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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最新个案护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5: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手术室最新个案护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手术室最新个案护理

篇1

关于最新护士述职报告范文   转眼之间,来到省人民医院已有一年了。回顾这一年,在主任及护士长的辅导下,在各位老师的帮助及同事的关心下,自己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这里我感谢心内科这个集体,在学习工作中为我供应了展示自己的平台,感谢护士长及各位老师,是你们给了我信任和支持,使我有了更坚定的决心信念把护理这项工作做好!

  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护理职员: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无菌观念及慎独精神,积极加入医院及科室的各项活动,团结协助,同科室各位老师一起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慎言守密,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学习上,我深知自己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有较强的临床操作妙技,所以我要不断学习,自我充电,注重把理论和临床充分结合,以过硬的本领,熟练的操作能力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合作。不管是基础护理,还是各项专科操作妙技,从陌生到熟悉,从熟悉到掌握,我成长的每一步都蕴含了各位老师及同事们辛勤的汗水,在我悉心努力之下各项护理工作均能独立完成,此外,护理部每月举行的新护士正规操作培训,不仅进步了我们的动手能力,还强化了我们的各项操作技能,切实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性;在思想上,我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安全为前提的服务理念,端正工作态度,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需病人之所需,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家属及病员的一致好评,这是对我工作最大的必定。

  我知道,自己要做的工作还有许多,要学习的东西也有许多。我从来没有任务自己的目标已经实现,我们永远在路上,永远要前进。我以自己的工作为傲,我也会秉承一个护士该有的道德品质及素质,努力做好自己的素质工作。

  关于最新护士述职报告范文

  20XX年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崭新的一年,在护理部主任的信任和老护士长的亲身带教帮助下,顺利的接任了供应室的管理工作。在科室同志们的支持下,很快掌握了供应室的工作流程。现将这年的工作向领导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

  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管理宗旨,诚诚恳恳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领导能力:

  能积极有效地协调与临床科室的关系,通过电话或亲临科室听取反馈,使工作能持续有效的改进;爱护、尊重、理解护士,以诚相待,激发护士的工作热情,能让护士身心愉快的投入到工作中;合理进行护工与护理人员的排班;严格在感控办和护理部领导下进行各项工作,注重落实各工作流程中的质量标准;加强以《消毒技术规范》和科室重点规章制度为核心进行科内业务培训,认真落实各岗位职责。

  三.业务素质能力:

  在科内处处起带头作用,工作中能做到有计划、抓落实、重实效,虚心听取科内员工的不同意见,对科室出现的问题能及时跟踪调查,督促改进。

  四.工作作风:

  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工作中思路清晰、责任心强,每天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在科室同志们的支持下,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五. 工作态度:

  在工作中牢牢记住各项工作以身作则,充分发挥科室带头人的作用,甘于奉献,顾全大局,从不计个人得失,工作中坚持从常规入手,注重细节。主动承担每日夜间的二叫工作。

  六. 工作实绩:

  1、首先注重自身业务的学习。通过熟读《消毒技术规范》和科内的规章制度,并且在老护士长言传身教下,使自己的业务能力迅速提高。工作中严格按照院感控办指示及《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掌握了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区域划分及各区域的功能,物品的回收、分类、清洗、消毒,物品的检查、包装与灭菌,灭菌物品的贮存与发放等工作流程及其质量标准;

  2、结合本科室的工作内容,进行几项工作改进:

  (1)改进了器械、物品的清点交接方法,杜绝了以往不明原因丢失器械的现象;

  (2)钳筒、肌注盒纳入物品清点内容,便于主班一日二次的物品清点工作;

  (3)采用记号笔书写锅次号,保证3M信息标签的各项内容清晰可辨,便于灭菌锅次的质量追溯;

  (4)建立“手术室内植物器械”物品登记本,取消以往电话通知手术室留存供应室的内植物器械名称,更有利于两个科室对手术内植物器械的交接,明确内植物器械的去向,保证手术室使用安全;

  (5)加强无菌物品贮存与发放管理,将创伤性器械全部存放在无菌物品储存柜内,下送车内无备货,根据物品兑换票,实行按实数发放,减少了无菌物品在缓冲间储存的量,同时便于主班对无菌物品进行管理和清点;

  3.满足临床科室的工作需要,新增加拆线包5 包,胸闭包1包,骨穿包3包,增加方巾包的备货量,改善了以往无菌包供应不足现象;

  4.严把物品灭菌关,目前供应室的主要工作是完成手术室器械与敷料的灭菌工作,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无菌物品的装载与卸载,对于经常湿包的器械进行追踪分析,及时与手术室联系,对超大、超重的包进行拆分包

  装,包装错误的器械包改进包装方法,有效地控制了人为因素造成的湿包现象;

  5、在包装材料上目前面临使用无纺布替代棉布类包装材料的过渡期,按院感办的指示及《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更换包装材料进行连续三次的生物监测,监测结果全部达标并登记存档,目前创伤性器械已改用无纺布进行包装;

  6.努力与临床科室构建和谐的合作科室,督促科室工作人员,接电话文明用语,讲究沟通态度,灌输员工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临床科室服务的工作意识;

  7.科室目前承担大医卫校实习学生的临床教学任务,为让学生充分认识消毒供应中心的新的工作理念、与时俱进的知识点,重新整理教学讲课稿及出科考试题;

  8.在科室各工作流程的管理中,加强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座谈会,及时查找各工作环节中不安全因素,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同时鼓励员工创新认识,逐步引导科室步入团结、合作、积极向上的发展轨道。

  七. 廉洁自律:

  在科室平日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廉洁奉公。

  工作虽然取得了小小的成绩,然而在管理岗位中作为新人的我,管理方法尚待提高,管理经验有待积累。新知识、高科技已充分运用到了医疗领域,因此我会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积极的向同行、前辈们学习先进、有效地管理经验,同科室员工一起创建一个“服务号、质量好、领导和科室都满意”的后勤保障科室。

关于最新护士述职报告范文   半年,我院遵循医院管理年活动所倡导的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服务宗旨,认真执行本年度护理工作计划,按医院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及标准考核细则,完善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流程,改善住院环境,加强护理质量控制

  保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现将20xx年上半年我院护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护理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1、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三基培训,每月组织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2、每周晨间提问2次,内容为基础理论知识、院内感染知识和专科知识。

  3、组织全科护士学习了《护理紧急风险预案》并进行了考核。

  4、组织全科护士学习医院护理核心制度并进行了考核。

  5、有一名护士参加了护理自学考试。

  6、每个护士都能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急救技术,医院组织的心肺脑复苏技术操作考核合率100%.

  7、各级护理人员参加科内、医院组织的理论考试、院感知识考试、技术操作参合率100%,考核合格率100%.

  二、改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实行了“首迎负责制”,规范接待新入院病人服务流程,推行服务过程中的规范用语,为病人提供各种生活上的便利,对出院病人半月内主动询问病人的康复情况并记录访问内容,广泛听取病人及陪护对护理服务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半年中病人及家属无投诉,医院组织的服务质量调查病人满意率100%,科内发放护理服务质量调查表60份,病人满意率100%,提名表扬服务态度最好的护士人次。

  三、完善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杜绝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每周护士会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查找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差错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发挥科内质控小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各项护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护理差错事故安生率为零。

  四、护理文书书写,力求做到准确、客观及连续

  护理文书即法律文书,是判定医疗纠纷的客观依据,书写过程中要认真斟酌,能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放映病人的病情变化,不断强化护理文书正规书写的重要意义,使每个护士能端正书写态度,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每班检查上一班记录有无纰漏,质控小组定期检查,护士长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出院病历终末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月进行护理文书质量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继续监控,上半年出院病历份,护理文书合格率达到了100%.

  五、规范病房管理,建立以人为本的住院环境,使病人达到接受治疗的最佳身心状态

  病房每日定时通风,保持病室安静、整洁、空气新鲜,对意识障碍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按分级护理标准护理病人,落实健康教育,加强基础护理及重危病人的个案护理,满足病人及家属的合理需要,上半年护理住院病人人,其中手术病人人,抢救病人人,气管切开病人人,特护人,一级护理人共天。一级、特护病人合格率100%,基础护理合格率100%,无护理并发症。

  六、急救物品完好率达到100%.急救物品进行“四定”管理,每周专管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护士长每周检查,随时抽查,保证了急救物品始终处于应急态。

  七、按医院内感染管理标准,重点加强了医疗废物管理,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组织学习医疗废物分类及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并进行了专项考核,院感小组兼职监控护士能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使院感监控指标达到质量标准。

  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基础护理不到位,个别班次新入院病人卫生处置不及时,卧位不舒服

  二、病房管理有待提高,病人自带物品较多。

  三、个别护士无菌观念不强,无菌操作时不带口罩,一次性无菌物品用后处理不及时

  四、学习风气不够浓厚,无学术论文。

篇2

【关键词】消毒供应;护理带教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587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3987-01

在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关于消毒供应中心三项行业标准实施后,消毒供应中心的职能发生了改变,各项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工作质量有了更高的标准。各医疗机构在原有供应室人员和设备的基础上,按新标准改建、规范工作内容和流程,专业意识较前明显加强,整个消毒供应专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因为各种原因,原有部分工作没能及时跟上专业发展速度,包括清洗、消毒等护理教学任务。作为护理专业在新标准之下的工作延伸,如何更好地进行专业带教,保证教学质量,为消毒供应专业培养理想的后继人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1消毒供应中心护理带教现状分析

1.1存在的问题

1.1.1教材内容陈旧,与专业发展不匹配2009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消毒供应中心的三个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3-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台,结合专业要求以及医院等级复审标准要求,医院消毒供应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现有护理教材上与现代消毒供应标准和要求有关的内容很少,几乎没有涉及到现代消毒供应中心的有关介绍,因而护生在理论学习阶段接触到消毒供应专业的理论知识极为有限。缺少理论铺垫,很难在短时间的实习阶段掌握现代消毒供应中心的知识技能。同时,调查多个护理院校的实纲内容发现,多数院校未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实习做出要求,对本专业也未引起教学部门的足够重视。

1.1.2专业地位不高,缺乏有效的支持非专业人员对消毒供应中心工作内容认识不到位。消毒供应专业新标准执行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快,消毒供应上岗人员均接受过系统的行业标准的培训学习,能够认识到本专业的重要性,并建立起了较强的专业意识。但管理部门以及非专业人员对消毒供应工作内容的转换了解极少,仍受传统观念影响,对消毒供应专业认识存在局限性[1]。对专业教学重视不够,表现在实习护生的安排分配上,与临床其他科室相比,消毒供应中心存在实习护生数量少、人员分散、实习时间短等问题,使教学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

1.1.3实习护生学习兴趣低实习护生从临床科室轮转到消毒供应中心后,环境和工作内容截然不同。首先,护生面对超乎想象的设备仪器及各种医疗器械、器具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由于消毒供应中心工作单调、重复,劳动量大,容易引起学生反感。加之部分工作人员一味将其当作廉价的搬运劳动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多的因素是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消毒供应中心就是洗洗涮涮,工作没有多少技术含量,没有知识可学[2],将来也不作为就业的最佳选择。多方面原因造成护生来到消毒供应中心后,学习不主动,消极怠工。

1.1.4教师队伍水平不一。新消毒供应标准执行后,很多护理人员是因为工作流程重新组合而来到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新的消毒供应中心人员组成较前复杂,每个人所熟悉的专业特点及工作繁简程度不尽相同,并且以往很大一部分工作内容是没有教学任务的。多数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缺乏系统的教学思路,也不会运用信息化教学的手段,教学效果受到影响。多数人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教师培训,不了解如何与护生之间的有效沟通。某些带教老师不注意自身学习和修养的提高,无法得到护生的信任。在实际带教中,采用传统的老师做学生看的方法,缺乏学习上的互动,也影响了教学质量。

1.2新形势下的优势特点

1.2.1消毒供应中心的护理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适应专业的快速发展,满足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需要,消毒供应中心的护理队伍在不断扩大,并且趋向年轻化和高学历化,一批有着较好教育背景的护理人员走向了这个护理岗位,其中部分从事手术室护理专业的人员加入了这支队伍[1]。他们大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掌握牢固,接受新生事物快,积极向上,为教学工作提供了优秀的师资力量。

1.2.2完善的现代化教学环境目前,新标准制度下的消毒供应中心布局合理,各区域划分明显;仪器设备先进,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网络化物流管理贯穿整个消毒供应管理中,工作流程科学合理,各项操作规范,为临床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护生对工作中各类仪器和物品使用充满好奇,有利于提高学习积极性。

1.2.3手术室手术器械的集中管理为带教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手术器械纳入消毒供应中心标准化集中管理后,消毒供应中心取代手术室进行术后器械的处理,原教学大纲中关于手术器械清洗、消毒、灭菌等方面的带教也转移到消毒供应中心进行,这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消毒供应中心的护理带教创造了机会,提供了平台。

2对策和建议

2.1更新、补充护理教材相关内容当今医疗技术发展更加注重安全、规范,很多过去模式化、经验化工作逐渐向标准化、制度化和流程化转变,消毒供应专业在新标准要求下,整体工作内容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但院校教学内容明显滞后,未能及时跟进、更新,学生所学与临床实践严重脱钩。建议各级院校护理教材应根据医学发展形势,紧密结合新兴专业特点,及时更新教材,使实习护生能掌握护理专业的最新动向及相关的理论知识,为进入医院实践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实习目标性强,可以更快更好的适应实习生活。

2.2加强临床带教老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临床带教老师的选拔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在带教老师选拔上除必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外,一定要将个人的综合素质水平放在首位,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乐于承担教学工作,同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等。针对实习护生中独生子女较多、个性强、责任感不强的情况,还需要临床带教老师有一颗耐心和爱心,加强护生的人文关怀,增加她们的职业归属感,保证护生们的实习质量。作为行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应该注重临床带教老师的培训,比如怎样提高日常工作中的教学意识,如何做好有效的沟通等,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教学能力。

2.3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护生学习兴趣重视入科教育,此项工作对于转变护生思想观念,提高护生对消毒供应中心的重视程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入科教育中,利用生动鲜明的个案说明消毒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利用高度自动化流程的设备吸引护生注意力。通过介绍专业发展的概况,集中管理模式及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应用等知识,提高护生的学习兴趣。科内实习阶段,尽早安排集中的小授课,包括操作演示和理论知识,使护生在第一时间了解科室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作为下一步各区域实践的指导。操作演示时充分利用设备优势,设置场景模拟。以清洗为例,将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可拆卸器械、管腔器械等按清洗步骤进行流程操作演示,尤其在讲解超声清洗环节时,着重于超声原理的解释,以吸引实习生的注意力。为更直观地让实习护生掌握清洗质量标准,把清洗合格的器械与不达标的器械作现场对比,判断有无血渍、污渍和锈渍,并告知不合格器械的处理方法。在检查包装区域,实地配备常规手术器械包,侧重讲解手术器械的名称、用途、性能检查,为到手术室实习做好准备,减轻进入手术室时产生的紧张心理。理论讲课时,创新教学模式,带教老师可以结合专业授课内容,下载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创设教学情景,增强感官上的认识,同时加强师生互动,激发护生学习兴趣。

2.4逐步提高消毒供应专业地位,保证临床教学效果消毒供应工作在医院感染控制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与临床医疗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护理部和各级护理院校应更新观念,提高对消毒供应中心的重视程度,认识到这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高标准、严格规范的护理专业,确定消毒供应的专业地位,重视消毒供应专业实习在护生实习过程中的重要性,为消毒供应的护理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达到培养出适应现代医院发展需求的实用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保证消毒供应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2005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中明确指出:在肿瘤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业护士培训,培养实用型的专科护理人才。优质护理示范工程要求,加强临床专科护理,提高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专科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是吉林省卫生厅首批临床护理专科培训基地。2012年,我院对吉林省5家医院推荐的10名肿瘤专业护士进行系统化理论和实践培训,探索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方法,在教学评价中反映出较好的教学成果,现报告如下。1 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间

经个人申请医院推荐的执业注册护士,要求参加工作5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年龄25-46岁,均为女性;培训时间为6个月,其中理论课程1个月,临床实践5个月。2 培训教学准备及实施

2.1 培训目标的确定 通过肿瘤专科护士专业化培训,在肿瘤专科或专病领域内掌握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患者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真正达到培养临床实用型专科护理人才的目的。

2.2 理论课程设置 以岗位胜任为导向,围绕培训目标设计教学内容,共计160学时。包括临床肿瘤流行病学;肿瘤预防与控制;肿瘤分级和分期;肿瘤标志物的临床意义;化疗药物分类、作用机理以及化疗方案新进展;化疗药物毒副作用的临床表现及护理要点;化疗患者静脉的评估与选择;化疗患者的心理护理及家庭社会支持;化疗操作防护新进展;肿瘤患者综合治疗、介入放射治疗、生物免疫治疗及护理特点;肿瘤患者化疗期间营养支持;肿瘤患者的临终关怀;静脉输液进展及PICC临床应用;癌症疼痛的治疗及护理;肿瘤护理科研与论文撰写;肿瘤科护士工作压力源及调试;护患沟通相关理论与技巧;评判性思维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感染控制及抗生素的应用;肠造口病人的护理;肿瘤疾病腔内治疗护理等。

2.3 临床实践培训内容设置及方法 5个月的临床实践中需掌握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的肿瘤患者及乳腺癌患者的病情观察和症状处理;化疗患者的护理,包括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CVC和PICC的操作及在化疗中的应用);肿瘤患者胸腔、腹腔、心包腔穿刺置管术中配合;患者术后护理及腔内化疗护理等。

临床实践采用一对一导师负责制,每一接受培训的护士均由指定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老师需按照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全面负责该护士的理论指导和操作培训,同时采取参加相关专科讲座、教学、业务查房与个案讨论等方式保证教学效果,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2.4 教学方法设计 采用美国科罗拉多护理学院所倡导的教学方法,包括案例教学、互动式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情景模拟式教学及传统的护理床旁教学法和讲授式教学法。为提高培训护士的理论基础,有关肿瘤流行病学、肿瘤分级与分期、肿瘤标志物的临床意义、肿瘤化疗方案、肿瘤综合治疗、生物治疗、介入放射治疗等课程,专门邀请了肿瘤专业相关领域中,具有丰富医疗诊治和临床教学经验的医学专家进行理论授课,而有关临床护理则由护理教师授课,保证培训护士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2.5 师资的准备

2.5.1 指导教师选拔标准 本次护士专业化培训班指导教师的选拔破除以往以护理教师为单一授课教师的现象,由医院组织10名医学教师参与到本次培训教学中,目的是将最新肿瘤疾病的治疗进展灌输于培训教学中。但教师选拔仍然以护理教师为主,医学教师为辅的原则。医学教师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具有主治医师职称(含)以上;护理教师要求本科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临床教学经验及较强的组织和教学能力,热衷于护理教学工作,理论知识扎实,技术操作规范,年龄在30-50岁之间。

2.5.2 指导教师备课要求 紧密结合教学目标完成教学内容;教学内容需具有广泛及较强的临床应用性;患者病情可允许做护理床旁教学之用,教学前需做到患者知情同意;教学后教学效果可做到科学评价。

2.6 考核内容 临床实践结束后由指导老师对培训护士的临床实践表现进行评分,填写在临床护理实践手册中,包括理论考试占30%;操作考核(PICC导管的维护、化疗药物外渗处理方法等)占30%;综合能力(护理查房、健康教育、护理讲座)占40%,所有考核成绩上报吉林省卫生厅医政处存档备案。3 效 果

通过肿瘤科护士专业化培训的实施,在结业考核评价中,护士各项考核成绩、岗位胜任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理论考核平均成绩从培训前的60提升至86分,操作考核平均成绩从培训前70分提升至95分,综合能力考核平均成绩达到90分。此外,护士自我评价从培训前80分提升至95分,客观反映了护士能力的提升及护理质量的提高。患者满意度达98%。4 讨 论

4.1 促进专科护理岗位培训制度 《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护理事业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建立专科护理岗位培训制度,开展对临床专科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加大重症监护、急诊急救、血液净化、肿瘤、手术室等领域专科护士的培养,到2015年,培养临床专科护士2.5万名。吉林省卫生厅为提高提高护士队伍服务能力,坚持“以用为本”,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护士专业化培训。本次肿瘤科护士专业化培训,为吉林省培养出一批具有高水平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的专科护士,对各地区护士的培养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篇4

关键词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护理专业;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20-0035-03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120年)》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精神,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关于办好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由教育部联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举办的、面向职业院校在校学生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大赛)自2008年至今在天津市已成功举办6届。

一、全国护理技能大赛基本情况

2012年,护理专业(高职组)首次成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项目之一。大赛由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承办。护理大赛以展示高职护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成果为基本目标,通过全国大赛,调动卫生行业、用人单位、相关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研究高职护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层面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探讨更为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和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提高护理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全社会对护理高职教育的关注度和支持度;促进卫生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一)护理技能大赛命题思路

大赛以护理工作任务为导向,按照临床护理岗位工作的要求,对病人实施整体、连续、科学的护理。大赛分别设置健康评估室、重症监护室(ICU)两个比赛场所。在健康评估室,选手根据给出的案例对病人现状进行评估,列出主要护理问题和护理措施;选手在重症监护室(ICU)连续实施完成3项护理技术操作。主要考核选手护理思维判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选手急救护理技术操作水平及人文职业素养[1]。

(二)护理技能大赛竞赛路径

以临床案例为导向,按照临床护理岗位工作要求,将竞赛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病例分析阶段:每位参赛选手随机抽取1份临床案例,经分析后书写出主要护理问题,并列出主要的护理措施。竞赛第二阶段为综合技能竞赛阶段:每位选手到考场完成3项护理操作。竞赛重点考查和展示学生的基本素养、专业知识与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判性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阶段的技能考核项目为单人徒手心肺复苏术(CPR)、心电监测技术、密闭式静脉输液技术(含输液泵的使用技术)。心电监测技术在志愿者身上操作,其他两项操作均在“模型人”上进行。

(三)新形势下全国护理技能大赛的特点

大赛呈现出理论性、实践性、现实性和创新性等特点,注重考查参赛选手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求参赛选手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更要有娴熟的动手能力。同时还需要选手展示组织能力、协同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这就需要选手在学习期间注重自己综合能力的培养。

1.突出对接护理行业标准、护士职业准入标准和护理职业岗位原则

比赛项目按照临床护理岗位实际工作需求,同时结合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大纲要求进行设计,以保障与临床护理岗位“零对接”。

竞赛项目之一的单人徒手心肺复苏(CPR)术,采用国际最新标准——《2010年美国心脏协会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指南》;护理操作流程中“腕带”识别标识环节是以2010年患者安全目标中的第一目标即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为依据。这些标准的应用体现了大赛和临床护理岗位的“零对接”。

全国技能大赛评委全部来自各省市知名三级甲等医院的护理专家,评委结合临床护士技能要求对参赛选手进行全面评价。

2.突出护理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要求选手按照临床护理工作过程完成评估、诊断到计划、实施的全部护理内容,体现了临床护理工作实施的完整过程。

3.突出护理人文素质的评价

大赛通过考查选手与患者(由承办学校提供男性青年志愿者作为模拟病人)的有效沟通、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等考核点的设计,强调对选手人文素养的考查,形成强化人文素质培养的护理职业教育导向。竞赛项目通过模拟不同病人、不同病情、不同文化修养,年龄悬殊、性别差异,为各种护理工作设下不同障碍,参赛选手对此处理得好与坏既是方法技巧问题,也是护理理论、护理技能的真实体现。

4.突出综合职业能力评价

要求选手针对个案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护理诊断,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护理措施。选手综合能力评价包括护理技能操作能力、观察力、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等。

5.体现护理岗位现代化技术水平

现代化护理工作中临床护士需使用大量的仪器和设备。竞赛项目遴选了心电监护技术和输液泵的使用技术,以体现护理岗位的高技术含量。

二、以大赛为契机,推进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技能大赛技术含量高,技能要求复合度也高,体现了职业教育对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高要求[2]。以专业竞赛审视高职高专院校护理专业教育教学,其人才培养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还是实训条件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引导高职护理专业课程改革向“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方向发展

护理技能大赛反映出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和新技术应用的发展趋势,对护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起着导向的作用。

一是开发护理综合实训项目。临床护理工作过程是个连续体,而现有实训课程内容的缺失造成护理教学与实际工作情景的巨大差距。要开发护理综合实训项目,如单独开设综合实训课程,即“以病人为中心”将护理实训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可独立进行的基本训练单元,按照基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训练、综合应用训练模块进行分类,以训练单元作为实训项目,强调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护理职业中典型的工作任务并进行成果展示。

二是在实践教学环节中重点培养学生熟练的职业技能。如实施静脉输液技术、心肺复苏技术、心电监测技术等,不仅要掌握基本技能,而且要求速度快、准确率高。

三是加强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包括:有效思考的能力;清晰沟通思想的能力;能作适当明确判断的能力;能辨识普遍性价值的认知能力[3]。现代护理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重复性工作要求,还要有在复杂工作情境中的判断、分析和行动能力,以及对所用知识和技能的创新能力,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等。

(二)改革技能考核形式

改革传统的单项护理操作考核形式,采取以“临床病案”为背景的护理操作技能项目考核方式。在考核中,加入模拟病例,即在确定考核项目后,由学生抽病例签,确定为某一个具体病人进行输液、注射、导尿等操作。针对不同“病人”,称呼、解释、嘱咐甚至操作手法都不尽相同,由于每个学生遇到的“病人”附带条件不同,促使护生在面对具体病人时要进行思考,即如何为病人提供最佳的护理服务,从而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

(三)强化基本技能和职业能力训练

护理技能操作实训室的环境、设备对技能操作训练质量有着重要影响,是培养护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国家级示范校建设期间,对高度仿真护理实训基地进行功能提升建设,设有基础护理、成人护理、母婴护理、急救护理、重症监护病房(ICU)、手术室等仿真实训室20余间,配备了高级模拟训练监控系统、AED基础生命支持训练系统、计算机模拟急救训练系统等,实现校内护理专业教学环境与医院职业环境高度统一。

参考文献:

[1]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高职组护理技能赛项指南[Z].2012:1-20.

[2]缪金萍.护理技能大赛对卫生职业教育的启示[J].职业技术,2011(6):27-29.

[3]郑东.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学向度[J].职业技术教育,2004(13):10-12.

Analysison Teaching Reform of Nursing Specialty under the Guidance of National Nursing Skills Contest in Vocational Schools

SHA Ri-na, WANG Qing, XUE Mei, LIU Bin

(Tianjin Medical Technical College, Tianjin 300222, China)

篇5

关键词:医疗过失 转院义务 值班医生 待命医生 医疗事故罪

医疗服务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取决于诊疗所必要的医疗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医疗资源的配置是否充足。但是,由于经济、地理、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医疗资源的配置水平在不同地域以及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往往是参差不齐的;与平常工作日相比,夜晚和节假日的医疗资源配置也会发生变化。前者是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后者是医疗资源配置的时间性差别。由于这些差别的存在,患者并非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能获得所期待的诊疗服务,医疗资源配置问题诱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近年来,此类案件甚至进入到刑事司法的视野。我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新设医疗事故罪,用以处罚医务人员诊疗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当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尽了最大的努力,却因医疗资源配置的限制没能提供患者方所期待的诊疗而被问责时,能否以医疗资源配置问题为由提出抗辩?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一概肯定,就意味着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带来的风险完全由患者承担,这不利于患者保护;如果一概否定,对于诚实利用现有资源努力实施诊疗的医务人员而言,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单纯根据事故结果客观归罪的嫌疑。笔者结合国内外实践和学说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来阐明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设定以及医疗过失认定的影响。

一、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

医疗资源配置的问题会增加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有医疗资源配置充分了才可以开始实施治疗,就会导致很多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因此,在判断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有无时,应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违反注意义务,那么,虽然受医疗资源配置的限制没能提供所期待的诊疗服务,也不能因此追究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注意义务,那么,应该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医务人员是否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第一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医疗过失是否存在。第二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以医疗过失存在为前提,是否达到了可罚的程度。

(一)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在科处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时,不能无视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这一基本立场在我国的法律及其解释中已经得到了认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要求,医务人员应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我国立法部门、学界和司法界观点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地域、医疗机构的等级等都是有可能影响医疗水平的具体情况。〔1 〕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应该在医疗资源实际能够确保的医疗水平限度之内给医务人员科处诊疗义务。但是,由此还不足以断言,在任何情况下,医务人员都能够以医疗资源配置问题为由为没能提供患者所期待的诊疗服务进行抗辩。

1.医疗水平的分层考察

为了说明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影响,笔者考察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处理此类问题时采用的做法。

在美国,普通法院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医疗水平设定的地域原则。根据此原则,应该具有同样地域中有通常能力和技术的医生所拥有的技能,没有必要一定拥有在大城市从业的著名医生所拥有的高层次的技能。〔2 〕“同样地域”不限于被告医生所在地,也包括同等水平的类似地域。划定“同样地域”的范围时,应该考虑“人力、医疗机关、可供诊疗使用的先进设备、最新文献以及技术的获取情况、地域中其他医生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等。〔3 〕 历史上,采用地域原则的必要性在于,在乡村从事医疗的人获得或使用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机会少;并且,倘若不分地域、城乡,按照统一标准来要求医疗上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没有人愿意到乡村从事医疗活动,从而使大量乡村居民失去接受医疗的机会。〔4 〕

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现代交通的发展、情报收集手段的进步以及医学教育在联邦和各州辖区内的标准化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专业技术领域内技能的标准化。〔5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法院开始强调以“全国标准”来统一要求医疗服务的水平。〔6 〕在理解全国标准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纵然肯定了全国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医疗的地域性差距对医疗服务质量的影响可以完全消除,其影响仍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下,医疗的地域性差距在逐渐缩小,但是,先端医学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程度在不同地域之间仍然存在着难以消除的差距。二是,纵然肯定了全国标准,但在实施那些对医疗设备和人力、物力配置有较高要求的诊疗行为时,实际能够达到的医疗水平仍受制于医疗现场可供利用的医疗资源的配置情况。〔7 〕

日本法中,战后,常用“医疗水平”这一概念来表明可以期待一个普通医生尽到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医疗行为的恰当实施不仅需要医务人员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完成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设备等人力、物力条件得到满足,明知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却仍然冒险实施治疗的行为是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创设,造成后果的,医务人员应该为此承担过失责任,甚至是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伤罪。〔8 〕

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用以定义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医疗水平自身的含义成为日本法院争论的焦点。这场讨论的契机是,在当时的眼科治疗中,医生在诊断早产儿的视网膜症时怠于采用“光凝固法”这种先端诊疗方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医疗事故。像光凝固法这种先端医疗技术总是首先由医疗资源丰富的大医院或高端医疗机构研发出来,并应用于临床,临床效果得到专家的普遍认可后,开始逐步推广,普及的程度在不同地域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差异。争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用全国统一标准来要求医生采用或不采用这一诊疗技术。具体而言,是否只要尚未达到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都有条件应用此技术的普及程度,采用该技术就不是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在1995年6月9日的判决中明确提出了“医疗水平的相对性”原理。经调查,本案发生在1974年,当时,光凝固法作为眼科诊断方法,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在专业领域内已逐渐得到了认可,并且临床应用的普及度在提高,虽然没有达到全国范围普及的程度,但已经可以期待其成为新的医疗水平。换言之,本案的当时正是新的医疗水平逐步取代旧的医疗水平的过渡时期。以此为前提,最高法院认为,新技术的普及“所需要的时间会根据医疗机关的性质、其所在地域的医疗环境的特性、医生的专业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相关知识的普及以及付诸实施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等的普及所需要的时间也存在差异”,因此,在设定医疗水平时,“应该考虑此医疗机构的层次、其所在地域等诸多情况,并且,当新技术相关知识在与此医疗机构处于同一层次的医疗机构中有相当程度的普及,可以合理期待此医疗机构已经具备了上述知识时,特别情由除外”,应该要求与上述知识相应的医疗水平。〔9 〕本判决的立场也得到了学者的广泛支持。〔10 〕

  德国法中同样承认医疗资源的配置影响着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判断。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最近审查的三例案件中明确运用了这一判断规则。在第一则案件中,患者入院后,需要进行心脏手术,但当时医院不能马上提供手术必须的人工体外循环机,主治医生综合考虑到当时患者的病情之后,决定手术延期实施,结果,患者在手术前脑梗发作,半身不遂。争议的问题是,医生决定手术延期是否存在过失。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91年7月10日判决中指出,应该考虑“医疗服务体系的不完备、财政以及经济上的限制”,在德国全国范围内,可供使用的人工体外循环机数量有限,实施心脏手术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再考虑到本案当时患者病状并非危在旦夕,且病情发展在医生可控制的范围内,综合上述情况,医生决定手术延期是不存在过失的。〔11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93年12月14日中判决又进一步提出了“用以判定医疗水平的标准”这一概念。案件发生在地方医院,两名医生和一名助产医生负责接生双胞胎,接生过程中,因为人手不够,怠于观察母婴状况,婴儿因分娩过程中供氧不足发生脑部障碍。根据专家证言,此类案件中,在接生双胞胎婴儿时,为了确保母子安全,理想的医务人员配置是,为一个婴儿配置一名小儿科医生和一名掌握心肺复苏术的护士,另外由专门的医务人员负责对母体进行观察。原审法院采用专家证言,认为负责接生的医务人员人手不足,这是事故的原因。在这一点上,医疗方存在过失。联邦普通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是,专家证言所提出的水平是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周产期母子医疗中心”等专业性医疗机构可以达到的理想医务人员配置水平,不允许没有区分地适用这一医疗水平,而应该根据“行为当时,此时此地实际上可能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实际状态”、采用与此相应的医疗水平,这样确定的医疗水平“不是最理想的,却是充分的”。〔12 〕第三则案件中,原告因肾动脉狭窄而入住被告医院,在住院过程中突发并发症,需要接受紧急气囊血管成形手术。因为被告医院没有能力立即组建一支可以实施此高难度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因此,安排原告转院。原告转院后接受了紧急手术,但是,仍然因为手术太迟,而在手术后出现了高血压、头疼、眩晕、疲劳困顿等后遗症,以至于失去了工作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医院没有一支胜任紧急气囊血管成形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存在过错,据此提起诉讼,但败诉。根据专家证言,本案发生时,气囊血管成形手术已经成为治疗心血管以及肾脏动脉阻塞等疾病的常用治疗方法,但是,医疗机构中并非总有能够实施此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随时待命,应对紧急情况。考虑到当时医疗资源配置的实际状态以及财政、经济上的限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组建一支随时待命的脉管外科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没有偏离当时的医疗水平,不存在过错。〔13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94年7月12日作出决定,支持原审判决,不受理此案的上告。〔14 〕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的立场也得到了学者的赞同。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因为财政上和经济上的限制,所以法律上能期待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给患者的医疗服务是有边界的,该边界圈定了医疗服务的范围,当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配置超出了这一范围时,患者只能忍受人力、物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15 〕换言之,当患者要求医院或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超过了其可能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范围时,患者就会面临着所要求的医疗服务不能被提供的风险,而这种危险只能被视为是患者生病所伴随的风险,由患者本人来承担。〔16 〕

在理解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影响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以相对标准来设定医疗水平。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医疗的一般水平,存在着一条不可欠缺的基准线。这条基准线的存在为法所允许的医疗上的风险设定了上线,降到了基准线以下的诊疗行为本身就是在创设法所不允许的危险。〔17 〕笔者认为,这里的基准线应该与美国法院所提出的“全国标准”相对应。

结合上述对域外法的考察,笔者提出,应该区分三个层次来理解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水平以及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影响。

第一层次是“医疗资源配置绝对应该充足的领域”,一般是基础医疗和所需要的医学技术、设备等相对简单的诊疗领域。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为了保障医疗行为的安全,都会对医疗的质量有一个底线性的要求,通常是通过行政上对于医疗行业准入标准的设定来把握这一底线的。这一底线设定得多高多低,取决于全国范围内为了达到这一底线所需要的医疗资源配置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换言之,任何一个医疗机构只要获得了行业准入的许可,就可以期待其应该配备了完成这一最低水平的医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在这一领域中,不允许以医疗资源不足为由提出抗辩。在美国是全国标准的适用领域,在德国和日本法上也规定了不得偏离的医疗水平最底线。

结合上述原理来分析一下我国发生的一则医疗事故纠纷案。本案中,被害人龚某服毒自杀,晚上7点左右,被送至樟树市第二医院抢救,进院后医疗设备破旧,洗胃管下端漏水,进水不理想,又改用胃肠减压管,准备注射器洗胃,但胃肠减压管下到食道后打了一个结,洗胃再次失败。这时又来了一名中毒的病人,主治医生就去抢救,龚某交由护士按时注射药物解毒(人手不够,主治医生脱岗)。第二天早上7点,主治医生检查时,龚某昏迷不醒,继续注射药物解毒,但是病情加重,最后抢救无效死亡。〔18 〕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两次采用洗胃管及胃肠减压管等方法对其进行肠胃清洗抢救,患者因过量服毒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治疗态度是积极的,医院方没有失职行为,无过错。对判决的批评意见指出,医院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有关医疗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应该有备用设备或备用方案,在这一点上,医院方是有过错的。〔19 〕

笔者认为,在医疗设备老化和没有备用设备这一点上,判断医疗方是否有过错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期待全国范围内像樟树市第二医院这样的医院配备洗胃管及胃肠减压管等设备。如果可以期待,那么配备上述设备就是医疗水平的最低标准,医院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低于最低水平,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第二层次是“医疗资源配置相对不足的领域”,主要是指对人力、物力要求相对较高的复杂医疗或高端医疗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有必要承认医疗水平的相对性,给医疗方科处与可供利用的医疗资源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美国是地域标准适用的领域,日本最高法院审理的新生儿视网膜症案,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审理的三则案件都是典型的例子。

作为第二层次的延伸,可以再区分出第三层次,即,“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超过了当时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可以成为否定医疗过失的抗辩事由,治疗失败的风险应由患者方承担。

结合上述原理分析我国发生的另一则案例。本案中,患者黎某到大冈卫生站就诊,医生为其实施注射,静脉推注药品过程中,黎某出现不良反应,大冈卫生站立即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理,并呼叫“120”急救中心,将黎某送往井石镇医院救治,但到达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注射药物所导致的过敏性休克。〔20 〕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站制度不完善,未配置必要的抢救设施、药物和氧气,同时,该卫生站的医务人员对现场抢救技术的知识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在突发事件的抢救中不能做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也因此未能有效减低损害,因此,卫生站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1 〕与此相对,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该医疗机构的性质、医疗环境的特点等情况,考虑到卫生站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和其具体条件的限制,不能要求在村卫生站工作的医生与在全国性大医院工作的医生有相同的技能与注意义务,在卫生站工作的医生已经采取了立即对黎某注射肾上腺素等措施,并且及时安排其转医,原审判决的赔偿额过高。〔22 〕

笔者认为,首先,本案所需要的医疗在高级医疗机构井石镇医院是可以被提供的,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情况。其次,如果经查证,在患者突发过敏性休克的案例中,抢救所需要的技术以及提供相应技术所必备的人力、物力不属于基础医疗的范畴,就全国范围看,像大冈卫生站这样的医疗机构一般不具备抢救能力,那么此案就应该属于“医疗资源配置相对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科处给医疗方与其可利用的医疗资源相应的注意义务。由此可见,在分析本案时,不能像分析前文介绍的洗胃设备故障医疗事故案那样,以“未配置必要的抢救设施、药物和氧气”等为由直接肯定卫生站的过错。而这正是一审法院所忽略的。二审法院考虑了医疗水平的地域性差异,给医疗方科处与其所“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和其具体条件”相应的注意义务,这是值得肯定的恰当判决。

2.转院义务和紧急情况

在医疗资源配置绝对应该充足的领域内,医疗水平的评价是基于全国标准,因此,在个案中,因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所导致的任何低于全国标准的诊疗服务都是偏离了医疗上注意义务标准的过失行为。换言之,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在医疗设备或人力、物力不足情况下的冒险诊疗。但是,如果法律上只是机械要求,就会导致患者被搁置,得不到及时的诊疗。

同样,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充足的领域内,难以强求一名在乡村诊所从事诊疗的医生像一名在大学附属医院从事诊疗的医生一样提供相当水平的诊疗;即使是同一名医生,也可能会因医疗现场上可供使用的医疗资源不同,而提供水平不同的诊疗服务。但是,如果法律上只是简单地要求医务人员提供与医疗资源配置水平相当的诊疗服务,就会剥夺患者得到更高水平诊疗服务的机会,这便会削弱法律上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了矫正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从而加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法律上给医务人员科处了转院、转医的义务(以下统称为转院义务)。当医疗方能够预见到,以现有医疗资源不足以达成所期待的治疗效果时,应该及时安排将患者转送到医疗资源配置相对充足的高层次诊疗机构,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转院义务在域外法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地方诊所从事诊疗的医生在现有医疗资源无法提供患者所要求的医疗服务时,有义务及时把患者转送到医疗资源丰富的大医院。另一种典型的场景是,在先端医疗领域,如果一种新的诊疗技术已经作为一种新的医疗水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在被告医院及其所在区域内尚未普及,在这种情况下,紧急情况除外,医疗方的转院义务也会成为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转院义务也已经得到了关注。例如,上文所举的大冈卫生站医疗事故案中,二审法院说明减轻医疗方责任时,除了医疗方尽力救治之外,还提出了及时安排转院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二审法院给医疗方科处的义务中也包含了转院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三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转院义务可以被免除。

其一,在紧急情况下,虽然人力或物力的不充足提升了诊疗的危险,但是,如果医务人员不立即冒险进行诊疗,而是怕自己承担责任,安排患者转院,就有可能导致治疗延误,把患者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救治的绝境。在此,比较衡量人力或物力的不充足可能带来的治疗失败或医疗水平下降的危险和冒险救治所能达成的治病救人的利益,后者优越于前者的情况下,冒险治疗可以得到允许。这是“法所允许的危险”原理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

例如,在日本的文献中经常举出的例子是,列车颠覆之际,医学院的学生是在场人员当中唯一有救护知识的人,并在其能力限度内进行了救治。〔23 〕这种情况下,虽然事故现场欠缺有经验的医生,并且抢救所需要的医疗设备也不充足,但是,比较衡量现场抢救的危险和冒险可能达成的救命效果,其行为可以得到允许。

再例如,在德国发生的一则案件中,患者因左侧大腿被切断,入院接受紧急手术。手术中大出血,为了使用止血的医疗设备,需要再增加一个人手以确保一个人实施麻醉、另一人负责操作机器。但是,由于事出紧急,行为人只能一个人同时实施麻醉和操作机器,结果机器操作出现错误,空气进入血管,导致患者死亡。检察官撤销了对行为人的起诉。根据德国医事法领域专家Ulsenheimer的分析,本案中,一人兼任两职这种行为是危险的,但是,使用该机器是当时唯一的救命措施,行为人在综合考虑行为的危险性和必要性之后,选择使用该机器,此时的危险是法所允许的。〔24 〕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是上述的“法所允许的风险”原理,而不是紧急避险。这是因为,紧急避险要求避险人为了保护一个利益而侵害无辜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上述案例中,医生所救助的以及可能侵害到的都是患者本人的利益。

其二,在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领域内,在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发现科处转院义务的案例。笔者对此的解释是,科处转院义务的目的在于矫正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避免因医疗资源的相对不充足而剥夺患者获得最佳诊疗的机会,而在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领域内,这样的医疗水平的差距原本不存在,也就不再有转院的意义了。

其三,转院义务的科处以转院有可能避免患者死伤结果的发生为前提。例如,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2007年审理的一则案件中,被告医生认识到了,所在医疗机构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应对出血性休克、锁定出血原因并进行止血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及时决定把患者转送到能够应对这种情况的高层次医疗机构。法院首先作出了一个一般性判断,认为被告医生在上述情况下,应该及时安排患者转院,但是,进一步指出,根据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即便被告医生及时安排了患者转院,也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因此,否定了被告医生违反了转院义务。〔25 〕

3.小结

综上所述,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可以成为否定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换言之,只要医疗方以可供使用的医疗资源尽了最大努力进行救治,治疗失败的风险由患者方来承担。这两种情况是,其一,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充足的情况;其二,来不及安排患者转院的紧急情况。

除此之外,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所带来的风险由医疗方承担,为了排除这个风险,医疗方有义务确保医疗资源的配置至少达到了全国标准所要求的最低线;在现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以达成治疗目的时,有义务及时安排患者转院。

(二)医疗过失可罚的判断标准

从出罪的角度看,医疗资源配置问题作为抗辩事由的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这是因为,能够阻却医疗行为民法上的违法性的事由也当然能够阻却此行为在刑法上的违法性。

从入罪的角度看,一个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诊疗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而且应该反应了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与上述两种注意义务违反的情况相对应,以下分两种情况考察医疗过失可罚的判断标准。

1.严重不负责任的冒险治疗

在域外法中,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一般只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但是,在极少数案件中,如果医务人员客观上所实施的诊疗明显偏离了普通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况下能够提供的诊疗服务的水平,并且主观上明知完成上述水平的诊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不足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危险,那么,可以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客观上争议行为偏离了一般医疗水平这一点容易证明,争点往往是主观上的罪责认定。这里的“明知”不限于确切知道,也包括应该知道,但是,为了达到可罚的罪责程度,一般要求对危险发生的较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

例如,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2007年审理的一则案件中,妇产科医生在麻醉医和重症集中治疗专业医生缺席的情况下,在没有配置血液氧气浓度测量仪等医疗设备的手术室中,独自实施麻醉,同时进行刮宫手术,因为手术中无暇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没有发现患者陷入心肺停止状态,也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死罪。〔26 〕关于行为人的过失认定,法院作出了如下说明。使用本案中的麻醉剂进行麻醉时,患者陷入全身麻醉的状态之后,需要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观察,一旦发现呼吸停止,就应该立即进行抢救,因此必须提前配备好为实施上述应对措施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和有能力的医生。对此,被告人是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却在医疗设备和相关医生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了手术。在说明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知道”时,法院特别审查了以下事实。使用本案中的麻醉剂会带来的特定危险在麻醉学专业书籍中已有记载,所有的医生都应该知道;并且,即使麻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就会带来致伤残或致死的重大危险,鉴于危险的重大性,因此,应该想到突发重大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此外,根据麻醉剂生产厂家提供的情报,除非是在医院或医疗设备齐全的诊所,并由接受过麻醉科或重症集中治疗医学教育的专业医生来实施,否则不允许使用此麻醉剂。上述情节都说明了,本案中被告医生对危险的漠视具有较高程度的非难可能性。

在美国,医疗过失刑事案件数量极少,而在这极少数案件中,紧急医疗的情况除外,医疗资源配置问题诱发的案件在近年却成为刑事处罚的重点。〔27 〕最近报道的著名案件是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Murray医生案。被告医生是患者的私人医生,在患者家中为其注射丙泊酚后离开,返回时,患者出现呼吸停止症状。被告医生进行了抢救,但患者仍然死亡了。死因是丙泊酚过量导致窒息。丙泊酚是速效镇静剂,投用中需要启动特定的医疗设备对呼吸状况进行管理,因此,一般只允许在有此设备的医院使用,在患者家里使用不是“合理医疗措施”。本案中,检察官不需要证明被告医生实际上认识到了在医院之外的场所使用该药剂的危险,但是,需要证明被告应该知道此危险。〔28 〕

同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在河南省发生的第一则案件中,被告人王念三与宜阳县三乡乡马湾村村民李凤曾在韩城乡开个体诊所,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办。1997年12月李、王两人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挂牌行医。案发当时,王念三诊断被害人患“嵌顿疝”,需做手术,同时认为被害人有肠坏死的可能,但仍在没有应急器械肠钳的情况下即行手术。手术中王念三发现被害人果真有部分肠管已坏死,但由于没借到肠钳,手术被迫中断,导致患儿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无手术所必需的医疗器械的情况下,擅自接诊进行手术,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29 〕

  在河南省发生的第二则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患者兴风玲的租房处为其治疗,治疗中使用级别过高的抗生素,同时未在医疗机构输液,出现过敏反应后,抢救措施不得力,导致患者死亡。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孙某某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判定医疗事故罪成立。〔30 〕

在河南省发生的第三则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不具备接生条件的情况下,为孕妇接生,由于对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孕妇产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在不具备接生条件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生育手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为由,认定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31 〕

在湖北省十堰市发生的一则案件中,陈某找到某公司职工医院员工王某,要求王某到家为其做引产手术。王某告知在家中引产有危险,让陈某在医院做手术,陈某因不愿多花钱坚持在家引产。随后,王某找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产科医生郑某,一起到陈某家,为其做了引产手术。出现产后大出血,王某和郑某虽然积极施救,并安排将产妇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产妇死亡。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郑某、王某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在不具备引产手术条件的陈某家为陈某做引产手术,致陈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为由,判定两人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32 〕

在我国发生的四则案件在如下两点上与域外案件的情节类似。第一,医疗资源配置不充足是非常明显的,争议行为明显偏离了当时的医疗水平。与这一判断相关的情节是,在河南发生的第一则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挂牌行医。医疗行为伴随着风险,为了确保医疗行为由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在有医疗条件保障的医疗机构中被实施,国家制定了全国通用的医疗行业准入制度,行业准入标准是全国标准,也是医疗水平的最低标准。并且,必要的手术工具都没有准备好。在第二、第三、第四则案件中,被告人在不具备抢救或手术条件的患者家中实施危险的治疗。

第二,被告人认识到了,或应该认识到完成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配备不足以及由此伴随的危险,却怀着侥幸心理,冒险实施了治疗。与此相关的情节是,在第一则案件中,被告人手术前已经很明确地预见到,患者有肠坏死的可能,并且,也完全清楚,处理肠坏死时需要用到的医疗设备。在第二则案件中,被告人使用了高级别的抗生素,这与德国以及美国案例中的情节相似,特定药剂的使用会伴随着特定的危险,这是医疗界周知的,作为专业的医生既然使用此药剂,就应该了解药剂的危险,应该想到存在着这样的危险,为了避免此危险的发生而在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配置等方面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准备。在第三则案件中,接生中会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专业医务人员应该知晓的事情,本案中对于主观上对危险预见的认定也是比较容易的。在第四则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事先已经警告过陈某,在家中引产会有危险,让其到医院做手术,这说明被告人很清楚在家引产的危险性。

2.严重不负责任地怠于转院

在域外法中,历史上,只是把医生违反转院义务的案件作为民事侵害赔偿案件来处理,不过,最近,刑事案件也开始出现,虽然数量很少,但值得关注。这反映了医疗过失处罚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在2007年审理了首例关于转院义务违反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医护人员认识到所在医疗机构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应对出血性休克、对全身状况进行管理、锁定出血原因并进行止血处理的情况下,应该即刻决定把患者转送到能够应对这种情况的高层次医疗机构。〔33 〕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世纪90年生的一则医疗事故案中,被告医生在诊所给患者做完人工流产手术后就离开了,母亲用车载着患者回家,但回家途中患者意识朦胧,被再次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死因是流产手术中子宫穿孔引起的大出血。法院认为,在被告人认识到出现了子宫穿孔的情况时,就应该安排患者转院,却怠于作出转院指示,以误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4 〕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医生在乡村医院的急诊室给患儿进行诊断后,认为以乡村医院的医疗条件没有能力对为患儿进行治疗,于是指示将患儿转送到高水平的大医院,但是,他没有叫救护车,而是让患儿的父母自己驾车送其到大医院。在转送途中,患儿呼吸停止,以至死亡。检察官以二级谋杀罪、误杀罪和故意伤害幼儿罪提起刑事诉讼。〔35 〕

上述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医务人员对于现有医疗资源不足以提供恰当的治疗有具体的认识,并且有可能预见到冒险治疗所带来的具体危险。不过,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即使在国外,对违反了转院义务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最近的事情。笔者认为,在考虑是否将处罚的范围扩大到转院义务违反的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院义务的科处对于医疗方而言意味着负担,但随着救护车等转院所需要的配套医疗设施的完善,转院对于医疗方而言变得越来越容易实施。换言之,即便是科处这一义务,只是在打一个急救电话的意义上会增加医疗方的负担,而相比其救治患者的重大法益显然微不足道,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把转院义务违反解释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才是妥当的,否则,对于医务人员而言过分严苛。

二、医疗资源配置的时间性差别

在一个医疗机构中,有经验的医生人数总是有限的,特别在夜晚和节假日时段分配在医疗一线的医疗资源未必充足,一线值班人员往往不是有经验的医生,很多情况下负责护理或观察患者病状的只有值班护士,由此会导致一线医疗水平的下滑。一线值班人员未能恰当处理病状,导致治疗拖延而诱发的医疗事故近年来也不断涌现出来,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方有过失,甚至是严重不负责任?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基本的判断规则

在患者的立场上,期待随时都是有经验的医生给自己进行诊断和治疗是理所当然的。站在医疗方的立场上,1年365天、1天24小时都安排有经验的医生在一线值班超过了现有医疗资源的负荷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患者不得不容忍夜间和节假日医疗质量下滑的消极结果。为了确保夜间和节假日的医疗安全,医疗系统对夜间和节假日的诊疗服务提供形态进行了改造,采用了待命医生呼叫制度。医院在任命一线值班人员(或者是护士,或者是资历尚浅的年轻医生)的同时,会任命经验相对丰富的上级医生作为待命医生,一线值班人员负责观察患者的容态和病情变化,有异常时呼叫待命医生,向其汇报情况,待命医生根据报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法律上评价待命医生和一线值班人员的行为时也应该考虑到夜晚和节假日医疗服务的提供形态。 1.待命医生的注意义务

关于待命医生的注意义务,争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全程跟踪了解患者的情况,接到呼叫时,是否总应该亲临赶往医疗现场进行诊断和治疗。

首先,待命医生没有义务全程跟踪了解患者的病情。这是因为,如果科处这一义务,那么呼叫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这一立场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应用。例如,在德国,以一线值班人员和待命医生之间的联络畅通为前提,待命医生的注意义务只是,在医疗现场出现了一线值班人员无力应对、需要待命医生进行诊疗的情况下,根据一线值班人员的报告进行应对,这被称为“应答义务”。〔36 〕同样,在日本下级法院20世纪70年代审理的一则案件中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场。本案中,被告医生将产妇术后的观察和看护交给值夜班的护士后离开病房,第二天出勤后才发现患者病症恶化,结果,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治疗延误,患者死亡。法院指出,“被告人所在的值班室和护士值班室在同一栋楼里,相距100米,很容易就可以接受值班护士关于患者容态变化的报告,在病状突变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的体制也是具备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告人只根据一线值班人员的报告作出应对。〔37 〕如果因值班人员没有及时报告而导致待命医生对危险情况不知,那么责任由值班人员承担。换言之,待命医生的过失责任有无只从接到值班医务人员的报告之时起才会成为问题。

其次,以对患者的观察和看护没有超过一般一线值班人员的业务能力范围为前提,待命医生可以信赖一线值班人员对患者病状作出的判断。

对于这一点,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83年作出的一则刑事判决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本案中,一线值班人员是尚未取得专业医生资格的助理医生,〔38 〕负责患者的术后观察,从患者当晚表现出的症状没能正确判断出必须进行紧急手术,以至于贻误治疗。原审法院以一线值班医生“经验少,难以对病状和紧急手术的必要性作出正确判断”为由给待命医生科处亲自出诊的义务。与此相对,德国联邦普通法院指出,本来就不能期待夜间值班医生有待命医生同样的能力来进行诊断,法律上只要求夜间值班医生在发现患者情况恶化时迅速向待命医生进行报告,不能仅以夜间值班医生的能力不足以作出正确判断为由追究待命医生不亲自诊断的过失责任。显然,从抽象意义上而言,一线值班人员的能力总是低于待命医生的,如果仅以此为由就要求待命医生亲自诊疗,那么待命医生呼叫制度本身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联邦普通法院采用的立场是正确的。

对临床病状观察或护理是否超过了一线值班人员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进行实质性判断。在日本发生的案件中,被告医生把产后患者的夜间观察交给了两名没有执业资格的实习护士,指示其有情况时进行报告。结果,患者术后休克,值班护士没有及时发现,以至于患者没有获得及时救治而死亡。法庭上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任命和信任无执业资格实习护士这一点上,被告医生是否存在着过失。法院否定了被告医生的过失,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在被告人所在的卫生所中,只有无执业资格的实习护士来担任值班护士,这即便不是理想的值班体制,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是违法的。再有,值班护士一直作为医院的实习护士从事医疗活动,有长达七年的值夜班经验;被告人把量血压、测体温、脉搏和静脉注射等事项一一教给了值班护士;值班护士有丰富的看护剖腹产患者的经验,因此,值班护士实质上完全具备接受被告人的命令、观察患者容态的能力。” 〔39 〕

最后,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在接到一线值班人员呼叫的情况下,待命医生不亲自到达医疗现场进行诊断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刑法上给待命医生科处亲自诊断的义务必然意味着对其行为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有在为了保护更高的法益而有必要时才能得到允许。医疗总是伴随着危险,如果只是存在着抽象的危险,就要求待命医生必须到达医疗现场,那无异于要求医务人员有点儿风吹草动就得“随叫随到”,这会导致待命医生的行为自由受到过度限制,也会让待命医生呼叫制度名存实亡。因此,为了避免过度限制待命医生的行为自由,同时考虑到患者利益的保护,宜于以危险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来科处亲自达到医疗现场的义务。这种判断思路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处理的两则医疗过失刑事案件中有清楚的体现。

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刑事法庭1983年审理的案件中,夜间,助理医生第一次给被告人打电话时,向待命的被告人报告患者开始呕吐血块。被告人在电话里诊断为肠胃急性出血,指示助理医生采用内科方法进行治疗,并观察患者的状态,进行报告。此后,23点左右,助理医生再次向被告人报告,患者的血液循环稳定,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于是,被告人在当天晚上就没有亲自到达医疗现场对患者进行诊断。第二天早晨,被告人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发现了出血原因,并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救治无效,患者因肠胃急性出血死亡。德国联邦普通法院撤销了原审有罪判决,判决被告人无罪。〔40 〕

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刑事法庭1984年审理的另一则案件中,被告人是妇产科的上级医生,22日为患者做了手术后,23日下午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发现患者手术伤口处持续疼痛,下腹部肿胀。此后,被告人放假,假期持续到26日早晨,在这期间,值班的助理医生负责观察患者情况,并且另外安排了医生F作为待命医生。24日,休假中的被告人来医院时,遇到了三名护士,护士告诉被告人,患者的情况很危急,但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5日,一线值班医生给休假中的被告人打电话,报告患者腹痛难忍,让其赶到医院,对患者进行检查。被告人赶到医院为患者进行开腹手术,在手术中发现,肠损伤导致大肠杆菌全部进入到腹腔,引发了腹膜炎。手术后,患者因为腹膜炎引起的中毒性肺功能不全而死亡。德国联邦普通法院维持了原审的有罪判决。〔41 〕

在两则案件中,影响判断结论的重要情节在于,被告人作为待命医生根据值班人员的报告,对患者是否处于危险状态的预见程度不同。在1983年判决中,法院指出,只根据助理医生报告的肠胃出血情况并不能清楚地了解病情的发展情况,在病情改善这种可能性也存在的情况下,被告人打电话确认情况就足以尽到了注意,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允许的;并且,根据助理医生在23点时的报告,患者的血液循环稳定,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被告人可以基于对上述报告内容的信赖作出判断。〔42 〕在1984年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在24日接到值班护士的报告之前,考虑到有助理医生负责观察患者情况,并且另外安排了医生F作为待命医生,被告人可以信赖在其休假期间患者能够接受恰当的诊疗,不亲自跟踪患者的病情不存在过失;但是,在25日,护士告诉被告人“患者的情况恶化,以至于在床上都坐不起了,样子很痛苦”,并且,护士怀疑“患者的脏器已经偏离了正常位置”,就此向被告人作了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已经对患者的病情出现恶化的危险有了具体的认识,应该引起警觉,亲自进行检查,确认病状,作出恰当的应对措施。由此可见,联邦普通法院在科处亲自诊断义务时,要求待命医生对危险的预见应该达到一个比较具体、比较高的程度。

  2.一线值班人员的注意义务

待命医生呼叫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一线值班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无法与一般有经验的医生相匹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仍然维持在一般有经验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水平上。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对一线值班人员无法提供一般有经验医生水平的医疗是予以容忍的。换言之,法律不要求一线值班医生像一名一般有经验的待命医生一样进行诊断和治疗,但是要求其及时报告,要求待命医生的协助。例如,在上文介绍的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承认一线值班医生是助理医生,其经验和能力决定了其不可能像一名有经验的专业医生一样准确判断出患者需要紧急手术。在这个案中,助理医生尽到了及时报告的义务,并没有被列为刑事被告人。同样,在上述介绍的日本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虽然一线值班护士是没有执照的实习护士,但其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对产妇进行术后看护的能力和经验。本案中,值班护士也没有被列为刑事被告人。

给一线值班医生科处报告义务的前提是,主观上有可能认识到存在着需要待命医生进行处理的危险情况。在此,容易引发争论的问题是,当一名一般有经验的医生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认识到上述情况,而一线值班人员由于能力和经验欠缺不能认识到时,是否追究一线值班人员的过失责任。在此,如果以一般有经验的医生为标准来要求一线值班人员的过失,显然过于苛刻,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并不妥当。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并不是以一个经验丰富的上级医生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标准,而是以一个助理医生应该有的知识和经验为标准,如果可以肯定助理医生以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有可能预见到独立进行治疗的危险,或对自己是否有能力独立进行治疗抱有疑问时,应该拒绝独自冒险进行治疗,要求上级医生的协助。〔43 〕

这种判断方法在英国司法判决中也能够找到根据。在英国控诉法院1987年审理的一则医疗事故案件中,Gildewell法官认为,为了避免给无经验者科处过重的负担,要求无经验者尽到的注意义务是,在他确信有必要或思忖着或许有必要听取上级医生的建议或获得其帮助时,应该去请求上级医生提供建议或帮助,只要其请求上级医生提供建议或帮助了,即使他自己的操作中有过错,也不再追究其个人的责任了。〔44 〕在本案中,无经验的年轻医生错误地把导管插到了早产儿的静脉中,氧气过量进入静脉,导致早产儿失明。Gildewell法官认为,当年轻医生把导管错误地插入静脉后,对X光片显示出来的症状不能进行正确地辨认,实施了他主观上认为是正确的措施,至此,年轻医生犯下了两个错误,尽管如此,但考虑到年轻医生已经请求上级医生确认自己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了,因此,可以认为,年轻医生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再被追究过失责任。

(二)我国案例的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中得出的判断方法,来说明和解释在我国发生的两例医疗事故刑事案件。

1.罗香玲医疗事故案

在罗香玲医疗事故案 〔45 〕中,产妇剖腹产手术后,被送至病房,交由当班护士朱林燕护理,主刀医生罗香玲写了一级护理医嘱交朱林燕执行。第二天早上5时30分许,产妇不舒服,朱林燕打电话告知罗香玲产妇的情况,要其来查看一下,罗香玲询问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是否正常,朱林燕说正常,罗香玲讲可能是麻醉引起的反应,要朱林燕注意观察,后又在值班室睡觉。7时30分,朱林燕见产妇脸色苍白,摸不到脉搏,就打电话通知罗香玲,并为产妇注射了一针肾上腺素。罗香玲到病房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产妇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表明,因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其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方负完全责任。朱林燕和罗香玲分别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

关于待命医生罗香玲的行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香玲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产妇手术后仅作过一次巡视,当值班护士朱林燕打电话告知产妇“头晕”时,只简单询问了病情,未亲自诊断即断定为麻醉引起的“头晕”,贻误了抢救时机,上述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

笔者认为,法院只是基于事后判断,认为罗香玲如果亲自诊断就有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由此肯定了其过失责任。这是典型的只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就轻易归罪的思维方式(这与前文所举的德国联邦法院1983年所判决案件的原审法院所采用的思维方式相同)。因为罗香玲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上述判断却将其预设为前提,并由此前提推导出拟得出的结论。

在分析罗香玲的行为时,应该站在事前,根据待命医生呼叫制度的具体实施状况和罗香玲对于患者病情恶化的具体预见可能性来进行判断。首先,如果本案中一线值班人员和罗香玲之间保持着联络畅通,并且,没有具体事实表明一线值班护士不能恰当执行罗香玲所指示的一级护理医嘱,那么法律上应该允许罗香玲不亲自巡视,只根据一线值班护士的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在第二天早上5时30分时,罗香玲接到朱林燕电话报告,得知产妇不舒服时,没有亲自为产妇诊断,但这还不足以说明罗香玲的“严重不负责任”。根据朱林燕的报告,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正常,并且,在麻醉反应导致产妇不舒服这种可能性也存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罗香玲当时已经有可能预见到产妇病情恶化的具体危险。从限制对待命医生的处罚、保护其行为自由的立场出发,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不宜将罗香玲的应对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追究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也过分严苛了。关于否定待命医生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本案与前文所举的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决案件非常类似,德国判决对于我们判定罗香玲的罪责有无应有参考价值。

关于一线值班护士朱林燕的行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林燕作为值班护士,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的医嘱,并且在产妇疼痛原因不明确以及没有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擅自为其肌注杜冷丁,掩盖了症状,贻误诊治,其行为与产妇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

笔者认为,上述法院的判断是恰当的。朱林燕在以下两点上严重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一是,执行一级护理在本案被告护士的能力范围之内,却未按照医生的指示执行一级护理,这表现出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产妇生命健康的恶意漠视。二是,处方肌注杜冷丁作为一种医疗行为超过了护士的业务能力范围,应该根据医嘱执行,而朱林燕却擅自处方,并实施了注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第21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根据该条,紧急情况除外,护士没有处方的权限。因此,朱林燕的擅自处方行为严重违反了护士基本执业守则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如果可以认定,当时患者已经表现出了明显的危险状况,并且以朱林燕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认识到此危险,却没有及时报告,擅自注射,那么这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事故犯罪行为。 

  2.李建雪医疗事故案

第二例是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医疗事故案,这是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犯罪案件,因媒体的报道而备受关注。〔46 〕本案中,2011年12月31日晚,产妇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房护士向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报称产妇产后出血较多。李建雪赶到,发现产妇宫缩欠佳,便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见宫缩转好仍有持续性出血,就汇报上级医生王玉兰(第一次报告)。王玉兰赶到产房,在李建雪等值班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修补手术。当晚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出血基本止住。王玉兰嘱李建雪再观察两个小时,待生命体征平稳推回病房,此后离开产房,回值班室休息。此后,产妇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且状况逐渐加剧。但是,值班助产士和李建雪没能正确判断出产妇生命体征指标不正常,因此,没有引起警觉。1月1日凌晨1时交接班前,李建雪发现产妇尿量偏少,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剂。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尿量仍未增加,即打电话向王玉兰报告(第二次报告)。王玉兰问李建雪产妇状况如何,李建雪说好;王玉兰接着问有无出血,李建雪说没有;王玉兰又问脉率、血压是否正常,李建雪回答正常,就是没尿。王玉兰依据李建雪的口头表述,认定产妇只是补液不够,指示加大补液量。李建雪根据指示继续补液,待产妇有尿液排出,认为病情趋于稳定,离开产房前指示将产妇转入病房,又到病房护理站交待值班护士一级护理,然后回值班室。第二天2时35分许,产妇被送出产房。2时45分,在病房护理站,产妇被搬上病床后,生命体征指标出现变化,面色苍白,烦躁。但值班护士以为是搬动等其他原因所致,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向李建雪报告。3时20分,产妇出现谵妄表现,值班护士才报告。李建雪赶到后发现产妇有生命危险,立即电话报告王玉兰(第三次报告)。王玉兰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抢救无效,4点30分宣告产妇死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认定产妇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医生王玉兰和李建雪,长乐市检察院决定以医疗事故罪只起诉李建雪。

上级医生王玉兰也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虽然最后没有被列为起诉对象,但仍有必要分析一下不起诉的法理依据。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王玉兰作为待命医生参与诊疗,因此,不需要全程跟踪了解产妇情况,只需要根据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的报告进行应对。王玉兰先后三次接到李建雪的报告。在接到第一次报告和第三次报告时,报告的内容表明患者出现了明显的异常情况,并且对此情况的处理已经超过了李建雪的业务能力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王玉兰亲自到达医疗现场,对患者进行诊断,并立即采取了手术、抢救等应对措施,这一系列应对是妥当的。

最有可能引发争议的是,王玉兰在接到第二次报告时,没有亲自到达医疗现场,这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前文的判断规则,待命医生在接到一线值班医生的报告之后,未必一定亲自出诊,只有在根据报告的情况能够预见到具体的危险,却仍然轻率处理,不亲自出诊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在本案中,根据李建雪的报告,除了没有排尿之外,患者的生命体征没有出现明显异常;王玉兰针对患者的排尿问题,指示加快补液,医嘱得到执行后,产妇有尿排出,所报告的症状也消除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有其他特殊的情节足以引起待命医生的警觉,仅根据上述事实,难以判定王玉兰接到第二次报告后不亲自达到医疗现场进行诊断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王玉兰的决定是正确的。可以参照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决和罗香玲医疗事故案判决中对待命医生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产妇的过程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相对于待命医生王玉兰而言,李建雪是负责在第一时间作出处置、报告危险情况的一线值班医生。31日晚间,李建雪得知产妇术后宫缩欠佳、阴道持续出血的情况后,立即到产房进行了常规性处理,并报告王玉兰,又协助王玉兰顺利完成了手术。在第二天凌晨交接班时,发现产妇排尿量少,注射速尿针剂后症状没有改善的情况下,立即报告王玉兰,并按照王玉兰的指示采取了应对措施,直到排尿量增加才进行交接班,并对值班护士作了医嘱。在上述各个阶段,李建雪尽到了作为一线值班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

最有可能引发争论的是,31日晚产妇接受修复手术后,在产房接受观察这一期间内已经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但是,李建雪没有意识到这一情况,因此,没有及时向上级医生报告;也因此在此后的治疗中给产妇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即使在客观上李建雪的处置的确有错误,但是,在认定其刑事责任时,必须证明李建雪应该认识到却因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识到产妇当时的危险状态。应用前文提出的判断规则,是否“应该”认识到取决于以李建雪的能力和经验为前提,法律上能否期待其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可能认识到产妇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这有赖于控辩双方的取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足以让像李建雪一样的在一线值班的医生觉察到危险的症状,或者李建雪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其他不慎重的原因而导致没有预见到上述危险的,就不宜追究李建雪的刑事责任。参照前文所举的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决案件和日本下级法院判决案件,两案中,一线值班医生的确因为自身能力或经验的不足没能像一名有经验的医生一样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法院并没有因此而追究其刑法上的过失责任,其中的根据对于我们判定李建雪的罪责有参考价值。

结语

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和时间性差别客观存在,因此,要求医疗方随时随地都提供最理想的医疗服务过分严苛,也不现实。法律在设定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时,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上述差别带来的风险。

针对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法律原则上科处给医疗方与其实际拥有的医疗资源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且,从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设定了医疗水平的最低标准,因为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以医疗资源配置的绝对可能性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医疗方而言也不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为了消除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距对医疗质量的影响,进一步科处给医疗方转院义务。这一义务的科处以对转院必要性的认识、转院的可能性和操作的容易性为前提,因此,也不至于给医疗方带来过重的负担。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有可能认识到医疗资源配置的重大不足以及在这种状态下继续实施治疗或不及时安排患者转院所伴随的具体危险,换言之,原则上有认识的冒险行为是处罚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紧急医疗和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这两种情况下,有认识的冒险行为才可以得到允许,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导致诊疗失败的风险由患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