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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2:01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

篇1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外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措施持续上升,对我农产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来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稳定,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要想有效应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Www.133229.cOM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

[2]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2006-3-10.

篇2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 反倾销 缺陷 建议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 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cacs.省略,2004-11-9.

[2] 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mofcom.省略,2006-3-10.

篇3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篇4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在全省率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部署,围绕“对接珠三角,融入泛珠区”的发展战略,立足我县县情,面向全国市场,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体系,形成以市场促流通、以流通促生产、以生产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市场机制。

二、总体目标:**年,成立各类贸易服务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新增5户注册资金(本)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1户注册资金(本)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2户年纳税10万元、1户年纳税50万元,从事贸易服务业的民营企业。

**年,新增8户注册资金(本)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2户注册资金(本)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1户注册资金(本)500万元以上、4户年纳税10万元、2户年纳税50万元、1户年纳税100万元,从事贸易服务业的民营企业。

2007年,新增12户注册资金(本)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4户注册资金(本)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2户注册资金(本)500万元以上、7户年纳税10万元、3户年纳税50万元、2户年纳税100万元,从事贸易服务业的民营企业。

到2008年,使我县贸易服务体系与“珠三角”地区全面对接,实现贸易活动最大限度的便利化,促进我县的贸易服务业发展,做大经济总量。

三、政策和措施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从事贸易服务业各类市场主体,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行申报经营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但可以当场补齐和更正的,经申请人补齐和更正,当场受理;已受理的贸易服务业注册登记申请,是个体工商户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二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就低不就高,不搭车收费、不乱收费。

2、扶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凡从事贸易服务业的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贸易服务业的企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由总部(或连锁门店)加盖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

3、税收优惠。对县内、外符合有关规定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除独立法人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外),经同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县内、外连锁企业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新设立企业和老企业扩张规模,在行政许可、政策优惠等方面一视同仁。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外,任何部门不对进入或外出的商品设立限制门槛,也不制定超越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县内外所有企业和商品实行国民待遇,以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

5、引进和培育大中型商贸企业集团。鼓励我县现有企业与境内、外公司联合,通过并购、重组、吸收社会资本等形式,建立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大公司、大集团,使之成为我县贸易龙头企业。鼓励并支持商贸企业集团尤其是进出口贸易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和出口业务,促进我县特色优势产品的出口,提升我县对外贸易的水平和规模。

6、建立快捷、高效、统一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鼓励连锁企业集团、龙头企业到城区或乡镇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经营,逐步将城区的农贸市场改建成农产品超市。引导农产品龙头企业、农产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链接互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以“珠三角”为目标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培植绿色市场。对农产品运销实行优惠政策,凡运送本县鲜活农产品的专车,免收本县境内的路桥费。由政府组织协调,社会资本参与,在“珠三角”建立若干个农产品专销点,使之成为打开市场的“桥头堡”,为我县的优质农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流通保障。

7、设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采取财政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向上争一点的办法,设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对县属出口企业进行一般贸易出口贴息、加工贸易出口贴息、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的扶持。

8、加快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中介组织,健全各类农产品协会、生产资料协会、服务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帮助中介机构完善协调、培训、策划、信息交流等功能,发挥其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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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民办实事为原则,扎实推进全区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改造升级和管理规范化,使农贸市场购物环境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公平、卫生、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围绕“五年工作三年完成”的总体目标,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的工作思路,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新建5家农贸市场,以及对区内现有31家农贸市场实施新一轮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一批重点农贸市场的现状,为居民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布局合理化,新建一批市场。按照人口集聚规模和区域特点,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建设规模等因素,原则上按每2—2.5万人、设置距离不低于1公里配置1个农贸市场的标准,开展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点,重点在太湖新城、蠡园经济开发区、胡埭镇等地推进新建市场建设,完成新建农贸市场5家以上,其中苏南水产城要打造成我区农副产品流通领域的龙头市场和示范市场。

(二)围绕设施超市化,改造一批市场。对我区现有的28家有证市场,根据市场的设施老化程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因素,择机进行新一轮“商场化”改造提升。按照“超市化”的改造要求,参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市政府制订的《市市区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验收标准》,所有涉及改造提升的市场须同步启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放心豆制品工程建设。

(三)围绕管理规范化,整合一批市场。对现有3家无证市场、疏导点,根据过渡期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建市场的规划布点,按照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推进无证市场、疏导点的规范整合及改造提升,方便周边居民的购物消费。

四、组织实施

市场新建或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开发区、街道,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提交目标计划。在列入年度计划的农贸市场完成新建或改造提升后,由市场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贸市场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和证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4、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证明;

6、建设项目合同;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工程付款情况(发票、收据、设备材料清单);

9、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申请市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农贸市场,未完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放心豆制品工程建设的,验收不予通过。

五、政策扶持

区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市场按照市级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具体标准为: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5000平方米(含)以上最高补贴50万元,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3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最高补贴20万元;新建农贸市场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贴,5000平方米(含)以上最高补贴80万元,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6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最高补贴40万元。

区补贴资金在验收当年年底兑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拨付至相关农贸市场的主体。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剩余50%作为“回头看”保证金,在第二年复查合格后再予拨付。对改造后获评省级星级市场荣誉的市场,按照《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同时,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农贸市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六、推进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商务局和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造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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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秦州区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举行听证后确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市秦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秦州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五条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服务网络。

五)服务社会原则。

构建和谐烟草,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同等条件下适度优先帮扶残疾人、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设置。

一)街道设置。

城区街道和乡镇街道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区街道是指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及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

二)住宅小区设置。

小区面向街道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街道规定标准设置。住宅小区是指相对封闭、有专人值守的出入口,住宅小区内以居民居住户数为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三)自然村设置。

以村民居住户数为单位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的村民居住户数以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登记在册的居住户数为统计标准。

四)公路沿线设置。

公路穿越城区、乡镇的部分,公路沿线两侧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30米内的区域。

五)大专院校设置。

大专院校生活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大专院校生活区是指专属教职工、学生生活居住的住宅楼和公寓楼所在区域。

六)风景旅游点设置。

风景旅游点可在专属商贸区及售票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风景旅游点是指风景旅游区内有售票点、由专人值守出入口的相对封闭的旅游区域。

七)综合市场设置。

综合市场店面对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综合市场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综合市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经营各类商品,区域固定的场所。

八)其他场所设置。

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外,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对内经营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店面对外经营的.

第四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以经营卷烟、糖酒副食、餐饮、娱乐等为主营业务。

第九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标准。

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不得少于3000元。申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2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3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经营场所内实际用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使用面积。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4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及住宅区分开。

第十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区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乡镇街道(西口街道、关子镇街道、铁炉街道、太京镇街道、牡丹街道、杨家寺街道、秦岭街道、娘娘坝街道新马路及老街道、李子园街道、大门街道、汪川街道、苏城街道、齐寿街道、兴隆街道、华岐街道、小街道、平南街道、咀头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居住户数为基础设置.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户,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自然村以5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原则.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区域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

五)公路沿线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公路穿越乡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大专院校生活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七)风景旅游点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下列综合市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七里墩三角地蔬菜市场、罗玉沟水果批发市场、绿色市场、花鸟市场、商业城综合市场、坚家河蔬菜市场、瀛池路蔬菜批发市场、长仪路蔬菜市场、太京农贸市场、西口农贸市场、关子农贸市场、牡丹农贸市场、秦岭农贸市场、杨家寺农贸市场、平南农贸市场、汪川农贸市场、娘娘坝农贸市场、小农贸市场、大门农贸市场、苏城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华岐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规定的限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等.且有2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烟草制品专柜、专区。

二)城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农村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且有2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烟草制品专柜。

三)经营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经营的.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可降低合理化布局间距及经营面积标准;城区间距不小于15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农村间距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每人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1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2残疾人是指持有政府颁发的残疾证的公民。

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办申请事项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对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

四)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为起点周围100米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提交以申请人姓名为户名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单位)所有.房产系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明的同时应出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交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应同时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为残疾人的应同时提交政府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为烈属的应同时提交政府或军队颁发的烈士证及复印件、与烈士为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测量应在申请人、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完成,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按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乡镇街道和综合市场名称及数量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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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郑州市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和郑州市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为加大对招商引资、外经贸发展、商贸流通及扩大消费支持力度,修订完善了招商引资外经贸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奖励政策。(**政[2009]10号)

二是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在2009年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商贸流通明星企业评选办法。

二、深入开展为出口企业服务工作

(一)是对全市确定的重点出口企业,建立联系分包制度和定期座谈会制度,邀请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郑州市商务局外贸处一行来**调研进出口企业情况,召开出口企业座谈会,把省商务厅、郑州市商务局制定的八项服务措施及相关政策向出口企业进行了详细讲解。

1、走访出口企业,加强与重点出口企业联系,服务于出口企业;

2、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降低检疫费50%,服装业出口检疫费降低30%;

3、用足用好国家相关政策;

4、免费咨询服务;

5、推动大通关政策;

6、为年出口规模企业设立绿色通道;

7、优化环境、简化程序、便利出口企业;

8、加强出口企业与口岸的联系。

(二)为了鼓励我市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我们为有出口意向的企业全程免费办理进出口备案及海关注册等一系列手续,得到了企业的认可。

三、争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申报工作

为郑州振中电熔锆业有限公司争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2万元,为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争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1.5万元,为**万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争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1.5万元。

四、开展国家开发银行流通项目、贷款项目申请工作

帮助我市百货公司、食品公司、昌盛公司、万客隆超市、宏吉商贸等企业积极准备上报的有关材料,帮助企业协调各方关系,推进流通项目、贷款项目的申请工作。

五、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试点申报工作

为提高我市肉品质量,确保居民食肉安全,商务局抢抓郑州市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试点工作的机遇,帮助我市屠宰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目前通过筛选准备,已有4家企业资料上报郑州市商务局,近期有望通过审批。

六、积极为企业提供招商信息

先后为郑州中正水泥有限公司、昌源集团万年红纸业有限公司、郑州华丹降解塑料有限公司、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等单位提供客商投资信息、展会信息,为企业拓展对外业务联系提供便利条件。

七、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对中华煤气公司项目、大隗垃圾发电项目、曲梁服装园区客商新入驻项目、大型玻璃生产线项目、水泥生产项目(台湾客商)、鸿升企业家园项目等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协调有关事项,提高服务水平。

八、为重点项目申请政策扶持

先后为天园(城中城)项目,鸿升企业家园项目,金城时代广场项目、和信新型建材项目、东方集团建设项目等提出多项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一定程度上帮助项目单位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九、扎实开展三大民心工程

一是新建、改造3个农贸市场。市政府与河南绿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由绿鲜农贸公司建设改造3个农贸市场。经过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绿鲜农贸商场·万博店4月30日正式开工,目前正在紧张装修之中。

二是家电下乡工作。商务局抢抓国家扩大家电下乡品种的机遇,加大宣传力度、管理力度和推进力度,截止6月25日,今年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14750台,销售额2349.55万元,补贴11849台,补贴金额230.69万元;从09年1月至今年6月25日,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8085台,销售额4176.48万元,补贴24222台,补贴金额460万元;销售额和兑付额一直居郑州市第一。

三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与乡镇联系,按照中心店的标准,确定改造门店,加快推进,前5个月完成新改建中心店10家,占目标50%。配送中心建设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关键,目前,试点企业选地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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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支持领域

(一)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

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二、资金支持标准

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部分支持的方式。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其他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50%。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年1月1日至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可进行申报。为加强对项目申请的管理工作,提高上报项目质量,2*年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管理。每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项目申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每个出口行业组织、中央企业上报项目申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年已申报、享受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项目,不属本次支持范围。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2*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请、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申请单位应提供2*年至2*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指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须报送以下材料:

1、2*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建成后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2、申请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与申请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申请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的条款,以及申请单位须承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中央单位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签署的上述协议。

3、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并按项目优先程度进行排序。

4、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仅送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商务部(财务司、外贸司)、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报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年10月31日。

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具体申报材料格式在商务部网站外贸司子站下载。

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四、审核及拨付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财政部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一)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二)中央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外贸发展事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商务部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定拨付资助资金。

验收工作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项目申请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对本地区(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篇9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郭东平/蓝雄律师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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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吸收加盟、资源整合及开设连锁网点等方式做强做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硬件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50%。

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

(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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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篇12

关键词:农作物,新品种,科技创新。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我国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共受理品种权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作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1、农作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作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农作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农作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而其中申请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3、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4、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5、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6、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2、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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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篇14

关键词:农作物,新品种,科技创新。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我国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共受理品种权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作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1、农作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作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农作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农作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而其中申请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3、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4、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5、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6、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三、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2、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3、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农作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作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如果农作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4、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5、适应国际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6、积极创造条件,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