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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威宁县 征地拆迁 城市化建设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宣传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对拆迁工作认识不足,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拆迁工作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稳定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数干部和职能部门对拆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部分工作推进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

以威宁县草海镇为例,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工业园区的建设,在满足其政府意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而毕威(毕节―威宁)高速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能更好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高速公路的修建,更加方便当地人民与外界来往;草海景区的建设更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乡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行消费都是当地人民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基层干部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拆迁。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村民而言,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至宝,许多村民接受不了土地被征的事实。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样一来导致征地障碍加大。有极个别的村民还利用征地拆迁做一些不利于大局的事情,如听到土地即将要被征收的消息,受到眼前利益驱使,进行抢建(违章建筑)、抢种(种植经济作物)。这些无非就是想多得一点补偿款,但给我们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煽动他人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

第二,对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长期以来,对于农民房屋私有财产权,有关部门没有高度重视,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标准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到补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或者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私有房屋财产,这样一种法律的移位,可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因此,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可能会被弃之不理,得不到相应的满足。

第三,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一是虚报冒领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上实物清点、丈量存在重复或者虚报问题,清点人员与测算人员没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没有相互审核,出现清点与测算脱节现象,造成虚报或窜改征地补偿费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问题。另外,地上实物清点丈量的清单底册保管也不够规范,没有统一、明确由哪个部门建档保管,需要查阅相关材料时,查阅困难。二是存在清点丈量数量不实问题。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加上部分村民法治意识淡薄,贪小便宜,项目协调单位又没有参与现场核实,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实物清点多报多补偿的现象。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规划区内的居民,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要发挥好村干部的作用,要教育引导农民服从规划,积极支持规划,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刹住违规占地搞建筑之风。一是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使他们深刻认识应尽的义务。引导被拆迁或被征地农民依法办事,配合拆迁。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怎样征地或者拆迁、如何安置和补偿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向与规划有利益关系的被征被拆户公示,接受监督,给被征被拆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安置和补偿操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四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清楚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村里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有法可依

第一,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缺失,相关政策又相对滞后,是造成农村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规范征收土地和拆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

第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拆迁。一是依法处置钉子户。对于存在思想误区,想要通过拆迁一揽子解决家庭矛盾,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拆迁户,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引导他们理解国家的拆迁政策,走出思想误区,同时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实际困难,减少拆迁阻力。对于个别依仗关系顽固抵制拆迁,想要以此发财致富的“强权”人物,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用纪委介入、强化组织纪律、所在单位施压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等各种手段进行约束,千方百计打压他们的气焰,避免在拆迁户中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对于以上手段都不奏效,且严重影响拆迁进程的钉子户,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采用行政强拆、司法强拆等法律手段,予以。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取得强拆一家、宣传一片、带动一片的效果。二是严格监督拆迁人。要坚决禁止和杜绝违法拆迁,防止拆迁人受利益驱使,采用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不合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施压。对钉子户也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埋下不稳定隐患。

篇2

一、领导重视,在建设平安____思想的指导下,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部署

历年来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等因素突显了这块土地稳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平安建设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牵头的建设“平安____”工作领导小组,还在综治办设立了创建办,统一指挥和协调街道的平安建设工作。对于征地拆迁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党工委例会上研究部署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统领,结合各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了各个工程的跟踪方案,由各分管领导跟踪负责,定期汇报,集中处理,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对于由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疏通协调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平安顺利进行

____街道在平安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综治、司法部门作用,整合辖内“一庭三所”即____人民法庭、何厝边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____司法所的力量,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特色,优势互补,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在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综治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村庄,并充分发挥群防联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重点工程项目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征地拆迁数量、工程开发面积、拟进驻企业情况、涉及村民数量、建设方案、群众的态度看法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街道下一步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迁,力争为被拆迁群众服好务。根据前期摸排情况,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办精通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点工程拆迁指挥中心,都相应的成立了法律服务小组,配合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入户发放宣传材料、利用法制宣传车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共发放《致被拆迁群众的一封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10000多份,悬挂红布条、标语300多条。与此同时,还邀请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以支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如咨询、代办公证,帮助解决拆迁补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积极帮助村民解决补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对于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等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街道都与村配合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有关法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这些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村民反映强烈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法给予明确答复,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引导村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避免闹事及群体性上访。

3、主动作为,打击违法,确保工程顺利建设。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街道协调何厝边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先查处;对涉及重点工程街道辖内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优先办理,尽可能做好矛盾纠纷隐患的事前预防;对于恶意破坏工程进程的行为,则依法采取了严厉有效的打击。去年以来,街道协调辖内派出所进行重点工程执勤150多次,出动警力、各部门工作人员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决了软件园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虚报、冒领坟墓拆迁补偿款一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彰显了街道依法拆迁的能力与决心。

三、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大力推进“金包金”试点,真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隐患

平安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创造的财富也得不到保

篇3

**镇委、镇政府:

近年来,随着**镇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改善,招商引资的效果明显,**镇丰富的山林土地资源得到一些大型投资开发集团的青睐,许多意向性投资项目将落户**。为了加快项目落户,推进**经济向更高质量的发展,必须提前谋划好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我县其他乡镇的做法,建议成立**镇征地拆迁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并绘制征地界址图;负责签订征地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并保管好各种协议及有关的图纸;协调处理建设项目因征地、拆迁诱发的矛盾、纠纷,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编制土地制度利用计划,负责**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报批有关手续;负责**范围内各单位用地的实地踏看勘测定界、建立地办籍档案。办公地点设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设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4—5名。办公室成立后,将安排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骨干或邀请县征地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手续、文件等各项工作内容,为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保障。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时,该办公室人员可参与到“两违”整治、卫片执法等重要工作中,确保达到年度考核预期目标。

目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势头正如火如荼、蒸蒸日上,作为基本保障的土地征收工作成为现实中的难点,为保证各类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完成,做到合法化和长效运作,当下之急需尽快尽早谋划征地拆迁工作问题。上述建议妥否,敬请镇委、镇政府研定。 

篇4

【关键词】农村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利益保护

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部分地区征地拆迁成为了必然需要。近年来农村地区征地拆迁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城市近郊农地被征用拆迁。由征地拆迁而引起的各种利益矛盾大量出现,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的主要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农村征地拆迁主要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低,这是农民反映最为强烈和不满意的地方。由于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收入来源,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我国当前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和补偿费用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我国农村征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我国当前所执行的《土地管理法》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在随后几年经过几次修改,但是其中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基本没有变化。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也明显过低,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是较低的标准。而且我国各个地方对于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同一地方在不同时期征地补偿不统一,这就造成了农民对补偿问题的不满。农民在被征地拆迁之后,所得之补偿费用太低而无法维持其将来生活之费用。农民面临着被征地拆迁之后的生活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农民失去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土地补偿的费用太低,这就造成了失地农民的贫困化问题。

政策法规衔接不够。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征地拆迁政策有各种修改变化,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征地拆迁政策的变化有其必然性,我国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相关征地拆迁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是合理和科学的。但是我国很多地方在调整相关政策时没有通盘考虑征地拆迁的历史问题,政策法规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补助政策之间的差距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不满。农民在横向和纵向比较相关补助政策之后,发现自己没有得到最好的补偿,对政府的意见和不满会比较大。由于征地拆迁政策的不断改进,较早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会感到不满。

具体操作不够规范,工作作风欠踏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征地拆迁具体操作不够规范,操作过程不够透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公告公示制度,听证会制度等相关操作机制没有建立,导致农民没有详细了解有关征地拆迁信息,农民的话语权受到限制。征地拆迁就是单反面的信息通告,农民自然会对其中的信息产生怀疑和抵触的情绪。在征地拆迁时一些工作人员工作不够细致,动辄以政府工程之名,让农民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有不同意见,就会用行政手段甚至动用公安干警强制拆迁。近些年来关于政府强制暴力拆迁的新闻屡见报端,拆迁造成的流血和命案不断增多。这种野蛮粗暴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法和作风,给我国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对农民利益产生巨大伤害,更是对社会稳定团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征地拆迁纠纷中司法救济力度不够。失地农民和拆迁人之间往往关于补偿等问题存在大量纠纷,这种纠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可避免。目前我国地方法院在处理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案件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文】文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对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做法无形中提高了失地农民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即使是当作民事案件审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经常难以得到维护。因为大部分被调查的法院在对房屋拆迁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时,都以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而这些文件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还不如诉讼前或诉讼中拆迁人私下达成的补偿数额。“失地农民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复1996)12号文’精神当作行政案件受理。作为行政案件审理,法院通常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失地农民败诉往往是毫无疑问的。”①所以当前我国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条件和环境难以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征地拆迁利益分配与农民利益保护

建立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于失地农民将来生活问题和土地补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200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一规定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此规定弹性较大,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在实际的操作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的政策执行。据有关材料分析,现行的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集体占25%~30%、失地农民占5%~10%。当前失地农民并没有从自己的土地出让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这就造成了失地农民目前和将来经济生活的困难。当前征地补偿主要以耕地年产值为基本单位补偿的,而不是以非农业用地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机制就注定农民在土地收益分配时仅能获得少量补偿,因为目前我国农村耕地年产值并不高。笔者认为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应该占土地收益的30%~35%,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合理保障应该是使其在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

建立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农民生活保障机制。首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逐步达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其次,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将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再次,建立就业扶助制度。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年轻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归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让失地农民享受就业服务补贴和就业援助,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扩大其收入来源。

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各地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标准,给予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的话语权。加强农村征地拆迁初始阶段的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使征地拆迁能够广泛征求意见汲取民意,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可以让群众的利益要求得到直接的表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规范各种操作流程,使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在征地拆迁之后,保障好农民的基本权益,给予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使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下降,更要避免农民在城市中的贫困化趋势。妥善处理好农村征地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那些较早征地拆迁的农民由于当时政策措施不完善而导致生活困难,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适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保障他们的合理利益,资金来源可以由农民当时的土地补偿费和政府财政资金注入。

建立完善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农民生活生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需要政府认真细致地给予农民信息传达。对于农民所产生的疑问,要及时给予解答,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要积极解决处理。所以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建立完善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使征地拆迁造成平稳有序进行。首先要建立各级咨询网络,让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愿,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其次建立健全相关中介仲裁机构。建立健全相关中介仲裁机构,就有关征地拆迁所造成的纠纷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具有中立性、权威性的仲裁意义重大。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大部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失地农民相关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和保护,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增强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在调节矛盾纠纷中的法律作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失地农民的相关纠纷能够在司法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我国数千万农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长久稳定的大局,所以征地拆迁工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合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其征地拆迁后的生活水平,避免出现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贫困化的趋势。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安排征地拆迁工作,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作者分别为沈阳农业大学农学院硕士研究生;副教授)

篇5

和谐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的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体现了某一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程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务必加大力度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但是,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的就是征地拆迁问题,这不单纯是个拆迁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稳定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但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带来的问题意义重大而深远。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我认为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应坚持好如下六面基本原则。

一、坚持充分调查原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是为了更好的制定方案,出台措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征地拆迁工作也不例外,在征地拆迁之前就必须根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区域组织专门队伍对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住户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普查。一是要做好人的调查。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摸清所涉住户的家庭人口构成、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在当地的身份地位、对征地拆迁的意愿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好各类人员,摸清哪些人是属于在当地有名望有公益心,能主持正义,识大体顾大局的;哪些人是属于刁钻蛮横不讲道理的;在当地有多少党员、所涉及征地拆迁的群众总体意见如何等都要调查了解清楚,以便找准工作的突破口;二是要做好物的调查,就是要对区划内的土地和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要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要拆除的建筑物的数量、质量、类别、使用情况、装修情况,调查情况经村组和本人认可后详细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是征地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这阶段工作的好坏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选调工作耐心细致、有群众工作经验、懂征地拆迁政策的同志组成精干工作组参与此项工作,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广泛动员原则。思想是人行动的灵魂,只有让拆迁群众的思想通了,工作才可能顺利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做好重地拆迁动员工作,一是晓之以理。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地之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电视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就是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按时搬迁。使拆迁群众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达到前期预备的效果;二是动之以情。对思想认识模糊,在拆迁工作中持观望或阻碍的群众,可以通过与其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对其劝说,动员其尽快做好拆迁工作,用其亲情使其信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等拉近距离,做到有情拆迁,和谐拆迁;三是明之以义。中国人都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的美德,也有从众崇权威的心理,大多讲个“义”字。因此,要充分利用群众的这一心理,组织当地有威望、顾大局、识大体的人组成征地拆迁理事会,协助政府工作,走群众问题由群众自己解决的道路,通过理事会的有效动作,达到、减震、催化的目的;四是激之以利。要在补偿、安置等方面出善鼓励政策,先拆先选、先拆多补,奖励先行者、鞭策滞后者,关怀支持者、打击顽固者。情法并用,两手皆硬,并把这一政策贯穿始终,使先拆先征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

三、坚持言之必信原则。从既往征地拆迁来看,群众普遍存在观望心理,事实上先行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过伤害,政府威信也受到相当程序影响。为此,必须重塑政府言而有信、言之必效的形象,要像拆除违章建筑一样,下大决心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威严。对支持征地拆迁户,不但要在经济上给予适应补偿,在其他方面也要给予适当关怀,使老实人受益,支持者温心。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妄图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分子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厉惩处,粉碎其图谋。弘杨正气,扫灭邪气。

四、坚持例会听证原则。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是个复杂的动态工程,随时都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这些情况和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轻则影响工作进程,重则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及时掌握了解工作动态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相当必要的。它可以起到调节器和降压阀的作用,使工作始终保持在和缓的环境中稳步推进。如何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坚持例会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定期召集征地拆迁户进行例会,由拆迁户在例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做到畅所欲言,畅通对话渠道。给群众一个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和通道,理顺群众情绪。主持例会的人员应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征地拆迁户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倾向,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理顺思路,做好决策。对征地拆迁户提出来的意见或建议,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法律、征策,可以当场给予解释的当场解释清楚。对可以解决的及时给予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贩要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征地拆迁户的情绪,但要给出解决问题的时限。

五、坚持系统管理原则。补偿安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补偿安置工作的到位情况直接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如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要制定好恰当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过高,政府难以承受;补偿标准过低,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建议补偿政策每年由固定的机构和工作组开展一次调研,根据物价、消费水平、周边县(市、区)标准等,提出建议性调研报告,便于政府决策时参考、使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执行好标准。群众最忌讳、最痛恨的是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因此,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对制定出台的补偿标准要坚决执行好,不得有任何擅自变更的现象,做到一碗水端平;三要兑现好标准。就是要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兑现工作。否则,久拖不决必成后患;四要做好安置工作。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的作法,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建议采取“拆一安一”的方式,即拆迁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则按建筑成本价的标准进行安置,原则上不再给予土地安置。配套完善,形成小区化管理,使农民从意识、素质、身份上真正转变为居民。同时,要把安置工作延续至项目结束后,充分从产业布局等方面考虑全失地农户的就业安置。使拆迁安置为社会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五要探索征地拆迁动作的新模式。可采用市场运作的方法,成立城司,作为运作主体,政府作为裁判逐步从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脱离,逐步引导征地拆迁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六要依法办事。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违法抢建以求补偿或安置的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不但要严肃制止,还要依法办事,坚决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抢建户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6

【关键词】拆迁补偿;司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56-01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当今,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这就使得建设成为必须。然而,建设要使用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就要拆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就要搬迁。也正是这看似简单的道理,也使得这些年的拆迁问题引发了很多令人咋舌的悲剧。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城市化进程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所带来的问题愈发值得关注,特别是在一些区县的城区扩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等项目中,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和常态。这其中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从而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与征地工作同时进行的,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这些都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拆迁工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如上所述,当前开展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值得强调的是,这些都不是直接针对农村拆迁问题而存在的法律法规。鉴于此,各省、市人民政府通过参照以上所提及的法律法规,并依职权或多或少的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便农村拆迁工作的实施。然而,由于各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村拆迁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也就使得这些法律规章在实际问题的面前没有可操作性。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由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由于当前农业对于个人来讲是两低一高(低产出、低回报、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而不被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拉动当地GDP和个人政绩,采取征用农民土地后又将土地以出让或出租的方式招商引资用来增加财政收入。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肆无忌惮地征地用于非公益项目的开发,这种对“公共利益”滥用的结果使得一部分人达到了位高权重或者一夜暴富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对农民权利的漠视

现实中,绝大多数征地工作都是由开发商或者是上级政府通过与农村的负责人直接谈判进而签订征地协议,然后由相关部门发文进行公示,拆迁公司进行评估。在征地谈判过程中,罕有村负责人将征地工作和谈判进程向村民汇报或者是与村民共同协商,如此,村民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享受不到,更谈何发言权、诉权。在拆迁进行中,一些村民的基本权利更是惨遭践踏,轻则生活上被断水断电,重则人身受到残害、房屋隔三差五遭遇毁损。最终,弱势的村民不得不妥协而签订拆迁协议。

(四)执法有欠公允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评估与补偿标准随意性大。对少数强势的拆迁户,征地方情愿以增加补偿的妥协方式来息事宁人,甚至对个别的违建也予以较高的补偿,但对于更多的势力单薄的拆迁户,征地方则通过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和非法暴力解决。

(五)补偿对象的混乱无根据

在个别地方对农村土地征用后,乡镇或者村委会对能获得补偿的成员范围没有一个法律上或者合理的依据。比如,“外嫁女”或者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情况就得不到补偿或者很少的补偿。

二、农村征地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农村拆迁引发的问题之所以频发,就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拆迁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有关农村拆迁的专门性法律是当务之急。对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填补拆迁程序的缺失、压制公权力的膨胀、保障私权利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界定

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视在此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农村拆迁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都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界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对于鉴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其用途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对政府予以合理、明确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责任

对政府角色和责任的明确,表面看为改变其角色错乱的现状,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一,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从做出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决定前的组织论证、公告,征求各方意见,到最后做出决定并实施拆迁,并且要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有首要责任。第二,收回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力,改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不合理现状。第三,予以政府法律责任约束,保证其权力的正确行使。征地过程中直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其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现征地拆迁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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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征地拆迁财务审计的必要性

征地拆迁财务审计是指在拆迁工程的过程中,由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拆迁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评价,对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及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加强对现代社会征地拆迁工作的财务审计,是适应现代社会新时期形势要求的必然选择,是控制拆迁工程费用的要求。征地拆迁工程所用的资金量较大、工作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较强,且与各个方各面都有许多密切的利益关联。现代社会征地拆迁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是密切关系到社会经济利益及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今社会中的征地拆迁的财务审计监督一定要在维护社会效益、社会利益以及公众利益的基础上。

二、当前拆迁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许多的征地拆迁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需要及时加强综合素养。由于采取审计工作的广泛性及专业性,而且相当的复杂,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与综合职业素质,要求征地拆迁的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必须懂得一定程度的专业工程技术和财务知识,自身具备很好的沟通交流能力,还要求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熟悉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较高的征地拆迁方面的政策理论水平。然而,我国现今的征地拆迁工作财务审计队伍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丰富的财务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与能力水平,大多数征地拆迁财务审计人员不能够做到全面具体的了解征地拆迁财务审计、会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电子数据处理在内的专业知识,因此对现代社会中的征地拆迁的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及效果起到非常大的阻碍影响。

(2)征地拆迁资金审计时间滞后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以后,并且工程竣工决算完成才能够进行对工程的财务审计工作。征地拆迁发生在工程开工之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准备阶段,如果将征地拆迁费用放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之后再进行对其的财务审计,就会显得对征地拆迁财务的审计较为滞后,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现今社会环境下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财务审计问题和不良现象,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企业和基本建设工程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3)审计手段落后

现今社会市场环境下的征地拆迁的工作经费支出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要求。经过调查发现,征地拆迁的有关单位往往采用领导集体会商的方式确定征地拆迁资金的支出标准,然后根据各有关单位在拆迁工作中所占的工作量大致比例进行分配。当前情况下,我国的征地拆迁财务的计算机审计相对的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专业计算机审计软件开发及使用较少,还没有达到改善人工数据输入量的情况。

(4)征地拆迁财务管理不健全

现在的很多征地拆迁财务管理方法与制度不够健全,严重的影响到征地拆迁的财务审计工作。如果征地拆迁没有及时安置很有可能会导致征地拆迁成本与不稳定因素不断的增多。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度普遍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其他原因会比较慢,大多不能按协议约定及时交付,从而导致出现难以控制征地拆迁安置成本费用支出的现象。征地拆迁的资金由于经常不能按期支付的,被征地拆迁居民的正常生活就会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进而发生许多集访、闹事等不良影响的事件。有些征地拆迁的实际费用和预算费用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部分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对所欠款项的追回没有较为详细的有力计划,以上所述征地拆迁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会直接导致现代社会市场环境下的征地拆迁财务审计工作出现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

三、提高基础建设财务审计水平的基础对策

(1)加强财务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征地拆迁的相关部门必须不断的培养现代征地拆迁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相应的专业业务能力,提高征地拆迁审计人员的综合素养,积极吸收工程、法律、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建设良好的财务审计人员队伍。通过强化征地拆迁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审计人员的认证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注重培养征地拆迁财务审计人员的良好人际关系与交流技能,以期达到正确合理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利益诱惑的目的。

(2)改善财务审计方法

应全面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等多种,积极开展征地拆迁的计算机财务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充分的运用好现代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重视风险分析,使征地拆迁的财务审计工作越发的趋向于现代化,以便于更好的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和避免征地拆迁财务审计问题。通过现代化的对征地拆迁财务审计工作的全面信息分析,以便于在最高程度的降低征地拆迁所面临的决策风险,加强征地拆迁中的财务审计。

(3)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

应全面加强对征地拆迁的全程监督审计,切实实行对征地拆迁的全程跟踪财务审计有效方法措施。要做到在征地拆迁还未正式开始进行之前就介入,充分的了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设计规划、原址原貌、资金来源以及征地拆迁的运作模式、熟悉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政策、积极参加工程建设招投标召开的会议,主动积极的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财务核算和资料审核程序等规范化管理的建议。征地拆迁工作的任务量较大,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人口相对众多,各个拆迁户房屋结构有所不同,面积也都是各不相同。一定要积极深入拆迁的环境现场,尽最大能力获取第一手资料,加大拆迁工作全过程的透明度,落实财务审计的监督。相关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与具体实施单位必须要将各自的补偿执行标准、职责权限、补偿项目以及征地拆迁补偿财务等恰当的进行张榜公布,使人民大众充分了解和认识其工作过程,真正的做到公开、透明、公正的社会群众的监督。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以国务院令第590号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明年出台法规。

(4)改革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度

要充分深入了解和具体科学分析城市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众多矛盾,并结合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标准与地区差异情况,充分考虑土地用途转化后的增值因素和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等多种因素,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市场房价等情况的变化发展,定期对区域征地拆迁地价和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具体的评估,对补偿标准做出适时的调整,尽力使补偿标准更趋于合理化。及时、科学的健全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切实实行一事一档备案的详细制度,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制订适当的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流向实行严格的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与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指导及监督。要切实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并建立起严格的实名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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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拆迁;征收;补偿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continues to improve, drives the city economy developed, and the expansion of city also pose, but the city expansion is necessary to impose an a large quantity of surrounding rural land, so that way, was formed on the building on collective land and its appendages demolition process. Collection, the farmers face losing homes and career is, its the only production material be forced to deprive, the future is facing a huge survival pressure. Becaus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the collective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not perfect, some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rural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by name, do infringe upon reality of the farmers' lawful rights.

Keywords: housing units;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U4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农宅”也就是农民所建私房,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当然“农宅”就是所谓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而我要谈的“农宅”主要指城市郊区农民的住宅,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不断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土地的有限,城市郊区的农宅和土地越来越多被征收和拆迁。

一、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旅游开发热、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房屋和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收,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房屋和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住所没有保障,被征收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等问题,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满情绪不断上升,对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态度,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许多商户在拆房的过程中,都会遭到农民的反抗,此时这些商户就会认为农民的房子不拆则成为了危楼。那么 “农宅”真的就是“危楼”吗?可以让政府低价征收、拆迁?政府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拆迁的吗?政府的补偿合理吗?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拆迁房屋必须要具有正当性,即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重申宪法的精神,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上规定是目前对农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政府在行政征收和拆迁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易导致政府角色的错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政府已不是纯粹的公共利益的服务者,不是从为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出发,而是借助它的权力来实现其自身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公益拆迁,将国家征收拆迁的目的严格限于“公共利益”。但是目前征地拆迁的范围过大,以商业为目的征收、拆迁也出现通过政府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对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地拆迁的情形。为了政府征地拆迁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必须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公共利益界定,我个人也认为它是比较复杂、比较困难的。有些是比较容易界定的,比如说国防的建设,公共设施的建设,这些都比较清楚。但有些公共利益界定其实不是那么清楚。比如说危旧房改造,特别是城中村的改造,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它是把这种决定交给那些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来决定,体现了征收的民主原则。也就是说,让那些当事人来决定这是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广义上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共利益”所应包含的具体情形均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因而实践中把“公共利益”经常滥用。例如,国家征拆迁权利滥用,土地、房屋被有的地方政府以强制手段低价或无偿从农民手中征收、拆迁过来,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巨大的差价,却因此大幅度降低和剥夺了被拆迁人合法的征收拆迁补偿金额。在国家加紧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存在较多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而方式更加隐蔽,如以兴建工业区等理由申请征地,在获批后把一部分土地出售或改作他用,从而极大地引发了拆迁农民的不满情绪。所以,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减少或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须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

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规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规范,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有的规定了固定的标准,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实际情况就是,补偿金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单方说了算,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造成补偿金远远低于土地应有价值。而且这一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就不予考虑了。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在当今土地已是价比黄金,而向农民征收时却以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及农民权益救济问题上寻求司法保障显得是那么的无力。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征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其次,补偿金的确定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说了算。因此,在补多少的问题上,农民显得很无耐。

四、结束语

(一)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范围要严格限定,把公益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要严格区分。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权的使用要合法,通过征地不得牟利;商业用地的解决,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土地征收工作要有序、健康的进行。

(二)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法》。通过对众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融合整理,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方面的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用以指导、规范和约束各级、各部门以及拆迁相对人的行为,保障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三)把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树立程序正义观念,遵守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把征收及补偿程序的立法完善,增加征收、拆迁的透明度,社会的监督随时欢迎。

(四)补偿标准要合理补偿方式要多元化。以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除了要考虑农民的耕种等损失,还要注重对农民失地后的后期保障。尤其是土地后期出让过程中,政府应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基金、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费用、耕地占用税等税费来解决后续保障问题,个人觉得该笔费用不应低于出让金的50%,并通过立法来确定资金使用渠道,防止该费用被挪用。对于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是当前农地征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与此同时,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主要以一次性金钱补偿的方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辅以其他补偿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向东.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之定位[J].现代法学,2009(5).

[2]李爱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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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林径 水库扩建 征地拆迁 做法 技巧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a)-0195-03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用地范围大、输水管线长,同时遗留问题多、库区成分复杂,因而征拆移民工作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号称天下第一难,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来推进水库扩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本文以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为实例,对征拆工作的做法与技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大中型水源工程的征拆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案例。

1 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概况及征拆进展

1.1 工程概况及特点

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蓄水工程、输水工程、取水工程等三大部分。蓄水工程主要是在现清林径、黄龙湖等三座中小型水库的基础上扩建成一座大(2)型水库,输水工程包括龙清和东清输水工程,取水工程包括三座泵站。

工程特点分三大方面:一是用地范围大,输水管线长。建设期红线范围内合计用地约1286公顷,运行期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合计用地约2088公顷;东清、龙清输水管线合计长达25 km。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库区成分复杂。原清林径水库始建于50年代末,而黄龙湖水库始建于90年代初,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两次库区征拆移民的问题没有完全兑现解决,后来2005年深圳市城市化转地不完全的问题叠加造成库区历史问题复杂;库区范围内涉及一个街道、两个社区、三座水库、十一个村庄以及部队和博深高速等其他外包单位,成分相当复杂。三是项目设计工期长达48个月,随着建设周期延长,征拆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

1.2 征拆进展及问题

行政审批手续进展顺利。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及规划许可均已获市规划国土部门正式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了用地审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项目曾取得了拆迁许可,了拆迁公告。

征拆进展分两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成立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组织测绘、测绘监理、评估、评估督导征拆中介机构开展工作;2010年编制了专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于2011年初获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阶段,2010年及2012年区征拆部门提交库区关键线路及东清输水管线用地合计约50公顷。

征拆问题分三个方面:一是当地社区及村民要求给予征收返还用地与深圳市土地资源总体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征赔资金巨大,背后利益博弈比较明显。三是库区扩容后形成的“湖中岛”,社区及村民要求按照红线范围内征收补偿标准一并征收的矛盾。

2 水库扩建工程征拆工作的做法

水库扩建工程在制定用地需求计划、解决征拆工作问题、拓展施工作业面等环节,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来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强力推进工程建设。

2.1 科学制定用地需求计划,分类推进征拆计划落实

水库扩建工程由于是在原有水库基础上扩容,扩容以后需征收土地、房屋面积一般比较大,受影响的村镇、人口一般比较多。如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扩容后需淹没各类土地4.88万亩、各类房屋154万平方米,淹没影响集镇5个,淹没影响总人口5835户25240人。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扩容后需征收原农村集体土地约763公顷、需拆除永久建筑达9万平方米,同时涉及6个自然村的搬迁,需搬迁156户居民约558名户籍人口。

如何在这庞大的库区用地范围内结合工程进展及征拆资金安排,合理有效地推进工程建设是水库扩建工程进场之初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相关规定,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行政审批手续完成后,应当依法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先行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同步推进库区征拆移民,适当兼顾运行管理来推进征地拆迁,是水库扩建工程落实用地需求计划的原则。

科学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在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首先须以标段为单位合理划分工作面用地。水库扩建工程由于涉及大坝等水工建筑物比较多,从而标段划分多,工期不一,进场先后顺序也不同。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标段为单位合理划分建设用地时,需综合考虑现场的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地块的征转地情况,以及各自然村的历史沿革,合理划分标段工作面用地。其次,在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先安排进场施工的标段,征拆资金优先投入到该标段急需工作面用地。再次,按照施工标段进场的时间梯级安排各标段征拆用地计划。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每年按照工程的进展情况及征拆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提出了当年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从而分期分批推进建设用地的落实。2010年5月,清林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了当年26个施工作业面(约91公顷)的用地需求计划,当年完成率约为81%;2011年初,建设单位在认真梳理上年征拆工作欠账和本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年34块(约113公顷)建设用地需求,当年完成率约为64%。

在落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须同步推进淹没用地的征拆移民。水库扩建工程一般需搬迁户籍人口比较多,移民工作任务比较重。由于此类移民长期居住在库区,人员成分相对比较复杂,如移民搬迁工作没有跟上,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群体性过急事件,反过来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水库扩建工程须充分考虑到库区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立项、征拆方案的制定与、施工进场等环节须同步推进。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了库区征拆移民专项报告,在进场之时就制定并由市政府批复了征(收)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目前进入了实施阶段。

在落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需适当兼顾运行管理用地的征拆。由于水库扩建工程一般同时具备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调度等功能,在项目建设期该功能或某一功能可能需同时发挥作用,这样不可避免地要兼顾水库运行功能适当安排征地拆迁。同时水库扩建时,为防止抢种抢建事件的发生,需适当安排管理用地的征拆。

2.2 定期召开征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征拆工作问题

适时召开征拆政策会议,研究解决征拆原则问题。由于水库扩建工程涉及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标准、征收决定、方案、风险评估、移民安置及资金安排等环节均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实施,故应适时召开征拆移民政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政策问题,为下一步征拆工作铺平道路。2011年2月深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费用估算报告,并要求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该工程项目建设。该征收决定及征拆方案的顺利通过,对本项目工程建设、征拆手续的完善,及推动下一步征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11月深圳市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到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现场调研,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提交征地拆迁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强调方案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不得重复补偿,已转地应予以扣除,制定新的安置用地解决方案应对原现金补偿方案标准予以调整,扣减补偿金额。二是所涉及6个自然村搬迁比照龙岗大运中心土地征用的做法和标准,给予用地安排。三是因一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需要扩大征收部分用地,原则同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并征用,不再给予土地补偿。影响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拆工作相关原则问题的确立,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的实质性工作铺平了道路。

定期召开征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拆相关问题。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相关事项由驻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而水库扩建工程的建设主体大多非同级人民政府,为有效推动工程建设及防范处置由于征拆移民引发的事件,这就要求定期召开征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拆相关问题。2009年至2013年深圳市水务局先后8次与龙岗区政府召开征拆工作协调会议,就成立征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征拆方案、落实前期经费、安排标段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基本解决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关键线路的用地问题,并推动了整个征拆移民工作的正常进行。

及时召开征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征拆个案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在具体实施时,一般在征拆补偿安置方案里对有关事项有过界定的按征拆方案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征地拆迁问题千差万别,尤其水库扩建工程征拆移民可能有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叠加,造成拆迁个案相当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召开征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征拆个案问题。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自2009年以来,龙岗区政府先后11次主持召开征拆工作专题会议,就清林径水库管理处行政划拨宗地范围内村民自建房补偿、集体土地的征转补偿标准、红线范围外用地征收补偿、五联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基本保障了项目进场标段初步用地问题。

2.3 主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共有6种类型的土地依法列为国有土地,国家以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项目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因此,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库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从而为工程建设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深圳市2005年城市化转地图斑及历年征地记录,认真梳理出工作面中全部为已征已转国有土地或大部分为国有土地地块,本着“见缝插针、紧盯不放、成熟一块、交接一块”的做法,积极寻找工作面和开工点,尽可能满足进场施工单位的用地需求。2012年,建设单位主动与城管、农林、水务以及储备土地等管理单位协调沟通,按照国有土地的出库移交相关程序,先后为库区的大坝建设用地、东清输水管线用地及其它隧洞口用地办理各类国有土地出库交接约20.8公顷,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任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3 水库扩建工程征拆工作的技巧

水库扩建工程在成立征拆领导机构、规划布置工程线位和实施现场征拆策略等方面,建设单位需在宏观的统筹领导上,要坚持工程规划总体完整不动摇的原则,但在工程的现场实施中如遇征拆难题要灵活处理,适时考虑个别管线布置可局部调整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库区的村镇比较多,一般有相互等待观望的情绪,工程用地安排也可作出灵活调整,为寻找征拆的时机及地点作为突破口,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1 成立征拆领导机构,加大征拆统筹协调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征拆周期长、征赔资金大、用地范围广,征拆移民任务重;同时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相应协调任务繁重。一般区级政府的征地拆迁职能分散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部门单位,同步负责本辖区所有项目的土地征拆事务。为加大征拆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处理好库区范围内繁重的协调任务,从而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是必要的。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位主要领导挂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另外一种是分管领导负责,某一部门为主组成临时机构。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在2009年就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主要领导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该领导小组在协调征拆资金、安排征拆工作、处置征拆事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了整个征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力地保障了工程项目的正常推进。深圳市另外一个重大水源工程项目由于没有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造成征拆工作及工程建设进展缓慢。

3.2 合理选定输水线位,适时调整管线许可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集雨面积比较大、蓄洪能力比较强,因而相应承担着供水、灌溉等功能,管道、干渠等输供水线路比较长。在规划之初选定输水线位时,要给合片区法定图则,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已出让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发展备用地及已批建设项目用地,局部管线尽量与规划的主次干道和绿地并行布置。但往往项目从初步设计到提出用地申请,时间跨度长,现场用地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局部管线无法按规划设计线位实施,因而需适时调整管线许可。以上合理选定输水线位,适时调整管线许可,是为了尽量减少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为工程建设赢得时间。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东清输水线位在设计之初就结合现场地形情况及规划情况进行了反复的比选,避开了建城区,减少了征拆量,从而有利工程的顺利推进。龙清输水管线在实施阶段需穿越一厂区,现场征拆谈判由于停产停业损失陷入僵局。为赢得建设工期,建设单位结合规划要求,重新申报了施工图备案,局部调整了管线线位,从而避免了征地拆迁对项目的影响。

3.3 准确把握征拆时机,灵活机动进行征拆

水库扩建工程库区一般需征拆移民的村镇集体比较多,而村民一般有担心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征拆的吃亏,同时想等待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等思想。村民这种等待观望的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征拆工作的正常推进。同时,水库扩建工程项目提出的工作面用地需求计划与村集体要求的整村一次征拆的诉求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更好的化解村民的这种观望等待情绪,同时理顺村里的征拆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用地安排上要结合征拆的时机及地点作出合理的调整,从而灵活机动地进行征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库区涉及11个自然村集体土地的征转,8个村集体土地全部在红线范围内,3个村集体土地部分在红线范围内;而在红线范围内的有6个村需整村搬迁,而其它村只涉及集体土地的征转。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村民等待观望的情绪更加浓厚,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科学地寻找征拆的机时及突破点,从而灵活地推进工程建设。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折方案以后,在征拆标准及用地返还等原则确定以后,向村民宣讲征拆政策的稳定及连续性,征折标准、返还原则一视同仁,不会导致先征拆的吃亏,不会导致先征拆的没有返还用地。目前,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已完成了黄龙湖等3个自然村集体土地征转协议的签订,从而有利地推动了整个征拆工作的正常进行。

4 结论

水库扩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规律,科学制定用地需求计划,详细研究解决征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来推进征拆移民工作;同时在宏观上应加强统筹领导,在前期规划上应优化布置输水线位,在现场实施中应灵活机动开展征地拆迁,从而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简介[EB/OL].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官方网站.

[2] 把握政策 讲究方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征拆工作[EB/OL].道客巴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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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变化对项目融资造成的风险。在BT模式中,项目投资总额的25%~30%由项目投资建设方自行出资,其余的70%~75%由项目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融资筹集。目前,BT项目公司广泛采用的是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债务融资模式,贷款年限一般为3~8年,因此对金融市场上的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如果涉及海外投资项目,受汇率影响也将十分明显。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借贷双方采用固定利率,利率下降项目投资建设方将承担利息损失。如果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上升会将会增加借款人即项目投资建设方的利息负担,为此付出更高的利息代价,使其资金回报与预期产生偏差,严重时将会导致其不能如期还款而发生违约行为;反之,利率下降,将会增加项目投资建设方的机会成本,使其获取利息差额的收益。从BT项目的资金构成来看,大部分资金(约占投资总额的70%~75%)是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获得的,如果由于银行政策变化、银根缩紧等原因造成预期的贷款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将会造成项目现金流短缺,严重时将会导致项目停工,投资建设方将会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投资方资金状况对项目融资造成的风险。由于BT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尚未明确,导致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复杂、贷款手续繁琐、担保条件多变,使投资建设方融资成本上升,融资风险加大。同时,融资方式的选择对融资效率的影响也非常大,目前,我国BT项目大多采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债务融资模式,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一旦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金融机构自身出现问题,项目的资金来源将被切断,项目面临停工风险。投资方资金周转率的高低将对融资风险的大小产生直接影响,由于投资方有可能同时承担多个BT项目,这就要求其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和企业内部拆解等各种手段不断提高自身资金周转率,保证资金链的畅通,确保各个项目顺利进行,从而将融资风险降到最低。

风险应对

融资方式的确定要合理。将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本着降低融资成本、本息还款有保障的原则选择科学合理的融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目前,采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资产证券化等。

银行贷款融资主要是项目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来获得除资本金外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于BT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加之金融市场利率波动较为频繁,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进行贷款,并在BT项目公司与BT项目发起人签订的项目回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和双方的约定,通过实施信托计划来进行融资。对于具有稳定预期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期限、融资成本和风险规避上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较高或稳定收益的资产,出售给具有特殊目的载体,通过结构调整,分离整合资产的收益与风险,加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可自由流动的证券,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以实现融资。运用BT模式的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资金一般由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作为担保,或者由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担保,回购款较为稳定。BT项目投资建设方可以将BT项目回购款按其利率、期限和类型加以清理、估算和审核,组建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殊载体,进行证券化资产的“销售”,实现融资。

资金周转能力要高效。一是从投资方层面,要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全部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管理和运用,从而实现整个公司内的资金资源整合与宏观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风险;要加强现金流入流出全过程预算控制,做好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监督与考核,跟踪监测现金流量增减变动情况,以便于科学合理地调配资金。

二是从项目公司层面来要求,要专设项目资金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好资金投入计划和使用方案,定期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由于资金筹划不到位而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建设阶段的风险及应对风险分析

项目合规风险。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主要包括项目的依法立项、工程项目用地的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准、项目运作模式的批复、环境评价、压覆矿床和工程地质灾害评价、地震评价、文物评价等环节,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项目中断甚至停止,从而给投资建设方造成巨大损失。导致项目合规风险的主要因素就是上述环节中涉及到的事项是否已经确定,并附有批复文件。

成本超支风险。对项目建设成本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成本的增加、项目的征地拆迁、设计方案的变更、施工管理水平、不可抗力等。对于投资建设方来讲,如果项目建设成本超支,将会增加其资金投入,降低其投资收益率,增加其再融资的压力。因此,成本超支风险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质量风险。造成技术质量风险的主要因素有项目工程复杂程度、工程区域地质条件以及勘察设计水平的高低、原材料质量的好坏、施工方案的优劣、管理能力的强弱等。在BT模式中,如果BT工程的技术质量不能达到回购协议中约定的标准,BT项目发起人将只对工程进行部分回购甚至不予回购,从而导致投资建设方不能足额回收资金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加之质量风险无法转移或分散,只能由投资建设方承担,因此,项目技术质量风险对投资建设方造成的损失最大。

工程延期风险。在BT模式中,项目公司不具备征地拆迁的资格和条件,很难控制拆迁进度,进而影响施工进度;设计方案的变更将直接打乱原有工程进度的安排,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将决定工程建设资金是否能投放到位,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决定工程是否能按期完工,进而影响到工程进度。工程延期将直接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回购,对投资建设方的经济收益带来极大损失。

风险应对

项目前期准备要充分。一是项目的规划应该得到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批复,具有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用地、环境评价、压覆矿床和工程地质灾害评价、地震评价、文物评价等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有相关批复文件。二是项目投资建设方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完善的投资项目策划方案,就投资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安全质量保障、交竣工验收、应急机制等进行系统的策划,并建立相应的实施保障措施。三是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有关方审批,并严格按批复后的方案执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按要求进行评审,并严格执行。

施工招投标要规范。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方政策规定或项目发起人的招标文件要求,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等要具备与项目建设相符的资质等级,不需要以招投标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可由项目投资建设方直接指定,但指定的施工承包商亦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坚决杜绝“非法中介”现象发生。确定的监理单位要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对承包商履约过程的严格管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全面自查自纠工程承包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强力清退不合格承包商,严禁违法分包、杜绝转包,不得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确保工程成本和施工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征地拆迁主体要明确。一般由项目发起人即政府来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投资建设方负担征地拆迁所需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发起人包干使用,并纳入投资成本,计算利息与投资回报。为规避风险,征地拆迁费用也可不纳入BT项目投资总额,由项目发起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协调沟通机制要畅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甲方、承包商和监理为主体的三元管理体制,尽管三者有着一致的建设目标,但每个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作为甲方的项目公司要做好协调沟通,解决矛盾,创造融洽的工作氛围,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同时,项目投资建设方及项目公司也应加大与项目发起人的协调力度,督促其落实已承诺和达成协议的各种优惠条件及政策,督促其完成应承担的各项工作,为项目正常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工程质量控制要严格。坚持“质量零缺陷,管理零起点”的理念,以合同为基础,加强原材料、工程设备等物质资源质量的控制;加强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工序验收,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加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和关键性工程成品质量控制与验收;要为监理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不得影响其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成本控制要高效。工程成本控制应以回购协议为核心,通过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科学合理分配人力资源来控制施工成本,争取回购基数与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利润。

同时,建设期风险承担责权要明晰,对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利率变化、征地拆迁标准变化等导致的成本增加,应制定相应的调差条款;施工条件变化、设计变更引起的投入增加必须得到合理的补偿;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合同中应有明确有效的规避方式。

工程进度控制要超前。一是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合理的工程进度控制方案,确定进度控制的关键点和难点。二是做好进度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定期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进行分析,采取补救措施,调整或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

回购阶段的风险及应对风险分析

政府的信用状况对项目回购产生的风险。影响政府信用状况的主要因素有政府机构的行政级别、服务机制、信誉水平、廉政状况等,由于BT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涉及参与方众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特点,国家政策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政府班子的换届等因素也对政府的信用状况产生重要影响。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当地已实施的同类项目的实践情况来判断政府的信用状况,如果当地项目运作规范、政府廉洁高效、履约情况良好,则说明其信用状况好,回购风险低。

政府的财政情况对项目回购产生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经济较发达地区,财政预算总收入较高,预算收入增长率上升可能性较大,财政负债率较低,如果建设性支出比例合理、投资建设项目运转良好的话,项目回购风险也相应较低。同时,项目回购是否有明确的资金来源、项目回购资金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有覆盖投资总额的回购担保等也是影响项目回购风险的重要因素。

风险应对

项目投资环境要考察好。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地理人文环境较好、政治社会环境稳定、区域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原则上项目所在地政府应与公司及系统内单位具有长期的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其次,要摸清楚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情况,包括相关税费政策、征地拆迁政策、协调配合政策等;考察好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状况,建筑材料分布情况,矿产、林业、旅游资源布局情况等;了解好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运营的收费标准、收费体系、营运管理模式等。同时,还应注重考察作为BT项目发起人的地方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或其他项目发起人)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充分授权,以及是否拥有足够的回购能力。

项目产权归属要明确好。目前,对于项目产权归属的问题,“政府所有权说”和“项目公司所有权说”两大观点争执不休,尚无定论。从项目投资建设方的角度来讲,如果项目公司拥有项目工程产权,有利于在建设特许期内避免产权不清造成的诸多不便,便于项目公司对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同时,也将减少政府一方对项目公司的过多干涉,便于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谈判初期应当明确,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被回购前应拥有项目工程的产权或控制权。并且,如果项目发起人未履行支付回购款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项目工程的产权或控制权仍应属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有权对工程进行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项目回购担保要落实好。欠发达地区所提供的担保价值一般应达到回购资金总额的1.3倍。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股权及运营资产收费权或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银行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要求担保方完善担保的形式要件,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必须到相关部门作抵押或出质登记。在确定担保物的价值时,应考虑其是否已属再次担保。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政府提供保证作为担保足额有效的充分条件。项目发起人提供实物资产作为回购资金担保的,必须经银行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且此部分资产应可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

篇11

一、声势要大。

我们在征地工作中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群众树立加快城市化建设,群众是最大受益者的理念,同时大力宣传大开发带动大建设,大发展带动提升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贴进群众,向被征地户宣讲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工作难度大的农户,一对一地讲和政府是关心失地农民的道理,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由于宣传声势大,为顺利推进征地工作起到鸣锣开道的作用。

二、工作要实。

征地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事关群众长远的切身利益。几年来,镇党委、政府在领导力量、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处理、制定方案等都加大力度。特别是体现在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上,因为我们工作的着眼点是征好地,落脚点是群众,我们上门做群众工作,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多次。本着不怕厌烦有耐心、不能粗心要细心、不虚情假意是真心,直到群众思想工作做通为止。只要我们带着真心和深厚的感情与群众沟通思想,就能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征地工作就能顺利进行。

三、政策要明。

被征地的农民思想从不通到积极配合和支持,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政策要向农民讲明,因为政策与被征地农民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根本。2009年县政府制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是整个征地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我们严格执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并结合的实际,进行合理、科学的探索与实践,2012年度将城区征地区片综合价从原来的第四级调到第三级。大胆探索留用地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和指导性的征地手册。在处理地上附着物上,制订完善了镇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价格,明确规定各征地工作组不得擅自改变提高。通过不断完善,优化征地补偿政策,使征地工作操作方便,群众容易接受,每次征地拆迁工作都能按时完成。

篇12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统一,绝大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决。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现的情绪激烈,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而激化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我们建立起法律层面的逻辑性,进而引导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纵观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虽然政策调控痕迹明显,但法治化的轨迹亦清晰可辨。而且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正与日俱增。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有责任对涉农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借以提高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形态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纠纷表现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和影响较大的纠纷主要有:

l、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权定价中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 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事实上,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以租赁、联营等形式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到城建部门办理房屋建审手续,随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迁时恶意抢建房屋,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大量违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践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的补助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确定之后还出现针对该费用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组织对某一些村民的待遇进行限制,一些因为身份关系户籍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落实村民待遇。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状况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正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解决和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已被纳于法治化的轨道,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人民法院不断扩大受案范围,使得诸多农村土地权益纷争和土地行政纷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以铜川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赘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为例。童××为铜川市某区自强村二组村民,生有两个女儿一童清、童贞。1998年童贞的户口自铜川市某区自强村迁出。2008年11月14日,杨成与童清登记结婚,成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强村二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开始通过自强村村委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为杨成办理户籍事宜,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2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本村姑娘找农民女婿的,女婿户口不能转入自强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强村村委会书写保证书,载明:杨成进门入户口一事,经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因村委会不同意将场成户口直接迁入村中,现按村委会决定,女婿杨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赡养父母,只将户口迁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会给予办理,解决杨成户口问题。2010年6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组长,在童保元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迁入。2010年12月13日,杨成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月17日,自强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给村民分配2010年度决分款时没有给杨成分配。但自强村还有八个村民因婚姻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该区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间接的土地收益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2、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较多,且已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1999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前《意见》。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诉讼主体资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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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沿线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环境负责制,切实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施工中的各种矛盾,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对协调不力造成重大非正常停工事件的,追究当地行政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刁难工程施工,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得有任何索拿卡要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后,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高速公路临时用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的补偿标准执行,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所涉及集体、个人应积极支持。

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借用乡村道路的,由施工单位会同相关乡镇协调机构确定路径,签订使用协议。工程建设期间由施工单位维修、保养,使用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原路面标准恢复,不得收取过路费。

四、严禁在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

五、规范管理运输和劳务市场,严禁无照、无牌、无证的“三无”运输车辆参与施工。工程建设所需车辆和民工,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向地方协调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统一调配,对强行运输、强行装卸、强行务工等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六、工程建设所需地材,在质量达标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择优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施工单位兜售、强买强卖,不得强行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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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综合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开通了“12336”执法举报专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国土资源相关业务知识》及《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教材及法律法规,对新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全县国土工作会上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全方位的学习,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已成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共识。二是加大对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业务和法规培训学习,每年邀请县检察院领导和县纪委领导为全系统干部职工讲授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使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增强了法制观念,拓宽了工作思路,树立了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举办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知识专题讲座;与全县20个村委会干部就贯彻落实届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政策的有关精神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在听取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同时,也主动地向他们宣传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以地球日、土地日、法制宣传周为契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电视上发表专题讲话,组织干部职工到人口集中地方设立咨询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法规宣传。同时,在有线电视上滚动播出宣传口号、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专题片和申办国土事务办事指南,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设置土地日专栏,主动公开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据及办事程序。法制宣传工作做到了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以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平台,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40余条,重点工作通报14条,重要事项公示11条;五年来,共选派干部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600余人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000多份,出动国土资源执法宣传车10多台次。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今后履行职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基层领导干部依法用地管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狠抓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职能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印发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并严格按工作规则办事,各项工作已步入了正轨。在全县范围内印发了《国土资源办事需提供的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求各综合办公室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由窗口办文中心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精心组织人员,发放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收土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中,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配合城市建设指挥部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确保了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按期完成。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五年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共提供国有建设用地55.923公顷,土地出让价款为7968.1392万元。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项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各综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做到政策、程序、收费批准和依据“三公开”。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设置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了严格的违纪责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综合办公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为发生,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四、落实制度,妥善解决矛盾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国土资源问题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了《工作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辖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问题,要求对来信来访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上报县局,使“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五年来,我局案件答复率达100%,无重大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