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竞争的激烈性,使得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国际结算是在世界贸易经济的发展中应用而生的,操作较复杂,所以,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存在许多的风险。国际结算是指用货币清偿因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经济行为。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每种结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如何面对当今形势严峻的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规避结算风险,是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的具有深刻意义的重要问题。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划分,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可分为汇款方式风险、托收方式风险和信用证方式风险。
汇款方式风险。汇款结算方式是一种简单、快捷的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货款汇到出口商账户的方式。从买方汇款时间来看,可分为现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在汇款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向进口商提供服务不提供付款担保,采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的方式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先货后款,即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出口商,因为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先款后货,即进口商先将货款汇给银行,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给进口商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因为进口商要承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的风险。
托收方式风险。托收结算方式以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没有银行信用的参与,即出口商在规定日期内向进口商发送货物后,才能收到货款,进口商一般只会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所以出口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主要有:进口商自身的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拒付。进口商国家政策的调整造成的拒付。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降低,但出口商仍要承担由于单证不符而造成的开证行拒付或无力支付的风险。具体表现为: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避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骗取出口商发货,此时出口商就要承担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开证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造成无力支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汇款方式的风险防范。针对出口商在货到付款中要承担进口商的信用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降低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开展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到付款的合同时,必须先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作详细的调查,在确定进口商具备良好资信的前提下,然后再与之进行货到付款的交易,这样就可以降低出口商因进口商信用低而带来的风险。采用银行保函或福费廷等方式转嫁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货到付款交易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付款日期时拒付的话,提供给进口商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这样就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另外,福费廷方式,就是将出口商承担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进口商占据优势地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比较倾向于愿意接受托收方式的出口商交易。为了降低在托收结算方式中的风险,保证收款安全,出口商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进口商的自信调查。在交易前,出口商必须先选择自信较好的进口商,即使是多次合作的老客户,也要经常调查其资信情况。了解进口商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习惯做法和规定。在了解进口商国家的商业习惯和正常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避免因违反进口商国家的政策规定,遭到罚款、货物没收带来的收汇风险。针对与托收惯例相悖的进口商,应该选择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进行交易,拒绝远期付款交单,从而避免进口商所处国家的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转为承兑交单的风险。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完成交易。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后,一方面,出口商可以指定运输公司安排货物的运输,从而更好地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掌握保险单据,所以,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出口商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规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关键词: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口贸易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3256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4285亿美元。江苏省北部五个地级市(徐州、淮安、宿迁、盐城、连云港)作为东部沿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口总额亦从2002年的138234万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826506万美元,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明显的推动作用。然而不应忽视的是,2008年苏北五市的出口总额仅占全省的3.47%,与毗邻的南通、扬州等地的差距仍然较大。本地区出口业务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专业外贸人才缺乏、出口产品附加值较低、经营手段单一等。这其中,相对保守的结算方式和有限的融资品种极大限制了企业出口业务的发展。
更为紧迫的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较大冲击,出口企业普遍遭遇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困难和买家拖欠三大难题。从本地区来看,2009年前9个月出口总额仅为628036万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1.6%。在此背景下,如何创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以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增强出口商在对外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从而扩大本地区出口,已成为需要出口企业与商业银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苏北中小企业出口结算方式应用现状
随着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中小企业业已成为苏北地区发展出口贸易的一支生力军。本文将以东台市内的出口企业为例,分析苏北地区出口结算方式的应用现状,探讨现存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推动本地区出口能够尽快消除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地处盐城境内的东台市在苏北五市所辖各区县中,外贸发展起步较早,增长较快,历年出口一直居于前列。2008年东台市出口总额为27178万美元,占盐城市出口总额的12.9%。因此可以认为东台市的中小企业的出口情况在苏北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东台市近年来的出口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企业进行了抽样分析。样本企业涉及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五金化工等行业,覆盖了苏北地区的大多数出口产品。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本地区中小企业在出口结算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信用证结算仍占主要地位。在我们所调查的22个企业中,有9个企业的一半以上出口业务是通过信用证方式收汇的,这其中包括东台市的2个综合性外贸公司和出口量较大的2个生产企业。
第二,付款交单的使用呈现出上升趋势。在我们2005年所作的调查中,仅有2家企业的出口业务主要使用付款交单方式,占样本总量的8%。而在今年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占样本总量23%的5家企业的出口业务以付款交单方式为主。
第三,汇款和承兑交单使用较少。在被调查企业的2008年出口业务中,没有1家企业的赊销或承兑交单占到其出口业务的20%以上。而且企业通常是在发生交货延误等特殊情况时才会使用这两种方式。另外有1家企业主要是向老客户供货,且每笔交易量较小,因此以客户预付货款的方式收汇。
第四,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较少。只有7家企业投保,占样本总量的32%。
二、苏北中小企业出口结算现状的成因分析及不利影响
(一)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方式的偏爱既是出于安全收汇的考虑,也是便于融资的需要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这就为出口商安全收汇提供了较强的保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苏北各市县外贸公司陆续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但由于之前主要是向省级外贸公司供货而自身外贸经验不足,出现了一些较严重的逾期账款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公司破产。因此后来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在选择结算方式时极为谨慎,在签订外销合同时宁可在价格上让步也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以开证行的信用为基础也导致了本地区商业银行的出口融资长期以来主要体现为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和押汇,而不太愿意在非证方式下提供融资。安全收汇和便于融资这两个因素使得在一般商品的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所占比例极高。
另外,付款交单方式尽管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但由于托收行和代收行在寄单时是凭出口商的指令行事,出口商能够控制物权凭证。即使进口商不提货,出口商也能将货物运回,不至于落到钱货两空的境地。因此在出口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付款交单方式,尤其是预付定金和付款交单相结合的方式,也得到了一些出口企业的青睐。
(二)出口企业不熟悉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保理业务限制了其他结算方式的使用
事实上,非证结算方式下的结汇风险可以通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保理业务而得到控制。出口信用险承保所有装运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下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出口保理业务除了坏账担保和帐款催收外,还兼具融资功能。但如前所述,在22家被调查企业中只有7家投保了出口信用险。未投保的企业中有2家认为保费较高,而其余企业则几乎不了解出口信用险业务。几乎所有被调查企业都不太熟悉出口保理业务。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导致出口信用险和出口保理业务使用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一是在于相关业务开办机构的推广措施还有待改进,有关费率相对于出口业务稀薄的利润率而言稍许偏高;二是在于出口企业外销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改善,不能主动利用信用险和保理业务来管理风险、扩大销售。
(三)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现状的不利影响
信用证的过多使用既限制了出口业务的发展,也并未降低居高不下的逾期账款比例。信用证结算客观上存在着手续繁琐、进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等缺陷。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的大背景下,出口企业由于一味坚持信用证结算,错失了许多商机。另外一方面,尽管我国大多数出口业务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完成的,坏账率及平均账款拖欠时间仍然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据调查,大多数中国外贸企业的逾期应收账大约为销售额的5%,而美国一般外贸企业被拖欠应收账或变成坏账的发生比例约是销售额的0.25%-0.5%;我国外贸企业平均账款拖欠时间长达90余天,而美国企业平均账款拖欠时间为7天。我们发现本地区出口业务产生逾期账款的原因主要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仍然存在着单证不符、软条款陷阱、开证行无理拒付等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收汇的因素,另外在全部出口业务中占比较小的非证方式下,出口商没有充分利用保理、出口信用险等方式来转移和分散风险。
三、建议
(一)出口企业应在保证安全收汇的前提下扩大非证方式的使用
首先,出口企业应认识到信用证结算并不是确保安全收汇的唯一途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使用多种结算方式的组合策略(如预付定金与付款交单相结合)、投保出口信用险和叙做出口保理等途径来管理风险。
其次,办理出口信用险或出口保理业务看似增加了费用,其实出口企业藉此可以转移风险,从而能够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扩大出口成交量,增加利润总额。
(二)商业银行应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出口贸易融资渠道
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出口企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在提供贸易融资时则存在着门槛高、手续繁琐、成本高等不足之处。本地区的出口融资产品主要表现为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和押汇,出口企业在非信用证方式下的资金缺口则主要依靠向银行申请一般性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来解决。但由于中小出口企业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资产规模较小,常因缺乏银行所认可的担保和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
商业银行应把握住国际贸易融资是具有自偿性质的商业贷款这个特点,简化融资审批手续,把监管的重点从对申请贸易融资的出口企业主体资格要求转移到监督出口合同的履行上来,推广出口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业务的使用,开发更多的非证方式下的金融产品,帮助企业提高非证方式的使用比例,增强企业在商务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从而继续扩大本地区的出口总量,充分发挥出口对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劲松.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及防范[J].中国石化,2006(8).
【关键词】国际结算 结算方式 结算风险 风险防范
目前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保理等种类。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分析
1.汇付结算方式的分析。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方法,预付“定金”的数额的多少,要是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
2.托收结算方式的分析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的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分析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等等。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以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活鱼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因此,在进行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应多加注意:(1)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建立规范的客户资信管理体系。(2)做好出口经营前的市场风险调查。(3)认真制订出口合同条款。(4)适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5)选择国际保理作为结算方式。(6)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等。
然而,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而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加大出口结算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为“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简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而对其的防范措施有:
(1)注意该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2)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等,以免钱货两空。(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
2、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有例如: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等等。”而针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有: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易做打包放款、亚辉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主要审核其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撤销、有效性、一致性、有无过分条款以及是否有“软条款”的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何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以再信用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3、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票据时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是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对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有: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核,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是否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等是否被涂改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关键词:规避风险 进出口贸易 人民币结算 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币汇率的稳步攀升,人民币逐渐成为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重视的流通货币,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人民币计划结算货币的重要作用。自2010年起,我国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更为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结算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出现流动性紧张问题,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导致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进出口企业在使用第三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同东盟国家以及内地、港澳地区贸易、人员往来、投资等的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来合理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呼声越来越高。另外,我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随着美元汇率的不断降低,我国外汇储备将会出现大幅缩水,面对这种形势,人民币实现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而迈开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第一步就是要实现人民币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这是加快人民币国家化发展进程、维护人民币国际地位、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大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话语权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已经逐步推行了人民币结算,但是,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仍存在一定的失衡现象,这并不利于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因此,必须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结算风险进行详尽研究,深挖隐含其中的真正原因,有效规避风险的发生,这对促进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概念解析
(一)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内涵
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是指我国企业同国外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以人民币的形式计价进行进出口贸易的对外结算,银行为其提供的利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国际结算业务。此时,人民币将在国际贸易中充当计价、结算的货币职能。
(二)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重要意义
进出口进行人民币结算是2009年7月开始的,并逐渐收受各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企业的普遍欢迎。这对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有利于帮助现代企业合理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对促进企业贸易投资的便利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保持稳定的外贸增长;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资源的配置能力;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全面拓展,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有助于帮助我国企业抵御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值得提醒的是:人民币结算货币的选择并不是由我国单方面决定的,因此,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基本定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定律才会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进程。
二、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容易造成进出口企业计价能力的降低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中,如果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那么人民币计价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即:人民币计价能力的高低。目前,纵观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现状,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偏低,特别是在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上,我国很多企业甚至并不具备定价能力。例如:有的进出口贸易中,很多外国企业在接受了人民币的货款后通常会按照当天的汇率将其折算成美元,国外企业在进行贸易交易时就可以采用美元的交易方式进行。可见,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中并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计价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民币结算方式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存在境外交易中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在我国进出口企业中,在对计价货币进行选择中,考虑最多的就是汇率的变动情况和稳定程度。目前,由于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结算方式还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且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程度也在提高。由于人民币在全球经济中的不断升值,进出口贸易企业一定会持有一些人民币,但是,如果一旦人民币出现贬值的情况,那么企业的盈利就会受到影响。可见,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度波动将会导致我国同周边国家贸易环境的恶化,从而造成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的增加。
(三)境外人民币来源少带来的结算风险
目前,我国境外人民币的主要来源包括: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资金、内地居民的境外人民币消费、中央银行的货币互换的人民币资金等。但是,由于我国境外人民币流通量、金额都比较少,大多数情况下在境外的人民币处于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中。因此,境外企业要想获得一定的人民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另外,再加之我国境外还尚未形成完善的人民币买卖市场,人民币还不属于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存在自由流动性差的问题。很多进出口企业都在热切盼望人民币的升值,但是,这并不是任何企业能够左右的。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的风险还较多。
(四)境外人民币持有企业存在的信誉风险
在进出口贸易中,企业信誉的好坏是决定企业外贸风险的关键。国际上对于通用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风险有很多参照的标准和案例来执行,但是,对于人民币结算而言,很多信用证贸易在很多国家的中小银行中难以开展。例如:如果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很难说服客户接受这种付款方式,如果我方企业坚持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而对方企业又很难找到以人民币作为贸易货币开信用证时,就很容易产生潜在的风险。
四、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的有效规避
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结算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出口企业及国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定的政策来有效规避风险的发生。做到从根本上降低风险,从而保证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对人民币的监管力度,努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进行必要的监管。因此,加强对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为企业的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必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人民币结算的监管力度。这就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合理、高效、科学、规范的监管体系,减少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完善的人民币进出口贸易结算流通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真实性的检查力度等。
(二)建立完善的人民币境外运作机制
完善的人民币境外运作机制是扩大人民币回流的主要方式和渠道。进出口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境外的人民币使用量较少,因此,必须加快人民币境外的使用量、扩大人民币境外的使用范围,促进境内的人民币循环力度的加快,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人民币结算的发展。我国政府可以建设人民币资金回流通道,放宽对人民币的管理措施,开放外汇市场,有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循环的进程。例如:在国际中建立股票市场,引进同我国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周边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计价股票,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在区域内的影响力和接受力。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
目前,由于我国有限的条件,进出口贸易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在服务效率、服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人民币结算清算系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增强各子系统之间的契合度,在不断拓宽支付清算业务服务范围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银行系统清算的渠道。另外,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务机构进行人民币结算时应采用不同的清算渠道。例如:适当扩展人民币清算系统的开放时间,突破8小时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
(四)努力提升我国综合实力,全面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要想切实提高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适用范围和接受程度,避免结算风险的发生,就必须尽快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例如:促进国内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提升产品的质量、帮助企业掌握核心技术;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为推进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奠定基础。
(五)尽快提升进出口企业的人民币定价能力
一直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定价能力受到我国商品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中,存在大宗商品比例较高的现状,但是这些大宗商品的定价基本是以美元的形式进行的。这就造成人民币很难推动美元在国际贸易中的霸主地位。另外,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定价能力还受到我国加工贸易的影响,这对于境外企业而言,进出和出口采用同一种货币计价将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的发生。可见,人民币还是无法触动美元的地位。因此,必须不断提升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定价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或者降低我国进出进口加工贸易的比重,从而实现用人民币计价的最终目标。
总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的风险在短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因此,管理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措施,全面促进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的发展,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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