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篇1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10]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352-356.

[1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5-111.

篇2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篇3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 .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篇4

【关键词】固定资产;弹性制度;纳税筹划;资产折旧;收益最大化;财务报告;隐性税收

0 引言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和亏损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注重税负高低,忽略其它因素等。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为例具体说明。

1 当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一般地,谈到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但是,选择加速折旧法有些时候是不合适的。

1)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时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某些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并且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2)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 5 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另外,企业连年亏损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其他方面。

3)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政府、银行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另外,如果企业打算上市,其报表利润率必须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能导致报表利润率降低,从而可能影响其上市战略的实现;当企业上市后,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将中止其股票上市。

2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思维框架的构建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诸如上述问题,关键是没有科学合理地认识和定位筹划的目标(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当前关于纳税筹划目标的主流观点是“纳税最小化”,这没有考虑非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根据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这是不妥当的;另外还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筹划是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应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服务于战略目的,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因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子集,其目标自然也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

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还认为,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变得日益高昂,本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一项契约的选择应使交易成本最小,唯有如此,企业绩效才能获得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元素,也应以企业总体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因此在进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及其反应。如果在筹划中过分关注企业自身利益,那么从长远来看则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损失。比如企业管理当局意图通过避税来尽可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若企业避税“过度”,损害了税收当局的利益(如意图通过制止避税行为,并尽可能地通过税收征管达到一些社会目标),尽管这使企业短期内获得了一些税收收益,但长期内税收当局很可能会通过立法或减少补贴等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反击,长远看来企业必将牺牲一些利益。因此,有效纳税筹划必须平衡各交易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目标。

2)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例如我国的国债和企业债券,两者利率的差异可看作对国债支付的隐性税收。均衡状态下,税负较轻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较税负较重的资产要低,因为税负较轻的资产支付了较低的显性税收却支付了较高的隐性税收;税负较重的资产则恰恰相反。隐性税收的存在使得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显性税收+隐性税收)大于通过显性税收计算的水平,因而,企业在考虑其战略的税收成本时,须通过测算求出隐性税收水平进而确定实际税负水平,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中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不过,应引起注意的是,隐性税收由于不易观测到而一般难以确切计量甚至被完全忽略。

3)非税成本。信息在各契约方之间分布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各契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须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安排,如信息披露。旨在减少税负的筹划无疑会对信息披露的数据产生影响,如报告低收入的会计业绩,而低收入的会计业绩报告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非税成本:较低的股价、较高的贷款成本、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等,除了上述这些外,非税成本还有签订契约的成本、激励契约有效执行的成本、监督成本、政治成本和其他信息成本。

3 结束语

总之,如果我们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目标定位为“纳税最小”或“税负最轻”时的筹划称为“传统的筹划”,那么可以看出,传统的筹划把眼光局限在筹划本身,没有考虑到是否与企业战略一致。上述思维框架考虑了在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比传统的筹划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03-01

企业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之后,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要对其价值进行分摊,即提折旧,进行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目前企业可以选择分摊的方法有四种: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改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规定只有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才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对条例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时,并不一定均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来进行,这样,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将存在折旧计提数与折旧的准予扣除数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会计账务处理。

1 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1 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折旧准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

若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处理要求完全一致,即: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准予扣除。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所得税》的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因而,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不存在折旧准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存在,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反,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企业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折旧费扣除了,从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反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1.2 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另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双税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若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对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大于计税基础,会计上应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此时,在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申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1.3 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对条例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然就放弃了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石不存在差异,因而,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秘得税负债或递交国书延所得税资产。

虽然,无论采用保种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即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勤,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旧额较多。正因为如此,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前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就意味着少支出了资金利息,因而,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减少支出。可见,若企业不属于所得税减免期时,若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实际上是放弃了享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对企业节支是不利的。当然,若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内盈利,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利润总额,从而可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不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

对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此时,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小于计税基础,会计上应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样,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篇6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 .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篇7

[关键词]纳税筹划;节税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必须会采取各种措施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整体把握税法和正确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可以降低财务成本、减轻税负,为企业创造更多地现金净流量。纳税筹划目前在国外已十分盛行,在我国还只是一项崭新的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纳税筹划将会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重视,它将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节税,英文为tax planning 或tax saving,指的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主动和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站在纳税人角度,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从而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管理行为。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损耗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渐减少。所以“固定资产折旧”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成为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治税也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纳税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21世纪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筹划欲望会更加强烈,人们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纳税筹划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必将有所发展。

 

篇8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立即被大家广泛关注。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折旧、减值、改良与修理等环节都可以有纳税筹划,而在企业实际工作中,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这一简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业广泛采用。本文意通过另外一种方法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入手,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的选择权在企业自身,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任一阶段内都可进行;也正因为选择权在企业手中,所以可以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时间。从纳税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进行改造、更新,也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筹划项目。技术改造时间选择得好,会使企业应纳税额相对减少。

一、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例如:甲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表1)(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适用税率见表(表2)。

企业10年内纳税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税额为:(10-5)×25%+(5-2)×15%+(2-0.5)×10%+0.5×5%=1.875(万元);税负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纳税税额为:(9-5)×25%+(5-2)×15%+(2-0.5)×10%+0.5×5%=1.625(万元);税负为:(1.625÷9)×100%=18.06%。

第三年纳税税额为:(8-5)×25%+(5-2)×15%+(2-0.5)×10%+0.5×5%=1.375(万元);税负为:(1.375÷8)×100%=17.19%。

第四年纳税税额为:(7-5)×25%+(5-2)×15%+(2-0.5)×10%+0.5×5%=1.125(万元);税负为:(1.125÷7)×100%=16.07%。

第五年纳税税额为:(6-5)×25%+(5-2)×15%+(2-0.5)×10%+0.5×5%=0.875(万元);税负为:(0.875÷6)×100%=14.58%。

第六年纳税税额为: (5-2) ×15%+(2-0.5)×10%+0.5×5%=0.625(万元);税负为:(0.625÷5)×100%=12.5%。

第七年纳税税额为: (4-2) ×15%+(2-0.5)×10%+0.5×5%=0.475(万元);税负为:(0.475÷4)×100%=11.88%。

第八年纳税税额为: (3-2) ×15%+(2-0.5)×10%+0.5×5%=0.325(万元);税负为:(0.325÷3)×100%=10.83%。

第九年纳税税额为:(2-0.5)×10%+0.5×5%=0.175(万元);税负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1.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的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如表(表3)所示的变化。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把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8年中,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两年和后8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24.8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1.75%。

2.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见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29.24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3.59%。

3.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7年到第10年这4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50.2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9.02%。

4.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9年到第10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6)。前8年和后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5万元,总税负为23.08%。

二、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3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14-54)÷54×100%=111.11%,纳税额增长率=(24.8-8.475)÷8.475×100%=192.63%,税负增长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23.98-54)÷54×100%=129.59%,纳税额增长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税负增长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73-54)÷54×100%=220.37%,纳税额增长率=(50.2-8.475)÷8.475×100%=492.33%,税负增长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99-54)÷54×100%=84.33%,纳税额增长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税负增长率=(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做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为:

“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税负增长额÷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根据这一公式,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50.35%÷245.04%)×100%=20.55%,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84.96%÷492.33%)×100%=17.26%,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47.1%÷169.62%)×100%=27.77%。

通过以上的分析、计算表明该企业在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最轻。也就是说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时间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固定资产最佳技术改造时间的选择,达到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对损益进行调整,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企业增加收入合法避税服务。

参考文献:

[1]贾莉莉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62-63.

篇9

[摘要]企业可以通过在回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以2006年新会计准则、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2009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背景,从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入手,对现阶段企业固定资产中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五、结论

篇10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篇11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在当前来说税费负担还比较重,企业的财会人员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是一种理性选择。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公允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这一计量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而不再单独计提。两种模式的选择将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①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一来,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当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②新业务的增加。新会计准则中增添的新业务,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些空白领域,必然存在着诸多纳税筹划的新空间。新增业务的利用空间。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学习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寻找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切合点,从而为企业作出最优的会计决策。

二、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纳税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之好处。但是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2006)》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

2 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筹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尽管企业可以从自身积累、长期负债和发行股票等渠道筹资,但其主要的资本来源除权益资本外就是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和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的收益水平。由于负债利息具有抵税作用,因此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作用越明显,这就是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但负债融资杠杆并非总是体现为正效应,因此,企业在筹资决策中应对可能采用的各种筹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一个既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又能达到最大限度节减税目的的方案付诸实施。

3 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1)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目前,我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了不同的纳税待遇。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投资项目对企业整体收益和综合税负水平的影响,优化投资结构,从而降低所得税应纳税益,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2)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一般而言,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纳税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这是因为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所涉及的税种广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三、进行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全面了解与筹资、投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纳税政策、法规、规章条例。只有对纳税政策的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纳税决策。

2 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以避免不当避税之嫌。

篇1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注意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太寿.《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13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也成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定的策划,制定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主体认识到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聘请专业人士或与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一、 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经济的发展使得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增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发展缓慢。竞争的加剧使得施工企业利润较低,自有资金较少,资金紧缺。为了筹集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内部集资、银行贷款及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获得资金,这些方式都增大了企业资本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自此种环境下,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显露,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合理避税,从而增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 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采取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依法纳税的原则指导下,遵纪守法,在这一前提下,考虑采取不同的缴税方式,从而减轻税负负担。

(二)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在于纳税主体个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在此目的下,纳税主体不能仅仅只考虑节税的问题,还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施工企业需要将财务利益最大化作为指导原则,合理避税,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 稳健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节税的利益越大,存在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越高,因此,各种节税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税收筹划需要权衡节税产生的利益与节税带来的风险之间的高低,寻求最优化的节税方案,从而保证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 节约性原则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纳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但无论是内部筹划还是外部筹划,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花费,发生成本费用,即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税收筹划应降低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尽量做到筹划成本最小化。为了使得纳税筹划成本最小化,选择节税方案时,方案越简单易行,所花费的成本越低。

三、 营业税筹划的实施

(一) 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的影响也不同

举例说明:当施工企业面临任务不足的问题时,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增加设备的利用价值,可以采取将企业的这部分闲置设备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不同就存在税负水平的差异,以机械租赁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加以说明。假如施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外一个企业实施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需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同时负责箱涵预制作业,签订的若为设备租赁合同时,需缴纳5%的营业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如果是分包工程合同,则会采用建筑安装企业的3%的营业税率,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合同不同税负不同。

(二) 掌握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即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时,采取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施工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需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对比较复杂,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在哪一时间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避免提前纳税占用了部分资金,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针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根据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应该使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而不应该高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只有这样,施工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才能比较及时,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固定资产的回收速度,加速资金的周转效率,充分利用资金,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尽快用于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规模,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强企业的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取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可能不会及时的将固定资产入账,从而降低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虚增了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针对这一问题,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力度,保证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提高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避免企业错失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 控制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之前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提足,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进行平均摊销;同时,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具体条件加以规定。针对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以及日常的修理,减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支出,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从而避免固定资产的修理期可以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最终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可税前进行扣除,这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地区规定不一致,一般在0.5%―1%之间。但是,如果按照实查账征收或按照所在地缴税,不可能达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照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计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该项税金的征取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完全可以取得以上资料。

(二)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对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待遇不同,也会影响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在计税工资的范畴内增加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工教育基金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缴纳,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水平。由于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了利润总额,从而减少税负,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了经营风险与福利负担,同时也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 施工资源税问题

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规定,纳税主体的减免税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其数量,施工企业应根据其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减免税产品的数量,如果未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的提供本企业的减免税产品数量,就不能减免税,这必然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了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谨防进入筹划误区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绝不能借助税收筹划的名义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行为。其次,还要避免越位筹划。税收筹划并不等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不能越位筹划,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依法纳税指导下的税收筹划才是最可靠,最安全的。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进入税收筹划的误区,非但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必将增加企业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做到税收筹划在先

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成为了既定的事实,那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先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负情况的预测。最终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三) 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施工企业进行筹划时应该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的权衡以及效益的分析。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理想效果,同时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仅仅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负的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高低,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重视人才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的运用,因此,它对人员的要求较高。税收筹划队伍的培养,需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多种途径以及全方位的活动进行。从而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比较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长沙410014)

参考文献:

[1] 祝铁耀.浅议纳税筹划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7(16).

篇14

一、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电力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主体是售电收入,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企业增值税的筹划,而增值税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的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额的筹划

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进项税额的筹划重点是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关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货物必须索取合法、完整的购货发票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电网企业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要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要向受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在发生运费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电网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有关维修费用考虑单独开票,因为这些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认证”、“申报”和“抵扣”要有效及时

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2002年底以前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税控系统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有利于电网企业的纳税抵扣,所以,电网企业必须重视“认证”和“申报”环节。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电网企业一旦采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对认证相关规定及时限要求须严格遵守,才能依法按时抵扣。

(二)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价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销售应当事先对其价格进行筹划。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时,企业可以尽量提高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越高,则净收益越大;而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超出原值时,因为要缴纳增值税,则净收益并不一定随销售价格提高而提高。只有当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净收益才会提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电网企业需要计算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近几年,电网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更换下来的线路、变压器等电力固定资产在变价出售时,需要进行效益分析,确定适当的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电网企业的利益。

(三)取得以物抵债资产转让时的筹划

山东电力为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切实清理陈欠电费,避免或降低坏账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管理办法,但是,总有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电费回收难。

为保全资产,电网企业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从而取得抵债资产。对于该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同样涉及到纳税筹划问题。举例:某企业欠山东电力电费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资金短缺,近期内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为最大限度地收回电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该企业以其市值1000万元的交通工具抵偿债务。山东电力又以抵账原价1000万元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从税收角度看,电网企业转让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0÷(1+4%)×4%×50%=19(万元)

如果电网企业变换操作方式,由“先收回再转让”改为“先联系购买方后再由欠费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该种方式下,电网企业只是负责联系购买方,不再成为该批交通工具的交易主体。由于改变了操作方式,电网企业没有发生涉及增值税的行为,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约税款支出19万元。但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该批设备货款处于受控状态。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3%)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

(一)技术开发费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可统称为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再加计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重点,就是当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抵扣增长的50%技术开发费时,使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超过10%,从而达到加扣的目的。同时,结合电网企业科技开发实际情况,均衡各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使技术开发费达到稳步增长。山东电力可根据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所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份额,争取使每一企业都享受到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从而达到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因此,为了在当期作为税前扣除,修理工程支出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

(三)技术改造利用国产设备免税的筹划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并且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3项,其中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开发、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等项目符合电网企业的投资抵免政策。随着电网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利用预缴所得税政策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山东电力涉及的第二大税种。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由于货币作为商品具有价值,企业应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问题的关键在于电网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比如: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实际数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是:(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前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在法定的范围内,提高公积金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并且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税,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税收政策也应大力扶持。随着企业年金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我们应时刻关注其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有利好的政策出现,我们就应果断地介入。

(二)提供教育福利

电网企业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技术层次,免费为职工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等。教育培训是职工最大的福利,这部分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房产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的房产税在全部上缴税款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从企业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利益无小事,开源节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房产税的筹划要点就在于精打细算,摒弃某些粗放式做法。

(一)房产核算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因此房产价值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需要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细,例如企业在核算变电室工程时,如果未将变电塔、水塔、烟囱、围墙、绿化及其它构筑物单独核算,而是全部并入房产原值,则会导致以后若干年度多交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看上去比较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般是每年按照房产原值的0.84%征收,但积少成多,假如房产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这50年缴纳的房产税就占房产原值的42%。

(二)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电网企业对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应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以降低房产税的税基。

(三)土地价款转入房屋价值的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如何理解“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相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摊销。

(四)房屋出租的筹划

电网企业有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把闲置或有意空置的房屋出租,以获取理想的收益。出租房屋也涉及到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算租金时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电网企业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在房产税规定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对租金收入进行细化,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五、纳税筹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制度体系

为了做好纳税筹划这一系统工程,必须对与纳税筹划有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逐步建立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会计相结合,针对电网企业的行业特点,阐明涉及的主要税种、涉税会计处理、涉税理财计划和纳税筹划关键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组织体系

纳税筹划要顺利进行,完善的组织体系是保证。集团公司要建立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总经理和(副)总会计师领导,财务部、审计办、计划部、人事部、营销部、科教部和生产技术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财务部是纳税筹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执行、调整和完成进行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室是纳税筹划的专业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涉及的部门进行专业控制和管理。与此相适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是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也需要设立相关的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与集团公司相配合。为争取某些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各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齐心协力,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结合点

1.税收政策与业务流程相结合。

这里所说的业务流程是企业发生某项业务的全过程。电网企业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电网企业就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纳税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

电网企业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3.筹划方法与涉税会计处理相结合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纳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因而电网企业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4.合理筹划与防范风险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