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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

篇1

数的产生、十进制计数法

同步测试(I)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你们一定进步不少吧,今天就让我们来检验一下!

一、填空题。

(共7题;共18分)

1.

(2分)

在105,1,6.5,109,

,0,6.08和333这些数中,________是自然数.(按题中数的顺序填写)

2.

(3分)

(2018五下·云南月考)

最小的自然数是________,最小的质数是________,最小的合数是________,最小的奇数是________。

3.

(3分)

按照从大到小的的顺序排列下面各数.

88000

80800

80008

800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3分)

一千万里有________个百万,一亿是________个一千万.

5.

(4分)

一个十位数,最高位是7,百万位和百位都是5,其他各数位上都是0,这个数写作________,这个数最高位是________位.

6.

(2分)

28640400中的“8”在________位,它表示________个百万.

7.

(1分)

看图回答

________

二、判断题。

(共6题;共12分)

8.

(2分)

(2019四上·商丘月考)

在数位顺序表上,百万位的右面一位是十万位,左面一位是千万位。(

9.

(2分)

(2020四上·石碣期末)

与300万相邻的两个自然数是299万和301万。(

10.

(2分)

判断.

万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数比十万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数大.

11.

(2分)

(2019五下·江城期末)

按约数的个数分,自然数可分为质数和合数两类.(

12.

(2分)

判断:

数字的个数是无限的.

13.

(2分)

最小的自然数是1。(

三、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4.

(2分)

五亿里面有(

A

.

50个一百

B

.

50个一万

C

.

500个一百万

15.

(2分)

(2016·慈溪模拟)

3个连续自然数的和是57,它们最小的一个数是(

A

.

18

B

.

19

C

.

20

D

.

无法确定

16.

(2分)

(2020五上·即墨期末)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自然数可以分为质数和合数

B

.

自然数可以分为偶数和奇数

C

.

自然数可以分为因数和倍数

17.

(2分)

(2020三上·顺庆期末)

下面第(

)组数最接近300.

A

.

350、401、295

B

.

294、303、299

C

.

420、280、340

18.

(2分)

(2018四上·巴彦淖尔期中)

在4和7中间添上(

)个0,这个数才是四亿零七十.

A

.

5

B

.

6

C

.

7

D

.

8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共7题;共18分)

1-1、

2-1、

3-1、

4-1、

5-1、

6-1、

7-1、

二、判断题。

(共6题;共12分)

8-1、

9-1、

10-1、

11-1、

12-1、

13-1、

三、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4-1、

15-1、

16-1、

篇2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一2012年12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胃肠外科每月定点连续随机抽样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问卷。该问卷选取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胃肠外科住院3d以上的患者,采用随机数字表法每月分别抽样30例调查住院满意度,该时段内共调查720例患者。2011年1月一12月实施“HIS”护理模式服务前(实施前)共调查360例,其中男158例,女202例;年龄18一84岁,平均(45.38±15.25)岁。2012年1月一12月实施“HIS”护理模式服务后(实施后)共调查360例,其中男149例,女211例;年龄19一82岁,平均(44.71±15.67)岁。两组数据基线一致、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2011年1月1日一12月31日调查的360例患者接受常规胃肠外科围手术期护理,2012年1月1日一12月31日调查的360例患者接受“HIS”护理服务。

1.2.1 常规胃肠外科围手术期护理常规胃肠疾病外科围手术期护理包括术前热情接待、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胃肠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指导,术后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给予疼痛的护理,鼓励多活动、早活动,以及胃管、尿管、引流管等各种管道的护理,饮食、疾病康复健康知识等指导。

1.2.2 "HIS”护理服务“HIS”护理服务较常规胃肠外科围手术期护理在以下7个方面有所改进。

①信念(conviction:坚定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信念。全程覆盖贴心护理,包括患者人院伊始热情接待、加强术前沟通以及责任护士的快速康复围手术期护理并深人至出院后随访工作,开展诸如针对肠造口患者的华西大讲堂、针对慢性感染伤口患者的出院后伤口换药延续服务。

②合作(cooperation:提倡医护一体化合作。“HIS”护理服务模式中强调医疗和护理共同协作,通过改变晨会交班形式、进行医护共同查房、共同制定患者的分级护理。

③关怀(care):注重关怀患者身心需求。患者住院期间或多或少存在焦虑和恐惧心理,对此,我们开展了责任制整体护理,使得患者与负责护士相对固定。

④沟通(communication:永不断线的沟通。科室护士在工作之余积极动手制作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胃肠疾病健康教育卡和健康教育视频等,以加强患者与主管医护人员的沟通;开设具有胃肠外科特色的医护恳谈区,每周举办2一3次由科室年轻医生、护士共同进行的胃肠道疾病专科互动讲座,将健康知识讲解与患者答疑相结合,解决患者住院期间的问题;此外,每间病房还配有沟通本,方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恳谈会的家属提问,责任护士和病房护士长在1一2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⑤信任(confidence):用真诚的行动取得患者和家属的信任。胃肠外科定期对护理人员开展取得患者信任的业务学习,提升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护患沟通技巧,以便在患者住院期间取得信任,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⑥便利(convenience):科学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的达到医护患三者的便利。开展基于患者舒适的胃肠疾病加速康复外科:不常规安置胃管、术后尽早拔除尿管、术后限制静脉补液量、尽早进食。

⑦满意(contentment:良性循环多方满意。护士们在患者住院体验上根因分析,开展护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3 评价方法

比较并分析“HIS”护理服务实施前后两组患者间住院满意度。满意度调查表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护理质量控制管理院内自测满意度调查表,设有统一指导语,包括14个条口,每个条口的回答结果分为“满意”“较满意”“较不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未涉及)”。各条口单项分数计算公式为:满意度=[(满意条口数+较满意条口数x0.8+较不满意条口数x0.6+不满意条口数x0.4+很不满意条口数x0.2)/总条口数一未涉及条口数)x100%,总满意度为第14条口患者住院期间对于病房护理工作的总体评价。分值越高表明患者对护理质量满意度越局。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先检查数据正态性及方差齐性情况,以均数±标准差表示。对资料的比较采用t检验,检验水准a=0.05

2 结果

2011年1月1日一12月31日“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之前共调查360例患者,其总满意度为(83.27±5.71)分;2012年1月1日一12月31日“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之后共调查360例患者,其总满意度为(97.92±6.23。实施后满意度有所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8.001,P<0.05。调查表中14个条口的满意度均较优质护理服务实施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如何提高日常护理工作中的服务质量是提升患者住院体验需要改进的迫切问题,护理人员创新性地提出“HIS”护理服务模式,探索胃肠外科临床护理的重点专科建设之路。

3.1 “HIS”护理服务模式的优势

“HIS”护理服务模式强调坚定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信念,促进护士更积极主动地思考如何解决患者的问题。全程、贴心的护理服务使得患者住院期间更为舒适放松,增加的延续护理内容更是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帮助,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同时“HIS”护理服务模式还强调医疗和护理共同协作。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医疗和护理是密不可分的两个主体,在治疗疾病、维护健康的过程中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HIS”护理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出团队的优势,以先进、精湛的治疗、护理技术服务患者,提高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节省医疗费用,降低患者痛苦,同时提升住院体验。针对患者住院期间或多或少存在焦虑和恐惧心理,责任护士不仅对患者的机体进行护理,还对患者的心理、社会关系和家庭生活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配合患者康复需要,给予最佳护理。护患沟通路径化管理能责任到人,敦促护士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护士依据共同遵循的沟通模式,可以不断对教育内容进行评估、计划、实施、评价、再教育,保证健康教育措施在既定时间内实现并达到预期效果。

在“HIS”护理服务模式实施过程中,患者信任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改善。提高患者信任度能够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达成。此外,新的护理服务模式更加顺应多学科协作发展趋势的发展,加强患者、家属、临床医师、护士、麻醉师等相互合作,利用现有临床手段对围手术期各种常规治疗措施进行改良、优化和组合,可以达到减少或减轻外科手术打击的效果。

3.2 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促进患者满意度提高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和医疗市场化,患者的角色发生了向医疗服务消费者的转化,在护理服务中应尊重患者的需求,体现医疗服务系统人性化。患者需要护士关心、尊重和理解,需要获取有关自己疾病的相关知识,需要寻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需要在身心焦虑时得到安慰等,需要护士提供系统的、全方位的身心照顾。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影响患者满意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满意度可以表达患者对所接受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反映护理质量水平,因而成为现代医院质量管理的金标准。本研究结果显示,“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后患者的满意度高于未开展前满意度,说明在胃肠外科重点专科建设中应用“HIS”护理服务模式不仅可以提升临床护理服务质量,还能有效改善患者住院期间感受,提高满意度。

3.3 护理人员参与护理重点专科建设的积极性转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浪潮赋予了新时代的护理人员更深层次的历史使命,加强自身医德的职业素养,将服务意识渗透到工作中是科室各级护士用实际行动对重点专科建设的最佳支持。这与多项研究中强调的护士参与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护士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质,调动全体护士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观点一致。活动开展以来,护士对待工作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将科室快速康复流程,伤口治疗、静脉治疗等专科护理范畴的理论与临床实际结合,夯实基础护理,从为患者洗脸、梳头等细微之处着手,耐心细致地维持患者住院期间整洁有尊严的生活;再结合专科知识进行住院流程再造,从减少患者的痛苦,点滴之间着手,缩短了患者的术后恢复时间,提高其外科住院期间的舒适度,将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紧密结合,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从而提高住院满意度。

3.4 “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前景展望

篇3

〔关键词〕 科技行政处罚,科研不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137-03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科技事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政府的科技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扩展,科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范围不断增大,科技行政法随之产生并得以快速发展。在我国,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此外,还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包含的条款,初步形成了包括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进步奖励在内的科技行政法规范体系。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特点,因此与一般行政法相比,科技行政法规范整体上表现出“探索性、激励性、社会性的特征”,并且“多以激励性手段进行调整”。〔1 〕 (P254-256)尽管如此,行政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科技行政领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行政处罚的涉案也变得复杂多样,例如,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等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等等。因此,探讨科技行政处罚的法理,分析我国现行科技行政处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我国科技行政法治建设不仅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也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根据科技行政法规范和行政处罚法,所谓科技行政处罚,是指科技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维护良好的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它包括:1.科技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我国,作为科技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科技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科技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是指承受科技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科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科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且应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是科技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4.科技行政处罚种类。有关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主要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撤销登记。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与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或破坏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现象也大量增加。一方面,科技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专业性,要求加强科技行政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执法者违法行为的广泛与严重,则要求加强对科技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前,我国科技行政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科技行政处罚的运行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关违反科技行政法义务的罚则规定不足,甚至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授权行政机关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对于拒绝接受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未规定法律责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4条赋予行政机关对一些侵权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裁量权,但有的地方性法规却赋予行政机关对同类行为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权力,①不仅改变了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且有违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种类设定的要求。

其次,对科技行政处罚的种类认识不够。诸如“责令改正”、“限期改进”、“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取缔”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一些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导致同一行为在适用法律规范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上的混乱: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应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要求;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无疑应接受行政强制法调整;而认为属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仅受有关行为法的制约。

第三,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科技行政法律法规大多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方向而缺少惩罚细则。有的部门规章,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虽然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但它仅适用于归口某一部委管理的某一类项目,不能及于其他项目或归口其他部委管理的同类项目,适用范围有限。此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存在处罚对象过窄的问题。例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均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处罚形式,但该处罚仅适用于科研不端行为人和科技奖项推荐者,未及于科研不端行为人所依托单位和科技奖项申请者,致使后者或者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制裁,或者只承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的法律后果,难以达到惩戒作用。

行政处罚是制约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因此规范行政处罚,是约束科技行政违法行为的有力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思路:

(一)强化科技行政处罚立法。科学技术活动具有专业复杂性、探索前瞻性、风险隐在性、不可预见性等特点,如何将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和法律运行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设计出既较好体现科学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又不失行政处罚基本属性的科技行政处罚体系是未来立法或修法的重点。首先,应当增设违反科技行政法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任。科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即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的行为即违反了容忍义务,对此,也应像惩戒弄虚作假行为一样,设定行政处罚责任。其次,有关立法应当阐明科技行政处罚的事实要件、责任标准和处罚形式。对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则应根据立法法应予撤销的规定处理。

(二)厘清科技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与区别。除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以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法和科技行政法规范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有关“责令改正或限制改进、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取缔”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表面上看来,这些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不同的,例如责令改正、限期改进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位于法律体系中的“罚则”或“法律责任”项目下,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9条规定的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则位于“第六章保障措施”,不属于“罚则”或“法律责任”部分。一些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表面上的差异仅将前者视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是,认定“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应该是形式标准,从根本上说,判断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关键在于该行政措施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2〕 (P201 )在科技行政法规范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进往往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合并适用,其目的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并非惩戒。〔3 〕 (P2 )“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这些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实质上是行政主体对已经成立的给予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因在事后发现相对人不具备给予奖励、奖金、优惠待遇的条件的撤回,是行政主体对自己业已作出的前一行为的收回,体现为对自己行为的修复,〔4 〕 (P77 )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也不具有制裁性,不属于行政处罚。至于取缔,我们倾向于认为,它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非法组织或者特定非法行为作出的旨在解散或者消灭此种组织或者行为的非单个性的行为,是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集合。〔5 〕 (P30 )换言之,取缔本身应是一种科技行政目标的表达,具体的取缔措施可能既包括行政处罚,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还包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有关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要视其采取的具体行政处理措施而定。〔5 〕 (P30 )如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3条在取缔社会力量“无证设立的奖项”过程中,采取了没收有关组织用于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的方式,该没收行为即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要求。

(三)统一和细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首先,应当在国家层次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预防、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原则、程序、罚则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其次,应阐明政府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行为形式,例如是采用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还是行政指导。如果国家机关与科研人员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当科研人员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行政主体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或撤销该合同。解除撤销合同也是制裁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6 〕 (P66 )但是,如果科研不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科技行政法规范直接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科技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命令或禁止义务或行政许可,为了确保行政法上义务的履行,就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分别规定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第44条、55条),对此规定,若某机构或个人有违反的情形,即符合应受处罚的要件,应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第70条、71条)。第三,有针对性地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拓展应予处罚的对象范围。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其所依托单位往往能够从申请的项目、获得的奖励中得到一定的精神性利益和经济利益,这是他们实施科研不端行为或纵容这种行为发生的重要动机之一。为此,为达到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有关立法应当设定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其所依托单位的精神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能够增加行为人的违法经济成本以及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限制或剥夺从事科研活动或教育活动的资格。对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方面大致相当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不论实施者是科研不端行为人,还是其所依托单位,也不论行为人是科技奖项的推荐者,还是科技奖项的申请者,均应给予行政处罚。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前述《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和科技奖项推荐者的通报批评的处罚形式也应扩及于科研不端行为人所依托单位和科技奖项申请者,包括外国组织和个人。当然,整体而言,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其所依托单位违反科技行政法义务的责任究竟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行为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尚需有关的立法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进行细化,有关罚款的数额、行为罚的期限与违法情节、获取非法利益等方面的关系还需要制定专门规章予以明确。

注 释:

① 参见《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33条。

参考文献:

〔1〕 倪正茂. 科技法学导论〔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3〕 杨建顺.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N〕.中国医药报,2005-06-04.

〔4〕 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5,(1).

篇4

现行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建设的考察

科技立法对农业科技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

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的过程中,专门性的科技立法就对农业科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主要规定的8个方面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制度”(第14―16条)。2007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直接涉及农业科技的法律规范包括: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规定,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属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投入的主要事项之一。考察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在《科技进步法》中的变迁可以发现,2007年修订以后的《科技进步法》中有关农业科技的规范没有实质性变化,基本可以认为是原1993年相关条款的集中、整合为新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属于对农业科技的纲领性、原则性规范,具有宏观指导性特征,属于宣示性条款,是国家农业科技指导方针的抽象性法律化表述。

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一些普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外,该法在第十三条宣示性地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更具体地规定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这种立法模式表现了农业科技转化法制在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中的特殊地位。

以法律形式确立农业科技的地位

农业法是调整国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农业科技进步基础之上,基于此,农业科技就成为农业类法律关注的对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1993年颁布,并经2002年修订,2009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把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在同一章进行规范的模式(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内容大致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农业科技制度,包括政府对农业科技和教育的规划、经费保障及对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和教育的鼓励、国家保护农业科技进步的措施、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扶持;其二是农业和农村教育。与科技法领域的相关规范相比可见,《农业法》第七章对农业科技之关注较《科技进步法》更直接、明确、全面,而且这种把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和农业教育法律制度一并规定的模式也符合农业科技和教育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现实。当然,从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普及的宏观层面考察,《农业法》有关“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规范仍与《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一致性。

就农业科技推广来说,《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颁布,2012年修正)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指导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最基本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规范尤为具体、详细,指导性更强。《农业科技推广法》反映了《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内容。《农业技术推广法》针对农业技术推广环节而立法,是《科技进步法》相关农业科技条款的贯彻、补充、完善。同时,该法也属于《农业法》中扶持农业科技推广等规范的贯彻、补充、完善。可以说,《农业技术推广法》受《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的双重指导,而这种双重指导实际上复杂化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的设计。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很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其提供激励、支撑和保障。近年来,随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国以植物新品种权为核心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方兴未艾。由于农业科技进步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农作物品种创新,我国特别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实施,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随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6月,2007年9月修订)、《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年2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4月)等,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1月)等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l万件,提前3年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目标。

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创新能否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赖于科技法律体系的理性运作,但就目前状态而言,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

立法缺失和多头执法造成农业科技创新机制运行不畅

就农业科技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建立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法》等综合性科技法律,配备了《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专门法律,加之《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构成了我国农业科技法律体系。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在科技管理领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大量与科技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如对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农业科技基金管理、农业科技反垄断、农业高新技术管理等方面立法缺失较为严重。农业科技体系是由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三方面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目前我国高中等农业院校主抓农业教育,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负责农业科技的研究,而大量农业推广工作则主要依靠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来完成,三者相互分割,尤其在省一级部门,三者都分别属于平行的三个不同管理部门管理,影响了相互间的配合与协作。

我国涉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各部门各自为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护格局,突出表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影响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因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问题发生扯皮与冲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在处理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也只能就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而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却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使得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农业科技立法过于原则化,现行法律规范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发展农业主要是由政府强调“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这使得农业科技任务主要是在政策的推动下去完成,而不是依法进行。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政治氛围,现有涉及农业科技的相关制度大多属于宣示性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这种过于原则化的法律势必造成执行的困难,使农业主体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找不到可以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操作性机制和责任保障条款,这样就可能导致法律颁布以后无法有效实施,使相关立法失去其应有的现实意义。例如,《农业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倡导性的,对于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如何有效地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国家如何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具体问题,这部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尽管农业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对这些问题有了指导性意见,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相关规定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及农业科技部门应有的重视。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传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挑战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依照《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同时,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于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而且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业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特征非常显著的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条例》在规范属性上是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以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对于协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便,即在法律适用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先于《条例》所规范的植物新品种。此外,我国已经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条约义务也属不当。

几点建议

构建协调的农业科技法律体系

尊重《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等各自的科技、农业领域之综合性基本法的地位,在避免规范重叠的前提下推动农业科技法制在农业法、科技法两个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全面考察现有农业科技法律规范,围绕农业科技研发、转化、推广、普及等环节或方面以单行法形式构建协调的国家层面农业科技法律体系。大力推动地方农业科技法制建设,使之成为执行国家农业科技法律而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的平台,或者是国家尚未制定的农业科技法律的试验田。最终目标是形成国家层面的农业、科技综合性基本法,国家层面农业科技单行法与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相协调的农业法律体系,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理顺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宣传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科技法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

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科技法律的重要意义和规定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和支持农业科技事业,营造贯彻实施农业科技法律的社会氛围。各级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抓紧启动农业科技相关法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纳入各级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抓紧研究相应政策措施,在农业科技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对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并使其借重法律的明确及相对稳定的优点,使科技兴农建立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

完善立法,建立适合我国农业现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篇5

一、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必要性

农业科学技术在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年来,我国农业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进一步取得新进展,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农业科技整体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二、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

农业科学技术在发展我国现代农业,改善“三农”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由谁来推动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呢?换句话说,谁是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呢?综合国内外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笔者认为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企业是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要实施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资源配置的主要实施者,是社会科技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因此,在发展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应该而且必须作为农业现代化的载体。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三、企业在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中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形式。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主要是面向国内外大市场,立足本地优势,依靠科技的进步,形成规模经营。以企业为载体,实行专业化分工,贸工农、产供销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配套服务功能的作用,并且采取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因此,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坚持“大、高、外”的发展方向,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农业产业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农业科学技术研发中的作用。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中,国家的计划、科研单位的研究和企业的需求之间不可能相互吻合,这就使得科研与开发应用始终是“两张皮”,科技、经济严重脱节。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种现状必然也必须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在我国农业科技系统主体结构中,应该有一个以农业企业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应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择优支持一支精干的重大基础或公益性研究力量(比例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任务、经费、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我国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实力和水平。其他力量则纳入市场轨道,进入企业或科技进步相关的第三产业,使得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开发能力大大加强,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应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力量。此外,大中型企业具有资金雄厚、科研实力强、市场竞争意识浓、又具有先进的管理及人力资源优势,有条件也有能力成为农业科学技术研发的主力军。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从源技术发明和科学发现经过生产技术定型到商业成功的完整过程,它包括源技术发明、研究、开发、中试、工程设计、试生产、扩散等一系列相互紧密联系的阶段。这一复杂的过程具有目的性强、涉及领域部门多、投入大等明显特点。大型农技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其生产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先进的生产或加工技术,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产品生产并销售出去,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强烈,也只有不断地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农技企业才能生存,才能发展。

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农业科技企业,集科技生产经营于一体,资金雄厚、技术先进、机制灵活、营销手段有力、市场反应迅速,是一支充满活力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强大推进器,是现在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家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应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高科技战略紧密结合,当前应着力改造和培育一批技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民营科技企业。

四、小结

综上所述,农业现代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现代化就是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因此关键是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应该成为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主体,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故只有依靠市场的力量,切实推进企业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作用,才能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