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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的结算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贸易的结算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贸易的结算方式

篇1

一、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以汇付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买卖双方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资,提供信用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汇款方式在支付类型上主要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对进口贸易商来说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预付货款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发货。但是进口方也有的风险,将来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因此,为了有效规避风险,进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其次,在合同中规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明或出口无限制声明以及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当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对于进口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即使出口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其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以前时有发生。

2.出口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进口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进口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出口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3.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进口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进口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国家距离进口方国家较近,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进口商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

5.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负责”,这对进口方是很危险的。

从开证行方面来说,如果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1.信用证单证的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反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增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必须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在信用证审核过程中,要按照“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采用纵横审单法仔细审核: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进行记录。如果存在不符点,只要其不损害进口人利益,或不违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第4种风险,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发货后先将1/3正本提单快递给自己,其他单据可交银行议付。这样,进口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处及时提货。

(3)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2.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组合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贸易双方的青睐,而且,如果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方式相结合,可以降低结算风险。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就必须做到:

(1)签约前,进口方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方的资信 。

(2)合同签订后,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

(3)进口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进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出口方违约,进口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进口方的利益。

篇2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 合理选择 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如何更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成为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减少成本、加强竞争力的重点。

一、国际贸易的常用三种结算方式概念

1.汇付

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收到的指示,对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进行处理,以求获得付款/承兑,或者凭付款/承兑交单,或凭其他条件交单。

3.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简单的结算方式是卖方寄单给买方,买方汇款给卖方。卖方允许给予买方记账赊销的便利,即卖方发货、自寄单据给买方,暂不收取货款,记在账户上,待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按账面余额结算一次。

随着经济与科技发展贸易结算规则日趋完善,更加现代化、科学化。上述的简单的结算方式对国际生产及交往活动有很大的阻碍,由银行的介入完成货币的收付行为,使国际结算业务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银行结算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使开证、通知、寄单、索偿、结汇、调拨等结算环节的计算机化程度加深。同时,世界各大银行参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网络,开展银行之间互委业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银行结算还与电子数据交换结合起来,成为技术革命新潮。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商贸过程中使用电子文件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并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处理。它具有快速、准确、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点,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的使用。应用EDI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发给发货人一份收电讯,这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意义上的承运人所签发提单。同时,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我国EDI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起点比较低,发展速度相比国外而言比较慢。但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项工作的逐步完善,这种技术逐步得到提高。未来的国际结算发展将更多地呈现出无纸化的发展态势。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各自风险

1.汇付的风险表现形式

用汇票的传真件诱使出口商发货,控制了货物后就到银行撤销票汇。使用票汇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应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托收,待票款回来后才发货是很安全的。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因种种原因,忽视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头支付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出口货物若采用凭外商的支票发货,应谨慎以防外商递交空头支票。一旦凭空头支票发货上当受骗后,耗费财力和精力。利用假银行本票骗取出品商的货物。银行本票因为是银行信用,是值得信赖的,尤其是国际上有名气的银行本票更受欢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用银行本票行骗。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托收比起汇款方式来说无疑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样也存在着自身的隐患,从付款交单来看,虽然进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才能拿到货权凭证,然而在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下,进口商常常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出口商就要面临很被动的境地。要么另行处理货物,要么将货物运回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还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从承兑交单来看,进口人只需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单据,提走货物。倘若进口人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虽然出口人有权依法向承兑人追索,但实践证明,此时的进口人多半已无力偿付,或早已宣告破产甚至人去楼空了。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是以支付货款作为取得货权凭证如提单等的前提条件,而代收行在提交这些单据时,并不负责核实单据的真伪。因此,若出口商伪造了提单等一系列假单据,银行和进口商往往就难以发现。进口商付款赎单,但手持的却是假单据,提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托收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在托收方式中,卖方先行发货,然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在付款交单方式中买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货物,因而对卖方有一定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买方缺乏资金、货物调价下跌等),买方拒绝付款,尽管卖方还能控制货物所有权,但由于货物已发运至国外,卖方将承担货物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的费用损失。而承兑交单,则由于在买方付款前已交出货物,帮风险较大,一旦汇票到期,买方拒付,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承兑交单的托收与汇款中的货到付款相比,同样是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向其交货,然而前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合同之外,还多了一张买方已承兑的汇票。如果卖方能够将汇票贴现,一旦事后买方拒付,持票人的债权将得到票据法的保障,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的保障要更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在托收业务中总是由出口商先行发货,而后才能收回货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其大小视汇票付款期限而定,对于即期付款,出口商从发货到收回货款一般在10到15天,对于远期汇票,则还需加上从承兑到付款的日期。手续稍多,费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需要经过很多手续,服务费用较高。

3.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开证行信用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和小型银行或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诈骗。信用证硬条款风险。任一条款的细微变化都会带来巨大影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进口商或开证行设置“陷阱条款”。单据风险。它包括了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不符合 UCP6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这样就解除了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选择

1.汇付

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中,进出口商都希望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存在着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等特点,因而很难达成协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支付。汇款方式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手续费用也比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结算方式比较多。

2.托收

总的来说,托收对出口商不利,对进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单条件,对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因为,只有进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所以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比较快。即便是进口商拒付,则代收行可以不交单,出口商的货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过需要时的另选买主,不会出现汇款业务中钱货两空的风险。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3响大一些。因为代收行交单的条件是进口商做远期付款,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但是如果进口商不融资,出口商也能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因为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就交单。万一汇票到期,进口商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3.信用证

信用证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收货的保障,而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单据就可以保证从银行得到货款。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信用证的跨国争端很难解决,并且手续复杂环节较多,费用也较高。

五、总结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关乎到各方的利益,更关乎交易成功与否。要明确交易对象的信用及其它状况,综合各种因素选择能规避较大风险的结算方式,选择某种结算方式后,要考虑风险并能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有效的保护交易各方利益。

篇3

关键词: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福费廷

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而在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50%左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可达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较少。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的改变在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其他结算方式的优缺点,为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理性选择结算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与托收的比较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 金融 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性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不仅使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条件,同时也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履行合同,由于保理商承担了100%的买方信用风险,出口商就可从保理商处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保理商。而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也不负责审查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人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银行也不负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商也有一定风险,特别是d/a方式下,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业务比托收安全。

(二)费用方面

当出口商需要保理商的服务时,须交纳一定的保理手续费,一般为所收账款的1%-3%不等,视保理商事务繁简及承担风险的大小而定。一般而言,除要向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1‰-4‰的佣金外,还要向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的4‰-10‰,由于进口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因此佣金比例要高一些。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银行费用和单据费用。托收方式下,交单灵活、手续迅捷,程序较为简便,由于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因此托收费用相对比国际保理低。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比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可以为买卖双方融资,但两者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手续、费用、成本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费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不等,小 企业 的保证金往往为开证金额的10%-60%,有的甚至高达100%。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还要支付开证金额1.5‰左右的手续费。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贸易实践中,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业务中进口商无须办理开证、改证等繁杂手续,大大简化了进口手续,提高了效率。

(二)进口商资金占用方面

保理业务可使进口商免交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保证金及有关的银行费用,而且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再行付款。这样避免了资金占压,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经营成本。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影响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

(三)业务范围方面

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或融资。可见,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四)付款保证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部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等直接寄给进口商,提交保理商的仅仅是发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据发票副本向进口商收取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款项付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交出口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 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对所交的货物没有争议,否则保理商可以拒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业务。至于卖方有没有交货,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因此,在付款的保证上,信用证对卖方有利,而国际保理却对买方有利。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的比较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其与国际保理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由国际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在非信用证方式下、在180天以内短期的保证或融资服务,而福费廷是一种向信用证方式下的收款时间超过180天的出口人提供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风险和费用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国际保理商提供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100%信用担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坏账风险。采用福费廷业务,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即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管理费用。出口商可以享受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转嫁 企业 可能遇到的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提早办理核销、退税等手续。

(三)融资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在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后, 保理商收到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应出口商的融资要求,可以立即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80%发票净额的无追索权融资给出口商,而该融资无须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剩余20%的收购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行清算。因此,增强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性,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能力。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其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期限一般在18个月以上,最长的可达10年,一般以5年为多,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信用证业务结算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商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 经济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发展 尤其迅速,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13000亿欧元,占全球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3%;在欧洲,国际保理业务占当地gdp的6%。虽然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 文献 :

1.田桂玲.出口企业如何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本币升值风险. 现代 金融 ,2008(2)

篇4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比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下面对这几种结算方式的缺点进行分析。

1 汇款

汇款就是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某种汇兑工具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这三种汇款方式银行都不承担付款责任,结算的实现仅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业信誉。

2 托收

托收结算方式,由于没有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通常又称为无证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证据,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从属费用等,后者主要用于收取国际贸易中的货款。

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是托收结算方式和汇款结算方式一样,凭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和商业信誉,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在跟单托收的两种方式付款衣单和承兑交单中,承单结算方式较之付款交单方式,对出口商来讲承担更大的风险。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当货款遭到拒付时,至少货权还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还可以将货物交进口地的人代为保管,待机出售或另寻买主,不致遭到全部损失。而在承兑交单的条件下,出口商虽根据《票据法》向进口商追款,这时进口商很可能早已倒闭,或逃之夭夭。再加上繁琐的法律程序、漫长的法庭调查取证过程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使出口商追款更加困难,即使胜诉追回全部或部分货款,往往也得不偿失。进口商也深知此情,所以拒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不按合同发货,进口商不按约定付款等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防范风险,对金额较大的贷款,不宜托收结算。应采用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介入的有保证其他国际结算方式。

3 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按照开证银行寄来的信用证有关规定,开立以信用证为指定付款人(开证行或进口商)的付款的汇票。由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议付银行解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有:第一,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宜受合同的制约,第三,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以单据为准,银行只凭正确的单据付款,议付行凭单议付。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进出口融资比较方便。缺点是贸易风险依然存在(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出口商的收款风险),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结算速度慢、费用高,程序较为繁琐。

4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factoring)是近20年在国际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它是一种集信息咨询、信用担保、贸易融资及账务管理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是对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补充。换言之,保理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的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优点:第一,有利于扩大销售。保理业务是为赊销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业务,所以出口商可以通过提供最有吸引力的结算方式来增加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第二,可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于一体的结算方式,第三,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管理成本;第四,降低出口商的结算风险;第五,手续相对简便。

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较的优势是,一般说来,保险服务要比保理服务费用高得多。另外,在出口商信用保险下进口商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保理公司则承担全部信用风险。

国际保理的主要缺点有:第一,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预担保;第二,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限不符等违约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第三,费用高,对业务量有一定要求,使一些小企业无法享受这项服务,第四,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而且没有选择的余地。

5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出口时应选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承保放账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款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短期险是以出口买方信用限额口为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回责任。出口买方信用限额口时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出口买方信用可以循环利用,即: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项向进口方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以获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出口信用限额口申请手续。待出口买方信用限额批准以后,企业可在限额内组织发货。

二、农产品国际贸易结算风险规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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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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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国际贸易的数量逐年递增,竞争日趋激烈,手段不断翻新,作为跨国货币支付的国际贸易结算,其方式正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现在,内地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类别,主要有信用证(L/C)、银行保函(L/G)、汇付(T/T)和托收(D/P、D/A)等品种。上述几种结算方式各有利弊,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买卖成交最有利呢?一般说来,主要取决于国际间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但是在实务中,我们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将以上各种结算方式拆分、组合,灵活应用,巧妙地将各类结汇品种的优点组合在一起,这样既省钱、合理、方便,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谈判时的折衷与妥协,增加成交机率。

“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在大型仪器设备引进中,由于涉及到从设备的安装、调试、保养,到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一系列售后服务问题,这种既有产品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复杂买卖,就需要通过结算方式的组合设计,来平衡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证双方及最终产品用户等各方合作的圆满成功。因此,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运用,应该是一种最为合理的选择。

做法是:开证行根据设备价值与售后服务所占交易金额的比例,以及设备仪器调试、投入运行所需时间的情况,来安排交易额,并且分两次付款。即,一次是信用证项下交单付款;另一次则是凭银行的保函付款。这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应该最合理、也是最经济的结汇方式。在实务中,通常也为买卖各方所乐意接受。具体地说,就是在进口开证中,将开证金额分为两部分,即,90%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支付,剩下的10%凭出口方银行出具的保函及最终用户与买卖三方在售后服务认可书上的签字书为基础才支付。这些要求与条款,都可以在信用证的相关内容中加以体现。

银行保函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恰当运用,解决了进口商对因产品售后的技术服务、进口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进口方利益受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解除了出口方对进口方货款分二次付,而没有保证的疑虑。银行则在此充当信用中介,即起到桥梁作用。

“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与汇款的组合,则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部分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例如,某商品在国际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几日内或者在出口商发货前,先期支付一笔定金给出口方,金额可以是货物总值的5%。如果担心进口商最后毁约,还可以考虑预付款项,一般数目为该货物来回的运输费用。这样即使进口商毁约,仍可将出运货物拉回,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则开成商品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这对进口方同样也是较为有利的操作方法。当进口大宗货物,如小麦、矿产品、煤炭等时,对有效成分、水分含量、杂质含量等难以把握,待验收后,才能确定准确的计价数量。此类情形,也可将90%的货款作信用证结算,余额待货物验收后,作汇款处理。

“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组合,是一种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融的结算方式。在一笔交易中,采取部分信用证支付,部分跟单托收或光票托收支付。实务中,由于进出口商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如进口商,或由于开证银行对其授信不足,或者可减少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减轻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对于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保证,可有条件地降低应收款的风险。对出口托收那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条文中做一些技术性的安排,如规定银行必须在托收金额偿付后才能交付全套单据等条款,亦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希腊等国商人经常采用这种结算组合方法。此一做法,对于进口方来说,可减少买方的开证费用。

“银行保函”与“汇款”的组合

今天,银行保函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的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关系,银行只是作为双方信用的中间见证人角色。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函即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又可分为(1)投标保函(BID BOND/TENDER BOND),保函金额通常为标的的1―5%;(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保函金额约为履行合同金额的10%;(3)预付款保函,从字面上就可知定义,是保证卖方不履行合同时能够将买方预先支付的定金返还给买方,保函金额通常为预付款的数额,该保函在预付款汇付之前开出,但在保函中规定只有收到预付款后该保函才生效;(4)付款保函,通常是在商品赊销中作为付款的一种保证。特别适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贸易,分批出运,分期付款的情形。在付款保函中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远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60天或90天付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在保函有效期内启动保函程序进行索汇。

从以上几种类型的保函中,我们可以知道,银行保函是对汇款进行的有条件的限制,并且是由银行进行见证。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保函与汇款谈不上组合,其实为两者互为表里。

“托收”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跟单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实质就是对一笔应收货款进行了双保险。当跟单托收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妥,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则可以启用银行保函条款进行追偿。

启用这种组合往往会有这样的背景,即出口商虽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但对进口商的资信没有把握,也就是说,对是否能够顺利收到货款心里没底,特别是选择D/A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即使进口商承诺在未来的某日付款,最终能否收款,毕竟是一种商业信用,仍没有把握。此种风险由进口方银行开具一份银行付款保函,承诺进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出口商根据保函要求,提交发票、提单副本及未收货款声明。保函出具银行凭以上单据向出口方付款。

采用跟单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组合的支付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风险,便于安全收汇。

“跟单托收”与“前T/T”的组合

签订外贸合同时,如果有预付款(ADVANCE PAYMENT)或定金(DOWN PAYMENT)的条款,规定在签订后若干天内进口方须支付部分金额(如40%)给出口方。一旦遭受拒付,因为已收到部分货款,就掌握了主动权,不论是另找卖主,还是将货物运回,由此产生的损失,如运费、码头滞期费、保险费等都可以在已收到的款额中扣除。虽然合同法对预付款及定金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在实务中,部分采用前T/T,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无疑是进出商双方相互妥协,折衷解决支付的惯常方案。

总而言之,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出于对利益及风险的考虑,都会做出对己最有利的结汇方式。并且由此再交涉、平衡、妥协,最终达成协议。以上六种组合结算方式如果运得恰当,不但能使买卖双方更快达成交易,还可以化解各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误解及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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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正确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及时适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潮流,对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分析

国际贸易传统的结算主要采用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这三种方式。其中,电汇方式在实际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前T/T”和“后T/T”两种。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手续简便、手续费低,其中“前T/T”对出口方十分有利,主要适用于进口方向出口方预交的定金以及特别紧俏货物的交易;“后T/T” 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对进口方十分有利,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买方市场上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托收业务主要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情形。托收和T/T方式一样,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因此使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在采用承兑交单,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甚至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占用了出口商资金,较大程度地调动了进口商的积极性;而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出口商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因此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据统计,在20 世纪60 —70 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 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风险在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T/T业务程序简单、手续费较低,但必然对进出口双方中一方的资金和风险负担不平衡。如果是采用前T/T,出口方的资金占用最少,风险承担也最小,是一种对于出口商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最受出口方欢迎;反之后T/T对进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最为青睐。信用证业务程序最为复杂,手续费也最高,但总体上对进出口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平衡,特别是它和T/T以及托收相比根本性区别在于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结算方式,在进出口双方无法通过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时,往往成为进出口双方的首选方式。因此,在进出易中,不可能存在一种完美的结算方式能够绝对最大限度地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进出口双方只能在风险和利益中尽可能去权衡,获取一种相对完美的结算方式。

二、当前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

(一)信用证结算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成为主流。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方式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甚至至今我国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进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因此深受我国许多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在20 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 以上。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已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 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世界卖方市场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一背景下,国外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洽谈合同时往往会更多地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而以往被我国出口商情有独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越来越多地被放弃,因此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以上海为例,在2007—2010年期间,电汇使用率占到了50%以上,并且呈现出突飞猛进之势,而信用证的使用率却连年下降,2009年和2010年更是下降到只有29.6%和25.2%。显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证使用比例早已降至10—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大多数贸易结算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托收方式(表2),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等其他管理方式来进一步降低交易的风险。

(二)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发展日益迅速,逐渐成为国际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又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近些年来,由于全球贸易中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制订以及电子通信在商业领域的运用等因素的出现,国际保理作为服务于进出口商的有效竞争工具在全球贸易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被进出口商所认识和接受,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下,它已成为推动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在欧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非常盛行,已被外贸企业广泛使用。我国自从1992年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以来,成为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为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国内保理总金额为2299.52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449.18亿欧元,保理总金额达到2748.7亿欧元,创历史新高(图1)。随着我国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出口保理业务必将成为企业防范国外买方风险的利器,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组合方式运用日趋增多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外贸风险的逐渐加大,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使用单一的结算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有利于促成交易,又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信用证与T/T相结合,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或托收与T/T相结合,前T/T与后T/T相结合,甚至托收与保理相结合等等。通过国际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使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些结算风险和费用, 实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促进贸易便利开展。因此,国际贸易结算组合方式日趋增多,被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所采用。

(四)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

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更新, 国际结算方式正朝着电子化、无纸化深度发展。其中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是SWIFT 的使用。这个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连续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许多功能。依赖这个通讯网,各国银行之间能快速传递信息,高效率地处理国际银行间的资金清算。 为加快国际结算电子化、提高结算的效率,中国银行于1985年率先正式开通SWIFT,随后中国所有可以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资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银行纷纷加入SWIFT。目前,仅中国银行每日SWIFT发报量达4万多笔,采用SWIFT方式进行收发电报已占到全行电讯总收付量的90%。现其分行都建立起SWIFT网络, 实现了国际结算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深入推进,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更高效、便捷地向电子化、无纸化纵向发展,进一步降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新一代贸易与结算合一的系统,已在全球出现并开始运行。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对策建议

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政府尽快制订相应的鼓励政策、措施,健全法律法规,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从而引导银行、企业尽早顺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

首先,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努力建立国际保理等业务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建立这些系统投入很大,一般银行、企业难以完成,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同时,政府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敢于接受并大胆采用新型的结算方式。其次,政府应加快国际结算系统建设步伐,努力提供一个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平台,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最后,政府应根据《UCP600》、《URC522》、《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快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快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管理,从而为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

(二)商业银行应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根据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积极创新、丰富国际结算产品,目前可以以国际保理业务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提升国际保理产品的品牌和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度,进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与运用。其次,随着融资工具的日益变化和创新,供应链融资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是为O/A作为支付手段而创立的一项综合方案,供应链融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成为今后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以推动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最后,加大国际结算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随着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特别是BOLERO电子贸易结算网络的兴起,国际结算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为迎接这一挑战,我国应加大对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国际结算人才培养的力度,特别是组织专才对BOLERO 法律体系、交易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银行、贸易商尽早融入到这一潮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出口企业应紧跟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安全收汇,又提高自身竞争力。

一是对新建立贸易关系的客户,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收汇,建议出口企业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结算方式的首选。如果对方拒绝接受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则可考虑采用其他商业结算方式,但首先出口企业应全面、认真调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二是对于资信情况良好的客户,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不应固步自封,可摒弃信用证,而采用T/T或托收等方式,同时要注意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比如,当对方提出采用“后T/T”来结算货款时,可以考虑将“前T/T”和“后T/T”结合起来使用,50%采用“前T/T”,50%采用“后T/T”,这样对于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相对平衡;当对方提出按托收方式来结算货款时,尽量采用D/P,若采用“D/A”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人的资信特别良好,收汇确有把握,原则上不能接受。三是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新型结算方式促进外贸出口并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鉴于当前国际保理蓬勃发展的态势,出口企业应主动提高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建设,同时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最后,出口企业还应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控制收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也是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出口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降低出口风险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应是一个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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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结算 方式选择 组合

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根据结算方式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国际结算可以分为基本结算方式和派生结算方式

基本结算方式基本结算方式是指贸易双方直接在合同中采用的某种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其中汇付和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派生结算方式派生结算方式是在基本结算方式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结算方式,它以基本结算方式为基础,并且一般包含某种基本结算方式。派生结算方式主要有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保理业务和包买票据业务等。

二、三种基本结算方式的比较

汇付结算方式的利弊汇付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以一定方式将货款通过国外行或联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汇付有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交单付现三种方式。在汇款结算方式下,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极不平衡,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而另一方则相对有利。汇付方式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速度快等优点,但又有风险大以及资金负担不平衡的缺点。

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托收是卖方在发货后开具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运输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买方按期全额收款。根据是否附有运输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相对于汇付方式,进出口双方的风险均有所下降。出口商通过控制单据一般不会银货两空,进口商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货。但托收的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高,而且资金的负担不平衡,对出口商较为不利,风险较大,资金负担较重,融资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风险较小,资金负担较轻,且融资手段相对较多。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利弊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作保证,只要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消除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风险,还可向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活动,资金负担较平衡。但是,从开证进口商的角度出发,采用该种结算方式要支付高额的开证保证金,还要接受开证行的严格审查, 进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对自己不利的结算方式。在越来越注重效率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信用证的运作程序过于复杂,又缺乏变通,费用较高。

三、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客户信用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能否顺利地得到履行,客户信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事先应对国外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如果是与信用较好的客户进行交易,风险较小,就可以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小的结算方式。

货物销路如果货物是畅销商品,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出口商可以选择有利自己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如货物是滞销产品,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买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托收(承兑交单)等。

贸易术语国际贸易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合同的交货方式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不是都能使用于任何一种结算方式。其中有些是推定交货条件,有些是实际货。例如CIF、CFR、CPT、CIP属于推定货,由于买方收货和卖方交货不是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可以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

运输单据海上运输方式下,如果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是在目的港凭以向船公司提货的凭证,在交付给进口商前,出口商可以控制货物,故可以采取信用证方式和托收方式结算。如果运输单据是不可转让海运单或空运运单等非货物所有权凭证,提货时不需要这些单据,因此不适应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币因素货币因素是指采用什么货币来结算,它直接关系到由哪一方来承担外汇风险,承担汇率风险的一方应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如出口商选择预付货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

四、不同结算方式的组合

信用证和汇付组合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预付款或尾款采用汇付方式。例如对于需要进口商预付定金的特定交易,可规定预付金以汇款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和托收的组合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是将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其余货款以远期或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进行结算。这种组合可以减少进口商的交纳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它对于出口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但因为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款也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会放单,因此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跟单托收和汇付组合为了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先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装船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的款项,其余部分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组合大型交通工具、大型设备的交易,由于金额大,制造时间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等特点,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预付款以汇款方式结算,其余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以托收方式结算。除了三种基本的结算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外,还可以采用基本结算方式和派生结算方式相组合。在一笔交易中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灵活运用和合理选择,协调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促进贸易顺利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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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结算方式;风险买断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23-04

一、几种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比较

现代国际贸易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传统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体系。其中四种基本的结算方式为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e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国际保理(Faetoring)。其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有电汇(T/T)、信汇(M/T)、票汇(D/D)三种形式,而其中使用最广泛的电汇按其付款先后又有前T/T和后T/T之分。还有一种中长期国际贸易的融资业务叫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这几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而言存在着不同的风险。(1)汇付的主要风险是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担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约束对方的条件,它们能否收到货物或货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良,很可能钱货两空。(2)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对出口商来讲风险较大,如果进口方清偿能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国进行外汇管制、政局不稳或其他管制等情况下进口商都将面临各种收汇风险。在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是也要承担出口方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行情下跌所导致的交易损失风险等。(3)对信用证而言,它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托收的各种风险。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出口双方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来说,例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开证行倒闭给出口方、付款行带来的风险;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有: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给进口方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使进口商面临的风险。(4)国际保理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消除手段,有效地减少了出口方的风险,但出口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遇进口商对货物质量等提出异议,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贸易纠纷,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因此出口方仍然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风险。进口商是先收到货,后付款,既不占压资金,而且又有充足的时间检验货物以保证货物质量,进口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D/A、D/P和L/C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图1对前T/T、L/C、D/A、D/P、后T/T等几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对比。

由图1可知,对于出口商而言,赊销这种方式是最有竞争力的,但是风险也最大。预付款这种结算方式风险最小,但是竞争力最小。也就是说,对出口商而言。采取的收款方式的风险与竞争力是正向关系。对进口商而

言,赊销风险最小,对其最有吸引力,而预付款对其风险最大,当然吸引力也最小。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方式的风险性与吸引力成反向的关系。

实际上,上述所列的几种结算方式,风险只是在进出口之间相互转移,不管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孰大孰小,其风险并没有从进出口商中转移出去。如果把一项进出口业务进行分解,将其分为单纯的商品交易和风险交易,那么商品交易是进出口商的主体行为,交易双方分别是进口商和出口商;而风险交易是伴生行为,交易的双方一方是进出口商的贸易主体,而另外一方是把风险作为“商品”购进的一方。上述的结算方式是进出口商的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并没有被“买走”,风险这种商品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了分摊,只不过获得这种“商品”份额所支付的费用和主体贸易相反:分摊的越多,付出越少,反之,则付出越多。图2对不同结算方式中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对比。

在图2中可以看到,使用汇付或托收结算方式时。进出口商之间利用的是商业信用,进行的是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在进出口商之间分摊,即使有银行参与,银行也只是收付款的角色,不对贸易双方进行任何信誉担保。

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利用了银行信用,但是银行并没有购进风险这种“产品”,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带来的风险或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等;对进口商而言也要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或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等等风险。银行只负责核对单据的表面相符,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其本身卓越信誉,使进出口商减少因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隐性成本。使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之所以高于汇付和托收。就是因为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隐性成本索取的费用。实际的贸易过程的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分摊。

在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中,商品贸易分解为两部分: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中心单纯的贸易和基于贸易本身产生的贸易双方的风险与保理商之间的“风险贸易”。在国际保理中所谓的风险贸易就是贸易双方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基础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的方式。这种风险转移是以出口商的债权转移为基础的。而出口商所支付的对价,即为其所转让的债权和与之相应的权利。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相应风险也部分转移给保理商,但是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全部的,最终的风险在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三者间分摊。只不过进口商分摊的风险最小,当然从实质上看进口商仍要支付高于其他结算方式的费用,虽然表面上保理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因为保理商购买了进出口商的部分风险,从实质上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风险,因此保理的费用要高于信用证这种方式。在我国保理费用达交易金额的2%-6%,有时候甚至是信用证方式的十倍,这也是我国目前保理业务极为不发达的原因。

而对于福费廷,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转让给包买商,同时风险和责任也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包买商。从图2中看到风险承担者即为包买商,当然这种方式的费用也是最高。

由图2的比较,结算方式为汇付、托收时风险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信用证时银行减小隐性成本,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国际保理时风险在保理商和进出口商三者间分摊,为福费廷时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包买商。随着进出口商的风险逐渐被分离

和“交易”,所对风险最终承受者付出的费用也逐步增加。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结算方式的创新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深受重创。国内生产的萎缩导致出口产品减少,而国外经济的疲软导致出口需求急剧下降。从进口来看,流动性的不足导致了消费低迷。在这种环境下,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利用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已经不宜采用: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加剧了外贸企业的风险,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而对于国际保理,对保理商经济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有很高要求,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担当保理商的机构或银行本身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商业环境的剧变对企业的资信资料已经不能依靠之前的档案,要重新对企业资信进行全新的调查非一时之事。对福费廷这种融资方式,需要银行对票据的担保,并且一般只用于中长期较大金额的贸易,而且费用较高,对于大部分贸易并不实用。

是否可以有一种结合各种结算方式优点的结算方式呢?即:出口商可以如前T/T结算方式得到款项,进口商可以如后T/T结算方式得到赊销,同时有如I/C结算方式一样有值得普遍信赖的一方为贸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并且有如保理和福费廷一样的一方能对商品交易伴生的风险进行买断呢?如果存在这种方式,进出口商得到最大实惠,关键点是谁可以承担风险买断者的角色,而谁有那么强大的实力对被买断的风险给予信用担保?对于风险买断者而言,贸易被担保即相当于风险被分散。图3比较了风险买断者承担的风险与风险分散欲望的关系。

在图3中,x表示风险买断者的风险系数,Y表示风险买断者对风险分散的欲望。当xX2时,Y=0。表示风险非常大,即使对风险进行分散后依然不能达到风险买断商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结算的现状是主要接受XX1的业务,由于风险买断商面临的风险过大,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接受。对风险处于X1

这种创新方式的模式是: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如图4。在图4中,进出口商间进行单纯的商品交易,出口商得到预付款,进口商得到赊销货物,进出口商风险转移给了风险买断商。在此种结算方式下,要利用到银行信用,因此风险买断商最佳人选是银行,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银行最广泛最全面地参加了全球化的贸易,有最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和普遍接受的信誉度。但是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的下,各银行都紧缩银根。银行买断风险实质上是对进出口商的融资。现实中这是行不通的。这时候就要政府起作用了,各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广泛的措施,既有直接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对实体生产和贸易的扶持更不容忽视。政府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担保,分散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同时直接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图4中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的结算模式就能建立起来。

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创新措施

1、政府国家信用的体现。

(1)贸易资金扶持账户

作为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结算方式,政府的作用是分担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实质是对进出口的资金融通。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不能直接从具体环节对贸易进行干预,只能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于符合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如果从事出口贸易则在商品发出前由企业凭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如果从事进口贸易则凭借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由政府在银行设立的扶持资金账户代为支付以赎取单据取得货物。

(2)企业权限的管理

并不是所有行业和所有企业都能利用国家信用。只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或其他必须条件的企业才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国家统一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再把相关名录和资料传送给充当风险买断者的银行。

(3)严格法规的制定

特殊的结算方式只为在特殊环境下应对危机而用,但不能保证有某些图谋不轨者利用其牟利。政府除了在进行权限管理时严格考察,更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如有利用政策进行犯罪活动者处之以最严厉的惩罚。如果是进出口商本身过错导致的贸易纠纷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风险买断者银行信用的体现。

以银行作为风险买断者,目的是利用银行的信用帮助建立关系。当符合规定的企业向银行提出风险买断申请时,银行先对政府提供的名录和企业进行核对。并可以要求企业再次提供证明,然后对相关贸易考核。看其是否满足本次贸易的生产条件交货时限品质要求等。如果符合要求即提供风险买断业务。银行提供本业务的费用怎么收取呢?一部分由进出口商支付一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贸易扶持资金账户来支付。

3、进出口商商业信用的体现。

作为国际结算手段,针对的是世界范围的贸易主体,作为特殊的国际结算方式,目的是为了在金融危机时期促进国际贸易。因此,各国在政府名录中享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权限的企业应以显著的方式让其他国家的进出口商知晓。由于是出口商先得款再结货和进口商先得货再结款,因此在贸易谈判时应该比其他任何结算方式都更详细更严格,以免出现与实际意愿不符的情况。

4、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谈判好用风险买断结算方式后,进出口商分别在国内作为风险买断者的银行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出口地的风险买断者互相签订协议审核对方资信,出口地风险买断者预付款给出口商组织生产,出口商生产发货后给本国的风险买断商提供发货证明,出口地风险买断商凭以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索款。待进口商收货并提供收货证明后,进口地的风险买断商代为向出口地风险买断商付款。然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证明,在合理期限内进口商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偿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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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支付结算;国际贸易;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家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密切,不同国家选择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各不相同。选择哪种支付结算方式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相对发达的国家手中,发达国家一般会选择比较简单的支付结算方式,很少会主动选择信用证这种支付结算方式,这就导致近些年来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使用的频率逐年降低。进入21世纪以来,高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多种支付结算方式的选择眼花缭乱,选择一种或几种安全有效、相对统一的支付结算方式是科学开展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当前环境下,我国目前使用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信用证和托收,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面临的支付结算风险各不相同,只有选择符合目前国际贸易发展的结算方式,才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动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贸易在世界站稳脚跟。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交往而发生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资金转移行为。而贸易结算方式就是在频繁发生的工作基础上,通过某种方式来厘清两方之间的债权关系,通常是以银行作为中间人,票据作为媒介方式,构建一种融资与结算相结合的风险结算体系。

2.1汇付结算

汇付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将钱款交付给银行,银行接受委托以一种方式将钱款交付给出口商的过程。这种方式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种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付款的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方式更加安全便捷,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厂商更愿意使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随着贸易种类的增多,范围的增大,汇付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贸易结算,在非贸易结算方面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只要是属于国际间资金的调拨都可以通过汇付的手段来实现。由于汇付是属于通过第三方银行进行的结算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于进口商而言,一旦选择预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就会延长资金的占用时间,使得本企业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不能流动,一旦中间环节出现任何问题,进口商将会把自身暴露在风险之下,承担所有的风险,而出口商将不会承担风险;二是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选择赊账或者货到付款的方式,风险就转移到出口商本身上来,一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或者进口商收货之后不付款,全部风险由出口商承担;三是对于采用票汇额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容易出现假汇票的情况,出口商容易收到假汇票使得钱货两空,风险全部由出口商承担;四是选择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在出口商将货物发出之后,银行解付之前,进口商向银行提出撤销汇款的请求,从而使结算风险产生。[1]

2.2托收结算

托收是指出口方向进口方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之间,出口商在发货之后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通过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将相关单据手续转给进口商的方式。托收不属于债务人或者进口商主动付款的方式,而是通过银行向进口商也就是债务人主动催收货款的方式,而这一形式的收款对象只能是相应的进口商,其他的付款人不能实现。托收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在出口商将货物发出后委托银行进行收款,银行在催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进口商不按照约定时限付款或者是临时提出一些折价要求,出口商已经将货物运到进口商国家,而进口商由于自身原因不愿意支付货款,又或者是想将货款价格压低,又或是受国内及国际行情影响导致经营出现问题、财务状况不佳等问题,容易使进口商无限期延期付款,无疑将加大出口商的风险,托收结算这种方式主要是根据买家的信用而定,一旦出现不讲信用的买家,就会对卖家产生经济损失,对出口商而言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二是银行工作不到位,在实际贸易中不去验证单据的真实性,或者银行自身工作失误,在进行收款的时候,进口商就不用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风险就转嫁到银行身上;三是不同国家之间托收的制度也是不一样的,不同国家对托收的管理也不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还需要更加了解各个国家的托收制度,如果对某一国家的制度不了解,在实际贸易中容易产生相应的结算风险。

2.3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对出口商做出书面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凭借相关单据向银行申请付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银行一旦做出信用证则将风险转移到自身,是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出口商与进口商接受信用证,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我国在进行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无论是哪种结算方式,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信用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进口商或是出口商有可能会增加软条款以及伪造信用证,一旦银行没有发现,银行将承担经济损失;二是银行出具信用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实际结算的过程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出现经济损失;三是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不仅要承担商业风险,还要避免国家间的政治风险以及战争风险的出现;四是国际付款一般追求实效性,而信用证需要的手续相对复杂,资料的来回传递需要时间,就导致信用证的时效性相对汇付以及托收显得不足。[2]

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3.1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当今国际贸易往来中小额的交易比较常使用汇付的手段进行支付结算,但是不论用什么样的支付结算方式都不能彻底避免风险,不能保证绝对的支付安全。对于交易的不同角色来说,应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为自己规避风险。对于卖方来说尽量使用先付款的方式为自己规避风险,就买方来说在了解卖方信用,并且卖方信用很好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汇付主要是依靠买卖双方的信用水平,如果双方信用良好,使用汇付这种手段都不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与买卖双方的信用程度是有高度关联的。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在选择汇付这种结算方式之前,为了避免对自身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应该先做完善的背景调查,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信用历史等都需要做深度的调查,是否曾经存在过贸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确保一切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合作。在贸易中选择资质好、背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在不能保证对方信用的前提下不选择汇付这种结算方式。

3.2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在交易之前应该对对方企业做好详尽的背景调查,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出现过不良信用记录,与背景及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是规避风险的前提。即使对方企业是本企业的经常合作伙伴,也要实时审查对方的资质,随时更新企业的背景调查,以防本企业麻痹大意给对手企业可乘之机,利用与本企业交易往来密切这一特点对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背景调查主要包括对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和能力等,尽可能全面覆盖对方整个企业,全面规避风险;深度研究对手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外汇管理办法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例如一些国家明确要求企业要先在国家备案获得某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口该产品,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就应该调查清楚进口商是否持有该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近期内进口国家相关政策会不会发生改变。以防出口商将货物运送到进口国之后,由于进口商不具备资质,导致货物不能出港,停靠在码头,而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一些国家明确要求企业在获得相关的外汇许可证件后可进行结汇,企业在进出口之前要了解清楚对手企业是否具备这种资质,以防止货物出口之后无法及时进行收汇工作,造成钱货两失;选择资质良好的银行进行合作,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大部分的企业都赞同进口商选择代收行,所以在代收行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出口商要慎重考虑进口商选择的代收行,因为在货物远期交单的时候,进口商往往会通过与代收行的关系提前拿到提货单而进行提货,实际上货物会提前到达进口商的手中,而此时进口商容易以各种借口来推脱付款,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就要全面考虑代收行的资质来减少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3.3信用证的风险控制

信用证作为国际间应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选择信用证这种方式之前要尽量避免风险,主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全面调查对手企业的经营实力、经营现状以及信用程度,通过调查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筛选掉一些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二是选择具有良好背景的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的选择至关重要,在选择银行时尽量选择一些具有良好资质且资质全面的国有大银行,要全面审查那些出口业务不熟以及资质不良的小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小银行是否有与进口商私下开具信用证的行为。一旦查明有此项行为应坚决不与其合作;三是选择开证银行的同时也要选择一家不是开证银行的银行对本次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银行也必须是有相关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优质银行。

4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多种多样,而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的同时也需要面临风险,无论是作为进口商还是出口商甚至是银行都不能完全避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这就要求在进行国际贸易之前要严格审查资质,选择适合自身的贸易结算方式,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标准,用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罗俊勤.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改变与发展趋势的调查报告[J].现代经济信息,2017(21):117-119.

[2]武丽君.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的控制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7(31):19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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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漏洞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结算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2)托收结算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3)直接汇款的风险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4)赊销的风险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风险的对策

(1)加强进出口商的资信认证体系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2)适当规避信用证风险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3)多种结算方式并行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四、结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

[2]闫奕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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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项下的支付方式。随着世界经济的景气度下降,买家的信用危机直接导致卖家赊销信心,卖方担心如果先发货会收不到货款,买方则担心如若先付款会收不到货。虽然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信用证利用了银行信用,将买卖双方重新拉在一起,撮合了贸易的发生,使世界各国的贸易结算变得更加通畅、顺利。这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保障机制一度成为最受欢迎的结算方式,既解决了贸易商间互不信任的问题,还解决了贸易商与银行、银行与银行间的结算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贸易中有85%以上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当时国际贸易的第一大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也被广泛采用,曾经有人形象化称之为“国际商务中的生命之血”。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率呈现了明显下降趋势,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除了托收、汇付等外,还出现了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和福费廷等补充或辅的结算业务,结算种类的扩大,增加了买卖双方选择余地,不再拘泥于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根据ICC 2011-2012年度数据显示,世界各地采用信用证结算量仅为44%(见下图),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经高达贸易量的80%-90%,80%-85%的贸易量采用OPEN ACCOUNT,显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是国际贸易的“宠儿”,其地位弱化趋势已经不可避免。

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的成因分析

早在2005年,有人对世界各地区或国家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统计并分析和比较后认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信用程度相关(见表一),在发达的经济体的国家或地区,其信用程度较高,信用证使用比例较低;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其信用程度较低,依赖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较高。此外,对于那些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也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原因外,国际结算方式还与买卖双方贸易的商品品种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农产品贸易为例,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是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农产品边际利润与信用证结算费用、农产品的时效性与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单证流转时间等因素分不开的。

农产品的特殊性是导致信用证结算量减少的直接原因

农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水、海产品及其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坚果等农产品都对节假日和气候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气候变化都会直接增加其保鲜成本,从而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农产品本身的弱质化也是其另外一个显著特征。不像工业品那样,农产品大多为自然生长,生产加工过程长、环节多。在技术贸易壁垒制度化趋势背景下,发达国家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农产品贸易结算方式选择更加谨慎。这种谨慎被认为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

微薄的农产品利润与信用证费用不对称

从农产品出口企业调研数据来看,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季节性用电用水紧张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都促使出口农产品成本提高,致使农产品出口企业处于微利边缘。例如,2013年上半年,浙江某企业出口脱水甘兰、速冻毛豆、速冻毛豆原料的成本同比分别上涨10.8%、4.7%、3.7%;冷冻蔬菜、蜂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3.08%、30.89%;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已经从年初的1:6.4升值至1:6.20,升值了3.2%。从信用证结算的银行费用来看,通知费、修改费、议付费、不符点处理费、转让费、电报费和邮电费等各种费用,无疑使微利农产品出口成本雪上加霜,尤其是有些进口商将开证费等所有费用由受益人(出口商)承担,采用信用证结算意愿进一步下降。

信用证结算时间冗长复杂是外部原因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支付的承诺书,当受益人递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才会将货款支付给议付行,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出口企业能否取得货款,最终取决于开证银行的资信和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它可以选择拒绝付款,也可以联系进口商接受不符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态度。如果市场行情看好,进口商就会同意去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商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按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此推算,一笔农产品贸易业务中,光银行结算时间可能需要10个银行工作日左右,冗长的结算时间使农产品货款不能及时到位,一旦议付行与付款行之间就单据中某一“瑕疵”发生“口水战”,其结算时间将大大被延长。鉴于此,农产品出口商使用信用证意愿降低就不足为奇了。

信用证中暗藏的“软条款”成为“欺诈”的幌子

作为纯单据业务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关心的是单据而不是农产品货物。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就必须支付货款,反之,则不能。因此,对于卖方来讲,使用信用证方式能减少收取货款的风险。同样,对买方而言也减少了获得货物的风险。但是,有些农产品进口商为了转嫁市场风险,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规则,在信用证中人为设置一些农产品出口商不能把握的条件,尽管ICC反对这样的做法,并明确要求开证行予以阻止,银行与进口商利益共同体使得这样阻止成为一种“泡影”,为了对付暗藏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农产品出口商干脆摒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更加便捷实用的结算方法,如前T/T,使农产品贸易之路越来越狭窄。

应对农产品信用证结算方式弱化的建议

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量却呈现弱化趋势,传统的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挑战,如何应对信用证弱化后的收汇风险,保障我国农产品贸易商的资金安全是每一个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事实,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人才素质是应对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动力

高校是培养外贸人才的主要阵地,师资水平、课程设置和教材都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予以重点介绍,还在《外贸单证》课程中围绕各种不同类型信用证展开单证模拟操作,就连一些国际商务类职业资格考证中也将信用证内容作为重点知识点予以考核,但忽视了结算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近几年来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笔者认为,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是人才素质提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高水准人才素质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性动力。此外,从事农产品贸易企业,不断进行“内训”,要围绕农产品自身特点,结合运输方式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提高从业者实战经验。

创新结算方式是应对风险的外部正能量

围绕货、钱二个主要环节,派生出农产品的运输、商品检验等一系列过程,从而透射出形形的收汇风险。在传统的货物贸易中,结算方式已经是外贸业务员耳熟能详的了,也能够运用各种结算方式为开拓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农产品贸易而言,由于其商品的特殊性,能否从已有的结算方式外寻找到“第三条道路”是每一个农产品贸易工作者在外贸活动中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一个买方为主导的世界贸易格局中,卖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为了平衡开拓市场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农产品出口商并没有良好的万全之策,仰仗能够用一种结算方式帮助其防范风险或许透露出一种期盼,因此,创新结算方式是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言,组合结算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这种组合结算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买家的违约成本,防范农产品贸易收汇风险。

贸易前的风险评估是掌控风险的有效手段

从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情况来看,海外买家资信状况呈现动态变化,以往履约记录良好的海外买家,随着市场变化频出“状况”。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来看,传统信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地区、交往5年以上的老客户和“百年老店”都成为金融危机的直接“害人者”。另外,国际信用保险机构科法斯的2008年统计显示,美国企业欠款指数上升了35%,该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初就将美国等国家贸易风险评级调低,这种信用风险等级变化都说明买家资信状况是动态的。因此,面对实实在在存在的农产品贸易风险,内地农产品贸易商在出口农产品前,除了对刚刚结识的海外客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外,也不能放松对老客户的监控,尤其是那些小微农产品贸易出口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海外客户的信用信息并给予信用评级不失为防范风险有效之策。例如委托内地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对目标客商进行资信调查或评级,了解买方的信用状况,将贸易风险评估前移至业务洽谈阶段,使农产品贸易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建立信息平台是防范风险的天然屏障

我国是贸易大国,不是贸易强国。之所以不强,除了与从业者素质不高有关外,就是缺乏有效而实用的海外农产品买家资信信息共享平台。一些不良海外买家能够连续欺骗数家农产品供应商,除了利用内地农产品贸易急于成交的心理外,就是因为内地农产品贸易商间缺乏海外买家资信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及时获取海外买家资信信息,即使有也可能是不完整或信息滞后的。因此,要在内地农产品贸易间建立海外买家的信息共享平台,这种信息共享平台需要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引导,积极引导,使各个农户、农产品贸易商抱成一团,不断提供频出“状况”海外买家信息,使其他出口企业免于再次“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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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知识体系中的作用。国际结算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是本科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 ,经济与贸易业界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国际结算的选修课程有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金融等。尽管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所涉及,但国际结算主要研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 ,企业如何借助于信用工具、结算方式和商业单据来完成货款的收付工作,在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如何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并发挥最佳效益。国际贸易风险主要集中并体现在国际结算的风险方面:一方面,结算时间滞后于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可能本身就包含有高风险的结算条款;另一方面,结算方式本身存在风险。如何避免、控制、转嫁或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国际结算中,不仅要了解进出口双方的行为 ,更要注重银行作为结算中介所起的作用及对贸易双方经济利益的影响。

(2)国际结算领域内知识的不断更新。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内的知识是不断积累,不断更新的从其涉及的基本的国际惯例与规则,到具体个案的经验积累都体现了实际业务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从行业人才评价来说,掌握基本的显性知识是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而掌握隐性知识才是满足国际结算业务的专业人才从涉及到信息系统的 SWIFT 操作规则, 到涉及国际贸易术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涉及信用证业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审单实务》、《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包括 ICC的各项规则与惯例和咨询意见,以及出版的刊物跟单信用证研究等,这些知识相对来说要靠经验的积累和对国际惯例的掌握,最终形成隐性知识。

(3)贸易融资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国际结算业务是知识密集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品种英语是基础知识,此外,国际清算体系行关系建立SWIFT电文的基本格式国际贸易术语外汇管理 国际结算工具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单据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国际贸易结算的融资国际贸易结算的规则与惯例等等其中有理论也有实践操作, 我们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不可以能面面具到,传统教学是讲授国际结算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国际结算的相关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审核,备用信用证、保理、保函、福费庭介绍一下,也就是说教学的主体集中在支付结算方式和工具中,侧重于货币的跨国收付业务,忽视了贸易融资业务由于行业内关于国际结算内涵的观念变化,贸易融资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在各种结算方式的进口业务出口业务讲授过程中加入进口融资出口融资进出口组合融资及装船前融资的内容当然,有些观念认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较越来越少,应该在教学中减少信用证的比重信用证业务所占比重可能是在减少,但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其仍然是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重点,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结算方式,也是最需要经验积累才能产生隐性知识的业务,因此在信用证重点教学基础上,加强贸易融资教学。

二、国际结算项目化改革要点

(1)国际结算课程学习的前期知识储备。国际结算课程涉及的前期知识储备课程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谈判、外贸单证实务、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相关课程,需要学生了解结算的贸易背景、商务磋商中买卖双方如何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结算方式,以及货币的相关知识,和对结算过程中外贸企业收付汇的风险控制和对冲等国际金融知识,以这些课程为基础进行结算知识的介绍,同时要求学生在学习之前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知识,具体包括《INCOTERMS2010》《UCP600》《ISBP781》《URC522》等。

(2)将国际结算知识模块进行合理的项目化划分。国际结算主要知识点包括三大内容:国际结算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国际结算的相关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审核。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将三大内容分别介绍,缺少合理贯穿结合,项目化改革的核心要点即是以国际结算方式为核心,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外贸单证实务课程学习的基础上直接将结算工具和结算单据融入不同的结算方式介绍,即按照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进行项目划分,具体分为汇款模块、托收模块、信用证模块,再根据时间安排加上保函模块、保理模块,按照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进行介绍,在涉及到结算工具和结算单据时,再根据不同的业务涉及的不同工具和单据进行穿插介绍,使学生直接从业务流程的学习中了解整个流程的全部知识要点。

(3)结合真实贸易背景。国际结算课程项目化改革的关键在于与真实贸易背景相结合,将不同模块的项目放入设定的真实贸易背景中进行,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结合真实贸易背景思考买卖双方在进行国际结算处理中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从角色出发,考虑各自的利益。

(4)合理的课程设计。国际结算项目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合理的课程设计,国际结算课程项目化改革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课程设计是否合理很关键。由于项目化改革需要学生对前期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因此课前知识的储备和预习,资料的准备,以及课后通过合理的案例设计,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十分关键。项目化改革需要对每一项目通过课前、课堂、课后三大学习任务模块进行合理的设计和任务的布置,有效的将课堂学习向课前和课后进行延伸,实现知识的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彭一峰,实践性教学在《国际结算》课程中的应用[J].中国校外教育,2008.4

[2]陈琼娣,基于任务驱动的国际结算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1.5

[3]王立志,张铁军等.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流程再造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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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结算;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它所涉及到的知识领域极为广泛,它涉及到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电讯传递、会计、海关、商检、票据、法律等诸多相关知识,它是以金融、贸易为基础的多边交叉学科。目前大多数学校国际贸易专业国际结算课程的开设都安排在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国际商法之后。国际结算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国际结算又具有实务性强、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的特点。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在牢固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只有这样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才能不断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社会需求。笔者结合自身4年的教学实践,对本课程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索,希望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一、课程内容

国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国际贸易结算涵盖了所有的结算方式,反映了典型的融资方式,掌握了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也就不难掌握。本课程各部分的内容是围绕国际贸易结算来展开。

(一)教学内容

国际结算的课程分为四个部分,四个部分有机结合,构成了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如图1)。

第一部分:国际结算概述。主要是介绍国际结算的相关概念、演变发展,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国际结算的相关方向,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国际结算工具。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性质、票据种类以及票据行为,其中,汇票的相关内容是重点。在国际结算方式中都涉及到汇票,要求学生必须掌握汇票的性质、填制和相关行为。

第三部分:国际结算方式。其中包括三种主要结算方式和几种其他的贸易结算融资方式。当然,汇款、托收、信用证是这门课程的主干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二分之一学时。这部分的学习可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侧重各种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结算方式的分类,目的旨在培养学生对业务的熟练性,明确结算方式的首要目的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层次是明确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特征,作为进出口商怎样来规避风险,以及怎样利用相关的融资方式来扩展自己的业务。随着当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也不断兴起,在牢固把握基本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学生还需要了解一些新的融资方式,比如国际保理、银行保函、包买票据业务等。

第四部分:国际结算单据。首先是单据概述,让学生对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其次介绍三种基本的商业单据(即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以及保险单据)的作用、性质和制作;再次介绍一些其他单据的作用以及制作,比如商检证书、产地证书、装运通知、装箱单等;最后说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审单的原则、依据和重点。国际结算课程内容可以分为这四大部分,需要强调的是,这四个部分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比如在托收方式中涉及到交单条件,在制作汇票时会涉及到票据当事人的归属问题,在单据审核时会涉及到信用证的性质等。它要求教师能够熟练的将本门课程的所有知识融会贯通,让学生整体的、系统的把握相关知识。

(二)教学重点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结算的教学内容是很繁复的,尤其是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惯例、规章,这更增加了这门课程的枯燥性。要想学生对课程内容有熟练把握,它需要教师在讲解过程要重点突出。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同学来说,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汇票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运用。国际结算之所以能够从传统的现金结算演变到现在的非现金结算,从而方便、快捷、安全的了结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有汇票等票据代替货款。票据的特征、票据的行为需要学生掌握。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需要熟练掌握在不同结算方式(托收和信用证)下如何制作汇票,其中,汇票当事人的归属是学生在制作汇票时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是了结进出口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渠道和途径,三种基本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其中,信用证由于其使用的广泛性、内容的繁杂性,是学生学习的重中之重。要求学生把握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信用证的流程和信用证的内容。在这里,对学生的操作要求就是作为进口商能够填写开证申请书,作为出口商能够根据合同和相关惯例审核信用证,撰写信用证修改函。

3.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没有一种尽善尽美的结算方式能够使进出口商的利益都得到保障,进出口商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也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要么进口商受益多、风险小,要么出口商受益多、风险小。对资金负担及风险的考虑是进出口商选择结算方式时需要面对的问题。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点不同,防范的重点和措施也各异,怎样在具体贸易环境中选择结算方式是学生把握的重点也是难点。

4.单据和单据制作。“象征货”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突出了单据的作用,尤其是海运提单,既是收据,又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他人,单据也可以像货物一样成为买卖和抵押的对象。单据是出口方履约的证明,是货物的代表,是结算的凭证,是融资的手段。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单据的制作也越来越规范和统一。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需要熟练掌握制作各种基本单据的技能。

二、教学方法

(一)加强实践教学

国际结算是一门实务性强、操作性强的学科,纯粹采用传统的理论教学,学生会感觉内容枯燥无味,这无疑会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降低人才培养的水平,不利于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教师来说,可以通过提供仿真环境,加强实战模拟。具体来说,通过案例选择、环境创设、角色分配、自主总结、评价等环节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缩影,使他们的学习丛被动变为主动,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的转化,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在信用证业务处理中,作为出口商需要审证、制单和审单。在审证的过程中,要求学生找出信用证中的不利、矛盾和质疑条款,这就需要学生读懂、读通信用证。在制单过程中,贸易方式的不同要求的单据也各异,在CIF贸易术语下,作为出口商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发票、保险单、海运提单等,通过具体的环境、目标创设可以让学生将枯燥的条文融入实际的操作中。在审单环节中,要求担当审单角色的学生找出单据中的不符点,这不仅要求学生对信用证内容透彻掌握,还要了解各种单据的制作要求,审单的方法、依据和标准。从学生的反馈来看,他们觉得这种方式很好,是他们走向工作岗位之前的一次预演。

(二)强调案例教学

国际结算会涉及到法律、规章及惯例,枯燥的条文通过形象的案例反映出来会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国际结算课程上使用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在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时候,笔者并不赞同教师全盘介绍、分析和评价整个案例,因为这样会让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减弱,影响教学效果。教师应引导学生自己来做案例分析,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加强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学生的分析难免不完整、不透彻,这就要求教师进行最终的总结和评价。教师在给出正确答案的同时,应侧重于鼓励和肯定,以激发学生多动脑筋和积极思考,真正用心去学。

比如在讲到UCP600的时候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7月份每月运100吨。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并将全套单据交由 B行议付。B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索偿。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B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B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问:开证行A行是否有理由拒付?”对这个案例的理解,同学们之间形成了激烈的讨论,有些同学认为有,有些认为没有。在学生对这个案例的案情有所了解,并且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之后,教师再把UCP600的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以及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这两个条款引入这个具体的案例情境中,可以加深同学们对相关惯例的认识。这比单纯给学生讲惯例条款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逐步推广双语教学

国际结算是两个不同国家的银行相互委托和办理的外汇业务,它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部门,还涉及外贸企业、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众多单位和业务环节。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所出具、办理的各种单证、票据都大量涉及到英语,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英文水平。教师在教授课程的过程中,应插入大量英文。需要明确的是,教学的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内容和实际操作能力。课程上英语的使用也应和教材、教师的英语表达能力、学生的听力水平以及课时长短等具体因素相结合。教师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在课堂上逐步增加对英语的使用。对于专业术语、部分缩写、固定表达方式可以用英文。在课后,可以给学生布置相关的课后翻译作业,比如对贸易合同、信用证、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等等。可以建议学生通读一些贸易惯例,比如UCP600、URC522等。

教学是高校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学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培养的人才水平和质量。笔者希望在对过去4年国际结算课程教学经历总结的基础上,能够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钻研和学习,努力提高本门课程的教学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曹勇.《国际结算》课堂教学方法改进探讨[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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