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老人财产托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经步入老年型社会,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应对老龄问题需要构建多元化的保障机制,除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以外,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也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强调对被监护人的控制和保护的监护理念已不能适应老龄社会的需要,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老年人自身的生理特点重新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我国老年人财产监护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19条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但这些规定因过于简单,不能完全满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受监护对象过于狭窄
民法通则第17、19条只对完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加以人身和财产上的限制,尽管在民法通则的解释中,将被监护对象扩大为痴呆,但是这种笼统的规定,不利于满足现实生活中不同健康状态下的老人的需求。对行为能力处于不同层次的老年人,法律未对其作出区分性规定。现实中很多老年人行为能力受限并不是因为出现精神或智力问题,而是因为其他一些因素,尤其是老人在临终前,往往精神衰弱或者情绪过于激动,在这种精神状态下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其对某些处分财产的决断,未必就是理性的决断,但是法律却无法将其纳入被监护的对象,近期就出现了许多老人去世后,亲属因为对其处分财产的决定不满而将财产受益人诉诸法院的案例。
(二)漠视被监护人的尚存意志
意思自治是财产处分的核心理念,即自然人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能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对老年人的监护就要在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愿望。然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往往是将身心障碍者隔离于交易社会之外,一切财产处分活动都由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无从实现。另外,我国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而并未规定意定监护,即没有赋予被监护人自由选定监护人的权利,由此导致的后果往往是监护人不能胜任监护工作或恶意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却严重限缩了本人自我决定机会,不利于老年人财产利益的最佳保护。
三、改革和加强我国老年人财产监护
(一)扩大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范围
在新的监护制度中应将因年龄增大而判断能力衰退的无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列为被监护的对象,对一定岁数以上的老年人根据其精神和智力状态的不同,设定不同程度的监护,同时进一步明确不同的监护种类,对这部分老人的保护应以辅助、照料他们的财产为主要内容。同时,扩大监护人的范围。另外,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责任的其他近亲属和朋友。然而依常识判断,老年人的配偶和父母通常年事已高,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一旦成年子女不愿承担监护职责或不恰当履行监护义务,老年人的监护职责往往成了烫手的山芋,老年人的财产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托管,从而对监护对象不利。鉴于此,立法应重新对老年人财产监护的人选的顺序作出特别规定,并且扩大监护人的范围,保障监护职责得到恰当履行。
(二)允许自由设定监护
“尊重自我决定”的理念是财产处分的核心要素,因此,应当延伸对判断不充分人的财产保护。在老年人自身心智障碍发生前,应立法规定允许老年人通过合同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处分收益权授予自己信任的被委托人,由他们进行监护,老年人判断能力丧失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立即生效。但这种自由设立须在有权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比如进行登记或者将该合同予以公证,以公证书的名义出现;此项措施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的决定的尊重。这一点已为日本等国家广为适用,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合理运用个人财产信托
关键词:高龄社会高龄者信托高龄者信托
一、引言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1]。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的需求也随之不断更新演变,各种各样的信托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当一个社会中高龄者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时,高龄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变化趋势,包括高龄者在内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的需求也会逐渐发生变动。此时,如果该社会有信托制度,那么信托如何对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将成为衡量该社会信托制度创新性的重要标准。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地区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可称为高龄(化)社会。我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857万人,所占比重为7.58%。其实,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步入高龄社会,目前人口高龄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高。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龄化的程度已经大大超出全国水平。[2]鉴于我国高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有效地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高龄者开发设计实用的信托产品,已显得很有必要。
二、高龄社会中信托活用的机会与价值
高龄化问题不仅是高龄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为了使广大高龄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全社会都应协助和支持高龄者事业。信托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重要纽带,也应当在增进高龄者福祉方面有所作为,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我国高龄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高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很罕见,而高龄者的长期照顾[3]制度相对滞后,高龄者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缺乏保障。在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高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已不断突显,同时这也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提供了机会。
1、由于高龄者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显著下降,对家庭的依赖性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4:2:1”家庭模式[4]的逐渐增多,子女赡养高龄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受到明显的冲击。而信托财产受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实行专户的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的影响,又免受债权人追索。因此,利用信托为高龄者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必将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2、由于高龄者身体和智力等方面的衰退,自身的理财能力下降甚至丧失,高龄者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以高龄者财产为对象的盗窃、滥用、欺诈、侵占、抢劫等侵害行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括照顾者)故意将高龄者财产占为己有。高龄者财务滥用(Financialabuse)[5]已经严重威胁到高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利用信托方式由专业人士代替高龄者进行理财,将有利于防范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或财务待事件。
3、高龄者大多有自己的积蓄,加上养老保险金、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高龄者个人的财产既稳定又能持续增加。并且,随着高龄者群体变得越来越富裕(尤其在大中城市),高龄者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正在成为重要的投资群体。但是,目前市场上适合高龄者投资的金融产品非常少,极大地制约了高龄者财产的有效利用。信托制度兼具安全、专业管理与持续的功能,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会因委托人去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断,但在信托制度下,即使当事人去世或丧失意思能力,信托关系仍不中断。因此,信托可以帮助高龄者进行一些成本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资或者特定目的的财产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市场回报率或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
4、高龄者对社会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加快发展高龄者保健事业,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也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高龄者服务机构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我国高龄产业的发展还远不成规模,是一块方兴未艾的新鲜“蛋糕”,庞大的市场空间急需眼光敏锐的企业来填补。信托业作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金融支柱”,具有推动高龄产业融资和实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5、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6]形式多样,基金规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养老金改革,依据全球化、现代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建立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多支柱体系。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首先,将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其次,将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托管。最后,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产品,实现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财产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必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这也正是信托独特的制度之所在。[9]在高龄社会中,以高龄者为目的来活用信托,将进一步彰显信托的独特优势。尽管民法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能在高龄社会发挥一定机能,但信托对高龄者而言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1)意思冻结机能[10]确保了信托目的之稳定性和财产管理之持续性。(2)受益人连续机能[11]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多样性和兼顾性。例如,高龄者既可以根据遗嘱设立遗产信托,规定妻子是第一受益人(即财产收益的受益人),妻子死后儿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财产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决定机能[12]确保了信托的结果与信托的目的更加契合。例如,对于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比如根据受益人受益时的经济状况来选定受益人,根据受益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来决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等。高龄者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把对其养老尽了最大义务的人作为受益人,并将选定该受益人的决定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行使决定权来灵活选定受益人。总之,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使它在高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高龄者信托的实践与经验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自继受信托制度以来,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和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营业信托模式。信托制度的功能与高龄社会的需求相互结合的高龄者信托,已成为日本和我国台湾信托创新的代表之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具有相似的法律传统,目前都在积极发展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又都面临人口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相互之间借鉴高龄者信托的经验,必将对各自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10月1日为止,日本65岁以上的高龄者已达2488万人,占总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为止,日本4580万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为1727万户,占总数的37.7%,其中,家庭成员均为高龄者的家庭占41.9%。高龄夫妇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龄者独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别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龄社会的变化,不仅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的不断增加,以及高龄者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等的深刻变动,而且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变化[15]。日本非常重视对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结合国内完备的高龄者保障制度[16],信托银行在这方面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满足高龄者财产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银行不断推出长期性、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并协助高龄者管理财产、办理继承、执行遗嘱、处理遗产等,使高龄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虑到高龄者多半以金钱方式持有财产,交付信托的标的物以金钱形式为主,因此针对高龄者的金钱信托得以广泛运用。其具体又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与追加式信托、单独运用金钱信托与共同运用金钱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与无指定金钱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高龄者财产服务,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与管理、财产运用与有效利用服务等,内容涉及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安全保管与服务、存款的提取与存入、自有不动产设定担保、利用信托制度将自有住宅融资、接受高龄者咨询的服务等。[18]已有的信托品种只要能适应高龄者的需求,信托银行都结合高龄社会的现实加以专门性地设计和运用。
另外,结合日本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高龄者信托已发展得非常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它是日本信托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19]例如,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开办的税制适格年金信托,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为受益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首先由企业(委托人)与职工(受益人)订立年金规章,有时还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然后企业(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职工把本人应负担的钱(分摊金)交给企业;企业(委托人)把年金保险费即职工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的资金交给信托银行(受托人);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付给职工年金。企业向信托银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经过国税厅批准,但这种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管理人,以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利益。除了税制适格年金信托外,还有厚生年金基金。企业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准,并与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国家缴纳按职工月标准工资3.2%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数上有明确规定(即单独成立的最低人数为1000人,联合成立的最低人数为5000人),因此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单独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联合成立的;三是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母体总合成立的。[20]
为帮助员工积蓄财产和准备养老金,依据《员工财产形成促进法》,日本的信托银行开办了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住宅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财产形成基金信托等业务。在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中,员工在职期间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课税优惠。日本的养老金信托分为企业养老金信托和国民养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银行以互助养老金制度为基础还推出了互助养老金信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特定赠与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银行可以成为遗嘱执行者,但可以执行的仅限于有关财产的遗嘱,其他的不允许执行。日本的高龄者信托非常尊重高龄者的自主决定权,充分考虑税制方面的安排,将独居高龄者作为重点的服务对象,并且与传统的家族式财产管理保持良好的协调。
(二)我国台湾地区
2004年,台湾地区65岁及以上的高龄者约2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三,仅次于日本和我国香港,原有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明显改变[23]。台湾的信托机构针对高龄者设计和开展了诸多有特色的信托品种。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机构的信托部开办了安养信托,通过受托银行独立且专业的管理,确保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约定适宜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生存日为信托期限),由受托银行分散运用于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低的理财工具,并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机构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机构),不但可以确保高龄者的生活品质(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顾遗属或造福社会,从而达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贏目的。
台湾安养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出国安居或长年在海外者;想到祖国大陆安养者;预定在安养机构颐养天年者;常常出国旅游者;不想为了处理各项投资的琐碎事宜费心及奔波的银发族。该信托品种具有五大特点,即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弹性[24],而且具有五大优点——预先分配财产、节税、保密、资产集中控制和专业人员协助管理[25]。例如,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养信托”,系由委托人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一次付(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每次追加金额至少三十万元)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挑选适当稳健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组合,在约定的信托期间内,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信托期满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其投资标的主要是国内外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监察人。其特色在于:专案规划资产配置,累积退休基金;按照委托人意愿跨越时空地照顾其指定的受益人;专业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并定期提供报告;避免财产遭受子女或亲友不当的侵害。[26]
台湾的退休金交付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退休及养老之用,让退休者能过上安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其结构是:由委托人(即客户)和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未来支付受益人(客户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费用,只要是信托合同持续期间,信托机构就会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受益分配,让信托财产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理,以达成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标。[27]
另外,台湾还有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包括为谋求高龄者生活困难时获得照顾的养老保险、以自身死亡为保险标的的死亡寿险、以及储蓄保险等,虽说就各种人寿保险成立信托关系时,以死亡寿险信托的成立最普遍,但其余保险也可比照设立信托,达成保险与信托的功效。由于保险信托具有弹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运作方式设定不同类型的保险信托:第一,依受托机构代付保费与否分为不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与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第二,依受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后是否负有管理运用的义务,分为主动的人寿保险信托与被动的人寿保险信托。高龄者财产信托也可遵循此种模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失智、失能现象的出现作为保险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支付保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托机构即以该笔保险金作为照顾高龄者生活的资金。由受托机构负责积极地管理该笔信托资金,并将运用中获得的收益用于高龄者生活品质的维持与提高上。[28]我国台湾的高龄者信托很注重信托资产运用过程的透明化,并强调建立完备的监察系统。
四、高龄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设计要点
“高龄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不是信托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包含高龄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以高龄者(及其所在家庭、企业等)财产为信托财产、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龄社会的理财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设计。“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财产的保全功能与增值功能在内,而为传统信托制度所欲达成的财产管理功能。”[29]高龄者信托不但集中体现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弹性空间大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高龄者信托中,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高龄者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相比于知情权、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等,信托受益权的保障具有根本意义。因此,受托人应当更好地履行忠实、善管等义务,以确保信托本旨的达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三大要素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占据着首要地位,是信托行为成立的纲。[30]作为目的指向的高龄者信托,应规定合法、明确、细化的信托目的,既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确立尺度。信托目的应成为高龄者信托合同(或遗嘱)中的核心条款,避免过于简单、抽象,要明确体现高龄者需求的实际。
其次,拓展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是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关键。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物权、债权,以及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只要能够成为高龄者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就应成为信托机构挖掘信托价值的切入点。在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应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的范围和数量。在高龄者信托中,不仅高龄者本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高龄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团体等,都是潜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机构的潜在客户)。委托人对信托特别是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既是信托的发起者,也是信托的监督者。受益人作为受益权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对高龄者信托而言,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尤其是明确受益权的取得、放弃、转让、继承以及共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另外,在高龄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代表受益人(尤其是高龄者)监督受托人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的“信托财产管理人”[31]制度,从信托连续和信托财产稳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龄者权益。无论是信托监察人,还是信托财产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
信托因其具有弹性而使其得以适应多变的金融环境,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都应用到信托制度。[32]在金融信托领域,信托机构应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及时察觉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地开发高龄者信托产品。尤其是我国的高龄社会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与高龄者相关的现有法律政策环境以及未来动向,确保高龄者信托产品合乎现有的法律政策。尤其对税收、会计、社会福利、医疗、监护、保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龄者群体对退休生活、经济条件、精神享受、财产传承、投资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针对不同的高龄者群体设计不同的产品,充分体现和保障委托人(高龄者)的意愿,减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
3、注意固有的家庭传统观念和新时期家庭结构及观念的变化,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不仅要考虑高龄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虑高龄者子女及其他照顾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减少高龄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高龄者经济状况的差别,针对不同地区高龄者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设计适宜的高龄者信托产品。
5、注意提高受托机构的公信力,在社会大众中广泛普及和宣传信托观念,从而增强高龄者对信托的认同度和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度。
6、注意提高受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与福利、医疗、保险、高龄者机构、高龄者团体等合作的水平。
7、注意调查、统计、研究高龄社会和高龄者的现实问题,包括高龄者家庭、高龄者区域分布、高龄者年龄结构、高龄者性别比例、高龄者子女、高龄者储蓄、高龄者不动产、高龄者消费、高龄者易发症等方面的翔实情况,为准确、贴切地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提供依据。
8、注意高龄者信托的风险控制,切实保障高龄者交付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风险内控、完善信息披露,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
9、注意对高龄者信托的监督,除了行政机关(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等)的监管外,选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信托监察人[33],负责监督受托机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合乎信托目的。同时,引入社会自治组织(如社区)、高龄者福利和权益保障等团体的监督,以维护高龄者的权益。
五、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
如前所述,高龄者信托是目的导向的,在具体形式上非常灵活多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由于高龄者群体庞大,所涉及的财产数量非常可观,又具有与信托特有功能相匹配的广泛需求,因此开展高龄者信托符合本身的主业盈利要求。在以高龄者福祉为信托目的的大框架下,资金信托、财产信托、遗嘱信托等都可以被设计为高龄者信托。下面,笔者具体设计了两种高龄者信托产品,仅仅作为参考,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
鉴于高龄者常常不能自行管理不动产,并且又希望从不断增值的不动产中获取稳定的收益,作为安享余生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以高龄者拥有的不动产为信托财产、通过管理实现保全与增值的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就很有发展潜力。其基本结构是:高龄者(委托人)交付不动产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将不动产以出租、出售或保管等方式加以管理,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这里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及附着物,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地上建筑物,如房屋。受托人管理不动产的内容还包括代收房租、代付房产税、代为维修保养等,但不包括出售等处分行为。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可以把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分为两种类型:(1)物业管理型,即不动产的保全、维修、清扫等物业性的管理;(2)事务管理型,即不动产的纳税、催缴、记账等事务性管理。在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中,建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受托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非常重要。
另外,考虑到我国农村的高龄人口众多,且高龄者以土地养老为重要方式,因此在法律等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开发“农村高龄者土地管理信托”。通过遵循上述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的基本模式,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信托收益支付给高龄者,作为其养老的经济保障。同时,考虑到我国子女赡养父母负担沉重的现实,也可以由子女将自己拥有的不动产设立他益不动产管理信托,高龄父母作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从而替代了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定期或不定期),也省却了子女日常管理的繁琐事务。在城镇,子女可考虑以闲置的房屋设立信托;在农村,子女可适时考虑以无暇经营的土地设立信托。
(二)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鉴于我国高龄者的储蓄数额巨大,并且受1996年开始的八次降息和开征利息税的影响,商业银行低回报的储蓄对广大高龄者而言已黯然失色。股市的持续低迷,也大大挫伤了高龄者投资的信心。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适时开展高龄者个人资金信托,将颇具市场潜力。为了进一步体现高龄者的投资意愿和确保信托资金的稳定增值,可以开发“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其基本结构是:高龄者(委托人)将货币形态的资金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的运用范围;受托人在指定的范围内通过谨慎投资以实现信托资金的增值,并依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高龄者(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高龄者或其指定者给付本金及收益。
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可以遵照高龄者(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地加以管理、运用或处分。高龄者(委托人)可以一次性指定资金的运用范围,也可以逐笔指定运用范围,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变更资金的运用范围。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对资金信托做出了一些规定,在这个既定的框架范围内,关键是如何订立信托合同。如上文所述,信托目的自然非常重要。另外,作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中有关信托资金管理方式、运用方法以及受托人的运用权限等条款将显得非常重要。这里应减少格式条款的使用,在成本允许的条件下,高龄者还可以聘请律师协助签约。此外,考虑到高龄者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形,在信托合同中还有必要对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归属及分配做出更周全的安排,以备不测。
当然,结合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国情,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也可以衍生出其他形式。例如,子女作为委托人,可以把一次性给付父母的大额赡养费先转移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在限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资金,并按月(或季)向高龄父母给付信托收益,作为日常赡养父母之用。信托合同还可以灵活约定,在需要的时候,由受托人代高龄父母支付医疗费、旅游费等大额费用。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资金及其收益归属高龄父母。这样既省却了子女反复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繁琐,又避免了高龄父母亲自管理大额赡养费的安全隐患,并且使赡养费稳定增值。
六、结语
上文粗浅地探讨了高龄者信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尤其论及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时,限于篇幅等方面的限制,总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例如,对于身心健康的高龄者,应尊重其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财产开展意定信托。但是,对于失智、失能的高龄者,其本人已无法正确运用和管理财产,因此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对其财产实施强制信托[34]。而对于身患残疾的高龄者而言,日本“特定赠与信托”[35]的原理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另外,还可以利用信托以抵押不动产的方式获取养老金融资[36],通过设备信托和建筑物信托解决养老院稳定经营的难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等等。但需要直面的现实是,我国有关信托和高龄者保障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很多设计优良的高龄者信托产品在规则缺失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开展。例如,需要公权力介入的强制信托、法定信托等,都需要法律提供先决保障。现实需要理论的推动,关于高龄者信托的研究只有继续深入下去,才能对实务的开展提供动力和依据。
注释:
[1]大卫•海顿.信托法[M].周翼,王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英文版序”第1页。
[2]早在2000年,北京市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15.5万人,占总人口的8.4%。截止到2004年末,上海市户籍总人口为1352.39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1.06万人,占总人口的14.87%。另外,2004年其他省份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分别为:河北7.99%;安徽8.96%;福建8.5%;湖南8.5%;广西8.65%;陕西7.65%。详见2004年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长期照顾(long-termcare,简称LTC)是指高龄者由于其生理、心理受损而生活不能自理,因而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甚至在生命存续期内,都需要他人给予的各种帮助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照料(包括在医院临床护理、愈后的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和训练)等。
[4]这主要是在城镇,在农村还表现为“4:2:2”家庭模式。到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一代逐步进入婚育期,他们在缴烈的社会竞争中,既要培育下一代,又要照顾双方的四位老人,委实难以承受如此的重负。
[5]即无权或不当地使用基金、财务或任何年金的资源,如滥用、侵占、欺诈、偷窃高龄者的财产或照顾者故意不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金钱帮助,或非法、不道德或不告知地占用高龄者的动产、不动产。具体行为包括:对金钱、财产、保险、物品所有权的非法盗取,以牟取利润,以及移转、诈骗、侵占、压榨、使用、偷窃、自行代卖、隐瞒等行为;怂恿高龄者不正当地使用金钱;强行由高龄者代为偿还欠债;没收高龄者财物;不准高龄者拥有个人物品;等等。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6]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分为三个“板块”:一是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实行国家财政或者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制度,即工作时期不缴费、不建立基金,按规定离退休后,由财政预算或本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二是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农村的高龄人口,目前主要是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部分地区试行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乡村集体补助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7]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目前的规模分别为1400亿、100多亿、500亿、近300亿元人民币,未来10年将分别达到10000亿、13000亿、10000亿、20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8]张军建,王巍.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综述[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9.
[9]周小明.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8-39.
[10]即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目的,无论委托人是否丧失意思表示能力以及是否死亡,都将一直持续下去。
[11]严格地讲,受益人连续机能也属于意思冻结机能的范畴,它是指根据委托人所设定的信托目的,长期遵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将信托受益权归属于受益人。
[12]即受托人行使其决定权,从委托人指定的候补受益人中选定实际受益人。
[13]其中,9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01万,10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2万。参见日本政府发表的《2005年高龄社会白皮书》。
[14]另外,由于晚婚、晚育和独身等观念变化以及经济不振的影响,高龄者与未婚子女同住的家庭从此前的11.1%上升至15.8%。参见日本厚生劳动省大臣官房统计信息部发表的《2003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
[15]根据日本《1999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高龄者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为323.1万日元。日本总务厅《1999年家计调查》显示,高龄在职者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45.5万日元,可支配收入为40.7万日元,实际消费支出为32.2万日元,结算后有8.5万日元的盈余。但是,高龄无职者的情况则是:平均月收入26.1万日元,可支配收入为23.8万日元,实际消费支出为25.5万日元,结算后为1.7万日元的赤字。另外,根据日本总务厅的《1999年储蓄动向调查》,高龄者家庭的平均储蓄金额为2,527.1万日元,比全国所有家庭平均储蓄金额1,737.7万日元大约多45%。其中,拥有储蓄金3,000万日元以上的家庭占高龄者家庭的28%,储蓄金300-600万日元的家庭以及未满300万日元的家庭分别占10%左右,没有债务的家庭占83.6%。
[16]如1963年的《高龄者福利法》、1969年的高龄者家庭服务员派遣制度(卧床不起的高龄者)、1973年的高龄者医疗免费化和年金制度的整备与充实、1986年的《长寿社会的构想——人生80年的经济社会体系构筑的方向》以及《长寿社会对策纲要》、1989年的《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10年计划》、1994年的《21世纪的未来福利》、2000年的成年后见制度等,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都极大地推动了高龄者保障制度的发展。
[17]关于高龄者信托的研究也开始出现,例如新井诚先生的专著《高龄社会与信托》(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并且,他在自己的代表作《信托法》(有斐阁,2002年日文版)中也专设一章讨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
[18]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19]日本的年金有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和公共性年金。
[20]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日本的信托银行与信托法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4.107-135.
[21]前者是根据企业养老金制度,企业将职工的养老金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银行管理和运营;而后者是专门为个体经营者设立的,根据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将养老金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银行管理和运营。
[22]详见:日本东洋信托银行.日本银行信托法规与业务[M].姜永砺,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9.227-234.
[23]根据台湾地区“主计处”的人口调查,过去十年来台湾地区的“单身家庭”比例从13.4%上升到21.6%,“两人家庭”比例从12.7%上升到17.4%。另外,根据台湾地区1993年社会意向调查报告显示,有45.4%的受访者不同意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同时亦有高达26.6%的受访者不愿意在经济方面奉养父母。
[24]第一,便利性。即有专人替委托人服务,办理一切往来事宜,可避免委托人到处奔波的辛劳与时间的浪费。第二,安全性。即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办理:签约、变更给付的指定、提前或部分终止契约、信托财产的提领、印鉴挂失、变更以及继承系统表的变更。同时“中央信托局”也规定委托人在签订安养信托时,必须要以盖指纹的方式办理。第三,多元性。即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不限一种,而且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资金约定多样化的指示运用。第四,自主性。即安养信托是依据委托人个人的需要所设定的信托合同,资金的运用与给付方式均由委托人自行依其需要决定,因此,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的自主性。第五,具有弹性。即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可一次或分次交付,且受托人也可依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给付受益人,更可将信托收益或本金汇至受益人的海外账户,所以在资金交付与给付上富有弹性。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5]预先分配财产是指设立信托可以确保信托财产依委托人的意愿顺利地分配给其指定的受益人,并且因分配财产的时间可由委托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托人去世时才为之,因而增加了遗产规划的弹性,也减少了财产纠纷。资产集中控制是指当委托人有许多不同性质的资产分散在各地时,通过对这些资产成立信托,受托人负责制作报表并保存各项投资交易记录,集中地加以控制和管理,从而省却委托人自行处理的麻烦,也方便日后清查之用。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26]详见: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退休安养信托[EB]..tw/chinese/entrust/entrust03/entrust0302.htm,2005-05-28.
[27]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退休养老信托[EB]./p-txylxt.htm,2005-06-08.
[28]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9]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
[30]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不具备设立信托的条件。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详见该书第三章“信托的设立”第四节“信托目的”。
[31]在日本的信托制度中,“信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管理人”具有明显区别:前者与我国的信托监察人相似,旨在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权;后者旨在临时担任信托财产管理人的角色,即当受托人缺位(如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时,由信托财产管理人代替受托人执行信托。
[32]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7.
[33]我国《信托法》只是在公益信托中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实际上高龄者信托中也可引入。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应该确立一种广泛的信托监察人制度。
[34]我国台湾的民间团体“老人福利推动联盟”就在积极推动“老人财产强制信托”的立法,在既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之外,通过“老人福利法”弥补失能、失智老人财产保障的不足。详见梁欣怡:“老人财产强制信托,老盟推动立法”,台湾《民生报》,2004年8月10日。转自/news/XTDT/2004/DT04081001.htm。另外,英国的公立信托局和保护法院也可以协助管理与保障高龄者的财务。
[35]以特别残疾者为受益人,其亲属或扶养人等为委托人,金钱、证券等为信托财产,专属由信托银行对信托财产进行长期、安全地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人生活或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费用。在日本,特定赠与信托可以享受免税等方面的优惠。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以下简称《报告》)①以全面且确凿的数据为依托,揭示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与运作过程中凸显的两大“病症”:一是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缺口难堵。2010年若剔除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全国将近一半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缺口高达679亿元。二是养老金收益率过低,不断缩水。过去10年的养老金年均收益率不足2%,不仅远低于平均工资增长率,甚至连通胀率都追赶不及。赤字与缩水,本为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病”,但若加以深挖却不难发现,它们其实一直都围绕着同一个“病根”——个人账户的“实账”改革。
连带而生的赤字与缩水危机,皆是这个“实账”之困的“症状”。一方面,养老金的巨大缺口与“实账”改革紧密相关。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推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力求以个人账户来弥补全部社会统筹的不足。但那些改革前即已参加工作的职工(“老人”与“中人”),个人账户中其实并没有真实的资金积累,皆为“空账”。他们的退休金支付一直靠挪用后来者的缴费维系。直至2001年,推进“实账”试点后个人账户才不得再被挪用。此时,既存“老人”与“中人”的空账给试点省份的养老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缺口,新制无力吸收,赤字在所难免。该报告中列明的缺口最大的两个省份正是最早推行“实账”试点的辽宁省和黑龙江省。在此背景下,作为转制的代价,单年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无疑是政府责任的重要彰显。但面对高达1.3万亿的“黑洞”,逐年补贴是否为根本或优选的承担方式则仍有待考量。另一方面,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庞大积累,亦使养老金的保值压力变得尤为艰巨。对于老百姓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正义性基础应在于“国家会比我自己做得更好”,个人账户实账积累的合法性前提,则至少是国家保证老百姓的这些“养老钱”不受损失,即保值与升值。如果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个人账户收益率连通胀率都抵不上,老百姓只能坐观这些“养老钱”一再缩水的话,那么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合法性则仍存疑。此时,保值与否关乎“实账”存亡。
当下揪住病根,再来诊治病症,进路应更明朗。这里我们有两个“方子”可做备选:一是保存现有的“实账”路径,以私法上的信托构架为依托,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基础关系,并辅之以股市投资来扭转窘境,力争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放弃现有“实账”积累,以“名义账户”引入公法之债与世代契约的结合。对于两方的孰优孰劣,至今争论未休。基于此,本文拟以法律视角切入,对两种路径作一深入剖析和解读,尤以参保人财产权益之保障为焦点,来论证中国背景下应有的进路选择。
二、“实账”之下的信托拟制之困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大框架下,个人与国家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公法关系,③在这一公法关系中引入私法结构(信托)作为工具,来追求个人财产权益的更好实现,其效果必须谨慎预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难题。
(一)受益人实质所有权模糊化——信托之失衡
在信托的制度安排中,信托的设定人(委托人)与信托的接受人(受托人)之间基于特别的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该财产。随着信托的成立,受托人便成为了信托财产的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所有人,即普通法上的“法定所有人”。而衡平法则将受益人作为实际所有人,④赋予其制约受托人的一系列权利。
此时,个人账户的确很像职工为自己利益而设定的一个自益信托。相对于他益信托而言,在这个自益信托中,集委托人与受益人为一身的职工,对于受托人的制约力本应更强。这些制约力从本质上说是附随于信托受益权的,是以信托财产本金取得权和收益取得权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承继于古老衡平法对实际所有人财产权之承认:主要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解任受托人的权利,⑤加之受托人违背职责行为时的撤销权和恢复财产原状、损害赔偿之请求权⑥——《信托法》力图通过这样的授权来平衡完全私法意义上的信托关系中之弱势当事人(受益人)与强势当事人(受托人)之间的地位失衡,充分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信托关系的良性发展。但在养老金信托中,社保经办机构乃是唯一且法定的受托人,以地位上的绝对优势对所有账户基金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投资。强大的公权力机构与分散的参保人之间实力相差悬殊,信息高度不对称。如此情形之下,作为受益人的职工在将社保费如期、如数交给经办机构之后,便完全丧失了对上述款项的自主权,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可为之事、可行使之权利更是寥寥无几。在此我们尚且不谈对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与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即便是知情权也是相当有限的——传统信托制度衡平法上的实际所有人(受益人),在其财产权(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被刻意模糊化的背景之下,并无法真正享有当有的受益人权利。且以私权为内核的信托受益权对抗具有公权性质的社保经办机构,其力量之渺小、防御之弱势显而易见。“失衡”下的信托假设亦难维持。
(二)委托人意思自治受限化——信托之失信
信托之设定先必以“信任”为基础。首先,信托的设立,即在于委托人依其自由意志选择他所中意的、信任的、合格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在这个选择里,信任乃是必有的前提。这就与个人账户“信托”中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换言之,即国家以法律的强制性选择磨灭了个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基础,亦磨灭了“信任”之信托前提。此为与信托理念相悖之一。其次,传统的民商事信托均已信托合同为基础,委托人可依自己意志选择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并于信托合同中作出约定。而在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运行中,当前集中管理、集中运营的有限选择显然忽略了参保人不同的投资倾向与风险偏好,代之以经办机构稳妥、保守的 投资倾向,如定期存款、国债。此为与信托相悖之二。相较而言,国外的养老金信托运作方式则灵活得多。它们一般都会考虑到参保人不同的投资选择与投资偏好,比如美国401k计划、节约储蓄计划,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香港强基金以及智利个人账户运营,乃至瑞典辅助养老金账户的运营,都赋予了参保人以广泛的投资选择自由。这种投资选择的自由不仅限于选择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甚至包括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不同的投资计划。最后,在受托人的确定、投资方式、管理方式都非因参保人自己选择而形成的情形之下,投资的风险到底由谁来承担?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投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的大前提乃是信托设立的自由、信任基础以及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约定自由。在以上私法意义上的自由都被否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信托运营之下,投资风险——信托资产价值贬损之后果如仍由受益人承担是否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信托财产独立化——“空账”之弥补
信托财产的独立乃是信托得以成就其长期性规划的保证,是其弹性空间拓展的前提,也是其安全性的根基。“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⑦其独立性和安全性即获得了具有实际意义的保障。在坚守这种独立性的基础上,以下两个问题是我们不得不予以考虑的。
其一,信托资产独立——巨大的旧账如何“埋单”?在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过程中,所谓的资产独立可以通过托管而实现。但问题在于,真正实现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后,超过万亿的“空账”(没有财产)将何以信托?隐性债务该如何消化?⑧说到底,是“老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中,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视为缴费年限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承担”到底要如何承担?⑨在“空账”弥补之前,以目的财产为核心的信托制度(失去目的财产)将何以运营?
其二,从产权清晰到产权交易,其间的障碍将如何消除?确立个人财产权是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一个资格,是入市的前提条件,而后才是分析社保基金的入市模式,构筑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系。⑩在产权尚未厘清之前,仰仗信托亦无法实现个人账户资产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无疑,信托是个好东西,但好东西要用在合适的地方,而且要用得对才能显示出它的“好”。但在我国现下的个人账户信托拟制里,面对权力与权利的对抗,难以摆“平”的主体地位之间,显然难成该私法构架的“用武之地”,更不用说被正确的使用。当所谓的“好”被诸多“水土不服”的“不好”所淹没——在“失衡”、“失信”、“空账”这些致命的环境缺陷里——仅借信托之“壳”,而难符信托之“实”的进路设计,终归只能治标,却不治本,甚至连“标”都很难治得妥帖。此时,仅追求以信托这剂私法“处方”解决个人账户实账改革里满肚子的“疑难杂症”,而忽略问题本身的公法属性、公权根源,掩藏实账背后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政府责任,终必难达成那个理想中的保障效果。
三、“实账”之下的参保人财产权保障之困
“实账”之下的个人账户积累及其最终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乃是以“被保险人自己的相当给付”为前提,(11)具有“专属性权利可作为私人使用的特征”,并“有助于被保险人生存权之保障”,以比较法观之,其权益实现理应受到相应的财产权保护。(12)但与一般民事财产权所不同的是,它乃是一种公法权利,其给付之期待与请求权,不仅具有对抗私人的效力,而且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理论上,被保险人亦可直接要求国家予以保护并实现其权利。然实践中,面对账户财产的缩水与挪用危机,参保人之财产权益究竟应如何保障,却是“实账”中的难解之困。
(一)“实账”缩水危机下的财产权保障缺位
“缩水”一直是个“死穴”,自2001年“实账”试点以来,始终“阴魂不散”。这一点从10年中养老金的整体收益水平就不难看出——年均不足2%的收益率,远不敌同时期高达2.34%的平均通胀率。(13)如果以《报告》中1.5万亿的结余基数来算的话,那么平均每年超过50万亿的巨额损失究竟应由谁来“埋单”,则终成一个问题。尤其是此时,个人账户的缴费与形成乃是国家以实定法的形式强制规定、强制推行的。作为一种强制积累,该制度以国家的选择顶替甚至“剥夺”了个人的投资选择(限制了个人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自由),站在利益平衡之角度,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即资产缩水的损失,因选择权被剥夺而无法投资于其他收益更高领域的机会成本,亦应由国家肩负——由国家承担最后的担保责任。而不应是作“实”账户后,对于资本在运营中的缩水、损失,作出强制缴费立法的国家,与作出投资决定的政府仅以“受托人”的角色出现,以超脱的姿态隔岸观火,将“埋单”之责全部推卸给“倒霉”的参保人。更进一步说,国家要求强制纳保的合宪性基础即在于:这种强制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强制参保人承担因经办机构投资失败而产生的不利益。国家既规定纳保的强制性,即应对其保险效果承担最终责任。即在资本市场运行中,个人账户基金价值缩水的损失亦须由国家予以补足。这应是参保人享有的权利,(14)亦是国家理应承担的义务。
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国家(政府)不主动承担这个义务,参保人的权益又将如何救济呢?我国《社会保险法》仅以第83条第2款明定,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行为侵害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时的权利救济方式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且该条款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可复议、可诉讼的行为范围予以规定,最后落脚于“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在这样的立法之下,我们还须对以下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1.我们应当探讨的是社保经办机构管控下的个人账户基金缩水是否属于“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侵害不同于一般的损害,《现代 汉语词典》对侵害的解释是“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即侵害的前提非常明确:暴力或非法,是隐含着强烈的过错与谴责意味的。然而,在社保经办机构管控、经营个人账户基金的过程中,其所做的一切投资、储蓄,从内容到程序可能全部都是合法且非暴力的,甚至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账户财产之缩水(实情业已如此)是否可以视为侵害则值得商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皆是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而设计的救济程序,那么上述损害是否符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有待商榷。具体而言:(1)要考量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管理、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乃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15)以定义观之,首先其必须是法律行为;其次其属于单方行为,无须对方同意;再次其必须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这是对象要素。只有这个对象(相对人)才有资格作行政复议、诉讼中的申请人或原告。然而,社保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乃是具有明显商业性质的行为,该行为不管是以定期储蓄、购买国债抑或是委托给基金公司代为投资,皆非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有更强的民事性,乃是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基金公司之间以平等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不符合行政诉讼之前提。同时,参保人也显然并非该行为的相对人,他只是投资风险的承受人,以及社保缴费义务人即征缴行为的相对人。原告资格也仍成问题。(2)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政诉讼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考量乃是立足于对其合法性的审查,而非对其适当性作出评价。然而在现行的制度中,社保经办机构所作出的投资决定往往恰恰是在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等要件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之情形下,造成了个人账户财产价值的巨额贬损,作为以合法性审查为前提的行政诉讼又该以何应对呢?(3)要考量到底何种程度的价值减损才属于“侵害”。是票面价值的贬损才构成“侵害”,还是以CPI的增长为标准,亦或是以实际工资的增长率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当以票面价值作为衡量标准时,即便票面价值保值,那么如果考虑到CPI的增长,基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是下降的,也即在通胀的预期之下无力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应有之财产权益,亦无法保障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参保人退休后能保以稳定的替代率,维持稳定的生活水平。如果以CPI的增长率为标准,虽得以保障养老金的购买力,但作为强制纳保的参保人却仍无法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只有以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之时,才能够真正保障参保者的财产权益。然而,在立法仅笼统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对基金负有保值、增值责任,而对保值、增值标准未予明确的情形之下,要定性参保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亦乏依据。
3.对于所涉利益相关人众多的社保基金权益“减损”,现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体系能否承载具有如此强烈公益性与社会性之“社保公益诉讼”类案件亦值得深思。
(二)“实账”挪用危机下的政府责任缺失
“实账”积累意味着社保经办机构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掌控着巨额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对于管理者来说将是巨大的诱惑。也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上海社保基金案(16)等类似违法、违规挪用、挤占社保基金,严重侵害参保人权益的恶性事件。更不用说违规拆借、投资等更为普遍存在的情况。防控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被挪用、侵占,政府之责无可推卸。
除了社保基金的外部挪用,我们不得不关注的还有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之间的内部挪用。在笔者看来,此种内部挪用乃是“实账”积累之转轨要求中政府责任缺位的必然。转轨意味着一直伴随其存在的隐性债务的显性化,这是不可避免的转制成本。这些隐性债务乃是政府作为“代际养老契约”的“担保人”,在现收现付制终止时,政府必须担当的对旧制度下未兑现部分的债务,即“老人”和“中人”的“空账”。而在如何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上,国务院1995年6号文和1997年26号文里的表述则是转制成本由新制度内部消化。这实际上是政府为了减轻财政压力,而将自己的责任推卸给了企业,最终只能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予以承担。面对巨额的旧账,重压下的统筹基金无力担当亦是一种必然。在此困境之下,新制度内最低成本的解决方式便是打破“统账结合”的模块限制,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因此,“空账”乃是转制中政府推卸自身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的一种结果。也正因为这样,面对个人账户这样一块“唐僧肉”,我国《社会保险法》虽规定了很多“禁止”,如禁止违规投资,禁止挪用来兴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等,却独独没有明确禁止其在社保体系内部的“周转”——真正的“空账”之因。在此,笔者认为,立法者此处的“遗漏”并非法律漏洞,而更似考虑到将来可能在“实账”积累与名义个人账户之间进行调整与转换,为今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盘合理化流动有意留下立法空间。
此时再行反观,以“空账”流转的名义账户模式与以“实账”信托的基金积累模式之间,最根本的差异即在于责任与风险的承担主体不同——前者强调政府之专有责任,(17)以政府作为资源再分配的调剂主体,并赋予其无法挣脱的最后担保义务;后者则强调个人责任,个人账户退休金仅源自本人工作阶段的缴费,政府则可以抽身而出。具体做出哪种模式选择的关键根源在于政府在养老保险问题上的价值取向,而往往最易被研究者们所忽视的恰恰就是这一点。
四、解困:名义账户之思
(一)名义账户制度之理性引入
名义账户制度,又称名义缴费确定型方案(Na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以下简称NDC),这里的账户仅具记账的功能,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上记录后,被立即用于当期的养老金支付。即相对于“实账”积累而言,它仅是一个“虚账”。对于个人账户里的缴费额,政府选定一个名义回报率来反映账上的资金积累,按期计算名义利息。名义利息回报率的确定通常要考虑通 货膨胀率和工资增长率,(18)即每个人退休时都能得到根据其个人账户账面积累精算而成的一定数目的养老金。这种名义账户制度一方面保持了积累式个人账户激励个人缴费之优势,即个人账户的记录数额直接反映着个人的缴费历史,并通过其记载确定未来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使缴费与收益直接挂钩。从缴费者的角度来看,名义账户制度下的缴费很容易被直观地视为一种“储蓄”,所有权明确,缴费动力强,有效地防止了“搭便车”现象;另一方面,它又保有着现收现付制的灵活性及化解通胀压力的特点,在该制度下,每个人当期所缴纳的保费实质上并不予以保留或积累,而是直接支付给了同一时点已经退休的人,因此亦不存在“实账”积累下保值与增值的投资风险与管理成本压力。同时,通过引进名义记账率,参保人可以随时查询并了解其缴费指数变化的情况,从而提高了个人账户运转的透明度,有利于参保人养老保险财产权益之保护。且从法律角度观之,它亦兼具很强的灵活性与兼容性,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在NDC的设计之下,参保者的个人账户财产权益之记载具有典型的公示性,并以其公示明晰该账户财产的权利状态,以使这种在法定退休期限及条件成就之前,一直处于期待之中的虚拟的、无形的财产权得以具备特定的权利外观,划定权利的界限,使权利人既得以之对抗他人的私权利,也得以之对抗国家的公权力,具有刚性的财产权保障之特质。
其次,与“实账”积累制度迥异的是,名义账户具有实际财产权益价值保障之特质。名义账户之财产数额乃是以个人缴纳的保费为基础,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一个适当的名义回报率来反映账上的资金积累,按期计算名义利息。在回报率的确定过程中,要求政府将通货膨胀率和平均工资增长率均考量在内,并引入“自动平衡器”机制,(19)在财务均衡中反映二者的变化,并保障参保者能以其个人账户累积记载所得的方式分享国家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以真正达到保障参保人财产权之目的。在此种意义上的保障背后,实际潜藏着的乃是国家的最终担保责任,即在人口结构、平均寿命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以致社保资金入不敷出之时,国家将必须采取相应财政措施,以兑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承诺。而不像“实账”积累制度中,由参保人自己承担个人账户资金贬损、个人账户财产权益缩水的风险。
再次,NDC的制度设计从体系上彻底打破了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之间模糊的、非必要的交易界限与壁垒,突破了“实账”体系下蹩脚的财产权配置,以流动中形成的债权取代无法明晰的物权保护,使个人账户之财产在动态中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事实上,2010年在个人账户存在着1.3万亿“空账”的同时,整个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也有近1.5万亿,二者规模相当,但却“一边是火焰,一边是海水”,看似无法消融,亦无法弥补,其中的矛盾根源即在于蹩脚的制度。
最后,NDC之制度设计还可以实现个人账户财产权与有形财产相当的可携带性,与夫妻共有财产相当的可分割性,(20)与遗产相当的可继承性,以及请领权瑕疵情形下的可填补、可转换性等,且“实账”运行下可采用的财产权保障设计,在NDC下仍为有效。与现行制度的高度兼容性,使得NDC设计在中国的实践能够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转化与融合。
此时,若想进一步深挖、理顺名义账户运转之法律关系,亦可从纵横两个维度分别切入。纵向上,以世代契约理论为线索,讨论作为现收现付制度运作典型的名义账户所涉及的前代与后代之间的财产流转法律关系。横向上,则以公法之债为框架,(21)讨论政府在养老保险世代契约中所应享有及担负的债权与债务,明确政府在世代契约背后的“担保人”角色及责任。纵横交错、两向融合共同搭建公法框架与公法责任之下的个人账户法律模式。
(二)纵向层面的世代契约:财产权益之代际流转与再分配
理论上,人们可以用两种方法且仅有两种方法在时间上转移消费:他们可以储存现在的产品,或者他们能够获得未来产品的要求权。(22)如果以第一种方法确保未来之消费,即在当下留出部分产品以供未来使用,比如窖藏,则问题在于其效率低下,因为你放弃了储蓄的潜在回报,且存储的成本高昂,以及存储数量的不确定性。依靠大规模储存现在的产品来组织养老金的方法注定是没有希望的。(23)尤其是对于积累率业已过高的我国而言,这与传统文化里百姓一直都在保持着的“攒钱养老”旧习根本上并无二致,而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以老一代(劳动生产率低的一代、贫穷的一代)之积累来逆向分配,替代年青一代(劳动生产率高的一代、更加富裕的一代)的财富分配,对代际平衡与保障水平的提高均无益处。说到底,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总是由年轻且正在工作着的一代创造的经济价值来支付的,这是社会资源在二者之间的简单转移。(24)而养老保障水平的稳定与提高,最终乃是仰仗于年轻一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非年老一代高额的自我积累。由此,建立于生产率发展基础之上的代际转移才是社会养老得以实现的正途。而坚立正途,拟定不同世代之间财富流动与再分配的世代契约则为法律视角下的当然优选。
这里的世代契约,并非基于契约自由的理念。在代际间分配的过程中,也没有真正的契约双方当事人存在。这个概念毋宁是借用契约上给付与对待给付之对等性,所以世代契约必须立基于世代间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否则其正当性基础将受到挑战。(25)在世代契约之中,以现在就业一代参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支持退休一代的退休金支出,而现在就业的一代退休后,再由下一个世代的参保人支撑。(26)工作一代所缴纳的保费虽计入名义个人账户,但其现金流转、分配并不受账户记载数额及管理的限制。在世代契约之中,养老保险财产为养老金的净现值减去保费缴纳额之差,即养老金的财产权并非实际财产,而是上一代人对下一代参保人的一种索取权。它的数额等于未来需要向当前在职职工支付的养老金与这些职工退休前应缴纳的保费二者之间现值的差额。(27)
同时,如果站在国家之角度,这种流转乃是以强制纳保为手段,(28)由国家站在中介地位,将取自于人民的财产分配给人民。经由保费之拟定,资金运用方式之决定以及给付标准之制定,在“取”与“给”的 过程中产生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之重分配。(29)这不仅关涉负缴费义务者与受领给付者之权益,而且对于当前世代以及未来世代的所得支配与生活形态,亦将产生深远之影响。(30)
(三)横向层面的公法之债:政府以财政后盾作为世代契约中当事人财产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担保
债本为私法上的概念,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31)“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是债的构成要素,即凡是在本质上为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均可视为广义上的债。”(32)在此基础上,国家以税收为基础形成的征收(国家对公民的请求权)与使用(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关系,亦可纳入广义的债之维度,或称之为公法之债。当然,此债的产生仍是以一定的契约为基础的——自然法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而个人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愿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形成国家的权力,故国家的一切权力皆应属于公民,税权亦然。在形式上虽为国家在行使税权,但究其根本,在此处国家乃为全体公民的代表(人),公民之整体才是税权的真正权利人。依约国家以人身份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平及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基本生活,以完成其应付职责(义务)。(33)对于该义务,公民享有请求权,并以税赋的形式支付该“服务”的对价。
具体层面而言,公法之债的提出,认可了国家作为债权人对于纳税人之财产具有请求权,而纳税人作为税收债务人则负有履行纳税之义务,此即税收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前提,课税之权限必限定于国民同意的范围内,(34)并符合特定法律程序之安排。而在抽象层面,公法之债的提出,则认可了公共物品的实现作为债的标的,虽然不是即时的,但作为缴纳税款的对价,公民在开支方面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体现为税收债权的后续权利。因此从具体层面回归到抽象层面,国家与公民之间就税收产生的关系正超越以往那种本来的权力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债权与债务关系。(35)一方面,在承认税收债权的同时,以税收范围、程序之法定保证公民的财产权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体现了私有财产的防御性;另一方面,明确国家之义务,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因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上之怠惰而流失。因此,公法之债的实质乃涵盖两个层面,从具体层面到抽象层面,从消极意义到积极意义,从个人到群体角度,多维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而养老恰恰是国家对于公民负有保障责任之范畴。在国家负担保障公民养老权益(公共产品提供)的理念支配下,虽然养老保险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为主要财源,实现世代间赡养与被赡养的平衡,但对于世代间契约可能产生的或隐形存在的亏损,政府却担负着最后担保之责任,为实现公共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该责任不可或缺。尤其是世代契约这一虚拟的契约乃是订立于前后两个世代这样一种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性质决定了具体的退休一代不可能直接向工作的一代直接行使退休金的请求权,他们只能向国家或国家的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请求。
同时,在世代契约中,其同一时间所涉及的乃是三代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36)每一个世代的参保者(债务人)其所负担的债务,取决于前一世代的参保人数、余命,以及当时的退休金水平,并受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在现有生育政策影响下的低生育率现状,工作一代与退休一代的人数比率正在下降,并且在整个21世纪内仍会持续这种下降状态。(37)这些人口学上的因素,会影响到社保体系的稳定性,(38)影响世代契约的内部平衡。因此,世代契约并不能保证任何时候均能够超越时间面向,维系与契约类似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反映在法律制度上,退休金的期待权在领取请求时点到来之前都并无确定数额,国家乃是将受益权予以指数化,并引入动态的自动调整机制。在自动调整机制中,使养老金的给付与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寿命状况相关联。并且在这样的调整机制中,政府必须要将自己所应承担之责任考量在内,作为最后担保,而不能如上世纪90年代转制时一般,让个人和企业承担全部的转制责任与风险。相应地,政府需要在名义账户下财政失衡情况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国有资产转化等一系列措施,(39)以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转,参保人老年生存之保障。纵横视角之下,惟国家责任之担当才是核心。
五、结语
面对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巨额赤字与缩水,个人账户制度的转变与融合是关键。这亦是参保人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要求的引导之下,名义账户以明确的产权激励为基础,从纵横两个维度,双向下手:于纵向上,以世代契约为依托,通过代际间财产权益的流转化解实账基金在中国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所面临的巨大保值风险与挪用风险,并以年轻一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保障,实现个人账户财产的合理流动;于横向上,则以公法之债的完善为依托,要求政府以其财政后盾作为世代契约中当事人财产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担保人”,通过全国统一的、反映经济增长状况的记账率之确定,化解统筹层次及保障程度的质疑,兑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承诺,确保制度的稳定运转。同时,在微观领域,它通过权益记载的公示性对个人账户财产权的边界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烈的防御性。而与现行立法的兼容性,更使它得以实现低成本的转化与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个人账户财产权的完整与实现。
注释:
①具体内容可参见郑秉文主编:《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
②在笔者看来,这种相关的紧密度甚至将凌驾于遵缴率、退休年龄等表显于外的因素之上,作为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中的硬性“内伤”,新制难于化解,更难以吸收。
③参见[日]荒木诚之:《社会保障法》,青林书院1988年版,第303页。
④典型的Use(传统英国信托制度的雏形)安排限于两种生前对普通法权利的处分:一是转让人—受让人,二是受让人—受益人。普通法仅承认受让人为普通法上的所有人,受益人的收益权并未获得实质性的保护。衡平法院从大约15世纪开始强制执行Use承认受益人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就此形成在同一信托财产或财产权上的双重所有权。
⑤参见《信托法》第20条、第21条、第49条第2款。
⑥参见《信托法》第22条、第49条第2款。
⑦方嘉麟:《信托法治 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⑧对于隐性债务的规模,中外专家或课题组测算的差异很大,但集中倾向有两个:一个是3万亿左右,一个是9万亿左右。差异主要是由于各自的统计口径有不同。但无论哪组数字,对于中国2011年10万亿左右的总财政收入来说都是极大的负担。
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此法只规定了该部分保费应由国家承担,但如何承担却未予提及。是在一定期限内真正作“实”,于运营过程中实现其保值增值,还是仅在保险金支付之时对于不能调剂解决的部分给予财政弥补,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选择。
⑩参见郑秉文:《社保基金:“个人产权”与“入市”》,《中国社会保障》2003年第1期。
(11)参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与对保险给付的期待利益之间亦具有较强的有偿性。参见[日]仓田聪:《社会保险の构造分析——社会保障にぉけゐ“连带”のかたち》,北海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86页。
(12)有关社会保险给付是否受财产权保障,德国联邦曾于1985年“年金保险人扶助年金权利人之医疗保险保费”案提出关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受到《德国基本法》(GG)第14条第1项财产权保障,需要具备下列要件:一是专属性权利可作为私人使用的特征;二是具有被保险人自己相当给付;三是有助于其生存保障。以上三点应具实质性的参考价值。Vgl.BVerfGE,69,272/300.Rulfs,Das Versicherungsprinzip im Sozialversichemngsrecht,München:C.H.Berk:2000,S.137ff.钟秉正:《社会福利法制与基本人权保障》,台北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3页以下。
(13)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0》,http://stats.gov.cn/tjsj/ndsj/2010/indexch.htm,2010年2月1日访问。
(14)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以下。
(15)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16)参见http://balke.baidu.com/view/1117209.htm,2012年3月5日访问。
(17)同前注(11),仓田聪书,第20页以下。也即强调养老之社会保障性。
(18)参见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19)为保证财务的稳定性,还可参考瑞典养老金“自动平衡器”之经验,一方面将养老金权益与养老金指数化(按照人均工资的增长而非工资总额的增长指数化),另一方面在养老金的计算中使用平均余命,随着平均余命的变化,相应地调整养老金,即平衡率=(供款的资本化价值+缓冲基金)/养老金负债率。参见周凯志:《养老金个人账户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127页。
(20)我国立法上尚未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录的可分割性,但在日本,已有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部分引入“年金记录分割制度”之规定,以维护配偶方的财产权益,此经验可供我们参考。
(21)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之债,一般被定义在税收上,“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单向性的,在此处我们看不到国家的对待给付。在此处笔者所借用的公法之债概念,已突破了税收“征”与“管”的范围。将税收依据一并纳入税收公法之债的理论体系内,排除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一元定性。参见郭维真:《公共财政下的税收债法理论》,《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22)参见李珍、、杨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3)参见[英]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郑秉文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24)这种转移体现在家庭层面乃是传统的“养儿防老”,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演变为具有现代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即通过国家实现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的转移,即养老保险。See John H.Langbein & Suan J.Stanbile & Bruce A.Wolk,Pension and Employee Benefit Law,Foundation Press,2006,p.24.
(25)参见孙乃翊:《从社会保险之财务处理方式论世代负担之公平性问题》,载《当代公法新论》(下),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472页。
(26)同前注③,荒木诚之书,第12页。
(27)See Martin Feldstein,Privatizing Social Securi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p.113-140.
(28)至于强制纳保之合宪性基础,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予详细探讨。台湾地区司法界和学界对此有较深入的研究,具体内容可参见台湾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72号解释;蔡维音:《社会法之法理基础》,台湾正典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以下。
(29)同前注(25),孙乃翊文,第465页。
(30)同前注(28),蔡维音书,第115~116页。
(3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3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3)这些社会保障性的义务皆具有生存权保障的性质,与之对应的公民所享有的乃是作为权利的社会保障。参见[日]多田英范:《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成立史论》,光生馆2009年版,第10页。
(34)以代议制为基础形成立法,作为全体国民之同意,税收法定。
(35)参见郭维真:《以公法之债解读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建立——以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为视角》,《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
(36)究其本质,世代契约乃是一种“第三人负担契约”同时亦是“第三人受益契约”,前者从负担角度,即以下一个世代作为债务人,当前的退休者——年金权利人是向目前工作的世代主张其权利,目前工作者日后退休,再向下一代主张权利,以此产生暂时性重分配效果(前注(25),孙乃翊文);后者则可从利益享受的角度,当前工作一代所缴纳之保费,乃是当前退休一代之受益,而当前退休一代之前所缴纳之保费,乃为再上一代退休之受益。其间的中介者 即是国家。
(37)See Laurence J. Kotlikoff & Scott Bums, The Coming Generational Storm: 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America' s Economic Future, MIT Press,2004, pp.6-7.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主观恶意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价值及其功能
——两则案例引出的现实拷问
(一)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江苏银行南通观音山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1
20__年11月7日,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嘉利公司)向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借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__年5月12日。20__年3月,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以美嘉利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扣取美嘉利公司在其银行上的账户存款。20__年7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美嘉利公司的破产申请案。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扣取存款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财产重新分配。为此,观音山支行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指明其扣取存款的行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其行为作出时并不知道美嘉利公司即将破产,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他们强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有一个前提存在,那就是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而本案中则是债权人主动扣划债务人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行为。最终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清算组撤销权纠纷案
20__年10月10日,经老人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受理了通运公司破产申请一案。而后,原告瑞华公司向法院,通运公司在未偿还任何债务的情形下,于20__年3月10日将其持有的通利公司51%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润扬公司,且转让价格明显属于不合理低价。此外,通运公司还将其主要经营性资产租赁给他人,使其进一步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通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瑞华公司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本案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其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争论焦点,最终法院裁判认为原告主体适格,但其撤销权的行使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判决驳回原告告诉讼请求。
一案中,法院以债权人的善意来否定个别清偿行为的可撤销性,且将债权人的主观心态的证明责任赋予破产管理人,而在其他相似案件中,有些法院的做法却与此大相径庭,他们认为只要在客观上满足以下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予以清偿。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撤销,而无需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善意或是恶意。那么由此我们便可以看出,对于新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而这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
二案中,原告的主张之所以不能得到支持,是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即只能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发生的财产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且该六个月属除斥期间,不能中断或中止。故对于超过期限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相对于旧破产法而言,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但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仍有指代不明之嫌。明确的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和限制条件便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而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使得裁判结果大不相同,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以及法的安定性。因此,进一步完善破产撤销权的相关理念,是当务之急。
二、破产撤销权的概念、性质及行使方式
(一) 破产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制度。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六篇“诉权”规定:“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恢复该物。”2这也就是说,债务人因欺骗行为擅自做主将所有物交付他人的,经债权人主张交付行为不产生效力,则该物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后来这一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民法上的撤销权。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而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优胜劣汰,破产就是淘汰竞争失败者的一种重要方式,所以说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当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而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那么此时每一个债权人都希望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种本能的驱使。而这也极有可能导致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处分财产,以致个别甚至大多数债权人不能获得清偿,蒙受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破产撤销权这一制度应运而生。3
破产法意义上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4其本质上是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是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在破产领域的延伸。在各国破产法中,撤销权的称谓有所不同,日本称之为“否认权”,德国称之为“取消权“,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称之为”可撤销交易制度“。过去,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规定不是很明朗,而现如今的新破产法则明确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这是司法上的一次重大的进步。
(二) 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界定,各国法学学者存在着诸多争议,大致可以分为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
1. 形成权说
该学说实质上是将破产撤销权视为否认权的一种,即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行为的效力,而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形成之诉,撤销的结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行为归于无效,第三人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2. 请求权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只享有对受益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在此意义上,撤销之诉本质上是一种给付之诉,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
3. 折中说
该学说为当前学术界的通说。其认为,破产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既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本质上是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
4. 责任说
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G. Paulus)最先提倡,后由日本学者进一步阐释。该说认为,即便第三人已获得债务人的财产,但这部分财产仍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种担保责任。5
以上多种学说从不同角度为撤销权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解释,不可否认的它们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相应的仍有一些盲点无法克服。形成权说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绝对的归于无效,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却是非相对方的破产管理人,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且此学说下仅仅是否认了行为的效力,对于需要返还财物的场合,它必须借助于债权人代位权方能实现被转移财产的最终回复,也就是说它必须通过请求权的行使才能达到撤销权行使的最终目的。而请求权说在不需要返还财产的场合下(如债务的免除、保证合同等等)是不适用的。所以说,无论是将破产撤销权归入形成权或者是请求权都是比较片面的,它并不能够全面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那么,折中说呢?从以上的论述来说,似乎看上去折中说弥补了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不周全之处。而事实上,破产撤销权不同于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地方还在于,法律明确规定破产撤销权只能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使具有职责性,不得随意放弃。而作为私法上的请求权和形成权,权利人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另外,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伴随一定的司法行为的发生(如破产受理或破产宣告)。至于责任说,由于尚属于新的学说,其理论根基并不是很深厚,即使是在日本,也没有责任之诉这种诉讼形式。因此,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应当重新审视,它更适宜看作是立法者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持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而特别做出的一项规定。
(三)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裁判外的意思表示行使;二是裁判上的诉讼行使。前者体现了破产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的性质认定,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支出,快速了结相关案件。但破产撤销权毕竟不同于民法上的撤销权,其行使的范围十分广泛,且撤销的效力对于个别债权人而言利害关系颇大,因此由个人行使显得随意性较大,在现实执行中也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后者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有足够的权力、资源、能力来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与执行力,能为大多数人所信服。正如笔者前面所陈述的,破产撤销权并不是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简单相加,它作为一个独特的存在,是立法者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之下做出的一项特别的规定。所以,以诉讼的形式来实现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这是由破产撤销权特殊的性质和撤销权的最终目的决定的。
三、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比较法分析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可撤销行为的种类纷繁复杂,因而对撤销权构成要件做统一的划分实践起来相当的困难,但在理论上抽象出一些共同的要件还是可能的。
(一) 可撤销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一般民商法上,可撤销行为并不具有所谓的存续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撤销与否。而在破产法上,可撤销行为则严格限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个期限内,若是超过了该期限,则该行为便不具备可撤销性。这一期限被称为“临界期间”或者是“嫌疑时期”。正如上文案例二中,债务人通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于20__年10月10日为法院受理,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六个月为临界期间,所以从20__年4月10日开始到20__年10月10日为止所发生的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为的行为均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而本案中债务人同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__年3月6日,即已超出了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临界期间,故该行为已不具备可撤销性。
临界期间的规定是可撤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各国在立法条文中都有所规定。
1.美国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分为优惠性清偿(也可叫做偏颇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对于优惠性清偿行为,临界期间为破产申请前90日内;对于欺诈性转让行为,临界期间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6
2.日本破产法上将撤销权称为否认权,其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性要件和个别性要件。个别性要件根据故意否认、危机否认、无偿否认三种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临界期间。故意否认是对债务人明知有损债权人利益而为的行为的否认,对于这种行为没有临界期间的限制,权利人可在任何时间内行使否认权。危机否认是对债务人在支付停止或破产申请后实施的特定行为的否认,因需考虑债务人、受让人的主观心态,故情况较为复杂,需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追索期延伸至支付停止或者破产申请前30日。无偿否认即是对无偿行为的否认,其临界期间为破产危机发生后或者之前的6个月内。7
3.德国破产法对撤销权的规定采取了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体例。直接清偿行为、直接歧视的临界期间为破产申请前的3个月内或破产申请后;故意损害行为、资本替代性贷款的临界期间为破产申请后或破产申请前10年内;无偿给付行为的临界期间为破产申请前4年内;隐名合伙的退伙火免除责任的行为的临界期间为破产申请后或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8
纵观各国破产法,多数国家针对不同种类的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的程度、交易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临界期间。英国破产法第241条也规定,公司给予相关人的优先权临界期间为2年,给予一般的优先权临界期间为6个月。一般来说,危害性越大,临界期间越长,反之,则相应地缩短。
(二)可撤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公平受偿。可撤销行为的后果不外乎两种:一是减少了破产财产的总价值,使得全体债权人遭受损失;二是在债权人之间厚此薄彼的歧视性对待,使得债权人之间既定的平等分配规则被打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前者一般是由诈害引起的,后者则一般为偏颇导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受损,各国破产法也都对此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破产法规定,欺诈性转让行为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托管人即可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目的;2.转让对价明显不合理;3.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前的1年以内;4.具备下列要素之一(1)债务人转让时处于无力偿债状态或者因转让而变得无力偿债(2)债务人所持有的财产数量不足以引起交易的发生 (3)债务人试图引起或确信试图引起一项债务,并且债务人在此债务到期后是无力清偿的。德国破产法所列举的多种可撤销行为均是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不再赘述。8
(三)第三人或者是债权人从中受益
破产撤销权的最终目的是追回原本应属于法定破产财团而今流落在外的财产,使其重新回归破产财团参与分配。若是没有可追回的财产,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便失去了它的价值。因此,有人从中受益也是破产撤销权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
这个构成要件中,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为行为从私法角度上看可能本来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介于破产法上的相关规定却可以使之归于无效。因此破产撤销权的行 使必然牵扯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适当维护。古罗马曾将可撤销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不必考虑主观因素。对有偿行为则以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和受益人明知欺诈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现如今,对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包含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1.美国破产法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采用的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结合的立法例。对于优惠性清偿行为,美国破产法只规定了客观性要件,这就是所谓的优惠无效制度,即撤销权的成立无须具备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不影响撤销权的构成和行使。法律并不要求以恶意的动机和不合适的商业行为的存在作为优惠无效的理由。而对于欺诈性转让行为,条文中却明确规定了须具备主观恶意。也就是说对于欺诈性转让行为,主观恶意是其构成要件之一,而对于优惠性清偿行为则只需采取客观性标准即可。
2.德国、日本的破产法则主张,债务人、第三人主观上是恶意或善意对撤销权的构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他们沿袭古罗马的分类,将可撤销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于无偿行为采用客观主义标准,即只要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可撤销该行为,而无需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对有偿行为的撤销,则以第三人存在主观恶意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善意第三人,原则上是不能追回财产的,因其既无侵害债权人利益之故意,在交易中也无不当得利,此时,受害人只能向违法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10
3.综上,美国破产法更倾向于采用客观主义的标准,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主观恶意作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而德日破产法则更多的采用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标准来认定撤销权的构成,此做法突出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的维护。
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美国式的客观主义标准。而在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在扣款前已向债务人美嘉利公司发出了债务提前到期的通知,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直接扣款符合合同的约定,且观音山支行在此时无法预见美嘉利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法院认定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在主观上是善意的。而在此案的审判中,法官将第三人的主观意思纳入了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中。由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一类案件的裁判在立法上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认定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这一问题上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长此以往,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我国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构建与完善
(一)我国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立法沿革及其现状
我国旧破产法35条将绝对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统称为“破产无效行为“,采用的却是撤销权的处理模式。新破产法理清了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界限,对两者分别作出了规定,即新法第31、32、33条。
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情场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发现,我国立法采取列举主义的模式,归纳出了现实生活中较为典型的六种可撤销行为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临界期间,应当说,较旧法而言,新破产法迈出了很大的一步,但是新法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否作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并没有做出很详细的说明,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另外,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实际操作性差,不能很好的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审判中也为法官释法带来了难度,因为法官审案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由于条文过于笼统,不同法官之间无法形成相对统一的法义解释,容易造成司法尺度、裁判标准不统一。11
(二)我国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构建和完善
尽管我国的破产法在既有的基础上已更进一步,可是相比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而言,我国的新法明显还有诸多不足之处。而在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上问题尤为严重。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新破产法为基础,借鉴外国破产法的精华,提炼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撤销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 债务人行使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前提就是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收到损失的事实。这一构成要件的提出着眼点在于行为的有害性,破产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整体的最大利益,给每一个债权人提供均等的机会实现公平分配。若债务人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不具备危害性,那么就无撤销的必要。因此如何认定“行为有害“,就成为判断这一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的关键。判断行为有害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财产标准,即该行为的发生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总价值减少,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都遭受损失;二是地位标准,即个别债权人因该行为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受偿地位,从而减少了其他债权人本可获得的清偿数额。12
(2) 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的临界期间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两个不同的临界期间,即第31条规定的法院受理破产前1年内和对2条规定的受理破产前6个月内。超出该临界期间所为的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此即我国破产法上所采用的程序判断标准,即所谓的建立嫌疑期制度。在立法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债务人所为的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撤销权的行使对象,而不再以该行为实施时是否实际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作实质判断。尽管实际判断原则显得更为公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得到实行,程序判断标准不仅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期间加以适当限制,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3)存在基于可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正如前文提到的,撤销行为只有在具备现实意义的情况下才有它行使的价值,若没有基于该行为获益的人,那么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一项本可撤销的行为如果在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时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已不存在了,或者撤销该行为所花费的代价远高于债权人所能得到利益,或者撤销这一行为的结果仍不能提高债权人的受偿金额,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去撤销。
2.主观要件: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主观要件的设定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一个国家的破产立法政策导向。美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美国破产法主要采取客观主义标准,以方便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权。而德国、日本则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破产法设定了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加重了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责任,从而保障债务人行为的有效性。
对行为人主观恶意是否是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欺诈性转让行为应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将主观要件作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偏颇性清偿行为则采用客观标准,主观恶意不是其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不当行为还是个别清偿,均应采取客观认定方法,而没有必要探寻当事人的主观意思。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对有偿行为应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对于无偿行为则只要形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即可撤销。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恶意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即对有偿行为必须具有债务人和受益人的双重恶意才能被撤销。
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恶意只能是部分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不应当成为所有可撤销行为 的一般构成要件,对于无偿行为,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如何,由于未支付合理对价,损害的利益只在债权人一方,故该种行为均应被撤销而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于有偿行为,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因在于:(1)破产可撤销行为多种多样,行为的性质也各不相同,若对所有的可撤销行为都规定主观要件,则不仅阻碍了诉讼的进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实际上,一些行为不需要主观意图也应予以撤销,如显失公平行为、缺乏合理对价的行为….13(2)对所有行为规定统一的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作为可撤销依据都是片面的,各国实践证明,对不同的行为应进行不同的性质界定,为了保证破产撤销权制度价值的实现,更好的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宜采取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立法例。因此第一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3)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是否设定主观要件,能更好的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两方面的利益,一是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若交易第三人是出于恶意,那么毫无疑问这项交易行为应当被撤销,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但是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呢?这就牵扯到市场交易中的交易安全及其公平原则的问题了,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有能力对交易安全和交易风险防范作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这一点我们无法强求。所以若对善意第三人所为的行为同样予以撤销而不给予任何补偿,这将严重影响到交易安全,对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势必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对于有偿行为,我们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分析,区分是否设定主观要件,能较好的弥补破产立法的缺陷。我国新破产法第31条对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明显过于模糊、宽泛。笔者认为,在新破产法对第31条适用未规定例外的情况下,对有偿行为的撤销更有必要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这样有利于弥合立法的漏洞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五、结语
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指出,昨天的法律不能适应今天的社会,我们必须对我们法律思想的基础本身予以重新考虑。14随着社会的发展,破产撤销权大致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蜕变过程。这种价值理念的变化不仅反映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这一基本规律,而且体现了人类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为了进一步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我们应以司法实践环节暴露的问题为切入点,审视反思法律规定的疏漏,剖析辨明深层次的制度理念的定位,借助法学科学工具为推进制度完善提供路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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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新欣:《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现金
现金规划
分析客户现金需求
制定现金规划方案
现金规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流动性比率
现金规划的一般工具
现金规划的融资工具
相关储蓄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
信用卡
保单质押贷款
银行质押贷款
典当
1、整存零取是一种事先约定存期,整数金额一次存入,分期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定期储蓄。该储蓄产品适合的(C)客户。
(A)有存款在一定时期内不需动用,只需定期支取利息作为生活零用
(B)将闲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当活郑账户因消费或取现不足时需要将定期存款自动转为活期存款
(C)有整笔较大款项收入且需在一定时期内分期陆续支取使用
(D)有整笔较大款项收入且需在一定时期内金额支取使用
2.如果客户每月收入、支出情况都非常稳定,那么理财规划师通常会建议其流动性比率应保持在(B)左右
(A)
1
(B)
3
(C)6
(D)
10
3、关于典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典当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0
(B)典当手续便捷
(C)所有股票都可以典当
(D)所有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可以典当
4、所有的保单部可以质押.(X)
5、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以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短期融资。(
X
)
6、股票属于现金规划的工具.(X)
7、如果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交易需求产生是由于收入与支出间的(C),那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预防动机则归因于未来收入和支出。
(A)同步性确定性
(B)同步性不确定性
(C)不同步性不确定性
(D)不同步位确定性
8、对于那些工作缺乏稳定性、收入无保证的客户来说,资产()显然要重要得多,因此理财规划师应建议此类客户保持较高的流动比率。在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应保持在(D)。
(A)收益性3
(B)收益性2以内
(C)流动性4以上
(D)流动性3左右
9、活期“一本遇“可在()营业网点存款、取款,客户还可以指定活期“一本遇“作为水电费、通讯费等日常费用的缴费账户,省时省心,还可以开通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但转账汇款(A)。
(A)同行同城十分方便
(B)同行同城十分不便
(C)所有银行同城十分方便
(D)所有银行十分不便
10、整存整取是种由客户选择存款期限,整笔存入,到期提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存款。一般来说,人民币()元起存,欧元(B)起存
(A)
50
50欧元
(B)
50
10欧元
(C)10
50美元等值欧元
(D)10
10没有等值欧元
11、作为理财的一般原则,理财规划师需要让客户明白,现金规划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短期需求可以用手头的()来满足,而预期的或将来的需求则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储蓄或者(
)来满足(D)
(A)活期存款:
短期融资工具
(B)现金:
短期融资工具
(C)活期存款;
货币基金
(D)现金;
短期投、融资工具
12、通常来说,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与收益率呈反方向变化,离流动性也意味着收益率校低.由于(
)的存在,持有收益率()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也就意味着丧失了持有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品种的机会.
(C)
(A)流动性:
较低
(B)流动性:较高
(C)机会成本,较低
(D)机会成本:较高
13、活期储蓄适用于所有客户,其资金运用灵活性较高,人民币(
)元起存,欧元起存金额为(
D
)
(A)
5;
5欧元
(B)
1;
1欧元
(C)
5;
5美元的等值外币
(D)
1;
1美元的等值外币
14、整存整取的利率校高,因此具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利率大小与期限长短成正比.其中,外币存期最长为(
)年.
(C)
(A)
5
(B)
3
(C)
2
(D)
1.
消费支出规划
消费支出规划
债务削减计划
制
住房
消费
方案
制定汽车消费方案
制定消费信贷方案
住房支出的分类
为什么进行住房消费规划
购房的目标
购房的财务决策
租房的选择
住房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概述
购车财务决策
汽车消费信贷
个人综合消费信贷
个人耐用消费品信贷
财务规划基本方法
财务规划的主要目标
其他应考虑因素
贷款方式
还款方式和还款金额
利率调整对还款总额的影响
何先生为外企员工,每月的收入大概为7000元,虽然当前收入般,由于每月的支出较大,因此还款能力较弱,但由于职业前景较好,预计未来收入会逐渐增加.何先生目前通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贷款总额为30万,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6.5%根据案例二回答74-82题。
74、作为理财师,应该建议何先生采用的还款方式为().
(C)
(A)等额本息还款法
(B)等额本金还款法
(C)等额递增还款法
(D)等额递减还款法
75、如果何先生采用等额本息法,则何先生要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还款额足额偿还贷款的(B)。
(A)本金
(B)本金和利息
(C)利息
(D)本金或利息
76、如果何先生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的还款额为(B)元.
(A)988.
32
(B)
2613.
32
(C)2718.91
(D)2914.62
77、如果何先生在还款3年后有一笔10万元的意外收入,他打算用这笔钱提前还贷,那么3年后何先生的未还本金余额是(B)元.
(A)
39160.
80
(B)
28687.
97
(C)
260831.20
(D)
24910.72
78、如果何先生打算保持现有的每月还款额不变,那么贷款的剩余期限为(C)期。
(A)80.28
(B)
79.
19
(C)75.06
(D)
72.
32
79、如果何先生打算保持还款期限不变,那么每月还款额为()元.
(A)
(A)1611.60
(B)
1726.
80
(C)
1832.40
(D)
1856.
80
80、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何先生第一个月的还款额为()元.
(D)
(A)
1429.87
(B)
2016.85
(C)2879.67
(D)
3291.67
81、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何先生偿还的利息总和为()元.
(A)
(A)
147063
(B)
158420
(C)
162188
(D)
164820
82、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还款3年后,何先生己经偿还了()元利息.
(
A)
(A)
52813
(B)
58420
(C)
62188
(D)
64820
2006年,裴小姐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准备结婚用,房屋总价77万元,首付三成,公积金贷款10万,贷款利率4.41%,期限15年,其余部分利用商业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利率5.508%.期限25年,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和等额递减四种还款方式.根据案例,回答问题:
(1)假设裴小姐平时收入、支出情况都比较稳定,生活上也偏向过平稳、安定的生活,理财规划师应建议裴小姐采用(A)还款方式.
(A
)
等额本息
(B)
等领本金
(C)
等领递增
(D)
等额递减
(2)
假设裴小姐现在的收入比较高,在还贷时非常希望能够尽量减少利息支出,并有提前还款的计划,那么理财规划师应建议裴小组对商业贷款部分采用〈
〉还款方式.
(D)
(A)等额本息
(B)等额本金
(C)等额递增
(D)等额递减
(3)
裴小组应付首付款金额为(A)。
(A)
231.
000元
(B)
154.
000元
(C)
19.
250元
(D)
269.
500元
(4)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裴小姐每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为(B).
(A)
666.7元
(B)
760.4元
(C)
897.1元
(D)
774.9元
(5)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裴小姐每月应还商业贷款额为(C)。
(A)
2474.83元
(B)
2531.52元
(C)
2697.94元
(D)
3458.34元
(6)
按照前两题,裴小姐每月共需还款(A).
(A)
3,458.34元
(B)
3,235.23元
(C)
4,413.28元
(D)
3,291.92元
(7)
按照有关规定,裴小组购买的住宅需要交纳的契税为房屋总(A)
(A)
1.5%
(B)
2
%
(C)
1%
(D)
3%
(8)
在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时,商业贷款的余额为(B)
(A)
275,480元
(B)
248,507元
(C)
194,695元
(D)
210,970元
张先生和马先生同时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但是张先生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而马先生则是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买.下列关于汽车贷款利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B)
(A)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都提供汽车贷款
(B)一段情况下,通过银行进行汽车贷款的利率高于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利率
(C)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贷款相对比较容易
(D)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贷款交纳的其他杂费少于通过银行进行的汽车贷款
冯先生年收入为12万元,假定这五年内收入不变,每年的储蓄比率为40%,全部进行投资.五年以后预计冯先生的年收入可达到15万元,储蓄比率不变.目前有存款5万元,打算5年后买房.假设冯先生的投资报酬率为8%.冯先生买房时准备贷款25年,假设房贷利率为6%.
根据案例二,请回答76-83题.
76、如果冯先生以现有银行存款5万元进行投资,投资报酬率8,那么在他打算买房时,这笔钱的终值为(C)
(A)
5.87万元
(B)
8.66万元
(C)
7.35万元
(D)
8.34万元
77、冯先生可负担的首付款为(
)。(A)
(A)35.51万元
(B)37.66万元
(C)27.34万元
(D)28.34万元
78、如果冯先生每月最多将收入的40%用于偿还贷款,则冯先生可负担的贷款为(
).
(
B)
(A)79.64万元
(B)77.60万元
(C)
68.7万元
(D)
65.72万元
79、冯先生可负担的房屋总价为(
).
(D)
(A)
115.15万元
(B)
96.04万元
(C)
101.23万元
(D)
113.11万元
80、房屋贷款占总房价的比率为(
)
(D)
(A)
73
%
(B)
70
%
(C)60%
(D)69%
81.按照经验,首付比例一般应高于〈
〉。
(
B)
(A)
10%
(B)
20%
(C)
50%
(D)
60%
82、按照有关规定,冯先生购买住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按照(
)交纳印花税.
(C)
(A)
贷款总额的0.03%
(B)
贷款总额的0.003%
(C)
房屋总价的0.03%
(D)
房屋总价的0.003%
83、按照有关规定,冯先生购买住宅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需要按照(
)交纳印花税.
(
B)
(A)
贷款总额的0.05%
(B)
贷款总额的0.005%
(C)
房屋总价的0.05%
(D)
房屋总价的0.005%
张先生,公务员,
40岁,家庭月收入7,500元,计划买房,需要贷款300,000元.假设其贷款利息率为6%,张先生希望15年还清贷款.
1、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间,张先生应该选择(
).
(
B)
(A)
等额本金还款法
(B〉等额本息还款法
(C)
任意选择
(D)
在两种还款方式下,张先生都负担太重,应当延长还款期限
2、如果张先生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其每月应还款额为(
).
(
B)
(A)
2,631.57元
(B)
2,531.57元
(C)
2,431.57元
(D)
2,331.57元
3、张先生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其第一个月应还款额为(
).
(C)
(A)
2,631.57元
(B)
2,531.57元
(C)
3,166.67元
(D)
3,066.67元
4、张先生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其最后一个月的应还款额为(
).
(
B)
(A)
1,875.00元
(B)
1,675.00元
(C)
1,475.00元
(D)
1,275.00元
5、在等额本息的情况下,张先生总共需要支付的利息是(
).
(B)
(A)
175,682.60元
(B)
155,682.60元
(C)
135,682.60元
(D)
115,682.60元
6、在等额本金的情况下,张先生总共需要支付的利息是(
).
(C)
(A)
175,750.00元
(B)
155,750.00元
(C)
135,750.00元
(D)
115,750.00元
7、在等额本息的情况下,5年以后(即第60次分期付款后)总的利息支付是(
).
(C)
(A)
59,921.00元
(B)
69,921.00元
(C)
79,921.00元
(D)
89,921.00元
8、在等额本息的情况下,
5年以后(即第60次分期付款后〉总的本金归还是(
).
(A)
(A)
71,972.00元
(B)
81,972.00元
(C)
91,972.00元
(D)
101,972.00元
9、在等额本金的情况下,第61次的月还款中有〈
〉利息.
(A)
(A)
1,000.00元
(B)
1,340.14元
(C)
1,666.00元
(D)
1,140.14元
10、由于银行认为利率有上升的趋势,为方便客户,纷纷推出(
)住房抵押贷款产品.
(A)
(A)
固定利率
(B)
双周供
(C)
接力贷
(D)
循环货
资料:杨女士和她先生结婚己经3年,近期计划买房,带生活安定下来就可以生宝宝了.目前他们夫妇二人月收入合计12800元.经过多次考察,他们己经看好了一套住于地铁附近的二居案,房屋总价120万元,杨女士计划首付40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再利用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计划贷款20年,其中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9%,商业银行贷款为5.3%(均为等额本息法).根据资料回答71-74题:
71、如果杨女士确定购买此套房屋,且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她每月月供为(
)元
(C)
(A)
1802.17元
(B)
3383.20元
(C)
5346.53元
(D)
5413.12元
72、杨女士的月供负担
(
).
(B)
(A)
在合理范围内
(B)
超过合理负担能力
(C)
沦为房奴
(D)
条件不够,不足以判断公式计算。
73、如果杨女士的房贷全部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要比全部利用公积金贷款,总共多支付(
)元.
(A)
12043.20
(B)
42616.80
(B
)
(C)
379447.20
(D)
432520.80
74、如果杨女士在第三年末将其投资帐户的80000元用于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前还贷,还款期限不变,可节省(A)元得利息。
(A)41545.24
(B)144434.40
(C)137908.08
(D)162244.80
小顾和小时计划年底结婚,两人共同储蓄5年时间,届时买房。顾税前月收入为6000元,小时为5000元,租房居住,二人已经储蓄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结婚各项开支,其余3万元作为购房基金的首期储蓄,开展基金投资,并且每月工资的25%(以税的收入为基础)作为基金定投,持续投入该基金,其基金组合的年收益率为8%。假设他们买房时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3%,贷款期限为25年,并不考虑他们的工资增长.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71、在理财规划中,下面选项符合合理的房贷月供与税前月收入的比例为(
).
(B)
(A)15%
(B)25%
(C)35%
(D)45%
72.如果按照上一间的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支付月供,
他们可以承担的贷款总额为(
)元.
(A)
(A)
414929
(B)
248958
(C)
746873
(D)
580901
73、小顾和小时的购房基金在买房时可以有〈
〉元的积累.
(C)
(A)
44695
(B)
202061
(C)
246757
(D)276554
74、如果他们将上述购房基金的积累额度与可负担贷款总额确定为购房总预算,则其贷款占房屋总价的比例为(
)
.
(A)
(A)
67.28
(B)60.01
(C)
70.18
(D)68.33
75、如果他们将上述购房基金一直积累下去,则在相当于他们付清房贷之际,他们的基金资产规模为〈
〉元.
(D)
(A)
2615323
(B)
2835528
(C)4098488
(D)
4426560
76如果他们购房后,房产价值的增长速度为5%,略高于通货膨胀速度,则待其付清房款之际,其房产价值为(
)元(不考虑房屋折旧及房租影响)。(C)
(A)
2802744
(B)
2903647
(C)
2240704
(D)
2341607
77、如果放松工资增长的假设条件,他们计划买房时贷款75万元,在等额本金条件下,他们总计支付的利息为(
)元.
(A
)
(A)
741218
(B)
1039461
(C)
642689
(D)
921227
78.如果放松工资增长的假设条件,他们计划买房时贷款75万元
,在等额本金条件下,他们总计支付的利息为(
)元.
(C)
(A)
741218
(B)1039461
(C)
592594
(D)1185188
教育规划
教育规划的必要性分析
教育规划
客户教育需求分析
制定教育规划方案
国内教育高等体系
教育资金的主要来源
子女教育规划的原则
教育规划工具
短期教育规划工具
长期教育规划工具
1、适合用来作为筹备子女教育金的投资工具是(
)。(B)
(A)权证
(B)投资基金
(C)期货
(D)外汇
2、关于教育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
(C)
(A)与教育储蓄相比,教育保险适用范围更广
(B)教育保险具有强制储蓄的功能
(C)教育保险是一种最有效率的资金增值手段
(D)教育保险并不是买的越多越好
资料:赵女士的儿子今年刚上初一,但考虑到现在大学幸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赵女士想早准备出儿子读本科期间的学费.孩子还育6年上大学,现在大字四年掌费总计约5万元左右.假设大学学费每年上涨5%,赵女士希望通过稳健的投资来筹集这笔费用,估计年回报可以达到6%
1、赵女士儿子上大学时,他四年的学费约为(
)左右.
(A)
(A)
67,000元
(B64,000元
(C)
65,000元
(D)
86,000元
2、如果赵女士决定在孩子上大学当年就准备好大掌四年的学费
,她计划现在开始每月投入一笔钱,则每月应投入的资金为(
)
.
(
B)
(A)
320.18元
(B)
775.38元
(C)
800.44元
(D)
1,200.5元
资料.冯先生育一个12岁的儿子,目前刚读初中.但考虑到高等教育费用较高,他们一家想现在就开始为儿子准备大学及出国留学的费用.为丁及早准备教育费用,冯先生向理财规划师咨询相关问题.根据资料回答4~6题.
4、理财规划师建议冯先生筹建教育资金首先应考虑的是〈
).
(C)
(A)获得高收益
(B)利率变动的风险
(C)投资的安全性
(D)人民币升值问题
5、冯先生向理财规划师询问教育储蓄的相关问题,得知教育储蓄每月最低起存额为(
).
(A)
(A)
50元
(B
)
100元
(C)
200元
(D)
500元
6.冯先生准备以现有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为准备儿子的教育费
用进行投资.则以下投资组合中最为合理的是(
).
(D)
(A)
80%股票,
20债券型基金
(B)
60%股票.30%股票型基金.10%国债
(C)
100%货币型基金
(D)30%股票型基金,40%分红险.
30%债券型基金
12、以下关于子女教育规划的说法中,(
)是正确的.
(D)
(A)由于子女尚未成年,所以在设定子女教育的目标的不用考虑子女的意见
(B)子女教育资金的规划弹性很大
(C)从各方面来看,教育保险都要优于教育储蓄
(D)定期定额投资是积累子女教育金的一种很好的方法
13、老赵的儿子今年18岁,马上要出国留学.老赵对给儿子带多
少生活费的问题感到困惑,一万面担心如果带的少儿子一人在海外急需用钱时不够,帝的多了又担心儿子对这笔钱无法正确使用.对于老赵这种情况,理财规划师应建议其(
)。(A)
(A)为儿子设立子女教育信托
(B)尽量多地购买教育保险
(C)尽量少给儿子带钱以防其无法驾驭
(0)定期给儿子汇去固定额度的生活费
14、教育保险的缺点是(
).
(
B)
(A)办理教育保险的投保者范围小
(B)相对锁商储蓄而言变现能力低
(C)本金损失的风险大
(D)产品不能够分红
随着人们接受教育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费用也在持续上涨,家长为了保障子女能够接受较好的教育,一般有教育规划方面的需求.何先生的儿子即将上小学,他向助理理财规划师就子女教育规划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咨询根据上面资料,请回答13
-22题.
13、理财规划师为何先生做子女教育规划,他所做的第一项工作为
(C)
(A)要求何先生确定子女的教育规划目标
(B)估算教育费用
(C)了解何先生的家庭成员结构及财务状况
(D)对各种教育规划工具进行分析
14、如果最终何先生认可了助理理财规划师所做的教育规划,
接下来要选择教育规划工具,下列四项中,不属于长期教育规划工具的().(B)
(A)教育储蓄
(B)投资房地产
(C)教育保险
(D)购买共同基金
15、何先生的儿子今年7岁,预计18岁上大学,根据日前的教育消费大学四年学费为5万元,假设学费上涨率6%何先生现打算用12000元作为儿子的教育启动资金,这笔资金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0%,则儿子上大学所需学费为()元.
(D)
(A)
78415.98
(B)
79063.21
(C)
81572.65
(
D)
94914.93
16、如果何先生没有后期投入,则儿子的大学费用缺口。
(B)
为0元.
(A)
58719.72
(B)
60677.53
(C)
65439.84
(C)
68412.96
17、由于何先生最近需要大笔支出,因此决定把
12000元启动资金取出应急,变更计划为每月固定存款筹备费用,假定该存款'年收益率为5,则何先生每月需储蓄(
)元.
(D)
(A)
487.62
(
B)
510.90
(C)
523.16
(D)
540.81
18、下列四项中不属于政府教育资助项目的为(
)
(C)
(A)特殊困难补助
(B)减免学费政策
(C)奖学金
(D)“绿色通道“政策
19、如果何先生儿子上大学时一时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何先生想通过教育贷款的方式解决,下列四项中不属于教育贷款的项目为(
)
(A)
(A)商业性银行贷款
(B)财政贴息的因家助学贷款
(C)学生贷款
(D)特殊困难贷款
20、如果何先生儿子上完大学后想出国留学,要申请留学贷款,下列(
)是何先生的儿子不需要具备的条件。(B)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愿意与国家签署协议承诺学成后回国
(C)身体健康,诚实守信
(D)在贷款期日的实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1、何先生的儿子申请留学贷款时,不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
(D)
(A)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接受证明信
(B)本人的学历证明材料
(C)拟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国护照
(D)与国家留学基金签署的回国工作承诺
22、如果何先生的儿子最后申请到了留学贷款,那么留学贷款不能用作为用途(
)(D)
(A)支付留学人员的学费
(B)支付留学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C)支付何先生在国外留学儿媳的学费
(D)支付何先生自己的坐活费
资料.客户郑女士就子女教育规划的相关问题向理财规划。币进行咨询,并清理财规划师为她出具子女教育规划建议书.她有一个10岁的儿子,预计18岁上大学
1.理财规划师为郑女士做子女教育规划时,他所做的第一项工作应该是(
).
(B)
(A)要求郑女士确定子女教育规划的目标
(B)了解郑女士的家庭成员结构及财务状况
(C)估算教育费用
(D)对各种教育规划工具进行分析
2、理财规划师根据资料得知,目前大学平均学费为
四年总计24,000元,学费上涨率为5%,则郑女士的儿子上大学时,四年学费总计为(
).
(A)
(A)
35,460元
(C)
30,023元
(B)
34,556元
(D)
28,988元
3、郑女士打算以银行存款1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进
行投资,预计投资报酬率为7%,则她的儿子上大学时,这笔钱的终值为(
)。(C)
(A)
10,700元
(B)
11,524元
(C)
17,182元
(D)
19,363元
18.教育储蓄是指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服务。教育储蓄的存期分为(
)年.
(
D)
(A)
1、2.
3
(B)
1、2、5
(C)
1、3、5
(D)
1、3、6
19、有些家长为孩子的教育奋斗了十几竿,甚至大半生,一旦父母经营的企业发生意外,孩子的教育经费可能就会得不到保障,为此,最好的教育规划工具是(
)
.
(
C
)
(A)教育保险
(B)教育储蓄
(C)子女教育信托
(D)投资由债
20、张女士计划为孩子准备好大学和研究生期间的学费,如果大学四年每年的学费为8000元,研究生两年的学费为每年15000元,在张女士保障投资收益率达到6的条件下,她需要在孩子大学入学之际准备好(
)元的学费。(
D)
(A)
29150.94
(B)
23090.27
(C)
58535.04
(D)
52474.37
21、接上题,张女士的孩子还有10年就要进入大学,为此她需要在每月月初发工资的时候存入(
)元至该教育基金,才能积累上述所需要的学费。(A)
(A)
318.61
(B)
355.41
(C)
140.20
(D)
177.00
22.接第20题,若张女士的孩子还有6年就要进入大学,她目前已经为孩子准备了3万元市值的教育储备金,为此她还需要在每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存入(
)元至该教育基金,才能积累上述所需要的学费。
(B)
(A)
184.93
(B)
114.79
(C)
155.13
(D)
225.27
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产品介绍
财产保险产品介绍
风险
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年金保险
财产保险概述
火灾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重复保险合同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概述
1、邹先生35岁时喜得一子,在儿子3岁时,邹先生为其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受益人是邹先生自己。则这份保险合同的主体是(A)
(A)邹先生、邹先生儿子、保险公司
(B)邹先生儿子、保险公司
(C)邹先生、保险公司
(D)邹先生、邹先生儿子
2、这份保险台同的关系人是(
)
(B)
(A)邹先生和签定合同的保险公司
(B)邹先生和邹先生的儿子
(C)邹先生的儿子和签定合同的保险公司
(D)邹先生、邹先生的儿子和签定合向的保险公司
3、这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
(A)
(A)邹先生和签定合同的保险公司
(B)邹先生和邹先生的儿子
(C)邹先生的儿子和签定合同的保险公司
(D)邹先生、邹先生的儿子和签定合同的保险公司
保险
合同
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
投保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受益人
被保险人
1、小张欲为其朋友的小孩投保一份分红险,保险公司担保,其担保的理由是(
)
(D)
(A)小张违反了近因原则
(B)小张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C)小张违反了损失补偿原则
(D)小张对其朋友的小孩不具有可保利益
夏某夫妇计划于明年生育一个宝宝,请理财规划师为其调整家庭的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根据案例五回答97-100题.。
97、目前,夏先生有很好的社会保障,但夏太太没有社会保障,
只有一份卡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即将发生的怀孕分娩相关费用和可能出现的一些对夏太太健康状况不利的意外情形,理财规划师需要立即为该家庭增加的保险产品为(
).
(C)
(A)夏先生的人寿保险
(B)夏先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C)夏太太的健康保险
(D)夏太太的责任保险
98、夏某夫妇的孩子平安出生后,在活泼好动的中小学阶段,理财规划师需要为家庭增加的保险产品为(
).
(A)
(A)孩子的意外伤害保险
(B)孩子的人寿保险
(C)夏先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D)夏太太的人寿保险
99、夏某夫妇非常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尤其是高等教育。如果考虑从保险的角度解决夏先生夫妇的子女教育规划问题.理财规划师需要为家庭增加的保险产品为(
).
(B)
(A)孩子的意外伤害保险
(B)孩子的教育储蓄保险
(C)孩子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
(D)孩子的健康保险
100、夏太太的朋友计划届时为自己的孩子购买和夏太太孩子相同的保险,由于夏太太的朋友工作繁忙,约定请夏太太在购买自己孩子保险的同时,也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夏太太朋友的小孩购买保险产品,夏太太的朋友提前支付保险费用给夏太太,对于这一约定,理财规划师的建议是(
)。
(D)
(A)没有问题,可以实行
(B)可以实行,但要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保险费用的结付
(C)不可以实行,该约定违反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D)不可以实行,该约定违反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
2005年3月,甲公司从国外引进一台大型设备,价值400万元。为了规避风险,甲公司为自己的设备向X公司投保了240万元,同时就该设备同样的风险向Y保险公司投保160万元。回答下面的问题:
1、甲公司就该大型设备的同一风险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属于(
).
(D)
(A)原保险
(B)足额保险
(C)不足额保险
(D)共同保险
2、2006年1月,该大型设备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45万元,如果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甲公司(
).
(C)
(A)
X赔偿25万.Y赔偿25万
(B)
X赔偿22.5万,Y赔偿22.5万
(C)
X赔偿27万.Y赔偿16万(D)
X赔偿45万.Y赔偿0万
3、若保险事故发生时,甲公司进行及时抢救,发生相关费用为5
万元,则X和Y应分别赔偿甲(
).
(B)
(A)
X赔偿25万.Y赔偿25万
(B)
X赔偿30万.Y赔偿20万
(C)
X赔偿27万.Y赔偿16万
(D)
x赔偿27.5万.Y赔偿16.5
万
4、若设备在发生事故时,如果申公司当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造成的损失只有20万,但是由于甲公司并没有采取措施边行补救,听任事故扩大,致使损失达到50万元,则(
)。
(A)保险公司不赔,因为甲公司未履行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
B)
(B)
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共赔付20万
(C)
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共赔付30万
(D)
X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共赔付50万
根据下列案例回答96-100题,
小赵(38岁)是某外企职员,年收入约20万,享有社保。小田(35岁)是小学教师,年收入在5万左右,享有公费医疗。他们的女儿赵赵今年10岁。小赵的父亲今年65岁,农村户口,没有退休收入。
(1)根据保险规划的原则,小赵一家应该优先为(
)投保。
(A)
(A)小赵
(B)小田
(C)赵赵
(D)赵先生的父亲
(2)对于小赵的父亲,为了能够晚年有一定的医疗保障,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最好采取如下(
)规划方式。
(D)
(A)购买养老险
(B)购买重大疾病险
(C)购买重大疾病附加住院医疗
(D)通过家庭的收入为其建立风险保障资金
赵先生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养老险,年缴保费1万元,该保险的承保年龄是0到65岁,但赵先生投保时填写被保险人年龄即母亲的年龄比其实际的年龄小丁1岁,填写的是59岁。一年后,保险公司发现年龄误告,则(
).
(B)
(A)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因为赵先生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B)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赵先生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国主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C)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是在1年内发现的年龄误告,可以进行更正。
(D)保险公司无权更正并要求赵先生补交保险费。
上题中若是在两年后发现年龄误告,则(
).
(C)
(A)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因为赵先生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B)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赵先生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C)保险公司无权更正并要求赵先生补交保险费,也无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D)保险公司无权更正并要求赵先生补交保险费,可以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若赵先生在投保时为母亲填写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一岁,一年后发现,则
(
)
(A)
(A)赵先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交的保费
(B)赵先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交的保费
(C)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赵先生申报的被保险入年龄不真实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宁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小田为女儿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受益人是自己,并没有告诉赵赵,则(
).
(D)
(A)小田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入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B)小田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保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表示同意
(C)小田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
因为赵赵是小田的女儿
(D)小田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
因为小田是为自己未成年的女儿投保
小赵投保了一份20年缴清的重疾险,第三年小赵的缴费日期已经过了l个月。小赵还没有交费,由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得知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
).
(B)
(A)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因为小赵没有按时缴保费,补缴保费后,才可以索赔
(B)保险公司全额给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因为保险合同已经中止
李某与张某在1998年结为夫妻,李为张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保限期限为十年的定期寿险,受益人为自己,
2003年二人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出意外身亡,
则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身故保险金应给予(
).〈张某父母健在、有一姐姐,一儿子.)
(A)
(A)李某
(B)张某的父母
(C)张某的儿子
(D)张某的姐姐
如果赵先生有一份保额50万的定期寿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假设在一次外出旅行中,赵先生和儿子的车出现意外,经过抢救,两人并未生还。则赵先生的保险金(
)
(A)
(A)作为赵先生的遗产处理,给赵先生的妻子、父母
(B)作为赵先生儿子的遗产处理,给赵先生的妻子
(C)作为赵先生的遗产处理,给赵先生的妻子
(D)作为赵先生儿子的遗产处理,给赵先生的父母
方先生今年38岁,月平均工资5,000元.。方太太36岁,月平均工资6,000元,二人均享有社保。他们有一个聪明的儿子,今年10岁.。三口之家生活和美、稳定,月平均支出在3,000:元.。根据资料六,请回答61-65题
61、理财规划师在为方先生家庭制定保险规划时,(
)的做法是正确的
(B)
(A)方先生和方太太都不经常出差,因此不需投保意外险
(B)方先生和方太太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都应该补充合适的商业保险
(C)儿子是家庭的希望,需要优先考虑投保高额人寿险
(D)因为有社保,所以方先生夫妇不用考虑养老类的商业保险
62.因为疼爱孙子,方先生的父亲为孙子投保了一份两金保险,受益人为方先生,则(
).
(D)
(A)保险合同不成立,因为爷爷不可以给孙子买保险
(B)保险合同成立,只要该合同的受益人更改为方先生的儿子
(C)保险合同不成立,因为方先生的儿子没有签名
(D)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方先生的儿子还未成年
63、方先生投保了一份寿险,受益人是他自己,合同中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0岁以上,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费;如果方先生在70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受益入90万元保险金.则方先生投保的这一寿险属于(
).
(A)
(A)定期死亡寿险
(B)定期生存寿险
(C)变额寿险
(D)消费~保险
64.虽然父母不需要方先生在经济上进行支援,但方先生还是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养老险,以使老人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该保险年保费8.000元,承保年龄是0到65岁,但方先生投保时把母亲的年龄误填写成了59岁。.一年后保险公司发现年龄误告,则(
).
(B
)
(A)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因为方先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B)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方先生补交保险费
(C)保险公司无权更正并要求为先生补交保险费
(D)保险公司无权更正,但有权要求方先生补交保险费
65.在64题中,.若保险公司在两年后发现方先生年龄误告,则(
)
(C)
(A)保险公司无权更正,但有仅要求方先生补交保险费
(B)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方先生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C)保险公司无全更正并要求方先生补交保险费,也无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D)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因为方先生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成衣厂保证24小时有专人看守工厂,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广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的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C)
(A)部分赔偿,保险观察期内(B)部分赔偿无人看守违反保证内容
(C)不赔偿,无人看守违反保证内容
(D)全部赔偿
2002年4月,张某买了一辆桑塔纳车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张某碍于朋友情面,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执照但开过车的朋友王某,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裁定,王某应负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对此(
).
(A)
(A)不予赔付,因为王某没有驾照
(B)应该赔付,此车不是王某的
(C)应该赔付,因为是为车投险
(D)不予赔付,因为张某没有尽到监督的义务
1、李先生在2000年2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
2005年9月因病住院进行治疗,最后确诊为肝癌晚期(属于赔偿范围).。先生共花费了17万元的医疗费用,社保赔付了9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
).
(C)
(A)
8万元
(B)
9万元
(C)
10万元
(D)17万元
2、接上题,若李先生在2005年2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规定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85%,每年最高可以赔付2万元.
2006年1月,李先生因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住院共花费3.4万元〈其中符合社保的医疗费用为2.5万元〉,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
(C)
(A)
1.70万元
(B)
0.2125万元
(C)
2万元
(D)
0.925万元
小徐与小王在2000年结为夫妻,小徐为小王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两全寿险,受益入为自己.
2003年二人离婚.
1两人为保险合同的利益问题诉至法院,小王要求变更两全寿险的受益人,小徐则要求,如果变更受益人小王需返还一半的保障额度,因为这三年小王的保险费都是小徐给缴纳的.小玉不同意,法院将如何判决?(
)
(C)
(A)保障额度的一半给小徐
(B)己缴的保费给小徐
(C)己缴保费的一半给小徐
(D)不给小徐任何费用
2.如果离婚后不久,小王因车祸去世了,则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事?(
)
(B
)
(A)豁免以后的保费
(B)赔付10万元
(C)意外死亡不在赔付范围内
(D)退回己缴保费
3.如果离婚后不久,小王得癌症去世了,则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身故保险金应给予(
).(小王的父母键在,有一儿子)
(A)
(A)小徐
(B)小王的儿子
(C)小王的父母
(D)小王的父母和儿子
沈某是一名运输司机,就其营运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险,汽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沈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则(
).
(
B)
(A)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B)保险公司赔偿沈某20万元
(C)保险公司赔偿沈莱5万元
(D)保险公司赔偿沈莱25万元
70、理财规划师在客户出险后要注意提醒客户不同保险的索赔失效期,其中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别为(
)年.
(C)
(A)
3、2、1
(B)
5、2、1
(C)
5、2、2
(D)
5、1、1
67、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的制定并不是一次制定就完全完成的工作,理财规划师需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调整方案,以下说法错误是(D)
(A)随着生命周期的变化,客户面临的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也会发生变化,这时就要调整客户的保险解决方案
(B)理财规划师一般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重订风险管理计划,而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C)客户结婚、生子、离婚、孩子可以独立生活、退休
、丧偶等事件发生时,理财规划师要调整客户的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D)客户没有发生结婚、生子、离婚、孩子可以独立生活、退休、丧偶等变化时,就不需要重新审查和调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24、作为一名社会人,之所以都要购买保险,不仅仅体现的是风险管理的思想,还有体现出自己的生命价值.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价值在于(
)
(
D
)
(A)其赚取的金钱的数额
(B)其赚取的金钱收入满足自己所需成本
(C)其赚取的金钱收入满足他人所需成本
(D)其赚取的金钱收入超过自己维持所需成本以后,对于其财务依赖者有金钱的价值
25.对于很多情侣来说,
2009年9月9日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日子,
寓意着长长久久,小凯打算为自己交往不久的女朋友购买一份保险。于是找到理财规划师咨询,
理财规划师的解释正确的是(
)
(
D
)
A)小凯可以为其女朋友购买保险,因为他对女朋友具有保险利益
(B)小凯可以为其女朋友购买保险,因为他们符合近因原则
(C)小凯不可以为其女朋友购买保险,因为他们不属于近亲
(D)小凯不可以为其女朋友购买保险,因他对女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27,朱先生购买保险的时候,找到理财规划师咨询,了
解到保险合同中,(
)属于保护投保人的条款.
(C)
(A)延迟条款
(B)转让条款
(C)复效条款
(D)自杀条款
28、唐先生夫妇结婚许多年.结婚初期就为对方购买了年金型的养老保险,并选择定期给付,这个时间一般不会超过(
)
(A)
15年或20年
(B)
20年或25年
(C)
25年或30年
(D)
30年或35年
两年前,韩先生为自己的爱妻投保了一份价值80万元的年金型的人身保险,每年领取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韩.。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75、郭先坐为爱妻购买的人身保险中,当事人包括(
)
(B)
(A)韩先生、韩先生的爱妻
(B)韩先生、保险公司
(C)韩先坐的爱要、儿子小韩
(D)韩先生的爱妻、保险公司
76、韩先坐的爱妻尚在期间,保险金的领取权利人是(
)
(C)
(A)韩先生
(B)儿子小韩
(C)韩先生的爱妻
(D)以上三者之一
77、如果韩先生与爱妻离婚,关于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C)
(A)儿子归韩先生抚养,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B)儿子归韩先生爱妻抚养,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C)保费续交,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D)无论如何,此保险合同无效
78、假设今年韩先生未准时交纳保险费,(
)此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
B
)
(A)
30天内
(B)
6口天内
(C)
1个月内
(D)
2个月内
今年10月,吴先生与徐小姐刚刚结婚,近日打算购买新房,于是找到好友韩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明年的这个时候金额归还.结婚后,吴先生为徐小姐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未定,吴先生、徐小姐的父母均健在,两人未有小孩.。根据案例二回答下列问题
79、为了更好的获得韩先生的信任,保证偿还借款,吴先生可以购买(
).
(
D
)
(A)责任保险
(B)信用保险
(C)人身保险
(D)保证保险
80、为了避免吴先生明年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韩先生可以购买
(
)
.
(B)
(A)责任保险
(B)信用保险
(C)人身保险
(D)保证保险
81、吴先生为徐小姐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当事入包括(
)
(B)
(A)徐小姐
(B)吴先生
(C)吴先生的父母
(D)徐小姐的父母
82、吴先生为徐小姐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包括(
)
(B)
(A)徐小姐
(B)吴先生、徐小姐的父母
(C)吴先生的父母
(D)徐小姐、吴先生的父母
83、假设,自于某种原因,将来吴先生与徐小组离婚,此份人身保险合同依然有效的前提包括(
)
(
C
)
(A)变更受益人
(B)变更被保险人
(C)吴先生继续交纳保险费
(D)变更保险人
84、假设,徐小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导致身亡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说法正确的是(
)
(A)此保险金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B)吴先生可以获得20万元
(C)此保险金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D)吴先生可以获得50万元
投资规划(三级)
投资规划概述
客户信息搜集与整理
投资工具
投资咨询工作与流程
投资与投资规划
投资理念
投资规划流程
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证券
基金
投资型信托
外汇
银行理财产品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QDII
衍生品
黄金
投资规划
重点与难点
难
点
货币时间价值
股票投资收益率
债券基础
资产证券化
基金净值计算
外汇报价
汇率换算
外汇
衍生品
重
点
金融定价原理
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证券
基金
信托
外汇
衍生品
投资规划(二级)
投资规划
分析投资需求
投资分析工具
投资组合的制定与调整
客户信息资料调整
客户信息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股票投资价值分析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价值分析
衍生品投资价值分析
投资组合理论与风险资产定价
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重点与难点
难点
Ø
无风险资产与
风险资产组合
Ø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Ø
股票估值
Ø
债券定价与久期
Ø
基金业绩评估
Ø
期货、期权投资策略
重点
Ø
资产配置
Ø
投资组合
Ø
资产定价
Ø
股票估值
Ø
债券定价与风险衡量
Ø
基金业绩评估
Ø
期货、期权投资策略
有一项工程需10年建成,有甲乙两种投资方案。甲方案第一年年初需投入5
000万元,以后每年年初再追加投资500万元,共需投资9
500万元,乙方案是每年年初平均投入1
000万元,共需投资1亿元.假设市场利率是10%,用复利求现值的方法比较甲、乙方案。
已知某公司股票的β值为1.15,市场组合的年预期收益率为18%,年无风险'利率为6%,则公司的股票要求回报率是(
).
(C)
(A)21.6%
(B)
24%
(C)19.8%
(D)20.6%
某只股票贝塔值为2.
0,无风险收益率为4%,市场收益率为10%,如果该股票的期望收益率为15
%,.那么该股票价格(
).
(A)
(A)高估
(B)低估
(C)与理论价格持平
(D)根据题中信息无法判断
资料·客户王先生投资经验比较丰富,近日精选了一项投资计划A,很据估算,预计如果现在投资268元,未来第一年会回收90元,第二年回收120.元,第三年回收150元.与之相比,同期
市场大盘平均收益率为12%,无风险收益率为6%。但王先生认为还是不能达到其理想的效果,遂咨询理财规划师.
根据资料回答79-82题·
79、根据计划A的收益预期,可计算出其预期收益率为(
)
(
B)
(A)
13.93
%
(B)
14.92%
(C)
15.62
%
(D)
16.56
%
80.把计划A当作一只股票,根据已知数据,计算A的β系数为
(
)
(C)
(A)
2.55
(B)
2.62
(C)1.
49
(D)1.
78
81、β系数是对于构建投资组合的重要指标,关于β系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C)
(A)
β系数表示了某证券对市场组合方差的贡献率
(B)个人资产的风险溢价与β系数成比例
(C)只有单只证券才可将β系数作为风险的合理测定
(D)实践中的β值难以确定
82、考虑到计划A的风险问题,王先生希望建立计划A与短期国债的投资组合,所期望的最低报酬率为9%,则短期国债在组合中的比例应为(
)
(A)
(A)
66.37
%
(B)
74.
92
%
(C)
55.62%
(D)46.56%
多期持有期收益率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某种投资品n年内获得的收益率总和,几何平均持有期收益率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某种投资品n年内按照复利原理计算的实际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其中ri表示i年持有期收益率(i=1,2,….,n)
多期持有期收益率=(1+r1)(1+r2)(1+rn)-1
几何平均持有期收益率=
真实与名义无风险收益率的关系
名义无风险收益率=(1+真实无风险收益率)(1+预期通货膨胀率)-1
真实无风险收益率=(1+名义无风险收益率)(1+预期通货膨胀率)-1
注意:当通货膨胀率较低时,如3%左右,真实无风险收益率和通货膨胀率之和与名义无风险收益率之间的误差较低,真实无风险收益率和通货膨胀率之和约等于名义无风险收益率(Rf)。如果通货膨胀率高于5%,这个误差就比较大,应该按照上述
投资者在银行存有存款且他要支付40%的收入税,在连续5年中该存款的税前利率分别是3%、3.5%、4%、4%、和4.5%.通货膨胀分别为每年2%、2.5%、2.5%、3%和3%.
(a)税前平均名义收益率是多少?
(b)税前平均实际收益率是多少?
(c)税后平均实际收益率是多少?
投资者王先生打算购买一只普通股并持有一年,预期在年末得到的每股股利为0.50元,预期股票那时可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如果投资者想得到15%的回报率,现在王先生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
(
B)
(A)12.5元
(B)
10.87元
(C)10.43元
(D)
11.
4元
解析:(
0.
5
+
1
2
-
P)/
P
=0.1
5
某投资者明1日购买了50000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为6.
50元/股,12月31日将股票全部卖出,价格为7.
10元/股,半年每股分红0.2元,则投资者投资该股票的年收益率为(
)
(
)
(A)12.31%
(B)19.31%
(C)24.62%
(D)26.14%
收益=资本利得+当期收入
收益率=收益/成本=[(7.1-6.5)
+0.2]
/6.
5
注意年化收益率
股票估值——股利稳定增长的股利贴现模型
股票市场上某只股票的价格为20元,预计下一期的股利是l元,并且会以10%的增长率持续增长,则隐含的必要收益率为(
)
(D)
(A)
12%
(B)
13%
(C)
14%
(D)15%
某电子公司的股权收益率为9%,贝塔值为1.25,传统的再投资比率为2/3,公司计划仍保持这一水平,今年的收益是每股3元,年终分红刚刚支付完毕,预计明年的市场收益率为14%,近日国库券的收益率为6%,该公司股票的售价应为多少元?
g(股利增长率)=9%*1/3=3%
D1=D0*(1+g)=3*(1+3%)=3.09
K=6%+1.25*(14%-6%)=16%
P=D1(k-g)=3.09/(16%-3%)=23.77
张先生去年购买了100股S公司的股票,收到的股利为1元每股.张先生计划增持S公司的股票,井且预计今年的股利会增长10
%.而以后各年都将保持与今年相同水平的股利.己知S公司的股票当前市价为10元每股,投资者要求的股票收益率为10%.
83、张先生是否应该增持S公司的股票(A)
(
A)是
(B)否
(
C)无法判断
(D)无差异
84、S公司股票的每股价值应该是(
)
(B)
(A)
10元
(B)
11元
(C)8元
(D)
12元
85、如果张先生要求的股票收益率为20%,则张先生是否应该增持S公司的股票。(B)
(
A)是
(B)否
(
C)无法判断
(D)无差异
股票估值一一两阶段增长模型
王先生持有K公司股票100股,每股面值1OO元,投资最低报酬率为20%,预期该公司未来三年股利成零增长,每期股利20元.预计从第4年起转为正常增长,增长率为10%,则该公司股票的价格应为(
)元.
(C)
(
A
)
153.
65
(B)162.
35
(C)169.44
(D)171.
23
假设A公司在t=1时期预计将发放股利10元,此后两年的股利增长率为20%.两年以后股利增长率为5%,如果该公司要求的回报率为10%,在t=0时期该公词股票的价格应该为多少?
股价相对估价方法
市盈率=P/E(每股股价/每股净盈利)
市净率=P/B(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
某只股票的发行价格是10元,投资者乙以10.5元购买,每股税后利润是0.5,则该只股票的市盈率是(
)
(B)
(A)
20
(B)21
(C)
5%
(D)
4.
76
%
某投资者用市盈率估价方法对某股票进行估值,假定该股票的市盈率为30倍,并保持不变,如果每股收益保持每年20%的速度增长,则该股票每年的收益率为(
)
(D)
(A)
10%
(B)
30%
(C)
20%
(D)条件不足,无法计算
债券收益率
当期收益率=
C/P
A公司在2001年1月1日发行5年期债券,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0%.予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1年后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104.906元.则该债券2002年l月1日的到期收益率为(
).
(A)
(A)
8.50
%
(B)
9.26
%
(C)
10.2%
(D)
10.6
%
计算可得I/Y=8.50.
持有期的收益率=
(P1
+
D-
PO)/
PO
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发行债券,面值100元,票面利率为8%
,每年付息,到期期限10年.如果债券发行时到期收益率为8%,一年后降为7%,则持有期收益率为(
)
(B)
(A)
9.56%
(B)14.52%
(C)
16.21%
(D)18.59%
一年后的价格,在财务计算器中输入PMT=8,
N=9,
I/Y=7,
FV=100,
计算可得PV=-106.52,所以持有期收益率为:(106.52+8-100)/100=14.52%
债券的定价一附息债券
邓先生投资一只债券,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8%,每半年付息一次.
5年到期。假设邓先生要求的报酬率为10%,则邓先生愿意支付的价格最高为(
)
(D)
(A)
91.
13元
(B)
89.56元
(C)
108.5元
(D)
92.28元
2nd
P/Y=2.
5
2nd
XP/Y=lO.刚T=4.
PV=
100.
I/Y=10,
CPT,
PV=92.28
某公司发行期限为5年的债券,票面利率为6%,每年付息一次,面额为100元,市场同类债券的利率为5%,问此债券的价格应为多少元?
(
)
(A)
97.
65
(B)
100
(C)104.33
(D)105.44
答案
(C)
李先生购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每半年付息一次,如果必要收益率为8%,则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元。
(B)
(
A
)
80.36
(
B
)
86.41
(
C)
86.
58
(
D
)
114.88
老张3年前买入的某企业债券,期限20年,面值1000元,每半年付息一次,票面利率6.
22%,若该债券目前到期收益率为2.
11%,则老张可将该债券出售获得(
)元.
(B)
(A)
1990.15
(B)
1584.56
(C)
1368.79
(D)
1667.76
债券的定价——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
P=M(1+r)n次方/(1+k)n次方
张先生所持有的某公司1995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100元的债券,到期日为2004年12月31日,票面利率为8%,必要报酬率为7%,此债券为一次性还本附息债券,则该债券的价格为(
)元.
(C)
(A)
95.32
(B)
100
(C)
109.75
(D)
116.52
100*(1+0.08)10/(1+0.07)10=109.75(元)
债券的定价—零息债券
P=M/(1+K)n次方
假设零息债券在到期日的价值为1000美元,偿还期为25年,如果投资者要求的年收益率为15%,则其现值为(
).
(C)
(A)
102.
34
(B)
266.67
(C)
30.
38
(D)32.92
1000
/(1+15%)25次方
=30.38
债券的风险衡量
久期的计算:
某6年期债券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5%,每年付息,到期收益率为6%,试计算其久期.
先计算债券的发行价格P=950.
83元
期间
收益率
利息
现值
现值*t
1
6%
50
47.17
47.17
2
6%
50
44.50
89.00
3
6%
50
41.98
125.94
4
6%
50
39.60
158.40
5
6%
50
37.36
186.80
6
6%
1050
740.21
4441.26
合计
5048.57
久期D=5048.57/950.
83=5.
3年
某3年期普通债券票面利率为8%,票面价值为100元,每年付息,如果到期收益率为10%,则该债券的久期为(
)年.
(B)
(A
)
2.
56
(
B)2.
78
(C)
3.
48
(
D
)
4.
56
老李认购的国债面值100元,期限10年,票面利率6%,每半年付息一次,目前市场利率为4.75%,如果利率下降25个基点,那么可以近似的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老李持有债券的久期为(
)年.
(C)
(A)
7.65
(B)
7.
50
(C)
7.70
(D)
7.55
某债券组合的久期为8年,如果市场利率上升50个基点,则债券组合的价格
(
)
(A)下降约8%
(B)下降约4%
(C)上升约8%
(D)上升约4%
(B)
债券的利率风险会()
(C)
(
A)随到期期限的缩短而上升
(
B)随久期的延长而下降
(C)随债券利息的增加而下降
(
D)以上都不对
久期法则
l
零息债券的久期等于它的到期时间
l
到期时间和到期收益率不变,当息票利率降低时,债券的久期将变长,利率敏感性将增加
l
当息票利率不变时,债券的久期和利率敏感性通常随到期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l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较低时,债券的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越高
l
无限期债券的久期为(1+y)/y
久期的应用
投资者万某持有甲乙丙三种现在同时发行但条件各异的债券,面值都是100元,甲债券为2年期的零息债券,乙债券为2年期票面利率3%的债券,丙债券为2年期票面利率4%的债券,各债券都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2年到期的收益率为3.5%,(
)利率风险最低。
(A)甲债券
(B)乙债券
(C)
(C)丙债券
(D)三个债券相同
基金
价内法的计算公式为:
l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基金单位净值
l
价外法的计算公式为:
l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基金单位净值
l
价内法:
l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
l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l
支付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l
价外法:
l
赎回价格=基金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
l
赎回金额=支付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的计算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费为1.2%,申购费率为1%,托管费为0.2%。一投资者前天以55000元现金申购基金,今天查询得知前天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3元,加入该基金公司采用价外法进行计算,那么该投资者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
(C)
(A)43752,.88
(B)43667.43
(C)44272.72
(D)44715.45
价外法=[55000/(1+1%)]/1.23
价内法=[55000*(1-1%)]/1.23
期权
看涨期权多头、空头的利润
某客户持有一份九月份小麦看涨期权,期权费为200元,则该客户的利润期间
(
).
(A)
(A)
-200—+∞
(B)
0—+∞
(
C)
200—+∞
(D)-∞—200
退休养老规划(三级)
退休养老规划:
Ø
收集客户信息:家庭结构、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影响退休养老规划的其他因素
Ø
提供咨询服务我国的养老理念及退休养老规划的必要性、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企业年金的基本知识、商业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退休养老的其他工具、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重点
难点
养老保险含义
养老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含义
企业年金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商业养老保险
如何选择养老保险产品
退休养老规划(二级)
退休养老规划:
Ø
需求分析
Ø
制定方案:
影响养老规划的客观因素、建立养老规划的原则
Ø
调整养老方案:退休养老规划工具的可规划性、退休养老规划中的养老方式
重点
难点
计算养老金缺口
计算养老金需求
确定养老金积累方案
计算养老金缺口
影响养老规划的客观因素
确定养老金积累方案
退休养老规划
1、养老保险是以()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D)
(A)社会捐助
(B)财政拨款
(C)社会福利
(D)社会保险
2、从养老保险资金的征集渠道角度来讲,有的国家规定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养老费,养老保险所需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这种养老保险的模式被称为(
).
(A)国家统筹养老保险模式
(B)强制储蓄养老保险模式
(C)投保资助养老保险模式
(D)部分基金式
(A)
48、2005年12月,国务院的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E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
).
(A)
(A)
20
(B)
28
(C)
29
(D)
19
4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
(B)
(A)
1/11
(B)1/12
(C)
1/13
(D)
1/14
5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跟友的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
(B)
(A)
1/5
(B)
1/6
(C)
l/7
(D)
1/8
4、老刘计划20年后退休,并且预计退休后能够生存25年,退休后每年生活费需要100000元。老刘拿出100000元作为退休基金的启动资金,并计划每年年末投入一笔固定的资金进行退休基金的积累。老刘在退休前采取较为积极的投资策略,假定年回报率为9%,退休后采取较为保守的投资策略,假定年回报率为6%。根据案例4回答86-90题
86、为了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老刘大约应该准备()退休基金。
(A)
(A)1355036元
(B)1500000元
(C)1357805元
(D)1727421元
87、老刘的启动资金在退休时可以增长为(
)
(D)
(A)580441元
(B)500441元
(C)600441元
(D)560441元
88、在考虑了启动资金增长的基础上,为了满足退休
后的生活需要,老刘还应该准备(
)退休基金.
(C)
(A)
790595元
(B)
793595元
(C)
794595元
(D)
800585元
89、为弥补退休基金缺口,老刘采取每年年末向基金中“定期定投”'的方法,则每年年末约需投入(
)
(B)
(A)
25535元
(B)
15532元
(C)
24535元
(D)
17535元
90、若老刘每年的节余没有这么多,老刘决定将退休后每年的生活费降低到80000元。则为了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老刘大约共需(
)退休基金。
(C)
(A)102万元
(B)104万元
(C)108万元
(D)110万元
案例一,罗先生夫妇今年均为35岁,工作都较稳定,合计月税后收入8,000元,年支出大体稳定在36,000元左右。目前,家里有存款30万元.假设罗先生和妻子计划在20年后退休.罗先生夫妇预计退休到离世大约要30年.罗先生想就退休养老相关问题向理财规划师进行咨询.根据案例一1
请回答71-75题.
71、罗先生听说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比率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
)
(B)
(A)
7%
(B)
8%
(C)
9%
(D)
10%
72、罗先生知道现在的养老政策区分“老人”、“中人”、“新人”,他于1992年参加工作,应该属于(
)
(B)
(A)老人(B)中人(C)新人(D)无法确定
73、罗先生夫妇希望在退休后能够继续保持现在的生活品质,假定年通货膨胀率为3%,那么罗先生夫妇在退休后的第一年,其年生活费用(
)
(B)
(A)43200元
(B)65020元
(C)36000元
(D)94595元
74.假设罗先生夫妇现在拿出10万元进行投资,这10万元的启动资金和以后每年5%的收益都进行再投资,那么在他们退休的那一年这笔资金的终值为(
)
(D)
(A)
338,013元
(B)
172,144元
(C)
200,000元
(D)
265,330元
75、假设罗先生夫妇退休后每年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为24,000元,退休后的通货膨胀率为5%,那么折算到二人56岁初,这笔退休金的现值为(
).
(C
)
(A)
308,013元
(B)
272,144元
(C)
387,386元
(D)
258,566元
柳先生和妻子今年都刚刚43岁,他和妻子两人每个月收入合计大约5,000元,月支出近3,000元.现在家里有银行存款10万元.假设柳先生和妻子计划在50岁时退休,预计在柳先生退休后再生存25年,并且假设他们退休后每个月花费需要3,200元(己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假设二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1,200元.假设柳先生在退休前后的投资收益率均为5%.柳先生请理财规划师为他和妻子作退休养老规划。根据案例一,请回答71-75题.
71、柳先生在50岁时需准备(
)退休基金才能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
(D)
(A)
338,235元
(B)
340,791元
(C)
342,120元
(D)
343,546元
72、如果按年复利计息,他们现在开始以10万元存款进行投资,预期投资收益率为5%,则这10万元钱在退休时会变成(
)
(B)
(A)133823元
(B)140710元
(C)109412元
(D)151266元
73、柳先生将现在每月的结余2,000元投资于1.8%的定息工具,那么在柳先生退休时这笔钱会变为(
)
(A)
(A)178900元
(B)162734元
(C)129165元
(D)194595元
74、根据72,73题,柳先生的追休资金的缺口约为(
)
(C)
(A)38,013元
(B)
72,144元
(C)
23,936元
(D)
44,595元
75、如果柳先生还想在50岁退休的话,那么他需要每月增加银行存款约(
)
(D)
(A)
284元
(B)
302元
(C)
210元
(D)
239元
案例一:上官夫妇目前均刚过35岁,打算20年后即55岁退休,估计夫妇俩退休后第一年的生活费用为8万元(退休后每年初从退休基金申取出当年的生活费用).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夫妇俩每年的生活费用预计会以年4%的速度增长.夫妇俩预计退休后还可生存25年,现在拟用20万元作为退休基金约启动资金。并计划开始每年年末投入一笔固定的资金进行退休基金的积军.夫妇俩在退休前采取较为积极的投资策略,假定年回报率为6%,退休后采取较为保守的投资策略。假定年回报率为4%.根据案例一回答71-79题
71.本案例上官夫妇的退休资金需求折现至退休时约为(
).
(C)
(A)
225万元
(B)
234万元
(C)
200万元
(D)
216万元
72/目前,上官夫妇手中的20万元资金若以6%的速度增长,
20年后即夫妇55岁初的时候会增长为(
).
(D)
(A)
55439元
(B)
54234元
(C)644427元
(D)6411427元
73、可以进一步分析,要满足退休后的生活目标,同时考虑到目前20万元资金的增长,上官夫妇还约需准备(
)的资金,才能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注:忽略退休后的收入部分)
(C)
(A)
1,422,986元
(B)
1,158,573元
(C)
1,358.573元
(D)
1.229.268元
74、为弥补退休基金缺口,上官夫妇采取每年年末向基金中“定期定投“的方法,则每年年末约需投入(
)
(B)
(A)54247元
(B)36932元
(C)52474元
(D)64932元
75、若上官夫妇每年的节余没有这么多,二人决定将退休年龄推迟5年,原80,000元的年生活费用按照年4%的上涨率,
5年后会增长为(
).
(C)
(A)
104,555元
(B)
84,353元
(C)
97,332元
(D)
79,754元
76、接75题,由于推迟了退休年龄,上官夫妇退休基金共需约(
).
(C)
(A)
2,087,600元
(B)
2,068,700元
(C)
1,946,640元
(D)
2,806,700元
77、上官夫妇35岁初的20万元钱到60岁初约增值为(
)(注:投资25年,投资收益率6%)
(C)
(A)
492,187元
(B)578678元
(C)
858,374元
(D)689905
78、根据76、77题的计算结果,上官夫妇退休后的基金缺口约为(
)(不考虑退休后的收入情况)
(D)
(A)
724,889元
(B)865433元
(C)
954634元
(D)1088266元
79、如果采取退休后每岁末“定期定投”的方法,期限25年,投资收益率为6,为弥补退休基金缺口,每年年末还需投入(
)(D)
(A)13011元
(B)22121元
(C)15896元
(D)18836元
关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我国的企业年金原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B)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领取企业年金
(C)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D)每个企业部必须建立企业年金账户
55、下列是退休养老规划的几个步骤
a.测算退休基金的缺口
b.“定期定投”弥补退休基金缺口
c.测算退休后所需基金的数量
d.调整退休养老规划方案
e.设退休目标(包括退休年龄和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则制定退休养老规划的正确顺序是(
)
(C)
(A)ceabd
(B)ecbad
(C)ecabd
(D)ecadb
24、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基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协助下对年金基金进行投资积累,其中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不包括(
)
.
(A)制定企业年金的投资策略
(A)
(B)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
(C)建立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准备金
(D)定期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案例二:老王今年52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月税后收入8000元,离异,与儿子小王共同生活,小王大专毕业,现为某超市财务人员,月税后收入3000元。他们目前居住的两居室市价约90万元。老王目前有60万元的储蓄,他预算60岁退休后每月生活费5000元。
假设老王预期寿命巍峨85岁,不考虑他的社保,目前的储蓄包括一些基金证券,退休前整体收益率为5%,退休后全部转化为存款,年收益率为3%。
根据案例二
回答下列问题:
75、老王退休时的退休基金缺口为(
)元。
(A)
(A)170545
(B)167909
(C)613527
(D)296956
76、为了满足弥补上述资金缺口,老王每月工资最多能够消费的金额为(
)元.
(D)
(A)5478
(B)2789
(C)6574
(D)6552
77、考虑到儿子的收入水平,老王打算帮儿子购买一套房子,以备将来结婚之用.如果将小王目前税后收入的一半拿来付月供,按照25年期.6%的贷款利率,贷款二成,则老王需要为儿子支付(
)元的首付款.
(D)
(A)1046855
(B)837484
(C)1164050
(D)931240
78、考虑到为儿子买房子需要支付上述金额,并且小王的月供压力也较大,老王决定把现有的房子卖掉,同时将其60万元的储蓄拿出一半,一共120万,为小王支付买房前期款项,则此时,老王的退休金缺口为(
)元.
(A)
(A)
613781
(B)
676987
(C)
611145
(D)
674351
79、既然已经没有了房子,老王考虑退休后回老家县城生活,这样就可以节省开支,届时每月退休生活费为2500元(含房租),则其每月还需向其基金投入(
)元
(B)
(A)713
(B)724
(C)1250
(D)1261
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
Ø
分析客户纳税状况:计算客户当前应纳税额、评价客户纳税状况
Ø
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概念、税收筹划原理、税收筹划基本方法、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
Ø
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纳税筹划风险分类、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原则
重点与难点
重点
难点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计算方法
营业税计算方法
节税基本原理
房产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契税计算方法
流转税筹划方法
节税基本原理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增值与营业税筹划方法
资料,马先生在一家公司作财务工作,月平均工资在1
000元左右.虽然工资不高,但闲暇时间较多,所以马先生经常可以在工作之余做一些记账之类的兼职工作.
2006年8月份,马先生在本单位取得工资类收入1000元。同月马先生在X公司做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2200元。根据资料三,请回答
l、若马先生与X公司并没有约定服务的期间,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偶尔为X公司处理一下账务,则按照现行税法规定.,2006年8月份马先生工资类收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
)
(A)
(A)
(B)
150元
(C)
225元(D)
300元
2、马先生应就兼职取得的2,200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5
(B)60
(C)280
(D)1400
(C)
3、若马先生与X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马先生于每月28日为X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报酬为每月2,200元.则马先生2006年8月份取得的工薪类收入为(
)
(D)
(A)I,0000元
(B)
1,600元
(C)
2,200元
(D)
3,200元
4、接45题,马先生2006年8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
)
(A)5%
(B)10%
(C)15%
(D)20%
(B)
5.、接46题,马先生2006年8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D)
(A)
50元
(B)
75元
(C)
125元
(D)
135元
杭州市市民王先生和杜先生换房,王先生家的住房计价65万,杜先生家的住房计价100万。如果契税税率为3%,则契税缴纳情况应为(
)
(C)
(A)王先生和杜先生应分别缴纳契税28500元,39000元。
(B)王先生和杜先主应分别缴纳契税39000元,28500元。
(C)应自王先主缴纳契税10500元
(D)应由杜先生缴纳契税10500元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并用于居住的,我国税法暂减按(
)征收房产税.
(D
)
(A)
1.2%
(B)
12%
(C)
6
%
(D)
4
%
按照最新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个入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应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
)
(A)
(A)全额征收营业税
(B)减半征收营业税
(C)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D)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时,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
(C)
(A)(每次收入额-800)*20%*(1-30%)
(B)每次收入额*(1-20%)*20%
(C)(每次收入额-800)*20%
(D)(每次收入额-800)*(1-20%)*20%
材料三:马先生2006年3月取得以下收入
(1)工资收入2,900元;
(2)一次性稿酬收入5,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285元.
根据资料三,请回答44-48题.
44、2006年3月,马先生工资类收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元(B)
(A)0
(B)105
(C)190
(D)300
45、马先生应就稿酬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C)
(A)400
(B)1000
(C)560
(D)700
46、马先生2006年3月份取得的讲学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为(
)元
(A)0
(B)50
(C)100
(D)200
(A)
47、马先生2006年3月份翻译资料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
)
(D)
(A)5%
(B)10%
(C)15%
(D)20%
48、马先生2006年3月份国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
(A)0
(B)150
(C)257.2
(D)135
刘先生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90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1)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1600)
x
10%-
25=115(元)
(2)首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9000/12=750,这样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9000x
10%-25=875(元)
应纳税额合计115+875=990(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计算上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环节,还是在计算应纳税额的环节,都不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扣除1600元.
40、张某自行研发出一项技术,并为此申请了国家专利.
2006年张某将这项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获特许权使用费15.万元,其就这笔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C)
(A)14,500元
(B)
16,800元
(C)
24,000元
(D)
26.000元
41、王某出版的历史题材小说广受百姓欢迎,
2006年某报社将这部小说在报纸上予以连载,王某为此获得的稿酬税前所得80,000元,则王某稿酬收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
).
(A)
(A)
8,960元
(B)
12,800元
(C)
24,000元
(D)
26,000元
42、李某出版的诗集销量很好,
2005年上半年销售数量达3万多册,获得稿酬6万元,下半年因添加印数而又取得追加稿酬5万元.上述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B)
(A)
2,816元
(B)
12,320元
(C)
14,000元
(D)
17,600元
43、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福利赈灾彩票及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这个数额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A)
(A)
10,000
(B)
20,000
(C)
50,000
(D)
100,000
名义税率、平均税率和实际税率都是用来衡量纳税人税负的指标。2007年1月张某取得工资收入7000元.则这笔收入的平均税率为(
)(注-题目中的收入为税前收入)
(A)
(A)
13.06%
(B)
10.07%
(C)
15%
(D)
20%
分配与传承规划(三级)
重点与难点
重点
难点
家庭关系构成
配偶、父母
财产所有权界定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遗产范围确定
遗产
遗嘱
遗嘱
分配与传承规划(二级)
财产分配与财产传承规划:
Ø
分析客户财产状况:分析客户的家庭婚姻状况、财产分配规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Ø
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Ø
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Ø
制定并调整财产传承规划: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原则、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和特点、财产传承规划的工具、分析财产传承规划的工具
重点与难点
重点
难点
影响财产分配规划的因素
财产中的股权分配
财产分配工具
房屋财产分配
家庭关系与财产传承
家庭关系与财产传承
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遗嘱成立要件
财产传承规划影响因素
遗嘱执行人
信托
遗产债务
案例五: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
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五回答91-96题
91、在房产的分割上,赵女士能够分得的财产为(
)(C)
(A)
100万元
(B)200万元
92、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产应被视为(
)(B)
(A)夫妻共同财产
(B)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C)赵女工的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
93、如果婚后双方已经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后赵女士在房产的分割上能够得到(
)
(A)
(A)
100万元
(B)
200万元
(
C)20万元
(D)40万元
94、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上,赵女士可以分得
(
)万元
(C)
(A)20
(B)35
(C)70
(D)140
95、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A)
(A)夫妻共同财产
(B)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C)赵女士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
96.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
(B)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电机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倩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收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
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
根据案例六回答97
~100题
97、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
(A)李女士
(B)郑女士
(C)小强
(D)小倩
98、小青从小白张先生和郑女士天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
(A)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99、小强和小青之间是(
)关系.
(C)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拟制旁系姻亲
(D)自然血亲
100、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B)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入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张明,男,一家公司的总会计师,父母健在,有一个15岁的身体残疾的弟弟张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2000年10月,张明与夏敏结婚.
2002年张明不幸因病去世,而夏敏当时已经怀孕7个月,经查,张明的家庭财产包括60万银行存款、市价70万的房子.(该房子为张明个人婚前购买,全款付清)、价值20万的汽车、还有其他财产共20万.没有留下遗嘱.
(1)张明的遗产应当按照(
)的原则处理
(A)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转继承
(D)代位继承
(2)按照法定继承.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
)
(D)
(A)夏敏
(B)张明的父亲
(C)张明的母亲
(D)张良
(3)如果没有夫妻财产协议,在对张明的遗产进行分割前
,要进行的工作中不包指
(
)
(A)对遗产范围进行界定
(B)对夫妻财产进行分析
(C)将属于夏敏的财产分离出去(D)将遗产交付信托
(D)
(4)张明的遗产总额为(
).
(A)
(A)
120万
(B)
170万
(C)
85万
(D)
60万
(5)可分得张明遗产的人为(
).
(C)
(A)张明的父亲、张明的母亲、夏敏
(B)张明的父亲、张明的母亲、夏敏、张良
(C)张明的父亲、张明的母亲、夏敏、未出生的孩子
(D)张明的父亲、张明的母亲、夏敏、未出生的孩子、张良
(6)按照一般原则,下列关于张明遗产的分配,说法正确的是()
(
B)
(A)张明的父母共分得1/3的遗产
(B)张明的妻子得到1/4的遗产
(C)张良可适当分得遗产
(D)为未出生的孩子分出1/3的遗产
(7)张明为未出生的孩子可以分得张明的遗产是(
)
(B)
(A)基于照顾弱小的的原则
(B)基于法律对胎儿必留份的规定
(C)基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D)违反法律的规定
(8)根据本例所示,夏敏获得的遗产总数约为(
).
(C)
(A)22万
(B)40万
(C)30万
(D)42.5万
(9)根据本例所示,夏敏所有的财产约有( )
(B)
(A)72万
(B)80万左右
(C)90万
(D)92.5万
(10)如果孩子出生时已经死亡,那么孩子的遗产份额通常应当
( )
(
B)
(A)由夏敏获得
(B)在张明父母和夏敏之间分配
(C)由张明父母获得
(D)在张明父母,夏敏和张良之间分配
(11)如果孩子出生一个月后死亡,那么孩子的遗产份额应当(
)(A)
.
(A)由夏敏获得
(6)由张明父母获得
(c)在张明父母和夏敏之间分配
(D)在张明父母.,夏敏和张良之间分配
(12)在上题所示的情况下,夏敏获得的遗产总数约为(
)(D)
(A)40万元(B)42.5万元(C)30万元(D)60万元
赵刚(男)和黄丽(女)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02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05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06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05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令一份在2006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四,请回答89~100题。
89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时,( )说法错误。
(B)
(A)可以通过设立遗嘱进行财产传承规划
(B)要完全尊重客户的财产传承意愿,而无须考虑是否合法
(C)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实现客户的财产传承意愿
(D)财产传承规划只能针对客户的个人财产设立
90 赵刚的遗产总额为( ) (C)
(A)60万元(B)40万元(C)30万元(D)20万元
91 赵刚遗产分割前,黄丽的财产为( )
(B)
(A)20万元(B)30万元(C)40万元(D)50万元
92
赵刚遗产应当按照( )方式进行分配。(B)
(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D)代位继承
93 本例涉及( )关系。
(D)
(A)代位继承(B)法定继承(C)转继承(D)遗赠
94.黄丽一共获得( )遗产.
(A)
(A)
15万元
(B)
25万元
(C)30万元
(D)40万元
95 在94题的情形下,黄丽的财产约有(
)
(A)
(A45万元
(B)55万元
(C)70万元
(D)90万元
96、郑天天可以得到(
)遗产.
(C)
(A)
(B)
10万元
(C)
15万元
(D)
25万元
97、 ( )不属于赵刚的法定继承人。
(D)
(A)赵强
(B)黄丽
(C)赵峰
(D)郑天天
98、赵峰得到(
)遗产.
(A)
(A)
万元
(B)
10万元
(C)
15万元
(D)
30万元
99、如果赵刚没有留下遗嘱,那么( )说法错误.
(C)
(A)赵峰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B)郑天天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C)赵强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D)黄丽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100、关于本案例,下列( )正确.
(C)
(A)郑涛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赵强虽然不是赵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属于法律规定被特殊照顾的人
(C)本例不涉及遗赠扶养关系
(D)郑涛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
,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回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一个女儿赵贝贝,次
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三回答86-92题.
86.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
(B)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87、(
)对父母不一定具有继承权。
(D)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继子女
88、(
)不是影响遗产变化的常见因素.
(D)
(A)遗产中的债务
(B)出售房产
(C)子女就业
(D)子女职业变化
89、赵珊和刘志之间是( )关系。
(C)
(A)自然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拟制旁系血亲
90、(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
(A)赵文利
(B)赵益
(C))赵尔
(D))赵珊
91、在本案例中,(
)不正确
(
D)
(A)赵贝贝可以继承遗产
(B)赵亮可以继承遗产
(C)刘志可以继承遗产
(D)赵文利可以获得遗产
92、如果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下列对赵文光和赵贝贝关系的说法(
)不正确.
(A)
(A)赵文光对赵贝贝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B)赵文光和赵贝贝是直系血亲
(C)赵贝贝可以代位继承赵文光的遗产
(D)赵贝贝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其它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刘先生婚前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贷款已还清.刘先生婚后与他人合资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先生出资80万,占40%的股份,离婚时,刘先生的股份已增值至200万元,对于李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四回答93-96题
93、对房屋进行分割,李女士可分得(
).
(A)
(A)
35万元
(B)
50万元
(C)
60万元
(D)
75万元
94该房屋属于(
).
(B)
(A)夫妻共同财产
(B)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D)
3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7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5、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李女士可分得(
).
(D)
(A)
80万元
(B)
40万元
(C)
200万元
(D)
100万元
96、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的说法是错误的.
(A)
(A)李女士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B)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金融支持;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2-0070-0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合作组织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本文对江苏展开调查,调查显示,合作组织的资金瓶颈等问题仍然存在,传统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难以满足其要求,亟需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助推农民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一、江苏省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底,江苏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8310个,年均增长30%以上。其中,年经营额超过千万元的组织有600多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2806个;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448个。“三大合作”组织共带动农户522.3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5.2%;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总收入已超过400亿元。[1]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带领农民发展生产、组织销售、增加收入和发展地方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在组织形式上,经营较为成功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龙头企业(大户)带动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53%,其中发起人为企业的约为18%,发起人为个人大户的约为35%。
二是经纪人牵头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19%,如宝应县范水庆丰收割机跨区作业专业合作社由126户农户共同设立,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是社员的收割机及一家配件门市部,约合500万元。该合作社由收割机行业经纪人担任负责人,由经纪人提供信息,组织社员进行统一跨区联合作业,并提供修理和零部件服务。
三是村民集体入股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12%,如江都市渌洋湖区农林综合开发合作社由该市渌洋湖村村民以土地、林木集体入股,现有社员1493人,土地2500多亩。村民参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其经营范围为林木、经济植物、水特产养殖、禽蛋制品、生物有机肥料加工等。合作社每年对成员实行保底分红,即每股提供650斤粮食,100元现金;60岁以上的老人享受合作社每人每年300元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合作社如有盈余,则按照盈余的85%向成员进行二次分红,另有15%则按照交易量进行返还。由于合作社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且一些产品已逐步形成产业化,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强,在当地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是行业协会升级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16%,如仪征市白沙玉叶茶叶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5年,由茶叶协会升级转化而来,与原有的行业协会相比,强化了经济职能,对社员的风险保障功能明显强化。
二、江苏省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难点
当前,金融对经济合作组织支持,主要通过对专业合作组织直接信贷支持和对其成员的间接服务来实现。因种种原因,银行业机构对专业合作组织本身的信贷支持的意愿虽有所增强,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势和金融需求相比,贷款数量明显偏少。以江苏省内扬州市为例,该市合作组织直接或间接获得贷款不到1亿元,直接信贷支持不足4000万元。而该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26个,平均注册资本为73.9万元,平均每个机构获贷不到6万元。调查显示,当前信贷对合作组织支持不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不规范――金融机构无法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合作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很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法律规定还有相当差距,突出问题是登记注册不规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扬州为例,该市7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经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仅占总数的45.3%。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注册资本金的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机构无法提供信贷支持。
2.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不敢贷。近年来,受国家支农政策推动,扬州市专业合作组织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在组织架构方面,部分合作组织急于求成,内部管理较为粗放,法人治理结构机制不完善,个别甚至成为“空壳”机构。一些合作组织股本结构失衡,与法律要求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和单个社员的股份不超过20%不符。在分配体制上,目前该市完全实行保护价收购、按交易量二次返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在经营管理上,大多数农民社员认为合作社是某些牵头单位或负责人的事,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关心不够,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小、弱、散”现象比较突出。
3.贷款抵押担保手续难以落实――金融机构不能贷。目前,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一般都强调抵押和担保手续的完备。但实际情况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为松散型的互助组织,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资产全部是社员承包的集体土地,真正属于合作组织的资产大多为鲜活农副产品,后续的保管及处置难,在贷款时无法作为有效抵押担保财产。[2]据初步了解,目前全省30%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因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产权不明确而无法融资。
4.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规范性不够――金融机构不愿贷。一是贷前调查实施难,一些专业合作组织没有账目,无法对其资信进行量化评估。不少合作社既有种养业基地,又从事加工、销售、季节性劳务输出等,这使得银行很难把握其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规模小、环节多、涉及面广,信贷管理的成本、难度明显大于企业和个人贷款。三是贷款风险规避难。由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从事农产品生产,生产周期长、储存期短,还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银行在信贷介入时非常谨慎。此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涉足农业保险这一领域,农业保障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组织投入的积极性。
三、促进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的金融支持策略
1.明确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资质和统计口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统计口径上,建议将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定义为金融机构向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其中以自身名义申请贷款的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由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资金的用途限于本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数额和余额进行专门统计,定期向人民银行和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在贷款利率方面,建议根据国家支农政策和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对从事粮棉油、蔬菜、特种水产、特色畜禽等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比照普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誉良好、支持“三农”有突出贡献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
2.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供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由于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高于普通贷款,为保护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建议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对经营业绩好、对“三农”拉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财政贴息,贴息主要用于补偿贷款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财政部门对专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人员提供定期培训和辅导,协助其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税务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项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建议根据对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的累放数量和期末余额,对相关金融机构予以营业税减免和所得税抵扣等优惠。
3.强化担保,推广法人代表个人担保和政府专项担保贷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对普通社员的约束力有限。因此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长)的风险约束,推广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规定合作社法人代表对于合作社贷款具有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地方政府设立专业合作组织风险补偿基金,委托担保机构专门用于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担保。[3]专项担保贷款到期,经催讨仍不能偿还的,贷款银行可向担保机构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按双方约定比例,从担保机构受托管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中支付。
4.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强化贷款风险控制。针对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需求时间急、期限短的特点,金融机构要适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在确定贷款资质和一定的授信额度后,由县级及乡镇金融机构自主审批,尽量缩短贷款发放周期,并可参照农发行收购贷款模式,实施贷款封闭运行。同时强化贷款风险控制,为避免借款人道德风险,可根据专业合作社经营年限、信用状况等情况,设定单笔贷款规模上限。对合作社及其社员挪用或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的,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政策规定收取罚息。对于合作社及其成员不良贷款金额超过其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可提示各金融机构停止对其新发放贷款。工商部门还应强化登记管理,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法人,不得担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有未偿还贷款的专业合作社,除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之外,在申请变更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如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住所等)时,也应其提供银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
5.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和农产品套期保值。针对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不确定因素多的情况,建议规定贷款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对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内,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停保、退保。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建议将此类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由财政资金提供保费补贴。对于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其成员适度参与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提前锁定市场收益。[4]■
参考文献:
[1]周静文,陆剑.江苏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民致富[N].新华日报,2008-08-18.
[2]潘经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探讨[J].南方金融,2008,(7).
[3]上海农民合作社贷款相对容易了[DB/OL].上海农业网,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