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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教育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安全事故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安全事故教育

篇1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篇2

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目标要求,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二、应急处理预案范围

指发生在市境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师生活动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教育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分管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市直学校及各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校长

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

1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应急求援命令、信号。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

4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7做好伤亡事故调查。

8适时公告。

四、现场处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能:

1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执行总指挥的命令,指挥现场处理。

2抢救伤员。

3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指挥现场。

4具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分工及专项小组职责

1、为了对安全事故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处理。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督导室、综治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2危房倒塌事故、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财物失窃事故、食物中毒由计财科负责处理。由勤俭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3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础教育科、职成科、学前办、团委等科室负责实施。

4学校教干、教师违规违纪事件由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处理。

5网络安全工作由仪器站和教研室负责处理。

6科室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组织科室负责处理。

指挥部可随时指令各科室协同参与处理。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专项小组分工及职责

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危险市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劝说围攻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等。警戒维护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

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紧急抢救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

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信息联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篇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篇4

关键词 安全教育 幼儿安全事故 分析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1幼儿园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分析

1.1托儿班

托儿班的幼儿一般情况下都在三岁之前,他们基本上都需要大人照料,并且智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感觉运动时期,所以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如果遇到危险时能呼喊求救,不要自己单独活动,不能离开集体,陌生人给礼物不能要,不要把一些小的东西放入到口内以及耳朵里面,例如:纽扣或者是硬币。

1.2小班

对于小班幼儿,在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以自我为中心的阶段,不仅运动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在认识方面也有所提高,并且比较善于模仿,教师可以作为典型示范,让幼儿学会报警,并且自己能对110报警中心进行拨打,将家长的姓名、电话等一些重要信息进行记住,如果在外出时,应该和家长拉好手,自己不要乱跑,这样做的目的能够让幼儿自觉养成安全意识。

1.3中班

中班幼儿不仅在行动思维上获得进步,同时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具有目的性,对自身的控制能力进行提高,并且还能单独的进行游戏,所以教师应该正确的引导幼儿对相关的安全标识进行认识,让其记住火警以及救护车的拨热线,对出现不是很严重的外伤,应该学会处理,例如:出血等,在一定程度上让幼儿树立自我防范意识。

1.4大班

大班幼儿由于自身的不断发展和生长,具备相对来说比较明显的抽象思维能力,不仅对较为具体的事物进行充分理解,同时还可以对复杂的事物进行分析,具备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教导他们如何对危险物品进行远离。

2幼儿园安全教育过程中的有效途径探究

2.1创设安全环境

对于国外的一些国家进行调查,例如:美国以及日本等,在儿童受伤的过程中一般状况都会有:骨折以及扭伤,这种状况几乎都是在户外或者游戏场所中发生,如:滑体等,国外的做法就是对这些场所尽最大程度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场地的充分性,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定期维修,尽可能对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经验进行培养和加强。

2.2教师要加强对幼儿活动监护,增强幼儿安全意识

幼儿园中的幼儿自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靠幼儿教师完成,教师不仅是幼儿园安全教育的维护者,同时也是其实施者。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幼儿安全,教师应该积极的鼓励幼儿玩一些自己所发明的活动和游戏,让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游戏中,教师不断提醒有危险的地方,让孩子记住危险地方不能靠近,有效的避免危险。

2.3家长要与幼儿园相互配合,做好幼儿安全教育

对于幼儿安全工作而言,幼儿园在做好的同时,家长以及相关的社区也都应该将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做好,首先作为家长,应该知道磕磕碰碰是不能避免的,不要因为孩子的一点小伤就惊慌,幼儿园应该和幼儿家长及时的沟通;其次,社区应该做些安全教育活动。

3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分析

3.1把好幼儿晨检关

幼儿到幼儿园后,教师首要做的就是检查工作,看幼儿有无请假状况,检查幼儿是否带来危险物品,例如:小纽扣或者是小铁丝等,由于这些小物品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出现大事故,所以,要把对幼儿带来一切危险性的物品消灭在萌芽中。

3.2做好幼儿接送关

在对幼儿进行接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好关,家长在送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亲手交到老师手里,接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凭接送卡,如果是父母以外的人接送孩子,教师应该及时和孩子父母沟通,在孩子父母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放走孩子,避免出现接错或者是被坏人接走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儿童安全。

3.3把好门卫值班关

对于幼儿园,应该经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做好,进行封闭式管理,大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看守,外来的一切人员都要登记,只有在身份确认后才能进入。幼儿放学时,应该派遣专人看守,避免幼儿私自离开。

3.4把好食品卫生关

在幼儿园食堂工作的相关人员,一定具备健康证,并且每年要对自身进行体检,食物在加工以及采购等相关程序中都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卫生管理制度,变质食品以及原料坚决不能进入食堂,不是食堂的工作人员不能进入食堂,同时还对食品的消毒工作进行做好,保证食品安全。

3.5把好幼儿午睡关

幼儿午睡的过程中,作为保育员要至少三次观察每位儿童,保育员不能在儿童午睡的过程中睡觉或者是离岗等,如果发现幼儿出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家长,组织好幼儿有序的上下床,进一步保证午休安全。

3.6把好户外活动关

幼儿在户外活动的过程中比较兴奋,所以就会经常出现擦伤等现象,所以教师不仅要保证孩子们玩得开心,同时也要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提醒幼儿注意安全,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事故的发生。

4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要想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园应该加强安全教育,不断培养幼儿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幼儿的成长创造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篇5

一、工作原则

1.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学校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学校要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各学校要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师生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三、救助体系

1、市局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的要求,成立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局财务审计科牵头,局相关科室和市勤工俭学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有:

(1)启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各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学校校医和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贯彻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尽力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迅速向当地政府、卫生机构等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向新闻单位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要真实可靠,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指挥部相关信息

(1)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地址:*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市行政中心1313室)。邮编:*

电话:*

传真:*

*

(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市金沙镇金通路93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

电话:*

传真:*

四、运行体系

1、监测

各学校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2、预警

学校食品安全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所发生可能导致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报告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报告范围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均属报告范围。

5、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卫生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2小时内;同时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汇报。初次报告是开展有效救治的关键,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趋势的事件,均按初次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6、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灾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即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学校及相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8、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

通报方式:

(1)市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接到报告后,经确认后向*市政府报告,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南通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省、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紧急处置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经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局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继续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理

1、善后处理

各学校要按照所发生事故等级做好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校事故应急小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及媒体。

2、医疗保障

学校要建立校医务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的护救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教育局。市局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资金保障

各镇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6]91号)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学校也要从有限的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凡遇重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则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4、演习演练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学校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生命至上”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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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这一,我在线观看了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对安全生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充分体会到公司狠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视频中的各种生产事故不是发生在我们身边,但是片中那一幕幕残酷的事故画面,冲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每每看到事故的发生,看到生命的脆弱,看到伤者拖着伤残的身体生活的艰辛和失去亲人的家庭的悲痛,都让我们为之心痛不已,这些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无非是安全意识的淡薄,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存在“三违”行为,只要作业规范一点,安全意识再强一点,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哪怕是一点点的疏忽,偶尔的违章,都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终生的遗憾,事故的阴影随时随刻都可能吞噬生命的绿叶,但是总是有些人不能真正明白其中的道理好象自己的工作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于是放任自由,导致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为师”通过我们反思很多,我们应该深刻的吸取教训,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可思想,举一反三,并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结合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养成学习的好习惯,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二、在工作中时刻注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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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校对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我校突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灾害,维护学校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是我校处理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三)学校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2.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3.特大火灾事故;

4.特大教学事故:尤其是电子电器室、电脑室、汽摩运用与维修工场发生的事故;

5.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四)各部门在学校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组长:黄恩明

2.副组长:覃海富、丁家平、苏振通、张双才

3.成员:黄汉军、刘震标、黄超美、朱家华、周玉秋、韦忠厚、樊干灵

4.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

2.学生科负责报警,学校办公室负责联络各有关部门。

3.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4.授权成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

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和其它事故指挥长由黄恩明校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覃海富担任。

5.检查督促学校办公室、财务室、学生科、校医室等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教学生活秩序的工作。

6.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进行分析,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责任;对在事故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人员给予奖励。

7.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长)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及时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2.现场指挥长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灾部门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按各自的职责执行预案,实行必要的警戒。

(3)负责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人联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迅速将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以及城关派出所,并打110或119报警。

(四)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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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刑法理论界通行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1].而且,还有不少学者指出,学校校长、分管校舍、教学设施的副校长、房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维修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学校上级主管机关后勤工作的处长、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工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等,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我们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值得推敲。对于本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第138条没有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本罪的主体决不能是一般主体,而只能是特殊主体。因为,从“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由于要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要求履行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而担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义务的不能是一般公民,因此,只有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且担负着该种义务的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么,究竟哪些人员担负着该种义务呢?从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精神来看,这种人当然包括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一般教师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该问题,多数学者没有论及,只有个别学者认为,一般来说,学校的教师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有些教师,如实验室的教师,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3]①我们认为,合理、科学解决该问题,应当建立在对本罪侵犯客体的正确把握之基础上,即应从什么人的不作为才可对本罪的客体造成损害的角度来具体准确地把握本罪的主体及其范围。对于本罪侵犯的客体的理解,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观点差异: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和教学安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4]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5]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环境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即公共安全。[6]就第一、二两种观点来看,虽然其表述有所不同,但实质则是一致的,即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于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们赞同该两种观点,而认为第三种观点不够准确。因为,刑法第138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不仅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而且从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上看,两者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现象和实质的关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表明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即犯罪客体受到损害。就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而言,“重大伤亡事故”是本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和具体体现,而本罪客体则是该结果的实质内容。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由于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首先就意味着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其次,由于他们从事的是教育教学、学习活动,因此,在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影响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这样看来,本罪侵犯的客体就只能是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可能是别的。而且从刑法设立本罪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也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具体分析请参见下文的有关论述,恕此处不赘。)。而第三种观点,则存在着容易将本罪客体泛化为一般的公共安全的弊端。因为,不仅该观点中“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提法有该种问题,而且其“教育环境”的用语,也存在着使人产生凡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建筑、设施存在危险,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特定作为的义务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都会破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感觉。但是,某种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关系要成为某种犯罪的客体,应当受到该种犯罪的直接侵害。事实是,只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直接服务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建筑、设施(而并非所有的建筑、设施)存在危险,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特定作为的义务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才可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直接的损害。

根据我们对本罪侵犯客体的理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凡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人员,在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负有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之作为义务的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人员不仅包括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对正在学习的学生(这里所说的正在学习的学生,并非泛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仅指正在教室或者实验室学习的学生。)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正在进行教学或管理活动的教师(包括正在给学生上课的教师和正在教室或者其他校舍内做学生工作的班主任或者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因为,虽然后者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教学或者教育管理,但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应是其履行的职责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第二,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范围如何?

从目前论及该问题学者们的论述来看,基本上包括三种人:一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二是主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机关中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领导及其职工,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三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所属村、厂、系统的有关领导及其职工。我们认为,第二、三种人员,由于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责的人员,因此,在他们明知其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理当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如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这就意味着本罪中的“明知”仅限于行为人实际上明知,而不包括应当知道。实践中也存在着行为人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进行定期检查的义务而没有认真履行该义务,以致对实际上出现的危险不知道的情况,该种情况即属于应当知道。客观而言,行为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况,对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具有严重的危害,但刑法第138条出于限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成立范围的考虑,而没有把这种情况规定为犯罪。在理解本罪中的“明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一)明知的方式

就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行为人知道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情况的途径有多种,有的是行为人直接观察到的,有的是由其他人员告知的;有的是由其他人员正式告知的(如专门向行为人告诉),有的是由其他人员非正式告知的(如在与行为人谈其他事情时顺便告诉);有的是由其他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有的是由其他人员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告知的,等等。那么,行为人究竟在什么方式下明知了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才属于本罪要求的“明知”?我们认为,对于明知的方式不应当有任何限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通行惯例、习惯常理,有关负责人员只要在担负保障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人身安全职责期间,时时都应当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义务。对于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害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只要明知该危险存在,就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以避免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得知有该危险存在的情况。否则,就不利于充分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同时也不利于充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明知存在的时间

行为人的这种明知,是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一直存在,才属于本罪中的明知,或者只要行为人曾经具有这种明知,即使由于某种因素而忘却了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就认为具备了本罪在明知方面的要求?如梁某系某小学主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副校长。一天晚上梁某与本校的教师李某、王某、张某一起喝酒。刚开始喝酒时,李某就告诉梁某说:“我今天下午在上课时发现二(1)班教室的一根檩条已经基本上断了,很危险。”梁某说:“不着急,晚点我去看看。”然后就继续喝酒。结果喝完酒,梁某就把这事给忘了,一直没到二(1)班教室看过。随后过了半个多月,二(1)班教室倒塌,把正在上课的老师和学生40余人压在下面。当场砸死4人,砸伤10余人。经过抢救,受伤的人员中仍有2人死亡。我们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刑法仅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就符合了“明知”的要素,而没有明确行为人是否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一直保持这种明知的认识。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一直保持“明知”,在没有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的危险终于变成现实的危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将其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与刑法的规定并不存在矛盾之处。而且,从行为人担负的职责上看,只要行为人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有认识,就应该注意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行为人曾经有这种认识,由于种种原因而忘却,以致没有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也属于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是有罪过的,没有理由不追究行为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且,倘若将这种情况作无罪处理的话,不仅不利于督促有关负责消除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隐患的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还会给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是否一直具有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的认识带来困难,从而也不利于追究那些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一直具有认识之人的刑事责任。

(三)明知的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中明知的内容即是“危险”。所谓危险,就是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从危险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上看,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有大有小;从危险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上看,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有重有轻,既有单纯的财产损失的结果或单纯的人身伤亡的结果,也有同时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的结果,还有同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结果。那么,本罪中的危险究竟是指哪种危险,需要研究。

第一,危险包含的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大小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刑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是从客观上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可能性,而不管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大还是小,就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者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消除事故发生隐患的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由此而发生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要求只有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才必须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否则对没有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而发生的危害结果就不负刑事责任的话,就会使那些仅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较小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由此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逃脱刑事追究,也会使那些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人狡辩说其并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从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客观上都不利于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惩治和防范,以及对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充分保障。

第二,是发生严重的具体危害结果的危险还是发生一般的、抽象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由于本罪要求行为人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必须有认识,因此就意味着行为人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之前对自己的不作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有认识。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犯罪过失中行为人预见的危害结果之含义的理解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学者们对犯罪过失中行为人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含义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为具体结果说,认为对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因为过失犯罪中的结果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故这里的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结果。同时又强调说,所谓具体的结果又是相对的。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结果不一定是很具体的结果,但也必须是刑法分则所要求的结果。因此,过失犯罪的法定性,决定了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具体的结果。[7]中国台湾学者也认为行为人应预见的是具体的危害结果。如洪福增先生说:“所谓预见结果之可能性,并非关于抽象的发生结果之预见可能性,而系关于发生各个具体结果之可能性者,并非操纵汽车对于人(包括驾驶者本人)之生命身体有危险之抽象的结果之预见可能性,而系驾车在马路上进行时,因有其他车马或行人穿越前方马路,故有与之接触冲撞之虞的具体结果之预见的可能性。且须预见者,只须此种具体情形在现实上所发生之因果之重要部分即已足,至于其细微部分即无必须并予预见之必要。”[8]

另一种观点为一般结果说,通称为抽象结果说或危惧感说,该说为日本学者藤木英雄先生所首倡。他认为,虽然推进科学技术革新并把革新成果应用到社会生活上去的做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也应当对科学技术所具有的巨大破坏力负有充分的责任。在科学技术无限发展和扩大的同时,未知的危险对我们的威胁越来越多,因此,应当采取新的过失理论来谴责犯罪人。在过失犯注意义务的内容上,也应有新的认识。行为人虽无具体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但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笼统的、一般的危惧感、不安感,即可判定为有结果预见可能性,追究其过失责任自然就不成为问题。[9]

抽象结果说或危惧感说是为了处理企业的公害事故而提出来的,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但由于它只要求行为人对抽象的、一般的危害结果有预见就行了,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就要行为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行为人只能对危害结果有抽象的预见,就不可能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去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在一般的、抽象的预见可能性中究竟何种法益有被侵害之虞,此点极不明确。故在此一局势中,无法把握被要求的具体行态。总之,无法把握何者是作为客观的注意而被要求的。如此,无须为回避结果之预防措施。因此,被课以含糊不清之预见义务,最后有陷于过分扩大过失认定幅度的结果责任中的危险性”。[10]如果对结果的预见只要求有抽象的畏惧感的程度就够了的话,就会过于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时与客观责任没有大的差别。[11]其二,事实上,人的行为大都存在某种危险性的,如果人对其行为一有不安感、畏惧感就要求其采取措施而回避结果的发生的话,无疑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们基本赞同具体结果说,但认为上尚有待于补充。我们认为,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是具体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具体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结果,或者说,在行为人对其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预见中,必须包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仅可能对一般的较轻的危害结果(如轻伤害)有预见,而对具体的较重的危害结果(如重伤、死亡)根本不可能预见,那么即使其行为实际造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罪责。但此所谓的具体危害结果又不是绝对具体的,而是相对具体的。其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其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究竟行为是可能造成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危害结果,还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是不确定的,那么只要实际上造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结果,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过失罪责。其二,只要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其一定预见到会发生哪一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如交通肇事案中,只要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其一定预见到到底是发生这三种结果中的哪一种。其三,并不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等详细情况。即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说他应该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要求他预见到这个危害结果怎样发生。[12]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行为人明知的“危险”,只能是发生为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严重的具体危害结果即重大伤亡事故的危险,而不能是发生一般的、抽象的危害结果的危险或者是对危害结果发生仅具有一般的、抽象的不安感。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

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刑法理论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心理态度,通常是过失,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13]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表面上看,刑法第138条使用了“明知”一词,似乎表明本罪主观上是故意。但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仅仅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认识到存在危险时,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法定刑来看,本罪也应限于过失。因此,本罪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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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教学 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G623.8 文献标识码:A

1引发体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原因

1.1体育教学的基本特征

我们都知道,体育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合理运动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体育课的运动大都是课外运动,且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及对抗性等。况且不少体育运动都需要借助器械来完成,而且许多体育活动对抗激烈,强度较大,学生在学习这些内容时出现意外的机率就比较高,大多以擦伤、摔伤、扭伤为主,甚至有可能出现骨折等比较严重的现象,特别是那些身体素质比较差的“学困生”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而学生若想改善身体状况,就必锻炼,进行各种户外的身体活动,而在活动当中,就有可能产生身体上的碰撞,出现伤害现象,这样,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情况就会比较多见。

1.2运动器械及场地的安全性能不达标

当前不少小学内部的体育运动器械及活动场所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安全性能不达标,进而引发了体育课的安全事故。结合相应的调查得知,由于体育运动场所及器械等的安全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是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它主要包括体育器材存在质量问题,年久失修又没有及时更换,安装不牢固,放置不合理,场地不平整等。如篮球架螺丝松动,跨栏架破旧等,均是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另外,一些小学校内存放体育器材的仓库未设专人管理,学生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可随意的进出器材仓库,亦会引起伤害事故;如实心铁球、铁饼等器材对于小学生来讲,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不安排专人管理器材仓库,则有的学生在器材仓库内嬉闹时,很可能被器材碰伤。

1.3学生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安全事故

除了上述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外,还有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有一些学生身体不舒服也坚持参加体育课外活动,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比方说一个学生的心脏不好依然参加活动就会增大突发心脏病的风险;其次,中小学生正处于好动的年龄段,注意力容易受外部事物影响而分散、且大多遇事急燥、自我约束能力很弱,其在体育活动当中,集体观念不强,表现的自由散漫,不按教师的要求活动,很可能出现伤害事故,如在做跳跃障碍的练习当中,学生在将要起跳时,别的同学对其起哄、仍东西,甚至动手拉拽练习者,这些都可能引起伤害事故。

2相应的安全事故防范对策探析

2.1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

为了提升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该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比方说,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宣传讲座,举办相应的安全操作竞赛等;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网络平台的作用进行安全宣传,对安全方面的理论与有关知识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突出重点内容;经由不断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在运动中懂得怎样避免自身受到伤害,知晓在各种环境下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与防范措施,主动防范危险,学会在紧急情况下与运动创伤时,自己如何进行简单的处理。

2.2体育教师应该从我做起,增强自身的安全观念

体育教师应该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从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做起,结合小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一套科学的安全教学规划,提升活动的安全性;在具体教学工作中,还应该强化学生的安全观念,让学生们了解到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学生的自制力。有的学生调皮、好动,认为体育课好玩,上课站队时相互推撞,根本不能掌握力度和分寸,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必须教育学生,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体育项目,明确预防伤害事故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及对运动危险的预见性。所以,教师要在体育教学的整个过程之中,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办法,以避免出现伤害情况,同时,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对安全防范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出现伤害的现象。

2.3加强纪律教育和课堂常规教育

体育教师应该给学生制定严格的纪律,为学生做好表率,认真遵守课堂纪律,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体育运动安全性,并且融入科学的课堂知识教育,明确表示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应该受到惩罚,确保学生的安全。正所谓:“规则未立,难以成方圆”。规则显现在体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有口令,有动作指示;行动要听指挥。另外,还要求上体育课时,学生穿运动装,不能随身带锋利的硬物,如剪子等物品,也不允许在衣服上挂饰品,要规范学生的动作,禁止学生之间互相推桑、打闹、任意行动、不听指令等,同时,教师要严于律己,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2.4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掌握保护方法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都是独生子女,这类学生的主要特征就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安全教育不闻不问,不懂得如何自保。例如:从高处跳下时,要用前脚掌着地并屈膝缓冲,防止跳跃中的运动伤害事故;再如,跌倒时应教育学生不要硬撑,而应立即屈肘,低头,团身顺势做一个滚翻动作,保证不受损伤。同时,要做好对学生的保护工作,特别在进行器械练习或者做体操时,要对体力不佳的学生给予重点保护,以避免出现伤害的现象。

2.5增强学生的体质体育

体育教师还应该认真核实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学生可以适当变换一下运动方式,不让其参加激烈的运动。并且教师在发现学生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带领学生去医务室进行检查。另外,对于在空闲时间能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学生,教师要给予鼓励,以激励其他学生也进行锻炼,如此,不但能极大地增强学生的体质,还有助于他们学习别的学科。

参考文献

[1] 戴真.小学生安全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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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教学;安全事故;预防

体育教学是以身体活动为主的学习过程,教学过程中就很容易发生损伤类的事故,所以在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有的学校和体育教师为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体育课中采取一些消极预防办法,如降低教材及减负减量,对稍有挑战的教材干脆就去掉,这样既影响了教学大纲的贯彻,阻碍了体育教学发展,也影响了学生身体机能的提高。我认为当前学校和体育教师都应正确对待安全事故。采取有效的办法去减少事故的发生。这里就如何预防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谈几点看法。

一、教师在体育课中应注意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学生上课调皮,站队时间互相推撞认为好玩;另外有的孩子身体平衡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就应在迅速制止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不仅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同时要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这是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这样通过一些事件及时的教育,促使学生高度的安全意识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课前考虑要细致周到

1.对易发生的事故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防范

如跳的练习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关节容易损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育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损等。那么,就得根据动作技术重点做好针对性的准备活动。又如铅球练习要防止意外砸脚或脱手砸到周围的同学,这都要预先想到并考虑好采取针对性的预防。

2.教学方法、组织管理设计要科学合理

在教学活动中,我们要认识到,教学方法不好不仅仅会引起智障学生积极性不高、注意力更不容易集中;同样也会引起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组织管理的好坏也是预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操练习时人要安排站得太挤;器械练习时,要反复强调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骤后才能组织学生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练习,从而保证教学练习有序进行,保证教学中最基本的安全。

3.教学内容要合理,动作难易程度要得当,运动负荷要适中

我们知道难度过小对学生没有挑战性,也不利于帮助他们的身体发展和意志品质的培养,难度过大对他们既难掌握又会失去自信,心理会产生障碍,也容易发生事故。此外运动负荷适中尤为重要,运动量过大,学生过于疲劳最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去要求并引导教育学生。

4对学生练习中的错误动作应及时纠正

在体育教学练习中,学生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动作,错误的动作(既不合理的动作)往往是最容易导致身体损伤的。如不及时纠正会变成安全隐患和导火索。所以教学中对不合理的动作应及时的指导和纠正以防止对身体造成损伤。

5.要保证好场地器械的安全

场地器械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在上课前我们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械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后,再进行组织教学。

三、深入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常见的病症和损伤的急救及处理方法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熟知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另外必须要细致了解他们的病史状况,以便合理安排这类同学的体育教学内容,防止因体育教学安排不当而导致病症出现,引发事故。另外教师还应注意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简单处理方法。如运动中暑、抽筋、脱臼、急性损伤等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注意发现并处理好学生体育课中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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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的危险孕育着未来的安全,而现时的安全孕育着未来的危险。因为学校培养的主体是学生,他们还没有预防各类危险问题的经验,所以教师在从事体育教学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在体育课中,学生的肢体运动较多,更容易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因此,作为学校和体育教师,应该在组织开展体育教学活动中,尽量把各种影响学生安全的因素考虑得周密一些,尽可能地杜绝体育课上的安全事故。但是,强调学生安全固然重要,如果做过了头未必就是好事。学生的安全不仅是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是一辈子的安全,让孩子学会规避危险的知识,锻炼他们的身体素质以增强抗危险和保安全的能力,才是最根本的。这里就如何预防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谈几点看法。

一、是要强化体育教学安全防范意识

体育教师不仅自己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同时也应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通过《体育课堂教学常规》《体育场地器材安全制度》等,要求师生严格按照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规避由于随意性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二、是要规范体育教学活动程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每次课前,活动场地安排合理。课中,教学内容要科学合理,动作难易程度要得当,要始终加强课堂组织纪律,教育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在练习中教师除讲明动作要领外,还要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学生不合理的或者错误的动作要及时纠正,避免学生意外受伤。

三、教师在体育课中应注意帮助学生树立好安全意识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学生上课调皮,站队时相互推撞认为好玩,他们根本也不知掌握力度和分寸,另外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协调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就应在迅速制止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不仅仅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不良的后果,同时要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这是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同类事件再次的发生。这样通过一些事件及时的教育和随时的提醒使学生思想上引起认识和重视,才能时时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识,不做有危险的事。促使学生高度的安全意识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课前考虑要细致周到

1.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防范

如,跳的练习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关节容易损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损等,那么,就得根据动作技术要求重点做好针对性的准备活动。又如铅球练习要防止意外砸脚或脱手砸到周围的同学,这都要预先想到并考虑好采取针对性的预防。

2.教学方法、组织管理设计要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组织管理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学活动中,我们要认识到,教学方法不好不仅仅会引起智障学生的积极性不高、注意力更不易集中,同样也会引起意外事故发生的。另外组织管理的好坏也是预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练习时人不要安排站得太挤;器械练习时,要反复强调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骤后才能组织学生和器械都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练习,从而保证教学练习有序进行,保证教学中最基本的安全。

3.教学内容要合理,动作难易程度要得当

我们知道难度过小对学生没有挑战,也不利于帮助他们的身体发展和意志品质的培养,难度过大对他们既难掌握又会失去自信,心理会产生障碍也容易发生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去要求并引导教育学生。

4.对学生练习中的错误动作应及时纠正

在体育教学练习中,学生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动作,错误的动作(既不合理的动作)往往是最容易导致身体损伤的,如不及时纠正就会变成安全隐患和导火索。所以教学中对不合理的动作应及时的指导和纠正以防对身体造成损伤。

5.要保证好场地器械的安全

场地器材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在上课前我们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后,再进行组织教学。

五、深入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常见的病症和损伤的急救和处理方法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熟知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另外必须要细致了解他们的病史状况,以便合理安排这类同学的体育教学内容,防止因体育教学安排不当而导致病症出现,引发事故。另外教师还注意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简单处理方法,如运动中暑、抽筋、脱臼、急性损伤、等情况的应急处理。

六、注意发现并处理好学生体育课中的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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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作为高校教育中难以或缺的一部分,对有效增强大学生的体质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体育作为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的课程”,其中的“身体练习”是体育课的根本内核,性质属于肌肉活动,施以游戏或竞技,并以增进运动技能或提升体能为其核心的全面教育,作为一种独特的身体活动,在“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引导下,高校体育工作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其作为一把“双刃剑”,特有的对抗性和挑战性决定此项身体活动具有不安全特征,容易引发各种意外伤害,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则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还会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大学生在体育教学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目前有些高校体育教师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体育教学中往往采取一些消极的办法,如刻意降低教材难度,对稍有难度的教材干脆删掉,甚至会采取“软禁”手段敷衍了事,直接影响体育教学大纲的贯彻,不利于体育教学的发展,也影响了大学生身体机能的提高。本文立足高校体育教学实践中的安全事故,深入分析成因,并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预防策略,以期确保大学生们的人身安全,从而有利于高校的和谐稳定。

二、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成因分析

1、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高校体育部门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引发高校体育教学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作为高校体育教学单位没有配备基本的急救用品,缺乏专门的体育教学安全制度,致使体育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体育教学安全管理过于盲目,是高校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

2、大学生的态度不端正

部分大学生学习上缺乏明确的目标,认为体育成绩好坏无关紧要,缺乏崇高的理想与志向,致使其在课堂上表现为:注意力分散,莽撞行事,好胜心的促使其擅自行事,从而引发伤害事故。

3、大学生的身体状况普遍不佳

近几年的体测数据显示:超重及肥胖率持续上升,其心肺功能衰弱,协调性差,在体育教学中容易疲劳,稍微加大运动量则会出现运动性贫血甚至会引发休克现象,如此孱弱的体质很容易出现伤害事故。

4、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大部分体育器材长期在室外,经过日晒雨淋,器材损坏在所难免,如果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力度不够,大学生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身体的伤害事故。

5、课堂组织松散

部分高校体育教师责任心不强,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宣传,在组织教学时不能严格要求学生,致使学生在上课的过程中场面混乱,很容易造成身体的伤害。

三、预防高校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的策略

1、提高体育教师及大学生的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作为保证高校体育教学得以安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高校体育教师及大学生的安全意识作为实现高校体育教学安全的重要因素,所以,在上课前作为体育教师务必要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则必须严格按照急救的基本步骤,科学合理实施处理,并将伤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2、增加体育经费投入,注重对体育场地、器材的养护

体育经费作为高校体育教学顺利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充足的经费能够确保场地建设,维修器材设施,确保场地器材的安全,每个学期开学前需要对所有体育场地、器材实施全面的检查与维修,并加强日常的养护,消除在体育场地、器材方面的安全隐患。

3、注重体育教学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高校领导者需重视体育教学安全,将增强大学生身体健康,避免出现体育教学安全事故作为大事来抓,并长期加以关注,要联合学校医院及体育部门,建立专门的安全组织,对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价。

4、将体育教学过程中的伤害事故实施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指的是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把损失或者与损失相关的财务后果转移至其他单位或个人来承担。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可充分借助合同或协议,将一部分教学损失转移至第三方,对体育教学中发生频率低,伤害严重的风险,如学生猝死事故,可用转移风险的策略,如建议大学生购买保险,而作为保险公司也可根据体育教学特点开发出一系列新的保险品种,如此以来,既可以减轻学校负担,降低体育教师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恐惧,也可以减轻学生家长对事故的承受能力。

5、积极构建并完善高校体育教学安全体系

运用体育教学安全体系,可有效减少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或避免因体育教学活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从而确保体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首先,制定安全方针。只有制定明确的安全方针,才可以明确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整体安全管理目标,从而为落实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其次,寻找安全隐患。通过认真分析高校的体育教学活动来辨识危险源,具体可通过考察教学活动场所和体育教学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及教训等多层面综合考虑;第三,对危险源实施风险评价与控制。

6、科学组织体育教学活动

科学组织体育教学活动,作为减少或避免高校体育教学中出现安全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作为高校体育教师在开展教学时,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规范组织教学,不仅需保障课堂教学的组织纪律,还应该根据不同学生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并根据季节及天气的变化,及时调整教学时间、地点和内容,从而确保体育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

7、充分做好准备活动

充分的准备活动,能够有效减少学生运动伤害的发生,准备活动的内容需根据教学内容而定,既有一般性准备活动同时还要配备专门性准备活动,尤其对运动过程中负担较大或容易伤的部位,需格外做一些力量性及伸展性练习,最大程度上降低运动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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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教学;学生;运动损伤;安全事故

当前学校和教师都应以一个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问题,正确的去对待安全事故,采取有效的办法去减少事故的发生。这里就如何预防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谈几点看法。

一、教师在体育课中应注意帮助学生树立好安全意识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学生上课调皮,站队时相互推撞认为好玩,他们根本也不知掌握力度和分寸,另外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协调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就应在迅速制止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不仅仅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不良的后果,同时要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这是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同类事件再次的发生。这样通过一些事件及时的教育和随时的提醒使学生思想上引起认识和重视,才能时时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识,不做有危险的事。促使学生高度的安全意识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课前考虑要细致周到

1.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防范。如,跳的练习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关节容易损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损等,那么,就得根据动作技术要求重点做好针对性的准备活动。又如铅球练习要防止意外砸脚或脱手砸到周围的同学,这都要预先想到并考虑好采取针对性的预防。

2.教学方法、组织管理设计要科学合理。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组织管理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学活动中,我们要认识到,教学方法不好不仅仅会引起智障学生的积极性不高、注意力更不易集中,同样也会引起意外事故发生的。另外组织管理的好坏也是预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练习时人不要安排站得太挤;器械练习时,要反复强调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骤后才能组织学生和器械都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练习,从而保证教学练习有序进行,保证教学中最基本的安全。

3.教学内容要合理,动作难易程度要得当。我们知道难度过小对学生没有挑战,也不利于帮助他们的身体发展和意志品质的培养,难度过大对他们既难掌握又会失去自信,心理会产生障碍也容易发生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去要求并引导教育学生。

4.对学生练习中的错误动作应及时纠正。在体育教学练习中,学生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动作,错误的动作(既不合理的动作)往往是最容易导致身体损伤的,如不及时纠正就会变成安全隐患和导火索。所以教学中对不合理的动作应及时的指导和纠正以防对身体造成损伤。

5.要保证好场地器械的安全。场地器材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在上课前我们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后,再进行组织教学。

三、深入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常见的病症和损伤的急救和处理方法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熟知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另外必须要细致了解他们的病史状况,以便合理安排这类同学的体育教学内容,防止因体育教学安排不当而导致病症出现,引发事故。另外教师还注意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简单处理方法,如运动中暑、抽筋、脱臼、急性损伤、等情况的应急处理。这样遇到问题知道在第一时间里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急救处理或治疗,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

四、注意发现并处理好学生体育课中的异常现象

篇14

一、教师在体育课中应注意帮助学生树立好安全意识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学生上课调皮,站队时相互推撞认为好玩,他们根本无法掌握力度和分寸,另外加上有的学生本身平衡协调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就应在迅速制止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不仅仅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不良的后果,同时要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这是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这样通过一些事件及时的教育和随时的提醒使学生思想上引起认识和重视,才能时时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识,不做有危险的事。促使学生高度的安全意识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课前考虑要细致周到

1.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防范

如跳的练习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关节容易损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损等,那么,就得根据动作技术要求重点做好针对性的准备活动。又如铅球练习要防止意外砸脚或脱手砸到周围的同学,这都要预先想到并考虑好采取针对性的预防。

2.教学方法、组织管理设计要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组织管理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学活动中,我们要认识到,教学方法不好不仅仅会引起智障学生的积极性不高、注意力更不易集中,同样也会引起意外事故发生的。另外组织管理的好坏也是预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练习时人不要安排站得太挤;器械练习时,要反复强调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骤后才能组织学生和器械都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练习,从而保证教学练习有序进行,保证教学中最基本的安全。

3.教学内容要合理,动作难易程度要得当

我们知道难度过小对学生没有挑战,也不利于帮助他们的身体发展和意志品质的培养,难度过大对他们既难掌握又会失去自信,心理会产生障碍也容易发生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去要求并引导教育学生。

4.对学生练习中的错误动作应及时纠正

在体育教学练习中,学生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动作,错误的动作(既不合理的动作)往往是最容易导致身体损伤的,如不及时纠正就会变成安全隐患和导火索。所以教学中对不合理的动作应及时的指导和纠正以防对身体造成损伤。

场地器材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在上课前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后,再进行组织教学。

三、深入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常见的病症和损伤的急救和处理方法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熟知高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另外必须要细致了解他们的病史状况,以便合理安排这类同学的体育教学内容,防止因体育教学安排不当而导致病症出现,引发事故。另外教师还要注意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简单处理方法,如运动中中暑、抽筋、脱臼、急性损伤等情况的应急处理。这样遇到问题知道在第一时间里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急救处理或治疗,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

在体育教学中,我们要善于观察和发现学生中存在的一些异常的情形。如有的学生因在家生气或心情不好就发脾气、情绪表现极不稳定,甚至产生攻击。对这样的学生我们既要合理的批评,同时也要善于引导,及时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给予表扬和鼓励;再如在体育课中有些学生由于对身体的认识不足或缺乏言语表达等因素,有时身体不适他也不知告诉老师,如果教师不留心往往就容易发生事故。所以在体育课的课前、课中、课后,教师都应留心观察他们是否有身体不适的异常表现,以便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