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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要求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务收支审计要求,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

篇1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虽然都是收入与支出的统称,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我们要明确认识这些差异从而对审计救济的策略进行研究。

首先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的主体是政府,财务收支的主体则是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

其次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内容不同。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方面的内容,财政收入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相关收入;财政支出是政府为履行其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国防、科学技术、教育等的发展职能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分配。财务收支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财务收入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相关收入,而财务支出则是他们为维持正常的经济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涉及的范围不同。财政收支的范围相对于财务收支来说范围要小一些。因为财政收支只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他以政府为中心对财政资金进行再分配;财务收支则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的,所有应当接受审计的相关单位都有财务上的收入和支出。

二、审计救济及我国现行审计救济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计救济是在审计机关出现审计差错时为保护其合法利益而进行的,所以说审计救济也是对审计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和调整的途径。审计救济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审计工作。我们国家也开展了相关审计救济的工作。

目前,我国审计救济以《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托规定了审计救济的相关途径。具体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定。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审计救济已经明确的将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分开,他们分别选择不同的途径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调整。整体来说,我们的审计救济工作开展的还算顺利、合理,而且相对审计救济开展初期来说,我们已经做出了一些合理的改革。

三、我国审计救济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工作的发展都不可能不存在任何问题。我国审计救济工作的发展也不例外。虽然他有《审计法》的保障,开展过程也很顺利,但是我们依然能从现在的审计救济中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审计救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区分还不够重视

虽然我们的《审计法》中对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的救济途径做了一定的说明,但是对于这些途径的选择与实施还是不够严格,这就说明了我们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不够重视。所以说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基本性的问题。

(二)审计救济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还不能明确区分,也就是说我们从事审计救济的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与审计救济的要求不匹配

我们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还是很模糊,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工作人员可能只从收支的性质、主体等方面来判断它的类型。但是我们知道经济活动都是相当复杂的,相同经济活动在不同时间、地点及空间等背景下可能归属与不同的类别。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也就不容易区分从而找不到合适的审计救济途径。所以说怎样提高审计救济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是一个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的审计救济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全面具体,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目前,审计救济工作是以《审计法》为依托的。我国的经济起步较晚,所以审计及审计救济工作的发展也相对滞后,所以维持审计及审计救济正常进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我们要多方面考虑建立起全面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发展完善它从而为我们的审计及审计救济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我国审计救济的发展建议

审计救济的发展关系到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我们要对他提出一些关键性的建议促进审计救济的健康发展。

(一)首先我们要对《审计法》进行全面的审查与完善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与被审计关系的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条文,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所以我们必须完善这些条文。在制定这些法律条文时我们要做到最基本的客观公正。我们现行的《审计法》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我们可以在这个整体框架上对他进行完善。

(二)加强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人员的常规知识教育

由于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他具有复杂化、多样化的特性,因此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之间的区别并不是那么的明确,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会出现交叉重叠。因此我们如果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教育,他们就会对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性质等进行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我们的财政财务差异的区分工作也就相对较容易,审计救济的策略选择也就更加轻松准确。

(三)我们要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进行条文性的说明

在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定期的教育之前,我们要对影响审计策略选择的关键性因素即财政财务收支差异进行条文性的说明解释。这样更好的改善了教育工作的最终效果,给审计救济工作带来了便利。

(四)提升财政财务收支差异在审计救济中的重要性地位

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说明财政财务收支差异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改变他们的地位;另一方面,我们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差异的宣传,这样被审计单位也可以了解审计救济途径选择的正确性,在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审计救济途径和策略。

篇2

关键词 专项审计调查 财务收支审计 关系探究

审计调查工作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为规范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行为作了有力的协调。审计调查工作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作为两种不同的审计形式,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一、专项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理论概述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门审计的审计工作,是审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财务收支审计则是常规性地对被审计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侧重于收入支出、基建项目、资产负债等方面的审计工作,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制度的规定,以及国有资产是否保全等的合法性、合规性的问题。

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优势

(一)专项审计调查是科学审计的内涵

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中国特色。一方面,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借助个别单位和部门的调查解剖,能够及时发现某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了解和掌握事项的总体概况并及时处理,避免审计滞后。另一方面,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能一概以对错评论,常规的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定性处理也不好掌握。

(二)专项审计调查有利于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专项审计调查具有温和、无偏见的天然内涵,容易得到被审计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取得真实可靠的调查材料。由于审计调查通过分析、总结并与各有关调查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调,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能够帮助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困难,而不仅仅是处理、处罚;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欢迎和接受,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的服务建设。

与一般审计项目相比,专项审计调查更多的是从政策、体制、机制上找原因、找问题、提建议,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这种为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准的管理信息的审计活动,服务建设更强,远比一般的审计能产生更大的审计影响力。

三、有关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探讨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调查分析,查阅大量有关审计调查工作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将二者的关系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之间的区别

根据上文对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分别概述,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笔者将从以下几点进行概述:

第一,覆盖范围不同。覆盖范围不同是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之间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区别。对于审计调查来说,其是一种政府性质的行为,是针对某一经济问题而进行审核和调查的行为,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除了经济方面外,还涉及政治和法律范畴。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其主要针对的是在某一会计就职期间企事业单位内部相关财务活动的审核工作,只能局限在经济领域之内进行。

第二,目标不同。τ谏蠹频鞑槔此担主要是相关政府审计部门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而对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进行经济审核工作,目的性较为宏观,能够进一步发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制定合理的对策进行解决。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主要目的是为了尽量规避财务风险,确保企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经济问题,使企事业单位内部资金的使用率达到最大化,目的性相对来说比较微观。

第三,方法不同。对于审计调查工作来说,其运行方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经济以及统计技术等方面。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其运行方式通常采用传统的专业审计技术,运用统一的模式进行运作。

(二)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之间的相同点

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虽然在工作方法、涵盖范围及目的性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最终归宿点都是为了确保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其内在具有相应的一致性。首先,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在法律程序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在运行过程中所依循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其次,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间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审计工作。

四、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调查方案

针对审计调查事项,要认真学习研究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走访、座谈、调查表等形式,掌握审计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审计的重点。要围绕调查目标、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分工等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其中调查步骤和调查方法应详细制定,从而使调查方案真正做到切实可行,真正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工作指南。

(二)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和技术

要做好审计调查,必须灵活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和手段,既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有关的审计调查证据,也可以运用座谈、调查问卷、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收集审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要强调重点调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相结合,以保证审计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多方位做好综合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综合分析是做好专项审计调查的关键,是专项审计调查的本质要求,也是专项审计调查区别于一般审计项目的重要特征。审计人员要在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对所获取的资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取舍、归纳和提炼,从主客观、内外部、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从而提供全面、客观、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和决策部门当好参谋。

总之,专项审计调查能够对财务收支审计进行有效补充,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比性的具体的问题总结和经济数据、行政管理数据等信息。财务收支审计能够对专项审计调查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效果加以监督审核。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紧密结合,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政府的财务管理和施政绩效水平。

(作者单位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

参考文献

[1] 陈晖.专项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85-86.

篇3

关键词:新常态 农村财务收支审计 问题研究

一、新常态下对农村财务收支审计的影响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环境下,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倡导服务型政府管理体系构建,通过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权力干预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激发市场经济活动;同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发展机遇,通过制订一系列金融政策和市场政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村经济是中国经济的基石,基层干部要树立严格自律的形象,并要求农村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公正廉洁自律,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要按照“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教育工作要求,严于律已、严于修身,学做结合,做好农村经济发展的引领工作。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从严治党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要做好农村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基于此,本文对新常态下农村财务收支审计问题进行了研究[1]。

二、新常态下对农村财务收支审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经济责任的认定困难。农村是我国的最基层组织,是政府组织机构的最基层机构,村级基层政府组织通常由基层村民自行选举产生,集体“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的“四权”(审批权、使用权、分配权、收益权)在村干部手中,村(社区)“三委人员”更换快,新官不清楚、不理旧账问题突出。并且一些会计中心在账务核算中并未实现收支两条线,社区也未配置相应稳定的报账人员,大多由指定的临时人员担任。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村干部即负责政务,又负责财务这种模式显然是不符合财经纪律要求的,加之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加大了滋生个人腐败问题的可能性。从当前审计角度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经济责任认定不明确,很难明确经济主体责任人[2]。

2.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一些区域对村级政府机构的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未配备专业审计人才,导致专业审计人员数量少,现有的部分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欠缺,审计能力有限[3]。

3.审核内容单一、审计标准模糊。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财务收支的审核内容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一些区域审计人员仍按传统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我国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审计经验不足,对财务收支审计无标准的体系,审计标准模糊,主观评定因素较多,审计结果不客观。

4.国家审计政策落实困难。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专项资金,很多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存在专项资金与项目不匹配、专项资金应用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加之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在财务管理上不专业也不到位,导致国家审计政策在村级基层政府组织中的落地困难[4]。

5.审计结果应用不足。在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审计中,归纳性提取出审计意见,并明确了评价标准,但是对于审计结果应用不足,一些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并未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对于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财务收支工作并未做进一步的完善,并未将日常的财务收支工作与审计结果相挂钩,开展整改工作。

三、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路径

1.转变审计思想,发展审计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在审计实践中,要转变审计思想,明确审计责任主体。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干部要切实担责,担当起经济审计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完善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管理,避免财务收支审计问题的出现。

2.做好财务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农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财务和审计人员的管理思想和专业素质,促进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明确审计负责主体的权限范围。明确负责主体的权限范围,让农村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有明确的依据,并做好相关制度的执行工作。

3.明确审计标准,丰富审计内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做好定量评价,按标准进行统一的财务收支问题审计,让审计定性评价结论具体量化有依据。

4.及时反馈审计成果,配合部门工作整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好备案存档工作,并配合部门做好落实整改的跟踪督导工作,确保农村财务收支审计政策落实到位。

5.做好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细化和量化,具有可操作、可实施地,将审计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人事工作档案中,与个人业绩挂钩,以便将审计结果充分与村居领导干部的个人业绩、升迁相挂钩,作为今后人事调动的参考。

四、结论

经济发展新常态环境下,要做好村级政府组织的财务收支公开与监督工作,促进村级政府组织财务收支规范化管理,为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培养专业审计人才,做好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对于一些村级政府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总之,要建立起服务型政府组织,完善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加强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财务管理,做好农村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推进财务收支情况的信息公开与监督工作,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推进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师高康,胡辉.新常态下村级财务管理须常抓不懈――基于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调研[J].中国农业会计,2015,02

[2]王慧.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及其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审计路径分析[J].中国市场,2016,03:99-100.

篇4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篇5

团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单位,其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同一般的企业有着较大差异。团场财务收支审计,涉及到的内容众多,成员单位也较多。其中主要是收入支出资金合规、合法性问题,以及账务管理操作程序是否正确等。因为团场内部包含的组织较多,审计工作量较大,所以团场财务收支审计也一直是团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点。虽然近些年团场在财务收支审计方面,做了不少改进,提高了收支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二、团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团场收入缺乏完整性

团场的收入复杂却不够完整,由于团场内部分支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牧场、企业等较多,收入来源比较广泛,但是在实际收入审计工作中,缺乏完整的审计。一些收入来源的界定,有时也会混淆。

(二)成本开支范围混乱,致使成本失真

团场内部一些企业,在遇到经济利润增长较低的情况下,或者因一些领导的个人业绩考核压力,可能会故意隐瞒一部分成本费用,导致会计核算的成本不能真正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而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也会担心年底收支结余较多,而影响上级单位的财务补充规定,对自己的成本进行扩大,降低本单位的利润,这种做法也会导致企业的开支出现混乱,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情况。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

团场内部一些企业存在多计少计收入和成本、少计费用、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少计提坏账准备金等情况。财务核算和管理,反映团场的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由于内部机构众多,人事系统复杂,在财务管理效率和管理的专业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团场财务收支审计的改进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团场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团场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团场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审计,能够大幅度地降低报表项目以及有关账户的测试工作量,进而有效地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落实基础项目建设审计

对于兵团内部来说,基础项目建设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于基础建设项目情况比较特殊,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复杂,因此,在财务收支审计时,一定要进行重点监督核查。清楚明确各项资金支出情况,保证筹集资金渠道的公开透明合法,用科学化的审计流程和操作方法,降低团场收支风险发生的概率,切实发挥好收支审计的作用和价值。

(三)会计工作岗位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一个重要的审计事项,是对相关重要岗位的分离情况进行审计,要对需要设置分离岗位的部门进行审计,发现不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分类岗位的进行通报。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资料、收支款项资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四)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团场要对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整改。但是没,实际有不少单位在审计出现问题后,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措施,但是整改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实。从这个角度分析,要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重新设定,对出现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和措施办法,列出清单,坚持定期查报,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要进行必要惩戒,切实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发挥作用。

篇6

一、医院财务收支审计的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度是管理的根本。目前大部分医院虽然在名义上有设置财务管理制度,但大都不完善。医院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只涵括一些关于费用报销审批和会计岗位责任制方面的管理。没有关于医院财务管理过程的完整描述,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没有过多的指导意义。在医院的收入管理方面,没有严格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入和支出。医院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医院的各种收入,医院的收入可以反映医院的效益情况也能反映各种补贴政策是否切实落实。现阶段医院收支的记录情况混乱,存在收入账目记录不完整或者是账目缺失的情况。

(二)成本失真,经济活动未履行法定程序。医院在支付医疗活动的耗费和开销时需要医院成本。医院成本的多少应当根据医疗活动实际所产生的费用来决定。但是现在很多医疗机构为了创造良好的效益或者是业绩存在虚报谎报成本开支的情况。正确合理的医院成本应当经过市场调查和考核后再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再进行成本核算。医院成本的不真实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益。在对医院财务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求每一笔账目的往来项目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医院的基础建设需要严格按照流程,通过招标、投标的过程及控制建筑项目规模来进行。在医疗设备的购买及药品的购置方面,也应当严格参照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业务标准。但是现在部分医疗机构投机取巧,将自己的利益摆在制度之前,并未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经济活动往来。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相关人士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的谴责。

(三)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工作存在失误。据调查显示,部分医院的会计基础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每一笔账都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记录。会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账账相符。部分医院并没有做到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原始报表,部分财务人员存在道德失误的问题,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会计审核工作存在不准确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医院的会计监督工作也有待提高,良好的监督机制是会计核算,收支审计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四)非独立核算属机构收支未纳人预算管理。在财务收支管理活动中,医院举办的一些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也属于医院财务收支,应当将这些纳入医院财务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管理,部分医院在进行财务统计时并没有将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纳入,造成了医院财务收支情况统计的不完整性。

二、关于医院财务收支审计的改进意见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力度。财务是审计的前提,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之前,应先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才能够保证审核中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完整的。通过对财务制度的审计,可以及时的预防和发现财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及时减少医院财务方面的损失,维护财务资产的安全。审查时应注意财务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恰当,制度内容是否健全,是否被医院严格的贯彻执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助于为财务人员减轻负担,减少在审计工作时不必要的工作量,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提供了准确的审计结果,同时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会计相关职位分工,减少审计失误。加强对会计相关职业分工的审计十分有必要。在医院中,各个会计职位及其相关职业得到合理的分工,互相分离不相容的职位,才能保障医院会计控制制度合理进行。据调查,部分医院仍然存在一人多用,职责模糊的情况。如果一个财务人员担任多个互相分离不相容的职位,这种情况下医院的会计职位之间无法做到良性的自我监督,很容易产生人为性的技术错误或者是道德失误。如果医院存在人力资源缺乏,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没有分离不相容职位的情况,也应当着重注意没有分离的不相容职位的账户是否做到了收支平衡,账目完整。同时,审计的主体是人。医院应当注意引进高素质,高道德的综合型专业人才,即使在财务人员进入医院工作后也不能放松,应定期对医院财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审计的过程中,也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强度,制定合理的监督机制,防止财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及时的减少财务损失。

(三)加强往来账款审计。医院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来往账目,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注意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应该收回的账款是否如数收回,支付出去的金额是否超出了应付账款限定的数额。简单来说,就是是否做到了账账相符,是否存在财务漏洞。此外,医疗保险作为医院一项重要的收支项目,也要重点关注。医院与各工费医疗单位的应收款项,要加强审计,查看是否按时收回,如果不能按时收回医疗保险的费用,也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交由财务部进行记录处理。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基础对财务审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医院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检查会计基础科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严格按照高标准高要求执行。支付款项的审批以及会计凭证等也应当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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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 医院财务收支 注意环节

伴随着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加强,医院也开始了对医院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把它作为工作的重点,根据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可以看出医院在财务收支上面的问题。进行医院财务审计可以帮助医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医院很好的进行运作,也可以帮助医院完成财务收支的准确性。根据最新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中对医药监管的重视性我们可以看出进行医院财务收支审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对于审计的认识

一般的事物都会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相关的分析评判,所以审计也可以看成内外两方面,分别把这内外审计叫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指的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财务信息进行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效率进行的调查评论活动。而外部审计是又可以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家性的审计,一个是社会性的审计,它们都是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外部审计组成。

国家审计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相关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它主要是对被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效益方面进行审计。而社会审计是由政府允许的有关社会机构组织进行的审计,它主要是对会计师的审计。内部审计可以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它是事业单位进行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起到了帮助的作用,是外部审计可以有据可查,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外部审计进行补充说明;外部审计就是对事业单位的真假虚实进行的检查,它可以帮助事业单位诚实经营,对内部审计又起到了指导。

目前医院的领导层对医院进行内部审计不是很重视,医院的审计人员也不能完全胜任对医院的审计工作而且能担起审计的人员又很少,又没有很高的专业审计素质,缺乏信息审计技能,不能完成医院的管理要求,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

外部审计和内部审所在的机构不同,他们在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外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牵连关系,他们只需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相关的财务审计,它们的审计有法律监督,而内部审计是事业单位进行的自我监督,所以外部审计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可以提高审计的质量。对于审计的结果外部审计是对外界进行公开的,内部审计只是事业单位的经营参考,不对外公开。由于外部审计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审计的时候很严格,对于审计的结果也是要进行公开,这样是保证国家利益可以很明澈的展现的大众面前,也是对事业单位的投资者和债务着的负责。所以对于外部审计不管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它的权威性都比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高。

二、医院财务收支

医院财务管理普遍存在问题,进过分析得出了结论,想要医院的财务审计有效的进行,就要从以下入手:

(1)建立好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目前很多医院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只是设立一些相关费用报销或者审批的岗位,这些对医院财务管理不具备指导型的作用,好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医院建立财务管理的关键。

(2)对医院相关财务收支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分配,让他们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据了解,目前任然有一些医院的财务收支、票据报销、记账等是有一个会计担任的,还有药库、药房等也是有一个人来承担的。

(3)对医院的财产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医院财产的完整性。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大一部分医院只是看中对医院实物的管理而对债务债权等不是实物的管理相当的放松。部分医院只核实货币收入而不核实账单记录。

(4)权责发生制是医院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外单位借用等发生的账目关系不重视,导致部分资产失控。

(5)把审核无误的原始数据账单进行管理,为以后进行的审计或者其他核算账目的活动做好保证。部分医院的会计工作不规范,在核算工作上也上马马虎虎的,对于资料的认识性也只是依赖于原始的凭证和数据表,不能进行信息的分析整理,导致医院会计信息没有了实际性和真实性,这样就会影响到医院领导层的决策,使领导在财务账目上发生不和实际的判断。

(6)医院所投资的各个经济个体和产权要和医院的财务核算分开进行。有一些医院它们投资或者有相关联系的单位和个体再无经济支付的情况下,使用医院的财产,比如药店使用医院的住房和资产进行营业而不对医院进行经济上的回馈。这样机会是医院的资产的隐藏式的流失。

(7)准确的运用会计相关资料进行财务核算是做好会计合算的基础。有一些医院不把它们的款项进行分类,在记账的时候有很混乱不能一目了然的知道各种款项的信息,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就会很困难。如果把款项进行分类就会使工作简单有序的进行,比如把预付款项整理到一起,该收款项放在一起,其他款项整理到一起。

(8)账目与账目之间要相符合,这是会计工作顺利的一项保证。定期对账目进行核对整理,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保证账目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9)对于医院的业务整合比如合并、分立等要分开进行管理,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相关账目的核算管理。

三、有关医院财务审计的注意环节

(1)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2)加强对会计及相关职位分工审计

(3)加强往来账款的审计

(4)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审计

(5)对关联性企业和医院独立门诊的审计

(6)加强对医院电脑信息系统的审计

(7)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

(8)加强对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培训

(9)重视制度建设

(10)在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中加强各部门的配合

四、小结

综上,想要对医院的财务进行有效地审计,就要知道医院的资产以及医院的相关资源,在财务收支上要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使医院的财务流程,财务信息更加的合理、准确,保障医院的各项收费工作正常有序的工作。随着社会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医院的管理也在慢慢的规范化,这就要求在完善内部审计的同时注重外部审计,使得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进行,内外部审计做好各自的工作,发挥两者的优势,促进医院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于利敏.试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发展. 现代商业,2010,17: 243-244

[2]蔡鸿捷.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和相互协调.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2010,5: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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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科学合理、量力而行的原则,对20**年度全县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收支审计

根据省审计厅要求,我县今年安排12个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审计7个,即对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院、检察院、经贸局、局进行预算执行审计。

2、地税系统审计1个,并延伸审计啤酒有限公司、石材有限公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县网通公司、创业集团公司、纺织有限公司、县烟草公司、县信用合作联社、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第六建筑公司12户纳税企业。

3、乡镇财政决算审计4个,即对镇、乡、镇进行财政决算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经与县委组织部商定,今年将结合其他专业审计,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共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1个,即对县交通局、科技局、统计局、招商局、畜牧局、文体局、财办、扶贫开发办、工会、第二实验小学、职教中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随时进行。

三、财务收支审计

全年共安排7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1、市局项目2个,对县物价局、水利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县局项目5个,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供销合作联社、民营办、实验中学、中心卫生医院的X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全年安排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项目2个,即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来水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五、投资审计

市局全年安排投资审计项目6个,即对三中搬迁跟踪审计、经济适用房决算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收费基金缴纳情况审计、镇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效益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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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是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审计构成,作为审计监督体系之一的内部审计,有着自身的作用机制和完善的体系,它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查、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内、外部环境、内部审计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促使内部审计的职能也由以前单一的监督职能,向监督、评价等多种职能转变,内部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应有之义,是与内部审计的目标密切相关的。但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能否作为一项新职能,尚未获得内部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认识上也不尽一致。

事实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内部审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内部审计评价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的比较少,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内部审计评价的原则、标准及技术方法体系,了内部审计评价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就如何构建内部审计评价理论与技术的框架体系等进行初步探讨,以便规范内部审计评价的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二、对内部审计职能的重新认识

(一)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固有职能

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中,指出了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为经济监督,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相适宜的,对于检查、监督组织内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所以,人们习惯称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职能。

(二)在内部审计的目标、内容等诸多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内部审计由单一监督职能向监督、评价等多种职能转变,是一种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的目标不仅在于检查、监督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而且要为组织内部生产、决策、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动态管理,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与服务,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组织创造价值。同时,内部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的内容由原来的以财务审计为主,转向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为主,内部审计的方式,也由原来的事后审计,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以事前、事中为主的综合审计,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必然会出现新的特点。事实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有关中,曾使用“审计评价”“业绩评价与比较”等说法,但都是就内部审计工作本身及其质量而言的,在我国内部审计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系统地明确提出。

(三)监督、评价是内部审计的两个基本职能,在组织的生产、管理、决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同作用,以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

审计署2003年3月4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及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规定中,都明确提出了“评价职能”,与原有的监督职能相并行,并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从审计署新颁布的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和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监督职能是评价职能的基础和前提,评价职能是实现组织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创造组织价值的必然要求,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在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等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内部审计作为组织的内部管理部门,除监督和评价两个基本职能外,还有咨询、服务、鉴证等辅助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审计功能体系,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以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

(四)突出内部审计的“内向”的特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目前,我国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重点是审查凭证、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的任务是“查错防弊”,对组织的经营管理,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很少去、评价。在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各种风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工作中心要由原来的“查错防弊”向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转移;内部审计要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现代审计领域转变;内部审计的模式由“外向型服务”向“内向型服务”转变。

三、内部审计评价的技术方法

由于内部审计是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目的是加强组织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的目标,所以,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履行,是实现组织经济目标的根本要求,是为组织的经济目标服务的,但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发挥和履行,要受到内部审计评价内容的复杂化、内部审计评价方式、方法、手段、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评价信息的需求程度以及内部审计评价信息的客观性、性、相关性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所以内部审计评价过程复杂,具体操作繁杂,它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一种就事论事的简单评价,而是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和评价,反映组织在管理、决策、经营、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其未来趋势,以便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作用,创造组织价值。

(一)定量的方法

1 总量分析与评价:就是从总体上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通过检查、核对有关帐户金额、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分析判断组织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利润的构成比例及总额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合理性,资金使用效率,组织的盈利水平和营运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地分析、评价,从而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情况作出一个总体上的分析、判断,并形成审计报告意见,以满足组织管理层的决策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2 差量分析与评价:根据实际发生值与目标值(设定值)之间差异的变化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法。通过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际提供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成本、收入、费用、利润等)同原来设置的目标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差异(正差异、负差异),通过对差量的分析判断,可以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盈利水平和营运能力,以考核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是否达到经济、效率和效果,从而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作出一个恰当的分析和判断,以便组织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3 比率分析与评价:把组织同一时期财务报表中若干相互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出比率,通过比率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以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揭示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比率分析有三种方式:结构比率分析、效率比率分析、相关比率分析。其中,结构比率分析,是指组织某一经济指标的构成项目占总体项目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反映组织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如: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率等等。效率比率分析,是指组织的某一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分析组织某一经济事项的盈利水平及经济效益的高低。如: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相关比率分析,是指组织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经济事项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可以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之间相互关系,分析组织的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4 趋势与评价:是指组织选择某两期或者连续若干期相同的指标进行比较,百分比,通过百分比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指出其存在的,对组织的运营绩效、盈利水平及未来的趋势,作出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价,以促进组织加强经济管理,实现其经济目标。如:比较财务报表法、比较财务比率法。

5 相关分析与建立模型:相关分析,是指组织的一个变量同另一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可以是正相关的,也可以是负相关的。建立回归模型,是指组织的一个变量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或者一个变量变化引起若干个变量的变化时,可以通过建立如y=a+bx(a为常数项,b为回归系数)的回归模型方程,对变量之间的变化加以分析、判断、评价,通过建立回归模型,对组织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进行量化,通过回归模型估计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及误差率并对新的数据进行预测。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利用相关分析和建立回归模型,检查、分析、判断组织经济活动中,有关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及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指出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组织更好地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目标。

(二)定性的方法

1 经验判断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工作的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很显然,由于这种方法受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工作经历、主观意识等多种因素的,所以内部审计评价的结论意见,往往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观随意性和不真实性,不能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实际内部审计工作当中,很少采用这种方法。

2 调查询问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采取询问有关财务负责人、当事人,调阅有关的账簿资料,查看会议记录及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同样,这种评价方法也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内部审计评价与相关技术方法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具有内在的联系。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损益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等三个方面,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可以反映组织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水平并揭示未来组织的发展趋势。内部审计评价的结论是否真实合理,直接影响着财务报表分析结果的有用性和客观性,同样,通过对财务报表分析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化情况的,将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和掌握组织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揭示未来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完善内部审计评价工作。

(二)内部审计评价与业绩(绩效)评价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业绩(绩效)评价具有一定的关系。内部审计评价的,既有真实性、合法性,又有效益性,内部审计关于效益性的评价与管理部门业绩(绩效)评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代替组织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两者在评价的程序、标准、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内部审计人员或机构可以为管理部门提供效益性方面的有关资料信息,满足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的相关需要,以帮助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评,确保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三)内部审计评价与全面(综合)评价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全面(综合)评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随着内部审计范围的扩大,内部审计内容也从单一财务审计领域,向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多种领域转变,内部审计的评价已经渗透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等诸多方面,提供的内部审计评价信息具有全面性,能满足相关方面对信息的需求。管理部门通过分析内部审计评价的信息,指出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济目标。

五、结论

(一)内部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应有之义,是与内部审计监督相并行的一项新职能。

(二)内部审计评价与内部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三)内部审计评价已经形成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标准,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研究采用适当的评价标准。

(四)内部审计评价具有多种多样的比较分析与判断评价的技术方法,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研究采用有效地分析评价技术。

(五)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业绩评价和综合评价技术具有内在关系,可以有效地研究利用其他相关分析评价的结果。

主要:

陈秋金,2004,“浅析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职能变化”,《农业》第5期。

(美)理查德·L·莱特里夫等编著,1999,《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中国审计出版社。

荆新等主编,2002,《财务管》(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宋常、刘正均,2003,“完善与发展我国内部审计的思索”,《审计研究》第6期。

孙立、刘宝珍,2004,“发挥内审功能,增加公司价值”,《统计与决策》第10期。

佟晓明、陈丽玲,2004,“浅谈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冶金财会》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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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议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实现转型升级。

随着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和反腐败工作进入高压态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针对性以及重点内容、工作目标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要与时俱进,努力实现转型升级。

审计理念转型升级。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但不能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目前大多数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思维理念仍停留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这个层面,审计视野不够宽阔,审计重点不够突出,反映的问题与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运用关系不大,最终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审计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理念应实现三个转变, 即从审事转变到审人从审财务收支转变到审 工作职责和权力运用从审问题转变到审责任。

审计重点转型升级。目前大多数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还是把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审计内容表现为两个关联度不大:一是与领导干部个人关联度不大;二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运用关联度不大。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该紧扣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应把重点投资、基本建设、大额财政开支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重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个人廉政规定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监管情况等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提高与领导干部个人权利或单位公职权力运用的关联度。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议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实现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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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常常忽落了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或是对其重视不够,造成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经常流于形式。笔者认为要重视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已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审计人员和被审领导干部对书面材料重视不够,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大多未能按照要求按时写出书面材料,有的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数日后,为了应付差事写个支言片语,敷衍了事;有的虽然扬扬洒洒数千言,却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有的让财务人员只写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还有的甚至在审计组都已结束审计,归档时还没有被审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

如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对乡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评价较难。若离任领导干部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对审计组提出详实可靠的书面材料,有利于审计部门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存在问题给予明确的指出,对其今后提高领导水平,推进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审计组通过书面材料还能够初步掌握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有利于审计组在审计工作当中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缩短审计时间,减少审计工作量,有效降低审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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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高校内部审计全覆盖存在的困难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本身就是学校的一个行政部门,近几年高校的内部审计发展较慢,但随着十的召开,国家反腐力度的增加,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领导的重视,制度建设也慢慢开始建立健全,但在总体上高校的内部审计在人事和机构上都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和规划。在人事上,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在于学校内部,工作开展在学校领导下进行,如若审计发现的问题跟学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消化;在机构上就目前高校的现实情况是,审计部门很多还是跟纪委合署办公,人员力量不足,这样使审计工作的发展停滞不前。

(二)日益增加的资金量和业务与审计人力资源不足产生的矛盾。目前高校的财务收支资金量都在上亿以上,大多数高校一年的经费收入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财政水平,并且高校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有基本建设、基本支出、专项支出、学生经费开支、科研经费及校办企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涉及。而大多数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比较落后,受当前审计部门人力资源不足的限制,工作量跟审计力量的投入不成正比。有些审计形式到了,而实质未到,比如科研结题审计,受人力不足限制,结题审签只是走了个形式,做不到有成效、有深度的审计。

(三)审计方法比较滞后。高校复杂的业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通过了解,各高校现在审计人员运用的审计方法一般还停留在简单的数据处理阶段,这种审计方式对于数据采集、处理、筛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也不够全面,信息化审计程度不高。传统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全覆盖审计的要求,使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于审计工作日

益迫切。

(四)审计整改难落实,发挥不了审计作用的全覆盖。目前审计整改存在的困难一是审计的监督因为都是在事后监督,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追回比较困难,因此对于既定事实的情况追缴资金就无法整改到位了;二是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发现被审计单位问题时,对于审计已经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反应是各不相同的,有避实就虚,有敷衍应付,有推卸责任,而制度上的空缺也使审计整改成为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思考

实施意见提出,有必要通过强化审计队伍建设、推进审计职业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内部审计等措施来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在这个基础上,我认为高校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工作来实现审计的全覆盖。

(一)了解了高校审计的内容,审计工作就会更加全面,有利于建立多种类型的审计监督体系。

1.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实现财务收支轮审覆盖。在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资金的使用效益关系到高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校经济业务资金规模大,财务收支审计可以按照行政部部门、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及下属校办企业等为单位进行轮审覆盖。各高校的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离不开有效的财务收支审计,在高校的财务收支管理中,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可以有效的保证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坚持财务收支审计为审计的重中之重,注重从组织方式上进行协调,构建以财务收支为主体,预算执行为主线,各专项审计共同参加,分工明确,又互相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财务收支审计还可以延伸至效益审计的内容。

2.实行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做好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高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受校组织部的委托,对校内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坚持离任必审、任中轮审的原则。学校应该制定本校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相对集中、资金规模较大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在其一届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同时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全覆盖贯穿于经济责任审计中,与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等相结合,推进高校审计工作的效率,全面实施轮

审制度。

3.以高校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为重点,铺开高校审计工作的宽度。专项审计调查是近年来审计机关常用的工作方法,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有时会存在审计深度不够的问题,专项审计调查能够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查出一些带有普遍性、针对性的问题,并且可以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领域广,要选择对象的时候既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又要有一定的数量和覆盖面。将财务收支、专项审计调查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审计内容的

全覆盖。

(二)重视和加强改进审计计划管理,应用风险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是实现审计覆盖的必要条件。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高校未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的论证决策及监管等内部控制制度,高校财务的内部风险体系不够健全,缺少对风险的把控,签字授权比较随意,对票据内容真实性疏忽管理,使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对风险点进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部门应进行一个全单位的风险评估调查,通个向各个部门的主管了解,确定风险点。

(三)针对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可以寻求外援。受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高校审计人员配比很?y提高,面对现实的压力,想要实现审计的覆盖要另辟道路。单位审计除了常规的经责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还有基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基建项目专业性强,时间长,精力投入大,这部分的审计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经责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工作,日常工作量大,可以对审计内容进行分块,把问题查实、

查透。

(四)提高审计队伍的素质,以便更快的实现审计覆盖。审计全覆盖下审计事业的发展必定不同于原来的财务审计,需要更宽的视野,更深的层次,多专业性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更高,单一的传统财务人员、计算机专业人才不能满足审计覆盖工作的要求。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基本都是财会专业的,但也存在原纪委工作中分出的人员,专业的审计人员较少,一下子要改变这样的局面有些困难。一方面可以发挥高校资源优势,从专业对口的学生中选择一部优秀学生,给审计机构内部注入新鲜血液,既解决了人员不足问题,又让学生有实践锻炼机会,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资源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作用。另一方面改变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观念,定期参加外部省、市内省协会主办的审计工作内容培训,开阔眼界,提升审计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增设内部相关考核标准,以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当然,审计人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面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内容时,通过购买审计服务,解决不同审计领域的问题,不仅可以防范审计风险,又可以提高审计质量。

(五)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发挥审计作用,做到审计作用发?]的全覆盖。

1.加强审计整改结果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审计公开的制度。将审计结果向公众公开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使审计效果能够更好的共享,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把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公告,不断强化审计的效果,使学校内部对问题的共性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被审计部门的整改积极性,保护自身的荣誉不受损。

2.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深化审计工作效果。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会得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同时各有关方面也会给予有力的监督,杜绝屡审屡犯的情况,使审计全覆盖的效果得到全面的推行。审计整改可以依靠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予以通报,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难点问题,明确审计整改的责任。建立审计整改机制首先要建立单位内部审计整改制度,从制度上明晰各部门在审计整改的职责,落实各部门在审计整改意见上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了审计整改的问责制,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的部门或个人,可以由审计联席会议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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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为企业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有效监控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财务资金管理为中心推进企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

企业财务资金信息是各类信息的交汇点,也是支撑经营决策的基础。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理念,已成为目前企业界的共识。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是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有效载体。也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的必然选择。财务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不单纯是推广软件本身,更重要的是推广一种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

(二)要从薄弱环节入手,建立起以财务管理为植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采购、库存、分销、成本核算等环节的财务资金信息时效性差,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信息的真实性方面问题突出。通过采用计算机网络手段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可以将过去繁琐的会计数据加工、分析及人工无法做到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和“人盯人”的监控方式,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用予以取代,使管理工作的“手”伸长,透明度增加,特别是规章制度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固化,减少人为因素,变成硬约束,从技术上解决信息不及时、不对称和监督乏力、滞后问题。

(三)积极推进企业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工作

企业应结合实际,积极引进开发运用统一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保障企业预算、结算、监控等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同时财务应为业务部门提供准确信息,服务于日常生产经营,引导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并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要做到“从财务的观点来看经营,从经营的观点来看财务”,对重点业务和重要财务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各种财务分析报告。

二、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完善结算制度,实施全方位财务控制

采取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分解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建立约束各预算单位行为的分预算成本。通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过程,考核预算执行结果,及时纠正调整偏差,将公司的经营目标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具体实践中,按照“总量控制,分解到项,重点突出”的成本控制思路,将各项成本,特别是可控成本,分门别类细化到最末端,然后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将各成本项目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或物,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考核。

三、推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强化财务的监督与控制

(一)推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作为会计管理体制的一种新模式,其优势和作用日渐突出。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是对原有财务管理体制的一个突破,要充分发挥该体制的内在作用,从上到下必须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要认识到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是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增强会计人员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将会打破会计人员一个岗位做到老的传统。

(二)强化企业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严格监督、考核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大型企业都应建立高层的内部预算审计监督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确立其地位,明确其职能,并健全内部审计监督考核制度,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要加强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的过程性审计和监督,前移监督关口,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适时监督。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年度预算,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定期检查,及时反馈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并给予纠正和处理,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

四、推行精细化财务管理,把好会计控制关

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以“细”为起点,做到细致入微,对每一岗位、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在实践中狠抓落实,并将财务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公司的各个生产经营领域,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各单位的重视。从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上看,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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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二)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八章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税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