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司知识产权策略,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电子商务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
伴随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E-Business,EB),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勃勃生机,作为网络经济的核心,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企业的市场竞争方式和传统经营管理方式。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了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是企业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举措。面对国际大公司对国内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包围的战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入世后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市场环境,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推进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控制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为取得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知识产权战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Of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和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De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为此就要求对新技术进行抢先申请,或异议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使其申请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实用性。此外,还可以对拥有特定专利的企业实施收购、兼并等措施,掌握专利控制权从而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属于此种类型的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专利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以及商标申请策略等。防御性专利战略则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具体如对已申请专利的基本发明创造进行改进,申请与基本专利相关或与周边技术相对应的改进专利,使最低的投入能够获得最大收益。它包括交叉许可战略、公开战略、取消战略等。
2国外企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成了刺激技术进步和开发,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实施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和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最为成功的。美国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创始国,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已有一个世纪之久;日本则是在二战后遭遇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后急起直追的,最终形成与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相抗衡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实现其维护技术优势和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利用专利法的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制的规定将先发明创造成果予以保密,最大限度地限制竞争对手的利用;美国企业为了维护其技术优势,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将专利战略融于其贸易政策之中。阻止侵犯美国专利权的国外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中,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日本实施集专利技术开发、引进、转让于一体的主体化知识产权战略,是日本企业经济实现飞跃的成功经验。日本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被视为企业发展、竞争、再创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经营资源。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重视海外专利申请,进攻他国市场;注重技术的消化与吸收,并不断加以改进创新;将专利战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专利发明商品化发展。日本在专利实施这方面一直居世界前列,其平均实施率为52%,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我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挑战
就目前国内企业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尚不能成为有效管理和推动"科技专利"发展的手段。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还仅仅是初创阶段,还不能利用网络有效开创新的专利,还不能通过网络有效利用别人的专利发展自己,还不能利用电子商务的各项新技术建立起行业的"专利网络"。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战略无措施。在我国,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专职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是非常少的。而且企业不注重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有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不知道创造与积累无形资产。
(2)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特别是涉及高新技术领域专利标准严重缺乏。2003年,江苏省新增内资出口企业3034家,相当于全省历年内资进出口企业总数的3/4,但其中2701家私营企业的出口总额只有30亿美元,平均每家只有110万美元,而且绝大部分出口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核心专利、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不到国外申请的25%。
(3)专业专职人员缺乏。美国的IBM公司仅专利工程师就有500余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为知识产权服务的工作人员达1500人。而我国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任何配备的企业仍占不低的比重。
(4)资金投入少。我国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从研发投入上说,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上的投入,一般在GDP的3%~5%以上,一些中等水平的国家也在2%以上,而2001年我国用于研发的投入仅占GDP的1%,仅相当于西门子一家公司用于研发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上的投入。
(5)政府工作滞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较差,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过长,已经严重损害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信心。一部分企业已经不敢申报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封锁保护。
4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施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入世后国内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电子商务无疑为建立这种模式提供了最现代化手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应该从五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意识战略。企业要设有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收集在全球范围内与企业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及时了解整个行业中发生的变化、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等,以帮助企业负责人做出正确的决策。政府要有创建有利于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环境意识,通过扩大工业企业的对外经营自,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要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2)知识产权创新战略。①专利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自主专利的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国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加专利研究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原始创新的力度,并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及时申请海内外知识产权;②标准策略。专利标准,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对我国企业影响是最大的。专利标准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利用世贸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定中允许的保护措施,大力保卫企业贸易,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加大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要尽快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被跨国公司抢先注册专利、知名商标、窃取商业秘密。
(4)知识产权应用战略。包括:企业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善于将无形资产转化成资本;跨国申请专利;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并举,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5)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关系重大。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步伐。企业要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让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增强创新能力。此外要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增强企业的科学决策意识。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知识产权人才。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竞争环境、技术研究能力和经济实力,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灵活地、主动地、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同时,无论是选择哪种战略,企业都应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管理工作、经营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体系,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科技、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学东.企业电子商务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祝晓莲.美日两国知识产权战略比较与启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2(4)
3朱怀国,钟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关键字 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战略 对策
随着我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外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提起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首当其冲便是6C联盟对我国DVD企业的专利诉讼,随后思科对华为提起专利之诉,本田对重庆力帆提起商标之诉接踵而至。尤其在2005年伊始,Intel在我国诉东进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之案又一次引起国人关注。与温州打火机受欧洲市场行业标准限制以及国外跨国公司在华申请专利、商标数量直线递增及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提讼行业的发展前景相联系,我们不难发现各跨国公司正通过对我国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用其技术优势,企图对我国企业设立、巩固 “技术壁垒”。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基础薄弱,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攻势,屡屡失利,有的行业如:DVD生产甚至已经退出国外市场。如何应对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关系我国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提出我国应对策略。
1 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特点
1.1 战略的全局性
各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往往以本国政府为后盾,以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相配套,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其最终目的为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日本早在2002年,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已经开始着手定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其矛头直指我国。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给予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
1.2 实施策略的多样性
国外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除了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还采用将行业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的办法。他们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后,一旦别的国家生产同类的产品,必须遵守行业标准,也就必须使用他们的专利。因而这些跨国公司仅凭借专利及技术标准就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是这一方式的充分反映。此外,这些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还擅长利用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譬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前,美国商务部就会在报纸上登广告,征集各行各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接着行业协会把各企业希望得到的利益搜集上来,作为政府部门谈判的要求。反观中国,企业与媒体还有行业组织的关系非常松散,知识产权纠纷一出来,各方往往形成不了合力。
1.3 以专利战略为核心
跨国公司在我国一般都是 “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以日本为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别是,从1999年至2003年最近5年时间内,日本企业获得专利授权32 674项,远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国的18 447项。跨国公司抢先将未来5年或者10年中国企业需要使用的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几年后,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企业刚开始使用这些技术时,国外跨国公司并不急于诉讼,而当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始逐渐占领国内、国外市场时,国外跨国公司此时才开始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收取巨额的专利费用。这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专利战略。
1.4 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要阵地
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与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比值为1∶9。目前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属于外国。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申请众多专利,其目的就在于占领我国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将要发展利用的科技技术领域。如果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的专利完全被国外跨国公司控制,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2 我国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特点来看,仅仅靠我国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我国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相抗衡。
2.1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导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2.1.1 以国情为基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攻势,由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相差较大,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考虑其是否与各地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十分必要。将一个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赋之实施,其不仅不能达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反可能会适得其反。
2.1.2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定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适应,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加入WTO时,依照WTO规则,必须将我国知识产权法依照 Trips协议标准修改、制定,因此至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究竟怎样定位才能与我国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相适应还没有得到明确。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创新,法律赋予技术拥有人的某些合法垄断的权利。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才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目的;反之,极有可能造成个别企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因此面对国外跨国公司一系列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诉讼,尽快明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按照这个标准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这将对我国企业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关键的作用。
2.1.3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
许多欧美国家如法国、德国从小学就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而我国与其相比很多大学生仍然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落后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应当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将知识产权课程不仅仅作为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将其纳入包括理工科、文科在内的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的范围内,同时将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侧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益于满足日益增加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2.1.4 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及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极不完善,对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而言,准确查询自己所在行业在国内、国外的专利、商标的信息,仍然比较困难。这不仅给我国很多在国外开拓业务的企业造成阻碍,而且使企业重复劳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此类信息集合,建立一个能够令企业方便、快捷随时查询到所需信息的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一个行业预警系统将国际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后得到的消息通过预警系统对本国的企业公布,预防类似“6C联盟诉我国DVD企业事件”再次毫无预防的发生,将有助于我国企业的损失尽量最小化。
2.2 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2.1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需要制定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微观层面来看,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的产品性质、发展规划、技术现状制定本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注意结成行业联盟来对抗国外跨国公司,将专利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无论行业还是企业都要把技术创新的方向放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最后真正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2 积极应对外国跨国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在我国企业被国外跨国公司提讼时,开始常常是不知所措,采取回避态度,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在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时,我国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一方面,如果我国企业没侵权,有理有节,把官司打赢等于作一次正面形象的广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思科诉华为;另一方面,即使诉讼要输,积极应诉也有利于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国企业还应注意采用适当的法律策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只有熟悉了国际上的游戏规则,国内企业才能在与高手的博弈中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小结
总而言之,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系统严密性、全局性、长远性等特点。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的战场上,我国企业要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我国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国家政府从宏观上给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行业和企业从微观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WTO规则及国内、国外法律的学习研究,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在国家和企业的配合下,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形成一个互动、有机的整体,加强国家、企业的核心创造力是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近日,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可谓捷报频传。我国地板行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案时胜诉,中国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突破的贸易壁垒;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战胜美国电器业巨头莱伏顿公司。但总体来说,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形势严峻,尤其与美国,随时都可能诉诸WTO,例如最近美国正在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由知识产权摩擦引发的贸易战争随时可能一触即发。知识产权摩擦,已经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由浅表向纵深发展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质是国外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占领中外市场。具体来讲,知识产权摩擦,就是国外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和市场优势。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具有以下特性:从发展趋势来讲,由以美国为首的一国到美、日、欧、韩等多个发达国家,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技术性产品,知识产权摩擦将成为我国经贸摩擦的主要形式,由我国“摩擦”他国向他国“摩擦”我国转变;具有涉法性,与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在国际法承认的范畴内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理由进行;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与地域性,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密切相关;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发展;摩擦主体由企业向企业和政府发展;从企业策略向国家战略发展。
由“我”摩擦向摩擦“我”转变
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摩擦,最早开始于1989年中美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自2005年开始,美国又把目光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转向“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等,并且一再威胁我国将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不透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期,美国正在筹备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根据美国掌握的“证据”,仅在著作权盗版方面,中国每年就给美国带来约25亿到38亿美元的损失,同时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审查范围,首次由中央政府扩大到了地方政府。
最近两年,欧盟和日本附和美国的立场和做法,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发起“攻势”,例如欧盟也一再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日本也一再要求启动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并在不同场合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在磋商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时,日方认为中国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主要障碍,把知识产权问题与其他问题捆绑和挂钩,漫天要价。
如果说前些年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摩擦,是国外发达国家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出口企业侵权严重,是“我”摩擦的话,那么当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从制度设计到企业策略,政府和企业齐上阵,实施不正当竞争,主动出击,转变为摩擦“我”,打压我国企业。
国外主动摩擦“我”的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多边体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场合,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第二,发达国家制定国内法,制定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在实践中滥用。第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第四,跨国公司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申请跨国专利,设置专利陷阱。第五,恶意在中国出口潜在市场目标国,在先抢注我国出口企业商标。第六,专利恶意诉讼。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与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我国企业为目标,“无中生有”,恶意。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着侵权的名声,市场当然大受影响,虽然,最后跨国公司会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跨国公司在进行恶意诉讼时,往往选择如下手段:“打包诉讼”、各个击破、“放水养渔”法。
应对之道:政府和企业共同的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摩擦,我国无论在战略和具体策略上,和自身实力上都处于守势,用“应对”之词,毫不为过,但从一个长远的眼光看,我国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寻求应对之道。
政府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策略
建立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符合国际规则,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动态数据库;同时,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克服知识产权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其次,要加快国内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美国等的反垄断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国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应当采取对等措施。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审查机构,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我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或渠道,使我们的企业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它们在出口前线所受到的各种不公,使我们的政府能及时得到这种呼声,并能在必要时尽快启用WTO争议解决程序;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应学会运用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合理利用法律设置自身的保护条件。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为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如签订多边及双边消除知识产权壁垒的协定。
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发挥其调研、协调、协商、服务等作用。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与WTO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和修改的主动权。
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熟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必要人力资源。
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策略
针对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口数量来发展出口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在跨越知识产权壁垒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要少得多,因此,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从“贸易立国”向“海外立国”发展,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道路,通过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视了解各国在产品进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注意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
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应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加强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逐步确立本土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我国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的可行的技术标准,为我所用。我国企业应当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必要时建立标准战略联盟。
关键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协同保护
一、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经广为接受,但是对于其定义却尚未达成共识,其内涵与外延也欠缺清晰性,这种现象固然与权利对象――知识产品有着的密切的关系;但是如果更进一步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之所以难以归纳,乃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所具有的历史的偶然性决定的。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定义除了一般的类型化概括法,还包括列举法。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者、录音者和广播者的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识、商业名称和商品标记,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为: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对未泄漏之信息的保护。我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的对象也有不同看法。如认为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培育者权、商标权和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李明德,2014)。
对于企业来说,各国际条约以及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除了具有理论意义外,更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首先,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当符合现行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一点是由知识产权采取授权式确权模式决定的,只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获商业标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第二,不同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国际条约以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以及工商业领域。虽然这两大领域呈现出逐步融合的趋势,但是仍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产业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如文化创意产业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核心,而高科技产业则应当以专利权的保护为核心。第三,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由于各个产业以及企业的技术水平有别,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在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或企业中,应当鼓励增加研发投入,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以及保护;在水平较低的产业或企业中,则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技术模仿,如此才能促进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识产权法各分支有着不同的保护宗旨和制度设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否认不能通过不同方式保护同一个产品,但是从实践的角度讲,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不仅会产生单个法律所期待的效应,也可能会产生知识产权之间彼此加强的协同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我国有学者提出产业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概念(杨德桥、田荣哲,2013),与本文所提出的“协同保护”概念相关,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综合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等对产业或企业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本文所提出的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综合保护后所能产生的高于单独保护的价值结果。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强调企业推行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意义如下: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主要是印刷产业等利益集团与国家控制思想传播结合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文化、科技进步。即使是个人主义盛行的美国,也将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置于重要的地位。如,专利法制度的假定前提是:如果没有专利权制度,那么发明人的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复制,在市场上表现为相关产品数量增多;如此一来,发明产品的价格就将趋同于边际成本。虽然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有利于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产品;但是,从发明人的角度来说,发明人的产品价格也不可能高于其他产品的价格,因此,收回投资和研发的成本将产生困难。从长远来看,将损害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对社会的文化和技术进步则构成了阻碍。专利制度则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以垄断价格出售专利产品,收回投资,维系和促进新的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垄断价格”来实现的。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能够实现“垄断价格”的制度设计除了专利权外,还可以通过商标权来实现。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较专利权长,且可以永久存在;商标权能够在专利过期后,为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持续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保护,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存在,既能够实现专利法的激励功能,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二,有利于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增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以商标权为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日益增多,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识的价值逐渐凸显;商人为了保护其使用商业标识的垄断权、限制竞争,不断推动对商标的保护,从而确立了以欺诈之诉保护商标的模式;但是由于欺诈之诉对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要求较高,进而商人又不断推进商标作为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地位。由于商标欠缺创造性以及商标主要关注的是伪造与欺诈,而不是财产的创造与保护,导致商标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容纳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之内。最终促成商标被容纳到知识产权法的架构中,乃是由于利益集团的游说、各国为达成国际条约所做出的妥协等等偶然因素的共同压力。这些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导致知识产权制度整体的发展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碎片化特点就表现为:各个知识产权分支在确定保护对象的时候,仅从其本身立场出发,未曾兼顾其他法律的保护对象,如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特征,使其既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也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在实践中,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诉求,有助于引起学者、立法者和司法界对知识产权整体制度的认识,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从“空中楼阁”变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知识产权实践的指挥者。
三、 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
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一直在扩张。以美国为例,以科技进步和观念进步为逻辑顺序,依次增加了“地图、图表、图书或已经印刷的书籍”(1790年),印刷字体(1802年),音乐作品(1831年),戏剧作品(1856年),摄影作品和底片(1865年),绘画、素描、雕塑(1870年),电影作品(1912年),录音(1971年),计算机软件(1780年),建筑作品(1990年)为保护对象。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著作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就采取了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对象体系,如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但是仍然会呈现扩张的状态,如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并不是所有内容都会与商标权相关。也就说,并不是所有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企业都会有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的情况。与商标权可能相关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等内容。
比较典型的是美国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作为以动画为主题的大型跨国公司,为其公司旗下的动漫角色,如维尼熊、米老鼠、奇妙仙子、跳跳虎、米妮老鼠、汽车总动员、Hello Kitty等,制定了著作权和商标权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即在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动画形象的同时,将其注册为商标。作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人,迪士尼公司可以获得多项权利使用方式与权利救济途径。
从适用的情况来看,迪士尼公司用版权与商标权保护动画角色在共计二十余大类,三百余种产品和服务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电影(如汽车总动员、玩具总动员、超人特工队、料理鼠王等),电视,迪士尼公园、度假村和景点(如佛罗里达州迪士尼世界度假区、迪士尼邮轮、巴黎迪士尼乐园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区主题公园(如魔幻王国主题公园、米奇卡通城等),华特迪士尼世界游戏(如皮克斯电影《玩具总动员2》授权的巴斯光年的太空骑警游戏),娱乐(如欢乐岛AMC影院、世界音乐演唱会等),除了华特迪士尼世界的主题公园(如迪士尼的幻想曲花园迷你高尔夫球场、室内互动主体公园、迪士尼萨拉托加温泉度假村水疗等),餐厅(如三明治伯爵餐厅、麦当劳、好莱坞星球餐厅等),购物(如魔法大师商店、迪士尼世界专卖店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型酒店(如迪士尼全明星电影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音乐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运动度假酒店等),华特迪士尼世界主体公园门票(如魔法门票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旅游套餐(迪士尼葡萄酒喝用餐计划、魔法+豪华餐厅等),华特迪士尼世界服务(如魔法快递服务、迪士尼提前预约服务等)等。
四、 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协同保护能够产生“强强联合”的协同效应。一方面,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专利权有助于建立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积极态度,并转化为长期、重复的购买行为,即形成品牌忠诚度。专利权的授予,特别是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是以技术的“显著进步”为实质要件的。“显著的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等(尹新天,2012)。这种技术的显著进步一般通过与产品相关的表现形式实现,其中产品质量就是一项重要的外化特征。同时,产品质量是消费者首次尝试购买后评估是否满意、产生好感,并再次购买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于专利产品来说,专利所代表的较为良好的产品质量有助于品牌忠诚度的建立。另一方面,从专利权的角度来看,商标权能够实现对于专利过期的产品的保护,即在专利存续期间建立的品牌忠诚度能够实现权利人在专利过期后对市场份额的继续占有。专利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排他性较强,同时授权条件较为严格、保护期限也比较短。专利权过期以后,如果允许对专利产品进行随意制造和销售,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垄断地位、收取垄断价格的资格立即消失,产品的价格也将降低至与边际成本持平,利润空间也将逐渐缩小。这是权利人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然而,可以续展的商标权保护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专利产品保护期。如在专利权过期后,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可以自由制造专利产品,但是由于商标权的存在,其他竞争者不能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方式销售这些产品,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地位。
在国外企业的实践中,将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知识产权策略。如世界第一大种子公司――成立于1901年的美国孟山都公司,旗舰产品Roundup是一种农用除草剂,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glyphosate)。孟山都公司于1974年取得草甘膦的专利权。按照当时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7年。因此,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专利权应当于1991年过期;但是通过对其公司所管理的草甘膦常用的异丙胺盐的专利权,孟山都公司就草甘膦的专利保护期实际上是到2000年。在2000年之前,孟山都公司为了在专利过期后继续享有市场份额,采取了主动降价的价格策略。通过主动降价,扩大潜在客户群体,即增加消费者接触、使用产品的可能性,为建立品牌忠诚度,增加商标权的价值打下了市场基础。德国也有将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的企业实践。如拜耳公司,在其产品--拜尔阿司匹林专利过期后,转向了商标权保护。与孟山都公司的价格策略不同的是,拜尔公司通过在拜尔阿司匹林的药片、包装上直接印刷其公司的商标的方式,直接在消费者与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为商标权保护已过期专利产品提供事实前提(Gideon Parchomovsky,Peter Siegelman,2002)。
五、 思考与借鉴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发达国家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协同保护策略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和借鉴:
(1)积极寻求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版权主要通过版权标记取得,通过版权注册才能实施;现行法律中,虽然不再需要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是仍然是提讼的要件。因此,迪士尼公司积极为其动画角色进行版权标记和注册。在我国,虽然不需要标记和注册等程序才能取得、实现著作权,但是我国企业仍然应当积极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以增强诉讼中的证明力。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更是需要经过注册和登记,因此,企业对于具有明显技术进步、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知识成果,也应当积极进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申请注册。
(2)扩大知识成果的适用领域。迪士尼公司的经营领域涵盖了以动画角色为中心的娱乐、音乐、时尚、运动等诸多领域,使得著作权和商标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企业虽然不一定有迪士尼公司如此广泛的经营范围,却应当借鉴其以动画角色为中心开展经营行为的方式。企业应当以知识成果为依托,积极开发周边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向同领域以及相关领域拓展,增加知识成果的附加价值,以形成多行业、多利润点的企业经营格局为目标和发展方式,最终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在专利存续期间积极增加商标权的价值。由于商标实际是商誉的载体,而商誉的本质是消费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因此,既可以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扩大潜在的消费者群体,也可以通过增加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出现的频率,来增加建立联系的可能性。通过建立消费者与产品的联系,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商标权的价值。
在传统的理念中,知识产权各分支保护对象各不相同,彼此之间互相独立。然而,在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逐渐与工商业领域互相渗透的今天,这一种传统观念已经受到冲击;相关产业实践者的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探索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为中心的协同保护策略,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能力,追求多种经济利益获得渠道,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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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号:TJFX15-008)。
执业机构名称 腾讯公司
团队成员人数 55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12年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犹如这句古老的谚语所描述的模样,随着今日互联网产品的快速迭代和互联网企业的快速成长,出现了大量新型的、复杂的法律问题。而在这些问题面前,腾讯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务团队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不仅仅只是在这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更是在这枷锁中“带着脚镣在跳舞”。
在此情况下,腾讯知识产权法务团队结合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趋势,根据公司发展的需求不断调整着自身知识产权法务的管理策略,并将这种变化和发展一步步深入到公司的各个层面。
知识产权法律工作是极具专业性、挑战性的工作,腾讯知识产权法务的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团队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作为腾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来讲,每个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细分专业方向的法律领域均需要较长的知识学习与经验积累,知识产权法务管理者更需要的是在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发展策略之间进行综合管理,充分的磨合是团队不断成长与成熟的关键。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既懂与知识产权各分支领域相关背景知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的人才极为缺乏,腾讯知识产权法务团队非常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一方面积极引入高质量的人才队伍,但同时更加注重自己团队的培养锻炼,通过案例实践、内部培训、法律研究等方式,打造了一支执行能力强、学习能力强、抗压能力强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务团队。
随着腾讯国际化的步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仅涉及国内,更延伸到海外众多区域,目前,腾讯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在国内外的商标、域名、专利、版权布局累积已达3万多件。
腾讯公司知识产权法务团队贴近业务实践,全方位支持业务团队的知识产权运营,与业务团队一起设置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务团队特别建立了细分的接口小组,建立了全面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同时,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在公司购买外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时,高度重视与对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深入合作,例如在商标、版权的维权和管理方面,知识产权法务团队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作风,向合作伙伴展现出了腾讯对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高度重视。腾讯公司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先后于2010、2011、2013年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专利金奖、商标金奖、版权金奖。
1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特点
1.1战略的全局性
各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往往以本国政府为后盾,以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相配套,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其最终目的为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日本早在2002年,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已经开始着手定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其矛头直指我国。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给予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
1.2实施策略的多样性
国外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除了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还采用将行业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的办法。他们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后,一旦别的国家生产同类的产品,必须遵守行业标准,也就必须使用他们的专利。因而这些跨国公司仅凭借专利及技术标准就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是这一方式的充分反映。此外,这些跨国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还擅长利用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以及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譬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前,美国商务部就会在报纸上登广告,征集各行各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接着行业协会把各企业希望得到的利益搜集上来,作为政府部门谈判的要求。反观中国,企业与媒体还有行业组织的关系非常松散,知识产权纠纷一出来,各方往往形成不了合力。
1.3以专利战略为核心
跨国公司在我国一般都是“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以日本为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别是,从1999年至2003年最近5年时间内,日本企业获得专利授权32674项,远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国的18447项。跨国公司抢先将未来5年或者10年中国企业需要使用的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几年后,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企业刚开始使用这些技术时,国外跨国公司并不急于诉讼,而当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始逐渐占领国内、国外市场时,国外跨国公司此时才开始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收取巨额的专利费用。这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专利战略。
1.4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要阵地
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与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比值为1∶9。目前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属于外国。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申请众多专利,其目的就在于占领我国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将要发展利用的科技技术领域。如果在这些高科技领域的专利完全被国外跨国公司控制,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2我国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特点来看,仅仅靠我国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我国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相抗衡。
2.1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导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2.1.1以国情为基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攻势,由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相差较大,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考虑其是否与各地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十分必要。将一个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赋之实施,其不仅不能达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反可能会适得其反。
2.1.2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定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适应,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加入WTO时,依照WTO规则,必须将我国知识产权法依照Trips协议标准修改、制定,因此至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究竟怎样定位才能与我国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相适应还没有得到明确。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创新,法律赋予技术拥有人的某些合法垄断的权利。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才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目的;反之,极有可能造成个别企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因此面对国外跨国公司一系列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诉讼,尽快明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按照这个标准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这将对我国企业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关键的作用。
2.1.3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
许多欧美国家如法国、德国从小学就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而我国与其相比很多大学生仍然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落后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应当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将知识产权课程不仅仅作为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将其纳入包括理工科、文科在内的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的范围内,同时将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侧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益于满足日益增加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2.1.4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及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极不完善,对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而言,准确查询自己所在行业在国内、国外的专利、商标的信息,仍然比较困难。这不仅给我国很多在国外开拓业务的企业造成阻碍,而且使企业重复劳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此类信息集合,建立一个能够令企业方便、快捷随时查询到所需信息的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一个行业预警系统将国际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后得到的消息通过预警系统对本国的企业公布,预防类似“6C联盟诉我国DVD企业事件”再次毫无预防的发生,将有助于我国企业的损失尽量最小化。
2.2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2.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需要制定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微观层面来看,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的产品性质、发展规划、技术现状制定本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注意结成行业联盟来对抗国外跨国公司,将专利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无论行业还是企业都要把技术创新的方向放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最后真正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2积极应对外国跨国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国外跨国公司最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在我国企业被国外跨国公司提讼时,开始常常是不知所措,采取回避态度,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在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时,我国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一方面,如果我国企业没侵权,有理有节,把官司打赢等于作一次正面形象的广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思科诉华为;另一方面,即使诉讼要输,积极应诉也有利于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国企业还应注意采用适当的法律策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只有熟悉了国际上的游戏规则,国内企业才能在与高手的博弈中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 新乡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摘 要: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不断增加,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已经演变成高新科技和知识产权的争夺。目前企业往往通过率先抢占知识产权来保证市场的竞争优势,并且建立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加以约束,从而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获得大量数据,分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现状和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特征。
关键词 :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87-01
知识产权保护对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资料和数据不难发现,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一是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范围,确保策略的全方位实施;二是专利知识产权优先进行战略性实施;三是运用更多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策略的实施和发展都需要以政府为依托,运用国际法律和相关贸易规则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顺利实施和不受非法侵犯。
一、我国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近十余年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得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已经扩展到各行各业,一些新兴产业也重视其运用,其中包含商标、专利、核心技术、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科研机密等多项保护,并且努力和国际标准接轨,使得出口企业的利益也得到有效维护。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仍有些方面需要提高,例如:国外企业有意打压我国出口企业;未很好的标记原产地导致商业泄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等。
二、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从相关政策和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现已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适度权利限制的知识产权策略极为重要。本文主要从如下层次谈我国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企业的相关团队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企业应该从思想方面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成为企业熟悉知识产权规则的得力助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贸易需要涉及多个国家进行开展,相互合作的领域以及深度会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也会大幅度增加。如果不熟悉国际方面的规约,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就会步履维艰,甚至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事实表明,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很多时候凭借着企业的惯性思维来解决问题,使得企业陷入违法和侵权的泥潭,甚至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生存发展。这就告诫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应该看清国际形势,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二)扩大国内企业的联合
有些企业可以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但在出口时应该保持一致,对外收取统一费用。事实上,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相互合作的态度,重心更偏向于竞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重新耗费巨资来研发已经成熟的技术。我国又是创新能力较弱的国家,假如不形成研发联盟,仅靠单打独斗,很难在国际上获取一席之地。合作不仅能为企业带来良性运营,而且能改善我国的企业竞争结构,更能有效遏制国外耗能大、污染重的公司进入我国市场。
(三)企业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通过调查不难发现,我国的制药企业99%生产的是仿制药,摩托车行业的发动机等一些核心技术也是效仿日本一些企业。根据以前的国情来看,虽然自产自销式的经营活动已经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但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大量的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已经进入我国,倘若仍然效仿会造成非法侵权。因此,我国企业要增加自身的科研力量,从加强自主创新做起。
(四)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通过有些企业在知识产权上侵权的案例可以看出,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比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及增值等都是非专业人士来做,不仅后期工作会出现漏洞,也会缺少很多必要的流程,造成知识产权迟迟申请不下来,而被其他企业抢占先机。因此,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尽量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学习进修空间,从而造福整个企业。
(五)企业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
知识产权是时展的产物,要以积极的心态去对待,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并进行维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在与国外企业合作时,不仅要尊重外方的知识产权,也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应该认为签订了合同,对方就可以大肆运用本企业的专利,避免实行一张合同多处运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外贸交易中不免会和别的企业发生摩擦,企业要从容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一旦产生纠纷要沉着应对,找出问题的症结,妥善加以解决。企业还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有效作用,必要时向行会寻求帮助,让他们出谋划策,共同应对。
结语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尤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些大企业虽然遭遇过坎坷挫折,但也从中总结了以上的应对策略,使得我国企业能在国际舞台上大放异彩。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身对国际规则、相关保护策略和途径的学习,使得自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生命周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融资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发展模式由传统的生产要素扩张型向科技进步驱动型转变。随着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不论从市场需求还是金融创新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融资都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知识产权融资是金融和科技相结合的产物,它有利于把更多的资金吸引到支持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域和行业中来,进而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1 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融资作为风险投资和产业融资的新形式,其包括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形式。
1.1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在我国已开展多年,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规程都较为完善。
1.2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般分为专利质押贷款、商标质押贷款和版权质押贷款三类。
1.3 知识产权信托
知识产权信托是知识产权人以出让部分投资收益为代价,在一定期限内将知识产权委托给投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知识产权的技术特征和市场价值进行挖掘和包装,并向社会投资人出售受托知识产权的风险投资收益期权或吸纳风险投资基金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1.4 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以此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兴起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别,也是知识产权融资的新型方式。
2 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的知识产权融资策略
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Ma-son(1959)首先提出了用生物学中的“生命周期”观点来看待企业,认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停滞、消亡等现象。Gardner(1965)进一步研究指出,与生物学的“生命周期”相比,企业的生命周期有其特殊性,即企业的发展很难预测,企业发展过程中有停滞阶段,企业的消亡并非不可避免。Adizes(1989)在《企业生命周期》一书中,把企业的成长过程分为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盛年期、稳定期、贵族期、官僚初期、官僚期以及死亡期共十个阶段。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像生物有机体一样,有一个从生到死、由盛转衰的过程,因此企业将经历孕育、成长、成熟、衰退或再发展等阶段。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通常将企业分成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结合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企业在初创期可以采用知识产权作价人股、申请政府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等方式融资;在成长期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成熟期采用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在衰退期开展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和重组,以此将知识产权的运用贯穿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
2.1 初创期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策略
基于初创期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企业可以采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申请政府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实现企业的快速成长。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知识产权出资的份额最高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上海、山西、湖南等地政府都对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出台了鼓励政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大胆鼓励高校或科研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兴办企业或入股企业,现已取得较好的效果。
大多数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采取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扶持初创期企业的发展。在国内,上海、江苏等地区已探索了政府资金与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的模式,出台了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各地政府也纷纷开展了专利实施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重点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期企业,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介入,缓解初创期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
2.2 成长期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策略
在成长期,商业银行开始向企业发放贷款,但此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大多只拥有知识产权,缺少商业银行抵押担保所需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尝试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根据前期上海、北京等地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目前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2.2.1 政府引导型
上海浦东政府带头认可知识产权的价值,建立风险准备金拨入合作银行专户,用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海浦东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发展资金,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融资服务中心,再由银行按一定资金放大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这个放大比例一般为2―2.5倍。
2.2.2 银行主导型 北京交通银行的“展业通”业务兼顾了风险控制和运作的效率。首先对受贷企业设定了规模界限,即资产在4 000万元以内,主营业务收入在3 000万元以内;其次是有效的风险控制,规定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允许用于其他方面,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有效期,且按不同的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授信额度与评估值的比例。“展业通”业务一般提供1 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最长3年贷款期,能满足各类中小企业不同的贷款需求,且申请和审批速度较快。北京政府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财政贴息等扶持措施。
2.2.3 中介引导型 江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由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牵头,负责推荐企业,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由南京银行进行最终的贷款发放,其中无需担保机构对企业担保,企业直接将知识产权质押给贷款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止到2009年11月,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经发放逾5亿元。其中,高科技企业云集的海淀区已有34家企业,共获得39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额3.14亿元,占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60%。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尝试,但其面临着评估难、变现难、风险高等问题,亟需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2.3 成熟期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策略
在成熟期,企业经营稳定,管理能力较强,此阶段企业可以尝试开展知识产权信托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
知识产权信托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稳步开展。在美国,知识产权信托已经广泛运用于电影拍摄、动画片制作等短期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的资金筹措。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2003年7月公布的《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将知识产权信托的方式筹集资金、获取收益。我国武汉于2000年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的尝试,由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率先开展专利信托业务,并成功将一个专利委托项目以700万元价格与深圳一家企业签订转让协议,但由于缺乏支持专利信托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该业务于2002年终止。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率先开展此类业务。美国Pd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的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的从资本市场融资5 500万美元。其后,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证券化的对象资产日趋广泛,从电影、音乐、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经济;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是形成核心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主体,是整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终极体现,其知识产权工作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文就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进行研究,以备同仁借鉴。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在《美国遗产词典》第四版(2000年)中被定义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能给企业带来商业价值,因此,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依照我国法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侧重点不同,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比重越大,表明企业越具有竞争力。如,微软公司的账面价值仅占公司总价值的10%,余下90%的公司价值都是通过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赚取较高的利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后续技术的开发,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再次,知识产权是企业对外贸易的战略选择。中国企业现在面临着发达国家主导下的技术主导型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为以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所形成的技术壁垒和环保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所形成的绿色壁垒。中国企业要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就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因此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从企业对外关系的发展上来看,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合同界定策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拥有含金量高的知识产权,技术开发研究是必须要走的路子,也可以走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
通过合作的形式或者以委托开发研究、委托设计等方式,在合作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对今后研制出来的知识成果的归属和具体处理作出明确的界定,如: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及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对于委托和合作开发,明确了权属问题的“约定优先”原则,即允许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在合同中事先加以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依法确权策略
知识产权与有形的财产权相比,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定认可性、客体的无形性等特点。其中,法定认可性是指作为一项无形的知识产权,有些必须经过认可性是指作为一项无形的知识产权,有些必须经过有关的主管机关审核、颁证的程序加以认可,持有相应的有效的证书文件,才能证明权利的归属。持有法律认可的有效的专属权利证书来证明权利属于自己,不但程序上简单,而且直接和清晰;当没有权属证书时,就需要另寻证据来证明其属于本来是自己在先的东西,两者相比,后者要困难得多,而且把握也不大。
(三)及时备案策略
对于不便于颁发专利证书加以休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计算机软件。我国于1992年4月6日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经过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对其著作权的认定,具有较高的效力,而当计算机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如果不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设计者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四)停止使用策略
按照我国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外的商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商标以及是否对商标申请注册,一般商品可以没有商标,也可以使用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但是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否则构成侵权。
企业使用每一种技术、生产某一种产品、使用哪一种商标,确定哪一种包装装潢甚至进行广告宣传,事先都应当进行有关的查询工作,以便排除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状态查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企业没有查询而盲目地开展经营活动,很容易就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而当明知道侵犯他们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相关的行为并且采取效的措施尽力消除不良影响。
(五)维护权益策略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其有权依法自己行使权利或者许可他人合法使用,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或者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救济,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有时还会影响到企业创名牌的工作。
积极创新,善于使用,尊重权益,合法保障是企业对待知识产权的应有态度,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环境下,企业更应当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果放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不仅对自己的企业发展不利,也间接地放任了侵权人对消费者的侵害,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从企业内部关系的理顺上来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应当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包括获取信息策略,有效创新的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
(一)获取信息策略
世界的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及时掌握有用的信息,才能及时跟进世界潮流,不断创新。信息技术对于企业竞争优势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文献信息量之巨大,并且每年均以一定的比例增长,其中专利文献的增长量也是相当大的,如不及时获取有用的信息,只局限于“闭门造车”,不但可能研究出不切实际的所谓“成果”,还很有可能研究出前人已经成型且拥有权利的东西。
(二)有效创新策略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对于现有的技术特别是对于别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东西,应认真对待,要避免直接、简单的抄袭,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企业为了尽快地生产,简单地从海外进口一些成套的设备,并从国际市场上购进畅销商品的样品,在国内高薪聘请技术人员进行仿造生产。这种做法尽管在设厂、生产、销售的环节上缩短了时间。但是一旦大规模生产并占有一定市场的时候,往往就受到了侵权的指控,最后被迫停产甚至赔偿。创新必须有效。而有效则表现为合法,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分析,跟在别人后面走“小打小闹”的改进是豪无意义的,特别是基于别人拥有知识产权上的所谓“创新”也是危险的。
(三)严格保密策略
在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对于不同的作品、图案设计、技术创新方案、商业机密(包括技术机密和经营秘密)等,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由于缺乏保密意识,我国一些传统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合资或者对外经济活动中商业秘密流失严重,有的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权利的获得和归属。
对于秘密的保护,针对不同的客体和情况,有不同的策略,对于正在研究开发并准备成功后申请专利的项目和技术,应当严格界定接触资料、开发、讨论审定者的范围,准确把握技术产品化的时间,对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保管制度,可以在封面或者醒目的位置上加注“密级”和“借阅人员范围”等。对于存在着的行业竞争的岗位,在有对借阅的前提下设定“商业限制”等。
(四)知识管理策略
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管理已经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概念提出来了,它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整合及有效地运用集体的智慧,以提高组织应变能力的知识管理,通过树立知识共享,不断学习,以人为本、团队合作等理念,使组织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都能够发挥出最大化作用。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明确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一是自己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予以侵犯,二是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除了打击侵权行为以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企业还要结合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当非法行政行为影响到自身权益的时候,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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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优势
1)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保护中取得了可喜成绩。其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名列企业前茅。2012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044件发明专利,在全国企业中排名第四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的110项中国专利金奖中,中国石化获得了8项。我国化学领域评出的2项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全部由中国石化获得。在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中国石化6项专利获得优秀奖。
2)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在知识产权创新研究的同时其营业收入也不断攀升。从2005年以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营业收入额一直位居世界500强中国企业之首,2013年世界财富500强的中国大陆石油化工企业有6家,其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别列世界第4、5和第93位,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分列中国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第一、二位。见表1。进入2013年世界500强的中国石油化工公司,也同样引领行业科技创新,笔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SIOP),检索到从1985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2日,石油化工行业专利总数是164873件,在此期间进入世界财富500强的中国石油化工三家大企业其知识产权总数31583件,占全部石油化工行业专利的近20%。详见表2。
3)石油化工产业注重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和商标厂商品牌建设。石油化工行业科技研究意识强,并注重研发经费的投入。2009年石化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达到4399家,占全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11.5%,全行业共有研究和开发人员33万余人。在新产品开发和生产方面,石化行业研发的项目数为39126个,经费支出超过654.5亿元。截至目前,中国石油化工产业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达到52%以上,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写下了良好的注释。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产业注重知识产权商标及厂商品牌建设,2013年石油化工联合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会上拟推荐64个企业的74个产品为2013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推荐中的“昆仑”、“中国石化”、“三棵树”、“天业”、“星球”等一直是都是业内认可的驰名商标。同时中国石油化工产业采用海外并购方式,将法国“安迪苏”、澳大利亚“凯诺斯”、法国“罗地亚”、瑞士“阿达克斯”这些国际品牌收为己有。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与国内企业相比具有突出的成绩,但与国外同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及保护措施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
2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外相比存在的不足
我国石油化工产业与国际石油化工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存在以下不足。
1)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够。首先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其行业发展不够,体现为本行业对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变化情况关注度不够,缺少积极应对措施,没有专门针对本产业的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进行评论的研究人员。而国外石油化工行业,特别关注本行业立法和执法变化情况,当法律和政策稍有变化,企业界常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收集到各种详尽的资料,汇集成书面报告,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供立法和执法者参考,从而使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有利于本行业。其次产业集群内部缺少法律信息传播及提示预警,对动态的法律变化关注不够。目前许多国家加速知识产权国内规则调整,推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一体化,这些立法趋势和导向,应引起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重视和关注。
2)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没有建立改变落后产能的知识产权研究体系。目前,石油化工行业,在炼油、化肥、烧碱等企业内部仍存在一定比例的落后产能,资源消耗高,“三废”处理措施不到位,技术装备水平低,原料配套条件差,资源再生、循环利用技术较少等问题。虽然有了一批比较成熟的能源节约、清洁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但总体上讲数量比较少,水平也比较低。据统计,目前石油和化工行业炼油、乙烯、氮肥、纯碱、烧碱、电石,黄磷等高耗能产业的能耗约占行业总能耗的60%。这些高耗能产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国外平均水平相比均有较大的差距,在消耗大量能源的同时,又产生大量的“三废”,给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研究开发利用这些废渣,即可以大幅度减少堆积量,又可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环境、造福社会。国外通过建立化工园区的形式、建立循环经济模式解决此问题,我国目前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已达70个,但缺少在化工园区内,整合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资源,系统规划研发,节能、安全环保的知识产权机制。正如田培炎所说: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在这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两张皮”的问题依然存在。现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跟企业完全想不到一块去。高校和科研院所想的是、申请专利和课题经费,至于产品的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能否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它们是不太关心的。企业也只是想到用自己的力量进行研发,不管多么先进的成果都没有想到跟科研院所去对接。这种各自为政的研究发式,既浪费资源,又不能推进行业的整体发展。
3)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缺少应对国外专利保护战略。专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筹码,近几年来,跨国石化企业在专利保护中形成了许多新战略,如:一些技术领先的石化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工艺技术授权的形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企业盈利。同时国内一些企业在引进技术时,不注意对专利进行核查,当企业技术和品牌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时候,国外企业以侵权为由,迫其退出市场,采取“后发制人”的专利保护策略。再者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企业,开始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比起专利和商标的公开性,其界定的弹性和余地大,其优点是可以不受专利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保护力度更大。针对变化的国外专利保护战略,我国石油化工产业还缺少应对的保护措施。
4)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没有形成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策略。知识产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一个重要环节。石油化工行业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多为涉外主体并以被控国内企业侵权为主。例如:2005年10月29日,在英国格拉斯哥举办的欧洲农化博览会上,巴斯夫、拜耳公司组织律师和当地警察进入场地“清场”,两家中国农药企业被认定侵权,并被当场拆除展台,另有17家企业被要求在参展目录中删除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同时石油化工产业在美国遭遇最多的“337”调查诉讼案件,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极大损失。从2004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知识产权调查案日益增多,2010年达到历史最高的19起。“337”调查是指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指控,它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来管辖,该委员会可以发出“普遍排除令”、禁止令等措施,限制被侵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与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的杀伤力更大,一旦被判处“排除令”,同类产品将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近些年来,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针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大都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中国石油化工产业面对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各种理由的投诉,或踏入国外早已布好的诉讼雷区而被控侵权时,一般都采取逃避诉讼、赔付的方式解决,尽管有中国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勇敢应诉并胜诉的案件,但大多数企业都是采取躲避、庭外赔付等解决方式,少数几个企业参与诉讼,显得形单影孤,只能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没有形成集群诉讼策略。
3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此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利用产学研整合资源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石油化工产业集群首先要利用产学研平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协会等产业集群外部法律研究优势,健全和完善与产业集群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研究,分析立法和执法上的变化或不合理之处,为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反映产业存在的问题,并提醒产业根据立法调整生产科研战略。其次产业集群内部要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信息传播及提示预警机制,及时通报专利无效等信息,宣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税收及奖励政策,并及时通报国外相关与企业有联系的立法变化,从而调整企业结构及生产方式。其三“安全、卫生、环保”成为当今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注核心,我国许多技术被进口国阻挡,尤其是与人身相关的食品、家用电器以及儿童用品等敏感商品的科技研发项目,其知识产权研发保护应引起重视。
2)完善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专利战略。专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筹码。专利的保护战略是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生存之本,由于我国石油化工产业海外并购的成功,形成了专利引进战略,专利引进可以很快组织实施,使企业借助专利可以迅速占领市场,但引进专利的风险也很大,我国在引进专利中上当受骗的例子不少,我国众多合资企业,关键技术多为外方所控制,为此重视引进专利的风险调查,尤其对是否核心技术及是否牵涉诉讼纠纷的调查尤为重要。其次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要建立利用失效专利战略,失效专利是指已经到期、快到期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专利,建立利用失效专利战略,是因为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有较大数量的专利,这些专利有许多已经失效,但失效专利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充分利用这些专利并在产业集群内部之间使用,可以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同时充分利用失效专利还可以避免国外企业采取打包许可,收取许可费的情况。再者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内部要建立专利联盟战略,产业集群内部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及时判断“新颖性”,利用专利“地域性”及早将国外未申请的技术在国内注册或申请。
3)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应对国外诉讼策略。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应对国外诉讼策略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确立产业重要行为标准和确立产业发展起导向的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对如何判断知识产权侵权及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司法意见,应引起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注意。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应对国外诉讼策略,可以分积极策略和消极策略。积极策略是指石油化工产业作为原告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权所采用的策略,消极策略是指石油化工产业作为被告,被控侵权时,应采取的诉讼策略。石油化工产业采取积极诉讼策略,其本质是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不被侵权,它可以导致被告或竞争对手退出相关市场,并支付高额侵权赔偿。但也可能遭到被告证明原告知识产权无效、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或是该项知识产权并未受到侵犯等的顽强抵抗,为此要做好积极诉讼前的各种准备。
通常所说的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和著作权。知识产权的完整组项还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方法及其他智力创造的可运用于企业经营的智力财富。关于技术秘密,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实用技术信息。从技术内容来看,两者都是技术创新、技术成果。但是,专利技术大多是容易被反攻的技术,即技术人员可以从流通于市场的产品上逆推出对应的技术方案,而技术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仅为特定人知晓,技术秘密一旦被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就会丧失秘密性,从而引起技术秘密的终止。即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应是很少于市场上流通的技术。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面临的挑战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从其本身的长远发展出发,为在国际竞争中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并保持自身的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它的核心是将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法律、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令,用于指导企业在经济与技术领域的竞争,以谋求最大利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以本国企业的利益为基点,既要强调对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我国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要充分考虑其所面临的以下挑战:
1.广泛的专利申请
跨国公司凭借研发优势,在我国积极进行专利权的申请。跨国公司大量的专利技术,对我国国内企业形成了专利包围之势,从而在我国市场上达到排斥甚至消灭一些实力薄弱的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建立其在我国的优势地位。有的专利可能束之高阁,永不使用,但为了防止被他人替代性竞争也加以专利申请。
2.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捆绑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捆绑也成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竞争的新动向和新规则。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影响甚至控制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试图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将其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之中,从而达到获取巨额利润,甚至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由知识产权而形成的产业标准就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限制不按照工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从而达到排斥异己,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3.侵权指控加强,联合诉讼现象凸显
近年来跨国公司开始加强了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指控,甚至出现联合提出诉讼的现象。这样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其一,分散竞争对手的注意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足以把我国一些企业拖进一个巨大的泥沼;其二,跨国公司联合诉讼的浩大声势足以对我国一些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构成威慑力,迫使其妥协,交纳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4.不平等的专利协议条款
跨国公司利用已有的专利技术,通过订立不平等的协议条款给予中国企业种种限制。如强制许可证,强制买方向卖方所指定的人购买原材料和零售部件,对买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与专利项目相竞争的产品或采用与专利项目相竞争的技术方面加以限制等。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完善对策
1.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分发阅读材料等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国家法律赋予产权所有者的一种特殊的合法垄断权利,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独占而实现超额利润,是更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和更为强大的竞争武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和体现。海尔集团早在1992年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国内首家企业自办的知识产权部门,现在已经发展成海尔集团法律事务中心。
2.制订知识产权创新战略
知识产权创新战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专利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自主专利的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国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②商标及时注册策略。使用商标的企业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前企业要进行商标查询;针对假冒商标的侵害,企业应该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
3.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定中允许的保护措施,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加大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出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可能毁灭一个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要尽快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被他人抢先注册专利、商标、窃取商业秘密。
换一个角度看待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什么是知识产权?我国法学家说:“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过在世界上对知识产权并没有通行的定义,一般只列举知识产权的范围,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也并不一致。我国学者的定义将知识产权归结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笔者认为正是这样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走入了误区。
想想天赋人权理论,权利是自然赋予的,一棵小草,自然会赋予阳光雨露让其得到生长,一只小鸟,自然会赐予食物让它得以维持生命,赐予羽毛让它能够御寒,而人的权利则更多,大自然无私地给予芸芸众生这么多却都是无偿的。而知识产权却不同,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法律认可则享有权利,不认可则没有或者失去权利。比如商标权,在我国需要经过商标局的注册,不是每个申请的商标都可以获得商标权,即使获得商标权,也可能因为各种法定的原因而失去商标权。知识产权的获得大多需要支付费用,不管是商标还是专利其申请都是要支付费用的,而且维持权利也需要费用,商标需要续展费用,专利需要维持的年费。无论什么权利都可能受到侵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很不容易,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以及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使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维权的成本很高,即使维权成功,其维护的成本甚至高于维权获得的收益,这样的现实情况容易使权利人对维权产生消极的态度。如果我们仅仅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待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实在不是什么好的权利,它需要支付费用去获取和维持,它很容易被侵犯,就像有钱人家购买的奢侈摆设,买时花了高价,但是除了装点门面确实看不出有什么其他用途,还得防止小偷惦记。人是经济动物,一切行为都会从经济的角度去权衡,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更为功利一些,没有利益的事情是不会做的。为什么要申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企业有什么用?显然仅仅从权利的角度来阐述很难解除企业疑惑。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不应该仅仅是法律上的一个权利概念,还应该是现实的一项财产。笔者在各种场合极力推介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为了阐述的方便,笔者从“知识产权”四个字本身来诠释“知识”是定语,我们拿掉,再将“权”字拿掉,于是知识产权只剩下一个“产”字,“产”是什么?勿庸解释,当然就是财产,那么知识产权就是财产,而面对财产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会漠视,都会认真去对待。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其实早被认识,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一一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其财产的属性并没有任何区别。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我们也有专门的评估体系,世界上价格最高的商标其评估价值可以高达700亿美元,这个数字比缅甸一年的GDP总值还高出一两百亿美元。我国的“中国移动”商标价值也高达1000多亿人民币,相当于我国不发达省份一年的GDP总值。一项专利技术价值也可以达到几百万,甚至上亿,戴尔公司的40多个专利评估价值高达170多亿美元。而哈利・波特的作者,因为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版税而获得了过亿美元的身家。知识产权正在替代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的实物资产,而成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数据显示,微软的知识产权占公司总资产的95%,默克公司占82%,耐克公司占86%……知识产权也越来越成为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美国高通公司的收入80%来源于专利转让的收入,北京中关村有家技术公司,靠知识产权每年有1000万美元的纯收入,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知识产权成为商业竞争手段
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一西门子公司抢注,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东林电子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当我国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跨国公司用微不足道的注册费将我国企业阻挡在了国际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竞争对手。当我国的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市场份额百分之多少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取专利费,结果我们的企业只能为他人做嫁衣裳。整个DVD产业已经无利可图。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入其囊中。当温州打火机占领了欧洲30%―40%的市场后,欧盟通过了CR法规,规定凡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装上安全装置,而这个安全装置正是欧洲的专利,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我们遭遇了用知识产权设置的技术壁垒,当我国成为玩具制造大国时,我们制造的玩具却因为原材料不符合环保要求被强制召回,在知识产权上我们又遇到了绿色壁垒……我国企业种种遭遇已经充分表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商业竞争手段,被跨国公司娴熟地使用在商业竞争中,他们早已经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口可乐公司将公司开遍全世界,依赖的仅仅是“可口可乐”商标以及被当成商业秘密的配方,我国的恒源祥公司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自己的销售门店,全公司不到200人,却可以将“恒源祥”牌产品做到年50亿的销售额,这是一种依赖商标运作的虚拟经营模式……知识产权已经演化为商业运营模式,我国的企业也可以熟练运营。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很多科研人员还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说知识产权就是技术,不过是些专利和不是专利的技术。对知识产权不同的看法说明我国虽然对知识产权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却有很多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如果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从一个方面去认识知识产权无异于盲人摸象,摸到的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全面认识,所以我们要换一个角度,这样才能多方位全面认识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本身
是动态发展的,其内核不断被充实装入新的东西,如果我们仍然只将跟光停留在权利的保护上,还陷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高了还是低了的争论上,那么我们将无法改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被动挨打的局面。
博弈论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
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它不再仅是个法律上的概念,它还是一种财产。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知识产权,就可以发现它已经衍生为商业运营模式,成为国际竞争手段,甚至上升为国家之间竞争的战略手段,由此完全可以预测其必将成为今后商业竞争的主要手段。那么我们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就要突破传统的法律保护局限,更多地要从商务竞争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研究方法上也要引进新思维。博弈论是一种新的智慧思维方式,这个经济学的概念已经被广泛运用到生活中,笔者尝试将其运用到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运营中来。
笔者认同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经济动物”的观点,相信人的一切行为都会从经济上来考量,其目的就在于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业资源是有限的,由此产生了竞争,参与竞争者正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而互相竞争,形成相互竞争,相互对抗的关系,以争取利益的多少来决定胜负。一定的外部条件决定了竞争和对抗的具体形式,这就形成了博弈。博弈论是研究人们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如何达到均衡的科学,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时,不但要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行事,还必须考虑到他的决策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人的反应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通过选择最佳行动计划,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论包含了几个要素①参与者,所有的企业都是商业竞争的参与者,②各方争夺的资源或者收益,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持续存在的组织,③参与者有自己能够选择的策略,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竞争策略,④参与者拥有一定量的信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对知识产权的运营渐渐成为重要的手段,运用知识产权手段,其目的仍旧是在多元的竞争环境中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竞争包含博弈论所有要素,竞争就是一个个博弈的过程。
博弈论是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我们可以用博弈论来审视我们以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提法以及做法是不是正确。我们的政府官员一再强调企业要拥有百分百自主知识产权,我们通过分析“智猪博弈”很快发现了一个悖论,在一定的规则下,小猪自行开发得不偿失,坐等大猪开发却可以坐享其成。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我国的企业犹如小猪,在这样的规则下我们是当聪明的小猪选择搭便车,还是徒劳地亲自动手呢?当我们陷入知识产权争端时总是义愤填膺非要将侵权人置于死地或者非要想方设法逃脱或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一旦陷入知识产权诉讼的泥潭其结果对于原被告双方往往都是得不偿失的,在博弈论中叫作“负和博弈”。我们是不是可以握手言和争取和谐解决,达到双赢,取得
关键词?演知识产权2.0时代;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经营实体(NPE)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7-0092-06
近年来,作为世界两大智能手机巨头的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专利大战颇为壮烈,似乎无休无止,显示这两家跨国巨头的较量已经从产品销售转向了专利大战。事实上,这次智能手机与平板电脑领域以苹果和三星为主要发起人,HTC、微软、Oracle等多家企业参与的专利大战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7年前后,医药行业以强生公司、雅培等为代表的众多企业之间医药专利大战也是“波澜壮阔”,商标领域也有类似现象。这两次专利大战是知识产权日趋受到企业重视的一个缩影,也是不期而至的知识产权2.0时代的典型事件。本研究在观察与归纳知识产权界典型现象与趋势的基础上,提出知识产权2.0时代的概念,并通过与1.0时代相比,分析知识产权2.0时代的特点,在前述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到来对国家发展、产业进步、企业竞争、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挑战,最后尝试提出政府的引领之道和企业的因应之策,以期为各方利益主体应对2.0时代的挑战提供战略与对策参考。
一、“知识产权2.0时代”概念的提出
在人类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与演化的过程。作为人类对发明创造从自发到自觉的认识升华,知识产权概念的出现及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应运而生,同时随着人类持续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进步到更高历史阶段而与时俱进。20世纪后半叶以来,特别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知识产权界加速发展,出现了发明创造井喷、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知识产权诉讼纷争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里对一些现象和趋势进行简单梳理与回顾。
1. 各种类型知识产权数量激增,专利竞赛加速
世界主要各国专利申请、商标均呈现指数型增长。2013年,根据WIPO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总量首次突破20万大关,达到20.53万件,比2012年增长了5.1%,其中美国PCT申请增量高达56%。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也创下了历史新高,其中根据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国际申请在2013年增至46 829件,创下了最高纪录,比2012年增加了6.4%,根据海牙体系提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在2013年增至2 990件,也创下了新记录,比2012年增加了14.8%。发明创造井喷、企业加速专利布局,“为专利而研发”现象明显。在商标领域抢注、圈地、商标超市屡见不鲜,甚至版权领域也出现版权地痞。一些地区以“微创新”的方式来增加专利数量。一些国家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创造性高度的认知偏差及对创造性标准拿捏不准进一步加剧了发明创造井喷。
2. 知识产权产业全面兴起
知识产权产业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而形成的、具有良好经济与社会价值的新兴产业体系。以专利、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传统知识、传统文化等知识产权要素进行资源配置、开发经营价值来源和价值传递,所形成的新兴产业体系,具有高关联性、高增值性、高扩散性、高风险性。如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兴起。
3. 知识产权交易活跃,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并购越来越多
科技公司应对专利诉讼的一个好方法是拥有强大的专利组合,而通过收购公司或者批量收购专利获得专利所有权,可以让企业在专利混战中增加筹码。以知识产权为标的收购交易越来越活跃。新兴市场国家跨国公司也开始加入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标的并购之中,如我国吉利汽车对沃尔沃汽车的收购等。
4. 非专利经营实体(Non-practising entities,NPE)、专利流氓(Patent troll)等大量涌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多元主体格局出现
NPE指本身不实施专利发明或进行产品制造,而通过许可谈判或诉讼等非实施方式来实现权利价值的专利权人。出于对侵权指控的恐惧,业界通常将热衷于专利诉讼的NPE称为“专利流氓”或“专利钓饵”(Patent troll)。有研究发现,过去短短几年时间内NPE积累了数量巨大、规模空前的专利组合,有越来越多的NPE通过各种手段参与到专利诉讼中来 。成立拥有特定技术领域专利组合的企业,寻找专利侵权方或许可其专利组合,已经成为金融资本、创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
5. 企业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价值的开发,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利用方式
企业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价值的开发,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方式和合作方式,更多复杂许可模式粉墨登场,更多技术标准、专利池营运而生。传统上先有产业,在产业运营过程中不断创新形成专利,进而保护的模式开始被颠覆,以专利来布局产业发展在战略新兴产业中开始出现,兴起于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开源运动逐渐扩展到其它领域,如电动汽车巨头特拉斯为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电动车投资,宣布不任何善意使用其专利技术的人[1],IBM、谷歌等公司也曾在特定领先领域放弃诉权,把专利加入开源之中。
6. 企业间知识产权竞争方式更复杂、更隐蔽
一些供应链下游企业操纵上游供应商,甚至暗中资助NPE对竞争对手开展专利攻击,使得整个知识产权竞争上升到全价值链、全物流链。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正当和不正当的竞争鱼目混杂,诉讼背后为抢占产业先机、争夺市场份额等的利益纷争更复杂、更隐蔽。
7. 知识产权竞争和博弈上升到国家层面、政治层面
除了企业间白热化的竞争外,知识产权竞争和博弈上升到国家层面,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东西方国家进行实力较量的竞争战略。在过去几年,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针对高精尖产品的调查数量达到历史新高,2013年达到72起。
以上所提出的新现象,基本涵盖了过去和当下知识产权界出现的主要现象,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这些现象及趋势的共同特点是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手段和博弈工具,知识产权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利用方式越来越灵活。这些现象和趋势共同表征了知识产权的一个新时代的到来。本文为凸显这种显著的环境变化,为整体把握时代特征,为描述和分析的方便,把这种体现新变化、新特点的变化和环境特点称之知识产权2.0时代。
知识产权2.0时代是知识经济深化的标志,也是知识产权在新阶段不断扩张和演化所表现出的新景观。2.0时代的不期而至有其综合原因。在思想层面,是自然权利思想盛行以及功利主义思想的助推导致的结果。在企业创新实践层面,企业开始习惯借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缓冲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高投入性风险,而从经济角度看,更多金融资本、非产业资本进入知识产权领域,产融结合,也助推了知识产权产业的兴起和知识产权并购及运用。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之争的背后是国与国之间的产业、企业、贸易等各种利益博弈。此外,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包括出现“亲专利法院”(pro-patent),专利政策本身的一些漏洞等,纵容了一些2.0时代特有现象的发生。本研究之所以提出“知识产权2.0时代”这个概念,一方面是为分析、总结当下知识产权界所发生各种现象背后的特点,深入剖析新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优缺点;另一方面,是为寻找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各利益主体的应对之策,从而更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乃至国家竞争优势。
二、知识产权2.0时代的特点
与知识产权1.0时代相比,知识产权2.0时代有明显的不同(见表1)。知识产权2.0时代,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知识产权更加受重视,知识产权利益主体关系的协调高度依赖法律环境的营造和法律制度建设。专利布局引导产业发展的现象打破了过去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形成专利,进而保护的单一模式,由此在权利的获取方式上,更加积极主动,如专利权方面,1.0时代,“为研发而专利”;2.0时代,“为专利而研发”。为研发而专利,重在保护,研发目的仅为企业内部使用,保护已有的创新;为专利而研发,不同于原有体系下专利主要依赖于个人的灵感和技术积累独立完成,权利发生主体越来越组织化,个人发明所占比例逐渐降低,体现了专利获取和应用更主动。在知识产权1.0时代,企业的竞争范围囿于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工作的侧重点法务为主,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战略的融合程度较低;而在2.0时代,企业竞争范围延伸到知识产权,竞争范围更大,企业知识产权竞争模式中的竞合、共谋特征明显,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策略化运用,强调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开发与利用,相应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注重法务与管理结合,保护和战略性运用并重,战略知识产权管理(SIPM)应运而生[2]。
知识产权2.0时代,不是对原有制度的颠覆,它早蕴含在现有制度之中,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一些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早已体现了2.0时代的端倪,2.0时代强化了原有制度中偏好与旨趣,凸显了原有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主体,企业趋利本性,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专利诉讼,都是为了商业利益。不乏一些企业缺少商业伦理,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利用制度漏洞或不完善之处,获得更多有利于企业自身判决结果,却有违专利法本意。这些企业价值失范的带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专利流氓”、“专利钓饵”等现象的发生及蔓延。这种现象也是知识产权2.0时代一种挥之不去的阴影。知识产权2.0时代,无论对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还是对身居其中的企业带来的冲击是显著而巨大的。
三、知识产权2.0时代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