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5:25: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伦理学的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社区干预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社区干预试验是一种在社区范围基础上加人干预措施的试验,它以人群作为整体进行实验观察,常用于评价某种预防措施或方法的效果。
1.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干预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向预的人群充分阐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干预可能产生的结果,使其对干预措施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激发他们的自愿参与意识,获得较好的干预效果。绝不能强人所难,任何强加于研究对象而又不告知其试验的事实及可能结果,甚至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来达到研究目的的做法都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1.2 有利与无伤原则干预措施对预人群应该是有利的,应尽量避免干预措施给人群带来有害的影响。这就要求干预措施必须在科学依据的指导下进行,应该有足够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表明干预措施对人群是有益的,并以科学的、周密的和可靠的研究设计为前提。当然,任何诊疗手段或措施都有可能对研究对象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这里的有利与无伤原则实际上是要寻求一种最优化原则,即以最小的损伤为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所以,对于干预措施的利弊应有足够的估计并提出有效的预防弊端的方法,如果某项干预措施的有利作用与伤害作用均衡或难以确定其利弊关系时,则应该谨慎从事。总之要做到干预措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1.3公正与公益原则社区干预试验涉及的人群广泛而复杂,社区中的每个对象都应该有同等的接受或拒绝干预的权力,而不应该以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决定干预措施的实施对象。此外,干预措施应遵循公益原则,实验后的结果应使公众普遍受益,即应该一切从人群的健康和利益出发,从当前的卫生资源及存在的重大卫生问题出发,努力追求最好的社会效益和最大的经济效益。
2.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临床试验是以病人作为研究对象的试验,属于流行病学实验的范畴,其目的是检验和评价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事实上就是一种涉及人体的试验。因此,极有可能存在一般人体实验所具有的某些伦理学问题。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阐述了在人体实验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以人体作为试验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
2.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中受试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赫尔辛基宣言》指出除非受试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这就要求实验前使受试者清楚地了解试验目的、方法、过程及试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或后果,甚至包括试验所致损害的赔偿及其治疗方法,并签订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者因年幼或病情严重而没有能力签订同意书可由其监护人或人代签。即使如此,受试者仍拥有中途退出试验的权力,而不应因此影响其原来的治疗措施的执行。
2.2 有利无伤原则即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指出科学研究的正义性服从于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研究者所采取的试验措施必须是对受试者有利的,实验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受试者身体上与精神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验过程中如査明或发现研究因素有可能给受试者造成损害,则应及时停止试验。
2.3 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验前应该进行严密的实验设计,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并以充分的科学的动物实验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对受试者要有周密的医学监护和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规定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一种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临床试验无异于随意将人体当作实验品的非人道行为;同样,未经严格动物实验就直接实施临床试验更是一种对研究对象极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况且,由于人体与动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种属差异,一种新的药物虽然已经过多次动物实验,仍有可能在人体试验中产生不同的作用。倘若不经过小范围的临床试验,而贸然将其直接广泛地应用于临床,势必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灾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教训。如美国在1937年将用二甘醇配制的磺胺酏直接用于临床,结果导致353人发生急性中毒而至肾功能衰竭,其中107人死亡。另外还有大家熟知的反应停药物中毒,都是未做动物实验而产生灾难性后果的例子。此外,还有做了动物实验而未做人体实验的例子。1942年美国西部军营中由于接种黄热病疫苗而引起传染性肝炎流行,但之前已通过动物实验表明不会引起肝炎,原因是多种动物对肝炎病毒不敏感,所以未能发现问题。另外如国内曾盛行一时的“鸡血疗法”、西欧的“反应停”事件都使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动物实验绝不能代替人体实验,只有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试验验证确实无害而且有益于人类疾病的治疗时,才被认为可以正式推广应用。
2.4 安慰剂的使用问题在严格的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双盲法和安慰剂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病人主观感知和心理作用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以客观地反映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
双盲法是临床评定疗效时常用的观察方法,即指受试者和观察者均不知道受试者所试何种药物。这种情形表面上似乎与知情同意原则相矛盾,但从保护病人、维护更大范围人群的根本利益上说又是不相矛盾的。另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采用1979年Zelen提出的临床分组方案,即Zelen设计。首先将合格受试者随机分为两个大组,第一大组不征求患者意见而直接给予常规疗法(A组),第二大组则征求受试者意见,让他们自己在常规疗法与新疗法两者中选择,选择用常规疗法者为B组,选择新疗法者为C组。Zelen设计既可比较新疗法(C)和常规疗法(A+B)间的差异,又可比较常规疗法A与B之间的差异,进而评价心理因素对疔效的影响,较好地解决了知情同意与双盲法之间的矛盾。
安慰剂是一种外表形态与所试药物相似,但不含药物有效成分的中性制剂。使用安慰剂对照可以保证对照组保持其固有的特征,从而清楚地看出处理因素的作用。但是,在危重病人和病情发展变化较快的患者中使用安慰剂显然存在伦理学问题。因此.安慰剂的使用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不宜将重症、危症病人作为安慰剂对照。所研究的疾病应是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或有明显自愈趋势,而病情又相对稳定,短时间内不治疗对预后无明显影响的疾病。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则不宜采用安慰剂对照。若两组的效果已达到统计学显著性意义,则可终止安慰剂的使用,当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研究发生冲突时,应以病人的健康为重。
总之,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遵循目的性、科学性、知情同意、维护病人根本利益等伦理学原则。
3.现场调査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流行病学以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现场调査是重要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之一,是获得准确、真实的科研资料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研究质量的重要前提。现场调查中常存在如下伦理学问题。
3.1知情同意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现场调查研究的质量,避免某些社会心理因素对被试者的干扰,以便获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研究者不得不将真实的研究目的隐藏起来,这就产生了欺骗问题。研究者应当正确看待和恰当处理这种“欺骗”问题。首先,课题所研究的问题应对保护人民健康有重大意义,即具有较髙的研究价值。其次,这种“欺骗”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获得真实的资料,而不应对被调查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并应将其他无损于资料真实性的事实尽可能告知被调查者。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力取得被调查者单位领导及组织的理解和积极配合,这样才能在不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的情况下获得更真实可靠的研究资料。
3.2 保密原则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详尽地获得调查对象的个人资料,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就必然涉及到被调查者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向被调查者询问诸如性知识、性行为等敏感问题以及个人婚姻、家庭状况等问题时,很可能由于被调査者的刻意掩饰而使研究的事实被歪曲,这就要求研究者遵守科学研究的保密原则。首先,应向被调查者充分说明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意义,使其解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其次,在与被调査者交流的过程中,应持和蔼、热情、坦诚的态度,以取得其信任。同时,可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如无记名问答的形式,并向被调査者言明将对其姓名及个人身份进行保密。这样既避免了对隐私的侵犯,又保证了所获信息的可靠性。
4.队列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队列研究将特定人群分为暴露与非暴露于某因素两组,追踪观察一段时间,比较两组人群中某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差异,以检验暴露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队列研究所选择的起始人群并未患所研究的疾病,若研究肆意或强行将研究人群暴露于某病的可疑病因来研究疾病的病因学则是极不道德的。因为大多数暴露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这就违背了有利与无伤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人们已不自觉地暴露于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之中,如吸烟、饮酒和职业接触等。前苏联核能废料泄露后附近的居民即可能暴露于相应的危险因素,通过队列研究即可达到探寻这些危险因素的有害作用的目的。因此,在进行队列研究时,暴露的分配与确定应遵循相应的道德准则,绝不能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人为地使研究人群暴露于危险因素之中。
情境主义与美德伦理学的争论
情境主义首先对美德伦理学发出了挑战,而在整个交锋中充斥着心理学的实验证据和伦理学的哲学思考之间的对立。在情境主义看来,美德伦理学错误使用的那个心理学概念就是“特质”。所谓特质,就是一种表现出跨情境和跨时间稳定性的个体差异变量。这表明具有某种特质的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当会表现出行为上的一致性。而美德无疑是特质这一概念的杰出代表。因为美德概念同样意在表明它才是先于道德行为而存在的,抑或说它是可以决定道德行为的。情境主义者认为,实际上特质这个概念就是虚幻的,而特质概念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则是因为:第一,我们通常高估了内部倾向对行为的作用;第二,我们通常低估了外部情境对行为的作用。情境主义者作如此论断的证据皆为心理学的实证研究结果。首先,情境主义以李•罗斯(LeeRoss)基本归因错误(fundamentalattributionerror)的研究来说明我们通常会高估行为的内部原因。罗斯发现,倾向于将行为的原因归因于内部,而不是外在情境,这是人类的固有倾向⑦。这一效应在西方心理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共识。人们因为基本归因错误便建立起直觉上的内部原因,即特质。而实际上,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人们一旦具有了某种信念(如相信行为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特质),他就会倾向于去证实它,寻找其佐证,而对与之相抵触的证据偏见性地给予不对等的关注,证实偏向(conforma-tionbias)也是一种普遍化的人类固有倾向⑧。即使一个人怀有对自己消极的看法,他都不会首先倾向于关注那些能够提升自己的积极信息,而还是去寻求那些能够确诊自己自我概念的消极信息⑨。
同时,除了倾向于证实自己的信念,人们甚至会相信自己的信念为大多数人所共有,表现出一种虚假一致性偏向(Falseconsensusbias)。心理学研究证明,通常情况下,人们会高估其他人和自己持有同一信念的比例⑩。因此这些人类认知上的偏向,导致我们将只存在于直觉上的特质作为了一种具有实在性的心理学概念。其次,情境主义使用各种社会心理学的实验作为论据证明外在情境对于人类行为的巨大影响。这些实验皆表明,对情境的操纵能够影响道德行为的结果瑏瑡。譬如,在强情境中,斯坦利•米尔格拉姆(StanlyMilgram)作为权威要求人们对一个做错了题目的女学生进行电击惩罚,电击的强度依次增大,而女学生的表情与叫喊变得越来越惨,在实验者的不断要求之下,虽然大多数人清楚地知道多少伏的电压是人所不能承受的,但在强大的情境下,他们大多选择了服从并对女学生施加了足以使之丧命的电压瑏瑢。又如,在弱情境中,艾森(AliceIsen)和勒温(PaulaLevin)发现的“1毛钱效应”(thedimeeffect)现象。她们在城市商业区附近的一个电话亭开展了这项现场研究。每一位进入电话亭的人在打电话之前都会等待前一个人打完,而前面这个人是研究者假扮的,研究者打完电话从退币口取出零钱然后离开电话亭。这时进入电话亭的人会随机地面临两种情境之一,一种是退币口还留有1毛钱,另一种退币口没有钱。另一位研究者隔着玻璃在外面观察打电话的人的情况,只要在退币口有钱的情况下,这一毛钱被发现了,那么他就会被算作有效数据。等他们打完电话后,研究者马上走出去在他们前面故意将一堆文件掉落在地上。结果发现,得到了1毛钱的人有近9成的人会帮忙整理其文件;而没有得到1毛钱的人仅有1人提供了帮助瑏瑣。这些实验的共同点都表现在,无论是强大的情境改变还是微小的情境变化,人们之后的道德行为皆会随之变化。情境主义通过心理学的实验研究结果推理出美德概念实际上并不具有实在性。其逻辑是,如果行为通常是由特质或者是美德决定的,那么系统观察的结果就应该发现普遍的行为一致性;而系统观察并未发现普遍的行为一致性;则,行为通常不是由特质或者美德决定的瑏瑤。对于第二个前提来说,美德伦理学家基本认可,但也存在一些质疑。譬如仔细分析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结果,在各种实验中虽然大多数人都受到了情境的影响,但是实际上仍然有少数人没有受到情境的影响而改变其行为,情境主义拿着统计上的大多数并对少数视而不见将之概括为普遍化的结论来抵制美德,这在逻辑上是以偏概全并且是推不出其系统观察并未发现普遍的行为一致性这一结论的瑏瑥。虽然有质疑,但对情境主义逻辑第二个前提的反驳还并不是那么主要。美德伦理学家的主要回应来自于对第一个前提的反驳。在这里,情境主义其实先预设了外显的可观察行为作为美德是否存在的一个前提,而美德伦理学家的主要攻击点皆在于此。具体来说,斯旺顿(ChristineSwanton)认为,以在心理学实验结果上得出的行为缺乏跨情境一致性来反驳美德,实际上没有真正理解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美德除了被动反应于行为,更应该包含道德情感和道德动机瑏瑦。
同时,朱莉娅•安娜斯(JuliaAnnas)强调,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概念也并不仅仅是类似情境主义式的被动反应,美德还应该包含实践推理的主动过程,她强调美德的理性特征瑏瑧。而无论是情感还是理性似乎在情境主义所认为的美德上并无体现。实际上,体现在实验中的大多数人受到情境压力而改变道德行为,少数人却抵抗了情境压力而得到了行为一致性这也与伦理学的美德观并无二致,因为伦理学家也认为有美德者只占少数,而实验反而证明了这一点瑏瑨。韦伯(JonathanWebber)则认为,特质就是一种以特定强度对特定刺激以特定方式来进行特定反应的长期倾向性,心理学实验的结果也反映出了一种人们对抗情境的倾向性,这也是特质的一种瑏瑩。情境主义者接着给出了回应,这一回应中试图调和的倾向明显,而且特别针对了美德伦理学对其有关美德概念理解的批评。情境主义者此时后退了一步,暂时放弃特质概念,认为即使像美德伦理学家所说,美德不仅仅是特质,还包含着理性,那么这一理性也是由情境所决定的瑐瑠。情境主义认为,美德伦理学所谓的实践推理,也就是心理学所研究的推理过程,而人类推理过程实际上同样受制于情境。心理学对人类决策的研究发现,即使是只改变一点问题提问的方式,人们便会改变其解决问题的方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发现,当呈现给人们一个问题:某疾病的发作将导致600人死亡,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采用A方案则200人将生还;采用B方案则有1/3的机会600人将生还,而有2/3的机会无人将生还。此时,大多数的人选择了A方案。而若改变问法:采用A方案400人将死去;采用B方案则有1/3的机会无人死去,而有2/3的机会600人将死去。实际上两种问法一模一样,只是改了一下说法,但此时大多数的人却选择了B方案。这说明情境的改变也影响到了人们的推理瑐瑡。同样,情境主义者认为,不同情境之中人类经验和技能的迁移困难也突出了情境的巨大作用瑐瑢。再者,心理学中常用的启动效应(primingeffect)也体现了情境对思维活动的决定性影响,譬如呈现了长城之后人们会更多地进行整体论思维,而在观看了白宫之后则会更倾向于分析型思维瑐瑣。情境主义同样认为,如果用美德伦理学的逻辑,美德本来存在于少数人之中,那么美德理论在美德教育上的意义便显得微不足道。事实上心理学家早已发现,人格因素与基因的相关大概在0.4-0.5之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相关,说明人格始终有一部分生而决定,那么美德教育的意义和作用都将需要重新考虑。
对争论的心理学审视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情境主义和美德伦理学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都变成了对心理学或者是心理学概念的讨论。实际上我们可以说,情境主义的主要武器便是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而美德伦理学的主要回应方式则是一种哲学辩护。应该说,很多地方由于双方思维方式和擅长领域的不同,使得双方并没有站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情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都与实验社会心理学并无二致,而美德伦理学则仍然是传统的哲学方式。二者一方强调自下而上的数据驱动的研究,一方强调纯粹的逻辑和哲学思辨,这势必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两方对结论归纳方式的理解上也并不相同。情境主义和实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多采用统计方法,试图以最简单的数字来代表普遍的人类行为,而这一统计计算过程必然损失掉大量数据信息,其统计推论若使用不慎便常常会犯下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美德伦理学显然是看到了这一点,而情境主义似乎都并未将此当作一回事,也未对此批评进行回应。运用统计方法的科学研究者从来没有考虑过这样的问题,他们似乎将重复研究的结果一致性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心理学研究不同于物理化学等纯粹自然科学研究,由于实验对象通常涉及社会中的人,其干扰变量相对而言会更多,偶未被重复的结果实则可能是由于其他的干扰变量所致。因此用某一未被重复的结果来说明情境主义的推理并不正确,这在美德伦理学家看来是逻辑正确的,而在情境主义看来则可能并无大碍。因此,美德伦理学家意图反驳情境主义的疑问,还应该从心理学入手,用心理学的证据来反驳情境主义方能使其信服。
举例来说,情境主义认为正是基本归因错误导致了美德伦理家对美德这一内部特质的高估。而实际上,情境主义此时却没有完全引用基本归因错误的心理学研究。基本归因错误还至少决定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事件的结果,其完整形式应该是,当作了一件坏事时,人们倾向于将之归因于外,而当作了一件好事时,人们倾向于将之归因于内,这是一种自我服务偏见(Self-servingbias)瑐瑤。第二个方面是文化,基本归因错误的结果是在西方个体主义文化下研究得到的结果,而在东方集体主义文化下,人们倾向于更多地归因于外瑐瑥。若美德伦理学进行如此辩护,则应更能为情境主义所接受。实际上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挑战的重点在于对特质这个概念的批判。而这场争论实则并不新鲜,它与心理学中曾经发生的“人—情境之争”(Person-SituationDebate)如出一辙。巧合的是,与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一样,人格心理学同样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中道衰落,而这次衰落的原因并非主要因为行为主义忽视心理因素,造成人格概念成为了无源之水,而在于社会心理学对情境的强调,使得人格的影响变得微弱。这其实与情境主义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对峙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在心理学的早期阶段,人格心理学处于整个心理学甚至社会科学的核心地位瑐瑦。无论是文学、历史还是艺术、美学都沉浸在弗洛伊德等人构建的人格系统中,在20世纪上半叶,我们能够很轻松地寻找到人格心理学的痕迹。当然这种状况也与文化有关,如心理学家彭麦克(MichaelHarrisBond)所说,心理学若出生在东方世界,也许最初引人关注的便应该是社会心理学。但经过多年的积淀,人格心理学并没有越来越让人信服,反而走向了没落,地位逐渐被社会心理学所取代。
当时几乎所有人格心理学家都相信或者曾经相信人格特质就是坚如磐石般不可改变的。直到沃尔特•米歇尔(WalterMischel)1968年著述了《人格评鉴》(PersonalityandAssessment)一书,主流人格心理学家赖以生存的特质舞台甚至在霎那间接近崩塌瑐瑧。此书虽冠以“人格”之名,但却行质疑“人格”之实。米歇尔对人格特质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这本书也挑起了人格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论战。米歇尔的主要质疑集中于四点:第一,特质在预测行为上效用很低,其与行为的相关系数不超过0.3或者是0.4;第二,特质的稳定性只是语义相似性而并不是跨时间进行观察研究的结果,即人格的稳定性只存在于旁观者的直觉中,实际并不存在;第三,如果特质真有稳定性,那么这稳定性也应该归因于情境而非人格;第四,个体行为并非是跨情境一致的瑐瑨。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批评与米歇尔和社会心理学家对特质的批评几乎一样,可以说是米歇尔等人启发了情境主义的挑战。面对这样的质疑,人格心理学家也进行了一些回应。首先,他们认为相关0.3并不小,虽然0.3只能解释行为9%的变异,但是0.3却意味着当随机概率为50%的时候,特质对行为的预测力能达到65%,而这并不是特别小瑐瑩。其次,人格心理学家们用统计换算将旁观者效应实验以及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等经典社会心理学中的统计量换算成相关系数,发现情境与行为的相关也仅仅只在0.4左右,比特质大不了多少瑑瑠。第三,人格特质的稳定性并非只有一种,不同的特质在不同的稳定性上表现出不同的程度。如有可能某人的外向性跟自己原来相比确实提高了,但是由于整个人群的外向性都在提高,所以他的外向性程度在整个人群里的等级顺序仍然保持稳定。面对同样的挑战,人格心理学家的回应比美德伦理学更加具有心理学意味,他们甚至以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情境所谓的强大影响力在数学上和特质差别不大。虽然更让人信服,但是人格心理学家当时的回答也和美德伦理学家一样充满着迫不得已的痕迹。他们甚至还从理论上辩驳了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特质、情境与行为的相关都不应该单独考虑,特质与情境的交互作用才是真实生活中的情况。具有某种特质的人他并不仅仅是被动地对情境作出反应,他们也会主动选择情境甚至是改造情境。这就像一个内向的人他不仅在和别人谈话时沉默寡言,他也会主动选择能够独处的环境甚至将自己的环境打造得不易于人际交往。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证数据上,人格心理学都只是证明了反对者对情境影响的看法过于夸大,他们并没有解决特质是否确实存在这一问题。美德伦理学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他们被动地对情境主义的批评做出回应,但是证明情境主义的主张站不住脚与证明美德的实在性是两个问题。或者说只有证明了美德的实在性,美德伦理学才能真正站到这场争锋的制高点上。
争论如何解决?
情境主义与美德伦理学的争执至今没有结果,而“人—情境之争”早已落下帷幕。作为同样性质的争论,伦理学中的这场争论与心理学中曾经的争论在争论的核心上并没有区别。虽然学科并不相同,研究者们的思维和研究方式也并不相同,但是伦理学中的情境主义者用了和几十年前社会心理学家同样的论点、逻辑甚至是论据。这提示我们伦理学中情境主义与美德伦理学争执的解决之道可能和心理学中“人—情境之争”的结果基本相同。在米歇尔提出疑议之后,虽然人格心理学家给出了有力的反驳,但社会心理学家对特质的质疑之声从未停止。心理学中的“人—情境之争”的真正结束是来自不同取向的人格特质研究的令人惊奇的达成了共识。词汇学取向的心理学家刘易斯•戈登伯格(LewisGoldberg)运用因素分析基于语言学上的假设,得到了人格特质的大五模型(BigFiveModel)瑑瑡;而理论取向的心理学家罗伯特•麦克雷(RobertMcCrae)和保罗•科斯塔(PualCos-taJr.)用问卷方法,同样建构出了人格特质的五因素模型(FiveFactorModel)瑑瑢;与此同时,原型取向的心理学家奥利弗•约翰(OliverJohn)用专家评定方法也得出了同样的五个人格特质瑑瑣。为了方便记忆与追求形式上的美感,这五个因素被命名为“人格的海洋”(OCEAN),即:外向性(extraver-sion)、随和性(agreeableness)、尽责性(conscien-tiousness)、神经质(neuroticism)和开放性(open-ness)。正是这些实证研究使特质的实在性不再遭受怀疑,人格特质论也重新变得重要起来。美德伦理学有着诸多的伦理学思想,但却从未将之放到实证研究中去检验。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已然存在一份美德清单,但这份德目表从未得到数据的证实。或许这不符合伦理学家的思维,但为了驳斥对自己的攻击,美德伦理学家保持开放的态度去接受一些实验研究的经验成果作为自己的论据才是真正与情境主义站在了同一个立场上在对话。美德伦理学的思辨性辩护或许能批驳情境主义的正确性,但并不能够捍卫美德的实在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仍然应该遵循心理学的原则,用心理学的方法来进行一些实证考察。
用心理学的方法来考察诸如伦理道德这样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不可能,实验哲学(ExperimentalPhi-losophy)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新思潮或者说新的运动已然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瑑瑤。同样,实验伦理学(ExperimentalEthics)也正在西方学术界悄然兴起,它与哲学有关,因为它解释的是哲学中有关伦理学的问题;但它又与哲学和伦理学不同,因为它试图用心理学实验的方法来回答这些问题瑑瑥。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意识、道德甚至自由意志等哲学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是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任务和方式,是人们丰富的心理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每个人在回答诸如“美德是什么?”这样的大问题时不需要经过特殊的训练,这在普通人看来都是普通常识的问题瑑瑦。而这些常识问题在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看来却不应是常识,它会为伦理学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因此,面对情境主义的挑战,美德伦理学家应该在哲学辩护的同时,重视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若以实证的方式得出令情境主义无可辩驳的数据结果,那么具有典型心理学思维方式的情境主义观点便可不攻自破。这一点,心理学家甚至做出过某些尝试,如克里斯托佛•彼得森(ChristopherPeter-son)和马丁•塞利格曼(MartinSeligman)在研究了众多哲学著作和伦理书籍后,找出了千百年来人类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六种跨文化的美德:即智慧与知识、勇气、仁慈、正义、节制和超越;对于如何达到这六种美德,彼得森和塞利格曼认为得找到适合自己的特征性强项(characterstrengths),知道自己的强项在哪,并在生活中加强它们,我们就能获得美德。塞利格曼认为,特征性强项就是一种心理特征,而且能带来积极的结果。为了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强项所在,彼得森等人编制了强项调查问卷(VIAStrengthSurvey)。6种美德对应着24种特征性强项,而每个强项在优势调查问卷中有10道项目。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开拓性的研究,彼得森和塞利格曼的这6种美德也并非是基于数据得来。我们仍然需要一种自下而上且由数据驱动的研究结果,再整合美德伦理学家的理论探讨,以此来结束这场争论。在“人—情境之争”结束后,当初扛起反人格大旗的米歇尔自己却成为了一名人格心理学家,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格理论瑑瑧。这一趋势应该也反映在当今的情境主义者中,有学者已在情境主义和美德伦理学之中试图调和,提出了一种基于社会期许的美德理论,这一理论遵循了情境主义的原则,放弃了特质的概念,强调社会情境的作用,同时也重构了美德的概念,使美德伦理学家易于接受瑑瑨。当然,对特质这一概念的理解同样值得情境主义者思考,特质并不总是应当看成一个存在于人格中的行为反应器,它的存在同样可以通过认知、情感等心理过程得以表现瑑瑩。
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美德特别是道德人格研究已然形成了多种基本范式,最主要的是道德榜样研究,即研究道德榜样所具有的人格特征;以及道德原型研究,即人们认为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他有哪些人格上的特征。一方面对情境的注意的反驳需要我们像“大五”人格研究者那样从理论和数据上都得到一个稳定的人格结构。即,首先,从理论探讨和问卷编制上得到一个稳定的美德结构模型,而这个模型又能被基于词汇学假设的因素分析方法所验证。其次,这个模型必须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稳定性,亦即这个模型所包含的维度是稳定的,但是不同文化对不同维度的强调却可以是不同的。道德问题和文化密切相关,文化相对主义甚至存在于不少人的朴素信念中,因此,美德的结构也理应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稳定性。第三,用一种原型的方式,这个美德模型理应能被重复,也就是说人们在其民众心理学(folkpsychology)水平上,也认可这一模型的存在。第四,比较道德榜样与普通人,应该发现他们在这一模型各个维度上的显著差异。另一方面,美德伦理学也必须看到情境主义在实证上所具有的问题。比如,首先情境是否真的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比美德要大?可以使用元分析以及比较效应值的方法直接比较情境与美德的作用。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现代医疗技术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2-0005-06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现代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不断展现的复杂而多变的“医疗实践”领域及其急速变革有关。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医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凸现出日益尖锐的生命伦理难题,它们在不断地“书写”人类依靠技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强化生命的各种“传奇”的同时,也对人类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医疗-技术”现象(或者“技术-医疗”现象)的医学进步和生命伦理实践,正在不断地将遗传学、神经科学(脑科学)、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技术(例如影像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带人医疗实践;而与此同时,几乎每一项由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医学进步,都对旧有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事法学带来咄咄逼人的挑战。生命伦理学面临如许众多的质询,例如:如果我们相信技术进步能够带来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坚持一种朴素的信念),那么它如何才是一种道德的进步以及法律的进步?该问题使得现代医疗技术所开启的医疗技术行为,俨然成了从生命伦理学视野上影响现代技术挑战伦理及法律问题的“爆发地”!而每一次技术对伦理或法律的挑战(如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基因诊断技术、以神经科学为基础的脑服务技术等),都迫使科学家、医生、法学家、社会学者、政府、媒体和公众必须动员起来寻找应对的良方。各种各样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仍然如挥之不去的魅影,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实践如影随形。
于总体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主要集结于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难题以及法律难题。从逻辑上看,它大致包括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三个方面。
其一,伦理难题。即使法律支持该技术,我们在伦理上仍然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存在着诸“理”之冲突而每一种“理”都有理的情况。伦理难题的典型形式有三种:(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有两种伦理,一种是从个体自由出发的伦理(它主要关涉权利问题),一种是从总体责任出发的伦理(它以义务为首要原则),这两种伦理在特定的医疗技术境遇中,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2)一种伦理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的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医疗行为主体之间(医生与病人)可能存在道德理由或道德主张上的分殊和相互冲突的情况,从而在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之间产生尖锐的道德冲突。(3)在一种集团伦理或组织伦理的特定境遇中存在着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组织对个体有普遍性的伦理约束,而个体的道德原则又可能存在着与组织的伦理规约相冲突的情况,于是在特定的医疗技术行为中,出现了“道德的个人和不道德的组织”这样的伦理一道德悖论。
其二,法律难题。广义的法律难题必定是从伦理难题而来,然而在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着一类相对狭义的法律难题,它将伦理的讨论存而不论,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解释的难题,如两种解释都可能是正确的,但它们彼此相互冲突;一是立法依据的难题,在是否立法(比如针对安乐死或医自杀的药物和技术的应用问题)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上皆存在着相互抵牾的主张,且似乎各自都能自圆其说。
其三,伦理一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或者主要地由伦理难题而来,或者主要地由法律难题而来,它是内含着伦理和法律因素且在二者之相互关联问题上呈现的难题。代表性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两大类:(1)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2)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伦理分析、道德论争和推理是法律问题之求解的基础,许多法律难题的产生乃由于伦理难题尚得不到治理或澄清;同样,法律的解决方案往往又作为权宜之计不能真正地为伦理难题找到出路。
二、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与问题症候
近十年来,伴随着克隆的多利羊(1997年)的诞生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被成功地分离(1998年),以及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成功等一个又一个的技术进步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生命伦理学愈来愈聚焦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技术实践所展现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亦受到医疗技术最新进展的影响:(1)在汉语语境下,现代医疗技术对伦理与法律的挑战,成为亟需从文化、社会、宗教、伦理、法律等人文价值世界领域进行治理的难题;(2)而一些似乎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如脑生或脑死的问题)又重新成为新的伦理一法律难题;(3)由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临床研究和应用,前所未有地关涉到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制度的公正问题,以及前所未有地标示出技术本身存在的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它必须获得伦理与法律的支持,且极大地依赖于伦理难题或法律问题的治理或解决。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各国政府被迫对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挑战作出回应,即从伦理治理与法律对策两个方面筹划或者设计一种有利环境,既促进现代医疗技术(尤其是高新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又尽量避免社会被高新技术所侵害。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于总体上愈来愈面向“应用”,且愈来愈介入具体的社会决策或社会行动。例如:针对干细胞转化医学等高新生命技术的医疗实践及其产生的生命伦理难题,英国于2005年通过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启动了“社会科学干细胞行动”,鼓励人文学者、伦理学家、法学家等介入这一领域;欧盟的BIO-NET项目,旨在希望中欧合作研究生物医学技术中的伦理治理问题。
中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2日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可以视做我国从政策层面应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官方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对我国医疗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有指导性的作用。然而,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我们解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由于遇到的问题有些是非常棘手的伦理难题或法律难题,它甚至无法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需完成一种“语境梳理”,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更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中,以及更多维交叉的跨学科视野的关注或研究中,尤其重要的是在与科学家或医疗领域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对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国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治理和法律对策。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医疗技术在中国医疗实践领域的研发、传播和使用,除了造成普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也正在形成“医疗技术的中国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明、应用及其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对中国人的传统哲学观、价值观、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冲击,让中国人产生越来越大的“隔离”感;第二,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也正在影响着人们的具体生活,比如,医疗上的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诊断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使用也正在考验中国人的伦理意愿,改变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方式,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解释提出了挑战;第三,由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形态和生活思维方式,与主要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上建构起来的现代性医疗技术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在西方语境中可以发挥作用的伦理或法律规范有可能在中国社会失效,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生命伦理学难题”。
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一般而言,源于现代社会对现代医疗技术中产生的与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有关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广泛而深刻的关注与激烈的论辩;特别地说,源自医疗技术在挑战伦理及法律的过程中,对中国医疗民生和中国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重大影响。
从学说史的角度或者学术语境看,中国大陆学者对生命伦理的中国难题的研究和关注,是与生命伦理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在中国大陆的产生、发展和不断成长的历程密不可分的。一般认为,大陆生命伦理学开始于1979年,以美国肯尼迪研究所的学者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为事件的标记。同年12月全国医学哲学的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邱仁宗研究员介绍了英语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脑死亡和安乐死及其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争议。1980年,《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邱仁宗研究员的开篇论文为“死亡和安乐死”。1987年,邱仁宗教授出版了《生命伦理学》一书,成为将美国和西方生命伦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开篇著作。1988年10月《中国医学伦理学》创刊。1988年7月全国“安乐死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研讨会召开,1988年11月“人工授精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全国会议”召开。上述两本杂志的出版,两个会议的讨论,标志着大陆生命伦理学的正式开始。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的新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试图从中西方文化的传统资源中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
然而,客观地分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有两大问题症候不可不察:一是缺少“对话”;二是不够“关心”。前者突出地表现为,伦理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各自以一种自说白话的“自信”来应对或解决难题,但并未真实地面对问题;后者突出地表现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热心于追踪生命伦理前沿问题,对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的热忱或者不够“关心”,对中国医疗民生难题缺少足够的关心,因而不能真正地立足于中国本土并面向中国问题。因此,在现代医疗技术对生命伦理及法律带来的严峻挑战中,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更为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是:如何在强调“对话实践”和关注“中国问题”的基础上,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难题,分析我们进行医疗抉择的理由和治理方案,探索中国生命伦理面临的困境和体系构建的路径,并给出相关问题的国情调研或国情对策。这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亟需完成两大语境的梳理:
其一是生命伦理学作为“对话的伦理学”的理念的确立。“对话”理念的核心,是生命伦理学在跨学科的条件下,真实地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推进伦理学家、法学家、科学家、医生、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公众进入深层次对话与商谈的学术旨趣或良知抉择。因为,无法对话的、或者只是寻求独自的生命伦理学,习惯了将现有的道德理论或权利理论(如道义论、后果论和四项原则或者附加原则)应用到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分析或解决上,往往使得伦理学家和法学家无法真正地沟通或理解,他们与科学家或医疗(卫生)政策的制订者,亦存在着不利于对话或商谈的知识“偏好”或学科“阻隔”,这不利于相关难题的梳理与解决。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要完成语境梳理,首先必须作为融合或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对话实践才是可行的;其“生命力”并不主要地在于探讨某些备选原则的应用问题,(当然这些原则的讨论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而是力图在推进对话或商谈实践上有所作为,并在肃清问题或治理难题的基础上探讨我们如何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法律难题。
其二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理念的确立和中国问题的应对。生命伦理学是在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研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视野上展开相关难题的分析与治理:一是与医疗民生相关;一是与医疗技术的最新进步相关。中国理念和中国问题,无疑是我国生命伦理学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与法律难题的基本立足点。它在现代医疗技术之总体进展中,确定了面向中国医疗民生难题和中国技术进步难题的价值旨归。因此,尽可能多地关注中国的医疗民生,以及尽可能多地针对中国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立身之本。
三、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构建方向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在当代汉语语境或者在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中国难题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思考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形态(Ethictopology)的意义。一方面,中国语境将从一种伦理观的意义上揭示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作为涵盖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生态文化系统的本质,及其对重整人类性或民族性的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中国生命伦理的“形态”理念,将从总体上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实现一种立足于中国伦理现实和法律实践对现代医疗技术进入伦理和法律的路径辨识或探索,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从原则和理论、问题和难题、政策和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伦理体系和法律解释框架。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路径,首先依赖于我们如何回到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乡土”,以一种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慎性、精确性和实证性,捕捉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境域及其客观现实。我们过去关于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研究,或者主要地关注抽象的理论思辨而缺乏现实关怀,或者着眼于具体境遇中的具体因素而缺乏整体架构,缺乏对相关主体或利害相关人的主观伦理意愿的调查研究;而实际上,回归中国语境的最初步伐,必然是以当代中国人对医疗技术问题的伦理意愿为核心进行的实证调查,这是一项为生命伦理的中国形态奠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突破过去按照技术分类体系展开、以具体问题为直接对象、即时性的和碎片化的研究范式,建构一个将具体技术活动形态和历史背景、价值观念、道德意见、生活境遇、实践者意愿、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及未来发展诉求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模式。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研究,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重大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治理和应对,以及道德文化建设、社会制度建设、立法与法治化建设,和未来发展总体战略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对策建议、理论论证和国情分析。
基于对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的一种理论预设和学术期待,我们多少能够展望一下中国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在其形态构建上亟待完善并着力建构的三大方向:
第一,宏观视野上的突破。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包含了生物学、医学、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高度交叉与综合的创新性研究系统,是以伦理学为主轴贯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大领域,围绕“现代医疗技术”、“生命的诊治或加强”、“社会、法律、文化”三大关键论题展开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综合型论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必须厘清这三大概念的区别、联系及其各自的问题范围。因此,宏观视野的研究,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案例分析和道德哲学反思的方法,从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视野上基于对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的领域界划或治理机制的探索,分析研究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医疗一技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伦理是在“道德原理”和“道德规范”的论证、辩护、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法律的应用或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的好”与“做的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面向行为或应用层面解决有关难题。而“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它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一研究进路,并不仅仅是为了描述或者讨论在技术发展、运用的具体过程中产生的具体的伦理和法律难题,而是将“现代医疗技术”视为一个动态演进的现代技术变革与人类医疗实践相互融合的过程的基础上,揭示技术活动与人类伦理生活和法律秩序之间的本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去审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引发的一般社会问题、生命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产生根源、呈现形式和治理机制,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奠定逻辑和概念基础。
第二,中国生命伦理状况及法律问题的调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其本质上是对人类生存实践活动的直接关照,因此,通过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来发现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必要基础和基本前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其构建路径,其真实的开端处或起点处,乃在于我们运用社会学调查方法,比如通过文献研究、深度访谈、问卷被试和现场考察等诸多路径,获取中国本土面临的医疗科技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数据库和典型案例,以为进一步的综合研究提供调查分析之依据。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现代医疗技术中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物(或者以技术为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四大主题,设定相关问卷,对其中产生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进行社会伦理状况的调查,获得中国本土(通过多群体分类调查)看待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应用的主观意愿方面的第一手数据和案例。这将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变得清晰、明确、有力,从而使得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真正向中国的现状和国情靠拢,找出中国问题的特殊难题。以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的中国难题为例,可能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表现,以及发源于中国现实的特殊问题。我们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区分并加以科学的描述,清理出造成这些区别的中国历史文化和现代社会生活条件,准确把握当代中国人的伦理、法律和医疗生活的真实状况,以及我们如何认识、理解和应对这一生存境遇及其中蕴含的生活体验和伦理意愿,决定了我们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开启或者梳理中国语境的基本方式及其特有的学术品质。
第三,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关涉诸多复杂艰巨的问题域或问题系列。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范例中,核心的问题轴线是以“生命伦理”为基点或主轴,通过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力图辨析或澄清医疗技术行为中面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等方面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因此,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除了要在宏观理念研究的推进策略上根据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的问题轴线展开,还必须面对具体的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强调从“伦理观念变革”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医疗技术以及在伦理一法律难题的具体问题境遇中展开道德辩护、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这表明,我们在问题域和研究对象的划分上,要通过综合医疗技术行为对生命过程或生命体系的干预,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的语境进行梳理。比如说,我们可以从两大轴线上捕捉其中遭遇的重大应用难题或前沿问题:(1)在技术演进或变革的历史轴线上,梳理出“常规治疗技术”、“高新生命技术”和“涉及人类发展性需求的医疗技术”三大类;(2)在技术与人(医疗主体)相关的空间轴线上,梳理出与身体相关、与神经或心灵相关、与遗传和世代相关三大类。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时空交织”的问题网络,并系统探讨其内在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的立体性的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现代医疗技术对人的生与死、身与心、遗传与世代等至为根本的生命之过程和生命之体系进行操作、干预或控制,对现有的(包括传统的)伦理观与法律规范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和冲击。
四、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与研究路径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涵盖了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生命文化运动,生命伦理学及其原则(四原则)的讨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在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中,国际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不断地在道德论辩和法律解释两个维度对有“乔治顿咒语”(尊重、行善、无害和公平)之称的规范体系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和质疑,生命伦理学的众多研究成果都试图对原则进行重新审查或补充。因此,以生命伦理为主轴,将道德理由(辩护和论辩)和法律依据的探讨作为生命伦理体系的两翼,突破现有的生命伦理学的进路,是生命伦理学面向中国问题或中国语境进行医疗抉择和问题治理的必然选择。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有赖于这种理论与实践之良性互动的生命伦理运动之勃兴,以及我国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在进入或梳理自身语境时贯通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证、哲学论辩与难题治理等区隔或阻滞所具备的实践智慧。
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择其要者而言,主要地是由一系列嵌入在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构成的,它本身预设或者预期了一个与中国医疗民生和医疗技术实践密切关联的生命文化运动(或生命伦理运动)的可能。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展开及其研究范例的形成,从一种伦理形态的意义为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指引着方向。它强调以中国生命伦理的理念,回应以生命科学技术和神经科学为主体的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强调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这意味着,一种着眼于生命伦理之道德前景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格外重视其对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民生价值内涵的关注,所以既包括对实践问题进行理性反思的研究,也包含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论证和理论指导,以及在社会政策、制度和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指导策略,和面对具体实践问题时所应采取的伦理和法律技术策略。因此,这是一个涵盖了基本理念、理论逻辑、政策和制度设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具体行动技术策略,并以促进和改善中国未来生命科学技术体系、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系统工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生命伦理学在研究路径方面面临三大转型:
其一,以“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应对方略上倡导一种“对话”和“商谈”的伦理学,用意乃在于:力图使得“以问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种跨学科对话和跨文化商谈中,打破学科壁垒,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阻隔,以“对话伦理学”的交叉融合的视角,进行难题分析、现状调查、问题治理,并提供指导医疗抉择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知道,对当代生命伦理学而言,现代医疗技术所产生的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已不再是单个学科的事情,而是一个关涉多个学科的集群性问题,没有多学科的共同介入和合作研究,人们无法真正回应这些重大的现实问题以及由之产生的诸种理论问题甚至文化问题。在强调多学科的共同合作和研究的同时,运用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力图打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在众多相关交叉研究视域中(比如医学伦理、医学社会学、医事法学、伦理社会学、法伦理等)进行问题分析和理论探析,这不但能改变以前各学科各自为伍、单兵作战的“独白叙事”的状况,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还能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研究方法,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
其二,以对“问题”或“难题”的充分关注,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界定为: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的学问。以问题为取向的研究路径,在生命伦理学和医事法学的研究进展中,在根本上颠覆原有的关于理论与实践、思想与世界的关系的传统认识,它使得生命伦理学总是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介入、去发现或者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伦理生活及法律秩序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的应用研究,既是世界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之大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创建新的、顺应世界潮流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伦理文化运动的一个具体实践环节。虽然今天的生命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但由于生命伦理学问题往往对任何文化来说都是难题,生命伦理事件的全人类性和前沿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都不能独善其身,也无法仅仅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中提供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故而取消了任何一种特殊文化的话语霸权。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最有希望提供一个跨文化的伦理视野和论辩平台,使不同观点可以在生命伦理实践中更平等、更自由、更深刻地进行对话交流,在属于全人类的范畴内进行广泛的合作;在这些事件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整个道德体系,判断、描述并引导我们未来生活的应然。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0(2001)04-0038-04
基因,是决定一个生物物种的所有生命现象的最基本的因子,主宰着人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HGP,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GenomeProject)就是测定人类基因组的全部DNA序列,从而解读所有遗传密码,揭示生命的奥秘,使人类在分子水平上第一次全面地认识自我。从对人类自身的影响来说,人类基因组计划将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有深远意义的计划,对人类的影响将是难以用言语表达的。人们把“人类基因组计划”,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并称为自然科学史上的“三大计划”;也有人称其为“生物学上的阿波罗计划”。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迅速进行,有关基因的利用和开发,也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并在一定程度上被实践着。完整的人类基因组图一旦绘制完成,它的开发与利用前景是诱人的。对于基因的开发与利用,特别是未来基因组彻底解秘后对人类带来的积极作用,我们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到的。这些作用也从正面促进了人类伦理道德的发展,丰富了人类伦理道德。也必将对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人类基因研究及其技术的应用,是对伦理学的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伦理学的产生是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革命性的变革,这关键在于它始终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
1.人类基因研究是对的物质统一性理论的进一步确证。
人类基因工程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人类基因的逐步破解,更加验证了辩证唯物论的观点。人们对于人类基因的作用是有争议的,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基因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基因决定论认为人的一生的发展是早已在人的基因中注定了的,人的命运掌握在基因手里,“人类行为的一切都注定在那双螺旋里,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一个基因在主宰,包括我们怎么决定、我们的宗教、我们娶谁嫁谁、我们受怎样的教育、找怎样的职业,等等。”(注:奈斯比特等.高科技、高思维:科技与人性意义的追求[M].新华出版社:154-155.)基因决定论遭到了以神学家为首的人们的反对,他们认为人的身体除了有基因外还有灵魂,DNA塑成了身体可管不了灵魂,人的自由不可以被完全抹杀掉,应视人的自由意志为一种伦理,这就是自由意志论。
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基因决定论还是自由意志论,都在一定程度上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但两者都是不全面的,都具有局限性,有时甚至会走向极端。基因决定论发展到极端就会成为命定论,任何东西都是早已决定好的,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能按照基因所写好的剧本去演戏。而自由意志论发展到极端就会成为意志决定论,一切都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一切都是随意的无任何客观性而言,这就滑向了唯心主义。事实上,我们对基因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应辩证地看待,应把两者融合起来。根据现代科学证明,人类的基因作为决定一个生物物种的所有生命现象的最基本的因子,的确对人的基本发展因素作了设定,主宰着人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但这并不是说人的后天努力就没用了,在人类的发展中后天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后天的努力会使人类的发展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因为人的意识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人的意识活动在人类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2.人类基因研究及其技术的应用,是人类对自身劳动的产物,是对“劳动创造人本身”论断的进一步确证。
劳动是专属于人和人类社会的范畴。在从自然演化向人类社会的飞跃过程中,在人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劳动是一个决定性的条件。所讲的劳动是指人类的全面劳动,它既包括人对自然改造的劳动,也包括人对自身改造的劳动。而事实上,“认识你自己”是人类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认识、探讨并力求达到的一个目标。
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类更多的是重视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对自身的认识与改造虽然也有所发展,但与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而言,却是发展缓慢的。这当然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但另一个方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即人类对自身生命的敬畏。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人类开始有可能完整地认识自身的生理结构,人类开始筹划对自身进行系统地改良与改造,而人类基因技术的发现与发展就为人类把活动领域扩展到自身提供了工具。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把人对自身的认识提高到了最基本的分子水平,是人类把自身作为劳动对象的开端。人类基因技术的大规模研究与利用,特别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人类的生命之谜将随着一个个基因图谱的破解而不再神秘,这是人类完全把自身的生命发展作为实践对象的大规模展开。
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人民出版社,1995:47.)人类在实践活动中的确是按照自己的尺度进行的,特别是在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上,被人的实践改造过并打上了人的目的和意志烙印的人化自然的出现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人类在对自然的改造上可以说已经按照自己的尺度在进行了,但在对人自身的改造上却还没有完全做到。当然,这里所说的对人自身的改造主要指的是人类对自身肉体的改造,因为人类在对人自身的精神世界的改造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人类在按照自己的尺度在对自然的改造过程中,也对人类自身产生了影响。这主要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M].人民出版社,1979:95.)对自然界的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应地对人自身进行了改造,同时“人创造环境,环境也创造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人民出版社,1979:43.)但是这种对人类自身的改造是间接的,本身不具有目的性与自觉性,所产生的改造力与影响力也是很小的。这样,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进程中,出现了人类自身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与不适应。一方面是人类利用自身的智慧创造出了高科技以加大了对自然界的改造力度,使自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人类的生活质量有了飞速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人类对自身改造的忽视,人类自身却出现了弱化现象,这集中表现在人类生活质量越高,人类自身的身体抵抗力越下降,人类越来越不能适应人化的自然。具体表现为:人类生存的环境恶化,人类呼吸的空气出现了问题,污染太大;人类喝的水也出现了问题,污染也不小……;与此同时,人类自身体质下降,人类的大脑平衡在完全封闭的汽车里也出现了问题;人类对很小的感冒之类的病,现已不能自身抵抗……对于产生这一切的原因,人们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大家在一点上是达成共识的——这是人类改造自然为人类服务的结果。对于这种解释,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觉它是肤浅的,它的言外之意就是人类的上述问题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就不得改造自然,可事实上人类不可能不改造自然,因为自然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必须从自然界中摄取自身所需求的东西。即使完全实现了现在人们所追求的生态主义,可人类为了生存,也不可能不改造自然,人只要改造自然界就不可能不对自然界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可避免地会给人自身的生存带来问题。事实上,人们都忽视了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人类对自身——“肉体自然”的改造。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改造在逐步增强,而对“肉体自然”的改造却停止不前。这样人类自身内外的发展就出现了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人体的严重失调,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可能会使人类在大自然的优胜劣汰中失去优势,甚至被淘汰出局。因此,对人类自身的改造是势在必行,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人类基因工程的发展,是人类求得内外平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人类在未来大自然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重要工具,也将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现在这种技术又使人类自觉地作用于自己的肉体自然,这是人类劳动的另一个领域。只有当人类真正把自己也当作劳动对象时,人类的劳动才具有了完全意义。不可否认,这是对“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论断的又一次证明和发展。版权所有
二、人类基因研究及其技术的应用,是对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原则的丰富和发展
功利主义原是资产阶级的一种强调效果论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认为只有个人利益、个人幸福才具有现实性,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是抽象的,要促进人们的最大幸福,实际上就是增进个人的最大快乐。功利主义以追求最大幸福为其原则。资产阶级功利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本质概括,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禁欲主义的过程中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功利主义是以历史唯心主义为理论出发点的,有其局限性。
无产阶级的功利主义(现今,更多的是称之为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伦理学的功利主义原则在生命伦理方面有着更为突出的作用。在生命活动领域,伦理学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强调要以广大人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衡量善恶对错的最高标准,要求一切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在实践中要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现今,人类基因的研究及其技术的应用,又引起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关注。因为在对待人类基因研究的目的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想法,有的人想利用这种技术来为人类治病,也有人想利用这种技术来为个人谋求私利。目前,有的学者担心本来是用于治病的人类基因技术,“会演变成一种时尚,就像本来为战场伤兵整容的科技,后来变成了美容外科手术”(注:奈斯比特等.高科技、高思维:科技与人性意义的追求[M].新华出版社:125.);也有的学者担心在赚钱和治病救人方面,谁应当占主导,可能在基因技术的运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有人可能会为了钱而垄断基因技术为己用。事实上,人类基因研究是全人类的共同大事,基因技术的运用应主要是为了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怪现象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认识,要运用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原则来进行批判。在人类基因的研究及其技术应用中,各国政府及学者大都同意把基因研究成果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基因技术的运用上以“为世界人民造富”为最大功效。因此,不管公开承认还是不承认社会主义功利原则,但目前在人类基因技术的运用上人们还是把生命伦理领域的社会主义功利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来对待的。
三、人类基因研究及其技术的应用,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是兴起于文艺复兴时期,它强调人的价值,指出人不是神的产物而是自然的产物,满足人的自然欲望才是人性,极力要求给人以自由,这些思想是对封建制度特别是宗教神学的猛烈抨击,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争取个人自由和个性解放的要求。后来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资产阶级又高举起了人道主义的大旗,高呼“自由、平等、博爱”,开始把人道主义作为一种理性原则,由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主义也是讲人道主义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原则。作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内容和原则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充分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要求人人必须为自己而劳动,要充分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要求尊重和维护人的健康和生命,要以帮助别人获得幸福为自己的幸福。现今,人类基因的研究及其技术的应用,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诚如我们在前面所论及的,这些问题都与人有着直接的关联,而要避免或解决这些问题,人道主义是必不可少的。
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以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研究现代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在当代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以来,信息伦理学一直受到发达国家学者的重视。
1.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准则
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伦理学家认为,计算机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或金融的革命,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场社会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开发和利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明确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必须有一种新的伦理学来为即将到来的赛伯社会提供指导和决策工具。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发达国家由于信息技术起步早,发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伦理问题要比我们更多一些,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机构都纷纷寻求对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1.1美国
美国业界行为规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是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伦理守则:①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诚实和值得信赖;④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⑤尊重财产权;⑥保护知识产权;⑦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⑧尊重个人隐私;⑨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⑪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包括风险分析;有助于大众对电脑的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规定了计算机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①不应利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则是利用逆向思维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①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②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③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④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⑥仿造电子邮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发生。
1.3英国
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强调要发展电脑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信息伦理准则是:①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③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④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⑤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2.关于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相关思考
2.1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
美国教授曼纳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況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EP: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伦理学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ArnieP.Mintz,1990)等几十部信息伦理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麻省理工大学、匹兹堡大学、长岛大学等许多高等学府分别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信息伦理学”等相关课程。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值得专家学者们研究探讨的。
2.2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国际性
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人,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特别是20世纪末期,大型的国际性信息伦理学会议和活动比较频繁(表1)。
特别是200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这次国际会议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人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
频繁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对加强世界各国信息伦理学研究与交流,帮助信息伦理学学者共同探讨解决信息时代伦理问题的策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视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
图书馆是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业伦理属于信息学伦理的范畴。服务方式及内容都直接受到信息伦理学的影响。首先,信息伦理学最著名的PAPA理论均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更需要用职业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规范行业的行为。可以说,图书馆伦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凝聚、导向、操作和激励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环境变化和信息道德问题的增加,一些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图书馆信息服务伦理亦受到图书馆职业团体的重视,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行业组织制订了伦理准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I®,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环境的演进以及图书馆职业角色的改变,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1975、1981、1995)。现行使用的伦理守是1995年颁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称为〈漢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该守则既强调了图书馆职业价值,又陈述了图书馆职业之伦理责任。
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为淺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贝©。该守则是一份相当严格的职业伦理守则。不仅其内容里含有惩处性规定,而且其协会还设有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了名为個书馆员的伦理纲领>的伦理守则。该守则通过12条纲领条文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规范。
2.4用立法来保证学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径来保证其各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别是美国,为了使该国的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MK其目的是保护公共信息的传播权、利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美国还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毅、m信正派条例K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电子传播隐私法毅、個特网保护法毅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继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秩序。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是全球性的。各国的反映本国国情的信息伦理都能够在本国内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但它未必能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其他国家的人们所接受。信息伦理尽管是一种新伦理,但它的出现却并不意味着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伦理,贯穿着西方文化传统中固有的自由意识和民主精神。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儒学传统伦理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历来重视“慎独”的道德功能,甚至称其为“入德之方”。“慎独”源于《礼记.中庸》中的一段话:“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在传统伦理学中,“适然”这座连结“实然”与“应然”的桥梁虽然被承认其存在,但由于没有正确地认识“实然”,所以“适然”形同虚设,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应然”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宋明理学的“不可逆哉”的“天理”,有其绝对性:一是表现为“应当”的纯洁性。这种纯洁性指的是“应当”排除了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只能是纯粹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存天理,灭人欲”,以便使道德主体在内心自觉地适应“应然”的要求;二是表现为“应当”的不可违背性。它视其为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天理”,是他们发自内心或出于本性的、绝对自律的义务;三是表现为“应当”的普适性、无条件性。“应当”被看作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的永恒性的东西。“应然”的这种绝对性,使道德主体毋需去考虑道德是否符合、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主体的任务只在于按“应当”或“应然”办事。正因为如此,传统伦理学就用不着去探讨关涉现实条件和情境的“适然”问题。
其实,“适然”这座桥梁对于道德的运行来说是不可缺少、非常必要的。这是由“突然”与“应然”、“是”与“应当”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实然”即“是”,即“事实”;“应然”即“应当”,即“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从“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事实”不是“价值”,“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为“事实”。然而,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因素,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实然”而言,它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具有对于人类而言的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之分,这使得人类对其可能性的选择成为必要。对其可能性的选择要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但目的却在于改变世界。然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地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目的地改造外界对象的过程,而是人类依据自身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性因素)参与其中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运用人的“内在尺度”于对象的过程,是一个依据“价值”、“应当”来确定改造对象的方向的过程,是一个使“实然”适应于“应然”的过程。
就“应然”而言,“适然”这座桥梁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一,“应然”、“应当”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别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因为,“应然”、“应当”在尚未作用于对象之前,处于与作用对象相分离的状态,即“应然”与“实然”是分离的。然而“应然”、“应当”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实然”相结合。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实然”却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应然”、“应当”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等等。例如,“应该诚实”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的应然、应当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适宜的,一个人对自己的同志要讲诚实,但如果对敌人诚实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一位医生可以将详细病情告知患感冒者,却不能无条件地将病情如实地告知患不治之症者。其二,“应然”、“应当”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应当”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现实,滑向空想的理想主义。这就要求把“应然”、“应当”与“实然”结合起来,使“应然”、“应当”适合于“实然”,适合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本性、社会生活的现状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只有这样,“应然”、“应当”才是合理的、正确的,才能被广大群众所认同、所自觉地奉行。
应该指出的是,“适然”这座连接“应然”与“实然”的桥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实然”与“应然”虽然分别属于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作为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实然”就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行为活动,以及由此而建构和展开的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由于人的行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这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人们产生了相应的要求,建立了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规范,也即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树立了某种共同的价值目标。所有这些都是“应然”的内容。正是因为“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这种统一关系,从而使得“适然”能够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承担起由此达彼的“桥梁”的职责。
二
任何“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p14-15)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更是如此。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人类自身的目的。理论伦理学所揭示的原理或者规律,就是“应然”,就是道德价值。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在伦理学中,理论探究的目的,就是精心论证一种完全充分而又合理可靠的善和最善概念。”[3]而应用伦理学或实践伦理学所要探究的,一般地说,则是应用这种规律或者道德价值的“艺术”,是使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应用伦理学或者实践伦理学的主题,就是要把握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也就是要把握“适然”。
传统伦理学注意到了应用伦理学问题,探究过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然而,这种探究是在个人绝对服从于整体和文化专制主义的条件下进行的,虽然其中有着不少合理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它是片面的,难以施行的。它所强调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目的在于使个人适应“天理”,养成“德性”。而养成“德性”的过程又是一个脱离社会实践、排斥物质利益的过程,即所谓“养心莫善于寡欲”的闭门造车。在此,“适然”是人对绝对性道德的无条件的适应,是人世间对道德宗教式的净化,而不是对道德和现实世界的双向互动的结果,不是人对道德价值的再创造;道德的操作最终被归结为先验的“良心”的动作。而“良心”的动作则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主观的、随意的。所谓“仁者能爱人,能恶人”,至于有“良心”的人到底爱谁、恨谁,爱和恨的程度如何,都是由己而定的,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矫正的机制。虽然西方伦理思想家曾经企图用“公正旁观者”来克服“良心”作用的随意性,但很难使“博爱”落到实处,其“爱”在实质上只是等级之爱,如亚时里士多德对妇女的态度和对奴隶制的辩护就是如此。
“适然”这种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绝非局限于传统伦理学所注重的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良心作用的范围。它包括以下四大操作系统:
“适然”的第一大操作系统是转化系统。转化系统的职能是将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价值观念转换为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贴近人们生活的道德选择。这一系统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道德行为谁则。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关注应用的焦点当然要从高层次的理论原则转向能够产生具体效果的较低层次的原则。”[4](p19)这种较低层次的道德原则规范就是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它们是在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与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中确立起来的,它切合人们的生活实际,易为人们所理解,且歧义和争议较少,并易于具体操作。其二是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制度。道德制度是有组织的社会道德活动形式,是使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生活制度,是实现一般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价值的具体硬性运作的方式。道德制度的建立和存在,会使一定社会的成员对特定情境作出反应,达成道德共识,从而有助于抑制、消除个体在道德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三是一般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简单直接的道德操作规程。这种转化是对以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认识为前提的,是以处理现实和具体问题在方法上简明性为取向的。这种转化既是对道德理论、道德原则规范的简化,又是对道德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切入点的选择。
“适然”的第二大操作系统是接受系统。如果说“适然”的转化系统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客观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其接受系统则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主观的人。接受并非强加,也非外在强力干预和外部强制机制所能真正地达到的。接受是主动与被动、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接受系统既包括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社会道德教育以及扬善贬恶的社会道德评价和道德氛围,又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能否被人们所接受,依赖于对道德有用性的证明,要使人们坚信:“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5];依赖于对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准的了解;依赖于对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生活现状的把握;依赖于对个人道德需要的启动和激发。
“适然”的第三大操作系统是决策系统。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实际的社会生活却会趋时而变,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就使道德决策有了必要。道德决策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一道德目标,在占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观条件,借助一定方法,确定各种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满意的方案以付诸实施的活动。道德决策系统包括发现和提出道德问题、确定道德目标、拟定道德方案、选择和实施其中满意的方案等环节。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迫使我们必须作出选择,于是道德决策便“是我们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些决定的基础是我们的价值,特别是我们的道德价值”[6]。更明确地说,道德决策就是对道德价值的选择。由于道德价值存在着性质优劣、层次高低之分,因而道德决策的总原则是:善恶之中择善,两善之中择大善,两恶之中择小恶。
“适然”的第四大操作系统是评估系统。评估系统有两种评估方式:其一是个人评估;其二是社会评估。评估的对象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就“应然”的评估而言,主要是评估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合理、是否全面、是否合乎现实生活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否充分发挥了它们的效用。就“实然”的评估而言,则是对世俗生活的质和量的评估,以便了解实际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应然”和“实然”的基本情况,矫正以及优化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实践。
三
“适然”是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矛盾的解决,这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走向实践、付诸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人们对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视,自伦理学产生就已开始。柏拉图对其“理想国”中三个等级的不同德性的描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运作如何做到“中道”的阐发,孔子所提出的“仁之方”即“忠恕之道”,可以说,都是关涉应用伦理问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出来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提升。正因为如此,伦理学像其他科学或理论一样,其最终目的是实际应用,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是由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而必然要求知行合一的本性所决定的。
虽然伦理学本身包含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问题,人们也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应用,但作为理论性活动的应用伦理研究却长时期未被系统深入地进行过。应用伦理学被提到议事日程并为人们所重视,是20世纪上半叶才有的事情。
应用伦理研究在20世纪20年代兴起并在以后得到蓬勃发展,其条件是多方面的。首先,20世纪初摩尔开创的分析伦理学(或元伦理学)为应用伦理研究提供了契机。元伦理学认为,社会道德问题是由道德概念使用的混乱所造成的,因此他强调对道德语言进行语义分析,以达到对道德要领的准确把握,据此他将伦理学研究视为探究伦理学的纯粹形式的事业,从而使伦理学脱离了现实社会生活,脱离了人们的道德实践。但是,现实社会生活却离不开伦理学的应用,离不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指导。其次,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为应用伦理研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诸多重大的现实课题。例如,机器工业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核武器及其他尖端武器的生产,使人类的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人类随时都有被毁灭的潜在危险;生物工程、克隆技术一旦失控,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使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处于严密监视之中,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受到威胁,造成了人们的普遍恐慌,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也是关于人类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再次,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存在也使应用伦理研究变得异常紧迫。当今世界中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处于一个市场、同时并存和相互竞争的状态,而各个民族国家都要竭力地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文化的冲突接连不断;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功利主义、经济主义、物质第一主义抬头并逐渐地占据支配的地位;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样化,实用主义、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蔓延,使社会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协调人们的行动。以上这些条件都使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为必要并有了可能。
那么,如何开展应用伦理研究呢?有两种探究的思路可供选择。这两种思路可以称为“伦理学的应用”思路和“应用伦理学”的思路。
“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是一种“从理论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把外在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加之于人们的不同的实际生活领域,并把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当作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对象的思路。梯利所说的“实践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2](p15)以及传统伦理学所持的都是这一思路。
这种思路的第一个特点是,侧重于道德理论体系的建立、道德原则规范的确定,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理想化。道德理论体系和道德原则规范建立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之上,人们就是依据其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来建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归结为只是人们价值追求的表现,这就必然不断将其拔高,最终走向道德理想主义。
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这种思路的第二个特点是,在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上,现实生活不是道德认识的对象,而是道德实践的对象。由此,其逻辑的思路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不是内生于现实生活的,而是外生于现实生活的;现实生活不是主动的,不会对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提出自己的要求,而是被动的,只是接受道德理论和原则的作用的客体;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不是来自现实生活,人们不是出于对利益、幸福的追求,而是源于道德自身,是道德的自我实现,这就无异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外化。在此,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因和目的因是统一的,但只是统一于道德,而毋需也不应当有利益、权利方面的考虑。正因为如此,道德理论和原则就可能是对现实生活毫无所知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可能对现实生活提出无法满足的要求,致使现实生活伦理化(如政治伦理化、经济伦理化等),造成对现实生活的疏远、隔离乃至有害的影响。
这种思路的第三特点是,其应用模式是一种工程模式。正如詹宁斯所说:“在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就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它把伦理学中的应用看成是工程中的应用和应用科学中的应用。”[4](p260)工程模式即从理论直接到应用的模式。在这里,“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或普遍的原则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能直接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过程。于是,这种应用模式实际上只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不同现实生活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它既没有任何中介的环节,又用不着进行道德价值上的某种转换,只关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唯一性、绝对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划一化、普及化,至于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恰当,则毋需去作认真而深入地考虑。
“应用伦理学”的思路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不同,它是一种从理论到中介再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应然——适然——实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的思路。在这里,“适然”已经不是前面所讲的世俗已经存在的“实有”,而是被“应然”提升了的存在,是“应然”的现实化进程的逻辑环节。在这种思路中,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即“应然”)既是由现实生活内生的,又是由人们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所规定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和人们主观臆想的东西,而是有其客观的现实依据的,并要不断地受到现实生活的检验和矫正。这是其一。
“应用伦理学”的思想不同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的第二个方面是,它侧重于对理论与应用、“应然”与“适然”之间的中介的揭示和探讨,并将“适然”作为应用伦理研究的使命。在这里,应用伦理学如同伦理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学科。所不同的是,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提示道德,论证道德,训以道德的“必然之理”;而应用伦理学则研究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于实际生活的具体规律,它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和普遍原则规范的简单延伸和机械套用。它既不等同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管理伦理学、家庭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部门伦理学,又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操作的规范体系,但它又离不开这两者。部门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发现不同的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和具体道德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则是部门伦理学的一个任务。而应用伦理学主要要探讨的是:“应然”与“实然”沟通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结构及其运行模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达成共识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操作原则、操作方法、操作方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矫正机制及其优化方式,等等。
显然,我们要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序健康的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加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这也是当代中国伦理学建设的一个极为现实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2] 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67.
[4] 德马克,福克斯.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势[M].北京:中国辞书出版社,1990.19.
教育部推动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为新时期高校科技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与现实路径。“协同创新”是实现“2011计划”的重要途径,而实现协同创新需要创建新的机制和体制。目前,国内许多着名高校或研究院所虽然建立了工程实验平台和协同创新中心,但是对于如何有效地整合资源,促进“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激发活力,从而实现深度合作的机制和制度研究方面还比较缺乏,都是各个协同创新中心自身在尝试探索,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合理规范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大大限制了各个协同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和科技贡献力。
实现协同创新的重要方式是推进跨学科研究。当今的许多重大科学研究几乎都是在跨学科领域展开,许多世界一流大学已经把跨学科作为一种大学理念渗透到大学的全部活动当中。协同创新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在跨学科的项目上,只有找到了跨学科的研究方向,才具备了协同的基础;只有跨学科,协同创新才具有实质的意义。但是,目前国内高校对于如何推进跨学科合作研究方面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和操作经验,也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跨专业学科可以参考学习,这也限制了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需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管理制度。
工程伦理学已成为跨学科协作研究的典范。美国国家社会环境研究中心的成立运行更是从制度、规范层面全面促进多学科协同创新,荣誉研讨课程
也作为美国高等教育在课程教学中运行协作研究的重要方式。因此,全面研究并借鉴美国工程伦理学、社会环境研究中心、荣誉研讨课的运行经验和管理规范,能够促进各类学校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跨学科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发展,整体提升我国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2.研究并借鉴美国跨学科协作创新方法和经验,形成学校跨学科发展特色
2.1 美国工程伦理学的内涵与发展成为跨学科研究的典范
工程伦理学(EngineeringEthicsorEthicsinEngi?neering)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正如美国着名伦理学家M.马丁(MikeWMartin)[1]从伦理学的描述和规范意义上界定了工程伦理学。从规范意义上(NomativeSense)看,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伦理学等同于道德,工程伦理学包括从事于工程的人所必须认可的责任与权利,也包括在工程中所渴望的理想与个体义务;第二,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学问,工程伦理学是研究工程实践和研究中道德上必需的决策、政策和价值。从描述意义(DescriptiveSense)上看,也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工程师伦理学,研究具体个体或团体相信什么并且如何开展行动;第二,是指社会学家研究伦理学,包括调査民意、观察行为、审查职业协会制定的文件,并且掲示形成工程伦理学的社会动力。从工程伦理学的概念界定来看,规范意义上的工程伦理学强调从伦理角度审视工程,促进工程与伦理的结合性;描述意义上的工程伦理学注重强调工程活动的伦理价值。当然,无论是描述意义还是规范意义,都强调从伦理学角度来探讨工程中的伦理问题,研究工程主体的道德价值,探讨工程决策、政策、活动的道德正当性。可见,工程伦理内涵要求工程专业学者和伦理学家的合作研究,促进伦理学和工程学的跨学科研究。
自上世纪70年代工程伦理学在美国产生时起,其充分运用、实施跨学科研究和教育教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生了多学科的研究团队,并且许多资金也用来发展工程伦理研究项目。1978—1980年关于哲学和工程伦理学的国家项目由罗伯特?鲍姆(RobertBaum)领导,由国家人文学科基金(NDH)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支持,18位工程师和哲学家组成的团队参与了这一项目,其中每个人都探讨了工程中被忽视的伦理问题[2]。20世纪80年代,在各大工程社团资金的资助下,许多学者对于诸如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the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s,IEE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theAmericanSocietyofMechanicalEngineers,ASME)、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theAmericanInstitutionofChemi?calEngineers,AIChE)等工程社团的历史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哲学家和工程师也联合起来书写了工程中的伦理问题,例如,由哲学家(Martin)和工程师(Schinzinger)所出版《工程中的伦理学》(EthicsinEngineering),以及由两位工程师(Harris与Rabins)和哲学家(Pritchard)出版的《工程伦理学》(Engfnem'ngEthics),这些都是合作发展的典范。
着名工程伦理学家M?戴维斯(MichaelDa-viS)W认为美国工程伦理应该加强研究技术的社会政策与社会境域等问题,指出应该从组织的文化、政治环境、法律环境、角色等6个方面进行探讨,在工程伦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也从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律等方面阐述工程决策的境域。哈里斯也认为在跨学科研究中应该把STS和技术哲学融人到工程伦理学研究中,更需要关注技术的社会政策和民主商议,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研究工程伦理学。
1985年,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theAccredi?tationBoardforEngineeringandTechnology,ABET)要求美国的工程院校必须把培养学生“工程职业和实践的伦理特征的认识”作为接受认证的一个条件。2000年,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制定更为具体的方针,当前工程院校正在按照这些方针来操作。美国工程伦理学研究和教学大力推进跨学科研究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工程专业类学生对工程的理解和认识,明确工程专业责任,提高了道德敏感性,提高了工程职业素养。正如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6]在《2020年的工程师:新世纪工程学发展的远景》中指出,工程师应该成为受全面教育的人,有全球公民意识的人,在商业和公众事务中有领导能力的人,有伦理道德的人。
2.2 美国国家环境与社会综合研究中心成为跨学科研究平台运行的重要参考
2011年8月2日,美国国家社会环境学综合研究中心(NationalSocio-EnvironmentalSynthesisCen?ter,SESYNC)(美国首个国家级跨学科研究中心)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建立。该中心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拨款2750万美元建成,将致力于研究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系统以及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旨在为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寻求政策方面的解决方案该研究中心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1) 任务与宗旨:国家社会环境综合研究中心将推动可操作的综合研究以及与社会环境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可持续性相关的教育工作等。
(2) 理念与价值观:研究中心的价值观是,今天的环境问题只能通过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一起合作,在区分优先的以及能够合作研究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将需要一个联合体,把最基础的、“发现”动力的综合研究结合起来,而这些“发现”动力的研究也将与定向的、平移的知识联系起来。只有当不同研究团队的理念、观点和创新得到技术和组织的支持并发展时,最有效且最先进的社会环境综合研究成果才能诞生。国家社会环境综合研究中心将提供支持,包括基本的运算和运行支持,而这些支持也能够满足社会环境综合研究的发展要求,以推进创新的方法和日益扩大的不同领域的研究。
(3)合作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马里兰大学研究中心提供支持,另外的支持来自于马里兰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CenterforEnvironmentalScience,UMCES)以及未来资源学研究中心(Re?sourcesfortheFuture,RFF)。国家社会环境综合研究中心(SESYNC)支持安纳波利斯(Annapolis,MD马里兰首府)的研究人员从事合作研究活动以及位于华盛顿D.C.的未来资源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的研究工作。其他的合作者主要集中于核心建议的提出与描述,这些合作者包括社会科学家、教育家、计算机专家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家。他们来自于密歇根州立大学(UniversityofMichigan)、马里兰大学先进计算研究院(UniversityofMarylandInstituteforAdvancedComputerStudies(UMIACS))、赫尔姆霍茨环境研究中心(HelmholtzCentreforEnvironmen?talResearch-UFZ(Germany))(德国)、哥特堡大学的环境发展研究中心(EnvironmentforDevelop?mentInitiative(EfD)altheUniversityofGothenburg(Sweden))(瑞典)、凯里生态系统研究院(CaryInstituteofEcosystemStudies)、拉德特大学(GallaudelUniversity)、华盛顿州立大学一温哥华(Wash-ingtonStateUniversity-Vancouver)、州立柯平大学(CoppinStateUniversity)。
(4)操作与运行:为应对环境与社会的挑战,聘请包括博士后、休假研究员、研究生和本科生实习等人员进行“短期课程”、“研讨会”等活动,其中主要是通过两个核心方案促进中心的运行与管理——专题研究与风险投资公司。
1) 专题研究:是个人的综合项目,涉及到一个或多个地区,而仅仅研究一个主题的关键问题。SE-SYNC在推动团队合作过程中选择多个主题,每个主题都能带来一定的投资效益。同时,研究中心将持续研究2~3个主题。专题研究的做法提供一个战略的视角,促进引导在研究主题上的合作研究。这一专题研究将努力建立可操作的科学,促进合作学习,共享数据、计算和可视化工具。这一研究将全部集中于提高个人研究成功的同时利用一个主题研究活动,以实现更大的整体效果。这一专题性构架提供一个机会,给予不同的研究人员一个共同点,关注时间和空间上的利益问题。
2) 风险投资公司:在项目研究中,这些企业能够快速发展起来。他们不必依赖于当前的研究主题,而更关注新颖、创造和时效。虽然企业研究项目风险高,但潜在的回报也高。他们善于抓住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开发新工具或新方法以推进企业进步<^这非常有利于推进多学科合作或研究环境综合知识问题。该研究中心的部分合作项目如表1所示。
2.3 美国马里兰大学的荣誉研讨课程成为跨学科研究与教育教学的经典案例
荣誉研讨课(HonorsSeminars)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荣誉课程所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一个小班教学,紧密结合教师当前的研究问题,并向学生介绍各个学科的价值和作用。反过来,荣誉研讨课也是给教师提供机会探索新的课题并推进创新的教学方法实验。所有的荣誉研讨课强调提高批判性思维技能并应该设计及鼓励来自不同专业学生的充分参与。马里兰大学巴尔的摩郡分校(UniversityofMar?yland,BaltimoreCountyUMBC)的教师可通过提交申请来执教荣誉研讨课。
荣誉研讨课的课程具有7个方面的特色:(1)分析和解释(AnalysisandExposition),包含荣誉课程发展分析和解释能力:思考和推理的能力,以及对思考和推理的结果的表达能力。(2)合作教学(CollaborativeTeachingandLearning)。荣誉课程导师必须敏锐地区分教与学,并且使用合作教学方法而不是“空船”(EmptyVessel)法教学。(3)小班(SmallerClasses)。荣誉讲座被限制为不超过25名学生。(4)对话(Dialogue)。小规模的荣誉课程就是引导教师能够鼓励所有课程中的学生参与到课堂对话活动中去。(5)写作(Writing)。写作也是学习,所以荣誉课程比一般课程要求有相当大数量的写作内容。(6)跨学科(Interdisciplinary)。荣誉课程经常跨越课程边界,目的是在获知这些学科特征的不同方法之间取得联系。(7)反思(Reflection)。荣誉课程要求学生对与他们相关的教育和专业课程进行反思,其中,跨学科、合作教学等特色也成为吸引学生的重要因素,也是推进课程向综合性研究发展的根本性要素。
一些课程开设效果较好,充分体现了综合性、跨学科性,推动学生全方位地思考和参与。比如,荣誉研讨课《人类:大脑与思想》(BeingHuman:Brain,Mind&You,编号为Honr-200-01),课程内容主要为“我们很少有人花时间来研究我们的思想是如何运作的?它是怎么工作的?它在做什么?它又暗示着什么?将通过多学科的知识来推进研究这些问题,这些学科包括哲学、神经病学、生物进化理论、宗教、天文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人类学、文学、量子物理学和生理学;同时,学生将使用一系列的技术来研究他们自己思想的本质,通过直接经验提供课程原始资料;另外,每周作业是学生将设计一个研究试验来验证一个与他们课程资料相关的个体假设。”荣誉研讨课《认识艾滋病》(UnderstandingHIV&AIDS,编号为Honr-300-01),这一课程将集中于美国“HIV&AIDS”被理解的方式,包括这一术语的国内展现和全球表达的方式,将从生物学、政策学、艺术学和行动者方面来考察他们关于病毒的知识,并考察他们又将这些知识、认识如何相互依存的;也将考察这些知识是如何跨学科的,并且当它们以自己的意义而相互依赖时,这些意义也常常是自相矛盾的甚至最终是不真实的。参考书来自于所有的这些学科,但是课程也不需要对于这些内容特别专业。除了这些参考书,也将会有短的或长的写作作业,以及一个小团队项目——进行关于HIV&AIDS跨文化认识的讨论。再如荣誉研讨课《移动社会世界的安全与隐私》(SecurityandPrivacyinaMobile,SocialWorld,编号为Honr-300-03),认为“在一个计算机无处不在的社会中,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取得社会联系,这一技术使这些可能的行为变得更加生动,但是却很少关注到所付出的社会和公共政策的代价,特别关系到安全和隐私问题。在课程中,通过考察破坏隐私和安全的案例,评估设计出保护隐私和安全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学术共同体要对这一领域的相关问题研究付出一定的努力。技术要求不是本课程必需的,但是需要使用一定的社会中介系统或相当高级的手机通讯。课程要求两个短的论文、一个团队项目和一次考试。”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课程充分体现了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学科,从学科交叉、学科融合等多角度去解读、认识和探索某些社会的焦点问题,如隐私问题、安全问题;去发现一些科学问题,如人类的大脑如何工作等。从跨学科角度来探索某些问题,使问题变得更加有趣,更加容易让学生接受,也更加符合问题自身的内在性要求,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问题或事物的本质。
3.若干启示
(1) 在科学研究方面,加强工程类试验平台和协同创新中心重视“跨学科”研究,推动学科交叉和学科研究交流合作,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如美国马里兰大学“国家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专题研究”和“风险投资公司”可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我们在跨学科研究过程中,可适当地引入风险投资,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推动学校跨学科协作研究进展;借鉴美国国家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协同创新的操作方法与程序,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等,理解其促进社会科学家与自然科学家充分合作交流的协作机制和激励机制。
(2) 在教育教学方面,促进学校课程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跨学科核心课程建设,推动跨学科协作教学。可参考借鉴美国马里兰大学的荣誉研讨课程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同时立足于各类学校工程类学科特色,加强与之相关课程的设置与设计,也可将工程伦理学等美国较为成熟的课程内容作为课程研究基点,推动学校课程改革进程。
关键词:恢复气候;重建生境;气候正义;生境利益;协作减排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1-0017-15
气候引来伦理关注,不在于气候变化,而在于气候失律及其造成的日益恶化的生态后果。为此,笔者尝试这方面的思考,首先撰写了《气候伦理:恢复失律气候的社会方法》,考察气候失律如何造成灾疫失律,论证气候伦理何以可能构成人类恢复气候的社会方法;其次通过《气候伦理研究的依据与视野》,辨析“气候变化”概念,澄清“气候争论”误识,论证并确立“气候失律”这一气候伦理的核心概念,并以此为出发点,考察气候伦理研究的客观依据,展示气候伦理研究的基本视野。本文是在前两文的基础上,比较气候伦理研究与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灾疫伦理学的区别,明晰气候伦理研究的范围,并尝试构建气候伦理研究的学科话语,为进一步研究提供理性规范的应有疆界和话语平台。
一、气候伦理的学科指向
以气候失律为认知出发点,围绕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而展开深入的伦理检讨与实践方案设计,抛弃感觉经验描述方式,走理性规范探索的学科化道路,来构建气候伦理学。
构建气候伦理学首先需要明确其学科性质。从其研究的特定对象看,气候伦理学应该属于一门新型的综合性应用人文科学。
(一)气候伦理学是新型的应用人文科学
气候伦理学的“新型”性,首先指气候被意识和关注而得以进入伦理学的研究视域,也指它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其诞生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新视野、新理念、新认知、新方法,这种新视野、新理念、新认知、新方法承载了当代人类存在和生存所萌发的新向往、新追求,并最终需要创建一套新的话语方式予以表达,以引导当代人类生存朝生态理性方向展开生境重建和家园重建。
气候伦理学关注气候失律,是为解决灾疫失律这一世界性难题,实现生境重建,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的共在互存、共生互生。气候伦理研究探讨的主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重建气候生境;二是探索创建人类生态幸福的宇观方法。气候伦理学之所以最终要以人的生态幸福为主题,是因为人与生命世界相连,人与自然宇宙相通,人与过去和未来相依相生,人与群或他者不得分离。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的历史与现实,使得气候伦理学的人文价值取向,既是古典意义的,也是当代意义的,更具有指向未来的前瞻性。因而,气候伦理学的人文特质,既呈现出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又为人类在新的存在条件下追求人与自然相统一以及人与生命世界相协调提供新的路径与方法。
(二)气候伦理学是综合性的新型人文科学
基于如上“人文”要求,气候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人文科学,必然是综合性的。
气候伦理学的综合性,首先表现为认知视野的综合,它必须超越性地统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资源,形成一种全景视域的整合视野。具体地讲,气候伦理学必须在考察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律动规律、生成法则和人类社会的律动规律、生变法则,以及人性敞开的可能性趋向的前提下,寻求三者的共生曲线,找到自然宇宙、生命世界、人类社会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最终法则、依据、公理、方法,这是气候伦理学为陷入灾疫之难的当代人类提供其谋求解决之道的绝对前提。
气候伦理学的综合性,还表现为对学科的综合化。从研究对象及其关注重心的角度来看,气象学、气候学的研究对象是气候,主题是气候变化,重心是气候变化的自然动力;而气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气候失律,主题是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其关注重心有二:一是揭示导致气候失律的复杂机理和人类因素;二是探求恢复失律气候的人类之道。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使气候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人文科学,不仅获得了应用的性质定位,还获得了跨越学科的整合功能。
客观地看,气候失律既是自然现象,也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恢复失律的气候,不仅要遵循自然之道,更需要重构人类方式,包括存在方式、生存方式、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所以,气候伦理学不仅要充分运用自然科学,如气候学、气象学、物候学、生物学、生态学、环境学、地球科学、宇宙学等学科资源和方法,更要整合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公共政策、国际政策、财政学、福利社会学、灾害学、疫病学、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灾疫伦理学、环境哲学等学科资源。所以,气候伦理学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三大领域进行多元科际整合的大综合的应用人文科学。
二、气候伦理的学科特征
要全面彰显气候伦理学的学科特征,需分析与其相近的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灾疫伦理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气候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的区别
一、教育伦理学就道德教胄理论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伦理学就是探讨道德教育的理论。如本世纪上半叶,B诺曼妮(BNormann)和G科蒙尔(GColmore)写了一本<教育伦理学》,该书并没有明确说教育伦理学是什么,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讨论道德教育问题,旨在建立一种道德教育哲学。该书依次讨论了什么是儿童、胎儿的环境、早期家庭环境、性格与气质、性别训练、宗教信仰、理想的学校、学校指导等问题,集中在人格发,展主题上®。我国学者丘景尼在其《教育伦理学》一书中说:“教育伦理学……其着重之点,不在道德本质之为如何,而在道德的人格如何v养成”认为教育伦理学和道德教育“二者之涵义,大体相同”®,区别只在手“教育伦理学所讨论的,大半厲于原理的问题,而道德教育所包涵的,则大部分为实际的问題”®。他明确认定教育伦理学就是道德教育的原理。
教育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吗?_恐怕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在教育科学界,现在一般称专门探讨道德教育理论的科学为德育原理。如果教育伦理学也是探讨道德教育理论的学问,那么教育伦理学和德育原理的对象是同一的,而且研究视角也基本相同,二者就是同一门学科了。的确,以前有人把教育伦理学视为德育原理的别称,那属于命名问题;但我们今天探讨的是作为独立的新兴学科的教育伦理学,它若只是德育原理换个名称的说法,又何谈其学科独立性?何谈其新兴?其实,即使只看字面,二者也不是同一的。德育原理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可称为伦理教育学,但决不能倒过来说成教育伦理学。从英文可以看得较明显:教育伦理学是“EducationalEthics”或“EthicsofEducation”,而徳育原理是“TheoryofMoralEducation”,二者不能换用。若从研究对象来说,把教育伦理学理解为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等于是用德育原理取消了教育伦理学。同样,这种认识从学科发展史上也站不住脚^大家都知道,关于道德教育的思想和理论,一直是教育思想或教育学的重要方面,它源远流长,决非新兴;教育伦理学大多承认它是新兴的。这说明教育伦理学并不就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教育伦理学应该有它自己的对象和领域。
二、教胄伦理学是教柙职业伦理半吗?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持教育伦理学是以遒德教育为研究对象观点的人并不很多。大多数学者认为:教育伦理学是以教师职业道供问®为研究对象的,或者说,教育伦理学鱿是教师职业伦理学例如,王正平主编的《教育伦理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职业劳动领域内道德意识、道徳关系和道德活动的科学……它是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学问."®施修华、严缘华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也强调:“教育伦理学是以包括教师道德意识现象、教师道德规范现象和教师道德活动现象在内的整个教师道德现象为其研究对象的。”5虽然各家表述略有差异,但大家的侧重点都在于教师职业道德上,可以统称为教师职业道德说。在国外,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也大多集中在教师伦理规范或教师职业道德上。
应该说,很多学者把教育伦理学理解为教师职业伦理学,是有一定原因的。在教育思想史上,关于师德的论述从来就没有中断过,教师道德是重要的教育问题。在现代,随着各种职业伦理学如医生伦理学、军人伦理学、律师沦理学等的大发展,教育界也希望把师德问题上升为专门的教育者的职业伦理学,于是很多人结合时代要求研究教师道德问题,并由此形成一门新学科——他们称之为教育伦理学。
我们认为,把研究教师道德问题的科学视为教育伦理学,即把教育伦理学定义为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这值得推敲。现在,已经有教师伦理学这门学科,且它“是专门研究教师道德的一门科学”f。这样,教育伦理学和教师伦理学是同一门科学了但这是不恰当的。
首先,如果教育伦理学等于教师伦理学,“教育”和”教师”二者可以互换,那么,作为学科名称,我丨I]可以类推:教育法学等于教师法学、教育社会学等于教师社会学、教育政治学等于教师政治学……这难道不荒谬吗?
其次,把教育伦理学视为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这名不副实:即使我们只研究教育领域的职业道德问题,研究将涉及的职业主体也不只是教师。如果说在古代教育中.教育职业主要是由教师来承担的,这勉强说得过去;那么在现代教育中,教育职业决不只是教师的行业.至少,教育工作者已分化为三大群体:教师、教育行政与管理人员、教育科学工作者.这三类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既有共同之点,又有相异之点;倘若谈到终身教育、学习化社会,那么更多的人都将牵涉及教育职业道德上来,职业主体就更复杂了:因此.把教育伦理学视为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远囊括不了教育领域所牵涉到的职业道德问题和职业主体。
最后.把教育伦理学视为教师职业道德学,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束缚了教育沦理学的发展。
除了职业伦理外,教育领域牵涉到的伦理问题还很多,有的亟待研究。比如,教育改革是一种时代潮流,人们对教育改革可从科学角度、政治角度、经济角度去评判和规范,同样它也应从伦理角度去评价和引导;教育实验、教育规划,也是如此。再比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教育究竟应如何确定自己的价值方向,怎样建构新的道德规范体系?这是众人关注的大问题。再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道德滑坡、乱收费、校园内的高消费、教师搞创收等等,同样需要从伦理的视角来分析。此外.教育领域屮的若干矛盾,诸如公平与效益之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也要求伦理审思。应该说,教育伦理学除了为教师立道德之法外,还应该也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有所作为,应该关注教育的各种矛盾、变化,思考和评判教育的方方面面,主动适应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挑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立下伦理的路标,同时也在适应时代的过程中发展完善自身。时代需要教育伦理学,教育伦理学则应抓住时代賜与的机会!
总之,教蚱职业道德向题虽然也属于教育伦理学的领域(教师伦理学可视为教育沦理学的分支但教育伦理学不能局限于教师职业道德,它应该研究更多的问题。
三、教育伦理学:教育善恶之学
教育伦理学既不是道德教育科学,也不等于教师职业伦理学,那么,教育伦理学是什么呢?它应该是教育善恶之学,即探讨教育领域善恶矛盾的科学3
1.教育的善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审视,会看到教育的不同侧面和性质。从科学龟度#,教f有正确和错误、合于真理和陷入谬误的问题,即存在真与假的矛盾;从政治角度看,教育具有政治性,存在着政治立场和政治性质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教育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从美学角度看,教育存在美与丑的矛盾;如此等等。可见,教育有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同的矛盾成为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
如果从伦理角度来观察教育,将不难发现,教育本身是一个伦理的世界,存在着伦理方面的矛盾,或者说道德方面的矛盾。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教育都有个道德是非问题。比如说,对希特勒的法西斯教育,对日本的军国主义教育,人们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造恶人世的教育,因为它们只是把学生造成杀人的工具去屠杀他国人民;而裴斯塔洛齐致力于贫苦孤儿的教育,陶行知“捧着一願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地献身教育事业,则为世人称赞,因为他们献身教育的事迹是高尚的、无私的,达到了道德的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用伦理的眼光来观察教育,比如,对只谋私利、不求教育实效的极少数私立学校,人们称之为“私利教育”,表明了大家对其伦理性质的否定判断;而对那些热情捐资举办“希望工程”的人们,大家都认为他们在积善,在造福他人。和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一样,教育并非伦理无涉的。
伦理的矛盾也就是善恶斗争问题。在人类观察事物的不同视角中,伦理学是从善恶角度来观察的。尽管其它的科学也可能涉及善恶问题,但它们主要不以善恶为视角,比如经济是以效益为视角,美学是以美丑为视角,法学是以权利与义务为视角,只有伦理学主要是以善恶来观察一切的。善恶矛盾,是伦理道德的基本矛盾,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尽管在伦理学史上,关于伦理的基本矛盾、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着各种各样的意见,但大多数人都认为善恶是基本矛盾。在伦理学上,人们常“把善说成是道德的同义词……表示道德的整个领域”气那么,恶也就是不道德的同义词了,而善恶斗争,则是道德的与不道德的矛盾斗争。正是“善与恶的矛盾”,构成“道德发展的动力”,谱写出“人类社会道德发展史―。
既然善恶矛盾是伦理道德的基本矛盾,那么,教育作为一个伦理世界存在,其实也就是作为一个善恶斗争的世界而存在。善恶矛盾,在教育中存在,而且普遍存在。善恶矛盾的普遍性表现为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在教育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教育一刻也没有摆脱善恶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仍然有。教育的各个方面,谁也摆脱不了善恶矛盾的纠缠;和教育牵涉的各种人,也有善恶之别。其实,正是教育的善恶矛盾的普遍性,才使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具有客观必然性。
2.教育伦理学以教育的善恶矛盾为对象
伦理学是以善恶矛盾为基本问题的伦理学就是善恶之学*®。不仅一般伦理学如此,各种应用伦理学(即把伦理学原理应用于具体的社会领域)也是如此。教育伦理学作为一个具体领域的伦理学(亦即应用伦理学),善恶矛盾同样是它的基本问邇,善恶视角同样是它独特的视角,只不过它不讨论一般的善恶矛盾,而只讨论本领域(教育)的善恶矛盾。前面已经谈到,教育领域的善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这些矛盾构成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因此,教育伦理学就是教育善恶之学。
其实,关于教育善恶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之一,当然这种议论往往是感性的、零散的。教育伦理学就是要把以前教育善恶问题零星的、经验性的认识上升为系统的理性认识,即对教育的#恶矛盾进行科学研究,并构造基本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伦理学就是人们在教育善恶矛盾上的理性自觉。
如前所述,教育的善恶矛盾遍布教育的方方面面,因而,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将触及整个教育领域。它将涉及教师职业道德,但它还要为教育行政与管理者、教育科研工作者立职业道德,也要为家长和社会的各部门、所有的社会成员立教育道德,因为在终身教育时代与学习化社会,又有谁会和教育毫无牵涉?只要和教育有关联的人,他就必定有对教育是否履行了道义责任的问题。它将涉及到道德教育问题,但主要不是一般地探讨道德教育的原理与方法,而是要向道德教育提出质疑:你本身是合道德的吗?当然,它也要向教育的其它方面提出同样的问题:你本身是合道德的吗?上至教育法规、制度,下至具体教学工作的内容、方法、形式、过程、评价以及教育中的人际交往,都不能逃离教育伦理学从善恶视角进行的审视。可以说,一切与教育有关的人和事、教育中的一切人和事,都包括在教育伦理学的视界之内。教育伦理学既要为一切与教育相关的人立教育道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又要为教育自身立道德之法。
把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教育的善恶矛盾,是有其合理性的。
第一,符合时代需要。在现代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要求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去认识教育,从而更好地办教育。办学有个效益问题.教育具有生产性,于是便产生了教育经济学;教育存在着法律问题,于是教育法学兴起了。同样,教育也有是否道德的问题,这便需要有教育伦理学。教人为善(道德教育)是教育的重姜目的,但人们不禁要反问:教人为善的教育是善的吗?在当代,这种疑问是很强的.因为人们发现.教育中恶的因素仍十分严重。比如说,教育中的种族歧视问题、男女教育平等问题、不同阶层的教育平等问题、教育中学生的权利问题、管理的主观主义与形式主义危害问题、教师的权益没有保障问题、分数主义问题、学生负担过重问题,等等,这不论国内国外都客观存在着。要观察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角度加以研究外,还必须确立教育的伦理视角。只有对教育的善恶问题有了广泛的研究,达到了清晰而深刻的认识.人们才有把握使教育在善恶之河中由随波逐流变得自主沉浮。可见,以整体探讨教育的善恶矛盾为己任的教t伦理学的兴起,具有时代必然性,
第二,在我国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历来强调道德,道德教育有着悠X的传统,但是,我们却不研究教育本身是否道德的问题,这似乎反差太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在教育领域中,各种问题、矛盾十分复杂和尖锐,更需要一种伦理上的指引。没有明确的伦理指引.教育有可能在变化中走弯路、遭挫折、受损害。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需要整体考察教育的善恶矛盾,加强教育伦理学研究。
第三,符合科学发展的逻辑。传统的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而本世纪初元伦理学兴起,人们把目光转向伦理学的概念分析和逻辑论证,这种脱离社会实践、不以指导人们社会生活为己任的元伦理学“到了60年代……遭到人们的普遍忽视,……道德哲学又重新开始思索个人.应该如何生活”3,即规范伦理学复兴起来。“本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伦理学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变化是哲学家们对实践伦理学或应用。
伦理学的兴趣不断增长。所谓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70年代以来,由于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带来了伦理学的繁荣和各分支伦理学的生长。在这种大背景下,教育学家们敏感地觉察到了教育的伦理道德问题,并纷纷着手研究。在西方,对教育伦理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教育的某个具体方面的伦理问题,现在已经有关于教学伦理学、教育管理伦理学、教育行政伦理学、学生眼务的沦理学、教育评价伦理学、教育科研沦理学、高等教育伦理学、成人教育伦理学、民族教育伦理学、课程伦理学等具体领域的专著;二是讨论教育中有关伦理理想(观念)的实现问题,即教育自身的伦理性问题.这方面的主题集中在教育中的人权、平等、自由、公正等上,这类的著作也不少。此外,也有人开始注意从总体上来讨论教育伦理问题,比如里斯.布朗(LesBrown)从寻求正义、道德和教育的基本含义出发,力求“为独立的道德判断提供一个伦理学基础……为解释教育中的不正^不道德现象(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颇有建立教育伦理哲学的味道。西方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虽大多囿于具体的问题.但这沖分散研究的汇集.却构成了蔚为可观的教育沦理学的领域.西方的教育伦理学研究已明显突破了教师职业伦理的框架.对教育各方面是否道德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关注。这也是教育伦理学发展的趋向,符合科学发展规律。
3.教育伦理学的使命
要回答教育伦理学使命问题.先得探讨矜育伦理学的性质。人们常从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二分法来确定社会科学的性质.教育伦理学是事实科学还是价值科学呢?我们认为.它既不是纯粹的事实科学、也不是纯悴的价值科学.而是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统一。只研究客观事实、普遍规律而不确立价值体系.不指引实践的教育伦理学是没有充分的社会价值的;而孤立的价值宣称和善恶评判,即纯粹的价值科学,又是缺乏理性根据,是不可取的;只有把两方面结合起来.教育伦理学才是完整的。
因此,作为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统一.教育伦理学肩负着揭示规律、说明事实和确立价值、指导行动的双重使命。
教育伦理学要揭示教育的善恶斗争的规律。教育有各种各样的规律,比如认识规律、经.济规律、善恶规律,等等。揭示善恶运动规律,是教育伦理学的使命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也不断呈现出善的张扬、恶的消减的趋势,这是教育善恶斗争的发展性I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什么教育为善或恶,教育的善和恶的具体存在形式,存在很大差异,这是教育赛恶运动的社会性、历史性、具体性;不论教育♦如何发展,教育中总存在善的因素和恶的因素,表现出善恶矛盾的永恒性。在教育中,善的因y素是如何张扬巩固的、恶的因素又是如何消减的?善长恶消或者恶长善消的条件有哪些,人在其中起什么作用,过程如何?这是教育善恶斗争的机制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属于教育的善恶斗争的规律问题,教育伦理学要着力研究这些方面,以揭示教育善恶规律。善恶规律的揭示,一方面为教育伦理学莫定理论基石,形成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透视教育的性质,丰富着、人们对教育的理解和把握。
说明、描述事实也是教育伦理学的任务之―。在历史上,在现实中,存在哪些教育的善或恶,人们对这些教育的善或恶有何评论?曾经或当前,人们有哪些教育伦理观念和价值冲突,人们如何进行价值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属于客观事实或历史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调査或文献研究加以明确、说明和叙述。事实、史.实的准确描述说明,有助于人们明了实际情况,为揭示规律、确立价值提供实际材料。
确立价值体系,是教育伦理学的重要使命。
教育伦理学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体系。它要确定^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没价值的>换言之,它要确立一种#恶标准和价值观念,并论证它、维护它、宣扬它、实践它。价值体系的确立,是教育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通过价值体系,它才对实践发生规范作用,也才有批判其它价值、评判教育伦理问题的依据,价值体系的碥立,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它需要立足于社会、体现时代精神,同时又要依据教育本身的特殊性,抓住教育中善恶运动的规律性,此外也要考察历史上和现实中教育的善恶状况与经验教训。唯其如此,才有科学性可言。
指引实践,是教育伦理学的实践归宿。要运用价值体系,对教育的总体情况和各部分的具体状况进行道徳上的评判,加以褒贬,并#供改进的方法和途径要在价值体系的指导下,着力研究教育中的热点问題、重大间理、苗难问題,以应时代之需,为迷茫的教育寻求伦理的路标.要鼓励、引导人们在实践中以价也体系为价值选择,使人们择善去恶,并积极践雇之。要在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具体提出不同人的教育伦理规范,以此约束人们的行动,并发挥社会舆论和个人良心的作用,促成个人达到教育道德自律。通过种种实际努力,教育伦理学将日益逼近其教育崇善、人人对教育行善的实践追求,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科技伦理学;科技与伦理互动论;伦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2.0026
我们正处在一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在带给人类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伦理问题,科技伦理学研究日益成为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科技伦理学究竟研究什么?对此,学术界各种观点见仁见智,不尽相同。武汉理工大学潘建红教授的新著《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架构,充分展现了科技伦理学研究的新视界,进一步丰富了科技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该著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分析现代科技与伦理的冲突及理论纷争入手,着重研究科技与伦理关系的历史溯源、科技与伦理关系的应然诉求以及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实践路径等重大问题。该著的出版在科技伦理研究领域无疑具有填补空白的作用。
一、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角创新
科技伦理学是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既是科学技术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也是职业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从交叉学科的角度看,科技伦理学旨在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揭示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建构科技进步与伦理建设的互动机制[1]。《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正是通过对现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辩证关系的系统分析,强调科技与伦理互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力求从理论上厘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架构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
不可否认,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然而人们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理想与幸福的生活,与之相伴而来的则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日趋紧张,科技与伦理的冲突日益凸显。正如马克思所说:“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败坏为代价换来的。”[2]如今,科学技术发展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挑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正如作者所说:“迅速发展的科技与相对滞后的伦理道德体系的互动陷入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革命性的、可能为人类带来深远影响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常常会引发伦理道德的突出问题与巨大恐慌;另一方面,人类不能禁止某些新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因为,这样可能会使人类丧失美好未来的机遇。”[3]2如何使人类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优秀成果的同时,规避这些伦理问题,实现现代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人们十分关心的时代性课题,更是科技伦理学研究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科技伦理学研究,寻求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运行规律,建构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理论体系,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迫切。那么,在当今这样一个充满伦理忧患的时代,怎样认识和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发展能否取得“双赢”的效果?人类应该如何把握科学技术发展的伦理尺度,努力实现现代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这些问题在《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中找到了答案。
客观地说,在国内外的科技伦理学研究中,关于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研究相对薄弱,资料比较零散,研究主要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对于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实践研究不多,很少有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的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在该著中,作者直面问题,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诠释,深入探讨了二者的内在逻辑关联,进而提出了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应然诉求。在作者看来:“一方面,通过对科学技术运行中的伦理分析,有助于对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使科技运行合理化,实现真与善的统一,最终使人的行为趋于美的境界;另一方面,对伦理的科学技术成分分析,能为伦理建设寻找合理依托。”[3]62
总之,科技发展对伦理具有正向作用,伦理对科技发展也具有正向作用,科技与伦理互动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现代科技与伦理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时时处在一种广泛而深刻的联系之中。科技进步促进伦理建设,并为伦理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伦理建设又推动科技进步,为现代科技发展把握前进方向。毫无疑问,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分析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建构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运行机制,不仅是对现代科技与伦理关系研究内容的拓展,更是一种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角创新。
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成功范例
学术发展的方向之一就是重视多�W科知识的交叉融合,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研究同一个问题。当然,不同学科知识发展、交叉的结果是同一个问题可以用不同学科知识来解释,但解释的结果却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这种现象提示我们,要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研究问题,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客观事物。只有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研究客观事物,全面地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才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研究也是这样,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可能。不可否认,科技与伦理互动具有必然性,但具体到不同的历史时期与时空发展,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表现则不尽相同。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多,科学家和哲学家开始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科技与伦理的关系,这些不同学科的研究为把握科技与伦理的互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立足历史视野与现实发展,强调问题导向和实践架构,把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研究推向了新的水平。《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综合运用了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着力跨学科综合研究,从而科学把握了科技与伦理在历史发展中的不断嬗变以及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该著既强调吸收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等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又注意从文化学、人类学以及系统科学等多学科视野探讨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基础、规律及诉求。例如,从文化学维度对科技与伦理互动进行文化考量,把科技与伦理的矛盾看作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内在矛盾之一,揭示科学技术与人性之间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深层次联系,凸显了作者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感。又如,运用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把科技与伦理互动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对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内在关系研究,把握科技与伦理之间具有的逻辑关联,明确科技与伦理之�g具有的广泛而深刻的联系,强调科技与伦理的关系的应然诉求”[3]5。
纵观全书,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作者努力交叉融合多学科知识,从多角度、多层面重新审视科技与伦理关系问题,在高科技的辉煌与伦理忧患并存的时代,寻找科技与伦理共同发展与进步的实践对策,从而“描绘出现代形态的科技与伦理相互作用的宏伟画卷,为把握现代科技与伦理冲突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的焦点问题提供了一部可参考的范本”[3]4-5。
三、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系统建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辩证统一的,这种辩证统一不仅表现在静态的相互联系,也表现在动态的相互作用,《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作为科技伦理学研究的新视界,就是要揭示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内在机理,建构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理论体系。该著既注重学理层面的探讨,又针对现实,强调问题的针对性,为把握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提出应对之策,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科技与伦理互动论进行了系统建构。具体而言,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烈的问题意识。“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4]。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该著正是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切中时代脉搏,深入分析关于科技与伦理冲突的理论纷争,探寻走出困境、解决问题的实践途径,从而突破了从概念到概念的学究式纯逻辑推演模式。
二是清晰的历史脉搏。把科技与伦理的逻辑关系放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进行动态考察,揭示二者互动的抑扬轨迹,重点探究科技伦理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把握其内在的规律性,从中把握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历史脉搏。
三是系统的理论阐释。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性与伦理的反思性的互动中,把握科技与伦理之间具有的逻辑相关性;从多维视角认识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可能性,阐释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原则、基础及当代意义,从而深化了关于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认识和理解。正如拉特利所说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造成越来越多的需要提出新规范的行情,而且还使新的行为更加合理、有效。”[5]
一、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角创新
科技伦理学是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既是科学技术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也是职业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从交叉学科的角度看,科技伦理学旨在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揭示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建构科技进步与伦理建设的互动机制[1]。《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正是通过对现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辩证关系的系统分析,强调科技与伦理互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力求从理论上厘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架构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
不可否认,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然而人们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理想与幸福的生活,与之相伴而来的则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日趋紧张,科技与伦理的冲突日益凸显。正如马克思所说:“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败坏为代价换来的。”[2]如今,科学技术发展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挑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正如作者所说:“迅速发展的科技与相对滞后的伦理道德体系的互动陷入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革命性的、可能为人类带来深远影响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常常会引发伦理道德的突出问题与巨大恐慌;另一方面,人类不能禁止某些新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因为,这样可能会使人类丧失美好未来的机遇。”[3]2如何使人类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优秀成果的同时,规避这些伦理问题,实现现代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人们十分关心的时代性课题,更是科技伦理学研究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科技伦理学研究,寻求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运行规律,建构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理论体系,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迫切。那么,在当今这样一个充满伦理忧患的时代,怎样认识和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发展能否取得“双赢”的效果?人类应该如何把握科学技术发展的伦理尺度,努力实现现代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这些问题在《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中找到了答案。
客观地说,在国内外的科技伦理学研究中,关于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研究相对薄弱,资料比较零散,研究主要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对于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实践研究不多,很少有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的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在该著中,作者直面问题,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诠释,深入探讨了二者的内在逻辑关联,进而提出了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应然诉求。在作者看来:“一方面,通过对科学技术运行中的伦理分析,有助于对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使科技运行合理化,实现真与善的统一,最终使人的行为趋于美的境界;另一方面,对伦理的科学技术成分分析,能为伦理建设寻找合理依托。”[3]62
总之,科技发展对伦理具有正向作用,伦理对科技发展也具有正向作用,科技与伦理互动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现代科技与伦理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时时处在一种广泛而深刻的联系之中。科技进步促进伦理建设,并为伦理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伦理建设又推动科技进步,为现代科技发展把握前进方向。毫无疑问,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分析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建构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运行机制,不仅是对现代科技与伦理关系研究内容的拓展,更是一种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角创新。
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成功范例
学术发展的方向之一就是重视多學科知识的交叉融合,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研究同一个问题。当然,不同学科知识发展、交叉的结果是同一个问题可以用不同学科知识来解释,但解释的结果却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这种现象提示我们,要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研究问题,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客观事物。只有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研究客观事物,全面地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才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研究也是这样,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可能。不可否认,科技与伦理互动具有必然性,但具体到不同的历史时期与时空发展,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表现则不尽相同。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多,科学家和哲学家开始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科技与伦理的关系,这些不同学科的研究为把握科技与伦理的互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立足历史视野与现实发展,强调问题导向和实践架构,把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研究推向了新的水平。
《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综合运用了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着力跨学科综合研究,从而科学把握了科技与伦理在历史发展中的不断嬗变以及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该著既强调吸收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等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又注意从文化学、人类学以及系统科学等多学科视野探讨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基础、规律及诉求。例如,从文化学维度对科技与伦理互动进行文化考量,把科技与伦理的矛盾看作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内在矛盾之一,揭示科学技术与人性之间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深层次联系,凸显了作者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感。又如,运用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把科技与伦理互动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对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内在关系研究,把握科技与伦理之间具有的逻辑关联,明确科技与伦理之間具有的广泛而深刻的联系,强调科技与伦理的关系的应然诉求”[3]5。
纵观全书,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作者努力交叉融合多学科知识,从多角度、多层面重新审视科技与伦理关系问题,在高科技的辉煌与伦理忧患并存的时代,寻找科技与伦理共同发展与进步的实践对策,从而“描绘出现代形态的科技与伦理相互作用的宏伟画卷,为把握现代科技与伦理冲突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的焦点问题提供了一部可参考的范本”[3]4-5。
三、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系统建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辩证统一的,这种辩证统一不仅表现在静态的相互联系,也表现在动态的相互作用,《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作为科技伦理学研究的新视界,就是要揭示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内在机理,建构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理论体系。该著既注重学理层面的探讨,又针对现实,强调问题的针对性,为把握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提出应对之策,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科技与伦理互动论进行了系统建构。具体而言,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烈的问题意识。“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4]。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该著正是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切中时代脉搏,深入分析关于科技与伦理冲突的理论纷争,探寻走出困境、解决问题的实践途径,从而突破了从概念到概念的学究式纯逻辑推演模式。
二是清晰的历史脉搏。把科技与伦理的逻辑关系放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进行动态考察,揭示二者互动的抑扬轨迹,重点探究科技伦理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把握其内在的规律性,从中把握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历史脉搏。
三是系统的理论阐释。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性与伦理的反思性的互动中,把握科技与伦理之间具有的逻辑相关性;从多维视角认识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可能性,阐释科技与伦理互动的原则、基础及当代意义,从而深化了关于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认识和理解。正如拉特利所说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造成越来越多的需要提出新规范的行情,而且还使新的行为更加合理、有效。”[5]
四是深入的实践探索。该著不仅能够准确地发现问题,还善于科学地解决问题,对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现实障碍、理念创新以及实践路径等进行深层次探讨,包括重塑科技伦理主体责任、注重科技伦理问题的政策导向、强化科技伦理问题的制度选择等,并从现代高科技前沿的伦理问题入手,分别从核技术伦理的反思与架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与伦理评价、生态伦理视野下技术创新选择、工程伦理与工程师的伦理责任等视角深入分析,全方位探讨了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的行动逻辑与实践策略。
综上所述,《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是近年来科技伦理学研究的又一部精品力作,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与实践应用价值。作为科技伦理学研究的新视界,其既表现在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角创新、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成功范例上,更表现在科技与伦理互动论的系统建构中。
[参考文献]
[1]杨怀中.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9-2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8.
[3]潘建红.现代科技与伦理互动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89.
[5]杨杰,方春英.走向科技与道德的良性互动[J].科技创业月刊,2005(8):128.
(责任编辑文格)
论文摘要《尼各马可伦理学》和《道德原则研究》是关于伦理学的两个经验性读本。但是,与休漠哲学相比,亚里士多德哲学有着浓厚的形而上学特质,这使得两人讨论伦理学问题的方法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从而最终导致两人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看法上,有着诸多可比较之处。本文在分析这两本著作的基本方法的异同之处的基础上,试图对两人关于以下两个问题的看法作些比较性的分析:一、关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和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二、对一般“法”与具体案例的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尼各马可伦理学》与《道德原则研究》的经验主义立场与方法比较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尼各马可》)和休漠的《道德原则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是历史上关于伦理学的两部名著。从传承的角度看,有许多可加以比较之处。在《尼各马可》中讨论德性问题时大体上采用了经验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一方面,他在分析某一品质的定义和内容时,并不试图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展开论述,他总是先尽可能列举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这些品质的定义和内容的流行观点和看法,然后对之加以逻辑地考察和分析,最终抛弃那些经受不住这种检查的观点和看法,保留那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见解。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准确领会和把握德性目标时,也不能靠形而上学的分析,而是应诉诸于经验和实践。在他看来,我们只有在具体的经验性的情景中,才能确立中道,使行为符合德性要求。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文本中处处强调“实践智慧”(也就是“明智”)的重要性。
然而,在《尼各马可》中除了这种经验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外,贯彻全书的、还有另一条线索:亚里士多德对灵魂及其结构的形而上学处理。
我们可以直接从作者对幸福的界定中看出这一点。在《尼各马可》第一卷中,亚里士多德展开了如下论述:伦理学的最高目标是至善,至善就是幸福,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广义的“德胜”指的就是事物“好”的或“善”的(good)形式,而万物运动的过程就是把这种“好”的或“善”的形式作为目的,向着它发展,最终把这一目的由潜能变为现实。所以,灵魂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就是把自身被先天规定为善的属性(即是“德性”或“自然德行,’)作为目的,向着这一目的(即是“合乎德性”)运动和发展。所以,我们要想达到幸福这一至高目标,就必须先搞清楚我们的灵魂中的那些作为先天存在的善的属性。
亚里士多德在考察灵魂时首先将灵魂划分为“无逻各斯”的部分和“有逻各斯”的部分(具体情况,在下文需要之处再详加分析),我们需要使这些作为潜能的属性各按其善,在实现活动中变成现实,达乎完满,即是幸福,这也是伦理学的最高目标。因此,在讨论各种德性时,亚里士多德虽然强调具体实践中的经验性因素的作用,但又总是以“合乎逻各斯”、合乎“高尚(高贵)”作为下定义的潜在前提。例如,人该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追求肉体需要的满足,在何种程度上追求理性沉思的乐趣,这都取决于“灵魂”的诸要素在其中的结构。而灵魂的诸要素在其中的结构,又是由自然先天地赋予我们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最终又从经验主义的出发点回到了形而上学的立场上来了。
与亚里士多德相比,休漠在《研究》中的经验主义立场就较为彻底。在《研究》的第一章中,休漠一开始提出自己要讨论的主要伦理学问题时,就直截了当地宣称了他的解答方法,即“我们只能期望通过采用实验的方法和通过从特定事例的比较中推演出一般的准则来获得成功。 “我们将分析形成日常生活中我们称之为‘个人价值’(Personal Merit)东西的各种心理品质的那种复合……并将考虑那如果被归于任何个人则意味着对他不是称赞便是谴责、并可能影响对他性格和作风的任何颂扬或讽刺的每一种习惯、情感、或能力。如果说引文中的“分析日常生活”揭示了休漠与亚里士多德研究问题的相同出发点的话,那么,这里休漠要寻找的道德的最终评判标准则揭示了他与亚里士多德的差别所在:休漠在此明确说明,规定人们进行评价的依据是“习惯、情感、或能力”,而不是合乎逻各斯的灵魂的善的“德性”。而休漠的这种“习惯、情感、或能力”,在他自己看来,无非是某种经验性的感觉。
所以,在探讨道德问题的方法上,休漠的经验主义立场与亚里士多德相比更为彻底。这种区别导致两人在讨论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时往往得出既相似又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理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问题的解答比较
两部著作关于理性(推理、思考、考虑)在道德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即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往往是事先确立一个行动的目标,然后依靠理性帮助在实践中准确地命中目标,使行为得以合乎目标。所以,理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仅是确立手段,而不是制定目的。
所以,两人均认为,一个完全符合道德标准的实践活动应包含两个因素:好的(价值上好的、善的)目的和好的(适于达到目的)手段。但两个文本展开论述时的具体角度略有不同,亚里士多德强调在道德实践中我们应如何运用理性,而休漠又强调了在对行为做道德评价之先,我们如何运用理性分析行为中的事实和关系。
在这里,保证好的手段,需要的是理性的推理和思考。可好的目的从何而来呢?亚里士多德解答这个问题时仍求诸于他的关于灵魂的理论,而休漠则直接诉诸于情感。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灵魂的有逻各斯部分里,有“智慧”、“理解”等均为“好的”品质,而无逻各斯部分则有着“勇敢”、“节制”等或好或坏的品质以及各种欲望,而好的品质就被称为德性,但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德性,它们只是人生而具有的“自然德性”。就是这种天赋的自然德性成为我们道德实践中的“好的目的”的来源,行为若以这些自然德性为目的,假之理性(明智)成功地策划(考虑),使得行为能准确地命中目标,那么自然的德性就在这种实现活动中变成真正的德性了。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此求助于自己的灵魂结构理论,把道德价值最终归于灵魂的先天要素,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哲学气质。但就像其实体学说存在着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矛盾对立一样,亚里士多德对“好的目的”的理论解释也显出了其伦理学体系的矛盾,即什么是好的品质呢?既然亚里士多德为了解释道德价值的根基而假设了一整套的关于灵魂的先天原理,那么道德的根基、好的品质,看来似乎就必须从其先天原理那里获得规定了。但事实恰好相反,道德价值的根基在于先天原理,而先天原理的根基却在于后天经验,即好的品质、德性,就是受称赞的品质,是值得称赞的品质。在此,《尼各马可》又留给了我们一个不彻底的解答。当我们追问,某一品质值得称赞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就无法在《尼各马可》里得到满意的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休漠在《研究》中给予了回答。当然,他是从自己的立场上回答的。休漠认为,“理性或判断力要么判断事实,要么判断关系,它单独不足以产生任何道德的谴责或赞许。因此,他“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予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道德性是有情感所规定的”。理性的作用是“给我们指明品质和行动的有害的或有用的趋向”,而对这些行动和趋向进行谴责或赞许的,是一种情感即人类普遍拥有的“同情心”,那么,若问人们的情感基于什么原则去赞许或谴责一种品质呢?对此,亚里十多德没有给予合理的解答,而休漠的回答是:基于品质和行为的有用性或有害性(完全经验主义的立场)。“个人价值完全在于拥有一些对自己或他人有用的或令自己或他人愉快的心理品质。……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对人类的行为举止作出任何颂扬或讽刺、赞许或责难时,这些原则仍然被我们委婉地坚持着。
三、对一般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的解决方法的比较
在《尼各马可》与《研究》两本著作中,在讨论“公正”(正义)德性的问题时,两位哲学家对法律均有所论述。他们都认识到了如下问题:普通的法律条文,作为一般性的陈述,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有时会产生某种尴尬现象。比如我们可能会发现,在某些时候如果人们严格坚持法律条文来对具体案例做判决的话,会显得不合情理,甚至有违公正。那么,这时我们具体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会看到,针对这种现象,亚里士多德和休漠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
在《尼各马可》中,亚里士多德对经验世界尤其是人事的纷繁复杂性是有深刻体会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由于法律陈述公正,所以守公正之法就是公正的,而且,守法的公正甚至就是德性的整体;但是,由于法律仅是“一般陈述”,而“人的行为的内容是无法精确地说明的。”所以,“法律制定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在处理这些例外时,若严格依照法律,就会出错,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时,我们就要以“公正”本身而不是陈述公正的“法律条文”作为标准,来处理具体案件。而如此做,就叫“公道”。公道虽然偏离了法律,但却更为严格地J咯守了最终目标:公正。所以,公道本身就是公正,是一种较好的公正(相比法律的公正或守法的公正来说)。
但休漠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完全不同的思路。这种差异源于两人对“公正”德性(《研究》中,曾晓平译为“正义”)的不同界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而且是针对于他人的品质。休漠当然也认为正义是社会性的(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针对于他人”的)德性。但,休漠远不认为正义就是社会性的德性的总体,他认为正义德性只是社会性的德性的一部分。而且,这一部分与其他社会性的德性不但存在着差异,甚至有时会发生冲突。在论述正义德性与同样作为社会性德性的仁爱德性之间的差异时,休漠做了如下对比。
休漠说,“人道和仁爱这两种社会性的德性发挥作用是通过一种直接的趋向或本能,这种趋向或本能主要着眼于打动感情这一简单的对象,而不理会任何体制和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人道和仁爱常常“使他们无暇去考虑其余的人类在类似情况下的情感或行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社会性的激情都是着眼于某一单个的个别对象,仅仅追求所爱和所敬重的那个人的安全和幸福。”但是,与人道和仁爱德性的要求相反,正义德性必须考虑的唯一对象或其唯一的目标是公共的效用。它的益处因此不是着眼于“单个人的每一个单个行动的后果”,而是“社会整体或其大部分一致赞同的整个体制或体系。
下面,休漠就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指出他针对一般“法”与具体案例产生冲突时的看法。从字面上看,这种看法与亚里士多德似乎是一致的。他说,“一切规范所有权的自然法以及一切民法都是一般性的。”而“不考虑有关个人的性格、境况和关系,不考虑……特定的后果。”但联系上下文仔细体会,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论述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之间的重大差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考虑具体境况,指的是法作为一般陈述,不可能完全照顾到具体细节(属于无奈之举);而在休漠看来,法本不必考虑具体的特定的情况。因为正义本身就是着眼于公共的效用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如若考虑细节,那么,细节与整体利益之间常常会产生冲突,反而更不利于法对整体利益的保障。所以,在面临法与特定情况的冲突时,亚里士多德选择的是:由于这种冲突是无奈之举,所以就要尽力克服,以公道(这一更优越的公正)来纠正法律的缺陷,以达到更完满的善。而休漠却主张,为了确保公共的利益,确保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范的权威性,我们只能牺牲具体的利益,容忍“正义”所产生的恶,休漠说,“如果由此在大体上善多于恶,那就足够了。
针对亚里士多德与休漠的这种差异,我们也可以从两人的基本哲学观点的差异之处找到原因。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从思辨的形而上学的立场出发,在实践中,致力于对“善”(《尼各马可》以“善”为首发章)和完满幸福(《尼各马可》以幸福为结局章)的追求,因此,他强调要尽可能地克服所有的恶,以达到思辨体系的绝对完满。而休漠则从彻底的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经验的世界不是完满的世界,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世界,即使承认世界是由上帝所创,这个世界也同样有着各种缺陷和冲突。“甚至宇宙的一般的法则,尽管是由无限的智慧所计划的,也不能排除其每一次特定的运行中的所有灾难或不便。所以,休漠认为,为了整体利益,我们在特定案例中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的判决,而不能对这种判决有所更动。在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尽可能地维系社会整体的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是一个经验主义者的眼光。
本文觉得,两位哲学家各自的解答其实均有各自合理的、恰当的理由,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和反思。更何况,如果仔细地阅读《研究》,我们会发现,休漠之所以如此解答,是因为他有着更深远的考虑和祈望。那就是,“如果我们承认(这其实是自明的),一个特定的正义行为的特定后果可能既有害于公众也有害于单个人,那么结果就是,人人在接受正义这一德性时必定着眼于整体的计划或体系,必定期望他们的同胞以同样的行为和举止相呼应。这是一种向所有人发出的呼吁。休漠说,这些其他的社会性的德性,尤其是人道或仁爱“不理会任何体制和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休漠因此认为,为社会整体利益计,在这些社会性的德行与正义相冲突时,人们应该支持正义。因此,休漠在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符合某些社会性的德性的实践行为,虽然对该行为的特定的对象是有利的、是善的,但如果对社会整体会产生某种坏的影响,或者即使作为单个的实践行为,它们对社会并无坏的影响,但如果其他人也如此行事时会对社会产生某种不良后果,我们就应该对之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
1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和发展的概况
生命伦理学于20世纪50~60年代起源于美国。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Boehis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至今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1988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以及在岳阳举行的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学术会议,以及前后两起法律案件(陕西汉中的安乐死案件和上海的人工授精案件)标志着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兴起。随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许多学者的推动下,不断的向前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出版了一批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著作,
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教学、科研提供了一些较好的教材和研究专著。例如,邱仁宗教授所著的〈性命伦理学》(1987年)等等。
第二,翻译了一些生命伦理学著作。这些著作的翻译为我国学者了解国外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第三,一些学者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李本富教授对“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进行了分析;毛新志和殷正坤教授对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3];王延光博士从“遗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基因组图谱的信息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基因组信息和医学解释与心理压力及名誉损害、基因资源的专利”等等方面对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4];宋可群、李玉珍、王琦对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5]。许多学者对当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难题所进行的研究和探讨促进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四,召开了为数众多的国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讨会,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成立了一些学术或研究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将积极促进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六,创办了3种相关的生命伦理学专业杂志一《中国医学伦理学》、《医学与哲学》和《医学与社会》。这些杂志为发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舞台,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为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七,一些单位组织了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研修班,提高了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生命伦理学素养。
2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2.1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有关。一方面,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它不谋求建立体系,而是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向决策机构提供伦理和管理建议,供决策机构参考。这样,生命伦理学就没有哲学那样玄而又玄,没有哲学那么深奥。另一方面,生命伦理学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本身涉及到许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等)这就对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有生物学或医学背景,而且要求他们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功底和外语水平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如果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或研究的人员缺乏医学、生物学背景,就很难进入到这个学科领域;如果他们没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理论,很难将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深入下去;而如果他们的外语水平不好,则很难读懂外文文献,就不能获得第一手资料,这些都会制约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二,研究人员杂乱,有良好素质(具备上述4项要求)的学者太少。
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什么人都研究生命伦理学,不少人缺乏伦理学背景和正规培养、训练的研究人员都一拥而上,这本身反映了部分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了解。当然,更多的人关注生命伦理学,更多的人投入到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什么人都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这不仅不能促进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反而给大家一种什么人都能研究生命伦理学的错觉,这本身不利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第三,合理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哲学反思还很欠缺。一方面,由于一些研究人员缺乏基本的生命伦理学理论知识,他们就很难把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分析透彻;有些人员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分析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时,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脱节或者是简单的套用伦理学理论、原则分析伦理问题,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是两张皮,而不是浑然一体。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人员没有掌握分析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方法,如正反伦理论证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目前,国内能够灵活使用这些方法的人不多,所以对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分析也显得平淡。
2.2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一些更重要的伦理问题
美国青年学者JmesDwye傅士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中德医学伦理学教学研修班”的授课中指出:当代生命伦理学家应该反思自己的工作和研究,而且应该做出检讨。当代生命伦理学家都集中研究高新技术中出现的伦理难题等热点问题,而忽视了一些根本的伦理问题。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关注,而一些更迫切、更紧急、更基本的问题却被我们忽视。在我国,有许多更重要的伦理问题需要生命伦理学学者进行认真的研究。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青少年人流手术的规范问题、公正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等等都显得更加迫切和紧急,而关注的人并不多,这确实需要我们反思。部分《医学伦理学〉嫩材的内容陈旧,质量有待提高。
2.3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还没有本土化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西方的生命伦理学,这在刚开始引进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从引进到发展近20年了,还没有真正实现本土化,这也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地方。其实,我国的道家、儒家传统有丰富的生命伦理学思想,有待我们挖掘。例如,中国道家的“自然主义传统”对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儒家的“仁爱”原则是对西方生命伦理4个基本原则的整合与超越。
2.4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还是主要靠老一辈的学者撑着,而中青年学者严重匮乏,出类拔萃的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更是凤毛麟角,这制约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2.5学术研究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分散,一些研究机构形同虚设,它们没有或很少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或者开展相关的生命伦理学活动。
3发展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对策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使生命伦理学在我国能够茁壮成长,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3.1整合资源,共同合作
由于一个单位的资源和科研力量有限,我们应该整合资源和科研人员,跨单位、跨地区甚至跨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行一些有份量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工作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学术活动。这就要求打破单位界限、学术界限,摒弃门户之见,,紧密合作。2001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翟晓梅博士申请到北京市科委软课题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伦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就是由邱仁宗、翟晓梅负责,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骨干老师杜惠群、张新庆(博士生)周一曼和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3位生命伦理学的博士生合作的结果,该课题于2003年7月份结题,主要研究成果也在邱仁宗,翟晓梅主编的《生命伦理学概论》出版。现在,我们迫切的工作就是将国内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的资源整合起来,开展一些生命伦理学的活动,做一些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改变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
3.2加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探索,深化生命伦理学的伦理问题的哲学思考
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6]。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7]。这就意味着不仅要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且生命伦理学还十分必要依赖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生物学哲学、生存哲学的研究,以此去确立理论基础,从而进一步观察和分析各种价值判断的冲突[8]。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科技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而且,需要挖掘中国古代哲学像道家、儒家的生命伦理学思想,实现我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哲学上进行反思,深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哲学探索,对于促进和发展生命伦理学具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3.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1批有实力的中青年学者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发展很快的学科,英美的研究和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加强生命伦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培养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人才,有巨大促进作用。为此,一是尽量多组织一些高水平的生命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二是开展国际课题的合作;三是遴选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到国外学习与培养。
3.4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对大学生、医院工作人员、决策机构的管理者、高校教师进行培训,并出版一些通俗易懂、趣味性强的有关生命伦理学的科普读物,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3.5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队伍
鉴于目前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人员混乱,参差不齐,应该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净化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环境。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当然,要满足进行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所有条件,目前在我国不现实。但是,至少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对于有志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人员在某些方面欠缺的,可以一边研究,一边补缺。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可以采取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我们要鼓励有志于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学者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壮大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队伍。另一方面,我们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应该采取“宁缺无滥”的政策,整饬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学术规范。
3.6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以应有的重视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对一些生命伦理问题设立专项课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青少年性健康教育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等等)更要优先支持,研究和解决这些生命伦理学问题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第二,设立国家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建议国家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设在北京,整合北京、上海、武汉、南京等地的生命伦理学学者(可以在上海、武汉、南京建立分基地)进行国家课题、国际课题的研究,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虽然当代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业已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只要我国的广大生命伦理学的学者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我们相信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会发展得更好,生命伦理学一定能在我国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李本富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4(3):54
[3]毛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还是结构更重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2):64—65
[4]王延光人类基因组研究及其伦理问题[J道德与文明,2001(2):22—25
[5J宋可群,李玉珍,王琦试述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79(6):30—31.
[6]徐宗良浅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之源[J.道德与文明,2003(1):28—31.
[7][美]詹姆斯。A。古尔德现代政治思想[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42
〔作者简介〕
【关键词】媒介伦理 非正式控制 自律 他律
媒介伦理从媒介诞生之日起就作为重要要素存在于媒介及媒介关系中。现代媒体在社会中除了要处理好自身发展还要兼顾好一定的“社会控制”功能,媒介与伦理在现实需要中交叉而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媒介伦理学。
传播媒介在担负着传播功能的同时,还担负着社会控制的功能。只不过与传播功能相比,社会控制是一种“幕后行为”――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有效控制。美国学者沃伦・布理德(Warenn Breed)在其文章《新闻编辑部的社会控制:功能分析》中提出“潜网”的概念。他强调,在报社内部始终存在一个十分微妙又强劲的网络。这个网络一方面确保媒介组织的传播意图得以顺利贯彻;另一方面防止新来的从业人员对既定行规进行干扰。新记者会逐渐循规蹈矩,然后将自己融入那张潜网。①媒介伦理在这张巨大的“潜网”中扮演了网络中的每一根网纹线,从伦理方面框定了整个网络的内部活动以及内部人员的活动。笔者认为,媒介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围绕“价值、控制、引导、规范”四个关键词展开,核心是媒介职业道德的规范与建立,而其中从对媒介的控制角度、自律与他律两个方向综合来界定现在媒介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显得比较确切。
一、 媒介伦理学中的对媒介非正式控制方面的研究内容
(一)自律: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规范
综观现实中存在的许多媒介伦理问题,其背后很多主导因素是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失范或缺失。在对媒介进行非正式控制的过程中,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是整个媒介职业道德的基础与基石,规范了个人道德也就是从基础的层面规范了整个媒介职业道德体系。将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规范同媒介伦理失范的不同侧面结合起来发现,个人道德失范很多是基于整个媒介生态环境的改变:即媒介生态环境随整个社会多元化发展,非正式控制下的个人道德规范没有及时跟上环境的多元化发展而引发、出现了部分伦理漏洞与伦理冲突,如出现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等。
“纸馅包子”这则假新闻的出现,就是媒介从业人员个人道德失范的典型。无论记者訾某是唯利是图而编造新闻还是使用媒介手段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以求达到典型效果,他都超越了媒介从业人员个人的道德底线,沦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约瑟夫・R・多米尼克在其著作《大众传播动力学:数字时代的媒介》中提出了与从事媒介传播职业的人密切相关的五种道德原则:中庸之道原则、绝对命令原则、功利原则、无知之幕、自我决断原则。②运用上述原则评判“纸馅包子”这则假新闻, 记者把“无知之幕”变成了“无知之墓”,被外界的利益诱惑最终成为了被自己所认为的“利益”而利用的媒介从业者。
(二)他律:媒介行业的行为准则
1、微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
对于媒介行业而言,单个的媒介组织是行业细胞;而对于单个媒介组织而言,媒介行业是单个媒介组织的集合。媒体个体内部控制通过在大多数媒介单个组织中制定文字形式的编辑方针、运营方针等来完成内部成员的道德规范。外部压力则是通过经济压力、媒介监督、媒介道德规范与职业精神的教育等来实现。
微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是针对具体环境下具体媒体的伦理存活要求来制定媒介行为准则的。譬如,广播电视系统通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等。③相对比之下,美国等欧美国家选择在自我管理中实现管理与伦理的结合,并且达到了较好的效果,约束与匡正了媒介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如:美国电影协会评级系统(MPAA rating system)等。
2、宏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
宏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是指国际性、区域(地区)性媒介行业内的行为准则。回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闻传播史发现,随着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区域性事务交往的频繁,在这些特定的区域或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或是区域性的媒介组织。此类媒介组织的出现极大程度上实现了媒介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对于微观媒介行业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媒介伦理问题。如在技术垄断和媒介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文化霸权背景下的媒介霸权。
将“文化霸权”的概念引申至媒介领域就表现为两种形式的“媒介霸权”:一是国外媒介集团通过媒介优势来剥夺它国信息与媒介,上升到了“媒介帝国主义”的层面上。二是在以国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行通过媒介手段进行掌控,从而得到心理上、物质上、精神上的绝对优越感。宏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是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整个行业均衡的利益分配等提供一条道德准则,提供一个价值方向。然而,“媒介霸权”的任何一种形式,都是更大范围内对于媒介伦理的违背。“媒介霸权”将大量媒介资源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而这少数人形成对媒介的垄断。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国家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编撰的《多种声音 一个世界》提供材料:
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研究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并在法国波尔多通过了以下关于新闻人员的义务宣言。
……
1977年8月,在阿拉伯联盟主持下,阿拉伯新闻人员起草了一项阿拉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4)
虽然应运而生的这些行为准则多少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从时间和内容上来看就会发现其弊端:宏观上的媒介伦理问题层出不穷,但没有固定组织在固定时间审视并制定与时俱进的行为准则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而是拓宽了如“媒介霸权”等滋生的肥沃土壤和放纵了宏观层面上媒介失范者的伦理缺失行为。
二、 媒介伦理学中的对媒介正式控制方面研究内容
媒介伦理学中的对媒介正式控制方面研究内容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来实施的。与非正式控制方面研究内容相比,此部分相对比较硬性。在媒介发展中,严守机密、保护著作权、尊重隐私权和名誉权、提倡正当竞争等媒介伦理问题在大众视野中越来越被关注。在媒介职业道德体系的塑造中,除去非正式控制方面的软性研究内容外,就是正式控制中的硬性法律内容。当然,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律的强制性等特征在媒介职业道德的塑造中得到重视与充分体现。
(一)自律:约束媒介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
从媒介现实来看,我国注重从伦理与法理两个角度来共同约束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在不同的侧重面上对个人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许多道德准则等相继出台。如《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等,但媒介职业道德体系塑造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对个人职业道德塑造的泛化与分散,只是针对现有问题解决现有问题,可能有些问题还不能一次性彻底解决。其次是没有形成关于媒介从业人员个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等内容的系统法律。目前,约束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还只停留在道德准则的层面还没有上升到系统法律的层面,约束性、强制性以及个人的贯彻还没有准确地落实到位。因此,我国的媒介伦理应该有硬性与软性、显性与隐性两层面相结合的道德准则和相关法律共同构建完整的媒介职业约束体系。
(二)他律:形成对媒体进行监督的法律
将约束媒介从业人员个体行为的法律以及框定媒介主体性质的法律排除在外的话,剩下的就应该是从对媒介正式控制的他律内容。而在他律内容中,最主要的是要形成对媒体进行监督的法律。如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对媒介法律系统形成对比与参照,从而达到监督效果,促使媒介职业道德体系形成良性循环并最终走上一条正轨发展。■
参考文献
①董璐:《传播学核心理论与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2
②[美]约瑟夫・R・多米尼克著,蔡骐 译:《大众传播动力学:数字时代的媒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36―540
③④⑤蓝鸿文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4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