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威宁县 征地拆迁 城市化建设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宣传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对拆迁工作认识不足,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拆迁工作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稳定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数干部和职能部门对拆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部分工作推进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
以威宁县草海镇为例,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工业园区的建设,在满足其政府意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而毕威(毕节―威宁)高速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能更好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高速公路的修建,更加方便当地人民与外界来往;草海景区的建设更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乡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行消费都是当地人民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基层干部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拆迁。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村民而言,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至宝,许多村民接受不了土地被征的事实。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样一来导致征地障碍加大。有极个别的村民还利用征地拆迁做一些不利于大局的事情,如听到土地即将要被征收的消息,受到眼前利益驱使,进行抢建(违章建筑)、抢种(种植经济作物)。这些无非就是想多得一点补偿款,但给我们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煽动他人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
第二,对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长期以来,对于农民房屋私有财产权,有关部门没有高度重视,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标准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到补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或者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私有房屋财产,这样一种法律的移位,可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因此,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可能会被弃之不理,得不到相应的满足。
第三,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一是虚报冒领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上实物清点、丈量存在重复或者虚报问题,清点人员与测算人员没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没有相互审核,出现清点与测算脱节现象,造成虚报或窜改征地补偿费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问题。另外,地上实物清点丈量的清单底册保管也不够规范,没有统一、明确由哪个部门建档保管,需要查阅相关材料时,查阅困难。二是存在清点丈量数量不实问题。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加上部分村民法治意识淡薄,贪小便宜,项目协调单位又没有参与现场核实,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实物清点多报多补偿的现象。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规划区内的居民,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要发挥好村干部的作用,要教育引导农民服从规划,积极支持规划,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刹住违规占地搞建筑之风。一是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使他们深刻认识应尽的义务。引导被拆迁或被征地农民依法办事,配合拆迁。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怎样征地或者拆迁、如何安置和补偿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向与规划有利益关系的被征被拆户公示,接受监督,给被征被拆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安置和补偿操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四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清楚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村里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有法可依
第一,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缺失,相关政策又相对滞后,是造成农村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规范征收土地和拆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
第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拆迁。一是依法处置钉子户。对于存在思想误区,想要通过拆迁一揽子解决家庭矛盾,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拆迁户,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引导他们理解国家的拆迁政策,走出思想误区,同时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实际困难,减少拆迁阻力。对于个别依仗关系顽固抵制拆迁,想要以此发财致富的“强权”人物,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用纪委介入、强化组织纪律、所在单位施压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等各种手段进行约束,千方百计打压他们的气焰,避免在拆迁户中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对于以上手段都不奏效,且严重影响拆迁进程的钉子户,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采用行政强拆、司法强拆等法律手段,予以。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取得强拆一家、宣传一片、带动一片的效果。二是严格监督拆迁人。要坚决禁止和杜绝违法拆迁,防止拆迁人受利益驱使,采用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不合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施压。对钉子户也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埋下不稳定隐患。
一、领导重视,在建设平安____思想的指导下,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部署
历年来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等因素突显了这块土地稳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平安建设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牵头的建设“平安____”工作领导小组,还在综治办设立了创建办,统一指挥和协调街道的平安建设工作。对于征地拆迁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党工委例会上研究部署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统领,结合各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了各个工程的跟踪方案,由各分管领导跟踪负责,定期汇报,集中处理,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对于由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疏通协调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平安顺利进行
____街道在平安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综治、司法部门作用,整合辖内“一庭三所”即____人民法庭、何厝边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____司法所的力量,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特色,优势互补,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在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综治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村庄,并充分发挥群防联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重点工程项目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征地拆迁数量、工程开发面积、拟进驻企业情况、涉及村民数量、建设方案、群众的态度看法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街道下一步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迁,力争为被拆迁群众服好务。根据前期摸排情况,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办精通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点工程拆迁指挥中心,都相应的成立了法律服务小组,配合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入户发放宣传材料、利用法制宣传车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共发放《致被拆迁群众的一封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10000多份,悬挂红布条、标语300多条。与此同时,还邀请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以支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如咨询、代办公证,帮助解决拆迁补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积极帮助村民解决补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对于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等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街道都与村配合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有关法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这些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村民反映强烈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法给予明确答复,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引导村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避免闹事及群体性上访。
3、主动作为,打击违法,确保工程顺利建设。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街道协调何厝边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先查处;对涉及重点工程街道辖内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优先办理,尽可能做好矛盾纠纷隐患的事前预防;对于恶意破坏工程进程的行为,则依法采取了严厉有效的打击。去年以来,街道协调辖内派出所进行重点工程执勤150多次,出动警力、各部门工作人员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决了软件园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虚报、冒领坟墓拆迁补偿款一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彰显了街道依法拆迁的能力与决心。
三、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大力推进“金包金”试点,真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隐患
平安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创造的财富也得不到保
**镇委、镇政府:
近年来,随着**镇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改善,招商引资的效果明显,**镇丰富的山林土地资源得到一些大型投资开发集团的青睐,许多意向性投资项目将落户**。为了加快项目落户,推进**经济向更高质量的发展,必须提前谋划好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我县其他乡镇的做法,建议成立**镇征地拆迁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并绘制征地界址图;负责签订征地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并保管好各种协议及有关的图纸;协调处理建设项目因征地、拆迁诱发的矛盾、纠纷,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编制土地制度利用计划,负责**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报批有关手续;负责**范围内各单位用地的实地踏看勘测定界、建立地办籍档案。办公地点设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设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4—5名。办公室成立后,将安排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骨干或邀请县征地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手续、文件等各项工作内容,为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保障。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时,该办公室人员可参与到“两违”整治、卫片执法等重要工作中,确保达到年度考核预期目标。
目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势头正如火如荼、蒸蒸日上,作为基本保障的土地征收工作成为现实中的难点,为保证各类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完成,做到合法化和长效运作,当下之急需尽快尽早谋划征地拆迁工作问题。上述建议妥否,敬请镇委、镇政府研定。
【关键词】农村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利益保护
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部分地区征地拆迁成为了必然需要。近年来农村地区征地拆迁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城市近郊农地被征用拆迁。由征地拆迁而引起的各种利益矛盾大量出现,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的主要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农村征地拆迁主要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低,这是农民反映最为强烈和不满意的地方。由于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收入来源,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我国当前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和补偿费用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我国农村征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我国当前所执行的《土地管理法》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在随后几年经过几次修改,但是其中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基本没有变化。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也明显过低,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是较低的标准。而且我国各个地方对于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同一地方在不同时期征地补偿不统一,这就造成了农民对补偿问题的不满。农民在被征地拆迁之后,所得之补偿费用太低而无法维持其将来生活之费用。农民面临着被征地拆迁之后的生活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农民失去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土地补偿的费用太低,这就造成了失地农民的贫困化问题。
政策法规衔接不够。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征地拆迁政策有各种修改变化,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征地拆迁政策的变化有其必然性,我国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相关征地拆迁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是合理和科学的。但是我国很多地方在调整相关政策时没有通盘考虑征地拆迁的历史问题,政策法规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补助政策之间的差距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不满。农民在横向和纵向比较相关补助政策之后,发现自己没有得到最好的补偿,对政府的意见和不满会比较大。由于征地拆迁政策的不断改进,较早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会感到不满。
具体操作不够规范,工作作风欠踏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征地拆迁具体操作不够规范,操作过程不够透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公告公示制度,听证会制度等相关操作机制没有建立,导致农民没有详细了解有关征地拆迁信息,农民的话语权受到限制。征地拆迁就是单反面的信息通告,农民自然会对其中的信息产生怀疑和抵触的情绪。在征地拆迁时一些工作人员工作不够细致,动辄以政府工程之名,让农民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有不同意见,就会用行政手段甚至动用公安干警强制拆迁。近些年来关于政府强制暴力拆迁的新闻屡见报端,拆迁造成的流血和命案不断增多。这种野蛮粗暴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法和作风,给我国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对农民利益产生巨大伤害,更是对社会稳定团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征地拆迁纠纷中司法救济力度不够。失地农民和拆迁人之间往往关于补偿等问题存在大量纠纷,这种纠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可避免。目前我国地方法院在处理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案件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文】文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对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做法无形中提高了失地农民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即使是当作民事案件审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经常难以得到维护。因为大部分被调查的法院在对房屋拆迁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时,都以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而这些文件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还不如诉讼前或诉讼中拆迁人私下达成的补偿数额。“失地农民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复1996)12号文’精神当作行政案件受理。作为行政案件审理,法院通常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失地农民败诉往往是毫无疑问的。”①所以当前我国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条件和环境难以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征地拆迁利益分配与农民利益保护
建立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于失地农民将来生活问题和土地补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200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一规定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此规定弹性较大,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在实际的操作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的政策执行。据有关材料分析,现行的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集体占25%~30%、失地农民占5%~10%。当前失地农民并没有从自己的土地出让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这就造成了失地农民目前和将来经济生活的困难。当前征地补偿主要以耕地年产值为基本单位补偿的,而不是以非农业用地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机制就注定农民在土地收益分配时仅能获得少量补偿,因为目前我国农村耕地年产值并不高。笔者认为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应该占土地收益的30%~35%,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合理保障应该是使其在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
建立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农民生活保障机制。首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逐步达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其次,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将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再次,建立就业扶助制度。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年轻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归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让失地农民享受就业服务补贴和就业援助,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扩大其收入来源。
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各地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标准,给予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的话语权。加强农村征地拆迁初始阶段的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使征地拆迁能够广泛征求意见汲取民意,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可以让群众的利益要求得到直接的表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规范各种操作流程,使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在征地拆迁之后,保障好农民的基本权益,给予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使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下降,更要避免农民在城市中的贫困化趋势。妥善处理好农村征地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那些较早征地拆迁的农民由于当时政策措施不完善而导致生活困难,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适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保障他们的合理利益,资金来源可以由农民当时的土地补偿费和政府财政资金注入。
建立完善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农民生活生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需要政府认真细致地给予农民信息传达。对于农民所产生的疑问,要及时给予解答,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要积极解决处理。所以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建立完善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使征地拆迁造成平稳有序进行。首先要建立各级咨询网络,让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愿,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其次建立健全相关中介仲裁机构。建立健全相关中介仲裁机构,就有关征地拆迁所造成的纠纷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具有中立性、权威性的仲裁意义重大。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大部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失地农民相关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和保护,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增强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在调节矛盾纠纷中的法律作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失地农民的相关纠纷能够在司法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我国数千万农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长久稳定的大局,所以征地拆迁工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合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其征地拆迁后的生活水平,避免出现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贫困化的趋势。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安排征地拆迁工作,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作者分别为沈阳农业大学农学院硕士研究生;副教授)
和谐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的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体现了某一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程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务必加大力度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但是,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的就是征地拆迁问题,这不单纯是个拆迁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稳定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但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带来的问题意义重大而深远。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我认为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应坚持好如下六面基本原则。
一、坚持充分调查原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是为了更好的制定方案,出台措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征地拆迁工作也不例外,在征地拆迁之前就必须根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区域组织专门队伍对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住户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普查。一是要做好人的调查。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摸清所涉住户的家庭人口构成、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在当地的身份地位、对征地拆迁的意愿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好各类人员,摸清哪些人是属于在当地有名望有公益心,能主持正义,识大体顾大局的;哪些人是属于刁钻蛮横不讲道理的;在当地有多少党员、所涉及征地拆迁的群众总体意见如何等都要调查了解清楚,以便找准工作的突破口;二是要做好物的调查,就是要对区划内的土地和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要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要拆除的建筑物的数量、质量、类别、使用情况、装修情况,调查情况经村组和本人认可后详细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是征地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这阶段工作的好坏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选调工作耐心细致、有群众工作经验、懂征地拆迁政策的同志组成精干工作组参与此项工作,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广泛动员原则。思想是人行动的灵魂,只有让拆迁群众的思想通了,工作才可能顺利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做好重地拆迁动员工作,一是晓之以理。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地之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电视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就是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按时搬迁。使拆迁群众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达到前期预备的效果;二是动之以情。对思想认识模糊,在拆迁工作中持观望或阻碍的群众,可以通过与其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对其劝说,动员其尽快做好拆迁工作,用其亲情使其信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等拉近距离,做到有情拆迁,和谐拆迁;三是明之以义。中国人都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的美德,也有从众崇权威的心理,大多讲个“义”字。因此,要充分利用群众的这一心理,组织当地有威望、顾大局、识大体的人组成征地拆迁理事会,协助政府工作,走群众问题由群众自己解决的道路,通过理事会的有效动作,达到、减震、催化的目的;四是激之以利。要在补偿、安置等方面出善鼓励政策,先拆先选、先拆多补,奖励先行者、鞭策滞后者,关怀支持者、打击顽固者。情法并用,两手皆硬,并把这一政策贯穿始终,使先拆先征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
三、坚持言之必信原则。从既往征地拆迁来看,群众普遍存在观望心理,事实上先行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过伤害,政府威信也受到相当程序影响。为此,必须重塑政府言而有信、言之必效的形象,要像拆除违章建筑一样,下大决心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威严。对支持征地拆迁户,不但要在经济上给予适应补偿,在其他方面也要给予适当关怀,使老实人受益,支持者温心。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妄图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分子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厉惩处,粉碎其图谋。弘杨正气,扫灭邪气。
四、坚持例会听证原则。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是个复杂的动态工程,随时都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这些情况和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轻则影响工作进程,重则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及时掌握了解工作动态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相当必要的。它可以起到调节器和降压阀的作用,使工作始终保持在和缓的环境中稳步推进。如何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坚持例会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定期召集征地拆迁户进行例会,由拆迁户在例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做到畅所欲言,畅通对话渠道。给群众一个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和通道,理顺群众情绪。主持例会的人员应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征地拆迁户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倾向,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理顺思路,做好决策。对征地拆迁户提出来的意见或建议,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法律、征策,可以当场给予解释的当场解释清楚。对可以解决的及时给予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贩要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征地拆迁户的情绪,但要给出解决问题的时限。
五、坚持系统管理原则。补偿安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补偿安置工作的到位情况直接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如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要制定好恰当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过高,政府难以承受;补偿标准过低,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建议补偿政策每年由固定的机构和工作组开展一次调研,根据物价、消费水平、周边县(市、区)标准等,提出建议性调研报告,便于政府决策时参考、使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执行好标准。群众最忌讳、最痛恨的是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因此,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对制定出台的补偿标准要坚决执行好,不得有任何擅自变更的现象,做到一碗水端平;三要兑现好标准。就是要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兑现工作。否则,久拖不决必成后患;四要做好安置工作。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的作法,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建议采取“拆一安一”的方式,即拆迁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则按建筑成本价的标准进行安置,原则上不再给予土地安置。配套完善,形成小区化管理,使农民从意识、素质、身份上真正转变为居民。同时,要把安置工作延续至项目结束后,充分从产业布局等方面考虑全失地农户的就业安置。使拆迁安置为社会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五要探索征地拆迁动作的新模式。可采用市场运作的方法,成立城司,作为运作主体,政府作为裁判逐步从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脱离,逐步引导征地拆迁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六要依法办事。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违法抢建以求补偿或安置的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不但要严肃制止,还要依法办事,坚决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抢建户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