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1: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原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即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协商,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属地调整单位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原来一些地区部分单项社会保险费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从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在我省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未实行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实行过渡办法,即:具备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条件的地区,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尽快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是《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申报缴费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对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单位,一律在直接办理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登记,并持登记证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现分别参加不同地区或机构统筹的,可暂分别申报缴费,待各种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合并征缴后,再统一申报和缴纳。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四、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努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1999年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层层建立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指标,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结合起来。
《征缴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征缴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原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为全额缴费,原来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也要实行全额缴拨办法。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缴费单位缴费能力认定办法,通过对缴费单位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指标的严格科学认定,确定其缴费能力,依法按月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费预提制度,设立全额缴纳社会保费的预备金。职工个人缴费要与企业单位缴费一并全额缴纳,任何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职工个人缴费。各缴费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缴费单位应当主动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情况、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对不按期缴费的,除责令其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应依法强制征缴;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国有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人事部门要对经营者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因企业改组、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复存在的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对缴费单位未按《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或拖延缴纳、拒绝缴纳等违规行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按照中编办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力度。
1.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进一步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范围,并做好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资金上的准备。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转换。积极稳妥地做好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在继续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城镇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重点是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探索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处法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主要是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3. 加强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继续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群众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随着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越来越多,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运营办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你市《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请示》(京劳险文〔1999〕2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市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做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
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单位:%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 | 施 工 |1 |14.2 |16 |
| |---------|--|-------|---------|
| 铁 道 | 运 输 |2 |19 |19 |
| |---------|--|-------|---------|
| | 中铁建 |3 |11 |13 |
|---------------|--|-------|---------|
| 邮 电 |4 |19.1 |19 |
|---------------|--|-------|---------|
| 水 利 |5 |18 |19 |
|---------------|--|-------|---------|
| | 生 产 |6 |17 |18 |
| |---------|--|-------|---------|
| | 火电施工 |7 |12.5 |14.5 |
| |---------|--|-------|---------|
| 电 力 | 水电施工 |8 |10.5 |13 |
| |---------|--|-------|---------|
| | | |15 |16.5 |
| | 事业单位 |9 |-------|---------|
| | | |17 |18 |
|---------------|--|-------|---------|
| 交 通 |10| | |
|---------------|--|-------|---------|
| 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 |10 |13 |
|---------------|--|-------|---------|
| 中外理总公司 | |10 |13 |
--------------------------------------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10 |13 |
|---------------|--|-------|---------|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 |10 |13 |
|---------------|--|-------|---------|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
|---------------|--|-------|---------|
|集团(机关) | |10 |13 |
|---------------|--|-------|---------|
|招商局集团 | |10 |13 |
|---------------|--|-------|---------|
|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 | |14 |15.5 |
|---------------|--|-------|---------|
|水运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公路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 |14.9 |15.5 |
|---------------|--|-------|---------|
|路桥集团 | |16 |17 |
|---------------|--|-------|---------|
|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8 |18.5 |
|---------------|--|-------|---------|
|交通印务公司 | |18 |18.5 |
|---------------|--|-------|---------|
20xx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xx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如何解释预测结果?为何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却得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将面临负债危机的结论?本文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结构性的不平衡:期望贡献与期望收益间的差距——投入与制度所能给予的回报间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方面
1、立法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法制化程度较低,虽然2010年已出台《社会保障法》,但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等的基础法规、实施细则等基本处于空白,立法的权威性、连续性与稳定性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导致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行,从宏观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积累。
2、制度存在缺陷。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支付,个人交纳额度较小,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一是统筹层次过低,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导致老百姓的保障待遇不尽公平,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二是我国现行的资金统筹方式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很少,甚至入不敷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劳动人口减少,影响基金收入,而养老、医疗、健康和护理等对期望收益却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项目的需求引发支出增加;三是新旧养老制度转型过程中,形成对中老年职工的历史欠账,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巨额缺口,支付风险凸显。
3、保障覆盖面偏小。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全社会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为3.64亿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仅为27.19%;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已超过90%,而农村才只有2%,;东部沿海地区已占70%,西部地区最低仅有30%。覆盖面上的种种差异,个人缴费比例无差异和地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共同造成了缴费的个人账户出现问题,本应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行政分割,影响个人缴费积极性,制约了社保基金的收入渠道及范围,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积累。
4、农村社保制度建设滞后。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本身覆盖面就较小的农村社会保障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又十分广泛、复杂。基金管理的不规范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群众投保的积极性;加上我国尚未建立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农村社保工作还处于非规范化、非系统化阶段,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也影响了其期望贡献额,导致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加剧了社保基金的结构性不平衡。
(二)管理执行方面
1、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财政、民政、卫生、人事与劳动保障、计划生育、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都参与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多头分散,监管主体间职能重叠,监督乏力,宏观、综合管理水平相对弱化,管理成本不断加大,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
2、基金管理机制滞后。一是基金预决算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社保基金预决算是实施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多部门共同运行的保障机制,决定了基金预决算机制难以形成;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主体与执法主体不统一,各险种征缴工作无法有效衔接,导致征缴力度大大减弱;三是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管理平台,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缺乏完整有效的基础数据,影响基金管理效率。
3、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个人账户的实施和推广,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在一定时期内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缴费个人的积极性。但目前设立的个人账户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揽,造成社会统筹基金不断透支个人账户积累,用于支付现期退休金,节余利息也是名义的。随着“空账”规模的逐年扩大,这种“统账结合、分账管理,空账运行”的模式,根本无法满足积累养老基金的目标。
(三)基金筹措和使用方面
1、基金来源不稳定,收支不平衡。从收缴情况看,由于基金征缴缺乏法律制约,加上历史原因“空账”运行、企业经营效益差等,逃费、欠费行为比较普遍,前账未清,又欠新账,原有的筹资渠道就难以满足实际支付的需要,参加统筹的离退人员却迅速增加,绝大部分资金要靠财政筹措,增加了政府的财政风险。从支出情况看,为实现广覆盖的目标,我国最新启动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无疑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了新的项目,而缴纳的费用远不足以抵消刚性支出;参保职工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改制等因素,导致隐性债务日益膨胀。
2、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从账户开设情况看,目前的社保基金大都开设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账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从基金征收情况看,保险费征收时因票据传递不及时造成各部门记账不衔接、征收程序不完整,收支两条线管理还不到位,基金预算仍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从监督管理情况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主要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经办机构对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监管乏力,致使经办机构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恶意套取社保基金等情况时有发生。
3、资金投资低效运营,增值保值困难。一是上述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基金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致使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二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优惠利率政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国家发行特别国债,给予优惠利率,但与预定增值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使社保基金筹集和使用过程中增值速度极为缓慢;三是农村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基金增值范围太小,间接造成基金隐形流失,带来了预期的贬值风险。
二、实现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建议
(一)健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立法是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宏观上指导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但社会保险领域情况复杂,需要制定出分别适用于城镇和农村的两部平行的同为第二层次基本法规,围绕《社会保险法》,出台并完善统率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条例,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社保资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等行为,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法可依,执法有力,健康运行。
2、完善个人账户累积制度。一是继续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在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基础上,建议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牵头建立个人账户投资交易平台,做实个人账户,并逐步补充个人账户空账,确保个人账户积累制的实施。二是根据基本养老待遇标准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合理控制替代率水平。由中央政府集中社会统筹基金,重点落实各级财政对养老金收支缺口,逐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加快社保“费”到“税”的改革。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当前,面对社保“费”征收中存在刚性不强、措施不力等突出矛盾,要积极实施费改税,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费纳入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以法律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这样,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又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首先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边界,界定政府责任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正确高效引导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事务。其次应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少基金运转环节,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协调和化解社保“费”征收分配过程中的矛盾,保障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建立预决算管理机制。建立和改善社会保障专门预算,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逐步确定社会保障支出作为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建立社会保障预、决算审批机制,促进基金收缴、支付和投资运营及管理提取的合理化、规范化,更好地弥补历史欠账,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2、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借鉴我国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一是明确社会保障债务风险指标控制体系标准,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对我国社保基金规模、结构和财务可持续安全性进行预测,并对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预警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及上下级报告机制。全面及时地了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规模、构成、发展趋势,规范披露政府财务状况,及时报告基金信息,定期预测基金结余总量的风险和结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社保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有效提高基金风险防范能力。
3、建立健全统筹调节的基金补偿机制。一是提高统筹级次。为提高基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率,企业养老保险应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建立省乃至国家级社保基金统一管理机制。二是建立财政支付转移手段。必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对企业缴费能力弱、基金收缴难度大、养老金支出增多的突出矛盾进行调剂。实行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调剂分配资金,加大基金补偿力度;三是解决历史欠账问题。对全国的“老人”和“中人”要摸清底数,通过企业 、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三种渠道进行解决,按一定比例制定补偿计划,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将企业应承担的与地方财政应承担的基金支出结合使用,逐步补清“老人”、“中人”的历史欠账,确保社保基金良性循环。
4、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省乃至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完善并普及各业务子系统及包含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政策模拟和政策评估等支持系统,把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纳入系统管理,做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实效性,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丰富资金筹集渠道 ,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1、拓宽基金筹集渠道。《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一方面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通过增加征缴的强制性来增加财政收入,解决社保资金的供给不足问题。另一方面要多元化筹集社保基金,比如通过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功能的不足,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和援助建立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等多种渠道充实资金来源,逐步降低基金收入不足带来的风险。
2、完善基金运营方式。当前,要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限制,明确投资运营政策,从长远来看,首先,要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组建专业化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安全、有效和流动性原则投资运营。其次,将地方社保资金结余统筹运营,参与实体投资,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等经验,增加基金的流动性,提高基金的中长期收益;再次,在投资过程中,还应处理好投资组合中各资产的占有比例,做出量化规定,使投资组合更加多元化,降低投资之间的相关度,确保基金投资取得预期收益,降低系统性风险。
3、制定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范围和方式的前提下,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要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就要根据人口增长率、工资变化、物价变动、利息变动等因素开展社会保险精算,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周转金管理计划,对保险基金的增值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如对对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的档次进行长、短搭配,科学配置,形成存储周期,每个周期有到期的存单,又有新的定期存入,如此利滚利,将能实现保险基金增值的最大化。
(四)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
一是加大效益审计力度,充分做好计算机审计。首先核查现行社会保障政策效应、评价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适用实效、范围与效果,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解剖分析,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其次从资金征收、支出、管理环节分析资金的拨付效益和管理效益、检查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私分等违纪问题,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重点核实资金的存放和运营情况,降低行政成本,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再次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数据化信息资源,通过审计业务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系统对采集的共享资源进行数据转换,利用AO软件采集、转换、整理基金的财务和业务电子数据,通过分析、排疑、预警等方式发现问题,查找违纪违规线索,更加高效地为审计目标服务,为社保基金高效运转服务。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保障是社会给予其共同成员人道主义关怀和援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措施。它既是客观社会物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人权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尚无定论,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于美国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初步的解释和分类。①1942年,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国际劳工局编著《社会保障导论》一书,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他们与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②我国的《中国民政词典》将“社会保障”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③。从中不难看出,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界定社会保障概念时会出现覆盖范围以及部分内容等方面的差异,但作为普遍的社会管理措施,其内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归纳为:第一,责任主体是政府和国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第三,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第四,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目的。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理念层面。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理念的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效率论,认为当前中国处于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财力相对有限的历史时期,如果在此时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影响到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和国际竞争力。④二是公平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实行“义务—权利”对等的原则,而要实行“平等主义”原则,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⑤三是社会公正论,从罗尔斯教授提出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论出发,推进6个基础和6个整合,最终实现“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⑥
制度层面。纵观我国各省、市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按照经费来源方式、覆盖人员范围和保障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制度设计。一是以广东、河北、甘肃等省为代表的直接扩面模式,通过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广东省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间先后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适用对象条款界定中,将“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纳入社会保险的视野。尤其是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这一直接扩面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以上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形成无差别化和整齐统一化为特点的直接扩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为代表的低标准或独立保障模式,通过出台针对本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标准或者完全独立的方式,为农民工构筑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以降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都是将农民工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实施相对独立的一种保障制度设计。三是以部分建立乡镇企业的县、乡、镇为代表的“返乡模式”,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针对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务工的特点,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现实层面。在社会保障的三级体系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作为非缴费性质社会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户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并不能实际享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其享有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明确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在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领域,虽然我国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总体上仍难逃“两低一高”(农民工的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农民工退保率高)的命运。
完善政府在农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动参与职能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责任。我国亟需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国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为主,并带有临时性和地域性特点,这导致全国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各自为政、互不相容,严重影响具有高流动性的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延续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以《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社保系统专门法为辅助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高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省际、区域间的接续机制,实现各省市、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经费分担责任。目前,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金总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转嫁责任的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将企业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索要拨款等方式获取财政支持,导致事实上的财权、事权相互分离。一方面地方政府虽迫于现实压力而逐步推行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区域差别明显,难以实现区域间的接续;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点,在缺乏相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况下,两级政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导致有限的资金供给无法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面临资金约束。因此,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资金投入责任,不仅需要明确资金投入所占财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机制,逐步从地方统筹过渡到中央统筹,实现全社会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参与性、补偿性和干预性。参与性是指政府作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实施管理和融入资金,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的福利体系;补偿性是指政府有义务对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农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以实现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干预性责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标和原则的责任,即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目标、公益性原则等给予导向。这三种责任共同构成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参与性程度决定政府的重视程度,补偿性程度决定社会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预性程度决定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三种责任共同促进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顺利发展。
(作者分别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陈平:“美国社会保障法评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②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管静和、张 鲁译,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页。
③崔乃夫:《中国民政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77页。
④陈平:“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页。
⑤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北京:国家计委,2001年。
今年,我们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按照“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强全局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作风的建设。一是以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契机,在干部职工中大力倡导勤奋务实、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精神风貌。二是加强行风建设。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优化发展环境、做诚信乐亭人”为主题的行风建设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使全员进一步树立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人事劳动部门的应有的良好形象。三是继续坚持开展业务技能练兵活动,通过抓业务训练、基本技能训练,相关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
(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享受本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的职工;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
第六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计征,由单位负担,职工本人不缴费。
第十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失业保险费用开支状况,市政府可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单位因经济困难暂时确无缴纳失业保险费能力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三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企业财产时,应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职工建立失业保险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作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训练费;
(四)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失业职工,应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资格确认后,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确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非民政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至150%,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满一年不满四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
满四年不满七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满七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
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 再次失业的,已享受过失业救济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医疗补助费:门诊按每人每月十元包干使用;患重病住院,由本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给予补助60%,但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抚恤费、救济费按有关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别按当年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15%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于资金有困难的,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借给一定的生产自救费,资金占用费按月5‰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生活有困难的失业女职工,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百五拾元。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训练的;
(五)参军、就学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依法领取养老金的;
(七)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编报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和上缴本季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缴纳欠缴额2‰的滞纳金。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冒领失业救济金和其它失业保险费用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管理制度,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应追回款项,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时,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职工应获得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收入。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不包含单位聘用的境外员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单位招用的外来劳务工。
关键词:养老保险 企业 劳动者 人力资源
一、对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认识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养老保险的产生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地生活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也是不同的。我国从国情实际出发,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制,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标志,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与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相继立法完善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现有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加上我们国家“未富先老”的现实,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亟需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1.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总的来说主要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纠纷较多的险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不断进步,养老问题成为人们乃至全社会的重要课题,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该用人单位发展程度的先进与否。因此,建立健全并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满意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企业将保险福利与职工劳动生产情况相结合,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预防和消除职员的不满因素。劳动者在工作之时不必再为以后的养老担心,将会全身心的扑到工作上,进行技术改进及高效率工作,最大程度地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人性化关怀员工,给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信,增强劳动者在单位中的主人翁意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将会大大减少,这样即可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利用,高效整合资源。同时,企业在法律范围内适当地根据职工的资历和地位调整其工资收入即社保缴费基数,会进一步激发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从面提升企业凝聚力,达到较高的生产率。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养老保险不仅在提高企业效益方面的作用明显,而且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激励措施,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队伍方面功不可没。首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的价值就体现在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养老金。如果说一个人在劳动能力尚好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还可另寻他路的话,那么在老年则没有什么选择,只能依靠年轻时的努力工作所换来的养老金。所以,当企业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那就意味着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就会对离开单位有所顾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同时,企业养老保险还将大大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的负担,这样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就不用全部由企业支付,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统筹支付,相对减轻了企业的人力资源负担,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来,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前进,每一次的进步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积极可喜的变化,养老保险不仅对家庭和个人有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的缴纳,意味着对年老之后的生活有了清晰的预期,可以更好地工作,从而少了浮躁,多了稳定,这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对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目前存在的四大养老保险纠纷类型
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变化日益加速,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加上时间上地域上的不同,以及各个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实际层面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纠纷不计其数,种类更是多种多样。具体到因养老保险发生的纠纷上来看,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四个类型,即劳动者垫付养老保险金纠纷、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养老保险费纠纷、缴费基数纠纷、未参保纠纷等。
1.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所谓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了单位养老保险,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单位并没有实际为劳动者缴纳这部分养老金,而劳动者出于以后的考虑,自己亲自拿钱进行缴纳,形成了劳动者自己垫付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在这种纠纷中,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就是要求单位对自己自行缴纳的这部分养老保险金进行补偿。对于这种纠纷,核心点就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交由仲裁部门仲裁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判决。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持,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缴纳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与义务。
2.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但是实际上,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了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者自身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纠纷与前面纠纷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此种纠纷中,劳动者没有缴纳养老金,到最后无法享受退休的养老待遇。此类纠纷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进行补足,确保养老金的正确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是漏缴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是故意,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当缴纳的养老金,而且还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如果仅仅是因为疏忽过失,那么可以简单处理,补足即可。
3.缴费基数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也为劳动者缴纳了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正确,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提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此类纠纷,完全不同于前两种,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双方的焦点只是集中在缴纳基数上。因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每个人的工作年限、职称级别等因素不同,而这都影响着缴纳基础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变化,缴费基数也是在不断变化当中,这就需要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去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未参保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这个时候,劳动者的利益就受到了明显的侵害,养老金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目前还在单位工作,则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如果劳动者在退休后才发现,劳动者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就是,虽然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为此承担养老义务。还有就是有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时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此种纠纷情况下,劳动者大都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金。
四、完善养老保险机制的思考
通过对以上我国目前存在的几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来看,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是如何在纠纷产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养老权益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到底是通过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还是走仲裁道路,抑或是法院判决的方式。总之,解决养老问题,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典,靠得仅仅是各种单行的规定、通知、决定等行政法规或者文件构成,且经常变动,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
1.扩大覆盖面,完善征缴机制。养老问题是我们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劳动者“应保尽保”,确保每个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退休的待遇。目前,我国的养老覆盖面已经相对完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对完善,国企单位养老亦成熟,主要是在私营企业及广大的自由职业者还有遍布全国的流动农民工。同时,完善征缴机制,出台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明确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并制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缴费人、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缴费地点和方式,确定相应的浮动缴纳指数,保证征收部门依法征缴,确保劳动者依法参保。
2.依法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以此为基准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立法必须用明确的语言、规范的语言、无歧义的语言来规定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必须明确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亦获得解除或者减免其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其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应当赋予其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当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或者漏缴养老保险,如果因此影响了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于让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承担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不缴费的违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立法机关需要明确社会保险法要保护的对象。只有这样,劳动者才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监督部门也可主动介入,保障劳动者养老保险正常缴纳,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权利和义务明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养老保险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效用的。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保障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上级监督,有平行监督,有人民群众监督,有新闻媒体监督。要想真正做好养老保险事业,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效能,关键是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源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养老保险办得好,人力资源队伍则相对稳定,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要逐步完善司法体制,在人民法院刑庭、民庭之外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矛盾纠纷庭,专门处理养老保险纠纷,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在陪审员中由人力资源部门中的员工担任,将养老保险与员工任职结合起来,一方面员工之间保持着天然的联系,这样就不会在纠纷调处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必然对公司的人力队伍有着较为清晰的了解,必然会抱着对公司发展负责的态度去处理事情。这对保障劳动者养老权益和保持企业单位的长效发展都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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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秀榕委员建议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也能够享受保险待遇
医疗保障权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因此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权相比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保障权还是具有比较大的区别,后者只是明确在居民生病时已所能及的提供相应的治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以供其脱离疾病。而前者的内涵则更加宽广,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剖析。从宏观角度看医疗保障权是指为居民的生命与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且政府为了让这种保证能够顺利进行,会通过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最终目标是保证居民享有卫生保障。从微观上讲,医疗保障权主要指个人有权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有权得到医疗部门的检查、诊断、治疗等卫生服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产生并发展壮大的群体,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与城镇居民一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据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而他们面对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带来的各方面社会风险时,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满足农民工的而需要,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险对于缓解农民工的社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民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于是大部分农民开始抛弃家里的土地,进城务工。但是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在农村时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会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医疗事故风险。政府虽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在实际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其系统的保障是严重缺失的。通过调查发现,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工生病以后,高达59.3%的人看不起病,农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有30%―40%得了绝症的农民因无钱医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他们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就业所在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仅为人均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
根据公平的原则,每个公民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从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医疗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的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农民工被赋予了极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会应对各阶层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农民工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范享有利医疗保障的权利,并且依据农民工对社会的奉献,也具备享有这种权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享有的医疗保障权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工受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业经济的长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原因,农业经济规模化又存在困难,因此很多农民都选择了进城务工。但是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二元户籍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的身份,是阻止农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碍。这种限制带来的后果是农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们并不能享受国家为城市成功提高的医疗保障体系,如果农民工生病他们绝大部分的费用来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从政府得到一点补偿,那也只是从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医疗保障意识不强
农民工的从小是在家庭的庇护下成长,他们的生活依靠的血缘文化,一家有事,八方来朝。因此农民进城务工后,依然保持着这种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议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拒绝。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农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来生活,一部分要养活孩子,还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钱可以用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而目前我国的医院格局还是一个垄断的态势,没有市场化的医疗价格必定会给农民带来很大的负担,部分农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带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极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更多的问题。这种恶性循环会使农民的工资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难问题一直存在。
(三)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内在缺陷
由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部分城市的医疗保险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卫生资源在覆盖的区域内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内的医疗补贴大部分给予了相对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医疗补贴的农民,这就是分配中的马太效应。其结果就会导致原本是用来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补贴手段,却变成了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祸首。这种内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为农民工的作为平等主体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财政支出为基础进行设计,在缴费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这使得农民工流动时并不能很到的受到医疗保障。
(四)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缺乏法律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关乎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都存在选择性的对农民缺位,农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没有得到体现。《失业保险条理》是1999年颁布的,其主体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种待遇,若工作满1年,也只能得到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规定农民福利的实体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关注的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对于农民福利的体现只能是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宣言性的规定,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指导实际操作。
三、构建多层次结合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制度相关建议
面对上述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缓解上述情况,并且这也是我国建立小康社会必须迈出的一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关键在于明确健康保障中不同层次的服务保障的物品属性,进而确定该层次医疗保障中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农民工医疗体系创造条件。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目前农村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碍,也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如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问题,让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动,允许公民依法自由选择和变更居住地。与此同时,还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只依据职业来确认身份,这种确认只具有统计意义。应该统一的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划分“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因此,从长远来看,取消现行的二元户籍制是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举措。
(二)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的一体化和网络化
要切实的保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则必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医疗保障体系必须以农民工本身的现实需求情况与条件为基础,以多层次、多类型为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接轨。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级建立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并与医疗机构、公安户籍、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2)逐步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保证农民工保险基金能够随之进行转移和对接。(3)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分类管理信用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对于短期务工没有固定和稳定工作单位暂时不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逐步建立与其身份证相一致的医疗保障个人账户,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以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最终达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工作性质的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的医疗保险系统。
(三)完善慈善事业制度
社会的分配机制有三重:一是市场机制的首次分配,企业通过经营获得收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机制实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业。其中,慈善医疗救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救助方式。慈善医疗救助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患病或遭遇意外伤害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实施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种制度,是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的希望工程实际上发挥了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从中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转移,起到了济贫济弱、缓解矛盾的作用。我国的慈善医疗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可以联合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凑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慈善氛围,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运作能力慈善医疗救助。并且给予慈善医疗救助机构或组织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规;据悉,对第三次分配进行规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细化分类标准,提高设立“门槛”,规范组织结构,这将大大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发挥医疗保险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国的医疗保险更多的体现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共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情况下,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可以组织医院、医务工作者直接进入农民工密集区域,免费为农民工义诊,发放药品,传授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工伤自救和互救的有关技巧。强化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维权素质,才能根本上维护医疗保障权利。
(五)法律层面明确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农民工的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没有在法律体系中具体明确,在上述各项措施和政策都得到实行后,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相关的权利。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和人们的行为,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效果,地方政府就不会怠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福利。当农民工的合法的医疗保障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农民工可以团结起来聘请相关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事业单位在社会上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服务社会,是国家为了开展管理出资兴办的承担着专项职能的工作单位,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是非盈利。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范围比较多,包括教育、科技、医疗技术、科学、保险等诸多方面,在对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阶段进行策划来完成服务的标准。比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由于其经济来源比较单一,没有具体的盈利项目进行资金回转,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只是依靠国家对其经济的资助。这样,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只需要对原有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并能够对社会提供一定的服务,就能够开展正常的运作。事业管理的发展目标应该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能够使得事业单位能够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满足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事业单位在资金问题上不再仅仅局限在依靠国家的拨款。逐渐地开展一些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来获得资金,向社会寻求资金。事业单位在进行筹资的过程中应该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实践活动中争取以最小的风险来完成筹资工作。同时,在现代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阶段应该转变管理模式,不断地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进行创新,突破传统的预算资金收入管理;不断地通过绩效为指导的创新型财务管理进行合理的控制,设定相应的指标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的考核,能够围绕事业的发展进行管理。
二、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在相当多的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部门和一些职能部门并没有设立专业的工作人员,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充足,其中一些财务人员也是从其他部门转行来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并没有设定适合事业单位发展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事业单位依靠传统的制度模式进行管理,没有意识到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一些简单的管理条例不能满足发展中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模式。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中,工作岗位出现偏差,使得内部工作人员不能真正地各司其职。另外,有一些事业单位在进行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设置内审机构,这就使得财务人员不能真正地发挥内部管理的职能,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无章可循,在上级检查时只能应付,造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逐渐地形式化,达不到财务管理的效果。比如在会计人员之间不能形成一种内部牵制的原则,一些职能始终得不到落实。
2.财务管理内控意识淡薄
在事业单位中,要想真正落实财务管理,就需要加强事业单位整体的内控意识,但是,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在单位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内控理念,财务管理意识逐渐薄弱,不能充分地认识到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科学意义。因此,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还有一些领导在进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认为内控的内涵就是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对财务部门只是施行简单的监督职责,将财务预算当成了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因而导致财会人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只是在事业单位中执行相关的财务,没有权利进行决策和管理,对内控制度的执行能力大大减弱,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真正达到相应的效果。
3.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事业单位中的财会人员并没有接受到正规的专业培训工作,因此,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无法满足事业单位的要求。就目前来看,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对国家中制定的关于财经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标准研究不到位,这样就使得财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能真正地做到得心应手,所以就不能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实施。对事业单位经济运行中的财务信息处理不完善,就会影响后期的财务核算工作的工作质量。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事业单位需要对财务人员开展提高整体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从而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正常执行。
三、实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创新的途径
1.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在监督方式上实现创新
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内部控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的两个同属部门,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充实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因为内部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资金运作比较了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部门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这样能促使整个事业单位部门有效地降低经济花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对事业单位的经费进行定期审查,加强事业单位自身的建设。
2.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在人才培养方式上实现创新
高素质的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能够带动整个事业单位的成长。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要想实现内部控制度创新,就要充分认识到财会人员的重要性使事业单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增强事业单位自身的服务价值。要大力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判断能力,使得事业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能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作用。
3.增强内控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内控制度创新
强化事业单位中领导和员工的内控意识,整个事业单位才能够真正地认识到内控的积极意义,增强对内控相关事项的理解,有效地增强事业单位中各个人员的职能,调动全体员工对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在良好的工作氛围中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我国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多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职工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这种制度也逐步暴露出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负担,与企业在养老体制和养老待遇上形成了“双轨制”等。党的十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涉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正确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关系到人民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一、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述
2008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五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浙江省作为先期试点省份,做了一些积极和有意义的尝试。省内部分市县进行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如宁波市,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其中单位补贴2%,随着工资收入增加缴费比例随之调整,最高不超过8%,市本级范围内单位缴费率为21%,各县(市)市在低于21%的幅度内进行具体测算;金华市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纳工资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杭州市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等。2015年以前,浙江省内各市在缴费范围、个人及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没有统一比例,且费用仍主要由财政与单位共同负担,而与缴费多少没有很大关联。省内在改革试点推进中十分谨慎,速度缓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和内容,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了关键性进展,意味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对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养老保险缴费上,浙江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基数是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来算,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占缴费工资基数的20%、8%;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由单位、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8%、4%来缴纳,该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实现了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展情况的通报》(浙人社发[2016]29号),截至2016年全省已有6871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数32.63万,其中在职缴费20.91万人,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职)人员11.71万人。从省本级来看,参保单位323家,在职缴费3.15万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1.04万人;从各市县来看,参保单位6548家,在职缴费人员17.81万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10.61万人。30多个统筹区,成立了专门经办机构或在经办机构内部增设业务科室,200多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业务经办工作。多个统筹区开设了基金支出户开户银行、开通了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启动了业务经办工作并支付养老金,为顺利完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自2015年8月浙江省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基于试点时期积累的经验及改革前的精心设计,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比较顺利,但改革毕竟触及到浙江省3万多个事业单位百万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依然严峻。
1.专门法规缺失
当前,我国20多个省份公布了地方养老金实施方案,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然没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更没有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规细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由各地方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实施意见来推进的。浙江省2015年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又针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由于立法滞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实施意见、办法等缺乏根基,在没有完善设计的情况之下,导致了出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现状。事业单位对实施多年的传统养老制度进行改革,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一些政策来推进,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阻力大且不规范。
2.信任问题
浙江省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了绩效工资,除改革性津贴、特岗津贴保留外,其余均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及总量受到较为严格的规范限制,不得突破。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构成,与绩效工资改革前比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比较低,未来养老待遇或会受其影响。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对“中人”特别设计了10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中人”退休后10年内待遇水平不降低,但10年是不是一个合适的期限,能否保证全体“中人”的养老水平不低于改革前,10年过渡期后会不会由于没有政策依据而面临待遇断崖式下跌的风险。“中人”目前退休要返回至2014年10月1日这个时间点,暂时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至今未按新办法进行养老金清算。鉴于此,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对社会化养老缺乏足够的信心和信任,不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关系接续障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改变养老”双轨制”现状,重要意义之一是可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形成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比较低,而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根据浙江省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由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仍高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加之省内各地区养老待遇的差异,导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及基层地区流动,必定会使其养老保障权益受到损失,即便是在省内各市区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权益也将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了人才地顺利流动。
4.违规风险
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管理方式,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的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总和的28%,并且先涨工资后缴费,以调整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来对冲养老保险的缴费成本,以保证职工个人收入水平基本不下降。调资及单位部分养老保险缴费额除财政补贴的部分经费外,其余大约3/4缴费资金需要单位自筹,对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来说,经费压力非常大,尤其是清算2014年10月至2016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时,由于当年的经费预算支付不足,社保清算不容置缓,导致一些参保单位只能全力以赴各方筹集资金,难免会出现挤占和挪用资金现象。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相对有限,每年要支付大额的养老保险费,如果不解决筹资问题,资金违规使用的风险将一直存在。
三、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宣传工作
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由不缴费到缴费,在心理上需要有一个接受的过程。破旧立新,必须要持续深入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逐渐克服人们心理惯性的影响。同时,要尊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多年来形成的对工作单位的热爱之心和归属之感,要针对群众关切的问题准确解读政策,让大家认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是要剥夺退休人员的养老权利,而是要破除原来单一地依靠国家和单位保障、社会养老不公平及自我保障意识不强的传统制度,建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体现公平原则、适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宣传,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是老有所养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各种不可抗拒风险的安全网,相信政府以人民福祉为己任的宗旨是最可靠的保障。
2.完善制度供给
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因此,要尽快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法规,或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或者制定出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规,又或者制定专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条例等,从制定单项法规入手,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目的、原则以及权利和义务等进一步明确,破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只有先行立法,将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化与制度化,进而实现其强制性,有效遏制改革中的违规问题,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3.强化资金筹措
事业单位不能等靠财政拨款,要依靠自身管理和改革来实现开源节流。比如高等院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机构,办学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服务性教学收入、科学研究和产业开发收入、社会捐赠等。高校应该不断提高科研能力,从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中获得资助;充分发挥基金会和校友会的作用,扩大社会捐赠的来源;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编制管理,节约成本;积极开展教育资源的经营等等,千方百计地增加学校收入。政府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转制成本,通过发行债券、彩票,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以及不断探索新的筹资渠道等方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政府应该为事业单位合法合规筹集资金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以此缓解财政和事业单位的资金压力,杜绝单位违规使用资金情况。
4.提高统筹层次
逐步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或实行省级统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地区差异。建立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加快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加速双轨制并轨的速度,尽快缩小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既更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公正,又有助于实现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间合理、顺利流动,使职工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5.建立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缴费与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改革,目的是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与绩效密切相关,优绩优酬,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绩效工资水平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改革的全面深入进行,实行动态调整,对绩效好的事业单位,确定绩效工资上浮幅度,允许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允许事业单位在自筹资金能力比较强的前提下,提高职业年金的缴存比例。缴纳的费用和享受的待遇要成正比,多缴多得,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同时,要做到省内各市区之间、新旧制度之间、新老人员之间的统筹兼顾,妥善解决不同地区间、新老制度下,在待遇水平上的衔接,既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平衡,考虑到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应该保障缴得多的地区享受更高的养老待遇,尤其是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待遇平衡问题,增强其对改革的信任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们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
[2]俞贺楠.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中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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