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9: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网络诈骗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近日,赛门铁克公司第 21 期《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揭示当前网络罪犯的组织化转型――通过采取企业实践并建立专业的犯罪业务来提高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攻击效率。赛门铁克的最新报告中指出,在2015年内发现的零日漏洞是上一年的2倍,数量高达54个,与2014年相比增长125%,再创历史新高,这再次证明了零日漏洞在暴利的目标性攻击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恶意软件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2015年,赛门铁克共发现4.3亿个新型恶意软件变体,这证明了专业网络罪犯正在利用庞大的资源,尝试破坏企业防御并进入企业网络。
赛门铁克发现,在2015年,失窃或丢失的个人信息记录超过5亿条,大型数据泄露事件达到创纪录的9起,公开报道的单次最大数据泄露事件造成了1.91亿条信息记录的泄露。虽然已公开的身份泄露数量高达4.29亿,但是选择不公开所丢失记录数量的企业增加了85%。赛门铁克保守估计,如果计入未报告的信息泄露数量,实际泄露的个人记录量将超过5亿条。
“加密”已经成为网络攻击者挟持企业与个人用户关键数据的攻击手段:加密勒索软件拥有更大破坏力,去年的攻击数量增长35%。更具有攻击性的加密勒索软件可以将受害者的所有数字内容加密,威胁受害者支付赎金。今年,勒索软件的攻击范围从个人电脑蔓延至智能手机、Mac和Linux系统。网络罪犯不断寻找联网设备来进行挟持,并要求受害者支付赎金,企业将会是下一个目标。
网络诈骗者通过卑劣的手段,让用户不得不主动进行联系来支付赎金:在2015年,赛门铁克看到许多过去的诈骗形式“重现江湖”,例如,网络罪犯利用虚假“技术支持”的诈骗方式在去年增长了200%。但与过去不同的是,诈骗罪犯如今通过向智能手机和类似设备发送虚假的警告消息,使用户主动致电给攻击者所运行的呼叫中心,从而上当购买虚假的服务。
对于企业,要部署高级威胁智能安全解决方案,及时发现入侵信号并做出快速响应;部署多层端点安全防护、网络安全防护、加密、强大且有效的身份验证,采用拥有高信誉的技术。建议企业用户与托管安全服务提供商合作,增强IT团队的防御能力;为最坏的情况做好准备,事件管理可以确保用户的安全框架得到优化,并具备可测量和可重复性,改善安全态势。
据广州警方介绍,近年,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也相应进入多发期。为此,广州警方收集汇总6种最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法:
手法一:以购物为由实施诈骗。骗子往往通过制作假冒的购物网站实施诈骗,且通常以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产品、游戏虚拟物品等购物网站为主。这些网站看似正规,产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信誓旦旦向网民承诺可以“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一旦网民相信了,就会说“出于安全需要,你要先付一半钱”,然后又以“保证金”、“税款”等名目骗取网民的钱财。
手法二: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骗子利用QQ或移动飞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以一些知名公司或网站的名义虚假中奖信息,利用一些人贪小便宜或好奇心态、侥幸心理等,以“特等奖”、“幸运奖”、高额奖金和笔记本电脑或其他数码奖品为诱饵,借“公证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名目骗取网民的钱财。
手法三: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钓鱼”网站通常伪装成银行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一旦访问者通过该网站进行交易,其账号和密码就会被窃取。一般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聊天工具传播。
手法四:假借提供中奖预测实施诈骗。通过提供彩票类、股票类、类等预测实施诈骗,其方法是以“预测信息”、“内部消息”为诱饵骗取会员注册费或股票账户资金。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给广大彩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手法五:网上冒充亲朋好友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使用QQ视频欺骗器等专用软件,在与QQ用户聊天时截取该用户的聊天视频,并使用木马等黑客技术秘密盗取该QQ号,再与QQ号中的好友们进行聊天,并播放之前截取的视频录像,伪装成该QQ原用户骗取事主信任后,以“急需用钱”等各种借口向事主借钱,实施诈骗。由于作案过程中使用了“视频”聊天,作案成功率极高。
手法六:网上冒充贸易客户实施诈骗。此类诈骗主要针对利用电子邮箱、QQ等方式进行贸易活动的用户。骗子通过窃取有关公司的商贸洽谈内容,随后仿冒或伪装成收款方公司的电子邮箱或QQ号,向交款方公司发送信息提出汇款到指定账号的需求,骗走汇款。
记者了解到,广州一周内就发生了两宗此类案件,被害人被骗取巨额资金。
5月3日中午,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到一封署名为LAMIA LIMITED的电子邮件,被对方以冒充该公司客户要求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了存入对方指定银行账户的24万美元汇款。直至5月6日,当该公司与客户通过QQ核对情况时方才发现被骗。
5月6日中午,在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的简女士,被诈骗分子冒用该公司总经理QQ号,要求简女士汇款6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银行账户。简女士按对方要求汇款,后发现被骗并报警。
目前,在正规基金热销的同时,一些虚假投资基金也在通过网络大肆销售,甚至还打着国外一些投资集团的幌子。购买这些虚假基金让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网络投资基金诈骗的主要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北京、山西、辽宁、安徽、大连等许多地方都发生了利用网络投资基金诈骗的案例.而且呈不断蔓延的趋势。二是人数多、金额大。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少则几百人,多则上万人甚至十几万人,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元到数亿元。三是基金种类多。目前已被媒体曝光的有美国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e时资基金、炎黄基金、Buyebarrel基金、金手指投资基金等10余种。
网络投资基金诈骗的主要手段
虚假的高额回报。网络投资基金的诈骗方式多是以许诺高额的投资回报为诱饵,总返还比例从200%到400%不等。以金手指投资基金为例,按照该基金的投资回报方式计算,最低回报率200%,根据参与者投资金额的大小,分为800元、8000元、16000元和24000元4个档次;返还周期从40天到80天不等,日返还本息为5%,可以重复投资、累计投资。
以类似非法传销的方式运作。投资者通过介绍他人参与,可以赚取不同比例的“人头费”,该方式导致受骗人数急剧增加。以金汇投资基金为例,在太原市有上千人投资,而且每个人都可以发展会员加入。推荐1~2人,奖金为新投资额的10%,推荐3~5人,奖金为新投资额的13%;推荐6人以上,奖金为新投资额的15%:此外还有基础红利,按层计算,可以层层抽利,奖金比例为新投资额的2%。
网络投资基金诈骗得逞的原因
抓住投资者相关知识缺乏却又急于暴富的心理。由于投资者缺乏必要的基金知识和防范意识,加之这些投资基金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力,使得那些妄想一夜暴富者头脑发热,失去理智。
采取“钓鱼”方式设置诱饵,欺骗性强。为增强许诺的“真实性”,此类基金往往采取“钓鱼”方式,让初次投资者在短期内先得到高回报,以赢得基民的信任,继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监管工作涉及面宽、难度大。证监部门监管力量相对不足,难以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在没有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公安网管部门对怀疑对象不能进行事前立案侦查,电信管理部门对境外注册网站监管困难;工商部门认为网络举证尤其是对国外网站服务器的具体地点、网站经营者等相关信息举证难度大。以曾经风行于合肥市的e时资基金为例.最初自称由国外某投资集团设立,由于其服务器在国外,所以当诈骗者关闭网站后,开展侦破查处极为艰难。
打击网络投资基金诈骗行为的对策建议
网络投资基金诈骗活动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合规的基金业务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使投资者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措施,加大对网络投资基金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是网络购物类。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直接开设购物网站,以打折、优惠等方式声称低价出售数码产品、化妆品、装饰品等价格较高的商品。网民先汇出钱款,却没有买到预期的商品。
二是名人评选类。犯罪分子以评选委员会的名义设立虚假网站,并向书法家、艺术家等特定人群发出邀请函,声称其已获得某项奖项或荣誉称号,邀请其参加活动,并承诺只要缴纳成本费就可以将其作品集册出版。为增加可信度,犯罪分子还在网站上放置其精心设计的评选过程、活动安排、往届获奖名单、颁奖嘉宾等虚假内容,极具欺骗性。
三是征婚交友类。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婚姻媒介,编造虚假身份,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急需医疗、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此类案件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元。
目前,前两类犯罪案件有所下降,但征婚交友类犯罪案件正逐渐增加,成为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主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司法机关和有关媒体的宣传、提示,广大市民的防范意识正逐步提高,传统类型的网络骗局已经不容易得手。
二是公安机关对网络上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重视,多次部署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通过开展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即时通讯服务、电子商务、供求信息网站以及博客、网络社区、中小型论坛等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有效的清理了网上各类违法有害信息,净化了网络环境。
三是由于城市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交友圈子相对封闭等原因,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剩男剩女”。通过网络征婚交友,解决自己的终身大事,正成为年轻人的潮流。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方式,在多个婚恋网站,虚构身份,与多人甚至是几十人同时交往,以恋爱、结婚为幌子,骗取财物。而被害人碍于情面、不愿报案及恋爱中双方财物流转的性质不易认定,增加了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
为遏制网络诈骗案件的增长,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海淀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提出以下几项防范对策:
一是继续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向广大群众提示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防止群众的个人信息被盗取和利用。
二是建立对网络环境的长期治理机制,加强对互联网服务单位的管理,压缩网络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保持对网络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