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资产证券化的动因范文

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离岸操作阶段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 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 动因变迁

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资产证券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尽管在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当中,资产证券化被认作危机爆发的导火线,随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量与市场存量大幅下降,但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优势与多年来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还是得到了大部分专家学者的认同。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于2005年正式启动,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早于20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洲小区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发行了2亿元地产投资券。尽管该案例并未采用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且具有较多债券发行特征,但仍可被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首次尝试。随后根据操作环境与操作模式的不同,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离岸操作阶段;二是准资产证券化阶段;三是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何小峰,2007)。鉴于我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出于市场安全的考虑,放缓了资产证券化推进进程,因此本文并未将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资产证券化纳入研究范围。

在不同的时期,国际与国内环境不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不同,反映出各个时期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动因也就不同。本文结合我国1996-2008年所进行的标准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案例,对各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动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动因的变迁历程,为我国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借鉴。

研究假设

针对资产证券化动因的研究主要是从资产证券化所带给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优势角度入手的。吴许均(2002)认为,资产证券化带给发起人的好处(如多样化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等)可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内因,而资产证券化带给整个宏观经济的好处可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外因。丁琳(2004)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微观动因和宏观动因,并认为资产证券化带给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优势构成了微观动因。刘志强(2006)、李玮(2007)、王晓博(2007)在分析不同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动因时也是从资产证券化为该行业发行主体带来的优势角度进行分析,基于以上文献,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依据受益主体的不同,在文献总结的基础上,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发起人动因、投资者动因和宏观经济动因三类。三类动因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假设2:各分项动因(如发起人动因中的分项动因“优化资本结构”)对资产证券化发起决策的影响程度难以相互比较,因此假设各分项动因对资产证券化发起决策的影响程度相同。

假设3:只将引致资产证券化操作实际发生的动因列入研究范围,而不考虑潜在动因。

离岸操作阶段的动因分析

离岸操作阶段是指20世纪前后我国部分企业利用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的时期。该阶段典型的案例包括珠海公路交通收费资产证券化、中远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达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述四个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细节如表2所示。

以上案例中,除了发起人之外,其他交易参与主体以及交易所在市场均在海外,而当时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都尚未开始建立,国内也没有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相应中介机构,同时国内投资者还基本没有接触到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该时期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没有宏观经济动因和投资者动因存在。

从发起人动因角度来看,其中两家大型集团企业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均已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分别上市,拥有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直接融资渠道;而珠海高速公路收益证券化的最初发起人实际是珠海市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其具有发行地方债券的直接融资渠道;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当时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同样拥有很强的信用保障,这些主体之所以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并非是为了降低融资门槛(O5),而主要是为了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拓展资金来源(O6)、增加流动性(O4)和降低资产风险(以信达不良资产证券化最为突出)。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的动因分析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是指20世纪初因为各方面制度限制,只能部分实现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交易阶段,该阶段资产证券化属于类资产证券化操作,基础资产基本为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包括华融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细节如表3所示。

从投资者角度出发,以上两个案例的投资主体均为国内投资机构,因而首次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引入投资者动因,但交易产品的交易形式与其他信托交易凭证并无区别,所以资产证券化产品仅仅多样化了投资者的投资组合(I2)。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税收等制度仍然没有开始建立,因此该时期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没有宏观经济动因存在。

篇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融资;表外收入

如今,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银行一种重要及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欧美,许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管理其风险及资金。此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成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一大对策。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运用一定的融资方式和手段,将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然后转换成可以重新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之前并不适销的资产变得适销对路起来,从而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使伴随资产的风险从发起银行里剥离开来。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发起银行免受资产风险的影响,又保护了投资者免受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从欧美银行的实践中发现,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相当复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资产转移

从资产管理的方面来看,证券化是银行一个不错的策略选择。例如,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某些贷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因此,当银行发现由于某类贷款导致银行风险头寸过高时,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进行证券化转移,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头寸。

此外,银行还会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其业务更加多元化。在过去,银行是通过扩大资产负债表的规模来获取利润以达至此目标。但是现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行业的竞争,此方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与此同时,银行也意识到一些另类贷款(如可选择按揭贷款)的利差比其现有的表内贷款更高。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有的贷款向表外转移出售,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总体贷款利差的增加。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的杠杆效应,银行能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二)资本约束

随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削减资产的方法来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资本成本不断增加,银行偏向于选择削减资产这一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银行削减资产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部分表内资产进行证券化出售,从而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然而,从许多欧美银行的经验中发现,部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偿还了股东资本。显然,这与上述两种动因有所违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动因更多的是出于竞争的压力。由于欧美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某些资产(如贷款)的利润率已经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产的收益率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资本的必要报酬率,银行的表内资产缺乏盈利性。而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的盈利性,减轻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压力。

(三)融通资金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融资。首先,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资产抵押证券是以银行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往往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目标对象,而他们通常却不会直接提供资金给银行本身。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挖掘新的资金来源。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由于资产抵押证券能够满足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银行开辟新融资渠道的资源投入。这样一来,银行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细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筹集新资金的边际成本得以下降。这样,银行不必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另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这也意味着银行不必持有过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得以减少。由于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融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能以更具竞争性的贷款利率吸引客户贷款,尤其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有利于银行维持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规模的扩大,从而提升竞争力。

然而,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还要取决于证券化后银行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随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行,资产的风险也会被转移。但是,如果银行对其低风险资产进行证券化,反而会使其投资组合的平均风险上升,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还要考虑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许多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类型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只有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如长期按揭贷款等,使证券化后银行的资产结构更为多元化,才会达到资产组合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

(四)费用收入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向SPV性质机构打包出售资产,并提供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从中赚取费用收入,从而减少银行收入对净息差的依赖性。由于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银行在发起贷款方面具有特定优势。然而,银行却担心持有的贷款不断增多会导致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发起更多的贷款,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这样一来,银行不必再担心增持资产所带来的更高风险,同时也赚取了相关的费用收入。由于银行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表外创收,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当今许多银行竞争策略的一部分。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信用风险由银行向SPV性质机构的转移。因此,资产证券化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资产风险的转移,出于利润的压力,银行有可能存在高风险操作的动机。例如,银行会选择一些高风险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如次级贷款等,然后转移其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可能诱使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限制条件,从而滥发贷款,导致劣质贷款增加。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证券化资产得到了信用的增强,投资者难以获取其标的资产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导致投资者仅追求证券化资产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视了其潜在的高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由于其结构和环节相当复杂,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然而,在经济繁荣、房地产市场泡沫时期,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而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收益率也较高,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也因而导致了次贷的盛行。但是,当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时,就会引发次贷危机,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二)道德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后,虽然银行的资产已经转移至SPV性质机构,但是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还是由发起银行所提供。而由于发起银行与SPV性质机构能实现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后,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均由SPV性质机构承担。因此,发起银行在证券化资产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在经济繁荣、房价不断升值的时期,由于购房需求高涨,并且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其二手交易市场相当活跃,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轻易地将其住房抵押贷款打包转手,从而赚取差价。这就意味着证券化后,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监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银行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且成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崭新技术,对银行、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促使银行传统职能转变

资产证券化意味着银行的传统职能面临着挑战。在传统的体制下,银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负债业务筹集贷款资金,承担贷款的发起、持有和服务等全部职能及风险。而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由信用中介转变为单纯的贷款发起者和信用风险打包者,承担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而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成为了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的非标准化信贷转化为标准化证券,从而提高了银行的流动性,同时也大幅减少了银行在传统上分析非标准化信贷并以非流通资产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进银行结构改革

银行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资本的保值增值,强化了价值投资理念,改善了银行的结构。此外,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增强,银行资产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利用率和增强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风险规避

首先,资产抵押证券使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对降低。证券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把银行贷款的发起与贷款的持有区分开。与投资者把资金存入银行相比,投资者购买SPV性质机构发行的资产抵押证券,只需承担银行的某一特定风险(如按揭风险),而不必承担发起银行的整体风险。根据国外的经验,资产抵押证券的风险通常比股票市场的风险小,而收益率又相对银行存款要高。因此,资产抵押证券能够相对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受到普遍投资者的追捧。

其次,资产抵押证券为投资者实现了风险的规避。投资者为了减少其风险头寸,会选择具有某种特定风险的金融工具来进行对冲交易。由于资产抵押证券具有特定的风险特性,投资者可以利用其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此外,由于资产抵押类证券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因而满足了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选择。

(四)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赖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建立,打破了银行在企业融资与信贷市场上垄断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减少了对银行资金的需求,加剧了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竞争。但同时,随着竞争压力的加大,银行一些传统的表内业务将不再有利可图。这意味着银行将更多地关注其资产的收益率以及表外业务的创收。而资本市场上兴起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为银行提供了改善资产结构和实现表外创收的新途径。换而言之,今后银行将会更多地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因此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参考文献:

[1]蔡淑宝.银行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9).

[2]高林,邢洁琼.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薛敬孝,曾令波.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业的重新定位[J].南开管理评论,2002,(5).

[4]N.Gumata,J.Mokoena.Note on The Impact of Sercuritisation Transactions on Credit Extension by Banks[J].SARB Quarterly Bulletin,2005,(12).

篇3

【摘要】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首先被用于住房抵押贷款问题的解决,经过40多年的发展,资产支持证券已经成为一种应用广泛的金融创新工具,学术和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理论;实践;风险

1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定义、动因、风险、定价及收益等角度进行分析,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已深入到利用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的层面,理论研究相当成熟。

1.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投资银行家 Lewis S.Ranier(1977)首先提出“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这个概念。James A.Rosenthal & Juan M.Ocampo(1988)认为,广义的证券化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媒介的一般化现象。“证券化之父”Frank J.Fabzzi教授认为资产证券化可被视为一个过程,通过该过程将具有同类性质的贷款、租赁合约、应收账款、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它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打包成可在市场流通的带息证券。

1.2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上个世纪50年代,Anrrowand Debreu 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证明了经济主体可以利用有价证券来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动因提供了依据。Steven L.Schwarcz(1994)将资产证券化视为一种“炼金术”,即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与机制,企业可以通过SPV从资本市场上筹得资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Claire A.Hill(1996)认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成本。

上述相关理论主要是按实践进程发展延伸的,相对集中于论述证券化某一单一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与此同时,很多国外学者从综合性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效应进行了考证。JureSkarabot(2001)指出证券化是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优选择;Gorton & Haubrick(2003)论证了流动性假说理论,提出商业银行的证券化能力可以影响其流动性风险的大小;UgoAlbertazzi(2011)发现证券化市场能够提供有效转移信贷风险的工具。

1.3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大量国外学者运用蒙特卡洛分析、期权定价和偏微方程等数理方法,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了定量分析。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研究了三方面: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管。

关于风险计量,国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研究较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自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交易结构的证券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主要关注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关于风险控制,普遍认为其实质是风险隔离。Gortona & Pennacchi(1995)提出y行对贷款者的审查和监督将随着贷款风险的转移而弱化。Hugh Thomas(2001)指出资产证券化自始至终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治理应回归到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治理中。

关于风险监管,该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Mark Fagan(2009)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金融体系,从全球视角评估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效果。James R.Barth(2013)指出金融监管部门犯下的错误以及对既有监管缺陷的无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累积,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2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于2005年开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同时逐步深入。总体来看,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2.1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前的引进探讨阶段

张超英(1998)在其著作《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第一次系统地对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评级、会计、税收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介绍。汪利娜(2002)详细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美国、加拿大、欧洲和香港模式,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模式。在发展模式问题上,陈裘逸(2003)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一定要照搬美国的“真实出售”模式,可以考虑采用从属参与模式。

该阶段主要引进介绍国外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并从实践角度探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潜在问题。

2.2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深入研究阶段

洪艳蓉(2006)认为在试点阶段,由于我国目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所造成的发生于不同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制度竞争利弊共存,应该通过制度协调来营造健康市场。梁志峰(2008)运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从提前偿付与违约行为、风险隔离制度和现金流管理等角度研究了证券化风险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该阶段主要以资产证券化结构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我国证券化实践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2.3金融危机后的重新审视阶段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学者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重新审视,形成了大量的反思性文献。李明伟(2008)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真实销售和信用风险分散功能三个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融资工具所具有的内在缺陷。温馨(2009)认为资产证券化在过度扩张中可能出现异化,因为其具有风险创造和风险规避的内在矛盾。

该阶段理论界开始反思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先天缺陷,集中研究了监管、制度和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2.4近年来的继续发展阶段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逐渐淡去,资产证券化业务又重新活跃起来,相关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巴曙松(2013)指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处于二次发展时期,各项业务的试点范围也在慢慢扩大。赵燕(2015)研究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现其存在贷前审查不规范、贷后管理忽视等问题,进而提出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管理等有效建议。

该阶段主要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特点和现实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3总结与评价

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早,伴随着其实践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演进和创新,其相关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国内研究起步于向西方的借鉴与学习,伴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总体来看,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外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角度或某个方面的解读,系统深入的整体性研究并不多见。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控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1):1517

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建立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安全连接的有效机制,是银行业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不可缺少的阶段。吴晓求认为,经济金融化、金融证券化是21世纪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起步较晚,但也将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初步实践的考察,初步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累积的各种驱动因素,面临的挑战,提出初步发展对策。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驱动因素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今发展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商业银行存款充足,没有资产规模制约,没有资本充足压力,加上资产质量优良,利润率高,因此没有出售长期信贷资产的动力。然而这一状况正在改变,随着内外部经济、金融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人们认识到信贷证券化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银行业、投资者和消费者都具有正面的意义,信贷资产证券化驱动力正在迅速累积。

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资本市场内部,各种不同筹资方式的发展表现的极不平衡。同相当活跃的股票、国债市场相比,我国一般意义上的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因信用差、品种单一,投资者对其深具戒心,造成投融资渠道缺乏。而资产支持证券因其自身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等特点,恰能弥补企业债券信用差、品种单一等不足,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

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功用日益受到重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库,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实现融资的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对利率高敏感的金融产品,具有可比风险程度下的价格优势,具有风险转移、信用创造及流动性创造等功用,有利于破解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资本压力、规模约束等困境。

三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可持续性受到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粗放式、规模化发展模式,银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长期资产比重较高。新的监管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明显感到资本不足压力,随着信贷资产规模进一步增长,存款增长已经开始滞后于信贷增长,融资压力上升。而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可形成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起到缓解资本与流动性压力作用。

四是商业银行需寻新的风险分散和释放渠道。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在金融资产中过于集中,使银行系统性风险程度上升。商业银行需寻求更大更深的金融市场吸收经济周期下行的信用风险,从而助推证券二级市场的形成以分担风险。除信用风险以外,商业银行还面临流动性、再融资、利率、提前还款等风险,而债券市场具有更高流动性和更合理利率结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作为管理这些风险的新渠道。

二、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挑战

尽管推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利好各方的举措,但发展相对缓慢,主要仍面临相关问题与瓶颈。

一是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资产证券化所需持续稳定的资金。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是机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等。在我国能够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很少,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可能的情况仍然是个人投资者来支撑资产证券市场。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投资者因安全性考虑对资产证券化反应冷谈。

二是商业银行作为发行方还需提升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能力。证券化会改变银行经营模式,由贷款存量管理转变流量管理,信用风险也会被引入交易账户。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具备控制证券化成本的能力,计算时间价值和银行资金滚动资金发展的收益,以及支付证券化所承担的承销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和税费,使其不会超过证券化由此带来的收益。

三是需加强资产证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主体有限,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深度和流能性很有限。

推动债券市场深化发展,需要形成更完善的利率体系,以及债券信用评级、低押品管理与拍卖等配置设施,还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状况体系,使商业银行可以对基础资产风险精准评估,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准确定价。

三、当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对策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在经济环境、法律框架、信用基础、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上,都无法支持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大规模推进。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到非抵押债权资产(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企业应收款以及资产支撑商业票据等)证券化的过程。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可先发展以下两种证券化产品。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模式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机构,按标准向商业银行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证券化操作,发行住房抵押担保证券(MBS)。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直接运用国际普遍的特殊目的信托(SPT)或具有“空壳”性质的特殊目的载体(SPV),而是将两种模式加以融合,自筹资金成立一家实体公司,以中小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对象,再运用信托原理进行证券化操作。第二种模式可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一个名为“个人住房信贷资产管理中心”的部门,由其承担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职能,将个人住房资产注入其中,再由该部门将资产组合打包出售。这样能保证被认为是优质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仍然保留在表内,还可以享受证券化带来的好处。

二是信贷不良资产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曾与国际投资银行合作,针对不良资产专门设计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有关成熟做法,区别风险等级选择好证券化产品,将信贷不良资产进行组合打包,集中起来进行处理,一方面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资产证券的结构化设计,可以使不良资产以较合理的价格出售,避免资产被低价出售。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化、金融证券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原来认为不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也将进入证券化行列。一般来看,只要借助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收入流,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之路会越走越宽。

参考资料:

1、王旺国等,《对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思考》,网上查找资料。

2、《中国资产证券化从何处入手》,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网上查找资料。

3、王开国,《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对策》,网上查找资料

4、芮玉巧,《当前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难点与对策》,《江苏商论》2003年01期。

5、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新金融》2009年04期。

篇5

论文题目《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分析》

一、课题来源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成为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它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现如今,它已经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逐渐加快,与其相关的业务与产品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应用就势在必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任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是历史问题,有的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增加了服务费收入,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远远落后。在我国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尤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决银行投资资金短缺,储户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增强,从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可以使资金来源更为广泛,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使资金流动更为便捷。正是具备了这些优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才成了大多数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选择之一,使其得以迅速发展。

与美国欧洲等具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相对较晚,对于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则是本世纪初期。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内多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

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潜力。与发达国家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非常弱小。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产品的发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无论从供给面来看还是从需求面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供给方面,规模巨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需求方面,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应存在对资产证券化有主动需求的投资者。探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指引。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资产流动性差,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等突出问题。在参考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经营方式及经营技术的经验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种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手段。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商业银行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成了共识,国内学者们也专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施做了系统的研究,取的了积极成果。但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加之银行风险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重重挑战。因此,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规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对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与国民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及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我国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最早应始于1995年,其后几年的研究几本局限于对资产证券化这种现象作基本认识。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证券化的研究和关注开始逐渐增多,关注的角度从最初的国外经验转为对中国实施客观条件的分析:研究范围也逐渐变广,开始延伸到会计法律等领域,对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作用及如何发挥其作用也进行了探讨。

涂永红,刘伯荣(2012)通过分析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设计和构想。耿明斋,郑帆(2013)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等作用。于凤坤(201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全面论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对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运用资产证券化机制,处理和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孙泰军(2013)以资产证券化效率为核心,系统论述了如何提高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偿付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定价方法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张超英(20XX)从理论角度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因的七个假说包括监督技术假说,管制税假说等,他还从宏观货币政策的角度:(1)证券化有利于缓和货币供给的增长,可以先将一定的贷款资金运用减出银行部门再增加新的贷款资金运用从而缓和资金来源下的存款货币供给。(2)证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进而使得关于货币市场均衡的相关参数发生变化,使市场效率得到提高。

国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较科学的理论,非常值得我国借鉴。Thomas(2012)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财富和风险转移。Obay(2013)通过对美国200家银行资产证券化数据研究指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证券化水平不相关。Dionne等(2013)对加拿大银行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风险资本率,给银行带来破产风险。喻国平(20XX)系统性的研究了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优点。

Steven L.Schwartz《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资产证券化的经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原理,准确解读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税收、会计、监管和跨国证券化问题。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认为资产证券化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信贷风险转移到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他们认为虽然资产证券化使得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再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内容,但是这也使得金融风险通过SPV不断地向市场扩散。Gustavo Suarez(20XX)认为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资本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分散了商业银行风险。

国外资产证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动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则主要集中于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风险管理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但对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研究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别是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根本性认识。

本课题的主攻方向是:对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四、阅读的主要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著.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 王中.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3] 张添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4] 欧敏睿.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20XX

[5]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 20XX(01)

[6]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XX(16)

[7] 林国梁.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及适用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3

[8] 王晖.基于结构融资视角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9] 李彬.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政监督. 2013(16)

[10] 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11] 贾晶.从美国次贷危机反观中国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03)

[12] 刘蕾.华尔街进入监管新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正式立法[J]. 中国金融家. 2011(08)

[13] 李佳,王晓.试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J]. 华北金融. 2012(02)

[14] 马立珍.试析资产证券化的特殊功能[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

[15] Deming Wu,Jiawen Yang and Han Hong,Securitization and banksequity risk[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11.

[16] Haensel Dennis, Krahnen Jan Pieter. Does Credit Securitization Reduce Bank Risk?Evidence from the European CDO Market[J]. SSRN Working paper,2007.

五、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结合数据等分析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1.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操作流程

1.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2.1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

2.2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3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3.2 缺乏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环境

3.3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3.4 风险评级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条件不足

3.5 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4 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实施细则

4.2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4.3 丰富基础资产的种类

4.4 增强信用评级能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4.5 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六、途径及进度

途径:主要是通过在图书馆,互联网的电子书和室查阅相关的期刊文献以及从各大金融网址下载的数据来了解这个论题发展的动态,使用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增进对这个论题的认识,并通过和指导老师一起探讨进一步深化理解本论题。

进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寻文献,完成外文翻译,交指导老师。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论文初稿,期间将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批阅。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论文二稿,期间按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师指导下,学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毕业论文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装订论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导教师将评阅好的毕业论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开始形式审查,上网查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评阅。

10、2017年6月2-3日:答辩 2、20XX年12月15日前:交开题报告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流动性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称谓。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即同时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的证券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 CLOs、CMOs、CBOs等产品。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05年银监会正式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帷幕才由此开启。在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时,监管当局出于对风险的担忧将该业务暂停。2014 年后,因为推动金融创新以及银行业优化资产质量和去风险的需求不断攀升,监管当局重新开启资产证券化的大门。中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表现有:

(1)发行规模: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2015年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总计达到212个,总规模近4316.34亿元。发行规模有限,占比债券市场仅占0.8%,远低于发达国家,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政府干预方式:中国市场依赖政府政策文件干预,银行特有的来自政府的隐性担保,二级市场和资产定价的不完善,市场化尚未形成。

(3)投资参与者构成:中国市场仍以传统银行为主导地位,风险分散程度有限,仍集中在银行业内部。

(4)主要产品类型:中国市场的基础资产类型主要集中在对公贷款领域,且信用评级集中在投资级别,尚未实现多样化。

因此,资产证券化作为银行面对的一种新兴创新产品,无论是在发展阶段上,还是体量上,均处萌芽状态,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化,我们期待看到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的实践领域越走越远,产品不断丰富,因为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的今天,资产证券化市场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多种益处。

三、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益处

(1)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产物。对传统的具有固定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等进行信用融资,拓展了筹资新渠道。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可以缓解银行或企业一级市场信贷可得性,并提升资本从投资者转向借款人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2)增强盈利能力。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商业银行可以提前将未来的现金收入兑现为现期盈利,使得资产流动性得以提高,再将盘活的资金投资于其他可盈利项目,增加盈利性。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其他的角色,例如资金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扩大其收益来源。

(3)缓解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本质上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流动性的提供者和转移者,它具有双重功能,而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最终目的和动因。通过盘活资产,实现资金回笼,有利于改善贷款的可逆性,提高银行整体的资产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在给银行业发展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风险:资产池风险、证券结构风险、证券流动风险、赎回风险及利率风险。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遇到的阻碍

配套设施建设尚不完善:

(1)会计准则配套设施:目前阶段,尚无正式的规章来明确规定适用的会计法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仅仅作为一个临时性的规章制度,再加上不同会计师对其理解尚无法形成完全统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能否出表的判断上,往往会出现分歧。

(2)税收规定配套设施:消除或尽量避免重复征税是资产证券化税制的核心。现金流分配过程中除了承担税负外,需要支付包括承诺的优先级和次级利息收入,服务费,托管费等。依据现有传统税法的一般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几乎都负有纳税义务。针对利息收入等还面临着双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压力。

(3)信息披露配套设施:目前仅4种类型基础资产(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的明确信息披露指引,尚无法覆盖所有的基础资产类型,且尚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级市场流动性尚。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资产支持证券的成交量仅为182.9亿,其中以证监会主管的ABS为主,且主要是在深交所进行交易,银行间市场没有发生交易,上交所仅完成0.19亿的银监会主管ABS项目。交易冷清,流动性几近于零,占同期间内总债券成交量仅约0.02%。

五、我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建议

(一)允许银行将不良资产证券化

在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阶段,相关监管机构均要求贷款机构运用优质资产来进行证券化。银行可以从优质贷款中获得稳定的利差收于,从而并不愿意将贷款打包证券化。如果允许让银行将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明显提高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国开展证券化业务已经有9年多的时间,但是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只有一些还未成为整理成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起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简化证券化的审批程序,让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更加标准化。

(三)风险防范

中国政府应该充分吸收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在大力发展证券化业务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的工作。比如避免同一基础资产的重复衍生,防止资产证券化链条变得过长。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了解,增加其安全意识,同时对证券发行方进行金融道德的深入教育。

篇7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旅游资源 运作模式

[Abstract] It is the fac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has blocked the prosperity of tourism industry in China. This essay introduces the present company finance patterns, which concentrate on tourism resources development.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etus to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and propose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patterns of tourism resources according to Chinese situation.

[Key word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Tourism Resources Operational Patterns

一、现有旅游资源开发投融资模式

(一) 政府投资

在我国,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担任,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财政直接投资。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这种投资模式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项目多且财政资金有限,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难度;二是政府投资模式按非市场化运作,开发的旅游资源大都按公益性、公共性的基础设施进行运营,既不符合旅游资源的经济属性,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上市融资

旅游上市公司多为饭店行业以及自然景区和主题公园的旅游企业,由于其受资产规模的限制,流通盘普遍偏小并且其筹集的资金对旅游资源开发改善帮助不大,因此通过上市筹集资金规模和利用效果有限。

(三) 外商投资

改革开发以来,旅游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但是外商投资对集中在旅游饭店,近几年随着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立,带动了中国旅游度假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建设,也吸收了大批的海外资金,但还是不能满足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四) 民营资本投资

民营资本始终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民营资本首先关注的是住宿设施项目,随着各地接待能力的改善,社会资金开始流向景观建设项目。总体来说,外资投资和社会投资其投向领域有限。

二、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因分析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利用旅游资源未来门票收入和营业收入作为支撑和来源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是一种完全“自我滚动性”的融资模式。正是在这种金融创新思路下,许多通常意义下不能创造资金融通的存量资产,都被转化成了投资人的特定资产组合,不仅为投资人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品种,也为发起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 增加资产流动性

无论旅游资源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他融资渠道,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都是一种增加资产流动性的方式之一。一方面,通过资产组合的真实销售,发起人可以迅速回笼资金,获得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大额的、缺乏流动性的原始资产已被拆细为小额的、可在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证券,发起人持有的该资产组合所支持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得到提高。这种融资方式使得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旅游资源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与此同时旅游资源经营企业能够补充流动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旅游资源的主要特点就是流动性较差,无论经营公司, 还是拥有旅游资源开发贷款的金融机构,都有增加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二) 降低融资门槛

传统融资方式一般都是以借款方的综合信用为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一种收支导向型融资方式。按照现有股票和债券发行条件,许多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能力是不够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对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条件比起股票融资和债券都要低,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可以满足证券化融资的相应条件。使得无法正常地从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的企业,只要实施足够的信用增级措施并构架恰当的交易结构,就可以用其优质的旅游资源资产为支撑来发行证券。所以,通过证券化,一个非投资级公司有机会以投资级利率筹集资金,而且还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一点对我国的绝大多数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通常企业拥有优质收费旅游资源资产,却苦于信用级别太低而难以进入高等级资本市场筹资。

(三) 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证券化融资有利于改善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一般来说,利用证券化方式融资,其成本低于企业债券,高于国债。便于债务管理,因为这种模式在开始就已经确定了还债方式和还债来源,无须最后筹措还债资金,这无疑减轻了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债务管理负担。由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它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而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不同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无须披露公司的整体资信和经营状况。旅游景点资源的客流量越大,可筹借的资金规模越大,可长期利用。

三、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模式设计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根据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的不同,交易结构的设计也有所不同。但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会涉及到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在具体实施这些过程中,又会牵涉到法律、会计、监管和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尽管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运作模式,但我国旅游资源开发融资中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是要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环境做出选择与设计。据此,笔者提供以下2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模式一:在担保公司债模式下,旅游资源公司将旅游资源未来可预见的稳定的门票和营业收入设为担保,并将其作为首要的支付来源,向机构投资者以及私人投资者销售额定公司债券。我国《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发行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要能就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享有担保物权,就可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根据我国《担保法》,权利可以设立质押,据此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就代表了对未来现金流享有的一种权利,而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作为担保物首先用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从而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但在这种模式下,用于担保的资产仍然停留在融资方也即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与发起人的其余资产混在一起。因此,必须设计一种风险隔离机制,以达到与SPV所能实现的破产隔离体制类似的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应对这种担保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外,还应该对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指定专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那么在模式一中,我们选择使用信托机构对担保物进行托管,根据我国《信托法》,对财产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可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担保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显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而类担保公司债信托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是可行的。这种债券通常具有巨额的准备金账户,并且常常由外汇担保和有限额外担保提供支持,提高了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此模式是一典型的表内模式,可以避免表外模式下的诸多法律难题,而且由于不用设立专门的证券化载体SPV,交易环节少,因而能够大大节省交易成本。

模式二: 政府SPV模式 在此模式下,建议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性的政府型特设机构(SPV),以下将其称作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这种模式有《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而且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而此种模式很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将要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旅游资源收费权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协会,获得销售收入,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将购买的旅游资源收费权进行资产重组,形成资产池,对该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获得发行收入,资产池由某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服务人),服务人将收入中用于偿还证券本息的部分移交某金融机构管理,剩余部分移交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对投资人支付本息。

此模式特点是 SPV是由政府设立的全国性机构,在所有信用中,政府的信用等级最高,政府主办可以消除投资者疑虑,起步时就得到投资者最大程度的接受。政府主办可以凭借政府权威,对抵押资产和审批程序进行标准化。由于发起人将用于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该资产实现了完全的破产隔离,是一种结构最完全的表外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模式,即最规范的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从长远角度考虑,这是一个较理想的方案。因此,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设立 SPV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其后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其经营业务为专门购买旅游资源资产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另外,政府型的SPV也可以在几个大城市由旅游局联合发起设立。

四、待解决的问题

(一) 加强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资产准确合理地进行评估对资产定价至关重要。另外,在债券发行之前还涉及到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乐于接受,可以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必须提高利率从而加大融资成本,所以信用评级的高低也是与双方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高估了项目资产或债券评级偏高,则会使未来还本付息缺乏足够的保障,损害投资者利益。反之,则会加大融资成本有损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当进行跨国运作时还会导致利益外流。所以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时一定要把好关,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二) 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

我国旅游业并没有自己的旅游大法,而且对于行业的一些法规,也是存在很多的漏洞,这些都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因此旅游法的建立,相关法规的修正和补充,加快对资产证券化制订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使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能在宽松环境中快速发展,并通过旅游资源的建设带动整个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飞雁. 实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浙江金融,2005(5).

[2] 沈炳熙. 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 中国金融,2006(2).

[3] Mark Odenbach.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what are drivers and constrains from an originantor’s perspective.Housing Finance International.2002,(9):52-62 .

篇8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篇9

资产证券化的当代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之后迅速推广应用到世界各地,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当前,扩大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引导其逐步向常规化发展,对于盘活银行业存量资金、分散银行体系风险、促进理财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从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提高资产流动性,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存量信贷资产转化为可用资金,用盘活的信贷资金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小微企业、“三农”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促进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解决我国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的问题,分散银行业风险。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体系,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由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承担,有利于转移和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理财和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和同业业务发展较快。如果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类产品,其实质是将信贷资产转化为银行客户可以直接投资的证券;部分同业业务与信贷资产挂钩,其重要驱动因素也是将存量贷款的信用风险从银行转移出去。这均反映我国银行体系存在内在的资产证券化需求。通过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引导其逐步向常规化发展,能够将合理的市场需求转化为规范的资产证券化形式,既满足了市场内在需求,也有利于控制银行体系风险。

第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还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债券品种单一。资产支持证券在债券市场上发行,有利于丰富债券种类,增加债券市场规模,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实施风险管理的需求。

历史回溯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至2008年,全国共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17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667.83亿元,已发行产品基本完成兑付。此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化试点处于暂停状态。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共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了228.5亿元资产支持证券。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要求。2005年11月,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要求。2009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该指引已并入银监会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上述三项规定与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共同构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框架。

从近年来的试点情况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基础资产范围逐步扩大,发起机构和投资机构日趋多元化。在基础资产方面,从初期的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逐步扩大到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在发起机构方面,从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财务公司;在投资机构方面,也逐步从中资商业银行扩展到了外资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思考与建议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对危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也暴露出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存在的严重缺陷。作为国际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均从风险管理、资本计提、风险留存、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方面强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针对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市场大幅萎缩的情况,美国和欧盟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目前,各类证券化产品中,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CDO(担保债务凭证)和CDO2已经基本消失,但结构简单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总体较为稳定,资产证券化仍然是西方金融机构的重要融资方式。危机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高风险经营模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来源,但资产证券化本身作为银行融资的重要来源,有必要继续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功能。

当前,我国银行业货币信贷增长较快,存量信贷资产规模较大,市场存在内在的资产证券化需求。而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发行规模和品种均比较有限。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在审慎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应当坚持简单、透明、防止道德风险和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原则。

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应过于复杂,交易结构和资产构成应当透明,同时要防止由于多个主体参与、存在委托问题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为此,资产证券化发展应当坚持简单、透明和防止道德风险的原则。

简单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成不应过于复杂,资产分层和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了,不搞结构复杂、信息不透明的再证券化产品;透明是指应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相关参与方和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获取所需的各类信息;防止道德风险是指要有效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链条中存在的委托问题,促使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投资者等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减少而非放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资产证券化发展还应坚持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原则,通过明确资产证券化导向,对基础资产和资产证券化资金的运用提出指导性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其次,完善资产证券化各项管理机制,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当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建议结合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借鉴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各项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机制,通过准入管理促使资产证券化向简单、透明、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及资产证券化制度和实践日趋成熟,可以考虑逐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流程。

二是有效实施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尤其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部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可以减免资本计提;但对于仍然保留在银行的风险,则应当严格计提资本,防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化业务各参与机构和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效管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资产证券化留存机制,要求发起机构持有一定比例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强化其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职责,有效解决委托问题,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担当的角色、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其限度,使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对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具有恰当的认识。

篇10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篇11

关键字: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小伟.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 财会研究,2010,(06)

[2]秦扬扬. 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J].现代商业,2008,(11)

[3]卢绍兵.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府新论,2007,(06)

[4]任伟,陈兵兵.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2006,(03)

篇12

关键字: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美元,美国位居第一,占统计数据的35%,欧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国2011年按OFI②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为0.4万亿美元,占所有被统计成员国总量的1%。

作为影子银行的主战场,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十年间里为影子银行的利润贡献度达到20%以上④。在为影子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影子银行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平台。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避开资本监管限制,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商业银行始终具备着资产证券化的强大动因。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涉及几个法律主体?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状态?典型案例有哪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具有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并且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相对)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本文认为该定义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涵义,故予以采纳。

2.种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繁多,凡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处理。现在国际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1)由消费贷款(汽车、信用卡)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ABS,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债务凭证(债券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CDO,即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贷款支持发行的证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现今,甚至连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发行⑤。

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是,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至于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的汽车贷款证券化、基建设施收费权证券化、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内面面俱到,故不划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释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运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历程

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30年风雨路,我国本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其特殊性。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历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进模式。"政策兴则兴,政策废则废"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请示。经过国务院的批准,200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 3个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6个部委组成的资产证券化部际协调小组宣告成立,同时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2005午12月15日,随着开元200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体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开始,第二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我国本土展开。这个时期的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被指责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我国政府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09年停止了试点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要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市场释放出了政府即将推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的信号。

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独有的发展特点:(1)国家扶持为主,这与美国在自由化市场中自行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产品都经严格审核,所有产品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经两大机构审核后方能发行(3)监管部门实时监管,从产品策划、到发行、到后期运作都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和管理。所以,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讨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还为时过早。反而更加切乎实际的是,研究各个主体的地位和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契约来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2.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黄蒿,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刘向东:《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6.孙雅静:《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载于《财税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页

7. 俞国程:《次贷危机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载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页

8.纪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前行》,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页

9.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页

10. 魏强劲:《次贷危机下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载于《论坛》,2012年第6期,第11页

二.学位论文

1. 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 吴云峰:《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为视角》,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许柳:《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 李亚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三.外文文献和其他资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诚信信用评级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跟踪评级报告》

4.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发行说明书》

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报告2012年》

篇13

关键词: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

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 。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 会计 、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篇14

    关键词: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 。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 会计 、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