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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业务托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9: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务业务托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务业务托管

篇1

财务战略,是指考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战略问题,使企业资金均衡有效的流动和实现企业整体战略,增强企业财务竞争优势,考虑企业财务领域全局性、长期性的发展。财务战略应支持企业的总体战略,适合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按此划分,财务战略分为扩张型、稳健型、防御型和收缩型四种。显然按被托管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状况,防御性和收缩性财务战略是该类企业首选。防御性财务战略一般表现为保持现有投资规模和投资收益水平,保持或适当调整现有资产负债率和资本结构水平,维持现行的股利政策;收缩性财务战略一般表现为维持或缩小现有投资规模,分发大量股利,减少对外筹资,甚至通过偿债和股份回购归还投资。

二、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

以被托管的中小企业为例,通常其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差、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能力弱等,在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不重视财务管理,内部集权严重

中小企业管理层级少,大部分经营者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甚至有的认为会计工作仅仅是一种记账手段。被托管的中小国企和集体企业管理能力弱,需要引入托管方的经营管理团队,改变旧的财务管理理念,树立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实现职位分离、防止权力集中。

(二)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优秀的财务人员

企业经营者不重视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不合理,财务人员职责混乱分工不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人员之前从事其他行业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学习,财务管理过程混乱。被托管企业除了需要依靠托管方的经营管理支持外,还需要加强自身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引进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充实队伍,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三)资金周转困难,投融资能力弱

被托管企业规模小、底子薄、资信情况差,从银行贷款缺乏抵押担保因而筹措资金困难。遇到好的投资方案,因缺乏专业财务知识和融资困难,因而投资能力较弱。被托管企业依靠托管方的资金周转和潜在融资能力,可以迅速改变财务困境,提升投资能力,抓住好的投资机会,并为企业改制赢得时间。

三、实际案例介绍

某区属的集体企业――区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于1950年,下设十几家乡镇供销社,以“三农”服务为主,大量吸纳就业,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2000年开始供销社体制的弊端、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沉重的人员负担逐一暴露,企业陷入了亏损和资金周转困难的泥潭。在加快中小国企改革的背景下,该区集资委和国资委决定按分步走的办法对区供销合作总社先托管后改制。经区集资委和国资委授权,该区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A集团成为了托管方。

第一阶段:2003年底,区供销总社正式由区集资委委托A集团经营管理。经过近五年托管,A集团逐步理清了各级供销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产权关系,分流了部分富余人员,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转让等处置。本阶段采取了防御型和收缩型财务战略,严格控制对外投融资,缩减企业规模。被托管企业利用托管人的财务支持缓解了资金困难,引入托管方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监控措施,止住了企业的失血状态。第一阶段的管理层级如下图:

第二阶段:2008年,为提高资产运行质量和经营管理效益,发挥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势互补效应,A集团和区供销总社合资成立了商业公司,其中被托管的区供销总社以其下属6家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占股份49%。A集团在此阶段的改制中不仅投入了资金,为商业公司组建了一支具有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的经营队伍。经过此阶段改制后,区供销总社转由更具有商品经营和商业物业经营投资能力的商业公司全面托管,由此被托管的资产由两块组成:一是优质资产,系占49%商业公司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次是暂未纳入改制的剩余乡镇供销社资产。

第三阶段:2010年,托管方商业公司经过两年多时间,通过对被托管方剩余的未改制企业运用人员分流、组织架构调整和提升财务管理等托管手段,从中又分离出可以进行股权改制的3家企业。被托管的区供销总社将上述资产再次注入商业公司,同时A集团也参与了增资。截至2015年末,区供销总社除部分功能性企业外,下属大部分集体企业完成了股改,走上稳步发展的道路。二、三阶段的管理层级如下图:

通过一至三阶段的分步托管改制的方法,区供销总社摆脱了以服务“三农”为主业、机制僵硬落后的陈旧面貌。近年来通过强化资产运作、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营结构,区供销总社以其现代企业的管理、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基本适应了市场需求,已从传统的商品经营单一模式转向商贸、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多元化经营。新区供销社职工经过企业改制进入商业公司、买断分流和自然减员等,截止2015年12月底,总数399人(其中在岗262人,离岗137人),与2008年被托管时职工总数1851人相比,已减少78.4%。企业经济效益得到全面提升,到2015年底由原区供销总社下属企业为主要基础组建的商业公司,净资产达到8.7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0.13亿元、完成净利润64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7.48%;与2008年底相比,净资产增长了1.59倍、营业收入增长19.42倍、净利润实现了扭亏为盈。区供销总社剩余的被托管企业的净资产为1.6亿,亦实现了营业收入1.24亿元和净利润1014万元。改制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均实现了良好业绩。

四、提升被托管企业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对应措施

以上案例,托管方先为A集团,后转为商业公司。在整个托管及转制过程中,区供销总社基本摆脱了外部输血,企业经营逐步好转。经营效益的提升,得益于托管方在经营管理中,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加强了被托管企业财务人员的培养、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调整财务人员年龄结构,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区供销总社在被托管初期,财务人员普遍年龄较大,仅有少数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随着会计政策和制度不断更新,特别是A集团在2011年全面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原有财务人员知识陈旧、管理能力差和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全面暴露。为此托管方加强了对原有财务的培训,淘汰分流了部分人员,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有学历有职称的新鲜血液。截至2015年末,包括商业公司在内的所有财务人员共90名,平均年龄41岁,比托管前降低了7岁,其中初级以上职称64名(占71%),大专及以上学历65名(占72%)。通过调整财务人员的年龄结构,吸收录用一批有学历职称的员工后,财务人员总体素质大幅提高,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内控制度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二)建立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树立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

托管方A集团及商业公司给被托管企业引入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按相同的标准建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监管和内部审计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被托管的区供销总社及其下属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设立了相对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增加了内控和财务管理等权重分值。通过在商业公司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以及各子公司内审岗位,对企业自身、托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诸多制度的实施,树立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

(三)试点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加强托管方财务监管力度

委派财务负责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人事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均与受派企业保持独立,隶属于派出方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接受“双重管理”,既接受托管方商业公司财务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又接受任职的被托管企业的领导管理。委派财务负责人具有“双重职责”,主要职责除了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支持和配合任职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外,还要参加任职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参与企业经营和重要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履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代表派出方对任职企业重要经营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目前已有3家管理成熟的企业实施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未来将从中吸取经验逐步推开该项制度。

(四)统一财务信息系统,发挥财务管理协同优势

统一财务信息系统,能够保障财务管理制度在集团内有效执行和落实,有利于上级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监控,可以及时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A集团内主要企业已统一会计核算软件,使用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对统一的会计科目,构建了完善的财务信息平台。商业公司所属的原供销社完成股权改制的企业也纳入了该财务集中核算体系,实现了集团内财务数据实时监控与共享。财务核算系统和财务管理趋于一体化,从而使上级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大大提高了成员单位经营协同效率。财务信息集中管理后,在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信息沟通、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发挥了更多优势。

篇2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委托关系;成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于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的,决定了事业单位的经营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特点,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由财政拨入,事业单位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正是由于事业单位的这种经营特点,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及使用具备很明显的委托关系。因此,从委托关系的角度审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对于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委托理论

(一)委托关系。按照詹森和威廉・麦克琳的定义,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可以指定雇佣另一个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企业为例,詹森和麦克琳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委托关系组成的总体,当委托人雇佣人完成某项工作,并授予人一定的决策权时,关系便成立了。委托人和人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面临不确定性风险,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并且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人有可能利用委托人的授权而从事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活动,从而出现委托问题。委托人要减少委托问题,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

(二)成本。所谓成本,就是指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各种契约的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为了激励和监控人,以使人为其利益而尽力工作的成本;二是人的担保成本,即人用以保证不采取危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成本,如果出现了那种行为,将给予赔偿;三是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

成本出现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掌握着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内部资源的配置,控制着各项费用的支出,处于相对的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处于信息劣势。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额外的利益。这种额外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控制上。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将无法完全以合约表现的部分称为剩余,而与剩余有关的一些权利,称为剩余权。剩余权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

剩余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针对不确定性产生的利润而言的,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当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时,不存在各个不同的主体对利益的分割,因而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当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时,剩余索取权作为一项对剩余进行索取的权利,即对总产品扣除了所有签约要素的报酬之后的剩余利益的占有权,如何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便成为委托关系下的一个重要问题。

剩余控制权是指对于企业的一些生死攸关的决策的权利,是指在契约中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控制权的权力,它是相对于条款已经列明的或者已作规定的特定控制权来说的。一般认为,只有所有者才有这种权力,所以有人认为剩余控制权具备所有权的一些性质:剩余控制权是普遍存在的;剩余控制权具有可分割性;剩余控制权具有可让渡性。这些可分割、可让渡的性质决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会存在对剩余控制权的博弈。

二、事业单位财务委托关系理论分析

(一)事业单位财务关系目标函数分析

1、事业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事业单位为了进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服务性经营,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拨入资金进行运营。就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来说,上级主管部门是委托人,将其社会服务性事务委托给事业单位来经营,由事业单位来进行有关资金的运作,并从事业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中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及决定下一年的资金拨入情况。事业单位是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运作事业资金以经营好有关事务,事业单位有义务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财务报告,使其知晓资金运用情况并凭借财务报告获得下一年的财政资金。在此过程中,事业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目标函数显然不一致。事业单位希望能通过财务报告反映的财务状况争取到更多的财政资金,利用这些财政资金一方面提供社会服务,履行其职能;另一方面能为其职工争取更多的福利。上级主管部门则要考虑如何更有效率地使用财政资金,实现财政资金在社会范围内更好的配置。

2、事业单位与会计人员之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事务是由会计人员来进行的,会计人员按照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做出详细的会计报表,以反映事业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在事业单位与会计人员之间也存在一层委托关系,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会计人员作为人。不过,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尽管具体目标有差别,但在共同利益下其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在事业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下进行的分析。

(二)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分析。信息不对称是指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拥有的财务信息在数量上是不对称的。在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并不清楚人是如何努力实现委托人的目标的,只能要求作为人的事业单位提供财务报告进行信息传递和反馈,通过这种方式的信息沟通,来掌握人对社会服务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对财政资金的运用情况。由于事业单位直接运用财政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对资金的运用状况非常了解,因此拥有较多的私人信息,在占有信息方面处于优势和主动地位。而作为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则在占有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

三、事业单位财务委托关系的缺陷

(一)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由于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就财务信息的了解上存在不对称现象,会导致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从而出现“逆向选择”。

在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上,事业单位明确知道自己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数量和质量,而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完全了解,只能凭借财务报告来判断。于是,事业单位为了能够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就可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来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而上级主管部门会凭经验认为事业单位所需的资金应该低于其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所需资金数量,从而减少财政资金的拨入数量。这就会导致真正需要较大数量财政资金来发展社会服务事业的部门不能按照实际需要获得资金支持。这是事业单位财务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这个固有缺陷带来的后果。

(二)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20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中,由于存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为了给自己挣得最大利益,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提供失真财务报告来掩饰财政资金的真实运作情况。

四、事业单位财务关系改进策略

(一)建立会计委派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成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广泛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财务信息失真是由于事业单位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对财务信息有控制权,会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及个人私利而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实际上,会计从本质上看应该是一种管理手段。对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而言,其基本职责是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记录和提供会计信息。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则以会计信息作为主要的信息源,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对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诊断、分析、策划、决策和控制,以此来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并有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作为准绳,这就为会计委派制的实行提供了前提。

由于事业单位为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政府完全有权派人去监督拨款的使用情况。目前,在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已有比较成熟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对这些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另一种是财会集中制形式,即成立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前提下,对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这两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形式都可以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减少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激励机制。激励问题在理论中处以核心地位。在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如果能有一个最优的契约,使二者能实现激励相容,既能实现事业单位的最大利益,又能实现社会服务事业的最好发展,这是最好不过的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恰当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够为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的均等化。但建立这样一个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显然成本非常大。因此,较为现实的做法是,给事业单位经营者以必要的自,完善对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指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管理对象的行为从物质、精神等方面进行激发和鼓励,以使其行为继续发展的机制。按照激励机制的含义,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完善应做到:一是对合理运用财政资金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以各种奖酬,以奖酬作为促使其为实现作为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目标而努力的诱导因素;二是从精神方面对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所做的合乎上级主管部门目标的努力给予肯定和认同。

2、约束机制。约束机制是指为规范组织成员行为,便于组织有序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而经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执行的具有规范性要求、标准的规章制度和手段的总称。约束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形式的监督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约束机制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的行为从物质、精神等方面进行制约和束缚以使其行为收敛或改变的机制。约束机制可以分为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两种,外部约束是通过不断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从制度上给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一个必须执行的约束,使之合理运作财政资金并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内部约束机制是通过对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来约束事业单位经营者。无论是内部约束机制还是外部约束机制,要发挥作用,都需要不断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总之,理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从理论上给予了重大指导,通过从委托的视角来审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我们找到理解财务管理问题的焦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改进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和金生,杜景方.委托中的财务关系与经理激励[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篇3

一、我国电信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管理现状分析

(一)采取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指的是在企业进行生产或经营的过程中,采用价值形式以及合理的财务组织活动对企业的财务关系实施正确的管理,从而真正实现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综合管理。财务管理职能通过不同的价值形态实现企业的资金运转、计划以及控制,同时也是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重要部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财务管理职能在本质上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企业在管理中的基础性措施,也是其核心措施。财务管理作为一种企业支持性活动,可以为企业的主体活动提供支持性帮助,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可以帮助运营商积极地打造出良好的企业内部发展环境,从而实现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现阶段,针对我国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也就是财务管理职能观以及财务管理业务观。在职能观看来,财务管理职能主要是将企业财务活动科学地组织起来,正确地处理和企业相关方面的财务关系,并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针对具体情况来说,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性。在业务观看来,财务管理职能主要是财务本身具有的功能,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表现出调节职能性以及监督职能性,并且这种职能特性充分体现在企业内部配置以及市场资源配置中,企业内部配置主要侧重的是职能的行使权,是依据企业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但是企业资源配置更加注重对功能性的发挥,是依据企业的内部角度来进行分析的。

(二)电信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电信企业的逐步发展,我国的电信企业已逐渐壮大,同时我国电信企业中具有核心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部门也在逐渐向现代财务转变,并且各个企业也都逐步建立起了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搭建出了自身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此外,随着我国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信行业目前也处于电业发展中的前沿位置,但是和其他大型企业相比,电信企业因受到不同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资金回收中任务量较重以及财务关系复杂等情况。因而,电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本身的工作特点,财务集中管理方式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三)电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因我国电信行业技术的日趋成熟,处在转型背景下的电信行业,为了实现业务经营目标的全面发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使得财务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第一,电信企业要不断适应目前市场中的基本要求。针对上市后的电信企业,要满足资本市场中的基本需求,对企业价值进行不断的提升,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是要不断推动企业收入增加,进而保持投资回报率的持续增加。资本主义市场不但要求运营商对财务信息进行公开,而且还要求运营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结构,进而体现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以及可靠性,充分体现出财务管理工作在电信企业中的核心位置。

第二,要不断实现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管理。财务管理精细化指的是对手段以及内容的精细化管理。手段精细化指的是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将信息技术作为管理工作的主要推进力量。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一种价值化管理,具体包括对权益的分配管理、对成本的管理等方面,其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三,要不断提高进行财务管理的执行能力。要想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获得成功,就一定要对财务进行精细化的管理。这不仅要向电信企业管理人员灌输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同时也要从思想上培养企业管理人员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意识,从而大幅度提升员工的工作素质。

二、电信行业转型背景下的财务职能管理创新

我国的电信财务管理工作将管理作为突破口,积极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围绕如何提升企业核心价值开展了有效的工作。在工作中,唯有建立以价值管理作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才能对成本结构进行不断的优化,进而使企业获得持久的竞争活力,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完善财务集中管理制度

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同时也是企业实施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在进行财务“一本帐”的管理过程中,要不断优化企业的集中管理力度,严格完善对地方企业的财务管理,从而将企业投资划分为工程建设、收入以及成本管理三个方面,真正实现企业财务的实时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的一体化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借鉴企业行业中先进的管理体制,从而不断完善电信企业的财务管理,稳步推进财务集中管理制度。

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制度,可以采用科学的财务组织方法,提升企业的经济运营能力,从而将资源逐渐转向优势品牌以及优势业务中去,完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制度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的需求,是电信企业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完善财务实时管理

我国电信企业若是想利用技术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就要逐步完善财务实时管理。针对电信企业而言,电信行业处于急速的变化之中,WTO以及电信行业的逐步开放使得长期处于垄断环境中的电信企业正面临着日益残酷的市场竞争,这就要求企业在强化网络基础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基础建设,不断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流程。

电信企业在通常情况下会拥有数量巨大的客户群体,随着电信产品收费项目种类的逐渐增加,数据采集工作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因而唯有建立完善的实施管理系统,才能充分保障在采集财务信息时的实时性以及真实性,才能解决在收入管理工作以及财务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决策机制,降低经营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夯实财务统计精细化管理工作基础

我国电信企业为了彻底实现战略转型的具体目标,在完善财务集中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实现对财务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业务预算机制,从而积极构建出以预算作为财务管理模式的有效控制措施。

财务管理工作在向全面性以及分析性方向转变的过程中,要不断强调管理内容的深入性以及针对性,针对基础财务数据进行针对性分析,并把握企业经营活动的深刻内涵。财务管理工作要实现财务手段的精细化管理,就一定要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从而保证信息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在实施财务“一本帐”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优化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管理,并对财务管理部门中的关键性岗位实施控制工作,对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与此同时,电信企业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集成功能搭建出一套财务信息收集、整理、反馈的程序,电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唯有实现真正的精细化管理,才能达成企业的战略性目标。

(四)强化投资管理力度

电信企业作为一个密集型的企业,和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投资金额大以及持续性强等特点,因电信企业的分公司并没有对项目的具体审批权,因而使得项目立项以及实施变得十分困难;同时,电信企业在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在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投资控制的过程中没有具体的依据,从容使得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利于企业进行投资控制。

工程投资项目作为电信企业中的重要组成,同时也是存在投资风险较大的一部分,唯有强化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力度,才能减少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而提升整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在电信企业实施财务投资的管理工作中,要强化对风险关键点投资的控制,进而及时、准确并全面地了解投资信息的控制,及时进行财务判断行为,进而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中的各项职能。

篇4

一、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特有优势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抢占理财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此,回归“理财业务”是契合信托业核心理念的重要表现,也是发挥信托业特有优势的唯一选择。此外,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类服务提供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具备显著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领域进行跨界投资;第二,信托计划设计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个性诉求。

政策支持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发展理财业务的关键条件。2010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管理的办法来限制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强化信托公司专业理财特性和盈利能力。此外,在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首次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私募基金计划”。这均是鼓励信托公司做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表现。

市场上大量闲置资金为信托做强理财业务提供重要保障。第一,居民储蓄存款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2012年9月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9.01万亿元,同比增长16.84%,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增速高出3.55个百分点。第二,股市低迷,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导致众多投资资金撤离上述投资市场,撤出资金迫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第三,高净值理财市场具备潜在的发展前景。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会财富积累速度不断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迅速增加,个人财富的集中化趋势加剧,我国超过63.49%的高净值客户家庭可投资资产在1 000万~2 000万元之间,预计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可达219.3万人,可投资资产总量将达到77.2万亿元。

公众理财意识增强,对信托理财产品的认可度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人们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在我国保险机制尚不健全,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孩子教育体制尚不完善等背景下,公众对未来消费开支的担忧依然存在,客观上增强了公众的理财意识。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公众更倾向于选择专业理财机构为其进行财富管理。而近几年信托产品较高的收益水平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提高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可度,这为信托业开拓理财市场奠定了客户基础。

二、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巨大挑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但是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始涉猎理财业务,尤其是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有愈演愈烈之势。具体表现如下: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的与理财相关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特别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计划、外汇结构性存款,带有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定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还大力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分行均设立专门的贵宾中心力求对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证券公司:随着券商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经纪业务佣金市场化,券商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受到很大挑战,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股市低迷的当前,以经纪业务为核心增长点的盈利模式受到质疑,为此,各家券商均开始多种业务创新的探索,其中在理财市场上大做文章尤为突出。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未来有望推出保本、分级产品。与此同时,为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行金融创新,预计未来利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将会推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除推出各种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管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允许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在积极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无论是募集方式,还是投资运作模式都与私募及证券信托产品几乎相同,而公募基金公司的研究团队、营销团队、产品创新和设计能力均处于上风,使信托公司证券类产品面临销售压力。

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种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管理市场份额。由于银保类产品基本在银行销售,产品起点低,销售渠道和网点众多,也分流了很大一部分理财资金,而且未来保险公司有望继续发力财富管理市场,给信托开拓理财市场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信托公司如何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赢取制高点

综上所述,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必须抓住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行业垄断优势,在财富管理市场上,与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抗衡,尤其在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上下工夫,提升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为信托发展转型提供保障。原先以投融资为主导的被动管理业务,制约了信托自身合格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关键。信托公司要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立足,提升自己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管理模式、设计特色产品来满足高收益群体投资需求是关键。为此,信托公司必须在人才建设和研发支出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起吸引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重视建立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着手,建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

努力开发多元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拥有多元化、系列化、个性化的产品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为此,信托公司要摆脱对融资类业务的依赖,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的投资能力,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和组合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更多投资类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尤其是对于高净值客户,采取一对一服务模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脱颖而出。

探索新型资产配置模式,有效改善资产组合质量,形成特定领域内的资产管理专家。信托公司可在公益信托方面寻求突破,开发更为合理的结构化产品,为公益资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值增值渠道,如借鉴日本、美国等成熟的信托市场发展经验,针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构筑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在开辟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做文章。信托公司还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将艺术品纳入资产组合和配置范围的经验,继续探索艺术品市场的投资机会。总之,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某一或某几个领域成为具备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资产管理专家,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以高收益、低风险赢取客户的信任。

实施多渠道销售战略,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上赢得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允许建立分支机构,加之信托公司的地域、人员、规模限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人员少、网点单一的劣势。但基于“酒香还怕巷子深”事实的存在,信托公司要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中赢得主动,必须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多渠道营销战略。首先建立以柜台销售、渠道销售、网络销售、其他直销渠道共同作用的有效的销售网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客户来源,缩短销售周期,保证信托产品销售的顺利实现,才能有效地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

实施专业化优质服务战略,打造一流金融品牌。确立长期的、持续的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上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信托公司要从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等方面着手,通过优质的专家理财、诚信的职业道德,努力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的,更有价值的理财产品”,打造一流金融品牌,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在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影响力,从而在激烈的理财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参考文献:

[1] 张德华.当前理财市场竞争格局及信托公司营销策略[J].西南金融,2009, (7).

[2] 曾林杨.信托业发展的两大趋势及新思维[J].广西金融研究, 2006,(7).

[3] 秦春华.混业格局下信托公司的生存之道[N].金融时报,2006-11-13.

[4] 夏斌.努力构建我国统一的信托市场 [N].证劵时报,2005- 05-16.

篇5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热潮冲击下,信息已作为继传统经济学理论“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生产要素登上历史舞台,各国在经济、科技、国防、外交等领域的信息角力愈演愈烈,信息的掌握和运用已成为各国国力较量的重要竞争手段。党的十政治报告中将我国新时期 “四化”建设的目标表述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这是我国党和政府顺应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发展战略调整。“四化”相互交融,紧密联系,互为条件,无论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还是农业现代化,都离不开信息化的保障和支撑。企业是国民经济循环流动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企业信息管理是国家信息管理的基础。企业信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和质量。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具有综合反映、综合调控、综合评价、综合监督等功能,决定了企业财务信息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企业竞争的物质基础已由人、财、物竞争转向信息竞争,谁能率先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各种难以预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信息环境日益复杂多变。“海量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难以保证财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信息使用者陷入了信息爆炸与信息稀缺、海量信息与信息利用不足、IT发达与信息犯罪并存的信息困境。信息化同时强加给现代人收益和高昂代价,只有少数企业和决策者享受到了真正的信息收益,大多数企业和决策者在“海量信息”面前显得无所适从。这一客观现实引发的问题是:如何建构财务信息作用机制,充分发挥财务信息“正能量”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笔者以委托理论为基点,探讨企业财务信息作用的机理和财务信息作用机制的建构问题。

二、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中的委托-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以资本运作为轴心,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现代财务学认为,企业价值包括投资者认定的外部价值和企业内部创造的价值,企业财务信息是公司财务治理信息和财务管理信息的整合,分别扮演着为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服务和为企业最大价值服务的角色。一个现实的财务管理难题是由信息非对称引起的委托问题普遍存在。从亚当·斯密到马歇尔的传统经济学都以完全信息为基本假设,认为市场总是能在“无形之手”自动调节下达到均衡。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指出,应当“用不完全信息作为前提来替代完全信息的假设,以修正传统的市场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施蒂格利茨对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信息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及微观信息市场三个领域进行了研究。张维迎认为,“经济学中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为委托人”;非对称信息博弈分为五种类型,包括逆向选择、信息传递、信息甄别三种事前博弈模型和隐藏行为道德风险、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两种事后博弈模型;非对称信息的所有模型都可以在委托人人的框架下分析。企业资本运作过程包括筹资、投资、用资、收入、分配五个环节,必然与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供应商、消费者、员工、政府等内外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财务关系,包含了财务管理层面和财务治理层面的关系。据此,无论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层面还是外部财务治理层面都存在信息非对称,但以下财务治理结构层面信息非对称引起的委托问题更应受到关注。

(一)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问题 现代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均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目标函数不一致。投资者以“享受成本”为代价,把资本使用权让渡给经营者,“经营者希望在提高资本收益的同时,能得到更多的享受成本;而所有者希望以较小的享受成本,分享更多的资本收益。”所有者对资本运作状况并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经营者可能凭借自身财务信息优势欺骗所有者,使所有者资本收益受损;在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二)债权人和所有者的问题 企业筹资渠道源于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债权人以契约形式将债务资本让渡给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可能进行高风险投资,一旦成功,额外的风险报酬就会被所有者独享;一旦失败,债权人就要与所有者共担风险损失。

(三)小股东和大股东的问题 现代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可能既有大集团、政府的股份,也有众多普通股民的股份,所有权高度分散。按股权份额投票的决策制度,决定了金字塔式的股东权力等级,股东的话语权与持股份额成正比例关系。小股东不可能也不愿意对管理者行使监督权,从而产生大股东隐瞒私人信息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败德行为”。

(四)政府和企业的问题 企业和政府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产生问题。企业经营目标主要是利润最大化,而政府目标是多重的,包括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政治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职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职能。在二者的委托关系上,企业往往因为信息优势成为人,政府则成为委托人。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中,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公平、治理环境污染等行为,都可能受到来自企业的挑战,甚至导致“政府失灵”。

三、企业财务信息作用机理

关于信息作用,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如申农认为信息具有“消除不确定性”的作用;维纳认为信息是“维护系统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奈斯比特认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的“最重要的资源”;陈时雨认为信息作用是“改变信宿的系统结构”;邬焜认为信息在人类认识客观世界中起“中介作用”等。信息作用大概可归纳为:信息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是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方式,是一切系统的联系中介,是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是现代化的主要工具。财务信息作用是指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财务信息发送者为实现特定目的,对某一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从而改变信息接受者行为方式的过程。财务信息作用集中体现在两点:财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财务信息是管理的核心。具体表现在筹资、投资、用资、收益、分配各个环节以及资本运作全过程。但财务信息不一定能在资本运作过程中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价值决策依据,因此,有必要探讨财务信息作用机理。在财务信息系统中,信息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取决于信息需求状况、信息输入质量、信息选择与利用能力、信息技术和信息环境,其机理遵循人的一般行为规律(如图1):

(一)财务信息需要是信息作用的最初原动力 有财务信息需要的活动主体才会关注、捕捉、处理相关信息;动机是财务信息作用的直接驱动力;在动机驱动下,就会产生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转换、利用等行为,以达到一定的目标;目标达到,需要得到满足,行为终止,信息作用丧失。

(二)财务信息输入是财务信息运动的起点 财务信息输入对财务资源配置行为和财务资源利用行为有重大影响。从信息输入者角度看,财务信息管理的任务就是要对记录、报告等反映出来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使之转化成有用财务资源,准确、及时地输入信息使用者的接收部位,以影响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行为。

(三)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感应程度取决于其对信息的识别、甄选能力 由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感受力和理解力千差万别,同一组财务信息对使用者的影响也会截然不同,如果使用者对信息误判、误选,就必然导致信息误用,使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这就要求信息使用者必须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和各种手段了解实际情况,对各种统计资料、数据进行甄别和选择,结合自身信息需要作出正确决策。

(四)信息技术和信息环境是财务信息作用的客观制约因素 信息技术主要解决“信道”问题,信道是信息得以传输的物质条件,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和IT技术成为信息传输的主要渠道,信息技术品质的改进有利于信息作用的发挥。企业财务信息运动面对的环境复杂多变,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对财务信息作用都有较大影响。

四、企业财务信息作用机制构建

财务信息作用机制是指财务信息运动对财务管理和财务治理发生影响的信息传递系统的构成及其运行机理。信息传递系统的结构要素及其组合方式决定着信息系统功能,不同的要素及其联系方式,就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一般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相应地,企业财务信息系统也可分为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三种基本机制。根据系统结构功能原理,要使企业财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就必须解决财务信息非对称引起的委托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该系统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合理设计:寻求人和委托人在财务信息运动中的利益结合点,构建交易双方基本一致的利益目标函数,依靠利益驱动充分发挥财务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搭建权力、利益和责任约束机制,防止和限制人的“败德行为”,消除或减少财务信息的负面影响。财务管理以资本运作为中心,是资本流、信息流和管理流的合一运动。企业在取得资本金后,必须通过投资和资本运用才能实现资本增值目标,以获得收益并进行分配。依据资本运动的先后顺序,可将财务信息分为筹资信息、投资信息、用资信息、收入信息和分配信息。这五种不同类型的财务信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功能交叉重叠,与利益相关者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性,分别在财务管理层面和财务治理层面发挥不同作用。构建有利于财务信息作用发挥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 在权益资本市场中,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的基本途径,就是建立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致的目标函数。当代西方经济学认为,“让经营者分享部分的剩余索取权”可以消除或部分消除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界限,这种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能以所有者的目标为自身目标,从而消除或减少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损害。简单地说,就是建立一套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企业业绩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能参与“剩余”的分配。但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内部人控制”十分突出,片面强调正激励显然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在所有者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经营者出于种种“机会主义”动机,会利用不真实的企业财务信息无止境地谋求自身利益而欺骗所有者。为此,所有者还必须设计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使经营者不仅不能通过隐瞒真实财务信息或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获利,而且还要承担高昂代价,不敢或者不愿意因隐瞒私人信息或采取财务信息欺诈行为而损害自身利益。

(二)债权人和所有者的激励与约束 所有者无论是通过金融机构借款还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本,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而债权人追求的只能是合同约定的银行利息或债务利息收入。所有者可能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违背债务人的意愿或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风险投资。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债权人,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称。债权人事先设计一套有利于吸引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借款,让每一个所有者都必须通过竞争才能得到借款的信贷条件,以此来激励所有者恪守合同承诺,提高资本效率。同时通过一些限制性借款、收回借款或终止借款等合同条款来限制所有者违背债权人意愿进行高风险投资,以预防或降低所有者某种行为可能给债权人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

(三)小股东和大股东的激励与约束 大股东作为“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通过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来提高自身利益的意愿。防范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激励机制,无非是要求大股东必须持有流通股,大股东、小股东均可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追求股利的目标一致,从而实现“同股同权同利”。小股东可以采用出售股票的“用脚投票”方式以及收购股票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来制衡大股东的行为,迫使大股东不得不兼顾小股东利益。我国国有企业兼有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与小股东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关系,在“股权分置”改革不彻底的情况下,大股东隐瞒财务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以误导小股东行为的“败德行为”,不可能从制度层面根本解决,小股东利益保护只能依靠政府、行业、社会和传媒进行监督,从而减少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四)政府和企业的激励与约束 在政府经济信息与企业财务信息的关系中,企业信息是政府信息的基础,政府经济信息是企业的决策依据和行为指南,二者互为信息需求者和供给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尽管政府可以凭借国家公共权力强制企业披露财务信息,但企业作为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不会改变,可能出现为误导资本进入而浮夸经营业绩,为解除报酬契约和履行债务契约而虚降利润,为逃避政府和行业监管而造假账等“败德行为”,从而影响政府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同时,由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又导致政府经济信息对企业经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企业财务信息和政府经济信息的良性互动,是国民经济整体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激励企业提高财务信息供给数量和质量的着力点不在于自愿公开的信息,而在于企业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如果企业将全部财务信息如实公开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不如实公开的成本,企业就会选择全部如实公开;如果企业信息公开的收益与成本存在“特权”,企业就会为规避“特权”造成的不平等给自身带来风险而选择不完全公开。这种激励机制在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原因,集中表现在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和制度保障,可行的约束机制是建立互通互联的企业财务信息“信用评级”制度,让诚实者畅行无阻,让不诚实者寸步难行。

五、结论

企业财务信息是国家经济信息的基础,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财务信息运动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式,影响企业财务信息作用的因素可概括为信息需求状况、信息输入质量、信息处理能力、信息技术和信息环境。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环境不变的条件下,由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债权人和所有者之间、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管理问题,阻碍和制约了财务信息作用的有效发挥。构建有利于发挥企业财务信息积极作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思路是:寻求人和委托人在财务信息运动中的利益结合点,构建交易双方基本一致的利益目标函数,依靠利益驱动充分发挥财务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搭建权力约束、利益约束和责任约束机制,防止和限制人的“败德行为”,消除或减少财务信息的负面影响。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沿边地区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研究》(编号:2012C07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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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产业招商、服务企业、项目推进、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水平,2021年,我局拟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1年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服务工作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招商引资服务

一是新项目引荐和对接。引荐并组织不少于10个产业项目(其中不少于5个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到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考察,项目必须符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产业规划要求,并协助做好跟进和对接。

二是协助筹备不少于3场动工仪式、对接会等活动。

三是做好有意到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投资的企业的考察陪同及接待,介绍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投资环境、地块情况和相关优惠政策。

四是协助盘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闲置厂房,盘活闲置厂房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五是协助做好到珠三角企业和机构的考察拜访联系跟进工作。协助联络拜访不少于10家珠三角企业和机构。

(二)企业服务

一是为区内企业提供涉及招商引资的政策咨询、项目管理和申报等方面的服务。

二是协助办理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申请。

三是协助做好区内企业调研、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备案登记、展会申请等工作。

(三)招商信息管理

一是整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相关信息,填报“江门市投资促进管理系统”。按照产业载体、客商信息、优惠政策、宣传资料、动态信息等项目按时填报。

二是积极对接市级部门的项目、活动等需求,及时整理和提供准确的信息上报。

三是登录“商务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按时核查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四是登录“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核查企业填报外商投资信息。

五是协助分析、统计全年外资数据,制作各种数据表格进行汇报。

(四)其他工作

一是配合完成市商务局等上级部门相关考核工作。

二是协助跟进筹备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要项目工作。

三、采购方式

以自行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对象选择

(一)报名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足够的人员力量和必要的设施条件,本地机构优先考虑。

(二)熟悉江海区企业情况,有相关招商服务经验,有从事政府委托服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提供招商引资服务的机构。

(三)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不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不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资金使用安排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本年度采购服务费用为17万元,其中首期费用8.5万元于签订合同后30天内进行拨付,拟在招商引资专项预算中的委托业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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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资金托管;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就曾指出,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将在主要依托金融机构、依托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投资银行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

一、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托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简单地说,资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为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三个方面,核心工作体现为独立地提供资金保管与清算服务。只有经授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银行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后者也会根据约定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后,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独立托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出现乱用与挪用现象。

资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在其中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风险业务巨大的。

银行在资金托管业务中,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人的角色,其义务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却十分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托管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资金。否则,托管银行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托管银行在履行赔偿义务中,具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否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托管银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办资金托管业务中,首先必须尽到资金监管义务,恪守职责,严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款项,避免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生托管银行监管义务履行不利的情况,造成被监管的资金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此,对于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严格规范在被监管资金范围内,并且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托管银行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托管银行应当第一时间追回流失的托管资产,如果托管银行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对于管理人因托管资产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潜在贬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间接损失,托管银行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承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高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对托管资产不能严格监管,出现资金损失,则托管银行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亦有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二、财务顾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与各级政府等高、中端客户,在融资安排、债务管理、资金增值、投资决策、资本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资产交易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运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长期财务规划、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服务,以达到目标客户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等预期目标。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商业银行可以以财务顾问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设计不同融资方案,推动企业快速进入成熟期,直至最终实现IP0。

通过这一过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份额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是无法可依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显得那么空洞,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可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美誉。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不提到与之密切相连的履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条款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62、92条也有所规定。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财务顾问合同中承诺履行的义务,提供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均将提供财务顾问业务作为客户获得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即商业银行在客户申请融资时,承诺给予其贷款优惠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下浮),而客户需与商业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向商业银行交纳一笔与优惠利率对等的服务费,作为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

此后,商业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并不向客户真正提供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甚至商业银行根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资质,仅仅将财务顾问业务作为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使得该项业务流于形式。这种财务顾问业务的运作形式,表面上看对于银行并无经济损失。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银行履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试问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吗?答案是不肯定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此举本身无可厚非,以财务顾问费用弥补利息收入的损失,同时获取宝贵的客户资源,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决策,强化自身业务发展,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诚信一失,再难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间服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开性,使得其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那么,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主体,一方面与同为金融服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着一种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那么,商业银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与资金持有者之间的桥梁,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富裕的闲置资金,出于客户的主观需求,使其成为出资人成立股权基金。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与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属于一种居间行为。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当与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第424条―第427条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居间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户信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获悉的有关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失败,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商业银行为基金募集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绝对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公开募集,否则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这样就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是难以把握和解决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而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就必然会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

四、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开发的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有别于普通的投资顾问业务。在此,商业银行主要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的投资顾问,为其提供私募目标,促成私募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客户融资需求的首选。那么,商业银行自身客户群体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由于其自身所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差距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又不愿意放弃这些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如何能够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又不违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抛弃为客户直接融资的方案,而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解决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网点优势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非公开的软信息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其对推荐客户进行考察、评估,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制作切实可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案。从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业务的同时,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

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而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客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W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与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银行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目前,各家银行一般均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客户信息,当做商业秘密管理。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后导致同业竞争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顾问角色时,银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时,则必须依法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然后方可将其信息推荐给投资机构。否则,银行将面临泄露客户信息的法律风险,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而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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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 托管经营 监管

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层出不穷,大多倾向于多元化经营,并认为其经营是提高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多元化经营企业时常难以实现价值协同效应,反而经常遇到资源缺乏等类似问题,容易形成经营重点不能兼顾的局面,企业精力分散,业务多而不精,运营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的后果,最终将被吞并或以倒闭的形式收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大多采取了托管经营的方式。所谓托管经营就是企业投资者(委托人)通过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法人产的部分或全部有偿委托给别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托人)去经营管理,有点类似于经营租赁,但与其又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经营形式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财务会计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没有对托管的资产进行评估;托管协议不完整,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完全交给合作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托管无任何履约担保,托管收益没有及时收取,有的甚至长期不收;有的企业被受托人利用托管后无人监管的便利,制造虚假借款掏空国有资产等问题。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决策程序的规范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因此,国有企业做出托管经营决定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经企业领导班子会审议决定,并按以下程序严格实施:①确定托管标的;②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评估确认托管标的价值;③选择受托企业,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托管经营协议;④履行资产的清点移交和经营管理权交割的法定手续;⑤履行托管协议和按时收取托管收益;⑥合同期终止,在资产清查和审计后,收回托管标的或续签托管协议。

二、合同(协议)的规范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托管的实际等有关情况,在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托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主要事项:①托管双方的名称;②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业务的状况;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委托方要及时跟踪检查委托经营情况,对托管企业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对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计;受托方要搞好资产经营,妥善安置职工;保全企业资产,保障被托管企业资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托企业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财务报表,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会计信息;④托管企业的筹资权限及偿债责任;⑤托管经营收益收取办法;⑥担保及违约责任等。

三、会计处理的规范

目前,财政部对托管经营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务界对托管经营的相关业务处理不一,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托管经营的业务特点,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合并财务报表及披露等方面进行如下判断和规范。

(一)委托方的处理

1.资产移交处理

自托管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移交完成之日,根据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与委托方出资的比例计算享有的部分,自“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托管经营实质上就是把托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权力交给受托方,其就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也不符合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定义。因此,要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为“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2.托管收益

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如按照移交时评估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固定收取,则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则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3.合并财务报表及披露

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托管经营已不符合股权投资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也失去对托管经营企业的控制。因此,就不再将托管经营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但需根据《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托管双方的名称;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业务的状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经营收益收取情况;担保及违约责任等。

(二)受托方的处理

1.资产接收处理

自托管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移交完成之日,根据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与委托方出资的比例计算享有的部分,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支付托管费

受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如按照移交时评估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固定收取,则借记“管理费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则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合并财务报表及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据此判断,受托方应将托管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并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按照《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四、税务处理的规范

据调查了解,目前收取托管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移交时评估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第二种是按照税后利润比例收取,导致其缴纳税种及金额也不一样。根据有关税收政策,但不是很明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企业应从节省税收费用角度出发,在签订托管协议时统筹考虑。

(1)对于企业股东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对于托管经营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销售无形Y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若按照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取得税后利润分配,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则所收取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公司治理的规范

根据《公司法》及托管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治理要按照以下五个方面规范运作。

第一,明确委托方和受托言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一般享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按约定支付报酬和及时提供有关的资料等。

(2)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按约定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决定被托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及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保障被托管企业资产的安全、按约定对托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股东会应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后,股东会应履行的职责基本上不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八项职责履行。

第三,董事会应履行监管职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四项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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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随着实际业务变化以及国际通用规则的日益完善而在变化,作为一名资金复核人员,只有不断的加强财务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各项资金的运用、分析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一年来,我先后自学了国家新出台的财务管理要求的一系列规则和办法,还有新调整的一些会计管理的实务等,同时我还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认真听老师讲课,并注重要在业务工作的实践和运用,使自己能紧跟行业发展的形势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工作能力都得到明显提高。

二、具体的工作情况。

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职责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中央国债系统复核。这些工作都是资金管理的重要过程,就是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再次审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帐务处理的规范,为企业把好资金运作关。今年以来,我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工作。

1、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年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去工作,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和懈怠,否则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形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每天我对各项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以及中央国债系统复核工作进行认真严格的复核,每一笔业务,每一项资金的流动及确认都是在反复的核对之后进行的,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帐务处理及业务回购、债券买卖、收款付款等业务一律不予确认,严格把关,发挥好职能作用,力保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今年以来,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共检查复核业务笔,保证项业务的规范有序。

2、完成了重大项目的资金核算工作。

今年先后完成了债权投资国电项目的核算工作,华发债权投资项目成立的前期准备工作等,由于项目核算工作事关企业资金投入及使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是项目投资中资金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项目投资的发展,我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程序以及公司投资国电项目核算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把好资金使用关,主要的业务是应付利息、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今年共进行了两次,即3月份和9月份各付息一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加强交流和沟通,做好协调工作,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运作,有效防范了资金使用的风险。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今年,配合创新部完成了托管银行开立托管户的工作,对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认真复核后,按照要求划转至项目方,使该项目及时按照预定的计划成立。我多次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的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实现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奠定的基础。

我还根据投资部的工作需要和指令,办理了通知存款的相关手续,我按银行规定的要求对每笔业务办理了开户手续。为了有效做好上半年的降息预期的准备工作,我们还多次与投资部沟通,做好利息波动的防范风险后,通知所有存款都以七天为周期进行滚存,虽然大大增加了我们的业务工作量,但是全面保证了公司资金的使用安全。今年,在同事的帮助协作下,共完成了各银行存款业务达205笔,总金额达2100亿元,为公司创造收益6100万元。

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档案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期限要求进行规范存档备案,我作为资金复核工作人员,今年还承担了财务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凭证、各项帐务、报表以及各项分析报告等都严格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存档,存放有序,方便存查,完整标准,同时还接待了外来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同时我还与人事部门交接了20xx年底以前的凭证,通过认真对照,签字登记,推动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

5、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防范突发应急事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保证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故障等原因形成业务的中断或者造资金管理的其它不良后果。今年,在一些领域做了积极的研究和分析,实现了工作的顺畅和有序。特别在网上银行的帐户的管理上,通过日常分析和研究,我们都准备了纸质划款凭证,一旦发生网银故障时即随时都可以通过人工划款,保证业务的连续性。还有在中央国债系统的密押器的使用上,为了防范中央国债系统发生故障,引起帐务管理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加强了系统密押器的管理和操作,保证了系统顺利完成交易。

特别是在自有资金托管帐户及定期存款帐户、招行三家支行开户并办理网上银行、浦发徐汇支行开户、建行第一支行、第五支行开户。中国银行浦东开发区支行。自有资金帐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提高资金收益率。因法人更改,变更自有户印鉴。

6、其它工作。

另外我还按照公司的要求和上级的安排,做好中央国债公司开立的券款对付业务,认真细致的进行业务核对,一是要保证和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今年1至4月份还承担了华力公司投资报表的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按照财务报表程充有序进行,为企业经营决策及时提供了依据和基础。由于5月其它工作的需要,移交至其他同事。

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我虽然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认真严格负责的工作,并且圆满完成了领导交付的其它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自己还存一些不足和差距,例如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在财务复核管理上下功夫,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部分下一部工作打算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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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PE 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于2008 年正式推出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这是国内银行首个针对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的综合金融方案。该方案通过“财务顾问+托管”的服务模式,为PE投资机构和成长型企业搭建PE 投融资的合作平台,提供融(PE融资支持)、投(PE 投资支持)、管(PE 管理支持)、退(PE退出支持)、保(PE 托管支持)、智(财务顾问)等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实现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合理匹配。截至2008 年7月,浦发托管的私募基金规模已超过100 亿元。

那么,浦发在PE 综合金融服务上有何独特之处?

共赢平台

目前,有一些银行也推出了PE 业务,但大多提供的仅是托管服务。而PE 金融服务方案是以“财务顾问+托管”作为基本服务模式,以财务顾问为切入点,然后加入N 个产品的支持,即“财务顾问+托管+N”的全方位服务模式。这种服务不仅是对PE 产业链的整合,也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工具的一个整合。通俗地讲,就是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从设立、初创、成长、发展、成熟、衰退等各阶段的融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商业银行服务;根据PE 的生命周期,从募集、投资、管理到退出提供投行服务。在这两条生命周期线之间,浦发试图搭建一个合作共赢的平台,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无缝对接。

在浦发,客户群体的相对质量比较高。从2008 年第一季度来看,浦发全国范围内的公司类客户数量达到40 万户之多,但银行不良贷款率却仅为1.38%,这充分体现浦发对于公司类客户风险控制的能力,也说明与浦发银行建立业务合作的公司类客户的质地较好。当前,许多创司正是看中这点,积极与浦发合作,挖掘潜在客户。

与此同时,浦发首先会根据客户的融资意向,进行推荐。在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中,浦发为客户提供包括信贷支持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如贷款、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上市、并购重组、转让退出等财务顾问服务。

价值发现

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银行的价值其实早已超越了资金提供者的简单金融媒介功能。

中小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都比较小,它们需要快速的发展,传统的信贷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浦发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结合企业的特性,提供组合型的融资服务,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价值的。

首先,身为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浦发利用优势,为企业的价值提升提供一个结构性融资的互动和联动机制。例如,A 公司在甲城市,同时,在乙城市也有经营实体。如果A 公司的资质不符合授信条件,那么浦发就可以通过异地公司的担保和联动,使其满足授信条件。

其次,浦发在与PE 合作的过程中,会适当借鉴投资银行的价值发现手段,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提供“雪中送炭”的服务。

如某企业处于初创时期,紧缺资金,其自身的经营规模较小,要获得传统的信贷支持和引入PE 服务都很难。但浦发看好该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发展模式。在基于对该企业整体未来价值的判断分析上,浦发承担一定的风险压力,通过财务顾问的增值服务以及完善的产品服务线,如中小型企业成长型服务方案、贸易融资服务等诸多“助推器”服务手段,使企业发展得到一定的信贷支持。企业依靠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获得持续发展的时间和空间,进而具备吸引PE 投资的一些基本条件。

通过PE 资金的注入,企业得以进一步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之后,浦发再基于PE 金融服务方案为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配套服务。这就属于“锦上添花”了!

编者按:面对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企业如何选择?本刊从2009 年第1 期开始,增设“产品”栏目,希望对企业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有所帮助。

浦发PE 之路

浦发对于PE 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98 年。当时上海市为扶持和促进上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事业,专门成立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上海市科技创业投资资金,浦发作为托管银行负责对该资金的托管和监督。这是浦发首次与创投进行业务合作。

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监管机制,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PE 投资业务,浦发银行多以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其中。

2002 年,浦发积极参与中国和比利时两国政府合作设立的中比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成立等工作,并于2005 年1 月成功担任该基金的托管银行。该基金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比两国政府及商业机构共同注资设立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可见,浦发在PE 这个领域中早有作为,并在托管业务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特色。

2005 年投行业务部成立之时,浦发设立相应的财务顾问专业团队,提出开展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业务,为成长性企业提供除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股权融资。

2006 年3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行,从而为国内商业银行进入PE 市场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也就是在这一年,浦发开始全面推进与硅谷天堂创业投资公司的合作。浦发不仅积极参与硅谷天堂PE 基金的设立、组织形式的构建、托管人的引入等方面,使之成为当时国内第一个“阳光基金”,而且在硅谷天堂业务模式转型、投资项目推荐、被投资项目的互动发展、由区域走向全国的业务拓展等方面也进行了多层面的合作。在这次合作的过程中,浦发PE 综合金融服务的雏形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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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票据池”功能;“票据池”效益

中图分类号:F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327-01

一、建设集团公司“票据池”的业务及主要功能

传统的票据分散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集团公司必须要对票据进行集中管理,构建票据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票据利用率,防范财务风险的目的。

“票据池”业务指企业将其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银行承兑汇票集中于集团资金管理机构(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进行管理。“票据池”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票据查询

“票据池”业务可以进行信息查询: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提供“票据池”票据信息,包括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企业分支机构账号、企业分支机构剩余开票额度等。系统还具有票据到期日提醒功能: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于票据到期前主动通过银企互联渠道向票据持有企业发送提醒信息、包括到期票据笔数、金额、票据号码、到期日期等。

2、额度管理

额度组成:成员单位将商业银行认可的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加入票据池进行质押,按照一定比例形成可用质押额度,该可用质押额度与票据池的保证金共同组成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额度调整:成员单位增加入池质押票据或追加保证金,可以增加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质押票据的出池或减少保证金,可以减少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成员单位额度分配:集团公司总部可以对成员单位合理设置使用票据池担保新开票据的额度,有效控制票据持有企业对票据池的占用。

3、出入池管理

入池托管:成员单位可将其所持有票据放入企业“票据池”中,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提供托管票据的信息维护、到期托收、各项申请等服铡

入池质押:成员单位可将商业银行认可的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加入票据池并质押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对入池质押票据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票据出池:成员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已入池托管或已入池质押的票据进行出池。

4、池内票据管理

申请贴现:成员单位可对持内票据发起贴现申请,将票据出池后进行贴现。

申请质押:成员单位可对入池托管的票据发起质押申请,增加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申请转让:成员单位可对入池托管的票据发起转让申请,将票据出池后背书转让给付款企业。

申请托收:成员单位可对池内票据发起托收申请,在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足够时,商业银行将托收款项转入成员单位结算账户。

5、池内票据信息管理

票据池每日对账单:成员单位可以从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每日获取上一日票据池业务信息,包括入池托管、入池质押、票据出池、新开票据的数量与金额以及剩余可用额度等信息。

票据统计信息:成员单位可查询或下载票据池各种申请等汇总信息。

三、“票据池”建设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及优势

通过以上“票据池”业务及主要功能介绍,及以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为主导的整个集团公司的“票据池”的建设,成员企业除了可提高票据管理水平、增加票据安全、减少劳动量、按照要求对票据进行拆分和合并外以外,借助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的金融平台,还可以派生出许多经济效益。

1、可以派生出存款利息,增加集团成员企业的收益

企业收到票据后,及时将票据存放在“票据池”中,企业付款时以“票据池”中的票据作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付款。由于存放在票据池中的票据的平均到期日小于开出票据的平均到期日,也就是说,当资金池中的票据到期兑付成现金后,开出的票据还没有到期,这部分现金存放在保证金户中就会产生利息,如果结合“现金池”业务,将这部分存款转化为同业存款或定期存款,收益将更加可观。

假如某企业存入“票据池”的票据为8000万元,平均到期日为4个月,手续费为0.05%,每年以“票据池”为质押,开出的承兑汇票也为8000万元,平均的到期日为6个月,转化为财务公司的同业存款后按3%的年利率计算。按照2个月的时间差,可以获得的收益为:

“票据池”利息收入:8000万×3%÷12×2(月)=40万

开票费用为:8000万×0.05%=4万元

实际收益:40-4=36万元

2、可以减少贴现费用

拥有票据的企业在急需现金的时候如需贴现,可将票据贴现给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可以比银行优惠的条件对成员企业进行贴现,并且快捷迅速,同时还可以实现票据的部分贴现。

比如某企业在票据池中有一张2,000万元的票据,还有3个月到期,假设贴现息为5%。现在急需300万元的现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可以依其票据质押等额信用额为其贴现300万元。这样可以减少整张票据贴现造成的损失,降低贴现成本(2000-300)×5%÷12×3=21.25万元。

3、成员单位可以及时在财务公司获得急需的贷款

(1)在票据池中存放票据的企业可以以票据做质押,及时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获得较低成本的短期贷款。

比如某企业在票据池中存放有2,000万元即将到期的票据。企业现需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0天,假如把即将到期的票据贴现,成本为35万元,而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能获得更优惠的短期贷款的利息为25万元,这时就可以用此票据做质押,迅速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获得短期借款,同时企业也节省了10万元的成本。

(2)票据富余的企业可以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将票据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让给资金短缺的企业使用,委托贷款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资金短缺的成员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融到资金,解决临时的周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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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IDC机房 服务托管 成本核算

IDC即互联网数据中心。它是伴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的需求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成为了新世纪中国互联网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企业、媒体和各类网站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批发带宽以及ASP、EC等业务。IDC主机托管主要应用范围是网站、虚拟主机和电子商务等。比如网站,单位通过托管主机,从电信部门分配到互联网静态IP地址后,即可自己的www站点,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互联网广泛宣传;虚拟主机是单位通过托管主机,将自己主机的海量硬盘空间出租,为其他客户提供虚拟主机服务,使自己成为ICP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是指单位通过托管主机,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通过这个商业平台来为供应商、批发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提供完善的服务。

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审批级别高、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大、建设成本高。作为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的数据中心机房,按照5A级标准建设,如何运营及收入成本核算,盈利模式和利润考核都是新形势下财务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传统工业会计是按照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种类核算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折旧费、人工费、制造费用等采取分摊的方法进入产品成本,传统的商业会计是买来卖的,主要是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等。IDC机房是以服务托管租赁为主的现代信息服务业,提供的是服务,也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其成本的核算和传统的工业会计和商业会计有很大区别。IDC机房成本核算主要涉及折旧费、电费、人工费、带宽租赁费、备品备件费以及差旅招待费、培训费等。

一、机房折旧费

主机柜、服务器、磁盘整列、综合布线、机房精密空调,UPS电源,发电机组、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都是通过折旧分摊其成本的。按照国家发改委信息安全专项批复的数据灾备外包服务中心项目A级标准建造的机房投资额大,分期建设,一期建设资金达三四千万,达产后可以为本省及周边省份的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安全保障服务,及时备份、加密保护、在线传输等。机房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这些折旧年限一般较长,为30年―50年,采取年限平均折旧,但是精密空调、服务器、交换机、UPS电源等仪器设备类的折旧年限较短,一般是3―5年,采取年限平均折旧或者加速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通常保持不变。折旧费通常是固定成本,随着托管服务业务的增加,分摊到每个项目上的成本是不同的。机房办公设备的折旧费不能进入服务托管项目的成本,而计入管理费用-折旧费里,只有用于服务托管的设备、设施的折旧才能计入服务托管项目的成本。

二、电费

IDC机房服务托管都是7*24小时全天候服务的,机房环境恒温恒湿,有24小时不间断电源,电力供应除了市政外网接入外,备份机房发电机组,如市政外网断电,机房UPS电源保证供电,在5分钟内机房自备发电机组自动运行提供电力。电费支出在机房日常运营成本中占据较大份额,在服务项目托管成本占比较高。托管成本中一般机房电费的80%要分摊到托管项目的成本里,20%是机房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电脑、大屏显示,照明等。电费采取当期发生额分摊的方式进入每个服务托管项目的成本。

三、网络带宽租赁费

机房带宽接入一般有移动、电信和联通宽带网络,采用专线租赁或提供100M带宽几个IP地址租赁的方式。数据中心机房宽带租赁费是变动成本,随着机房规模的扩大,租赁的成本逐渐上升。机房租赁带宽费用分摊到每个项目托管服务的租赁成本有限。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分摊到每个具体的业务上的租赁成本就少。

四、人工费

机房人工费主要是机房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等支出。机房的人工费支出通常是固定成本,随着机房规模、业务量的增加,人工费支出也相应增加。按照本年度的月工资总额占业务量比值乘以单个项目的金额确定单个项目每月分摊的人工成本。

五、备品备件采购费

服务器、磁盘阵列等不属于备品备件范畴,备品备件包括服务器内存条、光纤硬盘、防浪涌电源插座、外置刻录光驱等。这部分的采购费用一般相对较小,特别是新建的数据中心机房没有多少采购费用, 如果发生采购费用则按照谁受益谁担当的原则归集成本。

六、外部培训费

数据中心机房服务托管项目一般要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满足工作的胜任能力要求。如果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的培训则直接计入该项目的服务托管成本,若不是专门针对某个项目的培训则按照所有项目的金额采取分摊的方式计入所有服务托管项目的成本。

七、差旅住宿招待费等

数据中心机房的差旅住宿招待费一般是指项目承揽、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归集到每个项目,如果是中心机房的一般性招待和差旅费,则计入期间费用。八、结束语

数据中心机房托管服务业务是全新的业务模式,由于缺少历史数据可供参考,托管服务的定价比较困难。成本核算出来了,预计30%-40%的毛利再行定价,包括机房基础环境、网络带宽、虚拟主机、服务器等租用服务。经营业绩考核时,市场人员的个人费用要从个人市场业务提成中扣除,市场业务人员一般提成比例不高于托管服务项目净利的25%。留给企业的项目利润一般在20-30%左右。总之,数据中心机房的收入和成本核算是现代服务业创业创新的重点和难点,做好调节机制引导企业良性发展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点,同时对财务人员提出更多的技能要求和更高的业务素养。

参考文献:

[1]李凌.软件项目管理中的进度控制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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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托管;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契约签订观;产权转移制

一、本文研究背景

2007年年末,我国股市总市值达32.7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32.6% ① ;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金融环境取得根本改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银行、信托、券商、产业基金、QFII、QDII、企业年金等取得了长足发展;金融混业态势明显,在此背景下,金融资产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金融资产的安全保管、有效运营、准确核算、客观评价、及时披露、全面监督等问题都需要专业化管理才能实现,即金融资产所有人将其委托给不同专业机构去管理。如此一来,就会加剧金融资产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进一步分离, 加剧委托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托管人对托管金融资产履行保管、会计、清算、交易监督等职责,将使其发挥改善资产治理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因此资产托管将成为解决委托问题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制度。

到2007年年末,全球资产托管规模达到98万亿美元;国内方面,仅仅是考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就已经超过3.3万亿人民币,资产托管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资产托管行业的安全、规范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整个委托体系的保证。其中,会计又是资产托管的核心服务内容和职责,因此数万亿托管资产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都有赖于会计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保证。同时,资产托管又因为其行业特性,对会计理论尤其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理论提出了挑战。

二、资产托管概述

国内 ② 对于托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1.托管是信托的发展;2.托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契约形式所做的部分或全部让渡;3.托管是为各类证券投资机构提供一系列投资配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4.省略)认为:全球托管就是处理跨境证券交易、保持金融资产安全、服务的相关组合。目前国际托管巨头如道富银行、JP摩根、花旗等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托管就是托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契约约定,基于受托精神而对托管对象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的行为。按照托管客体的不同,托管可以分为产权托管、资产托管、其他托管三类。产权托管主要包括股权托管与债权托管。

资产托管是目前国内外最常见的托管,也是本文所选择的研究主题。资产托管按照托管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基金类资产托管(公募类)、委托类资产托管(私募类)以及全球类资产托管等三类。国内正式引入资产托管制度的历史仅有十年。1998年3月首批规范基金金泰、开元正式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境内第一家基金托管行。其后10年中,先后产生了12家托管人。国内资产托管的历史基本可分为三个阶段:仅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阶段、委托资产托管起步发展阶段以及全球资产托管阶段。从全球范围看,资产托管从1868年英国海外及殖民地信托基金设立开始,迄今已有将近140年的历史,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全球托管才作为一个行业开始了发展、演化之路。因此,本文所指的全球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历程也以此时间为起点,分为全球托管阶段(20世纪70年代)、全球证券服务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及全球投资者服务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资产托管所涵盖的服务内容众多,一般包括基本服务、增值服务以及新兴服务三个层次,其内容基本上以资产托管会计为基础或者与资产托管会计具有紧密的联系。

三、会计与资产托管的关系辨析

会计与资产托管的联系是天然的,二者同根同源,履行受托职责是共同的实质要求。一般而言,受托责任是会计

的基本目标之一,而受托精神也是资产托管的内在要求,履行受托责任更成为法律对资产托管人的明确要求。上述“受托责任”的实质精神是一致的,即受托人应该对委托人履行忠实、诚信、专业、勤勉等义务。所有托管行均提供会计服务,会计是资产托管的主体服务内容,会计部门是托管行或托管部必配部门之一,会计系统是各行托管系统的主体内容,会计责任是资产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正因为以上原因,资产托管发展离不开会计发展。而由于与资本市场的密切关联,资产托管的发展又可以为会计发展不断提供新鲜土壤。二者良性促进、共同发展将成为趋势。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理论体系的主体部分,在对资产托管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受到了资产托管的全面挑战。

四、资产托管对会计目标研究的推进

会计目标长时期存在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争论,近年来二者互相融合、走向趋同。笔者结合契约理论的观点对这一认识进一步阐释,提出会计目标的“契约签订观”。并认为“契约签订观”尤其适用于资产托管会计,因此也成为了资产托管会计的目标。

企业契约理论的基本命题就是企业的契约性――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一认识对于会计目标研究的意义在于:企业是各种要素所有者(即产权所有者)共同签订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主要包括投资契约(资本要素)、借款契约(债权要素,属于广义资本要素)、社会契约(制度要素、法律要素、劳动力要素等)等。契约的签订方包括了所有信息使用者,他们实质上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一系列契约集合体的决策本质上只有一个:如何对待契约关系?即是否要继续维持契约(续签契约)?或者是否不再维持契约(终止契约)?也就是说,契约的各方所做决策的本质都只有最原始的一个:to be or not to be!会计目标的“契约签订观”因此可以表述为:会计的目标是向契约相关方提供是否签订契约的信息。资产托管无疑是践行会计目标“契约签订观”的“良田”。就会计主体“企业”的本质而言,“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一本质对于资产托管有着更强的适用性,资产托管会计的主体完全符合“契约签订观”对企业本质的界定;资产托管产品一般都有流动性非常强的市场,各契约方可以方便而自由地进行要素交易,也即契约续签与否的决策非常便于达成。比如,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个正常交易日内对基金进行申购(契约签订、续签)或者赎回(契约退出),因此就“决策”而言,资产托管的契约各方更具有决策时间上的果断性、决策形式上的简单性、决策本质上的自由性。据此,可以将资产托管会计目标表达为向托管产品(资产)的契约相关方提供是否签订契约的信息。

五、资产托管对传统会计假设的挑战

资产托管会计主体是典型意义上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一般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QFII、QDII、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这些主体通常没有具体的实体形式或者有形形式,尤其是我国目前囿于法律限制,托管资产基本上均采取契约形式存在,比如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可见,对于托管资产,其会计主体脱离了传统的实体主体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典型的“虚拟企业”或者主体串。资产托管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主体都是托管资产,与各契约方自身的资产不是一个主体。另外,资产托管的会计主体由于一般只是以契约形式存在,因此,其存续期就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持续经营假设是否继续适用值得考虑。与会计分期相联系的会计年度也受到了资产托管的挑战。由于托管资产的特殊性,统一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的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比如不利于基金审计质量的提高;不利于基金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考虑允许基金等托管资产在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以及10月1日之间选择一种作为基金会计年度的起始日或者以基金成立日作为该基金会计年度的起始日,其实质在于变统一的基金会计年度为可选择、分散化的会计年度。货币计量假设方面,对于托管资产来说,最主要的挑战是QDII等全球投资的产品,其投资范围一般遍布全球,必然要涉及到多种货币的问题,也就要涉及到多种币值的稳定性等问题。

六、资产托管对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的全面挑战

作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资产托管的会计主体是由各种要素的产权所有者所组成的产权集合体。从各种要素的产权所有者共同或者分别签订契约(通过托管合同、产品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形式)的时候开始,便是在契约中界定其产权的时刻,也就是进行初始会计确认的时刻。这一时刻应该为契约的签订日(这里的契约包含了政府的参与,所以最终契约的签订日指的是托管产品的核准日)。如果不从契约签订日进行恰当的初始确认,将会影响契约各方的产权利益,可能导致社会经济资源的不恰当配置。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在托管合同等契约生效的第一天开始,即需要进行完整会计核算,尤其是进行计提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确认当天所产生的可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确认投资人的资本等的原因。另外,契约签订后,托管资产进入投资等运作环节,各要素产权随着投资等运作的实际情况每天将发生变动,其中包括了已实现的投资损益和未实现的资本增值等项目。从保护产权的角度而言,这些产权增值也应该得到保护即进行会计的后续确认工作。当某些要素产权的所有者退出契约时,应该进行产权的终止界定即终止确认。由此可见,产权转移的实质伴随着资产托管契约签订、运行、退出的全过程,由此推导得到的资产托管会计确认标准,可称其为确认标准的“产权转移制”。

计量方面,以基金托管为主体的资产托管行业对公允价值近10年的实践有望提供有益借鉴。国内资产托管行业对公允价值的探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允价值起步阶段。从1998年3月第一只规范的基金“金泰基金”诞生,到2002年1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将近4年时间;第二阶段:公允价值为主体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从2002年1月《基金核算办法》正式生效到2007年7月基金业全面采用新会计准则前的5年半时间,此间《基金核算办法》几近一统天下、货币市场基金另辟蹊径;第三阶段:全面采用公允价值即基金业采用新会计准则的新探索阶段,从2007年7月开始到现在。以上三个阶段对公允价值的探索为会计计量理论的丰富与完善进行了扎实地探索,这对解决整个金融行业乃至其他行业的公允价值计量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资产托管对于会计披露的完善做出的贡献是即将在2008年年底全面实现的基金业信息披露XBRL工程。

七、研究局限性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我国规范的资产托管成长历程只有十年,无论是业务开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进一步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方面的欠缺对于人们探索资产托管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的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以资产托管为载体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进行的探索有可能囿于对象的特定性而带来研究结论适用性方面的局限,这些局限也有可能成为人们继续研究的突破口。

【主要参考文献】

[1] 葛家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05).

[2] 伍中信.产权会计与财权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2).

[3] 沈莹. 托管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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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