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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篇1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篇2

Abstract: HSE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safety that the global oil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must follow, but also is the "access card” that petroleum enterprise enter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Its purpose i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 system which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is system,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level.

关键词: HSE;输油生产;中毒物;硫化氢;二氧化硫

Key words: HSE;oil production;in toxicology;hydrogen sulphide;SO2

中图分类号:TE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030-01

0引言

中国石化集团于2001年4月4日了中国石化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标志着中国石化在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上进入了新阶段,同时也表明中国石化的HSE管理与国际石油石化公司通行的现代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模式实现了接轨。本文指出了在HSE管理体系的推行和实施工作中,原油储运过程如何减少原油对人身健康的影响,并提出了HSE管理体系推行和实施工作中自己的建议。

1原油储运输送中毒物的来源

1.1 硫化氢

1.1.1 在天然气和原油中都含有一定量的硫化氢以及硫醇、硫醚等有机硫化物,在缺氧的情况下,微生物可以使有机硫和无机硫化为硫化氢。硫化氢气是极毒的,在相当低的浓度下,很快就可能引起人失去知觉甚至死亡。此外,它具有臭蛋的特殊臭味,处理、加工时可能出现一些麻烦的事情。在低的浓度下,人长期和反复地和它接触会出现嗅觉对这种气味的疲劳,从而使以气味作为警戒成为不可靠。在较高浓度下,它将有芳香味并会立即麻醉嗅觉神经,靠气味将更不可能检测出它的存在,这就可能造成极大的危险。

1.1.2 原油运输和储存期间碰到的硫化氢浓度。①在储罐内的浓度。储罐内原油上部蒸气空间的硫化氢浓度与油中溶解的硫化氢数量有关。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状态下的硫化氢浓度都与许多因素有关。如油的蒸气压、温度和蒸气空间体积的大小、是否已达到平衡状态等。②在原油储罐附近的大气中硫化氢的浓度。除紧靠排气孔的附近或在通风很坏的位置上的情况外,如果给予适当的注意,含硫化氢的原油没有大的危险。但在正压条件下打开油罐时,由于操作者不注意,就可能吸入致使浓度的硫化氢。所以,在对油罐进行计量或取样时,打开量油孔时要注意安全。

1.2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主要是由天然气的硫化氢氧化而生成的。二氧化硫还由于燃烧含硫天然气、原油、重油或煤而产生。

1.3 原油在一般情况下,原油运输都是在密闭的系统内进行的,在这种条件下,原油是不会给人体造成危害的。在原油管线和储油设备发生严重损坏造成原油大量泄漏时,比原油轻的组分与空气混合生成以烷烃为主的混合气体,人吸入这种混事气体时会造成人体中毒。

2原油储运输送中毒物对人生理上的影响

①窒息。窒息是由于某种原因使供给肺部的氧气中断而出现的一种状态。氮气、二氧化碳、甲烷、乙烷、丙烷和丁烷是一些简单的窒息剂,它们取代空气中正常存在的氧气,使人的血液缺氧,导致人不省人事甚至死亡。化学窒息剂有破坏血液携带氧气的能力,引起窒息。一氧化碳和血中的红血球结合,从而限制了红血球吸收氧气的能力。②呼吸受刺激。某些物质(例如氨、二氧化硫)主要对上呼吸道和眼睛产生刺激,但是,如果大量的吸入这些物质也会使肺遭受严重的损坏。对肺刺激更加严重的物质有氧和亚硝酸的烟气、硫的三氧化物和钒的某些化合物。③有毒的影响。有毒物质是指吸收较小剂量的该物质时就能造成有生命的细胞组织遭受损坏的物质,数量或剂量是能大致表示物质毒性程度大小的基本参数。例如硫化氢是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只是百万分之五百(按体积比是0.05%),如果人呼吸15~30min这种浓度的空气就很危险。如果呼吸体积浓度为2%~3%的含链烃的空气也很危险。通过呼吸与吸收,有毒物质可以影响中枢神经系统、肾脏和肝脏以及血液,还可以通过皮肤的吸收而进入到人体内。吸入有毒物质对中枢神经系统影响的结果是使人处于麻醉状态,不省人事或失去知觉状态,起这种作用的有毒物质包括芳香烃苯、铅的有机化合物和硫化氢。④皮炎。由于原油液体能使保护皮肤的自然脂肪溶解,皮肤同原油液体直接接触可导致皮肤炎症。

3推行HSE管理,保证职工处于健康安全环境

根据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原油储运输送过程中每个步骤编制工作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和检查表,做到作业前有检查测试,作业中有监护防护,作业后有监督改进,比如说为预防原油中各种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要加强生产过程的密闭和注重生产场所的通风。防止硫化氢中毒的方法主要有加强生产场所的通风排气;定期检测易产生硫化氢的场所,使硫化氢的浓度不超过允许值;废气、废液经处理后排放,以免污染;清理长期密闭不用的容器和阴沟时,不但要有人陪伴看护,而且,作业人员应佩戴有防毒器具并系好安全带,以便急救。防止二氧化硫中毒的方法主要有定期检查设备、管道,保证密闭,防止出现跑、冒、滴、漏;合理安装排气、通风设备;废气、废液经处理后排放,以免污染;必要时使用防毒面具。

4推行HSE管理体系和实施工作中的建议

①加强HSE管理体系培训教育使HSE政策、目标、程序广为人知,各种程序、规程得到广泛宣传,员工能够胜任特殊工种的作业。让全体职工知道如何做,什么是符合规定的,什么是违反规定的。②建立健全HSE管理组织机构网络成立HSE管理委员会,明确HSE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③建立规范的体系文件编制HSE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现场作业指南以及记录,构成一个可追踪的管理循环。④建立审核、评审的工作程序,确保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5结束语

根据编制的HSE实施程序,职工规范操作、安全多了“保护神”减少输油工作中原油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更进一步推动HSE管理向高水平得迈进。

篇3

【关键词】 放射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收集;利用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2-0488-02

众所周知,各种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过量的放射射线将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对于长期接触放射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更是有直接关联。为了维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非常注重,卫生部早在十几年前就专门颁布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 1997年6月),近年卫生部与环保部门又颁布了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敦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执行,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故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是非常必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主要收集以下几方面材料并可用于实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放射工作人员名单

凡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相关的管理机构备案。各医疗机构要确定本单位放射工作的人员人数,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信息汇总表。本单位人事部门、保健部门可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按规定给予放射工作相应的待遇,如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放射补贴、放射假等。保健部门可根据名单对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放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名单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各种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保存历期参加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报名名单及培训资料,落实到个人,更好的对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这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最重要的资料。这类资料主要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了解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保证适任性,积累健康资料。放射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都要接触射线,按规定必须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以监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另外,凡准备进入放射工作岗位长期从事放射工作和临时或参加短期放射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放射工作职业禁忌症,了解拟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同时为放射工作人员保留个人健康基线资料,以便职业性放射损伤的诊断或发生事故照射时作为参考比较的依据。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很重要的是收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历次体检资料归档。搜集好每个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在岗间定期体检及离岗前检查体检的结果报告,并终身保存。这类体检资料可以随时查看,前后对照,跟踪每个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健康监护。收集内容包括:

1. 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照射接触史;

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体检报告;

3.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时历次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与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记录、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4. 职业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资料;

5.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6. 受到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应急健康检查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以及相关资料

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应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两本上岗资格证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述二证后方可上岗。

放射工作是特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技、护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辐射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环保辐射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放射卫生防护、辐射安全与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参加卫生辐射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参加环保辐射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上述培训,使放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辐射安全与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了解射线设备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注重放射安全防护,保护个人健康。这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来讲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关系到个人的职业健康,所以必须收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件以及相关培训资料归档。再者,这类证书、资料可以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上岗的合法性,是放射工作检查必查的项目。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篇4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篇5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篇6

一、监测目的

通过在哨点监测单位开展放射工作场所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人员健康状况和放射性疾病发病情况调查,分析放射工作人员剂量分布与健康危害效应的关系,建立放射职业危害因素预警监测网络,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职业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监测对象

在全市选择10家放射性职业病哨点监测单位,包括4所医院、2家工业探伤机应用企业、2家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企业和2家X线检测仪应用企业。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分别为大学附属医院20人、市中医院9人、区人民医院5人、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人、化工受压容器检测站4人、市东方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人、木业有限公司2人、化学品有限公司3人、金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人、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2人(具体见附件10)。

(二)监测内容

1.开展监测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调查。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场所情况包括射线类型、防护设施、自主管理情况等,工作人员情况包括工作岗位、接触射线的年限、接触射线类型及强度。

2.开展放射工作场所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各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职业危害事件,保障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建立场所档案。

3.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任务监测和应急监测。分析剂量资料的行业分布、岗位分布情况,尤其关注介入放射学、核医学诊断治疗人员的剂量分布,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与规范,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常规监测和医学随访情况。包括就业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在岗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离岗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

5.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监测,掌握年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申请例数、诊断例数。

在检测基础上形成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健康状况监测、放射性疾病监测等年度报告,并对有条件的项目实施网上直报。

三、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方案

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是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哨点开展主动性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建立放射职业危害因素预警监测网络,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一)法规及标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检测规范制订。

(二)监测对象

根据《2014年度省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4所医院、2家工业探伤应用企业、2家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企业和2家X线检测仪应用企业,共计10家单位作为哨点监测单位,详见表1。(三)监测内容

1.基本情况调查

开展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哨点检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填写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哨点检测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工作场所监测

开展项目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各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职业危害事件。

(1)医院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透视机(含DSA)、摄片机和CT监测项目及方法分别依据表2、表3、表4中规定执行。(2)工业探伤工作场所

工业探伤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5内容执行。(3)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工作场所

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6内容执行。(4)X射线衍射仪或检测仪

X射线衍射仪或检测仪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7规定执行。(四)质量控制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测质量。检测使用的设备相关参数要满足相应检测规范要求。设备经过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取得检定证书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每项指标有3个检测数据,取平均值经检定系数修正后报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保持3位内(含3位)有效数字。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目的是通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实际受照剂量,并对受照剂量进行评价,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危害效应评价提供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一)法规及标准

本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及《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制订。

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工作依据的主要标准及检测检验规范主要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207-2008)等。

(二)监测对象

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涉及的职业类别包括诊断放射学(28人)、介入放射学(7人)、工业探伤(6人)、工业其他应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线检测仪4人)。

(三)监测程序

1.监测方法

原则上针对单一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线,或弱贯穿辐射(如β射线和低能X射线)不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只监测Hp(10)。

2.监测仪器

市疾控中心目前所使用的检测仪为RDG-3A型热释光个人剂量仪,具有能覆盖监测范围的宽量程(0.01uSv~9999mSv)、足够高的灵敏度、足够低的探测下限、能量响应和角响应误差不大于30%。

使用的探测器具有具有良好的组织等效性、稳定性和重复性。热释光剂量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热释光剂量仪每两次检定之间应至少做一次期间核查,利用检定后保存的元件检查仪器稳定性。

3.监测周期

每1~3个月为一个监测周期,监测周期不超过3个月。每个监测单位在各监测周期开始时应随元件发放随样本底,监测周期结束后随元件一起收回,用于测读时扣除本底。

4.数据处理

原始记录应详细记载监测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包括单位信息、受理号、监测起止日期、仪器状态、测量人及测量日期等。

对每个监测周期测量结果超过mSv时,对其受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原始记录中。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异常数据剔除等其它因故得不到监测数据时,尽量确定其名义剂量。

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系统最低探测水平(MDL)时,记录为1/2MDL。(MDL应至少每年核准一次)

5.数据上报

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按照省疾控中心的要求,市疾控中心于10月20日之前,将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3)、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监测人数分布表(附件4)、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年集体剂量分布表(附件5)及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汇总表(附件6)报至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五)质量控制

1.市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应具备省卫生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资质。

2.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开展个人剂量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测质量。

3.参加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的个人剂量比对,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危害监测方案

开展全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放射性疾病申请诊断情况监测,目的是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资料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包括不同工种、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分析,并结合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行业分布、剂量分布与健康危害效应的关系,探求降低辐射危害效应的方法,建立辐射健康效应监测预警网络,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保障提供依据。

(一)监测对象

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涉及的职业类别包括诊断放射学(28人)、介入放射学(7人)、工业探伤(6人)、工业其他应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线检测仪4人)。

(二)监测内容

哨点监测包括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调查、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放射性疾病申请诊断情况等。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调查

市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等,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登记表(附件7)。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市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全市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常规监测情况,包括就业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在岗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离岗监测人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发放数,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登记表(附件7)。

分析监测人群中样本分布情况,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内容参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监测项目与规范,主要包括眼晶体、指甲皮肤、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染色体等指标,并结合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的射线类型与强度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其他资料,评定射线对健康效应的影响程度,同时填写哨点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汇总表(附件8)。

3.职业性放射病监测

(1)统计全市所有放射工作人员中,年度职业性放射病的申请例数、诊断例数。

(2)放射病报告由诊断机构填写职业性放射病报告卡(附件9)报送省疾控中心。急性放射病在诊断后六小时内报告,慢性放射病在诊断后10天内报告。

(三)监测方法

1.现场调查。采用现场调查的形式统计全市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和年度内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常规监测情况。

2.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检查。

3.监测数据录入。对哨点监测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填写相关监测报表,并将监测数据汇总后递交至省疾控中心,经复核合格后统一录入数据库。

4.资料汇总与上报。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市疾控中心负责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登记表、哨点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汇总表、年度放射性疾病监测报表汇总后报至省疾控中心,同时上报相关文字资料,包括哨点监测工作方案、各类调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资格证明材料、工作总结等。

六、进度安排

1.1~10月,开展各哨点监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与健康监护资料收集;

2.10月中下旬,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3.10月底,完成资料汇总并上报。

七、相关事项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2.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及各监测点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相应的放射性疾病监测任务及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省疾控中心报告监测数据,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验室。

篇7

监局:

贵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我院进行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我院存在以下问题:1、预检分诊制度未建立落实;2、依法执业工作未到位;3、放射防护不到位;4、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放射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检测。

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林院长高度重视,立刻对照监督意见书,对我院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将预检分诊和导诊分开;认真完善门诊日志要求登记内容一定要齐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加强依法执业工作,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医、护、药、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对医疗废物处置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医务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科、总务后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重新梳理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健全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院院长为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的领导工作。  

2、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铅山卫东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并张贴于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醒目位置处。规范、指导各科室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以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三 放射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成立了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由院长全面负责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辐射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安全管理规定、X射线机运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护与安全设备维护与维修制度、个人剂量监测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项目信息及时记录并管理。  

篇8

关键词: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策略

职业病是诸多疾病中隐藏属性与时间最长的一种,现如今经济发展实现了飞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人们生活的步伐。在这种生活环境下,除了化工企业外,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也放松了职业病的重视,在此基础上使得职业卫生管理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考虑到职业病能够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与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化工企业而言,所以在企业中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1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原因

在化工企业进行生产与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较多,并且这些化学品需要技术与工艺进行处理,因此难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并且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供支持。因为化工企业相关工作主要是以高温高压环境为主,长此以往便会使得空气中充斥毒害气体,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尽管相关企业也已经建立了卫生管理部门,然而工作人员并没有十分专业的知识作为支撑,所以在效果上存在欠缺[1]。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对健康与安全问题的重视,使安全防护设备得不到安全保证,以上问题都是出现职业病的重要诱因。因此,在这一环境背景下,化工企业建立职业建设卫生管理体系十分重要。现如今,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依然处于发展阶段,这一体系对于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尤其是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方面。我国以化工企业居多,但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却有待提升,一些从业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会诱发何种职业病,所以也没有安排定期身体检查,导致缺乏对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视,对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策略

2.1化工企业方面

2.1.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度

化工企业中一旦出现职业事故,那么损失最大的便是企业自身,针对这一问题,为了减少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化工企业必须要对其加以重视,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专业且完善的卫生组织管理部门,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严格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通过合理、可行的保护与防护措施控制危险因素的出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执行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并划分具体的责任范围,要求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使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成为化工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

2.1.2加大防护措施器材与资金投入

为了实现化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在生产时需要运用无毒或是毒性较低的原料,并对企业的生产环境进行改善,为职工提供一个健康的生产环境。另外,也要加大企业防护器材与资金的投入,将原来设备更改为防护性能的防护设备。通过以上几种举措控制工作人员职业病发生的几率,使其能够确保自身安全,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1.3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在化工企业这个大集体中,安全问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并且需要所有工作人员参与和监督。为了使工作人员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的重视程度,企业需要组织定期或是不定期的培训,重点对安全知识、职业卫生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在内的多种要求与内容进行培训[2],使工作人员能够深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及时告知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能够全面加强自身的安全观念,在工作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安全观念。

2.2工作人员方面

企业中工作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解,特别是化工行业,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此制定相对应的预防措施。工作人员自身需要具备安全观念,除了企业组织组织身体检查之外,自己也要及时检查。因为化工行业具有较高的危险系数,所以工作人员必须要提升安全观念,以此才能预防意外的出现。

2.3政府部门方面

政府部门需要将化工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放置于首位,以企业中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为前提,遵循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加大对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力度,按照化工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实际发展情况,全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约束化工企业生产行为,监督化工企业生产等各个部门[3]。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格之处,便要进行整改,以免问题影响范围扩大,并起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此外,有关部门在监督的同时,也要定期更换并更新相关生产设备,以此减小化工设备对人体的危害。

3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化工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危害,并且会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为了合理避免这一问题,除了化工企业要加大重视以外,工作人员自己和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关注,以此合理控制职业病的产生,并推动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侯美华 单位: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芳,李荣,尤国成.浅谈盐化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整合[J].中国井矿盐,2017,02:42-43.

篇9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

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

第五章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九条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六章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ν,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3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第二十二条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七章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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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幼儿园食堂管理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6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3-0237-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為先,幼儿的饮食膳食更关键。加强农村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工作,促进幼儿健康用餐、科学用餐是农村幼儿园整体工作中重中之重。对于当前的幼儿园食堂管理来说,幼儿园食堂不仅仅供应的是一日三餐的新鲜蔬菜,还要注重食品对于幼儿的营养度,促进幼儿身体素质的提高,使其健康强壮的成长。幼儿园食堂的管理工作应该从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出发,树立为幼儿服务的管理观念,以幼儿为主,以健康为重,树立责任意识,打造优质、良性发展的食堂,使幼儿在一日三餐中吃得合理、吃得科学、吃得健康。本文结合自身经历,具体从四个方面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地区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工作。

一、制度上引导,责任落实

1.制度化管理

管理工作的进行离不开制度的支撑,由于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奖有罚,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食堂管理工作应该积极落实到每一位责任人身上,制定具体的岗位细则和管理范围,尽量不要出现身兼数职的现象。合理安排劳动力,使人尽其用。

比如,根据教育局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品采购工作制度》、《炊事员管理细则》、《大师傅岗位细则》等等。对上下级之间进行严格的管理,“不撞车”和禁止出现推卸责任“踢皮球”现象的出现。对于表现优异、尽职尽责的管理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懈怠、渎职现象予以批评和惩罚,激励食堂工作人员对于岗位工作的责任感。

2.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对于每天的食材进行检查,是否新鲜;营养搭配是否合理;工作人员是否各司其职;食堂工作氛围。员工相处之间是否融洽等多个方面,发现食堂管理的不足并对其进行反馈。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食堂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使安全性得到落实和监督,也有利于不断改进和完善食堂管理方式。

3.人性化管理

规范化管理也离不开人性化的管理,应积极提高幼儿食堂工作人员的幸福感,激发他们对于岗位的热情和激情。如中秋节给食堂工作人员送月饼、幼儿园组织春游活动时应加上食堂工作人员,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团结意识和凝聚力。

二、以“安全”为主,提高服务意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将“安全”这一观念深入贯彻到自身思想观念中去。

1.观念引导

在农村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中,我发现大多数食堂工作人员普遍存在饭只要能吃,煮熟的思想观念。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从观念上引导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树立有责任感的服务意识。如我园经常召开食品安全小会,由负责人播放近期出现食品漏洞、食品中毒事件的视频,使员工通过直观的画面重视食品安全,提高食堂工作的认同感。

2.组织培训

提高食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农村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而食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离不开培训与学习。在管理过程中,幼儿园应该每一个月组织一次培训,使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再学习”,提高其服务意识以及自身素养,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过程和操作步骤。其中,应高度重视营养员的培训工作,由于幼儿正处于长身体阶段,较“敏感”和肠胃较为“脆弱”,因此营养员应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菜谱的营养。如针对豆浆应避免和鸡蛋同食这一常识,为了以防万一,应避免在早餐供应时同时供应豆浆和鸡蛋。

除此之外,由于食堂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着重培养员工的消防意识,幼儿园应针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食品把关,实施精细化管理

1.食材源头把关

食材是否安全这一问题可以说是食堂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针对进购食材的外部网点,我们应对其不定期的巡视、“悄悄调查”这一方法,对其食材的存储方式、加工环节严格把关。尤其是肉类食材的把关,查看肉类食材是否冷藏处理,谨防“死猪肉”等劣质猪肉;蔬菜类食材是否新鲜;油是否是地沟油等。对于采购网点的选择,应按照严格的食品安全守则。

当新鲜的食材采购回来,管理人员对于食材的储存工作也不容忽视,做好食材登记工作。在清洗、烹饪食物阶段的流程、以及餐盘和用具的消毒进行严格的把控。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该拥有健康证,注重个人的卫生习惯,在烹饪食物时应戴好卫生帽和口罩,以防头发不慎掉落等安全健康隐患。

2.卫生环境把关

卫生是否干净不仅体现在食堂内部清洁,还体现在工作人员行为习惯是否卫生。在农村幼儿园食堂管理过程中,我们不仅做好餐具消毒,同时也应做好地面和灶台的整洁;积极做好防虫、防鼠、防蟑螂等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应让闲杂人等和陌生人进入食堂。

四、家校合作,做好管理工作的反馈

当食堂必要的本职工作做好之后,不应安于现状而应积极进行改善和升级。这个环节的进行则需要教师和家长的共同配合。首先,我们要站在教师的角度,可以采取定期问卷调查的方式。如半个月组织一次问卷调查,给教师一个提供建议的平台,可针对食谱安排或者食量等各方面。当教师发现幼儿食用某种食物出现不适现象或者发找某些食品安全问题应积极反馈,促使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层次的完善。其次,站在家长的角度,我们应该组织食堂开放日,使家长代表有机会进入食堂观察食品的存储状况、食物制作流程、餐具消毒过程等,使家长对幼儿园食堂工作充满信任,同时我们也应自信的应对家长的各种检验。对家长的建议也应进行积极恰当的采纳。

总言而之,农村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关系到食品安全、后勤工作、师生健康等各个方面,因此具体管理过程中不容松懈和马虎。积极引导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并严格督促执行,做好卫生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师和幼儿服务的管理观念,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也为师生用餐提供一个健康的氛围,使其“吃饱且健康营养”。

参考文献: 

[1]王绪池.吕亚非.学校食堂管理教程[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2]余谋昌.环境教育与生态文明[J].环境教育,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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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化管理;职业病;健康检查的质量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2-0329-01

引言

就目前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而言,绝大部分企业不重视对威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因素进行相关处理,并且工作人员的基本防护措施也没得到有效的保证,此外,也未能对其进行岗前、在岗间以及岗后的有关职业病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教育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各种职业病发生隐患的增长。针对上述情况,相关单位要重视对职业病预防工作和健康检查工作,增强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质量,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以及合法权益,进而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其中,在进行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应用信息化管理能够有效的提升其工作质量。

1 职业病信息化管理概况

信息化管理在提高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质量的工作中应用的重要作用主要是借助疾控中心局域网这个媒介完成的。信息化管理主要的落脚点是准确处理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在处理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主要是:信息化利用体检同步进行的操作理念,借助二代身份证扫描将进行职业病体检的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然后让需要进行职业病体检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各种相关项目的检查工作。例如,甲工作人员,在进行血液检验和尿液检验的过程中,借助抽血或者留尿样的方式,再通过进行基本信息录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条形码予以标识,通过这样的操作就可以使工作人员节省大量的时间去做其他相关的身体检查,而不用担心会因此出现任何的信息错误,因为,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将检查结果自动赋存到相对应的人的信息内。

信息化管理主要是通过当下使用较为广泛的“客户端/服务器”的运行模式实现的,信息化管理具备自己的服务器设备,每一个科室又通过自己的客户端进行各项工作,工作人员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是在特定的局域网内完成的在,这样能够有效的减少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同时使软件运行的流畅性有所提升。信息化管理主要是通过诸多数据访问控制方式混合多系统的访问协调控制实现的。

例如,在对工作人员进行验血操作的过程中,通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操作人员可以在软件中安装相应的接口,借助提取血细胞记数仪、尿液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检验结果到软件中的操作,操作人员就免去了在此将信息录入到软件中的操作。一方面可以降低重复性操作;另一方面也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经历。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相关的体检工作流程,在系统内共设计了15个工作事件,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录入、收费、财务审核、体征查体、实验室检验、X光胸透、体检人员状态查询、体检人员的结论、复检、从业人员体检表打印、单位体检结果打印、复检通知打印、各种需要注意的事件的通知、各种体检人员的报表和财务数据汇总等。此外,对这些工作事件的安装多事随情况变动的,在进行具体的操作的过程中,需要对某些操作的重要性予以说明。

2 信息化管理提升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时的重要性

在提升职业病预防性检查工作质量的过程中,有效的应用信息化管理看上去是一项较为简单的工作,其实不然,其所涉及的内容和操作均较为复杂。各项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同时达到相关规范和灵活性、简单性的要求。在确保详细调查的前提下,需要借助相关的具体操作过程,对各项工作和检查工作加以细分,形成比较严密且全面的工作流程。在对体检所获得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参照数据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选择比较适合的处理办法对问题加以解决。

信息化管理在提升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中的应用的主要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较为先进的工作事件数字模型,有效的确保工作的精度;第二,对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通过数字化手段来完成;第三,真正实现了全文检索功能;第四,可以保证对数据的应用渠道是跨平台的;第五,在具体操作中实现了数字化,降低了由于人为操作所引起的差错以及疏漏;第六,财务审核工作的进行达到了各种监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的紧密配合。

3 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和市场经济的驱动,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存在多部门深入企业进行有关健康体检和各种疾病的调查检查工作。第二,一些企业的领导,未能深入认识 “预防为主”卫生工作,且缺乏法制意识,仅考虑眼前利益,不注重对预防疾病的工作。第三,一些企业因为资金不足或者各种困难真是无法支付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费用。第四,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未能充分认识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目的意义,更有甚者认为职业病健康检查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想尽各种办法加以逃避。考虑到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者职业病健康性检查的质量的提升,因此需要应用信息化管理办法,行之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提升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在提升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的过程中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达到职业病健康检查流程的规范化,降低由于人为操作造成的误差,有效的提升职业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此外,应用信息化管理,能够确保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汇报更加精确。在二十一世纪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有效应用信息化管理,能够创设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刘艳明, 王蕾. 职业健康监护质量控制与信息化建设初步探讨[J]. 中外妇儿健康:学术版, 2011, 19(7): 42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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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油田 安全管理 举措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298-01

安全管理是油田发展的基础。油田企业只有把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实,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实施,对各种隐患进行有效防范与控制,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强化,并对敏感区域加强保护措施,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油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高

在我国,对油田开采属于国家战略。工作人员经常会把进行的油田开采工作,认为是对国家的奉献。油田企业以国家战略方向为发展方向,并没有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的发展方向,致使很多油田企业没有把油田的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实施。因此,油田企业本身就没有对安全管理进行重视,导致油田工作人员也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引起足够重视,以致安全意识很差,致使生产过程中会形成很多安全隐患。同时,油田企业管理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对职工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精神不能够落实到实处。

2、油田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体制不健全

油田企业安全管理难以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油田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没有规范化与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作指导,以致工作没有有效安全制度进行约束与保障,导致安全管理成了一种形式。油田企业也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导致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油田生产不能够同步,致使安全基础管理较差,使生产过程中存在很多隐患。

3、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

有的油田企业中的监督工作人员素质较差,不具备足够的现场和理论等综合知识,不能经常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导致监督人员不能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要求。同时,在实施监督工作中,监督检查力度较小,不能使安全工作制度真正落实,致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隐患不能及时排除。

4、油田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缺失

油田企业没有进行充分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实施安全管理宣传,是一种重要的安全生产教育方式。由于油田企业工程巨大,各种程序环节非常复杂,又加上工作人员多,因此,进行集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油田企业只有把安全宣传工作做细致,才能减少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

二、油田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新举措分析

1、加强安全油田宣传思想,提高工作人员安全素养

油田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发展观念,必须把生命放在首位,不能以生命做代价进行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生命与健康高于一切的发展思想。油田企业必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岗前安全教育,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必须进行强化。油田企业能够使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的一个非常直接的方法就是加强安全宣传,必须使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由于一线工作人员经常存在懈怠与侥幸心理,因此,工作中很容易造成操作不规范,以致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只有加强安全油田宣传思想,提高工作人员安全素养,油田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管理。

2、加强制度建设并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有章可循

油田进行安全管理的基础与前提,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以及安全监督。由于油田开采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实施安全管理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油田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油田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抓监督监管工作,防止隐患的产生,一定使工作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在新形势下,传统的管理制度随着管理机制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安全管理的要求,必须对管理机制进行更新,使其制度化、程序化及规范化,并且要对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建立有效安全长效机制,油田的健康发展才能够得到坚实的保障。同时,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投入,对安全长效机制进行建设。

3、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技能与素质

在油田作业中,只有进行规范的操作,才能够减少失误与危险的发生。油田企业只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工作中的危险类型及特性,并掌握有效的规避措施。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应有的工作技能,能够用正确的技术熟练操作机械设备,并按照正确的工作流程进行作业,才能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通过岗前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油田企业应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资质,应实施严格把控,必须保证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并通过培训增强监管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油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制度。

4、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危险警示

油田企业应做好重点区域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必须认真落实生产受控、规范管理以及执行有力等工作,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预案,并必须保证预案中的人员、设备与后勤保障能够及时到位。油田企业只有在生产过程中对危险多加防范,才能够将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油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很多工作人员疏于防范,导致危险发生。所以,油田企业应该在重点或危险区域或设备上,设置显眼的警示牌,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警示,能够有效的防范危险的发生。

三、结语

油田企业能够使工作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得到保障,能够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效益能够提高,最要的措施就是实施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油田企业只有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加强完善,对安全生产中的保障能力与素质建设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综合素质进行提高,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国家与人民才可能得到最低限度的损失。在新形势下,油田安全管理只有践行科学发展观,油田企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程锋.如何加强油田安全环保管理的意识与应用[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3,15:221.

[2]张国权.油田安全环保隐患成因分析及治理技术探索[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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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人员的压力来源

1.1工作中环境改变对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人员的影响

空中交通流量由于各种突况,可能在短时间内,就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这时就需要空管人员能够瞬间集中注意力,迅速梳理空中情况,利用各种方法来应对。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工作环境的瞬间改变,将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心情,进而转为工作中的压力。

1.2不间断的资格审查对工作人员的影响

众所周知,空管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代表专业知识精通的资格证书,还需要保证身体各项指标达到近乎严苛的体检标准,来保证指挥工作的绝对安全。为了应对这些知识和身体素质的检查,空管工作人员不仅要参加工作,还要在空余时间学习知识和锻炼身体,这种强节奏的生活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1.3工作任务重而薪资相对不平衡带来的影响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人员的不仅工作时间不规律,还经常需要夜间值班,而且由于高度集中精力时间长导致的工作负荷的加大使其面临很大的压力。在民航系统中,很多空中工作人员的薪资与地面管理工作人员有较大的差距,这种任务重而薪资待遇的不平衡会给空中工作人员的心情带来很大影响。

1.4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状态

在繁忙的值班作业以后,很多工作人员会选择出去游玩或者宅在家里面,不能通过有效合理的饮食和锻炼来调整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有时,工作中的压力出现以后,也不能及时的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通过不良的生活习惯来排泄心中的压力,进而造成身体素质的下降和压力的进一步加重。

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人员的压力预防和消除对策

2.1根据适应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岗位

在经过初步的调查或者短时间的实习以后,空管局可以根据空管工作人员的经验和抗压能力分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段,不建议采取强制性的工作安排。对于工作人员的理想岗位,也可以通过调查以后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减少因工作环境改变以及缺乏经验的不适应带来的压力。

2.2帮助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人员选择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

空管局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来针对空管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定制出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减压方法,给空管人员以参考。这种科学合理的饮食和锻炼方式不仅可以快速恢复工作中带来的消耗,还可以潜移默化的改善空中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使得他们不再为应对身体检查而苦恼。同时,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也可以改变空管工作人员生活中的不健康行为,为工作及以后的生活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

2.3研究如何调整能使空管人员的工作量与薪资能更好匹配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部分空管工作人员对于目前的工作量与薪资的匹配不满意。空管局等相关单位需要更多关注员工在这方面的诉求和工作满意度,研究能否通过更合理的排班定制来平均分配工作量,对于工作量与工作难度都高的员工是否有薪资上的匹配。这样可能会使得空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更高,也会部分缓解空管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

2.4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工作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很多空管工作人员的压力来自于生活中遇到的很多小事,积少成多,就会对心情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针对这种情形,空管局应该聘请常驻的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工作人员随时提供专业有效的心理辅导,并为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很多小困难给予更多的帮助。定期的心理辅导以后,空管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以后遇到类似的小问题就会轻松解决。

篇14

摘 要 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逐渐受到关注,当前企业财务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今后企业需要重视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积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措施。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 问题 加强措施

随着企业财务工作的逐渐增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企业资金的有效运转,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企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财务管理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的规模逐渐增加,一定程度上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对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前企业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财务管理方式不合理

随着企业财务工作量的逐渐增加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方式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现有的财务管理工作方式已经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工作的效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缺少对企业资产的合理规划,导致企业投资不合理,企业规模的扩大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财务管理中如果不能够提供相对完善和准确的财务信息,将会导致企业决策失误,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竞争力的提升。

(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不力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涉及企业的资金运用和管理,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措施并不十分完善,财务管理中的预算和审计工作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大部分企业虽然制订了相对完善的预算计划,但是预算并没有在实际的经营中得到有效地落实,企业发展中仍然存在超支的问题。财务管理中的审计工作由于缺少相对完善的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中并不能及时发现财务信息不真实问题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将会对企业今后的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方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缺少工作责任意识,对财务工作中的财务信息不真实现象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严重影响了财务工作水平。企业财务工作逐渐实现信息化管理,一些财务工作人员的会计电算化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财务工作人员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分析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今后的企业管理中需要充分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方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一)规范财务管理方式

企业财务管理中需要制定出相对完善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合理的规范,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保障财务工作有序进行。一方面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财务工作,提高财务工作效率需要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合理的分工,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效率,减少由于财务工作混乱导致的财务问题。另一方面落实企业财务工作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尽快提高现有财务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技能,更好地促进财务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

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发挥预算和审计的监督作用。今后企业需要充分认识预算和审计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落实预算和审计的监督作用。企业财务管理中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企业的资金状况制定出相对合理的预算,并在今后的财务工作中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减少预算超支的现象。今后企业需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审计工作,安排专业的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三)提高财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财务工作量的逐渐增加,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后需要进一步提高现有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财务工作关系整个企业的发展,企业需要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工作。企业需要重视财务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对于财务工作的了解。另外针对当前财务工作量逐渐增加和会计电算化以及财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渐落实,应该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使财务工作人员能够尽快适应财务工作的变化,保障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三、结语

企业财务工作在企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企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财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工作制度,对财务工作进行合理的分工,减少由于分工不合理导致的财务问题。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不仅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加强财务专业知识学习,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在今后的企业管理中需要充分重视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玉红.讨论企业财务管理遇到的问题与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商情.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