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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 思考

一、管理思路和主要问题

后续管理涉及对亏损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管理等。我们的做法是对亏损企业分户建亏损弥补台账,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认真核查备案资料,对有疑问的进一步核查。从管理的情况看,管理员基本按要求实施了管理,但对亏损额的认定基本按企业自报,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调整确定,在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和稽查不能检查的企业,亏损额的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管理手段较落后,管理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按现行政策,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企业的管理存在只是对资料进行逻辑审查的层面,管理有待加强。

二、后续管理的对象和具体项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续管理的项目主要是自行申报亏损、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管理。

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项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和优惠管理台账,加强管理,全面掌握情况,同时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源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等。通过设立税收管理员,使税务机关适时地了解企业动态情况,加强日常监控。

其次,要认真分析资料,锁定逻辑关系,提高管理质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基础纳税信息的集中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收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税源监控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数据信息资源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工作。高质量的申报数据是基础,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建议锁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逻辑制约关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建立的各种逻辑、制约公式,实现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审核管理工作。即根据征管现状,逐步恢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税源监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网络运行体系。如恢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副表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完善后续管理的数据平台,添加后续管理事项对申报数据的制约关系,如已通过税务机关备案的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比对、对未经备案的数据进行提示、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提示可供弥补金额(前五年经认定的亏损认定金额和已弥补金额)等。恢复逻辑制约关系可大大提高数据的质量,使纳税人及时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备案,夯实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

还有,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由税务机关约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

三、加快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

篇2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组织收入,协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税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要了。

1 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背景和思路

1.1 修订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6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制度终结。为了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08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是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和税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撸它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1.1 无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

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较为仓促、笼统、压力大、内容也不够全面,以后,政策不断变化,已有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结构不够合理

08年版申报表结构设计上显得不尽合理,如,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够完整详实,某些收入费用核算口径不一致,主表与附表在逻辑关系上不够紧密。

1.1.3 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从新法出台后,有数百个配套文件砸在申报表中没有体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差错率高,税收风险率高,税收风险较大,例如,在《印发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对涉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规定销售收入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基数,但是未定义为销售,在2008年申报表中无法填制,表中只有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没有销售未完工产品,所以处理方法上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台修改数据,不规范,而有的地方视同销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销售又做视同销售,明显不合理。

1.1.4 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

①不能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

新一任领导班子上台后,机关环境与以前大有不同,传统所得税优惠管理模式是审批制,现在进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权限,事后管理,风险管理,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企业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审批,减免审批也是如此,不再强调事前审批,而是事后备案。――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中指出,原申报表设计简单,结构不合理,纳税人信息量不足,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在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和事后管理、税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纳税申报表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最终达到既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能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

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或取消审批,减少进户执法频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约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税务干部不能随便下户,不能随时索要信息,这就要求申报表必须更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大申报表的信息量。

1.2 设计思路和特点

1.2.1 指导思想

以纳税人为主体,对存在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兼顾税务机关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框架的申报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度。

1.2.2 总体思路

与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设计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纳税人为主体,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税会差异等项目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外,兼顾后续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四层架构的申报表,即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从表内数据填报方式看,可以分为表内计算、数据附表填报和直接填报三种方式。

1.2.3 整体机构

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当中,总共41张申报表,其中: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收入费用明细表6张,15张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1张,税收优惠表11张,境外所得抵免表4张,汇总纳税表2张。与08版申报表相比,数量上虽然增加了25张,由于多数表格是选填的,如果没有相关业务可以不填报。从实际填报情况看,纳税人平均填报的表格的数量为12张,对比08版申报表平均16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却明显增加。

1.3 主要特点

1.3.1 结构更科学合理

结构上看,主表是整个新版申报表体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围绕它填写的,财务报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来源。附表一方面能够独立反映现行所得税政策,另外又能保证与主表紧密连接。因此,新版纳税申报表层级更清新明确、内容更丰富完整、逻辑关系更加紧密,整体上更加科学合理。

1.3.2 信息更丰富完整

财务会计、税会差异、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税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报表中体现,为纳税人提高税务核算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税务管理工作供了基础信息。

1.3.3 繁简适度、开放性强

借鉴美国经验,新表每张都有表单编号,以后年度政策l生调整,报表需要修订时,可以通过编号处理个表之间的关系;在主表结构或者一级附表结构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体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减附表数量来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对申报表进行调整,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2 主要变化解析

从整体上看,与旧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构的,立体化的申报体系,设置了从主表到一级附表,到二级附表,再到到三级附表,共四级架构体系,从三级报表开始填列,最终数据导入主表中,计算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具体变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础信息表

在14版申报表体系中,新增加了企业基础信息表,除税务登记信息以外几乎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填报提供指引。

新增基础信息表,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基本功能:

①确定企业性质。通过基础信息表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什么行业、规模如何等等;

②明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业股权机构及投资情况。

基础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个数据平台,通过此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所得税后续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征管信息系统内已有信息相互对比,以便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的质量,另外有了基础信息表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负,如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2.2 新增期间费用明细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费用表格体系,此次修订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间费用明细表,2008年版的申报表未要求纳税人对期间费用进行详细申报,但是许多纳税人期间费用金额非常巨大,甚至会超过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进行细分填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详细披露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

从填报范围上看,并非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要填报该表,例如,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就无需填报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项目简单,一般不严格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表设置了24个项目,主要是分为5个部分:

一是人工费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业所得税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包括第4-6行;三是资产相关项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项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财务费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项目,可在此填报。

对于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等八项费用,除了填报金额以外,还需要填报境外支付的金额情况。

2.3 新增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相比08版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删除了视同销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费用表的填报数据全部取自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与税收口径数据无关,视同销售收入是税收规定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因此删除,并且在纳税调整表中又设置了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单独进行填报,使得报表结构更加合理。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对应地也删除了视同销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数字和会计核算在口径上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为税务机关在后期的税务管理活动中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进行风险管理时,将由于差异导致导致的税收风险降低到最低。

2.4 调整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4.1 结构的变化

2008年版纳税调整表设有1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7张相关、平行的明细申报表,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款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设有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纳税调整明细表2张,共计15张。

2.4.2 项目的变化

一是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如将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合并为资产折旧摊销项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佣金和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调整项目。

三是新增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此表是按照捐赠对象进行明细项目填报的,与08版报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报表仅填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由于无需纳税调整,因此不在该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项目分别为行业以及金额。填报说明中指出,企业如果享受税收上的加速折旧政策,在此期间,会计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计提折旧,不强制要求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再按税收口径进行调整填报本表。

五是删除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中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只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类调整项目里汇总填报,不再进行具体项目的明细核算。只有等到具体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项目有证据表明确已发生损失,再进行明细申报,故而新增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两张明细申报表。这种改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说更看重对相关资产实际损失的管理,而逐渐放松对准备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为新增调整项目,且均设置一级明细附表、另外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采用台账式申报,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具体时间汇总填列时,这样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来了。

2.5 新增加了5张一级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

在08版申报表中,涉及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按照税法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所有优惠的项目和数额均通过该中汇总反映,但是,对于这些优惠项目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没有被反应出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时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不便。与08版申报表相比,14版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项目,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减:所得减免”、第21行“减: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列示,直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是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设置了“减:项目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对于专项拨款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发生了重大变化。08版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根据国税[2008]116文附件的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作为企业研发费用的减项从总额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做应税收入申报,均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14年版申报表中,根据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文件的附件,对上述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中,将第11列明确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可以享受加计优惠政策。

四是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首次围绕不同所得优惠项目,设计了项目所得计算公式。即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

五、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相比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涉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只有三个指标,即“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新版申报表所涉及的内容更加详实和系统。

2.6 新增3张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明细表二级附表

为了正确计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结转抵免所得税额等,并反映各环节的计算全过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基础上,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了一级附表,增加了3张二级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报表中的附表六,删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方式分别计算以及间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项目的限制,细化了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指标,相应增加了二级附表,将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免税额的计算形成一个整体,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整个过程。

3 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点

综上所述新版所得纳税申报表体系,新版申报表与老版申报表相比优点主要体现在:

3.1 结构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报表从数量上还是申报项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个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后续开展税务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报表的申报项目更加丰富,项目内容更加详细,有很多的项目是通过分步计算方式得出来的,例如,企业的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项目。

3.3 更便于数据统计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细申报表,实际上是对旧表的细化,例如,企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为了满足对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明细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这样的细化,虽然增加了申报表的数量,但是却方便了税务机关后续数据的上报工作。

总之,通过申报表的的填报,可以揭示企业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正确填报申报表,不仅只是为了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可以将日常活动中征纳双方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可以有效地筹划企业的税务问题,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必须适时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项目解析与填报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篇3

近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5、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

篇4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篇5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