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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业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银行托管业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银行托管业务

篇1

五大行与中小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比较

目前,我国的资产托管银行已达到18家,除去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托管银行,另有13家中小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尽管和大型商业银行及先进外资银行相比,中小托管银行在业务起步初期还难以在市场中占据较为稳固的地位。但通过学习前者经验和自身不断努力发展,通过对托管服务的延伸和对市场潜力的挖掘,渐渐在资产托管业务这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据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五大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14.62万亿元,市场占比65.29%,市场份额从2010年的82.17%降至2011年的77.32%,乃至2012年的65.29%;中小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7.77万亿元,市场占比34.71%,市场份额从2010年的17.83%增至2011年的22.68%,直到2012年的34.71%。

从托管产品数量上看,截至2012年末,五大托管银行资产托管组合数量达2.81万只,市场占比从2010年的72.71%缩小至2011年的59.75%,乃至2012年的54.46%;中小托管银行资产托管组合数量达2.35万只,市场占比从2010年的27.29%增加至2011年的40.25%,直到2012年的45.54%。

在中小托管银行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的同时,其在细分市场上也多有建树,在诸如基金专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信托、股权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的托管数量方面,部分中小托管银行已超越大型托管银行居于行业前列,而在上述产品的托管规模上,部分中小托管银行发展很快,规模总量同样不逊色于大型银行。

考虑到渠道因素以及由于进入托管行业时间的长短所造成的不同托管银行在托管产品种类上的差异,剔除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托管规模的市场占比上,截至2012年末五大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为12.18万亿元,市场占比62.18%,中小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7.41万亿元,市场占比37.82%。如果同时剔出证券投资基金和行业内归类为“其他资产托管”的产品类别,则截至2012年末五大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为9.4万亿元,市场占比57.76%,中小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6.88万亿元,市场占比则攀升至42.2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近年来中小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速度较快,但客观来看,中小托管银行在实际发展中和大型托管银行相比仍有较大距离。中小托管银行市场份额虽稳步提高,但市场地位仍处于整体劣势。在单只产品的托管规模上可看到,五大托管银行单只产品的托管规模明显高于中小托管银行,中小托管银行距离行业平均水平仍有一定距离。

由于各家托管银行发展程度不一,在具体产品和具体某家银行的对比上,可能中小托管银行略胜一筹。但对比表(表1)显示出行业概况,一方面,五大托管银行的单只产品托管规模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另一方面,中小托管银行单只产品托管规模虽呈上升趋势,但仍旧在行业平均水平之下。考虑到开业时间,统计2006年以前开展业务的7家中小托管银行,其单只产品托管规模在2012年也才达到3.37亿元,距行业平均水平仍有近30%的差距。

从资产托管业务的盈利角度看,中小托管银行托管费收入呈稳步增长态势,收入的市场占比从2010年的13.62%增加至2011年的16.68%,2012年攀升至29.17%,在行业中拥有一定市场份额。但平均来看,五大托管银行的竞争实力不言而喻,2010年、2011年五大托管银行托管费收入市场占比分别为86.38%、83.32%,2012年末托管费收入150.91亿元,占行业托管费收入的70.83%,较以往有所下降,但平均每家托管行托管费收入仍达30亿元;而2012年13家中小托管银行托管费收入仅62.14亿元,行业占比虽上升,但平均到每家托管行托管费收入仅4.78亿元;要是仅统计2006年以前就开展此项业务的7家中小托管银行,其托管费收入2012年共计52.02亿元,行业占比24.41%,平均每家托管行托管费收入7.43亿元。

未来市场竞争环境依然复杂

渠道及客户群仍然影响着资产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一般而言,如果有着公募型产品代销的良好关系,则获取业务合作的可能性将会大很多。毕竟,商业银行的渠道优势及其所带来的客户群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仍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而中大型托管银行的优势就更为明显。如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业务在托管银行的竞争中,托管银行如果在托管该产品的同时,还在产品发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托管,并代销一定规模该基金公司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产品,则该托管银行在竞争中就略胜一筹。同样,如果托管银行有托管代销证券公司的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那么在争取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业务的时候,就会占据很大优势,而其他收益更高的公募产品托管的获取也都离不开产品销量这一考量要素。

专业服务和创新能力成为衡量托管银行的主要标准之一。从市场发展来看,专业服务和创新能力也日益成为客户衡量合作对象的主要标准之一。比如信托计划保管,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使其业务范围可以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三个市场,信托计划的财产投资可在多个不同领域进行配置,从而对托管银行在产品运营创新方面提出更多且更高的要求,近年出现的信托TOT产品、伞形信托,以及信托计划与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等投资的对接,都因有了托管银行的积极参与和创新才应运而生。同样,从托管的专业服务上看,安全保管是其基本职能,在此基础上,托管人要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托管财产的权益登记、资金划拨、清算交割,并同时监督管理人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运营事务。一般而言,托管产品大都具有较高的投资时效性要求,时效性要求本身还包含着不同金融投资产品在不同金融领域的投资运作,越来越多创新型产品的投资运作相对复杂,要求托管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产品投资运营事务。这就需要托管银行在自身运作流程上不断挖掘潜力,满足管理人的正当要求,为投资人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且随着托管资产领域的延伸,除了基本的托管职能以外,在外币清算、税务服务、绩效评估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将会日益增多,国际先进托管银行的服务内容已经延伸至业绩分析、风险管理、资产配置、税收服务、技术支持、会计报告等方面,国内托管银行专业服务的内容相信也会日益增加。

托管银行之间的竞争日渐充分。市场环境的变化、客户的需求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让资产托管业务在托管银行受重视的程度不断提高。大型托管银行不仅占据着公募类产品的市场优势,随着金融业务的交叉性提高,在非公募类的信托保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中小托管银行占据相对优势的产品托管方面,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大型托管银行的身影。

与此同时,尽管从短期看外资托管银行在境内托管市场带来的竞争压力不甚明显。但QFII、RQFII、QDII等连接境内外市场的产品不断增加,境内托管行与外资托管银行的合作需求相应增加。外资托管行利用其丰富的托管经验,通过内外合作等方式,开始分享境内托管市场的盛宴。政策方面也为外资托管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在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原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的条款变更为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有望为外资银行在境内扩大资产托管业务领域开辟新的空间。

在中小托管银行之间,每家银行都在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先进、相互赶超。有的侧重发挥专业服务能力开展联动营销赢得客户;有的发挥零售业务优势,在依托代销类的托管业务方面进展较快,进而带动其他托管产品门类的发展;有的发挥其金融集团优势,充分利用集团内部拥有的多金融牌照资源;有的调整考核激励机制;有的侧重于对特定业务领域集中资源、重点突破;拥有基金管理公司的托管银行还采取资源互换交叉托管的形式互利互惠,竞争方式各有千秋。

政策环境提供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从政策环境看,新的竞争者不断加入,以往法律、法规和市场上一般在选择托管人时都以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作为先决条件,但这一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正在迅速变化。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不再成为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进入托管行业。除了外资银行有望涉足基金托管业务,2012年,中国证监会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将原先的“将委托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改为“将委托财产交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同期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三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集合资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细则和办法中都规定资产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可以预见,未来参与资产托管业务的各类竞争主体将会不断增加,以往由商业银行主导的资产托管业务市场格局必将发生更大变化。

同样也应看到政策提供的市场机会。如中国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各项政策,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在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扩大了“银保”双方新的发展空间,而伴随资产管理或者说投资理财业务发展而起家的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相应也可以从中觅得新的发展契机。而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为资产管理人的业务外包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其业务外包内容看,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该说具有天然的优势,有利于拓宽托管服务的内涵,为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延伸提供了机遇。

中小商业银行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重点

资产托管业务的兴起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环境的发展要求,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良性互动,有效地服务于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据银行业协会统计,2008年至2012年末全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分别为37513.6亿元、68707.69亿元、94785.06亿元、141488.26亿元、223908.92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6.30%,其中五大托管银行资产托管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5.52%,而中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则高达99.45%。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有其客观条件和自身规律,中小商业银行若要保持业务的稳定增长,就必须立足自身、脚踏实地、更新观念、着眼长远、精心规划,走差异化创新发展的道路,保持自身业务发展的生命力。

立足自身、实事求是,找准市场定位

近几年,中小托管银行在资产托管规模、收入、品种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取得的成绩并没有稳定中小托管银行的市场地位。市场地位的提升并非要业务全面出击、各个强项,毕竟就我国的金融市场容量而言,不是仅凭哪一家或者哪几家托管银行就能满足所有的市场需求。因此,从市场定位的角度看,不能盲目攀比,而要实事求是,立足自身,选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只要能保持业务发展生命力的市场定位就是良好的定位。市场定位本身就包含了如何与众不同,与竞争者相比的自身优势,是一种差别化的过程,以市场定位提升自身的发展实力,提高自己的市场地位。规模是一种市场地位、收入是一种市场地位、产品是一种市场地位、服务是一种市场地位、品牌是一种市场地位、创新是一种市场地位、客户类别也是一种市场地位,甚至在服务、创新和拓展客户中也可以细分并创造出自身的竞争优势,如高效快捷的后台运营服务,亦或是以托管为平台延伸的综合金融服务;以针对性的客户类别为主要对象的服务群体等。因此差异化的竞争首先是明确的市场定位,扬长避短,以突出自身优势的竞争手段取得稳步发展。

增强自身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源整合优势

随着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客户所需要的金融服务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综合的。就托管银行而言,客户不仅需要的是托管服务,还需要结算、现金管理、融资、项目推介、代销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客户经常表现为银行内部各金融服务单位共同的客户。如今的资产托管业务已经由单纯投资产品、投资资产的托管走向投资与非投资产品、投资与非投资资产的托管;由对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或者产品进行托管走向即能对金融机构、也能对非金融机构客户的产品和资产进行托管;已经从单纯的托管服务概念走向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方向。托管业务已经不能单纯地就“托管”论“托管”,而是要站在银行整体的角度,做金融资源的整合者,为商业银行带来整体利益。

托管服务能力的提高,是银行托管业务市场竞争力的直观体现,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金融服务单元,这种竞争力不仅仅体现的是“托管”,而是在与客户的互动中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单从托管自身来说不易实现,但托管业务借助商业银行的平台,可以创造出这样的能力。即,发挥托管业务的媒介桥梁作用,整合商业银行内部资源、整合外部社会资源,发挥其跨多市场的平台作用,衔接多项金融服务的能力,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实现个体业务发展和整体业务带动式发展的良好局面。

以科技支持提升资产托管业务高效、优质、专业服务能力

在我国,托管银行能够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从国外托管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其科技投入对业务的支撑能力十分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托管业务应该是科技投入在先,并且要保持持续性,其对于业务发展的支持作用是十分长久有利的。资产托管业务涉及到资产保管、账户管理、交易指令处理、财务报告等方方面面,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对运作处理水平的要求很高,必须提高科技支持水平,搭建先进的系统运作平台。以科技系统来提高托管业务自动化处理水平,实行专业化操作,以提高核算清算效率,提高数据信息管理水平,迅速的支持新产品和新业务、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稽核监查,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这都要求配备功能齐全的专业处理软件,搭建自动化程度高、结构灵活的托管系统平台,配置强劲处理能力的硬件设备,保障业务服务型需求。托管运营中也需要提供较多的增值服务,而业务的创新,也离不开系统服务功能的增加,都需要相应的服务系统支持。因此,要持续不断优化托管业务系统平台提高对客户的服务功能,不断探索、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信息,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以业务创新作为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生命线

托管业务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强制要求,在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几乎所有与财富有关的主体都可以通过或者加入托管机制进行运作,当双方之间发现信息不对称,或者确保信用提升时,就有可能需要第三方托管。所以,资产托管的服务主体非常丰富,为托管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创新空间。中小托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自起步以来发展迅速,有些产品的托管还排在全部托管银行的前列,初步拥有了自身的行业地位。取得如此的业务发展主要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因看,托管资产增长很大程度上和资本市场发展直接相关,资本市场提供了发展机遇,托管的资产净值也在不断增长。从内因上看,创新对于中小托管银行的业务增长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目前金融市场上创新品种日益繁多,对托管银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类业务产品都需要我们在核算、估值、清算渠道和路径等方面做较为充分的准备。故而可以通过业务创新带动托管业务,通过创新带动传统业务,通过创新探索构建资产管理产品的大托管平台,通过创新保持与客户的合作关系,通过创新树立银行的市场形象,将业务创新作为资产托管业务蓬勃生命力的体现。

创设有自身特色的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品牌

资产托管业务的市场竟争力有赖于一流的市场品牌,对于中小托管银行来说,拥有良好的市场品牌,对于拓展客户、发展业务、参与竞争十分裨益。经过多年发展,中小托管银行已初步建立托管产品门类齐全、专业化服务和开拓创新为特征的行业形象与市场影响。通过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和创新力度,依托具有冲击力的品牌进行市场推广。同时,与监管部门以及媒体建立紧密的沟通渠道,注重在行业内及社会上宣传品牌形象,提升银行托管业务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从经营转型的思路与方向来看,财富管理规范化和创新并存,托管作为防范风险、规范业务发展、促进理财业务开展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显现,未来托管业务领域将不断扩大,要让广大客户知道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和内容,特别是让客户了解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特色,熟悉和认同自身所提供托管服务的专业、高效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树立起资产托管服务的良好品牌。

积极创造有利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体制和机制

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现状;对策

自1998年托管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实施以来,其发展情况就备受瞩目,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十余年的摸索已经实现了托管业务的从无到有,时至今日,托管业务的广阔发展前景逐渐显现出来,如何提高托管业务服务质量,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发展现状

1.1 托管市场迅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商业银行托管市场随之快速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资本市场进一步增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加深和不断拓展,股票、商品期货、债权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全面发展,资本市场层次逐渐丰富起来,预计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以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步入相对成熟阶段指日可待,随之而来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完善和成熟。资产管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促使我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也使得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机构投资客户不断增多。

1.2 产品多元化

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资产托管业务多以公募基金为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逐渐显现出来。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尝试性地推出了一些新颖的托管产品。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产品的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已有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如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不同性质的基金将陆续进入托管行列。如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3)资本市场创新催生的托管新品种。证券产品及其交易方式将继续不断创新,托管业处理的产品与服务种类也将更加多样复杂,从单纯的股票、债券发展到股指期货、风险资本基金、对冲基金、外汇或掉期基金等。4)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加强,交易资金托管因其客户群体大、覆盖领域广、操作简便等特点,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1.3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由于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托管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客户逐渐复杂化、多样化,不同类型的客户对托管服务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需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只有更好地了解客户需要,提供更为个性化、专业化的托管服务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托管业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不断成熟,其托管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例如,以往托管银行只对最初的单一证券业务提供托管服务,如今已经衍生出一些列关于证券处理的附加服务。

2.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发展对策

在良好的发展契机和广阔的资本市场中,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自身资产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就应结合外部条件、自身条件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并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采取合理的托管业务模式;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丰富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水平成为商业银行发展托管业务的重要途径。

2.1 明确市场定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只有明确市场定位,认清自身优势和劣势,并扬长避短,才能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别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在托管业务的实施中有着诸多优势,例如专业的托管队伍、丰富的托管经验、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客户优势等等,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要实现与国际托管业务的竞争显然是难以成功的。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外资银行寻求合作,例如,成为其在中国的次托管人或选择其为境外的次托管人等。国内商业银行应有效利用国内托管业务发展尚不成熟,且尚未对国外客户完全开放这一有利时机,提前占据国内市场的较大份额;2)区别于国内银行。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托管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逐渐成熟起来,国内托管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从国外的经验看,托管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竞争和整合,最终形成了全能、全球发展的巨型环球托管人,针对一定地区和客户的中等托管人和针对某一特定市场的小规模托管人三类并存的格局。为了扬长避短,国内商业银行对应国内托管同业应避免同质化的竞争,寻求具有具有特色的发展策略,不能盲目求大,而应做精做好。

2.2 结合自身条件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众多,每家银行都具有自身的优势、条件和特点,不同银行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对于大银行来说可以尝试设立托管子公司。商业银行设立托管子公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商业银行经过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取得设立托管子公司的倾斜政策,由于信托公司的建立已有先例,因而大银行要想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一般并不难。二是要具备独立运行维护的能力。托管子公司开展托管业务较为独立,托管业务的开展需要专业的托管队伍、良好的技术系统以及完善的运行服务,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可考虑设立托管子公司。三是有充足的业务基础,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牌必须已经在业界树立了一定的地位,积累了一定的托管业务经验,确保托管子公司将生存和发展下去才能够开设子公司。大银行一般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大可积极探索设立托管子公司这条发展道路。

此外,设立托管子公司有利于促进大银行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发展战略,对于优化银行经营管理成效有着重要的意义;托管子公司的独立运营能够有效地将商业银行现有托管业务资源、技术、人才进行整合,这对于托管业务流程的优化和托管业务新产品的开发也是十分有利的,因而从必要性角度来看,大银行设立托管子公司同样是一条可行之路。

而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一般应定位于中、后台业务。由工作人员负责客户细分、托管产品设计以及风险和利益预测等工作,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市场准入、市场推出机制,同时应做好托管产品创新和项目运行的风险预测与分析。后台则凭借统一、实时、专业的托管系统,专司交易、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流程控制、风险管理等,以强势的中、后台业务博弈资产托管市场。

2.3 深化业务内涵,积极拓展市场

为了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市场发展潮流,不断拓宽托管业务的内涵,不断开拓新的托管服务,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生存和发展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对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发展对策:1)拓展业务边际。强化对信托资产、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类型的托管业务的开发,结合银行自身条件和客户需求积极研究证券借贷等托管业务衍生服务的可行性。对产业基金的托管,应重点研究产业基金与一般证券资产托管的异同点、对银行托管服务的特殊要求,开发相应的技术系统,探索托管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信托资产和私募基金的托管,应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选择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偿付能力高的投资管理人,把银行的理财服务与托管业务结合起来;2)拓展服务范围,推行全程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为了优化托管业务流程和提升托管业务工作效率,应就不同托管产品制定科学的全程服务和一体化服务流程。交易前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提供关键市场信息并提品咨询服务,交易中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执行交易指令,执行证券借贷或外汇、现金管理等业务,交易后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执行业务确认和清算,对业绩进行分析,编制资产组合会计、税收、红利支付及报告等。

2.4 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增强托管业务在同行中的竞争力,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服务质量,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服务标准。例如,QFⅡ托管业务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契机,努力学习QFⅡ全球托管人的服务标准,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工作采取恰当的改进措施,以此来不断优化自身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2)推行差异化服务。建立并不断健全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认证手机客户信息及相关数据并准确录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客户的需求、特征等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客户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方案;3)强化技术系统建设。强化对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改进,使技术系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适应客户需求,强化对细节质量的控制,对此应做到两点:一是不断改进技术系统的生产运行,实现直通式处理,逐渐提高通讯方式和技术系统的自动性和合理性,以提升运行速度和改善运行质量;二是结合银行自身特点和客户特点监理“资产托管服务网银专业”使客户能够随时随地了解银行托管业务信息,最大限度地为客户创造便利。

3.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体制及相应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广阔的发展前景逐渐显露出来。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只有认清形势,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才能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准确的市场定位,科学的托管方式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强化对托管业务内涵的托管,强化市场的开发以及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对于保障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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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瑞红.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J].金融会计.2011(10):32-36

篇3

国内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相关业务创新日益活跃,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深入建设,各类基金层出不穷,为托管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内银行发力角逐的焦点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发展托管业务也必须从战略层面进行思考。

国际银行业发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趋势

随着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了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诸多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国际上逐渐确立了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相分离的制度,并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扮演起资金托管人的角色,经历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后,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国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际银行的托管业务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国际先进银行普遍高度重视托管业务

从本质上看,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发展托管业务,能够有效提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水平,改善业务收入结构,提高无风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同时,托管费用收入具有安全稳定的特征,与其他金融业务发展有明显的联动效应,有利于巩固客户关系,减轻金融市场“脱媒效应”对银行的冲击。因此,国际先进银行都非常重视此项业务,纷纷利用其发达的业务经营网络,以及在资源、信息方面的优势,迅速做大托管业务,

JP摩根、道富银行、纽约银行、花旗集团、法国巴黎百富勤、瑞士联合银行等机构均是全球资产托管业务的行业领军者。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持续攀升

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推动商业银行资金托管规模持续攀升。据有关资料估计,全球商业银行资金托管规模每年都在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托管资金种类不再简单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政府基金以及产业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都成为了商业银行托管的业务对象,形成庞大的业务规模,为银行带来丰厚的收入回报。目前全球前五十家托管银行托管的资产已超过100万亿美元,为金融机构贡献的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美国纽约银行、花旗银行托管的资产早已超过10万亿美元,国际先进银行托管业务规模预计还将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托管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提高

国际先进银行无不重视托管服务的质量水平,为在系统开发、人员配备上满足迅速发展的托管业务需求,近年来国外托管银行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增大,一般每年将其营运预算的20%~25%用于技术工具和资源的开发,为客户提供创新和前瞻性技术咨询服务,并根据业务发展及客户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托管服务产品。在不断增加托管业务系统投入的同时,国际银行大力培养高素质托管业务人才,在托管业务的前台、、后台倡导专家型服务,打造优秀的托管业务团队。譬如,汇丰银行为了适应托管业务向全球扩张的高速发展,在人员、系统等方面进行了大规模投入。目前汇丰单纯从事托管业务的人员就达到3000多人,超过整个汇丰集团总人数的1%,年均托管系统投入超过3000万美元。

国内银行托管业务的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

国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是在1997年11月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时,但在当时的制度安排中设立了很高的门槛,只有五大国有银行才能开展托管业务。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最早开办了这项业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随后跟进。很多中小股份制银行,只是最近几年才陆续获准进入资产托管市场,资产托管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

当前国内银行托管业务的竞争格局

目前,五大国有银行凭借托管业务起步较早,网点众多,客户基础庞大的优势,占据着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看,截至2007年底,工商银行托管了86只基金,托管基金净值达9726.17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约为29.69%。建设银行托管基金的增势迅猛,托管的基金为68只,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7483.32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为23.04%。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托管了56只和58只基金,托管基金规模分别为5690.45亿元和4246.98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分别为17.52%和13.07%。交通银行托管了40只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2775.51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为8.54%。尽管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近年来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仍然较低,2003年在基金托管市场上的份额只有2.6%,而2004年为8.5%,2007年达到8.71%,共托管了57只基金,基金规模约2831.6亿元。另外,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QFII、QDII、信托资金等资金托管方面,五大国有银行在规模上也有明显的优势。

不可否认,五大国有银行托管业务经历多年磨练,在基金清算、交割、安全保障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在业内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和深厚的市场业务关系。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规模主要是由银行基金代销能力决定的,尤其是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下,基金要依赖银行网点来赢得首发规模,这使得大银行确立了市场领先的地位。虽然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开展较晚,但非常注重提高托管硬件系统的先进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提升托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结构,改善服务质量,市场竞争力正在逐步增强。

托管业务的发展前景

从业务发展角度看,托管业务作为银行的新兴业务,具有成长性高、专业性强、综合效益显著的特点,托管业务甚至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银行业的竞争格局。托管业务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难以变更性,便于与企业和金融同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传统银行业务有着显著的撬动作用。这就意味着托管银行对其他业务的逐步渗入以及非托管银行相关业务的减少或退出,其影响长期而深远。特别是在经营传统银行业务时,往往只关注于企业的财务部门,而托管业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可以广泛与金融同业、监管当局、省市政府、国资委、社保机构和企业高管等社会各种重要资源建立起广泛的合作与业务关系,对于带动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系统打造银行综合业务平台有重要的价值。所以,托管业务的开拓力度对银行长久发展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

商业银行托管资金的范围在不断拓宽,资金品种日益丰富。譬如,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等政策陆续出台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快,保险资金投资托管迎来新的机遇。

在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中,银行托管的地位也得到确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将集合计划的资产交由银行托管,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委托资产交由银行托管。在新的政策监管环境下,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采取银行托管模式,开办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扩大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监管机构确立了信托公司资金集合信托的托管机制,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并且规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为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托管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法规条件和制度环境。

总之,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资金托管业务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市场潜力巨大,资金托管市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托管业务品种越来越丰富,客户群体也从金融类企业扩大到一般性企业,这为商业银行拓展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快托管业务发展步伐,不断提升银行托管业务市场竞争力。

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对策

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自开展以来,紧紧把握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机遇,托管业务全面、迅速、健康发展,取得跨越式进步。在今后更为激烈的竞争中,必须坚持差异化、创新性,确立效率优势、服务优势和品牌优势,走具有中小股份制银行特色的托管业务发展道路。

进一步强化市场营销

夯实传统托管业务基础。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资产、信托资产是托管业务中的传统业务种类,要及时跟踪、把握资本市场新热点和新变化,进一步加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尤其是中等规模基金公司的营销力度,争取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的持续增长。扩大信托、券商定向资产和集合理财产品的合作范围,加强对信托和证券公司的营销工作,加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开发,以业务创新带动信托资产托管规模的增长。

加快开发新兴业务领域。QDII和QFII的托管是联接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重要平台,有助于积累国际托管业务经验。一方面,在总结托管QDII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具有QDII资格基金公司的营销力度,积极促进QDII托管的品种和数量迈上新台阶。另一方面,寻找在QFII托管业务领域的突破口,扩大银行在QFII市场的影响力。同时深化与PE私募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合作。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发工作,保持资产证券化托管数量的稳定增长势头。在企业年金市场营销方面,积极争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塑造年金的市场品牌,做大做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加强与各类金融子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合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类金融公司的合作,争取证券、信托等公司更多的托管业务支持,实现合作双赢的局面。同时,还要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政策动向,掌握各类基金的发展规划和最新动态信息,获取相关业务资格和监管支持,为银行争取到更多的托管业务机会。

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

优化投资者服务内容。托管业务服务是否高效优质决定着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论是在投资监督还是在提供信息披露、信息咨询等方面都要求托管银行的服务紧紧跟上客户需求甚至超前发展。为了确立与同业竞争的比较优势,必须根据托管业务运作特点,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创建领先的投资者服务体系,通过现代互联网及通讯工具,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及时的资讯、市场提示信息、全面的投资者教育资料、必备的基金专项营销信息等,并能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组织进行相关的信息服务和培训活动等。

构建先进的服务平台。托管业务涉及到资产保管、账户管理、交易指令处理、财务报告等方方面面,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对运作处理水平的要求很高,必须加大投入,搭建先进的系统运作平台。努力提高托管核算清算工作自动化处理水平,按照产品种类分成工作组,实行专业化操作,以提高核算清算效率,适时引进新的信息技术系统,提高数据信息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应对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规模迅速增长所带来的核算清算压力。同时引进托管资产绩效评估系统、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系统、QDII和QFII相关系统,实现数据信息标准化、自动化管理。并对托管业务的电子服务渠道进行改造,继续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对投资者的服务功能,不断探索、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信息。

夯实托管工作基础

托管业务属于新兴业务领域,市场创新活跃,要持续深入进行制度建设工作,从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岗位业务流程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托管业务三级制度体系。同时,随着托管行业的竞争加剧,需要及时审视调整传统托管组织架构模式,以迅速直接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要求为目标,优化机构设置模式,正成为托管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对此,要积极借鉴外部成熟经验,探索和研究在金融市场发达、目标客户集聚的地区,如上海、深圳两地,建立托管业务分支机构,并单独作为一个经营部门,有效整合系统功能和资源,提高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丰富经营层次,增强营销能力。随着业务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托管业务人才提出更高要求。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并注意从市场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打造优秀的托管业务团队。

强化风险控制

托管业务涉及从证券价格变动监控、交易结算、收益归集和公司讯息处理等核心服务到税金返还、投票、基金或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和开放式基金的定价、基金绩效评估等增值服务一系列内容。不仅服务内容繁多,而且业务涉及资金数量巨大,这要求托管业务必须强化风险管理,保证无差错运行。要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进行现场检查,严密监控操作风险,推动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打造一流品牌

篇4

关键词:托管业务;商业银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下称“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 16号)下称“办法实施细则”,是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等的基本准则。各家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上述“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各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然而,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委托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投资。委托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资金及证券资产交付于专业管理人,并在合约期内丧失了对资产的处置权;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业银行同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由托管人负责基于托管合同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相关资金进行结算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如国内已经发展有十多年历史的证券投资基金,近些年出现的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都属于上述范畴。

为满足上述业务存在的资金结算需求,在相关市场投资准入的法规中规定了需要在托管人(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二、增加建立信托关系的“账户存款人”,允许资金账户“名义持有人”

现有“办法”及“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主体-存款人,包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建立在信托关系或委托管理关系上的理财资金存款人没有相应的规定,涉及到的账户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处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资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QFII账户)。

上述账户中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由人民银行与劳社部联合40号文《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存款人、户名、提交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以及“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中对QFII账户有规定外,其余都没有相应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适用规定。于是,套用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填写单位人民币账户开户申请书对存款单位有采用托管人、管理人、受托机构、委托人等多种;资金账户户名采用委托人、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或管理人+托管人+产品等五花八门的各种做法。开户机构根据“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按一般意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来审查存款单位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等。开户时,该由谁来签署单位账户开户管理协议就会遇到诸多争议,存款人到底是谁?客户身份核实认证怎么做?往往这个时候,各家商业银行开户网点站在竞争存款业务面前,会所谓的“突破”或自行规定一套,仅在形式上满足“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对该类账户开立的重要背景资料,如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产品说明书(如公开发行)、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合同等却可以不作要求,其实既不利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对托管账户开户的管控。

实际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关系或受托关系上产生的资产结算要求后,应当对此类人民币账户开户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关系基础上资金,应当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允许以受托人名义存入资金,并在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就明确该账户的受托性质,注明资金实际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这既有利于体现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得以区分,也可以对该类资金委托人因信托关系的设立而丧失了直接管理的权限,与非信托资金得以区分。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就能对此类账户性质加以明确,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在受托机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不会追偿到信托财产。

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都采取书面形式,银行在受理该类账户开户时,应要求出具相关合同,如果在设立基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计划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可以视为以作了信托登记。

三、商业银行从“托管人”成为“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这是典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而设立的,相关法规明确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共同受托人,迄今为止启动十多年,资产总值就已经连年增加,很重要的原因它的运作因为有托管人的参与,具备一定的规范,从而易于将这种信托关系-委托理财的运用获得人们的信任。

鉴于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已经由资产管理人所拥有,一般在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客户向托管机构(有托管/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预留授权有效签字(章)样本,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对经有效签字(章)的资金划付指令审核后办理资金划付。对于资产管理委托人及管理人来讲,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代表是银行,不仅提供证券交收、资产保管、投资监督、基金会计核算等服务更提供诸如资金汇划等基本服务。然而面对银行开户网点部门,行内托管业务部门只是替客户办理资金划付的,真正资金划付还是要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一套规定,如填写各类资金结算凭证,加盖开户时预留印鉴印章,预留印鉴印章:公章或同户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授权人名章等针对一般企业单位支付结算的管理规定。这就实际导致了关于该账户实际向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预留资金划付有效签章与商业银行在实际受理托管账户资金划付认定的有效签章为2套,这种将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人职责产生的支付结算要求与商业银行一般执行单位支付结算割裂开来,托管人不得不采用控制账户开立时的预留印章,要求客户移交全部或至少一枚开户时预留的有效印鉴章等做法,实务操作中托管人保管了大量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印鉴章,既加大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防范业务风险的难度,也加大了日常业务办理中的难度,资金业务处理流程繁复。

综合上述,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结算账户一贯加强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但是由于现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规定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到经济金融改革对支付结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尤其是配合中国资本市场委托理财关系的资金账户管理体系的规定及配合证券市场结算而相关支付要求更是现阶段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上的一个空白点。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的不断发展,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资产托管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只有选准定位、确定合适的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托管业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持续强化托管业务系统功能,逐步丰富托管服务内涵,才能在托管业务市场取得一席之地。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结算更符合国际上DVP交收要求即“钱券对付”的推进,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资金的结算效率将越来越高,国际上著名的托管银行如纽约银行、JP摩根银行、花旗银行、道富银行对托管账户管理方式或许值得借鉴,以托管协议为主要开户依据,托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开户单位,账户名称可以是以基金名称、组合单位、产品名称等凡需要独立保管或法规要求需要独立清算的产品名称。托管业务部门承担起托管银行职能,按托管协议,客户只留一套有效动用账户资金的签字(章)样本预留在托管(人)银行处,托管资产核心处理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资金处理记账系统直接相连,托管银行运营部门可以处理银行核心清算系统,如果商业银行内控管理要求下,资金清算运营部门与托管业务运营部门需要在人民币资金清算上进行业务隔离(如花旗银行),可采用托管银行运营部门向商业银行集中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的部门发送内部指令,跨部门完成业务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从而避免长期以来国内托管业务处理中对托管账户管理上,在托管人处预留一套有效签字样本,在开户网点预留印鉴印章,又将印鉴印章要求在托管人处保管使用等既繁复也低效的之举,从而使托管人更好履行“受人之托,保管资产”职责。

参考文献:

[1]陆晓明.证券交易大潮中的托管银行业[J].国际金融研究,2000(4).

[2]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全球托管课题组.美国全球托管市场与行业分析[J]. 国际金融研究,2002(9).

[3]李雪.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分析[J].北方经济,2008,(8).

[4]王永贵.我国基金托管制度的缺陷及改进[J].山东社会科学,2008(4).

篇5

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是信托制度的滥觞,历经百年终于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并被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和民事领域。 发展 迅猛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时引入了信托制度来对其进行构架。本文先从信托制度和委托制度的相似和区别开始论述,进而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 法律 规定展开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律法规对该业务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冲突,最后对此进行了探讨得出结论。

 

   关键字:  信托   委托   个人理财  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 经济 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 金融 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 法律 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 文献 :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