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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业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15

银行托管业务

篇1

朱义明

中信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加入中信银行总行以来, 主要负责中信银行资产托管市场拓展领域的工作, 打造托管营销体系, 构建托管业务品牌, 推动托管业务的市场发展。 业务涉及基金、 券商、 信托、 保险、 地方商行、 房地产基金、PE等多个领域, 先后为20余个项目进行过投融资业务设计与运作。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复杂化加剧, 国内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波动日趋频繁,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在过去的几年里积极转变业务发展思路, 延展业务运作空间, 拓展产品营销渠道, 对市场进行了精细划分, 不断探索产品创新与服务升级, 实现了多元化的业务发展。

2012年,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以整体发展、 制度建设、 产品开拓、平台搭建、 培训及客户活动为基础, 系统推动全行托管业务的开展,大幅超额完成全行计划任务指标, 托管业务呈现高速增长。 其中, 地方商行托管业务位居行业前茅, PE托管业务独具特色,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也取得了很大突破, 传统的基金、 券商、 信托等托管业务稳步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 2012年中信托管本着行领导提出的 “跳出托管做托管, 搭建平台促托管” 的业务指导思路, 使托管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 业务自主性进一步加强, 专业化业务能力显著提升, 整体业务呈现良性发展的格局, 全行托管规模实现大幅增长, 总规模翻了一番多, 达到目前的近9000亿。

能实现这样的增长离不开我们多元化的营销之路, 而多元化的营销之路又是以系统化的业务构建和专业化的业务建设为基础。 从整体业务形态而言, 中信银行力求从单一的托管业务向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延伸, 充分利用中信集团、 中信银行和同业机构三大平台资源, 从传统的核算、 估值、 清算、 监督等服务, 向资源整合、 方案设计、 业务咨询、 综合运作等创新领域拓展, 从传统的基金托管人向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商转变, 在产品系统开发、 业务平台搭建、 信息资源共享和市场业务开拓等领域展开全面的构建与推动, 逐步形成多元化、 专业化和系统化的业务营销模式。

2013年,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营销目标是加大托管营销力度, 注重对诸如信托资产 、 保险资产 、 地方商行、 产业基金、 基金券商及QD/FII等资产托管业务的开发与推动, 注重专业业务水平的加强和托管业务平台的搭建, 全面提升托管市场份额, 努力成为托管业务的市场领先者, 逐步塑造中信托管的综合品牌。

我观点

国内托管行业在2013年将继续向着业务多元化与纵深化的方向发展, 同业业务竞争将呈现加剧趋势。 托管业务发展仍然以资金流向为导向, 各金融机构业务领域仍然是发展的主要增长点。 各大托管银行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发展理念, 进行差异化营销, 避免出现银行托管业务趋于同质化的现象。

我挑战

尽管中信托管业务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但要有效保持在此基础上高速的业务增长态势, 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如何进一步完善中信托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提升业务比较优势, 形成可持续发展动力, 塑造中信托管的整体业务品牌, 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拓展与强化。 此外,如何顺应经济与战略发展的布局, 有效拓展海外托管市场,构建海外托管业务平台,也是中信银行目前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Q&A

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现状;对策

自1998年托管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实施以来,其发展情况就备受瞩目,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十余年的摸索已经实现了托管业务的从无到有,时至今日,托管业务的广阔发展前景逐渐显现出来,如何提高托管业务服务质量,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发展现状

1.1 托管市场迅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商业银行托管市场随之快速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资本市场进一步增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加深和不断拓展,股票、商品期货、债权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全面发展,资本市场层次逐渐丰富起来,预计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以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步入相对成熟阶段指日可待,随之而来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完善和成熟。资产管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促使我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也使得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机构投资客户不断增多。

1.2 产品多元化

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资产托管业务多以公募基金为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逐渐显现出来。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尝试性地推出了一些新颖的托管产品。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产品的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已有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如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不同性质的基金将陆续进入托管行列。如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3)资本市场创新催生的托管新品种。证券产品及其交易方式将继续不断创新,托管业处理的产品与服务种类也将更加多样复杂,从单纯的股票、债券发展到股指期货、风险资本基金、对冲基金、外汇或掉期基金等。4)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加强,交易资金托管因其客户群体大、覆盖领域广、操作简便等特点,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1.3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由于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托管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客户逐渐复杂化、多样化,不同类型的客户对托管服务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需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只有更好地了解客户需要,提供更为个性化、专业化的托管服务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托管业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不断成熟,其托管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例如,以往托管银行只对最初的单一证券业务提供托管服务,如今已经衍生出一些列关于证券处理的附加服务。

2.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发展对策

在良好的发展契机和广阔的资本市场中,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自身资产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就应结合外部条件、自身条件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并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采取合理的托管业务模式;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丰富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水平成为商业银行发展托管业务的重要途径。

2.1 明确市场定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只有明确市场定位,认清自身优势和劣势,并扬长避短,才能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别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在托管业务的实施中有着诸多优势,例如专业的托管队伍、丰富的托管经验、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客户优势等等,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要实现与国际托管业务的竞争显然是难以成功的。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外资银行寻求合作,例如,成为其在中国的次托管人或选择其为境外的次托管人等。国内商业银行应有效利用国内托管业务发展尚不成熟,且尚未对国外客户完全开放这一有利时机,提前占据国内市场的较大份额;2)区别于国内银行。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托管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逐渐成熟起来,国内托管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从国外的经验看,托管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竞争和整合,最终形成了全能、全球发展的巨型环球托管人,针对一定地区和客户的中等托管人和针对某一特定市场的小规模托管人三类并存的格局。为了扬长避短,国内商业银行对应国内托管同业应避免同质化的竞争,寻求具有具有特色的发展策略,不能盲目求大,而应做精做好。

2.2 结合自身条件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众多,每家银行都具有自身的优势、条件和特点,不同银行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对于大银行来说可以尝试设立托管子公司。商业银行设立托管子公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商业银行经过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取得设立托管子公司的倾斜政策,由于信托公司的建立已有先例,因而大银行要想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一般并不难。二是要具备独立运行维护的能力。托管子公司开展托管业务较为独立,托管业务的开展需要专业的托管队伍、良好的技术系统以及完善的运行服务,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可考虑设立托管子公司。三是有充足的业务基础,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牌必须已经在业界树立了一定的地位,积累了一定的托管业务经验,确保托管子公司将生存和发展下去才能够开设子公司。大银行一般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大可积极探索设立托管子公司这条发展道路。

此外,设立托管子公司有利于促进大银行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发展战略,对于优化银行经营管理成效有着重要的意义;托管子公司的独立运营能够有效地将商业银行现有托管业务资源、技术、人才进行整合,这对于托管业务流程的优化和托管业务新产品的开发也是十分有利的,因而从必要性角度来看,大银行设立托管子公司同样是一条可行之路。

而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一般应定位于中、后台业务。由工作人员负责客户细分、托管产品设计以及风险和利益预测等工作,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市场准入、市场推出机制,同时应做好托管产品创新和项目运行的风险预测与分析。后台则凭借统一、实时、专业的托管系统,专司交易、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流程控制、风险管理等,以强势的中、后台业务博弈资产托管市场。

2.3 深化业务内涵,积极拓展市场

为了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市场发展潮流,不断拓宽托管业务的内涵,不断开拓新的托管服务,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生存和发展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对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发展对策:1)拓展业务边际。强化对信托资产、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类型的托管业务的开发,结合银行自身条件和客户需求积极研究证券借贷等托管业务衍生服务的可行性。对产业基金的托管,应重点研究产业基金与一般证券资产托管的异同点、对银行托管服务的特殊要求,开发相应的技术系统,探索托管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信托资产和私募基金的托管,应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选择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偿付能力高的投资管理人,把银行的理财服务与托管业务结合起来;2)拓展服务范围,推行全程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为了优化托管业务流程和提升托管业务工作效率,应就不同托管产品制定科学的全程服务和一体化服务流程。交易前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提供关键市场信息并提品咨询服务,交易中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执行交易指令,执行证券借贷或外汇、现金管理等业务,交易后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执行业务确认和清算,对业绩进行分析,编制资产组合会计、税收、红利支付及报告等。

2.4 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增强托管业务在同行中的竞争力,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服务质量,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服务标准。例如,QFⅡ托管业务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契机,努力学习QFⅡ全球托管人的服务标准,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工作采取恰当的改进措施,以此来不断优化自身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2)推行差异化服务。建立并不断健全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认证手机客户信息及相关数据并准确录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客户的需求、特征等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客户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方案;3)强化技术系统建设。强化对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改进,使技术系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适应客户需求,强化对细节质量的控制,对此应做到两点:一是不断改进技术系统的生产运行,实现直通式处理,逐渐提高通讯方式和技术系统的自动性和合理性,以提升运行速度和改善运行质量;二是结合银行自身特点和客户特点监理“资产托管服务网银专业”使客户能够随时随地了解银行托管业务信息,最大限度地为客户创造便利。

3.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体制及相应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广阔的发展前景逐渐显露出来。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只有认清形势,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才能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准确的市场定位,科学的托管方式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强化对托管业务内涵的托管,强化市场的开发以及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对于保障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牛文英.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的探讨[J].科学之友:中.2012(6):98-101

[2]樊飞舟.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8):110-114

[3]孙飞、韩滔.托管之争[J].金融世界.2012(7):58-61

[4]暮狄.向国际一流托管银行迈进[J].中国金融家.2011(5):75-76

[5]李瑞红.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J].金融会计.2011(10):32-36

篇3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主要利润构成点

托管制度的建立,为商业银行拓宽盈利空间、改善利润结构、节约经济资本、降低经营风险起到多方拉动效应。具体来说,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型的中间业务,除了低成本的设备费用、人力资本、操作风险以外,按照托管产品的分类,主要构成有如下几项收入:

基金托管费收入

一般按照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率(一般是0.25%,根据双方约定结果会有上下浮动)收取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月计提,每天对账。而且一旦取得托管权就会在续存期内年年收取费用,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由于我国的基金市场比较火热,基金规模较大,所以这一部分收入较大,在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

其他产品资金托管费收入

此类主要包括保险资金托管收入、企业年金托管费收入、境外资产托管费收入(QFII、QDII)、类基金托管费收入。保险托管资金由于资金量大,在商业银行的托管资金链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规定的托管费率较低,所以这部分托管收入并不高,但沉淀资金带来的其他收入不可低估。境外资产QFII的托管业务收入主要是两部分,包括按照市值计算的保管费、按照交易笔数计算的交易费。境外资产的QDII业务由于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外包形式,在境外还要找一个次托管银行,在QDII支付的托管费中还要剔除给境外次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用。

沉淀资金运用收入

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社保资金、QFII、QDII等机构投资者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或者根据监管要求控制持仓比例,总会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流。从最近的数据显示,基金公司平均总会保持10%~15%的现金比例。大银行一般一年加上所有的沉淀资金大约在50亿以上,如果商业银行将这笔资金通过上存央行、发放贷款或者运用到金融市场,将会根据利差原理获得可观收入。

基金代销手续费收入

基金托管费收入和基金代销手续费收入在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中虽说都归于中间业务收入,却归于不同的子科目和不同的经营部门,是一对孪生体。基金托管业务归属于托管业务部,基金代销归属于个人金融部。但从整个商业银行的利润构成点来看,仍然是一笔较大的收入,也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中间业务收入。一般按照代销的金额乘以代销的手续费率来计算。

国债回购和资金清算业务收入

基金公司为满足流动性和申购新股等需要,一般要通过托管银行办理国债回购业务,从而为银行增加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和新的收入来源。另外托管银行办理资金基金清算业务、异地加急大额汇款业务一般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主要特点

纵观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变迁历程,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托管制度经历了如下几个重要的变迁历程:一是1998年至2000年封闭式基金的托管时代;二是2000年至2004年开放式基金,商业银行代销基金的托管时代;三是2004年至2008年多元化资产(包括QFII、QDII、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托管时代;四是2008年以后证券类向非证券类(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发展的托管时代;五是2008年以后中国商业银行走向全球建立托管网络的托管时代。

伴随着这个变迁历程,我们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呈现出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托管规模不断增加,托管收入不断增加,托管产品不断丰富

截止1999年12月31日,我国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计20只,基金合计份额445亿份,基金合计资产总额514亿元,而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计429只,基金合计份额24647亿份,基金合计资产总额18873亿元。基金的托管只数、基金份额、资产总额均有了大幅提升。尤其是近三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金托管业务也是高速发展,托管收入和托管规模一起呈上升态势。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托管产品也由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走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券商集合理财、QDII、QFII等多元化时代(关于具体的规模下文将有具体的介绍)。随着证券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产业基金、私募基金、股指期货基金、对冲基金、外汇和掉期基金均会纳入托管业务的范围。

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垄断了托管资源

根据最新统计,从托管规模来看工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只,4家QFII,5只券商集合理财;农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1只,4家QFII,13只券商集合理财;中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0只,7家QFII,15只券商集合理财;建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1只,6家QFII,12只券商集合理财;交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5只,3家QFII,4只券商集合理财。 而其他托管基金较多的招行也只有19只,其他托管QFII的中小商业银行均为0,托管集合理财的招行还相对较多,为14只(具体情况见表1)。

再看在托管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基金托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截止2009年第二季度各银行基金占有率分别为:工行基金市场占有率为28.66%;农行基金市场占有率为12.31%;中行基金市场占有率为15.87%;建行基金市场占有率为24.15%;交行基金市场占有率为9.84%;其他银行加起来仅占9.17%(具体情况见表2和图1)。

与托管规模相对应的是五大行的托管收入也占有绝对比重

截止2008年底,工行的托管收入最高,达到159469.49万元,占比29.69%;其次是建行,达到128060.29万元,占比23.34%;第三是中行,达到87226.02万元,占比16.24%,第四是农行,达到65331.15万元,占比12.16%;第五是交行,达到49130.81万元,占比9.15%。其他行占比较小(具体情况见表3)。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主要路径

用创新和战略思维来重新审视托管业务

托管制度的引入和建立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督投资者的运作行为、资金的清算和核算具有重要意义,它的这种作用是监管部门不可代替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不仅是嫁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对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战略目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且由于托管业务的拉动效应,除了可以发展中间业务,节约经济资本,拓宽收入结构,降低经营风险以外,还可以拉动个人业务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具有稳固业务基础和筛选优质客户的功能。严格的说,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是一项新型的综合业务,它不仅是单纯的中间业务,而且可以延伸到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大力开拓和发展该项业务。

建立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托管机制

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独立运作,身为信托人的基金托管人,必须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来专门运作。另外在资金的清算和核算中,涉及大量的交易明细和投资策略,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也需要专门的机构,从而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和泄漏秘密。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设立了专门的托管部门和托管分部,托管网络覆盖国内外。另外,由于各个机构投资者和客户的需求具有层次性和差异性特征,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适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多层次托管机制,在服务项目、报文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实现差异服务。

建立科学的业务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是市场和客户导向性业务,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必须按照市场的原则来经营。同时托管业务也是操作性非常强的业务,因此对员工的操作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开展好此项业务必须建立科学的业务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后台操作人员主要考核业务量和差错率,对前台市场营销人员,主要考核争取的托管规模、托管产品、托管客户数以及托管收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和奖励等。

提升系统支持和产品研发的水平和档次

篇4

截至2014年末,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超过450亿元,连续三年位居云南省银行首位。近年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在总行指导下,积极推动资产托管业务跨越式发展,本着以客户为中心、为分行业务多作贡献的原则,以专业的形象及高效的营运,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第一。在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方面,昆明分行在15家托管行中一枝独秀,各项工作受到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多次表扬。PE基金托管认缴规模超百亿,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0亿元,位列省内各托管行第一位,市场占有率近一半。昆明分行还成功托管了省内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第一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顺利兑付了省内第一支到期的PE基金。

“中信红·迎春季”活动盛大启幕

1月3日,中信银行在北京举办了“中信红·迎春季 爱在合家幸福”客户活动启动仪式,标志着中信银行将更加以客户为中心,整合内部零售、信贷、电子银行和信用卡等多个部门资源,为客户量身定制综合资产配置方案和提升服务体验的全面启动。据了解,中信银行自2014年四季度起,推出了“中信红”系列客户活动,已经引起媒体及客户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中信银行构建“大零售”综合营销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以“幸福财富管理”为经营理念,打造客户综合金融服务极致体验的重要举措。

昆明中信银行办理首笔见证代开海外账户业务

1月13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办理一笔见证代开海外账户业务,实现该类业务的零突破。中信银行推出的海外代开账户业务可帮助客户在出国前将学习、生活等所需的资金汇入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便于客户提前划转留学、生活、旅游等需要的个人资金。目前。中信银行预约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服务范围已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等五个出境需求较频繁国家和地区。

昆明中信银行连续三年获外汇管理考核A类评级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公布了2014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连续第三年获得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A类银行”评级。2014年外汇管理逐步向“简政放权”转变,新的管理理念一方面给予银行更灵活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结合自身情况,在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货物贸易核查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下足功夫,构建了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最终获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的充分肯定。

篇5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概述

1.1基金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并收取服务费的一项很有潜力的中间业务①。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理财工具,实质上是一种隐含的契约,体现委托、、监管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关系。根据基金契约,投资人指定基金管理人为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报酬。无庸讳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存在委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使得投资人经常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基金托管人的出现,部分弥补了基金治理结构中这一缺陷。

1997年我国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必须由依法设立并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目前,我国批准经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一共有12家银行,共托管了506只基金,其中共有30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于12家银行,合计基金份额达七千亿份,基金资产总额达到近万亿元。

1.2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及证券交易清算等。国外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有严格规定,某种意义上,托管人是受益人、管理人以及其他有关银行的联络中枢②。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商业银行作为其保管机构,功能除上述以外,还有有关披露义务,报告义务等③。我国商业银行在基金托管方面的职责履行的较好,但是在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作用上体现的不够。

2. 商业银行完善该业务的法律思考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类似于英国和香港单位信托基金治理模式。它的弱点是实际运作基金的过程中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其各自的角色及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明晰,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实际上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而作为监督者的托管人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本节拟通过分析相关制度的缺陷,对相应的托管人应如何有效监督的问题提几点思考。

我国在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时,由于《信托法》等一些相关法律付之阙如,因而我国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从投资基金的内部构造看,托管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须依信托法理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基金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托管人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但并未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因而,在实践中究竟由谁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者存在含糊的看法,多数对此采取回避的态度。

2.2受托人与保管人角色混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定了托管人的职责,但其主要侧重对有关资产保管事项的规定,而缺乏对基金托管人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实践中基金托管人重保管功能,轻监督职能。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对违规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报告,四家基金管理公司也多少承认在管理基金资产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但是托管人在2007年基金年报的《托管人报告》中却均出具无意见的托管人意见报告。另外,基于许多基金的投资组合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如,安信基金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持有东方电子达资产净值的13.4%,明显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10%的投资限制,但托管人报告和内部监察报告均出具合规意见。各个托管人的报告如同一辙,内容空洞,缺乏具体细节。

2.3规制基金托管人监督权力的空白。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职责究竟是一项监督权还是义务,现行法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数基金契约既将其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一项权利,同时又作为其一项义务来进行处理。但是,这并未解决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何处?如果基金托管人未履行这项职责,其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因其失职行为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现行法规及基金契约中也不得而知。

依现行法律,在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托管人监督限于基金的投资比例和品种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什么价位买入,什么价位卖出,作为托管人没有权利和能力去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现存的制度框架下,托管人根本无法履行这一职责。因为目前的基金投资运作,是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在基金的买卖交易指令下达到之前不经过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只有在对交易所闭市后所传的基金当日已经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后,才能够得知基金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交易所的交易交割是无条件的,因此即使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违法违规,但是己经交割也必须执行。因而,尽管相关法规规定了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对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对托管人在处理交易时总的原则规定,因此一旦出现基金管理人从事一些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交易,托管人是否应进行监督,监督时应遵循何种原则均不得而知。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中国证监会于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通知》借鉴了美国投资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要求独立董事在维护基金公司股东的利益的同时,亦负有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责任。而我国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责的规定,从法理上讲不通,从实践上亦不可行。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无法有效体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固有的。投资基金与管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各自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希望通过强加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来解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显然是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因而,在设计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制度时,首先应考虑的是要区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基金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是为了保护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基金的治理主要是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主要应从加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控与制衡来解决。

注释:

① 中间业务概念是我国所特有的,但截止目前国内外对中间业务定义尚无统一认识.

② 段建新主编:《证券投资基金》[M].法律出版社,2000:24.

篇6

“招行应该做市场的引领者。” 招行行长田惠宇在去年履新之初如是说,如今这家银行再次抓住了创新的机会。

伴随互联网财富管理的兴盛,作为连接资产管理和财富市场、保障托管账户资金安全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迅猛,急速膨胀的业务量、海量交互的交易数据,使得原平台的客户单一录入指令接收模式、托管业务流程分割处理方式,难以适应大规模、多品种以及不同管理人的效率与服务的需要。

在大资管和大数据盛行的今天,托管业务处理模式却大多停留在手工加电脑、电话加传真的原始阶段,管理人和托管人每天在各类交易系统之间反复切换,进行着大量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如此费时费力、不合时宜的操作改变势在必行。

针对操作“古老”的资产托管业务打造了国内首家网上托管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客户端与托管人端整合,招行网上托管银行颠覆了原有的托管处理模式,实现了托管指令电子化、业务全流程直通化、业务账户查询实时化和客户服务网络化,完成了托管人与管理人业务交互、托管人与服务结算机构数据交互,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信息交互,也将托管业务从电话加传真半原始状态直接带入大数据云时代。

无缝对接

“资产托管业务的本质就是服务,托管竞争的核心就是服务水准的竞争。作为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托管服务的提升主要源于托管系统的持续创新开发。”招商银行副行长丁伟说。

所谓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委托资产进行安全保管、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和净值核算,并按照监管部门或者委托人的要求,对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综合性业务。从1998年国内商业银行开办这项业务以来,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逐步遍及至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券商、信托、私募等多个领域。

传统托管银行服务中,查询和调用数据时,托管方需要通过传真公函通知托管银行,银行进行人工调用和查询后,再进行整理和反馈,冗时耗力;而招行创新将其改由“客户端”传送,“客户端”的指令接收方式由原来单一的管理人录入方式,发展为管理人上传、录入和通过深圳通传输等三种方式,扩大了平台可对接的客户类型。另外,“客户端”还增加了业务日报表的传送功能,将原以传真方式发送的每日头寸表、流量表、权益调表,改由“客户端”传送,管理人可随时查询和下载,极大地提高传输效率。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姜然介绍,在以往的托管业务处理模式中,交易数据、交易行为信息只在操作人之间传递,即便是当事人也很难看到业务的全貌。招行网上托管银行将所有的交易数据、交易行为都记录在云端,任何一个有权查询人都可以24小时随时随地访问。透明的托管数据云也为监管机构全方位监管提供了可能,

另外,与零售业务不同,资产托管业务的单笔交易经常在数亿元以上,传统的手工加电脑、电话加传真的处理方式难免操作失误,交易行为又缺乏详细记录,难以追溯,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网上托管银行通过管理人、托管人、交易所系统的无缝对接,排除手工环节,避免操作失误,防范道德风险。”姜然说。

这个自主研发升级的网上托管银行于今年5月30日上线,运行近半年以来,网上托管银行在托管指令传输、业务处理全自动化的业务直通率提升至95%。

其实,2007年,招商银行就已推出网上托管银行“1.0版本”,如今推出新的产品更多是基于客户需求,在招行资产托管部内部设有创新工作小组,会定期研究客户需求,把普遍性通用性的提炼出来,以便用于后续的开发参考。

“我们把客户需求和管理需求综合在一起,网上托管银行从提升业务效率与管控风险入手,设计了指令管理、业务对接、估值核对、业务查询、报表报告和系统管理6大功能模块。”姜然透露,“这个系统不但是业务处理平台,也是项目管理平台。”

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招行不仅将托管业务延伸于全国各分支机构,向各地托管客户提供直通式的网络化服务,而且通过平台的客户端或直联,将各类合作管理人、登记结算服务机构与该行平台有机联接,形成指令、数据、信息的直通高效交互的资管生态圈。

目前,网上托管银行平台已经与250家资管客户系统对接,基金和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率分别达到70%和50%。从2005年6月工银瑞信基金成立,就和招商银行建立了资金托管的合作,截至2014年9月,资产托管规模达5000亿元。工银瑞信基金副总经理毕万英坦言,合作不但提升了工作效率,也节省了很多自身的资源和人力成本。

助推“轻型银行”

招商银行从2010 年开始实施“二次转型”战略, 2013年提出了打造“轻型银行”的发展目标,发展资产托管业务愈显重要――即使在资本零消耗的情况下,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也能迅速发展;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托管银行可以锁定同业、公司和个人托管客群,提高客户服务层次和对银行的黏合度;借助于综合化托管平台,托管银行得以聚合资管行业海量的数据信息,并将成为银行进一步深度挖掘和运用的“富矿”。

银行业协会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3年末,国内18家商业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4.98万亿元,托管业务已覆盖资本、货币、同业等10大市场,托管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1.5%。目前,招行托管资产余额达3.1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29万亿元,同比增长91.73 %。

“资产托管业务在招行打造‘轻型银行’和实现‘二次转型’的征程中,作用和效果愈显重要。网上托管银行的推出,在技术上进一步提升了托管规模。”丁伟说。

而随着托管业务的递增式发展,其运作由总行集中处理模式,逐步演变为总分行分级运作管理模式。但原平台支付基础存在着托管账户总量受限的不足。2013年末,招商银行第三代核心系统运行,以此作为支付基础,对原平台进行了一系列再造。

招行通过与核心系统直联对接,将平台业务承载力扩容至总量无限,并可直接获取托管账户信息,业务处理效能提速两倍多。新平台还突破了托管营运机构的数量束缚,将托管营运链条延伸至所有分部和分行,为建立总分行权责明确的多层级管理,业务布局合理的托管业务新模式提供系统支持,使得基于托管银行重构全行非估值托管业务系统将成为现实,简化了分行托管业务处理流程。

变化是市场永恒的主题。电子支付、系统对账、实时查询、信息推送仅是目前招行网上托管银行平台提供的基本服务,根据客户处理、投资便利和增值服务的需要,招行正在持续开发和优化功能。对于托管新蓝海的互联网金融资产,新升级的网上托管银行平台也为P2P托管业务做好了技术准备。

篇7

但是现在情况已经发生转变,随着银行业转型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中间业务愈加受到重视,作为其中一项的托管业务,开始被纵深挖掘其价值,不少银行的托管部门已经不甘于仅仅做中后台业务,“在做市场推动的同时,托管部和其他的业务部门都要沟通,将前中后台打通。”中信银行副行长苏国新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跳出托管做托管

简单理解银行托管业务,就是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管理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覆盖13类传统和创新产品领域,是国内第二家拥有“全牌照”资格的股份制银行。

“托管资金中包括公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养老金、信托、保险、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中养老金里包括企业年金、福利计划、社保基金。”苏国新介绍说。

另据中信银行总行托管中心总经理刘勇向本报记者介绍,中信银行托管中心下设市场发展部和养老金部、投资者服务部和托管运营部。

托管部门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管理资产多,人员少。比如中信银行市场发展部和养老金部人员也都不到10人,其他银行也类似,这主要是托管资产集中运营的特殊性所致。

虽然人少,但是中信银行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稳步攀升,2009年至今托管规模和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均超70%,年金上线规模增速始终位居行业前三甲,2012年,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资本市场萎靡、银行监管日趋严格的形势下,中信银行的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仍获得高速发展,截至10月末,托管规模达5784亿元,同比增长88%,托管费收入逆市攀升至4亿元,同比增长54%。

“11月末,托管规模已经到6300多亿元。”苏国新透露。

中信银行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目前实行“一并二跳三平台”的所谓“一二三”战略(跳出托管做托管、搭建平台促托管、传统与创新并举、规模与收入并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跳出托管做托管的理念。”刘勇表示。

托管实质上是一个中后台业务。“股份制银行在销售网点上和大行有差距,因此我们不能等,要主动把前中后台打通,和前台做联动,不能为了托管做托管。”刘勇表示。

在这个理念基础上,中信银行托管业务逐渐形成特色。

比如开发了国内首个“PE管理信息系统”。“我们可以给他们介绍投资的项目,如中信银行的企业客户需要资金,而银行的信贷解决不了,那么就推荐给PE托管客户,来解决客户资金需求,然后投的这些项目将来要上市还要退出,我们也可以帮助他们做些事情,还可以给他的项目做贷款,给PE基金员工、所投项目的员工提供零售服务,这是一个全链条的业务,需要各个部门互相配合。”苏国新说。

再如为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做托管。2009年银监会开始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必须做托管,但托管行资质有要求,很多城商行、农商行没有托管资格,需要在其他银行做托管。“以前和这些地方商业银行没什么往来,现在通过托管,可以搭建同业合作的平台。”苏国新表示。

据刘勇透露,目前中信银行为13个省市、40多家地方商业银行提供托管服务,在股份制行中遥遥领先,虽然这项业务收入不高,但因为平台很大,未来发展机会很多。

发力养老金

中信银行养老金业务规模连续多年增速位居银行业前三位,企业年金、福利计划和社保基金是拉动中信银行养老金业务发展的三驾马车。

据了解,中信银行养老金服务涉及领域包括:协助企事业单位优化员工养老和薪酬福利制度,提供包括年金在内的福利或激励计划的咨询、方案设计和资产托管服务;投资型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托管和发售;接受国家相关机构委托进行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类资产的托管等。

中信银行2008年曾在业内领先推出“信福年金”品牌。12月6日,该行又推出首张养老金专属借记卡,名为“信福人生卡”,该卡可以为养老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还可实现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的在线查询,并通过登录中信银行养老金网站实现个人养老金资产的灵活配置。

篇8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现状及发展前景

1998年,经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等五家银行成为国内首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002年底,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国内10多家银行都在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过五年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已涵盖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及代销、委托资产管理托管和QFII托管等领域。作为基金业的重要参与者,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以基金托管人、代销人的身份全面介入基金业务,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在已托管发行规模达817亿份基金单位的54只封闭式基金基础上,正全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及托管等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基金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之一。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基金业务,不但可以获取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过户代理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由于代销和托管基金所形成的低成本机构沉淀存款余额也非常可观,这将有助于扩大银行非利息收入规模,在风险小、投入少的情况下获得稳定丰厚的收益,开辟出新的业务领域和赢利渠道。资料显示,2002年商业银行提取的基金托管费就高达2.41亿元,比2001年增长约28%.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基金产品作为平台,将其他与之相关的增值服务和银行业务推销给客户,商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情况一览表(截至2003年4月18日)从而扩大银行的综合业务范围。目前,发达国家的基金规模相当巨大,美国各类基金的发行总量就有7万亿美元,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假设我国若干年后现有的10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10%转化为基金,则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中间业务收入将达数百亿元。因此,银行基金业务作为新型的中间业务品种,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委托资产管理托管等新型业务将成为新亮点。近年来,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外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托管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如大通银行2000年底托管的全球资产就高达6万亿美元。在委托资产管理中引入托管模式,其基本原理是使管理人不能持有资产,而持有资产的托管人无法运作资产,从而大大降低客户资金被挪用、为获取佣金进行虚假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资产管理已成为机构超大额资金运作的主要模式,巨大的委托理财市场需求也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证券公司正在运作的委托理财资产规模很大,2002年上市公司涉及委托理财的金额就达数百亿元,如果按基金年托管费率2.5%o,年托管费就有近亿元。此外,我国于2002年底推出了QFII制度,目前获得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的多家国内商业银行就可以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提供开立账户、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前景广阔。我国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作为银行业中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领域,伴随着基金规模的快速扩张,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基金业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开放式基金的不断推出,社保基金的适时人市,委托管理资产的托管,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业务。(2)基金产品及其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从单纯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债券基金、中外合作基金、保本基金、风险资本基金乃至外汇或掉期基金等,都将推动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所处理产品与服务种类的更加多样化。(3)目前在商业银行基金业中尚定位于附属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将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托管业务有可能从原来的被动执行客户指令来处理基金交易,转变为更加主动地为客户从事基金交易提供咨询,超越最初的安全保管和记账等形式,更类似于信托业务。(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功能在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将从成交后的处理这一最低层次向交易中乃至交易前的层次上升,从而真正成为基金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之一。(5)与上述发展趋势相适应,商业银行基金业务除了传统的基础业务(如清算、记账等)之外,将要面临客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这就对托管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能提供高质量、具有高附加值与差别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策略探讨

面对在新一轮飞速发展浪潮中迅速做大的基金这块“蛋糕”,伴随着我国基金业务和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各大商业银行应致力于扩大基金市场份额,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从最初的单一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发展到一系列与基金处理相关的附加服务,即突破交易后基金的处理范围,逐渐拓展到为基金交易提供全套服务。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各大商业银行一方面要不断扩展自身的基金产品和业务,推进多元化进程,实现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基金市场和自身特点,形成在某些领域内的优势,集中精力发展收益率更高的核心业务品种。

全力增加托管业务份额是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的重中之重,获取稳定增长的托管收入才能推动基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仅有七家商业银行有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提取,现行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0,目前1400多亿元基金的年托管费收入可达3.5亿元,这相对于商业银行专业基金从业人员的投入来说是相当巨大的,而且当托管份额大量增加时,投入基本可以不追加,这就使得各大托管银行在基金托管领域的营销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为此,商业银行应通过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和全方位的营销、展示自身的优势和优质的客户资源等多种方式,努力扩大托管基金的份额。此外,商业银行要致力于业务创新,拓展委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及QFII的托管业务,力争开拓更多的托管业务收入来源。为此,一要重点向目标客户营销推广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托管业务,并与具有受托人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一道,为之设计和量身定做切实可行的委托资产管理和托管方案,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开展全面的业务合作。二要通过加强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托管陆续成立的各种信托私募基金。三要把握目前实行QFII制度的时机,在外资银行争夺国内托管市场的竞争压力下,积极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联系,开拓新的合作伙伴,同时保持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密切沟通,争取拓展 QFII制度带来的新的托管业务。

以做好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为拓展托管业务的突破口,这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激烈竞争的焦点所在。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近期新发行的基金品种仅限于开放式基金,而各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合作的托管银行时,重点考虑的是其销售能力,这就迫使商业银行想方设法地加大拓展代销业务的力度。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明确代销的目标市场和营销重点。当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10万亿元,商业银行应将代销的主战场定位于广大的零售客户,使投资者接受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理念,从而在市场营销方面取得突破。同时,也要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接触,甚至是“一对一”的交流与沟通,其中,持有大额可入市资金的保险公司应成为主要营销目标。其次,应强化主管部门的营销管理职能,策划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对包括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任务分解、激励方案、系统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并对落实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强调客户关系管理(CBM)在代销业务领域的重要意义,重视对优质客户的和维系,建立较为完善的重点客户档案和跟踪服务体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再者,积极探索并及时经验,解决基金代销工作中出现的。通过探索合理的基金代销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各代销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符合商业银行长远发展要求的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完善代销系统的交易和服务功能,将基金纳入为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体系,尽早开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流动银行等支持渠道,提升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层次,创造出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特色。

以领先带动业务领先,为广大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高效、快捷和个性化的服务。基金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业务品种、计划安排、服务手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踏准市场的节奏并满足客户的需求,核心是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尤其是要求以整体合力作后盾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作为保障,能对市场的迅速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信息科技的投资,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综合化、化、多样化的银行化系统框架,并提供完善的网上银行服务。同时,为更好地适应未来基金业务发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基金托管、代理销售等业务和信息数据统计处理的软硬件设备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所开发的系统应具有充分的稳定性、先进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和可拓展性,以客户至上、数据集成、参数化设计为基本原则,分为总行运行中心、分行代理集中点和前台三个层次,拥有完整的基金交易、清算结算、资金管理等功能,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在基金托管、代销等业务方面的高科技含量,向展示其优势。

建立高素质的基金专业从业队伍,通过创新来完善组织体系。当前,各大商业银行在产品技术、硬件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性越来越小,要在有限的市场空间占据更多的份额,营销力量的强大与否就成为竞争取胜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基金业务和营销素质的培训,对有关业务人员开展分业务、分岗位、分层次、分级别的全方位、多层次、阶梯型、立体式培训,为基金业务的发展做好充分的人才储备。此外,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的关键在于其所拥有的创新能力,而这就需要依靠一支结构合理的分层次的专业人员队伍:信息系统人员和专业人员相结合组成创新产品的基础层,作为后台支撑保障;设计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相结合组成创新层,作为产品的开发主力;通晓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投资银行融资和理财业务,以及信托、基金、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既是面向客户推销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的执行者,又是市场信息、客户需求和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反馈者。培养并打造出基金专业从业队伍所形成的创新组织体系,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展创新基金业务品种,向经营品种市场化、服务手段多样化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成长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篇9

2010年初的时候,记者曾采访过陈凌,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的掌门人,陈凌敏锐而果敢的行事作风让记者印象颇深。再次见到陈凌,她依然是那样的精明干练,从她的眼神中,便能感受到一个女银行家特有的风范。

一年来,陈凌带领的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行业内有目共睹,凭借其快速增长的业绩和业界有口皆碑的好评,该行近日获得了由《金融理财》杂志社与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联合颁发的“2010年‘金牌理财’TOP10最具成长潜力托管银行”奖。

2007年,民生银行成立资产托管一级部门,陈凌便投入这一新兴的事业领域。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在陈凌的带领下,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以高质量、高效率、高附加值的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

2010年,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获得全面提升,不仅各项业务指标继续创出历史新高,同时在重点产品,尤其是证券类托管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作为主代销行,民生银行成功托管“银华深证100指数基金”、“华商策略精选基金”以及国元证券“黄山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此同时,民生银行与十多家知名基金公司滚动发行了15只基金专户产品。

截止2010年底,民生银行的资产托管规模超过2100亿元,实现托管业务收入1.8亿元。2007-2010连续三年,资产托管业务规模和托管业务收入两项指标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50%和61%。

“这一方面得益于民生银行抓住了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趋势,另一方面则受益于近几年来,民生银行在内部整合、产品布局、平台搭建等多方面所做的长期积累。”面对这份骄人的成绩,陈凌只是报以淡淡的微笑,然后做出了如此的总结。

有效整合资源

对于托管业务来说,由于收费比率低,通常在0.1%-0.25%左右,另外由于业务相对处于银行业务的中后台,对业务前端的依赖比较大,相较于其他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的认同度比较低。

对此,陈凌却有着不同的观点,她认为,作为商业银行一项直接对接资本市场的新兴中间业务,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节约全行宝贵的风险资本,避免走上单纯资本扩张的道路,不仅可以为民生银行的战略目标客户腾挪出宝贵的资金,同时完全符合民生银行战略转型的业务发展方向,在当前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下,借助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业务潜力尤为巨大。

然而,民生银行作为中小托管银行,优势并不明显。“代销资源的瓶颈一直制约着托管业务的发展。”陈凌坦言。

而如何理顺业务流程,以高效整合现有内部资源便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在深入分析当前市场竞争形势和自身资源禀赋之后,陈凌在业内首次提出了“托管+代销”的业务运作模式,这也得到了民生银行领导的大力支持。

“这一模式旨在通过集中整合全行零售和托管的业务资源,打破部门业务局限,体现协同效应,从而快速形成业务竞争优势,在重点产品上实现集中突破。”

效果很快显现,截止2010年底,民生银行作为主代销行成功托管“银华深证100指数基金”、“华商策略精选基金”以及国元证券“黄山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同时与广发基金、国投瑞银基金、银华基金和汇添富基金等十多家知名基金公司滚动发行了15只基金专户产品,累计代销托管类基金、基金一对多和券商理财产品达60亿元,由此拉动证券类托管规模超过180亿元,在主流产品上大大提升了民生银行的市场影响力。

“其中基金托管规模较2009年末增长80%以上,同业排名显著提升,目前除国有大型银行之外,基金托管规模在股份制银行中居于前三甲,无论业务增量和业务增速都取得了长足进展。”陈凌介绍说。

不仅如此,资源整合还体现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托管业务的结合上,2010年,民生银行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对于该行的证券类、项目类理财产品进行托管,提供财产保管、核算、清算和投资监督等专业服务,有效控制了理财产品的风险。这也是资产托管业务与民生银行理财业务相整合的结果,通过银行理财托管,实现了银行理财操作部门(前台)与托管部门(后台)的专业分工。

“这有利于规范化理财业务运作流程,满足监管要求,同时对于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民生银行的理财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有效的内部资源整合,民生银行打造出了流程化的托管银行。

多元化产品布局

深谋远虑的陈凌并没有把目光局限在内部的资源整合上,与资源整合同步进行的还有产品的布局。

陈凌介绍,自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成立以来,一直实施多元化的战略,不断丰富托管业务产品线,扩大托管业务的覆盖范围,先后取得了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资格和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并在近期获得了QFII托管业务资格。

到目前为止,民生银行已经形成了覆盖五大类,三十多个产品的丰富产品线,不仅业务布局更趋多元,同时也构建了多重盈利点,确保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平稳发展。

其中,针对新兴业务领域,民生银行从客户需求出发,加快了业务创新的步伐,与德同资本合作为全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联合推出了德同资本旗下首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采用行业领先的母子基金运作模式,募集资金总规模有望达到20亿至50亿人民币,其中首期募集规模为5-10亿人民币,民生银行作为托管人,首次开创了由总行托管母基金、分行托管当地子基金的总分合作托管业务新模式,不仅实现了对客户上下游环节的封闭式托管,提高了资产运作的安全性,同时凸显出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作模式的灵活性,满足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在保险资金托管领域,民生银行与太平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成功实施了太平洋-河北建投新能源风电场项目债权投资计划项目,项目规模为13亿元,民生银行作为该债权计划的托管人,负责项目的全程托管,这是民生银行自2008年底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以来的第一单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同时也是全行首单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

该项目开创了“托管+融资”的保险资金债权投资业务新模式,不仅满足了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同时借助托管业务机制降低了业务操作风险,为保险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了安全投资的新渠道,充分彰显出民生银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专业创新的服务理念。

多元化的产品布局使得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蒸蒸日上,这一切,都离不开陈凌的未雨绸缪。

积极搭建平台

资产托管是个新业务,如何做大做强,是陈凌时刻思考的问题。在陈凌看来,资产托管是一个拓展业务的全新平台,可以为相关的多种业务搭建一个共同发展的桥梁,通过托管的平台链接传统业务,同时,通过托管这个桥梁嵌入其他业务,让其有新的增值,诞生新的服务,提升原有业务的品质与价值。

陈凌认识到,托管业务作为一种产品机制,如果能够通过搭平台的方式,必然可以打造成一套有价值链金融业务体系。

2010年以来,以交易资金托管系统为平台和切入点,陈凌带领的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与知名开发商共同开发交易资金托管系统,这一系统融合清算、托管、现金管理为一体。与此同时,该部还积极营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方面的业务机会,目前已成功在煤炭和粮食等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中实现了突破。

另外,托管业务充分利用自身衔接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通过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业务与零售部共同搭建了全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平台,全面带动了民生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的发展。

夯实内控

基础

自身业务的运营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是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基石,陈凌非常明白这一点。“自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提高自身业务的稳健运营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在托管部内部设置了独立于业务运营体系的监督稽核处室,负责日常业务监控和内控管理工作。”

本着提升内部管理品质的角度,陈凌将2010年定位为:内部管理提升年。“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和零差错,另一方面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堵漏补疏,为业务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2010年,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了SAS70国际认证。该项认证是由具备资质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服务机构》审计标准,针对金融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措施进行严格的审阅。获得该项认证,表明民生银行资产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均得到国际审计机构的认可,符合国际标准。

篇10

招商银行副行长丁伟称,该行在打造“轻型银行”和“服务升级”的二次转型征程中,发展资产托管业务日益重要。此次推出的新平台是由该行自主研发的,为托管(同业)客群定制的专门平台。

招行“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平台”涵盖了高净值、有潜力的企业、个人客群以及全部同业客群,招行针对上述客群打造的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是该行“轻型银行”战略的重要环节。

超强客户端为托管业务全面提速

“高效、快捷”是招行网上托管银行给客户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据客户反映,以查询和调用数据为例,传统托管银行服务中,公司需要通过传真公函通知托管银行,银行进行人工调用和查询后,再进行整理和反馈,耗时又耗力;而招行系统改由“客户端”传送,客户可随时查询和下载,极大地提高传输效率,节省了双方成本。

通过这一系统,招行不仅将托管业务延伸于全国各分支机构,向各地托管客户提供直通式的网络化服务,而且通过平台的客户端或直联,将各类合作管理人、登记结算服务机构与该行平台有机联接,形成指令、数据、信息的直通高效交互的资管生态圈,通过该行托管业务直通高效处理,提升与之相联的资管生态圈整体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创新六大功能模块优化服务品质

这一平台也是目前国内托管行业首个推出的,以客户端方式联接的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的托管服务平台。为使托管用户有更好的体验,该平台设计了六大功能模块,分别是指令管理、业务对接、估值核算、业务查询、报表报告、系统管理。

在六大模块的设计中,招商银行从用户体验出发,对原平台客户端和业务全流程进行了全新开发,将托管客户服务内嵌到托管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全流程,从而实现了业务效率的提升和风险的有效管控。

拟对接投资平台提供“一站式”托管业务

招行方面介绍,根据客户投资领域不断扩大,该行还在进行系统功能持续开发,以期为管理人让客户享受到招商银行“一站式”托管投资服务等。

据了解,利用科技提升资产托管服务能力,是招商银行一贯的优势,也是招行打造“轻型银行”的主攻方向。

分析人士称,招行以服务推动的“二次转型”正在不断提速,尤其是跨境金融服务、“四流合一”的供应链金融等方面大胆创新,大胆探索差异化的财务管理管理模式,在私人银行、跨境业务、同业金融方面成效斐然,也彰显了该行改革创新的魄力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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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 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经从1998 年的1600 万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 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 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代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代理销售的基金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 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 年2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 月6 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 年底,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 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 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 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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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资金托管;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就曾指出,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将在主要依托金融机构、依托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投资银行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

一、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托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简单地说,资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为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三个方面,核心工作体现为独立地提供资金保管与清算服务。只有经授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银行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后者也会根据约定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后,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独立托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出现乱用与挪用现象。

资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在其中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风险业务巨大的。

银行在资金托管业务中,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人的角色,其义务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却十分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托管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资金。否则,托管银行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托管银行在履行赔偿义务中,具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否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托管银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办资金托管业务中,首先必须尽到资金监管义务,恪守职责,严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款项,避免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生托管银行监管义务履行不利的情况,造成被监管的资金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此,对于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严格规范在被监管资金范围内,并且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托管银行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托管银行应当第一时间追回流失的托管资产,如果托管银行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对于管理人因托管资产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潜在贬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间接损失,托管银行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承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高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对托管资产不能严格监管,出现资金损失,则托管银行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亦有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二、财务顾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与各级政府等高、中端客户,在融资安排、债务管理、资金增值、投资决策、资本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资产交易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运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长期财务规划、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服务,以达到目标客户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等预期目标。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商业银行可以以财务顾问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设计不同融资方案,推动企业快速进入成熟期,直至最终实现IP0。

通过这一过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份额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是无法可依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显得那么空洞,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可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美誉。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不提到与之密切相连的履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条款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62、92条也有所规定。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财务顾问合同中承诺履行的义务,提供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均将提供财务顾问业务作为客户获得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即商业银行在客户申请融资时,承诺给予其贷款优惠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下浮),而客户需与商业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向商业银行交纳一笔与优惠利率对等的服务费,作为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

此后,商业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并不向客户真正提供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甚至商业银行根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资质,仅仅将财务顾问业务作为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使得该项业务流于形式。这种财务顾问业务的运作形式,表面上看对于银行并无经济损失。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银行履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试问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吗?答案是不肯定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此举本身无可厚非,以财务顾问费用弥补利息收入的损失,同时获取宝贵的客户资源,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决策,强化自身业务发展,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诚信一失,再难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间服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开性,使得其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那么,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主体,一方面与同为金融服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着一种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那么,商业银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与资金持有者之间的桥梁,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富裕的闲置资金,出于客户的主观需求,使其成为出资人成立股权基金。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与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属于一种居间行为。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当与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第424条―第427条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居间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户信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获悉的有关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失败,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商业银行为基金募集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绝对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公开募集,否则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这样就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是难以把握和解决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而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就必然会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

四、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开发的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有别于普通的投资顾问业务。在此,商业银行主要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的投资顾问,为其提供私募目标,促成私募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客户融资需求的首选。那么,商业银行自身客户群体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由于其自身所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差距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又不愿意放弃这些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如何能够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又不违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抛弃为客户直接融资的方案,而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解决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网点优势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非公开的软信息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其对推荐客户进行考察、评估,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制作切实可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案。从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业务的同时,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

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而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客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W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与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银行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目前,各家银行一般均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客户信息,当做商业秘密管理。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后导致同业竞争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顾问角色时,银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时,则必须依法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然后方可将其信息推荐给投资机构。否则,银行将面临泄露客户信息的法律风险,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而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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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银信合作理财是银信合作的方式之一,具体指商业银行负责筹集理财资金,然后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和经营。这种信托计划称之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因为资金的委托人只有一个(即商业银行),从而区别于信托公司单独筹集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从2006年民生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了第一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便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相关统计表明,我国银信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占整个信托产品发行数量的比例在2007年达到68.2%之后,以后三年一直高居70%以上。另据统计,就发行规模而言,银信理财产品从2007年至2010年的规模占比也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与数量占比的趋势基本吻合。因此,无论从发行数量还是从发行规模来看,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可以说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迅猛发展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整个信托业的发展。

但是,从2008年年底特别是从2009年年底开始,中国银监会加快了对信托业务进行规范的步伐,频频出台政策重拳,对背离信托业务规范模式及创新方向的违规操作行为不断发出警示和约束。三年多来,中国银监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09年年底以来,除了上述四份文件外,中国银监会还就整个信托业的发展颁布了若干政策,如《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11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发[2010]年5号)、《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10年11月12日)、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等。这些文件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无疑都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

二、为什么要密集出台这么多的监管政策

在解释原因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目前的特征。

从我国银信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构来看,据统计,在2007~2010年这个期间,我国银信理财资金的运用结构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信贷类投资一直居高不下,从2007年的52.41%一直攀升到2009年的69.16%,2010年由于111号文的影响才稍微下来一点,但仍然高达62.43%。

信贷类投资在我国银信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构中居高不下只能说明一个事实,即在银信合作中,商业银行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则沦为银行为规避金融监管,放大“影子信贷”的通道。这是因为,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银行才有无限扩大信贷规模的内在冲动,而且,也只有商业银行在银信合作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也才能实现“影子信贷”规模的尽可能的放大。所谓影子信贷,是指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由于银行理财计划产品由银行负责设计,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托渠道给部分急需贷款的老客户继续发放贷款,而以这种渠道发放的贷款可以不被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并能绕过监管部门对银行利率的监管,可谓一举两得。另一方面,在银行主导的银信合作中,银行还可以安排银信理财资金“购买”自己的信贷资产,不但能够将这一部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还进一步缓解了商业银行本应受到的存贷比的限制,为表内放贷腾出了空间。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影子信贷”。

总之,在我国近几年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不直接面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因而容易低估受托责任风险、放松资产管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银行利用其在银信合作中的主导地位,通过管理信贷资产的方式实质控制资产,在规避资本监管的同时隐藏了风险;从宏观调控政策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有意利用银信合作渠道扩大“影子信贷”,影响了货币政策执行的信息传递和实际效果。所有这些都迫使政府必须出台政策规范银信合作业务,使我国的信托业真正能够摆脱作为银行的补充,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上的宗旨。

三、要正确解读相关的监管政策

在密集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中,有可能彻底颠覆传统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模式的文件有两个,即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和2010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发[2010]年5号)这两份文件。这是因为,如果说其他的监管政策是为了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话,则这两个文件就是直接对传统的银信理财业务直接进行限制了。

72号文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不管此类业务是否是被动型的“通道”类业务)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今后不得高于30%;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1年年底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该《办法》要求各信托公司净资本需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达标,否则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高管责任。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形成硬约束,信托公司对资本金的需求进一步上升。

继2010年8月公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银监会于2011年1月27日下发了《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监会将对不同监管评级信托公司实施不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而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会下浮20%;该《通知》还对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TOT产品、信托受益权投资产品、银信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产品等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作出了相关规定,并同时明确了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时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采取差异化标准,目前信托公司三大业务――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系数均不相同。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对银信类业务给予了特别关照,其中重点提及了两点:银信合作业务将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这就意味着过去天量的银信合作业务将大量占据信托公司的净资本。

银监发[2010]72号文和银监发[2010]5号文是影响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今明两年发展的最大的限制性规定。从两份文件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规模在今明两年肯定有一个比较大的萎缩,因为对这两个文件中所提出的几个硬性比例关系,许多参与了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信托公司因在过去的几年里信贷类业务扩张太快,在短期内是无法完成72号和5号文件所提出的比例要求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尽快压缩业务规模,尽早满足相关的硬性规定。

其次,可以预见到的是,由于一些参与了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信托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到相关要求,而在短期内又无法做到扩资增股,则在其净资本不足以支撑其业务规模时,通过重组来摆脱困境就只能是唯一的选择。换言之,在今后的两年内,与信托公司紧密相关的重组并购事件将不再新鲜,信托公司之间将会出现“强者愈强”和“弱者愈弱”的分级走势。

那么,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是不是就从此一蹶不振了呢?面对2008年年底以来密集出台的监管新政,不少人产生了这种担忧或疑虑。我认为,只要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保持不变,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就仍然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我认为,正确解读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对于拓展未来银信合作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就拿密集出台的这些监管新政来说,虽然对传统的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限制和打压,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调控和化解信托公司的业务风险,鼓励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由被动转为主动,不断引导信托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未来更好地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比如,银监发[2009]111号文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从而才能真正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从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信托业务的规范看,面向高端客户的理财服务几乎不受投资领域的限制。而银行等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尚不能直接将客户资产运用于资本或产业投资的广阔领域。这是成就信托公司形成核心理财能力的难逢良机。可以预见,在监管部门对普通理财产品安全性的严格要求下,普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将随着风险的降低而走低。对于高端客户挑剔、易变和敏感的属性,银行势必需要拿出更多的高端产品来吸引和维护这些“上帝”。于是,信托公司所谓联结三大市场、富有弹性的设计和长效保障机制等等优势在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将大有用武之地。不过这些优势还要切切实实转化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差异化的服务形式才能实现市场价值,而拥有此种能力的信托公司才将是真正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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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银信合作 业务创新 信托理财

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

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贷资金的减少和流动性压力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愈发强烈。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二、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这项合作中,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该项业务的主体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既给银行和信托机构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作为信托标的资产组合。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风险较难预测。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组合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组合进行各种信用评。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在现实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较为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资产转让类合作

目前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属于资产转让类,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此项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的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这类信托产品设计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此项业务的开展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资产不是银行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一般只有几个月。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资金开展此类业务。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产品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已经不再满足于过低储蓄存款利率,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财服务。

现阶段,根据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和IPO战略配售)等收益权投资类。

三、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与潜在风险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

1.银信合作是对现有制度约束的反应与突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度约束引致了银行的创新需求。银行与信托机构联手,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制度约束,通过银行理财与信托产品的对接间接投资到上述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使自有的理财产品更具竞争力。

此外,尽管有些项目和企业有着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由于贷款主体和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银行却无法直接投资。由于信托机构具有宽泛的投资功能,通过由银行做相关的投资调查和提供必要担保,由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和企业,可以实现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双赢。

2.银信合作是对收益与风险规制的重构

银信合作可以打通三大市场的投资渠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因为信托机构是唯一可以同时跨越这些市场的金融机构。银行通过运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可以拓展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相较于以前银行理财产品多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就可以借道信托产品流向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

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抢占项目和市场。银行机构信托机构的合作,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收取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设立信托和购买信托产品,能够为其客户提供新的理财选择,拓展理财市场。

银信合作业务可通过资产组合有效地分散风险。组合投资能够分散风险,能够避免因某一投资项目失败而“全盘皆输”。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格较保守、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理财产品具有明显的同质性。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分别投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银信合作中,银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不同信托投资项目的差异和关联,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通过以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产品的组合投资,可以降低投资组合之间的关联度,有效地分散风险。

(二)银信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

1.商业银行托管过程中的风险

银监会于2006年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6年8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必须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监督,防止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信托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充分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风险也就主要集中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过程,而非现金管理和分红等环节。尽管强调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信托财产中能够托管的仅仅是现金资产,而非现金资产并不能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导致托管机制只能舍本求末。而且,由于托管的相关业务标准的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准确把握自身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商业银行将托管信托产品按照本行的同类项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按照银行类似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风险控制,远远超越了账户托管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许多信托项目的发行因托管问题而困难重重。

2.银信合作的监管问题

在银信合作业务不断发展,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监管部门正面临着如何应对创新带来的风险考验。商业银行销售信托产品、对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或后续贷款支持以及发行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等,正在不断突破约束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这些突破对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提高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突破和绕开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失灵。

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中,国家往往通过对信贷规模、融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信贷资金进行引导和规范。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通过贷款、投资等更为灵活的方式突破这一政策限制,致使需要受到压制的产业通过信托或者借道信托,从银行获得信用支持,导致政策失效。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给了绕开政策限制的机会。一些银行不能涉足的项目也可以通过信托来完成。面对银信合作的金融创新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金融政策失效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保持清醒的应对思路。

四、关于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思考

当创新已经开始影响经济政策的监管效率的时候,采取强硬措施压制创新,势必会破坏经济的连续性并产生诸多问题。从长远考虑,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必将抬高货币市场的真实利率。若叫停时间过长,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趋向从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对于金融创新采取强制压抑或者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可取,需要监管部门以创新的监管思路,审慎地对待。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行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产业务管理效率;大力推进银信合作业务是明智之举。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出发点不是单纯打压银信合作,而是考虑到隐藏风险较大,引导信托公司转型,担心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目前,无论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的角度看,银信合作都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规则将银信合作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银信合作放行后,对该类业务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进行约束,而那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质量较高的业务,有必要推行下去。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迅猛发展,我认为,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参考文献:

[1]罗志华,李要深,胡蓉.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西南金融.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