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案件背景
2008年11月,某甲用A银行申请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后,某甲收到A银行寄送的对账单,发现2008年11月份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某甲向A银行咨询,并被A银行告知这笔罚息是以全部的应付款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某甲大为不满,随即将A银行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A银行返还34.72元,同时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在审理过程中,某甲认为A银行的全额罚息条款是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明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另外,A银行在向其发放信用卡时也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A银行辩称,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亦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全额罚息条款是合约的组成部分,约定若发生逾期欠款,则按照全部透支金额来计算罚息。该条款符合法律法规,也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据此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问题实际上是合同法问题,涉及到合同自愿原则、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等合同法理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商业银行和客户在提供和接受信用卡金融服务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发生较多的矛盾或纠纷。这些矛盾或纠纷一定程度上给银行的债权和声誉带来不小的冲击,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要充分保障自身债权和防范声誉风险,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不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第二,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第三,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额罚息是否显失公平;第四,客户欠款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和客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而进行民事活动。平等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也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本案例而言,在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客户都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客户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的民事行为,也认真阅读并了解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内容。在填写申请书后应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的要求在确认栏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确认。商业银行有理由认为客户在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这一过程中知悉了全额罚息条款的相关内容。如果客户认为关于全额罚息条款的约定超出其可以接收的范围,则客户可以选择不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
同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之前会将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文件(包括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等)在门户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客户在办理前就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对信用卡办理过程中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解,从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信用卡。可见,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出现借助于其他手段欺诈或胁迫客户从事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行为,亦没有趁客户之危在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时对客户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条件。
因此,商业银行和客户均必须信守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约定提供信用卡金融服务,客户亦应该按照约定按期还款。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也是在没有和客户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协议文本的相关内容,且该协议文本是重复使用的。可见,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全额罚息条款亦属于格式条款,其并非是在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反复协商的结果,但商业银行通过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提前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告,为客户所知悉。由于客户的不特定性,商业银行不可能与每一个客户就逾期欠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而只能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客户在订约过程中处于附从地位,对全额罚息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一旦接受,便对客户产生约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是格式条款并不意味着其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或者说可以被宣告无效。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文规定,只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条款才无效。而商业银行在制订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时,并没有毫无限制地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是根据国际惯例或者我国的行业惯例来制定的。此外,我们应明确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商业银行没有利用其所处的经营优势制订出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强迫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接受,并从中赚取不当利润。本案例中原告的主张实际上是混淆了上述两个概念。
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额罚息并非显失公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要认定为显失公平,必须客观上满足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主观上满足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在本案中,某甲在订立合约时没有认真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具体内容,在还款期内进行部分还款后亦没有仔细核查其是否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直到收到A银行的对账单才发现有逾期欠款的存在,明显存在过错。A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对待某甲与其他客户并未本质不同,对于某甲的过错行为,A银行不存在利用某甲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其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同时,A银行和某甲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全额罚息条款并未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即没有明显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所以,某甲主张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额罚息显失公平而应属无效的主张明显欠缺法律依据。
客户逾期欠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为防止违约,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来保障和促进合同义务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某甲和A银行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时,就约定某甲有义务每月按期还款。如某甲逾期欠款,则按照全额支付罚息。某甲在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时,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少还了61.76元,这一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某甲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由于有人主张以客户未清偿部分欠款为标准来计算罚息。那么商业银行采用全部应还款项为标准来计算罚息的要求是否恰当?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未为法律所限制或者禁止。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本案例中,A银行可以在未超出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下基于商业判断和风险防控手段来约定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客户不应该将该条款认定为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
相关启示
本案虽然以银行胜诉而告终,但是其对银行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与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信用卡使用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重要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由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合同文本,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注意对关乎客户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予以特别提示,并考虑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突出相关内容,避免因商业银行未尽格式合同下的提示义务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某甲就将A银行在向其发放信用卡时未对全额罚息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一项理由。一般而言,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风险提示、章程变更、全额罚息、信用卡换卡、挂失等条款均属于与客户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如果商业银行对上述重要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那么客户可以选择是否与商业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商业银行为表明客户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认可,可以考虑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增加“客户同意并认可商业银行对逾期欠款按照全部应还款项计算罚息”的内容。此外,为避免条款歧义,商业银行应注意确保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含义清晰准确。
缓解商业银行和客户在全额罚息上的矛盾
由于商业银行处在格式条款制订者的角色,客户为获得信用卡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时,会被迫接受商业银行的上述条款。采用全额罚息条款后,由于客户对准确的全部应还款项不清楚,很可能出现本案例中还款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罚息超过未清偿部分的现象,从而引发相关的投诉乃至诉讼。特别是,罚息超过未清偿部分的情形大多都是在客户履行了大部分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且未清偿部分一般数额较小,因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接受。对此,商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缓解商业银行和客户在全额罚息上的矛盾。例如,我国有的商业银行主动修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采取以客户未清偿部分欠款为标准来计算罚息。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收入,但是对化解商业银行和客户在全额罚息上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又如,有的商业银行在客户发生上述情况后,主动联系客户,通过和客户充分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主张商业银行缔约过失而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而导致合同的撤销。
进一步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2005年7月13日,章呈用填写申请表,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A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A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规定:客户应缴付银行借记于其所有账户的全部金额及客户因延滞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费用、银行因索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客户的非现金交易发生日直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银行支付从交易入账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必须每期承担以上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每期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信用额的5%,其超额部分银行将按年息5%的费率逐日计收超限费,直至还清为止等。
A银行经审核,批准了章呈用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卡号为XXXX7174的信用卡,目前该卡的信用额度为5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0年7月28日,尚欠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5928.97元、利息2626.45元、滞纳金2542.61元、超限费1200元,合计12298.03元未还。另外,A银行在庭审中表示章呈用的涉案信用卡已经冻结,故滞纳金计算至2009年8月1日为2542.61元,此后的滞纳金不再主张。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章呈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928.97元、滞纳金2542.61元及利息、超限费(暂计至2010年7月28日的利息为2626.45元、超限费为1200元;从201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超限费每月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章呈用负担。二审法院裁决维持原判。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银行对章呈用上述透支金额计算利息、滞纳金、超限金的请求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A银行主张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每月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超限费每月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的计算标准,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A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因此,A银行主张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章呈用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向A银行偿还滞纳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费1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如下:(1)在事实方面,其在A银行处开办了涉案信用卡后,其一直守约使用,按期还款。而A银行在2009年1月中旬电话告知其信用卡透支5928.97元,要求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分期还款服务,同时中止信用卡使用。A银行单方中止合同,并全额还款的要求,已违反合同约定。其多次要求协商解决,分期付款,但遭到A银行拒绝。因解决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涉案透支款5928.97元才一直拖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一审判决,但这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办法》中,有关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违反《立法法》的第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的立法规定,即《办法》违反法律原则,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办法》作出的判决错误,应依法查明。《立法法》规定:“金融等基本制度只能制订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订规章,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汇管理条例》制订,而这些法律并没有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相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护范围。《办法》在没有上位法规定,也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订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严重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精神,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属于行政处罚范畴,A银行无权主张滞纳金。超限费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中的利息计算错误。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只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5928.97元,即其不用支付给A银行滞纳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费1200元。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针对A银行基于监管规章和内部规定、格式合约所建立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机制所提出的质疑未予认可,而是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利息计算错误问题,二审法院经查明,因银行计算利息的截止日期存在差别而有差异,银行按照最近的截止日期并无计息错误。
笔者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汇管理条例》制订,而这些法律并没有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相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护范围。这是对法律法规的机械化、绝对化的理解,正因为滞纳金和超限费是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实现机制,才可以通过银行的内部规章及其与客户的合约来明确规定。这里的滞纳金并不是税法等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处罚,而是民事补偿类的机制。超限费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补救机制,而无须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对银行的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及当事人抗辩的过程来看,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管理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的各类文件针对客户的义务或者责任设定用语上应该谨慎,尤其应注意避免使用一些行政法规所建立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本纠纷案例,客户质疑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用语“滞纳金”和“超限费”。银行信用卡章程、合约所规定的违约制裁机制直接来自行政规章,已经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尚且遭到质疑,如果是银行直接创造规章制度将更加可能面临客户的抗辩。从字面来看,这两个用语的确存在某些行政处罚措施的色彩。实际上,有的学者也曾经分析这里“滞纳金”的含义,认为这是来自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里的“滞纳金”不同于行政处罚,因为其根本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义务相同的状态。当然,从民事法律秩序的本质来看,笔者倾向于将“滞纳金”的表述改为“违约金”更能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平等原则。正因为如此,银行无论在银行卡还是其他业务中,均应该谨慎使用涉及客户义务或责任的措施用语,防止出现被客户质疑。
第二,银行对客户接受服务时所签署的各种文件中的关键用语应建立配套的书面和口头解释机制,减少和避免客户误解。本案纠纷显然与客户对信用卡违约救济机制中的关键用语了解不足有密切关系。笔者认为即使对于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章依据的各种设计客户义务或责任的用语,也有必要在合约或者章程中作出适当解释,尤其是一些新产品文件或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产品文件中的重要用语,都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书面解释机制。如果相关合约或者章程有充分的解释,即使面临当事人的质疑,也更为容易被法院所理解和支持。
关键词:网络银行;信用卡犯罪;网络安全;安全风险
如今,信用卡被大范围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使用信用卡所存在的风险也日益突显,这也成为了目前我们所需要重视的一大问题。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安全的立法不够完善,给了犯罪分子许多可以利用的漏洞,这就使得网络银行存在安全隐患,而在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就是利用网络信用卡来进行犯罪的事件。
1.信用卡使用风险
目前信用卡风险大致有以下四种:
1.1变造与伪造
变造与伪造信用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导致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伪卡诈骗,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正当方式在银行外部的各类设备中布下机关,以此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窃取他人的资金。不法分子一般都会通过网络来窃取持卡人的资金,这不仅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银行的资金情况造成了不利影响。
第二种是集团办卡,这种犯罪方法主要是由不法分子钻取信用卡办理时的漏洞,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来进行集体办卡,在信用卡办理成功之后利用这张非本人办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以这样的方式骗取资金。
1.2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频繁透支,即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信用卡点进行多次提现,以此获取大量现金。
第二种是多卡透支,即持卡人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用一张信用卡的金额去偿还另一张卡的金额,随着时间推移,债务不断累积,最终持卡人无法偿还。
第三种是勾结透支,这与多卡透支类似,不过勾结透支是由多人参与,参与勾结透支的持卡人互相为对方做担保而申办信用卡,随后进行多卡透支。
1.3非法进行POS机消费
随着刷卡消费的不断普及,现在许多的商家都会安装POS机,借此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利用这一点,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POS机,随后使用非正当途径获得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并凭借这些虚假消费的信息去银行结算,在结算完成之后便携带资金逃跑,这就使得银行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4网络诈骗
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也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使用网上支付的现象并不少见,网上支付手段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目前的网络银行仍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这也给不法分子许多可利用的漏洞,他们利用网络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窃取持卡人资金。随着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网上欺诈的样式也日渐丰富。虽然在网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交易量并不高,但是不法分子的犯罪成功率却是普通信用卡消费的10多倍,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的网络银行安全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2.信用卡及网络银行安全存在风险的原因
2.1信用卡所存在的问题
2.1.1持卡人存在信用风险
因为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没有办法了解办理人的各方面信息,办理人也不用给出任何抵押,所以银行并没有掌握住安全尺度,这样就容易出现信用危机,就算持卡人出现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银行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找到持卡人。
2.1.2循环贷款风险
出现该类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还款的弹性较大,通常情况下持卡人只要依照要求偿还了欠款之后就能够继续使用信用卡,还能够以最低还款额度来还款。这就导致许多持卡人会选择用这张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来还另一张信用卡的欠款,这样循环往复,持卡人的欠款会越来越多,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
2.2信用卡办理流程管理不够严格
第一,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审核不够严格。许多银行为了能够增加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而放宽了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核力度,对申请人的各方面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这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钻漏洞的机会。
第二,当持卡人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时,发卡银行没有回收不良资产的能力,又因为不了解持卡人的各方面信息,欠款也没办法收回。
第三,发卡银行只是一味的重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而忽略了对网络安全的管理与建设,不利于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3对网络银行安全重视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银行都对网络银行的安全不够重视,同时又因为自身的科技水平有限,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来进行资金与信息的窃取,导致银行与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一定的威胁。例如,有关于网上信用卡的监管力度并不够,I务也不够完善,因此就有一批不法分子利用这点而进行恶意透支,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3.避免信用卡犯罪,提高网络银行安全的相关措施
3.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随着电子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与网络银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信用卡犯罪的网络银行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威胁到了人们的资金安全,针对此,我国应该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持卡人的个人利益,减少钻取法律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产生。我国应该对目前信用卡及网络银行使用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并出台一套针对信用卡办理与使用的法律,让信用卡的办理程序变得更加规范严格,以此来确保持卡人的相关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因为老旧的刑法条款缺少针对于信用卡犯罪这一块内容的定罪条款,因此我国还应该要增加针对信用卡犯罪所制定的刑法条款,根据不同的信用卡犯罪情况来量刑,以法律来约束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
3.2完善信用政策
首先,国家应该对信用卡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定位,并且要规定银行在给申请人办理信用卡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最低要求,各大银行只能够给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申请者办理信用卡,否则则不应给予办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来办理信用卡的现象出现。只有规定了办理信用卡的各类基本要求之后,才能够让信用卡发挥出其所具有的优势,并且不会造成信用卡风险。
其次,政府应该要对信用卡的使用者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这样能够帮助银行来分辨优质用户,同时也能够减少发卡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增加银行的收益。在根据政府所制定的信用政策来确定信用卡使用者之后,就能够进一步建立信用卡使用者的信用评价体系,这样能够进一步减少银行所需承担的风险,也能够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漏洞来获取不法利益。
通过不断完善c信用卡相关的信用政策,能够提高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人的要求,对信用卡的监管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减少信用卡犯罪现象的发生。
3.3加强信用卡申请的审核力度
加强信用卡审批制度是杜绝信用卡犯罪、提高网络银行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加强信用卡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针对银行而言,应该要不断提高各类软件的开发力度,加大与各大银行之间信息的互通,不断更新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减少因为信用信息传递延迟而误办理信用卡现象的发生。
第二,政府也应该进一步规范各大银行针对信用卡申请人信息审核的制度,避免各大银行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而展开不正当竞争。政府应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避免一些银行为了获利而简化信用卡办理流程的现象发生,若是发现有这种情况的银行应该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严令要求其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信用卡办理,以此来保护其他银行以及信用卡使用者的利益,避免出现信用卡犯罪。
3.4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会影响到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若国家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好,那么将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并不好,因此政府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针对信用卡办理这项业务,实行个人征信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风险,并且,这也能够使信用业务成本得到降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第一步应该是要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严格验证开始,可以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作为个人的独立标识存储于信息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掌控,并且联网的信息系统可以保证各银行都能够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有一定了解。不仅如此,信用卡申请还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开卡套现获取资金的现象发生,减少信用卡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
3.5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力度
信用卡实现催收的基础是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能够做到共享。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个系统来专门存储客户的信息,这样能够帮助银行辨别哪一些客户是不应该给其办理信用卡的,哪一些又是优质客户。建立这样的系统能够加强银行对信用卡安全风险的控制,并且能够针对拖欠欠款的用户做出相应的处理。
针对信用卡犯罪与网络银行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在于政府是否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做出硬性约束,而在技术防范不法分子进行诈骗与信用卡犯罪的这块我国做的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主要是利用技术分析法来防范信用卡犯罪,保证网络银行安全,这种分析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前摄性分析,该分析需要掌握的是预先了解客户的消费习惯,当发现客户的交易有别于往日时,这就是所存在的消费疑点,这时就应该尽快与持卡人取得联系,确认这笔交易是否是本人所致,以此来保证持卡人的个人利益。
二是反应性分析,该分析所要求的是持卡人在交易完成后,发卡行若发现这笔交易可能是信用卡诈骗与网络银行诈骗,则应该立即冻结此账户,以这样的方式来避免持卡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然,这些分析方法都只是进行预防的方法之一,若将这些方法与法律规范相结合能够更好的保证网络银行与信用卡的安全。
关键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43-03
一、引 言
信用卡作为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在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的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佣金、透支利息、年费等多项收入,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信用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信用卡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政府的重视和各家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信用卡市场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发卡量、消费额、透支额等逐年大幅攀升。逐步走上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用卡环境、普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信用卡作为一项产业链和效益链较长、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较多的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各类银行卡犯罪的猖獗,使商业银行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着风险管控难、售后服务难等严峻挑战。给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推动实现我国信用卡业务量质并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状况
由于发展起步较早。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信用卡已经是一种成熟的金融产品,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持卡消费和信用消费的普及率非常高,用信用卡支付已经成为居民小额消费活动的主要形式。
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较为成熟。产业规模庞大。据统计,美国信用卡的普及率已接近100%,日本信用卡普及率达96%,韩国为78%。2008年,美国3.055亿总人口中信用卡持卡人1.76亿,信用卡发卡量14.4亿张。信用卡交易笔数239亿笔。交易额2.15万亿美元。加拿大人口仅3351万人,但其2008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高达7700万张,交易笔数27.06亿笔。消费额3168亿美元。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很多国外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以信用卡业务较发达的美国花旗银行为例,2004年其信用卡业务净利润100亿美元。占其总利润的1/3。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信用卡业务的利润占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0%。
中国2008年总人口13.22亿,信用卡发卡量仅1.42亿张。信用卡交易量为14.92亿笔,交易金额为2.05万亿人民币。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自于传统信贷带来的利差收入,以全国发卡量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该行2009年信用卡业务收入78亿元人民币,仅占该行当年营业总收入的4.7%。由此可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主要得益于其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完备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用卡环境。
(一)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通常作为集团总部垂直管理的独立部门,实行专业化运作并不断调整完善。如汇丰银行组织架构主要是按地域划分为不同区域的汇丰控股公司。信用卡业务由各控股公司运营。实行统一技术支持、独立区域管理的模式。即由一个统一平台管理其全球信用卡业务,能够为持卡人提供标准化服务,确保客户群的增长。同时降低技术开发成本。信用卡业务由不同区域的各独立团队分别管理,有利于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卡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都于20世纪30-40年代建立起信用制度雏形,并不断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些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灵活的运作机制。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美国银卡业的发达与其相应法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在《统一商事法典》、《统一商业准则》、《银行平等竞争法》、《银行保密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中都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规则。针对信用卡业务所特有的消费信贷问题。美国有《统一消费信用法典》、《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消费信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框架下,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美国还颁布了专门的《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划转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正当收债行为法》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此外,在《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信贷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中,均有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法律规范。美国涉及银行卡发行、信用监管、操作准则的法律法规大大小小多达十几个,这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美国信用卡产业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影响。美国政府为此重新审视银行卡业监管政策。出台了新的信用卡法案。2009年5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通过对信息披露、贷款利率、还款日、手续费等关键信用卡要素的限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该法案的颁布将影响美国信用卡市场结构和行业盈利模式,标志着美国进入“信用卡新纪元”。
加拿大也十分重视银行卡产业监管,政府部门制定与支付清算有关法律文件时,往往把银行卡产业监管纳入其中,各省以及联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卡用卡环境
1.居民普遍具有提前消费理念。在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文化背景和生活习俗等原因,居民储蓄意愿不像中国老百姓那样强烈,低储蓄、高消费,奉行享受生活,提前消费、超前消费观念盛行。为信用卡走向全民普及奠定了良好客户基础。发达国家居民超前消费观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以美国为例,首先。美国信贷高度发达,已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美国人消费和投资大都依靠借贷消费来实现。在美国,从小商品到房屋、汽车等各层次消费品均可通过分期付款、借贷来实现。其次。美国人享有完全免费的12年义务教育和收费灵活的高等教育,家庭无需为子女的基础教育大量储蓄。另外。美国人有丰富的投资渠道。股市债市十分发达。造成居民不少收入流向股市和债市。再次,美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人无须
为生病、衰老、退休等担忧而储蓄。目前,美国每年有6000多万个家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美国人的日常开支中80%以上用信用卡支付。现金只占很小的比例。
2.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谣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保障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共包括10余部法律,这些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社会征信活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美国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某种商品或劳务后,如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对劳务质量不满意。与商家交涉未获满意解决时。消费者可与信用卡公司联系。拒付已用信用卡结账的欠款,避免劣质商品和劳务的坑害;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信用卡持有人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后,信用卡被人盗用欠下的所有债务,原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个人信用作担保,信用好信用额度就高。相反,信用额度就少。一旦信用破产就需要用至少7年的时间来重建个人信用。在这期间不会获得任何信用卡。不能投资做任何生意,不可以贷款购车买房。在美国,没有信用记录就得不到信用卡,没有信用卡就会遇到诸多不便。租房、租车、网上购物、预订旅馆或机票等都会碰壁。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促进个人信用、消费信贷以及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3.信用卡用卡基础设施优良。在欧美发达国家。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分布广,特约商户普及率接近100%,’大到五星级宾馆、ShoooingMall、小到大排挡、跳蚤市场、出租车,不论行业和规模,都可以用卡。发达国家每百万人口ATM机一般都在500台以上。2007年底。美国、法国、德国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6220张、1906张、1741张。每台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502张、80张、210张。优良的受理环境极大地方便了持卡人用卡,激发了居民持卡用卡积极性。
在我国,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主要局限于发达地区大中型商场、酒店等,特约商户仅100余万户,普及率仅在5%左右。2008年底,我国每百万人口仅有100余台ATM机,每台ATM机和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1.07万张、976张。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确有不小的差距。
四、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模式
信用卡业务与传统的银行零售业务相比,在业务经营、成本结构、收益来源、投资回报率、预算管理制度和经营策略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别决定了信用卡业务必须实行收支独立核算、业务独立经营、机构专业管理的运营模式。因此有必要成立专业管理、独立核算的信用卡业务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国际上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充分证明了信用卡实行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还包括高度专业化的信用卡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业的企业机构。其中,专业信用卡公司是最重要的经营机构类型,也是独立核算、专业运营的典型形态。在美国市场上,排名前10位的信用卡经营机构中,专业信用卡公司占据了7位;而在韩国。排名前两名的独立信用卡发卡公司,其发卡量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分别达到了25%和19.8%。我国目前尚没有典型的专业信用卡公司,随着各家商业银行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信用卡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日趋明显。
(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众多发达金融市场国家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初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使用,但目前系统内信息仅局限于信贷及信用卡征信等方面,对综合评估个人信用具有较大局限性,使得发卡机构对个人的风险评估难度加大,办卡的风险成本增加。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电信等多个机构手中,彼此间不能共享,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之间还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打破行业、部门之间的限制,建立真正的跨行业、跨部门。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收入、纳税、家庭与财产状况、各类缴费和还贷信用记录等全部资信状况的个人征信系统。提高数据的有效性,推动完备高效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多途径加大信用重要性的宣传,唤醒公民的信用意识,加强全社会个人信用文化建设。
(三)加快受理渠道建设
目前,我国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及特约商户数逐年大幅增长,但相关投入及市场开发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小城市、小城镇投入缓慢。加上银行宣传、引导不力等因素。现有设备使用率较低。未能发挥相关优势,特约商户拓展也较困难,且超过10%的现有特约商户因操作不熟练、嫌麻烦或不愿支付佣金而不愿受理甚至根本不受理业务。造成资源浪费。针对这些情况。各发卡机构应加强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扩大市场布局。同时,加大宣传、营销力度,使更多客户会使用、愿意使用信用卡消费,通过培训。使更多的商户能主动受理信用卡。在巩固已有的特约商户的前提下,积极拓展铁路、航空、医疗卫生、保险和社会公益事业如公路养路费、邮电费、水电费、煤气费、养老金等收费领域。形成一个数量多、质量高、行业齐全、布局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不断改善用卡环境。
(四)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政策体系也没有真正形成。《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只是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的规定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l并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信用卡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新的步伐。由于有关信用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新的银行卡条例还没有出台,导致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利益可能因无法律依据而受到损害,严重制约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健全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银行卡业务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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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贷业务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守信意识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屋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新晨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关键词]个人信贷业务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 守信意识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屋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关键词:征信系统,个人贷款,应用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物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1.个人信用制度的含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2.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免费论文参考网。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起诉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4.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4.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免费论文参考网。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4.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4.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1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免费论文参考网。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
总之,当前个人征信应采取适时而进的新方法,积极度量风险,科学管理风险,合理评价风险。
参考文献:
[1]谷秀娟.金融风险管理-理论、技术与应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武剑.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景分析与策略选择[J].国际经济评论,2003,2.
[3]施华强,彭兴韵.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与中国银行业改革[J].金融研究,2003(10).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非法集资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呈现爆炸式增长,但是也有大量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迅速倒闭。P2P网贷平台的立法和监管缺失、投资者认识不足等原因,造成行业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亟需建立健全对P2P网贷平台的金融立法和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互联网金融P2P网贷行业能够可持续地发展。
1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现状
我国P2P网贷平台自2006年以来迅速发展,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满足人们资金融通需求的同时也面临很多争议。在运营模式得到突破和发展的同时,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面临较大法律风险。据统计,我国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交易额超过了150亿元,加上没有被统计到的线下交易平台数量,可以估计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非常迅速,并且表现出从线上向线下扩展,从沿海向内陆发展,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延伸的特点。除此之外,统计显示,我国P2P网贷平台平均每笔交易的金额为5万元左右,平均收益率在15%,放款人数多于贷款人数。我国第一家P2P交易平台为2007年成立的拍拍贷,作为第三方平台,为民间资本提供了中间信息交换的服务,尽管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避免了一部分法律风险,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其他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来源、平台本身以及资金用途等方面。
2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2.1 资金来源法律风险
P2P网贷资金的来源都比较分散,因此可能存在资金来源具有非法性的情况。另外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P2P网贷平台资金来源审查的法规和依据,因此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犯罪分子通过平台洗钱的风险。另外有些投资者利用信用卡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交易,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网贷平台投资,由此造成了信用卡投资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通过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且金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P2P平台投资人利用信用卡透支到平台交易,一旦没有还款能力就会对平台上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带来风险。
2.2 平台法律风险
平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由以下几种途径构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通过社会公众媒体宣传途径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付本息的,以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将视为非法集资行为。P2P网贷平台如果出现上述不合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集资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P2P网贷平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有:一是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进行出售,产生资金池;二是平台没有尽到核查义务造成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虚假标的;三是庞氏骗局,借新还旧,进行资金诈骗等。另外P2P网贷平台可能存在泄露客户信息的风险,因为每个标的的产生都需要有客户个人的详细信息,当借款人逾期,平台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时,就可能将客户信息泄露。
2.3 贷款资金用途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借款资金可能被用于从事股权性投资,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2008年我国银监会颁布多项贷款新规,对贷款用途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且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P2P网贷平台的资金出贷后,如何保障借款人的资金安全是当前网贷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风险问题,因为平台本身只是作为联系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资金用途的核查和动态监督,避免借款人资金遭受损失。
3 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3.1 明确放贷主体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P2P网贷发展异常活跃,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平台法律主体地位,对平台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且制定出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条款,例如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申请民间借贷放贷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监管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流动情况,监督其是否有建立自己的资金池,等等。完善平台的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官方监督机构对平台的监督,做到结算分离,并且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平台有保障借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也需要履行在借贷过程中提醒用户投资风险的义务。
3.2 健全网贷平台风险评价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让每个公民都有与相关部门链接的社会信用账号,从而方便网贷机构和银行机构查询获得个人的信用信息。另外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保密条款的设定,在参与贷款业务时,把个人信息分为可公开和不可公开两个部分,对于不可公开信息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定,对故意泄露信息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对于可公开的个人信息明确其公开的方式和程度。建立健全网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与专业评级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设计合理科学的评分等级,并且根据借款人偏好作为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分的依据。根据最终评定的等级结构来对借款人的信用额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界定,从中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信用等级借款条件的个人不给予贷款资格。同时,在实时监测中如果有恶意欠款行为,运用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该个人信息上报征信部门,登记在案,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通过信用积分制度鼓励借款人按时还款,或减少服务费用等。
3.3 加强对贷款资金的审核监督
首先加强贷款前的审核,建立信息评价等级之后加强信用审核,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将贷款前的风险尽可能降低到最低,强化贷款人贷款意图调查。对贷款额度进行上限设定,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将贷款人的收入情况与贷款额数量相挂钩,避免出现贷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而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另外平台应当将贷款资金分成若干份,分散资金风险。设立风险储备金制度,为保障客户提取存款资金的灵活性以及网络平台操作的灵活性,可以通过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取一部分风险准备金作为保障资金池,用于在平台出现不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时可以将资金用来交付本金。
4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对于解决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在发展中存在的诸多体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造成的风险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只有加强对该行业的风险监督,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众多投资者以及平台的利益,也才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高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竞争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胡熔. 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监管;逆向选择
现在银行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大到购房买车,小到网上购物,都离不开刷卡消费。据中央银行统计,我们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现这个生财之道,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目前常用的套现手法主要是通过中介POS机刷卡付手续费套现和借助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平台,通过诸如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进行虚假交易套现。
一、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分析
作者2009年6月26日在百度上输入“信用卡套现”,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网页多达218万篇,而在2009年5月17日搜索时相关网页才192万篇。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标明能够提供信用卡提现服务,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着“理财公司”、“商贸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
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来这种非正规的中介公司套现,而不是去银行取现呢?
假如在银行的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且银行还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而去所谓的信用卡公司套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仅仅是给这些公司刷卡额2%~3%的手续费。以招行信用卡为例,在ATM机上取现一万元的手续费为100元,30天的利息为150元,总计250元;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公司提现,以2%的手续费计算,只需支付200元,费用减少了20%。在取现超出信用额度后,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名为分期付款、实为取现的业务。以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为例,最多可以取出10万元2O万兀的现金。
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2%不等的费用‘剩下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公司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得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这些恶意套现公司,我国目前却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予以打击。
其实,在费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抛开恶意套现不谈,实施信用卡套现的,大部分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如果急需三五万元现金,去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贷出来。这样,持卡人有需求,银行(联)有利润,中介有服务,信用卡套现就这么泛滥了。
二、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背后暗含金融风险与体制漏洞
信用卡套现公司为什么能够获得大量可以用来刷卡消费的POS机呢?
关键还是利益。现在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费,第二是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刷卡后获得的消费返点收入。即当消费者在商户刷卡以后,信用卡发卡行从商户那获得的返点手续费,目前根据商户的不同,获取的返点手续费介于0%一2%中间不等。
在获得商家返点之后,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分别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安装了POS机的金融机构就能稳赚商家返点10%的收入。基于此,各个金融机构都希望能尽可能地多装自己的POS机。银联和各大银行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都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门槛。这样有些美容院、小杂货店,都能很轻易的装上POS机,POS机的泛滥,催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在某种程度上是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欺诈。恶意套现对金融业整体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究竟有多大?从具体金额来说还很难准确地预计,但带来的危害应该说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国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第二,金融风险加大,银行坏账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2008年全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
第三,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损害市场信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泛滥呢?
(一)利益输送,中国银联角色错位
中国银联定位的失当客观上对恶意套现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银联,并不是由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与生俱来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旗下的银联商务更是在全国POS机市场攻城略地,风光无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规定,只让银联装POS,不让银行装POS。目前国内60%以上的POS都由银联发展而来。
中国银联本身是为各家银行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是负责信用卡信息的转移、资金清算的。现在银联为扩大自身利润比例,直接安装POS机,从事实上在业务层面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正面竞争关系,在利益上形成了冲突。银联在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装POS机,又是市场的从业者,条件比银行还优惠,事后监管也松,导致银行不得放松条件去竞争。
(二)跑马圈地,商业银行无序竞争
信用卡恶意套现现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方面的无序竞争。
据麦肯锡公司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零售信贷市场将呈指数增长,仅信用卡带来的个人信贷规模,到2013年利润将达到130亿-140亿,成为仅次於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贷产品,占零售信贷利润总额的22%,占整个银行利润总额的14%左右。这么大的市场,是中国任何银行都不敢忽视的,各商业银行纷纷在信用卡市场展开争夺。由于在早期过于注重扩张的速度,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种跑马圈地,强占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发展信用卡。
一个最明显的体现是,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近年来快速增长。在银行卡发卡总量中,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约18亿张,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较2007年回落15.9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同比增长速度高达57.7%,占银行卡发卡量的比重从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业银行信用卡信贷余额为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
从发卡机构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行银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超过了50万张的规模。除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全部发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银行都正在积极发卡或筹备发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总体已经从一线城市逐渐向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的纵深方向发展。
但在高增长的背后难掩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中国的商业银行,尽管不少并未披露相关数据,但从少数可获得的数据也可以证实,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2008年14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坏账率为2.04%,而公布信用卡贷款坏账率的4家上市银行平均坏账率却达到了2.9%。更危险的是,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其中,兴业银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银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监管缺失。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事实上,信用卡“套现”之所以能顺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与银行关于“透支消费短期借款免息”的约定,“套现”商业机构利用了其与银行POS机约定中关于“信用卡刷POS机消费,银行向商业机构付款”的约定,持卡人与POS机商业机构恶意串通,虚构消费交易套取现金的结果。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套现人就算被抓到也无法定罪,顶多在银行信贷记录上有污点。
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约束吗?有,从法律层面,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和规定,一是过于笼统,比如对于审核,只要求审核客户身份,怎么审核、应该审核什么东西,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市场无序竞争的原因所在;二是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是从经济角度加以监管,力度比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且不说对非法套现的取证有很大难度,就此处罚力度,显然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大家对法律没有畏惧感;三是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银行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机。非法套现的持卡人被查获后,一般由银行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人“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违规套现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监管缺失、执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这两辆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对参与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美国的前车之鉴
作为信用卡的发源地,过度依赖刷卡、过度透支,给美国金融体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截至2008年底,美国信用卡债务接近1万亿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过25%;而随着金融危机爆发,还款率直线下降,信用卡坏账率上升18%,总额超过9.61亿美元。有经济学家担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户的破产,正在诱发新一轮金融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和发卡商们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户发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和合理利息。但后来伴随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宽,银行发卡对象范围大幅放宽,没有收入的学生也成为发卡对象。同时,为吸引更多客户,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费,银行的利润来源转变为以利息和对高风险客户收取的延期还款罚金为主。
这与国内信用卡市场至少有三点共同之处:一是降低风险标准扩大发卡范围,缺乏资信的人群,如学生、低收入者等,也成为持卡人。二是银行的利润来源不以年费和合理利息为主。三是利益链在加速自身运转的同时,也在积聚毁灭自己的力量。来自上海金融审判庭的数据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008年至今,仅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信用卡恶意竞争、盲目发展、盲目透支以及无节制套现状况,其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四、信用卡套现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建议
银行卡套现本身是取现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础,按照经济学价格管制的观点,是银行的取现费率设置太高,强制性地试图拉高信用卡取现的均衡费率,结果消费者自发寻求消解活动,将取现费率降至最低,这就是所谓“套现”。套现本身在现有高成本取现的格局下可以算一个多方共赢的改进。对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费率拿到了小额贷款。对参与这一灰色产业的中介和银联等,也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利润。但对于发卡行而言,因为本质同样是取现,银行丧失了拿到更多取现费用的空间,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金融产品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
纯粹的信用卡取现行为并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要这一行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稳定的收入现金流的基础上。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稳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会套取超过自身可许额度的金额。支撑这一行为的是诸多银行竞争性地滥发信用卡。最终持卡人的总额度很容易超越其总收入的可用额度。一旦消费者套现过多,很可能形成呆账坏账,让银行蒙受损失。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在发展信用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求得平衡,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庞大的信用卡套现数额游离在监管层的视线之外,不仅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使中国金融业安全面临着挑战。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尽快加速相关立法进程,监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建立多层次、多机制的征信体系,培养全民信用意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清理“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击恶意套现行为,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同时解决执法不严问题,否则就算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细致,执法监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二)银联服务回归,金融监管到位
银联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定位,回归银行业服务机构的角色,避免与各大银行产生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一要将银联纳入银监局直管,同时将电子虚拟交易等纳入到银监会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监督部门,解决各地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联三方建立统一的取现/套现可疑交易监控体系,对疑似套现、银行卡盗用等交易进行识别、监控、分析、打击。平摊监控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最终提高监控效率。
(三)发卡从严。约束商户
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推出审核机制,对特约商户进行级别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商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引入一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须花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信息,增加担保力度,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要建立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体的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设定个人总的信用额度,方便诸多发卡行查询验证,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同时对有不良套现记录的持卡人禁止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屏蔽栏以杜绝其发展业务,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套现行为的产生。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风险管理
国外信用卡发展的较为完善,已成为外国商业银行主推的一个产品,与它们相比,我国涉足信用卡业务较晚,在风险管理的制度及技术上都存在缺陷。要使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信用卡机制必须进行一系列改善。
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基本分析
1.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基本概念
(1)含义
信用卡业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持卡人不能按时偿还其透支额而给发卡行带来资金损失的风险。
(2)成因
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成因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①信用卡业务的外部风险主要是指非银行内部员工如信用卡持有人、特约商户等原因使得银行利润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a.欺骗性风险。如有的犯罪分子改变原有身份向发卡行申办信用卡;有的犯罪分子恶意透支,到期银行催收无果。
b.持卡人因病、失业等原因致无或减少收入,无法还贷,或一些持卡人过高估计自己的经济能力,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按期还款。
②信用卡业务的内部风险是指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或者,与犯罪人员违法合作,造成发卡行资金损失的不确定性。
a.缺乏高素质设备和人才。一方面是国内发卡行尚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另一方面是我国信用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存在不足,需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
b.风险管理机制滞后。目前大多数发卡行通常利用人工对某个静态指标进行监测,往往事后才能对信用卡风险做出回应。
c.业务经营风险。发卡行在审核持卡人信息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完全掌握客户的经济信用资料,过高的估计客户的实力,给予其过高的授信额度,导致部分款项无法收回。
2.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特征
(1)特征
①受经济周期的影响
经济周期包括经济繁荣和经济衰落。当经济繁荣时,持卡人较容易获得高收入,保持收入稳定,能及时偿还债务;而经济低迷时,部分持卡人可能由于失业或收入降低等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
②风险的滞后性
信用卡是贷记卡,在一定期限内,发卡行无从确切得知持卡人的资金状况,只有确定支付到期后,才能确定该笔账款是否能够如数收回。
③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信用卡交易波及范畴大,一旦发生风险,会危害到各个交易主体,包含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等,可能起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某种程度上引发全社会的信用危机。
二、中国信用卡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信用卡业务现状
(1)业务发展快,前景广阔
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累计发卡已达4.73亿张,同比增长9.26%;授信总额为8.052016万亿元,卡均授信额度为1.70万元。说明在我国信用卡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基本形成市场垄断
2015年各大行新增发卡总量7568万张,由表一可见,2015年工、农、广、建、招、交等六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规模优势明显,六行累计发卡合计5498万张,占比高达72.65%。
(3)业务不良率高,风险防范不足
从已披露信用卡业务风险情况的银行来看,排名前十的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不良率均在1%以上,其中中国银行不良率最高,达到了3.37%,较上年末上升了1.31%;只有平安银行和兴业银行同比分别下降了0.27%和0.06%;其他银行不良率均呈现上升趋势。表2显示,即使信用卡发行量增多,但商业银行在业务风险防范上仍然存在不足。
2.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即使通过30多年成长,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在风险管理的知识和技术上仍与国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大致反映在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信用卡根本大法《银行卡条例》一直未能出台,当前使用的法律仍是央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根本对象是银行卡,而非信用卡。
(2)社会征信系统不发达
我国没有专业的进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信用调查公司,而主要是由政府设置并管理,其运作受政府干预,具有高垄断性,各家商业银行获取信用信息需要付出较大代价。
(3)风险管理内容单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集中在传统业务,缺乏对新业务、新技术的管理。而发达国家则关注对交易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类型的风险控制。
(4)预防和防范意识薄弱
我国发卡行将主要的时间和金钱放在信用卡风险的事后防范,忽视了事前的风险预防和事中的风险控制。而且商业银行主要侧重单笔信用贷款,而非整个信用卡业务的总体风险。
三、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原则与对策
1.管理信用卡业务风险应坚持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如同经营其他业务一样,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卡业务经营,也应该依照安全性原则,按照规范流程标准化操作、谨慎信贷、及时催收,确保如期获得利润。
(2)预防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该在授信客户前,充分收集客户信用资料,了解客户资金状况,及时避免信用卡业务风险,避免为了获得利润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对本行发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不同客户进行区分,找出同质客户群w,制定多样化的授信机制,并实时更新,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
(3)信息沟通与互换原则
我国各个主要机构掌握各自的数据信息,但是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分享系统,未能发挥信息的集成优势,未建立一站式信息共享机制,从银行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应注重加强同其他行业,尤其与公安及银联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避免信息的不准确传递造成利润丧失。
(4)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应该提升到战略的角度,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制定相应的信用卡风险管理政策,事前应该对信用卡业务办理者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预防风险;事中实时检测,减少和转移风险;事后避免风险。
2.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1)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其法律机制也较为完善,有值得中国司法部门学习的方面,要使我国信用卡市场继续保持健康高回报的发展,完善信用卡法规势在必行。一方面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各个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法规的要求,获得相应经营资格,并需明确限定其经营范围及权利与义务,不得为了盈利逾越法律;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持卡人在建立商业关系时,双方都需明确各自承担的权责与义务,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卡风险,避免日后争端。
(2)建立个人征信制度
社会征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各行各业都应该建立互通的个人信用档案,办理重要业务时,能够一站式查询每个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国家需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标准,形成人人都重视诚信,人人都讲究诚信的社会风气;商业银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个人信用信息确定每个人的授信额度,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能够很好的帮助管理信用卡业务风险。
(3)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
y监会也应该加大对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各大银行的监控管理,实时监督各机构的信用卡业务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通报批评,对风险管控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措施,切实发挥监管部门在行业内的正确导向作用。
(4)转变观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各商业银行不要盲目为了逐利扩张,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潮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信用卡业务亦是如此,高风险必定伴随着高收益,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坏账率的上升,警戒商应谨慎做决定,协调风险与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各发卡行也需加强基层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做到员工自觉规避不必要的信用卡业务风险,避免信用卡问题再次成为银行业的一大“疑难杂症”。
(5)建立有效的催收体系
信用卡的催收问题值得各发卡行关注。在充分掌握各持卡人的信息后,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的持卡人给予充分重视,明确区分对方是无意透支或恶意透支。对无意透支的持卡人,持有宽容态度,而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手段,灵活处理,保证最大程度的收回资金成本,必要时可寻求法律的帮助。
(6)加强数据分析,深度挖掘优质客户
大数据时代,数据获取及分析挖掘成为各发卡行寻求新利润增长点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资源基础上,对数据进行细分,发现同质群体,积极开发新服务,区别对待客户,对资信状况好的客户实行宽松政策,避免客户流失,对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则需要严格的政策处理,从而实现客户的差异性需求。
(7)加强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
科技成果层出不穷,犯罪方法也越来越高明。发卡行时刻保持谨慎,防止运作软件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根本手段是发卡行应积极开发新软件,引进新技术,从技术水平上提高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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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银行卡犯罪的特点
当前,银行卡犯罪持续高发,呈现出复杂性、流动性、隐蔽性、团伙性等四大主要特点。
1.1 银行卡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出复杂性。目前,银行卡犯罪既有窃取、买卖银行卡信息犯罪,又有伪造银行卡、盗刷银行卡犯罪;既有非法套现、恶意透支犯罪,又有短信诈骗犯罪,渗透到银行卡产业从申领、使用到发卡、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罪名也涵盖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
1.2 点多、线长、跨区域流窜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和资金支付结算方式等,跨区域流窜作案,使受害人很难及时发现自己被侵害,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不少犯罪分子在甲地盗取银行卡信息,在乙地制作伪卡,在丙地等数地盗提资金,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在境外遥控指挥境内人员作案,手法多样,手段隐蔽,使人不易察觉。
1.3 犯罪手法狡猾多变,具有隐蔽性。从公安机关已破的银行卡犯罪案件看,既有通过传统的刷卡类交易实施犯罪的,也有通过网络购物、电子机票订购等新兴的无卡类交易进行犯罪的;既有通过偷窥、在ATM机上加装盗码器等手法盗取银行卡信息的,也有在网上设置木马程序等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的。
1.4 犯罪专业化、团伙化程度高。此类犯罪熟知银行卡设计上的缺陷,并具有一定的电脑专业知识,作案以3至4名成员的小团伙犯罪为主,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电脑操作和假卡制作,有专人负责放哨望风,有专人负责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针孔摄像头窃取持卡人相关信息,有专人负责在ATM机上取钱或持卡刷卡购物。
2 银行卡犯罪的类型
目前,全国至少有数以万计的人参与银行卡的伪造、盗刷、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围绕着真卡、伪卡和机具展开,这三者环环相套。真卡是指骗取真银行卡、洗钱、恶意透支等,伪卡就是伪造银行卡,机具主要指利用POS机和ATM机窃取卡信息、变现、套现等。目前,利用POS机和ATM机作案约占银行卡犯罪涉案金额的90%。
具体来说,常见的银行卡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恶意透支犯罪。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功能进行恶意透支,然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催收、还款责任。
二是骗领信用卡犯罪。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
三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消费、套现等信用卡诈骗活动。
四是利用ATM机犯罪。在银行ATM机插卡口上安装读卡器和储存器,同时,在输密码键盘上方挡板安装针孔探头和MP3、MP5小盒子,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之后,“克隆”银行卡进行盗取。
五是非法套现犯罪。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上交易、电话支付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职业从事信用卡套现中介业务,实施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3 银行卡犯罪的防控
针对日益复杂的银行卡风险管理形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四部委文件要求,严格和规范金融档案管理工作,防范、监测、打击多管齐下,对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控。
3.1 银行卡犯罪的预防
3.1.1 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采取亲访亲签制度,不允许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个人他人办理借记卡的,必须同时留存人和被人的身份资料;单位员工集体开立的借记卡账户,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3.1.2 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范围、资信等。认真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对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商户,暂停或终止其银行卡交易。
3.1.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持卡人的防范意识。金融机构要广泛利用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银行卡犯罪的防范常识。例如,提醒公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避免被人冒用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对可疑的语音电话、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不要回应。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要注意观察机器上是否有多余的装置或摄像头;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挡,并保持银行卡时刻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发现机具可疑情况和“吞卡”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切勿相信机具上张贴的“故障电话”,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树立合法使用信用卡意识,切勿参与非法套现活动,珍爱信用记录;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3.2 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钱学森曾经说过:“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技术问题。”发卡机构应积极采用新的技术手段,研究、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发卡机构要将相关银行卡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积极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充分利用共享机制进行风险防控。
3.3 依法严厉打击,震慑银行卡犯罪行为
3.3.1 加强银行卡相关法律建设。依据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加强有关金融交易的立法,利用法律明确持卡人及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利用信用卡犯罪、违约的概念及范畴,明确违约的责任与处罚等,是保护银行利益、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的根本保证。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关于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有:《高利贷法》、《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这些法规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信用卡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3.3.2 保持对银行卡犯罪的高压态势。公安部门应积极受理银行卡犯罪案件,集中精干力量,认真梳理犯罪线索,力争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摧毁一批伪卡制造窝点,形成对银行卡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效果。要加强和完善对银行卡犯罪形势的分析、研究,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建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做到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打击合力。
电子商务即在网上开展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包括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各环节所有活动的电子信息化处理。它的核心是使现代计算机通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生产效益、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大幅度地提升传统商务水平,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信用是整个商务体系的命脉,一切商业活动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交易已成为企业争取客户,扩大销售额和经营规模的最有效手段。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一种,信用问题也必将成为关系其成败的关键问题。
二、当今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现状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大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处于新兴地位的电子商务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信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大大提高。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其格式和媒体可以分离,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的诚信问题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难以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相比对信用的要求更高,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信用建设。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与市场机制还不规范、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制度。从电子商务的流程看:信息、交易、支付、物流等每个环节都存在信用风险,每个交易对象也有信用风险存在。然而,在看到国外发达国家从电子商务的经营方面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我国盲目照搬国外电子商务,却未考虑到本国的实际国情,未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以至于出现许多阻碍,电子商务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顺畅运行。
三、导致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的原因
从思想和社会层面上来说,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社会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信用卡诈骗等诚信问题每天屡见不鲜,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信用系统始终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因此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虽然我国在200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5年10月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但相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势头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杯水车薪。缺乏足够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失信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在无形中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
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平台建立和运行的。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也远远大于传统商业活动。四、对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的应对策略
由于以上的原因,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缺失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下一些策略可作为参考:
第一,加强诚信宣传的力度,树立整个民族的诚信传统和信用消费习惯,培养整个社会的信用风尚的建立。社会信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二,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一种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新成员,电子商务更需要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制,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加大失信风险。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相互评价,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而且会带来更活跃的用户和更多的交易。
第四,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用体系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网络信用安全已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中国的电子商务产业方兴未艾,我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在促进商务往来和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毫不怀疑。然而,信用缺失的问题已渐渐凸显,逐渐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障碍。只有在社会传统、制度体系和网络安全技术等各个层面上建立起一个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结构和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的潜能,推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当然,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支持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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