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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1: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竞技体育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竞技体育的概念

篇1

关键词: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规则;善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16-03

On the Fair Competition of Athletic Sports

ZHAO K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Qufu Norma 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Shandong China)

Abstract: Fair play of the athletic sports is a hot issue of the present society. But byreviewing the former research,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dentification of fair p lay lacks uniform,systematic and indepth research.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 magine that an indisputable and logical theory without a rational identificationcan stand to reason. By investigating the feasible target,the paper finds tha t fair play is the value evaluation of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relations of thesubject in the competition. It has a requirement in the form and in the practic e. To be specific,during the competition,only when there is a rule which is a dmitted by all the parties,the competition can be called a fair play.

Key words: athletic sports;fair play;rule;good

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梳理人们的研究 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找到关 于公平竞争的令人满意的界说和充分的阐述”[1]。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 辩驳的理 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因此,亟需从学理上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

那么该如何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呢?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 前提下,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 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3个层面的规定性。”[2] 事实果真如此吗?

据“国际在线消息:(2005年)10月13日下午,十运会女子柔道+78 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 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 s后,只听得 场边刘永福(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随后裁判宣判代表参赛 的辽宁选手闫思睿以一本取胜”[3]。就此竞争过程来看,竞争双方是“以规则公 平为前提 ,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从规则角 度讲,竞争双方都遵守了“公平的规则”,裁判也“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了裁定”,孙 福明倒地,裁判宣判闫思睿以一本获胜,正是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做出的“公平”判决。但众 所周知,这就是当年备受关注的柔道“假摔”事件,对此十运会组委会公布了比赛双方重赛 的处罚决定[4],此次比赛决不是公平竞争。问题何在?原来,问题并非出在规则 上,也并 非因为竞技双方不遵守规则,更非裁判不根据规则公平判决,换个角度来说,双方的“假摔 ”正是有效利用规则的结果(甚至愈是熟知规则愈容易有效利用规则)。可见,问题的实质 在于竞技双方变相放弃了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因而不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 竞争之善的精神,恰是经常被忽略,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

本文结合竞技体育之实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进行概念界定。这当 然须首先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 是确保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 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该概念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中利益关系的评判竞技体育之竞争也是竞争,竞争即是“争名夺利”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 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5]。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和 他们的利益有关”[6]。当然,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荣誉 等);不 仅包括对人有利的“好处”,即“利”,也包括对人有害的“坏处”,即“害”。所以利益 竞争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所得,二是要有所不失,即竞争往往也分为“显性的” 竞争(即有所得)和“隐性的”竞争(即有所不失)。

但必须注意,“利益”一词容易被理解为甚至被等同为“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无形中将 竞争的图景缩小了很多,以至于提到竞争,往往想到的就只是经济领域的利益之争,而经济 领域之外的竞争则被忽视了。事实上,利益竞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 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也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之中。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竞争至 少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不仅在经济市场存在竞争,“而且可以用于其他”[5]。

因此,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简言之,“ 体育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和利,即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7]。但这种通 过“竞技 ”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吗?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公平与否的评判。1.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过程中竞技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评判首先,竞技体育 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当我们说某人或某种行为是否是公平竞争 时,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行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技主体间的关系中、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例如运动员A 出场参加某项赛事,其是否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这不是公平竞争的要求,无所谓公平 不公平。但是若与A同等情况、同时出场参加此次赛事的B,却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那 么对A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竞技体育“是一种以竞技场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诸同心圆所构成的多因素参与的全方位的竞 争”[7],但其竞技主体是明确的,即是以参与竞技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代 表的各方 综合力量。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这可看作是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团队,乃至中国体育科 技,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精神,与其他选手及其背后的教练团队、体育科技甚至民族精神的竞 争,虽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但竞争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以刘翔为代表,一方以其他各参赛 选手为代表,这既是刘翔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竞争,也是刘翔背后之综合实力与其他选手背后 综合实力的竞争。若因刘翔是黄色人种,或穿的是中国产跑鞋而不让其参赛,这当然是不公 平竞争。而刘翔夺冠后所获奖金如何在其本人及教练团队间分配,虽涉及公平问题,但与此 次竞赛是否公平无关,这是竞技主体一方的内部事务,不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因为其不是竞技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1.3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 发生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由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予以评判。一般 而言,这一竞争过程包括竞技起点、竞技过程、竞技结果三个部分。仍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 为例,此次竞赛是否是公平竞争,仅限于此次竞赛的过程,竞赛结束后,各参赛选手间也就 无所谓公平竞争的问题了。

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关系 并非竞技主体 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任何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只有竞技主体间正当的利益关 系才能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因为从质上看,公平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在人类千百年来的 道德生活实践中,有一条被广泛认同和尊重的原则――即从道义上加以维护的利益必须具有 正当的性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言是 否公平。如果竞技主体所竞争的利益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公平的 。以当今中国足坛进行的打假反赌风暴为例,本来足球场上双方运动员通过足球竞技所竞争 的利益(无论是名还是利)都是正当的,但当双方有球员为黑金而展开竞技时,或有裁 判“黑哨”操纵比赛时,其所涉及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技比赛肯定不是公 平竞争,当然有时也称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正当性等同于公平性,那就错了。虽然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不 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义词使用,“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 谓为国际上所通用”[8],但细究起来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否公平是就竞争各方而 言的,是 在比较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正当显然是相对于现象所及的单一主体或 多个主体组成的整体而言的。即就竞争各方的比较而言,一般用是否公平予以评价,但对社 会整体或他人来说,则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例如,某场足球比赛,某一方贿赂裁判致 使另一方失利,那么对失利方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竞争,但我们一般不说贿赂裁 判的行为对我(除非我是失利方的利益团体中的一员)、对社会是不公平的,我们一般用是 否正当予以评价,指责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至此,我们终于到达了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出发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 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显然,这不是一个最终的界定,因为这一界定很 难将公平竞争与非公平竞争完全区别开来。所以需要进一步澄清它的具体内涵,以便使其能 和其它非公平竞争明显区分开来。

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内涵

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内涵是“体育竞技过 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具体包括形式 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层面。

2.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形式要求 2.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必须要有统一的竞技规则 统 一的竞技规则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必备前提。那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为什么要有规则? 有学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1]:首先,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保证竞争各方机会平 等,胜出 的概率相等。换句话说,有统一的规则才有可能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使竞争的 各方在撇开能力、实力的差异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后,胜出的概率相等。其次,有统一的规则 才能使竞争行为有序进行,成为可预期、有理性的竞争,才能是公平的竞争。再次,统一的 规则规定了判定胜负的标准。最后,统一的规则提供了仲裁的依据。因为竞争行为公平与否 和竞争的输赢都是相对一定的规则而言的。

2.1.2 竞技各方均恪守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及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 何 例外 有统一的规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但如果有了规则,大 家都不遵守,或有的遵守有 的不遵守,同样会破坏输赢的同等概率即机会的平等,使竞争变得不公平。如体育竞赛中服 用兴奋剂,就是通过违反规则来提高胜出的概率,从而破坏了竞争公平。当然有了完善的规 则,还要执行规则的人,即裁判员严格地执行[9]。因为,裁判作为监督者,其作 用就在于 监督竞争各方是否都遵守规则,并以赏罚为后盾来保证规则的被遵守。所以裁判本身也必须 恪守相关规则,否则同样会破坏公平竞争。

2.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 2.2.1 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 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 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为即使有 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也均恪守规则,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公平,那么竞争肯定是不公平的 。所以,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是判定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但是,判定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却 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层,往往对什么是公平很难有一致的 看法。所以,在规则公平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可退而求其次:规则应“力求公平”,引进“ 商谈原则”予以补充,即规则必须是所有竞争方共同商定或认同的,而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 ,或弱者强加给强者的[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规则不是“共同商定”的 ,但竞争 各方对规则的认同,却是保障竞争各方都承认规则公平的底线。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规则 不一定就是公认的规则,公认的规则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规则。但是,在找不到一条最高的 、绝对正确的、能够据以判定其他规则是否公平的“元规则”的情况下,寻找公认的规则, 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替代方式[1]。

体育竞技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均恪守规则,规则本身也是公平的,那么竞争是 否就一定公平,仍然未必。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必须从道德的角度来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公平, 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看其适用规则所得的结果是否公平,即是否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2.2.2 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善之精神”即竞技体育的善或正当,是竞技体育公平竞 争之内在伦理要求和价值。如前所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 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竞争的时候,实质是我 们以主体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客体(人们的体育竞技等行为)所做的价值评价。而众所周 知,在整个评价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组成一个等级层次分明的范畴链。善处于最顶端,它是 众范畴中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是众范畴的共同本质或共相。“善”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 积极效应,是对主体的肯定。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就是善,反之, 即为恶。它适用于一切客体,其它范畴都具有“善”这一基本含义。如公平的也必然是善的 ,说一种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的,那么它肯定是正当的、善的。即一种体育竞技行为只有是 正当的、善的,才可能是公平的,反之某一体育竞技行为若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恶的,那 么其必定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善就是竞技体育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等需要 的满足,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 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有学者按照主体的目的不同,即按照善的追求水平,将 竞技体育之善分为三个层次[10]:1)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 的理想 与终极目的。其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引领和超越的作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表征了竞技体育 的美好伦理指向。2)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 价值。3)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 竞争等。因此,竞技体育之善不仅是竞赛所表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竞争精神,而且还是超越竞 赛竞争所表现出的竞技体育及其与社会大系统关系中的伦理性[10],也只有符合竞 技体育之善的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竞争。

3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竞技体育中无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但规则不被遵守的竞争是 不公平的,有规则、各方也恪守规则但规则本身不公平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且规则为 各方认同并遵守但不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仍然是不公平的。如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决赛 中的“假摔”事件,正因为“假摔”既不符合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 ,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因而是不正当的、恶 的,所以,此次比赛也就绝不是公平竞争。总之,竞技体育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 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这就是本文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 概念界定。

当然,就道德境界来说,公平竞争是“小善”,是“最低层次的善”,远远低于人们对竞技 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追求这些“大善”。但是,就其社会效用,就公平竞争对 竞技体育的效用来说,却远远重要于那些“大善”,也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准则:公平竞争 是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道德,“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体育将失去意义, 竞技将陷入一片混乱”[11]。

参考文献:

[1] 徐梦秋.公平竞争的要件与形式[J].哲学研究,2005,(10):95-100 .

[2] 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 技,2007,(3):3-8.

[3] 十运会柔道惊现假摔 孙福明让金牌违背体育精神[EB/OL]. 国际在线,gb .省略/8606/2005/10/14/106@737146.htm,2005-10-14.

[4] 十运会组委会重罚柔道假摔[EB/OL].南方报业, nanfangdaily.省略/osouthnews/dgtt/200510150375.asp,2005-10-15.

[5] [美]乔治•斯蒂格勒著,吴珠华译.完全竞争,历史的反思[A].斯蒂格勒论文 精粹[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42,340-34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7] 程静静,等.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概念与规定性探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 8(4):17-21.

[8] 陈,陈建民,罗智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J].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2008,(5):590-592.

[9] 刘雪冰.试论体育竞赛的对等与公正性[J].体育与科学,1997(3):53-55.

篇2

    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二五规划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这一提法,实则蕴含着民生行政和民生系统之间精妙的互动。在社会国家背景下,民生系统是政府通过民生行政活动,为公民提供广泛生存照顾,是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媒介和途径。公民的衣、食、住等个体需求,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需求,都应通过民生系统获得实现和满足。政府对于民生的维持和保障程度,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民生基准,即在正常民生秩序下,抑或非正常民生秩序下,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并据此量化民生行政在不同情况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基准”是机械制造中广泛应用的概念,是用来确定生产对象上几何关系所依据的点、线或面。与“标准”比较起来,“基准”具有多维性、立体性和系统关联性,可以全面演绎民生行政与公民生存权之间的互动关系。“民生”即“人民的生计”。从广义来说,民生包罗万象,广泛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几乎所有满足和实现人民生计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手段都属于民生范畴。在社会国家理念下,“民生”具有双重内涵。在应然层面,民生是公民生存权充分实现的理想状态;而在实然层面,民生则表现为公民生存权借助政府民生行政获得实现的客观程度和状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民生理想和民生现实之间总是存在差距。因而民生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对当前公民的生存状态予以确认和保障的过程。既然应该“由政治权利的拥有者负有满足人民生存照顾之义务”,则国家应首先明确“现代社会之大规模人口的生存方式”,作为民生行政的基准。[1]52即所谓民生基准,是国家通过民生行政活动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时,用作起始尺度的一系列标准。民生基准的实质在于显明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于公民生存状态的认知及保障程度。民生基准是民生行政的依据和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民生基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民生基准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互为因果。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民生基准”概念及系统尚未确立,不但导致实践中概念使用混乱,更使得民生基准呈现非系统化,直接影响民生行政工作的整体效果。而且,民生基准的非系统化,导致了民生基准的多元与评价机制单一性抵牾,不利于对民生行政的监督和评价。另外,将“民生基准”等同于“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的狭隘认知,与全面构建民生基准形成了悖论。

    1.概念的混淆与民生基准的非系统化矛盾。德国学者福斯多夫虽然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但并未对何谓“大规模人口的生存方式”,即民生基准进行具体阐释,加之此后学界均倾向于“生存照顾辅助论”,使“生存照顾”从概念到范围都显得模糊不清和充满争议。[1]87片面强调“生存照顾辅助论”的结果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民生基准”认识不清,概念使用混乱。如将民生基准混同于单行的民生标准,忽视单行的民生标准之间的系统整合,导致以单行民生标准界定和诠释单行民生标准,进而引起民生基准系统的混乱等矛盾现象时有发生。例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用“基本生活”诠释“最低生活”,这本身就是矛盾。因为从生存权的涵义来看,“基本生活”显然比“最低生活”的含义丰富,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普通公民(而非贫困群体)的“民生常态”所做的诠释。

    2.形式的多元与民生基准评价机制单一性的抵牾。在实践中,作为民生行政行为的依据,民生基准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其中既包括通过立法确立的保障和维持民生的各种基准,如:最低工资、最低工时等劳动保护基准、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等,也包括国家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的改善和规范民生问题的其他基准。例如: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2000年原建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等,就是要求各地政府构建保障性住房的民生基

    准。与多样化的民生基准相比,民生基准的评价机制就显得相对弱化了,尤其是司法审查的审慎态度,使得在实践中民生基准的正当性几乎不容置疑。

    3.范围的局限与民生基准的全面性悖论。目前我国的民生基准主要集中在公民日常生活照顾领域。如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领域中,国家对于特定群体给予的制度化的生存照顾。这些制度保障主体分别为全体社会劳动者、全体社会成员、军人及军人家属以及社会贫困者等不同群体;保障的内容是通过行政给付,保障上述群体能够从国家获得持续、稳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因此我们将这种民生基准统称为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然而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各种人为及自然灾害,暴露出政府在灾难预防、应对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民生行政工作普遍缺乏民生基准的指导。因而有必要在完善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的基础上,构建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分别适用于日常管理和危机管理两种不同状态。

    三、民生基准的完善路径

    1.民生基准的系统化。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看,根据“生存照顾辅助论”确立的给付行政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却无法提供全面的视角。除了“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生存的公民”可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基准”,要求国家提供给付的情形之外,国家对于公民实施的其他“生存照顾”完全被划给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把握,这不符合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客观状态和客观需求。民生基准是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基准,是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及其实现程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全面和综合认知的结果,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实现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客观环境来看,民生基准应包括日常生活基本基准与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两个大的方面;而从生存权实现的层次和程度来看,民生基准应该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基本生活保障基准以及社会福利基准等三个维度。因此,民生基准是涵盖日常生活和灾难状态这两个项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三个维度的基准体系。从我国民生基准体系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已经相对健全和完善,而基本生活保障基准和社会福利基准则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基本生活基准,但在具体的制度中却体现了对于基本生活基准的考虑。例如工资制度中,除了最低工资基准之外,政府普遍实施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对基本生活基准的一种诠释。我国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则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系统的构建。

    2.民生基准的政治、法律与行政三维评价体系。从政治、法律与行政三个维度考察民生基准,主要是针对民生基准具有不断更新和展拓属性的运行规律而言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过程中,政府往往通过政策贯彻实施民生改善的一系列规划和构想,甚至突破原来法定的民生基准。基于政府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即使是以政策形式贯彻的民生基准,也会成为民生行政的依据,并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但相比较于法定的民生基准,政策确立的民生基准往往会引发社会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因此,应运用政治途径保障民生基准的正当性,以确保新的民生基准被社会民生行政系统所接纳,进而替换原有的法定民生基准,顺利完成民生基准的更新。民生基准的政治保障首先在于有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和评价机制,通过舆论和代表机关监督政府的行为。[2]这符合民主政府的理念,即决定公共政策的最终政治权力应属于全体人民,应该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反映。“政治与行政的分野更多地表现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或者实施方式上。并非所有的行政都表现为概括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追求。相反,行政的常态表现为由特定的人(群)或者地域享受或者忍受其实施所带来的结果。”[3]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公共决策主要控制在行政管理者手中,而不是在公众监督下,由政治领导者做出。因此,政治争论和政治决策已经从政治机构转移到行政管制机构手中。[4]因而通过法律保障公众对民生决策过程施加合理的影响和保持足够的控制成为必要。法律保障主要是合理的控制民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设置咨询、对质、公开、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民生行政及决策的民主化。 3.日常生活与灾难生活二元背景与民生基准的全面化。民生主要是公民的生存权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背景下,通过国家获得实现的过程。生存环境作为影响民生的重要因素,必须在民生基准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全面考虑。与日常生活相对应的,

    灾害(hazard)”和“灾难(disaster)”是影响民生的另一较重要的因素,二者往往具有突发性、偶发性、不可预见性、损害范围和强度大等特点。在灾难发生时,往往要求政府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保障灾区居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恢复灾区的民生秩序。很显然,日常生活的基本基准在这里无法适应政府行政管理的需求。确立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作为民生行政和公民生存权在灾难这一特殊背景下互动所应遵循的准则,对“民生常态”在灾难背景下进行诠释和解读非常必要。

    四、灾难预防日常基准的构建

篇3

Abstract: As a form of low-carbon economy,low-carbon tourism represents the trend of the world's tourism industry. Low-carbon economy mainly includes three factors: macroscopical low-carbon decision-making,microcosmic low-carbon production and low-carbon consumption. Based on the three points of low-carbon economy,the article redefines the low-carbon tourism,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links among low-carbon tourism,ecological tourism and sustainable tourism.

关键词: 低碳经济;低碳旅游;概念体系;三位一体

Key words: low-carbon economy;low-carbon tourism;concept system;trinity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151-02

1研究背景

继工业化、信息化浪潮之后,世界已经迎来了第四次浪潮,即低碳化浪潮。低碳化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也便应运而生。而随着资源环境的日益枯竭与人们低碳意识的不断提高,低碳化也必将是未来旅游产业发展方式的新选择,低碳旅游必将成为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低碳旅游是近几年才刚刚“崭露头角”的新名词,尽管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但目前业内对其的研究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还远远不够,从概念,到结构,再到构建模式的各个方面都十分模糊,亟待完善解决。

2相关概念界定

2.1 低碳经济与低碳旅游“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表面上看,低碳经济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做努力的结果,但实质上,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燃料(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1],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2]。国务院总理在2009年8月12日主持召开了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首次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这标志着低碳经济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地位的确立。旅游产业的关联效应和“无烟”特性决定了其既是经济腾飞的重要助推器,又是当前最适合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低碳旅游是低碳经济的一种形式,其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节能环保,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将旅游产业的良性循环摆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战略高度[3]。低碳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发展方式,目前对其概念的界定及其内涵的解读还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众多专家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诠释,如“低碳旅游是指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旅游活动,尽可能减少碳足迹与温室气体(CO2)的排放,从而使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与旅游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获得共同提高。”(吴莹,2010)[4]“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它不仅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旅游者和旅游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黄文胜,2009)[5]“所谓低碳旅游,就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树立低碳意识,将各种旅游消费行为的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尽量减少碳排放量的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模式。换句话讲,低碳旅游是一种倡导低碳饮食、低碳住宿、低碳旅行、低碳游览、低碳娱乐、低碳购物的旅游消费活动,而贯穿其中并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旅游者的低碳意识。”(郑琳琳,林喜庆,2010)[6]“所谓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要求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来体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动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刘啸,2009)[7]。不难看出,以上概念大多倾向于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重视了旅游产品需求链中的“低碳化”,但忽视了对于旅游产品供给链的说明。相对而言,华东师范大学的蔡萌、汪宇明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于低碳旅游概念界定的突破,将旅游供给系统纳入到了考虑范围。他们认为,“低碳旅游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以减少旅游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低碳旅游装备、低碳旅游吸引物、碳汇旅游体验环境、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为主要实现途径的一种新的旅游发展方式。[8]”“低碳旅游是基于生态文明理念,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种响应模式,即在旅游吸引物的构建、旅游设施的建设、旅游体验环境的培育、旅游消费方式的引导中,运用低碳技术,融人碳汇机理,倡导低碳消费,来实现旅游的低碳化发展目标。[9]”

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主任夏冶と衔,低碳经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碳生产,另一种是低碳消费[10]。该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这在蔡萌、汪宇明的两篇论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8、9]。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主体行为,低碳经济还应该包括一种宏观主体行为,即国家(各级政府)的低碳决策行为。以此“三分法”为核心思想,低碳旅游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所谓低碳旅游,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影响旅游宏观主体行为和旅游微观主体行为,不断减少旅游活动各个环节(政府决策过程、旅游企业生产过程、游客消费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实现对旅游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的一种新型旅游发展方式,它包括政府的低碳决策行为、旅游企业的低碳生产行为和旅游者的低碳消费行为。其中,政府低碳决策行为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创新和制度创新来实现,低碳生产方式主要通过低碳技术的运用和各种节能管理措施加以实现,低碳消费方式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和旅游者生活方式的转变得以实现。

2.2 低碳旅游、生态旅游与可持续旅游根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的定义,所谓可持续旅游,是指“在维持文化完整、保持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要求”的旅游方式,“它既能为当代人提供生计,又能保护和增进后代人的利益,并为其提供同样的机会。”可持续旅游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旅游发展环境的持续性”、“旅游发展效益的福利性”以及“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从低碳旅游、生态旅游和可持续旅游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低碳旅游和生态旅游作为两种现代旅游发展方式,都属于可持续旅游的范畴,它们都以可持续旅游思想为导向,以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生态旅游着眼于维护旅游生态环境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目的在于通过营造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为旅游者及当地居民提供福利,并强调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低碳旅游则立足于对旅游发展中碳排放量的控制,其中必然包涵了对维系旅游持续性所应付出的责任;低碳旅游主张通过旅游发展模式的创新,降低旅游产业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率”,谋求整个行业甚至全人类的福祉;低碳旅游还强调旅游发展过程中满足所有国家、所有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与碳排放权利,也就包含了对旅游发展机会公平性的关注。[10]简而言之,生态旅游和低碳旅游是实现可持续旅游的两种途径,两者均包含了可持续旅游“持续性”、“福利性”和“公平性”的核心思想。从理论层次上讲,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递进或者继承关系――低碳旅游正是继承了人们对生态旅游的厚望,在充分吸纳了低碳经济的理念后才发展起来的。但低碳旅游从内涵、范围、实现手段三个方面又与生态旅游有着明显的不同[12]。

①从内涵来看,生态旅游建立在“资源有限”、“环境易损”的观点之上,因而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减少人为干预,保持资源天然性、原真性的“零碳排放量”的旅游发展方式[9]。国际生态旅游协会(TIES)将其定义为:“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由目的地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该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区域”中的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因此,生态旅游着眼于旅游的“生态”特性,即“自然旅游”,强调的是较少的开发和干预。而低碳旅游以减少旅游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着眼于低碳环境创设、低碳管理创新和低碳生活方式转变。低碳旅游不排斥开发,相反,它鼓励那些通过制度创新,依托新型能源,运用低碳技术的开发建设。

②从范围来看,生态旅游是“生态旅游者”通过“生态交通”到“生态旅游资源”目的地的旅游。一种旅游方式必须要突破“生态旅游者”、“生态交通”和“生态旅游资源目的地”三层限制才能称得上是生态旅游。然而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现实世界,对于三者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因而生态旅游的范围是十分模糊的。并且这三种条件缺一不可,也使得真正算作生态旅游的旅游方式并不多,也便缩小了生态旅游的范围。而低碳旅游涉及到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所有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的旅游方式都可以被称作低碳旅游。因此,低碳旅游的鉴定指标清晰,并且其范围要明显广于生态旅游的范围。

③从实现手段来看,生态旅游侧重的是“维持”、“保护”,通过对“有限资源”的“有限开发”,制造“有限废弃物”来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生态旅游是一种较为“被动”的“适应”自然环境的旅游发展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排斥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而低碳旅游则主要依靠政府的低碳环境创设、旅游企业的低碳管理创新和旅游者的低碳生活方式转变来实现,这些方法与手段包含着一种“主动出击”、“积极改造”的意味,当然这种“出击”与“改造”也是建立在不损害自然承载力的既定条件之上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低碳旅游比生态旅游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而生态旅游则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它实际上是一种理念,表达人类对旅游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的追求[9],而两者同样以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于是便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金字塔式现代旅游发展方式模型(见图1)。其中,可持续旅游既是生态旅游所追求的,又是低碳旅游欲求达到的目标,位于金字塔顶端的目标方向层;生态旅游多数情况下则作为一种追求可持续旅游的抽象理念,位于金字塔中部的理念指导层;低碳旅游是对可持续旅游、生态旅游发展理念的一种行动响应,是将可持续旅游和生态旅游理念转化为一种实实在在可供操作的旅游发展行为方式,其位于金字塔底部的基础响应层。

3结论

在当代,低碳旅游作为一种低碳经济,引领着旅游产业发展的潮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的研究报告预测,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未来10-15年内将达到顶峰,而后逐渐减少,直至本世纪中叶将下降到2000年一半的水平[10]。因此,可以预见,低碳经济至少在未来10-15年中都将是一个热门话题,而低碳旅游方式也将成为全球旅游产业发展的主流。

参考文献:

[1]马驰,丁俊慧.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业发展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2009,(7):17-19.

[2]庄贵阳.气候变化挑战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J].国际经济评论,2007,(5):50-52.

[3]苟春,马元祝.推进低碳旅游科学发展[J].科技创新与品牌,2010,(7):21.

[4]吴莹.倡导推行低碳旅游――旅行社发展的新契机[J].管理与财富,2010(3):100-101.

[5]黄文胜.巴马旅游实施低碳旅游模式研究[J].今日财富,2009,(10):104-105.

[6]郑琳琳,林喜庆.试论“低碳旅游”模式的构建――气候变化条件下旅游业的应对[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40-43.

[7]刘啸.论低碳经济与低碳旅游[J].中国集体经济,2009,(13):154-155.

[8]蔡萌,汪宇明.低碳经济、低碳旅游与旅游发展新方式[J].中国城市研究,2009,(12):40-46.

篇4

日本国势调查的结果显示,197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日本人口总量的65%,日本开始进入高龄化社会。之后,1995年、2007年此比率分别上升至14.5%和21.5%,日本经由高龄社会进入了超高龄社会。在老年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自1973年第二次婴儿出生以来,日本人口的出生率却在年年递减,少子高龄化程度逐渐加深,给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年金制度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因为少子高龄化意味着领取年金的人越来越多,而缴纳年金保险的人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少子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都使现行的年金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国际上,像日本这样面临少子高龄化问题的国家不在少数。如中国,中国正在迈入老龄化社会,生育率低、人口结构老化,少子高龄化程度不亚于日本。因此研究日本的年金制度也能给中国以启示。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体系

日本年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前,之后经过多次改革,形成了现在的比较完备的体系,分为公共年金制度和非公共年金制度两部分。公共年金是由国家主导施行的年金制度,而非公共年金是由国家以外的组织运营的年金体系。本论文主要研究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国民年金具有强制全民加入的特点。第二层次为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与加入者的收入相关。以下对这两个层次进行具体阐述。

1、国民年金。它是以全部的国民为对象的年金制度。具备参保资格的人分为三类:①第一号被保险者即个体工商户或学生;②第二号被保险者即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制度的加入者;③第三号被保险者即第二号被保险者的配偶(20岁以上且未满60岁)。这三类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都不同。第一号被保险者缴纳的费用与个人收入无关,每月是定额的。对第二号被保险者,有关部门定期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相应费用来缴纳保险费。而第三号被保险者无需缴纳保险费。

其发放标准为:79万7000日元*z(缴费月数+半免保险费的月数*2/3+全免保险费的月数*1/3)/480个月{

2004年改革后,将国民年金的国库负担比例提高到了1/2。

2、厚生年金。它与个人的收入成正比。原则上正式员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加入厚生年金,缴费方式为劳使折半。

应缴纳的保险费为:标准月工资额*保险费率(逐年增加,到2017年固定为18.3%)

发放额为定额部分、报酬比例部分与加给年金额部分的总和。

3、共济年金。它以国家公务员、教员等特定职业的人员为对象。2015年10月开始,厚生年金将与共济年金统合在一起。

二、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在少子高龄化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随着少子高龄化程度的加深,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将影响到公共年金制度的存续。总结来看,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年金财政恶化问题。根据2003年6月发表的资料显示,此前一直处于盈余状态的厚生年金在2001年出现了约7000亿日元的赤字。并且,2001年以后,连续三年都出现了赤字。根据野口悠纪雄(2013)的测算,厚生年金将在2030年前后破产。这是由于日本的年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即现在的劳动年龄人口缴纳的保险费用于发放给现阶段领取养老金的人群的方式,而伴随少子高龄化程度的加深,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逐渐增多,但缴费人群逐渐减少,政府不得不采取降低养老金发放标准并提高缴费额的政策。

厚生年金赤字问题已经产生,并且今后会将长时间持续下去。政府需要正面去面对此问题,并向国民说明情况,实施危机管理。

2、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问题。总结来看,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确定保险费将增加到多高,因此而感到不安。

②与自己交的保险费相对应,不确定自己将来能得到多少养老金,因此而感到不安。

③代际之间缴纳的保险费与得到的养老金相差悬殊,因此而感到不满。

对于保险费上升的不安,归根结底来自于少子高龄化的现实,少子高龄化的压力应由年金的缴费方和领取方共同承担。此外,关于现阶段的劳动年龄人口今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的不安,这是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引起的。日本的年金制度中,每人缴纳的保险费与他们领取的养老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从上一节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养老金发放额的算式中并没有把缴纳的保险费纳入考虑,即使由于保险费率上升而导致缴纳的保险费增多,也不会使最终的领取额增多。结果,有时甚至会发生缴纳的保险费甚至比领取的养老金还多的情况,这确实是不公平的。关于此问题的改革,需要参照瑞典的模式,之后加以分析。

3、代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一大特征是代际间抚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保险费率取决于领取年金的人数和在职加入年金制度的人数之比例。伴随着少子高龄化的加深,势必会产生代际间的不平等问题。

根据日本劳动省2010年的测算,在厚生年金方面,70岁的人群一生中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为900万日元,可以领取5600万日元的养老金,是缴费额的6.5倍;45岁的人群可以领取到自己缴费额2.7倍的养老金;30岁以下人群领取到的养老金是自己缴费额的2.3倍。在国民年金方面,70岁人群可以领取到缴费额4.5倍的养老金;而35岁以下人群只能领取到1.5倍。代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可见一斑,也由此引发了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满。

4、年金空洞化问题。国民年金方面,2002年第一号被保险者中有近四成没有缴纳保险费,如果再加上学生、保险费免除者的话实际上有近半数的人都没有缴纳保险费。而厚生年金方面,空洞化现象更加明显。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压缩人力费、逃避为员工缴纳保险费,而大量雇佣派遣工等的非正式员工,而非正式员工由于不能加入厚生年金,而被纳入国民年金制度,又因保险费过高而逃避缴纳保险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三、日本年金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少子高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改革日本的年金制度,使其能够持续下去,是一个重大课题。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将瑞典模式与日本模式相结合,是一个可以探索的方向。

在瑞典,无论是公司职员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加入的是报酬比例年金。保险费率是固定的18.5%,其中有16%采取现收现付制,剩下的2.5%采取基金积累制。这种制度下,如果缴纳的保险费少,领取的养老金也会较低。因此,政府为了保护一定生活水准以下的人群,设立了最低保证年金,其财源来自于税收。

瑞典模式的一大特征是在现收现付制之下实现了缴费额与领取额关系的明确化。这对于消除日本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瑞典模式也有其弊端,即忽略了年金制度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原则。在瑞典模式下,年轻时如果收入高,缴纳保险费高,随之年老之后得到的养老金也高。而如果年轻时收入低,则年老后也不会得到太多的养老金。

将日本模式与瑞典模式相结合,可以解决现在日本存在的年金财政问题、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问题、代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及年金空洞化问题,但具体细节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

四、给中国的启示

中国现今少子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在研究了日本的经验教训后,为了避免重复犯日本的错误,中国应积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全民皆保”的政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适当、适度地提高退休年龄,缓解养老保险压力。使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下去。(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杜军,任景波 日本的年金制度及其改革[J] 现代日本经济 2004,(6)

篇5

目前,人们对“竞技体育”和“竞技运动”缺乏有意识的区分,或当作二个不相关的概念,或通用、混用,使用中无一定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竞技体育不同于竞技运动

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文献在论述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时,如某些教科书和专著中,对各自的定义、特征作了一些探讨,如指出竞技运动是竞技体育的手段。但这类界定却仅仅停留在语词的表面,未进一步指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在同一文献其他部分、章节的论述中,未有二者的区分,经常存在混用情况。

1.2 竞技体育即竞技运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是明确指出竞技体育就是竞技运动——这包括某些教材的定义[1~4],二是同一的文献和研究中,不自觉地相互串用,或不同的文献中分别用“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但从内容来看,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

(2)在与英文sport(s)的转译中表现出来。一是“竞技体育”和“竞技运动”二概念在不同的研究与文献中均被翻译成sport(s);二是在把英文sport(s)转译成中文时,在不同文献或译成“竞技体育”,或译成“竞技运动”(但从表述和指向来看,二者具有同样的意义)。

另外,在不同的文献中,分别用“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但并未指出二者的区别。总的来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基本认为“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是取同义。少部分文献虽然指出了竞技体育不等于竞技运动,但并没有进行恰当、具体、深入的分析。事实上,二者的混用和不加区分的使用,不仅造成认识和交流的混乱,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范性、科学性要求,还使得长期以来我们关于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关系的争论陷于僵局。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意识,即缺乏科学使用、运用术语的意识;二是与我们对体育、竞技体育、竞技运动等(特别是对竞技体育的内涵有关)的认识不清有一定的关系。以下,我们通过认识“体育”和“竞技体育”等方面来甄别“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

2 前提与背景:质疑“体育”

要理解竞技体育的综合与复合内涵,并进而理解“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必须首先对体育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目前,对体育的属性与功能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但这种认识还没有反应对体育概念界定上地体育认识。关于体育概念的界定,一是比较笼统,如“以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目的”、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等;二是比较褊狭,如把体育只看作是教育过程或教育的下位概念。仅把体育看作狭义的体育,认为体育即体育教育的略写。对体育理解的歧义必然影响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而造成分类的混乱,如由此分析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关系。

另外,“体育”一词在我国片面的理解,还与外来词的引入有关,对体育概念的理解应排除外来词的影响与干扰。体育是一种融入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体,世界各国体育运动开展的实际状况和体制等并不相同,体育概念与术语的使用必须考虑这种因素的不同。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注意原词与翻译后,层次和涵义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把“sport(s)”译成“体育”,或把“physical education”译成“体育”其内涵就发生了偏移。诸如此类的偏移使得国内外比较时,许多概念进行的是不同位的对应,概念比较失去了基准,故并没多大意义。我们进行体育概念的分析,应超越这种对应某一外来词的局限与障碍。

体育应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体育应涵盖各个类别意义上的总和。我国体育实践的展开,使得体育具备丰富的内涵,把体育理解成身体性活动(运动)、教育或文化现象等只是体育的某一,或说狭义方面,却不足以全面概括体育的实质。如它不仅是一种身体活动, 而且还涵盖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机制等方面。即,一方面,我们认为体育是泛指由身体(性)活动、运动构成的(综合国内研究结论),主要表现在运动和项目本身方面的属性,如活动形式(其中很多活动在开展时展现了一定的竞争性、规则性);另一方面,体育又可能一定程度地包涵着组织形式、社会建制、职业和相关活动等方面内容。我们把体育这两方面属性分别指称为身体性活动、运动属性与“社会属性”。竞技体育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突显其特殊目标和具体形式而已。

在我国,虽然也从社会性活动来理解“运动”,如“政治运动”、“群众运动”,乃至“奥林匹克运动”,但单就“运动”与体育的关系来说,“运动”一般不包含、不等同于“体育”的广泛内涵,而通常理解为体育项目方面的“身体活动、动作”属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中的“体育”与“运动”不应看作是同一层次概念,其“体育”的多重含义应区别于“运动”的“身体活动、动作”属性。

3 “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之辨析

3.1 对目前界定的辨析

综合各种文献,关于竞技体育主要有以下认识:

(1)如前文所述,认为竞技体育等同于竞技运动。

(2)关于竞技体育的目标。这是揭示竞技体育的根本特征,目前对此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发挥人体极限运动能力,提高竞技能力水平,取得优异成绩,夺取优胜”。

(3)是一种活动、或社会活动过程、或社会体育活动。

关于竞技运动,主要有以下认识:

(1)认为竞技运动等同于竞技体育。

(2)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和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它可表现与贯穿在其他体育种类中,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只不过是竞技运动诸类型之一。

篇6

关键词:竞技;本质主义;玩耍;游戏

中图分类号:G8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1-0001-08

On the essence of competition as game play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ssentialism

ZHANG Jun-xian,SHEN Li-ling

(School of Sport Science,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Nanchang 330099,China)

Abstract: Essentialism and postmodernism are two primary philosophical views. The authors probed into the essence of compet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ssentialism, and pointed out that although there are a lot of achievements in the study of the essence of competition nowadays, many conclusions still failed to pass the testing of essentialism. Having evaluated such theories about competition as the theory of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theory of activity, theory of physical activity, and theory of dual essence,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mpetition and playing for fun or game playing, and pointed out that competition, originated from playing for fun, is game playing gradually regularized. Lastly, the authors pointed out that physical activity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competition, while game playing is the essence of competition.

Key words: competition;essentialism;playing for fun;game playing

在人类的生活中,有一些概念如“爱”、“幸福”、“时间”、“生活”、“满足感”等等,是基于个人切身感受和体验的概念,如果试图给它们下定义,则会产生许多模棱两可的说法。上述概念毫无疑问都有丰富的内涵,但是每个人对其理解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对于有效的沟通交流基本无碍,但是并不等于完美无暇。对于学术研究,概念模糊、定义错误会直接导致理解错误,产生的争鸣不能推动学术进步。类似例子在体育领域不胜枚举,体育、竞技本质研究成果丰硕但仍缺乏共识。鉴于当前竞技、竞技运动、竞技体育、体育竞技、体育运动等概念使用不规范,本文以“竞技”对应英文中的sport。援引其他研究成果时忠于原文,但是仍为本文所指的竞技。

1本质主义的方法论立场

在追问“竞技是什么”这样的哲学问题前,我们需要回答自己持什么样的哲学观和方法论。主体性哲学观和后现代哲学观是常常用到的两种哲学观。20世纪末崛起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它们的共同点是对现代性的否定――对现代主义一元论、绝对基础、唯一视角、纯粹理性的否定,对现代个人主义、帝国主义、父权制以及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否定[1]。后现代主义的观点是,我们根本不能为事物下一个精确、能够反映事物共同本质特征或属性的定义[2]。对体育本质的理解,体育界的语言根本就不具有准确性和精确的定义,根本就没有什么共同的本质特征或属性[3]。受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影响,本质的有无受到质疑。人文学界包括体育学界掀起了反本质主义的思潮。

与此相对,主体性哲学观把世界万物看成是与人彼此处于外在的关系,并且以我为主(体),主体凭着认识事物(客体)的本质、规律性来征服客体,使客体为我所用,从而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西方哲学把这种关系叫做“主客关系”,又叫“主客两分”。在主体性哲学基础上产生的探索事物本源的思想方法叫做“本质主义”[4]27。本质主义认为我们能感知的只是事物的外在现象,存在于现象背后的才是真实的存在。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认定并相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深藏在其外在形态之中的本质,从而把揭示事物的本质视为哲学认识的目的,把反映事物本质的知识称为真知识,而视其他知识为意见或谬误。

概念的含义,也称概念的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特有属性。概念的适用范围叫做概念的外延,即概念所反映的那一类事物。概念必须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但并不等于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因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不是固定不变的。另外,尽管客观事物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人们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就随着发展变化了[5]。竞技项目种类繁多、项目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竞技概念的外延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而一个外延开放的概念,其所指的事实及其特征是无限的。这种流动性使我们很难从一般事实层面(个别现象层面)找到竞技的唯一、不变的共性。但是从特殊事实的层面――目的论、手段论、目的与手段的性质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论、以及价值论或功能论等等――我们则可以找到竞技的一些共性,比如,身体活动性、自愿参与的自由性、内在目的性、游戏性等。因为事物本质的有无并不完全取决于事物自身,还取决于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只有选择让事物呈现统一性的视角,事物的本质才会对人呈现出来。这种对事物内在统一性的把握是人类理性的基础,人总是不断寻找事物背后的共同的属性,对事物现象进行理性的概括和归纳,这就是所谓的理性思维。刘峥等[6]指出唯理性的本体论倾向的研究思路是我国体育本质研究的主流。受上述观点的影响,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给概念下定义,通过寻找种差(本质属性)和邻近属概念(本质)的方式来给竞技下定义是目前本质主义最常用的方法。

周爱光[7]认为:“长期以来关于体育的本质问题之所以论而不清,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严格区分‘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区别。”因此,在探讨体育的本质时,明确两概念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地说,某事物的本质是指决定这一事物是什么的东西,即某事物的本质决定了该事物就是它自身,而不是其他事物。本质属性则是指该事物所具有的必不可少的特征。关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指出:“在事物的说明方式中所包含的第一要素,也就是说,表现那一事物是什么(本质)的东西叫做属概念,而那一事物的诸属性质叫做种差。”体育本质的逻辑学思考,对于探索竞技的本质同样有借鉴意义。

实际上,本质主义的立场是理论工作的前提;离开了本质主义的立场,我们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办法从事理论工作。本质主义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确有其局限性,比如,对于某些哲学范畴无法采用种差加临近属概念的方式进行定义;本质主义只是探索事物内涵的一种逻辑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角度来揭示事物的内涵。刘峥等[6]认为:“体育本质的研究需要有思维方式的变革或者研究范式的转向,来创建体育本质研究的方法论基础。”这为我们使用后现代主义的范式,探索竞技的本质提供了思路。但是竞技基本理论研究同样需要本质主义,如果理论研究不能弄清楚事物的本质,那么理论工作者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一切相关的学术研究都是建立在“沙滩之上的建筑”,缺乏牢固的根基。

2多种竞技本质学说

2.1训练比赛说

国内的教科书普遍认为:“竞技运动是指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和集团在体格、体能、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成绩而进行的科学、系统的训练和比赛。”[8]按照形式逻辑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训练和比赛是竞技的邻近属概念,即本质。在竞技产生的早期,人们可能不需要从事训练就可以直接参加竞技活动。到了后期随着人们对胜负看得越来越重,投入赛前准备的时间越来越长,于是出现了专门以竞技为职业的运动员,他们常年训练以在比赛中取得良好的成绩。作为竞技准备的训练归于竞技在国外也有这种观点,但是将竞技等同于竞赛训练无视身体练习、身体锻炼、娱乐活动导致外延缩小化,周爱光[9]对此有详细的论述。

2.2活动说

林勇虎[10]在《体育的社会性探索》中对体育(sport)进行了界定。“由于目前还没有与sport相对应、确切的中文词和大家公认的准确表达sport的术语,所以用‘体育’一词来表述,这种表述虽然并不精确,但主要是为了使本书的读者避免概念和定义理解上的混淆。在体育社会学领域中,对体育的较为普遍的定义是:体育(sport)是指由内、外两种因素的结合而诱发参与动机的个体,发挥其体能能力或运用相对复杂的身体技巧的制度化的竞争性活动。”按照形式逻辑,“制度化”、“竞争性”、“身体技巧”构成sport的本质属性,而“活动”是本质。但是,活动是很庞大的概念,脑力活动是活动,内脏器官的活动同样是活动。虽然定义中将身体技巧作为一个本质属性,给人的感觉是需要有大肌肉的参与,但是相对于身体活动而言,活动是一个外延更广的概念,不是竞技的临近属概念。

2.3身体活动说

另外国内对于sports和sport缺乏区分,也是造成概念混淆、本质不清的原因。美国的社会学著作将Sports解释为:胜负取决于一整套标准规则的竞争性身体活动[11]。(competitive physical activities that base winning and losing on a set of structured rules are sports.)1992年颁布的《欧洲竞技》(European Sports Charter)对竞技的界定是指各种各样的身体活动,可以是有组织的,也可以是自发的参与。目的可以是自我宣泄,或者增进身体或者精神的健康,也可以是增加社交,还可以从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报酬[12]。也就是说,在欧洲的确存在一种将竞技项目界定为“身体活动”的传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复数的sports与作为单数的sport涵义是不同的,并且欧盟的定义并非是严格按照种差加临近属概念的真实定义的方式进行,而是一种功能定义。周爱光[13]将竞技的概念定义为:“一种具有规则性、娱乐性、竞争性、挑战性以及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其中“规则性、娱乐性、竞争性及挑战性和不确定性是竞技运动的本质属性”,而“身体活动”则是竞技运动的本质。周教授在对体育(physical education)下定义的时候,身体活动成为体育的手段,而给竞技运动(sport)下定义的时候,身体活动则成了临近属概念。

作为身体活动本质说的反对者,于涛[4]31认为:“依照现代哲学对身体的理解和身体一词的使用来看,所有的活动都是身体活动,‘身体性’已不再为体育所独有,所以把‘身体性’看做体育的本质有点不妥。”再者人的身体活动有很多种,如种地、拉车、炒菜等等,这些都不属于我们所说的竞技的范畴,即便出现过推车比赛、炒菜比赛等。还有一些人体活动如步行,在山区或者野外长距离步行同样起到了健身效果,但是我们通常不视其为竞技。虽然为竞技下定义时使用了很多的限定,但是我们仍然不能给诸如掷飞镖、打斯诺克这样的身体活动一个明确的归属。因为上述活动对体力的要求太少,几乎不满足身体活动的标准,并且有人还都将physical activity译为“体力活动”。由此可见身体活动是不适宜作为竞技的临近上位概念。

2.4社会实践说

肖林鹏[14]认为:“竞技体育是指运动员以比赛竞争为基本手段,以满足人们审美享受及刺激等需要的社会实践。”需要说明的,肖先生将竞技体育(sport)简单理解为了高水平竞技。他援引袁旦的观点,认为现代体育中形成了一个满足人们通过观赏高水平竞技表演,获得一种为一切其他表演艺术不能取代的审美享受和刺激的功能特异化的组成部分,即竞技体育。在西方学者倾向于将类似于工作的职业竞技或者高水平竞技称为athletics。认为从玩耍到游戏、竞技与高水平竞技(athletics)之间是一个统一的连续体。由于所指的对象不同,所以对于社会实践说不予评价。对此,周爱光[9]认为:“把竞技运动概念只解释为高水平的选手竞技运动是不妥的,这样就不可能正确地把握竞技运动这一概念的外延。”Keating[15]认为:“高水平竞技与竞技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类型的活动,他们有不同的目的、不同的结果。在高水平竞技中获胜是最重要的,在竞技中并非如此。”

2.5游戏说

德国体育学研究者笛姆[16]认为,“从广义上来说,竞技运动就是游戏,从狭义上来说,竞技运动是有组织的身体性游戏。”美国体育学者托马斯[17]说:“竞技运动具有游戏的要素,但在规则、组织性和对结果的评价等方面却超出了游戏的范畴。”日本学者今村浩明[18]主张,“竞技运动在广义上与游戏同义,狭义上是游戏的诸形式之一。”以上内容直接引自周爱光《对竞技运动概念再认识》一文。国内学者路云亭[19]持体育运动源于游戏的观点。李力研[20]也认为体育运动是“审美游戏”,更具体的说是比“审美游戏”更高级的“立法游戏”。

郭红卫[21]采用考证的方法,对英文词典解释以及收集到的600多篇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sport的本义是“乐”和“取乐”,后来逐渐引申出10种相关联的引申义。Sport最核心、最根本的意义可以用“乐”和“取乐”概括。但是Stephen[22]指出乐趣在玩耍中是根本的,如果缺乏了乐趣玩耍也就终止了。在游戏中即使乐趣消失了,义务或者责任仍然能确保游戏者的继续参与。而竞技中,乐趣是人们期盼与渴望的,却并非是竞技的必要成分。在高水平竞技(athletics)中,乐趣可以说是毫不相干,甚至说在压力下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对此也有西方学者认为竞技必须能带给人快乐,否则就成了工作。

2.6双重本质说

谭华[23]在对前人研究做了概括和总结之后,认为体育(sport)具有双重本质:一方面体育是人类的身体活动,是人以自身自然为对象的特殊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体育又是人类的游戏行为,是以身体直接参与和承载为外部表征的游戏行为。身体活动本质更多地体现了体育行为的形式特征,而体育的游戏本质则体现了它的功能性特征,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称其为体育。双重本质是一种调和、一种折中。这里我们可以把身体活动本质看作是采用手段论的方法、游戏本质看作是采用目的论的方法得出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生命活动总是由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构成的,所以目的或手段单方面的内在性质论不能解释生命活动的整体性质。董虫草[24]指出所有的生命活动可以按照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关系分为3种基本类型:(1)以内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劳动;(2)以外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消费;(3)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游戏(play)。他将目的与手段的双重内在性定义为自足性,提出了自足论的游戏论。认为游戏是因自足而让人在整体上感到自由的活动。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仍然需要将竞技的目的与手段统一起来,寻找竞技的本质,而不是停留在双重本质或者多本质的阶段。

3竞技本质研究的焦点及其复杂性

众多学者根据自己对竞技的理解,提出了多种多样的竞技本质学说。身体活动不适合作为竞技的本质前文已有论述,故不再赘述。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游戏是竞技的本质还是属性?身体性是否包括动物的身体等问题。

3.1动物参与的竞技

在西方文化中,存在历史悠久的动物参与竞技的现象。他们称之为animal sports。主要分为3类:第1类是竞技中人们使用动物来实现运动的卓越,这样的项目有马术、赛马、马球等。第2类是竞技中人直接与动物展开竞争是测试自己的运动技能。这类项目包括狩猎、钓鱼、斗牛等。第3类是竞技中动物之间展开殊死的搏斗,或者通过竞争来区分动物的运动能力。这样的项目有斗鸡、斗狗等。斗鸡在菲律宾是如此的流行,以致于在某些地区还进行电视转播。斗鱼这个项目在泰国也是一个令人痴迷的观赏竞技项目。斗风筝,也就是说放风筝的时候尽力绞断对手的风筝线,在泰国、印度尼西亚还有马来西亚都十分流行。为了获胜甚至在风筝线上用胶水粘上玻璃碎屑。这里面很多竞技都不是人与人之间展开,而是动物之间的竞争。无可否认,“从体育的角度看,骑马是一项器械运动,就像赛车和滑雪一样:你的力量和灵活性可以通过马得到加强,马变成了可以训练和完善人的身体结构的一部分。骑马可以像足球训练一样把你累得精疲力竭”[25]。早期的赛马奖励和荣誉归马匹所有者的做法,说明这个项目是动物间的竞技,对人来说是一种游戏和娱乐。在西方的竞技哲学研究中,也存在大量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如何人道地对待参与竞技的动物是西方学者学术探讨的主要内容。

3.2竞技观赏与竞技参与

竞技与艺术类似,都存在作为观赏的一面和作为参与的一面。其中参与者主要是那些运动员、画家,而观众则构成了另外一部分内容。这个性质使得竞技与另一些社会活动,如外出就餐、会谈、宗教仪式、政治集会、科学研究等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增加了竞技本质研究的复杂性。即便如此,竞技项目与音乐表演和绘画相比,其最重要的内容仍然是参与[26]。与参加竞技项目的乐趣相比,观赏的乐趣是非根本性的。如果说最初我们更多强调竞技的参与,那么许多竞技项目发展到现在已经是提供一种观赏服务了。部分项目为了增强观赏性,不断对规则进行修订,如乒乓球直径的增加、排球颜色的改变、运动员服装方面的规定等等。缺乏长期的系统训练,许多竞技项目普通人都不能参与其中,因此对于竞技的概念是可以并且常常是从参与者的角度来考量的。

正是因为竞技可以从观赏与参与两个不同角度来观察,西方竞技社会学入门教材就声称:并非所有的竞技活动都包括实际的身体参与。很多人都是以观众、球迷的方式参与到竞技之中。有些通过观看电视转播,还有的阅读报纸等方式间接参与到竞技之中[27]。由于参与性竞技与观赏性竞技存在巨大差异,本文所研究的竞技只局限于参与性的竞技。

3.3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

竞技与游戏是两种无所不在的力量渗透于美国文化之中。它们是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建构,也是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地域、不同政见的人共享的文化。从本质上看,竞技有着如此多的含义,对竞技下定义是很困难的[28]。一些国家将动物之间的搏斗称为竞技,另外一些国家的学者则将研究的领域局限在人参加的身体活动领域。Benjamin[29]在《American Sports:From the age of Folk Games to the Age of Televised Sports》一书前言中写道:有大量的休闲活动我们都称之为竞技,但是作者仅仅研究了少数人的身体参加的比赛,这些比赛在一段时间内吸引了大量的观众,有组织机构来实施和强化各种规则,并且呈现高度专门化的特征。有些学者倾向于使用一个宏大的概念来指代一切体育活动,另一些则剖丝入缕,将竞技与玩耍、游戏、高水平竞技区分开来。由于缺乏语言环境,中国学者一方面将athletics等同与sport,另一方面将sport和sports混同,这些都成为识别竞技本质的障碍。有西方学者指出单数形式的sport可以被视为竞技项目、高水平竞技,甚至一些竞争性身体活动性游戏的统称[22]。这也使我们在借鉴西方研究成果时因为缺乏其文化背景对其所指的竞技产生误读。

3.4身体(身体性)活动

根据日本体育学术界的传统,他们认为“身体”表现着“人类”的含义,“身体性”一词与“人类性”一词意义接近,只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区分使用。因此当我们从参与的角度来看竞技时,主要指人类参与的竞技活动。竞技运动本身首先是一种身体活动,是通过身体动作进行的活动,并有其独特的运动形式。但是动物的游戏是自然游戏是精力过剩的产物,人的游戏是审美游戏是审美需要的产物。这也是“人类体育与动物游戏的分野”。我们在“看”和“玩”中体验愉悦,满足人们审美的需要。并且在当前的体育理论研究中,我们将身体活动限定为人类的身体活动(human movement),并且排除了非竞技、舞蹈、身体锻炼、游戏、玩耍之外的身体活动,只将sport、dance、exercise、games、play才归于我们专业的研究领域[30]。也就是说身体活动包括了许多的内容,如果不对身体活动进行界定的话,远远超出了大体育所能涵盖的范围。静态的身体活动,如阅读、听音乐、下象棋等我们通常不称其为竞技;动态的身体活动,如杂技、芭蕾、舞蹈等也更多归于身体艺术、表演艺术的范畴。还有许多属于人的本能的行为逐渐演变为物种特有的活动方式,如跑、攀爬、投掷、悬挂、击打等等。它们构成了人类工作、玩耍、舞蹈的基础。但是对于竞技、玩耍、游戏、舞蹈等专门化的动作来说,具有个体性的特征,甚至不同国家、不同地域其运动方式都存在差异。这些专门化的身体动作是精心设计的、是调整过的,是对物种动作的适应性调整[28]52。

身体活动是竞技的手段,通常那些调动大肌肉参与的活动方式才归入竞技,但是大肌肉参与的身体活动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某些运动项目因为身体活动性不足而争议不断。比如人们将登山视为竞技,却不将在山谷中徒步视为竞技。因为前者需要付出努力、需要有计划,甚至遇到危险。即使登山有时不需要特别的智慧和特殊的技巧,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成功登顶。对于在山谷中漫步来说,基本上没有人会失败,并且这个活动没有挑战性,不需要特殊技巧,甚至不需要特别努力。因此身体技术或者身体的努力程度是判断是或不是竞技的一个重要指标。

4从玩耍及游戏的角度看竞技的本质

4.1竞技源于玩耍(play)

许多学者赞同竞技是玩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制度化的玩耍(sports are instituationalized forms of play)。同时,玩耍也被视为戏剧、艺术、音乐等的内在驱动。荷兰历史学家豪伊津格[31]对于玩耍作为人类活动的驱动作用第一次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将玩耍做了如下解释:是自由的活动,独立于日常生活之外,也不是很严肃的活动,但却完全吸引了参与者。这种活动不产生物质的利益,人们也不能从参与中获得利润。根据固定的规则,它的发展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的边界。通过共同分享的秘密以及角色扮演等方式强调与世俗生活的区别,促进社会群体的形成。豪伊津格是玩耍理论的鼻祖,他认为玩耍是与日常生活相分离的,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截然不同。虽然不像工作那样生产产品,但是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因此有些人类学家就提出:玩耍是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共同参与的活动,不过是形式略有不同。

社会学家罗杰•凯洛易[32]进一步提炼了豪伊津格对玩耍的定义,提出玩耍有6方面重要的特征。这几个特征被广为引用,尤其是在研究竞技过程中。(1)玩耍是自由的,参与者可以自主选择参与的项目、参与的时间,自主参与其中。(2)与现实生活分离。主要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特征。通过场地划线、绳子、网、球洞等方式区别于日常生活。(3)结果的不确定性。结果是难以预测的,这是玩耍令人感到刺激的源泉。那些竞争性是重要因素的玩耍活动更是如此,要通过规则使比赛的双方势均力敌,这样才能保证比赛的公平,如果做不到公平竞争,那么玩耍也将不再是玩耍了。(4)非生产性。整个过程或者结果都不直接指向某种物质产品,其产品就是活动本身。(5)规则性,在整个过程中都有规则的约束。(6)玩耍有虚拟或者角色扮演的成分。

通过对玩耍特征的分析,可以更清楚看出竞技是源于玩耍。上述玩耍的特征都是一个统一连续体,统一连续体的一端玩耍的成分较多,另一端玩耍的成分较少。以自由特征为例:在竞技中通常有时间的限制,比如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间结束、持续多久等,竞技的参加者不能像玩耍的参加者那样随时退出比赛。正如从玩耍到游戏、再到竞技是统一连续体,而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类型,玩耍与竞技在上述6个特征方面的差别,更多体现为程度的差别而非截然不同(Daryl Siedentop著“Introduction to Physical Education,Fitness and Sport”)。

通过上述游戏与竞技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竞技是一种玩耍。但是竞技本身不一定好玩。可以想象有些竞技项目中某些要素只是存在,因此有些竞技项目中甚至不存在玩耍的成分,这样的竞技项目很难持续存在;各种情况表明,如果要想吸引人们参与某种竞技项目,项目中的游戏成分是必不可少的[33]。尤其是在许多学者的观念中,动物中也普遍存在玩耍,不过是人类将其发挥到了最大限度。玩耍的意义对于人类来说,是生命的一部分,是生活的意义本身。它提供了身体动作的优雅,心理的放松和人格的完善。在玩耍中人们体验到了高峰体验、流畅感觉,在玩耍中人们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和谐共存,成为持续发展的源泉。

需要说明的是,凯洛易建议我们可以根据自发性程度、秩序程度、规则化程度将玩耍视为一个统一连续体。连续体的一端是儿童的玩耍,通常表现为动荡的、欢快的、自发的、多样化的;连续体的另一端是成年人的竞技:算计的、服从于规则、人为设置、充满仪式[33]。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玩耍逐渐向成年人的游戏过渡。成年人竞技的这一端,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要不断练习、长期训练、充满仪式、有服装道具、需要技术和战术。这样的玩耍需要更加成熟的人参与,他们能够保持持久的参与动机。

成年人为了增加参与的乐趣,通常会为玩耍设置许多障碍,并在克服障碍的过程中获得愉悦。比如高尔夫球场就人为设置了水坑、沙丘、树木、灌木丛等。人们不断地从球场上寻找新的挑战,克服各种障碍。也正是这些人为设置的障碍,才使得高尔夫运动更有趣、更有挑战性,因为克服障碍而得分,使人们成功体验加倍。

4.2游戏(games)具有竞技的多种特征

与玩耍相对,游戏的目标则是外在于游戏本身的。如有人为了荣誉参加,有人为了获得身份或者地位参加,还有人是为了获得上述一切而参加。游戏与玩耍的另外一个区别在于游戏是由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规则支配的。作为游戏的参与者,必须遵守既定的规则。最后游戏与玩耍相比具有严肃性,因为取胜对于参加游戏的人来说至关重要。正是由于上述特征,游戏的参加者必须遵守规则制定的时间安排,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也正是由于结果的严肃性,许多参与者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用于赛前训练准备。因此Suits[34]将游戏定义为自愿参与并尝试克服人为设置障碍的活动。

纵观游戏的多种特征,人为设置的障碍是其主要特征。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人们增加了许多困难,使得实现目标的难度增加。但是人们却自愿接受这些使得效率降低的设置,如在高尔夫球中,人们用一个细细的球杆来击球,还要克服设置的各种地形障碍,事实上将球洞做得大一些、将球杆做得粗一些、球场弄得平一些,击球入洞将变得非常快速高效,甚至可以直接用手拿起球走到球洞将球放入其中。但是人们仍自愿选择有这么多障碍的比赛。拳击运动同样如此,其目标是将对手击倒在地10秒钟内不能爬起,最简单的办法是用武器击打对方头部。但是拳击比赛却要求双方都带上软的拳击手套,并且只能以规定的姿势或动作击打对手规定部位。这些人为设置的障碍就构成了游戏的规则。任何游戏都受一定的规则支配。起决定作用的规则限定了游戏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投球入篮筐是篮球的主要规则,决定了篮球与其他球类的最大不同。从属的、次要的规则,比如,篮筐的大小、篮板的高度、球场的大小、得分的计算方法等都可以变更,以增加或降低难度,使游戏适合特定的群体。排球运动同样存在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如将球从网上击到对方的场地或者令对方不能有效将球击回构成了排球项目的决定性规则。而球网的高度、场地的大小、球的大小、每方最多几次击球过网等都属于次要规则[33]。Edwards[35]58将游戏定义为:通过显示身体或者智力方面的能力,遵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规则,参与者有着外在的价值如名誉、被承认、影响力等因素的活动。Talamini和Page[36]视游戏为“规则性、竞争性,并且由技术、运气或者二者共同决定输赢的活动。”

Loy[22]将游戏界定为:任何形式的具有玩耍性质的竞争,竞争的结果由身体技巧、策略或者机遇三者的某一项或者三者的综合所决定。这个定义中蕴含了3层意思:首先游戏源于玩耍;其次,游戏中存在竞争;再次,3种因素决定游戏的结果。正是由于游戏的制胜因素取决于3个方面单独或者综合发挥作用,因此游戏包括玩耍中身体活动性都是非必需的,与此相对,竞技和高水平竞技则要求有身体活动的参与。

4.3竞技(sport)是身体活动性游戏

根据Suits[34]59的研究,当人们从玩耍移向竞技时,会发生以下一些变化:(1)活动不再从属于个人优先,并且活动的随意性降低。(2)活动的规则化程度越来越高,结构化的角色和位置关系以及与其相应的责任越来越占支配位置。(3)从严酷和充满压力的生活中解脱出来的感觉越来越不明显。(4)强调活动中个人的责任和动作的质量特征。(5)活动的结果不再直接指向活动本身,个人角色也逐渐扩展到集体或团体的角色。(6)目标多元化、复杂化,更多是与活动之外散发出来的价值相关。(7)因为活动变得越来越严肃,为了做好准备消耗了个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8)对身体和智力的强调超过了对新鲜感和个人兴趣的获得。前者越来越占据支配地位。由此可见,竞技是游戏中需要身体竞争的那部分。这种竞争可以是对手,或是时间,也可以是非人类的自然。

竞技与游戏都包含身体技术和策略的成分,那些主要依靠或者凭借运气、机遇成分取胜的游戏都不是竞技。即便竞技中也存在机遇,如天气的影响、球场的状况、球的不规则性等,但这些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总之,如果游戏中包含了很大程度的策略,而非身体技术成分的话,这些游戏不能归于竞技。这也是为什么棋、牌、麻将等不能归于竞技的主要原因。

卢申(Luschen)将竞技定义为位于工作和玩耍这个统一连续体之间的制度化的竞争性身体活动[37]。这个定义包含了两层内涵:(1)这些活动是身体性的,因此就排除了那些需要久坐的活动,如象棋、扑克、麻将等。(2)活动强调竞争性。也就是说竞技与玩耍、游戏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是竞技与游戏的最大的区别是身体活动。有些智力的游戏是不需要大肌肉活动的参与,而大肌肉活动是体育、竞技等必不可少的属性。规则性方面,竞技的组织化程度比游戏强、竞争性更强。游戏中的规则可以被改写,也可以不改,游戏参与者的一致意见可以修改或逾越规则。与游戏松散的规则相比,竞技的规则由专门负责竞技项目的权力组织或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竞技的过程和结果被明确地记录下来,最终成为文化时,游戏就演变成了竞技。

虽然游戏与竞技通常被相互替换使用,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竞技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游戏,但是竞技也可以从其他视角去解读。有些游戏是竞技,有些游戏不是竞技。(Some games are sport,but some games are not sport.)并非所有的游戏都是竞技,但是所有的竞技都是游戏[33]。举例来说,跑步这样的竞技项目很难被描述为play a game,但是也符合上述游戏的定义。竞争性是竞技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虽然在体育课上常常出现非竞争性的游戏这样的说法,但是这却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如果缺乏了竞争性,活动就不再是游戏了。

综上所述,世界上可以归于游戏的活动成千上万,但是许多游戏我们并不称其为竞技。新的游戏项目层出不穷,比如飞盘游戏,活动量很大,可以设置许多的规则,但是我们并没有称之为竞技。飞盘也逐渐演变为制度化的活动,比如出现了“终极飞盘”的项目,慢慢地完善了规则,形成了自身的传统。在逐渐制度化的过程中,飞盘可能从一个非正式的游戏演变为制度化的竞技。要想成为制度化的竞技,必须有共同遵守的标准规则、有主管机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并以此吸引、凝聚众多热心的参与者。

由于惯性思维的顽固,即使主张严格区分“体育”和“竞技”等术语的学者自己论述问题时,也常常无法准确区分这些词语,并且无法准确界定许多体育学科中体育的概念[23]。面对强大的习惯定势,我们常常会妥协,但是寻求真理也是科学研究的目的,将“竞技”与“体育”区分开来,分别寻找他们的本质,可使我们距离真理更加接近。

作为一种哲学观,本质主义历史悠久并且仍被普遍使用在科学研究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哲学研究功底和良好的逻辑素养,本质主义对体育、竞技本质的探讨,始终缺乏被普遍接受的局面。我们也承认后现代哲学对体育、竞技有着独到的见解,但是从本质主义的视角来对竞技的本质进行探讨,仍然是竞技基本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采用理性概括的方式,从玩耍和游戏的属性入手来探讨竞技的本质,以期回答竞技本质是什么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认为竞技源于玩耍,是逐渐规则化的游戏。游戏是竞技的本质,是竞技概念界定中临近的属概念。

在从游戏向竞技转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特征是规则性越来越强。规则可以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类,其中首要规则是规定了游戏如何进行,如何判断胜负等内容。次要的规则则是为了增加难度或者减小难度而设定。一但规则设定之后,所有的参与者都要共同遵守。为了强化规则的执行,规则的执行机构通常会随即设立起来。并且随着竞技的发展,与此相联系的传统逐渐变得丰富,最终形成了竞技项目的所谓文化内涵,这也成为了吸引人们参与其中的纽带。正是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原始的玩耍、游戏逐渐演变为现代的竞技。因此即便竞技项目类型繁多、特征各异,本质都是一种游戏。在探索竞技本质的过程中,发现诸如愉悦感是否为竞技必需、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为竞技、竞技是源于古代希腊还是源于19世纪欧洲、竞技的外延包括哪些内容等等都悬而未决。本文只是对竞技的临近属概念进行了分析,并没有过多涉及到竞技的本质属性(固有属性或特有属性)。但是竞技与其他类型的游戏相比,最大的差别是身体活动性。至于规则性、竞争性、娱乐性都是作为竞技本质的游戏的应有之义,对竞技下定义时无需强调。

简单地说,竞技就是身体活动性游戏。

参考文献:

[1] 王治河. 后现代主义辞典[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0.

[2] 张华庭,杨正云,赫文亭,等. 再论体育界的语言问题――后现代主义的语言哲学阐释(上)[J]. 体育文化导刊,2004(2):27-29.

[3] 张华庭,杨正云,赫文亭,等. 再论体育界的语言问题――后现代主义的语言哲学阐释(下)[J]. 体育文化导刊,2004(3):20-21.

[4] 于涛. 体育哲学[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27,31.

[5] 杨世长,爱新觉罗•溥筠,李象乾. 逻辑基础知识问答[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10.

[6] 刘峥,赵泽群,唐炎. 关于体育本质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J]. 体育学刊,2007,14(2):121-123.

[7] 周爱光. 体育本质的逻辑学思考[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33(2):19-21.

[8] 体育理论教材编写组. 体育理论[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6.

[9] 周爱光. 试论“竞技体育“的本质属性――从游戏论的观点出发[J]. 体育科学,1996,16(5):4-12.

[10] 林勇虎. 体育的社会学探索[M]. 吉林:万卷出版公司,2005:1.

[11] David B B,Lynn K W. Sociology[M]. 2nd ed.St Paul,M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88:475.

[12] 欧洲竞技[EB/OL]. ,2010-03-18.

[13] 周爱光. 对竞技运动本质的再认识[J]. 中国体育科技,1999,35(6):5-8.

[14] 肖林鹏. 竞技体育本质及发展逻辑[J]. 体育学刊,2004,11(6):1-3.

[15] Keating J W. Winning in sport and athletics[J]. Thought,1963(38):201-210.

[16] 笛姆. 竞技运动的本质与基础[M]. 福冈孝行,译.日本:政法大学出版局,1974:31.

[17] 托马斯. 竞技运动哲学[M]. 大桥道雄,译. 日本:不昧堂出版社,1992:20.

[18] 今村浩明. 竞技运动文化与人类[M]. 日本:大修馆出版社,1979:28.

[19] 路云亭. 竞技的本质[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6):461-464.

[20] 李力研. 论体育游戏――透析西方主要游戏理论的体育观[J].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5,21(3):1-5.

[21] 郭红卫. Sport考论[J]. 体育科学,2009,29(5):83-97.

[22] Stephen K F,Gail W. Sport and play: a textbook in the sociology of sport[M]. 3rd ed.Dubuque IA:Brown & Benchmark Publishers,1995:10-16.

[23] 谭华. 体育本质论[M]. 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78.

[24] 董虫草. 艺术与游戏[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207-208.

[25] 黛安娜•阿克曼[美]. 爱的自然史[M]. 张敏,译.广州:花城出版社,2008:250.

[26] William J M,Klaus V M. Philosophic inquiry in sport[M]. 2nd ed. Champaign:Human Kinetics,1995:415.

[27] Conrad C V,Steephen E S. The sociology of sport: an introduction[M]. 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3:3,156.

[28] Harold M B. Principle of physical education[M]. 3rd ed. Philadlphia:Lea & Febiger,1983,52,307.

[29] Benjamin G R. American sport:from the age of folk games to the age of televised sports[M]. 2nd ed. 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0:X.

[30] Kretchmar R S.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sport[M]. Champaign:Human kinetics,1994:207-208.

[31] Huizinga J. Homo Ludens:a study of the play element in culture[M]. Boston:Beacon Press,1955:13.

[32] Darly S. Introduction to physical education,fitness,and sport[M]. 3rd ed. California: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1998:94.

[33] Darly S. Introduction to physical education,fitness,and sport[M]. 4th ed. California: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2001:92-95.

[34] Bernar Suits. Grasshopper:games,life,and utopia.[M]. Boston:David R Godine,1978:38.

[35] Edowards H. Sociology of sport[M]. Homewood:Dorsey Press,1973:58-59.

篇7

关 键 词:民族传统体育;武术新定义;形式逻辑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1-0023-06

An analysi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and ways to

correct the new definition of Wushu

YANG Jian-ying,GUO Fu-mo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gzhou 310014,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basic theories about Wushu, firstly, in terms of formal logic and specific content, the authors dissected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new definition of Wushu which was given at the national level, and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s: in terms of form, the most prominent problem is the mixing up of “definition” and “concept”; in terms of specific content, major problems include inaccurate connotation definition, chaotic category relationship, neglecting traditional Wushu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extensions, igno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demarcation” and “division” etc. Aiming at the said problems, the authors corrected the new defin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according to requirements for concept definition by applying formal logic. Lastly, the authors formed two types of Wushu concepts from such two perspectives as “property definition” and “occurrence definition”.

Key words: traditional national sport;new definition of Wushu;formal logic

目前,国家层面使用的武术定义是2009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组织全国50余位专家在河南登封举办的“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上经充分讨论,在高度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该定义表述为“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相对以前的武术概念,新定义既取得了新突破,也产生了新问题。对此,学术界早有讨论。如新华社记者王俊璞[1-2]的《武术新定义融入中华文化内涵 新定义着重突出文化性》、《武术新定义诞生记》、乔熛等[3]的《武术新定义诞生 武术事业新时期》、周伟良[4]的《“武术”定义的新成果》等从不同角度对武术新定义取得的新进展和重大突破进行了总结。又如张显[5]的《质疑武术新定义》、黄文龙等[6]的《中国武术新定义辨析》、周伟良[7]的《武术概念新论》、卢元镇[8]的《中国武术竞技化的迷途与困境》等则从多方面论证了新定义存在的问题。

对于新定义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遵从,而应该客观地对待,形成既符合武术的客观实际,也符合形式逻辑界定概念的基本要求的更为准确的表述。对于新定义取得的新突破,以上学者已经总结得很全面,对于存在的问题,虽已有学者讨论,但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研究拟从概念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展开更为深入的剖析,并给予修正,以形成更为客观、严谨的武术概念。

1 武术新定义存在的问题剖析

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界定概念,必须牢牢把握两方面:其一,形式上,必须遵循形式逻辑下定义、表述概念的基本要求;其二,具体内容上,必须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尽量接近事物本质,全面、客观、准确地进行表述[9]。因此,对武术下定义、表述概念,首先要从形式上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范,其次必须由武术专业人群根据武术专业理论知识确定形式逻辑所规定的形式中的具体内容。武术新定义存在的问题正涉及形式和内容两方面。

1.1 武术新定义在形式上存在的问题

武术新定义在形式上存在的最明显问题是将“定义”与“概念”混淆,其他细节问题还包括没有弄清“划分”与“分解”的区别、将“交叉关系”视为“属种关系”等等。这里重点讨论前者,对于其他细节问题将穿插在接下来的具体内容中讨论。

“定义”与“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名词,两者的联系在于:定义是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之一,它揭示了概念的内涵;区别在于:定义仅揭示事物的内涵,而概念除了要揭示事物的内涵之外,还要运用划分的逻辑方法明确事物的外延。也就是说,定义仅仅是概念中的一方面,而非全部。

2009年7月于河南登封召开的“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所形成的成果“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到底是武术的定义,还是武术的概念?——该表述中既用“属加种差”的方法揭示了武术的内涵“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体育”,也用划分的方法明确了武术的外延“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这显然是武术的概念。如果仅仅是给武术下定义,表述为“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体育”即可,无需画蛇添足地加上“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冠名武术定义研讨会,却形成了武术概念,这是逻辑学方面出现的一个明显失误。改正方法有二:其一把新成果中相关武术外延的内容删掉,其二,把“武术定义研讨会”改为“武术概念研讨会”,把新成果“武术的定义”更正为“武术的概念”。

客观地讲,仅从形式上,新定义优点大于缺点,因为从大方向上该定义遵循了定义事物普遍采用的“属加种差”的逻辑方法,将武术的“属”确立为“传统体育”,将“种差”确立为“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只是在细节上有所疏忽,没有对定义与概念进行辨别。

1.2 武术新概念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1)内涵方面。

“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一般运用“定义”的逻辑方法揭示,常采用“属加种差”的方法。新概念将武术的内涵定义为“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体育”,从武术专业知识角度来看是否合适?

首先,作为内涵之一的“中华文化”既笼统,也不全面。形式逻辑要求给一个事物下定义时“定义项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语词”[9]27,“中华文化”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词语,它包括很多内容,难道都是武术的理论基础?另外,“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只是针对传统武术,对现代竞技武术显然不合适。以现代散打运动为例,撇开具体技术,仅从文化角度,它与西方拳击运动几乎没有区别。无论从训练过程中的强度、密度、运动量的控制、训练方法的选择、训练周期的安排,还是从训练和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场地器材服装的选择、比赛结果的判定,现代竞技散打和西方拳击运动一样,都是建构在具有明显西方文化特色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上的运动项目。确切地说,现代散打运动更多的是以西方文化为理论基础,而非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如果将“中华文化”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无疑将把现代竞技武术主要分支的现代散打运动排除在外。因此,表述为“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不全面。

其次,作为内涵之二的“技击方法”并不是所有武术内容的内涵,不能反映中华武术的新发展。对于传统武术而言,用“技击方法”还勉强说得过去,因为各拳种的绝大多数动作都是围绕技击方法而形成的。对于现代散打运动而言,这种表述也十分贴切,因为其每一动作都是“技击方法”。但是,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竞技体育领域,现代竞技武术套路属于难美表现类运动项目,它是武术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从技击术领域质变到艺术领域的一个新分支,其具体动作仅仅具有象征性技击含义,早已失去了技击价值。用戴国斌[10]的话说,套路和散打是“两种不同的运动形态,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编码和解码系统”。可以肯定地说,用这种套路动作与技击对抗,每战必败。因此,竞技武术套路中的动作根本就不是技击方法。如果把“技击方法”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现代竞技武术套路无疑将被排除在外。另外,被武术管理中心确定为第130个拳种的木兰拳,其中基本没有多少技击方法,难道也将其排除在外?显然,以“技击方法”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等于否定了武术现代化发展的主要成果——现代竞技武术套路及其他新内容,不能全面地反映武术全貌。

最后,作为新定义之属概念的“传统体育”与武术不是属种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传统体育”是否属于“武术”?也就是说,是否所有的武术内容都包含在“传统体育”之中?仅仅对现代竞技武术而言,还勉强说得过去。因为可以称现代竞技武术为现代体育,因为它融入了太多的现代元素,是传统武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可以称其为传统体育,尽管它融入了很多现代元素,但仍蕴含着一些中国文化的传统。称其为现代体育,是相对传统武术而言,称其为传统体育,是相对外来体育项目而言。因此,称现代竞技武术为传统体育,虽然不是很恰当,但尚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传统武术而言,问题就大了,因为传统武术根本就不属于体育,更不用说属于传统体育了。以传统武术中徒手技法为例,其中不乏二龙戏珠、海底撩阴、双峰贯耳、脑后摘盔等致命的技击招法,这些是现代体育规则所能容忍的吗?以武术中的器械为例,只是到了近几十年才改为目前这种样子,之前刀剑都是有重量并且开刃的武器。1958年时任国家体委运动司司长李梦华为贯彻国家层面发展武术“淡化技击”指导思想,而在一次简短的报告中说:“即便是练习枪刀剑棍,也不应该理解为战斗武器,而应理解为运动器械。”[11]他之所以这样强调,正说明当时人们仍把武术器械理解为战斗武器。追寻童年习武之初的记忆,有位曾参加对日寇白刃战的老武术家向我们讲解刀应该如何用力才能够快速刺入人体,刺入之后应该如何用力才能够既迅速拔出又让对方立刻毙命的技巧。这种技巧显然是武术中的刀术技法,但是,如果将其归为体育,恐怕既有悖常理,也难以被人们接受。程大力[12]将“真正的武术”界定为“杀人术”、“杀人艺术”或“艺术杀人”,可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客观地讲,无论武术徒手技法还是器械技法,长期以来都是自卫应敌的技术,只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体育化发展的趋向,有些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竞技运动,有些发展成为人们健身的手段而已。

在体育界,卢元镇、张洪潭等名家都极力反对把武术归属于体育。卢元镇[8]指出“中国武术是一个多元化的文化丛体,它以多个触角与哲学、军事、教育、医学、养生、竞技、娱乐、休闲、民俗等相关联,具有跨领域、跨学科、跨人群的性质,它不仅仅属于体育,体育部门对它的定义只能算是其中一家之言。”有学者引用张洪潭[5]的观点指出“武术与体育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在武术界,邱丕相[13]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曾提出质疑:“难道由于武术归体育部门来管,它只带有体育属性吗?诚然不能!从广义上说,武术的定义并不是体育能够涵盖的。”在其新近再版的专著《武术初阶》中又强调“武术在古代并不是作为体育形态出现的,武术作为一种社会形态,首先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技击术,从严格意义上武术广泛的功能和社会价值,体育尚不能涵盖它的全部。”[14]李印东[15]在其博士论文专著《武术释义》中也以图示的方法说明“武术和体育的逻辑关系不是属种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如果以体育涵盖整个武术,显然有悖常理,既不符合武术界的认识,也不符合体育界的认识。另外,随着武术的发展,目前很多内容跨入舞台艺术领域,成为“演艺武术”,这些恐怕“传统体育”也难以涵盖。应该说,中国的传统体育包括拔河、跳绳、秋千、风筝、毽球、导引养生术等很多方面的内容,而武术的主体原本是如何克敌制胜的技击术,只是有一部分内容具有了体育化发展的趋向,成为健身术和竞技运动,并逐渐成为当今武术的主流而已,武术与“传统体育”是上述逻辑学中所列举的第4类——交叉关系,而非下属关系。“传统体育”不能涵盖整个武术,所以将其作为武术的上属概念,显然是犯了逻辑学方面的错误。

2)外延方面。

划分是“把一类事物分成许多小类,或把一个属分成几个种”,而分解则是“把一个具体事物分成许多部分”[9]60。例如,我们对“树”进行分类时,可以分为针叶树、阔叶树,而绝不能分为树根、树干、树枝、树叶等组成部分,前者是划分,后者是分解。分解后的部分不一定具有整体的属性,而划分之后的小类都具有原事物的属性[16]。新概念中将武术按照“主要运动形式”划分为“套路、格斗、功法”3大类,是否合适?

对现代竞技武术而言,无疑套路、格斗、功法是将武术划分之后的3类内容。因为在现代竞技武术领域首先得到开展的是竞技武术套路(20世纪50年代后期),然后是竞技武术散打(1979年试点,1989年成为正式竞赛项目),最后是竞技武术功法(2004年始第1届武术功力比赛),这3块内容相互独立,所以可以将现代竞技武术划分为套路、格斗、功法3类。然而,对于广泛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武术,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温力[17]曾将武术传统的训练体系提炼为从基本功、套路,到拆手、喂手、对抗性练习、实战的训练过程。程大力[18]将拳种流派下面的内容概括为“有各自不同风格和内容的基本功、功法、内功、若干拳术套路、若干器械套路、拳术和器械的拆单练习、拳术和器械的对抗练习等等。”周伟良[19]从很多拳种中总结归纳出“以拳法为诸艺之源,以套路为入门之法,最终以‘既得艺,必试敌’即由招至化这样一个‘不离日用’的基本习武程序。”在绝大多数传统武术拳种的技术训练体系中,基本功、套路(单练、对练)、拆招、喂手、散手、实战等,构成了一个有机技术体系,套路、格斗、功法仅仅是这个技术体系中的3个环节,而非3类。如果对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武术进行分类,可以按拳种分为少林拳、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等不同拳种,也可以按地域分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不同地域的武术,还可以把每个拳种横向切开,划分为徒手和持械两类,但是绝对不能划分为基本功、套路、拆招、实战等。因为前3种划分之后的每一小类都具有武术的本质属性,可以单独成类,而后者只是列举了每个拳种的技术环节,每个环节不一定具有武术的本质属性(如武术中的踢腿、劈叉、下腰、翻腰、站桩、举石锁等一些功法练习只是武术技击的辅手段,根本不具有技击含义),这显然是分解。

形式逻辑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是划分,而非分解,将武术概念的外延表述为“套路、格斗、功法”仅适合官方开展的现代竞技武术,不适合在民间广泛流传的传统武术。如果上述武术新概念仅仅是针对现代竞技武术没有问题,如果也涵盖传统武术,那将犯混淆“划分”与“分解”的逻辑错误。

2 按照形式逻辑表述概念的要求对武术新概念的修正

2.1 对内涵的修正

由于揭示概念内涵逻辑方法是定义,而定义一般采用“属+种差”的方法,所以,首先应该确立武术的属概念,在此基础上再界定相应的种差。

既然传统体育与武术是交叉关系,不是属种关系,不能涵盖所有的武术内容,那么就应该选取更大能够涵盖武术整体的属概念。经反复推敲,“人体运动文化”是一个合适的选择。由于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层面一直把武术定位于体育领域的技术层面,由此导致了本来作为一个“多元化的文化丛体”[8]的武术失去了很多文化特色。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层面把文化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武术界很多学者也开始从文化角度重新认识武术,武术的文化景观得以重现。邱丕相[14]13在《武术初阶》的序言中总结道:“我们不能仅仅将武术作为一项技术来认识,也不应把它只看作强身健体的手段,更不能只从防身自卫去考虑。应该说,这些认识都没错,但是不全面,站得不够高,看得不够远”;“中国武术是以身体动作诠释中国文化的生动载体,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与教育资源。”站在文化的高度从人文学科的视角重新认识武术,是研究武术和发展武术的制高点,由此而言,可以将武术归属于“人体运动文化”。人体运动文化既包括舞蹈、杂技,也包括体育、技击术,是一个涵盖面更广的属概念。目前的武术既有一部分仍属于技击术范畴,也有一部分发展成了体育运动,还有一部分跨入了艺术领域,只有“人体运动文化”才能涵盖这么庞大复杂的文化现象。因此,将武术的属概念确立为“人体运动文化”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鉴于新概念中“以中华文化为基础”既笼统含混,也不能涵盖基本丧失中国文化特色的现代武术散打等内容,所以建议将其直接拿掉。但是,拿掉之后,又将出现涵盖面过宽的逻辑问题,势必把国外武技也包括进来。因此,还必须加以限定。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只需在其属概念加上“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修饰语即可。因为尽管现代散打丧失了众多中国文化特色,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它是由中华民族创造的。而且“由中华民族创造的”语义明了,清晰易懂。因此武术的属概念可以限定为“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

属概念确定之后,就要确定种差,即武术不同于“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这个“属”中其他种类的事物的属性。对种差的确立,既可以从武术的性质角度出发,也可以从武术形成发展的角度出发,下面分别论证。

武术新概念之内涵“技击方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忽视了武术的新发展,把竞技武术套路等内容排除在外。为了把这些内容涵盖进来,可以将“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修正为“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首先,对于竞技武术套路中的动作而言,虽然失去了技击价值,不再是技击方法,但是,这些动作毕竟由技击动作演化而来,大部分还保留着象征性的技击含义,所以可以称其为“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又由于竞技武术套路中还有少数动作根本没有技击含义,所以直接称“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内容”过于绝对,加上“主要”二字,称“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更为恰当。其次,如此修正,也涵盖了现代竞技武术散打和传统武术。因为现代散打技术体系中的每个动作都是实实在在的技击方法,都已经是技击方法了难道还没有技击含义?无可否认,这些技击方法肯定是“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传统武术亦然。因此,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作为武术概念内涵的种差,基本能够涵盖所有的武术内容,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有学者可能质疑:概念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技击是武术的本质属性,将概念内涵的种差修改为“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是否会扩大武术的本质?形式逻辑教材在讲解事物的属性时说:事物有很多属性,其中有些是特有属性,有些是偶有属性,特有属性又包括本质属性和固有属性[9]15-16。而界定概念只须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即可,不一定必须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因为界定一个事物,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选取不同的属,由此也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种差。例如,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认识武术时,武术与书法、绘画、舞蹈、戏曲、杂技以及其他民族传统体育的种差就是“武术主要由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组成”。而如果从世界技击术的范围来认识武术,武术与世界其他国家武技的种差就是“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具有技术多元、内外兼修、形神兼备、诗意审美等的中华文化特色”。从不同角度出发,事物的特有属性是多元的,而本质属性则是相对固定单一的。鉴于形式逻辑界定概念的要求,此处没有必要一定揭示武术最本质的属性,只须揭示与相应的属概念相对应特有属性即可,而“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正是武术相对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其他人体运动文化的种差。

综上所述,武术的新定义可以表述为:“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

以上定义是“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作为种差的定义”,属于“性质定义”[20]。形式逻辑告诉我们,“一类事物的种差,可以是这类事物现有的属性,也可以是这类事物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情况”,“用事物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情况作为种差的定义”[9]46称为发生定义。对于武术而言,也可以根据现有武术内容的历史形成过程进行定义。现有的武术内容,无论是保持着原有技击本质的隶属于技击术范畴的武术,还是经健身化、竞技化发展之后跨入体育领域的武术,或是进军艺术领域的演艺类武术,都是在技击的基础上,围绕技击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技击是各类各色的武术内容的本源和核心。长期以来,针对竞技武术套路对武术技击特点的淡化,武术界很多学者曾展开激烈争论,但是,强化技击特点也好,淡化技击特点也罢,都没有离开技击,都说明竞技武术套路与技击的内在联系,是在技击动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武术现有的各类各色的内容都是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也可以从“形成过程”的角度,将“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作为种差,将武术“发生定义”表述为“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人体运动文化”。

2.2 对外延的修正

前面已经论证了将武术概念的外延表述为“套路、格斗、功法”,混淆了“划分”与“分解”,仅考虑官方开展的竞技武术,没有兼顾广泛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武术。而“武术不仅仅属于体育,更不仅仅属于竞技体育,尤其不属于行政垄断体制管制下的、以‘金牌至上’为理念的竞技体育”[8],所以,应该突破竞技体育的思维限定,改变单纯从竞技武术出发考虑问题的单一思维模式,着眼于武术的整体全局,界定包含所有武术内容的新概念,这样才既符合武术发展的实际,也符合武术主管部门新近提出的“大武术观”。

把武术分成几个小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多种划分。例如:根据文化学方面赖以构建的理论基础,可粗略地划分为传统武术、竞技武术;根据活动人群,可大体分为学校武术、大众武术、专业武术;根据技术风格,可划分为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少林拳等不同拳种;根据形成的地域,可分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的武术等等。但是,这些都不是完全遵循形式逻辑的严格意义上的“划分”。形式逻辑对划分事物有严格的要求,既不能子项兼容,也必须穷尽母项,还应按照同一标准。以上显然难以满足这么苛刻的划分条件。

翻阅各种武术资料,发现老一辈武术家蔡龙云[21]1在表述武术概念时曾采用“徒手或器械”的分类方法,邱丕相[14]13在《武术初阶》中介绍武术“原本”时将其称为“徒手或手持武器用于搏杀格斗的方法与技艺”,也采用了“徒手或手持武器”的划分方法。从逻辑学角度,将武术划分为“徒手”、“持械”,应该没有逻辑问题。

首先,这种分法是“划分”而非“分解”。无论是徒手技击、徒手演练,还是持械技击、持械演练,都具有武术的特有属性——技击,其主要组成动作都具有技击含义。以形意拳的徒手练习为例,其中包括三体式(站桩)、五行拳(单势)、十二形(组合)、杂式捶(单练套路)、安身炮(对练套路)、形意散手等组成部分,基本上包括了武术技击的全息影像。即使竞技武术领域的长拳套路,其动作虽失去了技击价值但也大多基本保持着象征性的技击含义。武术器械中,以温力[22]著《六合大枪》为例,其中介绍的枪术既包括拦枪、拿枪、劈枪、挑枪、拨枪、闯扎枪、穿指挑枪等单势对扎技法,也包括六路单练套路,还包括四路对扎套路,这些技法都可以拆开实战,可以说,这套枪法同徒手拳种一样,也基本包括了武术的全息影像。其他很多武术器械也都如此。即使现代竞技武术中的花枪套路,其大部分动作也保留着象征性的技击含义。因此,把武术分为徒手和持械,绝非将其肢解之后的组成部分,而是将其划分之后的两大类内容。

其次,这种划分不存在子项兼容、未穷尽母项、未按同一划分标准等逻辑问题。将武术划分为徒手技术和持械技术,属于划分中最特别的“二分法”,两者之间既没有相互交叉的内容,也是按照一个而非两个标准进行的划分,同时也涵盖了武术的所有内容,穷尽了武术这个母项,因此,从形式逻辑划分事物的角度,不存在任何问题。

按照运动形式将武术划分为徒手和持械,以此作为武术概念的外延,可以解决将武术划分为套路、格斗、功法带来的逻辑混乱问题,应该是一个比较科学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王俊璞. 武术新定义融入中华文化内涵 新定义着重突出文化性[EB/OL]. http://.cn/o/

2009-07-11/21504477185.shtml,新华网,2009-07-11.

[2] 王俊璞. 武术新定义诞生记[J]. 中华武术,2009(8):30-35.

[3] 乔熛,乔晓芸. 武术新定义诞生 武术事业新时期[J]. 少林与太极,2009(9):7-8.

[4] 周伟良. “武术”定义的新成果[J]. 中华武术,2009(8):31-34.

[5] 张显. 质疑武术新定义[J]. 体育学刊,2011,18(6):12-15.

[6] 黄文龙,屈国锋,王建华. 中国武术新定义辨析[J].搏击·武术科学,2011,8(3):13-15.

[7] 周伟良. 武术概念新论[J].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1):10-13.

[8] 卢元镇. 中国武术竞技化的迷途与困境[J]. 搏击·武术科学,2010,7(3):1-2.

[9] 金岳霖. 形式逻辑[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 戴国斌. 武术:身体的文化[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1:202.

[11] 苏晓晴,李一平,施文忠. 试论时期中国武术发展的特征[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33(6):29-32.

[12] 程大力. 中国武术文化发展大战略:保护与改革[J]. 体育文化导刊,2005(1):21-25.

[13] 邱丕相. 对武术概念的辨析与再认识[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7,21(2):7-10.

[14] 邱丕相. 武术初阶[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2:13-15.

[15] 李印东. 武术释义——武术本质及功能价值体系阐释[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37.

[16] 张起建. 新编形式逻辑[M]. 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81.

[17] 温力. 武术传统技术体系和训练体系的形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7,31(2):13-17.

[18] 程大力. 中国武术文化发展大战略:保护与改革[J]. 体育文化导刊,2005(2):16-20.

[19] 周伟良. 行健放歌——传统武术训练理论的文化诠释[M]. 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5:74-86.

[20] 连丽霞. 形式逻辑简明教程[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38.

篇8

关键词:体育,唯物辨证法,和谐社会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渐的提高, 余暇时间的增多, 必然引起生活方式的变化。体育已经为人们不可缺少的文化生活内容。在现代体育的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体育给人们带来快乐和健康、欢乐与自信,但是体育运动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例如球场暴力.兴奋剂等。这些问题都是体育哲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以哲学的视角来审视。

体育的发展和演变,与辨证哲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辨证哲学不仅可对体育进行具体的研究,同时它还能给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7]。而体育运动更是离不开辨证哲学的积极指导,正是辨证哲学认为物质世界的运动和发展受到对立统一规律的支配,而用这个规律可以去解释体育运动中丰富多彩的变化和发展,以及对体育运动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从而也就能够得到更多的启示。唯物辩证法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当然也适用与于体育运动,在体育的演变过程中,体育自身内部矛盾既是基本矛盾,又是一个既统一又斗争的矛盾运动过程,它也是推动体育演变的主要动力[8]。虽然体育内部矛盾是体育的基本矛盾,但它同时又与体育周围外部矛盾相互作用,从而不断推动体育运动由初创时期的低级阶段发展到创新与攀登高峰时期,并向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我们必须深刻的掌握对立统一规律这一体系的实质和核心,才能够真正的从哲学的视角去深入分析和研究体育运动。我们只有用辩证的视角看待体育,才能使体育运动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1用辩证的视角看体育概念

体育的概念是世界各国学者多年来一直倍受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但迄今为止并无定论。正如恩格所说:“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体育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也是时代产物,概念的争论必伴随着一场“术语的革命”。用辩证的观点展述体育概念的研究和界定,是认识体育现象的本质,揭示体育发展的规律,建立体育科学体系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有利于国际间的体育学术交流。

1.1 体育概念的历史发展及其演变

体育概念萌发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古希腊就有竞技和“Gymnastics”等术语。“Gymnastics”中文翻为“体操”一词,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在公元前10世纪前后已广泛使用。直到中世纪晚期至18世纪中叶以前,欧洲各国所通行的体育概念和古希腊大体上是相同的。18世纪中叶以后,体育也随着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而在西欧蓬勃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体育术语及其概念也出现了新的发展势头。“体育”一词,源于法语edcationphysical( 身体教育)。此后,德国近代学校体育的先驱们也在许多文章中多次提到 “体育”、“身体运动”和“身体教育”等名词术语,不但体现了近代体育的实质,也对后世纪如何使用“体育”这个概念产生了深远的启迪作用。直到今天体育一词定义为广义体育和狭义体育;所谓广义体育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2 ] 。狭义体育是“通过身体活动,增强体质,传授锻炼身体的知识、技能、技术,培养道德和意志品质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过程”[ 2 ] 。总之,体育概念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连续演变过程。

1.2 从体育历史的发展看“体育”概念

从的辩证哲学的角度上看,实践总是早于理论,体育的实践总是先于“体育”概念。体育的原始形式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到奴隶社会才形成近似于“体育”的概念。因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有一个过程,要认识事物的本质才能形成概念的事实说明,所以对“体育”概念的规范界定应从体育实际出发,离开客观实际去探讨“体育”概念是不行的。历史上体育及其概念的内涵从来都是与时俱进的,不仅只是增强体质,而且也是着眼于身、心两个方面的教育。体育从来都是以内部的动力(即内因)加上适应国家、民族的需要外部动力(亦外因)相协调的发展。

1.3从体育的本质特征看“体育”概念

从辩证哲学的角度上看,体育的本质特征是认识体育的核心。但国内外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体育本质的教育观。另一种是体育文化观[3]。随着人们对体育特征由教育观逐渐向文化观的两种不同争论中,可以透过体育的本质特征去辩证看体育概念发展, 也是一个与时俱进发展的趋势。

2用辨证的视角看体育的结构

结构是事物组合和存在的形式 ,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属性。哲学的观点告诉我们 ,宇宙间的任何系统都是由许多子系统组成,体育的结构与分类也是如此,目前对体育的结构与分类存在不同争论,有人认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并列 ,一起组成群众体育 ,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并列;有人认为三者是同一层次[1]。,前者突出竞技体育的地位 ,而后者虽是折中的态度 ,但也没有很好的理清三者的关系。要了解三者的真正关系就要用发展的眼光聚焦三者的独特结构和功能。今天就具体的谈一谈。

2.1  学校体育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 ,它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学校体育主要包括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学校课余训练。(1)体育教学是在体育课上让学生掌握运动技能教学过程,在学习运动技能的过程中增强了学生的体质 ,提高了学生的机能水平。论文参考。教学任务一般都在课堂上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2)课外体育锻炼最主要的目的是增强学生的体质 ,提高学生的机能水平。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 h ,改善学生的身体素质。这个任务主要由课外体育锻炼来完成。它的活动形式有早操,课间操、“大课间体育活动”、班级体育锻炼、体育节和节假日体育。(3)学校课余训练是“利用课余时间,体育教师对部分在体育方面有一定天赋和才能的学生进行有目的系统的训练 ,增强他们的体质 ,不断提高技能水平 ,不断提高专项运动成绩 ,为培养业余体育运动员而专门组织的一种教育过程”[4] 。这种教育过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业余体育运动员 ,在中、小学体育比赛中获得好成绩与名次,发现优秀的运动员苗子 ,将其选送到各种运动员训练基地 如体校 ,。到了训练基地再进行筛选 , ,逐渐组成一支高水平的体育运动健儿 ,逐步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选拔模式。这个过程是我国整个竞技体育的初级阶段 ,竞技体育的高水平运动员大部分都是从学校课余训练萌芽开始,而那些没有选送到训练基地的队员与学校的其他学生一起进入更高一级的学校深造 ,有些业余运动员成为体育专业的学生 ,将来成为体育教师 ,还有部分学生进入社会。继续参加体育活动,融入社会体育人群中。

由此可见 ,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可以看出,三者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而且又是相互促进的。学校体育是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前提。学校课余训练的运动员有 3 个走向 ,一部分向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发展,一部分将成为社会体育成员 ,最后部分将成为学校体育工作者,担当着继续培养体育人才的重任。

2.2  社会体育

社会体育是指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之外所有社会成员的体育活动。社会体育的活动目的是多元化的 ,例如娱乐、健身、交流等 ,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主要目的。活动形式有两种 ,一是集体型的体育活动 ,另一种是个人型的体育活动。集体型体育活动有家庭体育、社区体育等。社会体育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参加对象广泛性。参加对象有老年人、中年人和青少年 ,有男性和女性 , 2; 锻炼内容多样性。民族性、文艺性、娱乐性等等; 3锻炼时间的业余性、延长化、随机性更为明显; 4 体育意识增强性。随着“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幸福一辈子”的观念深入人心 ,人们参加锻炼的要求更加迫切,更为广泛; 5 机制转变性,在经济因素将逐渐渗透和参与人们的锻炼过程中,社会体育将逐步实现由福利型向消费型转变。论文参考。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社会体育是我国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体育继续的“加油站”,是体育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成分之一。社会体育为广大群众离开学校以后 ,继续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2。3  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是在全面提高运动员的技能水平 ,并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发挥人体的运动能力,“甚至在运动训练和运动比赛中使最强健的机体系统频临一朝崩溃的边缘 ,当局者在所不辞[5]”。竞技体育的主要形式是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从学校体育朝着3个不同的方向发展来看,逐步形成相应的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以及学校体育师资。第1个方向是由学校体育的普通学生和部分学校课余训练的学生成为社会体育成员 ,社会体育的成员的形成相似于一个倒三角形。第2个方向是学校课余训练的部分优秀的运动员向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发展 ,它的发展形式是“金字塔”型[6]。成绩较差的运动员逐渐被淘汰 ,优秀的运动员逐渐被选。第3个方向是部分学校体育的学生通过体育专业的学习 ,将成为学校体育的体育教师 ,从而为体育教育事业服务。

总之,我们用哲学的视角可以看出,体育结构是体育的表现形式。体育结构由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 3 部分组成。它们的关系是学校体育是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学校体育也是体育师资的培养途径之一。社会体育是学校体育的继续 ,是学校体育的发展的总趋势。竞技体育是学校体育的发展 ,是学校体育的重要方向。3个部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使体育结构的构成即是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统一体。

3用辨证的视角看待体育中的问题。

现代的体育可以增强人体体质、促进健康、健全体格,促进人们心理、生理、个性发展, 使之奋勇向上, 坚韧顽强; 提高机体对内外环境适应力和抗病力等作用。如果我们用辨证的观点去分析体育,你也会发现它的不足和问题。

3.1体育与人的关系问题。

体育与人的关系问题涉及到体育的本质、体育的功能、体育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因为体育的主体是人, 正是由于人的参与活动,体育才能倍受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我们也要看到体育给队员们带来的精神压力,特别在重大比赛前后,引起生物钟的变化甚至引起精神错乱。论文参考。另外队员们的伤病也是一个不可回避话题,它们一直伴随着队员成长、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只有站在辨证的高度,客观冷静分析矛盾的存在,重视和加强体育与人的关系研究,才能更好解决问题

3,2体育中的热点问题

从哲学论中可以明白,任何事情都有主次之分。体育中的问题很受人们关注,最为热点的是:1“兴奋剂”事件,是困绕体育运动永恒话题,不仅影响队员健康,而且造成比赛的不公性,使体育比赛失去健康发展的轨道。2球场暴力事件,进几年来球场暴力事件仍层出不穷,无论是赛场暴力还是观众暴力,都会造成流血事件,甚至上千人失去性命。3“吹黑哨”事件,它是违反体育公平、公正执法道德的不良行为,给队员和观众造成不良的后果,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分清主次,用辨证的思维,用发展的眼光去对待体育中的每一个问题,找到解决的最佳方案。

结论:

辨证哲学思想时时刻刻引领体育运动历史演变进程的航船,只有牢牢地掌握辨证哲学基本原理的武器,从哲学的视角,用最科学的方法,去分析体育运动的历程中的变化,讨论其未来发展,才能够真正地理解体育运动,解决好体育中产生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体育运动事业的飞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洪潭. 体育之理论结构新解 续一 [J ].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7

[2]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 体育概论 [M] .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

社,1994 :18~19

[3]林笑峰.健身与体育[J] . 体育学刊,19952

[4]金钦昌.学校体育学[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

[5]张洪潭. 体育之理论结构新解 续二[ J] .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7 4

[6]韩 丹.论中国体育:一分为三[J ]. 体育与科学,1999 2

[7]龙天启,李献祥著.体育哲学「M].北京:北京体育学院.1987.1第82页

[8]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3

篇9

关键词: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思考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运动训练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它的创立、发展和深化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竞技运动水平的不断突进和提高。一门成熟的学科,必有一套规范的学科名词和成熟理论作支撑。以过家兴教授为主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努力工作,终于完成了我国第一本《运动训练学》专著,该专著的问世标志着中国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到现在只有25年的历史,而世界上第一本内容体系较为完整的运动训练学专著《训练学》诞生于1969年,可见运动训练学还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其中的许多问题尚待人们进一步探索,但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一些分歧,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竞技体育理论的深入研究。因此,我们在此就对竞技能力的定义、同一性、差异性及构成要素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以期为完善竞技体育理论体系及运动训练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以竞技能力构成要素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方法对竞技能力构成要素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与论述。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竞技能力的演变。在我国运动训练学理论发展的早期阶段,曾经使用“训练水平”替代“竞技能力”来描述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的本领,但在训练实践中,训练水平这一概念有时也用它来指代“运动员所达到的竞技水平”、“教练员组织训练工作水平”、“运动员所具有的运动能力”等,存在着一定用词混乱的现象,可以说,训练水平是一个多义词。而训练水平是指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所达到的竞技能力的水平,反映着训练中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发展程度。竞技能力的含义则专一而明确。当训练水平被用于表达运动员的训练状态时,则比竞技能力这一概念更为具体地表述所达到的程度。1984年田麦久教授首次对“竞技能力”这一概念的科学涵义及其在运动训练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进行了探讨。随后,体育界广大理论工作者和教练员开始逐步使用。1986年我国第一部全国体育院系统编教材《运动训练学》中,使用了“竞技能力”这一概念,标志着竞技能力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走向了深入和普及。

(二)竞技能力的定义。竞技能力的定义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分歧和不同的见解,目前广泛使用的定义多集中于“参加比赛”而剔除“参加训练”的表述。“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有效地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本领,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的综合。1994年版的《运动员竞技能力模型与选材标准》、1998年版的《项群训练理论》均引用了此种概念。下定义的规则中“定义项不能包括含糊不清的概念和隐喻的词语”,“有效地”这种含糊不清的词是欠妥当的。在1988年版的《运动训练科学化探索》、1994年版的《运动员竞技能力模型与选材标准》和1998年版的《项群训练理论》中均把“有效地”去掉了,将“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能力。

而“竞技能力”中“竞”是“竞争、竞赛”之意,“竞技”是指“体育竞赛”,“能力”是指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所以,竞技能力是表现在“体育竞赛”中的能力。训练学家徐本力教授认为“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为在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所必须具备的运动能力,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心理能力和思想作风能力的综合体;张洪潭教授对“竞技能力”的定义是运动员在先天因素基础上及后天因素作用下通过专门训练而积聚的参赛夺标的主观条件。2000年体育院校通用教材《运动训练学》对“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的参赛能力。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郑念军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将竞技能力系统定义为: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的身体形态、技能、素质、技战术等组成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实现竞技能力状态转移而表现出一定训练和参赛能力的有机体。田麦久教授在《我国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新发展》中指出,对概念下定义时,应遵循“中性定义”的原则,不能对所定义的概念持有“理想的期望”。显然,徐本力和张洪潭所下的定义中“取得优异成绩”、“参赛夺标”是不适合的。

(三)竞技能力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运动训练方法是为提高竞技能力而采用的途径和办法,要提高什么样的竞技能力,就应有什么样的运动训练方法。1986年过家兴教授等人提出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是“体能、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到1990年徐本力又提出了“体能、技能、战术能力、智能、心理能力和思想作风能力”的观点,2000年田麦久主编的《运动训练学》中提到竞技能力构成要素为“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但这些运动训练方法中,除比赛训练法这种综合提高各种能力的方法外,没有专门提高运动智能的方法。循环训练法还能提高对抗能力,而对抗能力不在五种竞技能力中。所以,有必要对竞技能力构成要素进行梳理,这样在运动训练中要提高某种竞技能力才能采用相应的运动训练方法。

1、竞技能力的同一性。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个体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形式的赛场上所展示的综合素养,身体练习是竞技能力的基本特征。因此,从事以身体练习为主要形式的运动员个体必须具备身体能力,没有身体能力,竞技能力将无从谈起。以前常听说搞体育的是“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从侧面也反映了要想从事体育活动,四肢一定要发达,要具备一定的身体能力。身体能力是其他竞技能力的基础,在很多项目中还起到了主导作用。

完成体育动作需要有方法,这种方法即是技术。技术是体育的核心,不学技术可能会取得一定的成绩,比如跑步,但要想取得更好的成绩,必须要经过多年系统科学的训练,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早期运动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力量+技术”,可见技术早已被人们所重视。运用技术的能力即技能。在田麦久的项群理论中,把技能主导类作为一大类提出,也充分显示了技能的重要性。没有技能,就无所谓体育竞赛。竞技能力发展到高级阶段,技能的一点点提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运动成绩。

运用技能将身体能力充分发挥,必须有心理能力的参与和配合才能得以实现。心理能力是运动员与训练竞赛有关的个性心理特征,以及依训练竞赛的需要把握和调整心理过程的能力。奥运会赛场上从没有出现过弱智的运动员。一个心理能力不强的运动员,很难在大赛中取得好成绩,要不就不会有“克拉克现象”一说。比赛法的目的就是训练心理能力,确保在实战中技战术的稳定发挥。如果说身体能力是竞技能力的“硬件”,那么心理能力相当于竞技能力的“软件”。

战术能力只有在球类等项目中才有作用,对于跑类就没多大意义了。运动智能属于心理学范畴,综合体现在其他各种竞技能力中。思想作风不属于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所以,竞技能力的同一性是指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能力。体育竞赛能最大限度发挥人的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则能节约身体能力,更合理地利用身体能力,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果;心理能力是身体能力和技术能力正常发挥的精神保证。

2、竞技能力的差异性。不同体育项目的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是不同的。比如,100米跑与健美操、足球来比较。从竞技能力的同一性可知,这三项运动的竞技能力构成要素都包括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能力。100米跑除了这三种能力外战术能力可以忽略不计。

健美操是一项以有氧运动为基础,以健、力、美为特征,融体操、舞蹈、音乐为一体的身体练习。在竞赛中运动员要表现出健、力、美,要抬头挺胸、面带微笑。对于100米跑的竞赛,观众不会去看运动员跑姿好不好看、有没有面带微笑。崔云霞、杨里平在提到“健美操专项竞技能力的构成因素及培养”时提出“表演能力的提高与选材”,2001~2004年国际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与1997~2000年国际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进行对比研究结果之一是“不断提高创新和艺术表演能力”。由此看出,表演能力是健美操不同于100米跑的一种竞技能力。

足球运动是以脚为主支配球,两个队相互攻守、互为对抗,力争将球射入对方球门的集体运动项目,足球运动是集体运动项目。100米跑是个人项目,不存在与其他队员的配合,只管自己往前跑。一个有凝聚力、团结的集体中各成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帮助,才能实现1+1>2的效应。一个足球队中的队员不光要有身体能力、精湛的球技,还要顾及与其他队员的合作。北京足球现代队外援恩里克评价中国足球队时说:“中国不是弱队,队员之间配合有问题”;孙雷鸣提出:“足球球星所具有的特质主要表现为敏锐的感知能力、协同能力、捕捉战机的能力、个人绝招等”。这种配合、互助的协同能力在集体项目中是不可缺少的。足球的特点之一是对抗性。100米跑在自己道次上运动,跑到其他的道次属犯规行为,所以不存在对抗。但在足球场上,队员之间会有合理的身体冲撞。“现代足球运动的主要发展趋势是在越来越快速的激烈对抗条件下,熟练而准确的运用技战术进行比赛,随着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对于球员的训练质量和比赛中对抗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邹秋华、王君指出中国青年女子足球队存在的问题是:“其防守的主要问题是后场队员的个人对抗能力不强”。众多资料中显示,对抗能力作为一种竞技能力在对抗性的运动项目中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100米跑是个体两腿快速的交替重复运动,足球则显得复杂得多。足球场上情况复杂多变,竞赛结果更具有不可预测性,所以足球运动员要采取计谋和策略,即战术。荷兰队教练米赫尔斯说:“全面化的队员必须具备敏锐的机智,根据场上攻守情况,需要他到哪里起什么作用他都能承担,这样把所有的力量加起来才是总体战术”。合理的足球战术是取得比赛胜利的关键,运动员个体掌握和运用战术的能力即战术能力。运动员要在全面扎实的技术基础上,熟练应用战术,不断提高战术能力。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个体在先天因素基础及后天因素作用下,通过专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训练形式,在体育竞赛赛场上所展示的综合素质的集合体。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竞技能力的同一性表现在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能力等方面;竞技能力的差异性表现在表演能力、协同能力、对抗能力和战术能力等方面。竞技能力构成要素为基础竞技能力、核心竞技能力和辅助竞技能力,三者在竞技能力构成要素中都不可缺少,只是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已。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高职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刚.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持续发展观[J].沈阳体育学院报,2005.24.1.

篇10

【关键词】竞技体育、运动、训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受到大众的追捧。竞技体育是体育运动中的一种。在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常常偏重于对运动训练空间特征,即训练的内容和方法的研究,而却相对忽视了对于运动训练时间特征,即训练的过程、节奏和安排的研究。本文就竞技体育中的运动训练状况做了以下简单的分析。

一、竞技体育

在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基本概念的选定及其科学定义的给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建设,但多年来我国运动训练学界还没有系统地进行这一工作,许多概念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一是将概念归于不恰当的类属,二是提出了不应有的理想期望。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一种活动过程,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也不应说是错误,但不准确,类属过大。而如果将其归结为一种“体育活动”,则明确得多,准确得多。中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必将会伴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一步步走向成熟,也会向世界运动训练学界贡献出更多新的科学理论。

二、训练目标导向与控制作用的强化

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一切行为又都是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展开和进行的,这是人们的一项共识。但是在我们的实践活动当中,又常常会被具体的微观事物所包围,而忘掉了为实现终极目的而做的努力。训练活动当中也是这样,运动员学习、掌握动作技术,本来应该是在神经系统、肌肉反应各个方面都处于良性反应的状态下、在很好的协调状态下才能够做好,运动员在疲劳的状态下即使勉强完成了动作,其动作质量也很难保证。在2000版《运动训练学》教材中,特别强调训练目标对训练活动的导向和控制作用,专门列出一章谈“运动成绩与竞技能力”。发展竞技能力与提高运动成绩,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直接目的,运动员在训练中完成竞技能力的变化,并在比赛中力求使它变成相应的运动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训练是为了比赛,要从比赛的实战出发,紧紧围绕着目标的实现去组织训练活动,才能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这样一个本来是很明确的基本认识,过去却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此前各个版本的运动训练学教材,都没有把训练目标的重要价值给予更为充分的确认和强调。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的这一变化,则把训练目标的导向与控制作用鲜明地突显了出来。

三、训练理论时空构架的调节

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包括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和训练的手段。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和时间特征密切地协同和配合,是实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良性转移的必要条件。其结论之一为:“运动训练的内容与方法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空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过程是训练活动的时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的计划是时、空因素协同的组构,运动训练计划的实施则是时、空协同的具体操作。”这条结论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但却是从时空观这样一个视角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从时间、空间的关系和协同去理解运动训练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另外一条结论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中,时、空因素良性协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获得同样的转移效果只花费最短或者较短的时间,花费同样的时间可获得最大或者较大的转移效果。”显然,这两种协同的形式正是我们的训练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四、竞技能力的结构

研究并建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结构模型,是实施模式训练的重要工作环节。任何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都是由其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这五种子能力所构成的。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中各个子能力之间的不均衡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呈现着非衡结构,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是绝对的。但其构成因素中某种素质或能力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它高度发展的某种素质或能力所弥补或代偿,从而就使得总体的竞技能力保持在一个特定水平。我们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注意充分发挥运动员优势能力的竞技价值。

五、运动训练学理论向竞技体育学理论的扩展

篇11

【摘要题】体育研究

我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始建于1983年。20年来,伴随着我国竞技运动水平的迅速提高,运动训练学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运动训练的基本理论方面,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出版了一系列运动训练学领域的研究性专著。曹景伟等(2001)把这些独具特色并有重要理论价值的研究进展称为运动训练学理论的“中国流”,主要包括项群训练理论的提出与建立、运动员选材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竞技能力的结构及其评价、博弈理论与制胜规律以及训练理论对训练实践的指导与服务等内容。本文则拟从6个方面进行阐述。

1运动训练学三层次理论体系的确立

人们在描述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不同的构架。从横向来看,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运动训练的原则、运动训练的内容、运动训练的方法、运动训练的安排、运动训练的负荷这样5个方面。而从纵向来看,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一般训练学、项群训练学和专项训练学这样3个层次。适用所有的运动项目的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称做“一般训练学”;适用于部分运动项目的运动训练学理论,称做“项群训练学”;而适用一个运动专项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则被叫做“专项训练学”。构建这样一个三层次理论体系的关键在于项群训练学的提出和建立。

1984年,田麦久提出了建立“分类训练学”的构想。1987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题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构思与命名》的论文。1990年在北京亚科会上发表了论文《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与应用》,1998年正式出版了《项群训练理论》专著。

2000年出版的《运动训练学》全国体育院校通用教材中,把“项群训练理论”列为重要的一章,这表明项群训练理论已经得到训练学界的认可,达成共识。这一章里的第一节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总论,包括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及其科学意义、竞技运动项目的划分、分类及项群体系的构成和项群训练理论的应用三方面的内容;第二节则分别论述了依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所聚合的8个不同项群各自的竞技特点和训练方法。

项群训练理论问世十几年来,受到体育界的普遍重视,并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中主要的理论进展包括:依复合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多标准多维度的项群组合、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以及项群概念的广泛应用。

1.1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竞技运动项目的项群划分是建立项群理论体系的重要前提。1983年,田麦久首次提出以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为标准进行项目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体能主导和技能主导的两大类的项群理论体系。近年来,田麦久吸取了谢亚龙、竺义功、徐本力等对项群的划分提出的不同看法中的合理思考,建立了复合主导竞技能力的概念,依不同项目的竞技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拥有两种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类属。把射击、射箭等项目归属为技心能主导类项群,把各种球类项目和格斗类项目归属为技战能主导类项群(表1)。

这样一种划分,应该说,对于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不同项群所包含项目的竞技特点,会有更好地帮助,会使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解除若干不必要的束缚,更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项目的竞技规律,从而确定对应的训练理论和方法。

1.2多标准多维度的项群组合经典的项群训练理论中,主要是以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运动技术的动作特征和运动成绩的评定方法为3个分类标准建立起了3个主要的分类体系。而实际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因为由于有着无穷个分类标准,项群体系的划分从理论上来讲也是有着无穷个的。所以在我们的研究过程当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新的项群体系,进行相应的研究。这里仅以几篇论文为例,如“持拍隔网对抗性项群男单选手基本单元竞技过程的运行模式”,用“持拍隔网对抗性项群”这一名称,概括乒乓球、羽毛球、网球3个手持球拍进行比赛的项目。又如“陆上同场对抗性项目集体球类项目”的名称,就排除了水上、冰上的同场对抗性集体球类项目,只包括足、篮、手、曲4个项目了。总之,我们在实践的研究过程当中和我们在进行分析组织训练活动当中,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的需要,按照多种标准、多个维度组织相应的项群进行研究。

表1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的调整

原有项群名称调整后的项群名称

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表现准确性项群技心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同场对抗性项群技战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隔网对抗性项群技战能主导类隔网对抗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格斗对抗性项群技战能主导类格斗对抗性项群

1.3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面对3个层次的训练学理论体系,任何一个训练学命题,如训练的原则,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训练的负荷,训练的安排等等,都既可以在一般训练学层次进行研究,也可以在某一个项群和范畴内进行研究,还可以就一个专项的需要进行理论研究。

训练大周期的划分是否恰当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能不能使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周期性变化,适应于特定日程重大比赛的参赛需要。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主要表现特征是不同的,显然,其训练大周期的划分也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而经典的马特维耶夫的周期学说的主体内容,是在体能主导类项目的训练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很少顾及到技能、技心能、技战能主导类项目的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变化和表现的特点。田麦久(2000)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专题研究了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他首先分析不同项群运动员良好竞技状态的主要表现和相应的指标,然后建立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评价体系,确立不同项群运动员良好竞技状态的培养途径,最后提出不同项群大周期中阶段训练的安排要点(表2)。

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表现,有着明显的区别。体能主导类项目运动员竞技状态的主要特征,就是看是否在比赛中能够表现出最佳的体能状态;体操、跳水这些项目主要是看成套动作的熟练稳定和流畅的连接;射击、射箭项目,主要是看运动员技术感觉的细腻度与心理状态的自控性;而各种对抗性项目,则主要是看技术是否合理、熟练,战术准备是否充分,战术运用是否多变而实效。不同的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表现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训练大周期的结构就不应该是同样的,而应该各有其特点。这一研究为非体能主导类项

目运动员训练大周期的安排,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也为人们在项群层次上开展更多内容的专题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示例。

表2不同项群大周期中阶段训练的安排要点

项群大周期中阶段训练安排的要点

体能主导类各项群1.专项化程度的变化;2.负荷强度与复

合量的变化

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1.由单个动作到成套动作的完成过程;

2.有序地提高成套动作的成功率

技心能主导类表现准确性项群1.基本功训练,空射到实射的转换;2.

提高并力求完善定向的心理自控能力

技战能主导类个人对抗性项群1.技战术积累及针对性选用;2.实战性

对抗训练及热身赛安排

1.技战术积累及针对性选用;2.阵容选

技战能主导类集体对抗性项群配,组合训练及成队训练;3.实战性对

抗训练及热身赛安排

1.4项群概念的广泛应用项群训练理论被提出20年来,已经得到了体育界普遍的共识。而且,项群这一概念正日益广泛地被应用于体育工作、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健身、体育产业、体育管理等众多的领域。

2训练目标导向与控制作用的强化

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一切行为又都是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展开和进行的,这是人们的一项共识。但是在我们的实践活动当中,又常常会被具体的微观事物所包围,而忘掉了为实现终极目的而做的努力。训练活动当中也是这样,如某教练员,训练课的初始目标是想让运动员很好地掌握一项技术,或改进一个动作细节。但运动员做得不好,教练员生气了,罚他再作50遍。运动员学习、掌握动作技术,本来应该是在神经系统、肌肉反应各个方面都处于良性反应的状态下、在很好的协调状态下才能够做好。这时,运动员已经疲劳了,动作也没做好,你还要罚他再做,什么时候能做好呢?运动员在疲劳的状态下即使勉强完成了动作,其动作质量也很难保证。教练员的这一要求是与其在这一堂训练课的初始目的不一致的。

所以,在2000版《运动训练学》教材中,特别强调训练目标对训练活动的导向和控制作用,专门列出一章谈“运动成绩与竞技能力”,而且,排在全书第三章这样显要的位置。发展竞技能力与提高运动成绩,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直接目的,运动员在训练中完成竞技能力的变化,并在比赛中力求使它变成相应的运动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训练的所有内容、各种训练负荷、各式各样的训练安排,都是为了训练目标的实现。把训练目标问题置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会有利于人们强化训练目标的导向意识。

强调训练目标的导向和控制作用是竞技需要原则的体现。竞技需要原则本质上就是从实战出发的训练原则。训练是为了比赛,要从比赛的实战出发,紧紧围绕着目标的实现去组织训练活动,才能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这样一个本来是很明确的基本认识,过去却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此前各个版本的运动训练学教材,都没有把训练目标的重要价值给予更为充分的确认和强调。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的这一变化,则把训练目标的导向与控制作用鲜明地突显了出来。

3训练理论时空构架相对均衡的调节

训练理论的时空观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在时间、空间里运动。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包括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和训练的手段;运动训练的时间特征则包括训练的过程、训练的周期和训练的安排。

张英波(1998)“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的时空协同理论”的研究认为,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和时间特征密切地协同和配合,是实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良性转移的必要条件。其结论之一为:“运动训练的内容与方法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空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过程是训练活动的时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的计划是时、空因素协同的组构,运动训练计划的实施则是时、空协同的具体操作。”这条结论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但却是从时空观这样一个视角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从时间、空间的关系和协同去理解运动训练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另外一条结论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中,时、空因素良性协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获得同样的转移效果只花费最短或者较短的时间,花费同样的时间可获得最大或者较大的转移效果。”显然,这两种协同的形式正是我们的训练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附图

图1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时空协同的结构模式(引自张英波1998)

多年以来,在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常常偏重于对运动训练空间特征,即训练的内容和方法的研究,而却相对忽视了对于运动训练时间特征,即训练的过程、节奏和安排的研究。例如,在1990年版的教材里面,反映运动员运动训练空间特征的章节很多,而反应时间特征的章节很少。但在运动训练的具体活动当中,许多教练员都是按时间特征来考虑问题的。今天练什么,明天练什么,这个月练什么,下个月练什么,这是教练员组织训练活动重要的思维路线。因此,在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里面,把原来的“运动训练过程的结构组织与控制”这一章,分成了“运动员多年训练计划与实施”、“运动员年度训练计划与实施”、“运动员周课训练计划与实施”一共3章,加大了关于反映运动训练活动时间特征的内容和份量,使得运动训练时空特征的均衡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4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

研究并建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结构模型,是实施模式训练的重要工作环节。任何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都是由其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这五种子能力所构成的,刘大庆、田麦久的研究,使得我们对这五种子能力的组合方式,亦即其结构特点有了更为全面的科学认识。

根本勇(日,1985)把经济学界的“木桶模型”引入了运动训练领域。一个盛水的木桶由若干木片所围成,用桶中所盛的水平面的高度表示运动员的总体竞技水平,各个木片的长度则代表不同的子能力,即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子能力发展的程度不同,所以各个木片的长度也不相同。在这个模型中,木桶里能够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那些长木片所代表的优势子能力,而是取决于最短的木片所代表的劣势子能力,因为,长木片本来有可能围存的水会从这块最短的木片所造成的缺口流出去。因此,我们就要找出运动员竞技能力构成中最差的子能力,及时地予以相应的发展,藉以促进运动员总体竞技水平的提高。“木桶模型”表达的是一种对于平衡的追求,要求我们注意发展不同竞技能力之间的均衡性特征,通常称之为“补短”。

刘大庆的研究中发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中各个子能力之间的不均衡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呈现着非衡结构,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是绝对的。但其构成因素中某种素质或能力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它高度发展的某种素质或能力所弥补或代偿,从而就使得总体的竞技能力保持在一个特定水平。例如,邓亚萍凶狠快速的技术风格对其较低的身高条件的补偿;朱建华出色的助跑起跳结合技术对其最大力量不足的补偿等等。

与“木桶模型”相对应,我们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非衡结构及其补偿效应设计了新的模型,称之为“积木模型”。这个新的模型如同一个积木堆,由9个小积木块构成。绿、红、黄3种颜色各有3块。我们把这个积木堆的体积比做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总体水平,绿、红、黄3种颜色的小积木块则代表不同的子能力。如果从积木堆中去掉2块黄色的小积木,再用一块绿色的小积木和1块红色的小积木“补偿”到积木堆中,积木堆的体积,即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总体水平仍然保持不变。以此直观地展示竞技能力的非衡结构及其补偿效应。提示我们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注意充分发挥运动员优势能力的竞技价值,通常称之为“扬长”。

“木桶模型”与“积木模型”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观察竞技能力的结构特征,用不同的图象展示竞技能力结构中各子能力之间的不同联系。两个模型各适用于不同的运动员,或同一个运动员不同的训练阶段。所以说,“木桶模型”与“积木模型”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和表述着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构成状态,我们把它们叫做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图2)。

附图

图2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

5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科学定义的给出

在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基本概念的选定及其科学定义的给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建设,但多年来我国运动训练学界还没有系统地进行这一工作,许多概念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田麦久等16名运动训练学者(1999)对运动训练学的常用概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中选出190个词条作为基本概念,并分别编写了释文。

我们注意到,此前的同事们在解释这些概念时出现最多的逻辑错误有两个。一是将概念归于不恰当的类属,二是提出了不应有的理想期望。前者如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后者如把“比赛战术”定义为“正确地分配力量,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限制对方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计谋与行动”。

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一种活动过程,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也不应说是错误,但不准确,类属过大。而如果将其归结为一种“体育活动”,则明确得多,准确得多。

“比赛战术”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特定的倾向性。有正确的比赛战术,也有错误的比赛战术;有实战效果很好的比赛战术,也有实战效果不好的比赛战术;有成功的比赛战术,也有不成功的比赛战术,或者失败的比赛战术。而如果把“比赛战术”定义为“正确地分配力量,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限制对方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计谋与行动”,做不到“充分发挥己方特长,限制对方特长”,所采取的计谋和行动不够“合理有效”,那就不是“运动战术”了,这显然有悖于运动训练的实践和运动竞赛的现实。这一证伪的结果告诉我们,原有的定义违背了对此类概念应“中性定义”的原则。我们把它改成“为战胜对手或为取得预期的比赛结果而采取的计谋与行动”,定义本身不被附加任何倾向,就具备了普遍的适用性。

《词解》的作者对大约1/3的词条作了如同上述的修订,同时为过去未见定义的近半数的词条给出了全新的定义。从而完成了对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体系的一次重要的基本定义的规范化工作。

6运动训练学理论向竞技体育学理论的扩展

运动训练是竞技体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也在逐渐地向竞技体育学的理论扩展。竞技体育的主体活动是运动员的培养、训练及参赛的过程,沿着这一轨迹进行思考和设计,竞技体育学应该包含着运动员选材学、运动训练学和运动竞赛学以及贯彻始终的竞技体育管理学,这4个学科应该说是构成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学科群(图3)。

在运动选材学方面,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出版了一些有关的专著。国家体委科教司于1983年出版了《优秀青少年运动员科学选材论文汇编》;赵斌(1989)、谢燕群(1990)、刘献武(1991)、曾凡辉等(1992)、钟添发等(1995)陆续出版了有关运动员选材的若干专著。我国有组织的运动员选材工作的普及程度在世界上是领先的,许多项目运动员选材工作科学监控工作也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运动竞赛学方面,有刘建和(1990)的《运动竞赛学》和富(1990)的《运动竞赛方法学》朱章玲等(1995)的《运动竞赛学》和王蒲(2001)的《运动竞赛方法研究》等。竞技体育管理学领域有关的理论专著中,比较有力度的有周爱光(1999)的《竞技运动异化论》,宋继新(1999)的《竞技教育学》、吴寿章(2001)的《实施奥运战略的历史痕迹》等。这些研究成果的问世,正在为我国《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形成重要的积累。

附图

图3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学科群

本文所列举的上述6个方面只是近年来我国运动训练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我们应该而且可以期待,中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必将会伴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一步步走向成熟,也会向世界运动训练学界贡献出更多新的科学理论。

【参考文献】

[1]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2]吴寿章.实施奥运战略的历史痕迹[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3]王蒲.运动竞赛方法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4]梁慈民.论竞技体育的前沿技术[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5]田麦久等.运动训练学(体育院校通用教材)[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6]徐本力等.运动训练学(体育函授通用教材)[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7]田麦久等.运动训练学词解[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9.

[8]宋继新.竞技教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9]周爱光.竞技运动异化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10]田麦久等.项群训练理论[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

篇12

关 键 词:体育社会学;竞技异化;夺标育人;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5-0048-04

Questioning about competition dissimilation

PENG Yong-shan1,2,ZHAO Yong-ping3,ZHANG Xing-qi4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2.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3.Jil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Changchun 130022,China;

4.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Quannan Norm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Duyun 558000,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s demonstrated that competition is a sort of entertainment whose based on the goal to become champions and to educate people via game orientated sports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which is the logic start point for questioning about competition dissimilation; by collating dissimilation and understanding the current condition of competition development, the authors revealed that the occurrence of competition dissimilation is companied by the illegitimate gaming between various competition interest entities and the unbalance of its peripherial spaces for existence, is the behavior contradictive to the highest principle for competition and the ultimate goal of competition, intentionally conducted by competition related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interest entities to restrain human society ad-vancement by utilizing their power, mainly caused by that competition entities are subjected to excessive political and capital deduction and pressure; by analyzing causes for competition dissimilation,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at competition in the post Olympic time should get on the track of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that initiatively boosting the soft strengths of competition culture, combining competition with education and people orientated competition are important guarantees for establishing a correct ideology about competition and resisting its dissimilation.

Key words: sport sociology;competition dissimilation;to become champions and educate people;harmonious development

当今,国际竞技面临异化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同样,虽然我国运动健儿能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荣登金牌榜首,但是仍然存在运动员培养成本高、代价大,竞技审美疲劳、生存弱势群体增多,以及黑哨、假球和兴奋剂滥用等屡禁不止的异化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对竞技本质及其异化的认识程度不够,即缺少先进的竞技文化。国家“十二五”规划的主线是“加快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方式”,通过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硬实力的提高。同理,中国竞技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必须要依靠提升其文化软实力水准。因此,揭示竞技的本质及其异化的原因,加强竞技文化软实力的建设,转变国家竞技发展方式,对建设体育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1 竞技认知的分歧

国内《运动训练学》认为竞技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活动[1]。还有学者认为竞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和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运动成绩而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和竞赛[2]。也有学者认为竞技运动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或挑战性、娱乐性、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还有观点认为竞技是为了娱乐健身而进行的游戏性的身体活动,或者说是以夺取锦标为目的训练和比赛。总体而言,上述定义看似较完整地展示了竞技的内涵,不同程度地突出竞技的主要目的,然而过多地将竞技定位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体能竞争,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也不符合未来竞技的发展方向。

在中国体育的范畴中,以竞技(体育)代替体育一度是我国体育发展的主流,似乎体育就是竞技夺标,这种建立在“国家逻辑”基础上并发展起来的主流体育过于强调它的社会效应和工具效应,以集体归属和国家荣誉作为唯一价值取向。有学者在谈到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时,认为“中国竞技体育是在100余年来受民族屈辱和民族压迫的情势下与世界体育汇合潮流的,它的动力来于民族的忧患意识,同时又反作用于民族的自强意识”[3],这可谓是一语中的。

目前,国内外竞技由于过于张扬竞技的“物性”,忽略了竞技的“人性”,导致人们越来越远离参加竞技的自身目的,而单纯追求体能、成绩、物质奖励等,这是近年来假球、、黑哨、兴奋剂猖獗和泛滥的思想根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体育的精神需求越来越强烈,竞技的文化娱乐功能和教育功能符合当代人对竞技的需求,为此要求竞技本质回归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应更多地为运动员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提供机会,而非一味强调为国争光和夺取金牌。

2 竞技本质的思考

竞技的最初含义是暂停工作、离开工作场所,到户外进行自由娱乐、游戏或消遣,人们在竞技中轻松自由,没有过度的工作压力和功利色彩,是彻底地摆脱日常工作中压力的一种娱乐活动,游戏是竞技的最初概念和理想的抽象。谭华[4]在《体育本质论》中提出体育是一种具有游戏性的身体活动(大肌肉活动),游戏性是体育本质属性之一,并认为游戏不仅是竞技的重要属性,而且也是体育所不可缺少的属性,此观点已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事实证明,富有游戏性的竞技体育、充满人性化的竞技理念和培养方式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古奥运不仅是宗教性的祭祀活动,同样也是张扬人的“人性”,以及合理竞争的具有完全意义的游戏活动。古代奥运正是因为竞技中游戏精神和教育基因的丧失,以及运动员功利色彩严重等多重腐蚀下停办,代表现代奥运最高形式的竞技应当吸取教训。

从近年来有关竞技本质研究的文献资料看,许多学者已经逐渐走出了传统竞技本质“竞赛论”狭隘范畴,开始从社会文化背景中重新探索竞技的真义,如有人认为竞技是社会文明的产物,属于大文化范畴,它为社会提供精神和相关的物质产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也有观点认为竞技是在现代体育中形成了一个满足人们通过观赏高水平竞技表演,获得一种为一切其他表演艺术形式所不能取代的审美享受和感官刺激的社会实践[5]。还有人提出所谓竞技是指运动员以比赛竞争为基本手段,以满足人们审美享受及刺激等需要的社会实践[6]。这些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竞技中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了人们的体育精神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展现了现代竞技的出现、发展乃至壮大的基本历程。

不同学者赋予竞技新的内涵,虽然在表现形式和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但均反映出竞技具有游戏、育人、娱乐等特性。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快乐幸福与行为过程的愉悦,同竞技所追求的娱乐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竞技是一种娱乐,具有游戏的性质,这并非贬低竞技,而是出于提升其地位和价值的需要。综合分析,竞技是通过具有游戏性的运动训练和竞赛,以实现夺标育人为目的的娱乐,夺标育人是竞技的本质,是对其娱乐和游戏属性的理性升华,将游戏作为竞技的起点和终点,不仅符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而且可以有效解决竞技概念混淆、界定模糊、价值偏离和目的手段颠倒等问题提供理论支持。竞技以游戏为开端,经过中介到达终点后,集秩序与自由、崇高与美、感性与理性、紧张与和谐、共性与个性、自在与自为的结合体,它既有教育和娱乐双重属性,又具有适度的政治和经济功能,否认后两者的存在是不客观的,但过分强调和夸大后两者的功能,必然会导致竞技异化,因此重新认识竞技本质,是国家竞技文化深层次变革的重心,更是国家竞技“软实力”建设的着力点。

3 竞技异化的探究

3.1 异化的梳理

“异化”一词是人类为满足现实所需创造出来的新词汇,学界普遍认为“异化”一词是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使用的一个具有辩证法思想的概念[7]。随着人类的演进,对异化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异化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国内有学者提出,异化就是指从主体中分裂出来或丧失掉的东西在摆脱主体的控制并获得独立性后逐渐壮大,反过来控制、支配、压迫或扭曲主体。当这个主体是人本身的时候,那么,异化就是人给自己树立起一个最终控制不了的反对势力,导致人性的变形[8]。也有学者认为异化是指由主体产生的客体脱离主体成为与主体相对立的独立存在,并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反过来支配其主体的结构[9]。

透视对“异化”的各种认识,可以梳理出2条异化内涵的清晰主线:一是以代表人物为特点的阶段性时代内涵,二是哲学异化理论所具有的较强学科动力,是不同学科新方法论的有益补充。在不同的对话语境中,异化概念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作为语言代码与文字符号的异化内涵与外延的当代扩展,无疑留下时代的烙印,同时也会给人们的意识思维以负面影响。当今社会的异化现象可以视为是: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产品在自身各种思想、外界利益诱导下成为一种独立的异己力量,它在对主体进行控制的过程中,使人的发展受到影响,甚至丧失主体地位。这种异化实质上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人在异化中失去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人的真正意义存在。异化使人从本质上失去了他自由自觉的特性,沦为一种工具,成为一种手段,从而处于被奴役被支配的地位,竞技现象中的异化也未能脱离其中。

3.2 竞技异化的新认知

产生于19世纪末期的现代奥运,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后开始的伟大社会实践,而以奥运为最高形式的竞技,在经历了激烈的社会变迁和时代洗礼后,已日益显示它的顽强的生命力,如今竞技的影响力足以影响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鉴于此,人们将竞技实力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国际赛场上的追逐和拼搏绝不仅仅是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似乎成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甚至将运动场上的胜利看成是展示国家实力、显示民族优越性和提升国际地位的象征。伴随着竞技过程中,过度追求竞争、商业操纵和政治追求的膨胀,最终形成了一种足以扭曲竞技本质的异己力量,从而导致人们越来越远离参加竞技的本来目的,而更多地掺杂了他人的目的、非竞技的目的,竞技异化也就不可避免。

竞技异化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它是伴随着各竞技利益主体的不正当博弈和其外缘性生存空间(比如体制、政策、机制)的失衡而出现,正是因为竞技主体的生存空间出现恶化,即人的内外环境出现问题(内环境――人的情感、道德品质、责任感,外环境――体育体制、机制等)导致人的本质异化。若结合竞技发展的宗旨、目标、最高原则及存在空间,一切有悖于竞技最高原则的行为、忽视了人自身发展的倾向以及追求体能、技术等物化层面,或者说是谋功利手段,进而使一个国家的竞技发展偏离了正常轨道的一切行为都是竞技异化。因此,竞技异化可理解为与竞技相关的机构及利益主体利用权力故意实施有悖于竞技最高原则和终极目标来抑制人类社会前进的行为,或者部分竞技主体由于在政治、资本和夺标的诱惑下,寻求自身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必然导致赛场秩序混乱,假球、黑哨、兴奋剂等泛滥。

4 竞技异化的成因

4.1 竞技缺失“游戏精神”

目前国内外竞技异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竞技与游戏分裂,导致其“游戏精神”缺失,从而使人在竞技中感到强迫性增大,自由度锐减。爱玩是人的天性,人在竞技中首先体验的是愉悦。最近有学者提出,“竞技应以游戏为其内核贯穿始终,但当今它与游戏越来越远,成为人谋生的手段。人在其中体验不到自由、秩序和愉悦,部分人感受到的是强迫感。” [10]竞技运动中人们体会不到快乐,而把运动作为目的或者是谋取利益的手段,这样必然导致竞技“异化”,竞技与游戏分裂后,使竞技中的人迷失自我。德国文学巨匠席勒曾说过,“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完全是人”。因此,培养游戏精神,能够促使竞技中分裂的人性得以复合,游戏精神的回归,有助于国家竞技“软实力”的提升。

4.2 竞技运动中人文意识的减弱

体育人文观表现体育对人类生存意义及其价值的终极关怀,强调体育运动中人性的回归和主体地位的建立,最终目的是体育运动为促进人的和谐发展服务。然而现代社会人在体育竞赛中的主体地位逐渐边缘化,国家利益、金牌至上、物质利益使得比赛场沦为名利场[11],而这显然都是过于强调竞技运动的“竞技性”,这种视“竞技性”为体育的本质属性与功能,既与奥运的宗旨相违背,又与奥委会主席罗格新提出的‘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的理念不相称。“人文性”的竞技是呼唤“以人为本”的新的人文思想和体育人文精神的核心所在,“人文性”的竞技将更为合理地引发人们内在公平、良知和情感,并成为现代社会自觉寻求健全人格的主要价值目标。体育文化中不能缺少的人文理想、人文观念和人文精神等软实力成分,后奥运时代,国家竞技应走文化发展型道路,加强文化软实力建设,这对抵制竞技异化将起到重要作用。

4.3 国内竞技缺少普世性体育精神

奥运是人类竞技的最高形式,其核心理念是竞技概念界定的着眼点。奥运宗旨强调“通过开展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相互了解、团结、友谊、公平竞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而更美好的社会做贡献。”简言之,奥运宗旨的前提条件是“公平竞赛”,目的是“教育青年”,理想是“维护和平”,实质上是有普世性的“公共体育精神”,它强调的是一种通过竞技的教育来培养人,使之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历史证明,每当竞技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时,它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否则它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奥委会主席罗格在在北京申奥成功后就提出两大要求:一是要进行奥林匹克教育,二是北京的环境标准要符合要求。显然他希望奥运不仅是展现各国竞技实力,更应该是促进人类文化交流、体现人生价值、公平竞争和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大舞台。北京奥运会的“人文奥运”理念、广州亚运会的“激情盛会、和谐亚洲”口号均彰显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思想“和谐”,这是顺应世界竞技文化的发展趋势,宣扬的正是国内缺少的具有“普世性”的公共体育精神和充满“人性化”的竞技运动,是一种“类”的文明,而国外担忧的就是我国国民“类文明”的缺失、是否会主动接受奥运教育等问题。“普世性”体育精神的提倡是世界竞技的大爱,是竞技异化得以根治的良药。

4.4 竞技体制的缺陷

我国当前竞技管理体制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体制,其目标是为了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我国竞技运动实力,通过对竞技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改变我国历史上体育落后的局面。有学者提出,中国体育体制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从根本上看,体育领域的制度缺陷和失衡主要是忽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缺乏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作为指导思想,导致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终极目标的体育精神流失[12]。而目前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确实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迅速的提高,然而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的现象,是在牺牲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体育利益下获得的,如果这种竞技“一尊独大”的形式继续延续,必将持续对其他体育形态的“挤兑”,进一步损害人民群众体育物质和精神需求,导致体育系统内部各形态以及体育和社会大系统之间的不和谐,继续加重竞技异化,而这显然与目前国内“十二五规划”发展主线背道而驰。

竞技是夺标育人的娱乐运动,其中,“夺标育人”是竞技的本质和核心价值的基础,“游戏”和“教育”是其本质属性,“娱乐运动”是其归属的领域。竞技异化是其主体受过度的政治和资本的诱惑及压力,导致比赛目标和手段的颠倒、夺标和育人的分裂,这是竞技赛场问题不断的根源。后奥运时代竞技应走文化发展型道路,主动提升竞技文化软实力,竞教结合、以人为本是树立正确的竞技思想,抵制异化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体育学院通用教材:运动训练学[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2] 任海. 关于体育划分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的质疑[J]. 体育论坛,1989(4):34.

[3] 卢元镇. 体育的社会文化审视[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8.

[4] 谭华. 体育本质论[M]. 成都:四川科技出版社,2008:65.

[5] 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课题组. 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8.

[6] 肖林鹏. 中国竞技体育资源调控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151.

[7] 陈力丹. 准确使用“异化”概念[J]. 当代传播,2003:10-12.

[8] 卢元镇. 竞技体育强化、异化与软化[J]. 体育文史,2001(4):19-20.

[9] 周爱光. 竞技运动异化论[M]. 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78.

[10] 宋继新. 竞技教育学[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63-71.

篇13

关键词: 竞技体育 可持续发展 路径选择

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不是以时间序列内所达到的成绩或获得的奖牌数作为衡量其发展路径是否为可持续发展,也不是发展过程中某一个因素的简单改变就能使发展结果产生质的变化,而是在发展过程中完善各种因素后,各种因素对于发展结果所产生的叠加效应,它是1+12的效应,是以长远的目光看待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是长期的、健康的发展模式。

1.可持续发展理论溯源

最早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是上个世纪70年代由欧美一些经济学家组成的“新经济学”研究会(TOES)[1]。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2]1987 年,由原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向 42 届联大“环境与发展会议”提交了一份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报告中首次明确地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该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概念中的“可持续”是对“发展”的一种限制性规定,是对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和“失控”的一种约束。[3]至1992年,“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巴西召开,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以正式形成。

2.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解读

可持续发展理论所指向的是积极的一面,无论“发展”速度、“发展”程度如何,“可持续发展”在整体上都应该是不断前进的,其最终目的不是限制现行的发展速度、发展水平,而是更好地发展,更健康地发展,即:使人类永久生存和发展下去。但是,可持续发展的成果得以体现的基础是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保证。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发展的方法、手段、过程,其并没有改变“发展”这一终极目的。下面笔者以模型的方式对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

B

A1 A2

A1:现行发展水平

A2:可持续发展后的发展水平(各种积极因素产生的叠加效应)

B:可持续发展方式(各种因素的叠加)

四种可能的变化现象:

现象1的解释:按照现行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会成正增长趋势;而运用可持续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将出现负增长趋势。

现象2的解释:按照现行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会成正增长趋势;而运用可持续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也将出现正增长趋势。

现象3的解释:按照现行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会成负增长趋势;而运用可持续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也将出现负增长趋势。

现象4的解释:按照现行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会成负增长趋势;而运用可持续发展方式,在一定时间序列内,发展水平将出现正增长趋势。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理念、方法,其不能在短期内用定量的数据进行衡量,只能用定性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用时间加以证明。正如当今热点话题环保问题,在选取的有限的时间序列内,少伐树木不一定就能立刻使土地沙漠化、空气污染等问题得到解决,但从长远角度看,这种效果终究会在未来的每一天得以体现。再如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上个世纪末期至本世纪初期,我国提出了经济发展由原来的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这种转变必将带来我国经济增长率的下降,经济发展成本的提升,但从长远看,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市场环境的改善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3.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路径选择的必然性

下面我们运用模型对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在模型中,A1代表的是现行的发展水平,A2代表的是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的未来发展水平。目前,竞技体育管理模式一般分为三种,政府管理、社会管理、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而我国的举国体制是典型的政府管理模式,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下,我国的竞技体育成绩辉煌,但如果从经济制度学理论视域进行思考的话,我国目前竞技体育所投入的与产出的效率并不高,甚至是低下,在集举全国之力办竞技体育这一指导思想下,投入经济成本的提高、人力物力的浪费有目共睹,再看社会管理模式下的其他国家竞技体育发展现状,以美国为例,历届奥运会美国的金牌数、奖牌数总是位列前茅,其金牌投入的成本非常之低,如果把“举国体制”与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很明显,社会管理模式对于竞技体育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当然,如果对竞技体育管理模式进行转变,在转变过程中我国的竞技体育成绩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有所下滑,但市场经济下的竞技体育社会管理模式必将对我国竞技体育长远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也正是由于我国体育管理层面不敢、也不愿担负这种管理制度改革可能产生的短期负面效益的压力而不愿对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进行改革。我们再以竞技体育优秀人才的职业生涯进行比较分析,在西方很多国家,其运动员的职业生涯非常长,以NBA的篮球运动员来说,许多美国的优秀球员在40岁的时候还在进行着世界上最激烈的篮球运动,而我国却很难见到40岁的篮球运动员在赛场厮杀;再如菲尔普斯、琼斯等优秀运动员,他们能连续参加3届甚至更多届的奥运会,并且还能获得很好的成绩,而我国的田径、游泳等许多优秀运动员却只能昙花一现,因为伤病等原因早早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究其原因,我国许多教练员对于优秀运动员培养的“拔苗助长”方式是导致运动员易受伤害的主要原因。而这种拔苗助长的训练方法很明显不是可持续性的培养方式,是一种杀鸡取卵、饮鸩止渴的培养方式。

因此,在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各个因素发展的可持续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竞技体育向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周穗明.西方社会科学中发展观的新变化[J].国外理论动态,1994,30.

篇14

1.体育从二战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一大批理论和成果涌现出来,但相对于其他的成熟的学科来说体育还很年轻,体育学还没有奠定真正的基础,也没自己固定的研究方法,主要还是借鉴其他成熟学科的方法来研究体育。这样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借鉴其他学科来研究体育的人,最后成了他所借鉴学科的人。

2.体育的概念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体育概念划分得不明确,致使这个领域的一些下属学科的划分不清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不明确。第二,由于体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整个体育体系的建立有混乱。第三,由于体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我国体育与世界的接轨有障碍。

二、近25年来体育概念的发展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曾较大规模的对体育的概念研讨了3次,即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体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确立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体育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1980年,《成都体院学报》第一期发表了胡晓风先生“关于体育科学体系的若干问题”的文章,将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确立、提高了体育的社会地位。最大的贡献在于肯定了“人”的价值。1982年6月,林笑峰先生在《体育和体育方法》中对体育的定义,对于当时的学校体育是有贡献的,这种定义把体育教学与运动训练分开,为体育教学在学校中争得了一席之地,对于后恢复学校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学校体育面向全体学生,并增强学生的体制,但把体育只当作体质教育,应该说是很不全面的。这种思想与同期日本有些学者的观点有相似之处。1983年,《体育科学》第二期发表了刘秉果先生“体育概念应如何确定”的文章,他在文章中从《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词典》中引得体育条,也是把体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体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在这一阶段对体育概念的研究,从三本比较权威的著作中,即1986年3月第三次印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1988年8月曹湘君先生的《体育概念论》和1988年3月第3次印刷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体育理论》中可以看到以下几个特点:1.在中国大体育概念已经确立,包括体育(狭义的)、竞技运动、身体锻炼和身体娱乐。尽管这种不合逻辑的划分遭到任海先生等人的批评,认为“这种不合逻辑的划分将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人为的割裂开来看,歪曲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批评用今天的眼光看也是对的,但遗憾的是中国体育界至今没有找到一个能较好代替这种划分,并能让大家接受的新的划分方法。2.体育概念的内涵扩大。3.把体育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了对体育的认识水平,即体育在社会中的地位。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确立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体育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1995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体育概念》,对体育定义得相当全面,突出特点是:1.既肯定了人个体发展,又肯定了社会对人发展的社会需求,二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2.注重人健康的生物观、心理观和社会观的统一。3.这个定义是以日本、美国、前苏联等学者在体育的:“育人机制”的基础上定义的。4.将体育归入教育、文化、社会现象之中。1999年,在《体育与科学》第2期,韩丹先生发表了“论中国体育:一分为三”的论文,较全面地对体育及进行了定义,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体育概念的文章。但对体育的定义不够准确,并且有用被定义概念解释想要定义概念的情况。

由于中国对国外有关文献研究的滞后性,国外对sport的定义仍基本延续了历史的定义方法。这从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外以前对体育概念的研究较深入,因此,才具有如此好的稳定性。通过以上对我国体育概念的历史研究可以看出:1.体育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2.研究体育概念的视角逐渐扩大。但也不难看出研究中对体育的概念定义得过于笼统、宏观、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经常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了所有体育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关系界定不够清楚,对体育的上位概念及最邻近的属概念界定含糊,对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culture;sport;athletic等都翻译“体育”不够准确。

三、结论

对中国体育概念的历史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体育是文化、教育的组成部分。2.体育的内涵随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3.“人”成为体育的主体,成为具有社会性和个性的统一体。4.研究体育概念的视角逐渐扩大。5.注意到了体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同时也关注体育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研究。

存在的不足之处是:1.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研究的思想基础,研究结论不够确定,反映体育的本质不够。2.对国外资料的理解不够精确,对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culture、sport、athletic等都翻译成“体育”,不够准确,并且研究滞后。3.对国外的学习借鉴,多于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创新。4.概念定义的过于宏观、笼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经常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所有体育的组成部分。5.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关系界定不够清楚。6.对玩、游戏、休闲、娱乐、身体教育、sport、竞技、工作之间的关系研究不够深入。

四、建议

1.中外体育概念的研究应具有互补性。中国在学习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不断创新,有独立的见解,为世界体育的发展作贡献。

2.中国对体育概念的研究应不断具体化,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中国对体育概念理解的内涵不断扩大,要界定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关系。并应该注意这种趋势,避免内涵扩大给体育造成的负面影响。

【摘要】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思考和思维最基本的单位是概念,人是通过一个一个概念来思考问题的,有时候可能是不自觉的,但是大脑肯定是经过这一个过程的。所以在研究每一个领域时必须首先要做的是弄清楚该问题的概念,体育当然也是如此。

【关键词】概念体育概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