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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

篇1

数的产生、十进制计数法

同步测试(I)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你们一定进步不少吧,今天就让我们来检验一下!

一、填空题。

(共7题;共18分)

1.

(2分)

在105,1,6.5,109,

,0,6.08和333这些数中,________是自然数.(按题中数的顺序填写)

2.

(3分)

(2018五下·云南月考)

最小的自然数是________,最小的质数是________,最小的合数是________,最小的奇数是________。

3.

(3分)

按照从大到小的的顺序排列下面各数.

88000

80800

80008

800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3分)

一千万里有________个百万,一亿是________个一千万.

5.

(4分)

一个十位数,最高位是7,百万位和百位都是5,其他各数位上都是0,这个数写作________,这个数最高位是________位.

6.

(2分)

28640400中的“8”在________位,它表示________个百万.

7.

(1分)

看图回答

________

二、判断题。

(共6题;共12分)

8.

(2分)

(2019四上·商丘月考)

在数位顺序表上,百万位的右面一位是十万位,左面一位是千万位。(

9.

(2分)

(2020四上·石碣期末)

与300万相邻的两个自然数是299万和301万。(

10.

(2分)

判断.

万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数比十万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数大.

11.

(2分)

(2019五下·江城期末)

按约数的个数分,自然数可分为质数和合数两类.(

12.

(2分)

判断:

数字的个数是无限的.

13.

(2分)

最小的自然数是1。(

三、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4.

(2分)

五亿里面有(

A

.

50个一百

B

.

50个一万

C

.

500个一百万

15.

(2分)

(2016·慈溪模拟)

3个连续自然数的和是57,它们最小的一个数是(

A

.

18

B

.

19

C

.

20

D

.

无法确定

16.

(2分)

(2020五上·即墨期末)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自然数可以分为质数和合数

B

.

自然数可以分为偶数和奇数

C

.

自然数可以分为因数和倍数

17.

(2分)

(2020三上·顺庆期末)

下面第(

)组数最接近300.

A

.

350、401、295

B

.

294、303、299

C

.

420、280、340

18.

(2分)

(2018四上·巴彦淖尔期中)

在4和7中间添上(

)个0,这个数才是四亿零七十.

A

.

5

B

.

6

C

.

7

D

.

8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共7题;共18分)

1-1、

2-1、

3-1、

4-1、

5-1、

6-1、

7-1、

二、判断题。

(共6题;共12分)

8-1、

9-1、

10-1、

11-1、

12-1、

13-1、

三、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4-1、

15-1、

16-1、

篇2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一2012年12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胃肠外科每月定点连续随机抽样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问卷。该问卷选取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胃肠外科住院3d以上的患者,采用随机数字表法每月分别抽样30例调查住院满意度,该时段内共调查720例患者。2011年1月一12月实施“HIS”护理模式服务前(实施前)共调查360例,其中男158例,女202例;年龄18一84岁,平均(45.38±15.25)岁。2012年1月一12月实施“HIS”护理模式服务后(实施后)共调查360例,其中男149例,女211例;年龄19一82岁,平均(44.71±15.67)岁。两组数据基线一致、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2011年1月1日一12月31日调查的360例患者接受常规胃肠外科围手术期护理,2012年1月1日一12月31日调查的360例患者接受“HIS”护理服务。

1.2.1 常规胃肠外科围手术期护理常规胃肠疾病外科围手术期护理包括术前热情接待、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胃肠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指导,术后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给予疼痛的护理,鼓励多活动、早活动,以及胃管、尿管、引流管等各种管道的护理,饮食、疾病康复健康知识等指导。

1.2.2 "HIS”护理服务“HIS”护理服务较常规胃肠外科围手术期护理在以下7个方面有所改进。

①信念(conviction:坚定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信念。全程覆盖贴心护理,包括患者人院伊始热情接待、加强术前沟通以及责任护士的快速康复围手术期护理并深人至出院后随访工作,开展诸如针对肠造口患者的华西大讲堂、针对慢性感染伤口患者的出院后伤口换药延续服务。

②合作(cooperation:提倡医护一体化合作。“HIS”护理服务模式中强调医疗和护理共同协作,通过改变晨会交班形式、进行医护共同查房、共同制定患者的分级护理。

③关怀(care):注重关怀患者身心需求。患者住院期间或多或少存在焦虑和恐惧心理,对此,我们开展了责任制整体护理,使得患者与负责护士相对固定。

④沟通(communication:永不断线的沟通。科室护士在工作之余积极动手制作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胃肠疾病健康教育卡和健康教育视频等,以加强患者与主管医护人员的沟通;开设具有胃肠外科特色的医护恳谈区,每周举办2一3次由科室年轻医生、护士共同进行的胃肠道疾病专科互动讲座,将健康知识讲解与患者答疑相结合,解决患者住院期间的问题;此外,每间病房还配有沟通本,方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恳谈会的家属提问,责任护士和病房护士长在1一2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⑤信任(confidence):用真诚的行动取得患者和家属的信任。胃肠外科定期对护理人员开展取得患者信任的业务学习,提升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护患沟通技巧,以便在患者住院期间取得信任,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⑥便利(convenience):科学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的达到医护患三者的便利。开展基于患者舒适的胃肠疾病加速康复外科:不常规安置胃管、术后尽早拔除尿管、术后限制静脉补液量、尽早进食。

⑦满意(contentment:良性循环多方满意。护士们在患者住院体验上根因分析,开展护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3 评价方法

比较并分析“HIS”护理服务实施前后两组患者间住院满意度。满意度调查表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护理质量控制管理院内自测满意度调查表,设有统一指导语,包括14个条口,每个条口的回答结果分为“满意”“较满意”“较不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未涉及)”。各条口单项分数计算公式为:满意度=[(满意条口数+较满意条口数x0.8+较不满意条口数x0.6+不满意条口数x0.4+很不满意条口数x0.2)/总条口数一未涉及条口数)x100%,总满意度为第14条口患者住院期间对于病房护理工作的总体评价。分值越高表明患者对护理质量满意度越局。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先检查数据正态性及方差齐性情况,以均数±标准差表示。对资料的比较采用t检验,检验水准a=0.05

2 结果

2011年1月1日一12月31日“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之前共调查360例患者,其总满意度为(83.27±5.71)分;2012年1月1日一12月31日“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之后共调查360例患者,其总满意度为(97.92±6.23。实施后满意度有所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8.001,P<0.05。调查表中14个条口的满意度均较优质护理服务实施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如何提高日常护理工作中的服务质量是提升患者住院体验需要改进的迫切问题,护理人员创新性地提出“HIS”护理服务模式,探索胃肠外科临床护理的重点专科建设之路。

3.1 “HIS”护理服务模式的优势

“HIS”护理服务模式强调坚定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信念,促进护士更积极主动地思考如何解决患者的问题。全程、贴心的护理服务使得患者住院期间更为舒适放松,增加的延续护理内容更是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帮助,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同时“HIS”护理服务模式还强调医疗和护理共同协作。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医疗和护理是密不可分的两个主体,在治疗疾病、维护健康的过程中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HIS”护理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出团队的优势,以先进、精湛的治疗、护理技术服务患者,提高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节省医疗费用,降低患者痛苦,同时提升住院体验。针对患者住院期间或多或少存在焦虑和恐惧心理,责任护士不仅对患者的机体进行护理,还对患者的心理、社会关系和家庭生活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配合患者康复需要,给予最佳护理。护患沟通路径化管理能责任到人,敦促护士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护士依据共同遵循的沟通模式,可以不断对教育内容进行评估、计划、实施、评价、再教育,保证健康教育措施在既定时间内实现并达到预期效果。

在“HIS”护理服务模式实施过程中,患者信任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改善。提高患者信任度能够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达成。此外,新的护理服务模式更加顺应多学科协作发展趋势的发展,加强患者、家属、临床医师、护士、麻醉师等相互合作,利用现有临床手段对围手术期各种常规治疗措施进行改良、优化和组合,可以达到减少或减轻外科手术打击的效果。

3.2 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促进患者满意度提高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和医疗市场化,患者的角色发生了向医疗服务消费者的转化,在护理服务中应尊重患者的需求,体现医疗服务系统人性化。患者需要护士关心、尊重和理解,需要获取有关自己疾病的相关知识,需要寻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需要在身心焦虑时得到安慰等,需要护士提供系统的、全方位的身心照顾。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影响患者满意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满意度可以表达患者对所接受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反映护理质量水平,因而成为现代医院质量管理的金标准。本研究结果显示,“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后患者的满意度高于未开展前满意度,说明在胃肠外科重点专科建设中应用“HIS”护理服务模式不仅可以提升临床护理服务质量,还能有效改善患者住院期间感受,提高满意度。

3.3 护理人员参与护理重点专科建设的积极性转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浪潮赋予了新时代的护理人员更深层次的历史使命,加强自身医德的职业素养,将服务意识渗透到工作中是科室各级护士用实际行动对重点专科建设的最佳支持。这与多项研究中强调的护士参与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护士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质,调动全体护士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观点一致。活动开展以来,护士对待工作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将科室快速康复流程,伤口治疗、静脉治疗等专科护理范畴的理论与临床实际结合,夯实基础护理,从为患者洗脸、梳头等细微之处着手,耐心细致地维持患者住院期间整洁有尊严的生活;再结合专科知识进行住院流程再造,从减少患者的痛苦,点滴之间着手,缩短了患者的术后恢复时间,提高其外科住院期间的舒适度,将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紧密结合,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从而提高住院满意度。

3.4 “HIS”护理服务模式应用前景展望

篇3

〔关键词〕 科技行政处罚,科研不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137-03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科技事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政府的科技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扩展,科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范围不断增大,科技行政法随之产生并得以快速发展。在我国,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此外,还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包含的条款,初步形成了包括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进步奖励在内的科技行政法规范体系。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特点,因此与一般行政法相比,科技行政法规范整体上表现出“探索性、激励性、社会性的特征”,并且“多以激励性手段进行调整”。〔1 〕 (P254-256)尽管如此,行政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科技行政领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行政处罚的涉案也变得复杂多样,例如,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等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等等。因此,探讨科技行政处罚的法理,分析我国现行科技行政处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我国科技行政法治建设不仅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也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根据科技行政法规范和行政处罚法,所谓科技行政处罚,是指科技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维护良好的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它包括:1.科技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我国,作为科技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科技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科技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是指承受科技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科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科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且应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是科技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4.科技行政处罚种类。有关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主要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撤销登记。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与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或破坏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现象也大量增加。一方面,科技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专业性,要求加强科技行政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执法者违法行为的广泛与严重,则要求加强对科技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前,我国科技行政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科技行政处罚的运行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关违反科技行政法义务的罚则规定不足,甚至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授权行政机关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对于拒绝接受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未规定法律责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4条赋予行政机关对一些侵权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裁量权,但有的地方性法规却赋予行政机关对同类行为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权力,①不仅改变了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且有违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种类设定的要求。

其次,对科技行政处罚的种类认识不够。诸如“责令改正”、“限期改进”、“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取缔”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一些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导致同一行为在适用法律规范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上的混乱: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应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要求;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无疑应接受行政强制法调整;而认为属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仅受有关行为法的制约。

第三,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科技行政法律法规大多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方向而缺少惩罚细则。有的部门规章,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虽然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但它仅适用于归口某一部委管理的某一类项目,不能及于其他项目或归口其他部委管理的同类项目,适用范围有限。此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存在处罚对象过窄的问题。例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均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处罚形式,但该处罚仅适用于科研不端行为人和科技奖项推荐者,未及于科研不端行为人所依托单位和科技奖项申请者,致使后者或者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制裁,或者只承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的法律后果,难以达到惩戒作用。

行政处罚是制约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因此规范行政处罚,是约束科技行政违法行为的有力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思路:

(一)强化科技行政处罚立法。科学技术活动具有专业复杂性、探索前瞻性、风险隐在性、不可预见性等特点,如何将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和法律运行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设计出既较好体现科学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又不失行政处罚基本属性的科技行政处罚体系是未来立法或修法的重点。首先,应当增设违反科技行政法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任。科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即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的行为即违反了容忍义务,对此,也应像惩戒弄虚作假行为一样,设定行政处罚责任。其次,有关立法应当阐明科技行政处罚的事实要件、责任标准和处罚形式。对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则应根据立法法应予撤销的规定处理。

(二)厘清科技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与区别。除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以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法和科技行政法规范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有关“责令改正或限制改进、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取缔”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表面上看来,这些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不同的,例如责令改正、限期改进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位于法律体系中的“罚则”或“法律责任”项目下,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9条规定的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则位于“第六章保障措施”,不属于“罚则”或“法律责任”部分。一些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表面上的差异仅将前者视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是,认定“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应该是形式标准,从根本上说,判断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关键在于该行政措施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2〕 (P201 )在科技行政法规范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进往往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合并适用,其目的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并非惩戒。〔3 〕 (P2 )“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这些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实质上是行政主体对已经成立的给予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因在事后发现相对人不具备给予奖励、奖金、优惠待遇的条件的撤回,是行政主体对自己业已作出的前一行为的收回,体现为对自己行为的修复,〔4 〕 (P77 )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也不具有制裁性,不属于行政处罚。至于取缔,我们倾向于认为,它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非法组织或者特定非法行为作出的旨在解散或者消灭此种组织或者行为的非单个性的行为,是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集合。〔5 〕 (P30 )换言之,取缔本身应是一种科技行政目标的表达,具体的取缔措施可能既包括行政处罚,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还包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有关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要视其采取的具体行政处理措施而定。〔5 〕 (P30 )如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3条在取缔社会力量“无证设立的奖项”过程中,采取了没收有关组织用于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的方式,该没收行为即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要求。

(三)统一和细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首先,应当在国家层次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预防、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原则、程序、罚则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其次,应阐明政府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行为形式,例如是采用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还是行政指导。如果国家机关与科研人员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当科研人员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行政主体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或撤销该合同。解除撤销合同也是制裁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6 〕 (P66 )但是,如果科研不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科技行政法规范直接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科技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命令或禁止义务或行政许可,为了确保行政法上义务的履行,就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分别规定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第44条、55条),对此规定,若某机构或个人有违反的情形,即符合应受处罚的要件,应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第70条、71条)。第三,有针对性地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拓展应予处罚的对象范围。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其所依托单位往往能够从申请的项目、获得的奖励中得到一定的精神性利益和经济利益,这是他们实施科研不端行为或纵容这种行为发生的重要动机之一。为此,为达到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有关立法应当设定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其所依托单位的精神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能够增加行为人的违法经济成本以及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限制或剥夺从事科研活动或教育活动的资格。对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方面大致相当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不论实施者是科研不端行为人,还是其所依托单位,也不论行为人是科技奖项的推荐者,还是科技奖项的申请者,均应给予行政处罚。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前述《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和科技奖项推荐者的通报批评的处罚形式也应扩及于科研不端行为人所依托单位和科技奖项申请者,包括外国组织和个人。当然,整体而言,科研不端行为人或其所依托单位违反科技行政法义务的责任究竟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行为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尚需有关的立法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进行细化,有关罚款的数额、行为罚的期限与违法情节、获取非法利益等方面的关系还需要制定专门规章予以明确。

注 释:

① 参见《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33条。

参考文献:

〔1〕 倪正茂. 科技法学导论〔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3〕 杨建顺.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N〕.中国医药报,2005-06-04.

〔4〕 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5,(1).

篇4

现行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建设的考察

科技立法对农业科技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

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的过程中,专门性的科技立法就对农业科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主要规定的8个方面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制度”(第14―16条)。2007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直接涉及农业科技的法律规范包括: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规定,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属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投入的主要事项之一。考察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在《科技进步法》中的变迁可以发现,2007年修订以后的《科技进步法》中有关农业科技的规范没有实质性变化,基本可以认为是原1993年相关条款的集中、整合为新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属于对农业科技的纲领性、原则性规范,具有宏观指导性特征,属于宣示性条款,是国家农业科技指导方针的抽象性法律化表述。

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一些普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外,该法在第十三条宣示性地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更具体地规定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这种立法模式表现了农业科技转化法制在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中的特殊地位。

以法律形式确立农业科技的地位

农业法是调整国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农业科技进步基础之上,基于此,农业科技就成为农业类法律关注的对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1993年颁布,并经2002年修订,2009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把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在同一章进行规范的模式(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内容大致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农业科技制度,包括政府对农业科技和教育的规划、经费保障及对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和教育的鼓励、国家保护农业科技进步的措施、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扶持;其二是农业和农村教育。与科技法领域的相关规范相比可见,《农业法》第七章对农业科技之关注较《科技进步法》更直接、明确、全面,而且这种把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和农业教育法律制度一并规定的模式也符合农业科技和教育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现实。当然,从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普及的宏观层面考察,《农业法》有关“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规范仍与《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一致性。

就农业科技推广来说,《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颁布,2012年修正)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指导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最基本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规范尤为具体、详细,指导性更强。《农业科技推广法》反映了《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内容。《农业技术推广法》针对农业技术推广环节而立法,是《科技进步法》相关农业科技条款的贯彻、补充、完善。同时,该法也属于《农业法》中扶持农业科技推广等规范的贯彻、补充、完善。可以说,《农业技术推广法》受《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的双重指导,而这种双重指导实际上复杂化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的设计。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很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其提供激励、支撑和保障。近年来,随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国以植物新品种权为核心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方兴未艾。由于农业科技进步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农作物品种创新,我国特别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实施,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随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6月,2007年9月修订)、《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年2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4月)等,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1月)等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l万件,提前3年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目标。

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创新能否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赖于科技法律体系的理性运作,但就目前状态而言,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

立法缺失和多头执法造成农业科技创新机制运行不畅

就农业科技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建立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法》等综合性科技法律,配备了《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专门法律,加之《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构成了我国农业科技法律体系。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在科技管理领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大量与科技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如对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农业科技基金管理、农业科技反垄断、农业高新技术管理等方面立法缺失较为严重。农业科技体系是由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三方面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目前我国高中等农业院校主抓农业教育,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负责农业科技的研究,而大量农业推广工作则主要依靠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来完成,三者相互分割,尤其在省一级部门,三者都分别属于平行的三个不同管理部门管理,影响了相互间的配合与协作。

我国涉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各部门各自为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护格局,突出表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影响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因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问题发生扯皮与冲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在处理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也只能就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而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却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使得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农业科技立法过于原则化,现行法律规范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发展农业主要是由政府强调“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这使得农业科技任务主要是在政策的推动下去完成,而不是依法进行。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政治氛围,现有涉及农业科技的相关制度大多属于宣示性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这种过于原则化的法律势必造成执行的困难,使农业主体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找不到可以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操作性机制和责任保障条款,这样就可能导致法律颁布以后无法有效实施,使相关立法失去其应有的现实意义。例如,《农业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倡导性的,对于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如何有效地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国家如何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具体问题,这部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尽管农业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对这些问题有了指导性意见,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相关规定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及农业科技部门应有的重视。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传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挑战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依照《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同时,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于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而且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业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特征非常显著的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条例》在规范属性上是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以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对于协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便,即在法律适用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先于《条例》所规范的植物新品种。此外,我国已经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条约义务也属不当。

几点建议

构建协调的农业科技法律体系

尊重《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等各自的科技、农业领域之综合性基本法的地位,在避免规范重叠的前提下推动农业科技法制在农业法、科技法两个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全面考察现有农业科技法律规范,围绕农业科技研发、转化、推广、普及等环节或方面以单行法形式构建协调的国家层面农业科技法律体系。大力推动地方农业科技法制建设,使之成为执行国家农业科技法律而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的平台,或者是国家尚未制定的农业科技法律的试验田。最终目标是形成国家层面的农业、科技综合性基本法,国家层面农业科技单行法与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相协调的农业法律体系,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理顺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宣传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科技法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

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科技法律的重要意义和规定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和支持农业科技事业,营造贯彻实施农业科技法律的社会氛围。各级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抓紧启动农业科技相关法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纳入各级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抓紧研究相应政策措施,在农业科技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对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并使其借重法律的明确及相对稳定的优点,使科技兴农建立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

完善立法,建立适合我国农业现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篇5

一、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必要性

农业科学技术在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年来,我国农业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进一步取得新进展,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农业科技整体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二、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

农业科学技术在发展我国现代农业,改善“三农”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由谁来推动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呢?换句话说,谁是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呢?综合国内外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笔者认为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企业是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要实施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资源配置的主要实施者,是社会科技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因此,在发展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应该而且必须作为农业现代化的载体。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三、企业在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中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形式。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主要是面向国内外大市场,立足本地优势,依靠科技的进步,形成规模经营。以企业为载体,实行专业化分工,贸工农、产供销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配套服务功能的作用,并且采取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因此,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坚持“大、高、外”的发展方向,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农业产业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农业科学技术研发中的作用。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中,国家的计划、科研单位的研究和企业的需求之间不可能相互吻合,这就使得科研与开发应用始终是“两张皮”,科技、经济严重脱节。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种现状必然也必须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在我国农业科技系统主体结构中,应该有一个以农业企业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应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择优支持一支精干的重大基础或公益性研究力量(比例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任务、经费、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我国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实力和水平。其他力量则纳入市场轨道,进入企业或科技进步相关的第三产业,使得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开发能力大大加强,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应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力量。此外,大中型企业具有资金雄厚、科研实力强、市场竞争意识浓、又具有先进的管理及人力资源优势,有条件也有能力成为农业科学技术研发的主力军。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从源技术发明和科学发现经过生产技术定型到商业成功的完整过程,它包括源技术发明、研究、开发、中试、工程设计、试生产、扩散等一系列相互紧密联系的阶段。这一复杂的过程具有目的性强、涉及领域部门多、投入大等明显特点。大型农技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其生产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先进的生产或加工技术,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产品生产并销售出去,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强烈,也只有不断地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农技企业才能生存,才能发展。

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农业科技企业,集科技生产经营于一体,资金雄厚、技术先进、机制灵活、营销手段有力、市场反应迅速,是一支充满活力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强大推进器,是现在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家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应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高科技战略紧密结合,当前应着力改造和培育一批技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民营科技企业。

四、小结

综上所述,农业现代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现代化就是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因此关键是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应该成为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主体,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故只有依靠市场的力量,切实推进企业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作用,才能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

篇6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篇7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成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成人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篇8

一、主要工作

(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贯彻,不断强化全社会科技意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总结了自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科技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确定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中的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确立了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我国科技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广大公民、法人及有关人员了解这部法律,全面推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我局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邀请全县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人大、政协代表进行座谈。二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小册子。三是利用网络和报纸进行宣传。通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县科技进步意识和科技法制观念,必将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强化科技服务,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积极推进科技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一是安排企业、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技对接。举办科技合作活动前,详细了解企业的技术难题、需求和来访专家的研究领域及特长,安排企业和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技对接,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如邀请省中药研究所、中国林科院亚林所的专家到我县企业进行对接活动。二是牵线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定期组织一批科技型企业和我县重点合作高校进行科技合作互访,使这些合作高校进一步掌握我县企业情况和存在的技术难题,同时让企业了解高校最新的科研成果,为成果转化和科研开发创造条件,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如海辰家饰有限公司与科技学院(电气学院)开展全方位合作,乌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省中医药研究所开展乌药有关项目的合作。三是推动校企共建研究所。推动部分企业进一步加强与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如沪橡胶有限公司与青岛橡胶研究所共建“青岛橡胶研究所()合作研发中心”,利丰塑胶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工研究所共建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四是积极参与中国校企科技和人才合作等省市组织的科技合作活动,增进企业与高校的了解。共技术难题需求25项,现场签约2项,十多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现场展示。

2、强化服务,主动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国家级科技项目20项:(1)、国家火炬计划项目8项:“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的:“新型安全玻璃用胶膜产业化”项目;药业有限公司:“7-氨基去乙酰甲基头孢烷酸”项目、“11a-基-16a,17a-环氧黄体酮绿色合成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项目;圣达药业有限公司:“高纯生物素的制备产业化”项目;昌明药业公司的“ACT抑制剂赖诺普利关键中间体-NCLY”项目;成座椅有限公司的“智能记忆电动座椅”项目;银轮公司的“模块总成865”项目;永贵电器公司的“高速列车电力电子及光通讯集成传输装备”项目。(2)、按新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家:银轮股份有限公司、新药业有限公司、圣达药业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金字机械有限公司、宇灯饰有限公司、永贵电器有限公司、昌明药业有限公司、成座椅有限公司。(3)、国家创新基金项目1项:金字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的“节水型储污罐式高速列车污物处理系统”无偿资助65万元。(4)、国家重点新产品1项:永贵电器公司的“高速列车电子电力及光通讯集成传输装备”项目。(5)、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1项:昌明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夏建胜的“替代光气、氯化亚砜等有害有毒原料的绿色化学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省级各类项目28项:(1)、省科技重大专项4项: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和清华大学合作的《新型高效分离技术在精细化工生产中的应用》项目列入度省第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圣达药业有限公司的《生物素关键中间体(内酯)》项目列入度省第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项目中的重点项目;药业有限公司的“激素类原料药关键中间体绿色合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获70万元资金扶持;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植物源新型抗氧化剂番茄红素开发利用技术与中试”获40万元资金扶持。(2)、列入省富民强县计划项目1项:县茶叶产业体系关键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获资金扶持50万元。(3)、省级专利示范企业1家:成座椅有限公司,获资金奖励5万元;(4)、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项目1项: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联合共建的中试基地,获资金扶持30万;(5)、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3家;昌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省昌明药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宇灯饰有限公司的“宇节能灯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皇药业有限公司的“皇中成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6)、省高新技术企业1家:金字机械有限公司。(7)、省科技型企业5家:县安普特电器有限公司、县富华塑胶有限公司、大自然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沪胶带有限公司、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8)、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康能公司的“200亩油茶新品种规模化扩繁技术集成试验示范基地”获资金扶持15万元。(9)、列入省级新产品8项:成座椅有限公司的“平地机座椅(9C-4449)”和“SG19型军用车辆座椅”;高斯特橡胶有限公司的“汽车座椅减振气囊”;永贵电器有限公司的“防爆连接器”;赛发迪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5”in“1”高空组合园林工具”;三星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的“聚酯单丝带式过滤布”和“亚克力纤维机织滤布”;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的“有机纳米蒙脱性PVB夹层玻璃中间膜”。(10)省特派员科技扶贫项目3项:雷锋乡人民政府的“茶果复合高效经营示范基地建设”、三州乡人民政府的“杨桐基地套种乌药基地建设”、龙溪乡人民政府的“山区水库网箱养殖香鱼的示范和推广”,获资金扶持16万元。

3、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培训和申报工作。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条件作了较大的调整,突出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规定了企业必须对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同时也规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调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申报的通过率,一是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和帮助。二是组织培训会,邀请了永浩审计事物所所长为企业解读该办法。三是做好上下沟通。年内我县有9家企业通过认定。

4、网上技术市场运行平稳,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难题、科技人才引进、科技项目招投标等服务。大力推动“科技信箱”建设,共完成管理点120家,社会及企业科技人员1200人,有效地提升科技信息交流质量和覆盖面。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做好专利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契机,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企业了解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并积极帮助解决,4月29日,邀请专家(蓝专利事务所)为我县企业技术骨干进行专利知识培训。10月至12月,我局成功举办了县“南方杯”专利主题活动,通过专利知识竞赛、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宣传奖励及文艺表演、现场提问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对专利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二是积极培育专利示范户和专利示范企业。新增省级专利示范企业1家(成座椅),共2家、新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2家(成座椅、利丰塑胶),共4家。三是积极引进中介机构,方便专利申请。在去年引进蓝专利事务所的基础上,今年又引进南方专利事务所,加强了专利申请的力量,截止10月份,专利申请量236件,授权量已153件。四是设立公安联络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年参加市级综合执法一次,开展执法检查二次。

(四)大力推进科技兴农,强化农业科技创新。

1、积极开展科普宣传。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科普工作政策,制作并购置了一批节能、种养殖、地震、反等内容的科普宣传挂图、折页、展板、书籍等送到农村,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5月15日,在劳动路,与科协、计生局等单位共同启动县第五届科普节。年内共在南屏、白鹤、城关等地共举办各类科普活动5场次,发放科普资料8000多份,接受技术咨询500余人次。

2、科技特派员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科技特派员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省、市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县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县科技特派员例会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了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科技特派员例会,及时了解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动态,协调和解决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使驻县各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比较、有动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促进科技知识的普及。今年来各级科技特派员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科技特长,积极开展科技培训活动,先后组织各类培训讲座67期,参加培训人员6017人次,发放科普资料9380多份,解决技术难题200个,促进实用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同时,县特派员办公室也充分利用各种会议与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典型与活动,营造良的工作氛围,在省特派员工作简报及《报》等发表相关稿件12篇次。三是做好项目示范工作,推动乡镇特色产业的形成。各级科技特派员,积极做好当地党委政府的科技参谋,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域实际,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做好科技示范项目,并充分发挥自身科技优势,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今年来已推广新技术新品种53个,实施各级科技项目22项,争取各级科研经费45万元,建立示范区规模1095亩,实现产值11600万元,增加农民收入1002万元,帮助解决农民就业617人,使我县各乡镇都形成了明显的特色产业,为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四是创新服务模式,引进“团队科技特派员”。积极探索“团队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方式。根据全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团队科技特派员”服务经济,如:我县与大学茶叶系、中药研究开展的团队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科技厅等7部门的联合批准,省中药研究所与我县的翔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科技服务框架协议,中国林科院亚林所与我县满园春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申报林业科技项目等。另外对全县的科技特派员按专业特长进行整合,组建科技服务小组,开展跨区域、综合性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脱贫致富中的技术问题,年内在等地共组织开展“科技直通车”与“科技下乡”等各种科技服务活动7次,发放科技资料3500多份,接受科技咨询600多人次,得到了到老百姓的好评,促进了农业科技的发展。

3、科技扶贫工作。发挥科技优势开展“联村联户连心”活动。今年我局结对帮扶村调整为龙溪乡后坪村后,局领导积极进村开展蹲点调研,主动与村两委沟通,交流思想,理清创业创新思路,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如群众反映的该村前几年种植了近万株杨梅,长势很好,但由于缺乏管理技术,只见开花不结果。3月28日,我局专门邀请市农科院专家卢秀友老师,到该村为广大村民传授杨梅矮化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卢老师从合理施肥、整形修剪、化学调控、人工疏果、病虫害综合防治、商品化处理技术等六个方面详细地阐述了梅矮化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并到实地进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技术上的难题。

同时局机关干部认真落实与贫困户结对帮扶制度,给每家联系户送上联系卡片和帮扶资金,建立联系档案,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逢年过节,还给每家联系户送上慰问物品。

(五)防震减灾工作

一是以地震站为载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二是结合“科技活动周”、“文化、卫生、科技”和文明社区建设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橱窗等开展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三是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我们专题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到有关单位授课,举办图片展二期,发放《家庭防震减灾常识》、《地震科普常识》等读物,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册,广大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有所提高。四是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制了《县地震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建立了地震灾害应急联络表,明确各责任单位联系领导和联系人。

遥测地震被省地震局评为“”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优秀站。

(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1、以开展“作风建设年”和“五型机关”建设为契机,狠抓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制度纪律等建设。进一步提高素质,转变作风,改善科技服务方式方法和服务水平。完善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开展创安活动工作,措施有力,各项工作及时落到实处,一年来未发生各类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做好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审批机构职能归并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对我局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重新清理,(行政许可事项一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的审查;行政许可工作类事项三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申请与组建。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科技成果评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同时以“挂牌”形式设立行政审批科,报县政府审批。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科学技术局的相关信息,编制了《县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年至5月科技局信息公开目及信息公开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装订成册。

3、推行“四通工作法”。根据县深化拓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县机关部门中推行“四通工作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拓展“四通工作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总体部署,我局于8月15日至9月28日在全局机关开展推行“四通工作法”试点。对照“四通工作法”的要求,认真查找、梳理不合时宜的做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沟通、变通、直通、精通的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机制,自觉做到深入基层求沟通,解放思想善变通,提速增效抓直通,加强学习促精通,全面提升了局机关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以及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

二、科技局工作要点

1、进一步增强科技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重点抓好“三库二员”建设。一是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针对我县产业现状,搜集橡胶制品、产业用布、汽车用品、工艺品、机电、医化、保健品等重点行业的国内国际科技发展概况、最新成果,使我县相关企业找到差距,明确方向。二是科技人才信息库建设。收集与我县产业相关的国内科技人才,建立科技人才信息库,为企业提供人才信息。三是科研机构信息库。要进一步搜寻青岛橡胶研究所、东华大学纺织研究院、大机车研究院、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等与我县产业能及时对接的院所的信息资料,增进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四是科技特派员。努力向省市争取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专家型”特派员,通过“科技直通车”等活动开展技术服务。五是科技信息查询员。组织一批兼职科技查询员,帮助经济实体开展各类信息查询,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得到需要的技术信息。

2、制订并用足用好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为自主创新建设提供政策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在建立研发中心、科技合作、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引进人才、特色产业基地等六方面有所突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科技项目研究和开发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上级各类政策,积极帮助和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各级科技项目,争取项目资金,增加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3、加强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一是做大项目的总量。要进一步调动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项目的积极性,克服项目申报“手续繁、中标少”的厌烦心理,深入挖掘各类可申报的科技项目,形成项目“群攻”之势,力争多拿省、市乃至国家的科技扶持资金。二是突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要重点支持规模企业特别是销售近亿元的企业,找准项目的切入口,培育一批“亮点”项目,力争在前沿技术、核心技术领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并使之产业化。

全年争取列入国家项目3项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0项以上。

4、突出研发平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建设,使之成为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实践基地。根据“政府扶持平,平服务企业,企业自主创新”的总体要求,加快公共科技基础条件、行业等公共创新平建设。

一是鼓励企业建立高水平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既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通过合作、挂靠等方式。二是以行业为单位,尝试行业联合共建研发中心。要立足行业实际,整合行业资源,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促进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共享。三是成立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环境,提供平。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做好三地的技术洽谈和合作交流活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做好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工作,组织好一年一度的省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活动。

5、继续深入推进科技合作。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加快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着力集聚优质创新资源。组织好以“大院大所”为重点的重大科技合作活动,分行业(如机电、橡胶、滤布等)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校企对接活动和科技人才招聘会。

6、积极打造人才集聚高地,为我县的自主创新提供智力支撑。一是引导企业的分配政策向关键岗位、关键人才倾斜。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大胆探索和试行知识入股、技术入股等分配方式,使企业科技人员的薪酬水平与人才市场逐步接轨。逐步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使引进的科技人才成为部门或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允许高级人才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力争留住人才,让小利图大发展。二是探索建立科技人才的柔性引进机制。三是加强人才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来人才协会的平作用,创造利于人才创业、适于人才生活的更优环境。

7、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突出抓好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继续实施对授权专利的奖励政策,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户,不断提高我县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企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公安联络室的作用,加大专利执法力度。

8、加强科普工作。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贯彻实施,结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宣传日等科技活动,广泛开展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等活动,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根据不同时机组织四次以上科普活动。

篇9

[关键词]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强协同创新可以提高整体创新体系的社会效益。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问题频发,其焦点问题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至关重要。

一、协同创新中相关知识产权利益构成

协同创新是指产业机构、科研机构和高校作为知识经济活动的主体,为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要素的变化,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技术研发、创新、转移为合作纽带,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机构,开展知识创造、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及应用、教育实践、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协同创新活动,以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利益泛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明确知识产权利益的构成是分配的前提与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是指所获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协同创新合作涉及多方主体,主要有共有或单独享有两种模式。在财政资助类项目中,还涉及国家/政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2)无偿使用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受让权。譹訛各创新主体在合作中有知识、资金、实物等不同的投入,各投资主体若一方享有知识产权,其他的协同创新主体在不损害对方行使专有权的时候,可以无偿使用或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该知识成果的权利。优先受让权是指专有权人在转让知识产权权利时,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其他合作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收益分配请求权。协同创新主体就取得的知识成果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成果投入市场后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此外,协同创新主体在共同研发过程中,转让或许可实施研发技术所获得的收益也计入产学研联盟利益。(4)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我国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创造的贡献大小有权获得一定的奖励或报酬,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采取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可以采取股票、期权等法律规定合理的多种多样的形式。(5)风险责任分配。协同创新过程中主要有合作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作风险是由于产学研各方主体的合作条件、价值目标及道德观念等的差异导致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风险。技术风险是所负责的研发部分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或是竞争对手的先行开发成功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等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技术成果投入市场后,由于市场变幻莫测等因素而对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协同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对消极利益分配更应有所体现。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立法比较评析

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法律实践的先行者,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案》,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美国政府这一法案的逻辑就是用税收、就业机会取得回报,而不是用知识产权取得回报。这一法案在短期内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其后《拜杜法案》修正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及其修正案进一步规范和放宽了技术转移政策,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规则及报酬奖励作了具体规定。譺訛美国政府通过政策激励并适时的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积极促进了科技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梳理我国产学研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来确定权益的归属及分配。此外,许多地方也制定了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来扶持鼓励区域协同创新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庞杂分散,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而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操作性不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已明显不合时宜,2015年我国对其做了修改,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其中取消了繁杂的审批权限;赋予了科研机构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形式;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营造了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市场环境,这对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但为深入贯彻落实亟需配套的实施细则跟进。

三、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成本交易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主要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及违约成本。譻訛同样在产学研合作前,创新主体要付出寻找合作方、市场调查、通过谈判、签约、监督合同履行等成本。合作中企业主要是资金、场地投入,大学或科研机构主要是设备、技术投入,这些都可以量化为统一计量单位的成本投入。同时在合作中也会产生风险,比如通常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承担产品研发的技术风险,由企业承担产品推广与运用的市场风险,产学研合作本身就是为降低合作成本的制度安排,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于成本交易理论,应该对合作各方按照投入比例,风险承担大小合理分配利益。

(二)意思自治理论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在协同创新合作中,除国家或政府资助外,大部分的产学研对接都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自发形成的,他们根据自身的合作条件,双方协商谈判以契约方式创设权利义务从而最大化满足自我需求。这就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但是意思自治也不是毫无界限,比如在专利转让中,发明人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时若滥用意思自治,则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仍需要法律政策加以限制。在约定优先的原则下,法律应当在合作方协议利益分配出现漏洞、存在空白或出现分歧等特殊情形下作出规范,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而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意思自治原则当然排除适用。

四、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各协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由于协同创新主体的复杂性,其在价值标准、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不同,再加上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益评估机制不协同、利益监督机制缺失、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沟通等导致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当前我国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大多数由创新主体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受《合同法》和《专利法》调整。要让创新主体切实形成风雨同舟的合作体系,最关键的是要使合作中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化、合理化。因此首先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合作各方要认真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利,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解决纠纷争议的法律途径,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其次要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监督保障体系。譼訛通过引入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成果估价等服务,搭建起连接合作方的桥梁,消除信息不对称,以维护合作关系的和谐、稳固。

(二)单位与内部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

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主要是指科研人员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研发活动而最终知识成果归属单位,即职务发明创造这一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主要涉及科研人员的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关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单位自行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从实施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外观设计不低于0.2%作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由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76条规定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3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独立研发或者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为奖励。由此可见,我国相关规定中奖酬标准不一致、形式单一,也未作出对不兑现奖酬制度的惩处措施,实践中过低的回报极易挫伤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譽訛欣喜的是,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规定统一了奖励报酬的最低标准。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奖励政策时,应征集广大科研人员的意见,保障员工的话语权,提高报酬和奖励的基数,根据科研人员对合作项目的贡献大小按比例给予奖励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障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利益。

(三)在国家/政府资助项目中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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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是一门技术应用性较强的经济管理学科,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而髙职会计专业厲典型的应用型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是髙等的技术型、应用型和桥梁型人才,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培养直接在一线工作的会计人员。成本会tt作为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和理论知识要求髙的一门课程,在整个会计学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在企业的核箅中,成本也是一个企业参与竞争最核心的东西,往往会成为企业崛起的核心动力。成本会计因此也成为会计学科里一个很有价值的课程。但传统成本会计教学中,无论从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存在许多问题。

1. 成本会计教学内容的滞后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许多企业都广泛应用髙科技,科学技术进步也使企业制造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自动化逐渐取代了人工,导致了企业费用的构成比例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费用项目也日趋多样化。然而目前成本会计的主要教学内容是关于成本核箅,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基本生产耗费,采用传统的产品计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对产品的成本进行if算、编制成本报表,教学内容中缺乏对产品制造环境的介绍,学生学完成本核箅后,仍不能结合不同生产组织和类型的具体企业情况,组织成本会计工作,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产品成本是按成本核算方法的要求计算出来的,而对于企业所提供的成本信息是否相关,是否满足相关方面的需要却不太清楚。这种仍按照原先的的传统的成本费用轨迹分配方法,既不能合理的反应企业的各种产品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同时也不能很好的体现成本会ti课程应用性强的特点。

2. 成本会计教学方法单一性。传统成本会计教学中普遍采用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式、灌输式教学方法。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任务的设i十和完成基本上只依靠课堂教学来实现,而在课堂教学的实施中又主要以教师单向讲授主,学生被动接收,老师上课纯理论讲解,学生纯理论学习,课后也是理论复习,致使学生对一些实际的成本核算无从下手,无法进行企业具体的成本核箅,更不用说成本分析。这种教学方式下,单纯的理论讲授方式强调成本核箅过程中各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法,没有实践环节很难将各费用分配方法的一些要点整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成本计算方法加以运用。所以,学生得到的是成本核算过程各环节的知识片断,对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掌握很不系统,难以对成本会计知识进行整体灵活运用。

3. 教学目标不合理、不明确。目前髙职院校成本会计的教学目目标是是把学生培养成髙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课程内容的目标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成本会计教学目标仍然侧重理论课时多与实训课时的教学计划,有些髙校甚至没有实训课时的安排。这种教学目标模糊导致实践环节欠缺,没有把实践教学看成与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其他主干课程同等重要。实践教学形式化,系统性较差,使得成本会计缺乏完整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二、基于企业工作过程下的成本会计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构建

随着髙职教育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用人条件的进一步提髙,要求髙职课程的建设进一步贴近企业的实际工作岗位,实现学生与就业岗位的零对接。因此基于企业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实践性课程体系建设是在必行。

1.构建以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性教学是髙职教育的生命线,髙职教育的重点之一是建设合理的课程体系,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提供良好的对接。在课程内容的确定上,确立为满足不同的目的而提供成本信息的思想,结合现代成本管理的需要,结合成本会计职业岗位进一步细分,课程以成本核箅和管理业务最复杂、最综合的制造企业为主,参照成本会计岗位的职业资格标准,按照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i十理念,将成本会计职业岗位进一步细分为一般会计、成本会计和会计主管等三个层次,确定三个层次的岗位基本职业能力分别为要素费用核箅能力、综合成本核算与分析能力、成本分析与控制能力,拓展职业能力分别为协助参与成本分析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和成本计划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三个岗位的具体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构建相应的课程能力标准,进而提炼、整合和序化教学内容。对成本会计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2. 构建完善成本会计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性教学是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成本会计在不同行业中的操作与应用以及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

使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2.1适当运用案例教学。成本会计教学主要以制造业生产过程为例进行讲解,而学生对企业生产过程没有感性认识,因此以实际案例为教学资料让学生对制造业的生产过程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让学生身临其境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围绕教学案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推理,并在师生、同学间进行讨论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

2.2采用项目教学法。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螫合,模拟企业真实的成本核算岗位具体工作设置工作任务,使学生熟悉企业成本核箅岗位主要工作流程。针对制造业成本会计岗位工作过程,设计相对应的教学项目;对各项目内容的知识、能力、职业道德素质提出要求,融“教、学、做”为一体,在每项任务完成前,教师应对任务或训练的完成所必需的理论知识,作出必要的说明,课程组织既要体现学习性,也应体现成本会计岗位工作任务要求,使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合理,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能够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3. 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结构上,突出实践教学,根据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目标,在教学计划其课时安排中提髙实训课时的比例,加大学生实训课时的力度。由于企业越来越重视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要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下实践教学处于从屈地位的状况。构建科学合理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必须为学生构筑一个合理的实践能力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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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权;高校专利;转化;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对促进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影响愈加明显。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摇篮,对技术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将技术创新以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成为高校的普遍做法。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如何充分利用,实现专利成果转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新的课题。

一、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现状

1、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高校对专利技术研发重要性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高校技术创新成果显著,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长,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100所高校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①、《2010-2011年度高校获发明专利授权量前50名》显示②,统计中排名前50位的高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在二十五年间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成功模式及相关政策研究”项目组提供的数据,“1985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高校累计申请专利319595件,年平均增长19.8%,累计专利授权总量为150029件,年平均增长26.0%。”③以上多项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呈快速增长势态。

2、专利技术维持年限短

随着对专利技术研发认识的加深,投入力量的加大,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在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授权专利也暴露出寿命偏短的问题,且近来来自高校专利成果呈现维持年限愈加缩短的趋势。201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数量排行前20位的高校专利平均年龄约为4.9年,即使专利平均年龄最高的中山大学,也仅为7.19年,该项数据与国外相关数据相比,相差悬殊。④

3、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低

尽管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长,但由于专利维持年限短、转化率低,其转让及授权所带来的实质受益却并未相应增加。我国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率普遍偏低,已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尚不足10%,⑤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发达国家的专利技术转化率普遍在50%以上⑥,美国、日本的专利技术转化率更是高达70%。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偏低已经严重阻碍高校的技术创新,成为制约了高校发展的一大毒瘤。

二、 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分析

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高,但专利寿命短,转化率低的现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包括政策法规不完善、宏观调控不力、资金问题、利益分配不合理、专利成果不适应市场等⑦,本文将以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为视角,进行原因分析。

1、高校专利转化相关政策不完善

美国于1980年颁布专利修正法案《拜杜法案》,该法案的实施对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拜杜法案》赋予了大学保留政府资助产生的大学发明所有权的权利,但保留权利的大学同时负有申请专利、声明受资助、报告实施情况等义务,同时,法案对发明产生收益的分配进行了硬性规定,从而保证了发明人的利益也确保及大学科研发展的可持续性。此外,政府保留介入权,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大学许可第三方实施发明,或直接许可第三方实施发明,以促进发明的商业化、产业化。《拜杜法案》的实施,对美国高校的专利申请及技术转化产生了深远影响。法案实施前,由于政府资助大学研发的专利技术成果所有权归政府,私人企业为相关专利成果的商品化投资不受专利制度保护,因而私人企业不愿进行此类投资。正如前文所述,《拜杜法案》的核心与精髓在于对个人权利的肯定与保护,其明确了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对政府资助产生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同时要求将所得收益的一定份额给发明人以奖励。在法案颁布的20年间,来自大学的专利申请量数以十倍的增长,数十万人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可以说,《拜杜法案》将政府资助完成的发明从黑暗引向光明,对美国专利事业的飞跃式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

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鼓励高校专利创造与转化的专门性法律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内容笼统概括,对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此外多通过部门规章或部门联合规章等方式进行规制,且相关规定陈旧落后,对高校在技术转化中的定位并不清晰。1999年3月由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针对性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进一步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必须明确的是,通过协同创新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不单单是高校的责任、企业的责任,政策规制及政府调控在此过程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要促进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必须首先规制科技成果的研制到转化的整个过程,而不论转化是由高校或成果完成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实现还是直接借助其他平台进行的。

2、专利技术成果不适应市场需求

我国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专利技术的实用性较差,在选题及技术研发过程中均未与企业进行有效沟通,专利成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教育部门在对高校的考评中,往往以专利数量作为认定科研水平的重要依据,而不论专利的质量及其可现实程度如何,高校为实现学校利益,会制定相关课题、专利规划,进而把压力转嫁于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承受巨大的科研压力,却没有相关的利益激励措施,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因而大多停留在完成任务能交差即可的状态,并不关注专利技术的后期转化,也未就专利技术的生产与企业进行有效沟通。

具体看来,高校专利成果与市场的脱节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受高校考评机制的限制,科研人员在选题时未与相关企业有效沟通,仅关注结项要求的可实现程度,而不关注技术成果在实践中的转化及市场前景,因而,大部分科研成果在选题上即与市场脱节。另一方面,高校的多数课题满足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并不要求最终投入生产,科研人员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注重相关技术理论层面的分析,追求技术水平,忽略了科技成果的现实价值,重专利而轻转化。⑧

3、缺乏高校与企业的沟通渠道

高校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高校的专利成果或者由于与市场脱节,不能转化利用,或者由于找不到合作企业,没有转化平台。就高校方面,我国大部分高校内部并没有专门负责与企业沟通的部门,有的高校设有相关部门,但其结构设置简单,人员不足,人员素质相对偏低,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科研人员在选择研发技术时,未能与企业进行有效互动,形成技术成果后,也没有与企业合作转化的机会,自身又不具备相应的专利成果转化能力,严重制约了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就企业方面,我国多数企业仅关注眼前利益即当前生产管理状况,而不重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即技术自主研发,更未认识到与高校联姻,加强合作对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即使有部分企业认识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也没有与高校沟通合作的途径,不能高校与企业的协同创新。

专利中介机构作为高校与企业联系的纽带,是双方沟通的中间环节,在促进专利技术的研发与转化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目前,国内专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仍处于起步阶段⑨,尚未形成自己的资源网络,不能发挥其优势,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在制度层面,有效规制专利中介结构的规定尚未出台,行政机关管理无专门法律可依;在其自身建设层面,专利中介机构的团队组成人员素质较低,对专业相关知识掌握有限,影响高校与企业间的高效沟通;在市场运作层面,专利中介机构大多是年轻的机构,经验不足,市场运作能力不强。以上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制约了专利中介机构的职能发挥。

三、 加快协同创新步伐,促进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

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管理职能

要加快企业与高校协同创新步伐,以促进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首先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管理职能。就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经验,如美国的《拜杜法案》,明确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以此促进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完成技术成果转化。另外,需明确专利受益的分配,实现利益在企业、发明人、高校间的有效配置,同时限制高校专利受益的利用,将专利受益再次投入到教学与技术研发中,以促进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就加强政府管理方面,为营造良好的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环境,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有效引导,推动专利技术转化。⑩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政策,如鼓励高校企业协同创新,在二者合作专利申请时减免专利申请费等相关费用,对通过与高校协同创新提高自身专利技术水平的企业按比例减免税费等。其次,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促进合作。政府应强化企业创新意识,发挥主动作用,积极引导企业与高校合作,并在专利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过程中积极发挥引导作用,真正实现高校与企业的协同创新。第三,优化协同创新环境,整合产业信息资源。政府加强投入,支持相关产业的基础设置建设,优化协同创新的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在可操作的程度上整合本领域内的技术信息,实现行业间的多家企业、多所高校的对话,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2、 增强专利技术成果对市场的适应性

要改变专利技术成果与市场相脱节的现状,增强专利成果对市场的适应性,必须从专利研发的起点着手: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立项项目的考评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尤其重视相关科研成果在应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项目的结项要求是工作人员行为的指向标,完善项目考评标准,相关部门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发挥监管作用,能够有效促进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研发技术,并将技术应用到生产中去,进而实现专利技术的转化。另一方面,要改变专利数量影响高校考评的现状,重新构建针对高校的考评体系,强化专利质量的影响力。由此高校在科研规划安排中会充分考虑专利转化的重要性,放弃之前只重专利数量,而无视质量的做法,更多的关注技术成果的实际可操作性。采取以上措施,科研人员根据校方规划进行技术研究的过程中,会更加重视技术对市场的适应性,并积极考虑与相关企业合作,使专利成果能够最终投入生产。

3、 拓宽高校与企业的沟通渠道

通过高校与企业的协同创新,完成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前提条件是高校与企业间能够进行充分地、有效地沟通。高校自身应加强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针对性部门建设,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与此相对应,企业也应对相关部门进行合理设置,高校与企业都有专门性的工作部门及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才能使二者间实现有效对话成为可能。

此外,也应重视中介机构在此过程中发挥的纽带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中介机构是联系高校与企业的桥梁,在专利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扩散中意义重大。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需从专利转化管理体制、机构制度建设、团队组成、市场运作等多方面努力。首先,完善专利转化管理体制建设。如本文4.1中所述,在政策制度层面需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对专利中介机构的性质、功能、责任进行规定,与现有规定形成体系,在管理层面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积极主动促进高校与企业间的协作,实现中介机构在此过程中的服务职能。其次,就中介机构的团队而言,应实现专业化。专利中介机构是联系高校与企业的纽带,是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桥梁,其团队组成人员应具有专业性,也只有能够理解专利技术的人员,才能在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中发挥积极地促进作用,更好的服务于专利成果的转化。最后,中介机构应提高其市场运作能力。专利中介机构的职能是促进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实现专利成果的产业化,在此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市场至关重要,决定着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成败。

虽然当前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稳定提高,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其专利寿命短、转化率低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治理。立法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也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高校与企业作为专利转化的主体,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有效利用专利中介机构的纽带作用,加强沟通,以促进专利与市场的适应性。通过鼓励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的方式,促进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并最终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李晓秋.美国《拜杜法案》的重思与变革[J].知识产权.2009(5).

[2]张平,黄贤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问题研究[J].中国高校技术与产业化.2011(4).26-28.

[3]黄华,马敏.加强政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专利成果转化[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0(06).203-206.

[4]赵惠芳,徐晟.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的几点思考[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02).41-42.

[5]金萍,高校专利转化生产之途径和方法的实证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3(07).4-6.

[6]宋东林,付丙海.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4).129-132.

[7]课题组.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现状问题及发展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34-37.

[8]孟晓非.促进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对策研究[J].中国建设教育.2011(Z1).82-86.

[9]周志文.以校企双赢为目标,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J].中国高等教育,2007,(15):19-20.

[10]李名家,杨俊.美国和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

[11]程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机制研究(硕士论文).[D].浙江大学,2012.

[12]朱创.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硕士论文).[D].华中师范大学,2011.

注解

①来源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cn/dxph/cgzl/2009/06/1238460787797490.htm

②来源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cn/zscq/2012/02/1331845499325112.htm

③课题组.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现状问题及发展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34-37.

④课题组.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现状问题及发展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34-37.

⑤张平,黄贤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问题研究[J].中国高校技术与产业化.2011(4).26-28.

⑥黄华,马敏.加强政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专利成果转化[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0(06).203-206.

⑦赵惠芳,徐晟.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的几点思考[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02).41-42.

⑧金萍,高校专利转化生产之途径和方法的实证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3(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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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学研创新 法律制度 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229-01

我国在产学研结合创新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统一的产学研结合创新方式没有系统化的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较为分散,操作困难。产学研结合发展无法进行风险分配,并且存在一定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法律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权力真空下的产学研结合创新面临着诸多的发展问题。法律保障体系在产学研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律制度进行框架性建设,实现产学研结合创新下知识产权制度的提升是目前发展创新的重点。

1 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发展

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社会化系统形成的重点。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利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特殊性,强化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实现企业与高等院校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努力下知识与技术转化为市场需求的创新内容。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能够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作用,并且通过相互之间的作用联系,保障创新实践的充分运行。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共同组建成为产学研结合创新实践活动。产学研结合创新主要技术能力与经济资源整合优化的过程,是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先决条件。知识创新要将基础研究与应用实践相互结合,实现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共同发展。技术创新能够将知识与技术结合供应创新主体实践。实现产品化、产业化发展,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对应研究是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是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集合发展的共同表现。要实现技术创新体系与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就要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中实现服务体系与制度保障的横向发展。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是由4个子体系构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这是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的重点内容,创新服务是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主要支柱,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则是基础。

2 我国产学研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构建

2.1 产学研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必要性

产学研集合创新要在法律制度下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是国家立法改革完善法律发展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制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中对产学研结合创新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阐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是未来产学研结合发展的重点,这也是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可定,明确了产学研结合创新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战略影响地位。因此,要实现我国科技政策法律环境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应该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发展指导,完善科技政策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法律影响。根据法律强制性特点对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法律规范,对涉及到的影响因素要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保证各方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对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发现不足的情况及时的改正,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需求。技术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发展的根本推动力,要以法律法规为引导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发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能够解决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很多问题。产学研结合创新在管理运行机制上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合理性分配,产学研结合创新中不合理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产学研结合创新法律问题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学研集合下法律风险的发生,实现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是创新结合发展的重要体现。

2.2 产学研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可行性

产学研结合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构成的重要方面,要给予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实现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重要性进行研究,并且在立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出台的政策在客观环境下都保证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发展。法律法规具有针对性较强的特点,对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推动有着直接的作用。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在客观环境上反映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主要特点,针对产学研结合创新领域进行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产学研结合创新制定了较为清晰的发展方向。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立法省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够对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且在一些方面上的立法还存在漏洞。我国产学研结合创新法律体系应该在发展基础上对法律政策进行整合,评估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前景,制定《产学研结合促进法》。针对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及时发现法律存在的漏洞,调整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主要内容,对融资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都要进行完善。制定具有地方性特点的产学研结合创新保障体系,调整不合理的地方。地方性保障体系与国家制定的结合创新保障体系共同组建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这是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重点。

3 结语

产学研结合创新是合作竞争发展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创新效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已经成为技术创新发展的重点内容,与国民经济发展相互适应。技术的提升要与国家法律制度的促进相联系,产学研创新经验是在国家实际情况发展下推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产学研结合创新以及法律制度保障体系的构建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李维桢,王锦生.我国产学研法律制度现状思考[J].科技成果纵横,2012(1):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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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作用除了通过制度安排创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为产业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之外,还在于对科技创新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的税收减免制度和信贷优惠政策,以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高科技产业化发展势头最劲的美国,政府已经在着手改革现行联邦规章制度,力求在环境、公众健康与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养活高新技术企业的负担。同时,美国人正在以企业家精神改革政府运作模式,简化工作程序和不必要的规章制度,以鼓励各种满足公众和商业需求的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发展。政府的后一个作用旨在明确不同的科技创新主体所获得的资源分布及侧重承担的创新任务,使科技创新活动既全面完整又重心明确。这充分体现出政府在科技创新战略中的用心所在。

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1引导作用

科技创新是在经济的发展中得以兴起和发达的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要可持续,不仅需要增长点,这个在科技创新过程可以解决,还要考虑其与资源之间的关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成本,尤其是自然资源,特别是那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使用,直接影响着我们生存的环境。如何整合科技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要着力发展的科技创新战略,面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各种实际,政府如何摆正并引导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供科技创新机制建设与环境建设,是政府引导作用的关键点之一。在科技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有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特有的“依附性”面对科学技术引进过程中的资本陷阱与科技创新陷阱等问题,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加突显。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科技创新的引用、模仿与学习是需要过程和时间的,而如果科技创新过程不能及时赶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就会陷入技术引进的误区和恶性循环中,致使科技创新过程被动且受限,自主性差、依赖性强。因此,政府必须从宏观上对这种不良发展态势及时的预测、防范、控制,并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使科技创新朝向有利方面推进,保证经济发展不偏离轨道。

2支持作用

我国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作用体现为其积极提供各种科技创新资源,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以香港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为例,香港政府的研发开支比例从2005年的44%到2008年的48%不断的增大。分析香港政府创新资金的投放情况可以发现,其投入去向主要是创新应用研究。为推动工业界的科技发展,用2.5亿设立香港工业科技中心,注资2.7亿和7.5亿设立工业支持基金和应用研究基金;拨款50亿,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以资助中小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应用研究;从1998年起10年内投资20亿,成立专注“中游”研究的应用科技研究院。同时对于资助资金的管理,香港政府有其独特的企业化管理方式,保证各项资金能有效运作,并及时到达所需企业,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给企业的创新带来实际的帮助。②可见,香港政府的支持对科技创新的发展进到了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推动作用

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除了对市场经济过程中科技创新方向上的指引,以及各种资金、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外,还体现为将科技创新上升为新的高度,使其与社会文化、政治、教育等因素结合起来,使人们对科技创新的认识形成一种习惯,从而建立一种科技创新的文明。一旦这种文明由政府导向发展为社会自发导向,我们的科技创新也就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不仅在一定意义上摆脱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风险,而且会朝人类真正的需求寻求科技创新的正能量。政府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需要着重考虑两项内容:①政府应该不断推出大型的科技发展计划,促进政府、企业、大学等系统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日本之所以在战后很短的时间里取得了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骄人成绩,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日本政府十分重视“产、官、学”协作。美国联邦政府也十分重视各实体之间的互动;②提高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意义重大。一方面其可以减少科学技术引进过程中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更多实现科技创新自主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将原始创新与民族产业创新结合起来,以实现民族产业的创新发展,同时提高我国的民族创新文明建设。

发挥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中作用的举措

1整合科技创新的价值观

我国政府加强科技创新价值观的建设至关重要,尤其是科技创新理念的输入。其实,真正成熟的科技创新环境中,也许并不是所有人都可能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或者参与者,但所有人一定都有科技创新的理念,并对其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尽管不同的群体对科技创新理念受用和认知的点不同,致使科技创新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应该趋于一致。这种一致性需要政府在宏观上给予调整和控制。换句话说,政府有责任使公民对科技创新理念有较为科学并正向的认知,并能真正地带入到日常生活中去,从而引导主流的科技创新价值观的走向。对科技创新理念的认识和积累仅仅是科技创新价值观的一部分,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相对于那些发达国家而言,我们的科技创新价值观更为欠缺的是国家人文力量在科技创新中的注入。只有将地域性人文力量渗透到科技创新理念中,才能进一步发展科技创新文明。

2优化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

资金方面。近几年,我国科技创新活动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呈逐年递增之势,而且基本上每年政府在科技创新上的投入经费是比较均衡的,增加的比例也没有过大的浮动,走势平稳。可见,我国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已渐化成为一种常态。资金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管理问题。每年国家都会拿出固定的经费鼓励科技创新,设立很多奖项、各种基金和计划帮助企业等技术主体创新等。政府对资金的管理要注意的问题是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上要保证公平透明。对资金申请使用的主体要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在信息全面、公开透明、真实可靠等条件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有效机制,它赋予创新者对其创新成果的一定时期的排他的占有权,能较好地克服科技创新的外部性,维护创新者的利益,是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为培育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依法获取知识产权。

法律方面。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科技的发展,有的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点。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应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定和完善。借鉴发达国家创新方面的法律,我国政府应该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分3个层次:第一层是基础性立法、包括宪法、科技一般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发明奖励立法等;第二层是高科技领域直接相关立法,随着新技术革命不断深入,国家应该制订与原子能、计算机、生物工程方面的立法;第三层是与高科技领域相关的立法,如税法、合同法等。

3促进科技创新的效益循环

科技含量的分布。在我国,科技成果的占有率普遍集中于政府的科研机构和各高校的学术机构,尤其是战略意义重大的高科技成果和民生方面的科技创新,基本上由政府和大学充当创新主体的角色。而相对于企业自主地科技创新活动,在我国还相对较为落后。而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自主性及成果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其专门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对于科技创新活动而言,最基本、最原始、最真实有效的创新需求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因此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并加强企业创新中高科技成果的研发含量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之一。

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对于科技创新成果要进行一定的技术评估,以区分其科技含量的高低及创新成分的多少。在评价体系中,首先要搭建有效地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平台公布的信息,组织不同的主体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价进行分类,并给出评价标准、评价基点、评价结果。从而使产品创新的评价机制更加公平合理。此外,对科技创新产品可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技术标准和创新要求且通过资质审核的科技创新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应该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4明晰我国本土科技创新的重点

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政府应该关心和保护对民族科技创新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民族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的优势在于:①民族产业的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民族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特定的受益群体;②民族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比较容易集中、形成专门的民族产业链;③民族产业创新战略是国家软实力构建的重要组成,意义重大、不可或缺;第四,民族产业创新活动可以减少科技创新活动对发达国家技术创新的“依附性”,提升我国科技发展的原始创新能力。因此,加大对民族产品的科技创新并加强其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本土化需要。此外,对于其他特殊行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政府在提供的政策环境方面可以适当的给予照顾和调整,以实现特殊局部利益的优先性。当然,这种优先性要与国家整体利益与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5构建科技产业化发展战略

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尤其是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纵观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尽管我国科技创新方面的成果也很显著,但从国家科技创新奖项的分布来看,高科技创新的成果并不突出,相比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仍就非常明显。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科技创新活动始终不能迈入发达行列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加强高科技创新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是政府着力追赶地重点。此外,从国外经验得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主要集中在国防军事领域,而对于目前主流的发展趋势而言,这种科技资源的布局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高科技成果向“民生”领域的应用与转化使得我国科技创新战略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也加强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实用性,具有更为广泛的潜在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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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功能

股份期权作为一项实现企业新型产权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推动我国高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和稳定发展的持久动力。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具体说来股份期权对我国高技术企业发展具有如下制度功能:

①激励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成功与否特别依赖于公司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创新,通常,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方面内容。在熊彼特看来,一个人之所以愿意从事创新,是由于看到创新带来的赢利机会。但是,创新也容易被其他企业跟进模仿,从而使原来创新的获利机会减少甚至消失。如此,企业便需要不断的创新以发掘新的赢利机会。高技术企业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创新的原动力,而创新的原动力大小,又取决于企业的分配制度。

②分散风险。由于高技术企业存在高风险,在前景不定的条件下,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因受自己对风险的承担能力的限制,拿出较大额度的资金购买职工股进行投资往往是不现实的。而且,他们可能宁愿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别的发展前景确切的企业,以分散风险。但如果以认股权证作为公司对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管理技术人员就不至于面临将个人的精力与钱财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的风险。他们在只支付精力的条件下就能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企业快速发展时能享受这种发展给他们带来的收益,因为他们只需执行认股权证就可以获得收益。

③优化筹资。无论是奖励给员工的认股权证还是因发行债券而附带认股权证,在公司快速成长的条件下,都是为公司带回额外权益的资本。在公司创建时,其筹集到的资本可能低于注册资本,在风险投资的启动下,让创业者持有认股权证,不仅可以激励创业者,而且,在他们执行认股权证时,有助于筹足注册资本。如果公司增长很快,公司往往需要新的权益资本,同时,公司增长也会引起股票价格上涨,这便会刺激持有者执行认股权证书,从而使公司获得额外现金,补充所需要的资本。

④强化约束。在企业与经理人的契约安排中,经理人属于自主性强、流动性大的一方,高技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频繁跳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害,而有“金手铐”之称的股份期权则从分配企业未来收益的角度,限制了经理人的这种“流动性”,甚至可在相关合同中增加惩罚性的“坏孩子条款”,从而对经理人员起到了强化约束的作用。另外,认股权证的执行价格通常比普通股现时价格高10%-30%,新员工必须努力使公司业绩增长,才能实现自己获得高收益的愿望。

⑤促进合作。股份期权使技术拥有者、管理才能拥有者、资金拥有者、品牌拥有者等各种要素来源共同竞价,公平博弈,达到产权安排的某种均衡,从而产生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出效益。对于变化迅速的高技术企业而言,不同的发展阶段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会表现出不同的强度与比重,而这种开放的权变的产权安排正好适应了高技术企业的变化特性。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的公司普遍实行股份期权制度,这些公司实行股份期权制度有两大特点:其一是初始投资者和经营者占有很大数额的认股权证;其二是由于这类公司较易上市,只要公司有可观的潜力,股份就会飙升,从而其认股权证的变现力也较大。这样,认股权证使得公司各方的收益同公司的发展过程更紧密、更长期、更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使个人的努力让公司的发展业绩来评价,并取得相应的回报。

⑥降低成本。高技术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面临的一项挑战是现金流不足。而企业经营人员、技术人员一般都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过低的薪酬会造成企业人才的迅速流失,而过度的工资开支又会令创新企业捉襟见肘,负重运行。股份期权制度的引入则较好地解决了创新企业工资成本的问题,通过减少工资奖金的权重,使知识人才的薪酬重心落脚于期权收益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费用支出水平,增进盈利。

⑦创新文化。高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创业团队的精诚合作与优势互补,离不开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离不开民主、公正、公平、敢于冒险、容忍失败的创业氛围,而股份期权制的采用,有利于高技术企业这种企业文化的造就。

二、问题分析

我国高技术企业要实行股份期权制还面临如下问题。

①法律法规滞后。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已有数年,政府针对高技术产业化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但总体说来,我国法律制度的供给并不能满足我国创新企业发展实践的需求。比如《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虽然规定“对企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与单位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但这些规定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不足:其一重技术、轻管理,或重硬技术轻软技术。众所周知,企业家才能是一种极其宝贵的稀缺资源,“管理者干股”应可成为我国高技术企业制度创新中的一项必然而合法的选择。其二重“现股”轻“期股”。即使将“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奖励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一般也限制多多,审批多多,而风行发达国家的股份期权制度则远未成气候。

②意识观念落伍。在相当多的人的心目中,“谁出资谁拥有”、“资本至上”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老板意识与打工意识浓厚;国人信奉“宁为鸡口,勿为牛后”的现象并不少见。合作欲望不强,猜忌防范心理严重;担心财富外流和权力分散,对股份期权制的理解与接受,可能会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过程,有时甚至会出现抵触与反复的现象。

③道德诚信不足。股份期权是一种企业内部契约,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法规之前,其实践程度完全取决于签约双方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相对而言,期权持有人较创新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的价值观念已收到很大的冲击,而与市场经济真正相一致的价值体系又尚未有效建立。社会信用缺失,不践承诺、不履合约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恶庄操纵,期骗套牢中小股东;非上市公司则流于形式,使期权制度形同虚设,期权拥有者收益之日遥遥无期。

④社会配套较差。股份期权制作为高技术企业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创新,其效力的发挥有赖于其他制度创新的协同配套: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新型金融工具是高技术企业的“孵化器”;科技园区作为高技术企业有效运行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应为高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地域载体和基地,从而降低高技术产业化的交易成本,提高创新企业的成活率;中介机构如审计、评估、咨询、交易市场等都对高技术企业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服务功能。这些环节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但会令股份期权制的推行失去基础,更会从整体上阻碍我国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步伐。

⑤企业人才匮乏。从根本意义上看,股份期权制的设计就是为了从产权的高度实现人才的价值,亦即人力资本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创新激情与工作积极性。但从整体上把握,我国不论是技术人才还是经营管理人才都还十分匮乏,不能满足我国高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人才供给的不足会从另一方面对我国股份期权制的推行产生负面的影响,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战略部署

股份期权制在美国高技术企业已经百分之百的推行,而在日本的高技术企业中,实施长期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却只为15%。这表明作为一种富于创造性的产权制度,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群具有选择的差异性。我国作为一个刚刚加入WTO、拥有近13亿人口的二元经济并存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史无前例的转轨过程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错综复杂的大环境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审慎、稳健的、实在而具有前瞻性的目光,考量我国高技术企业实行股份期权制的战略部署。

①必须将股份期权制与我国的产权改革结合起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而产权改革是其核心内容。将股份期权制引入产权改革的探索中去不但能适应新经济时代智慧资本对企业利益新的要求,而且可借助机会调整利益分配、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升我国经济国际竞争能力。

②探讨期权交易市场与二板市场的互动。高技术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能够幸运上市的毕竟只占少数,更多的中小企业是在场外市场进行着产权的交易,这说明大部分创新企业的股票期权的交易必须设立专门的场所。尽管我国二板市场的推出依然争议不少,但从长远看,实现各地期权交易市场与二板市场一定程度的互动,不但具有必然性,而且存在可行性。

③修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需要各个利益主体经过多次博弈的十分困难的过程。股份期权是一项直接针对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相应立法的进行应真正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④局部示范、循序渐进。应首先选择成熟的企业、成熟的产业、成熟的地区进行股份期权的局部示范,取得经验后再依次递延,整体推进。应可允许失误、不拘常套、大胆探索、审慎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