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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的结算方式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贸易的结算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贸易的结算方式

篇1

一、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以汇付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买卖双方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资,提供信用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汇款方式在支付类型上主要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对进口贸易商来说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预付货款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发货。但是进口方也有的风险,将来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因此,为了有效规避风险,进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其次,在合同中规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明或出口无限制声明以及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当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对于进口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即使出口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其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以前时有发生。

2.出口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进口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进口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出口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3.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进口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进口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国家距离进口方国家较近,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进口商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

5.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负责”,这对进口方是很危险的。

从开证行方面来说,如果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1.信用证单证的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反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增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必须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在信用证审核过程中,要按照“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采用纵横审单法仔细审核: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进行记录。如果存在不符点,只要其不损害进口人利益,或不违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第4种风险,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发货后先将1/3正本提单快递给自己,其他单据可交银行议付。这样,进口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处及时提货。

(3)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2.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组合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贸易双方的青睐,而且,如果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方式相结合,可以降低结算风险。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就必须做到:

(1)签约前,进口方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方的资信 。

(2)合同签订后,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

(3)进口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进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出口方违约,进口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进口方的利益。

篇2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 合理选择 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如何更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成为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减少成本、加强竞争力的重点。

一、国际贸易的常用三种结算方式概念

1.汇付

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收到的指示,对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进行处理,以求获得付款/承兑,或者凭付款/承兑交单,或凭其他条件交单。

3.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简单的结算方式是卖方寄单给买方,买方汇款给卖方。卖方允许给予买方记账赊销的便利,即卖方发货、自寄单据给买方,暂不收取货款,记在账户上,待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按账面余额结算一次。

随着经济与科技发展贸易结算规则日趋完善,更加现代化、科学化。上述的简单的结算方式对国际生产及交往活动有很大的阻碍,由银行的介入完成货币的收付行为,使国际结算业务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银行结算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使开证、通知、寄单、索偿、结汇、调拨等结算环节的计算机化程度加深。同时,世界各大银行参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网络,开展银行之间互委业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银行结算还与电子数据交换结合起来,成为技术革命新潮。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商贸过程中使用电子文件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并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处理。它具有快速、准确、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点,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的使用。应用EDI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发给发货人一份收电讯,这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意义上的承运人所签发提单。同时,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我国EDI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起点比较低,发展速度相比国外而言比较慢。但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项工作的逐步完善,这种技术逐步得到提高。未来的国际结算发展将更多地呈现出无纸化的发展态势。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各自风险

1.汇付的风险表现形式

用汇票的传真件诱使出口商发货,控制了货物后就到银行撤销票汇。使用票汇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应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托收,待票款回来后才发货是很安全的。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因种种原因,忽视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头支付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出口货物若采用凭外商的支票发货,应谨慎以防外商递交空头支票。一旦凭空头支票发货上当受骗后,耗费财力和精力。利用假银行本票骗取出品商的货物。银行本票因为是银行信用,是值得信赖的,尤其是国际上有名气的银行本票更受欢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用银行本票行骗。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托收比起汇款方式来说无疑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样也存在着自身的隐患,从付款交单来看,虽然进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才能拿到货权凭证,然而在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下,进口商常常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出口商就要面临很被动的境地。要么另行处理货物,要么将货物运回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还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从承兑交单来看,进口人只需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单据,提走货物。倘若进口人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虽然出口人有权依法向承兑人追索,但实践证明,此时的进口人多半已无力偿付,或早已宣告破产甚至人去楼空了。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是以支付货款作为取得货权凭证如提单等的前提条件,而代收行在提交这些单据时,并不负责核实单据的真伪。因此,若出口商伪造了提单等一系列假单据,银行和进口商往往就难以发现。进口商付款赎单,但手持的却是假单据,提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托收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在托收方式中,卖方先行发货,然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在付款交单方式中买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货物,因而对卖方有一定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买方缺乏资金、货物调价下跌等),买方拒绝付款,尽管卖方还能控制货物所有权,但由于货物已发运至国外,卖方将承担货物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的费用损失。而承兑交单,则由于在买方付款前已交出货物,帮风险较大,一旦汇票到期,买方拒付,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承兑交单的托收与汇款中的货到付款相比,同样是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向其交货,然而前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合同之外,还多了一张买方已承兑的汇票。如果卖方能够将汇票贴现,一旦事后买方拒付,持票人的债权将得到票据法的保障,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的保障要更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在托收业务中总是由出口商先行发货,而后才能收回货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其大小视汇票付款期限而定,对于即期付款,出口商从发货到收回货款一般在10到15天,对于远期汇票,则还需加上从承兑到付款的日期。手续稍多,费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需要经过很多手续,服务费用较高。

3.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开证行信用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和小型银行或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诈骗。信用证硬条款风险。任一条款的细微变化都会带来巨大影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进口商或开证行设置“陷阱条款”。单据风险。它包括了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不符合 UCP6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这样就解除了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选择

1.汇付

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中,进出口商都希望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存在着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等特点,因而很难达成协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支付。汇款方式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手续费用也比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结算方式比较多。

2.托收

总的来说,托收对出口商不利,对进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单条件,对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因为,只有进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所以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比较快。即便是进口商拒付,则代收行可以不交单,出口商的货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过需要时的另选买主,不会出现汇款业务中钱货两空的风险。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3响大一些。因为代收行交单的条件是进口商做远期付款,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但是如果进口商不融资,出口商也能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因为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就交单。万一汇票到期,进口商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3.信用证

信用证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收货的保障,而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单据就可以保证从银行得到货款。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信用证的跨国争端很难解决,并且手续复杂环节较多,费用也较高。

五、总结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关乎到各方的利益,更关乎交易成功与否。要明确交易对象的信用及其它状况,综合各种因素选择能规避较大风险的结算方式,选择某种结算方式后,要考虑风险并能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有效的保护交易各方利益。

篇3

关键词: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福费廷

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而在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50%左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可达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较少。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的改变在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其他结算方式的优缺点,为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理性选择结算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与托收的比较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 金融 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性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不仅使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条件,同时也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履行合同,由于保理商承担了100%的买方信用风险,出口商就可从保理商处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保理商。而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也不负责审查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人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银行也不负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商也有一定风险,特别是d/a方式下,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业务比托收安全。

(二)费用方面

当出口商需要保理商的服务时,须交纳一定的保理手续费,一般为所收账款的1%-3%不等,视保理商事务繁简及承担风险的大小而定。一般而言,除要向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1‰-4‰的佣金外,还要向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的4‰-10‰,由于进口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因此佣金比例要高一些。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银行费用和单据费用。托收方式下,交单灵活、手续迅捷,程序较为简便,由于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因此托收费用相对比国际保理低。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比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可以为买卖双方融资,但两者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手续、费用、成本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费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不等,小 企业 的保证金往往为开证金额的10%-60%,有的甚至高达100%。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还要支付开证金额1.5‰左右的手续费。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贸易实践中,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业务中进口商无须办理开证、改证等繁杂手续,大大简化了进口手续,提高了效率。

(二)进口商资金占用方面

保理业务可使进口商免交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保证金及有关的银行费用,而且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再行付款。这样避免了资金占压,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经营成本。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影响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

(三)业务范围方面

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或融资。可见,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四)付款保证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部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等直接寄给进口商,提交保理商的仅仅是发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据发票副本向进口商收取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款项付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交出口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 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对所交的货物没有争议,否则保理商可以拒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业务。至于卖方有没有交货,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因此,在付款的保证上,信用证对卖方有利,而国际保理却对买方有利。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的比较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其与国际保理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由国际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在非信用证方式下、在180天以内短期的保证或融资服务,而福费廷是一种向信用证方式下的收款时间超过180天的出口人提供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风险和费用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国际保理商提供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100%信用担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坏账风险。采用福费廷业务,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即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管理费用。出口商可以享受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转嫁 企业 可能遇到的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提早办理核销、退税等手续。

(三)融资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在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后, 保理商收到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应出口商的融资要求,可以立即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80%发票净额的无追索权融资给出口商,而该融资无须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剩余20%的收购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行清算。因此,增强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性,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能力。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其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期限一般在18个月以上,最长的可达10年,一般以5年为多,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信用证业务结算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商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 经济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发展 尤其迅速,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13000亿欧元,占全球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3%;在欧洲,国际保理业务占当地gdp的6%。虽然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 文献 :

1.田桂玲.出口企业如何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本币升值风险. 现代 金融 ,2008(2)

篇4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比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下面对这几种结算方式的缺点进行分析。

1 汇款

汇款就是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某种汇兑工具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这三种汇款方式银行都不承担付款责任,结算的实现仅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业信誉。

2 托收

托收结算方式,由于没有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通常又称为无证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证据,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从属费用等,后者主要用于收取国际贸易中的货款。

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是托收结算方式和汇款结算方式一样,凭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和商业信誉,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在跟单托收的两种方式付款衣单和承兑交单中,承单结算方式较之付款交单方式,对出口商来讲承担更大的风险。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当货款遭到拒付时,至少货权还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还可以将货物交进口地的人代为保管,待机出售或另寻买主,不致遭到全部损失。而在承兑交单的条件下,出口商虽根据《票据法》向进口商追款,这时进口商很可能早已倒闭,或逃之夭夭。再加上繁琐的法律程序、漫长的法庭调查取证过程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使出口商追款更加困难,即使胜诉追回全部或部分货款,往往也得不偿失。进口商也深知此情,所以拒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不按合同发货,进口商不按约定付款等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防范风险,对金额较大的贷款,不宜托收结算。应采用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介入的有保证其他国际结算方式。

3 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按照开证银行寄来的信用证有关规定,开立以信用证为指定付款人(开证行或进口商)的付款的汇票。由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议付银行解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有:第一,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宜受合同的制约,第三,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以单据为准,银行只凭正确的单据付款,议付行凭单议付。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进出口融资比较方便。缺点是贸易风险依然存在(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出口商的收款风险),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结算速度慢、费用高,程序较为繁琐。

4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factoring)是近20年在国际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它是一种集信息咨询、信用担保、贸易融资及账务管理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是对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补充。换言之,保理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的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优点:第一,有利于扩大销售。保理业务是为赊销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业务,所以出口商可以通过提供最有吸引力的结算方式来增加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第二,可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于一体的结算方式,第三,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管理成本;第四,降低出口商的结算风险;第五,手续相对简便。

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较的优势是,一般说来,保险服务要比保理服务费用高得多。另外,在出口商信用保险下进口商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保理公司则承担全部信用风险。

国际保理的主要缺点有:第一,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预担保;第二,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限不符等违约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第三,费用高,对业务量有一定要求,使一些小企业无法享受这项服务,第四,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而且没有选择的余地。

5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出口时应选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承保放账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款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短期险是以出口买方信用限额口为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回责任。出口买方信用限额口时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出口买方信用可以循环利用,即: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项向进口方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以获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出口信用限额口申请手续。待出口买方信用限额批准以后,企业可在限额内组织发货。

二、农产品国际贸易结算风险规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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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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