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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公司资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

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篇2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历史

1.1 成立背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源于三方面背景。第一是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安全。自金融危机在亚洲各国蔓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第二是改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化解不良资产风险。财政部于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组建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按一比一的比价对口承接工、农、中、建四行合计12939亿元不良资产,使得四大银行免于倒闭。第三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90年代,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体制转轨过程中,很多国有企业身陷决策失误、产品积压或效益低下等困境,往往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迅速累积。是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银行的不良贷款,将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对符合条件的国企实施债转股,支持国有企业扭转亏损局面。

1.2 挂牌运营

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挂牌成立,当年10月又分别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10年,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5700亿元、向对口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固定利率为2.25%的金融债券8200亿元。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了工、农、中、建四大行剥离的12939亿元不良资产,此外,国家开发银行另向信达剥离了1000亿元不良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承接了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

2 资产管理公司谋求商业化转型

2004年开始,以建行和中行为代表的国有改制银行二次剥离不良资产,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此次不同于第一次剥离时按账面价值出售,银行改为采取市场竞标方法,AMC按商业化原则竞价收购。

除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开展了其他形式的商业化收购,包括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市场化的收购方式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收购资金为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商业融资。

2.1由政策性业务过渡到商业性业务

2004年,财政部向四家AMC下达了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的“两率”目标考核任务,截至2006年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完成了“两率”责任目标,可以开始商业化转型。以2006年12月31日商业化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清分结果为基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政策性业务分离,此后实行政策性与商业化业务分别管理与核算,商业化业务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业务,政策性业务为代财政部管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2007年开始了纯商业化运作。

2.2 探索集团化综合经营

四家AMC在开展在不良资产清理处置和托管清算业务中,先后承接或组建了涵盖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实业投资等在内的平台子公司,获得了较为完备的金融牌照,逐渐向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过渡。

2.3 联姻对口银行失败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初期,工作人员及承接的不良资产均主要来自对口银行。2009年为资产管理公司十年存续期大限,建行和工行分别表露了入股信达和华融的意愿,中行也有意收购东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股改、引战、上市,资本金充实,资产质量平稳提高,风险管理与内控不断改善,经营业绩蒸蒸日上。资产管理公司“背靠大树好乘凉”,若能引入银行股东,可解决资本瓶颈,迅速做大规模。另一方面,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需要具备多功能牌照,资产管理公司齐全的牌照正是银行综合化发展的有力推动。

然而,看似一拍即合的联姻,因得不到财政部支持而最终被否。此后,商业银行通过自设、联合设立或并购子公司,加快开拓了租赁、投行、信托、基金、人寿保险等综合化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则以信达为试点,走上了改制上市之路。

3 信达先行

信达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改革试点,于2010年6月29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股改后,公司注册资本251.55亿元,财政部持有100%股份。2011年2月,信达公司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四家机构签订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议,并于2012年2月获得银监会核准。引入战投后,信达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1.4亿元,四家战略投资者合计持有16.54%股份。信达按照改制—引战—上市三步走的战略,下一步将择机公开发行上市,A股IPO目前仍在暂停期,重开时间不明朗,先在香港上市是较好选择。

2012年1月,华融的改制实施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继信达之后第二家启动市场化转型,2012年10月1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东方和长城也在谋划各自的转型改制。

4 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规划

国家政策层面突破十年大限后,四家AMC都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转为永续经营的商业性综合化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二次创业的艰巨任务,一定要自谋生路、自我壮大,路径选择也一致指向了上市。

4.1 战略对比

对比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自提出的具体的发展战略,可谓“存大同、留小异”。

﹡华融:以资产经营为主业,非金融业务为依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

﹡长城:以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以多种综合金融服务为手段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东方:整体转型为以不良资产经营和非银行金融服务为主业,具有较强投行功能和综合经营能力的金融控股集团。

﹡信达: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发展重点,成为国际化、综合化的金融集团。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推出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后,国内银行业信贷规模式扩张,历经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将很可能在近几年暴露不良贷款,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巨大机遇。鉴于主业收入对利润的支柱贡献,现阶段四家AMC依然坚持以传统的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中长期规划则着重于发展平台子公司、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对利润的贡献度;四家AMC的总体目标都设定在发展成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或企业。

4.2 区别化竞争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都具备了综合经营雏形,各自取得了较为全面的金融牌照。但相比商业银行航母级体量,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实力只能算小打小闹;旗下证券、基金、信托、租赁等平台子公司在细分的行业排名中也处于落后位置,鲜有进入第一梯队,子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呈现“小、散、弱”的局面。以信达公司为例,目前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共9家,拥有证券、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寿险、财险、私募和托管清算等金融牌照,平台子公司大多处于成长期,部分子公司利润回报低甚至持续亏损,需要母公司投入巨大资源支持,信达若做到全面扶植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对平台子公司必然要有所取舍——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要加大培养扶持力度,无法与母公司形成业务协同的则应果断舍弃。

为避免相似的业务模式导致同质化竞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要培育能突出自身优势的金融服务能力。信达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对集团利润贡献度为80%,提出未来五年内要逐步提升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利润贡献度,争取达到50%。华融近年来将发展重点放在银行业相关业务上,金融资产管理规模已成为四家AMC之首。东方的证券、金融租赁、信托、资信评估等子公司几年来发展势头良好,成为集团利润的新亮点。长城则结合自身优势,提出了以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

4.3 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大作强、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待突破资金与人才两大瓶颈。

篇3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7-02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建立了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目前国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惟一所有者。财政部负责资产处置回收目标的制定与考核以及相关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和处置中起着主导作用;银监会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监管,考核和任命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务院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资产公司总裁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二)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内控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自身经营中,不断重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逐步建立了一整套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设立了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总部、办事处两级集体审议机构,即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评估审查委员会和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初步健全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经营机制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总体上实行债权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同时各家公司又结合自身实际,在内部实行以提高不良债权回收率、降低处置成本为核心目标的激励措施。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通过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包括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制度过于单一化和所有者的缺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国家股股东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是支离破碎的。这表现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审计署等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权利代表者。财政部承担处置的最终损失而没有人事权;银监会有人事权却无收益;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却连利息都无法保证收回;审计署只是事后进行审计检查,虽有处罚权但往往成马后炮。这种多头管理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各部门有多种行政目标,当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有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各家机构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够,许多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信息的反馈不及时;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资源不能共享,以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疲于应付检查,影响工作;特别是多家管理机构往往由于政治因素和竞争而不考虑对方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造成“谁都管但谁都说了不算”的现象,甚至互相扯皮,致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请示问题久拖不决,其结果错过了资产处置的大好时机。由于政府机关不是投资的受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政府机关本身缺乏监督资产公司经理层的激励,也就没有主动性。

(二)经营目标多元化、短期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具有多元化问题。虽然《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有三大目标:一是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三是通过债转股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从现实来看,这三个目标是冲突的,按照第一个目标商业银行应把资产质量最差、损失率最大、手续最不完备和最无望收回的不良贷款都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根据第三个目标要求剥离的不少债转股企业实际上还属于正常经营的、商业银行能够收本收息的贷款,而那些本来应该进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却由于规模的限制难以剥离。根据第二个目标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之后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要求剥离的不良贷款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落实,相关资料齐全等。根据这些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就不得不把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不良贷款拒之门外。而为了体现经营业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将回收资产特别是回收现金作为最重要的经营指标,在短期内这是可行的,但与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缓慢

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起步较晚,主要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参与者较少,再加上受社会中介机构与资本市场的配合较差,交易不活跃,效率较低等因素影响,抑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与效益,从而从外部影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发挥。

(四)行政监管有效性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是排除竞争的,虽然商业银行未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会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处置进度,但不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除了行政性的监督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来自市场的压力。公司治理结构中虽设有监事会,但它更像一个行政性的监督机构,而不是公司治理中的组织。

三、重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制度多元化

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将资产管理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的办法改变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制度。当然这一改革仅限于资产公司的新业务,因为新的投资者是不会为不良资产损失买单的。另外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改革,因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如将其重组为一个或两个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肯定低于市场交易费用。

(二)明确经营目标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集中经营目标,适度调整经营定位。在资产处置中要将经营目标确定在处置收益最大化,考核机制要以收回率为核心。长远的经营目标应为公司价值最大化。为了提升公司价值,要加大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三)逐步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不良资产的交易为纽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恰当的出资安排,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及一些大型实业集团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互相参股。建立产权联系;或由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使其成为集团旗下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公司。以此来逐步改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状况。

篇4

关键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常态化 发展定位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诞生于1999年,当时,中国政府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决定成立华融、长城、信达和东方四家AMC,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合计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经过近七年运作,四大AMC圆满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政策性任务。2007年以来,四家AMC陆续开始商业化转型,按照国务院“一司一策、突出主业、综合经营、加快发展”的政策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逐步探索商业化转型之路,如今已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发展道路。从中国金融体系看,AMC在“化解风险、综合经营、融合创新”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专业优势,有效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的时期,提出“新常态”的重大判断,经济发展呈现三个方面的变化: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依靠低成本要素驱动经济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经济转型势在必行;改革进入深化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各领域的改革必将相继出台;创新步伐将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带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崛起。

伴随经济“新常态”,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也可谓“日新月异”,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等变革,无一不加速金融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面对新的形势,AMC必须准确定位,抓住机遇、积极适应,将自身的发展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之中,结合AMC特点,笔者认为未来AMC发展应体现以下方面:

一是做强资产管理主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持续下行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经济运行中的风险因素将逐渐暴露,不良资产将呈现快速增长趋势。(1)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至2014年三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达到7669亿元,同比增长36.1%。(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也在逐渐暴露。至2014年9月末,信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随着房地产行业风险的暴露,信托类金融机构将面临空前的不良资产压力。(3)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凸显,数据测算显示2014年地方政府已进入还债高峰期,到期应偿还债务已达2.38万亿元,占总债务的21.89%。(4)实体经济的不良资产存量较大。至2014年10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已达10.56万亿元,以此推算,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应在30万亿元左右,不良资产市场的业务机会越来越多。AMC应紧紧把握当前形势,积极参与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收购不良资产包或单体收购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不良资产,帮助危机企业乃至危机行业,通过重组期限、利率、押品等手段盘活债务,为全社会提供逆周期危机救助型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

二是加大投资投行和并购重组业务拓展力度。当前,四家AMC都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发挥AMC资产管理服务优势,与中国经济共发展,将是AMC未来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经济周期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全面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AMC正在迎来并购重组业务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为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做强投资投行业务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1)伴随结构调整,市场并购重组资源将会涌现。(2)加快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将带来并购重组机会。(3)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不良资产加速释放,将提供大量的并购重组和企业托管机会。(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活力,这也将为直接投资和保荐承销业务带来更多的机会。(5)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可供操作的金融工具正在不断增加,扩容后的新三板,既是并购重组的业务来源,又是重要的退出通道。综合以上因素,资本市场未来将进入一个新的“黄金时期”。伴随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对多领域的产业整合和产权重组,AMC可以借助投资投行、并购重组等手段,有效介入并持续发挥作用,为优化资源配置做出贡献。以并购重组为主的投资投行业务将迎来发展机会。

三是全面提升市场化运作程度。面对变化,AMC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不断促进自身的改革发展。首先,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目前AMC都在围绕“股改、引战、上市”这个战略主线加快市场化进程。努力向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特色化发展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迈进。其次,坚持以客户需求和市场需要为中心,围绕客户拓展业务,强调客户体验,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再次,不断完善各平台子公司多牌照金融与产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与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主业相契合的专业优势,打好业务“组合拳”,形成以资产经营管理主业为核心、覆盖企业客户全生命周期、覆盖上下游和同行业的综合金融链式服务。

未来AMC必将紧跟市场步伐,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作者单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王恭杰(1977―),男,山东人,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篇5

一、公司的定位——AMC缺乏正确定位

一般认为,AMC的使命是在一定时期内(通常认为是10年)通过资产运作将不良资产盘活或出手,最终消灭自己,即所谓的阶段性持股。根据2000年底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我国的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从AMC的性质中我们看出其定位存在的:

1.AMC的重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商业银行和国有的企业制度和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但国企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资产负债率过高决非是造成国企困境的根本原因,因而现有不良资产难以在10年内化解,国企还将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将AMC定位为临时性的解困组织显然难以达到其经营目标。

2.由成立条件可以看出,AMC是一个政府扶持和运作的金融机构,其公司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约束与激励机制以及方向均取决于政府意志,是典型的事业型单位,而非企业型,但其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又明显属于竞争性领域。这种组织结构将使AMC的治理机构和激励机制难以建立。

3.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机构,人员由政府任命以及从各对应母体银行选用,经营模式实际上仍旧采用“官办官营”,沿用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和管理,国企固有的问题必将在AMC上重现,本身尚难以形成市场化机制,又何以去推动国企形成现代企业制度?

应将AMC定位于官办民营的长期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AMC要处理的不良资产数额庞大,而4家AMC的资本金仅有400亿元,远远不能满足资产处理的注资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外部资金如专业投资公司等机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各类企业资金和长期稳定的外资等的参与,则可缓解AMC资本金相对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藉此将AMC“国有独资、官办官营”这种为实践所证明低效的经营模式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使AMC由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变成一般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制企业。AMC仍保持对资产的所有权与决策权,而将经营权承包给现有的或潜在的投资银行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与专业投资公司成立合营实体,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资金优势,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在资产处理中建立起制衡机制,同时促进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的经营创新能力的提高。如此,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功能作用的重新定位,AMC使具有了长久生存的基础和前提,不再局限于10年之期,从而可以在国民建设中持久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关子地位问题——AMC缺乏法律支持

AMC自诞生之日起其合法性就不完整,如公司的地位、模式尚无正式的法律支持,业务范围超过了相苯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界定与要求,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相抵触。部分法律、法规、政策不利于AMC行使相应的经营处置权,甚至还存在行政干预。如《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够,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政策被滥用;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产达到各自目的,逃废金融债务;转股债权停息后,企业对债转股没有积极性,甚至排斥AMC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AMC的股权退出漠不关心;在行政干预方面,有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保持稳定为由,阻挠AMC对企业进行重组、出售;有的法院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 AMC诉讼案件受理不积极,对胜诉案件执行不积极。

有必要为AMC设计和制定特别法律框架,赋予AMC特殊法律地位

几年来,AMC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法律困境,使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在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基础上,设计制定特别法律框架,解决对AMC的支持与监管问题。建议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明确AMC的性质,赋予AMC特殊法律地位和特别权利。这在国外是有先例的,如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对借款人公司进行重组是优先选择的处置策略,任命特别管理员接管陷入困境中的企业是进行公司重组的最主要手段之一:日本相应的机构有权调查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铲除金融风险败类;波兰在处理不良资产时赋予 AMC“准司法权”。因此,我国可通过颁布《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以调整AMC在运营过程中与《公司法》、《证券法》、《民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赋予AMC以下特别权利:1.为AMC追偿债务成立特别法庭,为AMC追偿债务提供特别司法援助。2.准许AMC扮演“经济警察”,授权检查债务企业账目,授权调查有关责任人,制止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3.可以在不征得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权接管债务企业,拟定企业重组或破产方案。4.赋予AMC融资业务、投资业务、股票交易业务、担保业务、利用外资业务等经营权,造就其混业经营的专业化优势。同时,只要运作公开、透明并不为法律禁止,就应该允许AMC为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而实行的各种金融创新探索。

三、关子资源配置问题——AMC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首当其冲的是专业化优势没有确立。其一表现在专业化人才缺乏。处理不良资产是一项体现高知识水平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AMC的业务横跨证券业、银行业、企业管理、法律、评估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而AMC的人员基本上从各母体银行调用,数量少而且专长过于狭窄,难以自如应付各种原商业银行鲜见的复杂情况。其二是现有资源没有优化配置、术业专攻,而是具体业务全包全揽,造成重复浪费。当前,AMC独立承担迫偿债务,对不良资产的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活动。其中大部分属于现存其他机构(如投资银行、咨询和评估机构等)的经营范围。

需实施大金融发展战略,将AMC在全能化的资源平台上运行

第一步,成立跨专业的智囊团,实现业务人员的全能化。改变AMC的人才单一化局面,从相关证券投资业、咨询评估业、财务、管理、法律及高等院校聘请有经验的人才,充当AMC的智囊团,建立人才的柔性流动渠道。加大对AMC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聘请专家或者将人员送至专业单位定期培训相关技能。同时与国外同类机构建立人才交流的机制,充实AMC的专业人才,提高其应付各类业务的能力。

第二步,建立与其他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实现业务能力的全能化。AMC不应全包全揽,而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各种可以剥离的业务特点分别与不同的机构建立不同层次的战略联盟,实行业务外包,而致力于解决只有靠自身才能解决的问题,在合作竞争中实现人为我用,节约交易成本、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最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运营机制的全能化。

四、关于绩效考核——AMC绩效缺乏有效考核

由于AMC是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必然存在委托——矛盾,表现在3个方面:

1.在两权分离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国家作为所有者希望AMC将不良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或资产损失最小化,而AMC经理人员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了所有者与经营者激励不相容问题。

2.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由于不良资产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太大,难以根据报表监督,国家以不良资产回收率和回收速度来考核,但这容易使AMC片面追求回收率和回收速度,廉价出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所有者与经营者对经营结果所负责任不对等。 AMC经理人员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后果承担极其有限的责任,甚至因此可能诱使经营者冒风险与外界合谋,牺牲国家利益来获取私利。基于此,不良资产难以准确定价,业务处理难以管理监督,所以对AMC业绩评价缺乏量化标准。

推行EVA价值评估,建立考核AMC绩效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制度安排的缺陷致使AMC的经营绩效难以有效考核。在现有体制下,要想实现AMC的经营目标,必须考虑以下问题:1.如何解决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这是核心问题,也是考核的基础。2.如何设计AMC的激励约束机制?3.采用何种财务指标可以判断AMC的权益增减情况?4.国企按何种原则决策有利于AMC股东权益增加? 5.国企建立怎样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使其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一致。

增加值法(Economics Value Added,EVA)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解决这些问题。EVA法的核心思想是在测评业绩时考虑税后净利应超过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在内的全部成本,由美国Stem 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推出。由于EVA克服了传统业绩评价不完全成本的缺陷,因而定量地衡量了公司为股东创造或毁灭的财富,更充分地体现了股东的利益。在确定投资组合方面,因采用EVA可以在改善经营、正确投资、资产出售时有一种统一的衡量指标(即保证EVA>0),因而可使投资决策更好的代表股东利益。同时,基于“EVA奖金计划”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把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结合起来,同时使管理者员工的利益达成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EVA法为不良资产处置定价,不拘泥于账面意义的保全,充分重视资金成本或者资金时间价值,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尽早处置以使损失最小化。同时推行EVA业绩评价,使国企、AMC与国家利益达成一致,统一考核标准。

五、关子退出机制问题——AMC缺乏有效退出机制

一般认为,AMC对所有资产实行阶段性持股,一旦条件成熟,通过证券市场将资产转让,或通过回购、推荐企业上市等途径变现,最终退出直至消失。无论哪一种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信用环境,而这恰恰是非常欠缺的。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缺少足够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众多小股东不可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监控,AMC退出可能进一步弱化对企业的股权约束。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较大,股价难以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价值;股市市值占GNP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小,可能难以承受大量国有资产的上市流通。再者,中国经济面临着信用考验,企业和银行可能认识到经营成败无关紧要,即使有了坏账也有AMC来收底,刻意逃废债务,弱化了经营目标约束,从而蕴藏了更大的道德风险。因此,AMC的退出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依托证券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养老金改革相结合,同时积极开辟国际市场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很不完善,但AMC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依靠证券市场吸引战略投资者与资金。一个开创性的思路是将不良资产处置与养老金改革结合起来,让AMC把债转股后的优良股权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国家级或省级养老基金,把该基金分配给每个个人账户缴费者,由基金持股并通过战略投资者进行管理和运营,在适当时候实施国有股的减持并把变现部分用于国企的养老金支付,减轻其负担,并为AMC实施其他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排除障碍。因为AMC与养老基金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相当比例是国企履行养老金支付的代价,保障体系的保障有力事关社会稳定,使国企将还贷视为软约束,而且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的最后冲销与养老金缺口的最后补足,都要由财政来承担。因此,由养老基金接收AMC让渡股权可降低AMC退出难度与风险,充分利用养老基金的专业运作和制度优势,同时从某种意义上顺利实现国有股的减持并解决国有资产的合理分配与利用。

另外,开放不良资产对外处置市场,吸收外资参与处置与重组,借鉴它们业已形成多年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无疑是条捷径。

参考:

1.杨志勇:《从大占战略的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金融与保险》2000.9。

2.张志柏等:《资产管理公司的重新定位与发展思路》,《经济与经济管理》2001.9。

3.于为群:《治理中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制度选择》,《金融与保险》2000.9。

4.戴志敏,杨旭东:《债转股中存在的内在缺陷与对策》,《金融与保险》2000.4。

5.蒲宇飞:《资产管理公司:问题与建议》,《财经问题研究》,2001.4。

6.杨国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金融与保险》2001.9。

7.杨学兵:《浅谈金融资产公司的成立与运作》,《金融与保险》2000.4。

篇6

一、道德风险定义简析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当前,道德风险的问题频繁的出现在经济生活。一方面经济人的自利性决定了其在求利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从而引发经济学意义上“道德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诱发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作为国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与国内大多数国有金融同业相同或类似。因此可从目前国内金融同业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中找到共性或潜在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融机构的某些人员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另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决策者或各层面人员为达到经营、绩效目标,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为短期利益而对银行长期利益目标的损害。从国内已披露的金融机构典型案例看,当前国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呈“长期交易、权力寻租、上下皆为、内外勾结、损失惊人”五大特征,其成因除了产权制度缺陷、治理结构失衡、激励机制扭曲、约束体系软弱、考核制度异化之外,由金融机构改制转型引起的文化缺失、心理恐慌、财务重组等则进一步加剧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决策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道德风险。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决策层个人不拥有与其职权相应的产权,事实上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说只能负微不足道的责任。决策层如果私欲膨胀、不负责任或者水平低下、政策性差,很可能决策失误,甚至造成重大损失,这种失误和损失,决策层本身承担不了多少,也就是责任与权力不对等。

二是管理层(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官本位”意识在企业的渗透,管理层一般来说要迎合决策层的意思,即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管理层即使认识到决策层的决策是错误的,也只能是保留意见、违心执行,致使道德风险加重。

三是执行层(具体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执行层处在微观信息最丰富的层次上,具体到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业务人员在项目尽职调查环节,未履行尽职义务,对上反馈信息时往往删掉一些不利于他们自己的信息,致使管理层、决策层收集的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决策进一步加剧了内部道德风险;在金融商品价格谈判环节,为一己私利,内外勾结,泄漏公司核心报价机密,损害公司利益;在中介机构的选用、业务往来和费用支付环节等方面,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非法索取或收受贿赂等,损害公司利益。当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不到位时,执行就成为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

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

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发展的特殊时期,随着其职能的加强,业务功能的完善,在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和培养员工良好的信用意识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着力于塑造人的高尚精神,才能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道德风险”防范之墙。笔者认为,做好道德风险的防控要从提高领导干部修养、强化员工操守教育、构建合规企业文化、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执行力水平等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提高科学素养和领导力水平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与时俱进,通过不断地、自觉地参加学习教育来加强本人思想道德修养,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委中心学习制度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此外,应通过举办专题辅导和定期培训,坚持不懈地开展党性教育、开展法纪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开展作风教育、开展责任教育、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科学普及教育;领导干部本人也要坚持不懈地自学。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思想防线,严控思想失防。

(二)强化员工学习和职业操守教育,全面建设诚信企业文化

为更好的开展商业化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几年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新员工。人员的增加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但是随之也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隐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强化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教育,安排部署周密的培训计划,增强员工的责任心、意志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筑起坚实的思想防线。应不孤立的看待道德风险防范工作,而是将其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公司健康风险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从道德风险防范的源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入手,筑牢道德风险防范底线,从明确健康风险文化的内涵入手,逐步引入包括道德风险防范在内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到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风险防范的形式到内涵,从表象到内因,层层深入,教育和引导员工构筑道德风险防范底线,营造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强的思想基础。

(三)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体制创新,规范员工业务操作行为,筑牢道德风险防线

防范道德风险要从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多方面入手,通过制定制度加以约束。一是加强人员控制。建立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对极少数涉嫌营私舞弊、品行恶劣的人,采取断然措施,坚决的清理出公司队伍,永除后患。二是要切实执行重要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经常留意、排要岗位人员的行为,及早发现问题,对重要岗位要定期进行轮换,防止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三是要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员工行为失范排查制度,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规章制度观念,不断提高执行力水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从建立与完善制度上防范道德风险。首先要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上去防范道德风险,通过认真总结分析资产处置风险防范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强化内控制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坚持处置过程的“三化”和 “三公” 原则,即公开化、市场化、程序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在审批决策上。实行“集体审查、授权管理、分级批准”制度,遵守审核制度,在程序上严把处置审核审批关。

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始终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绝不能涉足违法违规,发现违法违规的苗头,要坚决予以遏制。要经常开展案例剖析,以案说法,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员工,不断加深其对法律、制度、规定、操作流程、道德标准的认识,提高员工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约束自己行为的自觉性,使其在遇到道德考验时,能够根据道德指引做出阳光选择。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员工,要加大法律、制度、规定的制裁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强法律、制度、规定的威慑作用,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

(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

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法人治理机制建设,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经营层的决策失误、执行层的执行不力而发生大案要案。应深化劳动报酬分配改革,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实行向一线创利员工倾斜的分配制度,不因严重分配不公引发案件。推进监督不断深化,将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资源整合,解决监督分工分家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人和事,发挥好保驾护航作用,努力使从业者不想不敢不能作案,在标本兼治中变成现实。

篇7

关键词:央企改革;银行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平台

国家正在深化央企改革,新一轮的国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将迎来改革。央企做好资产、股权、债务的接续,尤其是处理好银企债务中的历史问题,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央企受历史原因、社会责任等因素制约,要达成改革目标,需核减部分原有的银行债务,轻装上阵,激发活力;银行虽因经济下行、不良率上升增强了压降不良的意愿,但财税监管核销的政策限制、公平信用环境建设、利润压力等因素,制约了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能力,导致银企债务处置矛盾多、难度大。如果银企双方为此展开激烈的博弈,势必影响央企改革和金融风险化解的进度。实践证明,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债务、加快重组盘活、控制金融风险的有效制度设计,银行亦可按政策核销贷款转让时的打折部分。对此,新一轮央企改革整合、孵化盘活、关闭清算可加以借鉴,并发扬光大。新的央企改革配套AMC政策,需转换现有四家商业化AMC追求利润的经营思维模式,突破其作为金融机构财务性处置债务、财务性债转股的局限性,仿照地方政府AMC的政策,尝试在央企自身配套搭建AMC平台,直接打折收购部分处理难度大、关键性的银行不良贷款,按照央企改革战略目标与进度安排,用战略性债务重组、战略性债转股方式,快速缓解、稳步处置央企银行债务,推动央企改革深化,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具体可选择一家有不良资产需处置,并拥有产业整合丰富经验和实力的央企试点,赋予其现有的金融机构以AMC职能,将AMC业务分账核算、分类监管,允许AMC业务不良率、对企业投资、房屋土地及固定资产比例超标,允许AMC业务亏损,并给予一定的收购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或返还政策。

一、央企改革重组中减轻银行债务历史包袱的迫切性

(一)央企历史债务包袱问题凸显

国家明确了新一轮深化央企改革的方向。财政部、国资委将通过对现有企事业的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等方式,进行整个央企的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成立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接受优良资产、主业资产、辅业资产,也包括不良资产、破产资产。这不可避免地会在接受资产的同时承担巨大的负债,包括部分历史包袱。较大规模央企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破产清算已成确定趋势,改革中不良贷款处置和金融风险化解的矛盾局面,必然会表现出来。

(二)央企减债及债务重组的需求

国务院国资委和央企系统,在资产孵化盘活、破产处置领域有丰富的实践,成功经验、失败教训也较多,其中大多数与银行债务处置成败有关。经济结构调整中,国家鼓励央企产业升级、引技、引资、引智等,会产生部分债务包袱,而在整合后成为被划入企业的控股股东的央企,如果以其股本为限承担责任,则无法、更无财力全部承担被划入企业的银行贷款。巨大的偿债难题阻滞了企业改革推进。央企急需银行对存续经营企业也能停息挂账、减债减本,也希望银行采取债转股成为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本。

二、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两难困境

(一)商业银行减债的财力有限

当前产能过剩、企业效益下滑,导致国有、非国有商业银行不良率均大幅升高,不良资产面临集中爆发的风险。2015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59%;关注贷款2.8万亿元,关注贷款率近3.77%,总量庞大,比例较高。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化和股东回报最大化原则进行经营的,在目前利差逐步缩小、利息回收率低、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如果以税后利润核销央企的不良贷款,财力有限,因而为央企减债减本的动力不足。

(二)不良贷款核销政策条件较严

即使银行有压降不良贷款、动用拨备来核销的意愿,实际执行中也会面临财政税收、行业监管等对不良贷款核销的严格政策限制、复杂审批程序且耗时较长的情况。银行核销的先决条件是穷尽一切追偿手段,基本要求是必须严格履行司法追索程序,提供企业无法还钱的证明;同时须追究有关贷款人员的责任,并处理有关贷款人员后,才能核销贷款。而在债务重组谈判中,如果要求银行以债转股方式长期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厂房、土地等,因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主债权银行也无法实施。这些政策限制和银企各自角色的利益冲突,势必形成银行面对正常存续央企减债的两难困境。银企博弈激烈,必然产生央企改革受阻、孵化盘活艰难的局面。

三、央企改革中自身配套搭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台的必要性

(一)坏账银行的作用

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利益冲突、控制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1999年,中国成立了四家AMC,政策性收购、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效发挥了“金融稳定器”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延缓偿债,避免了企业大批停产、破产;另一方面,以时间换空间,剥离了国有银行四成的贷款量(不到两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优化了其整个贷款质量。十年后,国有银行用增长的贷款量(约二十万亿元)及收益及股改上市收益等来消化这不足总贷款量一成的贷款剥离旧账,控制了金融风险,有效解决了银企债务的困境。

(二)2007年四家AMC商业化后的现实局限性

自2007年始,四家AMC开始商业化,进行股份制转型,大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有的已上市。商业化运作使四家AMC在收购、处置不良贷款方面面临诸多局限:一是作为追求效益利润和股东回报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其财力有限,商业化打折收购不良贷款后,没有动力将打折利益让渡给企业;二是四家AMC仅有金融背景,没有实业支撑,无法从企业产业战略整合的角度思维、处置收购的资产;三是四家AMC较多采取的财务性现金清收、变卖淘汰、财务性债转股“打包、打折、打官司、转卖资产赚差价”的商业化处置方式,对银行和AMC自身较为有利,但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作用较小,对企业实现重组意图和发展实体经济的作用也很小,很难承担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且因此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银企债务难题。

(三)地方政府AMC的模式及央企缺陷

对此,财政、银监部门2012年、2013年先后出台文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作为具有特殊政策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当地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2015年9月已公布的18家地方AMC,分别制定了逐户逐项、多方利益平衡的“重组盘活为主、处置清收为辅”的方案,旨在通过给因结构调整不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打强心针的方式激活一批,通过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一批,借助资本市场重组并购、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孵化盘活一批。目前,在缓解地方债务困境、帮助企业脱困、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促进地方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效果初显。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地方AMC因为受地域和实力的限制,无法更多地支持此轮的央企改革;而已商业化的原四家AMC,也难以适应央企孵化盘活、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对此次央企改革的配合力度和效果亦有限。国务院国资委、央企系统则缺乏AMC这种改革的配套政策。

四、央企自身配套搭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台的优势

央企深化改革迫切需要解决银企债务难题。对此,国资委和央企系统可顺应国家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导向,配套搭建自身的AMC平台,打出产融协同的组合拳,处置部分银行不良贷款。这一举措在推进央企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央企及自身配套AMC平台,能清除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落实“谁的孩子谁抱”的规则,预防不良资产再次滋生蔓延。处置不良贷款,不能像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央企自身对不良资产的前因后果了解深入、透彻,央企配套AMC平台也非常熟悉成员企业的情况,因而可以通过专业、高效的“抽丝剥茧”,探寻业务往来各个节点的问题,有效把控不良资产产生的症结,由此进行流程改良,预防再次滋生不良资产。第二,央企及自身配套AMC依托产业背景支撑,优于纯金融背景的四家AMC,能实现不良资产“物尽其用”。不良资产无非是资产摆放位置和定价错位,如正确重置,就能变为好资产。央企及配套AMC打折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后,不是一味追求本息回收和处置效益,而是从国有经济、央企健康发展的战略意图出发,对接产业,充当“资源优化器”,灵活、专业、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或按需要将贷款打折利益让渡企业,并进行部分清收;或重新安排债务、孵化盘活企业,避免企业停工、停产出售经营资产偿债;或债转股作为战略性长期投资,引进外部资本,降低被重组央企的资产负债率;或主导破产清算、优胜劣汰,将资产注入优质龙头企业,确保对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的抵债资产牢牢把握在国家手中,防止出现商业化AMC的一卖了事的方式,避免成员企业重要资产信息外漏,影响集团整体信息安全。第三,央企AMC利用央企人资分离、安置优势,能比较顺利地处置不良资产。这次央企改革、国资整合,涉及亏损、非持续经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企业的户数较多,人员规模较大。人员分流、安置是敏感问题,企业稳定是第一要务。企业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往往受制于人员问题,需要在资产处置前,筹措大量资金,妥善进行人资分离、人员剥离安置。央企配套的AMC,可协同央企战略,必要时还可先垫付部分资金,用于具体安置、分流人员,以保证职工应有的基本权益,并保持企业稳定,然后再处置资产,或申领国有资本预算资金,偿还债务及垫付的安置资金。有的央企还拥有人力资源平台,专门承担改革重组中的人员安置,更能有效支持央企AMC处置资产。这点,是央企AMC具备而其他AMC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

五、对央企改革中自身搭建AMC平台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是在银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的指导下,试点以央企现有金融机构为基础,配套搭建AMC平台,收购、处置部分相关企业不良贷款。这是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具有成本低,风险可控的优势。该金融机构在被赋予AMC特殊职能后,首先应按照央企产业整合战略目标和进度安排,打出组合拳,形成合力,推动央企并购重组、孵化盘活并化解偿债危机;后续则可根据资产多元化状况,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二是试点的央企金融机构应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监管。试点的央企金融机构在行使AMC职能时,对打折收购的与央企划转整合紧密相关的部分银行不良贷款,需要分账核算,分类监管,独立运营。在经营上,要允许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不良比例超标,允许持有厂房、土地等比例超标,允许债转股直接对企业投资,允许亏损。三是给予试点央企AMC平台以资金、政策支持。应争取央行提供部分再贷款作为收购资金,如央企AMC同步承担央行对不良贷款转让银行的再贷款,抵付折让后的收购款;同时,争取给予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税费优惠、减免或返还政策,以提高处置收益,充实央企AMC的运营资金。

作者:何仕彬 林玲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官网统计信息,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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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 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后,对占较大比例的承担财政职能的信贷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减轻财务负担,然后通过重组和包装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通过对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充当财务顾问,促进重复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兼并和重组;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政府干预、泡沫破灭、企业盲目扩张等无法救活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可以采用大宗折价出售等方式收回资金。所以,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应当是比较理想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问题。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数十万家企业,如果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会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化解不良资产的过程无限制地延长。为此要做到:对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的情况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政府要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决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否则, 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就不一定明显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

二、债权转股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把债权转股权作为运作的突破口。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所欠的3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变为股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有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奕选择的一种结果。

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愿意债转股的比较多。因为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债转股后,企业不必再付利息,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讲,有3类企业迫切希望债转股。第一类是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较好,但债务负担重,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后可以轻装上阵, 更好地发展。第二类是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尚可,但前景极不确定的企业。

这些企业债转股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当前的财务负担,还要与银行分担将来经营的风险。第三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且前景不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债转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将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只有在资本金安全,在债转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变时,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才是适当的,这时他们也才愿意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设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可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也是好企业。

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债转股改变了企业的股权机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债转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机制。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核心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真实出售、破产剥离以及信用升级等手段转变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证券化克服了银行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局限,使银行贷款成为流动性的证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增加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定难度。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发挥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势。资产证券化是依托资本市场的,用流动性带来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是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减少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欠发达时期,特别是没有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很小,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实力很弱,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其次,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将这些资产按照风险、金额、还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打包,使每组中的资产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从而才可能对其进行和定价。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属于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关系不明,很难衡量风险,至于将资产进行分组打包、证券化、定价等,处理起来难度大。最后,债权证券化需要债务追偿上的充分服务,以及这方面配套的和操作规范。债权人如果无法有效追账,则债权失去价值;如果追账没有成熟的规范,债权一旦证券化,原来的债权人就会有道德风险,不会全力以赴追账,各个债券投资者又只在每项债权中拥有很小的份额,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账,结果使证券大大贬值,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加信用等级的有以下几种: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额抵押。用超额不良资产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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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在中国毕竟史无前例。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公司的“试验田”作用,密切关注资产管理公司开拓性的处置实践,了解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及时跟进、完善配套的解决办法与政策法规,不仅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也会为仍留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积累宝贵的经验。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

1.地位微弱,手段不够有力。作为受命于国家金融改革和国有脱困危难之机的国有独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和保全者。两年来,各公司为完成自己的使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效果却不完全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过于微弱,处置手段不够有力。按照国家现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从事市场化处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来说,它们只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债权人,地位还不及原商业银行(因为从它们手里还有可能继续得到资金支持)。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处置过程中有折扣的权力,但对那些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却毫发无损、尝尽赖账甜头的债务人来说,小幅度的折扣根本不解渴,他们认为资产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国家对企业的“豁免”,或想方设法隐匿资产,或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付赖账企业,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使用的最严厉一招就是民事诉讼,而这对严重资不抵债、职工负担比较重的国有、集体企业没有任何威慑力。债务企业负责人公开以职工闹事相要挟,声称希望资产管理公司将他们告上法庭,各资产管理公司对此都司空见惯。对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不提供真实资产的债务人,资产管理公司甚至没有查阅账目的权力,面对大批毫无信用的赖账户显得力不从心。

2.债权资产转让定价困难,债权处置决策左右为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有三种存在形态:债权、物权和股权。对于物权资产的处置,可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对于股权资产,可以企业对应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依据,这两类资产价值评估争议不大,处置定价较容易;但对于不良债权的处置定价,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办法。各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中探索了债权价值、偿债能力评估等方式,但在实践中均遇到了债务人配合不力,评估结果可靠性差,且耗资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项目处置决策时十分为难:参考评估值,明知没有债务人的配合结果很可能不实;不用评估结果,又没有其他决策依据,无法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

3.资产重组后没有后续资金,重组绩效难以完全实现。企业资产重组是一项周期长、跨度大、非常复杂的资产经营业务,需要有周密的计划从资产优化组合、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等多个方面逐步推进,有时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资产管理公司选择适合的目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是提升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中只能运用股权、实物资产、债权对企业进行投资,而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增量资金投入,使一些重组后很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型企业,不能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规模效益难以发挥,重组工作绩效大打折扣,有时甚至会造成重组成果付之东流。

4.债转股企业股权转让政策滞后,股权转让工作进展缓慢。债转股是国家支持国有企业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多数债转股企业通过债转股达到了减轻财务负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也有少数企业债转股后经营仍无起色,净资产持续亏损。但无论是债转股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差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存续期内完全靠企业自身回购退出股权都十分困难。按照目前的政策导向,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可供处置的有效债权、物权资产的逐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将部分债转股企业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将是必然的选择。对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目前有关部门要求按照适用于所有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且不允许股权缩水。而国有股权转让有着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经财政部批准、转让对象须为国有控股企业等,这对于由不良债权转变而来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来说难度很大,不少企业必须进行股权缩水转让才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焕发新的生机。

5.地方利益左右政府行为,维护稳定因素成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必要成本。由于的原因,国家对一些行业的国有在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较多,还有的债权当时就是“信贷财政化”的产物,企业多年担负的政策性亏损严重其正常经营活动,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笔糊涂账,如供销社系统和国营农场系统等。这些行业一直要求各级财政对历史负责,给予一定的补偿。代表国家财政履行职责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追偿债务时,不仅受到企业的抵制,且地方政府也很地站在企业一边,如支持企业借破产逃债,借改制悬空债权等。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企业职工闹事成了这些企业应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挡箭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这些企业债权时,即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供销社企业)也须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操作,安置职工费用被当作企业资产的必要扣除,商业化处置的宗旨成为空谈。

6.资产质量差,市场容量小,处置损失大,决策者难下决心。国外商业银行是按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类”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用准备金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且国外不良资产大多是房地产贷款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本身价值较高;而此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按“一逾两呆”标准剥离不良贷款的,由于是建国以来积淀多年的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又很复杂,再加上剥离额度远远不足,使得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有1/3甚至一半属于呆账和事实呆账贷款,且信用贷款占比极高,资产质量非常差。在社会信用恶化、通货紧缩的市场环境下,加快资产处置速度与提高资产回收率形成了一对矛盾,即使是物权资产和股权资产,也经常是有价无市,市场接受的价格不及评估值的2/3,经营决策常常陷入两难境地。

(二)对策性建议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0000多亿的不良资产,它们曾是全国人民的血汗钱。血不能白流,学费不能白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这些资产并通过此次不良资产处置积累一整套适合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不仅是资产管理公司而且更是各主管理部门须高度重视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审时度势的慎重决策,要想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须由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为此,我们建议:

1.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但随着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下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和企业双重职能的法律地位;二是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司法调查权,以利于其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三是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债权、担保权的诉讼时效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限制,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内均有权对债权、担保权进行法律追偿,避免为中断诉讼时效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力;四是突破(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抵债必须经法院裁定的限制,明确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债务时,资产管理公司有权直接处置抵押物,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2.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明确对一些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债权资产处置可不进行评估。对既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又愿意进行债务重组或债权转让的债务企业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咨询或价值,不仅能为债权处置提供最低价格依据(采用假设清算法),还有可能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获得许多有用的信息,达到厘清债务人资产及或有资产状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人、债务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债权人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极为有益。然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绝大部分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很多并不具备偿债能力评估或价值分析的条件,如有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近期的报表等财务资料,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对应的资产,有的企业根本不配合中介公司的债权价值评估行为等等。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对确实不具备评估或价值分析条件的债权,可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不必经过评估即可进行公开处置。这样做可防止将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中介机构评估费用。

3.尽快出台支持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和一定的融资职能,为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最大限度回收减少资产处置损失创造条件。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和我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与资本市场的容量和结构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大部分落后地区资本市场容量较小,因此,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计划,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早已引起业内外的重视。各大资产管理公司都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探索引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就为有关部门针对各公司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惑,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创造了绝好的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机,尽快出台针对不良资产引进外资方面的配套政策。为使重组绩效能够顺利实现,建议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重组企业的投资权,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于重组后企业的战略投资进行融资,为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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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作为国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不良资产的产权所有人作为发起人,以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作为偿本付息的担保,并以此担保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已经对金融稳定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面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引领融资方式的变革,促进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不良资产证券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在不增加现有负债的情况下提前收回贷款资金,加速了资金回笼速度,提高了流动性水平。另外,缓解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增加过快带来的筹资成本的压力,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加强流动性管理

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不良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现金或者债券,将金融风险大大分散和转移,增强了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拓宽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来源,实现的发行收入可以缓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流量压力,进而增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进行流动性管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透明性和公开化,可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避道德风险。

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创新工具,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于改善当前市场结构,满足投资者日益正常的多样化的需求,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够大大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对于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事物,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障碍。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其特点是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经营场所也没有严格限制,造成了有些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较少形成了“空壳公司”,对于这种实体,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甚至有些规定还会阻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2.无法组建合规的资产池

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质量相比差距太远。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是真正意义的不良资产,未来获取稳定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因此,当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池中资产“良莠不齐”,使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当前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剔除获取未来现金流较小可能性的不良资产,只将很有可能获取未来收益的不良资产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从而建立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

3.SPV缺位,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

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具有SPV功能的机构,现行的法律法规下设立SPV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也没有具有操作细则的实施方案。另外,在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一般要进行初始评级和发行评级两次信用评级。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事信用评级的高资质的专业机构,现有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评级问题也缺乏一定的运作规范,造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很难满足透明、客观、公正等要求。

4.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复合型人才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需要有稳定的资金供给和资金来源,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稳定、持续、大量的长期资金较为缺乏,影响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稳定需求。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缺乏专业知识,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因此,资产证券化往往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程序复杂,专业化水平高,技术性较强,在操作过程中会涉及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但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复合型的人才比较匮乏,这也是造成资产证券化开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继续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诸多法律障碍。根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步骤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环境,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保障。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性质、发行、流通转让等相关制度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另外,要加强体制建设,对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评估等制度和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2.规范金融中介,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担保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专业的金融担保公司出现不久,也不太规范,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推进,政府在其中的监管者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政府要积极成立担保机构,通过政府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利用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推动金融创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初期,政府担保等在推进资产证券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采用政府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手段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减弱,利用国外成功资产证券化总结出的内部增级方法是大势所趋。

3.改善交易结构,完善资产市场和定价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一个良好的交易结构对于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增加产品的可交易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提前赎回,产品质押等功能,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另外,资产证券化还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来配合。要建立起高效的投资制度,强化内外部评估结合,建立合理、规范、有效的定价机制。最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化的定价原则要逐步引入到不良资产处置中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评估方式,根??项目的具体情况,谈判情况,综合确定资产处置的价格。

4.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创新,涉及到证券、评估、会计、税务、法律等很多学科和专业,既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复杂程度对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今后,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注重人才的选拔和培训:一是要广泛引进人才,可以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专家,将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带入到实践中,二是加大对现有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领导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素养高的人才队伍。另外,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这些机构也需要相应的提高各自人才的素质,形成合力才能为不良资产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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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公司; 经济资本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自2006年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后,在国家战略安排下稳妥推进商业化转型,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步发展成为以资产管理为主业、依托平台公司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的现代化大型金融机构,并初具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目前,中国信达、中国华融已经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革,中国东方、中国长城也即将启动股改,以推动自身向真正的市场化经营主体转变。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政策性经营理念对其商业化业务风险管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于公司面临的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缺少有效的识别和计量方法,尤其面对监管部门出台的并表监管和资产风险权重计量要求,迫切需要引入先进、科学、可靠的风险管理技术。这也正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鉴于此,本文拟从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领域的经济资本理念入手,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对资产公司如何建立经济资本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资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控体系提供参考。

一、资产公司引入经济资本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在探索市场化原则下的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无论是风险管控,还是业务转型,资产公司对经济资本管理工具均有着现实的迫切需求。

(一)引入经济资本是资产公司适应外部监管的需要

银监会于2011年3月了《金融资产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成为资产公司风险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最低资本监管、杠杆率监管、内部交易(包括风险隔离)监管、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管。为配合并表监管指引的实施,银监会于2012年6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资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具体标准。与此同时,银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资产公司的资产风险权重问题,为资产风险系数的设定和资本要求的计算提供依据。这些要求使得资产公司未来的发展步入了“强资本约束”时代。为适应资本监管的需要,资产公司必须迎合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引入经济资本管理工具,促进风险资产的增长与资本的增长相协调,满足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

(二)引入经济资本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本质要求

1.引入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是资产公司识别和计量各种风险的需要

作为一种以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业的异质性金融控股资产公司,资产公司的经营风险除了单一法人金融企业具有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等外,还具有类似金融控股资产公司的特殊风险,如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资本不足风险、集中度风险、声誉风险等。为对资产公司上述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需要引入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准确评估覆盖各种风险所需的资本,将经济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为一体。

2.引入经济资本、科学配置资本是资产公司实现业务战略转型的需要

面对强资本约束压力,资产公司的经营模式需要转型,总体方向是大力发展资本集约型业务,不断完善业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对此,资产公司需要对每项业务的经济资本需求进行评估,并在不同业务线之间合理配置资本,进而根据资本配置情况对业务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使得业务与业务之间对资本产生竞争关系,引导各业务和部门谋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努力拓展低风险积聚和高资本回报率的业务。此外,为适应业务转型,还需建立经济资本的风险定价与考核机制,以合理引导资本配置于资本回报高的业务领域,并满足总体资本监管要求。

二、经济资本管理:基本原理与应用框架

在银行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中,经济资本是与账面资本、监管资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其本质上是银行用于资本内部配置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一个“虚拟资本”,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预计将承担的风险水平,并通过风险损失计量映射资本要求。从风险角度看,银行内部管理者通常将银行风险引发的潜在损失分为三种类型: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经济资本就是银行为了抵御非预期损失而需要的资本,是在给定置信度水平上(如99%)、给定时间内(如一年),为了弥补银行的非预计损失“应该有”的资本。显然,经济资本的特性决定了其完全可以融入银行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经营发展战略,且经济资本管理应当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

按照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管控领域的一般应用框架(如图1所示),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覆盖风险种类)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资本分配和考核制度安排,可以引导资本合理使用以制约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的目标范围内的同时,确保获得必要的资本回报,最终促进业务发展中速度、效益与风险的协调与统一。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关键在于对经济资本进行计量的基础上,建立以经济资本为基础的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机制:一方面,利用经济资本的科学分配,可以约束盲目的规模扩张和风险积聚,通过对风险资本的计量和比较,引导发展低风险业务,确保发展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以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方式评价单位经营成果,可以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引导发展高资本回报率业务和低资本消耗型业务。

三、资产公司建立经济资本管理体系的对策

为构建适应现代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要求的资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必要植入经济资本理念,建立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使经济资本充当风险管理中集成化的核心变量,进而可以用于资产组合分析、多维度限额管理以及金融产品定价等关键领域。

(一)建立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的长效机制

资产公司需要树立科学的经济资本管理理念,明确经济资本管理的目标为:通过经济资本管理,使资产公司业务风险的增长与资本承受能力相适应,风险增长与收益增长相协调。该目标可细化为“量”和“质”两个不同维度的具体目标:一是保证资产公司的资本能够达到并表监管要求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主要涉及资产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监测,用以解决经济资本的数量约束问题;二是充分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创造更高的资本回报和价值,主要涉及对现有经济资本的配置以及绩效考核,用以解决经济资本的质量约束问题。

考虑到经济资本管理需要风险计量技术和系统数据的支持,推行经济资本管理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致包括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引入经济资本概念,采用初级简单适用的方法,探索通过经济资本量化各类业务敞口的风险水平,计算抵御风险所需的资本金额,据以调险偏好与发展战略;其次,探索建立起经济资本分配办法和实行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以引导在不同区域、行业、产品和客户之间合理分配经济资本,不断优化业务和产品结构;最后,随着数据系统的积累,开始引入比较先进的计量方法,提高经济资本计量与应用水平,使置信水平不断提高,实现经济资本的运用继续向产品定价、风险限额设置、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延伸,使经济资本在风险管理领域的作用不断扩大和深化。

在明确经济资本管理实施计划和目标功能后,资产公司实施经济资本管理要以监管部门设定的监管标准(尤其银监会推行的四大监管工具)为导向,立足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全面解决资产公司风险管控中的风险战略、风险分类、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风险监测、风险应对等一系列关键技术问题,并以经济资本为核心指引,逐步建立起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经济资本计量的范围与方法

为识别资产风险,一些资产公司出台了《经营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按照业务条线和资产特征将资产公司经营资产划分为商业化收购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三大类。为达到计量经济资本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资产公司经营资产的分类,根据资产属性和行业特征确定,进而作为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相应方法的重要依据。

1.确定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

根据资产公司业务风险的计量要求和资本覆盖要求,确定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资本性占用。

(1)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包括表内各类风险资产和表外业务。具体可分为债权性资产、权益性资产、表外资产三大类。

(2)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计量范围。主要为表内和表外业务因利率、汇率、商品和股票价格等变化而产生的风险,重点是对资产公司持有上市资产公司股票的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进行计量。

(3)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计量范围。主要是商业化转型以来,尤其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值。

(4)资本性占用经济资本计量范围。主要为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清理余额、无形资产余额和长期待摊费用余额。

2.选择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

根据经济资本计量原理,经济资本是信用风险的非预期损失、市场风险的非预期损失、操作风险的非预期损失和资本占用的机会成本的加总。各类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法介绍如下:

(1)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采用的计量模型通常可分为监管和市场两大类。考虑到资产公司现阶段信息系统和数据累积基础尚无法满足内部评级法要求,资产公司可借鉴银监会《金融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标准法,通过“内部系数法”计量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内部系数法是基于现有会计科目,参照并表监管中资产分类口径,对具有相同风险属性的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各品种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并根据分类资产的时点余额和平均余额,确定相应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要求,初步可将资产分为8项债权性资产(国家及中央债权、国家债权、金融机构债权、公用企业债权、重组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投资固定收益类的债权、围绕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的债权、重组非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5项权益性资产(围绕不良资产的追加股权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阶段性股权投资)及3项表外业务(担保和增信、受托管理资产、风险仍在资产公司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表外业务3大类、14小类。同时,参照监管标准,确定经济资本系数=风险权重 ×12.5%(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计量使用的是考虑风险缓释因素后的资产净额,即从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和考虑合格抵质押(如银行存单、国债、央票等)或合格主体提供保证(如中央政府、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由此得到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公式为: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各项资产净额×该项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各项资产净额×风险权重 ×12.5%)

(2)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市场风险计量的最好指标是风险值(VAR值)指标。但考虑到VAR方法是建立在大量历史数据基础之上,资产公司面临着样本数据缺失的问题,对资产公司资产组合采用VAR法计量市场风险无法实施。目前可行的方法是按照监管部门给定的标准法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分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和股票风险(分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需求,加总得出市场风险经济资本。未来,随着市场风险的不断积聚和数据积累,要注重积累市场交易风险的基础数据,逐步引入VAR法,建立精确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

(3)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基础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由于目前资产公司不具备完成测量操作标准带来损失的数据,无法采用高级计量法来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操作风险经济资本按前三个年度经营总收入的平均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前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风险系数

(4)资本性占用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一般而言,金融机构资本性占有资本不能大于实际资本的30%,也就是,合理性资本占用的总量要低于实际资本的30%。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确定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资本性占用经济资本=各类资本性占用当年平均余额×对应类别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计量资本性占用经济资本时,各类资本性占用余额为扣减资产损失(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3.资产公司的现实选择

考虑到资产公司目前尚不具备采用内部模型法对各类风险进行计量,且超额资本不是很充分(一些资产公司几乎触及资本监管底线),在探索引入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建议可以采用两步走的措施:第一步,引入外部监管的标准系数法,只对信用风险的非预期损失进行计量,作为初始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第二步,随着业务和经营数据的积累和计量模式的开发,再考虑引入更加科学的内部模型法计量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经济资本。比如,某资产公司在首次引入和设计经济资本管理方案中,就选择了以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施行)》及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设定的各类资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为基础,结合行业调节系数对其经济资本进行计量,作为各分支机构经济资本分配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经济资本管理工具的应用领域

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对资产公司各个业务层次、各种类型风险通盘管理,必须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加总,并对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1.充分发挥资本作为风险约束边界的作用

面对不断强化的“资本约束”要求,资产公司必须重视资本约束,重视资本回报,充分发挥资本作为风险“硬”约束的作用。除了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还应长期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设定资本回报要求,才能决定规模扩张的边界和业务发展的方向。强化资本约束观念,必须把资本约束放在资产公司经营的重要位置,诸如:明确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原则,逐步建立经济资本分配机制,在系统范围内实施资本限额管理;引导有限资本向效益更高的业务领域流动,开展不占用资本的金融中间业务,压缩资本消耗型业务;加强资本使用效率管理,完善资本使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和推进经济资本管理的有效模式……

2.科学设定风险限额和确保资本覆盖风险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预期损失可以拨备,可按成本先做拨备;异常损失概率很低,不需做资本准备,一般根据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制定应急方案。而非预期损失概率反映了在没有监管情况下,资产公司根据自身风险偏好所表现出来的资本要求。为保证有充足的资本覆盖风险,必须明确各业务条线及总体的风险限额,以保证资产公司承担的总体风险与资产公司资本总量和风险偏好相一致。通过对各业务条线和单位的经济资本计量和配置,可以作为风险限额分配和调整的依据,进而,通过建立相应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根据各业务条线或单位实现的利润差别对配置的资本额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引导对取得的额度内配置的资本优化使用。

3.依托经济资本科学地配置资产公司资本资源

资本作为资产公司有限的经营资源,对其合理配置与使用是经济资本管理的关键。实现经济资本的有效配置首先要求评估资产公司对风险的总体承受能力,进而根据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所承担风险的大小,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如RAROC)来合理配置经济资本资源。具体路径如下:首先,计算资产公司各类商业化项目所对应的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额度,加总形成各业务条线或单位所需的经济资本额度,然后汇总评估资产公司经济资本的总体水平;其次,综合考虑资产公司资本实力、监管要求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资产公司总体的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非预期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在各机构之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切分;最后,在此基础上对各业务条线、各机构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的绩效评估,就经济资本占用分配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4.建立基于RAROC和EVA的经济资本考核体系

经济资本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是: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其中:

(1)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收入 -支出-预期损失)/经济资本。RAROC指标的分母采用的是经济资本,分子中扣除了预期损失,所以RAROC水平的高低同时取决于其业务发展水平(影响利润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影响经济资本)。由此计算的资本收益率指标,既考察了资产公司的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

(2)EVA=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经济资本成本。此处的经济资本成本是指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占用经济资本与股东对资本期望回报率的乘积,即:

经济资本成本=经济资本×资本期望回报率

EVA衡量的是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多大程度上超出或低于股东的期望回报,直接反映了股东价值是否得到增值。

在对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业绩考核中,资产公司可以引入RAROC和EVA指标,同时,赋予股东(资本)期望回报率概念,考察各经营单元的资本回报水平和经济增加值,引导分公司和子公司注重资本投入的规模与效率、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不断提升资产公司的价值。

5.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推动资产公司经营模式转型

资产公司应探索构建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加强对权重风险资产的分析和研究,合理调险资产组合。具体思路是,要实现资产公司总体资本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把业务倾斜到能创造最大资本收益的领域,即RAROC最大的领域。但在实际中,考虑资本收益率的动态性和周期性,可取的方法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给各项业务规定最低RAROC标准,对低于这个标准的原则上不做,只允许做等于或高于标准的业务。如此,那些低收益的单位自然选择相对较高收益的业务,不但其占用的经济资本相应减少,而且达到通过分配经济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6.通过经济资本管理完善风险定价

在产品定价过程中,RAROC技术在收益的基础上强调了风险因素,可以通过RAROC推算出该项产品的市场定价。因此,对于资产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投资等业务,通过计量其经济资本占用,确定最低的资本回报要求,进而将RAROC值与资产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进行比较,衡量某项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据此调整资金定价水平,并确定有关投放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清华.终极产权、控制方式与审计委员会治理需求[J].管理世界,2008(9).

[2] 阎庆民.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型发展[J].中国金融,2011(23).

篇12

关键词:资产管理;非标准化业务;风险控制

现代金融服务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转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理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发展为拥有保险、信托、租赁、银行和证券等各类金融业务子公司的综合金融控股公司,为转变成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模式也从传统的处置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向为各类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转变。在这种业务变革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许多非标准化业务,如夹层融资、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等,这些非标准化业务在准入标准、尽职调查规范、风控要求等方面对标准化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

2000年11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此外,传统的业务范围还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和债券、股票承销。[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之初,在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方面,已形成了一整套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标准化规范,培养了一大批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员队伍,积累了丰富管理和处置经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或控股了一批金融业务的平台公司,业务种类已延伸至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行业范围内,区别于传统已形成标准化规范的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出现新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中间业务、投资咨询顾问、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等,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标准化规范理念和文化,也未形成体系性的标准化规范,这些业务由于自身业务或交易内在构成的复杂,很难制定标准化规范并加以执行和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标准化业务,从实务概括来说,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于金融创新的背景下,运用多种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开展的尚未通过成体系性的标准化流程或规定进行规范的商业化业务,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业务内在构成复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些非标准化业务,从广义上说,可以概括为大投资银行业务。在现代金融服务领域内,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业务内在构成越来越复杂,交易结构从资金来源至项目运营,往往涉及诸多相关利益方,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交易手段各有不同。各种业务同质性差别较大,往往一个项目、一个案例在交易结构、资产评估等方面都较难比较。这种内在构成的复杂为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带来了极大挑战。

(二)业务需求多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传统的政策性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转变为开展商业化业务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营目标要实现市场化,经营模式应通过自身产品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也已经从商业银行、大型国企和政府机构发展扩大为各类金融机构、大小企业和政府机构、甚至是高净值的个人客户等等。客户的业务需求多种多样,业务需求的规模、手段和内容大相径庭,而作为市场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身之本应该通过自身的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而这种多样的业务需求很难通过统一的准入标准、风控要求等进行标准化规范。

(三)从业人员观念不同和经验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从设立之初至今,发展历史不过十几年,经营理念也发生了从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任务向开展商业化业务的变革,从业人员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但在商业化业务当中,不少从业人员,包括法律审查、风险控制部门人员和项目人员,尚未形成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商业化观念,商业化业务的操作经验也不足,不少从业人员还以政策性业务阶段的惯性思维对待客户需求,以我为大。这些都为非标准业务标准化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业务标准化规范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是指为了防范和控制非标准化业务产生的金融风险,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在准入标准、业务承揽要求、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通过制度化建设建立指导规范,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督交易或业务事项的变化,并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反馈,及时修订指导规范。

(一)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企业,从某个程度来说经营的就是风险,而非标准化业务由于自身业务特点,比较传统的经营范围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更大,因此,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化规范,对于防范和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产生的金融风险意义重大。标准化规范为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不仅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经验的积累。

(二)金融资产管理商业化转型经营理念的变革

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是商业化转型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指导思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具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特征的金融服务企业,在完成政策性处置不良资产历史使命后,为股东创造价值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重要标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就是满足合规经营的要求,而树立同时以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思想就是要在制定和执行标准化规范的过程中建立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只有建立服务客户的理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化经营当中才能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为自己创造利润,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持续地获得利润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关于非标业务的标准化规范的建议

(一)转变和加强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和文化

从管理学角度讲,任何标准化规范工作的落实都要依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来进行,而从业人员的理念和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影响都是标准化规范工作的有效性实施的基础。[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2009年经营存续期限问题得到解决后,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人员结构不断更新。但从整体来讲,从事传统标准化业务和具有传统业务经验的从业人员仍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的大多数。在部分从业人员当中,特别是法律审查、风险控制部门的人员,存在沿袭着原政策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思维习惯和作风。在对非标准化业务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规范过程中,没有建立以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造成工作僵化、阻滞工作创新。因此,树立新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文化,转变从业员传统思维观念,对于发挥标准化规范在非标准化业务保驾护航和促进非标准业务发展的方面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应当建立从高层做起,通过公司新文化的宣传和培训,逐步树立和加强标准化规范应以合规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指导思想。通过明确的前后台职责分工和便于业务开展的流程管理,发挥执行标准化规范对于开展非标准化业务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标准化业务因自身的业务构成的复杂和业务需求的多样性,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具有相当大的困难,而且统一的标准化规范也较难适应不同的非标准化业务模式特点。虽然统一的标准化规范有利于执行,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业务的创新,而创新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银行发展的根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投行概念,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了促进非标准化业务的发展,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充分研究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思想和指导意见,正确领会监管部门监管思路,根据目前非标准业务发展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范以利于业务开展。按照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模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避免标准化规范带来的指导僵化、不适宜实务要求的现象。例如,对于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在准入标准上应根据房地产行业、能源行业、商业、农业等不同行业类型规范制定有所不同,在抵押担保的风控措施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在抵押率上设定不同要求。[4]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

科学合理的标准化规范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但有效执行标准化规范不仅需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还要依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信息沟通。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整合业务审查流程和项目管理流程,一定程度上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阶段建立标准化规范有效执行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不定期检查,在事后控制阶段监督标准化规范的执行效果。[5]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标准化规范的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虽然能保障标准化规范工作有效执行,但对于适应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标准化规范方面却有所欠缺。因此在监督机制当中,应当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有效信息沟通管道,通过在公司网站建立部门提问与解答共享板块、建立不定期业务部门访谈、建立信息沟通的激励机制等,加强和完善标准化规范工作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标准化规范在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也是可能产生金融风险须加以关注的重要方面。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对于非标准化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工作是防范和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其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推进标准化规范应当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理念的变革,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作为标准化规范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作者:姜慧 单位: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2]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于家钦.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4(4).

篇1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

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必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一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处置手续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

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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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发展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工作业绩突出,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功不可没。根据2000年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0日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要求,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主要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全不良资产,减少损失”。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截至2006年底已接收工、农、中、交、建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24971亿元。为此,2006年底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降至10.49%,工行、中行、交行和建行通过剥离不良贷款和其他措施,资本充足率先后达到股份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股票上市要求,分别发展成为上市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几年先后参与了中经开、中创、港澳国际、港澳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清算关闭工作,托管了汉唐、辽证、华夏、闽发、德恒、恒信证券等高风险证券公司,参与了“德隆系”风险处置工作,还利用专业化优势,通过竞标方式处置了几家中小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律和信用环境以及要求支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条件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现金回收业绩,提前超额完成了财政部下达的目标考核责任任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实施债转股政策,使一大批国有企业大大减轻了财政包袱,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施债转股达到了改制上市条件,发展成为绩优上市公司,实现了做大做强的目标。几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实施债转股企业441家,持股金额达172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债转股后的新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5%,比转股前的资产负债率下降了17%。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向债转股企业派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参加债转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重大经营决策,较好地促进了债转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对债转股企业实施资本运作,加强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核销政策性破产企业债权,促进一批老工业基地、西部欠发达地区困难企业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实施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和行业重组帮助一批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较好地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圆满地完成了历史使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多年的实践中,通过专业化追偿债务,对我国法制建设和诚信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综合运用折扣减债、打包处置、拍卖招标、债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手段和方法处置不良资产,较好地发现、挖掘和实现了不良资产价值,培养了不良资产市场。通过债转股、企业并购、资产重组、上市推荐和承销、咨询顾问、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手段处置不良资产,较好地提升了不良资产价值。在长期实践中创造了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估价技术、管理技术和处置技术,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不良资产内控体系和经营管理机制,培养了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形成了市场化和专业化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制度、程序和法规,确立了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专业机构地位。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必然性

1、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和金融体系现状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应退出市场,而应加快发展。我国目前以至今后仍存有金额巨大的不良资产市场。从金融领域看,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有巨大的不良资产。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2517.8亿元,其中:主要商业银行11741.8亿元,城市商业银行607.2亿元,农村商业银行135.1亿元,外资银行33.8亿元。我国的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良资产。

2、从实业领域看。我国经济仍处于转轨时期,特别是今后一段时期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之经济周期、产品寿命周期规律的作用,我国实业界更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多的不良资产。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长达9年的不良资产处置和综合业务运作中培养了一大批我国金融系统急需的紧缺专门业务骨干队伍,在化解金融风险,处理危机事件,处置不良资产和整合资源上形成了明显的专业优势。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后予以关闭清算,业已形成的金融组织机构资源、资产资源、专有信息和客户资源、业务经验资源和专门的人才资源就会闲置和消失,这是极大的资源浪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置人员和处置资产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

3、从行政领域看。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机构调整的深入,行政资产中也会出现一些不良资产。根据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需要,大量的社会不良资产的存在,客观上需要专业化和综合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

4、从完善金融体系看。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相应地完善金融体系。我国近几年来,在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要求下,银行机构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则比较薄弱,如金融租赁、信托、担保、基金、理财和其他金融服务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历史经验表明,金融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非金融单位和人员从事这些非银行金融业务效果不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评级、征信服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汽车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需求非常旺盛,现有金融机构提供这方面的服务还不多,尚未形成特色,还不能很好地满足这种市场需求。客观上需要新的专门金融机构提供此方面新的金融服务产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家国有银行,有较强的金融从业背景、优势和能力,在多个、多种业务实践中又不断地在开发和提供这些产品,不同程度地提供了这种金融服务,最适于发展为此类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金融组织体系尚不完善,金融行业中最大的银行业尚无化解风险和应对危机事件的专门金融机构,如存款保险机构。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刚刚成立保护基金公司,受机构、业务覆盖面和人手所限,实际行为能力非常有限。适当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有基础、条件和特长,搭建我国金融行业风险应对处理机构平台是最佳捷径。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