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3: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发表公报说,该校与其他机构合作,对洛杉矶约1500名居民的动脉血管壁厚度情况做了调查。研究人员每6个月对这些居民的动脉血管壁厚度进行次检测,并将测得结果与户外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联系起来。整个调查共持续约3年,调查显示,住在距高速公路百米范围内居民的动脉血管壁厚度每年增加5.5微米,这一增长速度是所有被测者动脉血管壁平均变厚速度的两倍。由汽车尾气等造成的空气污染是许多工业化国家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血管疾病患者增多的原因之一。
太爱干净易患糖尿病
在英国布里斯托大学的研究中,研究者用缺乏部分免疫系统功能的转基因老鼠和细菌接触做实验。他们发现,由于这些老鼠中的80%是在完全无菌的环境中长大的,因此它们肠道内缺乏益生菌,结果患上了严重的糖尿病。但是当研究者给实验鼠接触一些混合细菌,他们发现老鼠中糖尿病的发生率大幅下降。正常肠道菌群与免疫系统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研究者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哪种益生菌和患糖尿病有关系,以及这种益生菌是怎样抑制I型糖尿病生成的。(华斌)
腿越细 寿越短
对于大腿周长小于46厘米的人来说,他们在接受调查期间的死亡率是一般人的两倍。与此同时,如果男人的腰围超过101厘米,女人腰围超过89厘米的,他们罹患心脏病和糖尿病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因此,人体下部的脂肪是有益健康的,但具体机理不明。
豆制品可助男性防肺癌
日本厚生劳动省实施的一项大规模调查表明,经常食用豆制品的男性罹患肺癌的风险比不怎么食用豆制品的男性低。厚生劳动省一个专题研究小组对45-74岁的男性与女性共约7.6万人实施了最长达11年的跟踪调查。他们将调查对象按每天食用豆制品的量分成4组,比较食用量与肺癌发病率之间的关联。结果显示,食用豆制品量最多一组的男性患肺癌的风险比最少一组的男性要低57%。研究人员说,豆制品对肺癌的预防作用似乎与大豆中富含的异黄酮相关。不过,豆制品对肺癌的预防作用仅限于不吸烟的男性。在吸烟男性以及已戒烟的男性人群中,豆制品食用量的多少未能带来患肺癌风险的差异,可能是因为吸烟造成的基因层面的损伤难以消除。
(文燕)
研究表明饥饿与过度肥胖会缩短寿命
美国科学家发现了可延长一些动物机体生命的基因。这种名为PHA-4的基因,揭开了控制食量可以延长动物生命的秘密。但由于人类基因远比一般动物复杂,该发现并不意味着可以生产出长生不老的“灵丹妙药”,但有助于科研人员研究人体机能,寻找延长人类生命的长寿之道。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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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字:建设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下,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本文就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应用问题重点针对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与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述,以从源头上去预防或消除环境污染因素。
一、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分析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影响。从整个施工期来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数扬尘污染较为突出。扬尘一般分为风力起尘与动力起尘两种,风力起尘主要是指露天堆放水泥、黄沙等建筑建材以及在施工区表层的浮尘由于大风及天气干燥的原因,而产生的飞尘现象;动力起尘主要是指在对建材进行装卸和搅拌过程中,因为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尘粒悬浮现象等,据资料介绍,施工过程中因装卸车辆行驶导致的扬尘最为严重,占到总扬尘的60%上。
(二)施工期废水污染影响。施工期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材料冲洗以及运输机械、挖掘机械和其它辅助机械等的大量的机械设施在施工和维护时产生的油料渗漏和外溢后经雨水冲刷造成的,加上,项目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排除的生活污水等,这些都会对项目工地的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影响。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有时候是很难避免的,施工期的噪声基本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施工车辆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机械噪声。施工车辆噪声主要是装卸运输车引起的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多为瞬间噪声,如零星的撞击声、敲打声和吆喝声等;机械噪声多为点声源,主要包括打桩机械、挖土机械等施工机械制造的噪声;这三种类型的噪声中数机械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为常见也较严重。
(四)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很多废弃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此外,工程作业人员在生活上也会产生一部分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会对环境将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如何有效应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污染问题
建设项目施工期出现的大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污染不仅给施工现场带来一定的危害,还会给项目周围的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因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于工程建设者来说十分的重要。笔者从工程项目实际出发,就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介绍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平整土地时,应在周围设置一定的屏障或围栏,给施工作业制造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尽可能将施工扬尘的扩散缩小在最小的范围内;对施工用的砂石料进行统一存放,适当减少堆场数量,对扬尘现场严重的采用篷布进行遮盖;在搬运建筑使用材料时,尽量轻举轻放,同时要尽可能减少运输搬运环节;适时对施工现场和附近运输道路进行洒水处理,确保路面的潮湿度,降低因运输车行驶而产生的扬尘现象;对于运输和装卸车辆,不能装载的过满,装载高度不能超出车厢的挡板,并适当进行遮掩和密闭处理,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出现散落和抛洒。同时,可以考虑在拌筒进出料口上方以及料斗侧面安装喷雾器喷头,通过水雾来实现除尘效果,或者在进料仓的上方安装除尘器以及在搅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罩,利用旋风除尘器进行除尘;最后,对于多余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要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以免造成二次污染等。
(二)针对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对于施工现场清洗、机械设备清洗、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水压试验废水等污染现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要设置简易处理和污水收集设施,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不可以直接排放,对于部分含泥沙量较大的废水需要通过经沉淀池沉淀后再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中。对于工地上的员工临时食堂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一简易的隔油池,工人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厕所,或者对临时厕所及化粪池进行防渗漏处理等。
(三)针对噪声影响的控制措施。结合整个施工工期要求,对作业时间和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对于主要的噪声设备适当限时作业,尽量不要在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在对于大型机械的安放选址上,要尽可能将机械设备的安放位置远离企业办公楼及居民区;要综合考虑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学校等)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部分高噪声设备,可以在声源周围设置遮蔽物、安装消声器或加隔震垫等,以适当进行隔声、消声或隔震处理,有效降低噪声分贝;在居民休息时间内,要尽量限制行车密度和行车数量,对车辆鸣笛问题要适当控制;此外,在搬运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时,要轻拿轻放,减少因碰撞而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
(四)针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尽量减少平整场地时所产生的土方在工地上的堆放时间,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如果这些土方不能全部得以运用,要对残留部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并根据有关渣土处理条例将其进行填埋,避免长期堆放在施工工地造成二次污染;在对混凝土或砂浆进行调配和搅拌时,要适量放料,不浪费,更不要撒漏等;对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废弃建筑材料,要统一进行收集和存放,并由专车定期进行清运;生活垃圾也要合理处置,及时进行清运等。
结束语: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现象普遍存在,它不仅是工程建设者的问题,更是相关管理部门面临的迫切解决的难题。施工过程中,为有效降低或避免环境污染,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素养,严格控制各个施工环节,使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整个施工期都能得以落实,以达到将施工过程带来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晓霞.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及防治[J].中国科技信息.2009(01)
[2]杭志刚.浅谈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海洋运输承担了90%的国际贸易量,由海洋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先后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相关各类补充文件。《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是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包括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基本涵盖了主要类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体、有害包装物、污水和垃圾等。后来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其他几个附则没有多大变化。该公约以其详细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成为各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台背景
澳大利亚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其海岸线长达37521公里,其对外贸易运输主要依靠海运,海洋就是澳大利亚的生命线,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并不断修改完善,仅仅自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就在联邦和州的层次上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该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护(船用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和《1983海洋保护(船舶污染预防)法》,给2008海洋保护法增加了一节新的内容---响应者免责,以保护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给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帮助,并因此而拥有良好信誉的人员。而对1983海洋保护法则修订了一些条款,如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亚海事部门同意安排一个在船上以外的地方,专门放置船上燃油供应簿。还要制定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关于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并在记录本中规定虚假或误导性条目的惩罚。此外,维多利亚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过了《2010海洋安全法》,该法修订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种更现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状况,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问题。
同时,这也是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防治环境污染的一个大趋势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该法案针对那些有引发污染事件风险的组织应该准备遵守法案所带来的变化,包括增加报告义务,应对增大的处罚,要求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和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等等。
法案主要内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通过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这部法律借鉴了《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澳大利亚联邦2010年刚刚修订的《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和新州刚刚修订的《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禁止向国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装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这些违法行为,则公司可能面临最高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种更为全面的紧急计划和海洋污染报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应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应机制更为一致。
思考和借鉴
对由于海洋运输船舶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在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得以实施,但我国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严重,考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借鉴:
1、程序和实体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样重要
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轻程序,重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操作性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弥补了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实体性规定,对程序性规制明显不足。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该规定只明确“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审视该条规定,对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之间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规制,从而可能导致交接上的混乱,以致污染物遗漏。而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针对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体紧急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船携带。该应急计划的必备条款中就包含报告紧急事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机构合作应对的程序,特别是和船上负责通讯的人。在法定的垃圾处理计划中,也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设备来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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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负责报告,全程信息公开
在澳大利亚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针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法律规范非常多,特别是关于污染紧急事件应急反应中的信息公开。如对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报告义务:不仅要求污染船舶报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体污染事故,还要求船舶必须报告涉及丢弃废弃包装物,或者大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失灵,导致未经处理或者未充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报告的时间要求从“一旦有条件就报告”转变为“无条件的立即报告”;而且必须把污染事件从始至终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达6个相关的主管当局;同时,设定政府的通告义务。如该法案授权部长发出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预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国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对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后又专章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其中也专门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重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污染的报告义务,但这种表面上宽泛的报告主体范围,实际上导致报告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报告的污染物种类,也造成善良的可能报告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报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在污染的处理阶段,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成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来源,这也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立法缺位。
3、法律实施:对污染船舶的处罚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依靠强有力的处罚。然而,政府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组成,政府官员也可能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因此,对监管者必须设立有效的制约,同时要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处罚必须充分引起被处罚者的充分重视,这只能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为保证政府的监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通知义务、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再如对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内容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即环境保护机构必须在其公报上公布与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强制性的环境审计内容,污染研究和污染减轻方案,和/或发给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通知等。
关键词:畜牧业;环境污染;命令控制;经济激励;综合养分管理;环境承载;监测预警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3.003
Developing Tendency in Animal Husbandry in China and Its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ove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ZHAO Run, QU Qingbo, FENG Jie, ZHI Suli, DU Huiying, LI Aixiu, ZHANG Keqiang
(Agr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ianjin 300191, China)
Abstract: Started from three different scenes of region, species, yielding approach, developing state and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characteristics in national animal husbandry were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d. Two main causes led to the pollution, namely, lacking of scientific formulation and layout, separation and out of balance between planting and breeding together with simple and rough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ways were analyzed. In line with 2 policy varieties, order control and economic motivation, different scales of pollution precau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in combination with 4 issues were overviewed, which involved of shortage on environmental load criteria in terms of comprehensive nutrient management, unclear basic data of pollutant, weak implementing force and unavailability in normalization, incomplete long-term evaluation mechanism. Four proposals including scientific industrial formulation and layout, setting up the system integrated informative administration in animal husbandry environment with contamination monitoring and warning, increasing policy support and sound economic motiv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comprehensive technical system of precaut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were put forward finally.
Key words: animal husbandry;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order control; economic motivation; comprehensive nutrient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load; monitoring and warning
伴S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化,在市场拉动和政策引导下,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上升,生产方式加快转变,产业地位不断提升,整体趋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然而,受养殖数量快速增长、养殖结构调整、劳动力成本提升等因素的影响,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耕地有限的东部沿海养殖密集区粪便污染问题十分严峻。有学者指出,区域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生产方式落后、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是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成因[1-4],但鲜见从全国畜牧产业发展层面针对环境污染特点及国家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梳理和剖析。鉴于此,笔者尝试从区域布局、主要畜种、生产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概述畜牧业发展态势,比对分析环境污染特点,阐明造成污染的主要成因、防治政策及存在问题,并结合多年研究与实践提出对策,为下一步我国畜牧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实践研究提供参考。
1 我国畜牧业发展态势
1.1 区域养殖分布密集
从全国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不难看出(图1),由北向南以辽宁、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这8省份的主要畜种(猪、牛、禽)的养殖数量居多,这些养殖大省规模总和均占到全国总量的50%以上。其中,生猪养殖集中在四川、河南、湖南、山东、云南、湖北等省份,其中四川省2014年生猪年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0.73%,位居首位;奶牛养殖主要集中在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省份,其中内蒙古2014年奶牛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5.42%,位居第一;肉牛养殖主要集中在云南、河南、四川、湖南、辽宁等省份,其中云南省2014年肉牛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9.68%,位居第一;家禽养殖主要集中在河南、山东、辽宁、河北、四川、湖北等省份,其中河南省2014年家禽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1.85%,位居第一。
1.2 产业发展趋势规模化
十多年来,伴随养殖结构调整和养殖方式的转变,规模化养殖已成为我国畜牧业的主要生产主体[5]。主要体现在:一是畜禽规模养殖户数显著增加,2014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 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 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数分别相比2002年突增(图2);二是规模化养殖程度明显提升,2014年,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42%,45%,28%,69%,73%,比2002年各增加了32%,33%,10%,41%,36%。
1.3 生产方式加速转型
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加速转型,主要体现在饲喂和清粪系统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粪便收集方式也逐渐向机械化和环保化方向发展。祝其丽等[6]对全国144家规模化猪场清粪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干清粪方式占比最高,为63. 0%;其次是水冲粪,占23.6%;水泡粪方式仅占3.4%,而且在小型猪场一例未见。朱宁等[7]对我国5个蛋鸡主产省份(河北、辽宁、山东、湖北及四川)402个规模化蛋鸡场清粪方式的调查结果表明,人工清粪方式占50.50%,刮板方式占49.50%,两种方式比例相当。董晓霞等[4]对我国奶牛优势产区65家规模化奶牛场的调研结果表明,48.4%的奶牛场采用机械清粪方式,43.8%的奶牛场仍采用人工清粪的方式,7.8%的奶牛场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清粪方式。生产方式的不断改进,对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养殖环境、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畜牧业环境污染特点
2.1 污染物产生量地区分布不均衡
许多学者围绕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污染物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关系进行了统计概算。据林源等[8]统计,2009年河南、山东、四川、内蒙古、河北和云南6省区畜禽粪便产生量均超过1.10×109 t猪粪当量,占全国总量的42.33%,以河北、河南、山东等为代表的中东部地区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养殖密集区和污染源产生地。杨飞等[9]统计了2009年各省畜禽养殖氮污染物负荷,结果显示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地区畜禽氮污染产生量^大,河南、四川、山东3省最为突出,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华中、华南、西南各省区单位耕地面积氮污染负荷最重,这些地区农田和水源地环境都面临着较大污染威胁。仇焕广等[10]统计了2010年各省畜禽粪便排放和污染情况,结果表明畜禽粪便污染最严重的3个省份分别是河南、四川、山东,占全国总污染量的28%。张绪美[11]的统计结果也表明,畜禽规模养殖与污染中心仍在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
当然畜禽粪便的污染情况不仅取决于污染总量,更重要的是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量。对于耕地面积较小的省份,即使畜禽粪便产生总量少,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负荷仍然可能很大。仇焕广等[10]的研究结果指出,浙江省虽然畜禽粪便污染总量仅为0.05×109 t,但由于其耕地面积小,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量高达2.72 t・hm-2;而、青海、宁夏、新疆由于畜牧业欠发达,且耕地面积大,因此畜禽粪便污染程度相对较轻。张绪美[11]的研究得出,北京、广东和福建是环境压力最大的3个省(市)。以上研究表明:我国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大,尤其在东部沿海、中部养殖密集区的规模化养殖程度高;污染物产生量突出的省份亦即养殖密集区域;单位耕地面积污染负荷量大,粪污产生范围广,但地区之间分布并不均衡,有较大差异。
2.2 畜种间污染物产生量差异大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牧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2015年《中国畜牧兽医年鉴》,估算出2014年全国生猪、肉牛、奶牛和家禽的粪、尿、化学需氧量(CODcr)、全氮(TN)、全磷(TP)等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图3)。2014年我国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的粪尿产生量分别为3.75×109,2.59×109,0.81×109,2.18×109 t,所占比重如图4所示。相比其他畜种,家禽的粪便产生量最大,但是肉牛和奶牛的粪便产生量之和大于其他畜种;生猪的尿液产生量最大,将近2.5×109 t。这与林源等[8]对2009年我国各类畜禽粪尿产生量的统计结果相似。
以奶牛和生猪两个产污量最突出的畜种为例,统计2014年全国各省份的粪便、尿液、COD、TN、TP的产生量,测算得出以下结果:如图5所示,四川省生猪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最高,占全国的近1/10,其次是河南和湖南;如图6所示,内蒙古、河北和黑龙江奶牛养殖污染物产生量较大,三省区奶牛粪尿产生总量占全国的45%,其次是山东、新疆和河南,奶牛粪尿产生量占全国总量的28%。这一结果与先前统计的各省份养殖分布情况相一致。
2.3 不同生产方式污染物产量差异明显
除不同地区、不同畜种产污量有较大差异外,不同生产方式对于污染物产生、产排路径及粪便的末端处理与利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郭卫广等[12]对四川省的调查发现,2013年四川省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养猪场占71.1%,其次是水冲粪占27.6%。以干清粪方式进入水体的CODCr、TN、TP、NH3--N负荷量分别为(20.28,4.58,0.81,1.07)g・d-1・h-1;而通过水冲粪方式进入水体的CODCr、TN、TP、NH3--N的负荷量分别为(314.60,26.29,7.67,12.27)g・d-1・h-1,差距显而易见。干清粪工艺粪尿中的养分损失小、肥效高,且污染物含量低,易于末端净化处理,是相对理想的清粪方式。在规模化奶牛场,通常采用机械刮板或铲车来清粪,但粪尿、污水全部混合清出,使产污量增加且污染物浓度增高,但相应可减少清粪频次,降低人工成本。董晓霞[4]通过对伊利和宜昌的规模化奶牛场调查得出,人工清粪产生的尿液和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远远低于机械清粪。朱宁[7]调查发现,我国蛋鸡场清粪方式主要包括人工、刮粪板及传送带三种清粪方式,且人工清粪方式其污染物浓度远小于其他清粪方式。
3 畜牧业环境污染主要成因
从我国畜牧业总体发展态势及环境污染特点梳理中不难发现:一从地域分布和环境容量上来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部毗邻大城市周边的地区是畜禽养殖场密集分布区域,显然也是污染物产生量最突出的区域;二从养殖畜种上来看,以相对养殖量比较,规模化程度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牛、猪、家禽,测算结果显示产污量也与之相对应;三是大中型畜禽场大多偏好机械干清粪工艺以节省人工成本,但由于粪尿、污水混合且需要定期冲洗粪沟,对后期固液分离技术要求相应提高,而小规模养殖场人工干清粪的做法能实现源头控污和p量化处理,且经济适用,值得提倡,但其中有少数仍沿用传统水冲、水泡粪方式的养殖场,污水产生量大且污染物浓度极高,可能对环境更易造成影响,不容忽视。结合上述几点,分析造成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成因主要归结于以下两方面。
3.1 缺少科学规划布局,农牧脱节、种养失衡
实地走访中发现,养殖场主仅根据市场情形与地方政策就自主决定养殖何种畜禽、养殖规模、畜舍结构空间、设施建设位点等事项,且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大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没有配套可消纳畜禽粪便的耕地,只养不种;而种植经营者大多也是只种不养,同一地区种植的作物品种、耕作时间、施肥时期和施肥量与养殖生产各不统一,导致种养业“各自为政”,农牧脱节现象严重,粪便资源化利用途径受阻。
在这种各自独立进行成本核算的方式下,一方面种植户为降低劳动成本大量施用化肥,导致土壤贫瘠、结构破坏、逐渐失去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另一方面畜禽粪便无法得到利用而依法又必须进行处理。同样为降低治污成本,养殖户倾向于就近堆放或排放到附近的沟渠坑塘,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恶性循环。欧盟某些国家有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根据农场耕地面积折算出施肥量,同时根据拟养殖畜种、规模、方式折算出粪便产生量,让农场主明确养殖规模上限和作物轮作类型及方式;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模型,预测5~10年间粪肥施用可能带来的环境变化情况,给出农场主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选项,以帮助自行选择可改善环境条件同时保障生产率的途径。由此可见,小到一个园区、大到一片地域,对种养业及延伸产业链条整齐划一十分重要。
3.2 经营管理方式简单粗放,生产水平不高
饲喂是决定畜产品数量大小与品质好坏乃至畜牧业稳定长效发展的关键因素,但长期以来我国畜牧养殖饲料利用率较低,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精准饲喂水平相比有不小差距。在西方国家,生猪养殖先进水平的料肉比为2.4∶1,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地方能够达到3.5∶1;肉鸡养殖世界先进水平的料肉比为1.6∶1,我国只有2:1~2.2∶1;蛋鸡养殖世界先进水平的料蛋比为2.4∶1,而我国是2.6∶1~3∶1。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粗脂肪和一定数量的碳水化合物,特别是粗蛋白质含量较高[13]。
实地调研中:许多传统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落后,畜禽采食、饮水、产排粪尿等空间集中狭小,养殖密度高;缺少专门的粪水收储设施,简易的铲车与手推车式的人工清粪方式,容易将粪便到处散落,粪尿多与垫料掺混难以清理,畜舍内养殖环境条件差;通风、采光条件有限,圈舍内屋顶、栏架等处腐蚀严重,工作环境恶劣;猪圈、鸡舍、挤奶厅/待挤间等区域的冲洗水使用无度,使得后续处理难度大大提升;场区内脏净道交叉,粗放简单的生产经营方式给场区内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 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畜牧环境污染防治运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是命令控制和经济激励两种类型[14],旨在通过政策干预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命令控制即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方式来约束养殖从业者的行为;经济激励即通过绿色补贴的方式来引导养殖业主减少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做到有效处理与利用。
4.1 命令控制型政策
自2001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内容覆盖了产前发展规划、选址布局、基本设施建设要求、生产管理操作规范、粪便排放标准、相关评价审核制度、扶持政策等方面[15],在一定程度上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国家层面相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共有9部,最早可追溯至2006年出台的《畜牧法》,至今已有10年的历史。在该法出台之前,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这5部早已实施,但其中法条及历次修订版中都未见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而在最新修订版中则分别针对畜禽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处理与利用均做出了严格规定。近3年内陆续密集修订、颁布了7部针对性法律法规,其中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条款最为细化严格,成为首部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并辅以针对水体、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行动计划,充分彰显了国家治污的决心,并将畜牧养殖污染防控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但由于土地紧张、种养脱节、管理水平有限、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养殖全程中生产环节的投入比重超高,养殖从业者本身无力应对环境问题的管控,亟需政策引导畜牧产业的加速转型以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适应国内外市场大环境,同时要逐步转变政府“输血”为企业“造血”,以保障畜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单凭政府一味的“输血型”资金支持或者高成本的环境监管来控制污染都将是难以为继的。
第二,基于上述立法框架,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分别出台了指导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011)。内容重点覆盖圈舍布局、清洁养殖、粪水的收集与储存、处理与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管等方面,上为法律规定的落地实施提供保障,下为治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提供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然而,在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上,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存在脱节;发展生产型畜牧业仍然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增长的重点,而非以环境友好为基准,从源头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畜舍建造环节进行顶层设计,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缺少有机衔接[5]。
第三,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环保、农业、质检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编制了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分别从场区建设、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与评价、粪污治理与利用视角提出了环境标准和操作办法,为畜禽养殖场、施工建设单位、环境监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参考。从中不难看出:一方面随着养殖规模加大、集约化程度提升、畜禽舍内生产性能提高,配套技术标准也在不断提升,相关规定针对性在加强,对应的指标参数也愈加详细具体,逐步实现污染防治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改善养殖场内外环境;另一方面,现阶段大中型B殖企业也在随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国内外市场行情变化而加快转型,比如从分散经营的养殖小区逐步转变为集约化养殖场,从单一追求产量过渡为兼具品质及环境友好,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集约经营,同时配套可消纳粪便的农田等。为此,现行的技术指标、参数也应当适时调整、修订,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养殖发展特点,同时通过监测、评估等基础手段辅以长效支撑。
4.2 经济激励型政策
面对严峻的畜牧养殖环境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以沼气工程和制有机肥为主的经济扶持政策,鼓励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据李景明和薛梅[16]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建成沼气工程累计56 856处,对我国畜牧业环境污染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2004年起上海率先试行对商品有机肥的扶持政策(对生产和使用有机肥按照施用面积大小和购买数量一次性补贴)以来,全国各省市、区县也都结合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和特点,积极出台配套政策和资金,鼓励企业农户联合开发有机肥产业市场。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农业施肥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14]。
此外,我国环保部门还出台了将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奖励主动治污的养殖场的办法,涉及用于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扶持利用猪粪、牛粪做有机肥的企业。如国务院2003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 000羽鸡鸭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一定的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超额排污费。”再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制订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从2007年起,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14]。这些绿色补贴专项支持政策的出台,推动了一些地区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然而,众多实例表明:环境补贴政策多集中在粪污处理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一次性投资上,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实施对养殖场资金直补或以奖代补,资金渠道、补贴方式单一;专项补贴项目多分布在东南沿海具有较强经济基础的地区,包括江、浙、沪、京、津、鲁等地,具备配套资金长效实施的地区不多;补贴政策作用范围有限,真正享受到补贴的养殖场尚处少数,侧重畜牧环境污染防治的补贴专项资金无论在畜牧、环境、农业还是其他产业领域中占比极小,多缺乏长期稳定支持;现行补贴政策大多仅按照畜种和规模分配补贴区间,并不十分科学且易造成分配不公。
4.3 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畜牧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显见许多不足,总体来说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规定较少;限制约束性政策较多,经济激励性政策较少;定性描述较多,定量指标参数较少;加之畜牧业污染排放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农户和养殖企业缺乏降低污染排放的适度激励,同时,由于监督和控制污染排放的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一些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17-18]。综合现行政策和技术办法,梳理4方面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缺少以综合养分管理为依据的环境承载标准。如前述,农牧结合、养分平衡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现行条例、办法仅从原则上规定“将畜禽粪便肥田农用,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处理后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做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尤其现行的施肥标准并未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地形气候、土壤类型、作物种植模式下环境可承受的粪肥容纳量,更未对粪便施用的方法、时间、数量、频次给出量化标准,相关的农用政策和技术规定上相对粗放,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基础底数不清。畜禽养殖产排污量是决定粪污治理路线和效果的核心,虽然目前通过国家颁布的《2010年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公报》中给出的产排污系数进行估算是可以相对准确地获得这些基础底数的唯一途径,但当时的数据早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是系统构建畜牧养殖业环境综合防控体系的重要瓶颈。
第三,现行标准规范未上升至立法层面,且没有指导性说明,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范都只是部门法规和行业标准,养殖场及粪便加工企业自觉遵守的较少,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例如,有机肥料还没有国家标准,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农业部颁布的《有机肥料NY525―2011》行业标准,但农业生产中普遍施用各种非商品化有机粪肥,这些有机粪肥来源广、成分复杂,难以管控,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质量监测[5]。同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条款中,均没有对应的操作方法说明来指导标准的正确使用,尤其是标准颁布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编制过程,以及量化规格参数的出处,令读者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易导致盲从。此外,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不高、不具体、不量化,对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来说排污费标准相对于处理成本来说仍然偏低,威慑性有限,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我国城郊和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还比较薄弱,很难控制偷排漏排,处罚力度低,许多畜禽养殖场宁可象征性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再投资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长效全程评价机制不完善。我国尚缺少针对现行政策、制度、技术等污染防治对策的长效评估办法和标准,亦鲜见对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尤其是畜禽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支撑严重不足。相比于国外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监测评估体系,国内起步较晚,缺乏全国范围或区域尺度的统一规划,监测标准不全面,自动化监测能力和信息系统构建分析亟待加强。加之,涉及养殖场环境类项目的实施,往往对项目实施准入条件和治污技术设施与设备运行效果的科学评估不足,易导致项目实施不持续,诸如沼气工程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终成“晒太阳”工程。
5 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5.1 科学规划产业,合理布局场区
对于种养脱节、养殖规模超过环境容量的问题,需结合国家畜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以农牧结合、养分平衡为基础,发展种养业适度规模,建立“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的生产经营模式[19],推动畜牧业乃至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养殖场圈舍结构布局不仅仅要从动物健康、性能提升、疫病防御等生产角度来设计,更重要的是从环境视角出发,考虑污染物的减量收集、有效处理处置及最终出路,同时尽可能节省人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不必要的重复性投入,确保养殖企业健康发展。
5.2 建立畜牧业环境信息化管理与污染监测预警体系
进一步完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推动耕地土壤与作物种植大数据库的建立,尤其要强化对种养优势区域环境的长期定位监测,建立畜牧业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并全面掌握重点区域畜禽养殖规模、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产生量、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收储与利用方式、农田面积、作物类型、轮作与施肥方式等基础背景值及动态更新情况。通过大数据集成分析,逐步建立畜牧业环境污染预警体系,具备即时污染风险信息的能力,为国家畜牧业环境污染综合防控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5.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经济激励机制
根据不同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加大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扶持力度及在农业生产补贴中的比重,科学测算环境补贴标准,制定效果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包括养殖类型、养殖规模、清粪方式、粪便利用途径等在内的关联因素,逐级细化并筛选重要影响因素,对不同情形畜禽养殖场各环节的成本投入、预期与实际收益详细测算,并对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做到客观、科学核算环境补贴标准和比例。同时,细化综合评价标准和办法,为出台兼顾适用范围广但重点突出的弹性政策制度提供指导。
5.4 完善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寻求兼具成本投入最小化、处理路线多元化、适用范围广谱化的技术模式是我国未来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必然发展方向。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国家科研单位和地方龙头企业联合对生态养殖方式、污染物减量化及沼液安全农用技术标准的研发投入,建立因地制宜、因畜而异的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侧重不同区域农业环境条件与畜禽粪便承载匹配能力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起适合不同地区环境条件的养分平衡体系,从而确定适宜的养殖规模和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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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水环境;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水资源对于国民经济建设、人们日常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逐年上升,但人们却忽视了对于环境的破坏的问题,尤其是农村水资源的污染破坏更加突出。加强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治理,遏制水环境破坏行为,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的生活环境,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新疆的自然环境较为脆弱,在这片广阔的土地上以荒漠中的绿洲农业为农村生产的基本环境基础。但近年来新疆地区的水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峻,需要人们加强对新疆农村的水环境破坏现象的认识,因地制宜地解决水生态环境破坏、退化的问题,为遏制农村环境破坏、水生态环境退化,推进农村、农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新疆农村水环境退化原因分析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有关部门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推出了《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由管理部门主导以此为依据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管理。但纵观此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都对于农村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还缺少对农村水环境污染行为的管理依据,因此有关部门还需要完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制度、法规。
(二)农业活动与经济活动造成污染
对于新疆地区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更多表现在化肥污染、农药污染、乡镇企业污染、规模化畜禽渔养殖污染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等方面。新疆地区的农村农业活动与内地具有相似性,农业生产中过度使用化学肥料,采用污水灌溉,导致地下水被大面积污染。相关的试验检测表明,新疆农村地下水中的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此外一些养殖业也对水体产生污染作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生活垃圾数量与日俱增,垃圾成分越来越复杂,治理难度增加,环境日趋恶化。农村人口居住分散,而且没有指定的堆放垃圾场所和专门的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及处理系统。垃圾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由于缺乏资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填埋处理等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基本上是空白。
二、新疆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改善对策
(一)加强农村水环境管理法治体系
笔者认为,立足新疆农村水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建立应该坚持下述几点原则:1、因地制宜的原则。需要结合农村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民族组成结构、当地人民的生活习俗协调发展。对农村经济建设来说,要合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而不能竭泽而渔或以环境破坏换取经济建设的成果,在已经产生污染的农村区域应该加大水污染治理的力度。2、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新疆地区的农村水生态破坏问题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给环境的变迁带来负面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预防措施的前提下,积极治理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并继续探索更适应农村区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污染的发展模式。3、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是人们共同拥有的家园,是人们生活、生产的共同的空间,需要发动全社会的人们来一起努力为环境保护贡献自身的力量。因此,要加强新疆农村水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建立,还需要加强人人参与的意识,大力宣传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而农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过于单薄,加强环保教育的任务任重道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大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农民积极防治水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快研发污水无害化处理技术
农村传统的生产运作方式,对于环境的污染较现代机械化作业污染更少,需要适当增加农业运作方式的转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大力研发无害污水净化技术,可以有利于新疆这块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农村农业生产的需要。
(三)加强生态化农业道路的推广
首先应充分考虑农村区域特点,实行生态平衡施肥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第二,结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水、肥利用效率。第三,通过在农田与水体之间设置适当宽度的植被缓冲带,在农田景观中适当增加湿地面积,在地形转换地带,建立适当宽度的树篱与溪沟以及实行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在空间上的合理搭配和不同农作物的间作套种、轮作等,也可减轻非点源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从根本上来讲,农业生产必须走生态农业的道路,搞好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湿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发展趋势,实现新疆水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乡镇企业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措施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控制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法制建设。采取“台阶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对策,对不同生产水平的乡镇企业,执行不同行业的技术规定和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其次要加强宏观控制,做好市、区的环境保护控制规划。特别要重点保护水源,尤其是地下水源。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县级与乡(镇)级的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制定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加强污水灌溉的研究和管理解决养殖业污染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应科学、合理规划养殖业规模,建立生态型养殖场,走可持续农业发展的道路。
三、结语
新疆地区农村生态环境,尤其是水环境正遭受着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破坏,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法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加强对农民环保教育与宣传,以预防和治理水污染的方式相结合,引进适应生态农业发展的无害污水生态处理系统技术,为农村农业生产探索适合自身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的发展模式。要想彻底解决新疆农村水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控问题,还是需要靠农村居民人人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因为造成水污染加快的其中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人口密度快速加大,人口素质偏低。因此在全社会加强爱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教育,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护环境、防治水环境污染的良性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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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试点蓝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市场化运作促“双赢”?
环境污染保险是保险参入社会职能的重要契机之一,但是环境污染保险必须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视。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主要表现是该险种要如同交强险一样要强制才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强制保险才是环境污染保险在现阶段的出路,也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态度。
之所以说环境污染保险有必要进行强制,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
一、教学对象分析
1 通过元素化合物知识的学习,高二学生对环境污染的知识已有一定的认识,但不够全面,所以本节课以课本上一些化学物质引起的污染为起点,借助于网络上丰富的环保资源,帮助学生了解化学对污染的防与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2 学生对电脑操作的熟练程度不同,在学生自主探索时教师给予必要的指导,引导学生查阅一些关键词。
二、教学目标
1 知识与技能:让学生较全面地了解环境污染及危害。重点了解化学知识在防治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
2 过程与方法:培养学生利用网络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的学习能力。
3 情感态度价值观:激发学生学好化学,利用化学做一个绿色家园捍卫者的主人翁。
三、教学策略
采用知识竞赛的方式展开教学过程,可充分调动其自主探索的积极性,增强合作意识。
四、教学过程:教师先准备专题学习网页
1 以一首《太湖美》引出课题。
2 学生自主探索:通过网络查找、概括相关主题的资料。
3 生生互动、师生互动:通过回答竞赛题的方式进行讨论、交流、学习。
4 简单小结、布置作业。
附:环境污染与防治竞赛提纲
1 准备阶段:
各学习小组组长先将要查阅的内容进行分工.然后每位成员利用百度、谷歌或利用教师准备的专题学习网页等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查找相关网页。查阅到相关内容后,快速阅读,概括出重点内容,将该网页保存或者最小化,以便答题时有据可依。
2 各小组准备题:
第一小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据我们学习的化学知识举例说明引起水污染或大气污染的物质。(关键词:有关环境和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
第二小组:介绍几例污染引起的重大事件。(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小组:介绍近阶段国内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关键词:国内外环保动态)
第四小组:结合化学知识谈谈如何对待我们平时用过的废旧电池。(关键词:废旧电池污染、如何对待废旧电池?)
第五小组:谈谈环保新能源。(关键词:燃料电池一环保新能源)
3 所有小组共同准备题:(1)太湖污染的治理情况。(关键词:太湖零点行动、太湖治污用上新法、去除蓝藻净化湖水)
(2)谈谈化学对环境保护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绿色化学浪潮)
作业:为了使“人间天堂”更加名副其实,结合本节课的知识谈谈你的感想。作业请完成在网页上的讨论版上。
五、教学反思
关键词:农家乐;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救济
项目来源:河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农家乐’环境污染问题及法律对策――以河北省为例”(项目编号:201611420029);项目组成员:王彪、任超超、尹日、张紫璇、雷宇非、杨美华、张雅昕;指导教师:王宝娜、陈丽琴、邢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河北省“农家乐”发展现状及环境污染问题
(一)发展现状。河北省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和地势状况优越,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旅游资源也非常丰富,如野三坡、狼牙山、白洋淀、清西陵等,农家乐已经成为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河北省人口众多,剩余劳动力也多,就业压力巨大,截至2015年末,河北省常住人口约7,40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3,7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0%,贫困人口仍然很多。发展农家乐旅游,有利于适应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有利于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扩大就业门路;有利于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近十年来,河北省利用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旅游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局面。截至2016年3月,河北省碛腥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5家,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近千个,“农家乐”上万家,乡村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20万人,从业人员年直接收入达20亿元。
(二)“农家乐”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1、对土壤、农田的影响。“农家乐”的发展要占用或利用大量的农田和土地,以保证游客的“亲近自然”之需,提高体验感受。这样就无法避免一些破坏农田和土壤的问题,如人为的固化农耕土壤和植被土壤以开辟娱乐场地;开展娱乐活动时为提高娱乐性,借用农田和植被等特殊地貌,从而对农田进行破坏性踩踏;环保意识不强的游客往往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乱倒生活用水等,对土壤造成永久性损害;一些农户还开展野外采摘、打猎的活动,使得游客对动植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等。
2、对水体的影响。农村的排水设备和污水处理系统往往不够完善,而这些设施的建设需要很多资金,在收入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很少有村民愿意将大笔资金投资于此。再者,污水处理系统并非是一家农户的工作,而是该地区的工作,如果没有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很难进行相关工作。所以,“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会更倾向于将污水直接排放于河中或周围空地中,从而造成河水和地表水的严重污染;游客随意丢弃的垃圾也会加重地方水环境的污染,导致部分农家乐地区在旅游旺季污水遍地,蚊蝇滋生,环境持续恶化。此外,游客数量的激增使得农村的用水量也同时激增,很多地区的自来水常常供不应求,停水成为常态,因此经营者会选择另辟水源,如打井开采地下水等,从而造成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很多地方的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百米,水资源紧张,对地表植被的生长以及水循环等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为缓解水源紧张问题,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还会选择修水库、建拦河坝等,而这些工程会对本地区及下游地区的水循环均造成影响。
3、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对生活环境的影响首先来自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和焚烧。游客数量多的地区,生活垃圾也是非常多的,但很多“农家乐”地区的垃圾容纳能力有限,缺乏垃圾桶以及集中的垃圾处理点,造成生活垃圾随处堆放的问题。另外,很多游客到了农村地区,往往觉得没必要“讲究”,常常会选择随意丢弃垃圾,道路上的垃圾随处可见。一些经营者为了方便和省钱,往往会以集中焚烧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这些垃圾里包括各种塑料和橡胶制品,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气体正是雾霾的元凶之一。
对生活环境的影响还来自噪声污染。农村地区一般地势崎岖,道路通达度不高,由此导致的直接问题就是在旅游旺季,游客众多,车水马龙,极容易出现交通拥堵、车辆通行困难的状况,导致车辆轰鸣声不断,加上游客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噪声污染。
二、“农家乐”环境污染维权难现状分析
伴随着以上环境污染问题,相应的侵权问题也不断涌现。环境污染侵权在此专指环境污染侵犯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环境民事权益。本文的侵权主要指水污染侵权、大气污染侵权、固体废弃物侵权、环境噪音污染侵权、破坏自然环境造成的侵权。
(一)我国“农家乐”环境污染侵权立法现状。我国现在对环境保护的立法日益重视,与“农家乐”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侵权责任法》、《旅游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通知》等。此外,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也填补了一些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空白,该条例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以及法律责任方面都做出规定。但也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多分散于当前这些法律法规之中,至今为止还未有一部关于“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性立法,也没有专门性条例。分散的立法往往存在着体系性差、逻辑性不足、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的问题,这对于“农家乐”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及其防治的滞后性和隐蔽性等特征来说,尚不足够应对,更不要提更难实现的最后一步――对农民的救济。
(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1、依据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等民利,但关键是在“农家乐”活动过程中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的行使。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公民行使权利的途径,应将公众参与制度从立法的层面明确、详细地制定下来,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环境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不断扩大村民有效参与决策的途径与方式,确保村民能够高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与救济权等权利,努力做到使全民知法、守法、用法,参与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行使和监督过程中。
2、明确基层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责、义务,要求负有协助公民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义务的单位或组织,当积极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否则要追究其责任。
3、基层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使环保的概念真正融入村民的生活之中,并定期组织村民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知识,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这项工作应该长期坚持,不断创新宣传手段,避免“三分热”的情形出现,只有这样,才能对村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后,对表现优秀的经营者应进行适当的奖励,如设置“环保模范”奖,并给予适当奖金,鼓励环保行为。
(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适当扩大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范围,使更多的主体能够参与到环保的行列当中。比如,可以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况且,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环境的享有者和保护者,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每个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和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胁。诉讼主体的扩大,不仅有利于对污染者实行监督,还有利于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行政不作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原告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非常有限,让原告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也非常困难。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的相对均衡,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被告举证制,但却没有规定举证的范围和原告是否还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从而使被告责任太重,使原告忽视对必要证据的收集。为此,应明确规定双方举证的责任范围,让被告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能否依法免责提供证据,让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
最后,给原告设定合理的奖励。人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必然耗其时间、精力、金钱,若不给原告一定奖励,没有激励机制去激励公益诉讼,或许多数人不会为了维护公益而去牺牲私利。因此,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围内给原告一些奖励,可以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公益,奖励可以从对被告的经济制裁中提取,或者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
(五)拓宽救济方式
1、完善环境纠纷仲裁与调解制度。在一些“农家乐”聚集区设立仲裁和调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仲裁和调解人员,促进仲裁和调节机制的法定化、制度化。还可以在各类非政府组织与机构的协调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方式解决农村环境侵权纠纷问题。
2、组织建立农民环境维权组织。组建属于农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协会组织,使其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与自发性,整合村民的力量,帮助村民更好地表达出对环境问题的观点与意愿。在此基础上加强和其他环保团体的合作交流,支持民间环保团体的各项活动,经常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与环保知识竞赛,通过双方的共同作用,在为农民提供救济、维权的同时,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3、建立“法律援助站”。个别“农家乐”旅游密集区可以尝试建立“法律援助站”。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站进行学习和咨询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法律援助站也可以提供与辩护等相关法律活动。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站来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扩大农户环境权益的救济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1]唐启升.农家乐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里与科技,2015.
[2]任超超,尹日.农家乐环境污染问题及法律对策――以河北省为例[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
各个城市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的同时,大多数建筑企业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减少施工成本,忽视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和生态保护,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建筑施工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为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的类型
我国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光污染以及其它污染。
1.1 噪声污染
噪声是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噪声污染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装潢阶段都会产生噪声污染。在工程准备阶段,大型卡车的马达声、汽车装运钢材声等;在施工阶段,挖土机、推土机等的马达声、打桩机声、混凝土搅拌声,其中打桩机声音最高可达90分贝,混凝土搅拌声音最高可达80分贝,这些机器在同时工作时,混合噪声可能超过100分贝;在施工结束后的装潢阶段,材料切割声、电锯声等也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噪声污染是居民反应最强烈、也最受争议的环境问题。
1.2 废气污染
废气污染在建筑施工污染中主要表现为建筑粉尘污染,建筑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有拆迁过程中的粉尘、运输车辆所携带的粉尘、挖掘土地所带来的粉尘、建筑材料堆放所携带的粉尘等,这些粉尘在天气干燥和大风条件下,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尤其严重,严重时会造成城市居民出行困难和呼吸困难。粉尘污染是城市废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3 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所需要的水量较大,产生的废水也较多,这些废水主要来源于挖沟渠时地水泥浆、工程排放的废水、冲洗建筑管道的废水、石灰坑渗透到底下的碱性较大的废水,建筑工人生活排水等,这些废水在建筑工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经常会堵塞工地附近的下水道,污染城市周边的河流,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1.4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在建筑施工方面主要是指建筑垃圾,包括建筑物的拆迁、碎石、木头、废弃水泥、玻璃、建筑工人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一般占城市垃圾的30%左右,严重增加了城市的负荷量。
1.5 光污染
建筑施工的光污染主要包括建筑工地上的杂散光、建筑涂料、电焊所产生的弧光,大理石和玻璃所产生的反光,这些强烈的杂散光和反光会刺伤人们的眼睛,引起视觉上的混乱。尤其是在夜间,建筑工地上探照灯彻夜不息,建筑车辆强烈的灯光透过窗户照进居民的室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休息,影响居民的健康。但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中还没有光污染的条款,所以建筑施工的光污染尤其要受到重视。
1.6 其它污染
建筑施工的其它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导致城市绿地减少,城市开始出现“荒漠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打桩容易破坏生态绿地;建筑工程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导致生活用地、绿地很大程度上被占用,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的自我修复能力。而建筑垃圾的处置不当、回收率较低也会对生态造成一定影响,也会造成城市的二次污染。
2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
2.1 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般在85分贝下的噪音是可以接受的,夜间要求控制在55分贝以下,白天控制在85分贝以下。为降低噪声污染,可从以下两方面做起:第一,改良和更换施工设备。对大型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体积加大,产生的噪声难以避免,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时工作,在居民休息和晚上的时间停止作业,也可以增加工地周围的隔音设施,减小噪声污染;对切割机、电锯等小型设备,可改用组合模板和脚手架,避免对钢板的切割,也可以转移切割地点,将这些工程移到底下或空旷地进行,减少对周围的干扰;对混凝土施工设备,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混凝土搅拌机的使用,采用隔震板、隔震墙等技术对混凝土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予以消除。第二,更换施工方案。对打桩引起的噪声,可以更改桩型或者采用静力压桩等办法避免噪声的产生。
2.2 废气污染的防治
第一,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间接地较少了废气污染;第二,在高层建筑物要设立专门的建材运输通道,不得在高空抛洒废弃灰尘;第三,对运输建材的车辆要严格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严禁使用,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洗;第四,合理安排建材的放置位置,防止大风干燥天气产生的灰尘;第五,开发新技术,加强对施工地面的硬化,防止地面灰土的飞扬。
2.3 废水污染的防治
第一,工地前可设置一个污水沉淀池,把废弃污水和泥浆引入沉淀池内,防止外流而堵塞居民下水道;第二,建筑工人的生活用水要合理排放,严禁排放到附近河流等地方;第三,要有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水源的再利用;第四,节约建筑用水,减少污水的排放。
2.4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第一,严禁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倾倒垃圾,在施工结束后要对建筑垃圾进行有效清理和回收再利用,如钢筋、木头、塑料等;第二,对日常生活垃圾要及时清扫,防止垃圾成堆难以处理的情况发生;第三,实现某些材料的循环利用,比如建筑废渣可以制作成新型的建筑材料;废砖头可以用于填料等。
2.5 光污染的防治
光污染在目前的防治还不是很完善,因此要严格对待。第一,对于墙面的反光,可以采用新型材料代替原有材料;第二,对于电弧焊产生的弧光可以采用围墙来拦截光线;第三,对于在夜间建筑车辆的灯光,可采用新型的灯光处理技术,采用新型的车灯;第四,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减少火灾的发生,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污染。
2.6 其它防治措施
第一,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文明施工,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减少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第二,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对施工人员和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对施工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第三,统筹安排,科学施工,要对施工进程进行合理的安排,防治对施工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把施工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宜安排在施工项目中,促进施工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进行;第四,改进施工技术,采用新型的施工设备和新型的施工设计,降低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第五,在建筑行业建立环境保护评级制度,对表现较好的施工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对破换环境的施工单位给予一定的惩罚。
3 总结: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由于建筑施工污染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关系到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环境的保护,关系到城市的文明建设,因此,消除和减少施工中的污染,是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建筑施工虽会产生众多环境污染,但这些污染并不是不可防治,建筑施工单位只要在生产中给予必要的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就会在建筑施工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林涛.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与防治措施[J].福建建设科技,2007(3)
[2]甄春艳,甄春华.建筑施工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探讨[J].今日科苑,2009(16)
[3]朱建春,蔚鹏飞.建筑施工中的污染及其防治[J].科技创新导报,2008(13)
关键词: 室内污染 健康 污染防治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居室污染的问题现在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给予了注意。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一些国家就开始研究生活用品给人们带来的污染问题,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标准和法规,指导人民正确使用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家庭用品。我国自80年代末开展室内空气污染与健康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当前,"室内污染并不比户外污染轻""化学污染是罪魁祸首"的观点越来越为大家认同。人们在治理室外大环境污染的同时,也开始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室内环境污染以保护健康。室内化学污染物及其危害化学性污染物主要包括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等在内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其中甲醛、苯类和氨是室内空气最主要的污染物。甲醛(HCHO)是室内化学污染的主要杀手,也是婴幼儿白血病的罪魁祸首。甲醛是一种无色、具有刺激性且易溶于水的气体。室内装修或家具中使用的材料,诸如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贴墙布、壁纸、化纤地毯、油漆、涂料、黏合剂等等均不同程度地含有甲醛或可水解为甲醛的化学物质。这些残留的或分解出来的甲醛会逐渐向周围环境中释放,最长释放期可达十几年。室内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室内空气污染有直接关系的疾病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认识和分析常见的室内污染物,将其危害防患于未然,这对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室内主要污染物
在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将室内空气主要污染物质按其性质区分为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四大类[1]。其中化学性污染尤为突出,其污染物主要应有以下几类:
1.甲醛因为甲醛具有较强的粘合性,还具有加强板材硬度及防虫、防腐功能,被大量用作人造板材中的胶粘剂,还可应用于涂刷墙面涂料和家具油漆等。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带刺激性的有毒气体,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长期接触甲醛,可引起呼吸道疾病,甚至可以致癌,也可能导致胎儿畸形。
2.苯主要是苯系物,例如苯乙烯,它存在于油漆、胶、涂料中,由于苯属于芳香类,一时不易觉察其毒性,但如果在散发着苯气味的密封房间里,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出现头晕、胸闷、恶心、呕吐等症状,若不及时脱离现场,便会导致死亡。此外,苯也可致癌,引发血液疾病等。
3.氨气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如有大量氨气泄漏,对人体呼吸道、眼黏膜及皮肤会造成损害,出现流泪、头疼、头晕等症状,甚至死亡等。长期吸入低浓度氨,会使人体血液中的尿素含量明显上升。
4.氡气氡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气体
是自然界中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衰变产物,遍布于地壳中,是导致肺癌的第二大因素,即使在氡浓度很高的环境里,人们对它也毫无感觉。室内的氡主要来源于砖、混凝土、石块等建筑材料以及土壤和供水系统。室内氡气的浓度较室外要高出2~10倍。通常,地下室和建筑物第一层的浓度总是高于地面上其他房间的浓度[1]。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氡气超标的居室呆一天,无异于一天多抽了100多包烟。
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TVOC是由复杂的混合物(主要是苯系物、醛、酮以及不饱和烃类等),另外家用化学品(如清洁剂、杀虫剂等)、燃气、吸烟等都可造成VOC污染,其对人体神经系统危害极大。轻者引起烦躁不安,重者引起头痛及神经病变。
二、污染源控制
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我们须知道我国对室内化学污染物浓度限量标准是: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版中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2]。
1.慎重选用装修材料对每一类污染物的控制,建议如下
1.1 甲醛甲醛是工业生产树脂的重要原料,这些树脂主要用于生产各种人造纤维板的粘合剂,也是生产化纤地毯等多种轻化产品的原料,用途广,也更易造成室内空气污染。所以改革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甲醛的使用量,使建材产品中的甲醛含量降低。
1.2 氡气用氡气检测仪对建筑工程地土壤进行监测,工程应避开氡气异常或过高的地质环境。
1.3 氨在建筑工程中,严禁使用含有氨水,尿素,硝铵等可挥发氨气的成分的材料。
1.4 苯和TVOC室内用涂料及胶粘剂不使用苯作溶剂;科学施工工艺,如对木制板材表面及端面采取有效覆盖处理措施,对断面进行密封等。
2.加强通风,延期进住据监测,一般新装修的居室,室内污染物的浓度高出室外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几十至上百倍。即使安全性达标的材料仍含有微量对人体有害物质。在室内装修施工期间,要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以降低有害和有毒物质的浓度。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房间空气污染约在新装修10~15d内达到高峰。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要排除由装修材料产生的40%~50%有害气体,时间至少需30d以上。因此,在房屋装修完成后一个月时间,再迁入新居。同时尽量不要在冬季进行室内装修。
3.养花可减轻室内污染在室内养花可消除或减轻室内空气污染给人们身体带来的危害。仙人掌、吊兰、芦荟、龙舌兰、虎尾兰可吸收甲醛;、长青藤、铁树可吸收苯;去除氨气,现最出色的是黄金葛;有吸收二氧化硫作用的植物:如月季、玫瑰等;杜鹃花可吸收放射性物质;天竺葵、柠檬有显著的杀菌作用。
三、结语
在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中,预防在先,治理在后。要树立健康环保意识,从家装工程的设计开始,严格把好选材关,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验收一丝不苟,工程竣工后加强通风换气,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相信不久的将来,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的状况一定会有较大的改观。
参考文献
[1]史德,苏广和.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Z].
[3]董淑华.崔秀芹.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治[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24期.
[4]梁立梅.郑锡江.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治对策[J].内蒙古石油化工;2007年11期.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维修企业污染防治、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治污减排、防治臭氧污染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扬尘管控,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加大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
1.强化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是施工扬尘治理的首要责任主体,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及工作预案,组织监理单位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是施工扬尘治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是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检查、验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施工工地须严格落实“六个必须、六个严禁”(六个必须:1.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2.必须有施工作业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施工方案;3.必须定期洒水清扫施工现场道路,防止道路扬尘;4.必须及时清运施工弃土方、剩余地材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5.必须对水泥等容易起尘的细料和松散材料采取入库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覆盖或洒水喷湿,做好运输和卸运时的覆盖及降尘措施。6.必须湿法作业,如土石方开挖、爆破、拆除、钻孔、铣刨、切割等施工作业。六个严禁:1.严禁施工车辆带泥驶出施工工地;2.严禁现场焚烧废弃物;3.严禁随意抛洒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4.严禁在大风天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5.严禁在施工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6.严禁在夏季日照强烈时段(8:00至20:00)使用有机溶剂的户外作业。)和“六个百分之百”(1、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2、物料堆放100%覆盖;3、出入车辆100%冲洗;4、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5、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包括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堆场硬化、工地湿法作业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3.按照《省2021年道路杨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场地及便道硬化、清扫及洒水、土石方覆盖及绿化、密闭运输及储存等要求。一是场地及便道硬化。施工驻地、物料场、拌合站、预制场、工地实验室及重点区域施工便道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二是清扫及洒水。施工工地、拌合站主要出入口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泥水沉淀池。施工驻地、物料场、拌合站、预制场、施工便道等须落实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扫、洒水。施工工地应进行必要的洒水降尘,每天不少于5次,如遇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增加洒水次数,遇雨水天气可适当减少洒水次数;拌合站等装卸物料场应采取喷淋方式降尘。三是土石方覆盖及绿化。土石方施工作业应避开大风、大雨、灰霾和重污染天气,重点区域土石方施工作业须落实湿法作业措施。施工工地堆放超过72小时不扰动的土石方,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对已完成刷坡的边坡应及时进行防护或覆盖。四是密闭运输及储存。施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和粉状物运输车须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撒漏。拌合站物料堆放区域须进行全部封闭,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须封闭储存,严禁露天堆放。
4.强化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和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一律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并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逐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敷衍应付的,一律不得复工,依法进行处罚问责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二)强化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通过双超治理,有效打击车辆恶意超限超载、不遮盖蓬布、抛、酒、滴、漏等违法行为,超限车辆控制在4%以下,有效巩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2.加强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对违法超限超载及抛撒滴漏货运车辆的常态化治理。
3.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在用非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全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
1.公管所统筹安排扫地车、洒水车等机械加大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整治、清洗力度,保持洒水保洁常态化,同时做好路面病害防治工作,及时修补路面坑槽、破损,减少车辆颠簸撒漏等现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增加洒水次数。
2.以国道G350、国道G245和省道S416等公路为重点,加大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频次,持续改善路面积尘、扬尘情况。结合管养道路实情情况,提高机械使用率和上路率。
3.公路养护管理所针对路面情况差异,配置不同机械设备编组作业,开展多种设备路面保洁作业模式,提升人工和机械作业效率。公管所积极筹措资金购置洒水车、清扫车和小型养护机具,同时加强对现有扫地车、洒水车的及时维护工作,确保车況完好。机械作业时严格操作规程,避免扬尘污染。
(四)维修企业污染防治
1.加快运力结构调整,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燃料汽车,逐步提高其在营运车辆中的比例。
2.充分发挥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污染防治管理机制,提升维修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环保汽修设备,推进落实维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3.取缔露天和敞开式维修喷漆工作,实施喷漆房升级改造;有喷涂作业的企业应按现行要求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4.督促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交函[2017]852号)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并定期申报、转移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废物管理制度和合账,完善废机油、铅酸蓄电池、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储存场地“三防”设施,并依法转移给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类别的经营单位处置。
5.整治汽车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篡改破坏车载诊断(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权组长,副局长、副局长、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作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深入查找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及时整治;对短期内无法整治的问题,必须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责任落实。实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务必落实专人于每周五下班前将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台账报局规建股,同时坚持重要情况即时上报,严禁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