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化托管服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为了提高档案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必须对档案馆的职能进行准确的定位,这样才能更好的拓展档案馆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中,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工后,不同的组织有着不同的职能,社会分工可以推动社会不断的进步,而且社会分工也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档案馆有着特定的职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需要对档案馆社会功能进行准确的定位。档案馆是我国重要的服务机构,档案馆的工作人员需要对档案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保管,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提高档案归档的准确性。
档案是一种原始的记录资料,档案馆中收集的资料是对不再发生作用的材料,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将这些档案归档在不同的类目下。档案是一种记忆工具,其在社会中发挥着记忆的功能,在积累档案的过程中,可以增加社会记忆的丰富性,记忆的完整度越高,则社会化程度也越高。档案馆的社会功能在于对档案的管理,也在于对于档案的利用,所以,档案馆中的工作人员应该努力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档案馆是社会中重要的信息媒介,可以通过宣传等方式对人进行教育,可以帮助广大的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就是档案馆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档案馆社会化服务的含义
档案馆社会化服务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的,档案馆在建立后,由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比较被动,通过建立良好的服务模式,可以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建立良好的服务体系,可以增加全民阅读的热情以及兴趣。在传统的档案服务模式下,档案馆服务效率比较低,而且社会大众缺乏互动的兴趣,这种模式具有较多的弊端,而且终会被新的服务理念所替代。在现代社会中,图书馆的服务模式越先进,则社会人群的受益面越广,档案馆的效用价值也越高。档案馆服务体系具有多层次的特点,从管理的角度看,档案馆工作人员应该与用户建立良好的关系,要建立以用户为导向的服务模式,要满足用户的需求,还要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才能提高用户的满足度。在制定图书馆管理制度时,一定强调用户至上的原则,从社会的需求角度,制定发展的战略目标,还有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加积极主动,只有对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才能实现对档案馆社会化服务与功能的拓展。
三、档案馆社会功能的拓展
1、增加档案的丰富性,使档案的记忆功能更加全面。档案馆想要发挥社会化服务的功能,需要建立在具有丰富馆藏的基础上,相关人员要收集更多的档案资料,这样可以满足人们对多元化档案资源的需求。传统的档案馆中,档案收集渠道比较单一,这影响了档案馆服务功能的发挥。档案馆只有具有丰富的馆藏,才能吸引更多的用户。现代档案馆获取资源的渠道越来越广,而且档案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档案包括人事档案、病例档案以及诉讼档案等等。这也说明当代社会,档案馆与公众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记录的内容也越来越详细,说明档案资料发挥的价值将会越来越大。
2、提高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扩大档案馆的建设规模。档案馆有着社会化服务的职能,这一服务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由于我国很多档案馆管理制度比较落后,而且缺乏先进的服务理念,使得档案馆社会化功能很难真正实现。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相关人员必须对传统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还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将过去松散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并制定统一的管理目标,还要不断的完善社会化管理体系,解决管理的成本,在社会上寻求更多更有效的技术,加强宣传,实现多方合作,保证档案管理机制的顺利进行。
3、以实现公共服务为运营使命。在档案馆运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积极听取用户的建议,还要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要增加工作人员公民权意识以及服务意识,要在实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打破政府的垄断,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为追求目标。在实际操作中,改变照章办事的传统方式,从执行规则到实现既定目标的转移,减少行政干预,改变争取领导重视的追求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借助市场力量实现服务目标和方式的变革。
4、改变传统的组织文化,建立新的心理契约。将行政管理转变为战略管理,改变程式化的评估标准,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的档案需求,突出各档案馆服务目标和运行状况的个性和特色,强化各档案馆管理者的色彩,实行透明的、积极的、个性化的领导方式,解除规制和放权,使管理过程如预算、人事、采购等合理化,以所针对的社会公众的认可的、符合其愿望的方式设立评估指标,即明确的绩效标准与绩效评估#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加强档案馆之间和档案馆内部的竞争,把竞争机制注入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中去。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职能;读者服务职能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184-03
1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职能社会化问题的讨论[1],虽然经历了25年的进程,但就其争鸣主题范畴而言,仍集中在“大学图书馆是否应向公众开放”方面。支持者的主要观点是:由于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而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非常丰富,所以高校图书馆应该加入公共图书馆对外开放的行列。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是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要求而展开,人员编制根据服务群体的总量定编。由于馆舍、技术、人力、安全问题等因素的制约,高校图书馆不应该承担社会化阅读这个责任。
在讨论进程中,似乎支持者的观点在逐渐占据着上风。最能显现这一点的是对我国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两个文献的明确表态。其一,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明文规定:“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2]。其二,2005年夏天,“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在武汉大学举行。与会60余位馆长或馆长代表签署了《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以下简称《武汉宣言》)。《武汉宣言》中明确宣告:“大学图书馆的资源应在满足本校读者需求的前提下,努力向社会开放”[3]。前一个文献表明了官方对于“大学图书馆是否应向公众开放”的肯定立场,后一个文献则表明了“向公众开放”的服务主体们达成一致的积极响应态度。
然而,官方的立场是有前置要素的,即“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地向社会开放,《武汉宣言》的“义务主体”也只是我国2300多所高等学校中的60余所[4],仅占我国高校总数的2.61%,难以代表全国高校图书馆的在“是否向公众开放”方面的态度。从具体实践来看,除极少数高校图书馆接待社会读者外,其他高校图书馆都因为种种原因未曾涉足,致使高校图书馆向公众开放举步维艰。就一般读者而言,对于高校图书馆“是否向公众开放”的态度,也是“赞成与反对者持平”[5]。
对此,有些学者则从更深的层次上探讨了这一问题。认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提法和相关表述,是对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误读。这种思维的简单化和定位的片面性,会引发无谓争论,造成思想混乱,引发高校有关决策者的抵触情绪,造成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服务热情,降低工作起点,制约服务创新,误导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实践,贬损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价值。应将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和工作表述为“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可以涵盖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所有形式和内容,以利高校图书馆因地制宜地开展为社会服务的工作,体现高校图书馆的社会担当、人文关怀和普世精神[6]。
由此,在我国文化界又引发了“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化”这一新的命题。由于“服务社会化”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涵盖内容涉及到高校图书馆众多业务领域,在此,笔者将探讨的范畴限定在读者服务领域,以“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化拓展”为题,予以初步分析。
2 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属性及社会化服务职能
关于高校图书馆的属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中明确表述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7]。这就是说,“一个中心,两个基地”是高校图书馆的本质职能所在。而“两个基地”中“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显然具有社会化属性。
高校图书馆社会化属性的理论依据在于其文献资源建设投入的公共性,即大学图书馆及其文献资源建设的钱来自于纳税人,此类资源本质上应归类于公共资源,纳税人当然有权利享有自己应得的公共资源。而这种资源的公共属性,又决定着高校图书馆服务的公益性,仅管这种公益性的体现方式与公共图书馆具有一定的差别,但归根结底是为公众服务的,是具有普惠意义的。沿着这一理性轨迹分析,从法理上讲,在高校图书馆面前,读者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因而高校图书馆理应对社会开放,接纳社会读者和团体,允许他们查阅馆藏信息资料,为他们提供服务,满足其对信息的需求。从促进社会发展的实际效益上讲,这样既有利于高校图书馆的自身发展,又能节约社会资源。
一、南阳市土地托管现状
南阳市是农业大市、粮食生产大市,农业人口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全市耕地面积1060万亩,近700万农村人口,其中常年外出务工近300万人,农业兼业化、副业化、劳动力弱质化问题突出。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南阳市积极推动土地托管,探索出了一条以规模化服务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目前,培育土地托管组织4826个,包括龙头企业298个、农民合作组织3095个、家庭农场1156个、其他组织形式282个,托管土地面积已达200多万亩。托管农户亩均可增收300元。
当前南阳市土地托管服务形成了两种土地托管类型:一是土地半托管,也叫“菜单式”托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中从种到收各环节的服务项目如深耕疏松、田间管理、秸秆还田、机播、机收、烘干、储存、加工等制成“服务菜单”,农户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服务项目,“点菜下单”、签订服务合同,服务结束后由农户验收作业质量,托管组织与农民结算服务费用。半托管的优势在于,这种规模经营的形式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强的特点,更受广大兼业小农户的欢迎。例如,社旗县盛康家庭农场利用自身的技术、农机优势,发展半托管服务,为周边农户提供机耕、机播、机收等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二是全托管,也叫“保姆式”托管,农户与土地托管组织签订土地托管服务合同,将土地委托土地托管组织全权管理,实行从种到收全过程、全环节的托管服务。全托管的优势在于,可以打破户与户的土地边界,实现土地成方连片,既增加了耕地面积,还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平整土地、兴修水利设施,实施“六统一”经营模式。“六统一”是指统一耕地、统一配肥、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收购。从而使土地、良种、技术、管理、大型农业机械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机结合,有利于全面实现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经营。例如,方城县供销社整合各种植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成立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联合社和农机专业合作联合社,整合农业机械380台(套),为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全过程、系列化服务。
二、土地托管产生的社会背景
所谓土地托管,过去一般称为土地代耕代种,是指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的农户将农业生产的部分或全部活动托付给土地托管组织代为耕种和管理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形式。在土地托管之前,已有了各种各样的土地流转形式,比如小规模的土地流转,通常限于亲友邻居之间,容易造成转入户的惊夺性经营,引发各种纠纷。再如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但实际效果并不佳,原因在于:一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90%以上的耕地都是流转过来的,可以称为土地租赁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经营主体有一个特殊问题,土地流转租金的支付是在农业经营开始之前,不但租金成本高昂,资金投入压力也很大,支付了流转租金,农业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捉襟见肘。近几年,土地流转价格持续上涨,部分地区土地租金已经进入“干元时代”,占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成本的60%以上,从事粮食生产已经无利可图。加之粮食价格下降,各地频频出现新型规模经营者退租、转租、跑路事件。
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农外转移是一个渐进性、长期性的过程,存在着转移就业不稳定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障碍。农民对土地流转并不放心,担心流转出去难以按时收回,他们成为隐形失地农民,由此,制约了农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发展。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相比,其优势在于,农户不仅保留着土地的承包啵也保留着土地的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农户仅是享用土地托管组织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并照单付费。这是一种“小农户、大雇工”的经营模式,农户支付的仅仅是相当于雇工的工资等费用,并且可以随时收回土地自己经营。土地托管组织避免了土地租金的支出,大大减少了生产成本的压力和经营风险。可以说,正是在土地流转遇阻的形势下,土地托管模式才应运而生。
三、土地托管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稳定了粮食生产
当前由于粮食种植收益低,土地流转容易出现非粮化现象。调研中发现,当土地租金超过每亩800元时,种粮无利可图,很多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不从事经济作物种植来提高收益,以支付租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生产的非粮化现象。而土地托管以后,无论是半托管还是全托管,农户仍然拥有土地经营决策权,种什么由自己决定,土地托管组织根据农户要求提供社会化服务。与其他经济作物相比,粮食作物市场风险小,收益稳定,大多数农户在与托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时,一般要求种植粮食作物,以回避市场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解决了耕地的非粮化问题,还稳定了粮食生产。
(二)增加了农民收入,实现了农户和托管组织的“双赢”
土地托管增加的效益可总结为“三增、一降”:即增产量、增效益、增收入、降成本。增产量,托管后,普遍使用新品种、新技术,单位面积产量得到较大提高;增效益,土地规模经营使土地、良种、管理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机结合,提高了现有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增收入,托管农户比流转土地的农户和自己耕种的农户获得了更高收入;降成本,通过集中采购农资、实施科学管理、降本节耗等多种途径,土地规模经营的要素投入成本和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例如,社旗县盛康家庭农场,托管农户土地以后,亩均增产100斤左右,通过农资集中采购、机械化作业和订单预约,全程生产成本可降低10%左右,亩均收益可以增长30%以上,实现了农业土地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提升。“土地还是那块地,变成土地托管后,全镇农户增收300多万元;农机还是那些农机,高效调配,效益就提高上百万元。”
土地托管组织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其利润来自于多个方面:一是机耕、机收等项收入,二是种子、化肥等生产要素的批零差价收入,三是田间管理提高粮食亩产而增加的收入等。对于农户来说,托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用、农资费用都低于市场价格,农户还能从亩产增加中按比例分享农业收入,最终实现农户和托管主体的“双赢”。
(三)推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土地托管产生成效的原因在于,目前托管组织不仅是一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农业提前、产后的外部服务,而且是一个全新的农业生产主体,深入到农业的产中环节,代耕、代种、代管,把先进的技术、理念和现代生产要素引入农业生产当中,实现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不利情况下,土地托管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不仅解决了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推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深入实施土地托管的对策建议
(一)着力加强对“土地托管”的科学引导
土地托管作为农业经营形态的创新形式,是一种适应当前农村劳动力结构性变化和农业兼业化而出现的新经营方式,也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在发展初期,还面临社会化服务不太规范、土地难以集中连片、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制约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引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土地托管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单纯依靠行政措施强力推进,鼓励土地半托管、全托管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的发展。需要掌握土地托管发展的规模和未来趋势,着力解决好土地托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切实加大对土地托管的扶持力度
建议对土地托管合作社实行重点倾斜,一方面,把土地托管项目纳入县市农业发展优先扶持资金范围,对土地托管服务达到一定土地规模的土地托管组织,县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贴息贷款等扶持。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帮助解决托管组织资金不足的难题。结合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等重点项目,涉农项目要优先在土地托管地块实施。国家农业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仓储建设用地等方面向土地托管领域倾斜,促M土地托管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当前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必然加大土地托管的服务成本,降低生产效率。适应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需求,要加大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和后期经营管理等问题,为土地托管及其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四)有效规避土地托管的潜在风险
由于农业容易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影响,土地托管经营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等,就可能对土地托管组织带来灭顶之灾。因此,要建立防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性农业保险政策,加大财政对粮食生产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拓宽农业保险业务范围,提高各类土地托管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引导托管组织将托管的土地全部加入农业保险,以减少和弥补自然风险给托管组织和农户双方带来的损失。
一、对课后托管的界定
欧盟将“课后托管”界定为在义务教育范围外,针对学龄儿童的、儿童定期使用的任何相关安排,以便他们的家长或看护者能够参与就业、培训或其他活动。课后托管开始于上学结束,结束于家长或看护者接走儿童,包括对身体的照顾,社会化活动,玩耍及教育活动,也包括假期的托管。课外托管包括学校组织的托管或由机构,组织、服务团体或注册为保育员或儿童照顾者的个体提供的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提供的托管。课外托管通常但不总是以学校设施或青年中心为基础,并提供娱乐活动或辅导家庭作业。
二、欧洲国家重视“课后托管服务”的原因
托儿服务是欧洲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对于托儿服务,欧洲国家的政策关注点逐渐从幼儿(尤其是不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转向“上学儿童”的“课后托管服务”。
原因之一是因为支付得起的、优质的“课后托管服务”可以帮助家长在工作时间与孩子的上学时间之间找到更好平衡,因此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参与。例如在欧盟,提高劳动参与率(2020年欧洲75%的20~64岁人群参与劳动力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因为提高劳动力参与可以消除贫困。其次,投资于优质的“课后托管服务”可以促进儿童发展。除了为儿童提供一个能够放松的安全场所外,课外托管服务还可以促进儿童的社会及教育发展。因此,课后托管服务对于存在学习困难或来自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尤其有益。
三、欧洲国家扩大“课后托管服务”的政策举措
欧洲国家正通过不同方式扩大针对上学儿童的课后托管服务。
1.首先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计划增加课外托管服务供给
例如荷兰,随着2005年《儿童保育法》的出台,上学儿童的课后托管服务学位数量增长迅速。儿童保育部门融资结构从资助供给转向资助需求。在2007-2008学年,应家长要求,荷兰政府规定小学必须为学生提供上学前和放学后托管服务。因此,课后托管服务的学位数量在2004-2009年翻了一番,平均儿童覆盖率达到22%。
在卢森堡,课后托管服务在过去几年增长迅速。尤其增长迅速的是一种被称作“活动中心”的特殊托管服务形式。这种托管形式是2005年回应日益增长的儿童保育需求而产生,主要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法律规定,“活动中心”必须每年提供至少200天,共500小时的托管服务。另外,为了延长这些托管机构的开放时间,教育部还鼓励这些托管机构延长开放时间,以涵盖以下时间段:从周一到周六,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在 2005至2010年间,这类托管机构提供的学位数量从8000个增长到超过23700个,大部分学位都是由上学儿童占用。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芬兰年幼学龄儿童漫长的下午时间变成一个热点问题。自那时起,参与课后托管服务的儿童数量不断提高。在一年级学生中,参与比例从40.7% 提高到2011年48%,二年级学生参与比例从22.5%提高到 27.3%。未来比例还将继续提高。政府还制定了“面向儿童、年轻人和家庭福利的政策计划”,强调出台措施,确保为所有年幼学龄儿童上学前放学后提供托管服务。
2.延长学校开放时间,重新组织目前存在的课后托管服务
欧洲国家扩大课后托管服务的另外一条重要政策线是重组目前的托管服务。在大多数国家,学校上学是部分时间。延长学校开放时间,实行“全天上学”在一些国家已经进入政策议程。
英国教育大臣迈克尔・戈夫表示,政府将帮助公立学校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像私立学校那样延长到九、十个小时。这些延长的时间可以帮助那些成绩下滑的学生,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有人监督的写作业场所,尤其要确保每个学生能很好掌握数学、英语、科学、语言、历史和地理这些核心学科的知识。除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外,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安排戏剧、体育、管弦乐、辩论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品格、自信与活力。
而为了实现机会均等及支持具有特殊背景的家庭,德国政府积极促成“全日学校”的建立,该类学校属于公立性质,就是在一般的教学时间之外,让学生在学校里受到照应的一种辅导措施,尤其是针对小学生而言。德国目前正积极促进全日学校的规划与正规学校密切结合,以期发挥最佳的辅导功能。
以柏林为例,小学的正规上学时间为7:30 - 13:30,若有特殊需求,家长可以在早上6点就先将孩子送到学校,或是放学之后让孩子继续留在学校。留在学校的学生不一定就是接受额外的课业辅导,更多时候是进行一些特殊的活动。
在希腊,“全日学校”自1998-199年起开始实施,开放时间从早上7:00至下午17:00。延长的时间安排包括强制时间和可选择的早餐、午后时段。可选时段供学生选择在教师监督下做作业。教师也可能提供额外课程,如文学,外语,计算机,体育,舞蹈和实用美术及音乐等。具体日程安排取决于参与的儿童数量, 例如,可选早晨时段(7:00-8:00),规定至少有5名儿童参与。2009-2010,有近80% 小学提供延长学校时间服务。
在葡萄牙,2006年起针对6~10岁儿童建立“全日学校”。所有小学现在必须在下午15:30至17:30时间段提供“课程提高活动”, 作为新模式部分,学校应该也为所有儿童提供午餐。
爱沙尼亚教育与研究部2007年启动一项试验项目,支持在54所学校建立“全日学校”,开放时间持续到下午18:00或19:00,旨在支持家长将工作与家庭结合 。该项目非常成功,学校参与兴趣大(申请学校达到所有学校的23%)。
3.统筹各类课后托管服务
在西班牙,几个市正共同努力协调由教育中心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和其他政府机构(如公共体育中心或公共艺术机构)提供课外活动。 尽管这些服务不是新的,但重新思考如何与教育中心协调这些的服务使用是一个新的命题。即使在大多数地方该努力还处于试验阶段,但似乎是一个促进儿童发展与社会融入的新战略。
在保加利亚,由教育部提出一项建立“个人发展和创造中心”的计划,旨在为儿童提供保育服务。在这些中心,为了制定跨部门的儿童保育政策,地方,地区和学区的努力都应该被统筹。政府要求目前的课外服务机构都转为这样的中心。
在列支敦士登,自2009年以来,“日托联盟”(由私人创立)在5个市(共11市)为学前和小学儿童提供白天托管 (结合教学与日托服务)。参与小学和幼儿园与“日托联盟”合作,由日托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上学前清晨的儿童托管、午餐托管,及下午托管(包括辅导作业)。目标是创造一个与学校形成补充日托机构体系,为4岁到中学开始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托管服务。
四、欧洲国家“课外托管服务”政策关注重点
除了扩大课后托管服务的供给外,这些服务的质量与可支付性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政策关注重点。
1.质量
课后托管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质量。高质量的托儿服务可能有助于儿童的社会、情感及认知发展。
课外托管服务的质量可能指不同方面,如卫生与安全,托管规模,儿童―工作人员,提供的活动及家长参与程度等。通常包括组织质量与过程质量两个方面。过程质量指儿童玩耍、学习的托儿环境与体验到的师生互动质量;组织质量指可以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托儿机构特征,包括儿童工作人员比例,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课程管理,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学历资格和服务时间长短等。
欧洲国家课后托管服务的质量目前还缺少明确的标准和相关信息。为了评价欧洲各国课后托管服务质量现状,基于三个方面制定了质量评估标准――儿童工作人员比,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和工作人员的学历资格。评价结果显示:欧洲各国课后托管服务质量呈现多样化,这与托儿服务的公众形象、整个教育体系及社会政策的财政约束等有关。部分国家这三个指标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法国。儿童工作人员比为14∶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多托管人数,活动组织者通常拥有相应执照和文凭。
英国。法律只规定了7岁以上儿童的托管要求(3~7岁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为13∶1),对于8岁以上儿童的托管立法规定儿童工作人员比,但是政府鼓励托管服务提供者要确保最少有2名工作人员值班,建议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为10∶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大托管规模;《国家托儿服务标准》规定了工作人员的最低学历资格水平为中级(相当于接受过一年的基于现场系列模块培训)和高级(要求接受过两年这样的培训)。
德国。儿童工作人员比平均为10.5∶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为23.6人,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接受过职业培训。
瑞典。儿童工作人员比为6~8岁儿童9∶1,9~11岁儿童21∶1,对于一个班的最大托管规模没有相关规定,但平均一个班的托管人数为37人,工作人员获得大学教育学学位的占60%,其他教育程度(高中学历)占40%。
荷兰。《儿童托管法》规定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例为10∶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为4~8岁年龄组20人,8~12岁年龄组30人,工作人员都接受过中级职业教育。
芬兰。儿童与工作人员比平均为9.2∶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大托管规模,工作人员有大学学历或中等后职业教育文凭。
比利时(法语地区)。儿童工作人员比为14∶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多托管人数,工作人员都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
葡萄牙。儿童与教师助手的20∶1,儿童与教师的比为40∶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25人,如果儿童有特殊需求,则最大托管规模为20人,教师助手的学历资格是接受过中等教育,而教师通常接受过四年硕士学历教育,此外教学人员还获得其他相关培训。
保加利亚。儿童工作人员比为22∶1,一个班最多托管人数为30名儿童,规定工作人员的学历为接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拉脱维亚,儿童工作人员比为23∶1,一个班最多托管23人,工作人员是受过高等教学教育的专业人士。
克罗地亚。儿童工作人员比介于20~25:1之间,一个班最多托管人数为28,工作人员要求为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
斯洛伐克。儿童工作人员比为25: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平均为23:1,工作人员学历要求为中等教育学专业或高等教育。
斯洛文尼亚。儿童工作人员比没有相关规定,平均为16:1,最大托管规模为28人,工作人员学历资格,其中教师接受过高等教育或大学学历的占50%,辅助人员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占50%。
2.可支付性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课后托管后服务都获得某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但是各国的实际财政计划存在巨大差异。在一些国家,如爱沙尼亚、立陶宛和希腊,课外托管服务费用不贵,因为这些服务是作为公立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提供。而在其他国家,这些服务被视为私人责任,价格对于工薪家长而言非常高,最明显的案例就是爱尔兰和英国。
具体而言,欧洲国家课外托管服务收费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免费或低收费
在爱沙尼亚,学校通过“日托小组”提供课外服务。大多“数日托小组”是免费的,只有第二顿餐的成本由家长支付。在立陶宛,由公立学校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尽管机会相当有限,每周只开放2~3小时,但是是免费的。在希腊,全日制公立小学的选修课程都是免费的,大约90%的课外托管服务是在被称为“创造性儿童职业中心”进行。这些中心收费较低,每月20~60欧不等。在丹麦,低收入群体可能免于付费。在芬兰,家长可以申请低收费或免费;在挪威,部分课外服务免费。丹麦的课外托管服务价格相当昂贵,因为每天只涵盖几小时。但贫困家庭或需要额外社会政治需求的家庭可以获得免费的托管服务。
匈牙利托儿成本主要由三个渠道进行资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用户付费。绝大多数课外托管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免收费用。家长只需支付餐费。这些成本不能高于家庭收入的20%,大多数儿童都有资格获得某种形式的补贴。此外,私人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比例正日益提供,费用昂贵。
在波兰基于学校的托管服务是免费的,除了一些辅助课程活动,短途旅行和用餐涉及的费用。在许多学校,家长委员会会捐赠部分经费(每学年从3至50欧元不等) 。
(2)由家长付费,但是费用根据家长收入浮动或进行价格控制
在德国,大多数城市根据家长收入对儿童托管进行补贴,但是差异很大。德国的“全日学校”可分为“开放式”与“条件式”两种性质。“开放式”是在正规学校开放时间(7:30-13:30)之外由家长视情况让孩子提前或延迟在校,前提是学生具有特殊的社会、家庭及教育背景,费用根据家长收入而定;“条件式”则是在一周内至少有四天8:00 - 16:00的正规上学时段,报名者有参加的义务,除了餐费之外,免付其他费用。若有提前或延后的需求,则视家长收入另加费用。
在法国,课后托管服务成本由地方政府规定,通常根据家庭规模和收入按比例增减 。在荷兰,家庭收入最低的家长只需支付8%实际托管成本,最高收入群体则需支付40%的实际托管成本。在葡萄牙,家庭支付的服务费用与收入挂钩。比利时2006年将托儿成本税收折扣扩大到3~12岁儿童。
还有一些国家试图通过设定收费上限对服务价格进行控制。2002年1月瑞典规定了针对学龄儿童的托管服务的最高收费限额。在捷克,立法规定了“学校俱乐部、娱乐性俱乐部以及艺术学校服务”的最高收费额度。因此,尽管收费不是与收入挂钩,但价格非常低。另外,在斯洛伐克,为儿童提供托管服务的“学校俱乐部”是由市政府和公共机构建立,每月收费最多不超过儿童最低生活标准的15%。
(3)发放教育券
在卢森堡,2008年设计,2009年3月1日引入“教育券”。教育券发给0~12岁的所有儿童,不管其家长的收入状况如何,每周为这些儿童至少提供3小时的家庭支持(可以在托儿所、日托中心等进行)。其他时间按照不同的价格收费。21小时托管服务可以获得折扣价格(最多每小时3欧元)。超过21小时的托管服务每小时收费最多7.5欧元。每周超过60小时的托管服务,家长负全部费用。
德国2011年1月了实施了“教育补贴一揽子计划”,目的是促进来自低收入家庭儿童的社会融入。这些家庭能够获得一张教育卡,用于不同的补贴项目,包括上学、日托和在学校或日托中心的午餐等。卡上没有钱,只注明享受的服务种类。该计划由地方当局负责实施。
(4)费用较高,同时没有对价格进行限制
在波兰,由私人运营的课外托管服务为家长提供大量收费选择,可以按小时收费,按天、按月或年交费。对于最低工资收入者,每月参与私人提供的托管服务的成本负担不起,占到有一个孩子家庭的毛收入的30%~50% 。对于一名平均工资收入者,私人托管服务更容易负担,占有一个孩子家庭毛收入的12%~22% ,因此,家长收入及家庭需要托管的儿童数量影响私人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的可支付程度。
在保加利亚,学校是提供课外托管服务的机构之一。他们由州及市政府预算资助。其他托儿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同;私立课外托管服务价格高于由学校或市政府提供的托管服务。课外托管服务形式的可支付性对于低收入家庭和有很多孩子的家庭是一个问题。
意大利要求家长支付上学时间之外的服务费用。在2009-2010学年,由家庭支付的课外托管服务平均成本为每年346欧元,北部地区家庭收费最高,每年372欧元,南部地区家庭收费最低,每年291欧元。
拉脱维亚没有对课外托管服务价格进行规定。每所学校或其他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自行制定价格(获得全额补贴的服务除外)。价格根据学校财务状况、托管规模及放学后活动持续时间以及提供的服务类型,差异很大。
奥地利根据居住地补贴课外托管服务成本各异。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比中等收入家庭(79欧元)花费更多,分别为126欧元和131欧元。因此,从绝对数和相对数来看,低收入家庭都支付了较高的成本。家长支付部分占到公立托儿机构成本的10%。
在罗马尼亚,课外托管成本差异很大,从120欧元到500欧元不等。在2010年,每个家庭总的月平均收入为500欧元,这意味着相当多家庭无法支付课外托管服务 。
一、从罗山市民会馆到华爱社区管理中心
(一)“罗山模式”
罗山市民会馆是国内最早尝试政府委托、社团托管社区服务中心的结果。浦东新区成立以来,一直寻求“在社区建设中引入市场机制,营造一个突破部门分割的体制、从社区需要出发的新的综合性社区发展设施”,1996年罗山市民会馆应运而生。罗山会馆采用了由社会发展局(及罗山街道)出土地和房屋,并承担改建的土建费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运用社会捐款投资会馆的主要设施,青年会承担会馆管理的共建方式。会馆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60平方米,包括“999市民求助中心”、罗山敬老院和市民休闲中心等三大主要服务设施。自成立到2000年11月,参加活动或享受服务的市民已达71.4万人次。罗山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各方协作、社团管理、市民参与”。会馆在政府所提供的场所、资金以及指导下开展服务,与社会发展局、街道、基金会等多方协作。市民参与会馆活动、享受会馆服务,并通过参志愿者活动、派代表进入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参与会馆的制度建设。管理上则形成了管委会(由参与会馆共建的各方派代表成立)管大的决策、青年会管项目和财务监督、馆长(青年会委派会内骨干出任)负责日常事务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营管理模式。并且于2000年,依托罗山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创建了一个与母体有联系的、独立的新社会组织———罗山会馆。
(二)“华爱模式”
但是,“罗山模式”没有就此止步。2002年12月,青年会以“民办非企业”形式,在浦东注册成立了上海华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并在罗山市民会馆的基础上,将活动范围扩展到全市多个区县,先后管理了浦东新区潍坊科普中心、黄浦区人民广场街道公益组织服务总社、人民广场老年活动中心、卢湾区打浦桥街道家庭儿童服务指导中心、打浦桥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淮海社区活动中心、上海市青少年科技探索馆及天目西社区公共体育中心等十余个各具特色的社区中心。如果说“罗山模式”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托管式服务的起点,那么“华爱模式”在以下两个方面向前推进:一是以购买服务为基础的政社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二是以社团托管为基础的社区托管服务的规模化和专业化。
1.购买服务基础上的政社合作推进
第一,免费托管的“罗山模式”。“罗山模式”起步于社会组织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近乎无偿的托管服务。1996年,罗山市民会馆开张,政府以固定资产(馆舍及装修费用)投入和添置设备的形式占了大头,青年会投入47万元现金作为开办费用。根据双方协议,政府以“零租金”将馆舍提供给青年会使用,会馆运营后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等由青年会承担。1998年,罗山敬老院交由青年会管理,街道也仅对该公房免租,没有给予日常营运补贴,甚至青年会自1998年垫支的50万元开支至今,会馆财政支出的担子全压在了青年会身上。1996年,青年会投入启动资金40万元,1997年投入18万元,1998年投入10万元。1999年,在财政收支基本持平的基础上,青年会又支出10万元发展新项目。一个社区公共设施只是生产社区公共服务的一份资产,要产出公共服务,只有资产不行,而运用资产、获得服务过程中,无论服务效果如何都需要花费。这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评估小组将罗山市民会馆经营过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分类,逐一认定其公共性和经济性,制定出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成本类型与盈亏测算一览表的缘起,以期在服务收费与政府补贴之间达到平衡。第二,有偿付费的“华爱模式”。后来华爱托管的社区服务中心,超越了这种无偿托管模式,向政府有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向转变。2005年12月,黄浦区打浦桥街道办事处将打浦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委托给华爱管理。其中,物业管理通过外包方式由专业公司负责;社区文化服务则由华爱负责,包括对一幢社区中心大楼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等。打浦桥街道除了前期投入设施建设费以外,全额支付华爱在打浦桥社区文化中心的人员工资、办公日常开销、活动经费等,每年购买服务费用达200多万元。华爱则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别提供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中心现在365天不关门,每天开班数和团队活动数均在15个以上,每年服务的市民达60余万人次,服务对象涵盖各年龄段人群。2008年,石门二路街道将位于康定东路85号(原为张爱玲故居)的3050平方米的大楼改造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并委托华爱管理,第一年就支付管理费约16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物业管理、活动开展,以及水、电、煤、房租等费用。从罗山会馆的无偿托管,到打浦桥和石门二路社区文化中心动辄上百万元的年度购买费用,说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劳动付出、托管服务过程发生的正常费用的认可及相应的支付,标志着在购买服务基础上政社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背后则是政府购买服务生态的改变、社会组织地位的提升,以及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化的推进(如上海黄浦区包括打浦桥在内的10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已基本实现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
2.社会组织社区托管服务:规模化和专业化
目前,华爱托管经营15个社区服务中心,2005—2015年,华爱共服务1475万人次,年均达134万人次。截至2016年12月,该年度服务人次已达230多万,服务项目达30多项,同时华爱旗下有全职职工160余人,会员2117人,志愿者4000名。由此可见,华爱走上了专业化服务的道路。第一,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华爱托管的社区中心中,有2家是针对所有居民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4家针对所有居民的社区文化服务中心,4家针对老人的养老院/日托,以及4家针对儿童、青年的科技、教育培训需求的服务中心,从而形成了教育、体育、科普、养老、文化等专业服务领域。第二,华爱的专业化服务体现在“六个一”特色上,即拥有一条明确的服务理念、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评估系统、一个专业的培训机制、一直成熟的工作团队、一群有效的志愿队伍、一个广阔的交流平台。尤其是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社区服务模式,该模式以居民需求为导向,运用专业化的运作方法,制定流畅的制度保障,打破地域概念,鼓励居民参与,志愿服务蔚然成风,并有完整的调查评估程序。“政府主导、各方协作、社团管理、市民参与”的“罗山模式”已经更新为“政府采购,委托管理,市民参与,运作精细,职能规范,科学评估”的华爱新模式。第三,服务平台化和中介化的细化定位。在托管众多社区公共设施的基础上,华爱将自己的服务目标进一步定位为:其一是培训和建立社区服务管理专业队伍与志愿人员队伍;其二是组织非营利机构学习交流,共同提高运作能力;其三是为社区提供社区设施管理的咨询服务;其四是评估社区管理设施的使用情况。这一定位显示,华爱正在从单纯的设施托管性组织朝着平台性和中介性组织方向发展,以期为同类组织的发展,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社区设施托管活动的开展服务。
二、关于“华爱模式”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