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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篇1

建筑设施维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以及仅设有区域火灾报警器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巡查路线、巡查内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年度检测记录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单位应当确保自动消防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单位应当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情况及时反馈给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主要检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缺损、故障等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间脱岗,未按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接到的报警信号未按规定程序正确处置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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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不明晰,制约了人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同样也给人防建设事业带来了发展机遇,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下空间被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在十五、**期间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成几何的倍数成倍增长,也展示了我国防空事业的巨大成果,但是,令人担忧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问题困扰和制约着人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人防实践上,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界定,严重制约了广大投资主体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也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带来了隐患。

1.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将失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人防工程竣工后,由于不能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投资者有使用权、租赁权,却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而由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没有产权证、土地证无法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实现多元化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一批平时用得上、战时能防空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产权不明晰,投资者只有投资建设的义务,未能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者在人防工程建设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功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使竣工人防工程因管理跟不上导致工程防护性能丧失。现有的人防工程中,许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开发后,直接将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平时的维护、维修由物业来承担。由于物业公司因维护资金不到位,管理跟不上,许多人防工程长期处于无人管的局面。有的投资人防工程的出资人,在取得人防使用权后,出租给经营者,租赁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甚至出现为了平时使用方便,不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要求,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与设施,在人防密闭墙上随意开孔拙洞。从而使这些人防工程失去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时的战时防护性能。

二、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人防产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上位法还不明朗、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各地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的多年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路子,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实行了有效的行政监管,做到每个工程都落实管理责任制,每年实行人防工程年检。

1.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是人防工程建立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工程备案制,就是从人防工程建设报批开始,建立起该工程的建设档案,人防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都必须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报批、依法修建。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战时功能,人防战时设计等级给予明确登记,在竣工时未实施到位的平战功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平战转换方案编制并缴纳预算资金,明确战时平战转换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划定竣工人防面积红线图。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投资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前,根据备案目录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实测。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区域给出红线图,这张红线图包括人防面积、人防地下室在整个建筑中所处的位置、平时和战时几个口部与地面物业共用等情况提供给房管部门,在房产申领时,不能把人防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出售给业主。

2.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人防工程通过专项验收后,建设投资单位必须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在目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意义重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细则、人防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制度规范,明确所有竣工人防工程必须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确立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制。不管是谁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只要是依法修建了,都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检查职能,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总结一套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人防工程规范化管理模式,切实把人防工程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一是机构必须健全,构筑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时,均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单位人防工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公共人防工程使用法人负责制,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并形成书面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人防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其尽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标准、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并对分管人员的工作列入每年的年度考核。二是制度必须完善,使人防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的平时实际情况使用功能,分别制定人防工程定期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悬挂于工程的醒目位置,强化对本单位及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对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定期上报,每年将检查及维护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维护,对每一次的维护和维修都认真记录,建立人防设备维护、维修档案。三是监管必须到位,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职能。要对工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上记录备案,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对人防工程有效管理,使投资者、使用者担负起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使人防工程在战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鉴于人防工程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构建适应城市建设和人防发展形势的产权管理制度越来越凸现重要性。

1.加快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立法,进一步理清产权及其延伸的各种关系。通过对人民防空法的修改,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特别是“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属。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产权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必须明确人防工程无论产权是谁,战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征用的规定。着眼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制定完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迫在眉睫,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部门的产权主体地位,是当前从根本上解决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最佳选择和必然选择。

篇3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篇4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篇5

【关键词】人防地下室;面积指标;人防易地建设费

1 提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提上日程,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廉租房、保证性住房各年已经安排部署,计划2011年计划开工1000万套,2012年开工700万套,2013年-2015年开工1900万套,到2015年计划开竣工总体达到3600万套。目前,相关的各项制度已经相继颁布并逐步完善。

廉租房、保障性住房任务重,时间紧,加之纯商业房地产开发,近几年国内建筑量猛增,在房产开发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其中人防建筑面积的确定,既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使开发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常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建筑方案文本通过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如何计算人防建筑面积指标?怎样计算和合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 分析问题

2.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相关规定

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规定: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防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因此,在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除个别因地下特殊情况外,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必不可少。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流程中,通常建筑规划方案文本通过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常规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的确定步骤:

2.1.1 以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规划方案文本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

2.1.2 全国各地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核算标准大同小异,以下以安徽省芜湖市人防面积指标核算标准为例说明核算方法。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34号)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2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的相关规定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34号)中规定如下:需易地修建的,应按规定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须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和皖价房〔2003〕258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具体标准为:

2.2.1 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

2.2.2 新建9层(含9层)以下的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

2.2.3 新建9层(含9层)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计收。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3 解决问题

3.1 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指标

以下以本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为例进行计算,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小区规划文本建筑面积明细如下表:

第一步:33栋高层人防面积指标,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应为全部首层面积之和:

1271.56+436.02+436.02+853.80+436.02+436.02+880.50+668.69+436.02+731.72+463.02+746.97+746.97+835.56+701.14+701.14+701.14+835.56+835.56+1587.03+1587.03+853.80+668.69+436.02+750.03+436.02+668.69+436.02+668.69+436.02+668.69+436.02+731.72=23052.32

第二步:社区中心、农贸市场、9办幼儿园、24班小学和配电房、垃圾站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由于基础埋深小于3米,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应为全部首层面积之和:

按照规定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埋深小于3米的多层,应按照6B抗力等级修建人防,但通常像此类综合项目,按文件规定有6级和6B级情况下,为了便于设计、施工和验收,芜湖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按6级核定,面积按照多层总建筑面的3%进行核定,

(4223.6+4049.6+2295.8+10139.2+220)*3%=627.846

第三步:四个地库人防面积指标计算: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为地面总建筑面积3%:

由于以上第一部和第二步人防地下室面积应建在四个地库中,所以此步计算应该将第一步和第二步计算出的面积去除再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9407.5+8022.4+22278.8+74907.2-23052.32-627.846)*3%=2728.07202

此步计算有争议,严格来讲,存在一个无限循环计算的过程,因无限循环计算数额较小,可忽略不计,一般按以上计算按上述即可满足要求。

三步计算总的人防面积指标为:

23052.32+627.846+2728.07202=26408.23802

经以上计算,本小区应建人防面积26408.23802平方米,应在本小区地库中按此面积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

一般来讲,计算到此就结束了,可以进行人防地下室的设计。但施工图的面积往往和规划方案文本的面积有差异。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通常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地质情况变化较大、设计规范变化、设计院做方案文本时不够细致和现场不可预测的各种因素等。那么应该怎样来避免以上因素的影响,通常有以下几个办法:

3.1.1 适当放大计算出的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指标进行设计;

3.1.2 如果整个项目地库分期开发,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留一个地库最后设计施工,补足不够的人防地下室面积,当然也要经过经济核算,如果相差较少,进行人防地下室建设不合算,可直接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2 怎样计算和合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不建人防地下室,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所建人防地库面积小于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此部分可分为两种情况:

3.2.1 本小区只含有此收费标准的一种情况的,按照此项收费标准进行缴纳。如只有新建10层(含10层)以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那么就按照不够人防应建面积每平方缴纳1800元。

3.2.2 本小区包含此收费标准的两种或者三种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应按照先满足每平方米价格高的,后满足每平方米价格低的,这样计算,需要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最少。

同时,各地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关补充规定,如《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中规定: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各种相关政府文件,合理计算和缴纳。

参考文献: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篇6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篇7

【关键词】人防工程;管理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关系到未来战争或危急时期人民群众财产与生命安全问题,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并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城市人防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人防工程的特点与作用,提出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工程开发相结合的观点,就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人防工程建设国内外现状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十分重视。人口只有850万的瑞典,已构筑20万个公共掩蔽所和170万个私人掩蔽所,地下人防工程面积已达1000万m2以上。中立国瑞士近200年没有经历战争,仍十分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且以平战结合为主,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已超5 m2。美国人防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随着其与国际敌对势力的对比变化时高时低,因其自恃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军事实力强大,故总体不如欧洲国家重视,但每年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投入仍超过10亿美元;其地下工程建设非常注重平战两用,把油库、备用电站等生命线工程与设施建在地下,人防掩蔽工程可容纳1.2亿人且建设范围广、配套设施全、防护能力较强,所建快速地下交通网便于战时人员的快速疏散;城市中75%的建筑物都建有地下室,总面积达6.5亿m2。俄罗斯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已建成包括通用防护设施、防辐射掩蔽部和简易壕沟在内的庞大人防体系;其防护工程通常建在居民区,该国人防法规定人均占有防护工程面积不少于0.5 m2、空间不少于1.5m3。德国建有设施齐全的地下医院92座,其中几所拥有1000多张床位,这些医院能在接到命令后的24 h内全部投入使用。邻国日本通过修建地下城市实现城市防空目的,全国20多个城市修建了100多条地下街,总面积超过100万m2,首都东京地下街遍布全城,面积1万m2以上的就有17条,其中八重洲地下街面积超过10万m2。

我国城市人防建设与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发展迅猛。五十年代,针对当时国内形势,建立了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各地与沿海城市建立人防领导机构,修筑防空工程设施与人防预报系统。六、七十年代,在主席针对国际形势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下,全国掀起了一股群众性的人防建设。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也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平战结合的较大规模的地下空间项目在我国不断涌现,较典型的有:1986年在哈尔滨兴建的建国以来第一个将人防与城建相结合的秋林地下人行过街工程,形成了一座由8家商业城组成的12万m2的超大地下商场;建于1990年的上海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及地下商场达6万m2;1991年汉口火车站配套工程地下商业城建筑面积超过5.5万m2;1997年建成的西安科技楼地下商城建筑面积达4万m2;2002年的上海南站及2003年广州康王商业城,地下工程建设配套已臻完善,总体防护等级达6级;北京王府井商业区与汉口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的超大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使这两个闻名全国的商贸云集区更换新貌,成为现代商贸服务业标志。目前,北京地下空间建成面积已达3000万m2,近年来平均每年增加约300万m2,其中,建设地下停车空间的约占30%。据介绍,到2020年,北京市域地下空间将达到9000多万m2,人均拥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达5 m2。

2 我国人防工程的特点与现状

人防工程的特点或用途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从总体上讲,人防工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应付战争灾害,同时兼有应付和平时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功能;②把人防工程建设置于重要战略地位、视其为重要的战略威慑力量;③强调人防工程建设的长期性;④重视提高总体防护能力;⑤人防工程建设耗资较大,维护保养任务重,普遍采用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⑥重视开发城市人防工程的社会价值和商用价值。

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建设的人防工程,主要以防战、防空为主,人防工程建设缺乏整体规则与设计,走的是“边设计,边建设”的群众路线,布局与城市发展脱节。80~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平战结合方针,并提出了结合城市建设发展人防工程的思想。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从客观上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的有序化、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起到了推动与促进作用。但由于投资大、后期管理费用高、地下空间开发权益不清等诸多因素,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仍然主导思想不明,未能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人防工程的作用上。就2008年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数百万灾民逃难藏身处,很少是利用人防工程的,这明显存在建设与管理脱节、建设与使用脱节的现象。因此,在新世纪进行城市人防规划时要避免各自为政,应对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严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特别是城市地下交通枢纽、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抗毁伤及生存概率的评估,建立切实可行的人防工程应急使用管理条例与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设有序、合理、综合、可用,杜绝盲目性。

3 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

随着城市人口的递增,城市地域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生存环境已对本世纪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巨大挑战。另外,我国现有农业耕地仅18.2亿亩,人均耕地仅1.3亩左右,面对工业扩张与交通枢纽基本建设,这一数字还将不断缩小。因此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利用相结合是城市高速发展和城市空间利用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我国内地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南京、武汉等城市地下交通建设如雨后春笋,城市向三维空间发展即实行立体化的再开发已成了城市中心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在拉动内需的形势下,一下子开发出来的诸多地下工程项目如何规范建设与管理已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做好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对城市人防工程进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将十分重要。

人防工程数据包括工程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主要是工程的区域分布等;属性数据有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工程建设时间、工程结构形式、埋深、宽度、高度、工程出入口及进排风口、工程报废时间、报废处理单位及手续情况、工程上部居民情况等。

人防工程空间数据(图形、图像)可以以一定比例的地形图与地下工程规划图为基础,通过实地勘测后,以扫描数字化的方式,以Mapinfo数据格式为矢量数据标准,建立矢量地图库。

人防工程属性数据的获取,可依靠人工记录档案等多种途径,以MapX为嵌入式开发平台,完成基于图形的各种功能。

对地图数据的分层管理,应根据地物要素的数据和专题内容施行,要求适合人防办公业务需求以及图像编辑及图形的输出条件。

城市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结构如图1所示。

数字人防是数字城市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障系统流畅运行与信息安全也是必要的。

4 结语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肩负着防空防灾的双重职责,搞好人防建设,战时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家园,平时为防空防灾提供指挥平台,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现代化建设成果。

如果说20世纪是地面建筑世纪的话,那么21世纪将是地下工程大开发的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也逐渐有章可循。但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人防经费比例、市场化开发程度、人员掩蔽率、人均占有人防设施面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首先是要完善地下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从而有效地实现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土地规划、人民防空、城市防灾等问题的法律支持。城市人防工程的信息数字化建设,将对城市人防工程的规范管理、综合利用、防空减灾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强化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也是关键举措,这样才能让防工程建设真正做到为战而建,为民所用,充分发好人防工程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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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风山等.基于GIS的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理工大学学报,2004

[4]高冬梅.对我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思考[J].新建筑.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S].1997

[6]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S].

篇8

(一)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与市法宣办签定的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书以及各类人员的学法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学习和宣传。在自身学法方面,分别给局领导、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配发了相应的“六五”普法教材,作为自学用书,并要求建立学法笔记。全年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听取了三次法制讲座。组织了一期执法人员培训班,市和辖市区民防执法人员共25人参加。组织市局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人员网上在线法律知识学习及集中测试。在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方面,继续利用大众媒体和现有的机制不断加大人防法规的宣传力度,巩固初中人防知识教育并向小学拓展,初中人防知识教育开课率和受教率均达100%。在市区93个社区和15个企业开展人防知识教育,发放书籍和宣传资料20000余册(份),利用“分钟传媒”宣传人防法规,投资20万元在市区4个社区建设了4个显示屏,用于宣传人防知识和法规、发放防空警报,在各类媒体发表稿件80余篇,设立街头固定宣传栏10个。

(二)不断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作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2013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要点,将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全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能处室和目标任务,作为内部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再次梳理和确认。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将改建人防工程等4项审批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4项许可事项并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网运行,积极与中心搞好地对接,及时报送相关权力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法定批准条件和承诺时限等办事指南。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出于良好运行状态。注意加强岗位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组织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案卷,在上半年省民防局组织全省民防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我局的行政许可案卷被评为一等奖。全局所有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了执法证年检注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认真执行各项执法制度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服务。今年以来,局执法室例行执法检查87次,立案7件,执法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533万元,催收缓交和拖欠款1900万,没有发生一次执法纠纷和不满意投诉。行政服务处(民防窗口)全年共受理办件132件,其中即办件62件,承诺件70件,均按时办结。在行风监督暗访和每月的114电话调查其中满意率为100%,7-8月被行政中心评为服务先进窗口,9-10月份被评为服务优胜窗口。

(四)完成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对现行规范性进行清理的部署要求。对《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和《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两个规范性提出了修订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与今年3月20日公布施行。

篇9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自1997年1月《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设为主体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关系到战争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人防工程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工程质量,这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所在。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必须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1 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无法有效开展。由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在市场准入机制中非常缺乏,导致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非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知识把握不全,对工程的施工监理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监督,再加上受到人防工程建设中传统质量管理模式的舒服,导致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形成了局部封闭的管理模式,增加了人防工程的质量审查的难度,使得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形同虚设,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我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3)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传统质量监管机构的固定编制模式无法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导致专业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人员配置的缺失,其质量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和管理手段都相对落伍,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

2、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策

2.1、加强质量管理执法力度

要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强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架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另外,还要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中的态度和行为,增强监管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实行微观管理的监督机制,将一切工程程序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

2.2、利用人防部门行政指挥和干预功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越来越多的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当前,我国人防工程主要由国家人防委员会管辖的各级人防办公室进行管理,人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商与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3、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首先要认识到位,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改变这种审查的混乱局面,就必须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要让那些习惯于随意性和大而化之的人有所顾忌、有所约束。

2.4、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5、抓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2.6、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时期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增强城市整体防灾救灾能力,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人防部门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甚至可以在学校中要设立专门的课程,告诉公民人防工程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工程,告诉每个公民当危险和灾难来的时候,在自己办公和居住的附近,哪些场所能起到防护作用以及到哪里去避险,以及科学的正确的避险知识。

2.7、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管理维护

对于老旧的人防工程,因选址不当、规模小、施工质量差等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对地下空间资源有所破坏,对后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人防部门应全面开展对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调查、统计、评估等后续的研究工作,对那些改造困难、投资大、经济效益差,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对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提高使用功能发挥其更大的经济效益。

2.8、人防工程与规划设计紧密结合

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大型商业和机场、码头、停车、地下轨道交通等项目以及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其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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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建设;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TU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人防设施建设、运行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在此制度环境下,全国各地纷纷把人防设施推向市场,采用租赁、转让、合营、自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使人防设施建设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人防设施谁出资建设、谁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以及收益归属等问题。本文将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与现实运行状况两方面进行对比考察,揭示中国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中的产权制度“混乱”状态,并从产权视角、利益视角、信息视角,多角度对其进行解释,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最后试图探讨解决该“混乱”状态的方式方法。

1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产权制度状态分析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产权制度分析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满足要求的民用建筑自身建有防空地下室,这里称之为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二是由于地质等原因,民用建筑自身无法建成人防设施而根据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这里称之为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

1.1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下的产权制度状态分析

在建设部印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对人防设施是否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价进行万规定。如果商品房是整栋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其实,这已经包括了楼梯间、设备间等非套内面积,但由于房屋是整栋出售,不存在其他购买人,所以在此没有称“公摊面积”。如果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即为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通过考察民用建筑面积计量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民用建筑人防设施不应该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购房面积,其成本也不应该包括在购房价款中。但是因此,开发商在实际运作中将人防设施建设费计入成本,并通过房价转嫁给所有业主,以此起到抵消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进而增加自身收入。

1.2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下的产权制度状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作为开发商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计人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作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重要部分已经计入房价。这样,由于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是所有业主通过购买商品房而把价款交付给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的使用以及易地建设的人防设施没有任何关系。某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公共工程,平时分别由市、区人防办使用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易地建设费又由开发商转移到人防办,由人防办用作易地建设人防设施的费用,建成公共人防设施,并拥有其收益权。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中,实质上是人防办向所有业主收取易地建设费,开发商只是作为人防办的一个单位,负责临时向业主收取易地建设费。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中的角色相当于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中的物业管理部门角色。由于开发商的介入,使得人防办直接向业主收取易地建设费可能出现的问题得以掩盖。人防办、开发商将易地建设费作为开发成本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一部分,并通过房价回收开发成本的方式将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转嫁到业主头上。

而在实际运行中,业主对其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毫无知晓,与易地建设费建成的人防设施没有任何产权关系,开发利用该设施所获得的收益归人防办所有,“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在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中出现了悖论。

2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产权制度“混乱"状态原因分析

2.1 产权视角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归属清晰将会使社会处于总量最大的状态。这里出现人防设施“混乱”状态的根本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明晰。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产权没有界定给明确的产权主体,二是共有产权缺少有效。从第一方面看,只有人防设施的产权归属者才会为其建设运行付出成本,没有付出成本的产权相关方不能成为产权归属者,也就不具有收益权。从第二方面看,共有产权由于属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无法避免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个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集体产权。但实际运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巨大等原因,两种情况下的人防设施产权均与业主无关,真正的产权人没有产权,没有出资的相关利益群体却成为受益者,“谁出资、谁受益”这句看似很有道理的原则在人防设施方面有所违背。

2.2利益视角分析

随着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政府与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角色。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全面负责交易制度与规则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负责自己的交易活动。前者为后者的交易提供交易制度与规则保护,后者的活动则构成前者活动的重要基础与目标。作为政府部门的人防办与作为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2.3 信息视角分析

民用建筑买卖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开发商与业主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等,开发商显然掌握着更多关于民用建筑以及辅助产品(如人防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关于人防设施建设运行的不等量信息主要包括:人防法律对于人防设施建设运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实际运行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在房产价格中是否包括人防设施建设成本问题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3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产权制度“混乱"状态解决方式探讨

3.1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下的解决方式探讨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源于民用建筑由于自身地质等原因无法建设人防设施,而由人防办收取易地建设费,进行专款专用,组织易地建设。由于确定哪项易地建设人防设施是由哪些业主出资建设的过程的信息成本巨大,所以把易地建设人防设施归为某些业主共有将不具有经济性。同时,信息成本的巨大会产生更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把某项易地建设人防设施与相应业主挂钩的方式不可行。

为了降低信息成本,目前常规做法是将其视为“集体所有”,比如中国农村土地就采取这个解决方法。中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同时,并不规定“业主集体所有”,也不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这不会解决“业主集体”与业主个人之间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业主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缴纳易地建设费业主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出资、谁受益”,业主集体出资,业主集体受益,业主集体具有产权。财产产权是很重要的法律权利,其主体必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意义。

3.2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下的解决方式探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防设施不允许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建筑面积,但开发商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其他属性来调整,最终达到转嫁成本的目的。由于存在监督成本巨大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人防办、业主无法考察业主出资中是否包括了人防设施建设费。这样,不如将人防设施产权界定给业主,将其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建筑面积,成为该民用建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所有业主实行自治。

不过,该自治制度还有向其他方向演变的可能: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支配人防设施(受益方依然是全体业主,在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制约下、在“搭便车”的收益估计下,全体业主是愿意服从政府部门支配指令的);部分业主充当了制度供给者(自己组织形成业主委员会)以后,在大部分业主宁愿“搭便车”的选择下,走向“内部人控制”的格局。

结束语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可以将人防设施产权界定给业主,将其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建筑面积,成为该建设项目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财产,由所有业主实行自治。而且为了共同承担日常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共同获得收益,该情况下建设项目人防设施产权制度安排格局存在着向业主自治演化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朱宪辰.共享资源制度安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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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人防工程的建设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从总体方面来看,我国的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水平并不乐观。因此,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要非常重视其施工质量管理,将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看做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努力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四大类。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土建到装修都注重质量。建成投入使用后,能取得显著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1人防工程建设体制中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加上传统型的管理模式,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致使许多工程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体系,很难实行严格、公正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机制。

1.2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性强,市场准入中人防专业设计单位缺乏,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掌握的人防工程设计知识参差不齐,造成人防工程设计问题较多,设计质量审查把关难度增加,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1.3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1.4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相对固定的编制、专业人员配备和其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较落后,难以适应我国这些年来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多的现状,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由独家人防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认定的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资质审查管理

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核查项目部成员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查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监理单位要用经过人防监理培训的监理员担当人防总监。

2.2 开工前抓好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重点审查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分项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质保体系。

2.2.1 建筑:设计任务书,建筑专业有关人防工程的内容;平战功能、战时防护级别、标准,防化级别、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防护设施的位置、规格等;进排风、给排水系统有关设备房间的布置、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防火标准的要求、战时转化设计位置及主要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2.2 结构:结构计算书,主要设计参数选用,等效荷载的计算及主要荷载的取值,地下水位较高时的结构抗浮计算,主体结构和主要构件的计算简图,主要结构、构件(底板、外墙、门框墙、临空墙、顶板)及孔口防护计算结果,电算结果,伸缩缝、抗震缝和沉降缝的设计位置,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防护设计及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

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2.3 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对有密闭性能要求的阀门可采用强光照射的方法,检查阀门关紧后是否出现漏光、透光现象,合格的才准予安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4规范人防专项验收程序,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所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强调和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是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保障措施。附建式防空地下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因其附建于地面建筑之下,是地面建筑的一个功能区(同时相当于建筑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应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之前进行人防专项验收。这样能促使施工单位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不过关,则不能进行地面建筑的竣工验收。

3结语

只有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和维护工作,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建设高质量高水准的人防工程,才能保证在未来的灾难和战争中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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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施工阶段;质监;要点

中图分类号: 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工程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国防建设的重要项目,需要得到国人的重视,我们要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质监工作。

二、人防工程定义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三、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异同点分析

1、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相同点

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的相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一个工程的外表和用途上是很难区分该地下工程是否为人防地下室。

2、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不同点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防护特点上。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的作用。困此,在工程的设计、工程的建筑和设备设施以及工程的施工上与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的区别:

第一、在工程的设计不同。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就可以了,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由于战时工程所承受的荷载较大,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厚度、墙体厚度、埋深等都有不同要求,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有进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要,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等。此外,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以抵挡炸弹的袭击。

第二,在工程的建筑和设备设施上不同。人防地下室在建筑上为了满足人员在战时能安全出入工程,具有专门的防毒通道、洗消间、防护门和密闭门:在通风上考考虑到防止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设置除尘滤毒室,安装滤毒器、通风设施和防爆破活门;在电气照明上配备的应急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发电站;在给排水上设置了战时洗消、生活用的给排水系统等等,这些都是普通地下室所没有的。

第三,在工程施工上不同。现阶段绝大部分人防工程都是钢筋混凝土工程,人防地下室施工有专门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人防许多专用设备,如防护门、密闭门、通风管道等均需要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预先埋设好。另外钢筋的加工、连接等和普通地下室有很多不同点。因此,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人防专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防工程施工中的要点和难点

1、墙板

人防门洞四角必须加强,加强筋规格见施工图纸(加强筋不应小于B16,L=1 m),斜45℃双面加强(墙厚400以下的,每个门洞应至少有8根加强筋;墙厚400及以上的,每个门洞应至少有12根加强筋)。

普通人防门下有门槛,门槛与地坪面高差见施工图纸(不应小于150 mm)。活置式人防门下无门槛。防爆波活门下有踏步,上有挑梁,踏步与挑梁均在竖井侧,门槛、踏步、挑梁均应通长设置,水平筋锚入两侧墙体内。人防门框必须在浇筑底板前预埋到位。

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门框墙、临空墙、人防外墙的模板固定用对拉螺杆不允许使用PVC套管或竹套管。人防门洞四周必须形成暗柱、暗梁,暗柱、暗梁箍筋最小应采用B12,并不得采用圆钢。

防空地下室的外墙、临空墙与顶板、底板交接处均承受较大的弯矩,按《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5,2007年合订本)中关于板筋和墙筋的连接构造要求施工;防空地下室墙体为水平向受力,水平向的钢筋也须满足锚固长度要求。

被穿墙管割断的墙板钢筋应点焊在该穿墙管件上,且穿墙管两侧四周需要加强。墙板必须加拉结筋(S钩,≥φ6,@≤500梅花形布置)。

2、通风

通风预埋管以(δ≥3)钢板卷制,中间双面满焊密闭肋(δ≥5,b≥50),不得用现成的钢管截断代替。各类管件在墙板浇筑前一律预埋到位。

测压管以DN15镀锌钢管煨制、焊接,不得丝接。埋入砼墙,在砼中管段任意部位焊接密闭肋(δ≥5,b=50),风井侧标高:人防顶板下500mm,出墙100mm,丝接堵头;机房侧标高:机房地面上2000mm,出墙100mm,丝接DN15闸阀。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的钢板焊接。风管外表:送风管刷两道银粉漆,排风、排烟管刷两道黑色调和漆。

平时使用时(设备安装到位后),应采用橡皮垫片将滤毒箱在两端接口处封闭,并在滤毒箱上标识“现已封堵”字样。排烟风机两端软接头材料:耐燃温度≥208℃;耐燃时间≥0.5h。

3、管道

防爆地漏的管道材料为镀锌钢管(或焊接钢管),连接方式:丝接(需加填料)或焊接。管道伸进集水坑,焊接钢制弯头必须接管至距坑底200mm。

进出人防的管道,在人防侧安装P≥1.0Mpa防护阀门或焊接法兰阀。法兰阀与该管道连接为焊接,不得丝接或用丝扣管件。

每一个人防单元的给水进入人防,在人防侧应安装防护阀门或焊接法兰阀短管二次镀锌。

与人防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人防主体(底板、墙板、顶板)浇筑后不得再随意打洞。消防管道外表需涂刷两道红色调和漆,其中消火栓管道则需按每2米间距涂刷黄色环。临空墙、门框墙、人防外墙两侧的消火栓箱等不能在墙上留孔暗装,只能明装。

五、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对策

1、强化质量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质量监督,是保障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手段,而要强化质量监督就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为我省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何在强化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中加大执法力度。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质量监督的执法氛围。

2、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首先要认识到位。要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结建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建立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发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的微观管理作用。从质监申报到竣工验收备案,质监过程要规范化、操作要程序化;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3、抓好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工程建设文件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防护工程平战转换方案等)齐全,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分类立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产家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和备案合同。

六、结束语

我国的国防安全离不开人防工程的建设,所以,在今后人防工程施工中,我们要重视对人防工程施工的质监管理,不断提高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从而保障我国国防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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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 问题 对策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展加快,城市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由于地上空间有限,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渐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也带动了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不同于地上土地资源,其开发利用有不可逆性,同时也要满足人防工程的要求。目前,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亟须寻求切实有效的对策进行解决。

二、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我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开始于60年代的人防工程建设,80年代中期以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旧城改造工程的起步,与城市再开发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不断增加,类型和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极大的改善了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的优势得到明显体现。目前国内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22个城市已经建成并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01条,修建规模还在不断扩大。郑州市已开通地铁1号线,2号线、5号线正在建设中。

2.城市隧道工程

城市隧道工程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机动车的数量正持续高速增长,而城市已没有再进行规模化道路建设的可能,建设城市隧道已成为必然趋势。以郑州为例,2014年开工建设了中州大道4处下穿隧道、金水路3处下穿隧道,市政隧道的建设将极大改善了道路交通状况。

3.地下街、地下商场及地下综合体

我国许多大、中型城市的繁华地区都建有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及地下综合体。地下商业街通常结合地铁车站建设,既能满足过街交通需求,又能带来商业效益。目前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大连、成都等大型城市都建有数万至十多万平方米的地下综合体和地下街。郑州新建成的地下街有二七区德化步行街等;郑州市地铁1号线站点与商业设施也做了互通互连,例如人民路站与丹尼斯、二七广场站与北京华联均做了互通互连,发挥地铁站点与周边商业设施的综合效益。

4.地下公共设施

国内许多城市都在积极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北京于1958年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综合管廊。上海于1994年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综合管廊――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全长11.1公里。目前,国内很多城市都在新区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如深圳中心区、上海松江大学城、广州大学城、宁波东部新城等。

三、存在问题分析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涉及土地、规划、管理、运营维护等诸多环节和因素,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问题逐渐呈现,概括如下。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体系缺失。

目前,国家层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对地下空间只是“原则表述”。建设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仅涉及规划、建设等方面原则性规定;《人民防空法》仅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做出了规定。对于地下空间权的有偿使用,产权取得、转让、租赁、抵押等,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技术层面存在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容积率的计算、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产权登记政策的明确等一系列需要研究确定的问题。

2.地方层面相对分散、缺乏支撑

国内部分城市结合自身实践积极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例如,天津市于2008年出台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于2013年出台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于2009年出台了《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西安市于2014年出台了《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均从不同角度加强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郑州市于2014年出台新的《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从地下空间的规划、产权确定及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开发利用规划。

地方层面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供地方式、产权性质界定等方面差异较大,也都明显滞后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实践运行。

3.缺乏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不一,无明确的规范依据。例如对开发深度和层数均无明确规定。

4.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现象。对于多头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用涉及土地、规划、人防等多个部门,管理权限条块分割、缺乏统一协调,无法明确各部门的权利责任,导致其各行其是。对于无人管理,很多工作职能分工尚不明确,例如,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监控不到位。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的矛盾现象无法保证开发投资者的利益,还对开发地下空间的积极性造成了严重影响。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存在以上普遍问题,尤其是缺乏地下空间技术标准规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地下空间的部分指标无法做出明确要求。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环节均存在问题。

四、对策研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结合实际调研,经过分析研究,提出以下对策。

1.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

研究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对地下空间产权进行界定,同时,体现对地下公共交通的控制引导,明确监督主体,保障开发建设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法规能够具体指导地方建设。

2.明确地下空间权属划分和收费标准

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层面能够明确地下空间权属划分和收费标准。对地下空间使用权进行产权登记,主要包括取得、转让、抵押、继承、赠予等要做出明确规定。出台有关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费标准,积极鼓励引导多元化资本进入地下空间开发。

3.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指标规范

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从技术指标层面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规划和建设依据,不断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对方案技术审查提供直接依据。

4.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建议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和监督主体。完善对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平时主要使用功能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我市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针对郑州市的情况,按照新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4)严格执行规划、维护管理等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及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在地块控制性规划中明确地下空间指标体系,同时,部门之间加强协调沟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结束语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问题,已经成了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有广阔的前景。目前,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应当在在不断创新发展中解决问题。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会更加规范合理有序。

参考文献:

[1] 邓少海、陈志龙、王玉北.城市地下空间法律政策与实践探索[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鹏飞、王向华.对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思考[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12(2)

篇14

关键词: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设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parking become urban development of difficult problems. This paper city residential area of underground parking design status, planning and design are discussed and analyzed, for reference.

Keywords: residential areas; An underground parking lot;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24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有车一族的不断壮大,“停车难”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除了大力发展城市交通道路网,与之配套的停车设施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针对我国特有的情况以及参考国外的一些发展经验,建设城市地下停车库是解决城市内停车问题的最佳方式,居民小区地下设置停车库正是这种大趋势下的一个体现。

1居民小区停车的现状--必须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小汽车已逐步进入平常家庭。特别在大中型城市及地区,私有汽车的数量已达相当的水平。这样,一些前些年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对停车的需求考虑不足,其停车位设计已不能满足停车要求。车辆任意占道或占用区内绿地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导致小区内管理困难、环境恶化。

针对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大的特点,在不增加建筑密度和不减少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居民小区的停车场地已成为一种趋势。合理地设计和建造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不仅可以获得大量的停车位,同时可减小车辆对居民小区环境的干扰,最大限度地把宝贵的地面面积用作区内的绿化,改善居民小区的环境质量。

2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合理规划--设在哪

每个居民小区,不同的总平面及竖向布置方式,各异的开发商、经营者和设计理念,可以造成居民小区的停车方式的不同。但是采用地下车库停车的方式,已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该如何合理规划?

2.1地上地下综合考虑

居民小区的地下停车库的位置受地面建筑布置的影响很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上部住宅柱网对下部停车库的影响。住宅建筑部分较密的柱网常常把停车库分隔成零散的片区,从而降低停车效益,停车库内车道也不易简洁通畅。特别在高层居民小区,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以及必须延伸至地下的垂直消防交通系统对地下车库的影响更大。因此,在规划设计初期就必须把地上住宅楼的总体布局与地下车库的设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应该在完成地上住宅部分的规划编排后简单地把地下车库加插在其下面。

2.2因地制宜利用地形

每个居民小区根据用地基地位置、红线形状和地形地貌的不同,总平面布置是各有千秋,但是小区规划的竖向设计却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例如,出入口道路与周边城市道路顺接的原则;利用地形,减少开挖的原则;场地土石方平衡,减少运进运出的原则等。因此,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减少地下车库的土石方开挖量,并合理组织小区竖向设计,我们在选择地下车库位置时还要考虑到原始地形的高差。结合地上住宅的竖向设计,将地下车库的位置选择在地势低洼处,以减小土方工程量;或设计成一面敞开的半地下车库;甚至于可以利用地下车库来解决小区与城市道路的高差(如图1所示)。

图1断面示意图

2.3路线简捷、人性合理

居民小区地下车库是给小区居民停车之用的,其范围的合理确定不仅要满足停车位及人防面积指标的要求,更要满足住户对地下车库的使用要求。拥有汽车的住户基本上每天都要使用,车辆及人员进出地下车库的便捷性就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交通路线的简捷化、人性化应该在规划之初就纳入设计。这里所讲的路线,一方面是指进出地下停车库的车辆线路,另一方面是指停车人员出入停车库的交通路线。

一般地下车库的车道出入口根据就近原则,应该靠近小区主次入口设置,方便出行。而人员出入口,虽然1997年修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已有规定,但根据实际设计经验,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人员出入口往往多于此规范规定的数目,主要是为方便各栋住宅的住户最方便的到达地下停车库,宜在停车库上方或靠近上方的每栋高层住宅设一个人员出入口,即将高层住宅的垂直消防电梯直接延伸到地下室;多层住宅一般不配备电梯,就近设一个人员出入口。且车库出人口与住宅交通核心间的连接部位有遮阳避雨措施,避免住户有从室内到室外再从室外进入室内的不良感受和各种不便。另外应至少有一个人员出入口直接通向室外空地,以备紧急情况(如地震)时使用。

2.4室外工程统筹兼顾

我们在确定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范围时,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小区室外管线的设置。随着小区的现代化进程,现在的小区室外管线也是分门别类、品种繁多,像给水管、排水管、电力电缆(沟),电信电缆、还有燃气管、热力管等等,这些管线有的直埋,有的设管沟,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和建筑物基础、路缘石等之间都有距离要求。如果管线在地下室顶板上部铺设,这时就要考虑管径、坡度、甚至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要求,经济又安全的合理确定顶板上的覆土深度。所以,我们在考虑地下车库的范围时就要预留出室外管线经过所需的宽度和高度,保证小区室外管网的畅通。

2.5分期开发资源共享

对于大型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设置就不仅要满足面积、车位要求,还要考虑车位分布对住户的均好性。有时地下停车库会被分割成几个片区,分别服务其对应的地上住宅组团,这样一来,每个片区在保证自身的使用效率外,还要考虑各片区之间的连接通畅,不应产生瓶颈现象,从而对交通、消防不利。根据工程进度或销售计划等原因,有时需要对车库分期施工,统一使用,那么,车库范围的确定就要考虑如何连接一、二期地下停车库,有效保证汽车通道的流畅简洁,尽量避免或减少地下车库“死角”的出现。

3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大小的合理确定―――设多大

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大小一般是小区配套人防工程面积和小区配套停车位所需面积共同确定的。

小区配套人防工程面积:随着城镇人口的增长,人防工程的需求量也在扩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面积主要增长点,坚持走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在全国各地得到普遍推广。由于人防工程仅在战时使用,平时使用率甚低,因此把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与人防工程结合设计是目前的一种趋势,也符合对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要求。各地对小区人防工程有具体的面积指标要求。小区配套停车位所需面积:

3.1根据居民小区所在城市规划区的《技术规定》确定小区所需的停车位

目前建设部尚未就停车位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由建设部正在推行的“住宅性能认定标准”中有所规定。其中,3A类住宅要达到1∶1,2A类住宅要达到1∶0.8,1A类住宅要达到1∶0.6。娄乃琳表示,这个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一定调整。

目前建设部尚未就居民小区的停车率制定强制性规范来进行控制,这个指标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导致的人均小汽车拥有量的不同也是不好界定的。而全国各地对停车位的规定是各有不同,但近年来不少城市都针对停车难问题,积极提高了规划标准。如烟台市2008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新建(含改建、扩建)住宅划分为三类,住宅配建停车场标准为: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自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出,中心城地区汽车的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也就是说每三户人家必须有两个车位。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停车位;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3.2根据小区的定位确定小区的停车方式

根据小区的定位确定小区的停车方式,不同的停车方式带来不同的地下停车库大小。采用人车分流交通组织的小区一般会采用完全的地下车库停车方式,居民小区所需配套车位需全部在地下室内解决,地面上可人性化的设置一些访客车位;采用部分的人车分流交通组织的小区一般会采用地上和地下停车相结合的方式,但地面停车位的数量过多,会减少小区的绿化面积,影响小区的生态环境,小汽车的噪音、尾汽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也很大,像长沙市在《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中就明确指出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除外)地面停车位(含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

3.3立体车库的应用

立体停车设备的特点:一是占地面积约为平面停车场的1/2-1/25,空间利用率大大提高;二是每个车位投资约3万-12万元;三是存取快捷,一般一次存取车时间不超过120秒。因此,该项技术在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得到充分应用,很大程度解决了城市停车问题。近来,建设地上、地下的立体停车库被专家一致认为是解决各城市停车难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立体停车库具有占地面积小、容量大优势,如建造一座容车约10辆的平面停车场需用地100平方米,而相同占地面积建立体停车设备可停车近百辆,在居民小区建设地下立体车库,将很大程度上的减小地下室的面积。但是,因为建造成本和设备维护费用偏高,其在居民小区的广泛实施还需要推广。

4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与城市地下空间空间的关系

城市经济改革以来,由于城市化过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增多,生产和交通工具发展,带来城市用地不足,能源供应紧张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它促使人们逐渐地认识到城市的发展已不能只限制在地面的建设上,还应该注意到利用第三度空间―地下空间来为人们造福。所以近年来,特别是在我国大城市中,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已开始重视,发展较为迅速。居民小区尤其是中心城区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不要把它仅仅作为小区的一个独立封闭空间,而要将其纳入整个城市地下空间。它在解决上述城市问题,提高城市的运行管理率效,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发展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作用。例如,日本的城市规划文件就有专门的城市地下空间设计―地下路网走向、空间之间的联系方式方法等。

结束语

本文虽然对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设计方面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但有关更多的知识有待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发掘和总结。希望建筑师、工程师们及早重视居民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设计中的各种问题,创作出更多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用户满意的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

参考文献:

[1] 王文卿.城市汽车库停车场(库)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