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法与税务会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关键词: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改革
在目前的高等职业院校会计专业或会计电算化专业,涉税课程的开设主要有《税法》、《税务会计》,涉税课程的开设可谓比较全面,但究其课程实施过程来看,其中存在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开设《税务会计》课程之后,《税法》课程还有没有开设的必要性,是与《税务会计》课程分别开设还是两者整合只开设《税务会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梳理、整合,这样实施起来也更科学合理,便于知识点的衔接,使教学过程实施起来更规范有秩序,特别是体现在实践教学环节上。
一、《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内容及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很多高职院校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院校只开设《税法》课程;有的院校只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还有的两者都分别开设。无论是何种情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税法》课程是研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规范,重在介绍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以及国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该课程更重视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于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实践环节只是轻描淡写,没有给予完整全面的加以阐述,这一点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质。由于教材的限制,课程教学也不利于开展,也不便于纳税申报实践教学的操作。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问题
《税务会计》课程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以货币计量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务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该课程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简要介绍各种税的税收制度规定,也就是《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二是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三是作为会计岗位如何进行各种税的纳税申报。第一部分的知识介绍主要是作为第二、第三部分内容的铺垫,以使知识点更好的衔接,但这一部分的内容往往大多数教材过于简单,没有全面完整的将税收制度阐述清楚,存在知识点不完整的缺陷。而《税法》课程是在《税务会计》课程之前开设的,教学中学生在知识点的连接上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内容上的重复
由于《税务会计》课程在教学计划上是开设在《税法》课程之后的,由于知识的连续性的特点,为了在教学过程中有更好的教学效果,在《税务会计》教材及课程中都是插入《税法》的内容,这样就使两门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这在教学过程中是一个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会造成学生的厌烦。因此,整合两门课程使之成为一门课程,是符合教学规律的,也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二、《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整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由上所述,尽管两门课程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每一个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正因为两者之间有着这样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应将两者割裂开来教学,而应该进行整合,这样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规律。
两门课程经过整合,合二为一,使知识更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便于教学的实践,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教学时间,增强了学生的会计岗位意识,使教学效果大大增强。
三、《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的整合
《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经过整合,台并为一门课程,可以称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皆可。该门课程的建设可以粗略的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入手。
(一)课程教学计划的重新安排
在很多实行“2+1”或“2.5+0.5”的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中,其教学计划分别设置了《税法》和《税务会计》两门课程,把《税法》课程作为先导课程,一般在第三或第四学期开设,而后在第四或第五学期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计划学时一般都在60学时左右。这样开设的结果会使两门课程在讲授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或者互相依赖,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违背了相关知识的关联性,背离了高职教学规律。因此,整合后的教学计划必须作出调整,课程名称可以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根据其整合后的教学内容,计划学时可以为90学时左右为宜。在整合之后,该门课程可以在第四或第五学期开设,《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经济法》等课程应作为该门课程的先导课程。此外,为了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的岗位技能,在教学计划中,应将计划学时分为理论教学学时和实践教学学时两部分,理论教学应在50学时左右,实践教学在40学时左右。当然,工作过程导向下的高职教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融合在一起,理论中穿插实践,实践中渗透理论。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重新编制
整合后的《税务会计》课程必须重新编制教学大纲,将原来的两门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统一。重新编制的教学大纲应体现现代高职教育教学的新理念新思想,走工学结合之路。结合《税务会计》课程特点以及与会计实际工作的联系,坚持工作过程导向更为适合。因此,整合后的教学大纲要体现实际工作过程,要侧重实践教学内容。大纲可以将所有的教学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项目,每一项目按照税种的不同来设置。在每一项目下,基本又分为三个小的教学项目,一是该税种的税收制度规定;二是该种税的会计核算处理;三是该种税的纳税申报过程。其中第一个属于理论教学内容,而后两个属于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工作中会计岗位对这一技能的需要来安排。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坚持工学结合,才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是工学结合的表现之一,结合整合后的《税务会计》课程的内容特点,教学方法主要应该采用项目教学法或者是任务驱动教学法。以每一税种的制度规定、税额计算、纳税申报为一个项目或者工作任务来展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既有理论讲授的铺垫,又有以每一项目或任务为中心的实践模拟教学。具体实际操作中,理论知识可以在实践教学中来渗透,完成了该项目或任务也就是完成了全部的教学任务。对于每一个税种的实践教学的具体开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该税种的会计核算;二是该税种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部分可以和财务会计实训一样来进行,从凭证填制到账簿登记与财务会计实训没有区别。纳税申报部分可以借助模拟网上报税软件来进行,在仿真的报税环境下来操作,几乎与实际工作一致,更有利于学生就业后的顶岗实际操作。
(四)课程使用教材的建设
随着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设成为两门课程教学整合的关键因素。目前,市场上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在内容编排、结构体系上各有不同。但无论有何不同,大体结构应该是一致的,每一章都应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该种税的制度规定;二是该种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三是该种税的纳税申报问题。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教材的编写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应积极参与适合的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编写过程中要尽量吸收实际工作中的会计人员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参与进来,这样使教材能够更符合实际工作过程的需要。由于税法的灵活变动性很大,因此使教材的出版和修订往往具有滞后性,容易导致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与其他学科的教材建设相比稳定性较差,这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建设的困难所在。所以,结合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应该建立《税务会计》教材的快速更新机制,加快修订和更新节奏,保证教学所用,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也在不断的丰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来越显得苛刻。企业需要的是上岗之后直接就能顶岗工作的人才,这就给我们的会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必须走工学结合之路,教学的内容应为企业实际工作的内容,传授的技能也应与企业所需要的相吻合。这样才能使我们培养的人才符合社会的需要,使学校教育与企业工作无缝对接。课程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课程改革的方向是趋近于工作过程、工作任务,只要是有利于课程改革的都是正确的选择。因此,课程之间的整合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参考文献:
[1]唐俐,税务会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税模式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再加上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使得税务会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而财务会计无法满足税务核算需要;另一方面税务会计又起源于税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本属于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因此再复杂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都要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它们二者是既联系着又相互区别的。所以我认为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模式,但并不是采取英美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而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采用以财务会计为主税务会计为辅税务协调发展的一种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1、宏观方面。我国经济环境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如果完全合一就会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因为市场时刻在变,企业的经营要适应这种变化,会计核算也要适应,与财务会计完全合一的税务体系会对企业的核算规定太不灵活。使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2、在制度上的差异。依据制度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相关税法法规,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核算的。而且各自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也有差异,比如,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营业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经营成本和费用;还有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法中规定的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企业税前利润。
3、特殊业务核算方法不同,这也是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因为我国税法越来越完善,相关规定越来越细致,对原来的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财务会计无法满足税务核算需要时,就得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所以说,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而不能只考虑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在许多方面都是联系着的,彼此相互影响。
第一,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税务会计所需的资料都是从财务会计报表和账簿中的数据得来的。
第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都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与此同时,递延所得税也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也产生影响。
而且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上要求使用税务发票,包括普通税务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借助于会计手段来实现对税收的管理;以权责发生制对税法的影响为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也反映出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三、我国应建立的税务会计模式
一国的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都在不同的政治历史条件下,由不同的环境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除了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经济体制、会计管理体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环境,甚至国际会计,税收环境都会对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选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但是通过以上分析,两者完全分离的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国应实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以财务会计为主税务会计为辅的税务会计模式,同时要注意协调二者存在的差异:
首先,坚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模式,就要坚持以独立的思路分别考虑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核算方法,因为税务会计和企业会计各自以其特殊的原则、目标、方法已自成体系。由于在我国,国家在整个经济中投资比重大占主导地位,投资利益主要集中于国家利益,财务会计法规必然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这与税收法规的服务目标一致。同时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这些也为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协调提供了可能;
其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不能完全任其自由发展,而必须有意识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会计管理体制、法律法制等因素的特殊需要。
参考文献:
[1]秘林. 刍议财务会计[J]. 北方经济,2007,(2):65-68.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发展与联系
2012年11月,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经济案件,该经济案件属于一起税务纠纷。事实上,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同时税务纠纷也随之增加。而且情况越来越复杂,手段更为隐蔽。而税务会计是会计中的一个分支,和财务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是二者间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研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和联系具有现实意义。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联系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分支,但是这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其联系上既具有一定相似性也具有一定区别,本文将对这两者联系做一些探讨。
(一)两者间的联系
1. 财务会计信息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各个企业建立出一套财务活动材料,其一就是给外编制的财务提供基本数据,其二就是为税务会计提供依据。换而言之,就是要站在企业的会计利润上,分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如果不存在差异,税务会计就能够直接应用财务会计对结果进行核算,从税务会计的报表上体现出来,如果这两者存在暂时性或者是永久性的差异,就需要依照相关税法所规定做必要调整。
2. 两者协调都是通过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告来体现。因为每一种税务会计必定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并且该影响必定会通过财务体现出来。比如企业的所得税的会计中,要对时间性的差异进行处理,就必须要设置出递延税款,这个科目当成了一项负债体现,或者属于企业一项资产表示,同时企业所得税中还会影响到企业现金流量表以及损益表等。
(二)两者间的区别
1. 核算目标不同。财务会计主要是在宏观经济管理要求下提供会计信息,进而满足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所需,来满足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成果所需。税务会计且是依照税法对企业收入、利润、成本以及所得税来核算会计,主要是确保国家充分实现税收,进而调节的经济与公平税负,将有用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以及经营管理者。
2. 核算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中核算对象就是亏阿基进行核算与监督内容,所有主题能够通过货币体现经济活动,都属于会计核算与监督内容,同样也属于会计内容。税务会计就是专门会计的管理活动客体,也就是纳税人在纳税时造成的资金运动,就是纳税的计算、退补、形成等各种经济活动中货币的表现。
3. 核算成果与现金流量依据存在差异。如果会计的准则规定和税法存在抵触时,就没有必要考虑到税法规定,因税务会计就是按照国家税收法令、依据以及调理,在税收比较稳定基础上,采取统一的税收制度按照计税标准,依照一般的会计原则确定出纳税义务,具备强制性。但是财务会计就需要依据相关制度处理好会计中各种事项。
4. 核算原则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主要遵循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通过报表体现出某一段时间企业财务状况与经济成果,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可以合理估计收益与费用。
5. 收支所确认范围与标准存在差异。财务会计收入主要是企业通过销售商品、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以及提供劳务等各种活动得到经济利益收入;税务会计就是依照税法规定确定出收入的总额,也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多得到的总收入。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发展
(一)财税合一。这种方式主要是建立到宏观的管理理论上,重视二者高度统一。从国际来看,大陆法系许多归家都使用了这种模式,例如法国、日本以及德国等等,其税法在会计规范上面,还要对规范会计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这种规范必须要服从税法,如公司法、商法等等,因为政府较多干预经济活动,造成经济业务上缺乏了职业判断空间,根本不能够创新会计理论与方法,但是这些国家资本市场也不是多发达,相对而言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与单一,其会计信息就会较多满足政府与宏观的管理发展所需,并不是要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等各种相对经济决策者所需。这种方式不但能够实现国家的税收收入,还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所需。
(二)财税分离。这种方式主要是比较重视两者的分离,国际上英美法系等各个国家就采用该模式,比如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各个国家。这种模式并不会要求税法具有指导作用,会计与税法规范是独立发展,及时税法中某规定涉及会计,大多也属于原则性规定与说明,因为政府并不会干预经济活动,那么想过人员就具有较大核算业务职业判断空间,大多会在新型、特殊经济交易或者事项上进行创新。在这种模式下企业股权被高度分散与多样化,因此企业核算中就需要强调决策有用,会计规范跟家符合投资者与债券人的经济利益所需,同时还有利于相关经济进行决策,让会计处理具有稳健性、实质性以及公允性。
(三)财税协调模式。该模式属于上面两者模式间,比较重视两者协调问题。从亚洲来看,日本是该模式最典型代表;采取这种模式就允许税收与财务规范所存在差异,纳税时就要依据这种差异对税收规范进行要求与调整。税务会计的基础就是财务会计,依照税收规范要求对结果进行调整。会计准则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内容的原则性较多,仅仅补充了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相对而言,在日本国内证券市场比较发达,可是企业资金来自于国内银行、集团内部以及国际资金,而国内国民投资并不多。从日本财务报告来看,商法要求下必须要面向债权人,依照证券法环境下面向投资人,在税法环境下面向税务机关,因此企业中会计收益与应税的收益要具备一致,必定造成税务会计体现通过税法、商法以及证券法对财务会计中会计的调整。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断发展,必须要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国际实况探究今后的发展,这样才能够促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朝着正确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发展趋势
一、协调趋势
第一、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新会计准则中,与旧会计准则最大区别就在与运用了公允价值。以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
税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业务分解为出售一项资产和购进另一项资产是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前提条件,同时,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确认。
在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通常,在没有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在处理时必须分为支付补价和受到补价。一般情况下,在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受到补价的条件下,首先要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然后再进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在进行损益的确认时要满足下式:
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补价与应确认的损益之差的差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两种模式进行计量,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成本确认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另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时要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但是满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这一条件,并且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机制具有可靠计量性,这是采用这种计量模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不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设计补价与否;在以公允计量为基础进行计量时,都要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补价收到与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涉及到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和变数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其规定与税法中的规定十分相似,因而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调整。
第二、利得损失的确认
利得和损失是新准则新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有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以债务重组为例,新旧准则在债务重组上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定义上,新准则突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作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在债务重组方式上,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产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简化语言表达。在会计处理上,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改变旧准则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作为权益处理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将重组债券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手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离趋势
第一、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明确表述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旧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表述为: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的需要,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由此可见,我国新的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这无疑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新旧会计准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资产减值为例,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提出了“资产组”、“总部资产”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比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取消了对商誉的直线摊销,改为公允价值法,在各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且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旦确认不得转回,除非资产出售、报废处置时方可。税法规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方可调整至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由于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这就必然导致纳税调整事项的增加,扩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不同的服务目的、不同的目标、不同的核算依据、不同和核算内容、不同的程序和方法等。然而,纵观世界,财税合一、财税分离和财税协调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趋势。而在我国财税是将会“分离”还是“协调”,目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而,对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与分离趋势,新会计准则的与实施将会带来另一种影响。在宏观角度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实在必行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会计的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导致的;然而,在微观角度上,尤其是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的影响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必将走向协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