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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1: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选址;层次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7日

一、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系统存在的问题

福集镇有三个较为大型的农贸综合市场即原野农贸市场、新兴农贸市场和玉蟾农贸市场,但每个市场的配送系统都有很多问题,总体而言的问题有:

(一)配送效率低,缺货严重。供应商每天配送一次货物,货物品种虽多,但数量偏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缺货时不会进行第二次配送,直接导致福集镇农贸市场缺货成本的上升。

(二)配送模式单一。福集镇农贸市场采用的是供应商直接供货的配送模式,这种配送模式适合传统的农贸市场。但由于福集镇农贸市场的不断壮大,商品的品种繁多,相应的供应商也随之增加,采用供应商直接供货的模式过于单一,已不能满足农贸市场不断扩大后的供货需求,不适合农贸市场的发展。

(三)物流基础设施与设备差。福集镇三大农贸市场内部均是道路狭窄,严重影响配送车辆的通行,导致配送效率低、冷藏设备缺乏,蔬菜运到后,新鲜度低、损耗大、物流成本高、农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导致价格上涨,最终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难以形成特色农业,使农贸市场发展滞后。

(四)信息技术缺乏。福集镇农贸市场缺乏信息技术的使用,采用的是传统的配送模式,导致整个市场信息不对称,缺货率高,由于是单一的配送模式,满足不了市场日益壮大的需求;没有自动化的管理方式,如条码扫描、RFID或EDI等现代的信息化技术,更加缺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配送主体多,配送量分散。福集镇三大农贸市场内部的配送主体过多,需求分散,导致配送量过小、配送资源浪费严重、配送单一成本过高、配送效率过低等诸多问题。

二、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选址影响因素分析

(一)政策和人文环境。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的选址必须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产业政策、行业管理和支持。

(二)物流基础设施。物流基础设施状况是影响选址的重要因素之一,福集镇农贸市场物流基础设施由于发展缓慢,制约着整个福集镇物流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制约着农贸市场配送效率的提升。

(三)经营环境因素。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的选址要考虑经营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经营环境、商品特性、服务水平、物流费用、客户需求等因素。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是以经营当地农产品为主的配送中心,当地农产品交易状况、交易需求和物流费用均是要考虑的因素,当地服务水平和客户需求也不能忽略。

(四)自然环境因素。配送中心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在对配送中心运营的过程中物流作业的便利程度、运输车辆出入配送中心的方便性、快捷性及运送货物的效率等方面都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选址要注意当地的气象条件,应选择在气候适宜、雨水较少的地区,同时也要注意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地形条件等。

三、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选址方法

本文依照传统的多准则决策方案,考虑定量与定性的因素,最终决定选择层次分析法(AHP)进行对福集镇农贸市场配送中心选址的计算。层次分析法的计算特点是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按照分解、比较判断、综合的思维方式进行决策,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的复杂问题提供简单的决策方法。建立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图1)

(二)构建判断矩阵。对层次结构模型中政策和人文环境、物流基础设施、经营环境、自然环境各因素构建一个矩阵,确定最优的选址方案的影响程度,此矩阵是针对福集镇农贸市场在福集镇地区建造配送中心选址方案构造的,对准则层和方案层中各元素进行两两比较。对比时采用相对尺度,以尽可能减少性质不同因素相互比较的困难,以提高准确度。(表1)

表1中,采用1~9标度法,1,3,5,7分别表示矩阵中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样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强烈重要,2,4,6,8表示相对重要性在上述的相邻等级之间,倒数表示两个因素中,一个因素的重要性是另一个因素的倒数。

(三)一致性检验(表2、表3、表4)最终,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出C1≥C2≥C3,C1为原野综合市场,结合三大农贸综合市场的对比分析,原野综合市场最具优势,为最符合建立配送中心的选址地点。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长江.物流中心设计与运作[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5.

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行政区划内建成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农贸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三城”创建等负全责。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指导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制定、落实、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协调农贸市场创建等有关事务。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区“三创”办、工商、公安、卫生、农业、城管执法、畜牧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七条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对市场经营户经营活动每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三城”创建顺利推进。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市场制度建设。督促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佩带统一标志按时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创建工作标识标牌并上墙公示;有条件的市场要适时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卫生流动红旗”评比等活动。

二是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车辆、摊位要求定点、定人、定标志摆放整齐,确保无乱摆乱放、市场外溢现象,保证市场通道畅通。

三是加强卫生环境保洁。市场内要配备齐全的垃圾桶,开展适时卫生保洁,实现摊位卫生自治,确保场内地面干净,下水道、洗槽通畅无污物,无卫生死角。

四是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肉、禽索票索证制度;加强食品从业者着装及卫生管理,指导其办理“两证一照”,完善食品摊点“三防”设施;各个市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并按要求开展检测,每日公示。

五是加强重大疫病防控。要对活禽销售实行销售、宰杀、展示“三分开”,要建立封闭的集中宰杀工作间,销售与市场要相对独立,要配备完善的金属笼架及水冲设施;严禁有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全面推行市场经营者卫生自治制度。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经营者卫生自治制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具体合同文本由各市场依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建立农贸市场细分化管理奖惩机制。区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每年对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场分别予以2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篇4

一、总结经验,肯定成绩

过去的一年,我市立足于农贸市场的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保供应、保安全、保民生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有力、责任体系健全、政策措施到位、财政保障有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以及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成效明显。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政策推动。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我市在原先的“市区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商务、发改、财政等17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全部建立了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二是领导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推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去年市政府将“城乡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也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排上重要议事日程或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三是出台政策意见。在深入调研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现实基础、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后,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市区农贸市场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任务要求、推进措施和扶持政策等内容,为有序、持续地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真抓实干,克难攻坚。一是“一场一策”,狠

抓试点。去年,我市斗潭菜场等7个农贸市场被列为省文明示范创建单位,在各级工商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各农贸市场对照硬件标准和“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的软件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制订改造提升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要求。7个市场共投入1900万元并在规定时间全面完成了“两保一稳两化”改造,得到了省考核组的充分肯定。二是对照标准,狠抓整改。在硬件改造方面,县城区中心、城区、农村的农贸市场分别按照省三星级农贸市场、我市城区农贸市场和我市农村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分类进行改造提升。在软件提升方面,以“价公示、可追溯、联成网”为基本要求,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公示栏、电子信息技术及时公布农副产品供应、价格、检测结果等公共服务信息;建立交易追溯系统,对上市农副产品实行全程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副产品的全索证、全备案。三是注重方法,齐抓共管。为保障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圆满完成,领导小组精心组织,专题调研龙游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抓推进、抓政策、抓投入、抓氛围,确保圆满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积极开展“三看”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新闻媒体代表130余人,对全市6家农贸市场进行现场观看、意见座谈;并专门组织督查组,对全市6个县(市、区)农贸市场试点单位改造提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下发督查通报单,有力地推动了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一是建立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通过建立市场食品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销毁台账、电子监管平台等手段落实销售食品的可追溯制度;在各农贸市场设立检测点,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市场食品快速检测体系。二是强化农贸市场日常监管。建立农贸市场信用评价监管制度,指导农贸市场对经营户开展信用评价,通过信用分类监管和公示,激励诚信经营者,惩治失信经营者,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经营氛围。2011年,全市共有35家农贸市场被评为A类市场,63家被评为B类市场。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以市场准入为抓手,对农贸市场经营户建立“一户一档”,每个经营户有独立、系统、全面的资料,为“保供应、保安全”提供了坚实基础。应用驻场式管理模式,各创建市场都设立工商联络员,明确主管领导和主抓领导,将工商干部的监管前移,推行农贸市场网格化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确保市场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是积极探索工作创新。积极创新市场业态,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支持鼓励农贸市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全市已有10余个农贸市场设立农副产品直销点,全市超过20个农产品基地和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百种农产品进入各农贸市场直销,农产品流通平均成本降低20%以上,老百姓切实得实惠。不断完善农贸市场部分商品价格信息公示制度。从2009年8月起,工商、物价部门根据市场采集价格的情况,每月3次在晚报、政务网站上,定期公布鸡鸭鱼肉蛋、生鲜蔬菜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商品价格,让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受到市主要领导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大好评。

二、寻找差距,查摆问题

经过去年一年的试点,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7个试点市场100%通过了省政府考核验收,其中江山市西市街菜场创建过程中的做法在全省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交流。但是,从省政府考核组对我们的考核意见和最近的实地调研来看,我们还不能太乐观,还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领导重视程度不一。前段时间,我在参加全省农贸市场工作会议期间参观了黄岩城区、城郊、农村的三个农贸市场,对我印象深刻,黄岩经验的可贵之处在于领导重视、真抓实抓。项目都是市委书记、市长亲自协调。在改造过程中,黄岩区委区政府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革命性的民生工程来对待,各职能部门思想认识到位,措施有力。当前我们尚有少数领导、少数成员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认为这是工商部门、市场业主的事情,这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要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一。去年,全市各地都已出台了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政策意见,也都提到了财政扶持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仅市区、龙游县出台了具体的扶持、奖励政策,江山市明确了星级创建和文明示范创建补助奖励数额,其它各地政府都未出台相应的农贸市场用水、用电及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农贸市场业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市场管理水平不一。由于市场基础、经济状况、周边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市场的日常卫生管理、交易秩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价格监测、信用评价等一系列长效监管机制还执行的不够到位。个别市场里有一些熟食卤味加工店的水池及消毒设施不规范,防蝇防尘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检测设备的相对落后,检测项目偏少,检测能力有待提高。个别市场的农产品索证索票制度还不够完善,可追溯、联成网的信息系统建设需进一步推广落实。这主要是对市场软件水平,差距较大。

(四)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去年,市领导小组对各地7个文明示范创建的市场进行了督查,并在10月份开展了人大政协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百姓代表参观市场,在查找问题的同时也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反响,从年底考核的情况看来,我们开展督查的次数还是比较少的,这项工作今年需要加强。前几天,我和领导小组的部分成员以及两个区的领导到航埠和廿里菜场了解改造提升具体情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上述“三个不一、一个不够”的问题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坚定目标,扎实推进

省政府的要求是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今年是第二年,是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关键之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从数量上来说,去年列入改造提升的市场有4家,今年是14家,是去年的三倍多;去年列入全省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任务是7家,今年是13家,接近去年的两倍;这里面有5、6个市场是重复的,也有2个市场列入了为民办实事。从质量上来说,去年改造的、创建的市场都是硬件条件比较好、管理水平比较好、地理位置比较好的“三好”市场,而今年要列入改造提升任务的绝大多数是中心镇一级的农贸市场,各方面条件更差一些,经营素质也相对低一些,民营企业控股多一些,复杂性程度更高一些,实施起来难度更大一些。为此,我们要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围绕今年的目标任务,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为了更好的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划分,征求了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最终以文件的形式给予了明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自己的工作。在具体推进工作的时候,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之间、成员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要密切配合,成员单位要将部门的一些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早地加以梳理,并尽可能多途径帮助地方政府加以利用。地方政府要总牵头,确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思路,经常性地对当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督促、奖惩。今年,我们对每个列入改造提升和文明示范创建的每一个市场都确定一个联系单位,并将市场年底验收情况和联系单位的考核联系在一起,要加强学习文件的相关内容,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文件的要求加强服务和指导。

(二)明确重点,及早部署。相对去年5月24日召开全市农贸市场工作会议而言,我们今年的会议提早了将近2个月,有的地方甚至年初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开展农贸市场的调研、走访,所以从时间上来说,我们今年的时间相应充裕点。去年我们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得到了省里的充分肯定,那就是“一场一策”。今年我们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各地的领导小组要对每个列入计划的市场进行实地走访,对照省政府考核验收的具体标准,逐项查找问题,根据问题制定改造计划表,明确改造的重点,等问题都解决的时候,我们的改造也就完成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改造、提升的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点:一是改了硬件更要改软件。农贸市场不是简单的外观装修、设备添置,不是形象工程,而是从建设管理到服务的全面提升,既要抓硬件,更要重视抓软件,特别是食品安全方面的软件建设,更要引起市场业主的高度重视。二是改了容易的更要突破困难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先易后难的做法可行,但是不等于说只改容易的,不解决更难的。所以,不仅要在先易后难上继续推进,更要在提升农贸市场的公益性、民生性、功能等体制机制方面的难题上敢于攻坚。三是应该政府投入的决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目的是惠及老百姓,更好地体现民生和公益的属性。这一点在整个改造提升过程中必须把握,不能因为改造提升工作而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

篇5

比如北京市就宣布,在未来数年内,农贸市场要退出中心市区,搬到三环路以外。武汉市从今年5月25日开始启动首项“农改超”工程,计划用三年时间,以超市取代现有的农贸市场。上海、广州等城市也有相应动作。面对以上变革,人们自然会问:农贸市场究竟哪些方面老化了?农贸超市又将以怎样一副新面孔与消费者见面?

由于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的亲缘和地缘关系,使它一开始出现,就以生鲜品种多、价格低而贴近普通百姓。只是随着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和食品结构的调整,农贸市场且尤其是开办于大城市的农贸市场,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首先是它的购物环境和卫生条件较差,以至有“一家市场污染一条街”的说法;另外,由于它采取的是建场招商的经营方式,由小商贩们多头经营,进货渠道既广又杂,市场管理者对商品质量很难把握,久而久之,有些农贸市场就成了“假冒伪劣的集散地”和“偷税漏税的特区”。

因此,能不能培育出一个既具备农贸市场的实惠,又能让群众购物方便的场所,一直是我国流通领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有关专家认为,“农改超”绝对不是“农贸市场”改为“农贸超市”的字面转换。它的核心是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结合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将我国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生鲜流通,逐步由以农贸市场为主经营过渡到以超市为主经营。当然,转变的基本点还是要落在食品的安全系数和操作的可行性上。而在这方面,恰恰福州的经验和做法值得许多城市借鉴。

价格服务两张牌

福州民营的永辉超市先吃得“螃蟹”。去年11月,永辉开出了第一家以生鲜为主的超市。那么,时过半年多,情形究竟怎样的?这是一个星期一的早上,一进门,我们便被眼前的商情“定住了眼球”。俗话说,“星期一,买卖稀”,这时候应该是菜市生意最清淡的时候,但眼前的情况恰恰相反,在大小货架的鸡鱼肉菜面前人头攒动,其热闹拥挤的程度并不亚于人们常见的农贸市场。

仔细观察,这家超市的面积大约在4000平方米左右,属于中等规模。虽然同样具有人们在普通超市中常见的保鲜柜、冷藏柜、POS机,但经营品种和普通超市比较有很大不同。粗略点数了一下,这家超市所经营的5000多种商品中,肉菜水果等生鲜商品的比例约占70%至80%,大大高于一般超市的30%。整个超市分为干货、蔬菜、水果、海鲜、小菜、肉类、家禽、调味品、面包、茶叶、文具、保健品、服装等区域,各区域都有自己的计量处。消费者选好商品后由统一着装的超市工作人员把商品价格等数据打在商品包装袋上,然后消费者到收银台前结账。超市还为买5件以下商品的顾客设有专门的收银台,让少量购物的消费者快速通过,以节省时间。

让我们惊叹的还有价格。这里的桶装食用油普遍比当地的农贸市场低三四元。

超市蔬菜便宜对市民来讲是最大的吸引力。记者走访了沃尔玛、好又多、麦德龙、华榕好佳家超市,发现超市里的蔬菜一般比农贸市场便宜了15%至20%,有的种类甚至便宜了一半以上。超市的蔬菜日消耗量很大。永辉超市一天的蔬菜可售出10吨,蔬菜品种近80个。华榕好佳家超市每天一种大众菜就能卖出1500公斤,每天的蔬菜销量可达2吨。五里亭大华都超市每天蔬菜销量为1吨左右,品种达70多种,每天还推出一种以成本价销售的特价蔬菜。

从常识上说,农贸超市与农贸市场比起来,前者购物环境好服务规范,但商品价格高;后者购物环境差服务欠规范,但商品价格低。而福州农贸超市却把这二者处理得天衣无缝,不知这中间有什么“秘计绝招”?因为这一点关系到“农改超”能否成功,也就是如何平衡好价格的问题。

突破瓶颈

记者在福州采访时发现,当地的农贸超市解决价格的办法是建立自己的生鲜商品基地。

因为与农贸市场比较,超市经营的生鲜产品从采购到进场,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进场后还要经过检测、分级、加工、包装等工序才能上架与消费者见面,这些对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环境的投入,造成了超市生鲜的价格往往比农贸市场高出一块。价格高消费者就少,消费者少又进一步造成超市无法大规模进货以降低物价,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也是各地超市在经营生鲜尤其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时遇到的一个难题。

福州“农改超”的两大龙头企业――超大和永辉都建有自己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超大集团在全国各地建立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更是多达数十个。在这些基地中,超大集团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用承包的方式,对他们的种植品种、种植数量和产品质量做出规定,合格产品由超市统一收购。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超市企业还投入资金,在基地建立起农副产品保鲜、再加工等配套产业。

从福州“农改超”的经营实践看,建立农副产品基地的确是非常关键的一招。此举对农民来说,将盲目种养变成有序生产,目标明确,提高了经济效益和个人收益;对超市经营者来说,既保证了超市生鲜商品的均衡供应,又有效地控制商品质量;更重要的是,这种直接和大规模到农副产品基地进货的方式,减掉了多环节的中间批发,同时发挥了连锁超市统一采购多店销售的优势,有效地降低了成本,最终让消费者享受到比农贸市场还要低的商品价格。比如永辉超市曾一次进过20吨大白菜。

价格瓶颈一旦突破,满盘皆活。据了解,在开办了农贸超市的地区,附近的农贸市场普遍感觉到生存压力。如福州某农贸市场由于相邻超大果蔬超市的开张,销售额一下降低了20%。往年市场招商通知一经贴出,不到三天即可招满名额;如今招商通知已贴出多天,签约入场的还不足50%。

多赢效应

“农改超”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福州市一位超市企业负责人这样归纳:农贸市场超市化,从表面看是实行明码标价、统一收银、提供冬暖夏凉的购物环境等,但根本特征是使农贸市场公司化经营,由企业规范管理,统一合理配置资源,企业法人接受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对成千上万名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以往农贸市场仅仅限于“卖商品”,转变为农贸超市后变成了“卖商品+服务”。

采访中,福州“农改超”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福州实行“农改超”虽然时间不长,却已凸现出勃勃生机,最大的收获是“多赢”。“农改超”后,超市、老百姓、政府三方都满意。老百姓满意的是农贸超市物美价廉;超市满意的是找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满意的是为百姓办了件实事,还解决了农贸市场难以解决的众多弊病。例如税收,由于农贸市场管理方式的限制,偷税漏税成了小商贩们的“常见病”。“农改超”后,超市实行统一收银,有POS机控制,一分钱税款也漏不掉。如永辉黎明生鲜超市月纳税额一般都在25万元左右,比同等面积的农贸市场整整高出5倍。

据福州市国税局披露,福州农贸市场经过超市化改造后税款大幅度增长。据统计,仅“农改超”后的永辉西洪、军榕、西门、屏西、黎明五家超市,今年前4个月就入库国家税收95.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倍。

在具体介绍了福州“农改超”的做法和经验后,项目办的负责人还认为,在改造方式方面,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现有的农贸市场为基点进行原地改造;或者在消防、交通、产权方面难以规范的小型农贸市场附近新建一个农贸超市,通过竞争使原有农贸市场自然淘汰,逐步退出市场;当然与农贸市场附近的大型超市联合,由政府给政策或补贴,鼓励其扩大生鲜经营比重,也是一条较好的出路。

在运作方式上,福州的经验显然也值得借鉴。一是大型超市企业直接进入,如福州的超大、永辉等连锁超市企业都建立了多家农贸超市;二是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启动项目;三是市、区两级政府做出相应投入。

当然,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福州在推进“农改超”时也面临着诸多难题。例如农贸市场实行的是摊位制,有的小商贩已经预交了数年的摊位费,农贸市场撤销后,这部分费用如何偿付?还有的小商贩以市为家,一家老小都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甚至就居住在市场内或市场附近,“农改超”后,对这部分商贩如何安排?经过深入调研和实践,福州有关部门已经摸索总结出补贴、转移、转化、转行等几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