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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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的,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六章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立、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人。
第八章附则
信托公司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一、当前农村财务委托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票据管理不严格,形成财务管理的种种漏洞。如,村主要负责人手中持有收据,在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活动中,不让财务人员参与,自己亲自开收据或白条收款,长期不与财务人员结算。在调查走访过程中遇到这么一个案例:某村原支部书记在与村办养鸡场因土地租赁关系发生经济往来时,不让村财务人员参与,独自到养鸡厂开三联单收取土地租赁费,所收取的费用长期不与财务人员结算。
2、村干部之间关系僵硬,导致村级财务无法入账。如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关系不和,支出单据互不签字,不搞“四笔会签”,按规定这样的经济支出无法微机记账,强行入账只能引起群众上访,给村级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3、农村财务监督、监管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导致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农村财务管理虽然有章可循,但实际运行、操作中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财务开支监督不力,在财务问题上支部书记一人掌权现象时有发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支笔”现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打着办公益事业的旗号,骗取审批资金,回去挪作他用,特别是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水淹地补助款、土地复垦费、扶贫等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如审批用作支付修路、修道的款项,领取后却用来支付招待费、送礼费等,随意性较大,造成审批用途与实际支出项目严重不符。
4、存在自筹资金坐收、坐支现象。双待管工作章程明确规定,村级在实现经济收入3日内要将款项及时、全额上交双代管实行统一代管。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管理不规范,有些村实现收入后不是上交双代管实行代管,而是擅自做主,坐支、挪用这部分款项,造成双代办管理工作的失控,使双代管工作“名存实亡”。
5、工作作风拖拉,入账不及时。这一问题普遍存在。责任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会计工作作风拖拉,不能做到日清月结。不否认一些心术不正的村干部采用收入支出不及时入账的手法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时间一长,许多事情说不清道不明,很容易蒙混过关。
6、财会队伍不稳定。组织法规定村级每3年进行一次村两委换届,这就给一些新上任的村干部可乘之机,上任以后不是想办法去干工作,而是想尽千方百计去换财会人员。什么工作不让财会人员参与,架空财务,绞尽脑汁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干财务,无视上级有关财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造成一届干部一任会计的局面,使村级财务无法正常运行,长期处于混乱状态。
二、加强和改善双代管管理的对策
1、稳定财会队伍,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管理力度。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主要干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会计人员,所以在会计人选上要把好关,不能由干部自己说了算;同时,村打算更换财会人员,必须与镇政府打招呼,由镇财务委托办考察,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任用,不能由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喜好,擅自做主更换会计。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如定期举行培训班,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及时更新观念,强化思维意识,定期对财会人员实行上岗考试和会计等级考试,使报账会计能够熟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规范会计科目,增设“备用金”科目。根据村级大小以及经济实力的强弱制定合理的“备用金”基准额度,若需超出额度,必须严格审批,确保各村在资金使用上正常运转。即在现有的农村财务软件中增设一个“备用金”科目,专门核算村报账会计每次报账后“备用金”的使用、留存情况。对于那些超出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村,要根据章程给予严格的处理。
3、加强票据管理。由双代办安排专人对村级票据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改变过去村管票据,镇双代管管钱的现象,从根源上杜绝村干部自行开具票据或乱开票据的现象。同时,工作区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对村主要干部的监督教育力度,发现苗头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村级实现的收入真正由双代办实行代管,杜绝坐收、坐支、截支、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4、改进资金审批办法,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即每笔支出单据“五笔会签”后据实报销,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挪用现象再次发生。确需提前支出现金的要由镇领导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经镇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并在事后5日内将支出单据经“五笔会签”后报财务委托办结清账款。否则,一律冻结账户,今后不再报销任何款项,更不得提前预支款项。
一、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特有优势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抢占理财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此,回归“理财业务”是契合信托业核心理念的重要表现,也是发挥信托业特有优势的唯一选择。此外,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类服务提供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具备显著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领域进行跨界投资;第二,信托计划设计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个性诉求。
政策支持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发展理财业务的关键条件。2010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管理的办法来限制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强化信托公司专业理财特性和盈利能力。此外,在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首次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私募基金计划”。这均是鼓励信托公司做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表现。
市场上大量闲置资金为信托做强理财业务提供重要保障。第一,居民储蓄存款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2012年9月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9.01万亿元,同比增长16.84%,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增速高出3.55个百分点。第二,股市低迷,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导致众多投资资金撤离上述投资市场,撤出资金迫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第三,高净值理财市场具备潜在的发展前景。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会财富积累速度不断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迅速增加,个人财富的集中化趋势加剧,我国超过63.49%的高净值客户家庭可投资资产在1 000万~2 000万元之间,预计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可达219.3万人,可投资资产总量将达到77.2万亿元。
公众理财意识增强,对信托理财产品的认可度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人们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在我国保险机制尚不健全,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孩子教育体制尚不完善等背景下,公众对未来消费开支的担忧依然存在,客观上增强了公众的理财意识。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公众更倾向于选择专业理财机构为其进行财富管理。而近几年信托产品较高的收益水平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提高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可度,这为信托业开拓理财市场奠定了客户基础。
二、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巨大挑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但是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始涉猎理财业务,尤其是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有愈演愈烈之势。具体表现如下: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的与理财相关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特别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计划、外汇结构性存款,带有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定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还大力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分行均设立专门的贵宾中心力求对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证券公司:随着券商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经纪业务佣金市场化,券商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受到很大挑战,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股市低迷的当前,以经纪业务为核心增长点的盈利模式受到质疑,为此,各家券商均开始多种业务创新的探索,其中在理财市场上大做文章尤为突出。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未来有望推出保本、分级产品。与此同时,为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行金融创新,预计未来利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将会推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除推出各种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管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允许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在积极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无论是募集方式,还是投资运作模式都与私募及证券信托产品几乎相同,而公募基金公司的研究团队、营销团队、产品创新和设计能力均处于上风,使信托公司证券类产品面临销售压力。
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种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管理市场份额。由于银保类产品基本在银行销售,产品起点低,销售渠道和网点众多,也分流了很大一部分理财资金,而且未来保险公司有望继续发力财富管理市场,给信托开拓理财市场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信托公司如何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赢取制高点
综上所述,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必须抓住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行业垄断优势,在财富管理市场上,与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抗衡,尤其在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上下工夫,提升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为信托发展转型提供保障。原先以投融资为主导的被动管理业务,制约了信托自身合格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关键。信托公司要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立足,提升自己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管理模式、设计特色产品来满足高收益群体投资需求是关键。为此,信托公司必须在人才建设和研发支出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起吸引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重视建立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着手,建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
努力开发多元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拥有多元化、系列化、个性化的产品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为此,信托公司要摆脱对融资类业务的依赖,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的投资能力,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和组合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更多投资类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尤其是对于高净值客户,采取一对一服务模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脱颖而出。
探索新型资产配置模式,有效改善资产组合质量,形成特定领域内的资产管理专家。信托公司可在公益信托方面寻求突破,开发更为合理的结构化产品,为公益资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值增值渠道,如借鉴日本、美国等成熟的信托市场发展经验,针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构筑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在开辟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做文章。信托公司还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将艺术品纳入资产组合和配置范围的经验,继续探索艺术品市场的投资机会。总之,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某一或某几个领域成为具备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资产管理专家,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以高收益、低风险赢取客户的信任。
实施多渠道销售战略,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上赢得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允许建立分支机构,加之信托公司的地域、人员、规模限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人员少、网点单一的劣势。但基于“酒香还怕巷子深”事实的存在,信托公司要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中赢得主动,必须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多渠道营销战略。首先建立以柜台销售、渠道销售、网络销售、其他直销渠道共同作用的有效的销售网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客户来源,缩短销售周期,保证信托产品销售的顺利实现,才能有效地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
实施专业化优质服务战略,打造一流金融品牌。确立长期的、持续的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上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信托公司要从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等方面着手,通过优质的专家理财、诚信的职业道德,努力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的,更有价值的理财产品”,打造一流金融品牌,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在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影响力,从而在激烈的理财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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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公示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3403
信托财产的独立,功能在于充分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权利,赋予受益人权利超越信托关心内外当事人的优先特性。故,“信托制度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要求信托制度设计需要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要求和目标那么,信托财产权属是否必须转移才能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之财产相分离呢?信托公示能否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目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又能否充当必须设计信托公示制度足够的理论依据呢?对于这些问题,中国《信托法》能给予我们怎样的回答与反思呢?本文将以前述问题为主线,展开探求。
1出发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必要
在信托起源的英国,信托财产权利移转至受托人,是信托法律结构的显著特征,也被认为是信托获得独立性的重要条件。甚至一些学者简单的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是信托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非此,即不成立信托。那么,这样的判断是否正确呢?
1.1英国法上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的重新认识
信托起源于英国,而在英国法上一以贯之地表现出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结构与特征,这难免让引入英国信托制度的国家的学者,想当然的认为,所有权移转,就是信托的本质,是信托独立性获得的根本,非移转所有权,不为信托。同样性质,例如法人成员的团体性是我们当初认识西方法人制度时总结概括的核心特征,然而直到一人公司之出现,我们认为团体性或者仅仅是一种历史性或者地域性的特征。聚焦到信托问题,笔者同样认为,英国法传统上将信托财产权转移设计为信托结构,更多是出于历史性与地域性的因素,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特征,并非信托决定性的核心要素与特征。
至于信托究竟真正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还是“肇始于英国土地法中的一些硬性规定”,笔者在此不作赘述。那么,为什么英国人在创设信托时,总是把信托财产权利直接转移给受让人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以下两项重要原则没有去应该得到充分的注意。
第一,地产保有原则(Doctrine of Tenure)。土地的持有人以其向其领主提供特定的劳役或服务为代价而持有领主土地的权利。在保有制度下,不存在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持有人所持有的土地会因其未适当提供劳役或者对领主不忠而被没收;而领主虽然拥有对持有人的各种权利,但他不能直接占有或利用土地,也不能转让持有人持有的土地。伴随着法律变迁,领主收回权逐渐被限制,但另一方面,保有人的继承人对土地的继承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
第二,地产权原则(Doctrine of Estate)。英国法律从来没有将所有权概念适用于土地,一贯重视占有(seisin)而非所有。seisin下发展出来的两个规则,即根据权利延续时间的长短对地产权进行区分,以及允许多人同时在同一土地上享有不同地产权的规则,很好地处理了在保有基础上的各种地产权的关系。
因此,我们可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英国普通法下的土地制度中的保有原则使得英国人有了创制信托的动机,而英国普通法下的地产权原则,尤其是权利和占有密不可分的规则,使得英国人在创制信托时,只能将土地在普通法下的权属移转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一旦占有了土地,也就成为了土地权利人故,英国民族性、地域性的特定原因形成了信托财产所有钱需转移的特征。
1.2大陆法系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三种模式
第一,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受益人,受托人只行使管理权。例如南非的继承信托中,遗产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遗产的管理权则属于遗嘱执行人。第二,德国和列示敦士登把所有权赋予受托人,但规定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也采取了这种模式。第三,规定信托是一个能享有权利及负有债务的法人,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本身,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
据此,引入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机械地照搬“信托财产权属移转”的规定,至少在实证法层面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信托制度而言,信托财产权属移转并非核心或者决定性特征。
1.3结论:信托财产权属移转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素
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独立性目的“在于通过禁止将财产运用于与信托无关的事务处理来为信托目的,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换言之,只有当现实交易对信托财产之处分不符合信托目的,但是又因不欠缺物权法上所有权之依据而不能通过已有的民法制度来禁止时,才产生了在信托法上特别的设计一套规则,以特别禁止该种处分,其中有效的思路就是设立一套将信托财产与其他所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分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这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联系在了一起。回到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信托财产转为信托目的实现所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甚至更优的实现手段,例如信托公示制度的良好构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该目标,并与信托财产归属移转之规定或者争论无涉。
2落脚点:信托公示制度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需要在信托财产归属不转移的情况,探讨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设计。这是在此,信托公示制度也进入了讨论视野和必要。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的探讨是有必要的:
第一,信托公示能否起到对信托独立性的最佳捍卫;第二,信托独立性是否为信托公示制度最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二,信托公示,究竟要公示什么?以及究竟应该怎么公示呢?
2.1信托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守护
2.1.1衡平法上的解答:不存在信托公示制度
其实,登记公示不是信托的要件,因为信托属于衡平法,而登记制度属于普通法。因为,“信托是隐蔽的(veiled),这是英国法一项基本原则。”那么,信托不需要公示,如何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利益,如何才能优先实现受益人的权利呢?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看来是很难理解的。因为,在英国衡平法上认为,在财产交易中,人们更加关注财产之本身,而非财产之主体为谁,如果设立信托公示制度则会明显增加多项交易成本:信托公示之成本,交易相对人搜集信息成本、时间成本等等问题。另一方面,衡平法上之信托,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作为核心”,单凭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已经足以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从而优先实现和保障受益人的权利。
2.1.2大陆法系中的信托公示:普遍做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作为信托法继受典型的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对于信托制度,均涉及了信托登记制度,而且“公示效力均采对抗要件主义”。当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只对一些特定的信托财产规定二楼公示方法。这类财产主要限于以下三种:(1)信托财产属于应当登记的财产权,如土地、房屋、机动车辆、船舶等;(2)信托财产属于应当注册的财产权,如矿业权、渔业权和专利权等;(3)信托财产若为有价证券,除办理转移手续外,应于证券上标明其为信托财产。对于金钱、一般动产、普通债权等其他财产设立信托,这些国家并和地区没有有规定公示方法。
概言之,在以成文制定法为特色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多设计了信托公示制度,是与其物权法定主义之下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的一种做法。其公示制度的构造对于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也是有启迪意义的。
2.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公示的充分理论依据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一些学者称为“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那么,“信托财产之‘独立性’(亦即不得为强制执行标的)是否与信托公示制度具有绝对之必要关系?对此,学者大概有以下三种见解,略作介绍:
第一,肯定说,即以应登记或注册制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若已经登记或注册,不得对该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其具有绝对独立性。第二,否定说,即无论信托财产是否应该为信托登记,受托人之债权人原则上均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以及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人,就信托财产而言,其地位优于受托人之一般债权人。第三,区分否定说,即仅系以“应”经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规范对象,此类财产若未经登记或注册者,即无对世效力,反之,若以“非经”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信托这,未经登记,仍得对抗第三人。
3回到中国:信托财产独立与信托公示的特殊问题
3.1对中国《信托法》的实证解读:权属是否转移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信托财产权属是否移转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信托法》却是采用了“春秋笔法”,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和统一的答案,究竟是否转移,当时立法者以及后来各位学者众说纷纭,可以说人造了信托法上讨论最热闹的一个命题。笔者认为,可以大致概括为下:
第一种,肯定说。该说坚定认为,信托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为以信托法起草人周小明等为代表学者主张,其经典的解读与论证就是对“将财产权委托给”的解构:“委托”+“给”,其中“给”根据汉语文义解释,当然蕴含着财产权利转移之意。第二种,否定说。该说坚定认为,这是我国信托法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大的创举与特色,为南京大学张淳教授等学者主张。其最有力的论据自于我国《信托法》将立法草案中“权利转移给”改为“权利委托给。第三种,区分说,或者折中说,他们认为,有的信托财产权利权属需要移转,有的则不需要,为楼建波等学者主张。例如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类型证明,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需要转移信贷资产权属的,而在REITS实践中往往不转移作为信托财产之物业权属。故,楼建波等学者认为,这种两分的、任意性的规定或许更具有优势。也正如江平教授所言:“《信托法》最终通过时,这种模糊写法,没准儿会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
3.2对中国《信托法》上信托公示制度的反思
3.2.1立法规定的实证解读:模糊不清
中国《信托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2款规定,“未依照欠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登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本条规定,被学者公认为我国的“信托登记条款”或者“信托公示条款”。但是,正如诸多学者所批评,本条规定太过于笼统概括、“似有似无”的立法方式无疑给司法实践与经济交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与不确定性。
第一,本条规定信托的登记,但是对于需要登记的财产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处所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是指这些财产之设立、处分还是其他呢?是指物权变动登记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还是全部的财产范围呢?这些问题都不清楚。
第二,将登记作为特定财产信托设立的生效要件。首先,如果未经登记,此处信托不生效,那么,信托合同是否生效,还是一概的也不生效呢?其次,登记义务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近而,对于负有登记义务之主体违反登记义务而最终造成信托未能设立的,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
第三,疏漏了对于非需要登记之财产设立信托的公示方法。是根本不要进行额外公示程序,还是按照物权法上对于物权公示方法,尤其是动产设定信托的,如何公示,仅仅占有是否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目标,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之目的呢?另外,对于其他诸如信托登记机关、信托登记程序、信托登记机构的责任等等问题,均没有规定。
3.2.2对于完善我国信托公示的建议
伴随着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之简略与疏漏,学者们对此问公示制度之完善已经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讨论、构思与设计,在此,笔者不再赘述。概括而言:第一,将信托登记机关、程序、申请主体、责任等问题界定清楚;第二,对于需要经过登记设立信托之财产范围界定清楚;第三,对于信托登记之效力,由生效主义改变为对抗主义;第四,对于一般动产设立信托之公示问题给予一个结论:“是完善呢?还是像衡平法那样,不强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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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通常指委托单位利用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委托的名义,完成他人委托的财务相关事项。财务委托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财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著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受托单位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约的制约,委托、的受托人(或人)的行为则受到委托人(或被人)的严格限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
■一、首先要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控制体系
(一)需要建立各种财务管理最新的管理体制
1.建立一种多足鼎力的财务管理方法和体制。要开放更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一种多足鼎力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是让受托单位和委托单位一样享有同样的财务待遇和权利。第三是要根据受托单位的条件制约和规定,完善和修改与这方面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引入新的财务管理观念,更好的管好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达到双赢。
2.受托单位的一些管理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受托单位的法人意识也需要相应的提高。受托单位要给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一种良好的环境,改善委托单位的财务规则等。
3.建立健全受托单位的自我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受托单位的自我约束制度所对应的是调动受托单位自身的内在自律行为,这样所产生的自律行为比外在的约束要有效得多。这样才能实现受托单位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来进行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好双方的财务管理。
(二)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模式
1.受托单位结构组织模式的构造和建设一定要把直线制度和职能制度一起联系在一起。直线的制度主要是解决阶层的管理还有统一的指挥。因此,这两种制度模式组合在一起将起到不同的效益和作用,对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着重大的作用,使得财务管理更有效率。
2.受托单位的建设和设计一定要把分权和集权的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受托单位的内部里面,可以说单位领导是有很高的决策权,这个决策权既掌握着受托单位的全局性和长期问题还有战略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又必须在很适当的权利授予对受托单位和委托单位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把握的原则
推行“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的模式”,要以受托单位的总体财务体制思想为指导,按照委托单位的具体财务管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财务规范化的管理,从维护委托单位的每一份财务利益出发,加强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管理使用行为,确保双方的财务管理都能良性发展,不至于出现两者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分配不均的局面。
(一)坚持依原则办事
推行“单位财务委托制”,一定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双方的财务规章制度,促进委托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要保证委托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四权”不变,受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拆借委托单位的固定资金,合理开支,合理管理双方的资产。
(二)坚持双赢的原则
实行“委托单位财务委托制”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受托加强管理,使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委托单位。作为委托单位财务委托服务机构,受托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环境,搭建投资平台,落实财务管理措施。
(三)坚持监督保障的原则
强化监督是这项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起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强化受托单位对自身的监督。按照有关财务公开的要求,搞好受托单位财务公开,自觉接受自身部门的监督。二是强化委托单位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委托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托单位的财务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办理,并向受托单位的领导部门反馈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三是强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委托服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审计。四是强化职能部门监督。
■三、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委托单位的财务中心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全面做好业务工作。
(一)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委托单位专门制定了现金管理、财务审批、审核奖罚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明确了受托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规定了财务部门各项合理开支的审批、支出程序,规范了委托单位的帐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统一票据
受托单位财务中心统一印制了双方收付款票据,各部门统一领用,统一消号,并规定每月由受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审核。这一措施有力的防止了收支混乱的现象,做到了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三)统一财务公开
受托单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资金收支、盈余、费用开支等情况统一造表,并由电脑统一打印,张贴出来,接受单位员工的监督。财务公开真正起到了让受托单位员工和委托单位明白,对双方的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统一财务建档
受托单位专门建立了委托单位的财务档案室,由受托单位的会计统一整理,统一保管。统一财务建档实现了委托单位财务档案的完整、有序,有效地改变了档案不齐,丢三落四现象。
二、开发管理乡土人才是加快农村科技步伐,实现科技兴农的需要。从当前来看,农村科技知识的匮乏和科技人才的短缺已成为影响我市农村经济继续向前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其中,人才是根本,只有具备一支数量众多、素质较高的科技人才队伍,才有可能实现科学知识的迅速普及,进而实现“科教兴村”、“科技兴农”的战略目标。人才从哪里来?虽然“双放”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发挥作用,但仍存在“人才难得,数量有限”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才短缺的状况。年以来,我们通过高薪聘请、优惠政策的办法,先后为全市各乡镇输送了数百名各类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扎根农村的屈指可数。因此,解决农村人才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开发当地优秀乡土人才。从我市农村的实际来看,也确实蕴藏着大批优秀的乡土人才,据调查,全市每千户农民中,就有各种技术能手、土专家、田秀才等136人,他们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如能管好用好这支队伍,将会很好地解决农村人才短缺的难题,对农村经济建设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开发管理乡土人才是充分利用农村人才资源,实现人尽其才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的工作方法未能及时适应农村经济建设的需要,致使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受到削弱,乡土人才队伍处于松散状态,主要存在“少”、“散”、“差”问题。一是尖子人才少。从总体上看,尽管农村中有一批乡土人才,但各方面叫得响,影响大,有建树的尖子人才却很少。二是组织管理松散。对于农村人才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综合管理体系,造成农村人才管理的“空档”,致使农村人才处于自生自长、自消自灭状态。三是素质差。由于管理跟不上,同时受农村环境的制约,知识难以很快更新,使一些专业人才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失去了活力,素质明显不适应。以我市南营镇为例,该镇前些年先后办起了地毯、家俱等镇办、村办企业,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原来的一些“能人”由于缺乏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更新,造成技术落后,产品积压,并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在乡土人才的管理上狠下功夫。
我们开发管理乡土人才的主要做法
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在选拔内容、方式和管理形式上,与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人才人才的特点,在选拔管理中,市委主要抓了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措施。为保证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使各项选拔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几年来,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乡土人才开发管理的规定》、《关于开展“科教兴农”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土人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开发管理乡土人才的意义和指导思想、范围和条件、职责和待遇等做了明确规定,为指导各部门有效地开展乡土人才的开发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依据。首先,为乡土人才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地工作生活环境,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七项倾斜性管理政策。截止目前,全市共有78名乡土人才被吸收进乡(镇)、村智囊团,8名被录用为国家干部,3名被选为市人大、政协委员,并通过各种渠道,优先解决急需贷款30万元。其次,从强化市直各部门、各乡镇为乡土人才服务和管理职能入手,建立健全了协调服务、定期考核、联系报告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市委通过办公例会的形式加强对他们的联系和业务指导,多次召集有关乡镇和部门研究乡土人才工作,认真听取乡土人才工作的汇报,协调各部门为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先后为31名乡土人才解决的资金困难,帮助46名乡土人才与市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结成帮带对子。对乡镇则紧密结合农村的科技工作实际,具体为他们规定了20项工作指标,并定期检查验收,从而使乡镇管理乡土人才的工作有了遵循,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各乡镇都建立了乡土人才管理基金和考核测评、定向服务等项管理制度。目前,已筹集乡土人才管理基金14万元,解决实际问题60多件(次)。
二、建立管理组织,抓好协调指导。我们从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入手,认真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市成立乡土人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科技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部、劳人局、科技局等十几个部门领导为成员,对全市乡土人才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督促检查,探讨加强和改进乡土人才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乡土人才;另一方面,各乡镇建立相应的领导,由党委书记牵头,主管副书记、科技副乡(镇)长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乡(镇)乡土人才开发规划,建立乡土人才库,组织乡土人才参加培训、经济交流、现场观摩等,管好用活本乡镇乡土人才。
三、“挖、培、引”相结合,壮大乡土人才队伍。我市作为全省十强县市之一,全市9万多名乡镇、村办企业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到0.3%,平均每个农业技术员要指导3077个农民。由此可以看出,我市乡土人才不论是从数量、质量,还是在分布范围上,都远远不能满足我市建设经济强市的需要,因此,我们及时确定了“充分挖掘现有人才,大力培养后备人才,积极引进紧缺人才”的工作方针。在壮大乡土人才队伍,提高乡土人才素质上下功夫:①结合我市实际,由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乡土人才开发选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民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制定乡土人才选拔的具体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争取把活跃在各行各业的基层优秀人才纳入选拔开发视野,以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截止目前,我市共选拔、开发各类乡土优秀人才上千名,他们为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②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即由市乡土人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部、团市委、人才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学校、电视讲座等各种形式,有步骤、有针对地对全市的青年农民进行科技普及推广。据统计,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以来,共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136期次,培养青年农民1.47万人次,其中2000多名青年人才已成为乡土人才强大的“后备军”;③针对我市部分技术人才紧缺的现状,市乡土人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积极与大中院校、科研机构及对口企业进行联系,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我市培训授课及技术指导,探索出了一条“取长补短、借鸡生蛋”的人才利用新思路,截止年底,我市分别从天津、北京、石家庄等地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选聘高级人才8名,中级人才11名,技术人员数十名,充实到我市农村经济建设紧缺的各条战线,扩大了农村和高层科技领域的结合,促进了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的生产力转化,在这期间,他们共举办各种知识培训班76期,参训人数达到3400多人,为农村乡土人才学习掌握新技术,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市人才人才不足的缺陷。
四、积极跟踪管理,解决“倾向”问题。乡土人才开发管理是一项新工作,为确保这一工作扎实深入的开展,我们经常深入下去,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各种倾向性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围绕这一工作,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一是工作难到位问题。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开始之初,部分乡镇领导对此有片面认识,有的认为“国家干部管好用好就行了,乡土人才抓不抓无关紧要”,有的以“工作忙,顾不上”来推托,致使这些地方的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长期处于滞缓状态,针对这种情况,市知工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了由各部门领导、科技副乡镇长参加的全市深化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会议,重点解决了部分领导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责成组织部起草了《关于对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的意见》,较好的解决了部分单位积极性不高,管理措施难落实的问题,促进了全市乡土人才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解决乡土人才提拔使用难问题。由于体制及其它一些因素,限制了一些优秀乡土人才的能力发挥和科学使用,对此,市委、市政府本着“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思想,把那些具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在培养、使用、提拔等方面采取积极的倾斜政策。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将8名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破格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有13名优秀管理人才提拔为乡办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为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了良好条件,激发了乡土人才为我市经济建设做贡献的积极性;三是解决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问题。乡土人才都是产生于农民之中,他们在思想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必然或多或少存有小农意识,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破除他们技术保守的旧观念,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一技之长传给千家万户。为此,我们要求各乡镇建立了乡土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同时,市委领导每年都组织部分乡土人才召开思想座谈会,并同他们建立了联系制度。通过这些措施,与他们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倾向,使绝大多数乡土人才达到了技术领先、思想开放、政治先进。
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政策扶持是做好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充分发挥广大乡土人才的聪明才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组织他们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贡献,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爱护及政策措施的大力扶持。所以,我们在开展乡土人才开发工作中,经常主动地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和乡土人才发挥作用情况,介绍外地经验,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乡土人才开发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市委领导曾多次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明确抓人才就是抓经济的思想,并责成组织部先后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强乡土人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包括资金保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为我们做好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撑了腰、鼓了劲,指明了方向。
当前,不少医院正以各种形式试行药品托管(即委托经营),尽管经营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财务管理问题。
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 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四、落实药品托管的原则药品托管应遵循“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以前医院实行的“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作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应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品托管后,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销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将改变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药品托管后的结存、销售情况。
当前,不少医院正以各种形式试行药品托管(即委托经营),尽管经营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财务管理问题。
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四、落实药品托管的原则药品托管应遵循“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以前医院实行的“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作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应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品托管后,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销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将改变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药品托管后的结存、销售情况。
五、完善药品托管的财务管理措施药品托管后的财务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财务关系不理顺,药品的质量和差价就不可能理顺,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存亡。托管后的药品购进,医院财务必须全程参与并进行监控督导、制约。
记者:近年来,大多数信托公司逐渐意识到直销渠道建设的重要性,纷纷加速布局搭建产品直销团队。对于产品和销售之间的关系该怎么看?
杨自理:一般而言,信托产品都是项目资金需求方向信托公司提出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制度平台的优势和功能,将项目进行设计开发成为信托产品,再由信托公司的直销团队寻找资金,完成产品销售。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理财团队的任务是更多地销售自己的产品,正因如此,信托产品同质化日趋严重。对于客户而言,投资客户购买的是标准化、批量化的信托产品,难以实现自身财富管理需求的充分满足,无法形成终端客户带来的规模化效应,属于财富管理的初级阶段。
2010年随着信托业的战略转型,外贸信托明确了建立以营销服务为支撑的主动型自主资产管理模式,培育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的战略目标,将理财中心正式更名为财富管理中心,加大信托产品的自主发行能力建设,并逐步从信托产品销售向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方向探索发展。2011年2月28日外贸信托正式揭牌成立财富管理中心,定位于服务高端客户的“五行财富”财富管理品牌的诞生,标志着外贸信托对于财富管理领域的探索正式起航。
记者:从信托产品销售到财富管理在理念上有什么不同?
杨自理:信托产品销售是以融资需求为主导的产品销售,产品围绕的主体是资金需求方。而财富管理更重要的是与高端客户建立深度联系,帮助客户分析其金融需求,并基于信托制度平台为客户定制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主体是客户,这种主体的区别对于信托产品,甚至公司经营理念和结构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信托逐渐实现产品销售向财富管理服务的转变中心就在这里。
近年来,高净值财富人群的财富目标由财富创造向财富保值增值转变,从单纯的“产品推介”需求转向全方位、多角度的“资产配置”需求。制度赋予了信托公司全品种和跨平台优势,使得信托公司成为了天然的资产配置平台和财富管理者,具备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先天优势。最新的评级标准体现了监管引导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提高业务内涵的方向,信托公司必须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具备相对齐备的产品线以及专项投资领域,才有可能真正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主线,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随着财富管理业务的开展,信托公司可以针对高净值客户的需求实现产品的量身定制,满足机构客户和部分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偏好、决策机制、资产管理要求等方面与普通大众客户存在较大差异的个性化需求。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给客户带来的差异化服务体验有效避免了传统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并可以帮助客户借助资产组合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平滑收益,充分发挥信托公司投资多元化的配置优势和风险管理优势。
记者:作为信托公司的管理者,您能否从实践的角度谈谈如何开展财富管理?其中的关键点是什么?
杨自理: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理财渠道向财富管理机构发生转移,财富管理机构的品牌成为主要选择标准。因此品牌可能成为未来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争夺的焦点之一。因此我们近年来着重打造的就是外贸信托“优质产品、鲜明品牌、特色服务、优势技术、强势团队”等五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具体而言又可以总结为五个方面:
第一是从客户需求出发,以资产配置实现产品的量身定制。财富管理的核心在于资产配置和组合运用,关键一环就是改善产品供给能力、坚持从客户需求出发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以产品锁定客户。外贸信托充分发挥财富管理领域的集体战斗力,在内部构建了财富管理团队和资产管理团队良好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发挥流水作业、团队作业的优势,共同面对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提供整体的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
第二是品牌建设。在高端投资人将金融品牌作为理财机构首选标准的环境下,外贸信托率先将品牌建设作为综合客户服务平台搭建的突破点,通过高端论坛、品牌植入、媒体报道、《信》专刊、微博传播等形式整合媒体资源,以点带面,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地传播宣传外贸信托财富管理品牌,实现了品牌价值的持续提升。目前外贸信托25%的新增客户通过财富热线实现产品预约咨询认购。
第三是搭建特色差异化服务体系,完善客户服务内容。外贸信托内部有个“三专”服务内容,即“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专属的私密服务环境、专享的增值服务”,结合高端投资客户特点和实际投资能力,进行了差异化的服务细允构建了标准服务、满意服务、个为形式的三类分层客户服务体系。以中国传统“五行”物质观为文化价值载体的五行文化全面深入融合客户的服务需求,文化与金融相结合的差异化特色彰显了外贸信托财富管理的内涵。我们希望所提供的财富管理业务能够把财富的“五行”结合起来,在专注客户财富保护的前提下,从融资到投资,提供强大的金融资讯服务平台,同时在健康关怀、子女教育、投资收藏、高端运动等多方面,为客户提供悉心周到的关怀。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摘 要:地方院校在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与发展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跨越式发展造成资金压力和当前资源竞争产生的新一轮压
>> 地方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培养定位及实现路径探讨 高职院校财务管理的思考 地方院校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研究 浅谈地方投融资平台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系统 审计重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关思考 基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管理困境与对策 新形势下院校财务管理的思考 高职院校财务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 关于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的思考 高职院校加强财务管理的理性思考 高职院校财务管理特色专业建设思考 关于加强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的思考 地方院所承担科技部科研项目财务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思考 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风险及探讨 高职院校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地方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建设探析 地方工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 浅谈新建地方本科院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 基于地方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机制的构建 地方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探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 谢玉龙.从政府化债谈地方院校债务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2,(2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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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2010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一、我国城镇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主要财政成因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镇化率从20%提高到40%,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英国经历了120年,法国100年,德国80年,美国40年,而我国在短短的20多年间,就达到40%以上的水平。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产生了一些突出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1.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影响和谐稳定。由于我国政府正处在向公共服务政府转型的进程中,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尚有不足,所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与居民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突出表现在公共交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诸方面。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空间和数量的不断扩张,持续的人口流入,则更是加剧了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压力,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隐患。
2.土地资源浪费,环境承载压力剧增。目前,土地城镇化速度过快,人口城市化和产业化发展却相对滞后,造成城市大量空间资源闲置,耕地等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与此同时缺乏合理规划,贪大求洋,大广场、大立交、大马路、大绿地、大学城、大型会展中心、政府办公区大搬家等现象十分普遍,蔓延式的城市建设,不仅导致空间布局混乱,而且由于水土等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缺乏必要的污染物处理和生态建设措施等,导致生态和环境状况严重恶化。
3.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缺乏保障,难以彻底转移。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将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非农产业就业。但由于在公共财政框架中,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没有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社会权利,不仅工资水平低,而且不能享有城市居民的住房、医疗、就业、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等,农民工城市化的成本高,难以实现向城市的彻底转移,制约了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失地农民补偿水平低,保障措施不能落实到位,更突出的是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得不到妥善安排,直接带来贫困,难以持续发展。
4.区域恶性竞争加剧,阻碍要素流动。为谋求各地方自己的发展,城市之间及城市与区域之间恶性竞争加剧,一些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港口、高速轨道交通等项目,出现大量重复建设的现象。一些大城市利用行政等级较高及相应的政治动员能力,出台许多地方优惠政策,人为制造不平等的优势,阻碍要素在区域之间合理流动,造成城市间产业同构,产业在区域间难以有序扩散等等。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财税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城镇化过程中对我国国情和城市化道路缺乏清楚的认识、政府政绩观和干部考核制度存在偏差、没有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工作体系、城市发展管理滞后、土地征用双轨制等原因外,财政税收体制不顺、政策导向不明、公共服务意识不足、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导致提供的公共服务规模、结构与质量不能适应城镇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重要方面。
1.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不对等是引发城镇化问题的直接原因。地方政府既要担负地方社会的管理、兴办地方社会事业、保证地方社会福利,同时更要肩负起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但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在财政体制上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力与事权相对称格局。地方事权不断增加、财力不断减弱。有限的收入难以满足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巨大的资金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多方寻找出路,圈占耕地、操纵土地市场价格等,通过城市的规模扩张,带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最大化效应,形成预算内依靠扩张带来的工商业税收增长,预算外靠“土地财政”土地出让收入增长格局。
2.我国城镇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仍然是政府垄断经营、财政投资为主的格局。城镇基础设施是城镇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改革滞后,没有建立起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的主要的、稳定的、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场化融资、特许经营的等进展较慢。债券、股票融资比重偏小,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仍超过一半以上。建设资金过渡依赖土地出让收益没有改变,导致了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短期行为特别突出。
3.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还难以贯彻。虽然从1998年开始,已经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但在实际运作上,很难确定政府发展的职能与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之间的界限。与此同时,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强有力的财政保障,这就使得地方把更多的精力和关注点放在经济发展上,导致了在发展理念和思路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不断追求眼前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居民对医疗、教育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公共产品的需求。由于长期以来的制度原因,尽管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但直接的后果却是造成大量优质的教育、文化、科技、医疗资源向大城市过渡集中,加剧了大城市、中心城市、小城镇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4.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按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大部分被挪用于城市开发。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使用开支不透明,使形象工程建设的资金难以从源头上遏制。
5.与行政区划体制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制约了城市群的发展。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相结合,形成了明显的行政区经济特征,地方政府在政绩压力驱动下,致力于地域间“兄弟博弈”,将发展经济放到至高无上的地步,重投资,抓政绩,使得城市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竞争中逐渐离散,而不是城市群发展需要的集中,这种板块经济、诸侯经济模式使得城市群之间的合作和协作难以实质性扩展。
二、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建议
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任务。“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化率要提高到47%.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科学发展为统领,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调整财税政策导向,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一)明晰权责,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用科学发展理念,明晰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如何做好财力分配提供前提基础。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尽量做到财力与事权相对称,为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财政体制保障。研究调整现行城镇地方税体系与管理体制,整合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适时开征物业税或综合财产税、环保税等新税种,形成与城镇税源结构特点相吻合的税制体系,为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稳定的财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城市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研究,平衡大中小城市之间的财力差距。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机制,实行有奖有罚的财税政策,鼓励城市空间资源和耕地的合理利用,使财税政策实现城镇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城镇化发展稳定资金投入机制
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化融资渠道,这看起来是对城镇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反过来看,说明了我们在城镇化建设还缺乏能长期化的资金渠道。从国际经验来,包括市政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是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要尽快考虑城镇化建设债券的发展,一方面通过缓解当前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把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逐步引导到从长远、从几十年的角度来推进城镇化,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土地财政带来的土地浪费问题、高房价问题等等。
(三)完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抑制土地城镇化过快发展
严格贯彻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切实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结合预算透明改革的需要,将土地出让金使用纳入人大、审计监督的范围,防止预算外循环造成的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病。
(四)统筹城乡,建立区域城镇化一体化机制
从当前农村综合改革以及我国事实上的财力与事权不对称格局看,乡镇不宜作为小城镇建设的主体,一方面由于乡镇不具有稳定和雄厚的财力来做这项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乡镇管理方式粗放,既有可能增加农民负担,又可能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小城镇建设要从统筹城乡的角度,以市、县为投融资主体进行小城镇建设,既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来源,又保障了小城镇建设符合整个区域空间规划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创造公平就业机会,为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动提供有利条件
促进就业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针对农民工技能缺乏,就业环境恶劣,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普遍的现象,要创新就业扶持理念,通过对有关培训机构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加强对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支持,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的企业和自主就业的失地农民,给予定期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增加社会保障性支出,在资金上支持农民工参加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为其创造较为宽松的就业环境等。通过增加劳动执法经费,加大对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六)发挥财税引导功能,促进城市群发展
城市群是我国未来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要大力消除要素在城市间配置的束缚,为城市群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财税政策角度看,首先要清理各城市自定的财税优惠政策,防止恶性竞争。按照各区域产业特色和分工,制定区域与产业相结合的优惠政策,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走合作发展之路。逐步推进其他政策一体化,营造无差异的政策环境。其次,建立城市之间的财政、税收利益协调机制。成立城市群财政协调的工作机构。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研究具体政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财政协调会议,相互通报和交流情况,共同探讨和研究支持城市群发展的财政战略规划。加强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协作,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查制度。建立税收利益协调保证机制,各方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单方面出台和实施任何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关键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中等学校财务风险的控制,而且关系到学校管理成本的高低,关系到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中等学校遭遇生源减少、就业压力大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应用的基本现状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时代的发展对财务管理功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当前的财务管理功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需要进一步的拓展。
1.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的基本应用
总体来看,目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三个方面,这些功能为中等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首先,从财务计划来看,当前中等学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其次,从财务控制来看,中等学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资金的流动有完善的管理流程,同时财务管理各岗位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从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再次,从财务分析来看,中等学校在会计年度末期都会对一年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以供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查阅。
2.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等学校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2011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分别减少56.55、17.04万人,生源的减少不仅加大了竞争,而且可能导致资产闲置,增大了办学成本。这就更加要求发挥财务管理功能,但从当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现状来看,其财务管理功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学校对财务管理功能的拓展重视程度还不够,财务部门更多的是一个执行部门,在学校重大决策中没有起到参谋和助手的作用,也缺乏相应的渠道发挥这一作用。其次,财务管理的功能没有得到全面的发挥,财务预测等功能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再次,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表现在信息化程度不够,没有充分利用各种数学工具对财务信息进行挖掘,从而制约了财务功能的拓展。
二、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基本趋势
从会计信息化以及中等学校发展等因素来看,未来财务管理将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分析预测功能、辅助决策功能、成本控制功能等将得到进一步的弘扬。
1.财务分析预测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应用
首先,从财务分析功能来看,由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中等学校内部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核算工作,这就使得可以利用这些基础数据对学校资金的流动规律等进行挖掘,对各专业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分析,从而加大了分析的力度。其次,从预测来看,由于大量的数学工具、软件程序的应用,可以通过对中等学校历史数据的分析,预测学校某一项建设或者整体运营所需要的成本,为学校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2.财务辅助决策功能得到全面应用
首先,从辅助决策的渠道来看,随着学校信息系统建设的推进,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学校内部网络将财务信息及时传递给各单位,而各单位也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查询财务数据,与财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从而在决策中可以方便而快捷的获取各种财务信息。其次,由于信息化条件下财务信息更为真实、可靠,为财务部门参与学校各项决策提供了基础数据,从而可以改变财务部门在学校决策中的地位,为引起学校决策者的重视,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提供了便利。
3.成本控制功能得到强化
在信息化条件下,财务部门可以利用财务软件动态的监测各系(行政部门)财务资金收入与使用情况,并通过学校内部信息网络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的责任主体,帮助各单位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为成本节约提供便利。特别是,由于财务部门可以便利的掌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从而可以对某些经济活动采取惩戒性的举措,如对于超过预算部分的资金不予以核报等,这就可以避免资金的浪费。
三、推动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对策建议
财务管理对于中等学校而言意义重大,拓展其功能,必须有强大的人才支持体系,并创新财务管理方法,强化对财务体系的管理,这样才能夯实功能拓展的基础,提升功能拓展的水平。
1.加强财务管理人才培养
首先,要加大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力度,中等学校要立足于现有的财务会计人才,筛选出专门的人才从事财务分析、预测等管理工作,并对这些人才进行专门的培训,帮助其掌握财务分析的基本技能。其次,要积极引进综合型的财务管理人才,除引进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才外,还可以引入数据挖掘与处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通过这些人才构建一个高水平的团队,利用这些人才挖掘、提炼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提高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能力。
2.积极引入现代财务管理方法
首先,要积极引进信息化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学校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如将财务管理软件与学校内部系统进行对接,以方便两者进行信息传输,同时利用软件编程的方法,自动的汇总各系(部门)的财务数据,帮助每一个系(部门)设置一个专门的登陆界面,以便于其进行信息查询,以此推动财务管理的应用。其次,要积极引进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分析方法,财务部门在进行数据分析时,要积极借鉴经济学领域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管理学领域的流程管理等方法,完善财务管理功能拓展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强化对财务功能拓展的管理
首先,要强化对财务报告的管理,财务部门拓展财务功能,无可避免是通过提供财务数据、提供财务报告来辅助决策,这就要求加强对这些数据的审计,并建立一套对外信息的流程,避免出现数据错误、报告质量低等方面的问题,树立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良好形象。其次,要强化对数据分析等的管理,由于财务预测等过程中需要利用数学模型甚至编制各种计算机程序,这就要对其方法的可行性、运算过程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避免由于财务人员个人的失误导致财务管理出现差错。
参考文献:
一直以来,条码扫描都是物流领域最为常用的高级数据采集形式,无论是在仓库通道、货站入口还是货场,它都拥有着极高的“人气”。虽然当今条码扫描可能仍代表着数据采集应用的主流,但在不远的将来,RFID、语音或直接部件打标(DPM)等解决方案将会博得客户青睐。
“融”与“合”
目前各种高级数据采集技术可以说是“百花齐放”,它们在实现数据采集的自动化和零错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举例来说,在仓库中,条码扫描、语音指示应用程序和RFID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强强联手,在它们强大功能的支持下,标准仓储职能将得以自动实施,而从接货到理货、补货、出货、分拣、包装和装运,整个流程也将得到大大简化。RFID将带来更细化的实时库存监控,其广泛的优势无疑会惠及仓储流程甚至整条供应链。
在货场中,RFID能够即时识别进出货场的集装箱、运输工具或其他资产。条码扫描可提供特定车辆的完整维护记录,让用户清楚预定的维护任务,从而简化车辆的维护工作。
所以说无论选择哪种技术,工作效率都将得到提高,实时的库存监控会帮助您做出更有效的战略决策,实时订单状态有助于您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同时资产的利用率也会大幅提高。目前物流环境中部署条码扫描产品是比较常见的,或许在不远的将来,企业战略、供应商指示或政府法规都可能需要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引入RFID功能。也许说不定哪天,需要借助直接部件打标功能来对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中携带的重要资产进行端对端跟踪。
同时,数据采集技术的扩展也带来了不少难题。引入新的数据采集技术就要部署和管理全新的系统,所带来的高资产和运营费用会不会抵消掉它们的优势,让用户觉得得不偿失;能否有效地融合这些高级技术以更好地满
足企业需求,这些都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潜在需求
企业在当今甚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都要面临的一个事实是,需要在各业务领域分期部署多种不同的数据采集技术。为了经济高效地满足这一关键业务需求,一款高度灵活的协同架构必不可少,它要能够让当今和未来的高级数据采集技术“和平”共存,在必要时还能支持在仓库、货场或其他领域高效地引入数据采集功能。这款解决方案不会“挑剔”数据采集的类型,无论是1维/2维条码、RFID标签还是直接部件标记,它都应照单全收,同时,它会让单一IT基础架构拥有最大的灵活性,而不会造成技术混杂的局面。
这样,用户不但扩展了功能范围,同时又控制了技术采购和管理相关的资产和运营费用,而移动数据采集解决方案带来的诸多优势定会让用户受益匪浅,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零错误也将进一步改进客户服务水平和企业盈利能力。
目前大家都在寻找一款能够支持当今所有RF技术(Wi-Fi、RFID、网状网络、WiMax和固定移动网络融合[FMC])的无线网络平台,让用户不但能够自由地选择网络设计来满足眼前的需要,同时还可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投资和未来技术的作用。
对于设备来说,能否提供多种现成可用的数据采集技术,或者是否支持在将来引入特定技术同样是要考虑的因素。举例来说,如果当前需要条码扫描和RFID两种技术,那么购买一款多用途设备来减少设备和管理成本相比来说更为经济有效。但如果用户只需要条码扫描,而对于是否在仓库或货场引入RFID技术尚犹豫不决,那么用户应购买一款能够支持RFID功能添加的设备,以保护投资。一般来看,企业的员工从事着形形的工作,因此,就需要一系列外观大小各异的设备来满足不同员工和职能的需求,比如说手持式/佩戴式/车载式设备或内置到其他设备中的设备。
最后,从设备的管理来考虑。如果从部署到支持都需要相关人员亲临设备,那么这对IT员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设备管理工作相关的时间和成本会让它的优势化为乌有,而IT员工也会迷失于支持工作的“大海”中不知所措,集中精力完成更高级别的企业战略目标更是无从谈起。为了避免这一耗时耗力又耗钱的局面,采用一定确保选择的移动设备能够充分支持远程管理。
应时而生
摩托罗拉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推动高级数据采集技术的研发、商业化和部署工作。正是这种进取精神促使摩托罗拉准确洞察商机,先行推出了能够支持各种数据采集和RF技术的环境,有了这一环境,企业能够轻松容纳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新兴技术,满足不断变化的企业需求。
强大的开放式平台
无线LAN平台支持所有RF技术。配备了摩托罗拉新一代无线(Wi-NG)架构的无线交换机为当今和将来RF技术的支持奠定了基础―从Wi-Fi和RFID到网状网络、WiMax和固定移动网络融合(FMC)无所不包。802.11a/b/g支持会让您在选择无线网络设计时拥有极大的灵活性,专利移动功能将为您提供高度可靠的无线连接,给您的工作人员带来卓越的无线体验。网状网络让企业能够轻松将无线LAN连接延伸到货场或其他领域,无需借助缆线和光纤。这带来的就是扩展性极强的无线LAN,能够将无线通信功能带到企业的新领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无线移动解决方案的总拥有成本(TCO),提高投资回报(ROI)。
同时,与WiMax的兼容可以在广阔的室外货场环境中部署稳定且经济高效的无线连接。另外,通过FMC可将台式电话功能部署到移动语音设备,让企业更充分地利用在现有电话设备上的投资。催生的无线LAN能够支持所有移动技术和协议,让用户自由地设计无线网络,以更好地满足眼前的需求,同时能够集成将来的技术,实现更佳的投资保护。
远程管理
由于无线交换机拥有集中的智能性(这并非像基于第一代存取点的无线LAN中那样分散),因此该平台还支持对无线LAN基础架构以及移动设备的集中和远程管理。
IT人员可以轻松地在全球任何地方安装新设备,只需按一下按钮即可完成对所有设备的软件和固件更新安排,同时还能够监控一系列统计资料,用于从远程对大多数技术支持问题进行故障诊断和修正。借助远程管理功能来管理整套移动解决方案,IT部门将能够更好地为远程用户提供高级支持,同时还能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其他重要IT计划上。
移动设备平台
摩托罗拉移动设备基于通用技术平台构建,这种平台能够支持一种或多种高级数据采集功能。也就是说,同一款设备可以执行条码采集、直接部件标记读取、语音指示分拣以及RFID标签读取等多项任务。这种方案为企业选择单一设备来满足多项数据采集要求提供了巨大的灵活性,大大降低了移动设备和基础设施的购置和管理成本,有效减少了多款移动解决方案带来的混乱。
多种移动设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