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5:25: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 包容性治理的理论源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以全球化与风险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时代,而在工业社会时期建构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显现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要求,于是,善治(good governance)理念逐渐成为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追求。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民主、效能与包容是衡量善治的三大核心标准[1],其中,民主指社会治理应是以人民为本的、向人民负责的、公民可参与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可供公民随时监督的治理,即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的治理模式。效能指社会治理应是经济理性的、有效果的、有效率的、兼顾公平性的治理,即符合4E(eco?nomical,effective,efficient,equal)原则的治理。包容指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参与、影响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和决策过程,平等共享政策结果、治理收益和社会资源,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能得到尊重和保障,即主体多元合作、起点机会公平、过程统筹兼顾、成果收益共享的治理模式。学界关于民主治理与有效治理的研究成果颇丰,但鲜有学者讨论社会治理的包容性或包容性治理,笔者认为,包容性恰恰是社会治理中最为核心的题中之义,包容性治理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关怀。而善治的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互动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的最佳关系,公共社会新力量通过国家提供的政治参与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空间,不断激活既有制度设计,从而有效参与治理,同时,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对新社会力量进行吸纳,达成有序治理[2]。善治实现过程中的激活与吸纳互动本身的前提就是包容性,其本质是通过政社合作、网络互动来实现良善的社会治理。
2. 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演进历史地看,治理理论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即社会运行的复杂性与优质资源的稀缺性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国家与市场均无法独立而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治理问题之所以在近年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重视,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政府体制和市场体制的局限性和在若干领域中的失效。[3]在此背景下,人们不再简单地诉诸于单一的国家集体计划或市场行动方案,而是试图寻求国家与市场之外第三条道路的做法去突破传统国家治理统治模式与管理模式,进入服务-合作模式的治理新时期[4]。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权威-依附-遵从为特征,管理型的社会治理以契约-控制-服从和竞争-管理-协作为特征,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则以服务-信任-合作为典型特征[5]。事实上,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之上,它是对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6]这种寻求新问题解决方案的努力,使得自治与合意成份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直接促成了治理社会的来临。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治理呈现出由单一权威治理向多中心治理发展的趋势,公共权威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基础上,政府、社会(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和公民都成为多元治理主体的一部分。社会事务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态,意味着社会治理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7]。可见,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治理共同体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必然结果。在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市场(私人部门)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组成的,它们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合作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以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治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服务为主导,以社区自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非营利组织为中介,动员公民积极参与的互动过程,从而达到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治理公共性、推进民主在公共治理中的实现。因此,建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符合人类社会治理方式发展变迁的规律要求。研究显示,包容性发展,在经历了极化涓滴发展(Polarization Trickle-down Effect)-基础广泛的发展(Broad-based Development)-益贫式发展(Pro-poor Development)-包容性发展(InclusiveDevelopment)几个演进阶段之后,形成了发展的突破点,实现了收入匮乏(Income Deficiency)-能力匮乏(Capacity Deficiency)-权利与资源匮乏(Rights Resource Deficiency)的变迁。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包容性发展的演进路径事实上重新审视了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之间相互依存和良性互动的内在包容性关系。
二、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框架与操作方略
包容性治理,作为一种更加全面、更趋公平,同时也是更具人文关怀、更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理论和管理战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它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理论意涵和思想内核。从逻辑框架和操作方略上看,包容性治理主要涉及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成果等几个方面,下面我们将从上述三个维度的功能定位、理论特质、操作性特征等三个向度分别进行阐述。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是包容性治理的逻辑起点正如学者们所言,
社会治理范式与社会管理范式最根本的差别就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基于此,鼓励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就成为了包容性治理的逻辑原点。事实上,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是治理成果分配上利益共享的逻辑起点,没有全体社会成员多元参与、互动合作,善治的利益共享也便失去其社会公正性。因此,社会治理的包容性首先体现为治理主体资格的代表性和包容性[2]。在极端的排斥性治理中,政府成为治理的唯一主体,治理决策权力成为政府特权,其垄断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极端否认或拒斥其他利益相关者加入。强势的全能政府不仅管理着国家的政治和行政事务,也管理着全部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其最大弊端是导致政治专权和管理低效,完全扼杀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3]。与此相反,公共管理时代的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这种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转向对治理制度、组织结构以及行为方式均提出了变革的新要求,这是与结构-功能主义者所倡导的结构决定功能思想完全契合的。富有包容性的治理主体结构试图包容各种肤色、种族、性别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人群,治理的权威来源于多元合作的网络权威,反映和代表着受到群体决策影响的各种利益相关者。
客观地讲,包容性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非常重视弱势群体的发展。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相比于其他群体,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的可行能力极弱,发展机会匮乏,特别值得重点关注。因而,重视弱势群体的需求特征,扩大社会治理主体的范围,无疑成为包容性治理的操作性重点。针对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受灾者、贫困者等社会弱势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而平衡社会治理中强势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除了在治理主体结构组成上特别安排那些因为历史或现实原因表达不足的群体代表以外,还包括设计各种便利措施帮助弱势利益相关者参政议政,尤其是在知识、资源、能力等方面赋能于弱势利益相关者。
2. 治理过程的合作性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质要求所谓治理过程的合作性强调的是政府有效调动外部资源,政府与社会协力合作、市场机构弥补政府的不足,是政府完善社会治理的保障机制,因此,我们说倡导治理过程中的合作性,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质要求。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在由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本位主义已经丧失了事实合理性。在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情景下,共同开展社会治理的行动必然是合作的,这亦体现出包容性思想的精髓。合作意味着平等互动关系的确立,意味着治理共同体行动凝聚力的生成,意味着以去中心化的结构来取代中心-边缘结构,换言之,合作首先意味着主客体结构的消解。治理的合作者在合作行动中都具有充分的主动性,他们之间不再是界限明晰的主客体关系,而在后工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治理逐渐转向包容性合作治理时,就需要告别主客体二分的思维,在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寻求平等的合作者关系。对于平等的合作行动者而言,政府与其他的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政府的角色扮演绝不应当凌驾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上,正如包容性治理体系绝不允许任何行政傲慢发生,因为只要在政府中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傲慢,就会对合作构成巨大威胁,就会妨碍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行政傲慢必然阻止行动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共享与必要沟通,而平等正是合作的必要条件。
三、包容性治理的发展空间与现实着力点
从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框架和操作方略中我们不难看出,它更强调多元参与、互动合作、利益共享。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推行包容性社会治理是兼备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可行性的,即除了社会治理危机的出现为包容性治理提供了现实诉求与操作推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话语体系也为包容性治理预留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外,更重要的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公民参与意识觉醒与社会组织蓬勃发展都为包容性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式社会治理体制已无法与当今经济社会所需的治理结构相匹配,以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间基于立体治理网络的协同与合作、促进社会公平、容纳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发展为特征的包容性治理必将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选择。
1. 包容性治理的发展空间由于,包容性治理理论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理论,它需要在现实背景中与实践紧密结合,才能实现其理论价值,因此,社会治理危机恰好为包容性治理提供了实践场域与现实动力。以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社会治理危机为例,它既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结构失衡问题,又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的操作体系运行失序的问题,但究其根源则在于治理体系、治理体制以及治理机制的包容性严重不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忽视弱势群体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可行能力发展、异化政府与社会治理合作机制、扭曲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成果分配等等。正如,有学者所说:治理理念与中国的官本位文化和政府管制型行政模式存在着严重的错位,中国缺少成熟的多元管理主体和民主协作的精神有关[1]。纵观改革开放前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因素,国家通过单位来控制社会的管理模式,即特有的单位组织,其实质是将命令权利与财产权力结合起来的国家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工具或手段[2]。在国家的强势建构下,整个社会被纳入国家行政管理序列,政府通过单位包揽一切,由于社会对国家过分依赖,因而几乎不存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就导致政府在应对层出不穷的繁杂社会事务过程中逐渐失去了本我的服务职能,政府划桨的事务性操作阻碍了掌舵的方向性决策,可谓没有社会参与的社会管理。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与政府的官本位文化和行政强制作风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增大,不可治理性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今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制正在消解,社会管理也逐步实现由国家主体向社会主体的平稳过渡。尽管说,今天我们的市场已基本确立,但社会却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政府在反复试错后也部分地退出了市场领域,却仍然用国家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从而使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关系陷入失衡[3],导致在政府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社会事务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成为唯一的权力中心;政府被塑造成全能政府的形象,即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化管控模式、科层制结构板结与僵化倾向,以及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非均衡性等问题十分突出。在处理社会领域问题时,政府经常重堵轻疏、重处置轻防范、重事后干预轻预前关怀,从而使得一些社会矛盾非但没有得到化解反而更加激化;面对一些情况表现出对政府的强烈不满甚至抵触情绪,抑或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信任危机与治理的可持续性危机。实践证明,这种包容性极端欠缺的、用政治逻辑解决社会问题的治理模式是开展社会治理的桎梏。因此,我们认为,把包容性治理中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公共财政的惠民性、公共政策的普惠性、公共管理的人本性作为人们利益共享的主要目标,必将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尽管说,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的平衡恢复、包容性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无法一蹴而就,也并非一劳永逸,但这种新观念的融入无疑也为社会治理的发展提供了长期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政府第一次把治理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也是改革理论和改革战略的一次重大突破。它融合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利导、综合治理、统筹兼顾等思想的合理成分,既吸收了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具有现代意义和现代性的内容(大同社会等),也包含了党在执政中所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统一战线、群众路线等),同时统合了国际上的先进治理经验(全球治理、善治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五个现代化,这就意味着在四个现代化实现过程中积累丰富社会经济财富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宏观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现代化,强调整体性制度的完备和完善,体现的是宏观制度之间、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同性与包容性,这与包容性治理有着逻辑一致性。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战略和法理层面的高度,以宏观话语体系的指导性为包容性治理预留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即可以通过激发市场与社会活力以及相互协同建构的方式,实现善治良政的局面。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分开的不断推进,国家权力也逐渐向社会转移,基层社会治理空间不断拓展,政府的社会治理边界正被重新调整和确认;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得到强化,社会组织的崛起和公民意识的增强,这些都为多元参与、互动合作、利益共享,增强包容性治理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今天,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任务日益繁重,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式社会治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以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间基于立体治理网络的协同与合作、促进社会公平、包容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发展为特征的包容性治理,必然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的方式选择。只有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真正实现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作共治,才能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创造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治理新常态。因此,包容性治理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将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面对空前巨大的包容性治理的发展空间,我们必须加强包容性治理的体系、体制与机制建设,让包容性治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价值。
2. 包容性治理的现实着力点包容性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有机结合的优化与创新现有社会治理体制过程;包容性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包容性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非公共部门;包容性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多元合作互动,看似松散的合作网络,实则以信任与合作秩序作为纽带,正如帕特南所言,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合作本身会带来信任。
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宏观话语体系之下,我们可以从现代社会中主体间互动的角度来理解包容性治理,即深入探析三个主体之间的两种关系问题,也就是包容性治理所要恢复的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结构失衡问题。诸如,三个主体之间发展不平衡,两种关系尚未理顺,强政府、弱社会的失衡局面亟需改善;国家控制着绝大部分优质资源,国家垄断行业越来越多,加垄断联盟,由此形成了社会结构的利益集团化,政府权力边界极大程度扩张,严重挤压了市场与社会空间,阻碍了市场与社会自由良性运行等等。
包容性治理可以被认为是国家与社会积极互动的产物。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将为我国的包容性治理提供最佳的路径选择和思路拓展。所谓强国家是指国家能够提供合法的政治秩序基础和有效的经济社会参与,在矛盾极为尖锐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具有较高的治理能力。换言之,通过国家做出制度安排以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在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尊重和调动社会的各种资源,培育社会力量,国家能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中调节作用;而强社会则是指社会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具有较强的自治能力,在社会生活的调节中发挥较大的作用[2]。相对独立性意味着社会主体发展需要在国家的政策引导、资源扶持、灵活监管之下。在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下,国家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社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治、自强;国家与社会通过合作可以达到互相增权、互相建构、互利互惠的双赢格局。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将有助于包容性治理恢复三个主体、两种关系的平衡状态,即在包容性治理过程中,国家与社会需要通过信任建立其包容性的合作秩序:有了信任与合作,政府的社会支持度会得到巨大提升,与此同时,其社会治理的顺畅程度也会得到大幅提高,在互相信任的关系中,社会成员往往更倾向于支持政府的社会治理决策,政府的不可治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小;与之相对应,信任与合作能使社会自我调节与适应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强化,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只有当社会具有较高的信任度以及较广泛的合作秩序时,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才能够发挥作用,并且不断完善,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四、结语
总之,建立包容性治理的任务在于构建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作用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强调多元权力和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弹性化网络结构,形成多元的、自组织的、合作的、去中心化、去行政傲慢和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在不断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的同时,使之以社会协商和民主谈判的方式进入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拓展国家社会治理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互相认同的包容性发展目标,进而促进生成公平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构建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具体地说,其一,优化政府职能,适度扩展政府的包容性,将以行政干预为主导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限型政府、把与民争利的狭隘政府优化为公共利益导向的宽容政府,同时,提倡政府职能更加有效而包容;另一方面,赋予社会适度的社会治理权限,积极培育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将原先政府独有的社会管理职能部分让渡给社会,即不仅要形成国家存在、市场存在形式上的包容性治理模式,而且要形成国家引导、社会合作的实质意义上的包容性治理体制,努力促进国家与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有益合作,推进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营造信任与合作的包容性治理环境,全方位提升社会治理的包容性。
关键词:特大城市;社会管理;社会治理
一、特大城市的界定和社会治理的内涵
1.特大城市的界定2011年,中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1.27%,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定义的“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标准,中国目前的特大城市已达10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成都等。特大城市聚集了社会综合资源,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2.社会治理的内涵“治理”不同于“管理”,政府也区别于“治理”,社会治理的内涵应包括四个方面。(1)聚焦理念层面。社会治理奉行社会本位,主张公民社会的治理理念,强调政府与社会各主体的平等地位与合作关系,是一种协商民主、协同治理的管理思想。(2)聚焦主体层面。对于社会治理的主体考量,不能狭隘的局限于政府单一角色的参与,更应该社会、公民等多重主体因素的协同参与。(3)聚焦手段层面。“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充分灵活的运用分权、民主以及柔等方式方法来推动法与德的良性互动。(4)聚焦权力运行过程层面。社会治理过程种平等化、多元化、协同化的权威来源为各多种权力的双向或多向互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每个社会主体均可以在法治保障的范围内,积极、自主、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社会风险与特大城市快速发展相伴而生
1.特大城市的结构激变第一,产业结构。特大城市产业结构的成熟度落后于变化速度。各大城市第三产业比重持续上升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导产业,但经济结构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其成熟度达到标准,核心技术仍无法掌握,各大产业的成熟度不足以支撑目前的经济结构。第二,社会结构。中国的中产阶层主要分布在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社会处于相对比较稳定状态中的一个标志。但特大城市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属性、发展状况和利益诉求,这种状况无疑增加了特大城市的治理难度。第四,空间结构。特大城市空间结构尚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人口规模的膨胀、城市的扩张没有与道路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而同步发展。2.政府治理模式建立但未有效社会治理的过程环节有很多要素组成,例如,表达、决策、生产以及问责等等,据现有情况来看,起重点及重心环节仍在于生产。而对于表达这一层级,利益表达机制发展尚不够成熟,无法给公众提供最广泛的表达渠道来倾听其需求、意见,公众利益诉求渠道受阻。在决策环节,相关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已经建立,如听证会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公民参与受到法律保护,但公民参与决策的具体操作规范缺失,执行效果差强人意。评估与问责环节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后一重保障,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流于形式,特大城市社会治理模式与机制面临严峻挑战与变革。
三、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
1.重塑治理观念重塑治理理念,政府定位是首要问题。在应对特大城市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时,政府应摒弃旧有的理念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以公共需求为导向,联合市场和社会两股力量,形成科学、民主、人本和服务的治理理念、促进治理主体多元、提高治理能力的协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于如何更好的减少对社会行动后果的接受阻碍,可以更多的考虑人民参与的有效因素。换句话说,当前的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仍是受制于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引入人民的有效参与一方面有利于事件的推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未来政府的有效、科学决策提供宝贵经验。2.促进自主社会网络形成首先,确保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的平衡。政府的治理手段的单一不仅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更需要市场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来进行社会治理,这三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通过协商、合作、对话实现社会治理。其次,积极培育民间组织。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控、降低登记门槛;合理安排社会组织承接政府的转移职能;给予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所需的各种支持。3.设计长远发展的治理机制第一,治理主体再造机制。首先,政府再造。政府要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进一步确立起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双赢的目标与考核体系;重视公共财政民生方向的投入,促进社会医疗、体育、教育、文化和卫生的协同发展。其次,社会再造。构筑大城市非政府组织集群,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提升基层社区自治能力。最后,市场再造。把市场培育成为可以与政府、社会形成势均力敌的一方,具体策略包括:放松民营资本对国家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大力提升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活力等。第二,利益表达机制。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将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第一,致力于一个平等化、公平性利益表达权利格局的形成,从而群体性,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平等、有效的话语权;第二,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开辟形式多样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如:制度、利用新媒体传达民众呼声和电子政府等。第三,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情绪宣泄。最后,特大城市应建立市民政治决策参与的制度性平台,如市民民意调查制度、市民代表听证会制度、官民协商谈判制度、市民投票表决制度、法制化“代言人”制度等。让各种利益群体代表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有话语权,保证政策的出台能够得到市民的认同与支持。
参考文献:
[1]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1-104.
[2]金太军.创新社会治理的焦点领域[N].新华日报,201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14.059
Incentive Mechanism Study on Social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
for New Immigrants Villages
ZHANG Yan, LI Wei-nan,YANG Qiao-fang
(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68,China)
Abstract: Based on Herzberg’s motivation-hygiene theory, in view of the action mechanism of motivation and hygiene factors, the mechanism possibilities inspiring immigrant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governance were explored.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model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incentive factors would be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meet immigrants demand.
Key words: motivation-hygiene theory;incentive mechanism;immigrant;social governance
水库移民是指因国家水利水电建设需要被迁离原居住地而重建家园者,它是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产物[1]。目前移民新村的保健因素较为齐全,而激励因素仍需进一步加以实现,急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内在动力,提高移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治理注入长久动力。
基于此,本文以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为理论基础,探寻移民激励机制的建立方式。激励机制模型通过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对激励因素的实现进行阐述,强调在移民新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类因素,善于应用保健因素消除移民对生存要素的不满意,同时通过激励因素来达到激发移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
1 移民新村社会治理激励管理主要问题分析
1.1 物质激励不足
目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新老条例中都规定了对水库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的政策[2],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渐趋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移民地区总体发展速度较慢,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逐年扩大,发展后劲不足;政府对移民发展缺乏指导,扶助停留在物质补助层面,没有以持续发展的眼光激励移民进行生产生活;移民增收乏力,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和奋斗目标,部分移民对国家补助的依赖程度较深,缺乏积极主动性。
1.2 精神激励欠缺
总体来看,移民对新环境下的生产生活方式条件基本满意,对新环境的心理适应状况较好,契合度较高[3]。但移民民主自治意识不强,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社会治理能力滞后;社会融入障碍较多,生存压力导致心理不适应,精神面貌有待改善;移民地区文化追求层次不高,缺乏先进文化对精神的有效激励。
2 双因素理论释义及激励因素对移民治理的意义
2.1 双因素理论释义
赫兹伯格认为,使职工感到满意的因素通常是由工作本身或工作内容产生的,这类因素若得到改善,职工就会满意,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称为激励因素;使职工感到不满意的因素大多是由工作环境或工作关系等外部因素引起的,当这些因素恶化到人们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以下时,就会产生对工作的不满意,称为保健因素[4]。但随着所处时代和国情的改变,双因素理论也需要与时俱进,作出适应时代特征的调整。
2.2 双因素理论对移民治理的意义
生活环境的变迁需要心理状态的积极调试。不同于过往生活的新变化伴随着移民居住地的改变而生,难以因基础条件等保健因素的改善而变。这要求我们在对移民进行治理时,一方面要实现移民对保健因素的诉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升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移民对生存环境的硬性需求,消除不满因素;另一方面要利用好激励因素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正视移民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参与度不足,欠缺归属感的现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寻求一条符合移民心理需求的治理道路,以激励因素的实现为移民带来生活的激情和希望,提升移民满意度。
移民治理区别于移民管理的一大特点就是移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性和互动性,而移民激励机制的建立正是推动移民治理的有力手段。纵观各个移民典型地区,移民激励机制的建设依旧有待加强,移民对未来生活和家园建设的积极性依旧欠缺。也正是基于这一现状,运用好双因素理论中的激励因素,在移民地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这一构想成为改善移民治理的可行方案。
3 激励机制模型及其在移民新村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3.1 基于激励因素建立的激励机制模型
在双因素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移民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建立了如图1所示的激励机制模型。以医疗社保、教育、基础设施为代表的保健因素得到保障后,人们的不满情绪得以消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追求激励因素的实现。激励因素由两大部分组成,一为物质,二为精神。对移民而言,要想在物质层面上实现激励因素,就需要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拓宽收入渠道,从而促进个人发展空间的延伸。而精神层面上则需要落实村民自治,帮助村民融入社会,提高文化追求层次,激励移民自主提升。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激励,移民诉求得以实现,从而使满意度达到整体提升。
3.2 激励机制在物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3.2.1 促进生存环境发展,为移民提升满意度打下良好基础 生存环境的发展需要内外力共同作用。内力发挥作用一得益于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积极招商引资,谋求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二得益于以补助补偿政策多元化促移民情感独立,根据各地移民的补偿需求和移民生活适应情况,不同阶段予以移民不同力度的补偿,避免补偿费用一刀切。外力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借助高校、科研机构的力量,合作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为移民地区的发展提供科学指引和动力;另一方面需要向发展速度较快的移民地区学习发展经验,与之建立长期合作互助关系,鼓励发展情况较好地区政府管理者定期在需帮助移民地区挂职指导,使学习借鉴更科学有效。
3.2.2 拓宽相对收入来源渠道,为移民提高经济成就感提供可能 在原有劳动需求总量难以提升的前提下,政府应对移入地主要生存手段和劳动力需求市场进行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分批次对移民进行生存技能培训,使移民具备必要的劳动技能,更好地把握获取收入的机会,以此相对拓宽收入渠道。此外,地方政府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当地企业做好移民就业宣传,鼓励企业创办,以增加就业机会,就业信息及时公布,使就业环境便捷化。
3.2.3 延伸个人发展空间,为生活树立奋斗目标 个人发展空间的延伸建立在生存环境改善、收入渠道相对拓宽的基础上。生存激励要素实现后,政府应以政策对移民的个人发展进行指引。以创业为例,政府应为移民创业提供贷款优惠,邀请专家进行创业指导,鼓励移民通过创业获得个人发展空间。政府还应鼓励发展情况较好的移民传授发展经验,以个体的成功案例予以其他移民延伸发展空间的启示,激励其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3.3 激励机制在精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3.3.1 健全民主自治,让移民成为移民地区的主人 正确处理移民利益与权利诉求,是促进和谐移民的关键所在[5]。政府应以民主决策尊重移民民意,建立健全民意反映制度,确保渠道畅通;主动走进移民生活,了解移民发展诉求;在政策出台前,统筹分析移民民意,以此为基础制定发展规划。政府应在科学规划、责任分片分区基础上,以民主管理突出移民主体地位,以此充分调动移民积极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片区责任负责人,通过“自己的事情自己管”使移民成为移民地区的主人,从而激励移民主动建设新家园。政府应以民主监督培养移民责任意识,做到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保障移民的知情权。政府还应以宣传教育提高移民自治能力,引导移民参与民主自治,使移民具备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素养,为民主自治的有序开展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3.3.2 促进社会融入,让移民地区成为第二故乡 移民社会融入程度的提升需要三个主体共同努力――政府、移民和原住民。
本文着重对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机制进阐述,对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机制的研究具有借鉴的意义。
二、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是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和监管。
1.公司治理结构判定基准
股东会作为公司价值聚焦“顶点”,为了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公司价值投射向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此三个利益“角位点”相互制衡形成“三角形”;“顶点”和“三角形”构成“锥形体”,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准模型。科学定理说明:三角形是这个世界上最稳定的结构。
2.公司治理结构仿生解析图
依照拟人化原则,一个企业如同一个人,全体股东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董事会是企业的“大脑”,总经理是企业的“心脏”,总经理辖制的各部门是企业的“五脏六腑及肢体器官”,监事会是企业的“免疫力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企业的“神经系统”。
3.权力构成
我们需要从人性的角度看待权力,看待构成权力的基本要素,权力就是由领导和监管两个要素构成的。领导就是命令,讲究的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来自于上司的主观思维、意识形态,强调主观强制效力,不以预设客观要件为前提;而监管是基于法律和公司制度性文件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讲究客观要件强制效力,以预设客观要件为前提。
4.利益相者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管理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小区。
(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1.发展历程
赢利至上: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关注环境: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社会责任运动:20世纪90年代至今
2.范围
(1)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服务机构,扮演着为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和实施社会公正的角色。在这种制度框架下,要求企业扮演好社会公民的角色,自觉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依法干预。
(2)企业对股东的责任。
现代社会,股东队伍越来越庞大,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企业与股东的关系逐渐具有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也具有了社会性。
(3)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要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承担企业应有的责任,维护好当前良好地市场环境和商业信用体系。
(4)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问题。企业必须以相当大的注意力来考虑雇员的地位、待遇和满足感。在全球化背景下,劳动者的权利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及各社会团体的普遍重视。
(5)企业对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环境革命改变了企业对待环境的态度,从矢口否认对环境的破坏转为承担起不再危害环境的责任,进而希望对环境施加积极的影响。
(6)企业对社区的责任。
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更是所在社区的组成部分,与所在社区建立和谐融洽的相互关系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三、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机制研究
(一)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分别涉及企业内部与外部运作中缺之不可的要素。总的来说,公司治理需要讲究效率,而企业社会责任则讲究社会公正。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探索企业与外部社会群体的关系,而公司治理结构则主要研究公司的内部事务。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公正对待受到企业影响的群体,而公司治理结构往往试图解决企业内部管理的效率问题。
(二)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的手段
1.合理立法。这是从法律的角度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协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追求的公正性和公司治理注重效率性的矛盾,当前主要有《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
2.加强人们对公平性和效率性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当前大多数人们对公平性和效率性的认识存在误区,股东过于看重效率性,认为公平性会损害效率的提高,同时其他利益相关者过于看重公平性,认为效率的提高会损害公平性。其实效率性的提高和公平性不是必然存在矛盾的,效率性提高的同时,股东主要到了公平性,股东也会考虑到维护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同时员工的公平性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这样实现了效率和公平的良性的循环。
3.提升民众素质,促进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当前我国建立和谐型社会,使得人与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这就要加强对民众的素质教育,人们要有一个正确的社会责任观、正确的财富和权力观、消费观以及良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关键词:空巢村;治理模式;温州农村
引论
温州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城市之一,其经济总量与人均GDP都名列全省乃至全国前茅。然而,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受到利益杠杆的驱动,本土精英出现大量的“外向型”流动,他们的主要活动已经转向了城市,部分农村甚至出现了本地青壮年人口“空壳化”趋势,即所谓的“空巢村”现象。“空巢”意指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向城市迁徙,许多村庄常住人口数量锐减,留在农村的大部分是老幼妇孺。由于传统农村精英的外流以及缺乏对农村公共事物的积极参与,以致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而在温州,与空巢村相伴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占当地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增高。最终,“空巢”的温州农村并没有出现理想的乡村治理模式,而是更多的表现出超前的村民市民化倾向,这给温州农村治理模式特别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说,温州的空巢村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其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创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转型与“空巢村”的形成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目共睹。然而,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不断推动着城镇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我国农村社会相应地出现了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的现象,致使许多农村居住的人口数量锐减,而其中老幼妇孺占据大多数。这也是“空巢村”最为突出的表象之一。纵观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我国“空巢村”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它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在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以及生计所迫等多种社会因素影响下所产生的。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城乡壁垒,加速了劳动力流动。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属于典型的计划体制经济国家。由于当时的政策导向,政府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将经济资源由农村向城市聚集,城乡收入差距逐渐形成。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相对而言,农村社会的经济状况表现得更加贫穷、落后。农村不仅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有限,其劳动生产的收益率也相当的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聚焦民生》显示,2010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已达到3.23:1,成为了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农村居民仅凭农业生产,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收入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因此,绝大部分有能力,敢于冒险、尝试新鲜事物的的青壮年农民就离开落后的农村,去往存在更多就业机会的大城镇,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这也恰好体现了“空巢村”的实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的转移的过程。以温州农村为例,温州人素来有经商的传统,据有关调查显示,温州有外出经商者近300万,每年新增外出人口10万人。在部分乡镇,几乎所有的青壮年劳力都外出务工或经商。因而,温州农村的“空巢村”现象,在我国就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二,社会文化区域性发展加大了城市相对于农村的竞争优势。
从我国社会历史的变迁来看,我国逐步从最初的农耕文明社会向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迈进。而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与城市的文化界限越来越清晰,长期以来的平衡似乎难以维持,城市不断地加速向文明发展,而农村却逐渐成了“落后地区”的代名词。虽然整合城乡步伐,加快农村与城市融合的一体化建设不断地被提出,但城乡区域化分离现象依旧十分显著。突出表现为,农村村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与城市聚集的精英相去甚远。现实也表明,社会文化区域性发展与转型在不断加大的今天,文化力越来越成为区域发展和竞争的重要力量。现代化的城市,汇聚了现代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相对于落后的农村,城市更具有竞争优势。
城市各种专业人才汇聚,拥有先进的新文化、高端的新科技、科学的新理念,所带动的产业发展也是高效率、高效益的,这也创造了发达的城市文明。城市存在着各种机遇与挑战,敢于冒险的农村青壮年和具备专业技能、知识的高端人才都拥挤到城市寻找更好的发展空间。相对于农村,城市拥有绝对的竞争优势。相关统计显示,农村人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显然低于城市人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因此只有在发展迅速的城市,普通的农村居民才能不断地开阔视野,学习到新的技术技能,从而掌握更多更高端的文化,增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以此,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价值。
第三,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也导致农村精英的流失。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各种物资都极为贫瘠。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这三方面。就其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方面而言,落后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存在着诸如业务用房紧张、设施简陋、优质医务人员缺乏等现实问题。而在公共教育服务方面,农村面临着教育机构数量稀少、规模小、办学效益较差、教育资源也相对贫瘠等境况。在公共文化娱乐建设上,又可将其不足概括为农村的文化娱乐点少,设施差,布局不合理等。
事实上,农村公共资源的供给不足,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优先发展城市的思路有关。这意味着城市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相对富足的,也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去城市生活。比起落后的农村,城市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更能给人提供一定的公共基础保障。况且在教育事业备受关注的今天,城市的高升学率拥有绝对的吸引力。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基于“望子成龙”的渴望,愿为了子女的美好将来付出一切艰辛。这一渴望,更是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将子女送往城市就学的同时,他们也跟着进城务工、经商等。从而,实现了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
二、“空巢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困境
第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
随着我国城市化不断地加速发展,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地涌向城市已成为了势不可挡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经济由于有效劳动力的流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剩余劳动力明显不足的“空巢村”,更是老弱病残农业的典型。“空巢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村中人口稀少、分布相对分散。“空巢村”不仅没有高效的农业生产技术或设备,也缺乏最普通的年轻劳动力,这些都直接导致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民的农业生产效益甚低。目前温州的农业就可被称为“老弱病残”农业。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社会发展的历史因素,温州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几乎都是向外输出,仅剩 “老弱病残”成为了农业的主要劳动力。精英的流失,使得农村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村庄的治理更是变得难上加难。
第二,“空巢老人”问题越发突显。
空巢老人是指子女常年不在身边,独自生活的老人。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温州农村的空巢老人问题也非常严重,有关数字显示,早在1995年温州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2009年末,温州60岁以上人口已达108.10万,占总人口的13.87%。其中,老龄化程度排名前三的鹿城区、文成县、泰顺县,老龄化程度与欧洲发达国家相当。
很多的温州农民已拖家带口离开农村,可偏偏固执的老辈们一直坚守留在农村生活。诸多温州子女,在外经商,财富有了累积。因此,在物质生活上不会亏待留守的老人。可是,没有子女在身边陪伴,老人心理上孤苦无依,精神生活无以慰藉。更为特殊的是,温州这个侨乡,很多温州农村“空巢老人”的子女都已移民国外,老人难舍故土,坚持留守。“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逐渐突出。
第三,“空巢村”的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备受考验。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权威调查,在2005年我国农村的 “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了5800万人。当前,我国留守儿童数量仍有不断上升趋势,据有关数据统计,温州农村大约有留守儿童7万名,他们大多由老辈们或是亲朋好友代为监护、抚养,将其称之为“寄养”。
然而,没有父母在身边教育、抚养,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存在问题。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小就缺乏正确的指引、教导,很难培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亲情缺失,启蒙教育缺失,不免使得留守儿童心理有偏差。对此,“空巢村”留守儿童的“情感空巢”、“教育空巢”问题就十分令人担忧。
第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减少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共产品供给量很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及其公共服务建设结构不合理。例如,在村民自治中,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村庄的村容村貌破旧落后;而劳动力的缺乏,致使其基础设施建设也很不完善;且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仍旧十分低下,与城市存在很大差距,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就相对落后很多。此外,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均衡,表现为对城市有偏向投入,而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
三、“空巢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思路
“空巢村”所带来的是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趋势。若违背这样的必然趋势,则会严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空巢村”的治理,并非绝对性地要求已流向大城市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全部回流。而是应建立在有效缓解或彻底解决现状的基础上,冲破现在的困境,寻找新颖的治理模式。
第一,统筹城乡人力资源配置,创造人才发展平台。
首先是想方设法探索如何破解“空巢村”精英流失,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必须从贯彻新农村建设中“统筹城乡发展”这一要求出发,统筹城乡人力资源配置。其中的关键的是创造让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给予精英们比较优越的条件,让他们愿意回到农村工作,为农村治理贡献自己的特殊力量。换而言之,引进人才是促进“空巢村”发展 的原动力,而政府在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就是给予他们成长的“土壤”。为了“空巢村”治理,要迈出的第一步就必须是引进人才尤其是专业人才,这势必能对振新“空巢村”有所贡献。
第二,在外劳动力返乡创业,带动本地经济发展
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打拼,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财富,学习到了新技能、新理念,可以鼓励他们返乡创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潮”的掀起,有部分是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其生活成本来得更低。在此方面,政府应大力推广创业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则要做好充分配合工作。积极支持、引导小型产业发展,优化其经济、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例如加大对创业村民的培训投入,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放松创业资金贷款条件限制,拓宽融资渠道等,最终实现更好地带动本地经济发展,让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缓解或去除“空巢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
第三,保障“空巢老人”物质、精神上的双重需求,实现老有所养。
在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与养老设施尚未完善的境况下,“空巢老人”是一大社会困扰。为此,积极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帮助独居老人安享晚年的必要举措之一。在温州农村的“空巢老人”,其子女都举家移民国外,剩下孤零零的老人独守着那片故土。虽然,物质上挺富足的,可精神上却是极大的匮乏。针对这一情形,则更要关注老人们的精神生活。政府资助一部分,再向“空巢老人”的子女们募集一些资金,然后可构建集中区域化的养老模式。建立区域养老机构,将十分分散的“空巢老人”生活在一起,不仅给其提供基础的生活所需,还帮其安排策划一些娱乐节目,满足精神生活需求。
第四,关爱“空巢儿童”,促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空巢儿童”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引导、教育是十分关键的。然而,很多家长外出务工、经商,就是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可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孩子的心理成长。因此,首先家长要努力纠正他们“金钱至上”的观念,取而代之灌输他们要给孩子更多的关心与爱护。其次,学校要加强监督教育及时疏导孩子,多开展集体活动,给予必要的关心、鼓励。再次,政府应当积极推出优惠政策,完善教育体制,解决“空巢儿童”的生活、医疗、受教育等问题,保障“空巢儿童”感受到平等的对待。
第五,借鉴温州“农村新社区”建设经验,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
温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温州农村主动向前迈进一步,探索“农村新社区”建设,完成“农村到社区,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温州“农村新社区”是一个在当前特定时期通过农村实行“三分三改”农户集聚形成的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三分三改”指“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和“股改、地改、户改”。这样不仅有助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也推动了温州农村的转型发展。而其社区的组织构建,则是通过“并、联”的方式将市、县、镇5405个行政村组建成856个农村新社区,整合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形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治服务中心、社区计生卫生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五大功能设施网络。这些举措不仅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也通过资源整合使村民享有更多更好的社会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空巢村”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林振兴.温州14万余名的空巢老人缺个知心聊天人[N].温州都市报,2011-09-30,A14.
[2] 王乐文.让留守儿童告别弱势心态[N].人民日报,2011-08-18,第19版.
[关键词]:犯罪社会原因 黑网吧 社会维稳
目前,在国内大部分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城中村”。“城中村”中的居民主要由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农村青年组成,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流水线上工作,劳动收入较低,闲暇时间能够消费得起的文化娱乐场所仅限于网吧。这种巨大的需求无形中催生了“城中村”中黑网吧的出现。“黑网吧”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无照经营,却由于当地居民的巨大消费需求而屡禁不止。事实上,“黑网吧”在社会维稳问题上也发挥着隐性作用。
一、苏州市红庄社区“黑网吧”问题概述
苏州红庄社区是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最大的一个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红庄社区“城中村”中的黑网吧问题也十分严重。在过去十多年里,南区派出所也采取了定期强行关停的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关停一段时间后,巨大的需求会自然催生新的黑网吧的出现。而且在查处取缔时,执法人员会遇到不少阻力。黑网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往往倾注了全部家当,其维护经营的愿望强烈,对工商、公安等部门强制取缔、没收工具设备的执法行为抵触很大,对执法人员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强制取缔黑网吧面临较大的执法风险,甚至可能引发。
另外,在治理“黑网吧”的过程中,基层派出所的同志发现,当关闭黑网吧时,社区青少年打工者的违法活动会有所增加,例如酒后斗殴、盗窃、抢劫案发率有显著上升。而在严打过后的黑网吧偷偷恢复无证经营期间,相关犯罪率又会明显下降。由此可见,“黑网吧”的存在与红庄社区的犯罪率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二、城中村“黑网吧”在社会维稳方面的正功能分析
苏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大量的流动人口为苏州经济发展带来动力,但与之并存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为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威胁。一方面,这些流动中的人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犯罪分子也容易藏匿其中,利用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流窜作案,给司法机关的侦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这些涌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通常集中在城中村地区,面对城市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现象,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他们的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开始显露,出现了共同的被剥夺感和对抗社会心理,有的已经成了犯罪高危群体。而“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压力,在减少社区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1)满足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需求。在市郊接合部,存在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网络逐渐成为外来务工年轻人的主要业余生活方式。但是,由于他们经济条件不宽裕,不具备电脑,也无力支付而正规网吧相对较高昂的费用,只能在收费低廉、几乎通宵开放的黑网吧中消磨时光。这些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上的补足,丰富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减轻了他们在异乡生活的孤独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2)一定程度上促进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新的谋生机会。黑网吧投资主体十分特殊,大多为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当地农民,以开办网吧作为就业谋生的方式。对他们而言,由于审批难、投资成本高昂,开一家正规的网吧十分困难。但是,黑网吧的准入门槛却很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只要具备一定数目的电脑,加上宽带网络就可以运营了。这种小规模的黑网吧,投入资金量小且回收快,利润高,能为那些手中并无太多资金和技术的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当地农民提供新的谋生机会。
(三)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近年来,政府及公安机关对黑网吧的管理和整治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颇微。因而,转变黑网吧的管理思路,将其合法化,处于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有序管理中,能够大大降低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同时,黑网吧的存在能够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消遣提供场所,缓解他们在异乡的孤独感。他们将大量时间花在网络上,从而减少因空闲而造成的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降低犯罪率,能够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
(四)满足大量市场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的需求日益增大,正规网吧数量已不能满足庞大的上网人群的需要。这一矛盾在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地区尤为明显。在这些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较缺乏,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自购电脑的较少,对上网有很大需求。黑网吧的存在填补了市场的空白,满足群众上网需求。
三、“黑网吧”问题对社会维稳模式建立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多棱角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广大民众的精神世界和心理世界的震荡。社会的分化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难题凸现,使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某种困难和不利的境地。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交流的耐心和机会越来越少,许多人失去了更多的组织依赖或庇护,封闭感和失落感会产生。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正常投入一旦受阻,必然寻求其他方式和途径来调节。
而调适人们的心理,仅靠政治和经济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文化手段的调节。在尚无完整地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方案的当前,“黑网吧”对居民精神生活的调节是一个成本较低且比较有效的方式。在完善对黑网吧的管理之后,最根本的是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会稳定不仅仅意味着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安定和谐,更意味着人们的精神心理的宁静和谐,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们内心的精神充实会最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更为复杂和更为长远的内在因素。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立法模式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研究较早,最具权威性的就是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其资源来增加它的利润”我国相关人士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维护和促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法律责任,通过道德约束的道德责任,以及介于二者之间协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现实的软法责任。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容的厘定,不难发现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获取利润,即具有了经济责任的属性;同时法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了法律责任的属性;再者道德对企业的约束使得企业需要履行社会公众对其的普遍性要求,即具有了道德责任的性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是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然,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强行性规范也同样间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第五条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社会公德进行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确立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企业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但是第五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在法律后果方面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规制,对在内容、性质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域外探究
(一)美国社会责任立法考究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提出,其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是针对于企业形式之一的公司,所以在美国称之为“公司社会责任”。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主要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法律体系,如:《公司法典》、《商业公司法》;第二部分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体系,如《反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公约》;第三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司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较为完善,但是因为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实际上整个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并非是统一的,所以制定的一些内容对每个州的操作意义并不是很大。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也是有限的。
(二)德国社会责任立法考究
在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央部门主管机构。该部从对内对外的角度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在德国和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德国于2009年率先将企业社会责任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都给与了高度重视。
通过考究不难发现,域外代表性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比较早也比较系统,立法水平比较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研究不足,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体系储备缺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的发展依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践,而以往我国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关注着墨颇多的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的证成,而对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体系理论仍较为缺乏。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顺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实例分析,才能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研究中上升新高度。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路径的选择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一元立法、多元立法、综合立法。一元立法是指将所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都集中在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法典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列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多元立法是指把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规定分散到各个相关的法典之中,如对职工的责任可以归入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环境资源的责任则可以归入环境保护法系之中,对消费者的责任则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部门之中,而不再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典。综合立法是指既进行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又不排斥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散见于其他单行法之中。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当选择综合立法模式,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理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为纲,又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补充,以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的全面保护。结合前文中所认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在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职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而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则可以由一些提倡性规范、政策等来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则属于道德责任的范畴,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企业自觉履行的意识。(作者单位:1.辽宁大学法学院;2.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项目:本论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及其法治化研究》结题成果(项目编号L14BFX0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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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殷格非.关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思考[J].WTO经济导刊.2015(01)
[3] 赵钧.郭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遵循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J].WTO经济导刊.2015(03)
一、公共管理形式的具体概念分析
(一)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具有广泛性的公共特点的管理组织,而且在社会中不以经营利益为目的的事务组织活动都是公共管理模式范围内的,例如,广泛社会自治力量组织的活动、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它们都是由公共管理主体管理范畴内的,这些组织通过与政府一同进行合作,有效开展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并且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管理目标进行相关公共管理工作。但是近几年,在公共管理工作中,有效人认为可以将公共事务交给私人自主进行公共管理,进而出现了将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包给私人组织管理工作的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由于私人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与公共管理思想不符,所以不可以将公共事务交给私人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共事务能够正常实施。
(二)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服务于公共事务,主要是通过提高社会治理活动效率来体现的,它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社会发展,也确保我国共享社会的成就发展。公共管理目标体系是具有多层次特点的,它最终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和促进我国各个利益发展,所以在实施公共管理体制时定要注重社会公平,有效提高社会发展效率,并对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力给与不断的支持,保障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发展带来帮助,良好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三)对于公共管理形式来说,其管理手段和管理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围绕的范围是政治、法律(政策)和管理几个方面构成的公共管理形式。现今我国社会治理过程由于过分追求专业化要求,已经脱离了政治、法律(政策)和管理的手段,而在工作是只运用其中一种手段进行工作管理,但是随着公共管理形式的崛起,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长,所以的公共事务都需要将政治、法律和管理的手段进行结合,这样才能有效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因此,公共管理的手段是法治基础之上,在通过公众参与而提供的高质量公共服务形式,通过依法治理、民主行政、科学管理三个基本方面所形成的公共管理手段。
(四)公共管理體系是通过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所形成的,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形成的纽带,也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为主要目标,传统的社会治理活动多数有政府来管理,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民主也逐渐的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机构,但公民权利也受政治途径所局限,民主治理形势完全没有发挥其作用,依然是政府垄断社会治理形势。而公共管理形式属于非政府组织和不同类型的自治力组织的管理范围,这样使得政府垄断社会治理形式受到的不小的>中击,所以政府现今已经融入到一个更大的治理体系中去了。这样公共管理系统就会表现出良好的结构体系,有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良好增强多元治理体系的互动形式。
二、公共行政形式到公共管理形式的变革过程
公共行政转变为公共管理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公共部门管理的生存环境受到影响,这样才导致公共行政形成公共管理形式。我国的公共行政在工作中一直承受着社会治理的负担,并且在工作时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二十世纪末,发达的市场体系与先进的私有部门管理意识的衬托中,我国社会主流的公共部门出现管理效率逐渐下降,活力也渐渐匮乏等问题,而且因此还引发了一系列的财政危机事件、管理危机事件和信用危机事件,由于这些因素迫使人们对公共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发展进行从新审视。
我国的公共管理形式是直接通过公共行政形式中转变而形成的,公共管理还没有出现时,政府一直以公共行政为基本社会治理形式,可以说公共行政形式通过改革形成的公共管理形式,而公共管理形式的出现就意味着,以工业社会治理模式为代表的公共行政形式的终结,但这并不代表公共行政问题的完全消失,公共管理形式一定要根据公共行政形式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公共管理形式是具有多元治理主体合作而成的形式,这样也使原有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分化和分离形式进行转变,逐渐向融合统一的形式发展。而且相关公共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要与私人管理部门的管理形式相同,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有效确保我国公共管理形式的良好发展。
三、结束语
我国公共管理形式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形式,它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具有广泛性的公共特点的管理组织,公共管理形式的主要目标就是服务于我国公共事务,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公共管理制度能为社会发展带来有利帮助,而且管理手段和管理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效保障公共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为我国社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现状
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1.1存在“两种模式”的弊端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1.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2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该采取的有效方式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2.1加强社会城市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2.3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4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
3结语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042-02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是一般的知识性课程,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主要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参与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传统力量和主导力量,除此之外,调动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能够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和前提条件。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中社会参与的力量源泉
(一)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参与――职业胜任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主力军。教育者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努力提高教师职业胜任力上。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并终身受益的课程,教师首先应该做到为人师表、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注并理解学生需求;其次,能够帮助学生培养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和关注大局意识;再者,教师应用自己深厚的理论素养、广博的知识、幽默风趣的语言和乐观向上富有感染力的情绪征服学生。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参与――未来竞争力。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接受、实践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者。一个社会只要有差异、有比较、有成败就会有竞争的存在。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步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竞争必将依然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普遍方式。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和谐的竞争关系,摒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存在。我们的教育对象要提高自身未来竞争力就必须积极参与义与利的思考、善与恶的辨析、美与丑的审问,其正确选择的结果必将使我们不断提升个人的思想境界,体验并认同自身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的存在。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中社会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分析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者的职业倦怠心理和主体性的缺失。首先,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意识形态非常强的课程,在“研究无,上课有纪律”的要求之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堂这个阵地上可以发挥的空间较小,致使老师会觉得自身价值难于得到体现。其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往往是一门课多班重复的工作状态,也极易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职业倦怠心理。再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容易出现教学体系与教材体系严重脱节的问题,致使教育者主体性缺失。因为学生往往爱听野史,对丰富的正史不太感兴趣,所以为了迎合学生口味,获得学生评教的优异成绩,有些老师把哲学讲成了厚黑学;把思想道德修养讲成了社交礼仪或者国学经典;甚至是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上成了电影评论课或者诗词赏析课,容易出现种种背离主线,严重偏离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宗旨的现象。
(二)当代大学生相应的接受能力较弱。相应的接受能力即教育对象对教育者的施教行为所具意义及其所传递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理解、判别、选择、内化等方面的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对象是主客体双重身份的统一体,学生会自觉能动地体察社会,以自己的认知图式诠释、选择、内化教育者所表达的内容并加于实践。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大学生更为关注一些较为实用的课程,对更关注宏观视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其相应的接受能力较弱,明显缺乏学习的动力和兴趣。基于学分和学校纪律的压力,很多学生虽然参与了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但内心对这类课程持有无所谓的态度。
(三)社会组织信息传递与表达的同向性与协调性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向各高校传递国家意志,高校及各级党、团组织向当代大学生进行意志的表达,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传递与表达都是同向的、协调的。但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各级党团组织的教育对象所表现出的具体问题不同,各级组织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也有所不同。针对自身的境况表达出来的信息容易出现复杂化、多样化和动态化的特点。
(四)家庭参与的自发性与被动性的问题。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家庭参与目前处于自发和被动状态。在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活动中,情感无处不在,它以一种弥散的方式对是否接受及接受的程度发生影响。接受者的情感可能会加强或减弱他在接受过程中的感知力、理解力、想象力、判断力等等。当接受者情绪状态较好时,大脑的感受力增强,反之,则感受力减弱。家庭微社会环境的和谐无疑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提供了最好的环境支持。从家庭微环境的和谐辐射成为社会大环境的和谐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家庭有目的地参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助于形成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五)网络参与的难控性。网络使“人不仅生活在一个符号的宇宙里,而且他自身也变成了相应的符号”。由于网络参与具有某种程度的隐蔽性,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意愿以前所未有的自由度和开放空间进行活动,致使参与者的个体参与行为难于受控。此外,网络传播的信息包罗万象,网络的负面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旋律会造成潜移默化的冲突、扭曲和消磨作用。
三、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社会参与的措施
(一)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社会主流思想和正确价值观以及道德要求约束和管理好自己,并以身立教对学生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可以靠群体的力量帮助教师及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群体中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觉性,提高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的能力。
(二)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搭建课程资源平台,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机融合。现在的大学生们比较活跃,他们普遍希望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加强社会实践的色彩,能让他们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地了解和参与社会。实践教学,亦可以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理论课上教师所传授的理论知识和热点问题,增强学生对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对课程的认可度。社会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高校搭建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资源平台,扩大学生参与面,让大学生们都有机会走出课堂、深入社会、亲身体验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大变化,亲身感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现实魅力。
(三)充分调动行政力,深度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首先,行政力可组织人员编写当代大学生喜闻乐见、更有新意、更接地气、内容更优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比如教材中可以加入问题引领、案例展示、图片说明等内容以吸引大学生主动阅读。其次,行政力可以在制度层面上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规律和特点在师资力量、课时安排、班级人数、实践经费支持等方面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再次,行政力可以强化服务意识,将和谐、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在实处。建立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师生沟通方式;教学区域为学生准备开水供应间;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精神食粮;饭堂为学生准备物廉价美的菜品;公寓为学生配备更多便利的生活设施;为学生开放充足的体育运动场地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服务情感体验,那和谐、以人为本的理念自然会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变成高度信任的词汇并形成惯性思维用以指导自己的为人处世。
(四)主动与学生或学生家长联系,收集丰富的素材性资源。学生的生活经验、思想观点、问题困惑等都是重要的课程资源,是教学的极好的生长点,这些素材性资源与整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系统相互衔接,将使师生双方共同体会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意义和体悟到教学相长带来的喜悦之情。同时,把这些素材性资源及时地引进教学过程中,在学生眼中会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变得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现阶段民营企业财务治理面临的挑战
民营企业大多源于个体户或家族式企业,在创立初期,由于规模较小、产品单一,许多民营企业都采用家长式的管理模式,遵循“股东至上”理念,实行高度集权化的管理。该模式的最大优势就是机制灵活、权责明确、组织结构简单,企业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运作;能使企业的委托成本最低,尽可能地保证了经营者的行为偏好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激励相容,减少了企业内部消耗,降低了管理控制的成本和难度,与市场经济有着自然的适应性。民营企业凭借这种独特的经营优势,将企业发展与出资者利益紧密融合为一体,所以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这一模式遇到的挑战越来越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社会责任思想要求民营企业对人、社会及环境的和谐发展更加关注。传统财务治理遵循的“股东至上”逻辑,更多的考虑了投资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股东、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各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与支持,“股东至上”的财务治理逻辑阻碍了民营企业的继续发展。主要为解决企业剩余求偿权与控制权合理配置的财务治理,实质上是利益相关者间责、权、利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在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兴起,民营企业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导向财务治理模式。
二、社会责任对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的影响
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的影响就是要使民营企业更加注重多边治理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由此调动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形成财务治理机制、财务治理结构与财务治理环境良性互动,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财务治理效率。
(一)社会责任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无论哪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各利益主体对企业拥有不同的权利,要求索取各自不同的权益,企业价值不仅仅是股东财富的增值,而是包括股东在内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一个企业的价值增加不应该只是使股东获益,而应该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获利。只有当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持续增长时,企业才是成功和有效率的。因此,民营企业要权衡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要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单是某个主体的利益。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必定要从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转化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二)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机制的影响 企业财务治理机制需要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服务。将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确立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时,其企业财务治理机制也要围绕这个目标确立,此时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就是在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上设置的。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确定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时,相应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也要发生变化,要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模式向不同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的模式转变。在这种模式中,不同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企业决策,为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而努力。
三、社会责任导向财务治理模式的运作机制
社会责任导向的财务治理模式要通过建立协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财务治理模式,以发挥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务治理中的作用。具体包括财务决策机制、财务激励机制、财务约束机制,各机制之间相互协作和制衡,提高财务治理效率。
(一)财务决策机制 财务决策一般包括财务决策主体、财务决策客体、财务决策信息来源等内容。在民营企业中,财务决策主体通常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客体通常是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决策信息来源于企业外部和内部,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侧重于规范研究和逻辑推导,决策结果通常要形成相关的决议。在财务决策主体中,董事会具有实际的财务决策权,负责战略性决策执行的制定;股东大会具有最终的财务决策权,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性决策。经营者拥有决策执行权,具体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决策。
财务决策是财务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保证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只有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科学的财务决策机制,才可实现企业目标和达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的目的是在保证企业决策科学化、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同时,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在社会责任的财务决策机制下,股东、债权人等物质资本提供者,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等人力资本提供者及供应商、消费者等社会资本的提供者都是企业的出资者。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下的财务决策权配置应在机制安排上考虑提升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是:
第一,改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治理结构设计,建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董事制度。除了由股东推选出的董事之外,职工代表、独立董事、债权人董事等都应该出现在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中,并明确外部利益相关者代表对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质询、听证权力,以引导企业的财务决策。代表利益相关者的董事会不再是股东的人,而是企业资产的受托管理人,其基本职责就是对民营企业的财务资产进行卓有成效地运作,保持民营企业的持续价值创造。
第二,引入财务控制权相机治理制度,保证多元化的财务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影响力的大小合理分配企业剩余求偿权和控制权,形成民营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激励。当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某些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企业财务控制权就应当发生相应转移,达到财务控制权重新配置和优化,保护相关财务主体的权益。
(二)财务激励机制利益是激励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激励机制的目标,也是判断激励机制是否有效的标准。基于社会责任的财务激励机制不仅是对经营管理者、职工的激励,还包括诸如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等社会资本提供者的激励。他们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社会环境资源,对其进行相应的激励,能够改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利益分配时,每个利益主体的贡献与投入无法直接挂钩,企业利益实现过程的利益冲突就难以避免。为了使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针对利益相关者在民营企业利益实现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不同特性,应该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
由于财务治理主体构成的广泛性,各个主体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使得激励各主体积极参与财务治理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投资者一般很注重实际货币收益,称心的股利分红或资本利得将促使其积极放权给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是民营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本,对其可以通过报酬激励机制、权利与地位的激励机制,通过财务激励,能提高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增大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债权人通常关注债权的安全性,良好的偿债能力与满意的利息回报可以激励债权人给予企业更大的财务支持。职工通常对工资和岗位舒适较为敏感,满意的工资水平和适当的权利会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并提升其参与财务治理的积极性。对消费者的激励应从完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入手,在消费者中建立诚信,维持顾客对企业产品的忠诚度。对供应商应进行信誉激励,以促使其继续保持良好的交易信誉和过硬的产品、服务质量。对政府的激励源于民营企业需要寻求更好的发展环境,而政府能否提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的结果。因此,对政府的激励实质上就是企业在寻求良好投资发展环境与其他方面制约因素之间权衡博弈的过程。
(三)财务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为弥补激励措施的不足,需要采用一定的财务约束机制。约束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激励机制。社会责任理念下的财务约束机制不但要约束损害经济利益的财务行为,还要约束损害社会利益的财务行为。为了预防权力失衡而导致的治理效率损失,社会责任导向的财务治理在建立财务激励机制的同时,还需建立财务约束机制。因为单靠激励机制或约束机制并不能有效引导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激励离不开约束,没有约束的激励会导致经营管理者极度追求自身权益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约束也离不开激励,离开了激励的约束会导致经营管理者缺乏辛勤工作的动力。因此,激励与约束是相容的,只有综合运用财务激励机制和财务约束机制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财务约束机制的作用对象主要是经营管理者,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部分。
第一,内部约束机制。内部约束机制主要有内部财权制衡和行政约束。通过企业财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企业内部形成了各财务治理主体相互制衡的局面,防止某一财务治理主体权力过度膨胀不受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受到来自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方面的制约,任何使自己获益而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行政约束主要有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受托合同对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约束。
第二,外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的业绩会直接体现在股票价格上。若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体现在股票市场上就是股价下跌,增加企业被收购的可能性。一旦企业被收购,经营管理者首先会被解聘。带着这种解聘压力,经营管理者必须努力工作,提高企业业绩使股价上升,避免企业被收购,自己失去工作。经营管理者的身价通过企业的业绩直接反映在经理人市场中,经营管理者管理能力越强,企业业绩越好,经营管理者在经理人市场中的身价越高,这意味着经营管理者在以后的职业经理人生涯中期望获得的薪酬越高。相反的,若企业经营效果不佳甚至濒临倒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理人市场中的身价会越来越低,最后不得不放弃职业经理人职业而需从事其他职业。在这种压力下,经营管理者在追求其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经理人市场能够约束经营者在财务活动中的行为,使经营者为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而努力工作。
四、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中具体的财权配置
各利益主体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解决冲突的最好途径就是对各治理主体进行财权的合理配置。
(一)投资者的财务治理投资者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投资者所拥有的财权有财务决策权、收益分配权以及财务监督权。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并存时,相应的财务治理应采用共同治理和相机治理并存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大股东多被赋予共同治理下的财权,而中小股东获得相机治理机制发挥作用时的财权,即出现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状况时,财务控制权从大股东方面转移到中小股东手中。出资者依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权力机构来行使其拥有的财权,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经营管理者产生侵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时,企业股东可通过监事会加以监督、通过股东会替换管理层,转售股份退出企业的方式,实现财权配置与财务治理的主导作用。
(二)债权人的财务治理 在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债权人面临着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问题。如借款人将借款投入高风险项目,借款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上努力程度的风险,无视债权人的利益和地位向股东配派企业资产的风险等。债权人要真正的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就应该参与企业财务治理,享有财权。通过明确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权利,采用契约约束经营管理人员处置资产的行为,合理控制企业的现金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
(三)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治理 经营管理者主要行使财务执行权,即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中包括董事会授权的企业重大财务问题执行权。经营管理者除了全面掌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表现在财权的配置上有: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方案。同时对经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制,即允许经理人员在若干年后,按现价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经理人员的收益取决于股权的未来价格与现价的差额,这就迫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断努力提高企业的价值,企业价值越大,其自身的身价也越高。
(四)员工的财务治理 员工作为民营企业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应享有财务收益权和监督权。员工作为人力资本提供者应该享有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权,作为对所提供人力资本的报偿。员工作为内部所有者,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掌握真实信息,处于企业内部的员工,能直接观察到经理人的行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充分,更容易发现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行使监督权将更有效率。
(五)政府的财务治理 政府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旨在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包括制定市场规则、优化信息指导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而言,政府的公共性环境虽不为某一个企业专有或专用,但政府对公共性资本回报的要求使其成为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借助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干预和管制企业的财务行为。其财务管制的基本方式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公共利益为目标,制定公共性的财务规则,体现在各种法律中。这些规则对民营企业的财务行为包括融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行为形成强制性约束,以督促企业完善财务治理。
(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社区等)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等外部市场来实现,消费者拒绝购买企业产品,社区通过民意表达提出环保要求等,均可以对民营企业财务治理和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从而影响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财务治理机制是企业财务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能为民营企业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对内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对外形成强大的吸引力。基于社会责任的财务治理有助于形成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长期激励,实现民营企业价值的持续创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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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化网络;品牌治理;治理规范;治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06802
1引言
随着品牌价值内涵及来源的探讨逐步深入,学科间理论的融合,品牌价值研究从消费者视角及利益相关者视角共同肯定了品牌消费者及更为广泛的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社会化网络环境凸显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建设中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品牌治理相关理论研究开展时间尚短,企业品牌建设实践中的品牌治理行为也未提炼成为系统的品牌治理理论,因此,根据社会化网络的特征,从现有零散的研究中进一步解构品牌治理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对于品牌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主要概念内涵确定
2.1社会化网络
伴随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渗透,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社会化网络、社会网络、社交网络、社交媒体等概念及内涵进行解读,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社会化网络界定为借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搭建起网络虚拟社会,同时由此实现真实社交联系的扩大化与虚拟社交关系的真实化后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集合。即社会化网络是强联结与弱联结、虚拟社交与真实人际关系共同融合所呈现的社交关系形态。
2.2品牌治理
目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治理定义分别是“品牌治理是对品牌及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以及“品牌治理是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创的机制和制度进行设计,保障品牌控制权共享基础上各方的权、责、利对等”。王彦勇融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品牌治理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建条件下,通过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合作过程有效、公正与合理运行的制度安排。本文结合社会化网络的特征,将品牌治理视为对品牌、利益相关者及网络关系而进行的多层面、全过程的品牌价值共创管理。
3品牌治理构成要素分析
从品牌所有者企业的视角出发,本文将品牌治理概念的结构按思想基础、制度规范、治理对象及范围,以及关系处理方式这四个层面,将品牌治理划分为:品牌治理文化、品牌治理规范、网络关系、治理方式。
3.1品牌治理文化
品牌治理中的治理文化是指企业具有品牌共创的意识,以及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理念和行为导向。品牌治理文化代表着企业具备品牌价值共创所需的素质和基础。
企业的品牌共创意识,意味着企业认可内外部合作者在本品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作用,将合作者作为品牌价值的重要来源,将品牌合作作为品牌价值创造的重要方式。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传统,意味着企业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倡导构建品牌共建合作网络,在品牌共建的合作中吸收不同观点进行合作创新,并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处理分歧,降低合作成本。因而合作的文化是品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品牌治理开展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3.2品牌治理规范
治理规范是围绕品牌开展的,对品牌共建网络及其他品牌利益相关者进行关系处理所依据的准则。关系治理理论研究认为,得到明确规定的制度和无形规则均能有效协调成员关系。品牌治理规范中,明确的制度主要作用于在品牌价值共创过程中联系紧密、合作关系相对稳固以及范围相对明确的品牌共建网络成员及组织间,本文以品牌治理中的关系处理内容为依据,结合网络治理机制的划分,将已被制度化的品牌治理规范归纳为:品牌共建合作者遴选规范、激励约束规范、决策协调规范和利益分配规范。而根据关系治理理论研究成果,处于隐性状态的无形规则以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为主,它们在品牌价值共创依赖的多边网络和相对松散的关系网络中作用明显。
3.3网络关系
依据“网络特征优势”理论的思想,将品牌共建网络结构称为网络关系,综合Granovetter提出的节点间交互频率标准和Yang提出的社会关系亲疏远近标准,将品牌共建网络成员的网络关系分为强网络关系和弱网络关系。社会网络理论表明,强关系依存于联系紧密但范围较狭窄、涉及节点较少的关系网络,而弱关系则形成松散的社会网络,在参与者数量和网络所涉及的信息量范围方面具有优势。
品牌共建网络成员间通过互动积累关系资本形成强关系,使得节点之间相互了解程度、合作方式和节点状态都相对稳定。这种情感契约有助于形成成员间高度的内聚性与行动协调性。而弱网络关系成员各自所在主要领域存在差异,彼此间交互频率较低、品牌合作基础均较弱,与强网络关系成员相比,在未经干预的自然状态下难以集中于品牌建设。但从弱网络关系的整体结构角度出发,根据Granovetter的阐述,弱网络关系具有网络规模、网络范围和网络异质性方面的优势,因此经有效引导能为品牌价值共创提供数量、类型和途径丰富的资源及信息传递,能够通过提供不同于源自强网络关系的异质性资源和信息,从而贡献于品牌价值共创。
3.4治理方式
【关键词】社会治理 人民调解
【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2012年科研创新项目《从角色认同与价值认同: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机制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ZS188)的成果之一。
经过3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经济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东方智慧的体现,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人民调解工作曾经和正在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能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和社会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
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常态化,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兴行业与社会的新的领域不断出现。这就使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特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新兴组织不断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的自由度越来越大,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就业人口和第二产业的工业就业人口在下降,而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信息、咨询、计算机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业更是得到了很大发展。现代社会新型应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生活服务场所迅速增多,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新行业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社会组织的出现和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与新兴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物质、娱乐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阶层化的特点。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更追求行为上的独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时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多元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出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人口流动增多,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传统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活范围相对比较固定,人口的流动性较低。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原来的社会格局,社会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日益活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比较激烈的经济竞争和比较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在这种人口流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格局不断被打破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中情感的纽带越来越淡漠,而利益之争越来越频繁。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导致了以侵占财产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以增多。
尤其是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广泛,城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关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们的自我约束意识会降低,受着物质利益的驱使,人们的道德意识降低,加大了社会控制的难度与成本。
(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
现代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老百姓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主要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和社会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等几方面。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冲突,社会阶层矛盾和不同群体的矛盾越来越多。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和拆迁与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等都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矛盾,造成家庭邻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纵深推进,深层次上触及利益机制。而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机制的重建,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汇集并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加大了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
第二,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流动的加剧和大量的人口从乡村进入到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以经营户的出现,使“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农村人”减少,“城里人”增多,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这种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过去那种通过单位或组织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户现实表现,控制违法犯罪倾向,或是通过单位和组织进行有关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况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日渐失灵。现代社会要掌握居住区内的人口状况,要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越来越困难。
第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人口管理与居民家庭状况和个人状况管理的困难,直接导致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的出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变化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使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机制相对薄弱,同时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来明显,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使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而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这种种变化都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三)社会治理手段滞后,社会秩序治安化倾向明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日趋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程度的加深,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多。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对行政管理对象、手段、方法进行调整,取消一些行业、场所的审批,同时需要政府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立法滞后、职责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断档,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行业、场所秩序混乱,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使社会的治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治理治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治理的大多数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公民各种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弱小,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还不清晰,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政府还没有学会简政放权,政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很多本该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办的事还在由政府主导,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导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社会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二,政府职能与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适应,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现代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在这种全球化的进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权的认知越来越多,老百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1]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以非公有制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而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这种种管理上的不足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第三,社会治理手段简单化和单一化的倾向明显,强调刚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刚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为载体的柔性管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管理手段却比较单一,无论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还是乡村的村镇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导和行政手段为主,强调依法治理和执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执法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层出不穷,在征地与补偿中政府强势而为,强拆与强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社会稳定的维持方面采取强行阻止上访者的方式实施面子工程。这种行政主导和强势执法的刚性管理方式,并没有使社会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没有使家庭和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而更加重了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不信任。
总之,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寻求新的途径解决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
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使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因而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大有可为。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及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被法律认可、专门排解民间纠纷,解决民间矛盾的一项群众性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它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天地人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又体现了我国文化中重义轻利与道德教化为主的价值取向。[3]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朝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道路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与调解目标,民间性质与政府主导、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5]
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
(一)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定位
人民调解被认为是东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矛盾和民间纠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增多,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决民间的冲突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6]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性质来说是一项民间主导,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和实施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民间组成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与司法化的倾向,这就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查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更加准确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定位。
1.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主性与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作,是以解决民间纠纷、化解老百姓之间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与我国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很多细小的、出现在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由老百姓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组织出面解决其效果要好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司法的干预。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大力发展和培养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由专兼职人员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工作,就具有民间性的特征。所以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上,就一定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特征,政府不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发挥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作用与功能的发挥。
2. 坚持大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大调解工作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建立的由党委和政府牵头,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一项社会治理工作。大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机制,在解决很多复杂的利益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的条件探索出了不少大调解模式。[1]但是在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过多行政化和官僚化的趋势,存在着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边沿化的倾向。[2]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时,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理顺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调解工作的关系,构建合理的大调解体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上海的很多区县,强化大调解的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基础性的特征,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闵行区从2007年就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社会调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这个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是最基本的调解工作,其他几项调解工作的运作是对人民调解的补充和深化。这种以人民调节为基础建立的大调解机制模式,解决了大调解工作官僚化与过分行政化的矛盾。
(二)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机制
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作用,除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之外,还需要在人员上,经费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作上进行很多探索。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人民调解的人员队伍,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得到保障,依靠建立大联动机制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得到保证。
1.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定的人员保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如何组建合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值得探索的问题。除了社会基层政府在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力量解决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法也规定企业也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但是到底如何组建这支队伍和人民调解如何产生和人如何构成,法律没有刚性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一般有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员,主要是基层调解员队伍。他们分布在各村(居)委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等居民和员工聚集的地方。承担一般民间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二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这只专职队伍是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招聘组建,分布在地方政府组建的调解受理中心、行业性调委会及各乡镇街道的预调中心,承担各类疑难、复杂和专业性矛盾的调解工作。第三部分是志愿人员。这类人员是在职的活着退休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是以自愿者的身份出现,帮助基层或者专职的人民调解人员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比如律师、警察、医生等专业人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纠纷、医患矛盾、非诉讼案件等提供专业上的帮助和指导。
虽然很多社会治理专门化程度和创新意识比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已经组建了有着三部分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但是在很多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建设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2.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减少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工作,也是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的工作。要使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运作,就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各级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人员实施奖励。但是如何使经费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运用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各地的情况不同,采用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采取经费划拨的方式保证人民调解协会和各委员会成员的基本待遇,有的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人民调解成员在调解工作中提供的服务多少和质量好坏,为调解人员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为了使有限的经费能发挥大的作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政府购买的服务不仅仅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的服务,还包含着针对某些特殊事件需要有专门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出面进行评估和参与解决问题的服务。这种以财政支持为基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模式,可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经费上的保障。
3. 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社会矛盾的多发性与复杂性使社会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发。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单靠人民调解来化解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地都在探索大调解的格局。我们已经知道大调解就是整合各种资源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但是如何使大调解工作在运作中能有效的防止过度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倾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的机制中不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是值得思考探索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是发挥大调解工作功能,避免人民调解工作过度行政化和空心化倾向的主要途径。所谓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就是整合不同的化解矛盾部门的资源优势,使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其他组织与部门的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活力。目前我国城乡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和预防犯罪的部门很多。各地的综合治理办公室,犯罪预防和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解决中心和人事仲裁机构等都承担着解决矛盾,调解纠纷的职责。除了由政府主导的部门之外,很多民间机构和社会志愿者服务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也扮演着社会矛盾调解者的角色。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与组织很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在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使各个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大调解的联动机制方面不少地区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比如在解决医患矛盾方面温州与宁波就在具体的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文件都成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这种人民调解部门与医疗事故鉴别机构,医疗纠纷理赔机构联合起来解决问题的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1]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海长宁区在2003年就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法院系统,在法院开创人民调解调节窗口,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司法调解共同解决民事纠纷。[2]
三、社会治理创新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模式探索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有的是细小的摩擦和纠纷,有的是复杂的事件与矛盾;有的发生在亲人和家庭成员之间,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发生在个人与组织之间。由于所需要调解的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同时矛盾发生的地域和社会文化特征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有学者对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与乡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在城乡人民调解工作中,只有采用不同的模式才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3] 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相适应,就需要根据调解对象的特点与调解纠纷的性质加以分析。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把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作模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与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一)心理疏导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与纠纷。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原因很多,很多矛盾与纠纷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和情感上的对立而产生的,面对这类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双方或多方能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这类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就是心理疏导模式。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在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这种社会特征和社会心理特征导致人们对自己情绪情感的控制力的下降,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化和表面化倾向的出现,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与不良人际关系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很多矛盾和冲突,很多纠纷不是因为实质上了分歧和比较明显的利益之争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当事人之间缺乏相互的理解和宽容产生的,面对这些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重点就是帮助当事人理清关系,使他们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担待,避免矛盾的激化与扩大化。
心理疏导模式在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占据有广泛的应用:家庭纠纷、亲属间的纠纷和邻里纠纷、社会生活中比较细小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心理疏导模式化解矛盾。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的调解,父母子女关系的调解和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调解,亲友之间的调解与邻里之间纠纷矛盾的化解大多都适合于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家庭、邻里和朋友关系都是熟悉人的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朋好友的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和友情之上的关系,邻里之间也是相对于其他人比较熟悉的人际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这些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和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可贵的关系。如果纠纷和矛盾出现在这种具有一定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人民调解工作中就需要从情感出发,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保持良好关系的价值与意义,使当事人在某些利益面前都能保持克制,使他们避免因为某些细小的利益之争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或者给自己的心理带来消极的后果。
心理疏导模式不但适用于熟人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在陌生人之间产生小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时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顾客与商家发生矛盾,患者与医生发生矛盾时也可以根据矛盾的性质和事件的大小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帮助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心理疏导工作作为一种促进当事人之间从心灵上接纳对方,原谅对方,不再纠缠于某些细节和小的利益的工作,它的价值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在现代这种工作不但有益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避免矛盾的激化,对降低和预防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二)居间调解模式
居间调解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在很多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人员的角色就是一个居间调解者。现代社会很多矛盾和纠纷都是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拆迁问题、旧区改造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农村的邻里宅基地纠纷和征地补偿问题、城市行车过程中细小的碰擦问题,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纠纷问题等等都是与利益有关的矛盾冲突。这类矛盾冲突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多,以上海某区为例,人民调解部门从2008年到2011年四月共受理各类人民调解事件74188件,成功化解和处理了69889件,其中人民调解员扮演居间调解角色,为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的事件是33100件,占到整个人民调解事件的近一半。这数据充分说明了居间调解模式的作用与价值。
居间调解就是当事双方产生了某些利益之争时,需要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调当事双方之间的分歧,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方式。在居间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员的角色是调停者的角色和信息传递者关系沟通者的角色,要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不但需要耐心同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而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会出现谁也不想让步的现象,也会出现一方不理性而漫天要价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不能受当事人的影响,要保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
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达成协议之后,人民调解人员要协助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新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在建立大调解机制之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被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很多纠纷的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纠纷与矛盾的解决就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的引进和专家的参与就不可避免。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所有的问题都要经由法院来判决,这就会大大的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也会增加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成本,使当事人的个人形象或者企业形象受损害,也会使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进一步肤浅化和利益化,同时根据我国以和为贵和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的文化传统和心理习惯,很多事件都采用非司法化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这些事件多为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件,一般的调解人员不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专家的参与,组成有专家参与的人民调解队伍。
现代社会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和民事案件的非诉讼和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的化解,产品质量的消费纠纷的解决都可以采用专家裁定模式。在专家裁定模式中专家的来源具有多样性,一般来说专家都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他们可以一个人的身份参与调解也可以是某一机构的成员。比如在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中,律师,法官和检查官都可以作为人民调解中的专家身份出现,在交通事故的解决中,就有专门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就是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医疗事故的调解中,医疗事故认定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就扮演者十分重要的专家角色。对于某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在诉前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也是专家裁定和参与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供应链可持续治理
中图分类号:F30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47-12
作者简介:戴勇,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副教授、博士 (上海 200241)
一、引 言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食品安全治理最近几年来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并且随着公共治理理念的提出,研究重点逐渐由行政监管转向了公共治理,强调高效、垂直、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强调食品产业链“从农田到餐桌”监管过程,强调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的监管主体等理念。公共治理模式成为目前的重要研究方向。目前的研究体现在以下方面:
分散的监管权力配置结构、监管独立性的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方式的监管风格以及孱弱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提高的四大结构因素1。因此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模式的设计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十分必要,宋强提出了大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思路,包括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综合协调功能,明确食品安全机构的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运行效率,促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治理模式的形成,由政府、市场与社会共同构成监管主体2。政府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同时,应注重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方向。
在此基础上,如何设计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保障社会化监管等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由于食品安全事件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因此作为公众利益人的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是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有效手段,其中信息的供给是重点。周应恒等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扭曲失灵的问题,增加食品安全信息供给是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的重要手段1,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考核方式和信息传递等方面存在着激励失灵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制度和信息结合的治理方式2,如政府应加大信息披露的补贴3。
同时食品监管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选择是消费者、生产商、政府等利益团体博弈的均衡解,吴元元提出了声誉机制,借助无数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将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执法4。杨光飞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微观层面上表现为我国食品行业责任伦理的缺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伦理的缺失,需要重视经济伦理观念和市场实践的有效结合。5
围绕着治理机制的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政策手段包括经济公共政策如强调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弥补作用、重视分析政策的经济影响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如强调教育和知识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分析社会共同监督食品安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方式6。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行政监管政策研究上,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企业行为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经济激励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则相对关注不足。研究中虽然涉及了消费者、社会组织等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食品安全保障的社会参与机制等的研究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由于食品的信任品属性,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着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的特点,单独的政府和市场本身无法完全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去弥补单一监管机制的缺陷。但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研究对象的局限。对食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消费者行为、企业行为的探讨上,对社会组织、政府管理的研究仅仅局限在体制和法规等范围7,没有深入的讨论社会共治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中的定位和作用。二是食品行业分类众多,既有大型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加工制造业,又有小企业小作坊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这却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常态,对这些小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还很薄弱,这也造成了目前社会共治模式的探讨缺乏针对性。三是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发达国家以新技术和微生物风险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参照,没有意识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事件主要是基于食品供应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四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技术与制度结合的研究很少,缺乏改进监管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和路径研究。因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制的重塑及相关治理政策的完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二、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型设计
(一)食品安全共治的关键要素:供应链的视角
大量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研究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但是对这些事件的解读往往针对的是单一事件,而且解读的角度可以从质量、公关、财务等方面多角度展开,王常伟、顾海英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供应链区分,认为供应链环节、主体等才是区分食品安全事件的有效维度8。基于供应链的视角,我们容易发现食品安全与供应链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食品行业是供应链高度分散产业,分散的全球供应链意味着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和事件处理的时间增加以及相应的后果严重,因此供应链的成员、层级、决策方式等供应链的内部构成将影响着供应链的风险管理,导致食品行业风险的识别、风险管理、信誉管理等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较弱。(2)食品安全与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除了供应链的内部结构之外,食品安全还与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其他供应链外部成员密切相关,从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和损失中我们发现这些成员构成了事件后果和损失中较大范围难以简单量化的损失,如社会影响、环境破坏等对于安全治理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借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来定义,其范围要比股东、投资人等狭义的利益相关者要宽泛一些,可以更好的反映食品安全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其中,大部分食品安全事件都与政府的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联系,美国的花生酱事件虽然是由微生物感染引起的,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可推卸,中国的三聚氰胺奶粉则与政府部门管理混乱、导致供应商的道德风险的监管不力密切相关。(3)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带来供应链持续发展的要求。食品安全的大部分案例从事件发生到治理完成,短的需要赘鲈拢长得往往横跨数年,甚至反复发生,如蒙牛几年内发生了几十次,因此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在供应链环境下,食品企业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都需要整个供应链的配合,供应链的结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食品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适应供应链结构,保证供应链主体作用的持续有效发挥,即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理念的引入对于食品安全的治理机制完善十分重要。
(二)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特点和要求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Sustainabl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SCM)是指通过系统地协调跨组织的核心业务流程,对组织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三重目标进行战略的、透明的集成和实现,以提高企业和企业所在供应链的长远经济效益。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有效的治理机制是关键。Monks and Minow定义治理机制为用来保证企业能够实现长期可持续价值的决策结构1,考虑到供应链的视角,我们将可持续供应链治理机制定义为焦点企业通过对内部部门、供应链成员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将供应链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整合在一起以构建企业可持续能力的决策管理与实践过程2。
一个有效的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应包括治理系统设计、政府及公众参与、志愿者组织和信息技术保障的共同作用3,其中包括了市场交易型、社会关系型、政府监管型等多种治理模式。
不同的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描述其特征,一个是合作还是非合作,另一个是正式还是非正式。关于合作,企业可以运用其市场地位和力量保证可持续战略的推进,或者在非合作的情形下,焦点企业依靠共享、合作的方法去定义治理参数和实施对供应链伙伴的决策影响4,在可持续供应链的研究中,合作和共享的机制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5。在可持续治理的框架下,社会化的作用加速了供应链之间的信息交换,成为平衡传统力量的新的合作机制6,这就使得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的合作性特征愈发明显。关于正式和非正式,正式的治理机制的决策需制定遵循清晰的规则和过程1,包括政府机构制定的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化流程、冲突解决机制条例等,正式制度往往与激励和惩罚相联系。非正式制度是在社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对行为产生广泛约束但未成文的行为规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了社会力量对企业决策行为的影响,其对行为选择只具有自律性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
因此在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要求下,我们对于食品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机制的设计希望将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通过正式/非正式,合作/非合作的治理模式的选择,实现市场、政府、社会等多方影响下的均衡,以体现供应链主体共同作用下的治理模式特点。
(三)供应链可持续治理分析框架的构建
围绕着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要求,Li等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的思路,以快速时尚产业为例建立了可持续治理的框架2。考虑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本文将在其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治理模式延伸到制度设计和保障手段,建立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型(如图1所示)。
1.目标:基于可持续供应链的三重底线:经济、社会、环境,我们将食品供应链的治理目标同样设定为这三个方面。
2.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影响的思路,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界定治理主体,我们将直接参与供应链的企业称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和零售商,将不直接参与食品供应链但对供应链产生影响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设定为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其中的社会组织指的是与食品供应链相关的第三方机构、NGO组织,例如认证、检验、鉴定等组织。
3.结构:不同供应链结构下供应链内部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称程度对治理产生了不同的影响,Gereffi等归纳了市场型、模块型、关系型、领导型和层级制五种典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方式3。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治理中,基于合作性的区分,我们选择市场型、领导型以及关系型三种供应链结构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市场型结构主要反映基于供应链的合作,是一种依托市场的团队式供应链,领导型结构强调供应链核心的作用,关系型结构则是一种弱联系的供应链结构,这三种供应链结构在食品供应链中普遍存在。
4.影响因素:我们依托供应链的结构设定,考察对该结构下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从内部参与主体特征(供应商能力和核心企业的领导性)、交易关系特征(供应链网络和交易复杂性)、外部参与主体的特征(消费者需求特征、政府监管能力和NGO能力)三个方面设立治理影响因素,对不同影响因素作用下的治理机制进行研究。
5.治理模式: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的设计,我们可以归纳出适应不同供应链结构、影响因素主导下的供应链治理模式。
6.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根据不同的治理模式,我们梳理出主要的治理制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M行制度设计:①责任认定:层层追溯、相互制约的违法企业责任认定和惩罚。②监管激励:依托政府立法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及消费者参与监督。③市场声誉:利用市场和社会治理形成的声誉体系,形成食品行业的行业自律。④信息共享: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治理中加强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的要求,构建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的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共享机制。
7.保障手段: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技术保障手段来保证治理机制的实现,包括:①建立社会共治信息的云平台,畅通公众参与渠道;②推行可追溯系统标准化建设,利用可追溯系统,建立责任认定,辅导企业实施可追溯系统;③建立食品信用档案,实施均一化的信用评级标准;④教育培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提升其自身能力和公信力,引导公众积极、理性、合法、有序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管理。
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研究
基于SSCM的食品安全治理分析框架,并参考Bush等关于可持续治理模式的研究1,我们提出如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如图2所示)。
(一)治理模式Ⅰ:核心企业 CSR主导型
该模式的供应链呈现出核心企业领导型的供应链特征,供应链围绕着一个领导企业展开,往往是食品的制造商或者零售商,如食品跨国公司主导的供应链模式。这种类型的供应链治理主要受到了核心企业可持续治理能力的影响,核心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可持续性是该类型食品供应链治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呈现出内部治理的特征,该模式治理的主体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对核心企业CSR实施的监督来实现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影响。核心企业是连接供应链内外部的桥梁,对政府、消费者及社会团体传递来的治理要求进行转化,通过公司CSR的表述一起传递到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
两类社会共治主体是该治理模式的主要外部影响因素。首先是政府,政府部门通过对核心企业CSR的监督,以及相应的行政干预、法律诉讼实现对企业内部CSR实施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建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俗继逑担来监督和引导企业完善CSR。其次是消费者,消费者对核心企业CSR报告的关注,CSR实施后产品的消费响应对于企业推行CSR具有积极的作用。
该治理模式的主要制度设计可以体现为政府规制为主,市场声誉为辅,政府应充分发挥立法作用,完善食品企业CSR的法制建设,如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环境标准 ISO14001,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作用。将相关的CSR融入食品企业管理规定,引导和推动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档案,客观公正地评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管理和监控。
(二)治理模式Ⅱ:供应链交易主导型
与模式Ⅰ不同,治理模式Ⅱ的供应链呈现出规范的供应链结构特点,供应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商在外包的基础上形成了合理稳定的分工,供应链之间的合作规范有序,如工业化流水线下的食品加工业,由于长期稳定的供应链的交易关系,使得企业之间形成了可以依赖的信任合作基础,因此链内的合作治理是该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在这种模式下,供应链的交易机制、成本成为影响治理模式的主要因素,一方面传统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发挥作用,通过市场价格等交易要素的传导可以实现治理信息的链内企业的传递,另外一个方面,稳定的供应链伦理的形成将会为该类食品供应链可持续发展构造良好的氛围,这是一种依托市场规范、供应链内部交易关系的治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外部的社会共治主体中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主要起到对于交易合作关系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形成有效的供应链内部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如媒体,可以通过对可持续发展合作成功的典型供应链企业进行宣扬,营造良好的供应链伦理道德氛围,消费者作为供应链的客户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倒逼供应链的可持续治理。
在该模式下,供应链可追溯系统将成为非常重要的保障手段,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认定和交易成本的激励惩罚将起到关键的作用,由于供应链企业间成熟规范的合作关系,对于可追溯的实施难度也会下降。
(三)治理模式Ⅲ:利益相关者主导型
该模式食品供应链治理的难度在于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食品供应链中,如农副产品加工,该供应链结构既不存在具有领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又不存在规范有序的供应链合作层级,而是体现出一种网络状的供应链结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十分紧密,是一种松散型的结构,因此内部的交易因素不足以发挥治理的作用,不仅是核心企业层面的CSR,也不仅是供应链内层面的协调合作,而是一种更广泛层级的供应链内外的相互作用,外部关系主体是该类供应链的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介入并贯穿供应链始终是该类供应链治理的关键要义,这是一种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力量的多元化的平台型治理结构。
在该治理模式中,外部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作用,而是主导了整个的供应链治理,作用如下:
1.政府:政府可以依托诚信系统,建立法律框架体系,建立标准化的可追溯流程是部门监管的重要方法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食药监、质检、贸易等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可追溯流程的标准化建设降低安全交易风险。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对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引导和扶持,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可追溯系统的实施提供基础性的平台架构。
2.社会组织:第三方组织如检验检测、咨询、教育培训等社会组织在该治理机制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监管资源的有效补充,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 就是一个全球食品贸易的认证机构,美国FDA在2010年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专门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制。在欧洲,DNV、SGS、英国食品标准局的食品欺诈检测机构FFAU(The Food Fraud Advisory Unit)等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机构和非官方组织,拥有丰富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强大的食品安全标准检查能力,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许多第三方主导的认证成为全球食品安全的重要标准,如Global GAP就是适用于全球范围农产品认证的自愿性私人标准。
同时社会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同样重要,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对于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监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新媒体例如微信对食品安全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另外一方面媒体为迎合公众需要产生的畸形的报道也是需要规范和引导的。
3.消费者:消费者的参与也是社会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态度、觉醒、消费者的评价排名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对于食品安全执法、源头发现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消费者通过与制造商的合作联盟,建立生产者―消费者联合型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生产决策中,西方社区支持农业组织(Community Support Agriculture,CSA) 就属于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截至 2007 年美国的 CSA 型组织便达到12549个。近年来,我国都市中蓬勃兴起的“租地种菜”联盟也是生产者―消费者联合的新尝试1。
利益相关者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丰富和多样化,政府的立法监督、信息披露―传播―反馈整合基础上的信息共享、根据可追溯系统的责任认定机制、市场声誉机制都是有效的制度组合,可以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作用。
该治理模式主要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和可追溯系统来实施保障。首先是依托可追溯系统,建立基于RFID/条形码的可追溯技术和包含item级/ batch 级以及case级的可追溯层级系统,利用可追溯系统实施one up one down 的食品可追溯。其次是依托信息共享平台,首先构建信息生产的编码系统,实现有效追溯信息的记录与分级,第三利用编码系统,基于条码标签/RFID建立信息披露准则、传播途径,最后考虑大数据技术下的消费的信息反馈与评价。从信息共享、技术集成等方面构建这样一个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关键控制点的方法实现对信息各阶段的监督控制。另外,教育培训也是该治理模式的重点,通过教育培训激发消费者意识和社会媒体组织的规范性运营。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比较
我们将上述的治理模式进行比较(表1),发现三种社会共治模式,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核心企业主导型,是一种链内核心企业(in chain)为权威力量的治理模式,其对供应链相关成员的合作型要求有所降低,对其的治理是政府立法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的正式的治理机制。
其次,供应链交易主导型是一种依托供应链交易规则沿着供应链结构层级传递(of chain)的治理模式,供应链的正式合作关系是该治理机制的基础,政府通过交易规则的监督,社会力量通过供应链伦理,用脚投票等方式影响到了供应链内部治理的伙伴选择、流程、绩效。
第三,利益相关者主导型则是一种链外治理力量渗透到链内的模式(through chain),该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对供应链从投入到产出的全程的贯穿式介入,利益相关者成为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非正式的社会道德,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的结果。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案例研究
根据上述的食品安全共治模式,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验证。在食品安全的研究中,零售端的食品安全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以零售链为例(retailer chain)进行研究。我们考察三种常见的零售链:
(一)自有食品链
该供应链主要依靠零售企业为核心,如连锁店的大型零售商,他们往往在销售品牌食品的同时,也会生产销售自有食品(Private-label),根据统计,自有食品的销售往往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 在欧洲部分地区,市场份额占到20%左右。这里我们以英国的Tesco为案例来分析该类企业是如何依托CSR管控自有食品安全的。
Tesco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①经济责任,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②环境责任,关注环境保护,避免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③伦理责任,确保食品质量,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对员工提供安全保障和相应培训;其中转基因食品、杀虫剂使用和重金属超标以及有机食品的关注是CSR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Tesco的社会责任体系,Tesco开发了3800自有品牌产品。Tesco公司对于所有的自有品牌产品,严格甄选合作伙伴,由经验丰富的技术经理专门负责管理与指导,对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制订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产品上市后通过专业审核人员的供应商监督、技术经理对工厂的无预警随机拜访等等,帮助供应商提高其生产质量或其他技术能力,使供应商成长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同时,Tesco委托国际知名的独立检测机构及政府检测机构对产品定期进行监督检测,确认产品符合BRC(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及Tesco内部的要求如TNC(Tesco Nature Choice)、TFMS(Tesco Food Manufacturing Standard),对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同时,供应商需按要求在生产质量管理系统中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以确保制造商的原辅料的来源及实际生产过程可追溯。其中,英国政府通过对BRC标准的支持,要求Tesco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促使Tesco通过强化CSR的实施来保障食品,消费者通过对CSR的关注,影响到了企业食品安全的治理。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Tesco自有食品链的监管中主要依托了Tesco的CSR,将其标准流程作为供应链食品安全管控指南。
(二)品牌食品链
该供应链指的是依托供应链关系,零售商负责销售制造商的品牌食品。考虑到研究主要是以零售端为对象,因此我们选择零售端和制造商(供应商)的合作型案例。其中合作社作为新鲜农产品供应链中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被广泛的使用,我们以荷兰草莓生产合作社的案例来分析,在该案例中草莓供应商(农户)和零售商建立了纵向一体化的股权结构安排,研究表明依托供应链层级的合作社模式比单纯依靠市场治理的合作社模式取得更好的食品安全绩效1。
荷兰的某草莓供应商建立的合作社有354名成员,以自有品牌的方式销售产品,年销售额为3亿欧元,其中75%的销售是通过直接与零售商签订合同完成的,零售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了合作社的治理。合作社负责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和信息提供、农产品检验。在合作社内部,投票权按照一定的产量比例进行分配,该合作社投资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提供包装、配送服务,每年都有针对新规则、新设备、新产品的成员培训,建立了食品安全的保险制度。该合作社成员的治理程度较高,通过社员大会与信息披露制度,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通畅,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形成了监管机制、检验检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是保障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所在。
合作社与零售商的对接是以草莓为媒介,以合作社、零售商为实施主体,基于供应链实现。合作社通过合同向零售商供货,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和持续发展的空间。零售商直接从产地采购,能够稳定货源,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种稳定的供应链结构通过零售商的股权投资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该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通过纵向一体化的股权结构有效降低供应链内部交易成本,依托供应链内部层级的交易型治理机制能够很好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其中外部的治理力量主要通过对内部交易治理机制的监督和强化来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GlobalGAP认证来实现监督,消费者则通过对产品的购买来表达意愿,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食品安全控制主要依赖于供应链内部结构的治理,食品安全机构的支持力度高,治理机制比较正式化。
(三)松散市场链
在零售链中,还有一类属于依托批发市场、交易市场的一种供应链,在该类供应链中没有严格的层级体系,供应链伙伴关系不紧密,属于一种松散的市场的食品链,这种供应链由于缺乏来自供应链内部治理力量的约束,主要靠社会共治完成即利益相关者主导,我们以水产品中的小规模渔业为例,来探讨该类供应链的治理。
小规模渔业是全球重要的海产品提供方,占据了全球渔产量的50%,由于小规模渔业的规模小,尽管小规模渔业中有零售商的直接采购,但依托交易市场如水产批发市场进行交易是其零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几乎全部是在现货市场完成的。与小规模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环保问题一直是小规模渔业的重点,但同时食品安全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最近这些年多尺度的治理模式(Multi Scale Governance)逐步成为主要的模式,如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渔业1案例的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多尺度的治理方式下政府、利益相关者、消费者都可以参与到其中。其中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治理模式如下:
首先,隶属于农业部的全国渔业和水产业委员会(CONAPESCA)整体负责渔业的食品安全问题,旗下的国家渔业研究中心(INAPESCA)负责科学和技术的部分,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政府决策、提供食品安全建议给政府部门。其次,利益相关者通过NGO等社会组织的安排参与到渔业计划、生产、物流配送、市场交易等供应链环节的决策与监督。第三,在市场交易方面,主要通过产品的质量检测来防范食品安全。第四,消费者可以通过追溯系统查询产品信息来源。
这种多规模的治理模式在层级上可以分为基层和上层。在基层通过渔民合作社建立自治机制,并在渔民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汇总,形成地区性的渔业联合会,然后再汇总到全国层面的渔业联合会,其中最大的一个,包括32个地区组织,2685个合作社。多参与主体互相联系、合作管理是多尺度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我们注意到,在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的渔业治理模式中,NGO发挥了重要的作用,AGS(Alto Golfo Sustentabl)就是一个多利益相关者的NGO,其成员包括工业和手工渔业部门、虾营销公司的代表,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食品的安全,帮助政府推行了梭子蟹渔业管理计划。主要作用包括:①NGO深入参与到渔业供应链从投入到产出的全程(例如生产计划、物流)的整个环节,为企业提供决策建议。②NGO不仅帮助小规模渔业建立了从底层的合作社到上层联合会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帮助这些合作社获得了参与当地渔业规划的决策权力。③NGO帮助建立了水产品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实现供应链的信息共享,如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建立供应链成员间正式和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渠道,值得注意的是,NGO等利益相关者建立了社会学习机制,通过学习教育、贯彻食品安全的要求。通过设置基金,鼓励食品安全的研究。④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NGO大力推行MSC(The 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标准,帮助建立海产品可追溯性产销监管链体系,例如建立了下加利福尼亚龙虾的MSC认证。
墨西哥加利福尼湾的渔业治理模式可以看成是一种基于NGO的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治理作用,在政府制度、渔业市场和第三方标准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
三种不同零售链的案例丰富了前述的治理模式理论模型,对其总结如表2所示。
五、结论与建议
论文通过对食品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研究来解决社会共治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问题,基于主体-结构-影响因素-治理模式的供应链可持续治理框架,设计了核心企业CSR主导型、供应链交易主导型以及利益相关者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
从基于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在不同的供应链结构下,社会共治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三种治理模式从法律监管、交易流程完善和信息平台提供三个方面提出了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政府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规范和激励社会共治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引导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
(一)完善的立法体系:为监督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因此我们应该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基本法的构建和完善为依托,建立法律框架体系,在基本法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第三方组织介入的可执行条例。另外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强化对核心企业CSR的监督要求,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鼓励和倡导社会媒体包括新媒体通过大数据、即时通信技术等新型技术加强监督,关注舆情监控,推动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可追溯系统的建设。
(二)标准制定与流程完善:实现政府制定标准,依托社会组织实施
在内部交易为治理主体的供应链中,政府应通过流程的规范来引导交易中的食品安全。全球可追溯的标准和流程的主要制定者GS1就是一个非政府的第三方组织,当然我们国家目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组织,发挥不了完全的标准及流程功能,但是我们可以两步走,一方面,政府通过食品可追溯标准的制定和导入的行政治理方式影响食品供应链决策,另外一个方面,利用社会中间组织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召回及追溯实施流程规范,政府应通过社会服务购买、税收减免、转移支付等方式,大力培育召回检测、信息、可追溯实施辅导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担任可追溯流程的实施方。
(三)社会平台的建设: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