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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1: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最新税法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最新税法知识

篇1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20xx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运输

1.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造币总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运送专用发票。

2.各省级国税局接到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基层国税局的需要,自行组织专用发票的运送工作。

(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管理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法规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法规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法规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1)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五、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各级国税局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法规,加收一定比例的专用发票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采用签订结算协议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级国税局与造币总公司签订一次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协议。

专用发票的票款按季度进行结算,即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按季度计划票款总价30%的价款预付给造币总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内通过银行将其余70%票款划给造币总公司。

省级以下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由省级国税机关确定。

2.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专用发票的票款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管理,省、地、县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法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簿要完整,会计核算手续要齐全,专用发票票款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购置;

篇2

关键词:新税法 实施 施工企业 影响 措施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法律也不断完善。营业税新法的颁布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不少的难题。

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束语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它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发展难题。作为施工企业,要审时度势,积极地去了解、掌握、领会新税法的内容与精神,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计渊.新税法对施工企业影响几何.[J].施工企业管理,2008(1)

篇3

[关键词] 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 筹划原则 筹划策略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为企业的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其实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合法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管理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探究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的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 新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税收筹划原则

1. 变革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体现出公平和统一,新税法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这种税率的确定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同时,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以往实行的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激励,抑制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为减少企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反避税条款。

2.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在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流程上,应该是顺利获取会计凭证、调整会计账项,完成纳税申报表。(2)有效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达到优化税收、节约税款的经济目的。企业所实施的税收筹划需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在遇到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目标相矛盾时,应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主,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3)合法性原则。企业实施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税法范围内实行,同时要符合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的经济法规,企业税收筹划要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即企业的税收筹划所降低的税收数额要大于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的费用成本,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流程

1. 整理企业税收资料

为进行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应首先搜集和准备有关税收资料,以备参考。企业应查阅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

2. 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比较详细的、容纳各类因素的纳税方案。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应先设定提供给企业参考价值的规划,具体应含有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的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

3. 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企业税收筹划部门可以制定几个税收筹划方案,然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筛选可以按照以下因素进行,该筹划方案的选择能够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款,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降低执行税收筹划的成本;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便于工作人员落实。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1. 筛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新税法下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以使得企业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所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5]。为减轻企业税负,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企业采取直线摊销法使其承担的税负最轻。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的利润与纳税相匹配,当企业前期利润少的时候,相应的纳税也少;后期企业的利润多,纳税也会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功能,减轻企业压力。

2.采用合适的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企业的运营费用将影响到企业成本的大小,而影响到企业利润。企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来计算运营成本。这种费用摊销方法需要遵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条款。按照这样利润进行征收的应纳税额,才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下,有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因此,企业在招聘新员工上,应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以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 选择投资的地区和项目

企业应选择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投资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税负的地域上的差别。因此,企业所投资的地区应根据优惠的税收政策,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企业还应选择具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国家对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投资。

5.选择合适的材料计价方法

企业的材料费用应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可以得出当期成本值的数额,而获得企业的利润,最终得出企业所得税额的数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采用那种计算方法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企业选定了某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就不应变更。

五、 结论

当前,企业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应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投资于税收优惠项目,如农业、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企业自身应创造条件去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对于优惠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税法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选择就业人员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扩大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的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办公费用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达到有效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应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地区和项目。因此,企业只有实施有效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朱静玉: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9, (06)

[2] 兰培晶: 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财经界(学术版), 2008, (08)

[3] 刘芬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0, (09)

篇4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税收筹划首要遵循的是成本效益的原则。在实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科学合理地预测成本以及筹划收益,以减少企业税收筹划的纳税风险。本文首先对税收筹划风险明确的内涵做了一个含义界定,其次对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再分析外资企业在我国实行实施“两税合并”的大趋势下所受影响,最后就其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与税收筹划特点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全部的税收筹划以及具体实施等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后,会承担较多的税务责任,有的企业会被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实现税务筹划预期的目标。对于企业的经营生产而言,追求效益是永恒的目标,但是企业要获取盈利必须是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畴之内,税收筹划的风险又具有不确定性,若是盈利的风险性很高,企业则会有失败的可能。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从国内外学者下的定义中,总结税收筹划的特点有:

1、非违法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法的行为,但是各行业的人士对“税收筹划”的合法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即是探究该行为是形式上合法,还是已经符合法的精神,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2、预先筹划性。通常税收是按照企业的业务量来征收的,业务进行交易之后,就已经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这种行为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就体现事件具有预设性,而不是指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处理账务的技巧。

3、综合性。纳税企业对经营、筹资、投资、财务等活动进行的综合安排就是税收筹划。它需要企业战略、业务与财务之间的配合才能运作,而单单不靠财务做账是不能完整进行一项商务活动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顾此失彼。

4、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在两方面进行筹划:节税一是在数量上节税,二是延迟纳税时间。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1)政策选择方面的风险。此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政策精神的认识比较模糊。我国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较繁杂,除去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之外,还有由相关税收管理机构制定的众多税收规章。此类行政规章多是不明晰,可是其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税收筹划有可能接触到的领域。若是单一地将税收筹划理解为税收问题,而未重视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法律的全面解释,选择与税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筹划方法,通常会导致和税务行政执法有关部门的认定相违背,进而纳税筹划的方案不但无法实现节税目标,还会被认定为避税、漏税以及偷税,从而受到查处。(2)政策变化方面的风险。此风险多是由于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到产生。政府税收政策通常具有时效性短、不定期性等特点,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将会产生很高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外资企业一般筹资的数额较大,因此其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可获取的效益可能会较多,但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目前部分外资企业的经营资金多是借助自有资金与银行借款。借贷资金的比例越大,财务利益也会越大,而税收利益也会相应增多,但财务风险也会增大。因而,外企在筹资时, 不仅要考虑税收收益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

(三)法律风险

通常涉税业务并不仅是纳税人的问题,税务筹划方案能否得到税务机关最终的认可,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尤其是筹划过程中的税法适用的具体事项的认定是否可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方案的认可上有可能出现冲突。若外企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促使税务筹划转变为偷税行为, 则会造成法律风险的产生。我国的法律多是采用成文法,因此即使同一个依据不同的人也会出现不同理解,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也会产生不同理解。如同一税收筹划方案若是在税收工作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则会容易通过,反之则不可通过。税收方案是否对税法适用,最终要由税务机关裁量,若未事先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法律风险则会增大。

(四)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正是体现对企业的即得利益的一种分享, 但未承诺合理比例的经营风险责任,虽然税法已规定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来补偿前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与企业间接就成为合伙者,企业若盈利,政府则以征税方式获取其中部分盈利,企业若亏损,政府则允许企业可通过延期来弥补亏损并分担一定风险责任。但是此类风险分担主要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盈利为前提,若无盈利,则企业承担全部一切风险。总之国家立法税收意识多倾向于政府,企业在其中所承担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

四、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针对内外资企业的新税法,即规定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实行税制改革,好处体现在诸多方面,企业、国家均能受益。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也一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对外资的优惠减少

两税合并以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继承了两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类似于外资企业独享的部分税前优惠扣除等政策被取消,部分特殊的生产性企业也不能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另外还有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时间以及“两免三减半”纳税义务同时也被取消。

(二)名义税率降低,降低了外企的竞争力度

两税尚未合并时,名义上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事实上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大约为12%,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4%左右,外资企业所纳税费才为内资企业的一半左右,这使得两种企业存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外资企业得到优势。两税合并后,两种企业的名义税率均为25%,这使得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降低了竞争力度。

(三)两税合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有所降低,关于税收待遇的变化,必然会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税制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外资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分工水平进一步提升。新税法实施以后,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价值很低,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没有任何优势,所以国内的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想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生存空间,必须要提高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才能加大这类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新税法实施对外商的投资热情影响不大

相对来说,外商选择来中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主因,也不是惟一的衡量标准。外资企业在考察投资环境时,考虑得更多的问题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而税收因素只是帮助投资方进行决策的一个附加考虑因素。当前我国拥有许多优势,例如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均很稳定,基础设施正在完善,而且劳动力能力、素质以及国家综合科技水平都在逐步提高,并且中国金融领域自从加入世贸后,融资能力不断增强,引进外资的配套条件逐步完善,这些优势是大部分外资投资商所看中的。因此,新税法的颁布并不能成为外商在判决是否在中国投资的主导因素,反过来,通过本次的税率调整,有望整体上提高外商在华投资的质量,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达到共赢的目标。

五、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纳税风险的防范

(一)纳税人方面

纳税人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能运用合法途径保护正当权益。在筹资决策中,应有意识地应用多种税务筹划方法,此外纳税人应不断加强税务技能工作的培养,做知法、守法的纳税人。政府因鼓励纳税人应用多种税收筹划方法,这样不仅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会计水平, 且利于引导及优化投资方向,进而促使产业的布局更加合理化,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很好地保障了国家的长期财政收入。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不但不会使国家税收的总量减少, 反而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规模得到不断扩大。

(二)税收筹划方案方面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应围绕此目标做综合策划,把它列入企业整体投资以及经营战略中,不可局限在个别的税种上,也不可仅是着眼于在节税上。即税务筹划须着眼在降低整体税负上。这是因为各种税种的税基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其中某种个税税基缩减时则会导致其它税种税基扩张。所以税务筹划必须不仅要考虑道每一种税种节税的利益,还要考虑多种税种之间的利益互相抵消的因素。此外,不应将税收利益等同于企业所有的经济利益,即使项目投资税收减少也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增加。若方案选择性大,则应选择最优方案。最优方案还需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成本效益原则。这是由于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纳税人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税收利益时,也会在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支付出一定的额外费用。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要遵循成本效益这个基本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实际的成本,还要把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阶段已放弃的筹划方案所具有的可能利益当做是机会成本,并加以考虑。唯有税收筹划方案的实际成本及损失均小于所得到的收益,此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接受的。

(三)依法筹划

首先,税收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因而,在具体操作时,学法、守法是必须的,应熟练掌握相关税法含义,时刻关注最新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其次,要正确处理税收筹划及避税之间的关系,这两者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避税是纳税人员通过合法手段,钻税法漏洞,不违法,但是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避税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因而,税收筹划不但不可违法,还需与税收政策相符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又能顺应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意图。

(四)税务机关方面

加强和税务机关联系,可较为全面地了解税务证管的相关要求及特点,利于展开税务筹划。这是因为多数活动均是在法律边界进行,税收筹划员难以准确把握具体边界,而部分问题在概念界定方面又比较模糊,例如税务筹划及避税这两者的区别等等,况且税收执法机构的裁量权较大。因此这就需要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能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正确应用相关的财会知识,与此同时还要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具体方法以及特点。实际上,如未适应税务机关税务征收的相关特点,税务筹划难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就无法充分体现出其的效益。总之,税收筹划人员筹划者应该积极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以尽快争取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有效避免筹划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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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会计的界定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一般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它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比,确定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4.就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动力

由于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调查的企业中还有43.24%的企业未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学习。缺乏重视就不会主动地追求高质量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整体发展的。

1.我国资本市场比较落后。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广大的投资者的需求。资本市场上是供小于求,企业易于筹资,与西方发达国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漠不关心,也就不关注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仅在乎不同处理方法的难易程度。上市公司的这种态度,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2.上市公司的情况尚且如此,众多中小企业就更难接受。中小企业的财务重心还是纳税核算,不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报表信息,因此,其更乐意接受核算简便的应付税款法。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所得税费用,众多中小企业必须从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需要一个适应期,此期间难免会有差错。

3.转换成本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也存在影响。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成本问题,即制度的转换成本,包括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业相关账目的调整费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初期的效率损失成本、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成本等。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主要是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方便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只有当制度的转换成本小于效益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对于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的考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只能作定性分析。企业的能够合理的预期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带来的利益时,能够积极的推动实施。否则,企业缺乏动力推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甚至阻碍其实施。

4.为加快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应用,必须在成本与效益方面做好准备。首先,在成本上,不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资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进行跟踪,作必要的监督。其次,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能带来的收益,积极加以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证监会、企业主管部门。增加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收益的预期。证监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最先提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并在监管指标的制定及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制定中反应出这种认识结果,引导企业和市场重视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成本与收益的配比,积极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实施应用。

(二)违背公平原则

公平税负是历来构建税制和开展税收征管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家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新税法在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等问题的规定上造成现实经济中的不公平,具体分析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在可以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造成企业实际税率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之前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不足10%,而内资企业为28%.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虽然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但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仍然使国内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税收负担仍然大大高于外资企业。这使内资企业难以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处于相对公平竞争环境之中,特别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显著的今天,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极大的抑制了国内产业的发展。

2.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未将机关进行经营的部分确定为纳税人,造成偷逃税收现象。新税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这个界定未将取得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涵盖进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机关未脱沟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屋租赁、房屋开发环节,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界定机关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义务。造成同样的行为,企业纳税,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不纳税的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国家一直坚持的税收优惠。应该说分税制以来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壮大机会,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已超过位于相同地区的非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在与民族自治方的相临近的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明显偏高。而且新税法的注册地纳税的办法也会导致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流向民族自治地方。这也与新税法中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相符合。

(三)违背效率原则

1.税基不稳导致税款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上和成本计算上与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相关度同旧所得税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旧与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还要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中加重了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难度,与税法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也会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同样,所得税税基核实的复杂程度也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在税务机关人员短缺或业务素质低下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税基的不稳导致税款的流失。

2.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新税法在税收优惠上的手段和数量较多,从形式上看,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减速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这些优惠手段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优惠形式众多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的复杂性,如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其计算、确定和掌握非常复杂。对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同样,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和稽查和管理也非常困难。

(五)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1.会计人员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此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但实际应用还是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企业2007年前大多使用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而言是一项挑战。而且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全体会计人员短期内适应新方法难度大,已适应旧制度的会计人员对新方法会有抵制情绪,不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

2.会计人员难以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科学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其会计处理方法要复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例如,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求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并充当评估师的角色。另外,我国的税务也不发达,企业进行纳税的活动较少。论文格式所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而我国的会计人员多层次、多样性,既有国际级别的专家,也有仅具备记账水平的会计员,这必然阻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3.容易造成会计虚假信息。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对税法的重视远超过会计准则,将纳税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从而造成会计信息虚假,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很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如会计人员仍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则达到更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因此,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要求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1. 加快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创造必备的环境条件,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还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改变企业靠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操纵利润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2.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打破了原单一的计量属性,使资产负债的计量更能符合实际,当然,对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比之前要有难度,要求的技术性更强。所得税会计计量过程中,需要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部分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会涉及公允价值,只有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才能准确确定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才可适当放松。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1.促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作用。加快发展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靠拢,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也可以加以协调。二者根据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做法。税收针对会计的处理原则进行合理的改动,当然其本身的原则不可动摇,这样的结果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明显,会计处理涉及许多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需要会计估计的地方越来越多,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相对确定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国家应尽量调节二者的矛盾,减少差距的拉大,在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税法应顾及企业的情况,理解企业的选择,给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属于不同领域的规章,其制定和和实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税务岗,负责企业有关的税务资料,建立专门的税务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协调,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并对各税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来出现需要对税制要素进行调整的情况,则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税法的语言要求精炼,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条例要求详尽范围广。为方便税收征管的实行,主法应与实施细则一起颁布。

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市场改革稳步进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的,但是税收征管体制的发展却停止不前,严重落后于实践,对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所以,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加快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设税收征管的网络化及运算软件的升级,是报税系统与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衔接,实现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选择合理的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最后,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意识。

2.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过渡期。二法合并前不同的税收优惠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刺激了中外双方的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诱使企业竞争方向的改变和资源配置的扭曲,出现大量“假投资”“假三资”现象;税收理论和实践表明,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导致某些纳税人去想方设法钻空子,从而成为税收的漏洞。但这并不排斥税收优惠作为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关键在于优惠政策与优惠方式的选择。不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都是公司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和不同时期的发展任务,实施特定的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

3.要调整所得税优惠的实施范围和方向。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下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而不是人为地通过政策倾斜厚此薄彼,造成一部分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相反,为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国家要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职能。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同时,要有选择、适当地实施对在落后地区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要有目的地扶持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落后地区不发展,要拖全国经济发展的后腿;中小企业不发展,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市场,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就业水平,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而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现存格局中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才是真正需要扶持的。

综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己经在我国实施了,并且我国的税收也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抓住这个机会,加速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税收法规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建立促进税法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制度,使我国的国家税收与企业得到双赢。

(三)范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课税客体的基础,是纳税人的经营利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应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公平税负的前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动向。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税前扣除标准要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尽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其核算应税所得的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应最大限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相符合,使应税所得的计算更加简便,易于操作自。

具体来讲①坏账提取比例。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为了抵御市场风险,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核算的成果,应扩大企业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高风险、高投资的行业,比如投资、房地产、金融等。②业务招待费提取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既然限定了招待费的比例,就不要再限定其扣除的比例,可以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上加强审核。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在年度利润的总额12%范围以内部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实质上是在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前扣除的比例应全额在税前扣除。

2.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企业来说,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做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税,因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鼓励投机而不是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予以明确的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

(四)加强所得税会计人员培训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有赖于会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中选择,尽管会计理论界早己经指出应付税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了应付税款法,其原因在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简便。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虽然科学性强但其处理难度明显高于其他三种方法。同时,会计人员对于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认识不深。这种情况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极为不利。为减少这种不利影响,应该加强对所得税会计人员的培训,系统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及处理方法,这是加快实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许多方面,如广告费、薪酬、佣金、罚金、财产损失、各项准备金、或有事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大。由于会计人员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会计人员的素质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对企业都有重大影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很好的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才能保证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如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前提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收入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依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断,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要尽快从应付税款法转变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来,对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其本质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内实现这种转变有很大难度。为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

企业会计人员在校期间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例很少。学校教育本应是传播知识的殿堂,特别是先进的知识。目前,高校中对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绍较少,学生对于一些较新的处理方法知之甚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美国及许多国家已经应用了很多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早就采用了该方法,但在新准则颁布前,几乎没有几家高校介绍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会计的发展。所以,应迅速在高校中开展所得税会计教育,普及所得税会计的专业知识。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高水平的会计专业人才。

同时,对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也要加大力度,补充最新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了解新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法律规定会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教育。因此,强制性的继续教育可以成为推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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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课程模式;更新机制

一、国内外现状分析

会计类课程建设是会计电算化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课程建设的核心是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先进的教学内容和与时俱进的课程体系,更适合新常态下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规律。因此,职业教育课程及课程内容更新机制的实践研究是高校教学改革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会计电算化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课程内容能否反映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规律、迎接未来挑战,成为职业教育课程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美国教育课程的更新机制后可以发现,首先,他们时常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剔除陈旧的知识点,补充反映科学技术最新成果和最新研究方法的内容,保证学校课程能够紧紧跟随学科的发展,涵盖丰富的前瞻性学科知识,如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其次,对教科书不断地进行更新。

但现有的《税法》课程内容的更新机制是很不健全的,如常用的教材一般滞后于最新的国家税法政策1-2年时间左右,等到学生大学毕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在学校里所学习到的税法知识很多都已经过时了;另外尽管学生们在学校里已经学习了税法知识,但是走上工作岗位后仍需要进一步培训才能符合工作需求。目前,大多数税法课程采用传统的授课模式。由教师指定统一的教材,在固定的教室授课。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习惯于按照教材大纲讲解,案例分析相对匮乏,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手段方面,国内许多高校的税法课程已经实现了多媒体的现代化教学手段,但也不过是将原来“白+黑”的板书变成已经事先做好的课件。虽然图文并茂的课件让课堂的气氛比单纯的“白+黑”活跃了许多,但仍旧采用的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有些学校没有条件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环节欠缺;有些学校建立了税收的模拟实验室,但是由于软硬件落后、更新不及时,或者容纳不了太多学生等主客观原因,导致实践教学环节形同虚设。例如教师在讲解某一税种的税理时,还是运用传统的讲授方式,教师仅从图片上去展示各种报表、财会资料等,通过例题展示税款的计算结果,对比学生真正使用模拟实验室,或者到企业、税务机关去实习,参与这一个过程的发生而吸取到相关知识来讲,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理论与实践脱节。

二、课程革新方案设计

改革创新后的税法教学模式是一种课程内容不断更新、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新型教学模式。

首先,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及时的更新税法知识。可以在课堂上通过图片的形式向学生展示报表、发票等票样,通过播放一些视频节目,如中华会计网校等涉税的网络专栏,向学生展示当前税收政策的热点及各个利益主体不同的声音。

其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现建有300平方米的实训场所,分别是会计综合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一)、沙盘模拟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二)、会计手工实训室。可以为学生提供较为完备的学习、实训场所。另外,还引进了基于云计算的实践教学平台,以此弥补税法课堂教学的不足。实践教学可以增强学生对实务操作的感性认识,将税法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应尽快建立校内的税收模拟实验室,更新模拟软件,真正开设实践课程,模拟实验教学。联系校外的实训基地,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让企业提供实物操作平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案例分析、各税种的分岗实训、课程综合实训和校外见习实习,从手工到计算机,从理论到实践,强化学生的税务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

税法课程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比如说在税收基础知识的教学中可采用互动访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各类税种的纳税申报、涉税处理的教学中采用实物展示法、场景模拟教学法。教师还可以把以前满堂灌的讲授任务,分一些浅显易懂的内容给学生分组去讲授,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性,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而避免课堂听授式的昏昏欲睡。通过这种互动式、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储备更多的知识和能力。另外,教师应针对税法课程计算繁琐的特点,适当选取一些习题让学生在课后进行练习,选题要由浅到深、由简单到综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结束语:《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应紧密结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转变观念、把握重点、攻破难点、与时俱进,将内容改革与方法创新相结合,为现代职教体系构建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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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税收》课程 教学问题 优化探析

《国家税收》是财会专业的必修课,政策性和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证和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内容。课程相关内容掌握得好不好,直接影响会计毕业生的素质,也必将影响日后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在中职会计专业教学理念和实践中,普遍存在诸多误区和问题。现对常见现象做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优化对策。

一、将税收专业知识与依法诚信纳税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一些教师认为:《国家税收》课程包括税收基本理论、中国现行税种税制、税收管理三部分内容,在制订教学计划和备课时很少关注与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联系。其实税务是所有企业非常重要的业务,合理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相反如果处理不当,多交税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少交税款则使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合谋偷逃税款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比贪污受贿、会计造假等比例更高!所以,依法纳税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纳税职业道德的修养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贯穿于《国家税收》课程教学的全部过程。从更高的视野看待、实施此课程,增强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将税收知识与会计、管理知识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人将《国家税收》视为一门孤立的课程,在制订《会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欠缺考虑与其他课程如《法律》《企业管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会计》《财政与金融》等的逻辑关联性。企业成立时要交资本印花税;经营过程中要交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终止注销时要交清算所得税等。大量经济业务和活动都和税法相关,任何一个企业或人都会遇到税法问题。本人认为,《国家税收》应该安排在《企业管理》《法律》《基础会计》之后。因为学习《国家税收》要求学生对企业运营、法律常识和会计原理等有个基础的知识。《国家税收》又应该安排在《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之前。因为学生只有详细深入学习税务税法,才能更好的掌握会计实务,更好地理解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巧。《国家税收》这门课程,除了要求学生掌握税收基本理论和观念、税收征管实务之外,还必须掌握企业常见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关课程必须统筹安排、相互协调。本人认为三年制计划中一般应安排在第二或第三个学期,考虑到课程的重要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每周6节课为宜。

三、教学方法上重理论灌输,轻技能培养;重细节知识,轻宏观视野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对学生进行列举讲授,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有教师在向学生介绍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初级职称等考试相关税法内容的备考经验时认为主要靠背,关键是“会背”。教学内容面面俱到,各个税种平均有力,将教学重点放在税额计算上,其实是缺乏对《国家税收》课程精髓和结构体系的准确把握,不得要领。

本人认为,应该从国家财政、企业管理、诚信守法、会计核算等角度引导学生认识《国家税收》这门课程。教学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基本理论,包括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和税法体系;二是我国企业常见的税类、税种;三是税收程序法和征管法。第二项是重点,其中又应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各税种的第一重点是征税对象;其次是税额计算;再次是申报税流程;最后是会计核算。相关税类、税种在教学上类比延伸,触类旁通。教学安排上一定要突出重难点,有的放矢。中职学生由于时间和基础原因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税种知识和税法细节进行讲授和记忆,这样会适得其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教学考核手段单调、教材内容落后陈旧的误区及对策

有些教师没有适应时代进步,还是采用传统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份试卷”等传统的教学和考核方式,课堂上照本宣科,本来重要而生动的课程变得烦躁乏味。2007年以来我国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均进行过重大改革,小型的税法修改完善每个季度都在进行,但国内大部分教材更新改版不及时,存在很多滞后错误的内容。

教师首先要加强自学和培训,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掌握税法和税务管理的最新动态。课堂上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教材的知识点、实务中的发票凭证、申报表等还有相关案例制作成课件,立体化有条理地展示给学生。教学上可以采取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实训课等形式。近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税务管理申报纳税开票抄税认证等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而且税务机关都有相应的模拟操作教学软件,故课堂上要开通网络,对学生进行讲授、演示、模拟操作。课外要求学生上网搜索最新的税法条文,登录网上办税或开票大厅;带领学生到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观摩体验。

最后,本人认为中职《国家税收》的教学不能以会计证等考试为导向,而应该以构建良好扎实的职业理念和专业基础为导向。不能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记忆,而应更多强调学习兴趣、专业思维、实践技能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掌握在日后专业工作过程中学习税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魏小文. 《国家税收》课程的课堂教学优化策略. 教育,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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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重组;纳税统筹;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1

纳税统筹是指企业即纳税人为了缩减或者规避其所承受的税负而找寻并且利用所适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进行的不违法法律的行为,也可以说是利用相关优惠税法政策进行节税的行为,其核心就是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经济行为。纳税统筹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这是国家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间、行业间发展不平衡,和税法不尽完善等方面共同作用下催生出来的产物。如何正确的运用纳税统筹,达到双赢的状态,我们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密切关注相关税法

纳税统筹本身很大一部分操作空间就是根据相关最新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操作的,所以密切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是重中之重。税法的变化无一例外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我们要时刻关注新税法的出台或者旧税法的修订,并要对其细节变动认真、仔细的学习,体会其变动或修改的意义,把握住其变动内涵,找到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共利点,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统筹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要想对税法做到融会贯通,还要注意两个方面,及时性和细节性。税法的变法不能是说是瞬息万变,但是也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有可能现行的税法政策没有进行良好的运用下一刻就已措施了一次节税的良机。这也要求我们纳税操作人员要对未来的纳税政策变化的方向有一定的预先判定,最起码要掌握其变化的大趋势。其次是要对税法变化的细节部分进行细致研究,每一个细枝末节都有可能是企业节税的立足点,也只有对税法细节上的充分利用才能制定出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关注税法变化,特别是资产认定,股权的支付以及债务偿还等相关税法。

二、要立足于企业经营全局

一个企业少纳税并不是其最终目标,一个企业所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纳税统筹仅仅是提升企业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优质的纳税筹划是要全面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管理等各个方面后,进行一个总体的衡量所计划并执行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是不要顾此失彼,只为了节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利润,这样一来就是得不偿失。例如,在企业选址过程中仅仅考虑到该地区某项税率有相关优惠政策,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而没有考虑到该地区地处偏远,企业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机械的运输与货物的运输都要耗资巨树,使得该企业生产成本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时可以通过节税获得一些利益,但是远远弥补不了企业为了节税而承担的生产成本上浮,企业的净利润必然承受巨大损失。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经营范围的合并,此时我们更要注重全局性,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损害了整体的大局。这许就是我们俗语常说的“不能丢了西瓜拣芝麻”。

三、要加强纳税统筹的风险防控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纳税统筹也并不例外。纳税统筹通过对相关税法的合理运用可以做到降低税务成本,为企业节省资源,看起来是一件可以提高企业效益的好事,但是,收益与风险并存,其在实行过程中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纳税统筹所能带来的风险多隐藏于经济、经营环境与国家政策与企业三方关系不断变化之中。这三方中的任意一方稍有变化即可能会对纳税筹划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纳税统筹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纳税人与征税人对于纳税筹划中的征税问题有定义或理解上的分歧。纳税筹划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企业这一方也十分认同这一观点,但是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统筹中的某些做法确实有可能与收税人或者立法者的初衷或者意图相违背,这种违背不是违反法律,可能仅仅是角度不同或者理解分歧。但这种不统一的存在就肯能使得筹划方案处在违法的边缘,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企业要认真理解税法内涵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所以在我们进行纳税统筹之初,我们要充分学习、研究相关税法,考虑所计划的纳税统筹所会带来的风险,全面考虑其后果的可承担性,再进行多方衡量最后做出决策。

四、要注重培养纳税筹划人才,提升纳税统筹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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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本文创新性地以逆向思维的方式对税法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探讨。在平时的工作中,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应该由被动的“受访宣传式”转化为主动出击的方式;在税法宣传月中,税务机关由主动出击式的税法宣传转变为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式的税法宣传;以及重视对青少年纳税意识的培养和税企互动式的税法宣传。以期对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水平有所启发。

逆向思维通常是对现有行为模式的延伸和创新,通过逆向过程的思考和再造达到改进和提高效果的目的。目前,开展符合纳税人需求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对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模式进行延伸思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需要扩展:内容上,税务机关税法宣传除公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还应经常性地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公布和提供最新税法信息和纳税人关心的实时纳税信息;形式上,税务机关不单要通过报刊、杂志宣传,还要在广播、电视方面增加税法宣传的节目和时间,以及自己制作或征集电影、短片、小品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满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税收知识的需求,确保纳税人享有的《征管法》规定的知情权落到实处,使纳税人知晓自己缴纳税金的实际用途,提高对税收的理解,从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树立主动依法纳税的观念。

通过逆向思维,改进和提高当前税法宣传的水平,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平时的工作中,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应该由被动的“受访宣传式”转化为主动出击的方式。在平时工作中,税务人员通过纳税服务工作和网站等渠道,主动采集归纳纳税人关于办税的需求,经过分析总结后适时地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在办税的过程中能够了解到他们最想知道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法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例如: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办纳税人税收业务培训班;及时在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上公布出最近开始生效执行的税收政策文件;主动向纳税人介绍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流程;在工作中注意体现出纳税人优先和荣誉感等等。在实际税收工作当中,灵活的运用这种有的放矢的主动出击式税法宣传,不仅可以大大充实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实践,也能使平时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获得更加满意的社会效果。

第二、在税法宣传月中,税务机关由主动出击式的税法宣传转变为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式的税法宣传。我国每年的4 月份是税法宣传月,每到4 月份,各级、各地税务机关都会大张旗鼓的举办声势浩大的税法宣传活动,尽管方式不尽相同,但大都是各种各样的展览展示活动和接受公众纳税咨询等宣传方式,这种殊途同归的活动固然场面比较宏大,社会影响比较深远,但从其实质来看,大都脱不了税务人员热热闹闹,参加群众冷冷清清的窠臼,自然税法宣传的效果也有所折扣,不能起到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进而增强纳税观念的宣传目的。因此,作者建议在税法宣传月当中,采取能够吸引各类社会公众参与的喜闻乐见的活动,并且根据不同的纳税宣传受众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以起到良好的效果。比如,针对青少年,税务机关可以举办图画、书法、征文等等文化活动,最后通过评奖和发放奖励及纪念品,让少年儿童从小开始具备税收的概念,培养他们以后的纳税意识,并且这些融入了作者对税收和纳税的种种理解和思考的文艺作品也是税法宣传的成果之一,它们从另一个角度对税收的诠释也可以让专业的税务机关去欣赏和品评,体现出纳税服务的一种和谐魅力;对于成年受众和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制作各种有内涵的音像节目,税收知识竞赛,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有奖征询纳税建议等形式,调动社会公众和纳税人能够主动思考和探索税收和纳税,增强他们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进而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使依法纳税逐渐成为全社会都来自觉维护的共识,从而切实起到税法宣传的目的。

第三、重视对青少年纳税意识的培养。介绍税收知识到大中小学校、职校、技校等社会教育机构,培养青少年对国家税收的正确认识,树立起良好的纳税意识,从小做起,逐渐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纳税意识。通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纳税宣传,让他们简单了解税收的意义、税种的大致分类和税率,介绍一些与他们生活学习中付出的消费相关的流转税等税种的简单计算,让他们了解到自己或家人朋友通过进行社会消费而在为国家纳税的实际情况,增强他们的纳税贡献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建立正确的纳税荣辱观,继而影响他们的家长和亲人在纳税问题上的认识和态度,从而促进税法宣传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第四、重视税企互动式的税法宣传。改变税务机关大量的说教式税法宣传方式,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平等、和谐的氛围,通过文化体育等交流方式做为载体,增进双方的了解和沟通,建立融洽的征纳关系,对于税法宣传和提高纳税遵从将产生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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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联防;人员更迭;税务风险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一)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遵从税法时的实际表现与应该达到的实际标准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或未考虑暂时性差异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导致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因素有多种,包括外部宏观环境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近年来,企业财务人员更迭速度加快,因轮岗、退休、离职等原因,对税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产生较大的企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税务人员业务知识匮乏、税企沟通联系不紧密、税务数据准确性、规范性不高、税务考核指标偏低等。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尤其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企业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性审阅和合理性策划,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的零风险。在实施监控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地审阅纳税事项,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等,制定相应可行的改进措施。

(二)专业管理的目标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通过对人员更迭中税务风险的研究分析,下文提出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规避及减少风险因素,确保税务工作稳定、延续、合规进行,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思想认识区域

“思想认识区域”,防止出现理解偏差,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联系,强化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保障。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利国利民之举。

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对经营状况了解有限或对税务筹划理解扭曲,就会导致企业涉税行为出现偏差。依据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文化建设,公司应主张依法缴纳税款,合理筹划,不刻意避税,更不能偷逃税款。作为市场主体,A级纳税信用单位,我们深刻体会到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我们企业认真处理涉税事项、积极纳税,这为我们换来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对政府的热忱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总体上讲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主要归因于公司对税收的正确理解和对税收政策的科学把握。我们的纳税理念是: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二)管理制度区域

1.健全各项税务管理制度,探索新的管控模式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深层次的涉税缺陷。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完善,税收制度也逐渐健全,但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应把握上述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公司应在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涉税业务的学习,探索新的税务风险管控制度和模式。

2.按照制度,认真办理岗位交接手续

税务资料尤其是历史数据资料的交接,对税务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公司应该认真执行,在岗位交接方面严格把控,设定监督人,当面清点交接税务资料,并在交接手续上签字确认,保障税务资料和信息的及时传递,确保历史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业务技能区域

“业务技能区域”,防止管理水平的停滞,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在工作中锻炼成长,多方位提升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财务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是保证涉税资料真实、科学、合法的重要砝码,也是企业正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如果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过多,企业便会遇到较大的税务风险,公司应通过岗位培训、鼓励人员学习最新税法知识,定期提供交流平台等措施提升税务管理的业务水平。

公司应要求管理人员提高税务风险意识。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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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纳税筹划

现阶段,市场经济体系深入改革,给各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在实际中,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加大,为了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应从多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新税法改革要求,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科学规避税务风险,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在实际中,相关人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战略,采取有效对策,减少企业税负,延长纳税时间,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科学规划,完成企业合理节税目标。

一、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政策风险导致政策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最新税收政策了解不到位,在本质上,纳税筹划作为前期规划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国家税法不断调整完善的情况下,将会产生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果税务人员缺少对国家相关政策的了解,使得自身与税务政策之间存在偏差,主观意识强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涉税风险出现,影响企业发展。[1]

(二)操作风险对于操作风险来说,一般展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纳税筹划人员在使用各种优惠政策时,将会面临应用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引发操作风险。例如,部分企业现有残疾人比例不满足既定标准,但是依然可以享有相关政策,该现象在企业中比较普遍,给操作风险出现提供可能。其次,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因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全面,筹划中将会面临各种风险。如企业改制、合并重组中将会产生优惠政策操作风险。

(三)筹划风险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一般会渗透在企业各个经营环节中。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包含诸多环节,在不同环节中将会产生各种风险因素[2]。并且,企业风险与效益并存,在企业效益受到影响时,纳税筹划将会从其他方面为企业创造效益,追究其因,就是纳税筹划在前期规划中是否规范合理及企业是否可以控制各种风险因素。

二、导致税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税收风险意识淡薄在企业经营发展中,部分管理人员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足,不具备较强的筹划意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企业损失出现一般是在控制纳税筹划方案的基础上,对税务风险调查不充分导致。企业在纳税筹划时,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没有对纳税筹划过程进行追踪和管控,更不会对税务风险总结和分析。在出现税务风险的后,管理人员才意识到纳税筹划方式可能不合理,再采取防范对策已经为时已晚。

(二)纳税筹划不合理企业纳税筹划在预期经营过程中,如果缺少对企业经营特点的了解,只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将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不合理。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已经丧失原有价值,所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灵活将会给税务风险出现带来一定影响[3]。因为企业在使用税收政策时,将会受到各种要求的限制,所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可随意应用,使得企业纳税筹划灵活性受到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加剧纳税筹划管理难度,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三)纳税筹划机制不完善企业是企业征税的主要产业,与税务部门之间交流密切,但是部分企业没有给予税务风险防范工作高度重视,更不会根据纳税筹划要求,构建完善的纳税筹划管理机制,缺少专业的税务风险防范预警体系。部分企业设定的纳税筹划目标比较片面,只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进行。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缺少明确工作要求,如果一味地注重企业筹划经济效益,将会在其他方面加剧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发展。

(四)纳税筹划激励体系缺失当前,部分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需要缩减企业成本支出,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前期筹划,关注事中执行动态,才能对各项涉税问题科学把控,保证纳税筹划的实效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能够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工作水平。但是,部分企业忽略激励体系在企业中的作用,没有从纳税筹划角度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激励体系缺失,严重打消各级人员工作兴趣,阻碍纳税筹划目标的完成。[4]

三、企业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强化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企业管理人员应该从整体角度出发,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给予税务风险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结合纳税筹划要求,建立一套规范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实际中,不可凭借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主观意识进行决策判断,而是从全局入手,在对企业当前所处环境深入分析的情况下,不可一味地按照传统工作方式和技术,在对企业长远发展综合思考的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发展战略目光,用系统观点进行纳税筹划,保证筹划中风险与效益均衡。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以效益最大化为根本,协调税种之间的关系,某个税种计税下降,将会造成其他税种的扩大[5]。所以,在实际纳税筹划中,管理人员应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充分认识,对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进行追踪和监控,让两者充分融合,制定迎合企业发展需求的纳税筹划方案,从根源上减少涉税风险出现。

(二)科学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在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前,应对国家税收政策有深入了解,在秉持合理合法纳税的情况下,根据税务政策改革情况进行方案调整。在实际中,需要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差别,在满足国家税法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控制税务风险。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对纳税筹划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可以迎合税收政策变化,加强对纳税筹划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减少税务风险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企业领导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前,应对税务部门工作要求有一定认识,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德大税务部门的支持,极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率。

(三)加强税务风险预警针对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来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应该加强纳税筹划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在现代化管理方式下,对纳税筹划中潜在风险问题进行预测和监管,对于已经确定的风险,应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为了实现税务风险的科学预警,需要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根据获取的信息,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实现对税务风险的动态把控。除此之外,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发生,提高纳税筹划人员专业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企业需要根据纳税筹划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让纳税筹划人员掌握更多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秉持客观事实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一般来说,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质越强,筹划方案越合理,纳税筹划人员应对税务、会计、法律等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专业素养。在纳税筹划之前,应主动与各部门人员交流,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保证方案既满足企业发展要求,又符合国家法律标准。

(四)合理使用各种优惠政策首先,采取各种避税方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将节税作为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在各种规避方法下,实现企业合理避税,减少企业税负。一般情况下,在避税方式选择时,可以选择两种形式,一个是小规模企业政策扶持,另一个是根据国家税法要求,使用各种优惠政策,实现企业节税减税。其次,降低企业税率。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过程中,要想缓解企业税负,应结合税法要求,采取各种减税方法,在合理纳税的同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国的最新税收政策,对于部分税法内容进行明确要求,为了享有更多优惠政策,减少税率,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筹划,减少企业税务支出,维护企业税后效益[6]。最后,灵活使用各种优惠政策。国家在对税务政策深入改革的同时,也各种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少纳税。在实际纳税筹划中,需要从地域、投资方向等方面,灵活使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企业纳税人应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控制企业成本支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在当前税收政策中,优惠政策作为缓解企业税负的重要部分,是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减少税务支出的主要方式。为了实现企业合理纳税,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之前,应合理使用各种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减少税务风险出现。在实际中,企业管理人员应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要求,编制纳税筹划方案,采取有效避税措施,完成企业纳税目标,协助企业健康发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是每个企业都要承担的职责。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可以控制企业税务支出,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完成合法避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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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判例教学法;归谬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0-02

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税法的教学改革也不例外。对于教师来说,课堂教学改革并不意味着一定就是探究从来没有用过的新方法,也可以通过对传统教学方法的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进而突破传统教育框架,去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一、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继承和创新的两个探讨

(一)“案例式教学法”的创新――“判例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已经倡导多年,并且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选面太宽、案例没有代表性、案例的实际意义不大等等问题。因此,经典案例的选取,就成为税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完善,所以每每社会上出现新的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各地的税务机关便对税收征纳中遇到的这些新情况、新案件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文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因此,很多税收规定的出台都是和这些经典的案例密不可分的。这些经典的案例的作用和英美法系的判例非常类似。我们把这些经典案例进行总结,推出了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它既集中了案例教学法的所有优点,又能够使学生对税收规定出台的背景、条件深入了解,全面扎实地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例如,在讲授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知识点时,我们就可以把财税字[1994]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讲解。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测算,当年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黄金首饰的交易量不到全国实际黄金首饰交易量的一半,换言之,市场上约有一半交易量的黄金饰品是没有交过消费税的。这是什么原因呢?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是我国沿海走私活动最猖獗的一段时期,大量的黄金饰品走私入境。几个走私黄金饰品的大案给了我们答案,走私者正是避开了海关环节,逃税进入了内地的黄金交易市场。因此《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目的在于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这样不管是国内生产的黄金,还是走私进口的黄金,都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款,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洞。

判例教学法的优点比较突出,但是如果真正应用到教学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判例库的建立很重要。案例易选,判例难求。教师不是工作在第一线的税务人员,对判例的收集和整理也不够专业。这就要求我们和财税部门,尤其是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了解出台的新规定,还要收集引发该规定出台的经典判例。其次,教师对判例涉及的环境背景要深入了解,必要时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求证。同时对案例涉及的知识领域也要系统掌握,对案例涉及的问题也要有严密的分析论证过程,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地引发学生思考,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最后,在判例的讲授中,应该把判例教学和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几个平台结合起来。在讲授知识点时,可以先做个链接,链接到相关案件报道的网页,引发学生关注,再详细阐述判例案件的前因后果,背景过程,最终分析推理出知识点。

(二)传统逻辑教学法的创新――“归谬教学法”

传统逻辑演绎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教科书,教师讲,学生听,从正面进行演绎推理。就财经类院校的税法课程来说,大多也是这种正面的逻辑推演,即从应用经济学的角度,只要求学生掌握具体的税务概念、税务理论、税务处理方法即可,而缺乏从法学的角度对其具体的原因和实质缺乏系统的讲授。税法课程是一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课程。如果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会得到不同的教学思路。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扬善,而是防恶,税法也不例外,它仅仅是为行为人的涉税行为规定了道德的底线。根据这一思路,我们总结出了归谬教学法。归谬教学法的核心就是“逆推”和“归谬”相结合。“逆推”就是在讲授课程时,首先思路就要和一般的逻辑推演相逆,从反面也就是行为人不按税法规定作为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即在税法教学中,如果发现学生对某一税收规定存在片面或错误的认识,教师可以巧设“误区”,引导学生按原有思路进行思考。“归谬”即让学生进入“误区”后,自己进行归纳推理,而推理得出的结论并不是社会想要的结果,进而暴露谬误,引发学生的思维冲突,从而辨别真伪,从反面角度得出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真实原因。例如在讲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这个知识点时,很多同学都无法把握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款的真实原因。但我们如果从税法防恶的本质出发进行逆推,即如果税法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看做是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市场上相关的涉税行为人将如何作为?市场上的企业和个人都不会再选择真实的经济交易,而交易双方都会声称自己是在捐赠,那就会出现很多偷漏税少缴税的境况。而这种局面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归谬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养成独立思考,善于求新求异的批判性思维习惯,尤其是在税法这种要求经济+法学交叉思维的课程中,更应该在教学实践中重点应用归谬教学法。

二、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在继承和创新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紧跟税收政策的变化,把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税源状况也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我国经常出现调整与补充有关税收法律的情况。这些变化进一步导致税法课程知识更新频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主讲教师必须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新颖和正确。尤其是对于学术性和实务性兼备的税法课程来说,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同时体现税法学术理论的时效性和实务知识的时效性,就成为税法课堂教学质量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在最近刚刚出台,对于这个新规定的出台,主讲教师要及时地在课堂上反映给学生,这样学生学习的实务操作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主讲教师不仅要履行简单的告知义务,而且还要系统的分析: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外企业的城建税制统一了,连同中外企业的所得税法合并、房产税法合并、车船税法合并,真正完成了内外税制的统一,完成了全民的国民待遇。这样讲解的话,那就不仅是在讲实务,也是在讲理论,讲经济,使学生不仅掌握了税法现行的规定,也能掌握一种税收思维。形成这种税收思维以后,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不管政策如何变,我们都可以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当然,税法课程的时效性确实重要,但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要给与主讲教师一定的教学决策权。一般一个学期的教学计划都是学期前就已经确定的,但税法的教学计划应该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例如在税法教学过程中,可能会有新的重大税收政策出台,教师应有权微调教学计划,插入临时性专题或教学内容,及时对这些热门的财税热点进行说明和讲解。其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还要求教师要随时注意自己知识的更新,随时关注网络、报刊和电视等媒体关于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并把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最后,在教材的选用上,由于税法课程的应用性和实务性,教材应该选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并在教案里中及时补充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随时安插新的政策专题,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二) 税法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弹性化

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切忌程式化,避免一刀切,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税法教学改革的弹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保持税法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之间的弹性。继承和创新都是相对的,同一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是相辅相承的,继承是基础,创新是关键。既不能一味照搬原有方法,也不能完全搬倒重来,而应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效果为标准有区别的进行改革。例如判例教学法本质上仍旧是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创新。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就要科学设置两者各自的教学适用空间。在讲授单个的税法重要规定时,可以优先考虑判例教学法,这样能使知识点的讲授更全面、具体和深刻。但如果进行专题式综合教学,判例法就不太适用了。如在进行计算生产性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综合练习的时候,需要选用的是经典的自编案例,进行案例式教学。

2.要保持不同教学方法的横向弹性。税法的教学改革一直在推进,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种教学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它就可能无效,甚至产生不少困难。面对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除了强调选择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优选的程序问题,应该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特征、学科特点、教师特点、教学环境、教学时间、教学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方法的适用程序。

3.要保持新旧教学方法之间的弹性。教法的新旧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是要看是否有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否培养了学生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时候,对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就适用正面的逻辑推理,因为其结构清晰、逻辑严密。但在讲到视同销售等特殊应税行为时,则用归谬教学法逆向推理,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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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岗前培训;现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一、会计队伍现状

目前,人才市场上的会计人员主要来源有两大类,一类是从正规院校毕业会计专业的学生,另一类是在社会各种会计短训班经过短期培训的社会人员。第一类人员,知识积累比较扎实,有会计证或会计初级资格;而第二类人员绝大部分是非会计专业,只是通过短期培训,继而考取会计证,没有系统专业的学习过会计类课程,在专业知识构建上缺陷很大。

(一)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够合理

随着经济的需要,会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预测分析能力、纵横协调能力,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本行业的技能知识,还需要具备网络信息、法律、金融、管理等知识。但从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会计人员只了解简单的核算知识,会计工作仅局限于记账、算账、报账,会计核算只是服从税法,听从税法的“税务会计”,机械遵循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

(二)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职称偏低

目前在岗的会计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师傅带徒弟”方式培养起来的,而且许多还是属于“半路出家”,这部分人员在就业前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尽管工作后边学边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系统的财会专业知识比较缺欠。

(三)许多会计人员不求进取,职业意识不强

许多会计人员不注意加强学习,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在日常工作中默守陈规,业务知识贫乏。从每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看,许多会计人员把继续教育培训看成是为了应付财政部门从业资格的检查。

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重视初涉会计工作的新任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会计实务操作培训是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加快会计人才培训的当务之急。

二、会计培训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队伍的规模扩大迅速,岗前培训缺乏

有相当数量的持证会计人员,手持会计证就工作,工作无人指导,无人监管,随意妄为,财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法规。

(二)会计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够强,供给较少

1.绝大部分的“新会计”希望得到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知识培训,但社会给她们提供的真账实学的实务操作培训较少。

2.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了很多新类型企业,例如电商、信息产业,它们的财务核算和传统教材主讲的工业商业会计有很大不同,没有针对行业特点明确的财务培训。

3.国家税法调整幅度很大,大批在岗会计急需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法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而目前社会上的各类会计培训主要是针对考证培训,专业强的技能培训较少。

(三)教育培训缺乏约束激励机制

我们的会计培训存在培训是“硬任务”,但培训的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会计教育培训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内动力不足。大部分会计一天到晚工作生活忙忙碌碌,加班加点,抱怨工作压力大,家庭事务多,没有时间“充电”,对于很多会计来说,想学业务没机会。

三、拓展培训思路,创新培训模式,加强会计岗前培训

(一)搭建会计人员信息交流平台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人员在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单位需求高素质的财会人才。但现实情况是企业找不到满意的会计,会计找不到满意的企业。因此搭建会计信息平台,构筑会计人才市场,对满足财会人才的需求有着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财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财务人员信息库平台,信息库包括会计人员的职业履历,个人信息和求职意向等情况,有需要的单位可到平台办理申请,有意谋求会计职位的持证人员经过平台认定后可以推荐给单位。

(二)创新会计培训模式

1.开办网上课堂

开发适合会计岗前培训的教学管理软件,建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化教学管理网络,并制作精良的多媒体课件,实施财会培训教学。还可以选择城城联动,城县联网,通过远程教育实施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果。

2.实施课堂实践性教学

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因此,会计培训中必须加强课堂实践性教学,手把手地指导学员建账、日常核算、成本核算、账项调整、期末结帐和年度决算等业务,形成由简单到复杂、单项到综合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3.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

随着各种财务应用软件的广泛使用,会计电算化成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考科目,会计人员要达到“既能手工记账,又能适应和使用各种财务应用软件”的目标。

(三)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做到施教与需求有机结合

1.根据市场需求开设培训课程

在实际培训中,我们经常发现参加会计培训的有不少中小企业业主,他们也想掌握财税知识,便于理财增效,针对这个群体,我们可安排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报表的分析和利用,企业管理等的培训。对于新上岗或新轮岗的会计人员,则加强会计、税收、成本等实务操作培训;对于未上岗的会计人员,重点进行课堂实践性和会计电算化教学。

2.分行业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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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要点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特点

针对建筑企业来说,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从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分析。由于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建筑企业施工周期相对偏长,并且施工内容比较多,资金投放量较大,涉及的税务内容繁琐,其中包含了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建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其税收筹划具备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刚性大,也就是结合当前我国税务改革要求,针对建筑企业纳税人,不管是采用哪种工程结算方式,都涉及了诸多增值税业务。另一方面,征收范畴广泛。在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有待提升,并且缺少统一的核算标准,无法实现税收的精准核查。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其基层税务部门要想确保税源,将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向建筑企业征税。

二、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自身角度来说,其往往构建在合法的标准上,反之将无法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使得企业面临偷税、漏税的威胁。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以及日常管理活动时,各项内容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标准进行,不可出现违反法律标准的状况,在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时,应该第一时间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将现象处理,避免造成违法规模的扩大。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合法性工作,秉持的最基本要求在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

(二)效益性原则

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意义在于满足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创造理想的效益,实现企业效益最优化。所以,在落实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综合思考行为目的。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给后续建筑企业发展提供条件。假设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则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合法避税,将税收筹划自身作用全面发挥。秉持效益最大化原则,不但可以确保企业顺利运行,同时还能实现建筑企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精准核算企业需要投放的成本数据,根据劳动计划进行再生产,从而提升企业发展潜力,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三)权衡性原则

税收筹划行为不单单是为了减少成本投放,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防止各种税收风险出现。所谓的规避风险也就是,结合当前建筑企业运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的风险因素,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对策,减少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企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则需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确保企业资金稳定运行。在每次工程结算工作结束以后,财务部门需要保存在应急资金库中,可以给建筑企业今后运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秉持风险和权益权衡的原则,为建筑企业今后发展保驾护航。

三、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要点

(一)确认企业收入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往往由企业收入高低情况来设定,并且企业收入将会给企业获利总额情况带来直接影响,最终决定企业缴纳的税费额度。结合新税法标准得知,建筑企业可以结合当前已经实现的工作情况及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但是因为施工项目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并且无法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现。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在法律标准许可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和要求,最大限度的延迟工程款项结算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实现纳税事前的延迟,提升企业资金应用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需要做好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构建工作,根据国家规章体系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优化会计操作流程,定期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使其对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深入的认识,明确会计工作流程,引导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建筑企业管理层级以及决策层级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科学设定激励体系,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掌握国家纳税标准和要求,科学设定税收筹划方案,在减少企业税收压力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给企业所得税带来一些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畴中,需要对各个费用列支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缩减税基,减少企业税费的缴纳。首先,需要明确国家许可的企业列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降低账目上企业效益,并且适当的减少企业缴纳的税务费用。其次,对部分出现经济损失的费用加以记录和核查,保证各种费用不可超出税法所要求的列支限额。

(四)转变企业组织格局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通过集团股份企业实现税负的均衡。其具备的优势在于集团企业能够改善子公司组织框架以及管理方式,把企业整体发展当作主体,实现税收筹划,从而促进集团企业和子公司税务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减少集团企业税费缴纳额度,提升企业税收效益。其次,建筑企业需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应用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建筑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并对各项和新技术材料有关的资源进行分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极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负。

(五)认真研读合同内容

建筑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和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签署对应的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包含的价格因素将会给企业纳税带来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应该对合作中包含的各个价格条款进行思考。由于合同中价格条款将会给企业税负带来直接影响,对合同经济因素进行研读和分析,减少税务支出,这些税务支出往往是因为合同疏漏而导致的,进而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建筑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还要秉持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的标准,在减少企业税收压力的同时,让企业获取理想的税后效益,从而引导建筑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