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公司资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历史
1.1 成立背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源于三方面背景。第一是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安全。自金融危机在亚洲各国蔓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第二是改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化解不良资产风险。财政部于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组建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按一比一的比价对口承接工、农、中、建四行合计12939亿元不良资产,使得四大银行免于倒闭。第三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90年代,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体制转轨过程中,很多国有企业身陷决策失误、产品积压或效益低下等困境,往往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迅速累积。是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银行的不良贷款,将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对符合条件的国企实施债转股,支持国有企业扭转亏损局面。
1.2 挂牌运营
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挂牌成立,当年10月又分别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10年,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5700亿元、向对口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固定利率为2.25%的金融债券8200亿元。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了工、农、中、建四大行剥离的12939亿元不良资产,此外,国家开发银行另向信达剥离了1000亿元不良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承接了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
2 资产管理公司谋求商业化转型
2004年开始,以建行和中行为代表的国有改制银行二次剥离不良资产,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此次不同于第一次剥离时按账面价值出售,银行改为采取市场竞标方法,AMC按商业化原则竞价收购。
除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开展了其他形式的商业化收购,包括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市场化的收购方式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收购资金为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商业融资。
2.1由政策性业务过渡到商业性业务
2004年,财政部向四家AMC下达了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的“两率”目标考核任务,截至2006年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完成了“两率”责任目标,可以开始商业化转型。以2006年12月31日商业化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清分结果为基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政策性业务分离,此后实行政策性与商业化业务分别管理与核算,商业化业务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业务,政策性业务为代财政部管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2007年开始了纯商业化运作。
2.2 探索集团化综合经营
四家AMC在开展在不良资产清理处置和托管清算业务中,先后承接或组建了涵盖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实业投资等在内的平台子公司,获得了较为完备的金融牌照,逐渐向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过渡。
2.3 联姻对口银行失败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初期,工作人员及承接的不良资产均主要来自对口银行。2009年为资产管理公司十年存续期大限,建行和工行分别表露了入股信达和华融的意愿,中行也有意收购东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股改、引战、上市,资本金充实,资产质量平稳提高,风险管理与内控不断改善,经营业绩蒸蒸日上。资产管理公司“背靠大树好乘凉”,若能引入银行股东,可解决资本瓶颈,迅速做大规模。另一方面,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需要具备多功能牌照,资产管理公司齐全的牌照正是银行综合化发展的有力推动。
然而,看似一拍即合的联姻,因得不到财政部支持而最终被否。此后,商业银行通过自设、联合设立或并购子公司,加快开拓了租赁、投行、信托、基金、人寿保险等综合化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则以信达为试点,走上了改制上市之路。
3 信达先行
信达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改革试点,于2010年6月29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股改后,公司注册资本251.55亿元,财政部持有100%股份。2011年2月,信达公司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四家机构签订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议,并于2012年2月获得银监会核准。引入战投后,信达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1.4亿元,四家战略投资者合计持有16.54%股份。信达按照改制—引战—上市三步走的战略,下一步将择机公开发行上市,A股IPO目前仍在暂停期,重开时间不明朗,先在香港上市是较好选择。
2012年1月,华融的改制实施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继信达之后第二家启动市场化转型,2012年10月1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东方和长城也在谋划各自的转型改制。
4 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规划
国家政策层面突破十年大限后,四家AMC都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转为永续经营的商业性综合化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二次创业的艰巨任务,一定要自谋生路、自我壮大,路径选择也一致指向了上市。
4.1 战略对比
对比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自提出的具体的发展战略,可谓“存大同、留小异”。
﹡华融:以资产经营为主业,非金融业务为依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
﹡长城:以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以多种综合金融服务为手段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东方:整体转型为以不良资产经营和非银行金融服务为主业,具有较强投行功能和综合经营能力的金融控股集团。
﹡信达: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发展重点,成为国际化、综合化的金融集团。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推出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后,国内银行业信贷规模式扩张,历经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将很可能在近几年暴露不良贷款,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巨大机遇。鉴于主业收入对利润的支柱贡献,现阶段四家AMC依然坚持以传统的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中长期规划则着重于发展平台子公司、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对利润的贡献度;四家AMC的总体目标都设定在发展成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或企业。
4.2 区别化竞争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都具备了综合经营雏形,各自取得了较为全面的金融牌照。但相比商业银行航母级体量,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实力只能算小打小闹;旗下证券、基金、信托、租赁等平台子公司在细分的行业排名中也处于落后位置,鲜有进入第一梯队,子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呈现“小、散、弱”的局面。以信达公司为例,目前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共9家,拥有证券、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寿险、财险、私募和托管清算等金融牌照,平台子公司大多处于成长期,部分子公司利润回报低甚至持续亏损,需要母公司投入巨大资源支持,信达若做到全面扶植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对平台子公司必然要有所取舍——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要加大培养扶持力度,无法与母公司形成业务协同的则应果断舍弃。
为避免相似的业务模式导致同质化竞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要培育能突出自身优势的金融服务能力。信达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对集团利润贡献度为80%,提出未来五年内要逐步提升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利润贡献度,争取达到50%。华融近年来将发展重点放在银行业相关业务上,金融资产管理规模已成为四家AMC之首。东方的证券、金融租赁、信托、资信评估等子公司几年来发展势头良好,成为集团利润的新亮点。长城则结合自身优势,提出了以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
4.3 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大作强、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待突破资金与人才两大瓶颈。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7-02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建立了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目前国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惟一所有者。财政部负责资产处置回收目标的制定与考核以及相关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和处置中起着主导作用;银监会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监管,考核和任命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务院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资产公司总裁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二)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内控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自身经营中,不断重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逐步建立了一整套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设立了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总部、办事处两级集体审议机构,即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评估审查委员会和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初步健全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经营机制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总体上实行债权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同时各家公司又结合自身实际,在内部实行以提高不良债权回收率、降低处置成本为核心目标的激励措施。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通过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包括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制度过于单一化和所有者的缺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国家股股东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是支离破碎的。这表现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审计署等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权利代表者。财政部承担处置的最终损失而没有人事权;银监会有人事权却无收益;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却连利息都无法保证收回;审计署只是事后进行审计检查,虽有处罚权但往往成马后炮。这种多头管理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各部门有多种行政目标,当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有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各家机构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够,许多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信息的反馈不及时;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资源不能共享,以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疲于应付检查,影响工作;特别是多家管理机构往往由于政治因素和竞争而不考虑对方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造成“谁都管但谁都说了不算”的现象,甚至互相扯皮,致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请示问题久拖不决,其结果错过了资产处置的大好时机。由于政府机关不是投资的受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政府机关本身缺乏监督资产公司经理层的激励,也就没有主动性。
(二)经营目标多元化、短期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具有多元化问题。虽然《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有三大目标:一是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三是通过债转股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从现实来看,这三个目标是冲突的,按照第一个目标商业银行应把资产质量最差、损失率最大、手续最不完备和最无望收回的不良贷款都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根据第三个目标要求剥离的不少债转股企业实际上还属于正常经营的、商业银行能够收本收息的贷款,而那些本来应该进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却由于规模的限制难以剥离。根据第二个目标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之后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要求剥离的不良贷款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落实,相关资料齐全等。根据这些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就不得不把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不良贷款拒之门外。而为了体现经营业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将回收资产特别是回收现金作为最重要的经营指标,在短期内这是可行的,但与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缓慢
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起步较晚,主要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参与者较少,再加上受社会中介机构与资本市场的配合较差,交易不活跃,效率较低等因素影响,抑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与效益,从而从外部影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发挥。
(四)行政监管有效性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是排除竞争的,虽然商业银行未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会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处置进度,但不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除了行政性的监督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来自市场的压力。公司治理结构中虽设有监事会,但它更像一个行政性的监督机构,而不是公司治理中的组织。
三、重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制度多元化
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将资产管理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的办法改变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制度。当然这一改革仅限于资产公司的新业务,因为新的投资者是不会为不良资产损失买单的。另外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改革,因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如将其重组为一个或两个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肯定低于市场交易费用。
(二)明确经营目标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集中经营目标,适度调整经营定位。在资产处置中要将经营目标确定在处置收益最大化,考核机制要以收回率为核心。长远的经营目标应为公司价值最大化。为了提升公司价值,要加大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三)逐步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不良资产的交易为纽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恰当的出资安排,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及一些大型实业集团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互相参股。建立产权联系;或由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使其成为集团旗下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公司。以此来逐步改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状况。
关键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常态化 发展定位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诞生于1999年,当时,中国政府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决定成立华融、长城、信达和东方四家AMC,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合计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经过近七年运作,四大AMC圆满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政策性任务。2007年以来,四家AMC陆续开始商业化转型,按照国务院“一司一策、突出主业、综合经营、加快发展”的政策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逐步探索商业化转型之路,如今已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发展道路。从中国金融体系看,AMC在“化解风险、综合经营、融合创新”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专业优势,有效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的时期,提出“新常态”的重大判断,经济发展呈现三个方面的变化: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依靠低成本要素驱动经济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经济转型势在必行;改革进入深化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各领域的改革必将相继出台;创新步伐将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带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崛起。
伴随经济“新常态”,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也可谓“日新月异”,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等变革,无一不加速金融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面对新的形势,AMC必须准确定位,抓住机遇、积极适应,将自身的发展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之中,结合AMC特点,笔者认为未来AMC发展应体现以下方面:
一是做强资产管理主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持续下行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经济运行中的风险因素将逐渐暴露,不良资产将呈现快速增长趋势。(1)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至2014年三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达到7669亿元,同比增长36.1%。(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也在逐渐暴露。至2014年9月末,信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随着房地产行业风险的暴露,信托类金融机构将面临空前的不良资产压力。(3)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凸显,数据测算显示2014年地方政府已进入还债高峰期,到期应偿还债务已达2.38万亿元,占总债务的21.89%。(4)实体经济的不良资产存量较大。至2014年10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已达10.56万亿元,以此推算,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应在30万亿元左右,不良资产市场的业务机会越来越多。AMC应紧紧把握当前形势,积极参与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收购不良资产包或单体收购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不良资产,帮助危机企业乃至危机行业,通过重组期限、利率、押品等手段盘活债务,为全社会提供逆周期危机救助型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
二是加大投资投行和并购重组业务拓展力度。当前,四家AMC都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发挥AMC资产管理服务优势,与中国经济共发展,将是AMC未来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经济周期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全面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AMC正在迎来并购重组业务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为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做强投资投行业务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1)伴随结构调整,市场并购重组资源将会涌现。(2)加快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将带来并购重组机会。(3)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不良资产加速释放,将提供大量的并购重组和企业托管机会。(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活力,这也将为直接投资和保荐承销业务带来更多的机会。(5)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可供操作的金融工具正在不断增加,扩容后的新三板,既是并购重组的业务来源,又是重要的退出通道。综合以上因素,资本市场未来将进入一个新的“黄金时期”。伴随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对多领域的产业整合和产权重组,AMC可以借助投资投行、并购重组等手段,有效介入并持续发挥作用,为优化资源配置做出贡献。以并购重组为主的投资投行业务将迎来发展机会。
三是全面提升市场化运作程度。面对变化,AMC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不断促进自身的改革发展。首先,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目前AMC都在围绕“股改、引战、上市”这个战略主线加快市场化进程。努力向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特色化发展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迈进。其次,坚持以客户需求和市场需要为中心,围绕客户拓展业务,强调客户体验,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再次,不断完善各平台子公司多牌照金融与产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与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主业相契合的专业优势,打好业务“组合拳”,形成以资产经营管理主业为核心、覆盖企业客户全生命周期、覆盖上下游和同行业的综合金融链式服务。
未来AMC必将紧跟市场步伐,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作者单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王恭杰(1977―),男,山东人,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一、公司的定位——AMC缺乏正确定位
一般认为,AMC的使命是在一定时期内(通常认为是10年)通过资产运作将不良资产盘活或出手,最终消灭自己,即所谓的阶段性持股。根据2000年底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我国的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从AMC的性质中我们看出其定位存在的:
1.AMC的重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商业银行和国有的企业制度和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但国企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资产负债率过高决非是造成国企困境的根本原因,因而现有不良资产难以在10年内化解,国企还将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将AMC定位为临时性的解困组织显然难以达到其经营目标。
2.由成立条件可以看出,AMC是一个政府扶持和运作的金融机构,其公司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约束与激励机制以及方向均取决于政府意志,是典型的事业型单位,而非企业型,但其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又明显属于竞争性领域。这种组织结构将使AMC的治理机构和激励机制难以建立。
3.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机构,人员由政府任命以及从各对应母体银行选用,经营模式实际上仍旧采用“官办官营”,沿用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和管理,国企固有的问题必将在AMC上重现,本身尚难以形成市场化机制,又何以去推动国企形成现代企业制度?
应将AMC定位于官办民营的长期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AMC要处理的不良资产数额庞大,而4家AMC的资本金仅有400亿元,远远不能满足资产处理的注资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外部资金如专业投资公司等机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各类企业资金和长期稳定的外资等的参与,则可缓解AMC资本金相对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藉此将AMC“国有独资、官办官营”这种为实践所证明低效的经营模式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使AMC由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变成一般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制企业。AMC仍保持对资产的所有权与决策权,而将经营权承包给现有的或潜在的投资银行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与专业投资公司成立合营实体,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资金优势,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在资产处理中建立起制衡机制,同时促进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的经营创新能力的提高。如此,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功能作用的重新定位,AMC使具有了长久生存的基础和前提,不再局限于10年之期,从而可以在国民建设中持久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关子地位问题——AMC缺乏法律支持
AMC自诞生之日起其合法性就不完整,如公司的地位、模式尚无正式的法律支持,业务范围超过了相苯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界定与要求,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相抵触。部分法律、法规、政策不利于AMC行使相应的经营处置权,甚至还存在行政干预。如《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够,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政策被滥用;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产达到各自目的,逃废金融债务;转股债权停息后,企业对债转股没有积极性,甚至排斥AMC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AMC的股权退出漠不关心;在行政干预方面,有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保持稳定为由,阻挠AMC对企业进行重组、出售;有的法院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 AMC诉讼案件受理不积极,对胜诉案件执行不积极。
有必要为AMC设计和制定特别法律框架,赋予AMC特殊法律地位
几年来,AMC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法律困境,使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在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基础上,设计制定特别法律框架,解决对AMC的支持与监管问题。建议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明确AMC的性质,赋予AMC特殊法律地位和特别权利。这在国外是有先例的,如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对借款人公司进行重组是优先选择的处置策略,任命特别管理员接管陷入困境中的企业是进行公司重组的最主要手段之一:日本相应的机构有权调查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铲除金融风险败类;波兰在处理不良资产时赋予 AMC“准司法权”。因此,我国可通过颁布《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以调整AMC在运营过程中与《公司法》、《证券法》、《民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赋予AMC以下特别权利:1.为AMC追偿债务成立特别法庭,为AMC追偿债务提供特别司法援助。2.准许AMC扮演“经济警察”,授权检查债务企业账目,授权调查有关责任人,制止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3.可以在不征得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权接管债务企业,拟定企业重组或破产方案。4.赋予AMC融资业务、投资业务、股票交易业务、担保业务、利用外资业务等经营权,造就其混业经营的专业化优势。同时,只要运作公开、透明并不为法律禁止,就应该允许AMC为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而实行的各种金融创新探索。
三、关子资源配置问题——AMC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首当其冲的是专业化优势没有确立。其一表现在专业化人才缺乏。处理不良资产是一项体现高知识水平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AMC的业务横跨证券业、银行业、企业管理、法律、评估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而AMC的人员基本上从各母体银行调用,数量少而且专长过于狭窄,难以自如应付各种原商业银行鲜见的复杂情况。其二是现有资源没有优化配置、术业专攻,而是具体业务全包全揽,造成重复浪费。当前,AMC独立承担迫偿债务,对不良资产的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活动。其中大部分属于现存其他机构(如投资银行、咨询和评估机构等)的经营范围。
需实施大金融发展战略,将AMC在全能化的资源平台上运行
第一步,成立跨专业的智囊团,实现业务人员的全能化。改变AMC的人才单一化局面,从相关证券投资业、咨询评估业、财务、管理、法律及高等院校聘请有经验的人才,充当AMC的智囊团,建立人才的柔性流动渠道。加大对AMC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聘请专家或者将人员送至专业单位定期培训相关技能。同时与国外同类机构建立人才交流的机制,充实AMC的专业人才,提高其应付各类业务的能力。
第二步,建立与其他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实现业务能力的全能化。AMC不应全包全揽,而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各种可以剥离的业务特点分别与不同的机构建立不同层次的战略联盟,实行业务外包,而致力于解决只有靠自身才能解决的问题,在合作竞争中实现人为我用,节约交易成本、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最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运营机制的全能化。
四、关于绩效考核——AMC绩效缺乏有效考核
由于AMC是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必然存在委托——矛盾,表现在3个方面:
1.在两权分离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国家作为所有者希望AMC将不良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或资产损失最小化,而AMC经理人员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了所有者与经营者激励不相容问题。
2.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由于不良资产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太大,难以根据报表监督,国家以不良资产回收率和回收速度来考核,但这容易使AMC片面追求回收率和回收速度,廉价出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所有者与经营者对经营结果所负责任不对等。 AMC经理人员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后果承担极其有限的责任,甚至因此可能诱使经营者冒风险与外界合谋,牺牲国家利益来获取私利。基于此,不良资产难以准确定价,业务处理难以管理监督,所以对AMC业绩评价缺乏量化标准。
推行EVA价值评估,建立考核AMC绩效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制度安排的缺陷致使AMC的经营绩效难以有效考核。在现有体制下,要想实现AMC的经营目标,必须考虑以下问题:1.如何解决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这是核心问题,也是考核的基础。2.如何设计AMC的激励约束机制?3.采用何种财务指标可以判断AMC的权益增减情况?4.国企按何种原则决策有利于AMC股东权益增加? 5.国企建立怎样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使其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一致。
增加值法(Economics Value Added,EVA)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解决这些问题。EVA法的核心思想是在测评业绩时考虑税后净利应超过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在内的全部成本,由美国Stem 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推出。由于EVA克服了传统业绩评价不完全成本的缺陷,因而定量地衡量了公司为股东创造或毁灭的财富,更充分地体现了股东的利益。在确定投资组合方面,因采用EVA可以在改善经营、正确投资、资产出售时有一种统一的衡量指标(即保证EVA>0),因而可使投资决策更好的代表股东利益。同时,基于“EVA奖金计划”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把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结合起来,同时使管理者员工的利益达成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EVA法为不良资产处置定价,不拘泥于账面意义的保全,充分重视资金成本或者资金时间价值,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尽早处置以使损失最小化。同时推行EVA业绩评价,使国企、AMC与国家利益达成一致,统一考核标准。
五、关子退出机制问题——AMC缺乏有效退出机制
一般认为,AMC对所有资产实行阶段性持股,一旦条件成熟,通过证券市场将资产转让,或通过回购、推荐企业上市等途径变现,最终退出直至消失。无论哪一种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信用环境,而这恰恰是非常欠缺的。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缺少足够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众多小股东不可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监控,AMC退出可能进一步弱化对企业的股权约束。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较大,股价难以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价值;股市市值占GNP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小,可能难以承受大量国有资产的上市流通。再者,中国经济面临着信用考验,企业和银行可能认识到经营成败无关紧要,即使有了坏账也有AMC来收底,刻意逃废债务,弱化了经营目标约束,从而蕴藏了更大的道德风险。因此,AMC的退出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依托证券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养老金改革相结合,同时积极开辟国际市场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很不完善,但AMC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依靠证券市场吸引战略投资者与资金。一个开创性的思路是将不良资产处置与养老金改革结合起来,让AMC把债转股后的优良股权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国家级或省级养老基金,把该基金分配给每个个人账户缴费者,由基金持股并通过战略投资者进行管理和运营,在适当时候实施国有股的减持并把变现部分用于国企的养老金支付,减轻其负担,并为AMC实施其他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排除障碍。因为AMC与养老基金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相当比例是国企履行养老金支付的代价,保障体系的保障有力事关社会稳定,使国企将还贷视为软约束,而且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的最后冲销与养老金缺口的最后补足,都要由财政来承担。因此,由养老基金接收AMC让渡股权可降低AMC退出难度与风险,充分利用养老基金的专业运作和制度优势,同时从某种意义上顺利实现国有股的减持并解决国有资产的合理分配与利用。
另外,开放不良资产对外处置市场,吸收外资参与处置与重组,借鉴它们业已形成多年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无疑是条捷径。
参考:
1.杨志勇:《从大占战略的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金融与保险》2000.9。
2.张志柏等:《资产管理公司的重新定位与发展思路》,《经济与经济管理》2001.9。
3.于为群:《治理中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制度选择》,《金融与保险》2000.9。
4.戴志敏,杨旭东:《债转股中存在的内在缺陷与对策》,《金融与保险》2000.4。
5.蒲宇飞:《资产管理公司:问题与建议》,《财经问题研究》,2001.4。
6.杨国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金融与保险》2001.9。
7.杨学兵:《浅谈金融资产公司的成立与运作》,《金融与保险》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