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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托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民办学校托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民办学校托管

篇1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性行为,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篇2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注册招生;学生管理;新特点

1高考招生新形式

自2011年,江苏省高考招生首次采取二专批次院校注册招生的新形式。所谓注册招生,即凡是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的文、理类考生,均可向注册院校申请注册入学。它是一种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为特征的招生方法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2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的新特点

不可质疑的,作为高校招生的最后一个批次,民办高职院校的生源相对来说都是成绩比较靠后的学生。加上民办院校学费相对较高,能够愿意参加注册入学的,大多数都是家庭相对富裕,平时衣食无忧,但学习不努力,成绩不突出,在高中阶段几乎垫底的学生。这些学生有他们自己的特点。

特点一,从小就是在宽松的环境里长大,家长对于孩子比较溺爱,学习上的事情过问不多,造成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差,玩世不恭的心理比较突出。

特点二,学习成绩长期处于中下游,缺乏成就感和自信心,长期的低分和垫底使他们逐渐丧失了学习的信心,而中学的某些行为也伤害了他们,如分好坏班等,使他们感到学校放弃了他们,他们成为真正的“差生”。

特点三,能力相对偏低,精力过于分散,注意力不够集中。并且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特点四,学习不勤奋,意志薄弱、毅力差,在长期内形成了懒散、松懈的缺陷,忍耐性差,易受外界引诱。有些学生跟家长和老师交流时谈理想、谈计划,头头是道,可是每次只坚持了几天,最终还是一事无成。

特点五,对集体漠不关心,我行我素。尽管这类学生数量并不多,但在班级里负面的影响却很明显。给班级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他们往往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对班级缺乏热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兴趣,对于集体凝聚力的建设有很大的阻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学生并非一无是处,他们有自己的优点。比如,对于除了学习以外的事物往往投入的精力比较多,兴趣点比较多元;在某些偏科领域拥有一定知识储备;参加除了学习活动之外的课外竞技或体育活动,相对积极踊跃。这些都是目前注册入学的新生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3面对新特点,开拓新的学生管理思路

对于新生的特点,我们在做学生管理时,也要及时调整思路,面对新的问题要能够积极对待,敢于改变原有的风格,不能一成不变。

3.1正确、正面对待学生

正确对待学生,不能因为学生的学习成绩差,有了管理难度就将责任完全归结到学生身上。作为老师,该做的一定要做,该管的一定要管,不能总在学生面前提“差生”,“无可救药”等等的字样刺激学生,那样只会使他们更加抵触,对学习更加的没有兴趣而失去信心。相反的,我们要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表扬,引导他们往积极的心态上靠拢,多给他们机会去发挥自己的所长,表达自己的心愿,让他们成为主角,创造机会帮助他们建立信心。

3.2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改革

对于学生厌学的状态,要充分了解原因,摸清学生是因为对所学的课程不感兴趣还是真得听不懂。如果是不感兴趣,那么作为教师,要提高和改进教学方法,多用一些案例和显而易见的形式把课堂内容表达出来,从与学生有关的生活经历中去发掘案例,让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体会深刻。如果学生普遍反映听不懂,那么作为老师,则要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从教学方案和课程体系上找突破口,用简单实用的教案来教导学生,不能过于依赖课本知识。

3.3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不管是任课教师还是辅导员,都要向双师型方向发展。作为教师,只有具备更多的社会企业历练的经验,才可以将课堂知识更加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来,才能对课本知识有更实际的深入的解读,才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作为辅导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各种知识储备,不断完善自己,从学生角度考虑问题,吸收更多的新科技、新理念、新名词,从而实现比学生懂得更多,比学生了解的更透,力争做到“学生知道的,我们都知道”,以个人魅力引导学生。

3.4多举办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学生之所以厌学、厌管,是因为在他们目前的大学生活中,只有课堂和宿舍,过于平淡和单调。作为学校各级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活跃起来,不能因为搞活动会耽误本职工作或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敢作为,要大胆尝试,把学生课外活动是否丰富的开展也纳入到工作范围之内。

3.5培养学生干部,带动其他同学

在高校,学生干部的重要性尤为明显。好的学生干部往往能够在学习上、生活上、管理上发挥极大的带动作用。有时候,学生干部的魅力甚至不比老师差。他们来自于学生,更了解学生想要什么,想做什么。所以,培养好学生干部,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学生动态,最关键的,可以把教学管理思路通过学生干部传递到普通同学当中。应该把学生干部管理纳入到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来。

3.6增强校外实训能力,提供更多机会使学生参与实践

目前各高校的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有限,对社会现象的很多认识是有误区的。所以,作为民办高职院校,应该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比如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让更多的学生参与企业的兼职行为,体会工作;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校外勤工俭学岗位,让他们知道冷暖;帮助企业策划和举行一些公益性活动,通过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参考文献:

[1]吴作武.“高三学生的心理特点分析及对策”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9年第05期.

篇3

随着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增多,新型城镇化建设下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以及“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作为佛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区的禅城,其教育的供给从量到质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现实压力。

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持续推进,城市建设中心西进战略的不断升温,日渐多元的教育成才观,对禅城教育的供给结构提出了全新的高要求。

而祖庙布泽千年的文脉蔚然,南风古灶绵延至今的文化传承,大佛山教育创新发展的迫切要求,则无疑是禅城教育厚积薄发的底蕴与动力。

当禅城这样一座有着千年历史的古城,在21世纪的今天,用供给侧改革来思考与实践区域教育发展的高位突破,其智慧与勇气所衍生出的无疑是一片令人惊艳的风景。

治理体系结构:由二级向一级转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各领域改革的总要求。教育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一切改革的举措和行动,毫无疑义都要自觉围绕这一总目标、落实这一总要求,从教育部门自身改起,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正是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阈下,禅城区对区内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大幅调整,实现了从区镇二级办学、二级管理向区一级办学、一级管理的改变。

1.历史沿革

禅城区于2003年建区,建区之初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还是沿用建区前各镇(街道)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区、镇(街道)、村”三级办学管理,除原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由区直接管理,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均由属地镇(街道)管理。2008年,禅城区进行中小学办学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以区为主,区、镇(街道)共同管理”的二级办学、二级管理,村一级不再承担办学职能,将原村办小学归口到镇(街道)管理,并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而原本属于镇(街道)属的中学,统一归口到区教育局管理。

这种二级办学、二级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镇街办教育的热情与积极性,但资源分散、管理低效、各自为政、步调不一等问题同样非常突出。禅城教育需要与中心城区的地位相匹配,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家长需求,需要进一步激发活力,需要继续保持可持续发展,这种模式无疑已经成为禅城教育拔节向上的桎梏与阻碍。

2.实践路径

在2013年初,禅城区召开动员会议,正式出台《禅城区办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实行“一级办学、一级管理”的办学管理制度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负担”的经费投入与管理制度、实行区级统筹调配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及引导各级各类社会资源发展教育事业等内容。《方案》明确提出将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成人学校全部收归区一级管理,镇(街道)不再承担教育管理职能,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做好协同管理的办学管理制度。

从2003年建区之初,区、镇(街道)、村“三级办学、三级管理”,到2008年实行“以区为主,区、镇(街道)共同管理”的“二级办学、二级管理”,再到2013年落实《义务教育法》要求,实施区“一级办学、一级管理”,体现了禅城政府改革创新的魄力,完成了办学管理责任的回归。而一级办学、一级管理的实施,将有利于更准确的区域教育定位,有利于更高效的区域教育投入,有利于更好落实学校自主办学,有利于更具活力的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利于更符合时代需要的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有利于更优化的教育环境改善,有利于更开放的教育系统构建,有利于更科学、可持续的发展路径选择。

3.效果明显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收归区一级管理后,随着办学管理层级减少,管理成本亦随之降低,政府对教育资源的统筹能力与教育管理的专业水平从根本上得到了提升,为学校自主办学与优质多元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资源保障。2013年9月,老城名校佛山九小成功合并南庄紫南小学使之成为其西校区,通过师资共享,使得原南庄镇紫南小学的学生在家门口就可以就读名校。同样,佛山九小师生也可以共享原紫南小学的校园资源。两校合并办学,让两者的优势资源实现共享融合,进一步实现了九小优质学位的扩充。

原本分属于两个镇街的两所学校,之所以能够顺利“联姻”,无疑是得益于禅城区办学顶层治理结构转制结出的硕果。“一级办学、一级管理”体制下,禅城教育部门开始强化区级教育统筹能力,高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这才有了佛山九小顺利“牵手”紫南小学的佳话。

办学主体结构:由包办向多元转变

优质的学校和学位已成为城市的重要竞争要素,成为投资企业、中高级人才选择在禅城就业安家的首位要求。禅城作为大佛山的政治、文化中心区,区域教育的价值与责任担当不容旁落。而这种责任与担当,不可能仅是依靠公办学校就能悉数解决。 因此,在推动禅城教育向均衡化、优质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进行投入体制改革,由政府包办教育向引入社会资金开办学校转变,由公办学校包打天下向民办教育成为区域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转变,让区域教育办学主体结构日渐丰富多元,向社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教育服务,成为禅城教育深化改革的必由路径。

1.搭建平台,把社会资金引进来

2016年8月28日,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举行落成仪式,随着新校区的投入使用,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的办学规模将大为扩充,其中,新入学的初一年级将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60个学位,从4个班扩展为8个班,而未来3年,中学部将逐步扩展到每个年级16个班的办学规模,新校区最高可容纳6000人。

据了解,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成立于2012年,经过四年的快速发展,生源不断扩大,原来的校区无法满足需要。去年10月,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在位于张槎长虹路1号的普立华地块动工,今年建成后正式启用,初一、高一新生首批入驻,其他年级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决定是否搬迁。

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以高标准建设,每间课室配备触屏多媒体一体机、两台空调和学生书柜;实验室、艺术楼均按照高标准配备器材教具。学校共有8个篮球场、6个排球场、2个网球场、400米标准塑胶环形跑道,另设3个乒乓球室,室内大型体育馆等。在学生生活方面,学校饭堂配有中央空调,学生宿舍4人一间,每间宿舍有独立卫生间、浴室、配有单独电话。

值得注意的是,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在普立华地块动工,充分利用旧厂区原有基础,根据学生使用需求进行改造装修,重新激活了现有资源。“新校区的课室、宿舍和饭堂,感觉不错,孩子在这里读书感觉很放心。”一位高一学生家长参观后表示。

而这正是禅城区大力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兴资办学的成果之一。

2013年以来,禅城区已成功引进超过6亿元的社会资金,先后建成了佛山市外国语学校、罗格实验学校、协同学校等一批优质民办学校,为禅城学子提供了越来越丰富多元的就读选择。

禅城教育部门除了借力社会资金建设了一批优质民办学校外,一些公办学校也积极参照这种模式,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学校宿舍,为学生提供优越的住宿条件和环境。

2.出台文件,让民办教育“美”起来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禅城区教育部门还专门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改革的持续深入提供制度保障。

2015年底,《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印发。根据《意见》,禅城区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工厂、宿舍租赁给民办学校,特别是要探索“一元象征租赁场地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制度。

《意见》对禅城民办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目标、实施路径、特色内涵都给予了清晰的定位,提出力争到2018年,禅城区全区民办学校各学段招生规模科学合理,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100%。

为此,《意见》明确,政府将对民办学校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并探索政府对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对于承担政府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别、质量以及办学成本等因素,由教育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

《意见》指出,对经改造能达到办学条件的闲置的房舍、厂区等,经审批后可用于举办各类民办学校。在规划上,要将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在解决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师资差距上,《意见》指出,鼓励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交流,组织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交流或跟岗培训。

资源配置结构:由僵化向灵活转化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既是老话题,又是新课题。在大力实践区域经济供给侧改革,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当下,禅城教育通过对资金、师资、学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了资源效益的集约化、高效化、精准化。

1.经费:引入竞争性分配

近几年,禅城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十二五”期间,禅城教育总投入连续5年实现增长,从2011年的16.6亿元跃升至去年的21.9亿元,五年总投入达96亿元,其中财政教育经费投入超70亿元,比“十一五”期间投入大幅增长56%。统计显示,“十二五”期间,禅城区生均投入超6万元,位列省内县区前列。

禅城区为进一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激发广大学校的改革创新活力,在部分教育专项经费引入竞争性分配制度,主要特点是引入第三方专家参与评审,全面科学把握学校情况。竞争性资金分配涉及教育联盟、中小学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项目等众多内容。

以教育联盟专项经费竞争性分配现场答辩会为例。答辩会评委由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答辩会分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教育联盟进行项目陈述,第二个环节是答辩。在项目陈述环节,各教育联盟围绕教育联盟共建项目的打造,从目标愿景、实施措施、成果展示和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在答辩环节,专家评委与各教育联盟答辩团进行了充分的互动交流。通过项目答辩,联盟既展现了联盟共建项目发展思路,同时得到专家的现场指导,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而竞争性资金分配立足于联盟学校的合作与共建,体现投入与绩效相挂钩的原则,旨在通过促进教育联盟共同打造重点项目,以点带面,深入推进联盟学校开展全面合作共建和共同发展,打造区域优质教育资源集聚群,彰显品牌效应。

2.教师:区管校聘,合理流动

2014年,禅城落实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制,形成“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薪一致”机制,激活教师工作热情。在此背景下,禅城区教育局利用中小学校新一轮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契机,推动超编学校富余教师到缺编学校,共有200名教师在区域内学校流动,占义务教育公办教师总人数的5.3%,基本达到全区教师资源“削峰填谷”的目的。

刚性流动有机制。2015年,禅城被国家确定为全国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对此,该区通过建立制度化的教师流动机制,把教师参与校际间的流动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挂钩,促进区域教师资源均衡发展。统计显示,当年全区共199名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占义务教育公办教师总人数的5.28%,其中骨干教师110人,占交流轮岗教师的55%。

今年,禅城进一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建设,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在刚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指导交流、跟岗交流、合作交流、优化交流、支教交流等方式。数据显示,今年共交流轮岗教师303人,占义务教育公办教师总人数的8%,其中骨干教师131人,占参与交流教师总数的43%。

霍藻棉小学是禅城区教师交流轮岗机制的获益学校。过去3年,累计有10多名优秀教师交流轮岗到该校。该校校长介绍说,优秀教师带来了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也激发了本校教师工作热情,推动学校教学水平稳步提升,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教育。

除了区域层面的交流,一些教育联盟在内部实施同学段或跨学段教师交流,禅城实验高中教育联盟和佛山市实验中学教育联盟等交流力度较大,客观上为联盟内教师成长搭建了更多平台,为学生成长拓展了渠道。

柔性流动有情怀。教师交流轮岗牵动着教师的切身利益。为了让流动机制真正能够得到落实,禅城教育稳扎稳打,一步步推进,不论是评估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还是出台的相关政策,都将教师的合理利益诉求放到前面,确保教师在流动期间的待遇得到保障,从而调动教师自觉自愿流动的积极性,推进了这一机制的良性运转。

如今,在禅城,好教师不再是“一校独享”,而是每个学校都有,优秀师资在学区内流动起来,不仅催生了学校的活力,更促进了学校的共同提高,实现了义务教育的普惠性,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孩子在家门口就能接受优质教育的心愿。

3.学位:增量优质,存量优化

作为中心城区,禅城要打造与中心城区相适应、让人民群众更满意的教育,首先就必须扩大优质学位和资源的供给,给家长和孩子更加丰富的选择。围绕这一目标,过去5年来,禅城深化教育改革,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幼儿园,增加优质学位数量供给;同时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组建教育联盟,促进了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提升了优质教育供给能力。

增量优质。2016年9月1日开学首日,张槎街道将迎来比往日更多的中学生。而对于这群中学生来说,这也是他们在张槎上学的第一天。在开学前夕,落户张槎的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和佛山四中新校区先后举行揭幕仪式并正式投入使用。

8月30日,佛山四中举行新校区落成暨揭幕仪式,这所有着59年历史的老校,成为全日制完全中学,办学规模扩大为60个教学班,分为初中部和高中部,初中为18个班,高中42个班,新增学位1000多个。同时,该校区为学生提供3000个床位、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

佛山四中校长徐杨介绍,新校区按照“高起点、高品位、高质量”要求打造,由教学办公区、宿舍生活区及体育活动区三个区域组成。整个学校空间由教学楼、图艺楼、综合楼、宿舍、食堂及体育馆组成,形成布局合理又丰富多彩的空间组织。

在教学区,几栋教学楼之间由平台、空中连廊进行连接,设计有媒体计算机教室、网络多功能教室等先进教学设备,还建有一流的现代化理、化、生实验室,科技创客实验室等。而在生活区,宿舍为8人一间,配有上床下桌、独立卫浴、空调等设施,并与食堂紧密相连。在校区北侧的体育活动区,400米标准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游泳池及击剑馆等设施一应俱全。

“智能化是新校区最突出的特点。”徐杨介绍,新校区目前拥有最先进的智能化教育管理系统,建设包括数字校园平台系统、计算机网络及无线局域网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高考监控、多媒体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等设施,同时全系统能与禅城区教育局“睿智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数据实现无缝对接。“通过应用服务的集成与融合,新校区可以实现信息获取、信息共享和信息服务,从而推进智慧化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以及服务,实现教育信息化和智能化,还可以基于大数据的精细化管理提升教育内涵品质,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过去5年,禅城通过新建环湖小学,扩建铁军小学、澜石小学,创办启智学校,扩大佛山四中、实验中学、同济小学等学校招生规模,开办佛山市外国语学校等民办学校,全区新增中小学优质学位约15000个,同时新建一批幼儿园,新增幼儿园学位4000多个。

禅城区教育局常务副局长李红侠说,大致算来,2011年至今,禅城全区新增学位约2万个,目前全区总学位量超过16万个,总学位量完全能够满足户籍人口的就读需求,并基本能满足常住人口的就读需求,其中公办学校学位占比72%,民办学校占比28%,市民的就读选择也越来也多。

存量优化。在做大增量的同时,禅城教育局还大力推进存量优化,针对区域内现有学校的实际情况,实施优质学校创建工程、组建教育联盟、推行一校多区战略,改善办学条件,有效促进区域优质教育均衡发展。

禅城创新资源整合方式,积极探索集团化及联盟办学。在迈向集团化上,禅城深度整合同济小学两校区,整合佛山九小与紫南小学形成九小“一东一西”两个校区,整合南庄三中与南庄小学成立佛科院附属学校,佛山市实验学校增设中学部,委托实验学校管理佛山市外国语学校等。

在集约化办学上,禅城目前已成功组建禅城实验高中教育联盟等6个中小学教育联盟,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想法进行实践,推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以公办园、省一级园为领衔园,全区近140所幼儿园形成20个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

禅城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通过教育资源大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的办学效应,带动原先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有力地促进教育的均衡优质发展,2014年禅城区成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

招生供给结构:由固化向可选择转移

入学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基准点,也是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每年招生季,学位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满足市民多元化的需求,禅城从2012年起大力推进招生制度改革,通过自主选校、部分片区及教育联盟内部学校对口直升、普通借读生积分入学等举措活化学位供给,为市民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

1.调整普通高中招生结构

调整普通高中体艺类考生招生结构。针对2016年区属公办高中将全面取消择校生的新情况,在区属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模式改革,区属4所学校安排适量招生计划不限制考生的报考条件,进行创新招生。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需求合理制订录取原则及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式

为满足市民多元化的需求,禅城实行辖区户籍生免费自主选读公办小学、初中。初中从2012年,小学从2013年起,在全部户籍生按照地段安排后,户籍生可以根据已经安排的学校和本人意愿,选择一所学校作为本人自主选校意愿,参加自主选校录取,选校成功的学生免费到意愿学校就读。

统计显示,2012年以来,该区初中招生选校成功的学生约4000人,2013年以来小学招生选校成功的3000多人。而随着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的增长,为妥善安排大量政策性借读生入读公办学校,2015年起,禅城也对政策性借读生学位分配方式由统筹安排改为自主选校加统筹安排的方式。

禅城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主选校体现招生工作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为市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同时也有效促进公办学校不断提升自身办学质量和影响力,标志着禅城教育从“学有所教”向“学有优教”转变。

“目前一门式改革也深入到招生事项,禅城正在推进无纸化报名,预计到明年,义务教育阶段户籍生、政策性借读生入学报名只需在终端上自助报名,更加方便快捷。”禅城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禅城的招生工作近年来也更加立足实际。禅城区从2015年起在部分教育联盟内试行片区小学对口直升公办初中,今年试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同一学校6年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参加对口直升,大大减少了片区内学生的升学压力。

据介绍,禅城区近年来在招生方面的改革还有义务教育部分地段两校选一,普通借读生积分入学,中职春季招生等,并通过实行招生全城通办,推进入学报名无纸化等,多措并举,极大活化了学位供给。

服务社会结构:由管理向便民惠民转向

教育为民,不仅要在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还应该回应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在服务方式、服务环节、服务途径上花心思,做到精准服务、有效服务、贴心服务。禅城教育供给侧改革在面向社会的服务供给上不断调整,摸索出了一条便民惠民的新路径,效果喜人。

开放学校设施惠民。目前禅城区共有公民办学校100所,全区有6所学校有标准体育馆,8所学校拥有400米标准田径场,55所学校有200米田径场。在保障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前提下,各学校积极面向社区和市民开放。其中,华材职中、荣山中学、惠景中学、佛科院附属学校4所有体育馆的学校由文化体育局购买服务向全社会开放,部分中小学课后和节假日主动面向村居开放。全区32所中小学拥有游泳池,除了文化体育局驻点学校,大部分具备条件的均已对外开放。

利用网络沟通便民。近年禅城区教育局特别注重通过广佛都市网、禅城、禅城教育微信等网络平台就重大教育决策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市民互动。通过开展微信投票活动,对教育微信公众号即时信息进行回复,增设新生入学信息自动回复菜单,开设具有吸引力和趣味性的信息栏目,在电台播放微信宣传声带等,加强了禅城教育微信公众号建设,大大提高了该公众号关注人群粘度,目前该公众号粉丝已超过15万人,周阅读量超过10万,其影响力名列佛山市各级政府部门官方微信前茅,成为教育部门与社会各界互动的重要平台。

规范提升托管为民。为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禅城区政府将“提升学生托管服务,抓好14个示范点建设”列为2016年禅城区民生实事。《2016 年禅城区学生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16年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校内提质、校外规范”为原则,坚持“规范培育校外托管机构、提升校内托管工作、学生托管服务向社区延伸”为主要工作方向,确定了18个示范点建设对象,包括校外托管机构示范点建设对象8个、托管服务延伸至社区示范点建设对象4个、校内学生托管服务示范点建设对象6个。截至目前,已建成6个校外托管机构示范点,召开了校外托管机构经验交流会,起草了《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内托管方面,印发了校内服务工作指引,明晰校内服务的时间、内容、工作人员等工作要求, 6个校内托管服务示范点学校分“家校共建、丰富课后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三个方向开展试点,召开了校内托管服务经验交流会。学生托管服务延伸至社区方面,已在各镇(街道)选定示范点建设对象,并对区内可供学生托管服务的公共资源进行全面梳理。

整治校园周边爱民。禅城区教育局在职能范围内针对辖区部分校园交通拥堵问题进行了大胆尝试,按照“教育学生、影响家长、带动社会、削峰减量、一校一策、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指导各相关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就缓解校园交通拥堵情况进行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校园周边拥堵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主要措施包括分段放学,舒缓车流;义工协助,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家校合力,维护通畅;部门联动,加强管理;教育学生,带动家长;低碳出行、拼车上学;多点疏散,分流压力;等等。

记者观察:禅城教育供给结构改革的现实意义

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个城市而言,教育的品质,决定了她内在的气质;教育的高度,决定了她发展的速度;教育的现在,决定了她的未来。

禅城,这所有着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古城,通过教育供给侧改革的结构突破,给我们展示了她不断创新的蓬勃活力与深化改革的无穷动力。

禅城教育供给结构改革的成功,首先在于各级党政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教育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反之,教育只有很好地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赢得广泛的支持。把教育系统的改革作为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呼应和解决学生、家长的教育需要,不到5年时间新建、扩建了一大批学校,增加了近20000个优质学位……一桩桩,一件件,枯燥的数字后面无不是禅城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的感情与关爱。而禅城教育以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优质化、多样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着人才培养、智力支撑、环境优化、资源整合等切实有效的反哺与推动。在禅城,教育与经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已经形成。

禅城教育供给结构改革的成功,还在于禅城教育人敢于改革的勇气与善于创新的智慧。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内生源源发展动力,只有持续创新实践才能衍生无穷成长活力。禅城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招生机制……每一项改革都意味着破旧立新,而破旧立新需要敢于碰硬、敢于攻坚、敢于担当的勇气,禅城教育人无疑是一群勇者。但禅城教育供给侧改革在供给结构上的攻坚碰硬,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系统解决禅城教育的实际问题和发展束缚,坚持理性思考、深入分析、科学决策。所以,无论是实施一校多区、教育联盟,还是教师区管校聘合理流动,每一项改革,每一次创新,都立足实情、注重实干、得出实效,禅城教育人更是一群智者。

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

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教育机构来华同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各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应拥有房地产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履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民办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规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停止筹设,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四)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予以强令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予以协助;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全部由属地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

(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三)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六)加强招生宣传管理。重点是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重点审核学制、收费、发证、就业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乱承诺等虚假成分。未经审核,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对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必须注明取得学历的途径(如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自学考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核文号必须与广告和简章内容同时。对未按审核权限报批或擅自更改内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文字,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加强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传染病、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并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在使用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九)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统筹。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因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存在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民办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管理,持续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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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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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印象 他是一个办学者——

20年前,曹勇安辞去公办教育职务,率72名教职工集体与企业签定经济分离合同,创办黑龙江东亚大学,走上“自主办学,自担费用,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之路。

18年前,他所创办的学校一次性接收8所企办学校、607名教师、1个教育机关,组成东亚学团。曹勇安的思路是,整合计划经济下的教育资源,走低成本扩张办学规模的道路。在企业办不了、政府接不了、学校活不了的情况下,曹勇安的名言是,建一所学校不如买一所学校,买一所学校不如用管理去改造一所学校。

12年前,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在他所创建的黑龙江东亚大学的基础上,成立齐齐哈尔职业学院,一举结束了齐齐哈尔市作为曾经的省会城市,没有地方普通高校的尴尬历史。

10年前,他带领大伙另购置482亩土地,扩建新校区。“同是一个地,同是一个天,人家能干,咱咋不能干?”曹勇安说,民办学校不必怨天尤人,有为才有位。要做到让社会承认,让政府承认。“你必须做得让政府感觉你可爱。要让他感觉到你的存在确实对他有好处。”

1年前,教育部批准他的学校升格,更名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升本不忘本。在学校的称谓中,他坚持嵌入这个地级市的名称。他进而提出,学校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之路,要坚定不移地探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规律。他形象地称:“本科新衣穿在身,我心依然是职教心。”

他说,自己的理想就是为中国职业教育开辟一块试验田。

早在1999年他就将ISO9000引入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建立了教育服务质量和教育保证体系,将层级管理转为扁平化管理,收到了良好的办学效益。总结实践经验,他撰写出《ISO9000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一书。

2004年,他在学校内部制定了《专业法人条例》,确立专业建设原则是“开一个专业,办一个实体,兴一份产业,创一个品牌”。学校升本后,他和领导班子将“兴一份产业”改为“建一个会所”,即独自或联合创建研究所、学会和研究会。他将学校的办学模式总结为“政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教学做合一”。学校依托专业创办了齐三机床有限公司、汽车教学中心(汽车博览中心)、家政教学中心(百草家园老年公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21个专业实体,覆盖了学校所开设的40多个专业。

2010年,曹勇安曾经探索的“学校委托管理”模式也写入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第42条和第67条中。

在曹勇安的学校里,每天流动的人群中,除了本校师生,还有全国各地的参观者,有时候一天就有好几拨。对于前来学习的交流的,曹勇安的态度向来是欢迎的,常常他都是亲自接待。在他的心中,更希望学校这块试验田能够在全国开花结果。

他更是一个布道者——

在他办公室的案头,常摆放着最新出版的教育期刊和著作,而其中大部分都有他批注的痕迹。曹勇安更喜欢把他看到的好文章推荐给同事。在他所创办学校的网页上,专门设置了“院长推荐”这个栏目。

多年来,只要在校内,曹勇安都会坚持到课堂听课的习惯。每次听课后,他也会召集大家进行评课,把自己的观点摆出来和讲课者分享,和一线教师分享,和教学管理部门分享。更多的,他想验证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首先在自己这块试验田里能开花结果,他也很想知道,在教学实践中,同仁们还有哪些新的思路。每一学期,学校都要进行不同层次和主题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每一次,曹勇安都会参加,并且做主旨发言。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就在这每一次的思想碰撞中逐渐结晶。

知之于行,行之于知。在研究机构统计的2001年至2011年这11年有关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学术影响力排名中,曹勇安治下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在期刊论文排名方面位居全国第二,而曹勇安也在学者排名中位居全国第四。

梳理曹勇安每年的行程,你就会发现,大部分时间,他不是在讲学,就是在讲学的路上。他连续5年受聘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也是民办高校中的唯一一位。他的演讲足迹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乃至比利时和美国。

曹勇安的演讲大家都喜欢听。除了语言中东北人特有的幽默,更多的是大家觉得他讲得实,讲得有启发。他愿意把办学的经验以及教训,还有研究的最新成果拿出来和全国的同行分享。

他因此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拥趸者。每次他都愿意站着和大家交流。他说,1971年就开始当老师,习惯了。

2012年,在多个场合曹勇安大声呼吁,民办教育能否有效应对未来的挑战,关键在于其管理者的认识和水平。缺乏危机意识,忽视办学质量,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是当前各类民办院校的隐忧。他告诫同行,世界上的百年老校,没有一所是靠学费运转的。民办学校在发展初期,没有规模不可能生存,但不能周而复始地“重复昨天的故事”。

切身的经历让曹勇安感觉到,民办院校“地毯式的宣传,传销式的招生,粗放式的办学,盲流式的就业”这条路已经很难持续。他希望办学者们能够把眼光向内,转变发展方式:由服务全国向服务地方转变,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人才和教育支持为目标;由单纯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向多种形式教育并存(特别是各类培训)转变,满足地方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需要;由依靠学费办学向“以校带企、以企带校”转变。

“面对未来向前看,看出高度、看出档次,增强我们的信心;面对未来向后看,看出问题、看出忌讳,用智慧去迎接新事物。”这是曹勇安和同行们的共勉之语。他认为,民办学校校长的职责,一是预测变化,看别人没有看到的事;二是客观规划,想别人没有想到的事;三是重在异化,做别人没有做到的事。

在2003年,他就预言,未来十年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他所呼吁解决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平等待遇问题,在今天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篇7

一是以省远程研修为引领,带动教师全员培训。继续组织了全市教师寒假集体学习,狠抓教师的理论学习、集体备课。组织教师参加省“互联网+教师专业发展”全员研修,基本实现一师一优课。强化校本教研,指导全市的校本培训工作,登记审核所有教师校本学分。二是以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促进全市教师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师培训中心的服务与支撑作用,加强自身基地建设,举办了心理调试、班主任、消防安全等多期骨干培训。三是以专业培训为核心,提升校长的专业成长。举办了全市校长专业成长培训班。发挥外出挂职学习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提升校长先进办学教学理念。

(二)深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以巩固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成果为目标,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学校建设为载体,以全国推普周为契机,积极开展教师文明礼仪大赛、师生普通话演讲、书法比赛、经典诗文诵读等活动。把“推普”宣传与城市和乡镇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三)大力实施民办教育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建设、投资、师资等方面大力支持,在管理、教学、教研上大力帮扶指导,二是构建多元办学体系。以建设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为主,依托现有公办名校创办民办学校;以社会资本建设营利性民办教育为辅,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办学。三是监管多管齐下。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年检评估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学校安全负面清单,实行负面清单“一票否决”制度。

(四)严厉整治有偿补课

深入推进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疏堵结合,进一步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有偿补课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有偿补课督查机制。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联合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3次专项治理行动,对整班集体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补课、课上不讲课后补习班讲等恶劣行为进行严厉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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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项目

1.扶持民办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政策。根据民办和集体幼儿园的办园现状,对照标准,加大经费补贴和奖励力度,探索和启动配齐人员及设备购买服务计划;积极发挥区域内优质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教师队伍培养、课题研究、教学教研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2.扶持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政策。依法定位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理顺民办学校党建关系;明确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工龄、职称、流动、社会保障的各项待遇;界定民办学校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细化政府资助和奖励优秀民办学校的办法。

3.在郑创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政策。探索解决在郑外商子女就学、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问题;完善“绿色通道”服务措施,对招商引资入郑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弱势群体办事一律进入“绿色通道”,做到重点指导、跟踪服务。

4.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借鉴义务教育阶段经验,制定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构建既符合政策、又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的教师招录、试用和入编机制;争取增设聘任教师编制,探索弹性教师编制管理机制。

5.市区中小学用地规划使用配套政策。建立2010—2020年市区(含中心城市)中小学用地的原则和机制体系;编制中小学用地“橙线图”;完善和明晰中小学建设用地使用程序。

二、实验项目

1.学区制改革实验。将学区制实验的范围向郊区延伸,九个城区中小学学区制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以学区为基本单位的考试评价机制,表彰奖励5个左右的先进学区。在全市培植10个左右的学区管理和运行模式个案,促进学区制改革成功经验的迁移。

2.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实验。以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为载体,选派32名校级干部在市直与县区学校交流任职。不断扩大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覆盖面,实施好市直与县区73所结对学校的三年优质共同发展计划。推动城市优质学校一对一托管郊区学校。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模式实验。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和学分认定工作为重点,建立高中学生成长记录袋。以道德课堂的构建为主线,培育并推广5—10个课堂教学创新模式。建立教育局长、校长听课评课制度。

4.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实验。确定不少于10所的特色高中和项目特色高中并进行模式研究。建设16个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室。建设2个普通高中专题创新实验室和若干创新教育实验班。

5.双语教学实验。鼓励更多学校与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双语教学试点,全市中外合作办学、办班达到15所(个)左右。鼓励招聘外籍教师并推出更多语种教学,全市聘请外籍教师数量达到150名左右。培训“双语型”学科教师100名。

6.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验。明确校长职级考评内容,组建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制定建立评审程序,完成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评定工作。继续建立10个校长工作室。

7.高中阶段招生改革实验。普通高中分配生的比例稳定在60%,完善录取程序和办法。探索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农民、退伍军人、村干部开展教育培训和在企业设立教学点工作。

8.学校基本建设代建制实验。筛选2个以上的市直学校建设项目作为代建试点,抽调专人负责全过程建设,建成后交付学校使用。建立健全学校建设的立项、可研、设计、招标、审批、施工等服务机制。

9.学校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实验。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开展试点,制定和完善郑州市学校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方案及实施细则,启动创建郑州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活动,年内争取10%的上等级中小学通过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评估。

10.中小学师德考评机制实验。突出师德教育、师德评价和师德监督等重点环节,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工作和考评机制,切实把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面貌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工程项目

1.中小学优质资源倍增工程。完成省第二实验中学、郑大一附中、外语中学、郑州一中、郑州十一中等16个强校托管项目;省实验小学、外语学校、外语中学、郑州二中、郑师附小等17个改扩建项目;外语中学、郑州七中、郑州八中、郑州五十七中等15个联合办学项目,新增优质高中学位1350个、优质初中学位4400个、优质小学学位9685个。启动省实验中学、省第二实验中学、省实验小学等15个一校多区倍增项目。

2.中小学新建改扩建工程。市区谋划40所、力争30所、确保25所中小学校开工建设,新增学位3万个以上。加快106中学高中部、101中学迁建、实验高中新建等重点项目进展,推进外语学校、六十三中常规项目建设。校安工程加固校舍3万平方米,新建校舍15万平方米。启动龙湖宜居教育园区建设。

3.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二期工程。六县(市)921所中小学校11137个班级全部建成并开通。为50所市属中学加装班班通录播系统。开展城区区属初中实验室达标活动。

4.公办幼儿园改扩建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6所,增加班数1256个。其中市区26所,增加班数281个;农村80所,增加班数975个。

5.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工程。扶持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不少于400所,其中市合格园不少于200所、市二级园不少于150所、市一级园不少于100所、市示范园不少于40所、省示范园不少于4所。

6.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快推进郑汴产业带职教园区建设步伐,启动上街区宜居职教园区规划工作。争创4所国家级、3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加强市直6个、县(市)4个重点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立项建设1—2个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大楼)。

7.校企合作实习工厂建设工程。为市重点招商项目开办2个校内实习工厂和1个工程技术校企班。全市职业学校共确立10家以上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工厂,订单式培养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

8.地方高校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工程。建立地方高校自评和专家评估机制,启动建设5个地方高校专业教学团队。继续建设好13个市级重点专业(示范专业)、5个重点实验室和8个精品课程。

9.教师培养提高工程。梯级培训500名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105名名师、10名杰出教师和200名学校首席教师。培训200名市级幼儿园骨干教师、100名学科幼儿教师、270名幼儿园园长。建立50个名师工作和20个名师网络工作室。培训500名农村中小学教师。选拔首批100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10.学校优质化工程。继续加强与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的合作,对我市15所优质化工程项目学校进行诊断、指导,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总结推出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

11.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工程。出台中小学心理咨询室设置标准,市区100%、县(市)区农村50%的中小学建起心理咨询室。新遴选8-10个中小学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体育艺术活动案例评比。

12学生资助工程。加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管。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将学前教育纳入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做好国家中职生资助及郑州户籍中职生免学费工作。规范用好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办好“天明博爱班”。

篇9

关键词:民办高校 问题

党的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得到了历史性的发展,高等教育开始突破国家包揽办学的旧体制,形成了多元化办学的新格局,由此,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兴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办高校在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与帮助下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管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提高全民素质的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成绩

我国的民办高校在仅仅十几年的时间里便发展到了今日之规模,在数量和质量上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充分证明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推广意义。民办高校的办学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办学体制,促进了教育事业繁荣

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单一的办学体制开始转变,民办高校得到了恢复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办学不足的弊端。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趋向多元化,从而改变了国家单一投资的体制。另一方面,民办高校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在挖掘和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培养了大批社会紧缺人才,并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身运行机制,为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与教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政府也由过去的干预手段单一的应然模式转向法治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使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稳定、繁荣发展。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了教育多元发展

二十几年来,为促进自身发展,民办教育采取了多种投融资的方式,进行了大胆的试验与创新,比较典型的办学模式有储备金模式与股份制模式、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个人集资与企业投资等等。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创新经营与管理理念,后勤社会化、委托管理、连锁经营等模式使原有体制下经营与管理方面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使学校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与拓展。由此可见,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教育投融资的方式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使得教育投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融资渠道不断拓宽,教育资源日益丰富。

(三)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民办教育的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们对教育的选择权。就办学层次而言,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不断提升,几乎涵盖了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层次;就办学形式而言,民办教育灵活多样,全日制教育与短期培训并存,可以满足社会各界不同群体受教育的需求,增加了人们受教育的选择机会;就办学机制而言,民办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模式,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办学模式,增强了办学活力,更好地满足了社会群体的多样性需求,从而大大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

二、问题

(一)资金筹集困难

当前,民办高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和银行贷款,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是依靠收取学生的学杂费。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的限制,学杂费已无很大的上涨空间。在银行贷款方面,由于受国家信贷政策的限制,民办高校的贷款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其他的诸如校企结合、校办产业虽然在个别民办高校获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目前形势下无法普及且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由此可以看出,民办高校的资金问题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民办高校管理方面通常是参照公办院校的管理模式。这种照搬的管理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却表现出了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权责关系模糊,校长治校的功能受到了限制。民办高校大多是在借鉴公办高校的基础上实行的管理体制是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其校(院)长通常是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理事会(董事会)与校(院)长之间是雇佣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决策权和管理权实质上是掌握在理事会(董事会)的手中,职责与权限划分的不明确限制了校(院)长治校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也就难以确保整个学校的高效运转。第二,管理体制不健全,家族化管理现象普遍存在,使得非家族人员很难参与学校的发展决策,导致非家族人员对学校发展缺乏认同感,从而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壮大。

(三)生源数量和质量问题

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高校,它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来维持,生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然而我国民办高校近些年来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招生寒流,招生数量锐减,生源质量下降是当前大部分民办高校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

1.扩招的影响

自2008年以来,全国高考报名人数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据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的高考录取比例为75%,5年间增长了近20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在考生数量明显下降,录取比例大幅提升的形势下,高校抢夺生源的“战争”越演越烈,民办高校的生源数量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2.招生制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录取批次除了少数为第二批次外,大部分是在第三、第四直至最后批次录取。同时,在生源数量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每个批次都有公办院校与民办院校进行生源竞争,以上种种不利因素必然促使分数较高的考生倾向选择公办院校,随着生源数量的逐年减少,民办院校的生源质量也每况愈下。

3.师资质量与结构问题

优质的师资队伍是学校良好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20多年来,由于经费来源与体制等方面的不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在师资质量与师资结构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师资队伍不稳定,教师流动性大、培训机会少,科研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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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托管理模式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学校管理模式,形容其为新兴原因有二,第一是因为它进入我国教育系统的时间还很短。第二则是因为委托管理模式还未完善,还只是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因此,在很多方面,包括对管理方式的选择、服务性政策的制定、委托管理的形式和深度等都还有待改进、完善,进而形成系统且规范的新兴学校管理模式。

一、什么是委托管理

所谓委托管理即是指通过政府行为或者特定的中介机构将某一团体的管理权外包给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优化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基于经济学家们的教育市场化理论而提出的,委托管理这一模式最先在经济等领域实行,例如酒店的委托管理,之后这种模式又开始逐步转移到了政府公共服务中,如福利、教育等领域。我国的委托管理模式是由政府选取的优质学校派驻管理团队对需进行改进的薄弱学校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它是在“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将政府公共服务实施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专业化的机构,激活管、办、评分离并联动的机制,扩大优质资源的辐射效应,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研究现状

委托管理模式不同与传统学校管模式的特征在于:第一,它采用了契约管理的方式,重在明确支援学校与受援区学校双方的责权,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管理活动提供专项经费;第二,通过团队协作的模式,进行有领导、有组织、有管理、有制度的管理,并且有目的、有监管、有考核地实施计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自1997年至今,已实现三次教育托管的经历,第一次在1997年齐齐哈尔市政府委托民办学校管理公办学校;第二次委托发生在2013年托管国内知名企业举办的三亚城市职业学院;第三次黑龙江省甘南县县政府将县职教中心学校委托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实施了学校委托管理模式。

三、学校委托管理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托管机构的管理资质认证问题

对于是否具有托管的资质,主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托管机构的管理能力问题。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输出管理的案例看,主体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其主要对教育相对薄弱,管理落后,人浮于事的学校进行输出管理。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教育管理对三亚城市职业学院的托管之所以成效较为明显,是因为他们有带领国企教育八所学校由薄弱走向成功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是这些学校有没有权利进行本学校之外的管理服务的资格,委托管理的双方达成协议首先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是双方共同达成协议,也可以是由政府出面,实现委托管理的协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三次委托管理,有两次是受政府委托,对教育薄弱的学校进行输出管理,对三亚城市职业学院的委托管理,则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之一是加强学校本身的管理能力建设。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对派出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薄弱学校的培训。另一方面,派出的管理团队要能放下优质学校的身价,主动、深入、细致地了解薄弱学校存在的问题,能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在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

(二)托管学校与被托管学校之间的文化整合问题

学校委托管理主要是将优质资源对薄弱学校的管理输出,其目的是希望通过一种新的管理文化的传播,快速改变薄弱学校管理不规范、教师专业发展能力不强的问题,在短时间内能快速有效地提升薄弱学校的办学质量。但文化的传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文化的维模功能使得外来文化的传播很容易受到抑制。由于薄弱学校文化的维模功能,其会不自觉地对城市学校文化产生抵制,这就需要托管方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方式,

在管理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教育部门要主动寻找和培育有利于托管学校的管理文化向被托管学校输入的契合点。文化的传播,不仅需要外来文化适应本土文化,而且也需要本土文化适应外来文化,以达到彼此相互适应。

(三) 如何保障委托管理目的的有效实现

政府全力推进委托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依托具有良好管理经验学校的资源优势快速有效地提升薄弱学校办学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个别学校接受委托后只是派出一个校长,与被托管学校的互动非常有限,并没有充分发挥本校的资源优势,出现了表面贴牌的现象。第二,由于接受委托的都是具有良好管理经验的学校,把一些中上水平的学校拿出来进行托管,以更好地吸引生源,这使得托管的溢出效应被功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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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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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教育培训需求相当旺盛社会教育培训面向各年龄段群体,尤以青少年需求最为旺盛。调查显示,福建省在校中小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情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小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的热度越高;越是教育教学质量高的优质学校,学生对社会教育培训的需求越强烈。二是在校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时间段主要是周末或者寒暑假,也有相当部分学生利用晚上参加学科晚自习辅导。三是在校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的年龄段,小学人数最多,初中次之。

(二)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从培训类型上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课程设置多层次、多门类,主要有语言类、文体类、文化补习类、兴趣特长类、考证过级类等,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从审批情况来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由教育部门审批,教育咨询类公司主要在工商部门审批,还有一部分技能类的培训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实力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市场目前进入了品牌竞争的时代,形成了国际知名培训品牌、跨省连锁培训品牌、本土培训品牌“三足鼎立”态势。从规模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正规军”,即由教育部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学校;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教育咨询公司;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二是“游击队”,即散见在社区的小机构、“小作坊式”的补课教室,这些小机构满足了部分家长就近补习的需求,但没有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很难监管。三是“个体户”,即部分教师在家中自办的补习班,或个体经营的托管机构,更难监管。

(三)多种因素催生社会教育培训市场火爆场景

1.家长对子女殷切期盼,望子成龙,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2.高考、中考的指挥棒没变,“一考定终身”的评价体系没变,导致众多学生投入社会教育培训中;

3.教育资源不均衡与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成为优质教育资源的补充;

4.禁止学校集体补课为社会教育培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5.就业竞争逐步前移为学业竞争,社会对课外辅导的需求日益强烈。

(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双刃”作用近年来,在社会需求的强力拉动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生为服务对象,推出名师一对一、晚自习作业辅导、学科课程辅导、艺术特长培养等培训班,满足了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高了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同时,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高薪引进公立学校在职教师为领衔名师或兼职教师,招聘大学毕业生或公办学校退休教师为专职教师,解决了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据业内人士估计,仅福州市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就超过5万人。但是,随着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第一,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提高学习成绩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开展补课活动,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各类预科班、衔接班、学科辅导班、一对一名师辅导班等,大搞提前授课、超前教育,影响孩子的发展后劲和持续竞争力,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名,以名师猜题、提高学生成绩、保证考上重点学校等为噱头开展招生宣传,助长了为应试而学习之风。第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不菲,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以福州市晚自习辅导为例,一般大班全学科辅导收费每科每小时为50元、小班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70元,一对一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200-500元不等。厦门、泉州等地收费更高。第五,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名师为噱头进行招生宣传,以虚假广告迷惑学生家长。有的专家名师仅仅被聘为顾问,并不负责直接授课,有的只是举办过几次讲座或公开课而已,真正负责授课的教师往往只是普通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是一些在校大学生。

(五)政府部门积极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先后出台了有关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如福州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了《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资金要求、教师资质及审批程序等做了统一规定。厦门市湖里区、海沧区、泉州市丰泽区、石狮市以及蕉城区、邵武市等也制订了有关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文件。各地还通过年检、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组织街道、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结果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坚持严格审查、依法审批,鲤城区、丰泽区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专项检查和民办学校收费检查。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公布无证办学培训机构名单,向全市学生及家长发出《抵制“黑培训”,远离教育欺诈———致全市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避免黑机构损害整个培训行业声誉。

二、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政策定位模糊,管理部门职责不明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目前国家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也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批,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职责模糊不清。

(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多头,责权不一致难以监管到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涉及教育、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出现多头都难以监管,导致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乱象。主要有:

(1)无证办学培训机构难以取缔。受利益驱使,各种无证办学机构仍层出不穷。

(2)超范围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科技公司为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的却是课程辅导,超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3)擅自设立教学点。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学许可证后,往往随意开设分支教学点,这些教学点的办学资质没有经过审批,在办学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4)师资水平不达标。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大量聘请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充当“名师”,这些培训教师往往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没有什么教学经验,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5)乱收费。目前福建省物价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采取成本核算、物价报备、公示收费的收费制度。但受办学成本影响,一些培训机构随意调高收费标准,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虚假广告,退费纠纷多。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并未经审批,往往打出名师授课、一对一教学等虚假广告,作出“保校、保线、保分,无效全额退款”的承诺,迷惑家长和学生,产生大量退费纠纷。

(7)转让频繁。一些中小型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频繁转让,不仅转让办学资格、办学场所,还连带转让学生,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部门工作衔接不够,影响了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近几年来,福建省教育、工商、民政、消防、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部门间配合不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媒体刊登教育培训广告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无证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教材审查把关不严,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造成教材的实用性难以保证;对无证办学机构的非法所得查处执行主体不明确,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没收黑机构的非法所得;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协调不够,许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导致监管困难;收费投诉案件处理不尽如人意,工商部门对社会教育培训收费仅仅是登记备案,教育部门虽然负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但对收费投诉案件无力查处,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有关合同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三、对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一)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和全球竞争愈演愈烈,校外培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放眼全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引导、规范校外教育培训。从国内来看,浙江、安徽、济南、西安、宜昌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措施。校外培训是学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镜子,它的兴起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学校主流教育的反思。政府不应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过于排斥,而应理性细致地思考如何通过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单一化评价方式来抑制社会教育培训需求,规范社会教育培训办学行为、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既不应把它看作“洪水猛兽”而加以限制,也不应对席卷全球的校外培训风潮漠然视之,而应该采取积极的、理性的态度做好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非常重视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江苏省、成都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各市县也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从总体上看,尚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省级层面,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针对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出台各级政府部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教育、工商、民政、劳动、税务、消防等各部门职责,也可参照北京市、宁波市等地做法,对培训机构的资质由机关业务部门实施前置审批。

(三)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牵头,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卫生以及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全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行动。对现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无证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基本达标与不达标进行梳理,对经过扶持有望达标的机构,应引导其走上正轨办学渠道,对小规模的无证办学点,可采取与正规办学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在引导中促使其规范发展。各前置审批部门每年要对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评估和督导,督促其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年检评估结果给予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由前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由机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办学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补助。建立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引导制定高质量的行业标准,使教育培训行业走向良性有序的发展道路。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培训机构和培训学生的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培训行业综合信息网站,及时公开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相关动态等,供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属地管理机制,由乡镇、社区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巡查,发现无证办学行为,由乡镇、社区予以取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教育、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城管、电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研究,互通信息,共同推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赋予有关部门执法权力,由政府明确交工商、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办学、违规办学行为予以取缔,对非法所得明确由工商部门予以没收。严禁举办小升初、初高中衔接培训班,搞超前教育。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扰乱公办学校教学秩序。严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广告或夸大宣传,凡在市(县、区)级以上媒体培训机构广告,必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超范围经营,教育咨询公司不得从事课程辅导,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教学点等。

篇13

【关键词】学前教育;入园难;成因;对策;上海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0)12-0005-04

早在2003年,上海市教委就宣布上海市进入人口生育高峰期,今后一个时期,每年都将比上一年多出生1万多名婴儿。依据上海市政府对人口发展的预测,人口出生率的高位运行将持续到2016年左右,幼儿园人园高峰将持续到2020年。随着2007~2008年扎堆出生的“金猪宝宝”“奥运宝宝”逐步进入适龄入园期以及大量非户籍人口子女入园需求的出现,至2011年,上海市将有大约47万名在园幼儿。就与此相关的幼儿园数量及相关资源情况看,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上海市近年来每年平均需新增幼儿园50所左右。在人口密度日趋增长的郊县,近年来陆续布设了近400所幼儿园。据统计,依靠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共同努力,2010年上海市能够基本满足全市13万适龄幼儿入园的需求。据报道,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遭遇到“入园难”问题的困扰。上海市政府应对这一难题的思路与举措,可供借鉴。

一、“入园难”的成因探析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社会分层趋势日益明显。不同人群具有差异化的教育需求。在学前教育领域,呈现出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由于人口出生高峰的来临,对学前教育的普及需求强烈,关注学前教育的普惠性是和谐社会追求公正与平等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教育需求的层次性与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对学前教育的差异需求日益突出,包括特色学前教育需求、高质量学前教育需求等。㈨上海市同样有“人园难”问题,其主要成因即是利益普惠性与需求多元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入园难”主要表现为由于家长择校而使得某类幼儿园的人园压力特别大,主要集中在公办示范幼儿园与民办优质幼儿园这类稀缺资源上。一些家长放弃就近入园的机会,想方设法争取优质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入园资格。这一现象充分说明了社会需求本身的差异化,也对上海市学前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应对“入园难”的对策思路

1 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新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上海市政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尹后庆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已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要求,应将其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不同的只是各区政府要从各自的实际能力出发选择不同模式。例如,能力强的地方政府可以举办更多的公办幼儿园,能力稍弱的地方政府则可以通过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政府给予民办幼儿园不同数量的补偿等方式来体现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的阶段性。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尹后庆认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政策制定和体制设计。认定学前教育服务属于公共服务,才能确立其公益性、公平性与非竞争性。“基本的入园机会是普遍性的。无论是政府举办的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都要体现公益性。”据2008年相关统计数据,上海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上海市现有的一、二级幼儿园可以基本满足本市户籍人口子女的入园需求。从2009年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看,上海市地方财政投入比率达68%,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剩余的32%则主要由家长承担。近5年来,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学前教育方面投入的经费一直呈上升趋势。2004年,学前教育经费支出约占上海市教育经费总支出的8.5%,2008年已提高到9.04%。

依据《教育规划纲要》,结合地区发展特点,上海市政府提出了到2020年上海市3~6岁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9%的发展目标。为保障这一目标的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强调政府主导,进一步强调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进一步明确要根据入托、入园的峰谷波动规律,统筹和盘活现有教育资源,落实公建配套园所建设,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化解学前教育资源紧缺矛盾,同时要完善幼儿园督导制度,逐步提高托幼园所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还要建立对贫困家庭学前儿童的资助制度。

2 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引导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走内涵发展道路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的发展目标,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海市具有国际化与文化多元化的城市发展特征。从教育服务于民众需求这一角度看。文化多元性带来的差异化教育需求非常明显。尤其是在城市不同区域生活的家庭,如传统中心城区、新兴商业中心区、郊区(县)等,其选择学前教育的立场与目的都是有差别的。因为政府提供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难以完全满足不同层次与不同群体的择园需求,所以公办、民办并举是上海市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础上,推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走优质化内涵发展道路更是适应民众需求的必然选择。从现在的情况看,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资源数量上的“保障”与“托底”工作:另一方面,除了通过公办示范性幼儿园来体现优质学前教育特点之外,政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支持,以满足多元需求为出发点,切实落实上海市学前教育的发展任务。《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探索公办学校办学模式改革,例如,选择部分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改革,以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做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民办教育的功能、类型、层次、结构及比例等进行合理定位,加快发展大众化、多样性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奖励资助力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等等。

三、应对“入园难”的重要举措

1 强调科学预测,提前布局,针对人口出生高峰,在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前作准备

上海市人口的出生高峰与低谷间的波动较大。以上一轮波动为例。1987年是幼儿园入园高峰,在园幼儿人数高达49.66万人,此后逐渐减少,至2001年低谷时在园幼儿仅23.4万人。幼儿园园舍因大量闲置而转作他用。近两年上海市又迎来幼儿园入园高峰,目前在园幼儿近40万人,估计2011年会达到47万人。针对出生高峰可能带来的“入园难”,上海市教委和各区县教育部门在2007年就开始提前谋划,动态布点增加幼儿园。浦东新区、闵行区和宝山区等人口导入和增幅较大的区域成为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通过3年的努力,目前全市幼儿园办学水平的“底座”被明显筑高。目前,上海市共有公办幼儿园784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70.省略。

篇14

关键词:美托洛尔缓释片;高血压;心力衰竭;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

目前我国高血压患病人群不断增大,老年人居多,占65%左右。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老化,脏器功能下降,因此病情复杂,常常伴有很多其他的并发症[1-2]。心力衰竭(心衰)是心脏病的严重阶段,也是高血压常见的并发症,研究发现,高血压会增加心力衰竭的发病率和危险性,而心衰患者的67%以上伴有高血压或既往有高血压的病史[3]。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患者具有独特的血压波动,临床症状多变,需要采用针对性治疗方法,进行积极处理[4]。本研究主要研究美托洛尔缓释片对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的疗效及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的相关性,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3年10月我院收治高血压合并心衰的老年患者168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84例。对照组男45例,女39例,年龄62~76岁,平均(68.7±5.4)岁,收缩压(166.81±18.52)mmHg,舒张压(88.63±9.42)mmHg;观察组男47例,女37例,年龄64~77岁,平均(69.1±5.8)岁,收缩压(168.36±19.33)mmHg,舒张压(89.21±8.86)mmHg。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以及血压等方面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保证卧床休息、吸氧、镇痛、抗凝等常规治疗,同时视病情给予利尿剂和强心剂进行治疗。对照组在以上治疗基础上应用氨氯地平片,1次/d,治疗2w后,若效果不理想,则根据患者情况适当增加服用剂量;观察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应用美托洛尔缓释片,2次/d。

1.3观察指标 所有患者均在治疗前、治疗3个月、6个月以及12个月时监测并统计血压、高敏C反应蛋白(CRP)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水平。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6.0数据包进行统计学处理,数据以样本均数±标准差(x±s)的形式表示,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P

2 结果

与同组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血压、CRP、VEGF水平均有所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6个月、12个月,观察组患者CRP、VEGF水平明显低于对照组同时期,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VEGF早期亦称作血管通透因子,是血管内皮细胞特异性的肝素结合生长因子,可在体内诱导血管新生,已有研究表明,VEGF在血管和淋巴内皮细胞的生长、分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正常和异常血管新生的重要调节因子,在生理和病理性血管新生中起重要作用[5];CRP是人体重要的急性期反应蛋白,是一种重要的炎症介质,临床作为检验炎性的标志物,其对于临床上很多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6];β受体阻滞剂是治疗心衰的重要药物,具有对抗自主神经系统和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生物学效应,能够降低心衰患者的病死率,在临床应用中广泛用于治疗心衰,且远期疗效显著。美托洛尔是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在有效降低患者心率的同时可以降低血压水平,减少心肌耗氧量,改善心脏功能。

在本次研究中,与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血压、CRP、VEGF水平均有所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使用美托洛尔缓释片治疗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具有良好的疗效,可以明显降低其血压、CRP和VEGF水平,值得临床上进一步研究应用。

参考文献:

[1]罗庆昌,罗映松.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的治疗[J].心血管病防治知识,2014(4):72-74.

[2]赵剑平,罗智,樊燕琴,等.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的危险因素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1,6(2):38-39.

[3]党润芳.美托洛尔缓释片对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的影响研究[J].陕西医学杂志,2013,42(8):991-992.

[4]S忠国,苏乐群,孙伟.临床合理用药指导[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