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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要求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顾问的要求,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顾问的要求

篇1

聘用法律顾问请示一x公司:

为加强内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纠纷,我分公司每年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工作,为公司守法经营、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x年x月x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公司与x事务所签订了为期x年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为给予我公司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最快的速度为我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指定了x律师、x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x律师、x律师是具有较丰富的执业和管理经验的律师,承担x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一年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积极履行法律顾问的责任与义务,在为公司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核法律文书等方面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x公司的合法权益,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且法律顾问费收费合理。按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对x律师、x律师在过去多年的合作情况的评估,x公司拟与x事务所续签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继续指定由x律师、x律师两位律师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期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费用为人民币x万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x公司批复。

聘用法律顾问请示二公司领导:

最近时期以来,我公司因业务涉及一些法律事务,如与客户签订合同风险的防范、对公司员工法制教育等,须委托律师帮助,办公室拟委托律师作为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妥否?请批示。

聘用法律顾问请示三××××××:

随着××××××规范化的发展,涉及法律事务日益增多,为保障各项事务合法合规开展,更好的依法行政。××××××自20XX年以来,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已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其中,服务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止,费用为每年叁万元。

随着××××××今后发展规范化的需要和法律顾问业务量的增大,特请示××××××:

1、××××××是否继续聘请××××××事务所作为××××××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实行一年一签。

篇2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篇3

关键词: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依法治企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张庆华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10

篇4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推进;完善

[中图分类号]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62 ― 0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肇始于欧美国家,并在这些国家的政府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项制度也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进入到了具体制度的推进和完善的环节。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但各地的具体情况存在较大不同。从人员数量来看,各地多寡不同;从组成形式来看,有些地方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些地方是顾问团,有些地方是公职律师,还有的地方则聘用了较多的社会律师;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些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行为中参与度较高,较好地履行了职责,而有些地方则完全流于形式。

各地之间出现如此差异,其原因是至今尚未出台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虽有几部部门规章,但法律效力不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表明我国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当然,党的全会的《决定》只能发挥指引作用,相关部门应抓住契机,适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该项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思想认识方面

我国“人治”色彩极为浓厚,政府行为欠缺法治理念和精神,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重文件精神和长官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并不真正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甚至对法律顾问指出的法律风险置若罔闻。可以说,在很多地方,由于观念落后,“依法行政”的主动性不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许多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处于“顾而不问”的尴尬境地,其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人员遴选方面

1.遴选标准较为模糊

从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标准来看,通常表现的较为模糊,主观性较强,欠缺刚性的、量化的标准。遴选标准模糊,实际上人为地扩大了遴选范围,既增加了遴选工作的难度,也难以保证选出的政府法律顾问具备预期的工作能力。

2.遴选程序具有随意性

遴选标准模糊直接导致了遴选程序的随意。很多地方的政府通常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根据社会关系或者某些领导的个人喜好来最终确定顾问人选,整个遴选过程既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也无法保证充分的竞争。其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以推荐为基本方式的遴选机制,并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可能无法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如一些知名的社会律师,即使最终当选并且基于各种考虑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能因自身业务繁忙等原因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二是这种遴选方式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既隐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会因此而引起落选者的不满。

(三)服务范围方面

长期以来,各地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都比较单一,一般都是在政府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等,很少能够参与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不少地方的政府欠缺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虽然实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长期不向法律顾问咨询任何事项,法律顾问“名存实亡”,只有当政府行为出现重大问题,法律风险已成为现实时才想到让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把法律顾问当成了政府的“消防员”。

(四)工作机制方面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职责不清、程序不明。各地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大多没有明确的规定,随意性较强,更多地把法律顾问的职责局限于“事后补救”的范围;而对于法律顾问如何参与政府行为、如何出具法律意见等程序性问题,更是鲜有规定。

2.考核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没有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而对于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被采纳、未采纳的原因或是采纳后的效果等问题不能及时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不利于法律顾问改进工作,提升“顾问”水平。

3.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合理。实践中,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普遍较低,有些地方经费还没有保障,同时没有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和惩戒机制,无法有效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与完善

(一)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实践中不难发现,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认知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地方通过多年的实践切实认识到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以及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依法行政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之下结合当地的具体实践,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有些地方的某些领导干部时至今日对“依法行政”仍颇有微词,认为被“法”束缚了手脚,工作难以开展,同时完全无视政府行为中隐藏的法律风险,自然对完善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没有丝毫兴趣,最多不过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做表面文章,最终使这项制度流于形式。可见,思想认识上的不同,会在这一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因此,要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政府法律顾问绝不是政府的“门面”或“摆设”,也不仅仅是政府的“救火员”,而是在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重要力量。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把这项制度深入开展下去。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专业性。在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聘请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专家和律师,这其实是进入了一个误区。“术业有专攻”,每一个专家和律师都有着自己擅长的领域,所谓“全能”的人才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如果片面考虑知名度和社会影响而不充分考虑被聘者的专业主攻方向,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未必能够获得真正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在选聘法律顾问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专业是否与政府的需求相一致。同理,在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时,也要考虑到专业的差异。

2.独立性。政府法律顾问相当于政府的“外脑”,特别是受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法律顾问应很好地保持这种独立性,客观、公正地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尊重“法律原则与规则”而不是“唯长官意志”,特别是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坚持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政府法律顾问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3.平等性。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就在二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而这一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双方都应当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政府应为法律顾问提供保障其履行职责的条件并支付报酬,而法律顾问则须在职责范围内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认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是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性的重要条件。

4.责任制。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如果政府法律顾问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出错误的法律意见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主体应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而不是一味地迎合“长官意志”,敷衍塞责。

(三)构建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1.建立公开、竞争的遴选机制

首先,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等条件作为标准划定一个遴选范围,凡符合条件者可自愿报名参加选拔。其次,根据政府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对法律顾问的能力进行量化,在自愿参加选拔的人员间组织考试。再次,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最后,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库的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可以有聘期顾问和专项顾问。

2.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和履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论证的工作;对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论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协调各方关系,参与谈判决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进行,保障政府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参与化解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协助政府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等。

除处理突发事件外,法律顾问对咨询事项应做到事前介入、事中跟进、事后反馈。政府应为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法律顾问对咨询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此外,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时应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健全信息反馈和考核评价机制

当法律顾问出具了咨询意见之后,该意见是否被采纳、未被采纳的原因以及采纳后取得的效果等信息应该及时、充分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以利于法律顾问及时地改进自己的工作。

应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每一位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以奖优罚劣,督促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责。

4.完善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

完善薪酬机制,就是要体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是经费来源要有保障,二是要确保法律顾问获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应的合理报酬,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收入”。

完善激励与惩戒机制就是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出具法律意见准确、为政府规避重大风险的法律顾问要给与精神和物质上的特殊奖励,而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法律顾问,则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参 考 文 献〕

〔1〕吕立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分析和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15,2

〔2〕宋智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法学杂志.2015,3

篇5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悄然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传统的商业模式正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平台的建设,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经营思路的转变,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现代化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如何能适应这一变化趋势,业已成为许多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本文试着运用网络思维模式,站在发展角度去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的背景下,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适应法治时展的需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应运产生的,是指一般企业成立专业法律部门从事法律工作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专门制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建立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受制于我国法治建设整体的大环境,对照发达国家,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依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和漏洞,没有形成良性运行机制。许多企业在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经济竞争中频频碰壁,折戟归来,究其原因与法律意识淡薄,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前瞻性判断有很大的关系。分析研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细分如下:

2.1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的企业没有意识到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依旧停留在法律顾问就是帮助企业从事诉讼,解决诉讼纠纷的陈旧思维模式中。这种认识的不清晰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尚未建立自己的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日常经营完全是依靠着管理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只有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才会想到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进行善后工作,这直接钳制了企业的发展动力;部分企业管理者虽对此问题有所认识,在企业内部设有专职的法律部门,但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法律长效工作机制,法律职能的划分不够清晰,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无法有效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或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但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只关注企业发生法律争议后的问题解决,而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律师参与的机会很少,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往往使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

2.2企业法务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公司法律事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而内部专职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部分没有得到律师执业证书或没有法律实践经验。这样的法务人员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时必然会存在不少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还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有些法务人员还身兼数职,好像无所不能,但实际上无所不精,对企业的整体发展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2.3法律对企业的价值无法体现在现代企业管理的体系中,法律不仅是企业进行风险规避和预测的风向标,还应是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体现,法律在企业防范风险,协助企业做出融资、投资等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保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益,避免企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丧失发展的机会,是值得深思和考虑的问题。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在经济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客观形势下,经济的发展变化瞬息万变,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3.1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蓝图,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经营,依法发展,因而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18大以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的参与到国际经济竞争中去的发展中国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机遇和挑战,与已建立较为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的西方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更需谨慎小心,要手握着法律的利刃,在充满荆棘的路上奋勇前行。在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在国家法治环境日渐良性化的今天,企业更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依靠法律意识来规范企业,打造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

3.2互联网时代下,复杂的经济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微平台的产生,海量数据的整合,人们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营销模式的转型,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和挑战。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企业在创造新的价值的同时往往会面临着法律问题,带来经营上的法律风险,影响甚至制约企业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

3.3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管理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常规的经营管理,还应建立企业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企业风险评估,保障企业交易安全,减少经济损失,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制度,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驾护航。

4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方式

由上可知,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时代的必要性,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刍议:

4.1构建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具有专业化和国际化“法律顾问”一词并不陌生,但对其蕴含的内容却无清晰的定位。许多企业都会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却常局限于诉讼案件,即企业出现问题后处理善后事项,挽回一定经济损失,少有法律顾问会界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即使参与也为旁听参会者,无发言权。这既与企业认识有关,也与顾问团队本身的素质有关。长期以来,一些非法律人士加入法律顾问团队,不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素养。要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构建高素质的法律团队,法律顾问应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要深入了解企业业务经营活动,还要在职业素养上下功夫,树立既忠实于企业、又忠实于法律的职业精神,既要服务于企业业务,又要坚持独立的法律专业判断的职业技能,实现追求企业效益与崇尚法律尊严的有机融合,构建一支具有专业化、国际化的顾问团队。

4.2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企业在不断经历挫折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是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首先,企业领导要树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践行法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意识。领导的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从内心深处尊重和敬畏法律和企业的制度规范,严格按照企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三,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地位。通过制度建设赋予法律顾问平等地参与企业的日常决策权,具有独立的发言权,保证其能站在客观、公正、公平、严谨的立场,并用充满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来推动企业整体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推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渐趋于完善化。企业应在信息化背景下,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建设,严格操作程序、形成运转高效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使法律审核成为各部门不可逾越的屏障,杜绝法律漏洞,降低法律风险。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将法律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确保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4.3参与构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法律的陪伴,要想改变传统法律顾问“救火员”的地位,就要赋予企业法律顾问更多的参与权利。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风险预防、业务保障、价值创造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彰显。法律顾问凭借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较强的工作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确保企业良性、健康、快速发展,了解公司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参与构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运用敏锐的专业思维模式提前洞悉经济前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麻烦,进行预测并采取防范措施,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此外,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坚守法律底线,确保企业各项活动依法合规,灵活运用国际、国内市场规则,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夯实基础,特别在参与国际化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我国企业赢得更多的国际认同,增强国家的国际地位。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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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国有企业设立法律顾问,并非始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国务院一些部委已经开始尝试在所属国有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原内贸部法规司还具体规定了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上岗办法。1997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在大型国有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然而,《律师法》颁布之后,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曾经一度陷入沉寂。不少企业纷纷取消了法律顾问机构,改为聘请社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律事务。但是,由于社会律师兼职过多,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法律事务中去,使得国有企业在法律服务供给方面严重不足,不少企业在遭遇到法律纠纷时,不得不额外付出沉重的代价,寻求法律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又一次看到了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要求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设立企业法律顾问。

如果说,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社会律师将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而法律顾问则是企业的内部机构;社会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项,而法律顾问则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社会律师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社会律师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从这些意义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其素质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还应该更高。法律顾问不但要有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社会律师并不能替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在一些西方国家,企业的常设法律顾问和企业聘请的律师一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将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决策,保证决策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对下属企业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这些权利中,既有实际的决策权,也有充满弹性的建议权。但是,与企业的总会计师相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利缺乏明确的法律来源,相应地,当企业的法律顾问由于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企业出现重大损失时,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方式。这就使得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有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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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决定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年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11月25日-12月31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注册期限

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注册办理程序

除深圳市外,各市经贸局(委)、国资委分别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具体包括注册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材料的汇总、核实,资格证书的收取、发放等。审核合格后,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经贸委或交*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集中办理。个别未设立国资委的市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由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省直与中央驻穗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规定注册时间内直接送*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

(三)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或者累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一律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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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1〕在专业资质上是指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机关注册后受聘并供职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处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专业工作人员,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在企业进行决策、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仲裁、防范法律风险、对内部员工开展法律教育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遵照协议约的固定服务期限,一般是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服务期限,在该期限内协助该企业处理所有的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服务时间长、范围广的特征。另一类是专项法律顾问。是企业为解决某一专项法律难题聘用有相关专长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该项法律事务处理完毕,企业与该法律顾问的劳务关系也就结束,所以专项法律顾问又称为临时法律顾问或短期法律顾问。现代化的企业,尤其是实力强大的企业,一般选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

企业运营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一、促进企业规范运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性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参与国家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企业从组建成立公司、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产品销售、到企业内部的用工制度、劳资关系等,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规避法律风险,使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相反,违反法律的任何经营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企业运营的风险、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企业运营中,法律顾问能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决策、审查合同,把风险排除在决策之前。当然,企业运营中的劳资纠纷、债务纠纷是难免的。法律顾问可以为企业参与诉讼、仲裁,全程跟进纠纷的进度,积极调查取证,有助于在纠纷中维护企业的利益。

由此可见,一个现代化的企业,要实现经济利益目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发展壮大,聘法律顾问是极其有必要的。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经营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2〕例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关于劳资和股权转让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用工遵循《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做到既不侵害劳动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实现利益最大化。再比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高效、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守法经营,避免民事纠纷和政府部门的处罚。

二、规避企业运营潜在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的重要运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论证,可以保证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预防企业陷入法律危机。比如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大项目的谈判,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建议书;再如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当然,法律顾问规避法律风险也包括解答企业职工工作方面的法律疑问,确保企业员工依法办事,以免因为企业员工不懂法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和法律纠纷,减少企业的讼累。

三、确保合同利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契约经济,现代企业运营中,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下来,企业的经营利益也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一旦签定,双方当事就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的拟定、签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错误就可以使一个企业陷入经济和法律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工作,是企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必然要求。

四、提供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劳资、债务、合同等法律纠纷时;或者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活动,顺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必要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师身份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经济、名誉、信誉方面的损失。可具体操作如下:接受企业委托,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企业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企业出庭参加听证会;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企业申诉控告;企业上诉反诉;申请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五、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还包括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可以开展相关培训、讲座等;也可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上岗执业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预防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这样的事前预防比时候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重要作用的建议

随着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经过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的创立阶段、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初的发展阶段、九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的深化阶段。”许多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机构不健全、职责不全面、待遇不高等缺陷,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设有人事、财务、发展、技术、法律事务五大工作部门。其中,法律事务部门的地位规格比起其它四个部门高。但是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没有法律部门,或者仅仅附属于企业内设部门,常见的是附属于行政部;很多小公司没有法律顾问。这种企业法律机构不健全的状况,无法满足企业的运营发展的法律需求,故此企业需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与时俱进,设立专门的事务部门。

二、全面落实职责。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运营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咨询和诉讼,对决策、管理的参与不足,这就要求企业和法律顾问全面落实工作职责,执行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三、建议提高法律顾问待遇。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中,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繁重、工资偏低,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导致部分年轻法律顾问改行。建议提高法律顾问的待遇,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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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在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政府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

由于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展范围也不够普及,对所在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调查后,本文将就如何深入推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展开探讨。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置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20__年5月12日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绝对量在不断增加。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正确决策、行政,合理执法,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各个企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细胞,其运作和发展是一个十分繁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既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一切管理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也就决定了作为法律专业者的律师应当以法律顾问的形式积极介入其中。

(二)、设立法律顾问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和企业的执行效率

执行效率是指在保证行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目标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在当前提倡效率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决策主体的依据多元化,决策合理化及执行合法化,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制定者可以借助富有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各界人士沟通,顺畅律师队伍发挥重要作用,了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政府、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从而获得最完整的信息,使各种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发生政府、企业与民众利益对峙的场合,引入作为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介入冲突,能使决策者更充分地考虑民众需求的层次性和全面性,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了决策执行的效率。我所在担任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为该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制度,并通过举行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在该企业转产清算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及执行意见,并积极参与仲裁、诉讼案件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各方的权益,也避免了以往企业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的发生,使得企业得以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事宜,提高了企业的执行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法律顾问的身影陆续出现在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处理经济事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兴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顾问单位不清楚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

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聘请了法律顾问,有的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顾问单位在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请司法部门介入解决争议的时候,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复议或诉讼活动。法律顾问在这些单位看来,仅仅是起到救火队员的角色,殊不知当事态发展到这种程度,相关重要证据已经形成,往往难以事后进行弥补。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确认证据性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有些顾问单位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甚至给顾问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上述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二)缺乏选任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

当前,顾问单位选任法律顾问主要采取自我聘任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的方法,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缺乏行之有效的选任标准和竞争机制。如此选聘法律顾问,没有选任标准就不能遴选出合适的律师人才,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还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法律顾问市场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顾问单位需要的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如果不能有效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避免使法律顾问事务走入歧途,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危害。

(三)法律顾问待遇较低,导致顾问律师为顾问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对我所担任政府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发现:就襄州区看来,现阶段法律顾问带来的收入在事务所总体收入中所占比例仍然轻微,与发达地区动辄超过50%的比例还有较大的距离。同时,很多单位的每年支出的法律顾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部分中轻年律师甚至需要义务提供顾问服务。而一个社会律师每年的生活工作成本在三至四万元。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没有各种福利待遇,工作得来的报酬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当他们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廉价甚至义务为顾问单位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顾问头衔的光环效应和律师的奉献精神是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的。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法律顾业务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对法律顾问工作突破与创新的思考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改革在不断的深入,要推广法律顾问工作,开拓社会律师的服务空间,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增强法律顾问工作创新的能力。

(一)继续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认识

依法行事,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的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的依法行事的意识,才能让政府、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法律顾问作用和顾问业务的宣传,使政府、企业学会创新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修改合同,进行各种诉讼。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在于为顾问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顾问单位日常行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协助顾问单位依法解决纠纷,对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事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为法律顾问也应当经常性地寻求机会,代表顾问单位经常性的和利益相关方接触,灵活运用典型案例,让顾问单位从法律上、从现实上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事前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尤其是能够避免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提高顾问单位的工作效率,提高顾问单位在社会中的威信、责任感和美誉度,唯有如此,方能使顾问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就会及时想到法律顾问,并让法律顾问及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这样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使法律顾问工作做的更好。

(二)创新顾问工作思路,积极开发法律服务产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创业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从我所为襄州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行政复议、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大量涌现、并频繁发生合作、并购、清算等经济现象,这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也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繁荣发展但又急剧变化的法律顾问市场,有心的律师应当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转变以往陈旧、被动的工作模式,积极通过法律事务审计、交易模式构建等新的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有预见性的,成熟实用的法律产品,用工作标准流程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提示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将劳动法律风险化解在企业每天的工作之中。

(三)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顾问遴选机制和竞争机制,制定灵活、合理的法律顾问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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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名额不超过社区法律顾问总人数的10%。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得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年检注册内容,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考核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认真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为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情况,认真查找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要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法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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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总法律顾问?为什么要推行这项制度?东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如何?它将朝着何处发展?试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的初浅认识。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在国外的跨国公司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是与财务总监并驾齐驱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必须同时得到两者的同意后才能签署。在这一过程中,财务总监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能产生盈利,总法律顾问则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招投标、改制重组等法律事务。

去年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并颁布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因法律方面的明显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处罚力度。

东风公司企业法法律顾问工作起步于80年代初。1983年7月23日第一个法律顾问机构――第二汽车制造厂经济法律顾问组成立,设在总师室,仅有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到2002年东风公司已有六十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顾问资格,一部分同志已经被单位聘请为专、兼职法律顾问。2003年东风公司实施战略重组后,公司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事务机构在新体制中提升了位置,即在总裁办设立了法律事务处。

东风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在运用法律手段,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还同时告诉我们,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由不认识到认识,不自觉到自觉,不重视到重视的逐步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在东风公司的发展进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东风公司与日产合资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有限”),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运营,表明公司国际化战略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意味着公司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加大企业法制建设的力度,增强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东风有限为例,法律事务工作起步快、起点高。目前东风有限法务部,有编制十八人,设置了调研科(三人),负责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事务一科(七人),设资产管理岗、劳动安全环保岗、资本运作岗、合同管理岗、建筑房地产岗、涉外法律事务岗各一人;法律事务二科(四人),负责诉讼事务处理;综合科(三人),负责法律文书及档案管理等。

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处,设置在总裁办,既是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又是东风汽车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具有独立的职能和职责,承担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从长远考虑,公司将逐步强化法律事务机构的过程中,在法律咨询、对外投资、合同管理、政策研究、工商登记、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法制宣传、专业队伍培训等方面,都应该设置专人专岗,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能,积极创造条件实施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使其步入良性运行轨迹。

东风公司在新的体制框架下,面对新的挑战必须全方位转变思想观念,促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更新。改革重组后,东风公司已成为一家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新的公司组织架构下,以产权为纽带,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多层次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总部职能将更多地放在战略规划、投融资管理、投资收益管理以及派驻人员管理等方面。这就要求管理方式要由以往的直线职能式管理转变为产权式管理;由以微观为主的管理转变为以宏观为主的管理。这是我们法律顾问今后的工作重心。

根据国家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东风公司的实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趋势有如下的思考:

根据国资委2004年6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东风公司多年来的实践,尽快制定和完善《东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范围、主要职能和职责,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体制上,东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采用二级管理体制模式,建立基层法律顾问组织。体制是载体,人才是关键,除了引进少量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外,还应建立一支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方法上,支持鼓励企业有识之士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提高素质,充实力量,发展和扩大一支既有实践经验,又有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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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制度

一、背景

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对法制化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党的十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高职院校作为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的重要主体,理所当然要加强和推进法制化建设,把依法治校的理念与制度落实到院校发展与稳定中。教育部在1999年提出加强教育法制工作的要求,2003年7月又明确提出依法治校的要求。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以教政法〔2012〕9号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对高校在依法治校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其中要求要完善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综合推进依法治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近年来,陕西、吉林、湖北、广东、四川、山东、河北、辽宁等省的教育厅均发出通知,要求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设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高职院校在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风险、矛盾和挑战不断增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校的具体行动,也是防范办学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高职院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校园安全事故问题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在校内外可能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灾难事故如溺水伤亡、交通事故、群体踩踏、电器火灾等;社会安全事件如打架斗殴、盗窃、勒索抢劫、自杀自残、犯等,有被动受侵害的情形,也有主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情形,以及第三人侵入校园实施伤害的情形;公共卫生事件如各类中毒、传染病等;自身病患事件如个人体质问题在体育锻炼后发生猝死等。实际中,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家长都会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2.实习或外出打工纠纷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安排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习期间的纠纷已成为法律风险的盲点,如果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一旦学生出了工伤事故,家长要求学校来买单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还有高校学生在假期或休息时间外出打工,参加社会实践,在打工单位发生伤害和其他劳资纠纷的,也会向学校提出索赔。3.学生维权问题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处罚、退学、各类奖学金的发放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存在瑕疵,学生认为存在不公正待遇的,都可能引起学生维权甚至诉讼行为。早在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田永因作弊被学校开除,他就对校方提出行政诉讼,这是我国第一起高校学生与母校发生的诉讼案件,之后在全国掀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1999年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2001年武汉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案、2002年广州武某诉暨南大学案等。这些诉讼多集中于学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颁发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而被剥夺了获取证书的资格。在这阵诉讼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学校明显处于劣势。4.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学校为了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出于安全及规范的考虑,往往会出台一些管理制度要求学生遵守。据报道,贵州某学院出台了“十条禁令”,除了包括对酗酒、打架斗殴、考试违纪作弊、赌博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禁止外,同时还有禁止校外留宿、禁止未婚同居、禁止从事非法陪侍活动等规定。这些规定在获得部分学生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学生的质疑,还有学生把“十条禁令”内容贴在了网上,引发了学生和网友的热议。针对这些禁令,有人认为校方提出“严禁未婚同居”的规定似有违反上位法之嫌,因为在《婚姻法》中只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并没有禁止大学生未婚同居。诸如此类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就要求学校在对待此类问题中要审慎,既要做到有效管理又要注重制度的合法性,把好这一关至关重要。

(二)教职员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职院校的所有员工中,教师理所当然是最重要的主体,因为教师的质量直接决定着院校学术水平与教育质量水平,所以教师管理是院校管理的重要环节。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处理决定的合法性直接关系着教师的切身利益,在此领域也发生过多起教师维权的案例。如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教师王晓华和邹柳娟,都因其在职称评审中未通过,但其认为自己符合高一级别职称的任职资格,而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严重偏见或相关问题,多次反映未果便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2015年湖南大学杨建觉、黄礼攸因未完成合同约定,被学校做出不再续聘的决定,杨黄二位副教授对学校提出质疑,后以“违反法理规定,怠于行使职责”之名起诉教育部。这就要求高校在对待教师较为关心的人事处理、职称评审、工资保险待遇等问题的解决上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制度建设要合法合理,程序要合法规范。除了教师这一主体外,为了满足教学及管理的需要,高职院校还聘用了一些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外聘教师、实训教师、司机等,与其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各种劳资纠纷也会应运而生,各类人员可能会由于工资、保险、聘用与解聘等问题与作为用人单位的院校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院校也可能会因此类问题被置于矛盾的漩涡之中。

(三)院校运行发展中的法律风险

高职院校不但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基本职能,而且还发挥着技术服务、对外培训、校企合作等其他社会服务的职能。高职院校作为民事主体,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院校在教学开展、物资采购、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必然要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同行为及其他各种联系。一些院校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的认识意识不强,认为与对方已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双方都会严格履约,认为签合同只是走形式,合同的条款也不进行仔细推敲,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的甚至产生数额较大的违约责任,给院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或损失。以上提及的各种风险和问题都在高职院校发展中可能遇到,当出现类似情况、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就显得格外重要。法律顾问的出现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更有助于让这些问题进入到法律程序。实践证明,法律顾问制度在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提升现代教育治理能力道路上,不可或缺。

三、构建高职院校法律顾问制度的设想

(一)机构设置

高职院校法律顾问制度下,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从学院办公室中独立出来。法律顾问可以由本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教师担任,也可以通过市场选聘具备条件的专职律师担任。最终选定的法律顾问要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不但要有高校法律顾问应有的法律知识与素养,而且还应具有高校教育管理的专业知识。

(二)工作机制

高职院校应当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由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应聘资料和说明,经过院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决定后,院校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聘。聘用合同中应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工作职责、费用、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方式等条款。法律顾问联系制度也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完善,应由院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安排、事务协调和管理,配合法律顾问做好日常法律事务与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同时,高职院校应建立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考评和监督,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高效完成顾问职责、年度考评不称职的顾问,应按合同约定解聘。

(三)职责权限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通过各项法律服务的提供,重在对高职院校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辅以事后法律补救,以此提高院校科学合法决策、合理运用法律处理事务的能力。具体工作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

这是院校法律顾问的常规工作,法律顾问应首先对院校运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向管理层提供必要的日常法律咨询,分析法律风险,协助提供解决思路或方案。

2.提供法律意见

即为院校重大决策行为、签约履约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院校重大事务、重要决定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院校开展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活动。当学校需要对外开展重大合作业务(比如校企合作、合作办学等)时,可以让法律顾问对合作方的主体资质、信用、债权债务等状况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查,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对学校参与的一些重大事项,校方可以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法律意见书,学校可以充分认识到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并据此作出理性抉择。而且,校方也可以让法律顾问参与学生的违纪处理、教职员工的解聘、处分等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学校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同时实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实体或程序上存在瑕疵,都有可能侵犯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学校陷于法律上的被动地位,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确保程序正义、处理合法,维护学校及被处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3.审查法律文件

即协助起草、审查院校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审查院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院校的各类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协议,小到规章制度,只要涉及到校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都应事先由法律顾问审查、把关,避免留下法律漏洞。法律顾问应参与院校各类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对合同的合法性、完备性、科学性进行审慎审查,跟踪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履约中的风险并妥善处理。同时,应当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提供服务,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4.协调处理纠纷

即参与处理院校的民事、行政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表院方参与谈判,调解涉及院校的重大纠纷;院校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如果当院校遭受外界的误解或毁谤而可能导致声誉受损或院校的其他合法权益受损时,法律顾问还可以代表学校对外律师声明或律师函,起到正视听的良好效果。当院校与外界发生纠纷后,校方着手处理纠纷之前应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便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必要时可以让法律顾问从幕后走到前台,亲自参与谈判和协调,确保纠纷的依法处理。如果纠纷不可调和地走向了法律途径的解决,一旦院校涉诉,那么仲裁和诉讼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活动,法律顾问以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对于维护校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5.开展普法教育

即协助学校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依法治教的实现,离不开教师的依法执教和学生的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教职工和学生在学习、生活及工作中都可能面对各类法律风险,都需要提高法律意识,接受普法教育,而法律顾问无疑是最适合的普法者,他们的日常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商事、合同、劳动等各个方面,且与学校联系密切,又有一定的自由时间,可以根据形势需要和学校的要求随时对师生开展灵活多变的专题法制教育。

参考文献:

[1]杨运.高校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3(23).

[2]游倬锐,徐桐桐.解构与重构:论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突围[J].法制博览,2017(6).

[3]操武斌.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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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制公示牌。在乡镇(街道)制作村(居)法律顾问公示栏、村(居)委员会醒目位置设置村(居)法律顾问牌,并印制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卡,标明村(居)法律顾问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方便群众随时联系。

三、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群。县级由政法委分管副书记牵头,公检法司分管副职、相关股室负责人,全县村(居)法律顾问、乡镇(街道)律师顾问全体人员组成;乡级由乡镇分管政法的副职牵头、村(居)法律顾问、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级由村(居)支部书记牵头,村居法律顾问、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居)委所在地学校校长组成。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群,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确保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四、培育村(居)居法律顾问示范点。以人和、五沟营、焦庄三个五星级司法所所在乡镇和柏城、柏亭、柏苑三个办事处、以及杨庄乡为重点,高标准打示范点,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县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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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大写) 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

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_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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