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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9: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竞技体育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竞技体育管理

篇1

摘 要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当代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行探索,找出当代中国竞技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未来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学会综合应用各种手段,寻找最佳发展路径。探索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新的发展道路,逐步完善中国的体育法规政策。

关键词 竞技体育 管理体制 改革

2016年巴西里约奥运会正在如火如荼的举办中,中国代表队不出意外的取得了金牌榜前三的好成绩,在某些项目上也出现了所谓的意外,比如男子举重62公斤级决赛项目上,中国选手谌利君在比赛中突然双腿抽筋,两次抓举失败,无奈弃赛;蝶泳小将陈欣怡被爆尿检呈阳性……这种种现象不仅由于各运动员的本身,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举国体制。举国体制的优势自不必细说,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很值得思索。在这方面我国各方面的学者都进行过研究,结论也各有其特色。本论文将在整合的基础上有重点的突出几种方式或途径。为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发展提出一些意见。

一、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类型

(一)按照管理权利的归属,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可分为政府管理型和社会管理型,在这两种类型之间存在着的中间形态称为中间型或结合型。

1.政府管理型体制,政府管理型体制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古巴、朝鲜等,有利于强化领导,集中调配,缺点是易于抑制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因而最终限制社会体育的发展。

2.社会管理型体制,特点是社会体育主要由各种社会体育组织进行管理,政府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社会体育管理机构,有利于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各种体育组织内部进行管理,但各个体育组织之间的协调需要以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充分发展为前提。

3.结合型管理体制,是由政府和社会体育组织共同管理的体制,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发展政府的主导作用和鼓励社会对体育的支持和参与,但在权限划分和利益分配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中国和美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对比分析

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以政府管理为主的举国体制;美国则是典型的社会主导型管理体制。

中国的竞技体育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直属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体育协会;美国竞技体育的管理主体是国家奥委会、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各个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等多元化的社会组织。

在政策制定上,中国是体育的行政部门来统一制定竞技体育的相关政策;美国是各个体育自治主体根据竞赛规则和需要来制定各自的体育政策。

在训练体制上,中国以专业训练以及行政组织根据竞技体育比赛指派和抽调人员进行定期集中训练为主;美国则是由各个俱乐部或者个人通过市场化机制组织,以业余训练为主,短期集训为辅。

在经费来源上,中国的举国体制由原来的政府统筹到逐渐引入市场开发,整体上仍以政府投资为主,美国的体育经费来源则基本是社会和个人捐赠或赞助。

二、 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及改革现状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面临着各种考验,在建国后的将近40年里,我国各个领域均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竞技体育的管理和运作也不例外的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举国体制。

(一)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现状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组织机构类型繁多,二具有强烈行政管理特色的集权管理模式,三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二)优势与成就

这种管理体制的最大优点是能够集中人力和极有限的物质资源,促使运动员全力以赴投入训练,促使部分重点项目的运动水平得到迅速的提高,达到了竞技体育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三)问题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包括:政府主导,明显缺乏与市场的紧密结合;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较差,使得体育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备;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和个人修养较低,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成问题;金牌效应导致的一些体育异化现象;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各级组织权责不明,管理制度法规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

三、 发展对策

(一)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建立国家宏观控制,社会自我协调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就是宏观上由国家体育行政权力机构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微观上主要由社会各界体育部门,各类体育团体和社会化体育市场机制来协调。

(二)理顺和完善体育的筹资体制,拓宽体育的资金来源。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努力理顺体育运营机制。比如定期派遣体育督察员检查有关体育组织对体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情况,促使体育内部各机构各司其职,加强体育民主监督制度的建立,通过多种方式收集群众意见。

(四)创新我国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模式,重视运动员的基础训练阶段,增大竞技体育的人才可持续性,同时给予运动员充足的文化知识教育,不能重武轻文,一味的进行身体训练而忽略他们的知识教育。

我国未来竞技体育的体制机制选择应该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竞技体育发展自身规律的要求,符合国际交往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程丽茹,庞尔江,曹仪钦.我国经济体育管理体制现状分析及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14年(第四卷)第13期.

篇2

关键词:竞技体育管理 社会危害性 社会相当性

当前,竞技体育领域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运用刑法手段来规范竞技体育领域相关行为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遍呼声。在运用刑法手段管理竞技体育时,一定要合理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使其既规范和约束相应行为,同时也不妨碍竞技体育的发展。在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时,应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1. 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根据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指导刑事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在决定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必须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不能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也不能予以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话,就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运用刑法的力量对其加以规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对于我国的竞技体育来说,近年来该领域屡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如龚建平案开启了我国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的先河,足球案涉及足协最高层震动全国。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假、黑、丑、恶事件从整体上看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从具体个案看,有的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有的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丑恶现象予以刑法规制正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具体运用,社会危害性是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当然,对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还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如预防效果、司法成本等,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化的基础,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就有了予以犯罪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则绝对不能用刑法的手段去进行规制。

因此,应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梳理,对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研究,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且已被规定为犯罪的按现行刑法进行处理,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但尚未被规定为犯罪的,则应分析犯罪化的必要;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规定为犯罪或予以非犯罪化。

2. 社会相当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现象社会危害性可以说已十分严重,但是否刑法因此就必须介入呢?并非如此。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领域,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殊规则,一些在其他领域不可接受的情况在这个领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正常的,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对竞技体育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

2.1社会相当性理论述评

社会相当性理论指的是在通常情形下某些本属于违法的法益侵害或危险行为,如果该行为符合历史地形成的国民共同体的秩序而与社会生活相当,就应否定该行为违法性的理论。[1]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的作用。刑法必须对社会生活有一个合理的介入范围。社会相当性理论能使刑事立法保持合理的目的性。任何法律规范都追求一定的目的,刑罚规范的制定绝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理性目的,即为了保护法益和保证规范适用。只有为了这个目的,刑法才是理性的。刑法不能随意地处罚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不能处罚法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大的行为。

2.2社会相当性理论对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竞赛规则是衡量体育比赛中行为的基本准则。体育比赛规则的基础是伦理价值判断。比如,足球比赛中有不能抬脚过高的规则, 这个规则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伤害到了对方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比赛中有抬脚过高的行为,即被认定为犯规。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即是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重视行为的反伦理道德性,因此,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2]与行为无价值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刑法理论是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着眼于行为惹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危害的结果而予以否定的价值判断。[3]正如前面所述,体育比赛的规则是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的。但是,在决定是否将竞技体育领域的有关行为入罪的问题上,就不能再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因为体育比赛规则对比赛的规范更多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予以规范的,它关注的是内在性,而法律与道德不同,更注重外在性,关心的是现实的具体地损害。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是正确的,但它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只是将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部分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很多危害性并不低的行为却认为是正当的,或者只作为一般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如拳击比赛中,运动员如果在比赛时使用比赛规则允许的方式击中对方的合理击打部位,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对方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来看,主观上他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这就需要引入其他的理论进行解释。本文认为,除了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外,还需要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对这一类行为进行解释,而且能对竞技体育的入罪范围进一步予以限制。

社会相当性说认为体育竞技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竞技体育中的体育活动如摔跤、拳击等,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是只要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是正当的,就应当认定为一般的正当行为,阻却违法性。[4]一般的社会日常生活是否合法往往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能依据社会相当性来进行判断。例如,拳击比赛往往会给运动员带来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危险性很大,但是,人们在社会观念上认为这种活动并没有违害公共安宁秩序,是一种可被人接受的行为,所以视为正当。[5]

所谓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说将体育竞技中的伤害行为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通过证明体育竞技中的伤害为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而具有正当性。由于社会相当性说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所以在解释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没有瑕疵。[6]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违法性的实体不是静止的、固定的,而是随着时代变动不停的,它具有动态的、发展的性质,与历史的进展同时,以动而不停的社会的文化为背景,国家、社会的观念也是不断地推移不停的。[7]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样的一种行为,其社会相当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在历史上英国人喜欢观看动物之间的搏斗,他们把捕获的动物关在一起,观看他们之间的厮杀,这种活动成为了他们的日常休闲活动之一。当时的人们当然不会认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异常而可责难的,因此这种行为在当时具有社会相当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活动是把人类的快乐建立在动物的痛苦之上,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逐渐不被社会观念所接受,就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说这种情况下“比赛”的主体是动物,涉及动物人道主义问题,还不能说明社会相当性的变化对竞技体育相关行为入罪与否影响的话,那么让我们再看一下职业拳击比赛规则的变迁。在职业拳击比赛中,观众希望看到火爆刺激的比赛场面,组织者行为比赛惊险精彩来吸引观众,而运动员更是希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法击倒对手,由于最初的职业拳击赛规则很少,比赛场面十分惨烈刺激,这种情况固然迎合了部分观众的口味,但却使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下。不过在当时,人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可接受的,是一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反思,认为它过于残忍,是“世界上最后的野蛮之一”,因此对比赛规则进行了重大变革。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按照这些规则比赛,而致使对方出现伤亡结果的话,就是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社会相当性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直在运动变化着的。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对有关竞技体育领域的危害行为入罪时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绝不能因为过去刑法没有介入有关竞技体育领域,就否定现在介入的必要。因为随着社会和竞技体育自身的发展,民众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严重危害行为已越来越不能容忍,要求司法介入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说,刑法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已是人心所向。从这一点看,竞技体育领域的很多行为也已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仍以这些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为由而否认刑法介入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评价基准应是社会的一般观念,而不是一些专业人士闭门造车做出的评价。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竞技体育领域犯罪问题研究”(2011FTY008);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介入竞技体育问题研究”(2011-QN-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于改之.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及其在我国的适用[J].比较法研究,2007(5):23.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39.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16.

[4][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3.

[5]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4.

[6]黄京平,陈鹏展.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30-31.

[7]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08.

篇3

关键词:竞技体育人才;分层次;管理;流动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604-0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作为高端竞技体育竞争的源泉与始动力量历来受到国家与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重视。虽然辽宁竞技体育在我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却不可回避的遇到了下滑,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全面转轨中出现的制度性摩擦同样也在竞技体育管理中出现,并集中体现在后备人才的大量流失,竞技体育管理在目前的体制困局中运行成本不断增加,为此我们尝试以社会分层理论对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进行分类,根据他们的流动特点施以相应的管理策略。

1辽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现状与流动失衡

1.1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特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不同于在高端竞技赛场上经常看到的参赛主力选手,他们处于竞技能力储备阶段,没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顶级赛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后出生的运动员,他们的自我期望、个人追求、对周围环境与自我的关系以及自身发展认识较之以往的运动员更为清晰。通过流动的方式来提升自身价值与层次,是为这代运动员接受与认可的。辽宁在经济转轨中的体制摩擦阵痛无不体现在竞技体育中。诸多矛盾非常尖锐,如竞技体育的高投入与投入渠道的单一问题,投入的不足固然是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但是体制困局所造成的竞技体育管理运行成本增加是当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管理水平的发展迟滞影响到后备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传统的梯队建设操作思路并未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显现出更明显的优势。辽宁省后备人才培养的项目设置与奥运战略和国家优势项目的结合是有差距的。

在这里我们要澄清一个认识,从竞技体育结构来看,竞技体育的发展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本身的同时优化结构是极其必要的,这就要通过竞技体育人才的合理流动与组合来实现,这是竞技体育适应社会全面发展对人才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1.2辽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情况与流动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是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辽宁省的二、三线运动员合计超过2万人(表1、表2),辽宁作为传统竞技体育大省,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基层训练网点较多。但是长期以来丰富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资源决定了较为粗放的竞技体育发展式,把进入本省一线队无望而又有发展潜力的运动交流到其他兄弟省是当前解决运动员出路的一种普遍做法。

借鉴其他领域管理的思路,可以将竞技体育人才分为三个层次即基础层、准备层、精英层。这几个层次的划分并不全然对应于三线划分,当然它们之间也不是割裂的。一般而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指基础层与准备层。就不同的层次的运动员而言,他们的职业内在需求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希望有良好的从业环境与人际关系,希望得到认可与肯定。但这些需求对于不同层级的竞技体育人才中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

2辽宁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分层次管理

2.1分层次管理的现状需求与操作空间有研究表明,全国平均每年从业余训练队伍中吸纳运动员1 922名,仅占青少年在训人数的1.3%,以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为成才的标准,4年中奥运人才队伍大约为7688人,用2000年悉尼奥运会金牌数计算,成材率仅为3.6%,这组数据在呈现问题的同时也说明巨大的管理提升空间,辽宁省多年成功的梯队建设成果在受到现实的巨大冲击下,结合现有情况进行优化,以分层次管理的思想统领竞技体育管理是有现实可行性与需求的。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分层管理体系辅之以训练监控体系和效益评估体系。对阶段性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实际情况细化、量化到各训练基地、专项组和教练员,同时给予相应的保证条件,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基地和教练员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应避免各种短视行为,保证其健康和谐发展。

2.2基础层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性管理与操作可行性不同层级的体育人才拥有资源不同、所处环境也不同。竞技体育的人才体系是高度分层的社会体系,依据马太效应,那些处于高端的竞技体育人才会获取更多的资源。

对社会分层金字塔底部的基础层的竞技体育人员来说,个人成长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这期间他们受家长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他们对将来的竞技潜力认识并不充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他们的流动性是很大的,这种流动性不是区域性的,而是对未来的职业选择。在某些技能类或技能表现类项目中,良好的成长环境中会使他们迅速成长从而到达精英层。其关键在于这一层级的管理组织能否提供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案和成长计划。对辽宁这样一个编制指标相对一些经济发达省市有差距,期待“花小钱,办大事”的省份而言,基层管理需要更加细节化,提高效率,以期达到“鞭长可及”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各市州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着力抓好基础层次。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传统校、业余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指导,强化“体教结合”,在重点级别、小项上扩大招生规模,科学选才,精心培养。

2.3准备层人才的流动性管理与操作运动员成长到这个阶段已经具备了相当能力,他们已经可以在适当时机跻身第一线了,部分成员与精英层的差异已经很小。这个群体还包括那些准退役人员,在全运会赛场上一些已经退役的运动员到了其他省份以后重现辉煌,令人深思。辽宁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失主要是在这一群体。

雅典奥运会中国奥运代表团贡献最大的3个省市分别是北京、广东与山东,辽宁只排在第4位。从排名前3位的北京、广东与山东三省市选手的夺金情况来看,多为年轻选手夺金,也折射出辽宁在后备人才补给上的后劲不足。

辽宁素称中国的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基地”,从八运会、九运会到十运会,每一届全运会各省代表团中,都有辽宁选手的影子,尤以东道主代表团为多。十运会东道主江苏代表团拥有近700名运动员和196名教练,但是算起来每10人中就有一个是辽宁人,而且以辽宁最强势的田径项目居多。辽宁体育的一些优势项目人才是以市场手段转移到别的省市代表团中的。

从表3、表4 可以看出,与相邻省份比辽宁流出量的是最多的,流出的 “质”也是很高的。我们要关注的是影响他们流动的因素有哪些。从前期调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长机会。处于这个阶段的后备人才更加重视自我积累,迫切希望能力的增加,如果现有成长环境无法满足其要求或者有更加适合的发展机会时,这个群体更易流动。二是竞争环境,科学社会分层的波敦克效应在竞技体育组织文化中是同样适用的,论资排辈是造成优秀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很具有潜质的运动员没有机会脱颖而出。这方面的工作其实是要改变一些思路的。物质激励在这个阶段已经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了,适当的物质激励是对人才能力的肯定,如果由此带来满意感降低,那么流动的发生将不可避免。良好的成长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及适当的物质激励应该协同作用于这一人群。这个群体要给他们提供良好的训练比赛资源,给他们富有挑战性的任务,使他们有机会看到自己成功的希望,从而不断增强信心。事实上辽宁许多流动出去的这一阶层人员在省内基本上已经崭露头角。辽宁省已经关注到了几个重点。

2.4精英层运动员的流动性管理影响精英层运动员的主要因素是训练比赛资源、组织认可和物质激励。针对这一阶层的管理应当关注这些运动员的训练氛围,靠环境、待遇、感情留人,不能完全依靠制度限制人。要树立起尊重意识、树立与运动员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注意保持与这些运动员的充分沟通是很必要的,以保持良好的个人关系。辽宁在今后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建设上也应该重视引进工作。一个完备的、有针对性的引进计划是很必要的。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作为体育管理部门要改变固有观念,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不但对人才流动持正确态度,还要努力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使其充分发挥个人才能最终服务于国家。我们要根据不同层次的竞技体育人才特点施以不同的流动管理策略。做到“引得进、用得好、稳得住、留得下”,为提高辽宁竞技体育的整体水平同时也为国家输送更多的优秀运动员贡献力量。

3.2建议

1) 处理好三个层次的管理与现阶段管理模式的衔接。2) 完善交流与训练奖励机制。3) 完善分层次管理的各项支持保障,建立合理有效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和交流制度,促进体育后备人才有序流动。

参考文献:

[1] 古继宝,李国维.基础研究人员流动的分层次管理研究[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2):109-113.

[2] 黄维德.论人才市场机制及其运作条件[J].中国人才,1999,(3):26-28.

[3] 赵玉亭,罗普磷等.我国优秀运动员和后备人才交流方案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0,20(2):4-6.

[4] 张贵敏.我国运动员流动的法规建设探讨[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3,(1):1-3.

篇4

1鲶鱼效应的概念

鲶鱼效应(Catfish Effect)最早是为挪威渔民所发现。挪威渔民每次返港后往沙丁鱼槽中放一条鲜活的鳃鱼,鳃鱼进入鱼槽后因环境陌生而四处乱游,挑起摩擦。沙丁鱼发现身边多了一个“异己分子”,自然也会紧张,使之巧妙地调动起来,加速游动,这样就可以保持沙丁鱼活蹦乱跳地运到渔港,从而达到保鲜的目的。管理学中把这一现象称之为“鲶鱼效应”。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中。“鲶鱼效应”的实质就是打破常规,加入一个有吸引力的因素使之“满盘皆活”。

2 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现存的问题和改革的必然性

2.1中国竞技体育体制现存的问题

政府过于重视金牌,导致资源配置过于倾向竞技体育,社会资源无法物尽其用。2008北京奥运会我们实现了金牌总数第一的突破,2012年伦敦奥运会我国的竞技体育又取得了境外参赛奥运会的最好成绩,在现有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下,无论从获得金牌的大项分布还是小项的占有比例来看,我国要想拓展获奖面已经十分困难。是要继续在现有管理体制下举步不前,力求在2016年巴西奥运会创造另一个“境外参赛奥运会的最好成绩”,还是痛下决心加快改革,从长远利益角度出发,放手市场,力求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答案肯定是后者。

机构设置繁琐,权责划分不明,导致不能在其位,谋其职。体制改革,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整体社会管理的调整,是重大利益的重新分配,其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改革一切不合理的制度与结构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改革,也正是需要重新调整政府、企业、俱乐部等各方面利益关系,改变各方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它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也正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导致政府不愿“简政放权”,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俱乐部的利益分配,从而越来越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制约了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

运行机制的单一、死板制约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一直以来,我国竞技体育的管理都面对一个“管”与“放”的问题,两者看似矛盾,但如果能正确运用机制这个“应变器”,就能很好地把握“管”与“放”之间的度,既不会越管越死,也不会越放越乱,两者就能很好的协调起来。

2.2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政治发展的需求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在我国,体育与政治有着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在国内政治中,体育管理体制是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部分,体育发展战略和政治纲领要保持一致;在国际政治方面,体育披着民族主义的旗峡,贴着社会主义的标签,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举国体制就是在那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取的精英体育的方法,是以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大多数人体育利益来达到政治目的的。因此,体育的发展目标的改变会导致体育体制的相应调整,体制变迁同样会体育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加大对体育的重视,鼓励全民健身,改革中国经济体育管理模式是大势所趋。

体育自身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原因。参加体育本身就是一种需要。体育自身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当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国家势必会对其进行管理和干预,会导致管理体制形态的变更。在后奥运时期,中国体育的发展不再是仅仅停留在竞技体育方面,而是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并且越来越向群众体育靠拢。体育是大众的体育、是全民的体育,而不是少数奥运冠军的体育,因此,体育自身的发展促进中国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

3 鲶鱼效应应用与中国竞技体育体制的可行性分析

1)充分利用网球协会改革发展的先例这个“鲶鱼”。中国四大金花单飞所取得的重大突破,充分证明了市场在体育发展中占据决定性作用,要善于利用中国网球协会改革所造成的影响和积极效果,充分吸取其改革的精髓,针对各个项目的项目特点,有计划、有组织的实现从举国体制到市场主导的转变。

2)权责划分明确。改变错综复杂、各个管理层都要插一脚的竞技体育体制现状,使权责分明、管权分离,实现有责可明、有权可依、有法可循。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知人善用,在各个项目体育组织中积极发现能够使项目改革得以实现的“鲶鱼”,充分利用其才能,逐步实现各个竞技体育项目的改革。

3)积极放手市场这个大群体中,积极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市场需求决定体育发展的方向,市场就是一个大群体,只有“鲶鱼”不断的发展、提升,才会带动整个市场的繁荣。只有不断地在市场中检验,才能得出是否成功的结论。

【参考文献】

[1]王俊程.基于"鲶鱼效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构建[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篇5

关键词: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理念;创新

目前云南所组建的各种形式的相对较为成熟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按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以云南省体育局及各市县体育局管理下的省队及各县市队、云南高等校院校竞技体育运动队、各公司企业竞技体育运动队、各种单项体育协会及俱乐部形式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本文拟从政府主导下的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现状出发,从管理理念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激发教练员、运动员的全部潜能,解决当下运动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云南竞技体育又好又快地实现科学发展。

一、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就如何解决政府对各竞技体育运动队资金投入不均衡的问题而言,可以适时、谨慎地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加以尝试解决。我国竞技体育所带有的强烈的政治功能决定了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资金保障体系仍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经费所占比例较小。

具体到云南竞技体育的实际,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保障优势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政府加以资金倾斜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主导的地位不容打破,否则将会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致命的创伤。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利于挖掘非优势竞技项目的潜力,打造新的更多的优势竞技体育项目。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云南竞技体育的科学发展。为彻底突破资金的制约,除加大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扶持力度外,要逐步树立“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所谓的“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就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大竞技体育的市场价值的开发力度。与此同时,发掘竞技体育在产业化、社会化方面所具有的发展潜力,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为竞技体育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和市场机会。最终实现从以政府投入向以社会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化。

引入“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可以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的产业化程度以及组织机构投资主体的社会化比例,从而彻底转换以往“等、靠、要”的观念。以市场为导向,拓宽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渠道,改善竞技体育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

伴随管理理念的创新,政府型管理主体的职能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转变。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重、谨慎地推进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俱乐部制和协会实体的发展进程。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充分挖掘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寻求社会效益目标与经济效益目标的平衡点。

在2010年召开的云南省体育局长会议上,副省长高峰在回顾2009年云南体育事业发展时指出:“坚持发展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促进。”由此可以看出,在坚持正确发展宗旨的前提下,竞技体育走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化道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学界也已形成广为认同的共识。“以人为本”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根本,以人的自身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议题。管理学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人是管理中的主体,是一切管理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另一方面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最大限度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根本。

具体到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的管理中,最重要的、对管理效果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从事管理活动的主体是人,如竞技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练员(也是被管理人员)等。被管理者也是人,如运动员、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我国著名体育学者徐本力明确指出:“运动队的管理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信念上”。这就要求管理者将竞技体育运动队伍内人际关系的处理放在首位,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激发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

概括地说,竞技体育运动队“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以运动员、教练员等竞技体育参与者的需求作为一切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潜能,提高运动员比赛成绩和比赛质量。

(一)以教练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

一支优秀的教练员队伍是造就高水平运动队的前提和基本保障。这就决定竞技体育“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必须包含以教练员为本。目前,面对云南竞技体育运动管理中个别教练员“职业懈怠”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教练员的培养主要是由运动员到教练员的转变和体育教师到教练员的转变。云南竞技体育教练员的培养也大致相同。这种教练员的培养、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部分教练员学历偏低,又缺乏有关训练、比赛、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机会,进一步深造的途径单一、狭窄;二是对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征和规律认识不深刻,大多以经验训练为主,导致整个训练存在较大盲目性,缺少针对性,突破口模糊不清。

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高度重视在职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改善教练员的学习条件和工作环境。鼓励教练员提高学历层次,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的意识、能力。从而,改善教练员队伍结构,促进教练员从经验型向科学型、学习型转变。

二是加大优秀中青年教练员选拔培养工作力度,实施“教练员学术带头人”工程,帮助重点优势项目队的骨干教练尽早脱颖而出。

三是加大高水平教练员引进力度,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与之相应的要进一步完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形成较为成熟的人才流动机制。对水平低、能力差且工作积极性不高、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要给予警示,建立和完善教练员的退出制度。 转贴于

(二)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练员的管理对象。长期以来,在我国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中,教练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人本化”意识薄弱,不重视对运动员的 “人本化”管理。突出表现是“唯奖牌论”,即一味追求运动员的竞赛成绩,而忽视了运动员作为独立个体的全面发展。

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缩短了运动员的运动寿命、制约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体现运动员的尊严、实现运动员的价值、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延长运动员的运动寿命,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者亟须牢固树立“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的说来,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应该以满足运动员的合理需要为首要任务,以提升运动员的精神境界、实现运动员的人生价值为重点,以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

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实践中,运动员“重训练、轻视文化课学习”,由此导致文化素养普遍偏低。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退役后的再就业培训等机制,从而在根本上无法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2010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0]23号文件的形式,正式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共二十一条。其中有四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应采取的措施。分别是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2010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体育系统人事处长会议在云南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召开。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刘延东国务委员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所做重要指示精神。

可以说,对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已引起了上至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下至各省体育局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就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而言,在找准突破口的同时,必须打造一个平台作为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的载体。

在笔者看来,加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最佳平台就是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加快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步伐,引进具备较高教学技能和水平的文化课教师,充分发挥“体教结合”的教学特色。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课学习的机制,采取集中培训、分批轮训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养,实现运动训练与文化课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总之,在充分发挥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优秀人才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使其真正成为加强全省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龙头”。

就加强运动员保障而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体系既是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以运动员为本”管理理念的根本要求。这需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理念创新方面,要逐步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适度引入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实现各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资金投入的相对均衡。在保持优势项目的领先地位的同时,发掘其他竞技项目的潜力。决定云南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人,不断拓展和丰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内涵,切实做到以教练员为本、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使用制度及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机制。公正合理的看待、对待教练员和运动员,充分调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运动员的各种潜能,实现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从而有效推动云南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雪峰.中国高水平竞技体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发展特征与发展走向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5).

[2]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十一五”规划[Z].20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