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银行业监管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内容摘要:银行业监管是一个动态的选择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风险的演变,各国监管当局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金融市场的环境变化始终会领先于监管的应对举措和行动,任何监管规则均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对转向原则导向监管提出了要求。本文基于原则导向监管与规制导向监管的区别,分析了原则导向监管的核心、实施的基本条件及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并探讨了我国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路径。
关键词:原则导向监管 核心 基本条件 路径
银行业监管是一个动态的选择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风险的演变,各国监管当局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风险不断积聚并在全球市场传递。为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监管法规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严格化,以约束和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然而,随着金融创新、信息技术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的环境变化始终会领先于监管的应对举措和行动,任何监管规则均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对转向原则导向监管提出了要求。就新资本协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FSA)的实践来看,推动原则导向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一种趋势。
原则导向监管与规制导向监管的区别
(一)原则导向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是一种结果监管,更注重引导,强调效果而不是手段。监管者事前为银行制定出良好的原则,鼓励银行采用合适的方法来遵守原则,监管者对结果进行检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原则导向监管可以减少被监管机构受到的具体监管措施的约束。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只要风险可以控制和消费者得以正确引导,监管者将不再对其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干预,可以使金融机构更灵活地选择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帮助其更好地识别、控制各种风险,这既满足了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又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目标,提高被监管机构金融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推动金融创新。同时,原则导向监管可以降低被监管机构遵从监管规则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然而,在原则导向监管模式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被监管机构,都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也正因为如此,直到2006年10月FSA才明确提出转向原则导向监管。
需要指出的是,原则导向监管并不是完全废除规则,而是更多的原则导向,是在规则和原则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而且无论是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监管,其核心都是以风险为本, 即都是将着眼点放在风险上,注重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督促银行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规制导向监管
规制导向监管是一种过程控制监管,要求监管者对不同的机构、机构运营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产品制定详细的规则,并检查被监管机构的合规情况。该方法具有约束过度自由量裁权,增强监管稳定性的优点。但规则的制定者不能完全预计到规则所对应的业务领域的未来发展情况,也不能准确、清晰、完备地囊括规则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规则是否明晰或具有确定性取决于其被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解的程度,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是否达成共识。此外,规则对被监管者的影响并不完全依靠规则本身,被监管者对监管的态度、对合规的激励机制以及强制执行规则的方法等都很关键。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并且越来越复杂,各家金融机构产品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规制导向监管的缺陷越来越明显,静态的规则跟不上动态的发展,阻碍了金融创新,影响了金融效率,成为影响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监管者而言,过于繁杂、细致的规制导向监管导致其规则制定和合规成本很高,令监管者疲于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的核心
(一)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监管导向或效果
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更加注重最终的监管目标,而不是监管方法或手段,也就是说注重引导,而不是实现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监管当局实际上允许被监管对象去判断和决策,它应该如何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如何把监管的要求和机构经营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举例而言,在实施新资本协议和新的国际金融会计报告体系时,涉及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管理问题,FSA就此明确提出,FSA只会就该风险的原因、特征以及防范原则提出指引,具体的防范措施与模型设置等都要由各家银行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口味自行选择。
(二)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原则导向监管主要是为了改变过分依赖过于细节而繁琐的法规规定,更加注重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确高级管理层对于机构的运营和风险管理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这是这种监管与法规导向监管的最大不同之处。英国过去在金融监管当中曾经也完全是法规导向监管,一个典型的标志就是其制定的监管法规有将近9000多页。原则导向监管会促使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也将赋予其更多的创新空间,即在如何实现结果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例如,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过程中,FSA特别看重一家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于新的资本协议以及该银行准备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的理解,把这个列为FSA是否批准其相关模型申请的第一位的要素。
(三)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随着英国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不断进步以及英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尤其是监管当局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充分沟通和交流,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000年以来,监管当局从市场上引起和充实了很多的实际银行业从业人员(market practitioners),这对于促进监管当局改变与市场和被监管机构的关系,加深对于市场创新和风险监管的理解,帮助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积极信任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信任,特别是监管当局对于市场实际从业人员和机构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对于自身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机构的内控文化的一种信任,是原则导向监管的重要基础。FSA相信,英国的金融机构一般有比监管机构更高级的管理人员,更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和符合监管当局最低要求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FSA还特别注重评估一家金融机构的文化,如果该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体现出开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层又能体现其专业和审慎的经营态度,那么监管当局会给予这家机构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间。
(四)原则导向监管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要更好地进行监管,实际需要非常出色的判断能力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充分和坦诚的沟通。要做到这一点,对于监管人员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个人责任,也就是责任被个人化了。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监管人员在和被监管对象沟通以后,必须对于机构的风险状况作出自己的主观判断,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判断往往是没有所谓的具体法规可以参考的。这种判断对于监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监管经验以及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资本协议以及新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要求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同时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
(五)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参照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这种理念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提倡的,也正是原则导向监管所要求的。
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基本条件
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每种风险或损失制定详尽的监管要求,这决定了监管机构必然要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目前,很多国家也开始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但实施原则导向监管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监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人员必须能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往往是没有具体法规可以参考的,这就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监管经验以及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则导向监管下的监管人员要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要足够的熟悉和了解。
被监管对象应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在原则导向监管原则下,银行而不是监管者对风险的识别、测量负责,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都有一套具体的管理程序,涵盖风险的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因此,被监管对象要有完善的内控和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
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应有良好的沟通和充分的信任。监管当局对于市场从业人员和机构在不断创新过程中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以及机构内控文化的信任,是原则导向监管的重要基础。
实施国家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经营环境和监管环境。原则导向监管要求实施国家拥有一个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一个健全的金融机构经营环境和监管环境应该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经济体以诚信为价值取向,法制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等。
原则导向监管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就新资本协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以及FSA的实践来看,推动原则导向监管将是一种趋势,很多国家也开始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但实施原则导向监管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监管当局和被监管对象良好的沟通和充分的信任;被监管对象完善的内控和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金融市场的相对发达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熟悉和了解,以及监管人员个人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
就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现状来看,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一是大部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仍不健全且执行力不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专业风险管理人才仍匮乏;二是银行业竞争有序化还需要一段时期,信息披露仍不充分,市场约束力不强;三是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监管信息系统有待完善,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四是尽管银监会也实行主监管员制度,但主监管员的自由裁量权仍很小,难以适应原则导向监管的需要;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仍需要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金融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仍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如此,银监会仍有必要对这一重要的监管改革和动向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关注。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创新加快,尤其是客户理财产品的跨行业经营趋势的不可逆转,现在看来合理和审慎的监管规则,明天也许就会成为金融创新的障碍。及早研究和采取措施,吸收原则导向监管的做法,可以为我国未来的混业监管在监管理念、技术、人员和手段的转变方面做好准备。
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不能过分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而应该重视其职业操守、从业履历、管理经验和实际的风险管理能力,要重视其管理文化的取向。
再造监管流程,明确各级监管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目前的监管流程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各级机构、内部各级部门、各级监管人员职责不明,权利不清,缺乏自由裁量权。建议逐步界定职责,允许监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专业判断和监管权,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树立监管权威。在以往的监管工作如案件治理、合规建设和现场检查中,监管机构有时向被监管机构传达了要求和提示就意味着监管行为的结束,导致被监管机构落实不力,不以为然,敷衍应付。今后应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管要求和提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被监管机构也必须根据要求制定详尽的整改时间表,列明哪些问题可以在短期内整改,哪些问题确因客观原因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必须让监管当局看到被监管机构高层纠正问题的决心以及创造条件逐步整改的具体措施。
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一方面,可以直接面向被监管机构招聘高级监管人员,改善与被监管机构的关系,加深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另一方面,改善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模式,侧重案例授课,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提高判断能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监管人员对于新资本协议以及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强这两个方面知识的学习,充分理解其理念的精髓,是帮助监管人员应对监管变化与挑战,逐步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的必由之路。
我国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路径
虽然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创新加快,尤其是客户理财产品的跨行业经营趋势的加快,应及早研究原则导向监管的做法,积极探索我国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路径。
(一)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自身的运作自律体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也是有效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这种缺陷将直接导致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失效。因此,不论是目前的监管需要,还是为转向原则导向监管的准备,切实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都是当务之急。二是强化内控建设,构建和谐健康的银行风险文化。FSA特别注重评估一家金融机构的文化,如果该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体现出开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层又能体现其专业和审慎的经营态度,那么监管当局会给予这家机构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间。当前各银行金融机构需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合规性监管的重点,督促商业银行从高层做起,认真落实《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并以此促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建立和保持良性互动关系,为原则导向监管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着重加强风险预警工作,促进风险监测管理从单一向全面、从静态到动态、从事后向事前转变。
(二)提高监管有效性并适时转向原则导向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为过渡到原则导向监管夯实基础。二是再造监管流程,逐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允许监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专业判断和监管权。三是强调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互动,各项监管规则的制定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注重是否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管理层利润最大化,注重激励相容,调动金融机构自我管理风险的积极性。四是放松限制与强化监管并举,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逐步放松对银行在业务创新、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限制。五是实行差别监管,逐步过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业务总量庞大,银监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差别监管,根据风险为本的监管导向,进一步健全银行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按照风险大小进行高风险、中度风险和低风险的分类排序,灵活作出监管安排,对那些发展稳健、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可以先试行原则导向监管。
(三)提高监管和被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一是大力培养银行经理人市场。原则导向监管是基于金融机构比监管机构更了解自己的业务,也因此更了解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方案可以最有效地满足既定的监管目标这一理念,更加注重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确高级管理层对于机构的运营和风险管理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这就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手段强化银行董事会、股东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改进高级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重视其职业操守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创造条件,引导公平竞争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二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我国目前基层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人员没有监管经验和银行从业经验,有的甚至不能适应目前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可以借鉴FSA做法,在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的同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一些专业人员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改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且推进监管透明度建设
目前我国政府、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特别是后两个渠道很不畅通,而信息是决定监管效率的关键,特别是在原则导向监管模式中,监管者主要依赖从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中输出信息来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若无透明的信息,基于原则的监管则是混乱而失败的。为此,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国家要尽快完善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制度安排。第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作流程,以现有的信息披露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逐步落实核心原则,按CorePrinciplesMethodologg2006(即CMP2006)的有关规定向监管者披露有关风险管理信息。第三,培育更专业更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且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环境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仍需要进一步改善,虽然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但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金融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仍是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法规,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既保证监管当局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又规范监管行为,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其次,要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建设,为银行的业务发展、金融创新提供更大的平台;最后,要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重视外部评级的作用,增强市场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Kaufrnan, G. and K. E. Scott,(2000),Does Bank Regulation Retard or Contribute to Systemic Risk, Working Paper
2.Kaufman G ,(2001),Macro-Economic Stability and Bank Soundness, Conference on Financial Reform and Stability: Systemic Issues
3.Keeley, M. C.,(1990),Deposit Insurance, Risk, and Market Power in Bank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0
4.Kerfriden, C., and J.C. Rochet,(1993),Acturarial Pricing of Deposit Insuranc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Theoryl 8(2)
2007年的金融海啸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源于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过度投机 产生的泡沫,在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过度投机一片谴责的同时,也夹杂着人们对金融 监管部门监管方式的质疑。本文通过介绍国外流行的监管方式,即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 监管两大金融监管取向,比较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从而为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提供借鉴 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有必要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将两种监管导向 灵活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创新。
一、规则导向监管
(一)规则导向监管
规则导向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商业银行运行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 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须满足的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的程序 ,从而确保银行能够稳健运营的一种监管制度安排。其特点是要求金融系统建立起全面、标 准化的法规体系,运用这一体系规范银行的种种经营行为。[1]这种监管取向多适 用于成立时间不长、公司治理不完善、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
(二)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体制
美国是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尊重法律、处处依靠法律是美国民族的特点之一,因而其管理 制度常被学者称为“规范管理”的典范。这一风格也延续到银行监管体系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颁布了众多法规和条例,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 架为基础、多重机构共同履责、量化管理为手段的较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银行监管主体方面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 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美国储蓄管理局、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以及州政府。其中,履行主 要 监管职责的是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政府。四个机构依据法规 开展工作,分工明确,履行相应的职能。具体监管职能划分见表1。
在明确的分工下,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仅有银行大法,还有一系列的专项法 律,并且不断出台银行条例和专项制度,使得各个监管机构的工作能够有法可依,银行业能 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管理。对银行经营和监管的主要法规见表2。
另外美国监管机构对被监管银行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2]主要监管五个方面: (1)资本金 是否充足;(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活动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 险控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和贷款期限搭配情况。在每一个方面,检 查人员都对银行进行由1―5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打出综合评分,一级稳健 ,二级较好,三级需要关注,四级要特别认真对待,五级最差接近关闭。评级活动1年至1 年半进行一次,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的方面 予以改正。
(三)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和缺点
1.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1)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检查的依据,监管规则 越详细、越具体,越是便 于监管者执行这些规则。监管者只需检查银行是否遵循这些规则,就可以发现银行存在的问 题。 (2)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银行经营提供了标准。银行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只要不违反监管 法规就可以放手去做。 (3)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定运营。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法规能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杜 绝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监管者在银行经营过程的早期发现存在的问题。
2.规则导向监管的缺点:[3](1)规则导向监管过于强调法律,对市场敏感性不够。它没有考虑不同银行出现的特殊情 况,缺乏弹性,过于僵化。不同的银行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想出更好的办法来控制 风险,而这在缺乏弹性的监管制度下是难以存在的。另外,过于僵化的监管规则也限制了银 行的创新动力。(2)过于细致的监管法规会造成规则的泛滥。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会越 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连监管者也难以完全掌握。(3)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监 管取向只重视监管的表面过程,而忽视了监管的实 质结果,即监管者会陷于银行是否遵守了规则,而不管是否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而银行 经营管理者可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内部财务健全、经营管理 和控制风险。另外,银行认为监管当局有规定的就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风险,没有规定的就不 必特别关注而疏于管理。 (4)过细的监管规则容易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紧张,使银行对监管者产生对抗 和恐惧的心理,不利于监管工作的互动和良性开展。 (5)过度的管制虽然看起来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短期稳定和短期“安全”,但牺牲了效率和市 场活力,遏制了市场创新和市场机制的成长。
二、原则导向监管
(一)原则导向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规范和监督银行经营的过程中,较少地颁布成文的法规和标准 ,也很少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督,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也比较少,监管工作 主要是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方式开展。这种监管取向的特点是监管机构颁布 的法规少,规定的标准少,弹性和灵活性比较大,监管工作因行而异,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 的处理方式和标准。[4]特别应说明的是尽管这种监管方式法律法规较少,硬性标 准较少,灵活性较大,但并不意味 着不存在这样的标准。事实上任何一种监管取向都不可能缺少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硬性的标准 ,只是多与少、强与弱的差别。 这种监管取向多适用于公司治理完善、业务水平较高、经营稳定的商业银行。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体制
英国金融监管机构认为僵硬单一的监管要求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不同的银行应有不同的 处理方式和标准。在《1987年银行法》中确立了总的 原则,以便英格兰银行能够根据商业银行所处的不同环境来考虑、解释和行使其权力。英 国金融监管更强调银行的“自我管理”,通过“道义劝说”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由此英国银行监管风格被贴上“非正式管理”的标签,并与美国规则导向监管的法律体系相 区别。[5]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证券、期货、保 险等九个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涉及监管的法律少之又少,权力划分明显 要宽泛许多。在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督规章中,指 导性意见比较多、管理性条款比较少;原则性陈述多、具体指标性要求少。监管过程中, 除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对银行隐含的风险只提出明确的整改目标,监管指导性意见多是原则 性的。在经营业务规定方面则更加体现出英国监管的宽松和灵活。表3用一些监管方面的规 定,对英国宽松的监管体制予以说明。
从表3可以看出,英国在银行经营方面的制定规则十分宽松和模糊,没有数量化的标准。如 :在市场准入方面,机构的董事、经理在其位置上应当是适合和合适的;一个银行的业务经 营至少有两个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的人进行有效管理;银行要以谨慎的方式进行有效 管理; 银行应以完整和专业技巧来适应其业务的性质和规模。“适合和合适”的标准是什么,什么 才是“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什么是“谨慎的方式”,什么又是“完整和专业的技 巧”,法规里没有提到。就连流动性缺口、风险准备金、资本充足率、银行的业务范围,英 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监管当局和银行协商确定。
(三)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缺点
1.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点: (1)这种监管方式允许监管者考虑到不同银行的特殊情况,灵活运用法律中的监管尺度, 制定特定的监管标准,有利于维持银行的稳健运行。 (2)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而对这种监管 制度灵活的运用能够填补法规的漏洞。 (3)这种监管体系减少了对银行经营时条条框框的限制,赋予了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 ,有利于银行发挥主动性和创新的积极性。
2.原则导向监管的缺点:[7](1)监管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往往会造成监管不够严格,法规的弹性也会造成银行在经营管 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2)缺乏众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判断银行是否发生风险,要求监管者有着极其敏感的洞察 力,对监管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3)“道义劝说”的约束力往往会受到质疑,往往不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问题,在问题严 重时有可能延误解决的时机。 (4)非量化的管理往往使监督官员缺乏统一的标准化的参考数据,结论往往互有参差。(5 )这种监管方式强调自律管理的成分很大,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自我约 束能力,和监管部门紧密配合。
三、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监管的结合
(一)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必要性
1.监管成效最大化的要求。严格的监管会导致过多的标准和约束束 缚银行的发展,降低银行和市场的效率;而过于宽松的标准则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使银行 缺 乏危机感,导致业务发展缺乏监管而引发风险。过宽或过严的监管方式都不利于银行的稳健 经营。 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美国现在正在改善其监管风格,赋予银行更多的经营自。而反 观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我们会发现在原有原则导向监管的基础上,英国监管当局 也开始了向规则导向方向的迈进。2003年7月起英国金融服务局推出了ARROF (Advanced Ri 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风险监管框架,体现出了规则监管的取向。它设置 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评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 估,进而科学地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见表4)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后通过计算公式:P riority=Impact×Probability确定关注程度 (见表5)。又如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差 别化的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 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再如它在监管过程引入了七个阶段的标 准化监管流程,即准备评估阶段、可能性风险评估阶段、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内部确 认和调整阶段、发送信函与沟通阶段、跟踪评估阶段、新的评估循环阶段,形成分工明确的 监管体系。[8]
2.多层次银行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些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成立时间、业务水平、 资产规模、管理成熟度、发展趋向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样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是不现实的。对 于一些成立时间较长、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治理良好、业务经营规范、创新能力较强的商业 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充分发 挥监管的激励机制,赋予这些银行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提高银行的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而 对于那些成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公司治理水平一般、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仍应 该注重采用规则导向监管,规范公司治理和业务经营,及时发现和抑制银行可能引发风险的 活动。在这些银行做大做强之后,再考虑是否改用原则导向监管。
3.降低监管成本的要求。 对银行的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主要包括:一是费用类成本。是指监管当局在对金融机构与 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的费用。二是损失类成本。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和市场 的监管,会影响银行的效率,抑制金融创新,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4.客观金融环境和银行良性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断好转,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而商业银行本 身市场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日益提高,已经具备了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客观 条件。一些发展较快的银行已经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过多的规则和标准对发展与创新的束缚, 一些年代久远的法律规定也已经不符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如:《储蓄管理条例》(1992 年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颁布)、《贷款通则》(1996颁布)等法规都是 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赋予银行在经营方面的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多成为 许多银行共同的呼声。
5.发挥银行经营的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 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监管的激励机制。如监管者在对商业 银行监管的过程中,对于内控良好,或上次现场检查评级很高的银行可以减少对检查的范围 和频率,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可以放宽条件,而对于一家内控薄弱、评级较低的银行 就需要加大检查的力度,扩大检查的范围和频率。这样在设计制度时就巧妙地把监管规则和 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了,使得银行在经营中自觉地向监管者所要求的方向去努力。
(二)英美监管方式对我国监管方式的启示
在我国的监管工作中,把监管思路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更多地 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用非现场检查指导现场检查,应该是监管人员改进监管工作的方向 。
1.充分认识改革监管方式的重要性。 纵观英美两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历史,无一不是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对方监管制 度的优点,实现监管制度向两者结合的方向发展,也许这正说明了在当代纷繁、复杂、多变 的金融市场中,没有哪一种监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起完善监管的重任。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 紧密地结合两种监管方式将是今后长期监管工作的重点。
2.完善监管法规建设,放松法规约束。 今后的法律规章应该更多地关注于提高银行运行的效率和竞争力,给予银行充分、自由发展 的空间,因此在出台法规方面应该多一些指导性要求,少一些约束性细则;多一些原则性导 向,少一些非审慎限制。
3.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原则导向监管打基础。我们在看到英国原则导向监管工作 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英国实行的是严格的“ 授权”制度。而美国相对宽松的准入制度决定了它不可能施行以原则导向为主的监管制度。 因此要想实现我国监管取向的转变,提高监管的效率,必须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美)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第三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 998.[3]张 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史纪良.银行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
[5]戴国强.2005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雷 泓.当代美国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3(4).
[7]俞 靖.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J].新金融,2006(8).
[8]王 丹.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2上半月刊.
[9]李 涛.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模式及影响[J].经济研究,2003(12).
Comparison between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ased Banking R egulation
Xu JieAbstract:The financial disaster happened in 2007 arose people ’s oppugn on the
supervisory way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s of USA,Europe a 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essay discusses about the mainly supervisory
ways of these countries, which are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 ased banking regulation. The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a 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two ways. At last, the article suggests tha t the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of China should adopt the met hod that combines these two ways together to improve the supervisory efficiency
关键词:银行监管;有效化;外部环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83-03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问题,是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都在研究的一个课题。197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之后也积极参与国际银行监管的合作,并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实施监管和评估。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还应看到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比较活跃银行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本文想按照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制定的《银行监管有效核心原则》对我国当前银行监管工作进行分析,以探讨如何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问题。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历程与现状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在不断加深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专业银行已脱胎换骨成为现代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除外),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现已形成了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的银行体系。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深化,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也是从无到有、从粗浅认识到逐步深化的过程。沿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脉络,我国银行业监管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1992年,形成银行监管的初步概念和监管框架。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银行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监管的概念,对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分支机构的增设、变更、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时期的银行监管尚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监管内容限于一般性的行政检查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审批的管理、对业务范围的管理等,银行风险还没有成为监管的重心。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建立健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说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正式确立。
第三阶段:1998年――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银行监管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第四阶段:2003年4月至今。中国银监会成立,银行业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真正的分业监管。这一阶段,我国的银行业监管逐步迈向现代化和专业化,监管理念由单纯的合规监管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银行不良贷款状况、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指标有较大改观。
在肯定银行业监管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照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通过改革和创新提高监管水平,使其更加符合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二、影响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主要问题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包括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银行监管手段、信息要求、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跨国银行业等7个方面共25条原则,涵盖了监管环境、监管技术、监管方法等各层面。每一方面存在缺陷或问题都会使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从外部环境到监管手段、从外部约束到内在监督方面,与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都有一定差距。主要可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实现有效监管的外部环境不完善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了实现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对监管目标的现实有的负面影响。这些先决条件包括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和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1. 监管协调机制运转不畅
从我国现状看,银监会的成立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独立出来,在机构层面上实现了监管机构的独立。但是在职责方面还有一些交叉与重叠部分,同时随着金融业改革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及综合经营成为一种趋势,传统的银行业与证券、保险业界限逐渐模糊,对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各监管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尚处于信息交换的初级阶段,对于交叉领域的监管主体不明确,“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2. 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银监会成立后,制定或修改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起形成了现有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依法监管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监管法律法规不够详细和周密,可操作性较差,使监管人员难以执行。例如银监法中对审慎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没有规定违犯审慎经营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从而使之不具备操作性。二是监管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出现“法规打架”现象,使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无所适从。三是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前瞻性,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时,对其监管无法可依。四是处罚依据不充分。银监会成立后尚未制定科学的处罚标准,很多沿用人民银行时期的规章。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 监管队伍素质较低,制约了持续有效监管的实现
当前,人员因素是制约基层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原因。银监会人员大部分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虽然银监会成立后面向高校和社会招聘了部分人员,但监管人员总体素质较差。一是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老化,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熟悉会计、法律事务,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的监管专才缺乏。二是业务技能单一。受知识结构所限,目前监管人员对银行传统业务(资产、负债、结算业务)的风险比较熟悉,但对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不能有效预测和把握,难以适应日益艰巨复杂的监管工作要求。三是基层监管人员知识更新缓慢。一方面,现场检查过频过紧、人力资源相对薄弱导致监管人员疲于应付日常工作,不能及时充电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另一方面组织培训明显不足,使得监管人员对新法规不能熟练掌握,出现问题不能灵活处理,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银行业发展趋势,监管手段、技术较落后,不能实现持续有效监管的要求
1. 监管模式不适应银行业发展趋势,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银行业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已开始按照“流程银行”模型进行改革,而监管部门的变革相对滞后。从银监会机关到派出机构,大部分按照监管对象设置监管部门,实施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下,同一机构的监管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由一个监管部门实施,其优点是便于掌握监管对象的整体情况,但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分工不细,不利于提高监管水平。在基层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工作均由同一部门、甚至同一监管人员完成。由于工作量大,无法对监管对象风险状况作更深入的分析和横向比较,难以实行差别化监管。二是机构监管与“流程银行”建设不匹配,监管效果不理想。在非现场监管上,由于“流程银行”下实行数据大集中,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地的经营和风险情况,部分非现场监管指标不能准确反映风险和经营情况,导致非现场监管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现场检查作用削弱;在现场检查方面,基层现场检查人员无法得到基层分支机构的完整会计资料和业务档案资料,难以对其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账目真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监管有效性必然大打折扣。
2. 非现场监管分析能力较差,不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涵盖了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但基层监管人员对这个系统的掌握停留在审核上报基础数据的操作层面上,没有完全掌握该系统的分析技巧和要点,致使非现场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数据收集和报表说明,远不能发挥非现场监管对风险分析、研判、预测的作用,更谈不上有针对地指导现场检查,实现“精确制导”。
3. 现场检查技术手段落后,检查效率较低。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已全部或大部分上线运行,系统记录了责任人、凭证影像、办理流程及结果。由于监管人员的检查不能与商业银行系统对接提取数据,仍是沿用传统检查方式,影响检查效率,且对商业银行系统及系统数据的审查难以全面覆盖,不能揭示深层次的问题,起不到应有的检查作用。
(四)银行业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约监管的有效性提高
审慎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资本充足、拨备提取、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计量和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力、道德风险防范等方面应有必要的制度并切实执行。反观我国银行业现状,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等步骤改变了体制,但却是形似而神不似,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缺陷。尽管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双方的终极目标一致,但现有机制却使监管要求无法落到实处,监管有效性受到削弱。
三、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针对上述制约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提高并表监管、跨业监管能力。《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应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对整个银行集团总体风险进行有效监控。这里的银行集团既包括分支机构,也包括银行集团所属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金融监管的无缝覆盖。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改善银行业监管的外部环境。针对法律法规线条过粗、互相冲突和滞后等现象,监管部门应加紧对监管法律法规的梳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操作性不强的应出台更详尽的实施细则或权威解释,避免因法律法规缺失导致的监管不到位。
(三)改进监管流程,由机构监管模式向流程监管模式转变。机构监管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应加快推进监管组织流程改造。单个地区的监管流程改造,由于与上级对口部门不能很好地衔接,导致改革效果不理想。 因此,应实行自上而下的流程改造。要明确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各项监管岗位职责描述,并对相应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各领域建立起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监管队伍。在“术业有专攻”的前提下,对数据的分析应用能力将得到提高,从而实现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间的衔接会更加协调流畅,更加符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于持续监管手段的要求。
外包(Outsourcing)是一个外来词,其基本含义就是将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给其他人去做。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对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都有着极高要求,而这就意味着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业规则下,银行往往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软件开发、信息处理、硬件维护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给更为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去做。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银行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虑:
1.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电子银行外包可以让商业银行转而注重自己的核心业务,专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据调查,美国有68%的信用卡业务都是通过非商业银行机构来实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业务本身而非后台支持,因此银行没必要雇用大批的网络高手来维护网络,交给专门的网络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管理学理论,优秀企业通过将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外包给更为专业的公司,从而节省资源获得规模经济。例如,根据美国Forrest调查公司的一项统计,美国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维护一个Web网站,头年的费用是22万美元,而将此工作外包给网络公司仅需花费4.2万美元。
3.获得新技术和提高服务效率。IT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电子银行的技术外包不仅可以使银行内部技术人员获得更多接触新技术的机会,还可以使他们摆脱一些繁杂的日常事务,从而大大提高技术支持的响应速度与效率。四是发展战略和风险规避的考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技术的运用更给传统的生活方式与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而通过与专业外包服务商的利益捆绑,银行可以围绕最新科技的发展趋势来发展各项新兴业务以抢占市场先机,并因此减少了很多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电子银行业务外包在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潜在风险,并且给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出了新的难题。撇开就业等社会问题不谈,从经济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本身也蕴涵着许多隐患。
1.信誉风险。银行业最为核心的资产是信誉,而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下将会影响银行的信誉。例如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原因硬件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或软件系统存在漏洞等致使银行客户受损(包括客户在业务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资金、机会方面的损失等),即使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过错也同样会大大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与信誉。
2.技术风险。在技术选择上,银行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因而当各种电子银行的解决方案纷纷出台时,商业银行选择与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种解决方案都将是电子银行存在的一种潜在风险,一旦选择不当,将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机会损失与利益损失。同时由于核心技术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来从中获利的道德风险也不可不防。
3.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环境,再加上网络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监管机制的差异性使得电子银行业务外包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外包过程中银行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的归属问题、跨国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都可能对银行的审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4.系统风险。银行业是一国金融发展的核心,其对风险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术的垄断,在IT外包行业也存在着若干寡头公司,因而可能产生某一国(地区)的多家银行过于集中依赖某些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连锁效应。另外从长远来看,过于依赖某些跨国公司的技术外包还可能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域外经验
银行业是个对风险管理有着异常严格要求的行业,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属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及合规要求转移给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第三方。在此情况下,银行机构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带来的运营风险?监管机构如何确保外包供应商在外包过程中履行了其监管要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已经陆续对此作出反应,以监管报告、建议或指引方式将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活动纳入到其原有监管体系中。
1.美国。早在1990年1月,美联储就通过一份监管声明提醒金融机构注意订立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务合同的潜在风险,美联储最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所签EDP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对其原有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如责任免除条款等。而美联储纽约银行1995年的一封监管信函则明确了外包服务安排报告规则,即无论任何银行服务机构都应该在首次签署外包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内向合适的联邦银行机构报告这种关系。
另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还了一系列旨在阐明银行管理IT外包风险方面职责的指引与公告,例如《FFIEC对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会负责外包引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FFIEC对技术服务商(TSP)监管手册》(2003年)概述了TSP风险的监管流程与方法;《IT外包技术服务检查手册》(2004年)为监管人员的审计检查提供了相应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对本地银行业的的外包活动表达了相当明确的监管态度,它虽然并非专门针对电子银行,但其中载明的一般监管方法及有关技术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对电子银行外包具有参考价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确只要被监管机构的外包安排具备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且不会有导致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发生,金融管理局就不会干涉。[2]
而所谓“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则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银行应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与专业知识,而在将关键技术如数据中心操作外包时,还应由独立第三方作出独立评估报告,报告将提交金融管理局备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时,金融管理局强调应清楚载明外包服务商的履行标准和服务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续期间,银行应对外包服务商实施持续充分的监控和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最后,为了防止外包风险的过于集中,银行还应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服务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SFBC)了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许金融机构在未经SFBC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外包。但该指引规定外包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包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外包合同必须明确允许SFBC、金融机构及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外包服务商进行必要的监控,同时某些核心管理职能是不允许外包的。
此外,伴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监管者也逐渐意识到,外包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超越国境的。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先后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与监管》,为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外包)的监管提供了高级指导。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综合各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控制首要原则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对与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全面和持续的尽职调查制度与监管程序来处理银行与外包第三方的相互关系。[3]
四、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实践与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外包势头也发展迅猛,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开设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四大商业银行都选择了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与辅助业务外包相结合的道路,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选择将更多的信用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在电子银行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其的监管还处于逐渐发展和不断探索中。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事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关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确立,主要由《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银行业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暂行办法》等组成,而其中2005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出现“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和监管可谓意义深远。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银行、ATM等均纳入电子银行业务范畴,扩大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范围,改变了长期以来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无据的状况。[4]同时《办法》突出强调了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工作,要求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至少每2年对电子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而为了应对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办法》还明确了许多具体的监管措施:(1)规定金融机构在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2)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3)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并应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外包服务供应商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4)规定金融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进行外包时,应经过董事会或者法人代表批准,并应在外包实施前向银监会报告。
笔者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吸收了很多国外监管的经验,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有所考虑,它的出台既是我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对监管工作的一项适应性创新,也是一项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改制上市及发展过程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是《办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诸如要求金融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性和公信力进行保证并不尽合理。此外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规定也过于严苛。
五、健全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体系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经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规章,但是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
系,而且目前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纸面上的法律要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无疑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践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很多监管人员对于电子银行外包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执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体系,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
1.在监管的价值取向上,银监会应该综合考虑监管的安全目标与金融机构的效率追求,实现金融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发展。银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实施外包的,因此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为了监管的安全价值而不顾银行的效率价值。笔者认为,银监会应在谨慎基础上支持银行业更多的外包活动,这也是应对入世后更为激烈的银行竞争所必需的。当然银监会应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确保银行业外包活动处于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之下;第二,确保银行机构合理制订外包计划和妥善处理外包风险。
2.银监会应进一步细化现有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规则。现有的外包监管规则总体而言仍偏于原则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则框架之下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监管细则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范围、权限和监管程序予以规范。此外,电子银行外包的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密切关注电子银行的最新发展动态,适当汲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丰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的内容也极为必要。
3.监管部门还应加强有关客户金融信息隐私保护的力度。在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活动中,最易遭到侵犯的客户合法权益就是客户的金融信息隐私权,例如2005年美国信用卡第三方服务商(CardsystemsSolutionsInc.)的系统被黑客侵入,造成包括MasterCard、VISA、AmericanExpres在内高达4000多万信用卡用户的数据资料被窃,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监管当局应该尽快规范电子银行隐私政策,督促银行和外包商共同采取措施安全保障措施来防范此类风险。
总的来说,在构建与完善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体系的过程中,银监会应当关注市场的新变化和电子银行实践中的新问题,充分征求市场各方主体意见和密切关注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明确的监管指引与清晰的操作规则,尽量减少监管的滞后或缺位。同时,银监会还应贯彻技术中立原则,为市场创新留下充足空间,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
“五个充分
认识”
尚福林主席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形势,对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进行了部署,明确了银行业深化自身改革的重点,强调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的举措,并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尚主席讲话中的“五个充分认识”、“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业务产品创新”、“监管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关键词,本刊进行一一解读。
关键词之一:“五个充分认识”
对于当前银行业面临的形势,尚主席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经济缓慢复苏对银行业当前发展的影响,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对银行业应变能力的影响,充分认识产业结构调整对银行业风控能力的影响,充分认识货币政策调整对银行业适应能力的影响,充分认识金融业态演变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尚主席指出,世界经济仍将延续缓慢复苏态势,我国经济面临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经济的差异性复苏和行业的差别性变化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转型带来很大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制强化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自主决策、利率自主定价、风险自主担责等会产生更大影响。同时,国内外货币政策变化的大背景下,银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方式面临新的挑战。新兴金融业态的兴起和发展,对银行体系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尚主席深刻分析了银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变化,从国家安全和改革全局的角度看金融,从国民经济循环流转分析金融,及时引导银行业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转型发展的危机感和紧迫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国内外货币政策变化的大背景下,有的银行仍然按照惯性思维,追求规模高增速、业绩高指标、利润高增长,仍然在走规模扩张的老路。”这种不科学、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已被市场敲响了警钟。复杂多变、严峻迫切的形势,要求银行业审时度势,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转型方向、风控体系、业务结构、资产负债管理方式、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融合等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考量论证,充分做好应对挑战的准备,增强统筹谋划能力,抓住战略机遇,赢得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先机,赢得未来。
关键词之二:四大治理体系建设
尚主席在讲话中指出,深化银行业改革,首先要推进银行业自身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重点是完善公司治理、业务治理、风险治理和行业治理四大体系建设。
提出“推进银行业自身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是一大亮点,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层面上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要求和实践,必然也必须反映在金融、银行领域。
从银行业自身来看,推进银行业自身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是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首要要求,是银行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银行业改革要想全面、深入、有效推进,必须首先深化银行业自身改革,特别是银行业自身的治理体系改革,只有做到这一点,银行业才具备了服务全面改革这个大局的前提。同时,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银行业唯有练好内功,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具有健全的治理体系和高水平的治理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长治久安、基业长青。
尚主席在讲话中明确了完善公司治理、业务治理、风险治理和行业治理四大体系建设的重点。总的来看,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强调“制衡有效”和“激励兼容”,以解决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高管层个人利益与银行中长期发展目标不统一等问题,这一点,对于部分中小银行、农商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尤其重要。业务治理体系改革适应银行综合化经营、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及新形势下客户行为模式的变化,对银行体制、业务模式进行改革,在促进银行业转型发展的同时,对一些非银行金融业务也能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风险治理体系改革突出风险全口径并表和风险全方位管理,强调风险责任归属,从实质上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行业治理体系改革强化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救助功能,以此增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救助能力,体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加强行业稳定机制建设的导向。
关键词之三:业务产品创新三原则
尚主席在讲话中提出了业务产品创新的三原则,即“栅栏”原则、“普惠”原则、“驱动”原则。
持续进行业务产品创新是打造银行业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银行业自身改革和推动全面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和重要一环。“栅栏”、“普惠”、“驱动”这三个原则,在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层面上确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创新的导向。
“栅栏”原则体现了审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态度。为需要保护的业务设置“栅栏”,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做到既能避险又能增利。“普惠”原则着眼于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改革发展最为薄弱环节这一现实,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通过以人为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推动建立“阳光普照”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提升广大金融消费群体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驱动”原则,强调创新驱动特别是管理制度创新的效力,明确了农村“三权”抵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当前业务创新的重点领域,以此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制度创新红利、拓展市场空间。
关键词之四:监管改革四大重点
尚主席在讲话中提出了当前监管改革的重点,即优化市场准入,推进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划,改进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