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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优缺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独资企业优缺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鼓励我国民间资本创业投资,在世界多数国家立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与个人独资企业都具有投资主体单一性的特点。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从表面上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人的诱惑力大,个人独资企业会转而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使个人独资企业面临挑战。本文对这一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两者的存续状态得出理论上的结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比较

我国《公司法》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比较,本文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指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存在投资主体单一,适用小规模营业采用,规模不大的特点。但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企业出资人范围不同。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单一投资主体。但可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单一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外商、甚至国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投资人责任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性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所在。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人投资一人收益,一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3、企业法律地位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公司的债务责任与投资者的债务责任相互分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投资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个人为实现盈利目的而借助的一层合法外衣,企业只是投资人个人人格的延伸。企业不存在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企业财产只是投资者个人财产的一部份。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业也就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的财产又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税负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具有不同的人格,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需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是同一人格,只需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之一。

5、内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制衡的机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是公司法人意思独立于股东意思的组织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中的一种,组织机构设置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依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一性特点决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股东会,但需要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且由董事会和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就决定了投资人往往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于一身,法律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一般不作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可由投资人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方式比较灵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优缺点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的风险小,但对于这种优待投资者需要承担法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设的某些特殊限制。相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相当严格,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高,法律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设立上的禁止性规定,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说明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一个公司中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需要股东、公司分别缴纳所得税、税负是双重的。这些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利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传统、古老、生命力顽强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顽强的生命力源于其设立的简易性:各国法律对其限制较少,在设立程序、条件、机构设置方等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管理的直接性:投资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其他人的牵制;较强的适应性: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具有灵活,能够适应的行业较为广泛;税负的单一性:即投资少、经营灵活、产权关系简单、政府控制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自身优势,但个人独资企业缺乏社会信用、投资者风险大,规模有限又成为其不利的一面。

篇2

关键词:并购;绿地投资;房地产公司;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变的参与方式,以达到控制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目的。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基本方式有: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

1.绿地投资概念与优缺点。绿地投资,也被称之为创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早期的跨国公司进行的海外拓展业务都采取了绿地投资形式,一种是直接在东道国建立国际独资企业,一种是与东道国的同行业建立合资关系企业。绿地投资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东道国的生产能力、生产输出和人员就业增长。

(1)绿地投资的优点。①跨国公司利用绿地投资方式在东道国创办新企业时,他们能够更多的自。②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创办新企业的时能够较少受到本土产业保护政策的约束。跨国公司通过向东道国企业提供技术装配、管理模式、销售渠道等各项服务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来,这样做避免了跨国公司占用到东道国企业的资金股份,降低了政治风险的发生概率。③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创办独资企业以来,很大程度上拥有着公司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垄断优势,占领东道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大部分营销份额变得易如反掌。

(2)绿地投资的缺点。①绿地投资建设需要在事前做大量的筹备工作,企业的建设周期时间长、速度慢、缺乏相应的灵活度,对跨国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经验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②由于不熟悉东道国的开放政策和经济形势,跨国公司独资企业建立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十分巨大。③企业创建之后,跨国公司常常面临管理方式与东道国本土的习惯不相符,管理和技术人才会出现匮乏,无法进一步开拓目标市场。

2.跨国并购的概念与优缺点。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些现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行为。

(1)跨国并购的优点。①跨国公司更容易获得目标公司的廉价资产。由于被并购的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这往往可以使跨国并购公司在压低价格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收购,一些现有的土地、厂房、劳动生产力仍能被跨国公司所利用,这大大缩短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②跨国公司直接进入市场操作方便灵活。跨国公司收购了被兼并企业里的原有资产,同时直接占据了原有的市场销售份额,并购之后不会对销售市场增加产品供给需求,避免了因商家增加而导致平均销售额降低的亏损趋势。③对于被兼并的企业和原有的信贷机构存在的金融借贷关系,跨国企业为了更方便地获取企业借贷款项,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员,从而能快速地适应东道国的投资环境。

(2)跨国公司并购的缺点。①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和无形资产评估等难题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对目标企业的并购决策困难。②有些东道国为了保护自己本民族企业不受到外来公司的兼并,会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并购设置贸易壁垒,形成地方保护主义。③被收购的企业原有的规模、行业、地点都是相对固定的,使得跨国公司很难重新去规划一个规模与自己理想相符的企业。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一些与客户、职工、供应商签订的契约条款依然有效,往往也影响着跨国公司的继续管理。

二、跨国房地产公司在华扩张实例

英国最大开发商邦瑞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于2012年正式入驻北京设立办事处,他们来华新建投资的态度是采用的一种与中国房地产商合作共赢的理念,这种现象表明邦瑞房产进入中国新建投资本身有着巨大的优势:

邦瑞房地产公司的经济实力无疑是巨大的,该公司的住宅建设用地遍布了整个大不列颠全岛,主要专注于伦敦主流的新建住宅和一些高端地产项目,另外还同时拥有商业地产文森博登的地产开发,主要建设大型的商务中心、购物中心、办公写字楼等综合配套的地产开发项目。据调查,在伦敦市场,邦瑞就已经建成了270亿元人民币的住宅房地产项目,在整个英国的收益产值多达200多亿元人民币。

那么,邦瑞房地产公司进入中国以后会不会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形成垄断呢?虽然邦瑞是作为独资企业此次来华设立办事处,对外一直宣称是要与中国房地产市场企业积极合作共赢,但是我们仍有一丝担心,对于邦瑞下一步战略目标是否是对一些中国本土比较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实施并购。

当然,邦瑞与中国的合作模式会向中国房地产行业引进一些优秀的项目经验及管理方式,这对于中国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有利的学习机会。如今,邦瑞眼下已经着手销售自己的楼盘,让中国的房产投资者有着更好的房产投资机会,而下一步则是力图与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合资,在国外开发房产项目,这无疑会对我国本土的地产泡沫市场造成进一步萎缩。

再以美国汉斯地产公司为例,它通过与北京富然大夏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的一个项目“公园大道”就用了近7年的时间竞选地标,如今这些花费都得到了回报,成就了该地以自然、商业、交通为区域核心的黄金地段收益。汉斯地产在这次地标竞选中的获胜应该是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在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合资中,汉斯大赚一笔对本土同行业有着以下借鉴意义:(1)发展战略眼光要有前瞻性;(2)产品的定位必须准确;(3)资源的整合能力突出;(4)经营能力是地产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瑞邦和汉斯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中取得的成功不是没有理由的,强大的经营管理能力、精确的发展战略眼光、品质质量的优秀保证、技术文化创新的意识等等,这些因素都成为他们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上立足获胜的重要法宝。对于他们的在华扩张,并购中国房地产企业相信只是时间的问题,我们决不能坐以待毙,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强大自身的实力,才是避免外企并购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来安,郭羽诞.国际商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83-85.

篇3

关键词:一人公司;建立;未来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6002

1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已预先确定。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

(2)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经营中就可以无需或减少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3)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法人资格为个人谋私利,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容易产生有些债权被以有限责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无法发挥作用。

2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反对意见

(1)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股东最大的益处也同时是对债务人最大的威胁,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有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与公司法的矛盾。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依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

(4)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权力的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东滥用权力,为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给公司治理结构又添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说了算,股东可以为所欲为,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

(5)外部监督不到位。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同时,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仍然笔笔皆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需要政府适度而有效的外部监管,目前政府难以做到。

(6)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问题,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挑战性更可想象。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期的不断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却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

(2)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

(4)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灵活,能够迅速灵活地面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类

(1)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所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以前的公司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来成立的时候有两家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然而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3)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5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5.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5.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权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6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在美国即使规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底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缴单,一并上交给有关管理部门检查。政府应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工商和税务部门应该负责。

篇4

(一)知识目标

1.识记企业的含义和基本分类;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分类;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和特点;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经营成功的主要因素;企业兼并、联合、破产的含义。 2.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公司制的优点,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企业兼并、联合、破产的意义。3.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如何依法设立一个公司;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以建立公司制为目标。

(二)能力目标

1.本框教学,重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参与经济生活的实践能力。2.在学习经营公司时,通过相关知识的介绍,让学生了解如何创办公司、如何经营公司,从而提高学生将来的创业能力。使学生能分析不同公司类型的特点,学会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选择。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培养学生国家观念,使学生认识到,创办公司、积极创业有利于国家生产力的发展。2.使学生深切认识,锐意进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价值。3.增强学生依法设立公司、依法经营等法律意识。

二、教学重点、难点

(一)教学重点:公司制企业;公司的经营。

(二)教学难点:正确认识企业的兼并和破产。

(三)教学方式及手段

教学方式:问题探究法、讨论法、设问法、讲授法、情景设置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三、导入新课

在前面我们一起学习了“生活与消费”,生产什么消费什么,我们每个从每天都在进行各式各样的消费,我们消费的这些有形无形的商品都从哪里来的呢?企业对于同学们并不陌生,请学生说说你所知道的企业?

同学举例:中国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等等

在这些企业中,我们可看到有些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些是有限公司,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还有我们所说的公司=企业吗?在以后我们怎样去创建自己的公司呢?

第五课 企业与劳动者(板书)

第一框公司的经营(板书)

一、 公司的类型(板书)

(一)企业(板书)

1.含义(板书);2.类型(板书)

(多媒体展示)问题探究一:

下列哪些属于企业?(BCE)

A、中国科技大学;B、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沃尔玛超市;D、故宫博物院;E、乌蒙山水泥发展有限公司;F、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教师总结:在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其中,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总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2、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板书)

(1)公司的含义(板书)

(2)公司形式(板书)

(多媒体展示)问题探究二:

企业=公司吗?

教师总结:无论哪种企业,都有一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除去公司制企业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多媒体展示)

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多媒体展示)模拟创业

情景设置一:

10年以后,在坐的每位同学手里有50万元的创业基金,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你们如何是进行创业呢?

请同学们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提示:小组成员可自由选择,可自己个人创业,也可相互合作)讨论内容包括:创业的形式,公司名称,经营对象,注册资本,股东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公司的机构,小组各成员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等。

小组代表发言:

教师归纳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各自的优缺点。

(多媒体展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主要区别

(2)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权责明确、互相制衡,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使公司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活力。

(多媒体展示)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3)理解法人要注意与自然人的区别。

二、 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板书)

(多媒体展示)模拟创业

情景设置二: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坐的各位董事长,总经理如何经营自己的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我们的公司经营不善,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请同学们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

教师归纳总结:

1.公司经营的直接目的是利润(板书)

2.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板书)

(1)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板书)

经营战略是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作出的总体的、长远的谋划与对策。经营战略主要解决的是企业“做什么”的问题,包括如何进行投资、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如何进行生产,如何开发市场等。

举例:海尔从原来的涉临倒闭的小厂发展成为如今的世界级品牌,首先归功于它的经营战略。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板书)

举例:海尔从亏损147万到今天全球营业额600多亿,81%的年平均增长率。最主要取决于两个字:创新。

(3)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板书)

举例:海尔有一个很著名的广告语,叫做“真诚到永远”。一个企业要永续经营,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用户的承认。企业对用户真诚到永远,才有用户、社会对企业的回报,才能保证企业向前发展。

⑷其他(板书)

3.公司经营不善的后果(板书)

经营的目的是利润,兼并的核心是竞争。兼并、破产与“强强联合”都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益。

(1)企业兼并(板书)

兼并,可以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优势企业的实力,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1+1>2

举例:海尔兼并案例

(2)企业联合(板书)

它可以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企业破产(板书)

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企业破产,淘汰落后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举例: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导致破产。

篇5

请举例说明一下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退职费、内部退养的区别?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相关内容: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题】甲在某单位工作了8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0000元,当地年平均工资12000元。

免征额=12000×3=3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6000)÷8―1600]×20%一375}×8=7240(元)

(2)“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的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10000元,乙每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10000/1000=10次>6次。应按照6次进行划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0÷6-1600)×5%]×6=20(元)。

(3)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丙还有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个人月工资为1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15000÷15+1000-1600=400(元)

适用税率为5%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000-1600)×5%=720(元)

会计

请老师总结实际利率法的原理。

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减少或逐渐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的差额,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额。

溢价的情况,由于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是不变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则是逐渐减少的,所以两者之差是逐渐增大的,即摊销的溢价逐渐增大,比起按直线法摊销的溢价来说,按实际利率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一定小于按照直线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即实际利率法下各期溢价摊销额平均值)。

借:长期债权投资――券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倒挤,逐期增加)

投资收益(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如果是折价:

借:长期债权投资――券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倒挤,逐期增加)

贷:投资收益(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增加)

应付债券也是一样的原理

随着溢价的摊销,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会逐期减少,而各期的利息费用等于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因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金额会逐期减少,而按照债券面值计算的应计利息不变,反以倒挤出来的摊销的溢价会逐渐增加。

可以结合分录进行理解:

借:应付债券――券溢价(倒挤,逐期增加)

财务费用(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老师,我在做题目的时候发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等,应该有什么样的等式成立呢?我做题时应该怎样检查我做的是否正确呢?

在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明细是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持股比例的,而被投资方经营一段时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不一定相等,会有下面等式成立:

投资成本明细+股权投资准备明细+损益调整明细:所有者权益总额×持股比例

一定不要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考虑在内。因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是投资方自己进行的核算与摊销,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只要您在计算时按上面给出的等式,就可以检查企业核算的投资各明细是否正确了。

假设本月有多交增值税,则下月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呢?

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在期末可能会有余额,而期末增值税只需要按照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进行计算得出即可。

如本月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

贷:银行存款 10

月末发现本月只需要交7万,多交了3万。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

则下个月可以少交3万元。

到了下个月可能有三种情况:

如果企业根据以前各期的销售情况进行估计,当月预交了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

贷:银行存款 5

(1)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7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两期累计应交未交增值税1万元。

(2)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4万元,则应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1万元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多交的4万元。

(3)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8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

财务管理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额如何处理?残值如何处理?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大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如何处理?残值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何处理?

请按照下面的原则掌握: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报废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减少现金流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增加现金流出)。

为什么对于独立的投资方案而言,用现值指数法分析时,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有两个独立的投资方案:

方案一,投资额为13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企业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40万元,经营期为5年,期末无残值;

方案二,投资额为10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企业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20万元,经营期为10年,期末无残值。

(1)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0%,5),130=40×3.7908÷130≈1.17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0%,10)/100:20×6.1446÷100≈1.23

此时,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23大于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17,因此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二。

(2)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5%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5%,5)/130=40×3.3522÷130≈1.03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5%,10)/100=20×5.0188÷100≈1.00

此时,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03大于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00,因此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5%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一。

由上述计算知,在现值指数法中,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为什么当净现值大于零时,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具体解释如下:

(1)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就是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按照投资项目的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等于零;

(2)计算净现值时折现率在分母上,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母越大比值越小,即折现率越大,净现值越小;

所以,如果按照预定的贴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大于零,则意味着预定的贴现率低于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即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股东现金流量的风险比实体现金流量大,它包含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比股东的现金流量风险小。请解释一下这句话。

解释如下:

(1)计算实体现金流量时,不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实体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因此,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

(2)计算股东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股东现金流量有影响,因此,股东现金流量包含财务风险。

教材中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零,则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零;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正值,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正值。是否可以把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理解为净现值相等?

“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的含义是,要么同为正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负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零。也就是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一致,但是并不能认为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一定相等。举例说明:

某公司的资本结构为负债占60%,所有者权益占40%;负债的税后成本为5%,所有者权益的成本为20%,加权平均成本为1l%,该公司正在考虑一个投资项目,该项目需要投资100万元,预计每年产生税后(息前)现金流量22万元,其风险与公司现有资产的平均风险相同。该项目可以不断地持续下去,即可以得到一个永续年金。公司计划筹集60万元的债务资本,税后的利息率仍为5%,企业为此每年流出现金3万元;筹集40万元的权益资本,要求的报酬率仍为20%。则:

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11%-100=100(万元),项目可行;

按照股权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3)/20%-40=55(万元),项目可行。

审计

在销货交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对销贷业务真实性的三类错误:一是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贷业务登记入账;二是销贷业务重复入账;三是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具体有何差异,如何理解这

三类错误对真实性的影响?

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通常是在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情况下发生,涉及的部门有销售部门、仓库和会计部门,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实施更为详细的审计程序。

第一种情况,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货业务登记入账。如果不存在舞弊行为,这说明还没有向客户发货,就开具了销售发票,即提前根据销售发票确认了销售业务,从而使得记录的销售业务事实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逆查程序,从主营业务追查至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直至存货永续记录。

第二种情况,重复入账。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发运凭证没有连续编号,因此可以直接检查销货交易记录清单和发运凭证的连续编号情况。

第三种情况,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串通舞弊行为,纯属虚构销售业务,也就是记录的销售业务实际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因为是虚构客户资料,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检查有关客户的资料和销售单,以确定销售是否经过审批和发货手续。

另外,对于这三种错报,注册会计师还可以直接通过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贷方分录来检查,因为如果是虚构的客户,则无法收到款项,应收账款账户最终只能以坏账形式注销,所以对于记录不久的销售业务注销的应收账款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查至相应的发运凭证、销售单和顾客订货单。

为什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对销售收入的审计尤为重要?截止测试具体如何执行?

对于任何营利性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是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最直接因素。对于一些会计报表需要对外报送的企业,比如需要将财务报表报送至上级主管机关的国有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这些企业一方面尽可能“优化”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尽可能平衡各年度之间的经营成果,往往会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尤其是在年度末,很多企业都面临增加账面销售收入的压力,因此将下一年度的销售提前至本年确认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基于此,为确保所有重大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都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截止期测试运用于实质性测试,收入的截止测试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把握三个日期:发票开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记账日期、发货日期(对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是营业收入截止期测试的关键所在。

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线实施营业收入的截止期测试:

(1)以账簿记录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直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容易追查至相关凭证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连续审计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检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缺点是缺乏全面性和连贯性,只能查多记,无法查漏记,尤其是当本期漏记收入延至下期,而审计时尚未及时登账时,不易发现应记入报告期收入而未记的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高估营业收入。

(2)以销售发票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在报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张发票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这种方法也有其优缺点,优点是较全面、连贯,容易发现漏记的收入;缺点是较费时费力,有时难以查找相应的发货及账簿记录,而且不易发现多记的收入。使用该方法时应注意两点:

①相应的发运凭证是否齐全,特别应注意有无报告期内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红字冲回,并且无发货、收货记录,以此来调节前后期会计利润的情况;

②被审计单位的发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无隐瞒。为此,应查看被审计单位的发票领购簿,尤其应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

(3)以发运凭证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该方法的优缺点与方法二类似,在具体操作中还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使用这种方法主要也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

经济法

委托关系和关系有何区别?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是指一方(即人)以他方(即被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人、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属于对外关系,即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人与人之间。

(3)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人的授权即可使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4)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主要有委托、法定和指定,对内是人与被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

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目前《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有何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且分行业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与原《公司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的修改:

(1)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而是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2)取消了分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样就降低了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增加就业岗位,减小社会就业压力。

如何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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