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1: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原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即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协商,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属地调整单位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原来一些地区部分单项社会保险费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从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在我省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未实行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实行过渡办法,即:具备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条件的地区,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尽快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是《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申报缴费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对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单位,一律在直接办理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登记,并持登记证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现分别参加不同地区或机构统筹的,可暂分别申报缴费,待各种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合并征缴后,再统一申报和缴纳。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四、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努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1999年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层层建立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指标,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结合起来。
《征缴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征缴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原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为全额缴费,原来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也要实行全额缴拨办法。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缴费单位缴费能力认定办法,通过对缴费单位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指标的严格科学认定,确定其缴费能力,依法按月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费预提制度,设立全额缴纳社会保费的预备金。职工个人缴费要与企业单位缴费一并全额缴纳,任何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职工个人缴费。各缴费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缴费单位应当主动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情况、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对不按期缴费的,除责令其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应依法强制征缴;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国有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人事部门要对经营者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因企业改组、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复存在的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对缴费单位未按《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或拖延缴纳、拒绝缴纳等违规行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按照中编办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力度。
1.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进一步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范围,并做好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资金上的准备。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转换。积极稳妥地做好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在继续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城镇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重点是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探索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处法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主要是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3. 加强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继续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群众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随着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越来越多,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运营办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你市《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请示》(京劳险文〔1999〕2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市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做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
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单位:%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 | 施 工 |1 |14.2 |16 |
| |---------|--|-------|---------|
| 铁 道 | 运 输 |2 |19 |19 |
| |---------|--|-------|---------|
| | 中铁建 |3 |11 |13 |
|---------------|--|-------|---------|
| 邮 电 |4 |19.1 |19 |
|---------------|--|-------|---------|
| 水 利 |5 |18 |19 |
|---------------|--|-------|---------|
| | 生 产 |6 |17 |18 |
| |---------|--|-------|---------|
| | 火电施工 |7 |12.5 |14.5 |
| |---------|--|-------|---------|
| 电 力 | 水电施工 |8 |10.5 |13 |
| |---------|--|-------|---------|
| | | |15 |16.5 |
| | 事业单位 |9 |-------|---------|
| | | |17 |18 |
|---------------|--|-------|---------|
| 交 通 |10| | |
|---------------|--|-------|---------|
| 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 |10 |13 |
|---------------|--|-------|---------|
| 中外理总公司 | |10 |13 |
--------------------------------------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10 |13 |
|---------------|--|-------|---------|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 |10 |13 |
|---------------|--|-------|---------|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
|---------------|--|-------|---------|
|集团(机关) | |10 |13 |
|---------------|--|-------|---------|
|招商局集团 | |10 |13 |
|---------------|--|-------|---------|
|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 | |14 |15.5 |
|---------------|--|-------|---------|
|水运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公路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 |14.9 |15.5 |
|---------------|--|-------|---------|
|路桥集团 | |16 |17 |
|---------------|--|-------|---------|
|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8 |18.5 |
|---------------|--|-------|---------|
|交通印务公司 | |18 |1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