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老人短期托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近50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
一是实现了由“国家包揽费用”向“国家,、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分扭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了费用合理负担和基金稳定筹集的新机制,从而减轻了国家、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投保、缴费、积累等自我保障意识。
二是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互济”转变,新制度对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互济,体现了分散风险和均衡负担的“大数原则”。
三是实现了由“平均主义”、“大锅饭”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新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帐户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而社会统筹部分则是贯彻了公平原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这样把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是实现了由“福利分配”向“基本保障”的转变,在计划条件下,养老成了一种福利,一种没有义务的权利,新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水平,提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格局,而国家只确立基本保险,企业发展补充保险,个人办理储蓄保险,换言之国家只承担基本保障即“有限责任”,这样可以避免陷入“高福利”的泥沼中。
五是实现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在我国现收现付制无法满足即将到来的人口高龄化高峰期养老金支付的巨额需求。同时,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看,还是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看,又不可能实现完全积累制,因而,实行部分积累制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颁布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最终个人缴费目标是本人工资的8%。1996年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20.33%,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亿元,支出1031.87亿元,累计滚存节余578.56亿元。我国的基本养老已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将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
经过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难题之一:个人帐户出现“老人”无帐户,“中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而“新人”帐户给了“老人”,出现了空帐现象。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积累式筹资模式,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国家规定,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建立,且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个人缴费年不得低于4%,最高不得高于8%,到达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转轨面临的尴尬局面,却是“老人”无帐户,更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帐户上资金严重不足,个人帐户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仅仅是视作个人缴费的年限而没有资金累积,“新人”帐户实际运作中现付给了现在的老人,帐户实际上是个“空帐”。显而易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偏差带来的空帐,使得养老保险的运作仍然停留在现收现付上,目前全国三分之二的省 (区)养老保险的确保发放面临困难,“统帐结合”的改革目标模式面临十分严峻的考验。
难题之二:养老保险基金单一的来源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筹集与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目前,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企业缴费,而企业缴费的大头又来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包袱沉重,停产、半停产和破产企业增多,相当于一部分企业在交纳养老保险时。同时承担着“新人”退休费的支付,在这重负之下效益较好的企业缴纳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使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面临如下态势。
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人数连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离退休人员人数连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据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表面上看,这种投资是安全的,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一是从1997年以来,我国连续多次下调利率,使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很难保值,更谈不上增值。二是国债现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渐降低,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也会面临亏损。
难题之三: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使现实的养老保险运作面临困难境地。
1、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地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级统筹的运作苍白无力。
按照国家规定,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但是运转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由于目前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隶属于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选目标,而省级统筹的目标则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业部门之间利益,这就出现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一致性,出现了省级统筹应承担责任与其应具有权利相脱节,出现了地方和行业一致对付省级统筹的困难局面。
2、日益膨胀的社会保险工作业务,使现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承载。
随着行业统筹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业实行省级统筹,加上失业保险的重新定位,医疗保险改革启动,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级社会保险业务与现实弱小的社会保险机构载体形成的矛盾愈来愈突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形成小马拉大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改由财政核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运行的结果是一头卡死了,经办机构不再提取管理费。而另一头财政拨付给经办机构的经费却严重不足,这一现象严重挫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性。
4、现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的决策基础。
养老保险的深化改革,特别是社会统筹和职工个人帐户、以及省级统筹的实际运转。使养老保险的信息量急剧膨胀。客观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实施更高一级管理需要拥有数据完备,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科学的管理手段和辅助决策手段;从目前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远远难以满足养老保险业务处理与管理决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备。
三、根本问题是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个以基金制计划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将主要由两大层次组成:基本层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划,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融资,按规定发放。现阶段,由于“老人”还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数,因此这个计划还要占据较大的比重,但长期看,只要这个计划的覆盖面不再扩大,那么它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萎缩,从而把养老金制度的主干部分置于第二个层次的基金制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制计划可以适时引入更多的子计划,如旨在增加投资回报的增值投资计划,旨在进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补计划,等等。在第二个层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个层次的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等等,作为以上两个层次的主要计划的补充。
在统一制度中,对于制度实施时已经退休的职工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和实施后新加入养老保险的职工有不同给付规定;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中人”过度办法。年支出的估计需要分别估计“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参加工作并加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才会发生,“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新人”同,过度性养老金体现“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的兑现。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实施时已退休的职工,以过去制度的规定给付退休金。过去制度以一定的养老金替代宰规定给付水平,同时根据工资和物价作指数化调整。某年某一年龄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于该年这一年龄上“老人”在退休当年的年工资与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宰之积,并在规定的退休金调整指数下调整。加总所有年龄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总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的累计额一次性退还其受益人,其中,基础养老金是退休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20%。根据1996年社会平均工资,在假设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卑下,可以估计出今后各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年隔热买帐。年个人帐户养老会个人帐户的累计额根据一定的缴费率和缴费工资基数,在假设的个人帐户累计利率下估计。
“中人”过度性养老金采用调整替代宰和指数化调整,指数化调整为原劳动部推荐使用。
指数化调整
过度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各年缴费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中的比值之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数
3、“新人”支出
按照统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测算方法与“中人”相同。“新人”人数根据人口预测,世界银行的预测结果估计。
(二)养老基金要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
拥有足够的投资工具,是这样的养老基金会能够存在和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使基金的投资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会自主决定的,那么,国债也将是二个基本的投资工具,因此。更具意义的将是讨论养老基金应该持有何种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进一步讨论国有股转化这种办法之前,我们还是先来探讨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过直接入市的方式来增加融资,这本来不应称其为,但事实上,以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节余,即使全部投资于股票市场,那么恐怕要有数倍的回报率才能弥补现在的养老金负债。在这样的压力下,实际上很难保证基金会自觉地成为一个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所以,在入市之前,养老金基金还是要有一个能够承担起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而增加其资本规模的途径是增持国有股。所以;我们为养老金基金持股所设计的步骤是,首先以增持的国有股实现基金资本的扩充,使其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尔后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带动保险基金入市。
第二个主要的条件是,养老金基金要有专业的托管机构去管理其投资。因此,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机构要指定一批托管人,使他们具备托管养老托管基金的法定资格,由于在基金会和托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通常要对基金托管人实行严密的监管,这种监管通常是以托管法为依据的,在我国现在还没有这样一部基金托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部法律。
接下来的问题是现在有哪些机构将来可以成为养老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在的基本养老制度中,政府规定基金要以财政专户存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这四家银行在担当着与托管机构类似的角色,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托管机构。如果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基金托管机构的话,那么,他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只能分业经营的原则。
其他有条件成为托管机构的还有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以及目前仍处于幼稚状态的本土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然,如果我们不把目光局限于中资金融机构的话,那么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或投资公司来托管养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虑范围之内。我们认为,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将会成为孕育未来养老基金托管人的母体。
(三)市场化导向:竞争性和价格机制
从完全市场化的角度出发,我们会想到让养老基金会自行决定养老金的缴费率。从原理上讲,当养老金制度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时,是能够形成一个均衡价格的。
为了保证实现这样一个均衡价格,基金会的制度必须是竞争性的。在现实条件下。建立这样一个竞争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难恐怕不在于能否建立起多个基金会——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而是在于缴费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会之间自由的流动,流动性不足将会成为建立竞争性的养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碍,而且,这个障碍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克服。
上段论述的现实依据是,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应当是实现了省级社会统筹的,假如我们以养老金基金会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为首要的选择的话。那么,在省级层次上成立基金会,应当说是选择了新旧制度之间距离最近的两个点架起对接的桥梁。然而,依附于行政架构的养老金基金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者。如果这个问题放在一个省的内部来解决,上难度会稍微变得小一点,但又有两个新的问题却会随之而来:一个是,实际上或许没有几个省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严格符合相关规范的竞争性养老基金会;另一个是,迄今为止已经实现了的省级统筹将会前功尽弃。两相对比,基金会还是要在省级规模上建立更为合适。这样问题就集中在如何把现有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金改造为最终能够导致基金的竞争模式。
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各个基金会选择自己的托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取得因会而异的投资回报率;第二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部门对各个基金会的(特别是其中的管理会计、审计、信息披露以及个人帐户的计帐等各个环节实施统一的规定;第三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制定规定缴费率(养老金价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缴费率具体决定权交给基金会,这就引入了竞争机制;最后一个步骤是,任何一个基金会都对其他基金会的会员开放,最终启动竞争。
在这样一个架构的基础上,养老金基金的缴费辜和收益率最终会稳定在某一个水平上,这将是由市场决定的竞争性价格和受益水平。当然,这里并没有包括管理费用;决定管理费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样的,即要有一个竞争性的托管人市场,政府只负责决定管理费用率的上限,认定托管人的托管资格,对托管人进行外部审计和监督,把对托管基金会的选择权交给基金会,假如这个构想能够实现的话,那么养老金基金的缴费率(包括托管费用)将是由市场决定的竞争佐价格。如果养老金的受益水平与市场决定的缴费率是精算关联的,那么受益水平不足或过度的可能性在此也会消失。
>> 上海实验:家门口的微型养老院 家门口的吊桥 家门口的“狼” 家门口的美食 家门口的香味 家门口的公园 家门口的磨盘 家门口的风景 家门口的秋天 家门口的健身潮 家门口的“新干线” 童装家门口的战争 耕好家门口的地 家门口的“档案馆” 自家门口的盛大Party 家门口的美丽“招牌” 家门口的真人秀 家门口的“取款机” 家门口的幼儿园 家门口的国际美丽盛事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上海实验:家门口的微型养老院 上海实验:家门口的微型养老院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刘亚晴")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浦兴街道长者照护之家的老人在护理员帮助下种花
“现在我们来做手指操吧!跟着我,动动大拇指……”护理员张阿姨话音刚落,91岁的季奶奶就慢慢举起了自己左手的大拇指活动起来,脸上挂着孩子般的笑容。
2015年春节前,季奶奶住进了儿子家小区里办的微型养老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街道长者照护之家。
在2015年上海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十件实事中,养老被排在了首位。其中,新增20家“长者照护之家”令人关注。
从2014年9月起,上海市民政局开始在5区7个街镇开展了“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以满足老年人社区就近养老服务的需求。
这是一种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失能失智,以及大病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
2013年上海市老龄事业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上海市户籍80岁及以上的超高龄老人已达71.6万人,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处于(半)失能失智状态。所以,老年人,特别是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照护需求,较为紧迫。
民政部给微型养老院诞生开了“绿灯”
在上海市潍坊四村一栋居民楼的一楼,墨绿色大门格外醒目――这里是“嵌入”在潍坊社区的长者照护之家。
本刊记者洗手、换上鞋套后推门进入,很快发现这里与普通养老机构的区别:仿古的明式家具、几盆茂盛的花草、挂壁式鱼缸、高挂在墙上的书法作品……像是进入了某家的客厅。
除了客厅外,这个500多平方米的“家”中还有多功能厅、起居室、配餐室、助浴室等房间,门外有一个可以晒太阳的小院。据管理人员介绍,这里可容纳附近小区的30位老人同时入住。
2013年7月,民政部颁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将养老机构床位数的要求由50张降为10张,这为微型养老院的诞生开了绿灯,“长者照护之家”是其中之一。
开办之初,上海市民政局就对“长者照护之家”的规模作出了具体要求:床位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共同努力搞掂老爸(老妈)的事”
“我们作过调查,95%的老人都不愿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潍坊社区长者照护之家负责人、“爱照护”老年人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丁勇对《t望东方周刊》说。
据丁勇介绍,长者照护之家设在社区里,是要营造一种家的氛围。在这里,老人不用穿病号服,客厅里挂的是自己年轻时候的照片和奖状,闲暇时,几位老人坐在一起聊天,看电视。闻到电饭煲里飘出米饭的香味时,老人们就知道开饭了。
因为开在家门口,几乎每天都有子女前来探视。81岁的钱奶奶,儿子就住在对面小区。钱奶奶对本刊记者说,儿子“有时一天就过来两三趟,拎点汤水,送点水果,方便得很”。
王阿姨告诉本刊记者,最初把83岁的老父亲送到这里是无奈之举。父亲轻度失智,儿女们平时工作忙,怕他在家无人照料。“我们住得近,过来看望也很方便。”王阿姨说。 浦兴街道长者照护之家的内景
老人们进来前,都要经过专业评估。评估包括老人的身体状况,子女的背景调查等多个方面。和子女们签订合同前,丁勇总不忘说上一句,“现在咱们要开始共同努力搞掂老爸(老妈)的事了。”
他牵头建起了一个潍坊长者照护之家的微信群,42个人,家属和工作人员几乎都在。每天发送老人们当天活动的照片、吃饭的菜谱等内容。家属们有什么要求,也可以在群里畅所欲言。
在传统养老院工作过的陈蓓,如今是浦兴街道长者照护之家的院长。在她看来,与传统养老院相比,老人们在长者照护之家的生活更充实,“每天组织各种康复活动,还有画画唱歌等。这在家里都未必做得到。”陈蓓对本刊记者说。
但长者照护之家也遭遇过社区居民的误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居民最初对这个新生事物充满了抵触,甚至把这里当成了临终关怀的场所,认为有病重的老人住在自己周围不吉利。”浦兴街道民政科科长代敏告诉《t望东方周刊》。
比如,当时浦兴长者照护之家开办之初,隔壁幼儿园的园长都曾带头反对。“后来我们通过多次的宣传教育,并让他们实地参观,才渐渐让这些人改观。我们希望将来,幼儿园里的小朋友还能和长者照护之家的老人们互动,共叙天伦。”代敏说。
“一碗汤的距离”
潍坊社区是浦东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一个社区,截至2014年6月底,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30.1%,比浦东新区平均比例高出近5个百分点。
然而,在潍坊街道,公办养老院只有一家。30个床位的微型社区养老院,一定程度而言,不仅能补足床位,还能将机构服务推送到整个社区范围内。
作为首批试点项目,潍坊社区长者照护之家提出了“1+4”服务模式。“1”是机构回归社会,建立面向满足社区全龄段失能失智老人多样化照护需求的复合服务体系。“4”指满足目标对象多样化照护需求的四大养老服务,即介护预防、居家安养、短期寄养和长期托养。
潍坊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和社区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由社区医院每周派全科医生来,一周两次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将服务向居家延伸,这也是长者照护之家不同于传统养老院的新特点。
不久前,潍坊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刚刚签订了第一份居家服务协议。“我们的居家服务目前可辐射自行车车程十分钟的范围内,主要为一些轻度失能失智或患慢性病的老人提供专业照护。”丁勇说。
照护可分为几类:一是生活照料,包括吃饭、洗衣、环境卫生等;二是介护,包括翻身、口腔清洁、洗浴等等;三是康复护理;四是24小时的监护。丁勇说,“这些在养老院中可以享受到的专业服务,都可以直接送到老人家里。”
因为长者照护之家就设在社区内,值班人员可以做到24小时无间隙服务。而对于一些在家里难以实现的服务,如需要借助器械的康复和助浴等,也可以安排老人进入机构接受服务。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纪晓岚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长者照护之家与老人的家之间仅有“一碗汤的距离”,这不仅便于老年人在需要时获得服务,也可使老年人坐等家中享受养老院里专业的护理、照料等服务,真正实现居家养老。
“这种服务模式符合国际上‘原居安老’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缓解当前养老院的‘一床难求’的问题。”纪晓岚说。
多年前,同济大学建筑系主任助理姚栋就开始关注“原居安老”问题。他认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机构的设置多以政策驱动而非需求驱动,效率不高,空置化严重,存在服务单一、与社会隔离等问题,对于中心城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帮助也有限。
“在社区建设小型化、家庭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让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找到场所归属感,缓解他们社会关系的萎缩状况,更容易被老人和家属们接受。”姚栋对《t望东方周刊》说。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
据本刊记者了解,目前长者照护之家多为政府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即“公办民营”模式)。
代敏介绍,浦兴街道和上海福苑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福苑”)签署了为期5年的委托管理协议,后者负责浦兴长者照护之家机构的日常管理,免费提供符合适老性标准的室内设计。
福苑运营总监强小花告诉本刊记者,福苑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咨询团队和运营团队,可以实现小型项目从前期设计到软装再到运营的集成式服务。
为保证“公办”的性质,浦兴长者照护之家的财政收支全部由街道管理,街道每年向福苑支付委托管理费,开办的第一年给予福苑适当的补贴。
“我们与福苑签订的合同有二三十张纸,对安全、管理、评估、满意率等指标都作了具体要求。”代敏说。
潍坊社区的长者照护之家也采取类似的模式,场地和装修费用由政府埋单,具体运营则交给更具专业经验的“爱照护”老年人公益发展中心。
“老年福利服务供给是政府应该负责的,但政府不能包揽、垄断,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而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等特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交由社会组织来运营管理,能提高机构运作的效率。”纪晓岚说。
如何达到收支平衡,是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策原因,与政府合作的这些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丁勇坦言,恰恰是这种“身份”面临着尴尬:一方面,只有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机构,才能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民非”的非赢利属性,又意味着其自我造血能力和资金积累上存在较大不足,抵抗风险能力较低。而且,促进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落地和实操性较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资本对这一模式的投入决心。
如何达到收支平衡,是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业内认为,床位在300张左右的养老院拥有最合理的投入产出比。而像长者照护之家这样的小型机构,要靠床位费收回房租、硬件、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难度很大。
丁勇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潍坊长者照护之家为例,现在收取的标准服务包费用是每月2980元,叠加包600元每班次,伙食费每月700元。而他们仅花在每个护理员身上的费用每年就有8万至8.5万元。这意味着,这里的30张床位,要住满28张,才能达到盈亏平衡。
但丁勇坚信,技术的进步能够带来成本的降低,他和他的团队依托自主研发的“爱照护”智能系统,正力求将长者照护之家“武装到牙齿”。“未来‘长者照护之家’要实现可持续、可复制,必然要走智能化之路。”
福苑长者照护之家的运营之路则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
根据福苑的成本测算,运营方唯有通过规模化、连锁化经营才能实现收支平衡。福苑养老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瞿文曾分析,“如果能在5公里范围内同时管理3家以上机构,管理方团队会轻松很多――至少可以实现康复师、医生等人力资源共享。”
一、问题的提出和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在讨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框架设计的问题时提出,社会保障的职能要从企业转移出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看做是由过去的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的积累所形成的划拨出来,由国有持股机构按基金预筹积累制进行委托经营(周小川、王林,199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制度引进了个人账户,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所以产生了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改革以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公式,定期地从所在单位领取退休金;改革以后,这部分退休金的现值成为政府所要承担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关于这笔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机构有不同的估计,最小的估计值是19000亿元(世界银行,1996),最大的估计值则高达76000亿元(国家体改办,2000)。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1995年的两个改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把转轨时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正在工作的职工(“中人”)和此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新人”)覆盖到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之下,在财务技术上则采取了通过该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借钱的办法,来支付同一计划覆盖下的“老人”的养老金,由此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积累的“空账”已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还是从1998年开始便出现了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从财政收入中以每年数百亿元的规模用来填补该计划的缺口。1997年,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实行全国统筹等措施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但是一直无法实现。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理论政策界提出了多种设想,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向非国有企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经过2000年的大讨论,国务院做出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10%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于2001伞6月份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紧急叫停也使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断了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支出需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经济学家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吴敬琏、林毅夫,2003)。
二、可能的“划资”方式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在股权划拨和债权划拨之间,也许08够找出第三种划拨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持股机构持有划拨的股权,在其卖出股权之前,持股处于封闭期,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国资委掌握;股权卖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现金偿还养老金负债,而公司控制权也要从国资委转移到实际购买股权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以上述咽附方式实施划拨,都还面临着另外—个问题,即划拨后的债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家拥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多家社会保障基金事会。就此而言,可能的权衡有如下两个:第
一、在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每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单独成立一个社保基金保障会,来接收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于划拨国有资产的债权,并发行债券。
第二,不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约,通盘考虑中央和各省国有资产需要和能够划拨的国有资产数量,以资产总量为抵押,按一定抵押率,分期发行债券,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按各地划拨比例进行分配;债券的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在约定回报率以下或相等,则按划拨比例向各省分配;如果投资回报率高于约定回报率,高出的部分可以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
我们还要从资本市场的视角来考察以上两种选择。首先,当投资工具供给因为划拨而增加时,如何使得投资的有效需求同时增加?其次,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多重均衡的市场,只有同类投资者的数量足够多时,才有可能形成这类投资者行为的一个局部均衡。这意味着,多个社保基金这样的长期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这似乎支持第一个选择。但是,在第二个选择中,假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选择足够多的投资托管人,而这些投资托管人的行为又能受到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那么这些托管人一样可以构成资本市场中的长期稳定的力量。最后,行为金融学的一个原理认为,投资者的多元化将有助于防范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将划拨资产的投资纳入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来,抑或是另辟新的债券市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呢?
根据改革的历史经验,第一种选择也许更容易操作。如此操作的基本模式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划拨出来的资产,同时,各省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各自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出来的资产。这种操作上的便利性所要接受的代价是,划拨计划本身不会具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所以各省主要凭借本地区国有资产的划拨来解决问题。采取第二种模式的主要障碍在于各地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来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其划拨资产。
综上所述,可能的基本划拨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股权的集中划拨,股权的分散划拨,债权的集中划拨,债权的分散划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在以上几种方式的基础之上出现某些变式,如分散划拨条件下的集中委托经营或部分集中委托经营。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应当是中央与各个地方政府协商的结果。
三、划拨后的运行方式—划拨资产的证券化
在股权划拨的方式下,社保基金资产出于变现的需要而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长期的持股机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SPV)。这种模式就其涉及的范围和运行的体制基础而言,与国有股减持是一致的,但国有股减持方案是先减持变现,后向社保基金转移现金,而股权划拨是先转移股权,后变现还债。
养老金基金等社会保障类基金具有较明确的收益率目标和支出公式,对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无止境的,通常只是要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率,所以会以权益性投资作为自己的投资导向。但是,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鲜有以权益性投资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这使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要么消极地等待着股票市场出现了足够多的权益性机构投资者以后再大举入市,要么大举入市以带动权益性机构投资者的成长。目前权益性投资的主体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但是他们并不是股票市场中的主导者。中小投资者还缺少一种能够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组织化机构来他们的投资行为。建立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养老金基金或信托投资基金,也许可以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
在增量的范围内,巨大的银行储蓄仍然有可能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但是,现在银行资金是通过某些灰色渠道(如不明确的银行表外业务),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负债扩张性投资而流入股市的,这也是银行体系高风险的—个源头。既然资本市场的运转实际上离不开银行储蓄资金的支持,那么将这种支持以透明的而不是灰色的方式提供出来,将会有助于降低银行和储户的风险。具体的做法是,银行改变其长期以来品种单一的储蓄产品结构,开发契约型储蓄产品,为储户提供养老金储蓄等契约型储蓄户头,提供高于一般性存款利息的利息回报;由此形成的契约型储蓄资金,在银行内部以独立基金的形态,交给基金托管部门单独经营,并且实行单独的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这种养老金储蓄可以是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实现形式,不排除投资于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权或发行的债券,或者进行信托投资。这样,它可以以一种更加透明的方式来扩大资本市场中的投资。
提高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及其组织化或机构化程度,将会从投资需求方面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稳定性因素,却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划拨时,作为持股机构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否应当按与普通股同股同价的原则将所持国有股变现?如果是,那么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扭曲,因为变现的融资部分地被用作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了。如果定价高于普通股,则会引起普通股市场“剧冰”。这意味着,直接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在同一个股票市场上为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而融资,可供回旋的空间实际上是很小的。“划资还债”的一个好处是可以绕开上面的问题而开辟一条新的通道,例如在现有的股市之外建立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新交易市场,其主要问题就变成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
如果是由财政部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于所划拨的资产发行抵押债券,可以避免对股票市场的直接干扰,同时也不会扭曲公司的市场价值。抵押债券的运作可以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实现。在需求方面,银行的契约型储蓄将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
债权划拨的关键问题是债券的回购和兑现。在养老金债务偿还以后,债券应当被回购或兑现。一个附带有明确的回购条款的债券发行书,将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在财政状况允许时,政府要有计划地回购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或兑付已发行的到期债券。但是,债券的回购或兑付并非是唯一的最终手段,债转股也可以成为一种选择。所以,可以考虑把这种债券设计为可转换债券。因为被抵押的划拨资产与公司本身的融资结构无关,所以,抵押品既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也可以是非股份制公司的资产。
国有股减持受挫还证明了划拨资产运行策略的重要性。不应当让投资者形成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即“划资还债”是—个短期的工作,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按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量—次性划拨完毕,并全部推人资本市场。实际的划拨过程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资产划拨可以根据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每年现金流的需要而分期分批地进行;采取股权划拨方式的,可以小批量多批次地逐渐进入股票市场。
四、“还债”方式——支付方式的经济合理性
养老金隐性债务包括“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以及“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空账”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的准确含义是以实质性资产偿还此前对个人账户的借款。这个实质性资产未必非现金不可。如果只是考虑以现金“做实”个人账户,那么短期现金流的不足将是一个决定性的障碍。但是,如果在实质性资产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期现金流的不足。因为“中人”和“新人”都还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工作期才能退休,而他们只是要在退休以后才需要支取养老金收益的现金流,所以目前而言,他们“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没有必要全部是现金,而可以是一个由流动性各不相同的多种投资工具、即到期日各不相同的金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所以,短期内可以用中长期资产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而支付相应的现金流则是一个长期性的需求。这样,以划投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以股权划拨形成的资产,都可以成为偿还个人账户“空账”的资产。抵押债券和股权划拨的作用是以实质性资产为抵押,把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欠账认可下来,并在个人符合受益条件的时候,将这部分资产变现支付给个人现金。用这样—个资产组合而不是单纯的现金来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有助于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
以上操作思路可以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相结合,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支付力度的不足。具体方式是,基本养老保险有实际积累的省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用其社会统筹现金收入的盈余部分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无实际积累省份的抵押债券或股权,由此为后者支付养老金现金流;当然,无论是以哪个省份的划拨资产为抵押发行的债券,作为国有资产,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或资产质量应当是相同的。根据这个要求,对分散划拨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化的委托经营,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为有利一些。
至于个人账户中的现金积累如何投资,应当由账户持有人自己来决策,这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对政府信用和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信心,一样会选择购买此类证券。政府对个人账户的作用在以下几点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一,切实保护个人账户所体现的个人权利,不应从中强制借款;第二,引导建立专业性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的组织化程度;第三,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并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
偿还“老人”的隐性债务只能以现金支付。在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划拨机制建立起来以后,这个现金需求主要以两个融资来源来满足:一是现行制度的社会统筹,二是划拨资产变现得来的现金。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有一些辅的财政来源,如没收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拨款等。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也为“老人”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因为没有实际积累,所以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支付名义账户本质上仍然要以现收现付的融资为来源,所以它只能代表一种支付公式的改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转轨。如果是出于“划资”前后制度衔接的考虑,也不妨保留“老人”的名义账户,只是要通过划拨资产的经营来为名义账户的支付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划拨资产运营和养老金的支付是分开的。也许还存在另外的做法,比如同样以划拨资产来做实“老人”的名义个人账户,但是这样做需要事先就产生足够和稳定的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划拨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与运作能力进行分析,然后与前者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和风险集中度的权衡。另外,以上两种做法相比,后一种做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更大。
五、结论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隐性债务 划拨国有资产
“ 为渡过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政府1997年决定把长期实行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为 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出现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隐性债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应继续付给新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另一部分是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宋晓梧 、 张新梅,2000)本来,解决隐性债务可以有很多 方法 ,比如:发行“认可债券”,具体做法是:一次性清算每个旧体制下参保人员(包括“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终止的某一时点上所积累的养老金数额;然后由政府仿照现行国债发行方式发行“认可债券”,每位旧体制下的职工得到数额,期限和利率明确的政府“认可债券”,在他们退休养老时交养老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兑付,并负责按月或按年支付养老金“认可债券”的数额可通过精算确定。也可以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但我想基于我国改革的渐进性和一些 政治 因素(执政党认为应集中力量做经济建设,“效率优先,后顾公平,稳定压倒一切”等观点),划拨国有资产,偿还国有 企业 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最可行( 以下简称“划资还债” ) ,这种观点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由国内部分经济学家提出并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但是一直没能切实地付诸实践。2001 年,中央政府曾经决定以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办法偿还国有企业的养老金隐性债务,由新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然而减持方案一俟出台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紧急叫停。党的十六大以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开始启动,“划资还债”的问题再度成为一个令人们有所期待的话题,但能否找到一个令当事各方满意的操作方案还未可知。
一、划资还债问题的提出和演变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在讨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框架设计的问题时提出,社会保障的职能要从企业转移出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看做是由过去的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的积累所形成的划拨出来,由国有持股机构按基金预筹积累制进行委托经营 ( 周小川、王林,1993) 。改革以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公式,定期地从所在单位领取退休金;改革以后,这部分退休金的现值成为政府所要承担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关于这笔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机构有不同的估计,最小的估计值是 19000 亿元 ( 世界银行, 1996) ,最大的估计值则高达 76000 亿元 ( 国家体改办, 2000) 。
但是,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 1995 年的两个改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把转轨时已经离退休的职工 ( “老人” ) 、正在工作的职工 ( “中人” ) 和此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 “新人” ) 覆盖到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之下,在财务技术上则采取了通过该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借钱的办法,来支付同一计划覆盖下的“老人”的养老金,由此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 目前 积累的“空账”已近 5000 亿元。尽管如此,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还是从 1998 年开始便出现了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从财政收入中以每年数百亿元的规模用来填补该计划的缺口。 1997 年,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实行全国统筹等措施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但是一直无法实现。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理论政策界提出了多种设想,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向非国有企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经过 2000 年的大讨论,国务院做出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 10% 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于 2001 伞 6 月份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紧急叫停也使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断了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支出需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经济学家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 ( 吴敬琏、林毅夫, 2003) 。
附表:
全国社保基金权益增减变动表(单位元)
本年数 上年数
一、社保基金权益期初余额 124,185,585,264.36 80,509,668,637.84
二、社保基金拨入、拨出
社保基金拨入额 4,908,431,759.79 47,685,138,526.84
社保基金拨出额 6,109,200,000.00
社保基金拨入、
拨出产生的基金权益
变动额 4,908,431,759.79 41,575,938,526.84
三、社保基金运营活动
社保基金运营收入 3,407,048,211.11 2,099,978,099.68
社保基金运营支出 304,713.77
社保基金运营活动产生
的基金权益变动额 3,406,743,497.34 2,099,978,099.68
四、社保基金权益
期末余额 132,500,760,521.49 124,185,585,264.36
其中:风险准备金余额 1,298,078,046.98 616,729,347.51
涞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main.asp?columnid=12但经过作者二次
二、可能的几种“划资”方式的设想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 问题 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 企业 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 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在股权划拨和债权划拨之间,也许还够找出第三种划拨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持股机构持有划拨的股权,在其卖出股权之前,持股处于封闭期,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国资委掌握;股权卖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现金偿还养老金负债,而公司控制权也要从国资委转移到实际购买股权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实施划拨,都还面临着另外—个问题,即划拨后的债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家拥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多家社会保障基金事会。就此而言,可能的权衡有如下两个:第一、在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每个省 ( 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 单独成立一个社保基金保障会,来接收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于划拨国有资产的债权,并发行债券。
第二,不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约,通盘考虑中央和各省国有资产需要和能够划拨的国有资产数量,以资产总量为抵押,按一定抵押率,分期发行债券,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按各地划拨比例进行分配;债券的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在约定回报率以下或相等,则按划拨比例向各省分配;如果投资回报率高于约定回报率,高出的部分可以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
我们还要从资本市场的视角来考察以上两种选择。首先,当投资工具供给因为划拨而增加时,如何使得投资的有效需求同时增加 其次,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多重均衡的市场,只有同类投资者的数量足够多时,才有可能形成这类投资者行为的一个局部均衡。这意味着,多个社保基金这样的长期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这似乎支持第一个选择。但是,在第二个选择中,假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选择足够多的投资托管人,而这些投资托管人的行为又能受到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那么这些托管人一样可以构成资本市场中的长期稳定的力量。最后,行为 金融 学的一个原理认为,投资者的多元化将有助于防范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将划拨资产的投资纳入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来,抑或是另辟新的债券市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呢
根据改革的 历史 经验,第一种选择也许更容易操作。如此操作的基本模式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划拨出来的资产,同时,各省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各自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出来的资产。这种操作上的便利性所要接受的代价是,划拨计划本身不会具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所以各省主要凭借本地区国有资产的划拨来解决问题。采取第二种模式的主要障碍在于各地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来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其划拨资产。
综上所述,可能的基本划拨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股权的集中划拨,股权的分散划拨,债权的集中划拨,债权的分散划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在以上几种方式的基础之上出现某些变式,如分散划拨条件下的集中委托经营或部分集中委托经营。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应当是中央与各个地方政府协商的结果。
三、“划资”后的运行方式—划拨资产的证券化
在股权划拨的方式下,社保基金资产出于变现的需要而不太可能成为一个 ( 或一类 ) 长期的持股机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个 ( 或一类 ) 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 。这种模式就其涉及的范围和运行的体制基础而言,与国有股减持是一致的,但国有股减持方案是先减持变现,后向社保基金转移现金,而股权划拨是先转移股权,后变现还债。
养老金基金等社会保障类基金具有较明确的收益率目标和支出公式,对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无止境的,通常只是要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率,所以会以权益性投资作为自己的投资导向。但是, 目前
四、“还债”方式——支付方式的 经济 合理性
养老金隐性债务包括“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以及“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空账”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的准确含义是以实质性资产偿还此前对个人账户的借款。这个实质性资产未必非现金不可。如果只是考虑以现金“做实”个人账户,那么短期现金流的不足将是一个决定性的障碍。但是,如果在实质性资产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 金融 手段,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期现金流的不足。因为“中人”和“新人”都还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工作期才能退休,而他们只是要在退休以后才需要支取养老金收益的现金流,所以 目前 而言,他们“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没有必要全部是现金,而可以是一个由流动性各不相同的多种投资工具、即到期日各不相同的金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所以,短期内可以用中长期资产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而支付相应的现金流则是一个长期性的需求。这样,以划投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以股权划拨形成的资产,都可以成为偿还个人账户“空账”的资产。抵押债券和股权划拨的作用是以实质性资产为抵押,把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欠账认可下来,并在个人符合受益条件的时候,将这部分资产变现支付给个人现金。用这样—个资产组合而不是单纯的现金来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有助于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
以上操作思路可以和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 统筹部分相结合,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支付力度的不足。具体方式是,基本养老保险有实际积累的省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用其社会统筹现金收入的盈余部分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无实际积累省份的抵押债券或股权,由此为后者支付养老金现金流;当然,无论是以哪个省份的划拨资产为抵押发行的债券,作为国有资产,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或资产质量应当是相同的。根据这个要求,对分散划拨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化的委托经营,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为有利一些。
至于个人账户中的现金积累如何投资,应当由账户持有人自己来决策,这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对政府信用和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信心,一样会选择购买此类证券。政府对个人账户的作用在以下几点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一,切实保护个人账户所体现的个人权利,不应从中强制借款;第二,引导建立专业性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的组织化程度;第三,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并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
偿还“老人”的隐性债务只能以现金支付。在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划拨机制建立起来以后,这个现金需求主要以两个融资来源来满足:一是现行制度的社会统筹,二是划拨资产变现得来的现金。除此之外 , 可能还会有一些辅的财政来源,如没收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拨款等。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也为“老人”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因为没有实际积累,所以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支付名义账户本质上仍然要以现收现付的融资为来源,所以它只能代表一种支付公式的改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转轨。如果是出于“划资”前后制度衔接的考虑,也不妨保留“老人”的名义账户,只是要通过划拨资产的经营来为名义账户的支付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划拨资产运营和养老金的支付是分开的。也许还存在另外的做法,比如同样以划拨资产来做实“老人”的名义个人账户,但是这样做需要事先就产生足够和稳定的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划拨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与运作能力进行 分析 ,然后与前者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和风险集中度的权衡。另外,以上两种做法相比,后一种做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更大。
五、谨慎的结论
本文仅仅是为权衡比较各种方案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思路。这个思路的着眼点不在于划拨什么样的国有资产,而在于划拨的方式和划拨后的运行。另外,虽然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明确地提出一个“划资还债”的方案,但是分析过程隐含了—个原则性的考虑,即划拨资产需要进行较为充分的证券化。这是为了两个目的:第一,在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帮助下,充分的证券化能够产生更大的现金流;第二,充分的证券化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被划拨资产的 企业 在公司治理方面产生 问题 。
长期而言,“划资还债”和社会统筹两种方式的比例关系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经济增长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的体系依赖度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老人”数量逐步缩减,养老金体系的实质性个人账户的比例还应有所扩大。同时,对“老人”的受益资格以及“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内涵应严格界定,与“中人”和“新人”分开,与提前退休或失业者分开。至于“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长期来讲应当向着年金化的方向推进。
巨大的“窟窿”
诞生于1995年的养老金制度被视为是中国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与核心之举。这一制度所设定的基本框架是,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社会统筹由单位负担缴费,目前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则由职工个人缴费,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养老金缺口高达1.3万亿元人民币。
老龄化社会状态下老年人口的激增是撕大养老金缺口的重要力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标准,当60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或以上时,就意味着该国步入“老龄化社会”。据此,我国在1999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截止到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接近1.2亿,占总人口的8.87%。必须面对地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进一步加深。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估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到2015年将突破2亿,而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预测,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强化,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到202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的缺口将达到6万亿元,而按照世界银行的估算,从2001―2075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可能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
最大的“庞氏骗局”
应当说,将养老金的巨大“缺口”归因于现实社会中老年人的增加并不全面,中国企业以及政府特有的历史欠账也是撑大养老金缺口的重要因素。改革之前员工退休后就不再要求他们单独缴纳养老金,而其所领取的养老金则由后来参保的新人所缴资金来补充。由此就产生了中国养老金的“现收现付”模式,相应出现了现有企业员工养老金账户“空转”的别致现象。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弗里德曼将这种现象讥讽为“最大的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的一种投资骗术,虽然这一名称用在由中国政府架构的养老金身上的确有点不文雅,但确实能够说明养老金未来脆弱的资金链条。
资料显示,我国人口赡养比目前为3:1,即三个劳动者抚养一个老年人,因此可以勉强维持现有老年人养老金的正常支取。但是,在老龄化逐步提高和退休职工迅速增加的同时,我国的生育率(一个妇女生育孩子的数量)却出现了超出预料的下降。数据表明,中国的生育率在1970年是5.5,1980年为2.29,而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在1.8左右的水平,明显低于国际上认可的2.1的“更替水平生育率”(从长期来看可以维持人口新老更替的生育率水平)。在劳动人口日趋锐减的情况下,赡养比将出现降低甚至恶化趋势。据专家预测,到2038年,中国只有2个劳动人口赡养1个60岁以上的老人,部分地区可能出现“负赡养率”的状况,即一个以下的劳动人口赡养1个60岁以上的老人。果真如此,“现收现付”的养老金模式必定难以为继。
脆弱的保障功能
由于养老金现存的巨大缺口,而且这一缺口未来还要放大,除了人口赡养比恶化这一驱动因素之外,人们在思考着另一个问题:中国养老金的福利水平是否过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在刚刚完成的国家“211”工程项目《基于保障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析和评估》的报告中明确推定: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但中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制度设计的水平。
养老保险替代率是衡量养老金福利水平的最重要标尺。所谓养老金替代率是指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即一个人退休之后能拿到相当于社平工资多少的比例。在我国政府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当年,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这一水平能保证必要的生活支出,然而,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对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已经从1997年的76%下降到了目前的47%。退休收入已经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并且两者的差距越来越大,足以说明退休群体已经是最低收入人群,并且这一下滑趋势仍在继续。
制度环境下的偏失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养老金制度的设定还是实际具体的运行都带有非常显著的中国具体经济制度和体制印痕,而在制度与体制存在着明显偏差与缺漏的基本前提下,养老金的运行与管理必然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偏颇与失准。
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是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民分别被打上了“市民”和“农民”的标签,即便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标上了“农民工”的特有称号。与“二元”经济制度相匹配,养老金制度的最初设定对准的是城市职工,即所谓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此,很长时间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完全是一块空白地带。我国直至2009年才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即便如此,目前60岁及以上的农村老人中仍高达80%以上没有被纳入养老金的保障范围,同时农村老年人月取55元的养老金标准与全国的平均水平可谓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