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事故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目标要求,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二、应急处理预案范围
指发生在市境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师生活动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教育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分管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市直学校及各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校长
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
1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应急求援命令、信号。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
4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7做好伤亡事故调查。
8适时公告。
四、现场处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能:
1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执行总指挥的命令,指挥现场处理。
2抢救伤员。
3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指挥现场。
4具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分工及专项小组职责
1、为了对安全事故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处理。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督导室、综治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2危房倒塌事故、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财物失窃事故、食物中毒由计财科负责处理。由勤俭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3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础教育科、职成科、学前办、团委等科室负责实施。
4学校教干、教师违规违纪事件由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处理。
5网络安全工作由仪器站和教研室负责处理。
6科室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组织科室负责处理。
指挥部可随时指令各科室协同参与处理。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专项小组分工及职责
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危险市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劝说围攻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等。警戒维护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
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紧急抢救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
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信息联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关键词 安全教育 幼儿安全事故 分析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1幼儿园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分析
1.1托儿班
托儿班的幼儿一般情况下都在三岁之前,他们基本上都需要大人照料,并且智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感觉运动时期,所以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如果遇到危险时能呼喊求救,不要自己单独活动,不能离开集体,陌生人给礼物不能要,不要把一些小的东西放入到口内以及耳朵里面,例如:纽扣或者是硬币。
1.2小班
对于小班幼儿,在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以自我为中心的阶段,不仅运动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在认识方面也有所提高,并且比较善于模仿,教师可以作为典型示范,让幼儿学会报警,并且自己能对110报警中心进行拨打,将家长的姓名、电话等一些重要信息进行记住,如果在外出时,应该和家长拉好手,自己不要乱跑,这样做的目的能够让幼儿自觉养成安全意识。
1.3中班
中班幼儿不仅在行动思维上获得进步,同时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具有目的性,对自身的控制能力进行提高,并且还能单独的进行游戏,所以教师应该正确的引导幼儿对相关的安全标识进行认识,让其记住火警以及救护车的拨热线,对出现不是很严重的外伤,应该学会处理,例如:出血等,在一定程度上让幼儿树立自我防范意识。
1.4大班
大班幼儿由于自身的不断发展和生长,具备相对来说比较明显的抽象思维能力,不仅对较为具体的事物进行充分理解,同时还可以对复杂的事物进行分析,具备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教导他们如何对危险物品进行远离。
2幼儿园安全教育过程中的有效途径探究
2.1创设安全环境
对于国外的一些国家进行调查,例如:美国以及日本等,在儿童受伤的过程中一般状况都会有:骨折以及扭伤,这种状况几乎都是在户外或者游戏场所中发生,如:滑体等,国外的做法就是对这些场所尽最大程度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场地的充分性,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定期维修,尽可能对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经验进行培养和加强。
2.2教师要加强对幼儿活动监护,增强幼儿安全意识
幼儿园中的幼儿自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靠幼儿教师完成,教师不仅是幼儿园安全教育的维护者,同时也是其实施者。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幼儿安全,教师应该积极的鼓励幼儿玩一些自己所发明的活动和游戏,让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游戏中,教师不断提醒有危险的地方,让孩子记住危险地方不能靠近,有效的避免危险。
2.3家长要与幼儿园相互配合,做好幼儿安全教育
对于幼儿安全工作而言,幼儿园在做好的同时,家长以及相关的社区也都应该将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做好,首先作为家长,应该知道磕磕碰碰是不能避免的,不要因为孩子的一点小伤就惊慌,幼儿园应该和幼儿家长及时的沟通;其次,社区应该做些安全教育活动。
3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分析
3.1把好幼儿晨检关
幼儿到幼儿园后,教师首要做的就是检查工作,看幼儿有无请假状况,检查幼儿是否带来危险物品,例如:小纽扣或者是小铁丝等,由于这些小物品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出现大事故,所以,要把对幼儿带来一切危险性的物品消灭在萌芽中。
3.2做好幼儿接送关
在对幼儿进行接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好关,家长在送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亲手交到老师手里,接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凭接送卡,如果是父母以外的人接送孩子,教师应该及时和孩子父母沟通,在孩子父母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放走孩子,避免出现接错或者是被坏人接走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儿童安全。
3.3把好门卫值班关
对于幼儿园,应该经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做好,进行封闭式管理,大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看守,外来的一切人员都要登记,只有在身份确认后才能进入。幼儿放学时,应该派遣专人看守,避免幼儿私自离开。
3.4把好食品卫生关
在幼儿园食堂工作的相关人员,一定具备健康证,并且每年要对自身进行体检,食物在加工以及采购等相关程序中都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卫生管理制度,变质食品以及原料坚决不能进入食堂,不是食堂的工作人员不能进入食堂,同时还对食品的消毒工作进行做好,保证食品安全。
3.5把好幼儿午睡关
幼儿午睡的过程中,作为保育员要至少三次观察每位儿童,保育员不能在儿童午睡的过程中睡觉或者是离岗等,如果发现幼儿出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家长,组织好幼儿有序的上下床,进一步保证午休安全。
3.6把好户外活动关
幼儿在户外活动的过程中比较兴奋,所以就会经常出现擦伤等现象,所以教师不仅要保证孩子们玩得开心,同时也要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提醒幼儿注意安全,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事故的发生。
4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要想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园应该加强安全教育,不断培养幼儿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幼儿的成长创造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一、工作原则
1.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学校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学校要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各学校要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师生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三、救助体系
1、市局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的要求,成立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局财务审计科牵头,局相关科室和市勤工俭学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有:
(1)启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各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学校校医和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贯彻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尽力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迅速向当地政府、卫生机构等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向新闻单位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要真实可靠,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指挥部相关信息
(1)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地址:*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市行政中心1313室)。邮编:*
电话:*
传真:*
*
(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市金沙镇金通路93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
电话:*
传真:*
四、运行体系
1、监测
各学校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2、预警
学校食品安全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所发生可能导致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报告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报告范围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均属报告范围。
5、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卫生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2小时内;同时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汇报。初次报告是开展有效救治的关键,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趋势的事件,均按初次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6、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灾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即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学校及相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8、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
通报方式:
(1)市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接到报告后,经确认后向*市政府报告,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南通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省、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紧急处置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经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局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继续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理
1、善后处理
各学校要按照所发生事故等级做好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校事故应急小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及媒体。
2、医疗保障
学校要建立校医务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的护救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教育局。市局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资金保障
各镇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6]91号)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学校也要从有限的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凡遇重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则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4、演习演练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学校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生命至上”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