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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1: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篇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

篇2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这些年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行业相关的系统理论探讨上还相对缺乏,而在私募股权投资上如何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是现阶段一个焦点性的话题。从我国开启相应的创业板块以来,不仅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的退出渠道给与了极大的丰富,而且还带来了对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价值评估的大幅度的攀升的现象,而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来讲,其不仅使其中蕴藏的较大的非理性因素得到充分展现,而且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率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是现阶段给与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含义

投资于企业的权益资本可以分为公开交易和不可公开交易两个类型,其中不可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就是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就是运用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它的特点是投资大回报大、同时面临的风险也很大。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观念是通过投资的方式使得资产增加价值,然后通过售卖从中获得利益。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由专业的投资中介进行投资管理的,它是一种组织程度和专业程度相当高的投资方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转机制已经变得相当成熟。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的投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

1.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通常是经过专业的管理人员把资本投资到一些初创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或者具有竞争力发展迅猛的企业的一种权益性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一般的投资额占据公司股份的10%-25%,但是风险投资风险非常大,同时风险投资带来的回报也非常大。

2.直接投资基金

直接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一些传统产业中处于扩充阶段且竞争力较强的未上市的企业。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额占公司股份的10%-25%左右,一般不以控股作为投资目标。直接投资资金通常会给企业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成功上市,进而从中并购或者回收部分股份来收回投资,达到投资目的。

3.收购基金

收购基金主要是针对一些具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通过对企业的重组和改进,使企业的价值增加,然后再通过出售或者企业上市的形式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收购基金具有交易规模大的特点,收购基金的交易通常会超过10亿美元。和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不同,收购基金以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为目标,通过对企业资源的整合和合理配置,使企业提高价值。

4.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主要针对已经完成初步股权融资准备上市的企业,它是指处于优先债权投资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夹层基金一般采用债权的方式,是充分融合债权与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夹层基金投资比较灵活,投资决策也比较快速。因为夹层基金投资的稀释程度没有股市大,并且夹层基金投资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时做出调整。

5.重振基金

重振基金主要针对一些资金紧缺,急需资金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的企业。投资后,重振基金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改善和重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帮助企业顺利走出财务困境。

法律没有明确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型进行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产生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历史过程中,目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日渐模糊。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具有不同的长处和优势。

二、私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意义及特征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在通常情况下,把基金作为其资金募集的载体,然后再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与相关的运作管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特征,私募股权在一定条件下与相应的公众股权形成对立关系,对于私募股权来说它主要是针对安歇没有上市或者是死人公司的股权来说的,而公众股权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上市的公司或者是公众公司等。而所谓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所谓的风险投资主要是针对那些以科学技术为发展方向以及还处在早期阶段的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其在具体的范围上要比风险投资要广,而对于那些已经成熟的企业来说也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标的对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具体特征来讲,其主要表现了独特的广泛性和私募性,这也是相关的资金募集对象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一定的非公开的形式向相关的结构投资者或者是个人进行相应的资金募集,而在募集的过程中相关的销售和赎回环节都是通过双方在私下情况下来完成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具有资金来源广泛的外在特征,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有钱人、杠杆并购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基金等。随着我国当前对相应的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限制放宽,因此,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募集渠道也在不断的向多元化发展。另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讲其主要的投资对象不是那些上市公司,而是一些非上市公司,但是在具体的外在表现上来看这些公司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空间。而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一般都是把这些公司作为其主要的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以中长期为主的投资行为,其在具体的应用上缺乏相应的流动性。现阶段还没有相关的交易市场来进行那些非上市公司的买卖交易。并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属于中长期投资行为,在具体的投资当中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并且在具体的退出上就会发生风险因素的存在,与此同时,在私募股权投资也带来了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因素。

三、私募股权投资当中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在企业价值具体的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成长性、盈利状况以及经营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并且还要对安歇具有隐性价值的相关方面给与高度的重视。比如相关企业的管理素质、员工技能状况记忆具体的工作态度等。其次,价值评估技术的特征表现。对于那些还没有形成企业状态的新技术或者创意来说,由于在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没有能够和评估标的形成有效对比的相关因素,因此不能使用市场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评估分析。对于那些还处在不同阶段并且具有不同运营状态的标的企业来说,去在采用的具体的估值方法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最后,相关投资企业的具体的收益状况因素的影响。对收益预期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从总体上来看主要包含企业的行业状态以及未来的发展状况,协同效应状况以及相关的宏观经济状况等,由于其在具体的环境和投资企业所存在的差异性,对具体的收益预期在具体的判断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导致最终的估值结果也会产生差异。

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

(一)合理项目团队的构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价值评估在具体的业务上比较广泛,其中需要运用很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是依靠个别评估人员的话是很难实现价值评估效果和目的的,对于相关的信息分析而言,其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因此,在具体的分析结果上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而在具体的技术上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因此,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当中需要运用团队的力量才能实现,从多专业和多角度充分分析相应的信息内容,从而达到对评估任务共同完成的目的。项目团队的合理配置要具有合理的结构,主要包含年龄结构的合理、能力机构的合理以及相关的内在知识结构的合理等方面内容。所谓知识结构的合理是指在团队的所有成员当中,应该具有相应的多学科的背景环境,并且还要具有多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年龄结构的合理就是团队在具体的组成上,应根据需要由不同的年龄阶段的人员来组成。而所谓的能力结构上的合理是指在整个项目评估团队当中,其成员应由不同能力水平的人员来组成,对人员的能力结构进行合理搭配,从而能够更好的让团队成员从事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环节,对分析的效率和深度进行有效的提高。另外,作为一个合理的评估团队来说还要具有相关的外部专家网络,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具体的评估对象上存在着越发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在有些情况下还会达到一些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认知上海没有达到的领域,因此,一些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更好的帮助评估人员进一步加深心理的分析和理解,在一定情况下评估任务的有效完成离不开相关专家的帮助。

(二)在具体的评估结果上的分析

在企业具体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在对其进行假设的时候其对最终的评估结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所存在的各种假设在具体的对评估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的程度上却存在差异性。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相关的假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机一部促进相关信息揭示的合理性发展要求,需要对那些对相关的评估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假设进行仔细、严格的检验和验证。因此,在具体的验证过程中需要运用相关的敏感性分析方法对那些假设进行有效的检验,还可以通过敏感性分析的有效运用,对相关的假设所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取舍,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成本的目的。

(三)对相关的评估人员的管理分析

在具体的企业价值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在风险的控制上要不断从相关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当中通过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在现实当中由于在具体的职业风险和环境当中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素,相关的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能力和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如果仅仅依靠那些评估人员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对其相应的风险进行防控是不足的。如果是因为相关的评估人员自身的道德问题所导致的风险因素发生的状况时,需要相关的评估机构对此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从而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在具体的评估过程前和评估时,对相应的评估人员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分析。

篇3

摘要:实业企业在股权投资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有利于资金在不同产业间流动,有利于实业企业把握新兴行业的机会,有利于实现产业整合。

关键词 :实业企业;非控制;股权投资;产业资本;产业链竞争

一、国外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和动因

受到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RD)的影响,在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世界上第一个企业附属的创业投资机构在美国诞生。公司凭借资本雄厚的优势逐渐成为创业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在60 年代末期和70 年代早期,有超过25%的财富500 强企业参与创业投资。90 年代中期,股权投资迎来了一个转折点,美国独立创业投资机构取得的巨大成功, 又极大鼓舞了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信心。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是组建自己的投资机构,或是投资独立的创业投资机构, 都纷纷进入创业投资业。据ventureeconomics 统计,1997 年新筹集的创业资本中有30%来源于企业。

二、中国LP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13 年前11 个月,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增至8363 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6826 家,可投中国资本量为8195.93亿美元。可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量方面,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占据第一,公共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居于其后。

三、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目的

(一)财务目标

追求财务投资目标,预期短期内获得高利润,因此投资领域不一定局限于投资公司所在领域,多投资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产业资金在收益率不同的企业间流动,使得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充当着资金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进出的实际执行者。从长期来看,将使得两个领域的资本收益率趋于一致。

(二)战略目标

与财务性投资目标不同,非控制股权投资是企业进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投资企业更多关注自身在产业链上的战略布局以及被投企业长期的成长性。投资企业期望与被投资企业形成协同效应,而非仅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以非控制股权进行战略投资与控制股权投资(兼并与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一方面,具有战略上的灵活性,获得非控制股权相当于购买了期权,为未来抓住机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又投入与风险比并购小得多,退出成本小。另一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能够共享被投资企业相关领域的信息,及时对市场的变化做出灵活的应对。

四、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的方式

(一)成为优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在这种方式下,实业企业只投入资金,不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营。实业企业在尚未具备投资实力之前,通过参股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向其“取经”之后再建设自身股权投资平台,能够降低经验不足、盲目开展股权投资而造成的投资风险。泛海建设、歌华有线等就是用这种方式投资中信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二)参股VC/PE

这比较适用于股权投资经验不足的企业,参股VC/PE 的风险相对较低。大众公用、盐田港、粤电力投资深创投就是用了这种方式。

(三)成立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

有一部分优秀企业将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通过子公司的创投业务实现了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宽。典型的例子包括电广传媒、复星国际、雅戈尔。

(四)自身成立或者发起基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企业。和一般的财务性投资基金不同,上市公司设立的基金不因风险偏好而设定被司的投资阶段,在投资币种方面,实力相当的产业投资人也会选择双币种运行,可以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将国外的产品、技术和经验带回中国,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腾讯设立腾讯共赢产业基金、复星集团旗下设立多支基金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

五、股权投资回报的四种途径

(一)业绩的成长

这个途径在中国过去十年二十年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因为整个公司,经济在成长,很多行业很多地区都是10%以上的速度成长。

(二)效益的增加

在国外另外一种回报是通过效益的增加,在中国,过去几年这个也在逐渐的改善,由以前的粗放式经营逐渐向绩效的提升转变。但部分比较有专长类的投资,如说健康行业、医疗行业,需要专业的知识,因此需要大量有对行业本身内部了解的人员的投入才可以提高绩效。

(三)价差的产生

从低价进入到高价退出,这部分收益在中国非常大,在外国则不多见。

(四)杠杆的运用

如管理层杠杆收购,这个方面在中国很少用到。

六、影响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因素

(一)外部的环境

Sandip Basu, Corey Phelps, Suresh Kotha(2011)实证研究证明所处行业的科技更新换代越快,实业企业越有可能进行越多的非控制性股权投资;行业竞争越激烈,实业企业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企业自身的资源与竞争力

企业自身的资源,如科研实力,市场影响力,企业规模,现金流大小,和企业现有的非控制股权投资的多样性,都会影响企业的股权。研究表明,企业自身资源越多,科研实力越强,市场影响力越大,则其进行的非控制股权投越多。

七、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项目退出是指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在相对成熟时为了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不能再继续健康发展时为了降低损失,投资企业会选择适当的时机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出售、回购和清算的退出方式将其所推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换为现金或流通性有价证券等资本形态。风险资本的退出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

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并购

并购(M&A)即兼并与收购,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向另一家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一种企业产权交易。实业企业可以并购其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的企业,实现产业链上的整合,提高产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谈毅.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模式探析[J].科研管理,2005,(4).

篇4

关键词:长期股权 企业 投资核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也迅猛发展,传统的企业投资核算方式呈现的弊端日益增多。针对这一现状,我国的有关部门在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这一新准则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所革新,但是也使得其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和方法显得较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革新

与原有的投资准则相比较,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仅对单一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往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都没有纳入这一板块中。这表明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本身分类就较为复杂。但是在原有的准则中却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分类,而规定在核算过程中用账面价值来计量。针对这一漏洞,新准则做出了很好的调整,将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划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企业合并取得成本计量下又区分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几种类别。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都有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计量基础,这使得核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新准则在后续计量中变化最为显著。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中,无控制且影响较小的情况用成本法就可以解决,其他控制且影响较大的使用于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将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全部归为成本法的范围内。对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则体现在取消了原有对差额的核算,不再分期摊销。另外,新旧准则在减值转回处理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新准则更注重分情况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不再笼统概述核算办法,而是规定了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办法,这大大增加了新准则的内容,使其显得更加繁杂。但是,在仔细的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三大基本方面理清其基本核算思路。

(一)会计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进行核算的首要前提。在新准则中提出了两大分类标准:首先可以直接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或共同取得)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直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的股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主要是观察其是否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其投资目的是否是长期的,从而区分是长期股权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步骤。

对初始计量来说首先就是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分情况讨论。分类标准在新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例如,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这些合并的企业受到了长期永久性的控制,在企业内部的净资产是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的,与合并前的状态应该是保持一致的。这类股权往往在活动市场上也是不能进行简单交易的,因此,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础只能是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长期投资股权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其初始投资成本就应当是购买价、税金和手续费。证券形式取得股权就应当以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标准。如果是协议取得的就按照协议规定计量,但排除其中不公允价值。

后续计量要点就是根据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计量股权。这一划分标准在新准则中也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别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存在着转换条件,两者适用情况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投资企业因种种因素减少投资,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对公司股权有重要影响时,此时应当将原先的根据成本法结算转变为根据权益法结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占据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应当根据成本法进行。

(三)披露

披露作为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格外注意在核算清单中附注中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子公司、合作企业信息、当前的财务情况都应当包括其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化。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实践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情况在新准则颁布以后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长期股权投资。例如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还不够严密;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条件不够明确;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等类似的隐患还有很多。面对这类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正视,明确相关规定,积极披露相关信息,将长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情况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分设明细的科目。

总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丽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1)

篇5

成本法/收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除了股权的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现金直接购买,这种情况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就是实际购买中的支付金额,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其初始投资成本都按照合约约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债务重组所取得的初始投资资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计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主要使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中:1、在企业的合并重组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所有权控制。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在非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投资企业通常对于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权,在市场价值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被企业长期持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在追加资本、减少资本投入的同时要注意对于成本的核算调整,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当企业当期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配额度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避免在成本核算上出现纰漏,造成企业损失。在这样的核算方法下,投资企业被动获取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被投资单位的生产自主性。

2、核算程序。应用成本法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执行,避免核算错误的发生。第一,对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进行核算时,通常情况下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被投资企业要按照投资企业对其的投资成本进行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派,这些现金股利或利润所得即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当期投资企业的营收股利利润,将以前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为投资收益,对初始成本进行冲减。

(三)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按照相关规定,当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具有较大的影响或者享有共同控制权,这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即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是非常明智的。

(二)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1、核算方法:当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应当计入被投资企业的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并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以便于资金核算;反之则不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2、优点:应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比较

(一)面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对于其股票获利的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股票获利的分配后,投资企业不管应用哪一种方法都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而不是进行详细的账务的处理。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对于资产减值计提的方式基本相同。当投资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时,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的计提减值进行准备。投资企业对合营公司、子公司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情况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进行核算的,都要按照规定好的会计准则确定可回收资金,进行计提减值准备。但是无论是应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减值准备确定后,资金都不能再次转回。

篇6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收益;因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95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3

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概述

1.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活动的具体运作包括四个环节:第一,投资项目筛选;第二,权益性投资;第三,管理投资企业;第四,资本增值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出售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从而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因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资本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投资企业的后续持续发展。

1.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几种方式比较

1.2.1 IPO退出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首次公开发行,指未上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首次向公众发行股份以取得融资的行为,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IPO退出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而企业也能获得独立的决策权;不足之处是公开上市的门槛较高,周期也较长,并需要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才能够进行这一退出方式。

1.2.2 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者通过另一家企业兼并或收购受资企业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这种退出方式一般出现在同行业之间。相对于IPO而言,并购退出的优点是周期较短、成本较低、门槛也较低,并且能同时增加企业竞争力,不足之处是收益没有IPO高。

1.2.3 回购退出

回购是经过一段投资期限后,企业方或创始股东反向收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对受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并且退出收益较低。优点在于:①受限制少,退出周期短;②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③能够保持受资企业的独立性。

1.2.4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目标公司濒临破产时被迫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是最不理想的退出方式。在清算退出中,目标公司会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使私募股权投资实现退出。

1.3 并购退出的意义

虽然大多数研究观点认为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佳的退出策略,但是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日益庞大,拥有较高门槛且周期较长的IPO退出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强烈的退出需求。因此,研究能够适应时代潮流的并购退出策略可以拓展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满足市场的需求。

同时,并购退出在成熟的欧美市场早就占有较大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逐步走向成熟,加上国内并购市场的日趋活跃和国家对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并购退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策略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献以研究IPO退出为主,对并购退出的研究不足,本文的实证研究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脱离退出指明新的方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和模型假设

根据前人的研究,影响并购退出的因素主要有投资产业的类别、投资期限、市场条件和地区发展水平,本文将依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文献回顾。

2.1 投资产业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Annamalai和Deshmukh(2011)对印度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产业类型的不同能显著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退出模式的选择。Cumming和Macintosh(2003)研究表明,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具有严重信息不对称的企业,并且是高科技产业,这时候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并购退出市场。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那么并购退出带来的收益会更高。

H1: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投资于其他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

2.2 投资期限与并购退出的回报

Ni和Sun(2008)在研究中发现,投资时间越短,投资回报率将越高。Compers和Lerner(1996)的研究指出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只有一次投资和退出的机会。因此,在项目投资期限较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率以确保资本的利用程度。然而,Fleming(2004)的实证研究发现收益和投资期限在澳大利亚的投资市场中不存在显著关系。

H2: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负相关的。

2.3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市场条件是影响私募股权退出的重要因素之一。Dheeraj(2011)研究表明,市场条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何种退出方式具有显著性影响。除此之外,Cumming(2005)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有强烈的关联,私募股权基金在决定并购退出之前会考虑当下股市的状况。IPO作为一种高回报的退出方式,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在股市处在较为乐观的情况下,IPO将会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时候并购退出的回报率要足够高才能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选择这种退出方式。因此,股市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并购退出的必要收益率。

H3:市场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正相关的。

2.4 地区发展水平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Kaplan和Stromberg(2004)对23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分别作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发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时拥有更高的回报率。Qian和Zhang(2007)研究表明上海和深圳作为中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两个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获得的回报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正是因为发达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优势使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来自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退出。并购市场和证券市场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地区的发达程度越高,资本市场就越活跃,并购退出所能带来的回报率就越高。

H4: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3 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基于CV数据库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层次的收益进行研究分析。

3.1 研究样本

CVSource数据库中含有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在境内外中国企业上市或并购等方式退出案例的数据库,其中包括了退出企业的名称、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退出回报倍数是账面收益,并非实际收益,账面收益根据所投项目兼并公司的报价统计得出。账面收益指的是假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所投的企业上市首日发行售出全部股份进行退出从而获得的收益。一般来说,内部收益率是发达国家进行评估私募股权基金绩效最常用的依据,但是我国仍然采用投资倍数来评估,这种投资倍数的统计方法参考自Stowell (2010)的研究。

这里的TRturn指的是全部投资收益,也就是基金退出时的价值;Invt指的是初始投资的数额,也就是基金进入时的价值。

3.2 样本描述

本文将选取2003年至2015年我国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案例,其中有些案例缺乏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等完整信息,将其剔除后共有289个样本数据用于本文的研究。下面对数据进行简要的描述性分析。

3.2.1 变量的定义

如表1所示,本文进行研究的变量有回报率、投资时间、产业类别、所属地区、IPO的发行量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其中,行业类别、所属地区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属于类别变量,用“1”和“0”来进行区分;回报率、投资时间和IPO发行量属于数字变量。要指出的是,为了减少样本差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PE类型当成一个控制变量,其他的都是解释变量。

3.2.2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3.2.2.1 回报率

如表2所示,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为3.706 7倍。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并没有剔除并购退出失败的案例。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可能会高于这个数值。为证实数据的可信度,本文查阅了Zero2IPO的行业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的10年间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回报倍数都非常接近,因此本数据不影响本文的研究。

3.2.2.2 投资的时间

在本文选取的289个案例中,最长投资时间大约为12年,最短投资时间不足一个月,平均投资时间约为2.93年。Cumming和Macintosh研究发现:在美国,选择并购退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投资时间为5.16年;在加拿大,平均投资时间为6.94年。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私募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时间明显短于美国和加拿大。根据Qian和Zhang的研究,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都缺乏投资经验导致。

3.2.2.3 IPO的发行量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之间,IPO的平均年度发行量大约为196。2009年,中国创业板首次上市,IPO的发行量在2010年达到了457的峰值。然而IPO的发行在2012年被要求暂停,IPO的数量急剧下滑至169,因此本文研究样本中IPO的数据呈现出较大的标准差。

3.2.2.4 地区、产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类别

根据本文的样本数据,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中,处在发达城市的占42.9%,处在不发达城市的占57.1%。同时,通过并购退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占52.2%,比重明显大于其他产业。此外,在选择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中,国内企业占本文样本的57.8%。

3.3 实证分析和结果解释

3.3.1 实证分析

本文分别以账面回报倍数为因变量,逐步对投资期限、IPO的发行量、地区、行业类别与私募股权基金类别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退出收益和投资期限以及IPO的发行量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多幂次相关关系,回归中采用了对数化处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5个回归模型F值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本方程的数据拟合程度高并且5个回归模型都能较好地预测并购退出的收益,但可决系数R2的值都比较低,模型还有改善的空间。在5个回归模型中,除了IPO的发行量,其他4个因素包括投资期限、地区、行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4个因素对并购退出收益具有显著的影响。

3.3.2 结果解释

实证结果表明,本文的假设H1和H4成立,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同时,投资地区发展程度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假设H2和H3不成立,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成正相关的关系,投资期限越高,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市场条件和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3.3.2.1 投资期限越长,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的实证结果与Zheng的研究相一致,但大部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回报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投资期限与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或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下,投资期限和退出回报呈现不一样相关性。在并购退出的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退出回报就越高。因为大部分的高科技企业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限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利润优势,这就导致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需要更长的投资期限来寻找最佳的退出时机以获得最大的退出回报。

3.3.2.2 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实证研究表明,北京、上海、深圳作为我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些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时的回报会更高,这与Kaplan和Stromber、Qian和Zhang以及Ni和Sun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在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投资环境比较乐观,并且政策比较完善,客观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并购退出的回报。

3.3.2.3 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时所获得回报更高

高科技产业作为当今时代的新兴产业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近年来,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市场表现活跃。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这跟Das和Jagannathan的实证研究结果相契合,但跟Ni和Sun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Ni和Sun进行实证研究时所采用的样本不充足且数据较久远,仅搜集了66个处在1997年至2005年的样本数据。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而投资的风向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改变。

3.3.2.4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比国内的所获的退出回报将更高

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当成控制变量来解释因变量并购退出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被分为“国外的”和“国内的”两种类型。对我国而言,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较国内的拥有更丰富的经验,更雄厚的资本以及更专业的投资者,因此,在并购退出市场时,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回报可能更高,而这一结论与Cumming的研究结果一致,经验越丰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退出回报越高。

3.3.2.5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

本文将IPO的发行量用于表示股票市场的条件,实证结果表明IPO的发行量和并购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即股票市场的条件与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然而,根据Cumming的研究,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并不代表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一定会受股市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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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

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2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说明: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为270万元,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

投资收益 50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45

贷:盈余公积 (50×60%×10%)3

未分配利润 (50×60%×90%)27

资本公积 (25×60%)15

【说明】上述调整分录也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处置60%股权在20×9年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而20×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确认投资收益=处置价款48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75×100%)×60%=75(万元)。所以甲公司20×9年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冲减45万元。

同时,在合并报表角度应通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追加确认20×7年~20×8年的投资收益30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已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20万元”)和资本公积15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应确认的资本公积25万元”-“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已追溯确认的资本公积10万元”)。

【提示】设“投资收益”项目调整数为X,则:

20×9年个别财务报表投资收益120+合并报表调整(50+X+25)=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收益150,计算出X=-45

③从资本公积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25万元,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5

贷:投资收益 25

从以上①②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20万元+①50-②45+③25=150(万元)。

(2)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300)-(600+50+20)×100%-(800-600)]+20×100%=150(万元)。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4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1

投资收益 39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49

贷:盈余公积 3.5(50×70%×10%)

未分配利润 31.5(50×70%×90%)

资本公积 14(20×70%)

③从资本公积转出其他综合收益20万元,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0

贷:投资收益 20

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40+①39-②49+③20=150(万元)。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使得原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变成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此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分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⑴初始投资成本=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

⑵计算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合并日为取得新的股份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

⑶比较⑴和⑵,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继续冲减留存收益。

2.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的投资成本

篇8

通过对国有企业现有的体制及股权投资的内涵、分类、收益、市场机动性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探讨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应用。

关键词:

股权投资;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0.引言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中心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转型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据了解,在十三五规划中,全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灵活性较高、收益与风险分担的股权投资的引入,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鲜血液,创新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1.股权投资

1.1股权投资的内涵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手段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通常是采用个人或企业购买其他准备上市或者未上市企业的股票这一方式或者是利用无形的资产、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直接地投资其他企业单位,通过风险分担的方式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者利润分取、股利获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经济利益。股权投资要承担投资失利的风险,也能获得被投资单位的利益[1]。例如,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陷入僵局或者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时,投资者将会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和损失;相反地如果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反响好、其所经营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空间较大,投资者通过股权控制被投资单位,从而从价格波动和产品销售前景中获得经济利益。

1.2股权投资的分类

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共同控制、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大类。其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某种经济活动所享有的 共有类型的控制;控制是指获得股权并取得整个企业的控制权,能够独立地做出企业运行的决策和财务经营决策,并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顾名思义,仅是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上因有参与权而产生重大影响但没有决策权。这几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其风险程度和所获利益都各有不同,控制类型的没有风险分担体,风险较大,但是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共同控制次之;重大影响类型的风险可以分担,独自承受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所获利益也相应减少。

1.3股权投资的结构及发展现状

股权投资由成本、收益、风险、权益、减值等因素构成[2],其中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权益是受益的保障。自从20世纪初期我国提出了经济改革,许多人开始“下海”,股市一直风靡至今。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经历了长期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和洗礼,已经进入深入发展的阶段(如图1)。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下页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私募性质的股权投资金额较小,还是严重受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仍然占了大部分比例,并且其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市场和股权的发展。

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2.1国有经济体制的内涵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是对苏联的经济模式进行全盘照搬过来的,强调了国家集体利益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化成了现在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形成的国有经济体制。其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鲜明的行政色彩、国有资本化程度颇高等特征。目前,国有企业仍实行的是以管理资产为主的经济体制,这对于迎接新的经济挑战和经济改革有着诸多的限制和阻碍。

2.2国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由最初的苏联式经济模式,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有企业权力下放、让利的过程和80年代以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让企业逐渐地拥有了发展的相对自由权的过程。到了21世纪初期至今,为适用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但由于行政色彩厚重,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3]。

3.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应用

3.1股权投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3.1.1扩大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是对资本营运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国有企业通过对不同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引入战略投资方,不仅可以建立与国有企业主业相关的经营性联系,还可以扩展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产业链,达到资本利用率最大化的目标;还能够建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产业联系,拓宽经营范畴,增加利润和回报,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例如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实际控制的鞍钢集团公司改制而来的,其原有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钢压延加工、黑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23种产品和业务,但是自从2002年开始实施改制后,其增加了家电、汽车使用的镀锌钢板的生产,创造出年生产能力达到40万t的奇迹;经过2006年股权投资的扩大,其主营业务的净利润增长率高达229.24%,推进了其在全国同行中的净利润增长排名。

3.1.2提高规避风险能力现代企业的运营发展主要是依靠多元化经营的方式,而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正是这一方式的具体体现。长期的股权投资,不仅能够弥补单一的业务经营的劣势,形成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和生产模式;还能进一步地加强和丰富经营内容,分担风险的同时还能扩大收益的渠道,进而降低企业对现有业务的依赖性,减少单一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1.3有效实现战略转移运用马克思资本论的原理和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等理论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它所拥有的主营业务或关键性业务都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并且其业务的延续能力与生存能力是有限的[4]。因此,国有企业作为主营业务急速衰退的企业,在经济侧结构调整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改制,能够有条不紊地与新的主营业务进行接轨,同时从企业的竞争实力上来看,具有更高的经营活力和较强的竞争能力。例如,总部设在广州省惠州市的由国家控股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自成立以来不断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吸收较多的资本和附加业务,保持了利润连续20年的稳健增长的步伐,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已经逐渐形成了多元化业务经营的格局,其主营的电子产品(手机、彩电等)和开关插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领先的竞争优势,在体制改革的当下有极高的生存能力,并且有希望踏入世界竞争的行列。

3.1.4有效地盘活资金国有企业的体制一般是以管理资产为主,但是股权投资是以资本管理为主,如果加大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加大国有企业对不同企业间的股权投资,将会弥补资产沉淀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把资本盘活,真正地做到“钱生钱”。

3.2股权投资在改制中的运作

股权投资方式是通过投资决策、投资运营管理、投资清算等环节实现投资资本所获利益最大化的(如图3)。其中投资清算和决策的运作具有阶段性和专属性的特点,而投资运营的管理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其通过投资实施、决策、持股比例调整、营运控制、投资收益账务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把股权投资方式完美地契合到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去,达到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结语

随着经济结构的侧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箭在弦上了。尝试着把股权投资的资本运作方式融入国有企业改制活动中去,不仅可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风险分担,减少利润损失,增加企业的利润来源,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在残酷的竞争中的生存几率,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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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关键词:成本法 收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的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①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③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2.1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①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1)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2)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

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2.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①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②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3.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3.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3.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①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②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3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a.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b.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 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4.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

①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②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

③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4.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①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

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

②初始投资确定不同

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5.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5.1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变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时投资单位没有追加购买,或者投资单位转让投资,就会导致其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它对被投资企业就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权益法不再适用,应该转化为成本法。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5.2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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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初始投资成本 影响 会计处理

0 引言

投资是企业非常普遍和重要的经济业务,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只有透彻掌握才谈得上更准确的运用,所以下面就对其一一展开分析。

1 长期投资准则中初始投资成本的主要变革

1.1 改变了传统的分类格局

新准则打破了只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为主要分类的传统格局,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类,即属于以下四种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才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范围:

1.1.1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1.1.2 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1.1.3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1.1.4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应当注意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企业持有以人民币计价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这类 投资主要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故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

1.2 初始成本确认标准更为具体、准确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就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认:

1.2.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 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1.2.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2.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1.2.4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 损益。若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 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处理的探讨

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2.1.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 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 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 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 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 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1.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 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之和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 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2 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 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手续费等直接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应从发行溢 价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但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需要根据取得被投资方相应股权份额对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作出调整。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 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 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作 出的让步,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投资成本可以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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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机制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着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着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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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初始投资成本 影响 会计处理

0 引言

投资是企业非常普遍和重要的经济业务,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只有透彻掌握才谈得上更准确的运用,所以下面就对其一一展开分析。

1 长期投资准则中初始投资成本的主要变革

1.1 改变了传统的分类格局

新准则打破了只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为主要分类的传统格局,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类,即属于以下四种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才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范围:

1.1.1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1.1.2 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1.1.3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1.1.4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应当注意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企业持有以人民币计价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这类 投资主要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故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

1.2 初始成本确认标准更为具体、准确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就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认:

1.2.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 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1.2.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2.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1.2.4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 损益。若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 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处理的探讨

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2.1.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 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 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 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 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 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转贴于

2.1.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 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之和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 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2 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 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手续费等直接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应从发行溢 价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但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需要根据取得被投资方相应股权份额对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作出调整。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 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 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作 出的让步,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投资成本可以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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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PP;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2016)04-0030-04

1引言

自2014年年底至今,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有关PPP模式的政策法规,引发了建设和投资市场上的PPP热潮。各类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也纷纷介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与其它融资渠道相比,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独特优势:第一,可以通过股权直接投资满足法律对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其它金融机构的直接股权投资受到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第二,有助于促进项目融资的发展,目前以项目自身收益为基础的内部增信模式尚未普及,银行对建设项目融资大都要求抵押、质押或者股东担保,加重了投资人财务负担,股权融资可以降低项目资产负债率,促进项目融资的发展。第三,有助于通过结构化设计和灵活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入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优质资本,满足PPP项目的长期和大量建设运营资金需求。第四,有助于优化项目公司治理结构。综上,PPP基金并非昙花一现的金融热潮,而将成为PPP项目融资的最重要渠道。但是PPP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重视政府关系和运营管理的特点,其操作方式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大不相同。目前PPP基金尚处于初始阶段,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实践探索。其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何种方式介入PPP项目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色定位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色定位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其只能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应参与PPP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只有在中标后方能投资PPP项目。本文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可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也可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PPP项目。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2.1社会投资人

2.1.1角色简介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长期合作,承担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社会资本方。2.1.2适用性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可以强化对项目的掌控力,通过项目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提高收益,例如采取EPC总承包方式降低建设费用,引入专业运营机构提升运营效率;也可以与地方政府开展深度合作,达成一揽子金融服务协议。对于非经营性公益基建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其它投资项目的合作弥补单个建设项目损失,降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负担,实现互惠共赢。当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项目也存在如下挑战:一是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关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的规定,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不得以回购、保底承诺等方式变相融资(排除BT运作方式)。二是项目前期谈判时间长、成本高,一项研究表明PPP项目前期谈判成本比普通项目高出几十个百分点。三是需具备较高的项目管理能力,PPP项目合作期限长达几十年,作为社会投资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障碍。

2.2财务投资人

2.2.1角色简介财务投资人是指仅为PPP项目提供融资,不承担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金融机构。财务投资人是金融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的传统方式,其仅作为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建设、运营资金。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财务投资人往往不止一家金融机构。2.2.2适用性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财务投资人身份介入项目的优势在于总体风险较低。作为财务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承担项目整体建设运营风险,无需参加竞争性采购程序,无需遵守禁退期的规定,具有责任轻、前期成本低、退出容易的优点。然而,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以财务投资人身份介入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对项目的整体掌控力,难以从源头上控制项目风险;无法分享因项目管理效能提升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2.3PPP项目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色选择

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对介入PPP项目较为谨慎,通常选择风险较小的财务投资人身份。本文认为政府应着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原因在于:目前PPP项目投资的主要问题是优质项目匮乏,作为财务投资人的金融机构往往关注挑选项目而不是培育项目,而作为社会投资人主力军的承包商因资金有限、投融资人才缺乏、运营经验匮乏,难以承担成功运营PPP项目的重任。PPP基金作为人才和资金的聚集器,具有集合金融、法律、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提升项目管理效能的特殊优势,可以为投资市场培育优质基础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应注意遵守法规关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的特殊规定,在项目执行中应注重提升项目管理能力。特别是在项目前期的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单独投标,通过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标成为社会投资人,再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总承包人;也可以选择优质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施工单位通过“二招并一招”的方式一并成为总承包人。实务中,两种模式均有操作先例,例如济青高铁PPP项目采取了第一种模式,由资本方单独中标;温州瓯江口新区市政路PPP项目采第二种模式,由上海建工与锐懿资产组成联合体中标。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从组织形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是PPP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契约型基金正在受到基金界,尤其是众筹平台的热捧。

3.1契约型基金

3.1.1基金简介契约型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的基金组织形式。3.1.2适用性分析契约型基金最主要的优势在于能够以简单的形式和低廉的成本吸纳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具体而言,其以契约约束投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无需设立企业实体;委托人可随时退出,退出机制灵活;投资者人数可以突破50人上限,扩展至200人;管理费包干,管理成本低廉;管理权排他,避免投资者干预经营。然而,契约型基金缺乏企业实体,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在对外签约、股东工商登记、财产隔离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实践中变通做法有: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以托管方式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等,但股权代持争议风险、委托道德风险等风险亦随之而来,投资人权益无法得到坚实保障。

3.2合伙型基金

3.2.1基金简介合伙型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筹集资金并投资于项目,部分投资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部分投资人任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2.2适用性分析合伙型基金因管理形式、出资形式、分配机制灵活。在出资形式上,除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劳务、技术也可以作为资产出资;在分配机制上,可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即使单个项目盈利、其它项目亏损,也可以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分配时点可以自由约定,分配顺序可以采结构化设计,确保优先级LP投资权益的提前实现;在管理形式上,投资人可以不参与管理,全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在税收上,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即在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纳税,投资者仅就投资所得纳税,避免双重征税。然而,我国《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而目前PPP基金投资人多为国有企业。实务中可以在PPP基金之上设置夹层公司淡化国有色彩,使国有份额占比降至50%以下,从而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3.3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以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开展项目投资。公司型基金具有管理规范的特点,但受《公司法》约束较多。

3.4PPP项目的基金形式选择

鉴于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投资稳健性,本文认为PPP基金暂时不宜以契约型基金的形式运作。而且,为了统筹地方资源、发展公共事业,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一些地方还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在此背景下,契约型基金的排他性管理权无法实现共管目的。就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而言,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利润分配和管理上的独特优势,是PPP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税负往往是投资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尽管合伙型基金采“先分后税”的原则,但根据项目地税收法规,公司型基金在某些地区税负反而更轻。在税负相当的情况下,建议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了控制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风险,建议选择专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弥补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此外,还可以采取区域基金的形式投资特定区域内的多个项目,并采取母子基金形式,通过子基金投资具体项目,降低多个项目混合管理的难度。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无论以何种身份介入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面临着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选择问题。PPP项目通常收益率仅为8%左右,股权投资所应具有的高风险、高回报特质并不明显。实践中,PPP股权投资往往是投资人应对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资本金要求的无奈之举,因此,一些企业选择小股大债、明股实债的方式。不少PPP项目股权投资仍然沿袭政府兜底的传统思路,社会投资人要求政府指定企业溢价回购。股权投资模式创新是目前PPP项目投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金融机构绑定施工单位作为社会投资人,以对赌形式将投资风险转嫁至施工单位,然而该模式仅仅在表面上转移了风险,在施工单位普遍不具有PPP运营成熟经验的背景下,潜在失败风险仍然无法消除,而且也不符合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认为股权投资不仅在于解决法定资本金的要求,也是PPP项目成功推进的保障。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对项目实施效率构成重大影响,由投资方、施工方、运营方等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的项目公司更能应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阶段性风险,提升管理价值。目前股权投资“风险大、利润薄”的问题可以通过股债结合的新型投资方式解决,以下提供几种具体解决方案。

4.1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起源于欧美国家,特指收益位于优先级银行贷款和劣后级原始股东之间的中间级融资,多使用于管理层收购(MBO)中。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融资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从权益角度看,夹层融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通过融合不同的债权及股权特征,夹层融资可以产生无数种组合,满足投资者及借款者的各种需求。典型的夹层融资中,资金提供者可以选择将融资金额的一部分转换为融资方的股权,如期权、认股证、转股权或股权投资参与权等权力,从而有机会通过资本升值获利。在我国,夹层融资泛指收益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融资形式,近年来多运用于地产基金中,以应对地产项目银行贷款率收缩的问题。操作方式为地产基金以股加债的形式在“四证”齐全之前投资地产项目,债权部分享有固定收益率,股权部分享有超额收益率,在约定的项目预售率达成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以原始股东回购的形式退出。地产夹层融资收益率较高,通常可达20%~30%。PPP基金夹层融资可参照上述方式,但是地产项目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且计算方法简单,而建设项目收益需借助财务模型测算并辅助全程风险控制实现,而且收益率偏低,适合于保险资金等低成本资金。

4.2可转换债

可转换债是债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为一定数量股权的债权。投资人既可以选择在期限届满后以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按约定条件将其转换为股权,从而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项目投资信心不足,可使用可转换债模式,操作方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一至二年后如果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达到一定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将部分债权资金直接转换为股权投资。这样既能够在运营前景不明朗时保证收益、降低风险,又可以在运营状况良好时获得资本升值收益。

4.3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决策管理权受到一定限制的股份。根据201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未上市公众公司”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虽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股票公开转让。股份制项目公司只有经证监会认定为“未上市公众公司”才可以发行优先股。有限责任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发行优先股,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享受较高的利润分配比例,在不削弱自身管理权的情况下,实质上享受优先股待遇。

4.4PPP项目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以股权形式介入PPP项目对基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这符合当前国家推行PPP模式的目标与宗旨,即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和质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在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介入项目,无疑能够促进PPP的项目成功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时点有两个:一是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以原始股东身份介入,二是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以股权受让或增资扩股形式介入。若以社会投资人身份投资,则只能作为项目公司原始股东,因为法规规定社会投资人必须按PPP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若以财务投资人身份投资,则既可以原始股东身份介入,又可以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以增资人身份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原始股东身份投资时,应提前介入PPP项目筹备阶段,要求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在PPP项目实施方案和PPP协议中明确其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地位。

5结语

本文从投资身份、组织形式、投资方式三个维度探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PPP项目的模式。本文研究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PPP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传统的财务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有利于其自身的风险控制,但政府应引导其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发挥其在人才、管理、资金言面的优势,为投资市场培育优质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项目。在税负相当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以较为灵活的有限合伙形式投资PPP项目,以吸引更多投资人。为控制股权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夹层融资、优先股、可转换债等方式创新股债结合模式,以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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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永建,王守清.特许经营项目融资(PPP)风险分担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篇14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账户应包括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在办理验资时,商业银行应要求其首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外,还应向托管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制)或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1,公司章程或合伙应载明出资人名单和认缴金额。开立托管账户时,应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首期资金募集应当通过验资账户办理,后续资金募集只能通过托管账户办理。托管银行应全流程监督企业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的划转过程。投资者认缴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投资者人数、最低认缴等要素逐步核实、严格审查,并准确记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录。托管银行执行划款指令前应审查指令印鉴、签名,以及划款指令的相应附件,包括投资协议、资金用途说明、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若有)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除股权投资外,托管银行不得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人通过托管账户向出资人以外的自然人汇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