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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

篇1

经济纠纷有个准确的了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和关键。何为经济纠纷?我们知道经济纠纷,又可称之为经济争议。而具体的定义则是: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其意指为经济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发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且主体间是平等的。这也称之为经济纠纷。可见,经济纠纷的纠纷内容是多样性的,则也就决定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5.总结

篇2

关键词:合同管理;地勘;规章制度

1前言

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地勘单位的经济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预防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造成不必要或重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及时发现、规避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更好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稳步发展。

2合同管理工作在地勘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1规范的合同管理有利于地勘单位健康稳定的发展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以通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同管理是随着经营活动的进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竟争中,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败。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督促合同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谨慎履行合同的权力和义务,防止合同风险的发生,尽可能的保证合同各方利益的实现。相反,如果合同管理工作不规范,违背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那么就会导致在合同的审批和订立的过程中审查不严格,对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以及对方是否具备履约的能力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了解不够清楚彻底,导致盲目地签订经济合同,从而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2.2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规避风险,减少合同纠纷

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把任何有可能危机企业经济发展的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地勘单位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风险起源于合同本身。因此,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要重点关注合同文本格式、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合同签订地以及出现合同纠纷时的仲裁地等,尽可能的使用国家统一颁发的合同文本格式。对合同内容、条款、文字的表达要仔细推敲,把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降到最低。对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要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以保证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3良好的合同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

合同管理工作在地勘单位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要把合同管理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就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一个企业是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反映了这个企业对自身形象的重视程度。企业通过对合同的严格管理和依法履行,将大大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有利于企业职工加强树立良好的信用的意识,从而提高企业诚信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2.4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为地勘单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只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各项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才能使企业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3地勘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合同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

有的企业领导认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只要双方讲诚信,签不签订经济合同并不重要。如果双方都不讲诚信,即使签订了经济合同也没有什么约束作用。即使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真的发生了纠纷,再去找关系想办法或靠上级主管部门出面来协调解决。忽视了如果没有签订经济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就很难得到保证。一旦遇到了纠纷就没有协商调解的依据,导致问题根本无法解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领导不够重视

一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把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的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为只要能够找到工程项目,企业职工有事情做,能够给企业和职工带来经济效益就可以了,从而忽视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3.3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

合同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包含的内容较多,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部份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模糊,专业素质不高,基本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管理技能。在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往往忽视合同条款的内容,无原则的答应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合同条款的要求,合同条款形同虚设,从而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4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完善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就会造成合同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管理职能不明确,责、权、利不分明。在处理经济活动事务时,出现权力大的大家争,责任大的大家推的局面,从而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隐患。

4提高地勘单位合同管理水平应采取的措施

4.1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勘单位在签订正式的经济合同前,应把合同文本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ISO9001质量认证的具体要求进行评审。首先,审核对方的资质是符合要求,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对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与原件是否一致。如果是由委托人签约的,还需要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其次,对合同文本是否是依法订立,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平等,双方权力义务关系是否明确等进行评审。然后由合同主管部门签署评审意见,交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了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应当注意加盖骑缝章等细节。将合同正本交行政办公室存档,副本交合同执行部门登记备案。只有这样按要求、规范的进行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提高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

4.2增强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企业领导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法律条款的内容,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真正树立起依法管理企业的经营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工作才能真正的得到重视。

4.3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合同管理工作是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必须对现有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企业管理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让他们明确岗位职责,树立对工作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爱岗敬业。对新挑选的合同管理人员,首要条件就是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使和履行合同权力、义务关系,减少法律纠纷,降低经营风险。

4.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地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管理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做到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等方面都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保证。其次,合同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能熟练掌握《经济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为地勘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

5结束语

篇3

1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束缚

1.1缺乏完善的产权制度首先是产权保护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的提升,民营经济的资产量也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民营经济财产保护产权制度的建设还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比如说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虽然对不同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了规范,但是很多规定都不是非常的具体,此外在产权保护上也没有赋予民营经济充分的合法权,这样也局会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非常严重的经济纠纷问题。其次是市场主体产权保护法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企业形式呈现出了非常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双轨制特征,这种特性使得市场经济在完善和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困境,其甚至已经对新制定的法案推广构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这样一来也就影响到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1.2金融制度的束缚首先是直接融资制度的束缚。在直接融资制度的建设方面对债务的融资和股权的融资,民营经济所获得的渠道较少,空间也比较小。在国内的股票和债券发行当中,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具有层次感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市场更是如此,其在准入机制上完全就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融资就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法。其次是间接融资制度的束缚。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国有化金融建设的影响。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一直都在受国家的控制。在这方面金融制度的鉴定方面还是需要满足大型国有企业的需要,国有企业和国家所属的银行之间存在着非常强的刚性需求,所以民营经济在融资上会处于相对比较不利的位置。此外,我国的金融制度建设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足,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就可能会引发比较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要采取紧缩的政策,所以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扶持力度减小,融资的要求也更加的严格。

1.3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当前所建立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是不够详细的,同时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偏心的现象。虽然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原则有了一定的放宽,但是其中一些条款的规定还是比较概括,可行性不足。此外,一些行业虽然已经采取了对民营经济开放的政策,但是看其在准入的要求上过于严苛,所以准入成了一纸空文,国家垄断还是比较明显,民营经济一直找不到一个好的切入点。

1.4传统体制以及意识形态惯性的约束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在不断的增加,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还是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经济政策的内容都成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民营经济的市场份额增加遇到了比较明显的瓶颈。

2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创新

2.1促进产权制度完善对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要加强权责同义务的统一性在不改变经济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强调宪法中私有产权保护结构的完整性也就是说,需要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制度方面进行解决并且,还要有效地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从而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中各市场主体的法律和发展公平性;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诸如经济主体的“”等法律条款已经不能对当前的经济发展进行了全释,甚至造成了阻碍,因此,要对这些条款进行有效“清除”,并添加符合时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以便于更好地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2实现金融制度创新首先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利用金融服务自身对工作的创新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还要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得整个资金的配置更加的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金融行业运行过程中体制改革的质量也会不断的提高,此外还可以组建更有利于银行市场化的相关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对我国的国有银行运行机制予以改进,突破传统的标准,将原来的审批困难,过程繁琐等问题合理化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贷款服务。其次就是要合理的控制市场准入原则,应该给民营金融机构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发展机会,这样也就使得金融信贷行业能够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力度,使得民营经济更加平稳的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提供更加坚定的资金支持。

2.3拓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权限首先,要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准人机制进行合理废除,并制定出符合时展的配套政策,进而大幅度提高市场准人政策的公平性、规范性以及开放性有效地保障市场准人的统一原则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民营经济的资本禁人范围社会公开化,从而使民营经济在投资过程中更为明确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推行统一的市场准人标准,使得各类企业都遵循同等的进人标准,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全。其次,降低市场主体准人标准,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一是适当放宽企业的设立条件,降低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放宽企业的注册条件加快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是降低企业设立门槛的根本解决办法二是下放行政审批权,向市场放权严格履行“取消一批”“、限制一批”的权力审批原则。并且,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完善以及优化。

3结束语

篇4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企业均加快步伐往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增进效益的同时,全力打造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而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方面的风险,例如,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但有时也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尤其是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不仅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使企业在政治和社会影响上处于难以挽回的局面。煤炭行业在经受市场风险与安全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涉及到企业改革重组与资源整合时,就无法避免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有效化解法律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它的种类包括:经营性损失、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受损;商誉受损;其他损害。造成上述损失和损害的原因包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企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法律风险因企业所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国内和国际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以使企业各部门及其子公司针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统一有序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定期对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措施的优先顺序进行评估。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企业风险的产生往往与经济体制、所处的环境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相关联。企业面临的风险也无处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热,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在并不完善的制度环境下,法律无法给企业做到周到的规范。一些时候,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不足

企业不重视对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我国全民的法律意识本身并不强。企业内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往往也忽视法律意识的培养。企业对内部人员的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使企业不具备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即便打赢官司,执行起来也很难。

(二)管理存在漏洞,业务流程不够规范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在我国众多的大中型企业中,具有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企业非常少。那些具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也不多。因此,大多数企业都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规范性也给企业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等。这些业务流程的不规范现象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案发率。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投入少

忽视专业法律人员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过程缺少法定程序、忽视律师及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企业不能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律师、法律顾问也应该参与到决策系统之中。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保障

企业由成立到终止这个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和风险。例如,企业在成立之初,会登记一系列的信息,包括投资主体,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这些登记备案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企业安全生产,经济纠纷等均涉及到相应的法律条款。遇到企业破产重组或者注销等情况,债权债务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也存在这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个过程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无论最终的风险是由那个部门或环节造成的,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和防控体系建设来加以避免。

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原则。我国的企业发展已经由原先的单一化,走向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复杂的企业内部管理是企业管理方面面对的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不坚持依法办事,很可能在众多的环节当中出现披露,给企业造成一定的隐患。令一方面,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在企业各项生产经营过程中,设置一整套职责明细,相互联系和制约的风险控制系统。将企业成立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审核程序整理出来。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这一项工作。企业应提前就一些重大的事项做好应对措施的准备,并将这些措施制定成相应的制度规范。这样,即可一定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能够在发生法律风险的时候,及时拿出一套解决方案来。保证企业内部有条不紊的化解风险。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至关重要。在长期的探索和研究中,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必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以防止和控制的。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经营决策人、经营管理人不必深入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但必须要对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公司法以及与相关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运用能力。只有法律风险意识在一个企业中根深蒂固,企业才能时刻保持一种依法治企,依法运营的业务流程规范,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专业的律师来作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顾问,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尤其是重大决策时刻,给其出具适时、到位的法律意见,力求避免风险的产生。必要时,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组织。对企业内部建设及运营做全程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具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对

1.加强防范,设置第一道法律保障

按照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原则,企业必须就自身做好审查工作。要保证资质,信息的正确合法。保证管理措施,经营方式的合法。避免企业自身出现法律风险。在业务往来上,更应当加强防范。例如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企业做到深入的了解,确保合作的单位没有不法行为,没有隐藏的不法信息。对待合同也应该慎之又慎。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的部门,对对方进行资质及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规范合同文本。必要时,律师可以直接参与业务洽谈的部分环节。在专业律师的监督下来签订合同。以免由于合同的原因,给企业带来法律诉讼,造成不良的影响。这样,从源头上来避免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就给企业设置了第一道法律保障。

2.密切跟踪,确保过程的安全履行

自合同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起,到合同的履行结束。这个过程是企业法律风险最大的阶段。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这些变化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造成法律纠纷。因此,企业有必要在签订合同后密切观察合同另一方的行为。对对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变更行为及时的反映。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也要做到对对方企业的运作情况了如指掌。这样才能确保合同正常的履行下去。因此,对合同双方的经营状况,履约程度,内部变化等信息的掌握将大大避免企业出现法律风险。这个环节也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举措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

3.补救及时,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当企业无法避免的出现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如何及时有效的补救,最大限度的挽回企业损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后一步。在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来对这次纠纷进行积极有效的化解。对重大诉讼案件,企业要设立专门小组,负责案件的进展。及时回报信息,并对本次法律案件及时作出整理总结。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出现。

五、结束语

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企业经营运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现实的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切实建立起适合自身需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马骏.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探[J].贵州法学,2005,(11).

篇5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7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22条的规定,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违反与付款银行(即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关系,签发没有资金保证或超出其账户内资金余额的支票。”[4]实务中,判断出票人是否有足额资金支付其所签发的支票,并不以支票的签发时间为依据,而是以支票提示付款的时间为准,即“判断是否成为空头支票,应当以付款当时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是否超过其支票存款金额为标准”。[5]也就是说,当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支票请求付款时,出票人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所签发的支票,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

    基于各种原因,经济生活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普遍存在。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文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并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者应负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6]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罚通知》),但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统计,“截至2006年10月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对180家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累计作出空头支票处罚决定书289份,罚款78.29万元。”[7] 2007年1月到11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受理金融机构空头支票报告623份,对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有部分被处罚人采取变更开户银行等手段拒绝缴纳罚款,甚至出现再次或者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8]2008年,人民银行系统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达13.66万笔。[9]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确已呈泛滥之势。而要有效遏制空头支票的签发行为,就必须深入分析并准确把握空头支票的形成原因。

    一、空头支票的成因分析

    空头支票的形成具有广泛而复杂的原因,有出票人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社会信用环境欠佳的客观因素;有金融机构管理不规范的制度原因,更有法律规定欠完善的法律原因。

    (一)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票据法》第87条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其第102条还规定了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不仅在第122条明文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更在其第125条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94条则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的具体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的处罚标准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了处罚的程序及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所应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依然猖獗,无疑也与上述法律规范中存在的不足具有密切关系。

    1.《票据法》有关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所负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虽然《票据法》明文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并规定签发空头支票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以致难以发挥对空头支票签发行为的遏制作用。而现实生活中,空头支票的签发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绝不是靠一两个仅具有宣示性作用的法律条款就能解决问题。

    首先,票据法有关支票信用的规定不足。依据《票据法》规定,我国的支票既不允许保证也不允许保付。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施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10]所谓票据保付,“就是支票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等同义字样并签名,以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行为。”[11]在我国,票据保证只存在于汇票与本票制度中,但支票上不存在保证行为;[12]《票据法》也不承认保付支票。[13]而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有实质意义上的支票保证,其中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未专设保证条文,但均规定“凡未以发票人或承兑人地位签名者,对于善意执票人应负背书人之义务。然大陆法系各国之票据法除背书外,通常均另有保证一章,规定票据之付款,得由保证人为其担保”。[14]至于支票保付制度,其产生于美国,后被许多国家采纳,“日内瓦法系和我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英美法系和我国台湾地区则承认保付支票。”[15]可见,两大法系的票据立法或是承认支票保证,或是承认支票保付,而我国现行立法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既不承认支票的保证,又不承认支票的保付,使得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其信用明显存在“先天”不足,在客观上为空头支票签发行为的存在埋下了隐患。

    其次,《票据法》禁止支票部分付款的规定不合理。《票据法》第54条明确规定,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当日“足额”付款,这与其他国家普遍承认票据部分付款的通行做法明显不同。因其不承认支票的部分付款,客观上造成了空头支票数量的增加。实践中,付款人必须就支票全部票面金额付款,否则即为拒绝付款,即使出票人的支票账户能够支付支票金额的99%,在理论上仍然属于空头支票。这一规定使票据付款人的付款审查以及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趋于简单化,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支票的流通。无论支票账户金额欠缺多少,付款人都只能选择全部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导致了空头支票的增加。

    2.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通知》存在不足。其虽明确了对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处罚标准与处罚程序,在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自身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难题。

    首先,处罚标准欠缺灵活性。《处罚通知》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不作任何区分,统一“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前所述,签发空头支票的原因非常复杂,如因开户行处理失误导致空头支票、因出票人账户被有权机关扣划导致空头支票、因出票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空头支票、出票人因失误而导致其签发的用于实现同账户间转账的支票成为空头支票时,按人民银行规定一律不问原因加以处罚显然有失妥当。虽然被处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寻求解决,但无疑增加了手续和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处罚通知》不区分这些缘由而规定的统一处罚标准由于缺乏弹性导致其实际执行的困难;而一旦被处罚人不及时接受处罚,其所产生的高额滞纳金又使得后续执行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处罚通知》规定的处罚措施有三种:罚款、加处滞纳金,以及不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时,基层人民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人民银行一般不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采取停止继续签发支票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是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决定了被停止签发支票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等其他结算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而且也可能另行开户继续签发支票。所以停止签发支票的处罚方式的效果同样不理想。

    再次,《处罚通知》规定的行政处罚手续极为繁琐。从出票人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报告书》到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后立案,至下发《处罚告知书》、收到《送达回证》,再到下达《处罚决定书》,加上需要听证的,正常情况下最少也要五六道手续,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不予配合则时间会更长,基层人民银行为此要付出大量人力与物力,因而实践中普遍缺乏实施处罚的积极性。

    最后,《处罚通知》缺乏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处罚规定。实践中许多商业银行为稳定存款和客户,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姑息迁就,对其签发的空头支票往往以其他理由作退票处理,不积极如实地向人民银行报告,纵容和包庇开户人签发空头支票。而人民银行的《处罚通知》对开户银行违规不报行为的处罚规定只是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开户银行只需纠正其不报或漏报空头支票的行为,而不需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纠正错误行为本来就不属于承担责任的范畴。另外,有时空头支票就是因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原因导致的,如因为出票人开户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的差错使出票人的应收款项不能及时人账或者因为开户银行账务处理错误造成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成为空头支票,此时按《处罚通知》的规定,仍然只处罚出票人而不处罚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只需纠正错误即可,这一处罚规定显然难谓公允,更难以服人。

    (二)出票人自身票据业务素质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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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教育在德育工作中是很重要的,是其一项重要内容。中职学校的法制教育更是一项能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有效途径。中职学校的学生正处在青春期,缺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薄弱,应采取正确的法制教育对其作出引导。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到正视中职学校法制教育正面临和存在的问题,注重将法制教育和道德品质与心里健康的密切结合,做到法制教学的完善,又要重视法治实践,并且应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增强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

【关键词】中职学校 法制教育 问题和对策

中职学校学生正处在青春期,大多具有叛逆心理,而且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还尚未形成。思想还很幼稚,行为也存在鲁莽,并且还未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恶劣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若不及时教育,便易走上犯法犯罪的道路。与普通中学生相较,中职学生更易看到社会阴暗面,因为他们过早的毕业进入社会,心智并未成熟。所以要及时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避免成为不良市民。

一、中职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现存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方式脱离了法制教育实践

尽管人们高声呼吁中职学校法制教育要加强,采用大量方法多种形式,但并没有明显得到实际的效果,导致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所采取的法制教育方式和法制教育实践没有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但部分教育部门在刚刚提到对学生做出法制教育时,首先想到的方式便是“一讲众听”,找到一个法制界的人士进行召开法制大会,并组织所有学生来听讲,而学生们并没有主动的学习过法治知识,都是每次被动的接受这种法治演讲大会,在学生们看来这样的知识教育枯燥无味,对于学生们并未起到任何效果。若真想实现法制教育,那么法制教育实践就是必须要经过的一个步骤,如若学生无法把学到的相关法律法制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那么我们的法制教育就并没有真正的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

(二)法制教育内容脱离了法制内容

现阶段,针对中职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其最主要的内容均是以《法律基础知识》这本教科书中的有限的少量法制知识作为主要知识点,在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为辅助教材的法制教育,教授内容不仅单一而且混乱不系统,在提升和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方面根本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条款和法制内容也在持续的进行扩充和变化,这也是需要时刻保持学生学习法制内容有所扩充的重要原因。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对教育培养这些“祖国的花朵”进行的法制教育却仅仅停留在皮毛,采用的是一些非法制教材,其中的知识并不能让学生真正的认知到学习法制的重要性,最终的结果便是这样的法制教育出来的学生大多变成了井底之蛙,法制教育的效果也不言而喻了。

(三)法制教育主题脱离了法制教育要求

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人民作出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使年轻的学生茁壮成长。但是目前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大部分的人们都觉得现阶段能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就应该由教育机构和宣传机构来担当这个责任,由学校来负责具体的法制教育工作。他们没有想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项工作的艰巨和宏伟,并不是几个部门便可以完全胜任的。而且目前对于大多数学校来说,多数的法制课堂教师都是政治教师在替代的,这些教师不仅在法学理论与法制知识上有所缺乏,在实践经验上也是不够丰富的,大多数只是依托自主学习课本来掌握部分理论知识,一旦遇到实际问题便会束手无策,甚至无法解答学生在生活中遭遇的实际问题。这种情况是完全不符合中职学生法制教育要求中所规定的,法制知识教育要系统并完整。这种情况下的法制课堂与法制教育主体形同虚设。

总而言之,从整体上来看,法制教育工作还尚未能够快速适应这个社会生活的变化,也不能够很好的很全面的推进并适应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要求。以上分析的法制教育问题,也以成为我们现阶段急需解决的矛盾。

二、加强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以课堂为主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能蛩悼翁玫姆ㄖ平逃是中职学生学习方式的最基本的方式。而这种基本形式想要达到效果,一方面需要加强它存在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新的方法和策略,更进一步地加强课堂教育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依据每个学生不同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以及他们认知的水平,并针对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列举出典型的事例,激发出学生自主参与,在事例中学到法律。并且采取一定的方法充分的调动起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达到让学生任职法律并且懂得用法。总之为了更高效地发挥出课堂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教师等教育工作者为之付出大量的努力。

(二)以创新并联系实际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让中职学生学习法制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懂法并会用法,在实际生活中合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教育更应该采取创新模式,联系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也了解到社会实际生活。教师应该做到让学生们尽量自己去做,在实践中学到新的知识,了解法律的特点。使学生在实际生活的过程中既学到了法律知识,也知道了怎么样真正的使用法律。

(三)营造社会环境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学生的生活无非就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学校作为学生学习法制教育的主要基地,家庭作为学生法制教育的最初起点,而社会则作为学生法制教育的大环境,这三者形成一个主要的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其各自的作用,三者缺一不可。因为学生无论参与其中的哪一个环境,都是耳濡目染的在接受着法制教育,可想而知这三者结合营造出的社会环境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四)重视法制教育实践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