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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托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1: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理财托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理财托管

篇1

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的,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六章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立、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人。

第八章附则

信托公司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篇2

一、当前农村财务委托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票据管理不严格,形成财务管理的种种漏洞。如,村主要负责人手中持有收据,在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活动中,不让财务人员参与,自己亲自开收据或白条收款,长期不与财务人员结算。在调查走访过程中遇到这么一个案例:某村原支部书记在与村办养鸡场因土地租赁关系发生经济往来时,不让村财务人员参与,独自到养鸡厂开三联单收取土地租赁费,所收取的费用长期不与财务人员结算。

2、村干部之间关系僵硬,导致村级财务无法入账。如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关系不和,支出单据互不签字,不搞“四笔会签”,按规定这样的经济支出无法微机记账,强行入账只能引起群众上访,给村级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3、农村财务监督、监管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导致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农村财务管理虽然有章可循,但实际运行、操作中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财务开支监督不力,在财务问题上支部书记一人掌权现象时有发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支笔”现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打着办公益事业的旗号,骗取审批资金,回去挪作他用,特别是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水淹地补助款、土地复垦费、扶贫等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如审批用作支付修路、修道的款项,领取后却用来支付招待费、送礼费等,随意性较大,造成审批用途与实际支出项目严重不符。

4、存在自筹资金坐收、坐支现象。双待管工作章程明确规定,村级在实现经济收入3日内要将款项及时、全额上交双代管实行统一代管。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管理不规范,有些村实现收入后不是上交双代管实行代管,而是擅自做主,坐支、挪用这部分款项,造成双代办管理工作的失控,使双代管工作“名存实亡”。

5、工作作风拖拉,入账不及时。这一问题普遍存在。责任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会计工作作风拖拉,不能做到日清月结。不否认一些心术不正的村干部采用收入支出不及时入账的手法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时间一长,许多事情说不清道不明,很容易蒙混过关。

6、财会队伍不稳定。组织法规定村级每3年进行一次村两委换届,这就给一些新上任的村干部可乘之机,上任以后不是想办法去干工作,而是想尽千方百计去换财会人员。什么工作不让财会人员参与,架空财务,绞尽脑汁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干财务,无视上级有关财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造成一届干部一任会计的局面,使村级财务无法正常运行,长期处于混乱状态。

二、加强和改善双代管管理的对策

1、稳定财会队伍,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管理力度。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主要干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会计人员,所以在会计人选上要把好关,不能由干部自己说了算;同时,村打算更换财会人员,必须与镇政府打招呼,由镇财务委托办考察,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任用,不能由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喜好,擅自做主更换会计。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如定期举行培训班,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及时更新观念,强化思维意识,定期对财会人员实行上岗考试和会计等级考试,使报账会计能够熟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规范会计科目,增设“备用金”科目。根据村级大小以及经济实力的强弱制定合理的“备用金”基准额度,若需超出额度,必须严格审批,确保各村在资金使用上正常运转。即在现有的农村财务软件中增设一个“备用金”科目,专门核算村报账会计每次报账后“备用金”的使用、留存情况。对于那些超出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村,要根据章程给予严格的处理。

3、加强票据管理。由双代办安排专人对村级票据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改变过去村管票据,镇双代管管钱的现象,从根源上杜绝村干部自行开具票据或乱开票据的现象。同时,工作区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对村主要干部的监督教育力度,发现苗头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村级实现的收入真正由双代办实行代管,杜绝坐收、坐支、截支、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4、改进资金审批办法,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即每笔支出单据“五笔会签”后据实报销,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挪用现象再次发生。确需提前支出现金的要由镇领导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经镇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并在事后5日内将支出单据经“五笔会签”后报财务委托办结清账款。否则,一律冻结账户,今后不再报销任何款项,更不得提前预支款项。

篇3

一、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特有优势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抢占理财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此,回归“理财业务”是契合信托业核心理念的重要表现,也是发挥信托业特有优势的唯一选择。此外,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类服务提供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具备显著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领域进行跨界投资;第二,信托计划设计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个性诉求。

政策支持是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发展理财业务的关键条件。2010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管理的办法来限制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强化信托公司专业理财特性和盈利能力。此外,在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首次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中长期私募基金计划”。这均是鼓励信托公司做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表现。

市场上大量闲置资金为信托做强理财业务提供重要保障。第一,居民储蓄存款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2012年9月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9.01万亿元,同比增长16.84%,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增速高出3.55个百分点。第二,股市低迷,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导致众多投资资金撤离上述投资市场,撤出资金迫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第三,高净值理财市场具备潜在的发展前景。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会财富积累速度不断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迅速增加,个人财富的集中化趋势加剧,我国超过63.49%的高净值客户家庭可投资资产在1 000万~2 000万元之间,预计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可达219.3万人,可投资资产总量将达到77.2万亿元。

公众理财意识增强,对信托理财产品的认可度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人们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在我国保险机制尚不健全,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孩子教育体制尚不完善等背景下,公众对未来消费开支的担忧依然存在,客观上增强了公众的理财意识。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公众更倾向于选择专业理财机构为其进行财富管理。而近几年信托产品较高的收益水平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提高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可度,这为信托业开拓理财市场奠定了客户基础。

二、信托公司大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巨大挑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但是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始涉猎理财业务,尤其是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有愈演愈烈之势。具体表现如下: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的与理财相关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特别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计划、外汇结构性存款,带有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定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还大力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分行均设立专门的贵宾中心力求对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证券公司:随着券商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经纪业务佣金市场化,券商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受到很大挑战,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股市低迷的当前,以经纪业务为核心增长点的盈利模式受到质疑,为此,各家券商均开始多种业务创新的探索,其中在理财市场上大做文章尤为突出。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未来有望推出保本、分级产品。与此同时,为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行金融创新,预计未来利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将会推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除推出各种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管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允许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在积极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无论是募集方式,还是投资运作模式都与私募及证券信托产品几乎相同,而公募基金公司的研究团队、营销团队、产品创新和设计能力均处于上风,使信托公司证券类产品面临销售压力。

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种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管理市场份额。由于银保类产品基本在银行销售,产品起点低,销售渠道和网点众多,也分流了很大一部分理财资金,而且未来保险公司有望继续发力财富管理市场,给信托开拓理财市场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信托公司如何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赢取制高点

综上所述,信托业及信托公司必须抓住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行业垄断优势,在财富管理市场上,与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抗衡,尤其在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上下工夫,提升信托业及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为信托发展转型提供保障。原先以投融资为主导的被动管理业务,制约了信托自身合格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关键。信托公司要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立足,提升自己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管理模式、设计特色产品来满足高收益群体投资需求是关键。为此,信托公司必须在人才建设和研发支出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起吸引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重视建立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着手,建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

努力开发多元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拥有多元化、系列化、个性化的产品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为此,信托公司要摆脱对融资类业务的依赖,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的投资能力,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和组合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更多投资类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尤其是对于高净值客户,采取一对一服务模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脱颖而出。

探索新型资产配置模式,有效改善资产组合质量,形成特定领域内的资产管理专家。信托公司可在公益信托方面寻求突破,开发更为合理的结构化产品,为公益资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值增值渠道,如借鉴日本、美国等成熟的信托市场发展经验,针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构筑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在开辟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做文章。信托公司还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将艺术品纳入资产组合和配置范围的经验,继续探索艺术品市场的投资机会。总之,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某一或某几个领域成为具备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资产管理专家,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以高收益、低风险赢取客户的信任。

实施多渠道销售战略,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上赢得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允许建立分支机构,加之信托公司的地域、人员、规模限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人员少、网点单一的劣势。但基于“酒香还怕巷子深”事实的存在,信托公司要在日趋激烈的理财市场中赢得主动,必须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多渠道营销战略。首先建立以柜台销售、渠道销售、网络销售、其他直销渠道共同作用的有效的销售网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客户来源,缩短销售周期,保证信托产品销售的顺利实现,才能有效地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

实施专业化优质服务战略,打造一流金融品牌。确立长期的、持续的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上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信托公司要从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等方面着手,通过优质的专家理财、诚信的职业道德,努力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的,更有价值的理财产品”,打造一流金融品牌,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在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影响力,从而在激烈的理财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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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公示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3403

信托财产的独立,功能在于充分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权利,赋予受益人权利超越信托关心内外当事人的优先特性。故,“信托制度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要求信托制度设计需要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要求和目标那么,信托财产权属是否必须转移才能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之财产相分离呢?信托公示能否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目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又能否充当必须设计信托公示制度足够的理论依据呢?对于这些问题,中国《信托法》能给予我们怎样的回答与反思呢?本文将以前述问题为主线,展开探求。

1出发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必要

在信托起源的英国,信托财产权利移转至受托人,是信托法律结构的显著特征,也被认为是信托获得独立性的重要条件。甚至一些学者简单的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是信托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非此,即不成立信托。那么,这样的判断是否正确呢?

1.1英国法上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的重新认识

信托起源于英国,而在英国法上一以贯之地表现出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结构与特征,这难免让引入英国信托制度的国家的学者,想当然的认为,所有权移转,就是信托的本质,是信托独立性获得的根本,非移转所有权,不为信托。同样性质,例如法人成员的团体性是我们当初认识西方法人制度时总结概括的核心特征,然而直到一人公司之出现,我们认为团体性或者仅仅是一种历史性或者地域性的特征。聚焦到信托问题,笔者同样认为,英国法传统上将信托财产权转移设计为信托结构,更多是出于历史性与地域性的因素,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特征,并非信托决定性的核心要素与特征。

至于信托究竟真正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还是“肇始于英国土地法中的一些硬性规定”,笔者在此不作赘述。那么,为什么英国人在创设信托时,总是把信托财产权利直接转移给受让人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以下两项重要原则没有去应该得到充分的注意。

第一,地产保有原则(Doctrine of Tenure)。土地的持有人以其向其领主提供特定的劳役或服务为代价而持有领主土地的权利。在保有制度下,不存在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持有人所持有的土地会因其未适当提供劳役或者对领主不忠而被没收;而领主虽然拥有对持有人的各种权利,但他不能直接占有或利用土地,也不能转让持有人持有的土地。伴随着法律变迁,领主收回权逐渐被限制,但另一方面,保有人的继承人对土地的继承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

第二,地产权原则(Doctrine of Estate)。英国法律从来没有将所有权概念适用于土地,一贯重视占有(seisin)而非所有。seisin下发展出来的两个规则,即根据权利延续时间的长短对地产权进行区分,以及允许多人同时在同一土地上享有不同地产权的规则,很好地处理了在保有基础上的各种地产权的关系。

因此,我们可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英国普通法下的土地制度中的保有原则使得英国人有了创制信托的动机,而英国普通法下的地产权原则,尤其是权利和占有密不可分的规则,使得英国人在创制信托时,只能将土地在普通法下的权属移转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一旦占有了土地,也就成为了土地权利人故,英国民族性、地域性的特定原因形成了信托财产所有钱需转移的特征。

1.2大陆法系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三种模式

第一,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受益人,受托人只行使管理权。例如南非的继承信托中,遗产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遗产的管理权则属于遗嘱执行人。第二,德国和列示敦士登把所有权赋予受托人,但规定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也采取了这种模式。第三,规定信托是一个能享有权利及负有债务的法人,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本身,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

据此,引入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机械地照搬“信托财产权属移转”的规定,至少在实证法层面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信托制度而言,信托财产权属移转并非核心或者决定性特征。

1.3结论:信托财产权属移转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素

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独立性目的“在于通过禁止将财产运用于与信托无关的事务处理来为信托目的,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换言之,只有当现实交易对信托财产之处分不符合信托目的,但是又因不欠缺物权法上所有权之依据而不能通过已有的民法制度来禁止时,才产生了在信托法上特别的设计一套规则,以特别禁止该种处分,其中有效的思路就是设立一套将信托财产与其他所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分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这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联系在了一起。回到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信托财产转为信托目的实现所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甚至更优的实现手段,例如信托公示制度的良好构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该目标,并与信托财产归属移转之规定或者争论无涉。

2落脚点:信托公示制度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需要在信托财产归属不转移的情况,探讨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设计。这是在此,信托公示制度也进入了讨论视野和必要。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的探讨是有必要的:

第一,信托公示能否起到对信托独立性的最佳捍卫;第二,信托独立性是否为信托公示制度最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二,信托公示,究竟要公示什么?以及究竟应该怎么公示呢?

2.1信托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守护

2.1.1衡平法上的解答:不存在信托公示制度

其实,登记公示不是信托的要件,因为信托属于衡平法,而登记制度属于普通法。因为,“信托是隐蔽的(veiled),这是英国法一项基本原则。”那么,信托不需要公示,如何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利益,如何才能优先实现受益人的权利呢?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看来是很难理解的。因为,在英国衡平法上认为,在财产交易中,人们更加关注财产之本身,而非财产之主体为谁,如果设立信托公示制度则会明显增加多项交易成本:信托公示之成本,交易相对人搜集信息成本、时间成本等等问题。另一方面,衡平法上之信托,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作为核心”,单凭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已经足以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从而优先实现和保障受益人的权利。

2.1.2大陆法系中的信托公示:普遍做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作为信托法继受典型的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对于信托制度,均涉及了信托登记制度,而且“公示效力均采对抗要件主义”。当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只对一些特定的信托财产规定二楼公示方法。这类财产主要限于以下三种:(1)信托财产属于应当登记的财产权,如土地、房屋、机动车辆、船舶等;(2)信托财产属于应当注册的财产权,如矿业权、渔业权和专利权等;(3)信托财产若为有价证券,除办理转移手续外,应于证券上标明其为信托财产。对于金钱、一般动产、普通债权等其他财产设立信托,这些国家并和地区没有有规定公示方法。

概言之,在以成文制定法为特色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多设计了信托公示制度,是与其物权法定主义之下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的一种做法。其公示制度的构造对于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也是有启迪意义的。

2.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公示的充分理论依据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一些学者称为“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那么,“信托财产之‘独立性’(亦即不得为强制执行标的)是否与信托公示制度具有绝对之必要关系?对此,学者大概有以下三种见解,略作介绍:

第一,肯定说,即以应登记或注册制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若已经登记或注册,不得对该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其具有绝对独立性。第二,否定说,即无论信托财产是否应该为信托登记,受托人之债权人原则上均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以及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人,就信托财产而言,其地位优于受托人之一般债权人。第三,区分否定说,即仅系以“应”经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规范对象,此类财产若未经登记或注册者,即无对世效力,反之,若以“非经”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信托这,未经登记,仍得对抗第三人。

3回到中国:信托财产独立与信托公示的特殊问题

3.1对中国《信托法》的实证解读:权属是否转移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信托财产权属是否移转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信托法》却是采用了“春秋笔法”,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和统一的答案,究竟是否转移,当时立法者以及后来各位学者众说纷纭,可以说人造了信托法上讨论最热闹的一个命题。笔者认为,可以大致概括为下:

第一种,肯定说。该说坚定认为,信托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为以信托法起草人周小明等为代表学者主张,其经典的解读与论证就是对“将财产权委托给”的解构:“委托”+“给”,其中“给”根据汉语文义解释,当然蕴含着财产权利转移之意。第二种,否定说。该说坚定认为,这是我国信托法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大的创举与特色,为南京大学张淳教授等学者主张。其最有力的论据自于我国《信托法》将立法草案中“权利转移给”改为“权利委托给。第三种,区分说,或者折中说,他们认为,有的信托财产权利权属需要移转,有的则不需要,为楼建波等学者主张。例如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类型证明,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需要转移信贷资产权属的,而在REITS实践中往往不转移作为信托财产之物业权属。故,楼建波等学者认为,这种两分的、任意性的规定或许更具有优势。也正如江平教授所言:“《信托法》最终通过时,这种模糊写法,没准儿会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

3.2对中国《信托法》上信托公示制度的反思

3.2.1立法规定的实证解读:模糊不清

中国《信托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2款规定,“未依照欠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登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本条规定,被学者公认为我国的“信托登记条款”或者“信托公示条款”。但是,正如诸多学者所批评,本条规定太过于笼统概括、“似有似无”的立法方式无疑给司法实践与经济交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与不确定性。

第一,本条规定信托的登记,但是对于需要登记的财产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处所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是指这些财产之设立、处分还是其他呢?是指物权变动登记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还是全部的财产范围呢?这些问题都不清楚。

第二,将登记作为特定财产信托设立的生效要件。首先,如果未经登记,此处信托不生效,那么,信托合同是否生效,还是一概的也不生效呢?其次,登记义务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近而,对于负有登记义务之主体违反登记义务而最终造成信托未能设立的,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

第三,疏漏了对于非需要登记之财产设立信托的公示方法。是根本不要进行额外公示程序,还是按照物权法上对于物权公示方法,尤其是动产设定信托的,如何公示,仅仅占有是否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目标,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之目的呢?另外,对于其他诸如信托登记机关、信托登记程序、信托登记机构的责任等等问题,均没有规定。

3.2.2对于完善我国信托公示的建议

伴随着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之简略与疏漏,学者们对此问公示制度之完善已经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讨论、构思与设计,在此,笔者不再赘述。概括而言:第一,将信托登记机关、程序、申请主体、责任等问题界定清楚;第二,对于需要经过登记设立信托之财产范围界定清楚;第三,对于信托登记之效力,由生效主义改变为对抗主义;第四,对于一般动产设立信托之公示问题给予一个结论:“是完善呢?还是像衡平法那样,不强制公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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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文宇.信托法原理与信托业法制[J].月旦法学杂志,2000,(65).

篇5

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通常指委托单位利用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委托的名义,完成他人委托的财务相关事项。财务委托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财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著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受托单位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约的制约,委托、的受托人(或人)的行为则受到委托人(或被人)的严格限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

■一、首先要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控制体系

(一)需要建立各种财务管理最新的管理体制

1.建立一种多足鼎力的财务管理方法和体制。要开放更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一种多足鼎力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是让受托单位和委托单位一样享有同样的财务待遇和权利。第三是要根据受托单位的条件制约和规定,完善和修改与这方面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引入新的财务管理观念,更好的管好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达到双赢。

2.受托单位的一些管理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受托单位的法人意识也需要相应的提高。受托单位要给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一种良好的环境,改善委托单位的财务规则等。

3.建立健全受托单位的自我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受托单位的自我约束制度所对应的是调动受托单位自身的内在自律行为,这样所产生的自律行为比外在的约束要有效得多。这样才能实现受托单位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来进行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好双方的财务管理。

(二)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模式

1.受托单位结构组织模式的构造和建设一定要把直线制度和职能制度一起联系在一起。直线的制度主要是解决阶层的管理还有统一的指挥。因此,这两种制度模式组合在一起将起到不同的效益和作用,对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着重大的作用,使得财务管理更有效率。

2.受托单位的建设和设计一定要把分权和集权的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受托单位的内部里面,可以说单位领导是有很高的决策权,这个决策权既掌握着受托单位的全局性和长期问题还有战略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又必须在很适当的权利授予对受托单位和委托单位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把握的原则

推行“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的模式”,要以受托单位的总体财务体制思想为指导,按照委托单位的具体财务管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财务规范化的管理,从维护委托单位的每一份财务利益出发,加强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管理使用行为,确保双方的财务管理都能良性发展,不至于出现两者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分配不均的局面。

(一)坚持依原则办事

推行“单位财务委托制”,一定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双方的财务规章制度,促进委托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要保证委托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四权”不变,受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拆借委托单位的固定资金,合理开支,合理管理双方的资产。

(二)坚持双赢的原则

实行“委托单位财务委托制”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受托加强管理,使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委托单位。作为委托单位财务委托服务机构,受托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环境,搭建投资平台,落实财务管理措施。

(三)坚持监督保障的原则

强化监督是这项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起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强化受托单位对自身的监督。按照有关财务公开的要求,搞好受托单位财务公开,自觉接受自身部门的监督。二是强化委托单位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委托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托单位的财务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办理,并向受托单位的领导部门反馈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三是强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委托服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审计。四是强化职能部门监督。

■三、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委托单位的财务中心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全面做好业务工作。

(一)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委托单位专门制定了现金管理、财务审批、审核奖罚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明确了受托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规定了财务部门各项合理开支的审批、支出程序,规范了委托单位的帐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统一票据

受托单位财务中心统一印制了双方收付款票据,各部门统一领用,统一消号,并规定每月由受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审核。这一措施有力的防止了收支混乱的现象,做到了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三)统一财务公开

受托单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资金收支、盈余、费用开支等情况统一造表,并由电脑统一打印,张贴出来,接受单位员工的监督。财务公开真正起到了让受托单位员工和委托单位明白,对双方的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统一财务建档

受托单位专门建立了委托单位的财务档案室,由受托单位的会计统一整理,统一保管。统一财务建档实现了委托单位财务档案的完整、有序,有效地改变了档案不齐,丢三落四现象。

篇6

二、开发管理乡土人才是加快农村科技步伐,实现科技兴农的需要。从当前来看,农村科技知识的匮乏和科技人才的短缺已成为影响我市农村经济继续向前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其中,人才是根本,只有具备一支数量众多、素质较高的科技人才队伍,才有可能实现科学知识的迅速普及,进而实现“科教兴村”、“科技兴农”的战略目标。人才从哪里来?虽然“双放”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发挥作用,但仍存在“人才难得,数量有限”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才短缺的状况。年以来,我们通过高薪聘请、优惠政策的办法,先后为全市各乡镇输送了数百名各类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扎根农村的屈指可数。因此,解决农村人才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开发当地优秀乡土人才。从我市农村的实际来看,也确实蕴藏着大批优秀的乡土人才,据调查,全市每千户农民中,就有各种技术能手、土专家、田秀才等136人,他们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如能管好用好这支队伍,将会很好地解决农村人才短缺的难题,对农村经济建设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开发管理乡土人才是充分利用农村人才资源,实现人尽其才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的工作方法未能及时适应农村经济建设的需要,致使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受到削弱,乡土人才队伍处于松散状态,主要存在“少”、“散”、“差”问题。一是尖子人才少。从总体上看,尽管农村中有一批乡土人才,但各方面叫得响,影响大,有建树的尖子人才却很少。二是组织管理松散。对于农村人才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综合管理体系,造成农村人才管理的“空档”,致使农村人才处于自生自长、自消自灭状态。三是素质差。由于管理跟不上,同时受农村环境的制约,知识难以很快更新,使一些专业人才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失去了活力,素质明显不适应。以我市南营镇为例,该镇前些年先后办起了地毯、家俱等镇办、村办企业,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原来的一些“能人”由于缺乏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更新,造成技术落后,产品积压,并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在乡土人才的管理上狠下功夫。

我们开发管理乡土人才的主要做法

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在选拔内容、方式和管理形式上,与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人才人才的特点,在选拔管理中,市委主要抓了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措施。为保证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使各项选拔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几年来,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乡土人才开发管理的规定》、《关于开展“科教兴农”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土人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开发管理乡土人才的意义和指导思想、范围和条件、职责和待遇等做了明确规定,为指导各部门有效地开展乡土人才的开发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依据。首先,为乡土人才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地工作生活环境,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七项倾斜性管理政策。截止目前,全市共有78名乡土人才被吸收进乡(镇)、村智囊团,8名被录用为国家干部,3名被选为市人大、政协委员,并通过各种渠道,优先解决急需贷款30万元。其次,从强化市直各部门、各乡镇为乡土人才服务和管理职能入手,建立健全了协调服务、定期考核、联系报告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市委通过办公例会的形式加强对他们的联系和业务指导,多次召集有关乡镇和部门研究乡土人才工作,认真听取乡土人才工作的汇报,协调各部门为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先后为31名乡土人才解决的资金困难,帮助46名乡土人才与市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结成帮带对子。对乡镇则紧密结合农村的科技工作实际,具体为他们规定了20项工作指标,并定期检查验收,从而使乡镇管理乡土人才的工作有了遵循,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各乡镇都建立了乡土人才管理基金和考核测评、定向服务等项管理制度。目前,已筹集乡土人才管理基金14万元,解决实际问题60多件(次)。

二、建立管理组织,抓好协调指导。我们从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入手,认真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市成立乡土人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科技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部、劳人局、科技局等十几个部门领导为成员,对全市乡土人才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督促检查,探讨加强和改进乡土人才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乡土人才;另一方面,各乡镇建立相应的领导,由党委书记牵头,主管副书记、科技副乡(镇)长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乡(镇)乡土人才开发规划,建立乡土人才库,组织乡土人才参加培训、经济交流、现场观摩等,管好用活本乡镇乡土人才。

三、“挖、培、引”相结合,壮大乡土人才队伍。我市作为全省十强县市之一,全市9万多名乡镇、村办企业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到0.3%,平均每个农业技术员要指导3077个农民。由此可以看出,我市乡土人才不论是从数量、质量,还是在分布范围上,都远远不能满足我市建设经济强市的需要,因此,我们及时确定了“充分挖掘现有人才,大力培养后备人才,积极引进紧缺人才”的工作方针。在壮大乡土人才队伍,提高乡土人才素质上下功夫:①结合我市实际,由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乡土人才开发选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民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制定乡土人才选拔的具体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争取把活跃在各行各业的基层优秀人才纳入选拔开发视野,以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截止目前,我市共选拔、开发各类乡土优秀人才上千名,他们为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②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即由市乡土人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部、团市委、人才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学校、电视讲座等各种形式,有步骤、有针对地对全市的青年农民进行科技普及推广。据统计,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以来,共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136期次,培养青年农民1.47万人次,其中2000多名青年人才已成为乡土人才强大的“后备军”;③针对我市部分技术人才紧缺的现状,市乡土人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积极与大中院校、科研机构及对口企业进行联系,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我市培训授课及技术指导,探索出了一条“取长补短、借鸡生蛋”的人才利用新思路,截止年底,我市分别从天津、北京、石家庄等地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选聘高级人才8名,中级人才11名,技术人员数十名,充实到我市农村经济建设紧缺的各条战线,扩大了农村和高层科技领域的结合,促进了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的生产力转化,在这期间,他们共举办各种知识培训班76期,参训人数达到3400多人,为农村乡土人才学习掌握新技术,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市人才人才不足的缺陷。

四、积极跟踪管理,解决“倾向”问题。乡土人才开发管理是一项新工作,为确保这一工作扎实深入的开展,我们经常深入下去,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各种倾向性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围绕这一工作,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一是工作难到位问题。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开始之初,部分乡镇领导对此有片面认识,有的认为“国家干部管好用好就行了,乡土人才抓不抓无关紧要”,有的以“工作忙,顾不上”来推托,致使这些地方的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长期处于滞缓状态,针对这种情况,市知工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了由各部门领导、科技副乡镇长参加的全市深化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会议,重点解决了部分领导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责成组织部起草了《关于对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的意见》,较好的解决了部分单位积极性不高,管理措施难落实的问题,促进了全市乡土人才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解决乡土人才提拔使用难问题。由于体制及其它一些因素,限制了一些优秀乡土人才的能力发挥和科学使用,对此,市委、市政府本着“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思想,把那些具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在培养、使用、提拔等方面采取积极的倾斜政策。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将8名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破格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有13名优秀管理人才提拔为乡办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为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了良好条件,激发了乡土人才为我市经济建设做贡献的积极性;三是解决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问题。乡土人才都是产生于农民之中,他们在思想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必然或多或少存有小农意识,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破除他们技术保守的旧观念,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一技之长传给千家万户。为此,我们要求各乡镇建立了乡土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同时,市委领导每年都组织部分乡土人才召开思想座谈会,并同他们建立了联系制度。通过这些措施,与他们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倾向,使绝大多数乡土人才达到了技术领先、思想开放、政治先进。

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政策扶持是做好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充分发挥广大乡土人才的聪明才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组织他们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贡献,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爱护及政策措施的大力扶持。所以,我们在开展乡土人才开发工作中,经常主动地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和乡土人才发挥作用情况,介绍外地经验,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乡土人才开发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市委领导曾多次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明确抓人才就是抓经济的思想,并责成组织部先后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强乡土人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包括资金保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为我们做好乡土人才开发管理工作撑了腰、鼓了劲,指明了方向。

篇7

当前,不少医院正以各种形式试行药品托管(即委托经营),尽管经营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财务管理问题。

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 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四、落实药品托管的原则药品托管应遵循“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以前医院实行的“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作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应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品托管后,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销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将改变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药品托管后的结存、销售情况。

篇8

当前,不少医院正以各种形式试行药品托管(即委托经营),尽管经营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财务管理问题。

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四、落实药品托管的原则药品托管应遵循“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以前医院实行的“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作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应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品托管后,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销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将改变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药品托管后的结存、销售情况。

五、完善药品托管的财务管理措施药品托管后的财务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财务关系不理顺,药品的质量和差价就不可能理顺,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存亡。托管后的药品购进,医院财务必须全程参与并进行监控督导、制约。

篇9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abo321”为你整理了这篇支持脱贫攻坚财政使用管理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以加快脱贫为目标,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拓宽盘活扶贫资金渠道,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我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如下:

一、扶贫资金整合情况

按照整合资金名录,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应整尽整,按需而整”。全区今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是35440.55万元,实际已整合到位资金35440.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央资金17841.36万元。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41万元、水利发展资金1490.96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19.5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82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3253.2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2478.7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6万元、产粮大县奖励资金2012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8万元。

?(二)省级资金5717.3万元。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742万元、农业改革发展资金577.4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8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32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万元、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363.9万元、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31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73万元。

(三)市级资金1658万元。主要包括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58万元。

(四)区本级资金10223.89万元。主要包括区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488万元(2019年区本级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9488万元,较2018年增加3800万元,增列专项扶贫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增量18900万元的20.11%。)、2018年度结余资金(统筹整合资金)735.89万元。

二、扶贫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2019年,我区共安排扶贫项目600个。截至12月18日,扶贫资金支出34074.21万元,扶贫资金支出比例占年度规模35440.55万元的96.14%。

颍东区采取“三项清单”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通过“整合清单”“任务清单”公开资金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施地点、项目完成时限等,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围绕年度扶贫任务目标,通过设置“绩效清单”,找准财政资金的着力点和撬动点。

三、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颍东区共实施35大类项目,资金规模为35440.55万元。颍东区财政局出台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9〕64号)及《颍东区扶贫资金单个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加强扶贫资金的支出审核、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我区以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依托监控平台将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中央层面50项资金、省级层面24项资金都纳入了监控范围。

按照谁填报绩效的原则,区级行业扶贫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扶贫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数据分析。同时,财政部门落实责任要求对行业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引领,确保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自评工作有序进行。目前实施的35大类项目,落实扶贫项目资金3.54亿元,扶贫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实际支付比例及项目绩效自评、审核完成比例均达到了100%。

四、扶贫资金监管情况

(一)扶贫资金及时公开公示

根据扶贫、财政部门印发的《颍东区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阜颍东扶办〔2018〕143号),我局认真做好各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要求联系扶贫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匹配工作。截止目前,全年扶贫项目资金公示情况已全面完成,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7841.36万元,省级财政资金5717.3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658万元,区级财政资金10223.89万元,合计35440.55万元。

篇10

关键词:新制度;医院财务管理;职能拓展;思路创新

随着新制度进一步推广,我国医院财务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新制度的建设。自从新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医院财务管理创新性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医院财务是影响医院效益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于医院的社会效益以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做好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对我国整体的医疗民生事业的推动作用尤为突出,直接影响了医院能否顺利地为人民生命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医疗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一部分医院财务管理不能充分地发挥出其职能作用,仅仅起到了日常财务管理一般性作用。例如对于医院资金安全方面的管理、医院资金的日常报销、医院科室的成本预算控制等多个方面工作内容,基本上明显落后于新制度对于医院财务管理所提出的基本目标。因此,当前在新制度这一基本环境下,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创新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模式,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创新对医院财务的影响

目前管理创新对医院财务在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管理创新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医院的接受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变换,各种财务模式不断出现,然而尽管创新性水平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很多的客户最熟悉、信赖的依然是传统的财务模式。不仅仅是因为财务业务的习惯问题,也是处于对业务的安全方面考虑。我国医院财务在管理创新方面大多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各种创新措施的反馈效果并不太好,在管理创新的宣传以及推广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创新的表现是互连网财务系统,这给医院财务在效率上同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从网络角度来看,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财务是管理创新蓬勃发展下的一种产物,可以很好地降低财务的人为干扰化,在降低医院财务管理成本的同时降低医院财务面临的风险。但是,在管理创新对医院财务的影响的同时,我们要考虑到管理创新的分类以及管理创新的性质问题,在面对不同形式的管理创新,往往对医院财务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二、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一些地区医院财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创新性,长期以来一部分从事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医院是通过一般医生员工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从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使得现今仍有很多医院的新制度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性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医院财务管理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不但工作效率低,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财务处理。而且,由于缺乏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性,给医院上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也带来不便。

1.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医院财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不够透明,没能实现民主全民管理。很多财务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大多形同虚设,对医院财务管理只是由部分人员安排决定,管理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医院财务管理方式落后,仍然缺乏创新性,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情况,给管理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极大的不便,使得管理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上也存在浪费,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避免了一些突况的发生,完善创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对促进医院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缺少专业的财务人才

近些年来,随着医院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已经把解决好医院财务问题作为医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医院发展过程中,专业的财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医院的财务人员中包括非专业人员职务状况,对财务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医院财务内部缺乏专业软件,管理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问题。

3.财务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医院财务监管管理中,资金检查是基础,是医院财务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医院财务监管管理存在严重的资金检查问题,很多医院财务监管部门对资金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说,现在部分地区的医院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支出,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具有不好的影响。因此,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资金检查的管理力度。

三、新制度下如何开展医院财务管理的职能拓展

1.积极落实新的医疗政策配套制度

由于当前处于新制度的环境之下,因而公立医院在整体的制度方面正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国家卫生监管部门属于是医院的管理者,必须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积极的建立一些制度来推行新制度的实施进度,形成一套医疗政策系统,进而促使医院的各方面的稳定运行,这样有利于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种制度上的要求。其中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属于是医院经济工作的主要方面,必须要格外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属于医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基础,能够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发展状况。所以说我国相关管理部门除了要推动新医疗政策的落实,同时还需要同步的形成一些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进而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在新制度的规范下更高效的开展,改善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中的一些缺点。

2.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医院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地完善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财务部门充分地发挥其管理职能。除此之外,上级方面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地对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财务管理部门与其他医疗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上级部门必须要全权负责所管辖医院的财务管理的推进工作,加强财务规范化宣传工作,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3.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随着医院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懂得基本的计算机使用原则,尤其是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会计知识也是必须的。这就需要加强对专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各医院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从业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明确医院财务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医院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财务人才,这一类型的财务人才未来不是从事一般的工作,而是从事医院财务新制度发展的推进工作。这就要求这些财务管理人才除了有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做到在实践中应用和创新。所以,加强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符合医院未来发展的需求。

四、结束语

据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医院仍然没有实现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性发展,忽视了创新性的重要性,也没有积极地利用创新性开展实际的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行各业对于财务管理方面都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其管理模式,对于医院的财务管理亦是如此。部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无法满足医院运营的实际情况,存在一些逐步暴露出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的财务管理的模式,规范财务工作,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医院财务管理的不断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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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斌.浅谈医院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J].江苏商论,2008,(23):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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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旭.浅谈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以及加强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13):103-104.

篇11

 

关键词:信托;构造;财产权

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以财产为中心,以财产权为具体内容。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托是英美法所特有的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独特性在于其财产权的法律构造: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权一分为二,即委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所有权)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管理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受益人。这是财产所有权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具体需要,通过自己的意思,转移所有权的物质载体而保留所有权本身而做出的最合适的财产安排方式。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

一、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财产权的革新

财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均将其与财产权归属于同一范畴即权利。美国法学家史蒂文·l·伊曼纽尔认为:“财产非指单一的所有或非所有的权利,而是指权利束即占有、使用,排他以及转让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捧他权。”从史蒂文·l·伊曼纽尔对财产下的一般定义来看,财产就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学中也将“财产”和“财产权”混用或换用。如《法学大词典》中,“财产: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2、对物的所有权。某物归属于某人所有即被视为财产。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可见,在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同时,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并且是同质同义的,属于同一范畴。

虽然两大法系国家均将财产与财产权视为同一,大陆法系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而且一切财产均以有形物的实际占有量来衡量,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各项权利完整地合为一体,表现为一物只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所有人与其他任何人都无直接的关系,它被认为享有一种对物的权利,而且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有,处分物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在财产概念上的绝对主义的充分体现。“这种财产权包含绝对统治的思想,不仅在历史上是狭隘的,在意识形态还是有争论的,而且显然是虚假的。没有一种法律制度会把这样的权力赋予所有者。”英美财产法不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而是强调财产权中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即各种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集合,或者指其中的某一项。强调财产的各种权益,并非不重视财产的所有权。在英美财产法中,财产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所有权一词常被用作财产的同义词圆。即将财产权与所有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完整的财产权。英美法将财产权视为人对物或资源的所有即所有权,所有者有权支配其拥有的财产。支配权包括排他权、使用特权、转让权力以及豁免权等等。在英美法中,财产权被视为具有丰富内涵的权利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就其财产做其想做的事情,但是财产(所有)权并非绝对,它要受到义务或责任的限制。根据英美普通法传统,责任或义务是分析有关土地用益的许多至关重要事情的中心要素,与权力一样是捕捉现代财产权复杂本质的工具。只有将财产权分解成权力,责任,义务等的“束’,即在个体之间以不同方式分配稀缺资源,才能领会财产权的内容。一个谋求自身利益的个人要想成为某一稀缺资源的所有权人,只要源于财产权权力范围的优势大于源于其义务和责任范围的劣势,他就获得了取得该资源的动因。另外,财产所有权人在考虑财产上的社会义务后,可以获得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剩余。总之,财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乎有价值资源的支配和处置关系。因为财产权中有许多财产权利并不涉及对有体物的支配,而是对无形资源如版权,运营企业中利益的支配。在这里,财产权指向的对象,已不限于有体物,而且包括无形的有价值资源。这样,“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

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财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实体形态的有形物(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抽象的“物”(无体物)。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所著的《法学阶梯》里论道: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它们体现为某种权利,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人认为所有权与“物”同在,而且是最完整的物权,因此,所有权就划归有体物的范围。可见,古罗马财产所有权体

系是构建在有体物的基础之上。在罗马法物质化的财产结构中,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的物,无体物是没有实体存在的物,是由法律所拟制的物,那么权利是法律拟制的某种利益,是抽象物,被视为有体物的无体物。这样,作为非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说到底就是财产权利本身,无体物成为了获取对有体物控制的途径。古罗马无体物的理论为后世的人们拓展了财产形态的广阔空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出现,成为新的“物”的形式,西方各国财产的范围迅猛拓宽。如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之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利息……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瑞士民法典第655条明确规定,某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囿于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和分类的框架中,努力在所有权及物的范畴中完善财产制度,但“物”仅仅是权利产生和信赖的一种客观形式,权利并不仅仅依赖有形物而产生,而是一种法定利益,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具有双重属性权利的出现如股票、企业、信托等如果以物和所有权的思维习惯去涵盖,则必然会产生理论上的困境。

在英美财产权体系中,所有权和物的束缚相对较小,两者均统领于“财产”这一概念之下。财产这个术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也指所有权客体即所有物。虽然“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财产是各种具体权利的组合,就某物而盲可能涉及共有,买卖,信托,租赁等无形财产叔,是诸多无形财产的集合。这种权利集合的概念极有利于对利益的分割和界定。而且在英美财产法中,财产权可能分割为许多部分,这些部分就是各种不同的利益。正因如此,在英美法中,信托制度才得以产生,财产所有权人即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信托人或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权。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

上的所有权即名义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一样管理和处分财产,但是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随意处分财产,相反他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对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和处分,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实质上的所有权,他充分地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并在一定时候获得信托财产的本金。在信托关系中,财产占有权,支配权与受益所有人完全分离,这种对权利束中权利分割所构成的全新的财产权格局与大陆法系物质化的财产权结构相比,无疑是一种财产权制度的创新和革命.正如美国的科宾(cobin)所官:“我们的财产观念已经改变,它已不再被视为物或作为某种客体而存在,而已经变成了单纯的法律关系的集束——权利、特权和义务免除。”这样,信托财产权由一组开放的,具有初步性的特权和权力组成,这些特权和权力在“信托财产权这个“权利束”的框架内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于是,信托财产权就在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加以分割,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对信托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管理、修改,让渡、销毁的权利,实际上是对信托财产享有控制权,而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获得收入的权利即收益所有权。

财产权制度是一个革命的制度,它包括了一系列具有历史和文化联系的关系,这些关系一直在不停地重新配置。如英国普通法中最初只承认用益受托人的绝对所有权地位,而忽视用益受益人的权利和地位,结果导致受益人的权利无法保障。在受托人违反诚信滥用其法律上的所有权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不能获得任何灶律救济。当时,人们设立用益,只能寄希望于受托人是个守信之人,全凭其道义上的良心约束。但受托人无视诚信、信誉和正义也时而有之。为此,至十四、十五世纪时,衡平法官开始对受益人的利益予以承认和保护,导致了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产生。因此,对财产权制度的革新是有先例可循的。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什么衡平法,而且财产权制度遵循的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但信托毕竟是英美法的舶来品。引入英美信托法律制度,不应改变其本质和其奠基的财产权制度。因此,有必要转变观念,进行财产权制度创新,承认信托形式下的双重所有权制度。

二、信托财产权存在的基础,所有权的分离

大陆法系国家(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基于所有权的一元观念即一-物一权和同一物上所有权不可分割,而否认同一物上物权的复制和分割,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与登记主义而否认受益权作为物权而存在。这就是大陆法系缺乏任何信托概念的原因。《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体的权利,但不得对物体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这种绝对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的概念,只能静态地确定物的归属,以保护物的处分权,而对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和受益

人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不能作出正确的诠释。但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权的概念和结构的规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将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不同权益进行分解,并将财产权从享有财产的收益性功能和重新取得及处分财产的管理性功能两个方面加以分割。而这样的分割源于经济生活中人们对资源有效利用的追求。这一实用主义的观点强调:首先,财产具有普遍性。一切资源均须由确定的主体拥有,或者,必须明了确定的主体如何获得对资源的所有权。若资源为某人所有,则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的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其次,财产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对资源具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再次,财产具有转让性,转让性使得对资源的利用更有效率,通过转让,权利人获取交换利益才有可能性。财产的转让性体现了“财产是增长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因此,可以将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的财产的交易,可转让性成为财产权的本质功能。财产基于可转让性通过交易成为商品,在财产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和损害要降低到最低限度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英美法对财产的商业化十分偏爱,通过财产的商业化,使财产的资本价值具有了收益功能,同时又保障了财产的管理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信托设计中。

在经济生活中,财产是一种能产生收益的资本,其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使用价值,即它能被用来做什么,它所能做的事情越多,它被赋予的价值越大,因为“更多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更多的物质财富”,其价值越大就越能促使人们利用它来从事更多的事情。因此,财产所有人通常最感兴趣的是如何维持或提高财产的价值,这又须通过有效利用其使用价值来实现。人们可以依其所愿自由利用其财产,同时,财产作为“增长的权利是从对财产的拥有中获得收入的权利,而获得收入的途径,或者通过资源的生产性开发或者通过资源的交换”。也就是说,财产的价值增长通过其交换价值来实现,正如美国斯韦恩法官所宣称:“凡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财产权包括按照所有者的意志自由处置其财产的权利。”财产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资源与财富,可以以金钱价值来衡量,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有金钱价值的东西总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总能转化为一定的金钱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财产所有权人通过财产所负载的价值和利益的实现,实现财产拥有的最终目的。尽管基于所有权的大多数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转让,但财产的客观价值的实现还是通过转让。转让不仅仅指销售,还包括赠予和遗赠等。财产之所有的最大的经济优势是从市场流通中获得利润的可能性。这使得财产“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其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使得将财产的现实支配权演变成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的价值权成为可能.因此,大多数国家财产法均涉及有关财产交易的两个主要范畴——使用和转让。财产的使用是指从财产的保有中获得效用(满足):财产的转让是指从让与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特定财产以获取利润或赠与他人而享有的效用。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财产使用是个人的静态行为:而财产的转让是一个动态的交易。财产的使用使特定财产的经济价值具有正当性,而财产的转让使财产的价值得以具体体现。财产的有效和安全转让是市场发展的关键。静态形式是中世纪法律生活直到近代的形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商业的不断发展,财产的转让已成为获取更多财富的手段,人们不是在财产的使用中实现其所有利益,而是在财产的频繁交易中获取利益。实质上,通过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剥离,财产所有权人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实现物的多重利用。这样,罗马法中基于实际的占有利用的所有权概念与此已完全不相吻合,单一的所有权已不能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利用问题了。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将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归属于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是物之于人的归属关系,而由于财产所有人在支配上的独占性,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因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分离而产生的“双重所有权”难以解释和说明。进入20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观念发生深刻的变化:从重视财产的享用转变为重视物的增殖获益,从而不再恪守传统的教条,开始承认特殊情况下的“相对所有权”。正如德国 法学家鲍尔和施蒂尔纳所言:“严格地说,所有权在多个人间进行分离且每个人仍都是完全的所有权人的情形是不可能的。但也存在两种可称得上是所有权相对性的情况,1、让与禁止。2、信托式的让与。”他们还指出:“第二种情形为,所有权以信托方式被转让给他人(信托式的让与)。这种情形,被称为‘经济的’所有权与‘法律的’所有权间的分离。”但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一元所有权概念的影响,对这种“双重所有权”无法自圆其说。所有权的实质是某种财产利益,行使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不论是所有权的让渡,还是建立各种财产利用关系,或是

创设一种组织,都是为了获得所有财产的价值及其增殖。为此,英美法将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剥离,构筑了所谓的“双重所有权”,如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权益,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分解,“区分了享有财产的收益性功能和重新取得及处分财产的管理性功能两个方面”。

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中心成分是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让渡权、消费权、修改权、销毁权、管理权、转让权以及从财产获得收入的权利。占有、使用、让渡、消费、修改、销毁、管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可以称为控制权:转让权和从财产获得收入的权利可称为收益权。控制权是使用和消费某些财产的权力,收益权是通过交易保持所得的权利。由于获得交易收入的权利相当于获得来自所有权所增加的利益的权利,这不同于从它的使用价值获得的利益,因此,将财产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授予不同的个人,也就不足为怪了。另一方面,财产所有权的某些形式如信托受益所有权给予所有者的只是获得自然增长的权利,不同于受托人行使他们的从财产的使用价值获得的利益,它是在受托人行使他们的控制权的时候所产生的财富之外的那部分财富。

虽然财产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享有全面的支配权,但是,所有权的本质是得到收入,最终是为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享有财产使用价值的前提的占有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归属。在现代社会,人们关注的不再是财产的现实支配和量的拥有,而是收益财富的手段或能力的获取。财产所有权从现实支配转变为价值拥有,体现了人们更加关注财产的有效利用,至于是否为亲自管理使用在所不问。随着现代社会财产流转关系极大发展,对财产的充分使用支配已非个人所能完成,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发生分离,所有权内容逐步分化,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支配管理近趋于零,基于此,信托才得以产生。而信托则进一步将价值部分进行有效配置,将之归属于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权的构造:哲学基础和经济基础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控制权(管理权和处分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受益权,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者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这样,不仅受托人而且受益人也对信托财产享有物的权利,受益人可以追踪或追溯违背信托所转让给任何其他人的信托财产,但是没有被告知信托存在的善意有偿买受人或者通过善意受让人而取得财产的人例外。分析信托财产权的构造,离不开其目的性和合法性的分析而且需结合资源的配置效益。

(一)哲学基础

哲学家一般把财产理解为实现基本价值的工具。也就是说,财产具有增进自由,功利、公平价值的能力。那么,信托财产以何种架构来实现这些价值呢?

1,自由的实现。

信托的价值目标之一是自由,源于个人对经济自主的需求。当法律否认或妨碍个人经济自由时,通过信托设计的所有权分离,赋予个人最大的经济自由。远自中古世纪,由于封建法律禁止财产自由转让和限制继承(规定长于继承),产生了现代信托的前身——用益制度。用益制度通过“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所有权”的分离巧妙地将受到重重禁止和限制的“名义上所有权”架空,以赋予享有“实质上所有权”的个人最大化的“经济自由”。其后,信托这一所有权分离设计完全为资本主义法律所接纳,在英美被誉为“法律改革之先驱”。由于这样的设计,信托财产具有了“独立性”和受益权具有了“追及性”,扩张了个人支配财富的自由;不仅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而且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处分的信托财产不论落人何人之手,也能予以追回。信托设立的目的多因受益人无能力或不适宜管理财产,而将财产托付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一旦移转于受托人,受益人即取得“实质上的所有权”。这样,财产所有人扩大了意志层面的自由,或以透过财富的巨大的影响力以最小的耗费获取最大的利益:通过筹集资金创造财富:通过累积财富世代传承,谋利和储蓄等。前者如投资信托等,后者如抚养费信托、消费者信托,年金信托、积累信托、遗产信托,节税信托和管理信托等。

在当今市场经济极度发展阶段,财产主要被当作一种产生收益的资本,委托人会以自愿的方式将其财产授予受托人,并授予受托人完全的管理和让渡的权力,由受托人随意处置。这充分体现了人们可以依其所愿利用自己的财产(并因此管理和收益)的自由。

2,功利的实现。

功利主义者的代表边沁将财产定义为:“财产不过是期望的根据,从我们被认为拥有的某一事物中,根据我们与这一事物所处的关系,我们产生了得到某种利益的期望。”信托使所有权发生分离并分配给不同的人以满足他们的各自需要,使不同的人均获得功利。用边沁的话讲,功利就是指凡与某一个人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有助于增

加该个人幸福总量的事物。就所有权的负担而言,所有权必须耗费时间精力加以管理。倘若管理不当还须对遭受损害的人负赔偿责任,而且任何一项投资决策不当还可能波及其他投资导致倾家荡产,当所有权人坐拥巨大资产而为众人所周知时各种困扰会接踵而至。但是如果将名义上的所有权让与受托人,这不但能规避投资风险,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人皆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而且免除了管理之责,因为信托财产一旦转让于受托人,受托人即享有了财产控制权即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另外,还可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如避税,投资等。对受益人而言,信托一旦设立,其就享有了实质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可单纯享受信托财产所生之利益.从受托人的角度而言,受托人一般无权要求因作为受托人行事而收取报酬,但随着信托功能和受托人角色的变迁,受托人由专业人士和法人担任,这使得经营管理信托不是免费的,这样,受托人通过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从而从信托管理中获得报酬。如持有一家公司大量股票的受托人,部分地或完全控制这家公司,信托文书授权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指定其为公司的董事,其可凭董事身份收取劳务报酬。还有法人受托人收取佣金之类的利润如证券投资信托。总之,信托中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使各方当事人都获得了心灵上的满足并增加了快乐:委托人通过财产的转让,得到了安全的快乐和自由的满足,受托人对财产行使控制权而获得了报酬或佣金的快乐或因投资而获取资本收益的快乐:受益人获得了财产增长的权利快乐。

    3,公平的实现。

从法哲学角度来说,财产制度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而存在的。亚里土多德认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里都隐含着分配公平的概念。公平分配是财产法的核心。在资本主义秩序中,一个人的所有权的价值显然与其他人的相联系。财富分配的公平来自于履行财产权过程的公平。

信托不仅可将控制权(名义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分离,而且可进一步将收益权分割为本金收益权和收益受益权。这样的分离和分割有利于有能力者融资资产创造财富,这种所有权的分离运作过程可促使社会资本所创造财富得以平均分配。例如证券交易所得税可通过此过程由一般股民参与分配证券而担负起平均财富的责任。

工业发达国家因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多以信托方式照顾中低层的平民的生活。福利国家的退休基金就是通过由员工和雇主每月存人受托金融机构一定金额,由该曼托机构加以投资运用,本金与收益全数用以支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从而保障了一般人士晚年生活。这样通过福利分配的公平,稳定了社会。

(二)经济基础

西方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动因。如果人们对于继续使用某些资源并依此获益抱有信心,那么,他们就有使用资源创造利益的积极性,资源的利用便会更为有效。这是因为任何资源的供给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任何一种资源被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或消费都有一定的机会成本,即因此而丧失用于其他生产或消费所可能带来的效用。由于稀缺性和机会成本的客观存在,人类才努力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并把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之一。

信托关系成立之后,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在英美法上以分割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受托人依据其名义上的所有权对信托财产行使控制权,他的债权人不能取得信托财产上的任何权利,受托人必须忠实履行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受信托义务。这不但提高了设立信托的效率,而且减少了受托人履行信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节省了机会成本。受益人则依据其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且英美法对受益权可以由受益人转让持明确肯定态度。这样受益人的债权人能直接从受益权中获得清偿,大大节省了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成本和诉讼成本,从而节省了交易成本。如英国信托法认为,受益人对于其根据信托而获得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拥有转让权与处理权,他可以根据信托文件并通过一定手续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美国信托法规定:一般来说,受益人可以将他在信托方面的权益用于转让或抵债,但是,他所能够转让并可由受让人取得的,只是他根据信托而享有的受益所有权。但大陆法系将受益人的权利性质定位于债权,根据大陆法系债权让与的理论,受益人必须经通知债务人才能将这一债权转让给其债权人。在受益人怠于行使受益权的场合,其债权人只能通过行使代位权而从受益权中获得清偿。英美法将受益权定位于物权(实质上所有权),受益人节约了为让与债权而通知债务人的成本,受益人的债权人也节约了为代位行使受益人的债权而进行诉讼的成本。

受托人在行使信托财产控制权时,为了增强信托关系的透明度,英美信托法强调分别管理和信托财产标识,这样即使受托人故意违反信托,而将信托财产作为特别担保向不知道信托存在

的债权人借贷,受托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以信托财产受偿。此时,受益人相对于受托人的债权人来说处于优越地位,因为他享有实质的所有权。这样的分离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受益权的物权性,使监督能力较差的受益人的监督成本最小化,又通过分别管理和信托财产标识使受托人债权人的信息成本最小化,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符合效率的原则。根据英美信托法,受益人可基于其实质所有权追及信托财产,只要信托财产的受让人不是诚信买受人,这主要是因为信托财产的受让人较受益人来说,监督受托人的能力更强,付出的成本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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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统型财务会计工作而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务管理。为了更好开展组织核算工作,构建可行的工作机构,不断优化已有的会计工作机制。二是:会计核算,相关经济事项处理的过程。在时展的浪潮中,传统型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手工方式来进行一系列操作,比如,编制凭证、报表。长此以往,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已缺乏不断优化会计业务处理方法的积极性,工作量不断增加,工作效率极其低下,错误率较高。而在新形势下,随着各种电子技术日益发展,财务软件使用频繁,会计工作人员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能够在更具有深度的领域、范围中解决会计业务存在的问题,为改变新时期事业单位现状提供有利的保障。

二、财务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核算型转变

1.管理核算型会计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服务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合理制定相关决策是新时期管理会计的核心内容。它可以是某个人,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内部的任何一个责任部门。为此,需要充分考虑已有的情况,进行全面而客观地分析。一般来说,管理会计信息数据来源于内部的不同部门,但主要来源于会计部门,事业单位内部各个部门处于复杂而有序的信息网络结构中。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事业单位管理会计领导者需要全面而客观分析对应的信息网络,从中选出相关的会计信息数据,为事业单位能够顺应时展客观规律,制定出可行的实施方案埋下伏笔。

2.管理会计在财务会计中发挥的作用、发展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浪潮中,经济组织机构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具有其市场化特点,是经济发展道路的重要助推器。在新时代下,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被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财务管理人员需要转变已有的观念,与时俱进,使事业单位能够顺利走出财务盲区,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此,需要在做好传统会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促进事业单位向前发展,这也是新时期管理会计发展的首要前提。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在做好会计工作的基础上,还要随时掌握运行过程中内、外部各方面的财务信息情况,为事业单位处于有序运行中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财务管理人员要转变已有的观念,意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自身技能,在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知识范围,比如,管理学,能够更加客、科学地评估、预测企事业单位运营情况。在此基础上,需要优化已有的管理策略,明确新时期事业单位的长远目标。在这一过程中,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再利用已有的会计形式,需要加以优化完善,为事业单位运营发展提供一系列科学、准确的数据依据,为相关方面提供有利的依据。可见,管理会计能够不断优化事业单位内部已有的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专业化的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效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事业单位处于有序运行中。此外,管理会计能够更好地协助事业单位,开展一系列管理工作,随时为事业单位提供市场运行过程中各方面需求的数据信息,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对应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事业单位已有的各种资源得到优化利用,避免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

3.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业务相互包容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会计、财务会计都是新时期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手段。在各种电子技术的作用下,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效果得以加深,也为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业务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优化会计核算管理做好铺垫。就管理会计而言,属于复合型管理活动,在实施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在事前、式中、事后复合、评价对应的经济事务。管理会计可以实现全过程监控,财务管理一体化控制,综合型复验、审查等方面的转化,不断扩展财务管理职能。进而,使对应的实践操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会计核算、监督等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不再受到传统类各种职能的限制,能够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质量,能够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方案,加以解决,规避不必要的各种风险,使事业单位处于正常运行中。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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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中等学校财务风险的控制,而且关系到学校管理成本的高低,关系到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中等学校遭遇生源减少、就业压力大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应用的基本现状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时代的发展对财务管理功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当前的财务管理功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需要进一步的拓展。

1.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的基本应用

总体来看,目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三个方面,这些功能为中等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首先,从财务计划来看,当前中等学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其次,从财务控制来看,中等学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资金的流动有完善的管理流程,同时财务管理各岗位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从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再次,从财务分析来看,中等学校在会计年度末期都会对一年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以供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查阅。

2.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等学校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2011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分别减少56.55、17.04万人,生源的减少不仅加大了竞争,而且可能导致资产闲置,增大了办学成本。这就更加要求发挥财务管理功能,但从当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现状来看,其财务管理功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学校对财务管理功能的拓展重视程度还不够,财务部门更多的是一个执行部门,在学校重大决策中没有起到参谋和助手的作用,也缺乏相应的渠道发挥这一作用。其次,财务管理的功能没有得到全面的发挥,财务预测等功能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再次,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表现在信息化程度不够,没有充分利用各种数学工具对财务信息进行挖掘,从而制约了财务功能的拓展。

二、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基本趋势

从会计信息化以及中等学校发展等因素来看,未来财务管理将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分析预测功能、辅助决策功能、成本控制功能等将得到进一步的弘扬。

1.财务分析预测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应用

首先,从财务分析功能来看,由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中等学校内部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核算工作,这就使得可以利用这些基础数据对学校资金的流动规律等进行挖掘,对各专业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分析,从而加大了分析的力度。其次,从预测来看,由于大量的数学工具、软件程序的应用,可以通过对中等学校历史数据的分析,预测学校某一项建设或者整体运营所需要的成本,为学校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2.财务辅助决策功能得到全面应用

首先,从辅助决策的渠道来看,随着学校信息系统建设的推进,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学校内部网络将财务信息及时传递给各单位,而各单位也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查询财务数据,与财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从而在决策中可以方便而快捷的获取各种财务信息。其次,由于信息化条件下财务信息更为真实、可靠,为财务部门参与学校各项决策提供了基础数据,从而可以改变财务部门在学校决策中的地位,为引起学校决策者的重视,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提供了便利。

3.成本控制功能得到强化

在信息化条件下,财务部门可以利用财务软件动态的监测各系(行政部门)财务资金收入与使用情况,并通过学校内部信息网络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的责任主体,帮助各单位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为成本节约提供便利。特别是,由于财务部门可以便利的掌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从而可以对某些经济活动采取惩戒性的举措,如对于超过预算部分的资金不予以核报等,这就可以避免资金的浪费。

三、推动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对策建议

财务管理对于中等学校而言意义重大,拓展其功能,必须有强大的人才支持体系,并创新财务管理方法,强化对财务体系的管理,这样才能夯实功能拓展的基础,提升功能拓展的水平。

1.加强财务管理人才培养

首先,要加大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力度,中等学校要立足于现有的财务会计人才,筛选出专门的人才从事财务分析、预测等管理工作,并对这些人才进行专门的培训,帮助其掌握财务分析的基本技能。其次,要积极引进综合型的财务管理人才,除引进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才外,还可以引入数据挖掘与处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通过这些人才构建一个高水平的团队,利用这些人才挖掘、提炼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提高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能力。

2.积极引入现代财务管理方法

首先,要积极引进信息化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学校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如将财务管理软件与学校内部系统进行对接,以方便两者进行信息传输,同时利用软件编程的方法,自动的汇总各系(部门)的财务数据,帮助每一个系(部门)设置一个专门的登陆界面,以便于其进行信息查询,以此推动财务管理的应用。其次,要积极引进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分析方法,财务部门在进行数据分析时,要积极借鉴经济学领域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管理学领域的流程管理等方法,完善财务管理功能拓展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强化对财务功能拓展的管理

首先,要强化对财务报告的管理,财务部门拓展财务功能,无可避免是通过提供财务数据、提供财务报告来辅助决策,这就要求加强对这些数据的审计,并建立一套对外信息的流程,避免出现数据错误、报告质量低等方面的问题,树立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良好形象。其次,要强化对数据分析等的管理,由于财务预测等过程中需要利用数学模型甚至编制各种计算机程序,这就要对其方法的可行性、运算过程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避免由于财务人员个人的失误导致财务管理出现差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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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风险投资是指风险投资者为有发展潜力的新公司或新产品提供最初的风险资金投资人。风险投资者设立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经过严格筛选的有增长潜力但缺少发展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当被投资企业进人稳定发展阶段。风险投资公司就通过股票上市或转让方式收回投资,获得利润。风险投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投资对象。与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高风险性。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高,投资周期长。二是高收益性。高新技术产业一旦成功,将给投资者带来高于原始投资数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巨额利润。据世界电讯联盟侧算,高信息技术每投人60美元可获得1000美元产出。由于巨额利润的吸引,大量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从而极大地推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因此,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内容的风险投资在企业投资总额中比重日趋上升。同时,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性,使企业的投资风险远远超过传统的工业经济,从而使得风险投资和风险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

三、企业应加强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加强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就是通过制定应付风险的方案和措施,以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及时有效地阻止和抑制不利事态的发展,减少损失。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应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制定财务管理战略。财务管理战略是将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规划、实现目标的政策和措施与企业资金运动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纲领性文件。这是防范风险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一个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管理战略,在财务管理中必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一点正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严重缺陷。

2.建立信息网络,保证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资金筹集、投放、回收的信息,为正确进行各项决策和风险识别创造条件。

3.采用在风险状况下的预测、决策、预算和控制的方法,例如,在财务管理实践中推广应用概率分析、风险决策分析、弹性预算等方法,保证在发生意外风险时能够及时应付。

4.经常性地关注各种衡量风险的财务指标。例如,负债总额、负债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负债的内部结构、资产的变现能力、资金成本与投资收益的大小,等等。

四、企业应该积极开展财务诊断。财务诊断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为目的,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诊断一系列行为过程的总称。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企业财务诊断活动之所以必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工企业为应付市场竞争,企业财务活动变得日趋庞大和复杂,依靠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诊断,无论从时间上、能力上、经费上,还是从保持企业财务工作的连续上,都无法完全胜任。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呈现出极高的保密性特点,这就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很难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和经验,通过聘请财务学者和财务专家进行财务诊断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一条捷径。

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置身于本企业中,又由于现代企业的分权经营所形成的企业内部各单位经济利益的制约,使得本企业自身进行财务诊断,可能由于已形成的思维模式和业已形成的条条框框,以及可能因此而导致的内部矛盾,而难以提出科学的、公正的意见。这样,通过聘请企业外部的财务专家进行财务诊断,他们站在超然中立的立场上,就可以从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它克服了各种利害关系的束缚和影响,不带条条框框地提出比较客观公正的意见和较为合理的改善方案。

五、企业应积极从事货币商品经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开始发育和完善,企业自身独立运筹资金的机制也在逐步形成,这就给我国企业财务部门从事货币商品经营带来了契机,它将成为我国企业财务活动的又一新领域。这便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做到:

1.企业财务部门要对金融市场的供求状况和金融商品的价格(如利率、汇率、股票指数、证券价格等)做出合理预期,以便为企业的融资政策、投资政策和独立的货币商品经营提供依据。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仅是财务专家,而且也应该同是进金融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