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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项目资金申请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项目资金申请,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项目资金申请

篇1

项目名称: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

项目单位: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项目申报部门:乌拉特中旗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项目申报文号:,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项申报日期: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1、项目名称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

2、资金类别自治区预算内专项资金

3、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

4、总投资贰佰伍拾捌万捌仟元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158.8

⑴、中央财政

⑵、省级财政100

⑶、市地财政

⑷、县及县以下财政58.8

6、项目申报单位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5、项目单位名称: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

地址: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电话:

开户银行:乌拉特中旗信用社

银行帐号:

项目基本情况

1、乌加河镇是乌拉特中旗灌区一个农牧业大镇,位于乌拉特中旗西南部,总面积729平方公里,辖18个行政村,8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2599人,其中农业人口26444人,可耕地面积32万亩。牲畜饲养总量32万头(只),是自治区商品粮基地。与乌加河镇接壤的有河套灌区的三个旗县,40余个乡镇,有800余万亩可耕地。

2、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概况

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筹建于2003年合作社包括支农服务中心和养殖服务中心,兼并了葵花种植协会和肉羊养殖协会,共吸纳当地158户经济人参与。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制度,以服务“三农为第一原则,以“不与民争利”为生存和发展宗旨,以帮助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目标,以开展农资供应、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农畜产品购销为业务。全社现有员工30人,其中技术人员6人,有经济合作人员158人。有办公室120平方米,收贮平台3500平方米,精选机3台,固定资产达230万元。

项目建设背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农畜产品的质量要求由过去的低层次、粗加工逐步转向高层次、高质量。近年来,绿色食品包括人们直接消费的米、面、肉、乳、禽、蛋等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农牧民的生产条件的落后,技术落后,组织思想观念落后,农牧业产业化程度低。农牧民收入得不到明显提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们的种、养殖业还没有形成产业化;另一方面是生产技术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缺少企业的带动,缺少中间服务组织的服务,形不成完整的农牧业产业化链条。当前,针对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和农牧业进入新阶段及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生产建设将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重点抓好农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且农牧业产业化建设是带动农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本项目的提出正是从这一出发点的需求而提出的。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我国农村实行以来,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极大地发展了生产力。但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规模小、生产水平低、投资多、收入少,农畜产品质量标准低,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形成优势,同时,由于农畜产品信息和市场不畅通,使农民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农业和农村发展受到制约。

2、乌拉特中旗乡镇供销合作社于1993年转制解体。此后,几年乡镇所产的农畜产品销售一直不规范,形不成市场。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将农畜产品拉至40公里以外的五原县销售二是五原、临河等地的小商贩到本地收购农畜产品,小商贩收购规模小,收购行为不规范,压等压价现象严重,出现了大量的骗农坑农事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多年来,随着农、畜产品数量的扩张,而由于科技服务体系滞后,在农民的种、养殖过程中,科技含量不高,优质农畜产品比例偏低,种、养殖经营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不完善,产业链短,也严重影响了农畜产品产业化的发展。

4、专业营销合作社成立以来,由于资金短缺,合作社建设滞后,跟不上农畜产品产业化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为了加快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需申请上级财政给以专项资金补贴。

项目建设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建综合办公楼800平方米预计投资64万元。

2、仓储库房6000平方米预计投资24万元。

3、凉晒平台10000平方米预计投资45万元。

4、人工授精室150平方米预计投资10.5万元。

5、购置电脑一台预计投资1.5万元。

(二)生产服务设施:

1、购买农副产品筛选机20台×3.5万元70万元

2、购农副产品检验、检测仪器一套15.2万元

3、玉米收割、揉碎联合收割机3台18万元

4、人工授精及培胎移植化验检测设备2套7.6万元

5、专业营销合作社员工培训经费3万元

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总投资258.8万元,其中项目单位自筹158.8万元,申请上级财政补贴100万元.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创建至今,已初具规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农服务”体系。近两年来,合作社先后引进试种农作物优良品种32个,外出签订种植订单16万亩,占总面积的50%,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田间地头指导培训农民2.1万多人次。推广良种10万多公斤,5万多亩,供应农资5000吨,占全镇需求量的20%以上。组织收销农副产品2200万公斤,占花葵销售总量的40%多,小麦销售的30%多。今年签订小麦种植订单5万亩,食葵5万亩,番茄订单1.5万亩。其次,引进优质种羊近1万只,其中种公羊164只。不仅搞活了流通,而且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现已发展社员(包括协会会员)6281户,占全镇农户的75%以上。

更重要的是,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建立,成为为“三农”服务的基地,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连接市场组织销售,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003年,合作社收购的小麦价格比同期的市场价格高0.05元/公斤,食葵收购价格高于市场0.24元/公斤。2004年,合作社按照不与农民争利的服务宗旨,积极与企业挂钩收购农畜产品,其中小麦收购价格比同期市场价高0.08元/公斤,食葵高0.44元/公斤,特别是合作社社员,食葵合作社社员,食葵每亩增加收入近150元。同时收购肉羊近2万只,白条肉价格比同期市场价高0.50元/公斤,农民出售一只羊平均比出售给二道贩子多收入30元。

经初步估算,近两年来,专业营销合作社给农民带来额外收入300多万元。2006年,在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带动下,全镇小麦种植面积由过去的1.5万亩增加到5万亩,食葵种植面积,由原来的不到2万亩增加到5万亩,番茄种植面积由过去的零星种植发展到现在的订单1.5万亩,年内肉羊饲养量将达到64万只,比过去增长近一倍。2005年乌加河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00元,比上年增长25%,农牧业总产值7707.36万元,比上年增长16%;2005年专业营销合作社收入50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状况

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是2003年在原来镇联合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其资本金为220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70万元,无负债。

2003年年终创收15万元,2004年年终创收30万元,2005年年终创收50万元。

市场预测

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从2003年筹措至今,通过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营销合作社的桥梁作用,积极主动地把农民同企业联系起来。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局面,而且成功地实现了为“三农”服务的目标,也为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资基础,预计2006年收入可达50万元,专业营销合作社符合当前农村发展的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

篇2

实施方案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快恢复我市生猪生产,有效增加生猪存出栏数量,为生猪生产积蓄产能,按时完成农业农村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猪生产任务指标,增加“菜篮子”猪肉产品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对依法备案的本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从外埠购进能繁母猪予以补助。每场购置数量应不少于50头。

本方案所称能繁母猪是指8月龄以上或体重120千克以上,专门用于繁殖的母猪。

二、补助数量及标准

全市计划补助1.74万头,市财政每头补助标准为500元,资金总额控制在870万元之内。鼓励各区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出台叠加补贴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调入能繁母猪成本,提升补栏增养积极性。

同时,鼓励各区出台仔猪调入扶持措施,支持企业从外埠调入仔猪,促进我市尽快恢复生猪生产。

三、补助程序

本项目采取“先引后补”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生猪养殖场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购置申请,提交《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同时提交畜禽养殖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查验。各区农业农村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能繁母猪购置后,区农业农村委需组织现场核实购入数量,同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该批次猪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

(三)文件上报。对通过审核查验的,各区于每月10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购置数量,如能繁母猪数量超出1.74万头,补贴时限以达到1.74万头当日截止(以检疫合格证明时间为准),确保补助资金总额不超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1.资金拨付申请;

2.该批次能繁母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该批次猪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4.购买能繁母猪的采购合同和发票;

5.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3)。

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资金拨付。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组织第三方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农业农村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能繁母猪购置补助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保护生猪产能,促进生产恢复的关键举措。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项目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生猪养殖场,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申报、审核查验、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和监管等工作。

(二)严密过程监管。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保证公平、公正。实行购置能繁母猪数量定期报告制度,请各区按月填写《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月度汇总表》(填报附表2,同时提交该批次能繁母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购买能繁母猪的采购合同和发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购置数量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

      2.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月度汇总表

      3.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

 

 

 

2021年5月10日

附表1

 

 

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

 

生猪养殖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

 

存栏规模(头)

 

现存栏(头)

 

购买能繁母猪数量(头)

 

购猪总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企业承诺

本企业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月度汇总表

 

区名:(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场名

地址

存栏规模(头)

购买能繁母猪数量(头)

总购置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检疫证明开具时间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

 

区名:(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场名

地址

存栏规模(头)

购买能繁母猪数量(头)

总购置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2021年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猪肉稳价保供工作,落实我市第13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方案》要求,保障我市猪肉市场的实际供应需求,发挥外埠生猪养殖基地保障市场供应的作用,根据我市生猪生产恢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的猪肉调运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市承担“厂对厂”调运猪肉的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2家生猪屠宰企业。

二、补助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对本市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2家屠宰企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支持3家屠宰企业在上半年猪肉保供关键时期“厂对厂”对接从外埠调进猪肉的通知》(津控办〔2020〕1号)规定,从其外埠基地(或协议企业)屠宰并“厂对厂”调回本市销售的猪肉,按每头2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100公斤猪肉折合1头生猪)。

补助资金采取先调运销售后补助方式,今年计划补助7.1万头,与2020年总量之和不超过15万头。

三、实施步骤

(一)补助申请。生猪屠宰企业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及2020年补助生猪数量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报送《“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外埠猪肉进津统计日报表(见《“厂对厂”调运通知》附件)、相关影像资料(录像内容应包括:在外埠协议企业猪肉装车、所经公路站、猪肉进厂卸货等环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存根复印件。申报补助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实补助数量和相关见证性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2021年11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并附《“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补助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委对有关区申报的生猪屠宰企业补助数量和金额统一组织第三方进行复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资金拨付申请,将生猪屠宰企业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有关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应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生猪屠宰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补助申请的审核、认定等工作,组织区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调运和销售监管。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对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把关。

(二)加强过程监管。实行补助生猪数量定期报告制度,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定期调度本区“厂对厂”对接调运猪肉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补助生猪数量,先期实行月报告,接近15万头时按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安排实行日报告。如出现补助期内超出15万头情况,补助时限以达到15万头当日截止,确保补助资金总额不超标。

请各区定期填写《“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见附表2),每月5日中午前将上一个月应补助数量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严格审查核实。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驻厂官方兽医应加强对“厂对厂”调运屠宰企业调运和销售监管,健全监管记录,做好外埠猪肉进津统计日报表和相关影像资料的影像存留,数据详实准确,发现错统多统,虚报、多报等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申报信息的复核检查、确保各项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规范。

(四)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在补助实施期间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补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虚报、多报问题发生,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附表:1.“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

3.“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

附表1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领人资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申请补助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助标准

元/头

申请补助头数(头)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申领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屠宰企业、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2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区财政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屠宰企业名称

调运数量(头)

销往外埠

数量(头)

在本市销售

数量(头)

补助数量(头)

补助金额(元)

 

 

 

 

 

 

 

 

 

 

 

 

 

 

 

合计

 

 

 

 

 

注:汇总表一式两份,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3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屠宰企业名称

本期应补助数量(头)

累计补助数量(头)

 

 

 

 

 

 

 

 

 

 

 

 

 

 

 

 

 

 

 

 

 

 

 

 

 

 

 

 

 

 

 

 

 

 

 

 

 

合计

 

 

篇3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20xx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xx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xx﹞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xx﹞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83号)同时废止。

篇4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当前巩固拓展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21〕7号)、《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开办发〔2021〕9号)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区脱贫攻坚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做好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的对象

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特色优势产业达到奖补标准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

二、奖补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撑、产业融合情况等因素,立足区、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实际,对海城区“5+2”中的“5”产业、赤西村“3+1”中的“3”产业进行奖补,“3”从“5”中选定,其他村级参照赤西村执行。

(二)聚焦精准巩固拓展。瞄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围绕巩固脱贫成果,实行差异化奖补,分类制定奖补标准,让奖补对象通过发展产业稳定增收。

(三)坚持公开透明诚信。实行分级公示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奖补对象参与“五统一”(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品牌销售)合作生产经营和新型业态发展,不断提高信用自觉,树立诚信勤劳的导向。

三、奖补的资金来源

产业奖补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奖补项目不予重复奖补。

四、奖补产业项目范围

赤西村村级特色产业:花生大豆、鸡、豆类;

军屯村村级特色产业:瓜类、鸡、花生大豆;

开江村村级特色产业:鸡、瓜类、豆类;

翁山村村级特色产业:瓜类、花生大豆、豆类;

驿马村村级特色产业:鸡、叶菜类、花生大豆。

五、奖补的限额和标准

(一)奖补的限额。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2016-2020年脱贫户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4000元。对前几年中、长期产业跨度到2021年的,2021年继续按自治区原定的有关标准给予后续奖补,并计入最高限额。对于2021年新发展中、长期产业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二)奖补的标准。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奖补标准按《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附件1)执行。

2016—2020年脱贫户:支持2016—2020年脱贫户发展产业,对扩大规模达到标准和“从劣变优”部分进行奖补。

1.支持扩大规模。发展产业规模达到《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中对应产业最低奖补规模1.5倍的,经过验收合格后,单位补助标准按《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执行。

2.鼓励“从劣变优”。“从劣变优”主要有3个条件,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奖补对象在已发展产业的基础上,一是通过抚育、低改、品种改良、良种良法、农机农艺、生态养殖、绿色健康等升级发展提质增效;二是在产业地实施设施类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并达到对应的补助要求;三是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品牌销售)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单位补助标准按照《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中的单位补助标准60%执行。

六、奖补申请流程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第一步:奖补对象申报项目计划。奖补对象根据各村奖补产业项目范围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附件1)、《2016-2020年脱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附件2)产业目录,提出项目计划申请,填写《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3),由村委会汇总后,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交本村《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附件4)。街道办事处需在5日内组织街道、村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对项目计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在自然村、行政村、街道公示(可同步公示)10天无异议后,并将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并附《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区项目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答复,并报区财政局和区扶贫移民局备案。脱贫户确实无法按照项目计划实施的可申请调整一次项目计划,由街道办事处向区项目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请调整,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通过后可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需要调整项目计划资金的,需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资金调整计划调整项目资金。

第二步:奖补对象申请验收。奖补对象实施完成特色产业,经该户帮扶联系人和村干部现场核实后,由帮扶联系人协助向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提交《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完善至帮扶联系人签署意见)、奖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复印件和项目前期相片。村委会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并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具体所需材料包括:

1.《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

2.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导出打印脱贫户的基础信息表、边缘易致贫户信息对照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复印件、项目前期相片。

以上材料均需村委会盖章。

第三步:组织验收。对申报并实施完成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村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验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核实、逐户验收,区产业开发专责小组随机抽检。街道办事处填写《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9)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后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验收步骤如下:

(一)材料核验。核验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是否与原件相符。

(二)现场核实。现场拍摄申请人持项目牌近、远两张照片(项目牌注明申请人所在村及小组、申请人姓名、产业地点、产业名称、产业规模、验收时间)。近照,要求能清晰辨认申请人外貌、项目牌信息及产业情况。远照,尽量以突出标识为背景,便于识别产业整体规模和实施地点。现场核验产业规模、确认是否符合补助要求。

(三)签署意见。奖补材料合规、真实、完整,产业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通过验收。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步:公告公示。验收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区、街道、村委和自然村四级进行公示(可同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内容包括奖补对象、产业品种、产业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奖补金额、举报电话等。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整改,并将调查核实后的情况重新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重新公示。

第五步: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并经四级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完善《2021年度第X批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附件13),填写《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12)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复核相关材料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审批下达资金完结后,由街道办事处通过“一卡通”账户发给奖补对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保留请款材料复印件(含相关电子版)作记账凭证。

第六步: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区、街道、村委和自然村四级进行项目完成公告(可同步公告)。内容包括奖补对象、产业品种、产业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奖补金额、举报电话等。

七、报账办法

实行街道报账制,报账材料(复印件)需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一份。具体清单如下:

1.《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3);

2.《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附件4)

3.《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

4.《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9)

5.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表;

6.奖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7.奖补对象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8.项目前期相片、验收现场照片和其他需要佐证的材料;

9.公示公告相片;

10.《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2);

11.《2021年度第X批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附件13)。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区、街道和村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网站、微信等多种类型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产业奖补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及时公告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完善管理服务。区、街道要建立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到项目点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疾病防控、生产发展等关键难题,推动项目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加强奖补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与奖补对象签订订单、产品包销合同,解决销路问题。

(三)强化监督指导。奖补对象对申报材料、实施项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对第一次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自核实确认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产业以奖代补等产业方面的帮扶政策;对第二次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今后不得再享受产业以奖代补等产业方面的帮扶政策。区、街道和村委工作人员在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明知奖补对象虚报而批准并造成恶劣影响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

1.《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2.《2016-2020年脱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3.《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

4.《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5.《公示》(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6.《公示》(街道公示模板)

7.《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

8.《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

表》

9.《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10.《公示》(验收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11.《公示》(验收街道公示模板)

12.《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13.《2021年度第XX批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

14.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公告(村委、自然村同步公告模板)

15.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公告(街道公告模板)

16.部分海城区特色产业目录说明

 

附件1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序号

产业名称

单位

种植年限

单位补助标准(元)

补助要求

单户单位规模

要求

1

花生大豆

 

12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1亩以上(含)

2

瓜类

 

9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2亩以上(含)

3

豆类

 

9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2亩以上(含)

4

叶菜类

 

10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1亩以上(含)

5

 

15

平均个体重1公斤以上或饲养日龄1个月以上,验收时成活率达90%。

30羽以上(含)

 

附件2

 

公   示

(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现将    街道    村2021年拟上报的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第  批)资金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XXX村委,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   示

(街道模板)

 

现将    街道2021年拟上报的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

(第    批)资金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XXX街道办事处,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篇5

农村小额信贷办法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与各级团组织合作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村青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所需的小额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在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创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贷款发放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自愿接受贷款发放机构对其账户资金的监督;

(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额信贷办理流程

办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主要流程是: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因创业需要贷款的,可向当地基层团组织提出申请;

(二)初审,基层团组织接到农村青年创业借款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推荐,经基层团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推荐给当地农村信用社;

(四)调查,农村信用社接到基层团组织推荐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五)评级,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评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评级,其中对经调查、评级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六)授信,农村信用社经调查、评级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按贷款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批、授信;

(七)发放,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八)反馈,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将创业贷款的发放情况给基层团组织,并定期将受理情况、授信额度、信用额度、贷款实际发放量等情况报当地团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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