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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10]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352-356.

[1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5-111.

篇2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篇3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 .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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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篇4

【关键词】固定资产;弹性制度;纳税筹划;资产折旧;收益最大化;财务报告;隐性税收

0 引言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和亏损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注重税负高低,忽略其它因素等。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为例具体说明。

1 当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一般地,谈到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但是,选择加速折旧法有些时候是不合适的。

1)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时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某些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并且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2)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 5 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另外,企业连年亏损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其他方面。

3)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政府、银行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另外,如果企业打算上市,其报表利润率必须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能导致报表利润率降低,从而可能影响其上市战略的实现;当企业上市后,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将中止其股票上市。

2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思维框架的构建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诸如上述问题,关键是没有科学合理地认识和定位筹划的目标(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当前关于纳税筹划目标的主流观点是“纳税最小化”,这没有考虑非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根据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这是不妥当的;另外还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筹划是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应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服务于战略目的,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因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子集,其目标自然也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

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还认为,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变得日益高昂,本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一项契约的选择应使交易成本最小,唯有如此,企业绩效才能获得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元素,也应以企业总体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因此在进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及其反应。如果在筹划中过分关注企业自身利益,那么从长远来看则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损失。比如企业管理当局意图通过避税来尽可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若企业避税“过度”,损害了税收当局的利益(如意图通过制止避税行为,并尽可能地通过税收征管达到一些社会目标),尽管这使企业短期内获得了一些税收收益,但长期内税收当局很可能会通过立法或减少补贴等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反击,长远看来企业必将牺牲一些利益。因此,有效纳税筹划必须平衡各交易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目标。

2)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例如我国的国债和企业债券,两者利率的差异可看作对国债支付的隐性税收。均衡状态下,税负较轻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较税负较重的资产要低,因为税负较轻的资产支付了较低的显性税收却支付了较高的隐性税收;税负较重的资产则恰恰相反。隐性税收的存在使得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显性税收+隐性税收)大于通过显性税收计算的水平,因而,企业在考虑其战略的税收成本时,须通过测算求出隐性税收水平进而确定实际税负水平,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中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不过,应引起注意的是,隐性税收由于不易观测到而一般难以确切计量甚至被完全忽略。

3)非税成本。信息在各契约方之间分布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各契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须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安排,如信息披露。旨在减少税负的筹划无疑会对信息披露的数据产生影响,如报告低收入的会计业绩,而低收入的会计业绩报告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非税成本:较低的股价、较高的贷款成本、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等,除了上述这些外,非税成本还有签订契约的成本、激励契约有效执行的成本、监督成本、政治成本和其他信息成本。

3 结束语

总之,如果我们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目标定位为“纳税最小”或“税负最轻”时的筹划称为“传统的筹划”,那么可以看出,传统的筹划把眼光局限在筹划本身,没有考虑到是否与企业战略一致。上述思维框架考虑了在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比传统的筹划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03-01

企业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之后,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要对其价值进行分摊,即提折旧,进行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目前企业可以选择分摊的方法有四种: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改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规定只有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才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对条例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时,并不一定均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来进行,这样,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将存在折旧计提数与折旧的准予扣除数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会计账务处理。

1 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1 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折旧准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

若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处理要求完全一致,即: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准予扣除。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所得税》的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因而,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不存在折旧准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存在,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反,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企业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折旧费扣除了,从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反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1.2 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另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双税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若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对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大于计税基础,会计上应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此时,在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申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1.3 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对条例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然就放弃了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石不存在差异,因而,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秘得税负债或递交国书延所得税资产。

虽然,无论采用保种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即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勤,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旧额较多。正因为如此,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前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就意味着少支出了资金利息,因而,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减少支出。可见,若企业不属于所得税减免期时,若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实际上是放弃了享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对企业节支是不利的。当然,若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内盈利,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利润总额,从而可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不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

对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此时,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小于计税基础,会计上应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样,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