ,2008年达到最低,2009年上升到1.54,之后逐年下降,呈现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趋势。考虑了电子货币影响后的狭义货币乘数K1来看,货币乘数呈现同样的走势,2012略有回升。总体上看,随着银行卡消费余额m逐年的增加,经过调整后的狭义货币K1较狭义货币乘数K0要高一些,且二者的差距逐年加大,这表明电子货币对狭义货币乘数的影响也逐年加大,电子货币增加会增大货币乘数。从广义货币乘数方面看,也呈现着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2008年达到最低的3.68,但因为电子货币的流通不影响广义货币乘数,所以K不因m的增加而改变,总的看来,在广义货币乘数的增加速度要远远快于狭义货币乘数的增长速度。
其次,从需求方面说,电子货币低成本和便捷性使得因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降低, 货币需求关于收入的敏感性降低,而电子货币时不同资产之间的转换更加便捷则增大了人们因投机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因为电子货币使货币之间的转换不再受时间 地域的限制并且成本低,使得货币投机对利率的敏感性增强。
电子货币增大了货币乘数,从而增加了货币供给,也使得因货币流动性偏好而降低了货币需求,因此电子货币对通胀有着放大效应。
2、对通胀的加速作用
随着国内商业银行加快手机“电子钱包”移动支付业务的开发使用,一些基金推出融投资与缴费、信用卡还款及免费跨行转账于一体的货币市场基金,这些都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电子货币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ATM、金融IC卡、比特币、电子支付清算网络等众多创新产品,使得企业和金融市场可以快速地周转资金,用于高收益的投资,以争取利益最大化,这使得通胀率会在很短时间内达到峰值,所以说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有加速作用。
三、政策和建议
随着房地产、基建投资回暖,能源价格攀升、流动性过度宽松迹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都会使通胀压力逐渐加大,2012年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创下2012年6月份以来新高,由7月份的1.8%上升到2.5%。CPI指数的大幅回升,通胀也将进入新一轮上行周期,2013年通胀压力明显。随着电子货币的普及,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显著。为此,央行在制定控制通胀的手段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和手段,尤其要加强电子货币发行企业或机构的监管,防止电子货币的滥发而导致货币供给的膨胀, 实行电子货币形式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组织、程序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范造假等风险,强化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实现对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同时要需要加强与完善电子货币统计,提高电子货币的可测性。
【参考文献】
[1] 周光友,徐泽坤 .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影响的实证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32.174.
[2] 张辉.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财务与金融,2012(4).
[3] 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国家统计局.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状况
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管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管,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
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状况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例如,PayPal 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同的经营模式,明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对支付网关模式且不存在二次清算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为网络企业;对支付网关模式且存在二次清算以及PayPal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为非银行支付企业,纳入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根据不同模式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监管,重点加强涉及二次清算企业的监管,统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范围,以有效监控、防范其业务经营风险。
2. 通过法律确定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制定针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的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 规范电子货币发行和电子货币的跨国使用。其一,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电子货币无论由谁来发行,都应当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发行者必须有一个全面接受央行监督的风险管理程序。其二,在处理电子货币的跨国问题上,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研究动向,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
1. 建立统一的支付平台, 减少运行风险。可采用统一业务、技术标准的方法, 建立统一支付平台, 定位于基于互联网的网上支付的跨行支付清算平台, 一端与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 另一端与所有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系统连接。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信息, 由统一支付平台对支付信息进行清分和轧差处理, 轧差结果提交中央银行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与银联业务处理模式类似) 。建立专门的平台服务于网上支付, 并实施系统完整的安全策略和防护措施, 有利于克服现有电子支付的薄弱环节, 确保电子支付信息的安全传输, 减少运行风险, 为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资金监管。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监管经验,将监管重点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吸收的客户资金管理方面: 一是通过法规明确其所有权属于客户, 严格区分客户自己的资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资金, 实现客户沉淀资金账户与公司的自有账户的分离,禁止公司将客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采取类似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要求, 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二是明确商业银行的代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代位监管义务, 即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银行支付结算专户, 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关监管规定,监控该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 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
3. 加强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其一,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支付结算组织管理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整合资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不能取得经营资格牌照,将不得不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兼并。面对这种现状,有关部门应立即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其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投入人力、物力,不断研发新的安全手段,分别在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实施安全保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高强度加密、安全信道、数字签名、PKI、SSL 等技术,保证客户的身份认证,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以及不可抵赖性。避免非银行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三)探索由商业银行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商业银行受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管,而且在FATF 组织的监测网络之下,拥有完整的监测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信用卡套现和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但事实如此吗?“互联网金融”的真正概念和本质是什么?边界在哪里?
从“互联网金融”说起
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从金融视角和互联网视角来看待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服务问题,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定义,如谢平(现任中司副总经理)的研究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没有直接称为“互联网金融”。笔者认为互联网并不能影响金融资源配置核心属性的变化。所谓“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个形态,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现在体现出来的问题并非是信息技术如何来支撑,而是基于信息技术、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引起的法律问题,一是没有法规,二是法规间的冲突,三是法规修订的严重滞后。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并没有统一定义。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不过,随着金融和互联网的相互渗透、融合,这一狭义概念的边界正变得模糊。广义来看,互联网金融已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经济行为。
但有人认为:带有金融思维的互联网其实不叫互联网金融,带有互联网思维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联网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呢?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开放、平等、分享、系统性和风险精神”。
从金融的定义来看,其核心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也要求金融必须存在“市场平等”和“机构协作”,市场规则是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核心条件。
关于“风险精神”。金融经营的就是风险。风险和盈利在金融机构的运营中是相辅相生的,同时也具备系统性特点。而在系统性方面,互联网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商业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实现自身的价值。所谓的“互联网金融”追求的也是“从草根到富贵”,在民众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时,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务使其生存、壮大。这些都是和所谓的“互联网思维”有很大共同之处。
在“分享”的特点上,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区别。由于金融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分享性必然明确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态内的有限“分享”。而“互联网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联网的“低成本信息传导”特性,打破现有的金融生态,改变已有的利益格局,满足“入局”,而获取巨额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形态,都具备了 “系统性”,系统地自组织性将发挥明显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固有生态,都会形成一种新的体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对资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几次的“工业革命”,金融业也没有从“内燃机金融”发展到“机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现代金融业的正式发端,是意大利发展出吸纳存款的信贷机构之后的事了。再后来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业态也慢慢地发展出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更是促进了金融业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专业的金融机构,它们形成了现代金融版图的主架构。这些主流金融机构大致上都围绕着信用、杠杆、配置这三大核心职能做着资金或资产交易。众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积月累,同时也具有信用的杠杆效应。如果只在意增长速度而不注重信用,发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样,互联网的网络几何级数的扩展能力和辐射能力,也是一种杠杆效应,所以两者结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过来风险也是巨大的。
因此,当前值得我们更加审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还没有搞清其本质及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论。
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
“第三次工业革命”是目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用和不断融合后,将带给人类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变(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经济模式如何改变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互联网从上世纪70年代出现,用于军事领域,到大规模民用只花了30年时间。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户达到24亿,几乎覆盖全球所有国家。信息化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高度一体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们明显感觉到这种新的方式带给我们的快捷与自由,开放与互动。因此,互联网具备了快捷性、自由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创新性这几个特点。
同时,互联网使经济活动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动了各种新的经济产业的出现.从而促进经济更加快速地发展。但互联网对于社会经济最重要的影响在于,通过对社会供求关系的作用而实现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根本性变革。
要分析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既金融对象,指货币(资金);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
在金融活动中以上各要素之间一般以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那么,分别就以上几个要素来看互联网对其影响。
关于货币
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也又一次推动了货币形态的发展。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开发出了种种的电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称之为“电子货币”。电子商务渗入各行各业尤其是金融电子的稳健发展,大大强化了人们的电子货币意识,带动了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电子货币取代现金支付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电子货币完全取代纸币的崭新的货币时代即将来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交易将会实现。
电子货币的出现改变了原有货币形式,使有形的货币变成了无形的电子数据。虽然货币形式的变化没有改变原有货币的基本功能,但电子货币是一种非标准货币,它的发行带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电子货币是一种流通手段,但它却不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也不是有效的储藏手段。其对价值的度量,仍依赖于货币当局法定的尺度,电子货币的国际性依赖于其发行者经营活动的跨国性等等,都使“互联网金融”中的货币概念有别于传统理论,电子货币发行方式和“互联网金融”组织经营行为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供给渠道、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也使货币的分类、计量面临新的问题(尹龙,《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网络金融理论初探》)。给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和货币管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电子货币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国界的电子货币可能会使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日趋空洞化。
金融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和科技创新的应用带来了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从线下到线上乃至线下和线上相结合。例如就银行的业务而言,自助设备、无人银行、家庭银行、企业银行、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纷纷出现,这些都使得传统银行金融业务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了质的变化。传统或半传统银行惟一出路就是紧跟形势,迅速采用现代科技改造创新银行业务,否则就要输给成本较低的对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联网环境下,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如电商、虚拟产品保险等;跨越时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个人金融、在线信贷等金融体验。未来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将会有证券、保险电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选择和借助互联网技术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如阿里小贷 。
金融中介机构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态体系内部分工的稳定性。一方面,凭借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和支付中介的优势开展非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个方面,“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信息环境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经济个体的信息主导地位也有了明显的增强。支付结算是金融的核心职能,可为客户提供资金交易与支付的便利,这使得金融中介机构与一般工商企业的界限变得模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成为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是信息传播与分工方式变化的自然结果。
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资金融通,直接也好,间接也好,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同时,谢平提出了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归到核心点,回避不了企业是直接还是间接融资的事实。对于未来的发展,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公开、分享等等的互联网思维让资金可以在各个主体之间流转,降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中介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现出来的各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其核心都是冲击着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图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这也是一种所谓的“金融脱媒”。但事实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自身转变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了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互联网平台这个中介。
金融交易场所
互联网将促进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的能力,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物质和技术基础;互联网络已经日益成为世界金融市场运作的中枢神经系统,低成本的网络交易将逐步替代传统的交易方式,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非场地交易,使投资者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上网同步进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全球金融市场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以证券业为例,网络化正在打破长达200余年的传统证券交易所格局,未来的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信息通讯网络、金融网站、网上经纪商等机构结成联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网站,以支援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业务。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的发展使整个世界正在形成一个通过现代信息手段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互联网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蝴蝶效应”。“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金融创新使经营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大,而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所涉及到的机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相适应的征信体系都不适合或不健全。
综上所述,互联网对经济乃至金融的影响深远,作为一次的“工业革命”或“产业浪潮”的核心要素,其发展趋势将不可阻挡。未来金融业务的商业模式、产业格局和利益机制将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由于经济环境和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当前的“互联网金融” 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其结构并不健壮。如其依赖的“电子货币”不具有价值尺度和有效的储藏手段的功能;并没有完全摒弃“金融中介”,只是换了一种身份,重新进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体系,缺少必要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征信系统;最重要的是账户管理模式和账户结构,这也是商业银行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最核心的优势,若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要想改变账户管理模式,几乎没有可能,账户管理不是技术问题,是利益和权力分配问题。所以,这个“系统”还不具备“自组织”和“自适应”的能力,其演进和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
当前更应该关注互联网的核心影响力:一是通过社交网络,可以生成和传播各类与金融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可以获取一些个人或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三是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在这个影响过程中,或许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进入到金融服务的领域,取代了金融机构;或者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信息技术、重视信息技术,充分发挥账户优势、传统的客户优势、资源优势等,继续占领主流地位;再或者两者集合而成新基因的“互联网金融”,产生更加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
文童编号:1003-4625(2010)12-0064-04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大量滞留资金易导致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在第三方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保证此周期内资金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但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平台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滞留资金。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其中,国内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在2009年12月初,日交易量已突破12亿元,按照交易资金在支付平台平均滞留4天计算,支付宝平台日滞留资金大约为48亿元。
按其占国内市场份额48.5%的比例计算,全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日滞留资金已接近100亿元。每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平台存在如此多的滞留资金,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
第一,对于卖方而言,在销售商品之后,货款必须经过一定的周期才能获得,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商家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作为非金融机构又不会像银行等支付清算组织那样受到相关金融政策的监管,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到滞留资金的安全,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第三,许多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有余额,由此产生的资金沉淀不可避免。而目前依托于中国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他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
第四,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运用这部分滞留资金进行相应的投资以获取其他的收益,资金在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从而影响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滞留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买方。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规定支付方式和渠道,如果每日近100亿元资金产生大量的利息则潜在地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用,广大客户就不得不面临资金利息损失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给实体货币的冲击带来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由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其货币发行行为不受监管。目前,虚拟货币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渠道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已经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
对于实体货币,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来调节货币流通量。
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将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带来的同样问题,如通货膨胀。
(三)客户隐私泄露风险
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存在着泄露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有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的信用卡资料被泄露,甚至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而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各种情况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易造成犯罪风险
1.洗钱犯罪风险
在网上购物时,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立网络支付账户,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网络支付账号,完成与商品交易相对应的网络支付,不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购买大宗商品,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测时,无法掌握究竟网上银行账户是否正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得黑钱漂白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分子则变得越来越困难。
目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股汹涌的暗流,不仅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更是挑战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底线。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当其业务范围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时,不仅国外黑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进出入我国,国外热钱也可以通过它畅通无阻地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
2.信用卡套现、赌博等非法活动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因此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贿赂、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成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信用卡的提现有一套完整的控制制度,即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在免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就不存在提现成本,从信用卡套现很容易实现。
如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了银行,然后再从银行取现,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套取现金,已经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
二、美欧对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经验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l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
定位。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
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
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
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
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
例如,PayPal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反洗钱;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等。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菲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备付金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该《办法》虽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但该《办法》仅仅是由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层次明显低于金融经济方面的法律,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其广泛的影响力与业务涉及面,对这显然不能满足对其全面监督管理的需要。
所以,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全面的规定,这就需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尽快健全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使监督管理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合法性及其支付服务的规范、支付安全的保障、风险的监管、风险责任的承担等,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强化有效监管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现状来看,对其全面监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联动实施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扩大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制度建设的考察。
在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前,应细化对其完善合理内控制度的检查,敦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
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依托高科技手段和风险控制文本。
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排查整改意见书和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一方面,定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诉讼案件报告展开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规引导、窗口指导、业务督导。
另一方面经常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监测和限制
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的发行并非以其信用为基础,而是以收取等值人民币资金为基础,与人民币发行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为了避免虚拟货币的发行对货币制度产生冲击,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信用扩张虚增信用规模。
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虚拟货币的监测,将虚拟货币的发行监测纳入M,监测报表的附加项目,参照人民币监测标准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和发行量进行实时监控。
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使报表格式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由计算机自动分析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数据,综合评估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状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定虚拟货币的流通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购买人,购买人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单向闭合回路通行,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不得进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四)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成为洗钱、非法资金转移的新的捷径,日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资金的监控,将其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在这方面,美国已做出法律规定,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的交易记录。
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的范围,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是众多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了交易流,同时与他们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的麻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
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应受到管理当局的高度关注,采取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俊敏,熊国红涕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2009,(5).
【关键词】网络金融 创新 监管
一、网络金融的创新特点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体现的创新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金融的运行方式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具体来说,网络金融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信息化与虚拟化
具体来说:货币可以看作是反映财富的信息,资产的价格可以看作是资产价值的信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咨询和中介服务可以也可以看作是信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市场成为一个信息市场,而且加强了金融市场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地点已经不同于以前传统的方式,现在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一个虚拟化的网络地址以及一个虚拟的经营空间。网络金融的业务创新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方面,这种业务创新在金融各个领域都可以看到,比如银行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房屋抵押信贷和信用卡信贷,第三方支付等等,这些大多都是通过虚拟的电子货币和网络来实现的。同时金融机构的经营过程也都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来实现,通过虚拟网络来解决所有问题。
(二)经济性与高效性
网络金融的发展使金融信息交流和业务处理更加方便快捷,突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客户直接通过网络获得信息和服务,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与以前柜台式服务相比,网络金融的服务方式不仅节省了信息获取的时间,而且虚拟化的网络金融节省了经营场所的费用开支,显著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具有很高的经济性。而且随着信息的采集和收集传播更加快捷,整个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和透明,整个金融市场的供求双方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市场对中介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少,脱媒现象越来越明显。
二、网络金融的发展对当前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给当前金融体系带来挑战
无论是从企业生命周期、抗风险能力角度还是内部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传统商业银行倾向于与政府部门或者大中型企业合作,将信贷资源投给这些实力雄厚的主体,而占据金融市场大量比重的小型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却得不到满足。互联网金融以其巨大的信息量和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方式,迅速抢占小微市场,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被迫缩小,必须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创新以应对网络金融的发展。
由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大量微型投资者都普遍参与到金融市场,整个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相比传统金融市场更加大众,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现和匹配,金融中介的地位被削弱,交易成本也降低。金融脱媒现象加剧,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造成冲击。
(二)网络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
由于互联网挑战了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地位,商业银行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为客户的服务,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得到加强,服务效率得到提高,加强客户体验和参与,从经营管理到业务操作,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变革和优化,这样才能留住老客户,拓展新客户。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利用虚拟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跨界经营,构建新的价值网络,拓宽发展渠道,与其他网络平台展开合作,提高盈利能力。
网络金融和大数据技术为信用风险的管理提供了方法和相关数据。互联网技术可以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构建了一个虚拟的庞大的“网络社会”,这个虚拟的社会可以捕捉很多客户的信息和人际关系资料,使小微客户的信用信息更加透明。在信息更加充分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被降低,有效的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网络金融发展中监管的面临主要问题
(一)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虚拟的金融市场,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市场,对于网络金融的创新,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已经落后。网络金融遇到的问题,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可能无法解决。比如,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出现的交易纠纷,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此进行仲裁;对于破坏网络银行系统的恶意行为,没有可以依据的法规进行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机构可以对其绳之以法。
(二)“统一监管”难度加大
现行的监管制度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制度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的特征,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正在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混业经营已经是一个趋势,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已经趋同,这也要求监管制度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将会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取代。这意味着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严格的专业分工现象将会发生改变,传统的金融市场分工将会受到强烈的冲击,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满足网络金融发展对监管的需求。
四、网络金融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一个全面的现代化的金融法制监管体系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在制定货币政策是应该把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单独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适时放松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这样才能促进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考虑允许非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国际竞争力。要加快制定网络金融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注重对技术风险监管的同时,也要关注对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管;在完善内部监管的同时,也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对第三方的监管机制。及时对现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和补充,及时出台新的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做到预测和控制未来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先行立法保护。
(二)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借鉴欧美经验,构建立体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0日
第三方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费卡发行。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迅速增长,从2002年仅30亿元增长到2011年2万亿元。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
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份额支付宝以46%的市场份额仍然排名第一,财付通和银联的网上支付分别以21.2%和10.8%的市场份额占据第二和第三,市场中占比前三家的支付企业在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占到78%。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自身优势,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从支付业务细分行业领域来看,能源、保险、教育、基金等交易规模更大、信息化需求更高的传统行业将逐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竞相拓展的领域;从支付方式来看,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持线上支付高效性和便捷性优势的同时,借助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的发展契机,利用自身优势打通产业上下游,为航空旅行、直销、连锁、物流等传统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从支付未来发展方向看,移动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移动支付的技术创新,移动支付呈现出技术领先于市场的局面,随着产业的融合,移动支付的标准化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成熟,移动支付将成为未来主流支付行业。
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也引起社会对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关注,如沉淀资金问题、信用卡非法套现、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第三方支付企业信用风险,等等。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等支付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备付金存管等监管要求。这是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使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规范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截至2012年1月,人民银行共分三批向256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101张“支付业务许可证”。在已获许可101家机构的业务量、交易额和备付金额分别占全国总规模的74%、93%和85%,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支付机构已在纳入人民银行基本监管体系,未获许可机构正在逐步规范清理中,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成效逐渐显现。
欧洲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是按照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的。针对电子货币,欧洲的监管法律框架主要是《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它们规定,电子货币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以及受监管的新型电子货币机构;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有关营业执照,且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才能进行相关业务。美联储对待第三方支付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的态度一直以来都相对宽松。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规定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记录和保存所有资金交易。
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有相似之处:一是立法理念上都注意鼓励创新与放松管制,给第三方支付提供相对宽松、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都将沉淀资金的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不同的是,美国主要采用专门账户管理的办法,欧盟采用交纳风险准备金的办法;三是都特别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减少消费者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二者的监管制度也存在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上,美国采用两级多头监管体制,而欧盟采用集中监管的体制。
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迅猛,而监管却刚刚起步。本文认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遵循监管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建立多方面、立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多、资金交易大和从业人员识别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弱的状况,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定监管、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四维结合的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确保监管实效,完善监管的制度体系。
二是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到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总体构架中。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系统外部性风险,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准入监管和动态监管,在兼顾支付系统公益性与第三方支付商业性的前提下,实现支付体系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牌照很难反映出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未来的服务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因此协会应采取定期审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进行监控,并把它们也纳入一个评级系统,促使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断改进技术,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注重研究未来可能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因素。未来可能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因素主要包括支付牌照的发放、互联网的普及程度、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银行对网络支付的重视程度、用户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信任度、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力度、宏观经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整合能力等,以及如何使监管能够更好地满足第三方支付市场创新力,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