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财务收支审计要求,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虽然都是收入与支出的统称,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我们要明确认识这些差异从而对审计救济的策略进行研究。
首先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的主体是政府,财务收支的主体则是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
其次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内容不同。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方面的内容,财政收入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相关收入;财政支出是政府为履行其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国防、科学技术、教育等的发展职能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分配。财务收支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财务收入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相关收入,而财务支出则是他们为维持正常的经济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涉及的范围不同。财政收支的范围相对于财务收支来说范围要小一些。因为财政收支只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他以政府为中心对财政资金进行再分配;财务收支则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的,所有应当接受审计的相关单位都有财务上的收入和支出。
二、审计救济及我国现行审计救济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计救济是在审计机关出现审计差错时为保护其合法利益而进行的,所以说审计救济也是对审计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和调整的途径。审计救济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审计工作。我们国家也开展了相关审计救济的工作。
目前,我国审计救济以《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托规定了审计救济的相关途径。具体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定。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审计救济已经明确的将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分开,他们分别选择不同的途径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调整。整体来说,我们的审计救济工作开展的还算顺利、合理,而且相对审计救济开展初期来说,我们已经做出了一些合理的改革。
三、我国审计救济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工作的发展都不可能不存在任何问题。我国审计救济工作的发展也不例外。虽然他有《审计法》的保障,开展过程也很顺利,但是我们依然能从现在的审计救济中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审计救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区分还不够重视
虽然我们的《审计法》中对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的救济途径做了一定的说明,但是对于这些途径的选择与实施还是不够严格,这就说明了我们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差异不够重视。所以说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基本性的问题。
(二)审计救济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还不能明确区分,也就是说我们从事审计救济的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与审计救济的要求不匹配
我们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还是很模糊,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工作人员可能只从收支的性质、主体等方面来判断它的类型。但是我们知道经济活动都是相当复杂的,相同经济活动在不同时间、地点及空间等背景下可能归属与不同的类别。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也就不容易区分从而找不到合适的审计救济途径。所以说怎样提高审计救济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是一个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的审计救济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全面具体,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目前,审计救济工作是以《审计法》为依托的。我国的经济起步较晚,所以审计及审计救济工作的发展也相对滞后,所以维持审计及审计救济正常进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我们要多方面考虑建立起全面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发展完善它从而为我们的审计及审计救济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我国审计救济的发展建议
审计救济的发展关系到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我们要对他提出一些关键性的建议促进审计救济的健康发展。
(一)首先我们要对《审计法》进行全面的审查与完善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与被审计关系的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条文,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所以我们必须完善这些条文。在制定这些法律条文时我们要做到最基本的客观公正。我们现行的《审计法》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我们可以在这个整体框架上对他进行完善。
(二)加强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人员的常规知识教育
由于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他具有复杂化、多样化的特性,因此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之间的区别并不是那么的明确,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会出现交叉重叠。因此我们如果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教育,他们就会对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性质等进行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我们的财政财务差异的区分工作也就相对较容易,审计救济的策略选择也就更加轻松准确。
(三)我们要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差异进行条文性的说明
在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定期的教育之前,我们要对影响审计策略选择的关键性因素即财政财务收支差异进行条文性的说明解释。这样更好的改善了教育工作的最终效果,给审计救济工作带来了便利。
(四)提升财政财务收支差异在审计救济中的重要性地位
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对从事审计救济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说明财政财务收支差异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改变他们的地位;另一方面,我们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差异的宣传,这样被审计单位也可以了解审计救济途径选择的正确性,在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审计救济途径和策略。
关键词 专项审计调查 财务收支审计 关系探究
审计调查工作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为规范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行为作了有力的协调。审计调查工作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作为两种不同的审计形式,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一、专项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理论概述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门审计的审计工作,是审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财务收支审计则是常规性地对被审计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侧重于收入支出、基建项目、资产负债等方面的审计工作,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制度的规定,以及国有资产是否保全等的合法性、合规性的问题。
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优势
(一)专项审计调查是科学审计的内涵
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中国特色。一方面,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借助个别单位和部门的调查解剖,能够及时发现某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了解和掌握事项的总体概况并及时处理,避免审计滞后。另一方面,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能一概以对错评论,常规的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定性处理也不好掌握。
(二)专项审计调查有利于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专项审计调查具有温和、无偏见的天然内涵,容易得到被审计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取得真实可靠的调查材料。由于审计调查通过分析、总结并与各有关调查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调,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能够帮助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困难,而不仅仅是处理、处罚;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欢迎和接受,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的服务建设。
与一般审计项目相比,专项审计调查更多的是从政策、体制、机制上找原因、找问题、提建议,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这种为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准的管理信息的审计活动,服务建设更强,远比一般的审计能产生更大的审计影响力。
三、有关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探讨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调查分析,查阅大量有关审计调查工作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将二者的关系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之间的区别
根据上文对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分别概述,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笔者将从以下几点进行概述:
第一,覆盖范围不同。覆盖范围不同是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之间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区别。对于审计调查来说,其是一种政府性质的行为,是针对某一经济问题而进行审核和调查的行为,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除了经济方面外,还涉及政治和法律范畴。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其主要针对的是在某一会计就职期间企事业单位内部相关财务活动的审核工作,只能局限在经济领域之内进行。
第二,目标不同。τ谏蠹频鞑槔此担主要是相关政府审计部门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而对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进行经济审核工作,目的性较为宏观,能够进一步发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制定合理的对策进行解决。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主要目的是为了尽量规避财务风险,确保企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经济问题,使企事业单位内部资金的使用率达到最大化,目的性相对来说比较微观。
第三,方法不同。对于审计调查工作来说,其运行方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经济以及统计技术等方面。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其运行方式通常采用传统的专业审计技术,运用统一的模式进行运作。
(二)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之间的相同点
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虽然在工作方法、涵盖范围及目的性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最终归宿点都是为了确保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其内在具有相应的一致性。首先,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在法律程序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在运行过程中所依循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其次,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间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审计工作。
四、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调查方案
针对审计调查事项,要认真学习研究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走访、座谈、调查表等形式,掌握审计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审计的重点。要围绕调查目标、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分工等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其中调查步骤和调查方法应详细制定,从而使调查方案真正做到切实可行,真正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工作指南。
(二)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和技术
要做好审计调查,必须灵活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和手段,既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有关的审计调查证据,也可以运用座谈、调查问卷、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收集审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要强调重点调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相结合,以保证审计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多方位做好综合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综合分析是做好专项审计调查的关键,是专项审计调查的本质要求,也是专项审计调查区别于一般审计项目的重要特征。审计人员要在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对所获取的资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取舍、归纳和提炼,从主客观、内外部、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从而提供全面、客观、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和决策部门当好参谋。
总之,专项审计调查能够对财务收支审计进行有效补充,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比性的具体的问题总结和经济数据、行政管理数据等信息。财务收支审计能够对专项审计调查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效果加以监督审核。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紧密结合,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政府的财务管理和施政绩效水平。
(作者单位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
参考文献
[1] 陈晖.专项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85-86.
关键词:新常态 农村财务收支审计 问题研究
一、新常态下对农村财务收支审计的影响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环境下,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倡导服务型政府管理体系构建,通过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权力干预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激发市场经济活动;同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发展机遇,通过制订一系列金融政策和市场政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村经济是中国经济的基石,基层干部要树立严格自律的形象,并要求农村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公正廉洁自律,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要按照“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教育工作要求,严于律已、严于修身,学做结合,做好农村经济发展的引领工作。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从严治党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要做好农村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基于此,本文对新常态下农村财务收支审计问题进行了研究[1]。
二、新常态下对农村财务收支审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经济责任的认定困难。农村是我国的最基层组织,是政府组织机构的最基层机构,村级基层政府组织通常由基层村民自行选举产生,集体“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的“四权”(审批权、使用权、分配权、收益权)在村干部手中,村(社区)“三委人员”更换快,新官不清楚、不理旧账问题突出。并且一些会计中心在账务核算中并未实现收支两条线,社区也未配置相应稳定的报账人员,大多由指定的临时人员担任。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村干部即负责政务,又负责财务这种模式显然是不符合财经纪律要求的,加之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加大了滋生个人腐败问题的可能性。从当前审计角度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经济责任认定不明确,很难明确经济主体责任人[2]。
2.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一些区域对村级政府机构的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未配备专业审计人才,导致专业审计人员数量少,现有的部分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欠缺,审计能力有限[3]。
3.审核内容单一、审计标准模糊。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财务收支的审核内容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一些区域审计人员仍按传统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我国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审计经验不足,对财务收支审计无标准的体系,审计标准模糊,主观评定因素较多,审计结果不客观。
4.国家审计政策落实困难。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专项资金,很多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存在专项资金与项目不匹配、专项资金应用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加之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在财务管理上不专业也不到位,导致国家审计政策在村级基层政府组织中的落地困难[4]。
5.审计结果应用不足。在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审计中,归纳性提取出审计意见,并明确了评价标准,但是对于审计结果应用不足,一些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并未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对于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财务收支工作并未做进一步的完善,并未将日常的财务收支工作与审计结果相挂钩,开展整改工作。
三、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路径
1.转变审计思想,发展审计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在审计实践中,要转变审计思想,明确审计责任主体。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干部要切实担责,担当起经济审计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完善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管理,避免财务收支审计问题的出现。
2.做好财务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农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财务和审计人员的管理思想和专业素质,促进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明确审计负责主体的权限范围。明确负责主体的权限范围,让农村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有明确的依据,并做好相关制度的执行工作。
3.明确审计标准,丰富审计内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做好定量评价,按标准进行统一的财务收支问题审计,让审计定性评价结论具体量化有依据。
4.及时反馈审计成果,配合部门工作整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好备案存档工作,并配合部门做好落实整改的跟踪督导工作,确保农村财务收支审计政策落实到位。
5.做好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细化和量化,具有可操作、可实施地,将审计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人事工作档案中,与个人业绩挂钩,以便将审计结果充分与村居领导干部的个人业绩、升迁相挂钩,作为今后人事调动的参考。
四、结论
经济发展新常态环境下,要做好村级政府组织的财务收支公开与监督工作,促进村级政府组织财务收支规范化管理,为村级基层政府组织培养专业审计人才,做好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对于一些村级政府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总之,要建立起服务型政府组织,完善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加强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财务管理,做好农村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推进财务收支情况的信息公开与监督工作,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推进村级基层政府组织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师高康,胡辉.新常态下村级财务管理须常抓不懈――基于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调研[J].中国农业会计,2015,02
[2]王慧.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及其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审计路径分析[J].中国市场,2016,03:99-100.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团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单位,其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同一般的企业有着较大差异。团场财务收支审计,涉及到的内容众多,成员单位也较多。其中主要是收入支出资金合规、合法性问题,以及账务管理操作程序是否正确等。因为团场内部包含的组织较多,审计工作量较大,所以团场财务收支审计也一直是团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点。虽然近些年团场在财务收支审计方面,做了不少改进,提高了收支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二、团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团场收入缺乏完整性
团场的收入复杂却不够完整,由于团场内部分支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牧场、企业等较多,收入来源比较广泛,但是在实际收入审计工作中,缺乏完整的审计。一些收入来源的界定,有时也会混淆。
(二)成本开支范围混乱,致使成本失真
团场内部一些企业,在遇到经济利润增长较低的情况下,或者因一些领导的个人业绩考核压力,可能会故意隐瞒一部分成本费用,导致会计核算的成本不能真正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而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也会担心年底收支结余较多,而影响上级单位的财务补充规定,对自己的成本进行扩大,降低本单位的利润,这种做法也会导致企业的开支出现混乱,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情况。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
团场内部一些企业存在多计少计收入和成本、少计费用、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少计提坏账准备金等情况。财务核算和管理,反映团场的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由于内部机构众多,人事系统复杂,在财务管理效率和管理的专业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团场财务收支审计的改进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团场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团场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团场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审计,能够大幅度地降低报表项目以及有关账户的测试工作量,进而有效地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落实基础项目建设审计
对于兵团内部来说,基础项目建设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于基础建设项目情况比较特殊,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复杂,因此,在财务收支审计时,一定要进行重点监督核查。清楚明确各项资金支出情况,保证筹集资金渠道的公开透明合法,用科学化的审计流程和操作方法,降低团场收支风险发生的概率,切实发挥好收支审计的作用和价值。
(三)会计工作岗位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一个重要的审计事项,是对相关重要岗位的分离情况进行审计,要对需要设置分离岗位的部门进行审计,发现不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分类岗位的进行通报。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资料、收支款项资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四)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团场要对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整改。但是没,实际有不少单位在审计出现问题后,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措施,但是整改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实。从这个角度分析,要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重新设定,对出现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和措施办法,列出清单,坚持定期查报,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要进行必要惩戒,切实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