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司知识产权策略,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电子商务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
伴随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E-Business,EB),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勃勃生机,作为网络经济的核心,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企业的市场竞争方式和传统经营管理方式。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了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是企业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举措。面对国际大公司对国内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包围的战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入世后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市场环境,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推进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控制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为取得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知识产权战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Of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和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De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为此就要求对新技术进行抢先申请,或异议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使其申请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实用性。此外,还可以对拥有特定专利的企业实施收购、兼并等措施,掌握专利控制权从而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属于此种类型的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专利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以及商标申请策略等。防御性专利战略则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具体如对已申请专利的基本发明创造进行改进,申请与基本专利相关或与周边技术相对应的改进专利,使最低的投入能够获得最大收益。它包括交叉许可战略、公开战略、取消战略等。
2国外企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成了刺激技术进步和开发,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实施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和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最为成功的。美国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创始国,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已有一个世纪之久;日本则是在二战后遭遇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后急起直追的,最终形成与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相抗衡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实现其维护技术优势和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利用专利法的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制的规定将先发明创造成果予以保密,最大限度地限制竞争对手的利用;美国企业为了维护其技术优势,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将专利战略融于其贸易政策之中。阻止侵犯美国专利权的国外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中,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日本实施集专利技术开发、引进、转让于一体的主体化知识产权战略,是日本企业经济实现飞跃的成功经验。日本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被视为企业发展、竞争、再创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经营资源。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重视海外专利申请,进攻他国市场;注重技术的消化与吸收,并不断加以改进创新;将专利战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专利发明商品化发展。日本在专利实施这方面一直居世界前列,其平均实施率为52%,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我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挑战
就目前国内企业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尚不能成为有效管理和推动"科技专利"发展的手段。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还仅仅是初创阶段,还不能利用网络有效开创新的专利,还不能通过网络有效利用别人的专利发展自己,还不能利用电子商务的各项新技术建立起行业的"专利网络"。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战略无措施。在我国,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专职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是非常少的。而且企业不注重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有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不知道创造与积累无形资产。
(2)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特别是涉及高新技术领域专利标准严重缺乏。2003年,江苏省新增内资出口企业3034家,相当于全省历年内资进出口企业总数的3/4,但其中2701家私营企业的出口总额只有30亿美元,平均每家只有110万美元,而且绝大部分出口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核心专利、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不到国外申请的25%。
(3)专业专职人员缺乏。美国的IBM公司仅专利工程师就有500余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为知识产权服务的工作人员达1500人。而我国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任何配备的企业仍占不低的比重。
(4)资金投入少。我国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从研发投入上说,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上的投入,一般在GDP的3%~5%以上,一些中等水平的国家也在2%以上,而2001年我国用于研发的投入仅占GDP的1%,仅相当于西门子一家公司用于研发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上的投入。
(5)政府工作滞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较差,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过长,已经严重损害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信心。一部分企业已经不敢申报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封锁保护。
4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施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入世后国内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电子商务无疑为建立这种模式提供了最现代化手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应该从五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意识战略。企业要设有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收集在全球范围内与企业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及时了解整个行业中发生的变化、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等,以帮助企业负责人做出正确的决策。政府要有创建有利于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环境意识,通过扩大工业企业的对外经营自,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要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2)知识产权创新战略。①专利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自主专利的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国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加专利研究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原始创新的力度,并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及时申请海内外知识产权;②标准策略。专利标准,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对我国企业影响是最大的。专利标准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利用世贸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定中允许的保护措施,大力保卫企业贸易,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加大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要尽快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被跨国公司抢先注册专利、知名商标、窃取商业秘密。
(4)知识产权应用战略。包括:企业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善于将无形资产转化成资本;跨国申请专利;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并举,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5)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关系重大。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步伐。企业要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让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增强创新能力。此外要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增强企业的科学决策意识。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知识产权人才。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竞争环境、技术研究能力和经济实力,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灵活地、主动地、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同时,无论是选择哪种战略,企业都应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管理工作、经营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体系,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科技、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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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晓莲.美日两国知识产权战略比较与启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2(4)
3朱怀国,钟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关键字 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战略 对策
随着我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外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提起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首当其冲便是6C联盟对我国DVD企业的专利诉讼,随后思科对华为提起专利之诉,本田对重庆力帆提起商标之诉接踵而至。尤其在2005年伊始,Intel在我国诉东进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之案又一次引起国人关注。与温州打火机受欧洲市场行业标准限制以及国外跨国公司在华申请专利、商标数量直线递增及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提讼行业的发展前景相联系,我们不难发现各跨国公司正通过对我国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用其技术优势,企图对我国企业设立、巩固 “技术壁垒”。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基础薄弱,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攻势,屡屡失利,有的行业如:DVD生产甚至已经退出国外市场。如何应对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关系我国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提出我国应对策略。
1 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特点
1.1 战略的全局性
各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往往以本国政府为后盾,以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相配套,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其最终目的为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日本早在2002年,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已经开始着手定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其矛头直指我国。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给予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
1.2 实施策略的多样性
国外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除了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还采用将行业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的办法。他们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后,一旦别的国家生产同类的产品,必须遵守行业标准,也就必须使用他们的专利。因而这些跨国公司仅凭借专利及技术标准就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是这一方式的充分反映。此外,这些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还擅长利用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譬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前,美国商务部就会在报纸上登广告,征集各行各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接着行业协会把各企业希望得到的利益搜集上来,作为政府部门谈判的要求。反观中国,企业与媒体还有行业组织的关系非常松散,知识产权纠纷一出来,各方往往形成不了合力。
1.3 以专利战略为核心
跨国公司在我国一般都是 “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以日本为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别是,从1999年至2003年最近5年时间内,日本企业获得专利授权32 674项,远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国的18 447项。跨国公司抢先将未来5年或者10年中国企业需要使用的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几年后,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企业刚开始使用这些技术时,国外跨国公司并不急于诉讼,而当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始逐渐占领国内、国外市场时,国外跨国公司此时才开始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收取巨额的专利费用。这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专利战略。
1.4 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要阵地
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与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比值为1∶9。目前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属于外国。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申请众多专利,其目的就在于占领我国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将要发展利用的科技技术领域。如果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的专利完全被国外跨国公司控制,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2 我国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特点来看,仅仅靠我国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我国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相抗衡。
2.1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导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2.1.1 以国情为基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攻势,由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相差较大,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考虑其是否与各地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十分必要。将一个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赋之实施,其不仅不能达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反可能会适得其反。
2.1.2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定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适应,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加入WTO时,依照WTO规则,必须将我国知识产权法依照 Trips协议标准修改、制定,因此至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究竟怎样定位才能与我国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相适应还没有得到明确。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创新,法律赋予技术拥有人的某些合法垄断的权利。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才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目的;反之,极有可能造成个别企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因此面对国外跨国公司一系列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诉讼,尽快明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按照这个标准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这将对我国企业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关键的作用。
2.1.3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
许多欧美国家如法国、德国从小学就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而我国与其相比很多大学生仍然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落后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应当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将知识产权课程不仅仅作为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将其纳入包括理工科、文科在内的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的范围内,同时将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侧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益于满足日益增加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2.1.4 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及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极不完善,对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而言,准确查询自己所在行业在国内、国外的专利、商标的信息,仍然比较困难。这不仅给我国很多在国外开拓业务的企业造成阻碍,而且使企业重复劳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此类信息集合,建立一个能够令企业方便、快捷随时查询到所需信息的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一个行业预警系统将国际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后得到的消息通过预警系统对本国的企业公布,预防类似“6C联盟诉我国DVD企业事件”再次毫无预防的发生,将有助于我国企业的损失尽量最小化。
2.2 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2.1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需要制定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微观层面来看,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的产品性质、发展规划、技术现状制定本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注意结成行业联盟来对抗国外跨国公司,将专利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无论行业还是企业都要把技术创新的方向放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最后真正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2 积极应对外国跨国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在我国企业被国外跨国公司提讼时,开始常常是不知所措,采取回避态度,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在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时,我国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一方面,如果我国企业没侵权,有理有节,把官司打赢等于作一次正面形象的广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思科诉华为;另一方面,即使诉讼要输,积极应诉也有利于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国企业还应注意采用适当的法律策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只有熟悉了国际上的游戏规则,国内企业才能在与高手的博弈中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小结
总而言之,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系统严密性、全局性、长远性等特点。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的战场上,我国企业要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我国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国家政府从宏观上给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行业和企业从微观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WTO规则及国内、国外法律的学习研究,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在国家和企业的配合下,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形成一个互动、有机的整体,加强国家、企业的核心创造力是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近日,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可谓捷报频传。我国地板行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案时胜诉,中国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突破的贸易壁垒;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战胜美国电器业巨头莱伏顿公司。但总体来说,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形势严峻,尤其与美国,随时都可能诉诸WTO,例如最近美国正在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由知识产权摩擦引发的贸易战争随时可能一触即发。知识产权摩擦,已经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由浅表向纵深发展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质是国外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占领中外市场。具体来讲,知识产权摩擦,就是国外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和市场优势。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具有以下特性:从发展趋势来讲,由以美国为首的一国到美、日、欧、韩等多个发达国家,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技术性产品,知识产权摩擦将成为我国经贸摩擦的主要形式,由我国“摩擦”他国向他国“摩擦”我国转变;具有涉法性,与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在国际法承认的范畴内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理由进行;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与地域性,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密切相关;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发展;摩擦主体由企业向企业和政府发展;从企业策略向国家战略发展。
由“我”摩擦向摩擦“我”转变
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摩擦,最早开始于1989年中美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自2005年开始,美国又把目光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转向“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等,并且一再威胁我国将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不透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期,美国正在筹备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根据美国掌握的“证据”,仅在著作权盗版方面,中国每年就给美国带来约25亿到38亿美元的损失,同时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审查范围,首次由中央政府扩大到了地方政府。
最近两年,欧盟和日本附和美国的立场和做法,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发起“攻势”,例如欧盟也一再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日本也一再要求启动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并在不同场合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在磋商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时,日方认为中国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主要障碍,把知识产权问题与其他问题捆绑和挂钩,漫天要价。
如果说前些年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摩擦,是国外发达国家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出口企业侵权严重,是“我”摩擦的话,那么当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从制度设计到企业策略,政府和企业齐上阵,实施不正当竞争,主动出击,转变为摩擦“我”,打压我国企业。
国外主动摩擦“我”的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多边体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场合,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第二,发达国家制定国内法,制定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在实践中滥用。第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第四,跨国公司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申请跨国专利,设置专利陷阱。第五,恶意在中国出口潜在市场目标国,在先抢注我国出口企业商标。第六,专利恶意诉讼。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与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我国企业为目标,“无中生有”,恶意。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着侵权的名声,市场当然大受影响,虽然,最后跨国公司会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跨国公司在进行恶意诉讼时,往往选择如下手段:“打包诉讼”、各个击破、“放水养渔”法。
应对之道:政府和企业共同的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摩擦,我国无论在战略和具体策略上,和自身实力上都处于守势,用“应对”之词,毫不为过,但从一个长远的眼光看,我国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寻求应对之道。
政府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策略
建立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符合国际规则,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动态数据库;同时,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克服知识产权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其次,要加快国内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美国等的反垄断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国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应当采取对等措施。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审查机构,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我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或渠道,使我们的企业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它们在出口前线所受到的各种不公,使我们的政府能及时得到这种呼声,并能在必要时尽快启用WTO争议解决程序;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应学会运用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合理利用法律设置自身的保护条件。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为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如签订多边及双边消除知识产权壁垒的协定。
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发挥其调研、协调、协商、服务等作用。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与WTO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和修改的主动权。
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熟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必要人力资源。
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策略
针对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口数量来发展出口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在跨越知识产权壁垒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要少得多,因此,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从“贸易立国”向“海外立国”发展,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道路,通过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视了解各国在产品进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注意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
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应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加强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逐步确立本土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我国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的可行的技术标准,为我所用。我国企业应当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必要时建立标准战略联盟。
关键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协同保护
一、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经广为接受,但是对于其定义却尚未达成共识,其内涵与外延也欠缺清晰性,这种现象固然与权利对象――知识产品有着的密切的关系;但是如果更进一步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之所以难以归纳,乃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所具有的历史的偶然性决定的。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定义除了一般的类型化概括法,还包括列举法。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者、录音者和广播者的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识、商业名称和商品标记,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为: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对未泄漏之信息的保护。我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的对象也有不同看法。如认为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培育者权、商标权和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李明德,2014)。
对于企业来说,各国际条约以及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除了具有理论意义外,更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首先,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当符合现行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一点是由知识产权采取授权式确权模式决定的,只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获商业标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第二,不同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国际条约以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以及工商业领域。虽然这两大领域呈现出逐步融合的趋势,但是仍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产业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如文化创意产业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核心,而高科技产业则应当以专利权的保护为核心。第三,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由于各个产业以及企业的技术水平有别,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在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或企业中,应当鼓励增加研发投入,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以及保护;在水平较低的产业或企业中,则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技术模仿,如此才能促进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识产权法各分支有着不同的保护宗旨和制度设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否认不能通过不同方式保护同一个产品,但是从实践的角度讲,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不仅会产生单个法律所期待的效应,也可能会产生知识产权之间彼此加强的协同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我国有学者提出产业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概念(杨德桥、田荣哲,2013),与本文所提出的“协同保护”概念相关,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综合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等对产业或企业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本文所提出的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综合保护后所能产生的高于单独保护的价值结果。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强调企业推行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意义如下: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主要是印刷产业等利益集团与国家控制思想传播结合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文化、科技进步。即使是个人主义盛行的美国,也将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置于重要的地位。如,专利法制度的假定前提是:如果没有专利权制度,那么发明人的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复制,在市场上表现为相关产品数量增多;如此一来,发明产品的价格就将趋同于边际成本。虽然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有利于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产品;但是,从发明人的角度来说,发明人的产品价格也不可能高于其他产品的价格,因此,收回投资和研发的成本将产生困难。从长远来看,将损害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对社会的文化和技术进步则构成了阻碍。专利制度则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以垄断价格出售专利产品,收回投资,维系和促进新的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垄断价格”来实现的。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能够实现“垄断价格”的制度设计除了专利权外,还可以通过商标权来实现。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较专利权长,且可以永久存在;商标权能够在专利过期后,为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持续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保护,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存在,既能够实现专利法的激励功能,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二,有利于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增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以商标权为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日益增多,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识的价值逐渐凸显;商人为了保护其使用商业标识的垄断权、限制竞争,不断推动对商标的保护,从而确立了以欺诈之诉保护商标的模式;但是由于欺诈之诉对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要求较高,进而商人又不断推进商标作为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地位。由于商标欠缺创造性以及商标主要关注的是伪造与欺诈,而不是财产的创造与保护,导致商标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容纳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之内。最终促成商标被容纳到知识产权法的架构中,乃是由于利益集团的游说、各国为达成国际条约所做出的妥协等等偶然因素的共同压力。这些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导致知识产权制度整体的发展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碎片化特点就表现为:各个知识产权分支在确定保护对象的时候,仅从其本身立场出发,未曾兼顾其他法律的保护对象,如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特征,使其既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也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在实践中,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诉求,有助于引起学者、立法者和司法界对知识产权整体制度的认识,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从“空中楼阁”变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知识产权实践的指挥者。
三、 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
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一直在扩张。以美国为例,以科技进步和观念进步为逻辑顺序,依次增加了“地图、图表、图书或已经印刷的书籍”(1790年),印刷字体(1802年),音乐作品(1831年),戏剧作品(1856年),摄影作品和底片(1865年),绘画、素描、雕塑(1870年),电影作品(1912年),录音(1971年),计算机软件(1780年),建筑作品(1990年)为保护对象。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著作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就采取了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对象体系,如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但是仍然会呈现扩张的状态,如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并不是所有内容都会与商标权相关。也就说,并不是所有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企业都会有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的情况。与商标权可能相关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等内容。
比较典型的是美国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作为以动画为主题的大型跨国公司,为其公司旗下的动漫角色,如维尼熊、米老鼠、奇妙仙子、跳跳虎、米妮老鼠、汽车总动员、Hello Kitty等,制定了著作权和商标权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即在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动画形象的同时,将其注册为商标。作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人,迪士尼公司可以获得多项权利使用方式与权利救济途径。
从适用的情况来看,迪士尼公司用版权与商标权保护动画角色在共计二十余大类,三百余种产品和服务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电影(如汽车总动员、玩具总动员、超人特工队、料理鼠王等),电视,迪士尼公园、度假村和景点(如佛罗里达州迪士尼世界度假区、迪士尼邮轮、巴黎迪士尼乐园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区主题公园(如魔幻王国主题公园、米奇卡通城等),华特迪士尼世界游戏(如皮克斯电影《玩具总动员2》授权的巴斯光年的太空骑警游戏),娱乐(如欢乐岛AMC影院、世界音乐演唱会等),除了华特迪士尼世界的主题公园(如迪士尼的幻想曲花园迷你高尔夫球场、室内互动主体公园、迪士尼萨拉托加温泉度假村水疗等),餐厅(如三明治伯爵餐厅、麦当劳、好莱坞星球餐厅等),购物(如魔法大师商店、迪士尼世界专卖店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型酒店(如迪士尼全明星电影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音乐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运动度假酒店等),华特迪士尼世界主体公园门票(如魔法门票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旅游套餐(迪士尼葡萄酒喝用餐计划、魔法+豪华餐厅等),华特迪士尼世界服务(如魔法快递服务、迪士尼提前预约服务等)等。
四、 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协同保护能够产生“强强联合”的协同效应。一方面,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专利权有助于建立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积极态度,并转化为长期、重复的购买行为,即形成品牌忠诚度。专利权的授予,特别是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是以技术的“显著进步”为实质要件的。“显著的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等(尹新天,2012)。这种技术的显著进步一般通过与产品相关的表现形式实现,其中产品质量就是一项重要的外化特征。同时,产品质量是消费者首次尝试购买后评估是否满意、产生好感,并再次购买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于专利产品来说,专利所代表的较为良好的产品质量有助于品牌忠诚度的建立。另一方面,从专利权的角度来看,商标权能够实现对于专利过期的产品的保护,即在专利存续期间建立的品牌忠诚度能够实现权利人在专利过期后对市场份额的继续占有。专利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排他性较强,同时授权条件较为严格、保护期限也比较短。专利权过期以后,如果允许对专利产品进行随意制造和销售,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垄断地位、收取垄断价格的资格立即消失,产品的价格也将降低至与边际成本持平,利润空间也将逐渐缩小。这是权利人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然而,可以续展的商标权保护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专利产品保护期。如在专利权过期后,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可以自由制造专利产品,但是由于商标权的存在,其他竞争者不能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方式销售这些产品,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地位。
在国外企业的实践中,将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知识产权策略。如世界第一大种子公司――成立于1901年的美国孟山都公司,旗舰产品Roundup是一种农用除草剂,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glyphosate)。孟山都公司于1974年取得草甘膦的专利权。按照当时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7年。因此,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专利权应当于1991年过期;但是通过对其公司所管理的草甘膦常用的异丙胺盐的专利权,孟山都公司就草甘膦的专利保护期实际上是到2000年。在2000年之前,孟山都公司为了在专利过期后继续享有市场份额,采取了主动降价的价格策略。通过主动降价,扩大潜在客户群体,即增加消费者接触、使用产品的可能性,为建立品牌忠诚度,增加商标权的价值打下了市场基础。德国也有将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的企业实践。如拜耳公司,在其产品--拜尔阿司匹林专利过期后,转向了商标权保护。与孟山都公司的价格策略不同的是,拜尔公司通过在拜尔阿司匹林的药片、包装上直接印刷其公司的商标的方式,直接在消费者与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为商标权保护已过期专利产品提供事实前提(Gideon Parchomovsky,Peter Siegelman,2002)。
五、 思考与借鉴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发达国家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协同保护策略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和借鉴:
(1)积极寻求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版权主要通过版权标记取得,通过版权注册才能实施;现行法律中,虽然不再需要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是仍然是提讼的要件。因此,迪士尼公司积极为其动画角色进行版权标记和注册。在我国,虽然不需要标记和注册等程序才能取得、实现著作权,但是我国企业仍然应当积极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以增强诉讼中的证明力。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更是需要经过注册和登记,因此,企业对于具有明显技术进步、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知识成果,也应当积极进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申请注册。
(2)扩大知识成果的适用领域。迪士尼公司的经营领域涵盖了以动画角色为中心的娱乐、音乐、时尚、运动等诸多领域,使得著作权和商标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企业虽然不一定有迪士尼公司如此广泛的经营范围,却应当借鉴其以动画角色为中心开展经营行为的方式。企业应当以知识成果为依托,积极开发周边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向同领域以及相关领域拓展,增加知识成果的附加价值,以形成多行业、多利润点的企业经营格局为目标和发展方式,最终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在专利存续期间积极增加商标权的价值。由于商标实际是商誉的载体,而商誉的本质是消费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因此,既可以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扩大潜在的消费者群体,也可以通过增加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出现的频率,来增加建立联系的可能性。通过建立消费者与产品的联系,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商标权的价值。
在传统的理念中,知识产权各分支保护对象各不相同,彼此之间互相独立。然而,在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逐渐与工商业领域互相渗透的今天,这一种传统观念已经受到冲击;相关产业实践者的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探索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为中心的协同保护策略,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能力,追求多种经济利益获得渠道,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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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号:TJFX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