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9: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中医基础笔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2、技工学校简称为“技校”。技校属于人社部门或劳动部门主管,发技工证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不是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文凭。
3、招生层次包括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技工学校属于中等教育,是培养中等技术工人,层次上相当于高中,但学历是中技,中级技工;而高技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技技术工人,包括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与大学专科同等层次,但学历是高技,高级技工。
4、技工学校毕业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印制的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初级,中级、高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数量及价格效应
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TBT协定》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着明确的定义,即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WTO成员国在考虑到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交易及公民健康等方面,所制定的带有一定歧视性的对外贸易技术规则和标准。实际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强制性法规壁垒;二是自愿性标准壁垒;三是全过程闭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数量和价格。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强制性法规、自愿性标准和全过程闭环。其中,强制性法规壁垒是一种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也是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方法。例如,美国的汽车工业,美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当地汽车工业的发展,对汽车污染净化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并且在《空气净化法》与《防污染法》中也对汽车污染净化的标准技术规格进行了明确,但外部市场的大排量汽车却不包含在当地汽车工业竞争的范围之内。现如今,随着强制性法规贸易壁垒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在保护本国经济产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自愿性标准是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需要以贸易对象国的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为载体,一般被应用于“绿色”、“低碳”等产品的对外贸易中。自愿性标准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很好的体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未来发展趋势,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得到国家认可的非关税隐形排外壁垒。全过程闭环壁垒是指依靠复杂的程序对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成本、交易成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进行提升的一种非关税壁垒。例如欧洲,全过程闭环壁垒是将提升贸易交易成本作为其得以实施的切入点,欧洲政府规定外来化学物质的进口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注册、评估、许可及限制等一系列过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对化学物质的进口进行控制,欧洲的化学物质的进口才能得到保证。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效应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数量和价格。在数量方面,例如出口国在初始条件下出口五种产品,而进口国家设置技术标准要求为A1。当进口国家将技术性贸易标准提升到A2的时候,初始条件下出口国所用以出口的五种产品中,会有两种产品不再符合出口标准的要求,并被以质量或其他要求退出出口市场,在此情况下,出口国的出口总额会减少,从而导致出口国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在价格方面,当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数量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后,出口国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会产生一种将不合格产品标准由A1提升至A2的需求,而在此过程中出口国用以出口的产品的质量也会随之得到改善,技术标准也会得到提升。同时,新投资会引起出口成本的增加,而出口成本的增加也会引起成本价格的提升。此外,在降低出口国产品竞争力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价格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
二、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造成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使得发达国家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可以使发达国家的技术专利、产品等得到更好地保护,并在贸易中取得一定的垄断地位。同时,发达国家作为国际技术标准规则的制定者,也能够顺理成章地对发展中国家的同类型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过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受害者,而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技术含量比较低、加工技术比较传统、通讯工具比较落后,也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比较低。由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的种类比较多,技术要求也比发展中国家更加严格,因此发达国家往往会制定多种严格的法规与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限制,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另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不仅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贸易造成很大的影响,也会对发展中国家引入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设备造成限制,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自身技术水平的提升。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不仅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会对发达国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不能真正达到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进行提升的目的,也根本无法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产业进行更好地保护。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不仅会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被降低,也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出现恶化增长,而这不仅会限制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和资本输出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也会使发达国家的商品市场价格出现持续飙涨,以至于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升级与资源的交流也越来越受重视,发达国家也逐渐垄断了世界资源的配置。由于发展中国家所受到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比较缺少产品技术的开发能力,而这也就导致发展中国家往往只能依靠发达国家。现如今,技术性贸易壁垒已逐渐成为了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成为了WTO未来谈判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发达国家一直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政策,而这不仅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口,也会增加贸易双方的摩擦。随着世界经济逐渐向区域化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类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已经基本都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环保水平与环境标准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因此,发达国家会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对区域外的商品进行限制,并排除在区域市场之外,而这也会影响到贸易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种类比较多,波及面也比较广,不仅会影响到各个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也能够推动国际商品之间的交流,并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流通驱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所造成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够对我国进出口产业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保护。发达国家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中的众多商品进行规范,而这也代表着进口货物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得到各个国家的进口。同时,我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础上也制定了相应的技术准入标准,这是为了更好地对我国的特色工业进行保护。在我国所制定的技术标准中,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对发达国家的进口进行了限制,也为发达国家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设置相应的限制,而这也使我国的民族工业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对我国企业在技术竞争领域的升级有很大帮助,也能够促使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近年来,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功利心过重,产品竞争仍停留在价格层面的竞争,对产品技术的创新却不够重视,以至于我国企业技术的发展一直得不到有效地提升。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由于技术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使得我国企业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重视,并对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型地位进行重新估量。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企业也再逐渐增加对产品技术的研发成本,健全产品技术革新的奖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对传统产业进行更新换代。同时,从长远角度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也能够促使我国出口受阻的企业对生产技术进行创新,以便使这些企业的产品能够更快的回到进口国的市场。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能够提高我国工业标准化程度,也能够提升我国企业产品的质量。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会对我国企业造成影响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企业产品的技术标准水平还比较低,现在所实施的技术标准与评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不仅导致我国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比较疏松,也会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清除的时候,我国企业必须要先树立更加先进的技术标准,并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来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从而达到提高我国企业产品技术含量的目的。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仅能够使我国工业标准化变得更加的规范,也能够提高我国工业产品的技术水平。
(二)消极影响
当前,尽管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却无法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这种贸易保护方式只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短暂的利益,同时会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的限制。在此过程中,我国大部分产业很难从发达国家得到先进的技术转让,这也导致我国的产业技术一直处于落后状态,也间接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涉及面比较广,制定的贸易制度也变得越来越多。由于发达国家具有丰厚的经济底蕴,会提高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特别是产品的绿色准入标准,而这一标准的提高也会使我国的大部分出口产品达不到要求。例如,欧盟对国外产品的引进有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而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也有着很多必须要遵守的标准。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出口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则产品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我国的出口产品必须要符合欧盟的技术标准,并得到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认可;第二,我国的出口产品必须要具备较高的安全因素,并获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第三,我国的出口产品必须要进入欧盟市场,则必须要获得欧盟合格证书。此外,欧盟对流通欧盟市场的产品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即这些产品不仅要符合欧盟的标准要求,也必须要通过欧盟的严格认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技术标准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认证体系还不够成熟,工业标准也比国际先进标准低,而这也导致我国的很多出口产品往往都会被国际市场所排挤,从而致使我国企业很难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四、结束语
关键词:中医学;藏医学;比较
【中图分类号】R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6-0401-02
1.中医学和藏医学病因病机理论的比较
病因的概念,主要是指发病的原因,即足以破坏人体内部,以及人体和外部环境之间相对平衡状态的各种有害因素,统称之为邪气。中医、藏医对病因的认识基本相同,认为它不是单纯孤立地研究致病因素的性质,而是重视这些因素与机体相互作用的状况,即是除了研究病人发病时可能存在的外界条件因素外,主要则是以正气与致病因素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各种病理表现为依据,通过综合分析来推究原因,这种辨别病证、探求病因的方法,称之为“辨证求因”,并强调正气的重要作用和阴阳平衡的重要性。“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气所凑,其气必虚”;“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
中医关于病因的分类,根据各种致病因素的性质和致病特点,主要分为外感病因(外因)和内伤病因(内因),此外还有劳倦、饮食不节等不内外因。外感病因是风、寒、暑、湿、燥、火六种气象变化,中医学称之为“六气”,这本是自然界中阴阳消长变化在气候中的客观表现。但是,当气候发生急剧异常变化或节令与气候脱节(即所谓“至而未至”、“未至而至”),超越了人体的适应能力,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使人体抗病能力下降,不能适应改变的气候时,则“六气”便成为致病因素,称之为“六”。疫疠,是自然界中一类具有较强致病作用,并且有一定传染性的病邪,多从口鼻而侵犯人体,其致病特点是发病急骤,易于传染流行,症状相似,病情严重。内伤病因是七情及饮食、劳倦等因素。喜、怒、忧、思、悲、恐、惊七种情志内伤是致病因素。七情太过,可伤及五脏,即过喜伤心、大怒伤肝、过思伤脾、过悲伤肺、过恐伤肾,而主要是导致脏腑气机的功能紊乱,即喜则气缓、怒则气上、思则气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惊则气乱等一系列病理变化。饮食失宜包括饥饱无度、饮食不洁与饮食偏嗜等,以及长时问的过度劳累,过度安逸,完全不劳动、不运动,也能成为致病因素而使人发病。
藏医学认为引起人体疾病发生的原因称病因。人体在健康状态下,构成人体的物质基础一~ 三因素(龙、赤巴、培根)、七精华(饮微、血、肉、脂肪、骨、骨髓和)、三秽物(大便、小便和汗液)及人体各脏腑组织之间,人体与外界之间维持着一定的常量,其性能和作用不发生变化,处于相对的动态平衡,一旦遭到破坏(失衡),便导致疾病发生。病因分类可归结于内因和外缘(外因)两大方面。内部病因分为龙病、赤巴病、培根病三种。龙、赤巴和培根这三种人体固有的基本物质在外因的影响下发生偏盛偏衰,失去原来的平衡,则变成致病的因素被称为三邪(三大内因),三邪在反常时令、饮食、行为起居及鬼崇(不明原因,四大外因)等干扰下产生龙病、赤巴病和培根病。故中医学和藏医学在发病学及病因学上具有显著的不同。
2.中医学和藏医学辨证论治原则的比较
辨证论治是中医、藏医学分析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对疾病的一种独特的研究和处理方法,又称辨证施治。其包括辨证和论治两个过程。
辨证即是认证、识证的过程。证是对机体在疾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病理反应的概括,包括病变的部位、原因、性质以及邪正关系,反映这一阶段病理变化的本质。因而,证比症状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疾病的本质。所谓辨证,就是根据四诊所收集的资料,通过分析、综合、辨清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
论治又称施治,是根据辨证的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疗方法,辨证和论治是诊治疾病过程中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两部分。辨证是决定治疗的前提和依据,论治是治疗的手段和方法。通过论治的效果去检验辨证的正确与否。辨证论治是认识疾病和解决疾病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现,是中医和传统藏医思想在临床上的具体应用,是指导中、藏医临床工作的基本原则。中、藏医学都以辨证论治作为其确定基本诊疗的原则。
3.中医学和藏医学诊断方法的比较
望、闻、问、切是中医、藏医学重要的诊察方法和手段,望、闻、问诊可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经过、现在症状和其他与疾病有关的情况,以求全面地了解病情,为辨证论治提供依据;切诊亦名脉诊,是医师用手指切按患者动脉,根据脉动应指的形象,通过四诊了解病情、辨别病证的性质(寒热)、部位(脏腑)、深浅(表里)、正邪的关系及病情的吉凶。切诊的部位相同,以高骨为标志(桡骨茎突),其稍微内方的部位为关,关前(腕端)为寸,关后(肘端)为尺,两手各有寸、关、尺,共六部脉,分候脏腑之气。藏医脉诊称冲、甘、恰,分别和寸、关、尺相对应,而藏脉又分上角和下角,上角为阳,下角为阴,故分十二部脉分别候诊脏腑之气。所以,中、藏医学诊断方法基本相同,但是其各自名称术语有所不同。
4.中医学和藏医学治疗手段的比较
饮食和起居的要求基本相同。提倡饮食清淡,进食易消化的食物;还注意忌口,如寒证不易吃冷凉的食物,热证不吃性温的食物。对起居环境的要求也是如此,寒证易保持温暖勿受凉等。
药物种类基本相同。中药、藏药都是天然的植物、动物、矿物质等,产地不同,药性各异。药物性味如寒热温凉等相同;炮制目的和方法基本相同,目的是降低和消除药物的毒性或副作用,转变药物的性能,增加药物的疗效;炮制方法也基本相同,包括筛、簸、刮、去核、洗、漂、熬、膏、劈、碾、飞、炒、炒烫、煅及制等;剂型相同,一般丸剂较多,还有汤剂、散剂、膏剂、丹剂、片剂与药酒等。
配方原则基本相同。根据辨证选择药物,可以是单方,但多数都是复方,少则数味多则十几味或几十味药物配在一起使用。此外,中医是根据病情需要和药物性能,有选择地将两种以上的药物结合在一起,并且把单味药的应用同药与药之问的配伍关系总结为七个方面,称为药物的七情:即单行、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与相反;藏医药学认为,在进行制剂的组方配伍时,疾病属性和药物属性是首先要考虑的两个核心,在正确判断疾病之寒热、部位、与其他关联器官的关系和系统状态等的基础上,还要考虑相对应的药物之寒热学说以及个药的性味、功能及消化后性味三种因素。
外治法基本相同。有放血疗法、按摩、擦身、火灸与艾灸、拔罐、敷(热敷与冷敷)烫、药熏、穿刺及药水浴等多种方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韩 FDI 概念 类型 比较研究
一、FDI的概念界定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在中韩两国外商投资领域是共用的概念之一,但是两国对FDI概念的界定却有很大不同。
(一)中国FDI的概念界定
中国关于FDI的概念主要反映在几部关于外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综合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FDI概念界定为: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二)韩国FDI的概念界定
在韩国,FDI不仅指外商在韩国国内单纯地运用资产,而且还包括通过参与经营或技术协作等方式,与国内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的目的。从对经营发挥实质性影响方面来看,不同于普通投资概念,外商直接投资包括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有形、无形资产的转移,以创造财富的投资。此外,对企业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外国人股票和股份的投资也可被看作是外商直接投资。依据韩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令,可以将韩国的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对于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即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中韩外资法有较大不同,总体来说,韩国外资法中对外商投资者的限制较少,范围较广。
(一) 中国外资法中外商投资者的范围
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主要受三大外资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三大外资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包括:
1、外国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外国企业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这里的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外国自然人。
(二)韩国外资法中外国投资者的范围
在韩国,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施行规则》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等法令,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外国人(即外商投资者)包括:
1、拥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2、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外国法人);
3、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主要包括: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协作业务代行机构、负责IBRD、IFC、ADB等相关开发金融业务的国际机构、负责或代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4、拥有大韩民国国籍且在外国永驻的个人。
相比来看,中韩外资法主要都把外国法人、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的主要主体,其中中国的其他经济组织类似于韩国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但也有区别。类似于在中国的非法人企业,由于不符合韩国外资法中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因为不能作为在韩国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另外,中国外资法并没有把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具有永久住所的自然人纳入到外商投资者范围内,相比于韩国外资法的主体范围有所缩小,不利于最大限度上的吸引外资。
三、FDI的类型对比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同处亚洲的中韩两国对外资的开发程度明显不同,反映在外资法领域,中国外资法从整体上来看规定的较为保守。这里的最直接体现之一就是有关FDI的类型规定。
(一)中国外资法中FDI的类型
在中国,最主要的FDI类型有四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这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基本上都伴有需求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的投资性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指外商投资者与中国法人通过签定合同,由外商投资对中国的矿产进行勘探开发,并独自承担投资风险,若勘探成功,外商自动获得其后的开发权,并取得一定数量的所开采矿产作为补偿。目前我国主要在海上和陆上石油勘探中采用。
(二)韩国外资法中FDI的类型
根据《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FDI包括外国人获取国内法人或企业的证券、股份、和为出资的国内法人提供长期贷款,以及为非盈利法人提供捐助等。
1、获取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这是指外国人以同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的经济关系为目的,参与该法人(包括正在成立中的法人)或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从中获取法人或企业的股份、股权。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要被认定为外商投资,投资金额必须在1亿韩元以上(包括1亿韩元),同时外国人必须拥有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正在成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所发行的具备决议权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10%以上(包括10%)。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3项,若外国人超过两名,则须各满足上述同样条件,外商投资比率为外国人完成投资后算出的比率。投资金额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预留金转入成本后,外商因此所取得的股份部分。另外,韩国外资法虽然不承认投资金额有例外,但外商投资比率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例外。即若外商投资金额低于1亿韩元或外商投资比率低于10%,只要签署下列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即可破例被认定为是FDI:可派遣企业高层或选拨高层的合同;提供或购买原材料、产品一年以上的合同。
2、长期贷款
根据《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4、5项的规定,外国投资商和有资本出资关系和企业向相关外资企业贷出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况(以最初贷款合同上所规定的贷款时间为准)均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3、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
作为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如具备科技领域的独立研究设施,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可被认为是外商投资:科技领域学士学位持有者具备3年以上(包括3年)研究经验或科技领域硕士学位以上的专门研究人才的长时雇佣规模5人以上(包括5人);根据《赋税特例制约法》,实施有关应用高端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相比之下,上述列举的中国外资法中的几大基本类型实际上都属于韩国外资法中的“获取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类型部分,而对于韩国外资法中的“长期贷款”和“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部分,中国外资法却是缺少的。不列入直接投资的范畴,就享受不到直接投资的相关待遇标准,这对吸引外资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1]顾金俊.韩国外资引进呈现新特点[N].经济日报,2011年4月9日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印纺织品;引力模型;比较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后金融危机时代,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纺织业的发展、限制他国纺织产品的出口,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纺织品出口大国每年因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纺织品出口方面遭到很大损失。自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以来,印度纺织业不断显现的劳动力优势以及产品国际竞争力对中国纺织品出口产生了较大的威胁,成为中国纺织品出口最大的竞争对手。因此,有必要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印两国纺织品出口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度的实证研究,从中找到中国纺织品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关于中印两国纺织品贸易比较的文献很多,但主要集中在两国纺织品出口竞争力的差异研究上,极少有文献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条件下两国纺织品出口对比的分析。本文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切入点,运用引力模型来分别测算其对两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影响程度,在比较分析中找出中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发展之策。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印纺织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构建与理论预期
经济学中引力模型的基本思想来源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最早将引力模型运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是经济学家Jan Tinbergen(1962)和Poyhonen(1963),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两国的双边贸易流量与两国各自的经济总量成正比,与两国之间的距离成反比。Poyhonen给出了贸易引力模型的早期形式:
Xij=cCiCj(YiaYjb)/(1+hrij)d①
其中:Xij表示国家i到国家j的出口贸易值;Yi和Yj分别代表两国的经济总量;Ci、Cj分别出口国i和进口国j的出口参数和进口参数;a、b分别代表出口和进口的收入弹性;rij代表两国间的运输距离;h为单位距离的运输成本,d是独立参数,c为常数。随后,经济学家为了检验政策、历史、文化等因素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又逐步对模型进行扩展,引入人口、人均收入、汇率、是否同属于一个经济组织等变量。
本文选取引力模型来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印纺织品出口的影响。模型选择人均GDP表示经济规模,相对距离表示阻碍因素,引入虚拟变量来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额的影响,得到扩展的模型,并对模型两边取对数,具体构建的模型如下:
LnExcj=a0+a1LnPGDPc+a2LnPGDPj+a3LnRDcj+a4D1+a5D2+a6D3+a7D4+ξcj②
LnExcj=a0+a1LnPGDPi+a2LnPGDPj+a3LnRDij+a4D1+a5D2+a6D3+a7D4+ξij③
方程②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方程③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印度纺织品出口的影响。其中,PGDP表示贸易国的人均GDP,预期符号为正,Rd表示相对贸易距离,预期符号为负,D表示技术性贸易壁垒虚拟变量,预期符号为负。
(二)数据来源
模型中的数据主要来自官方网站:各国GDP和人均GDP来自联合国统计数据库;中印纺织品出口总额来自联合国贸易统计数据库,纺织品的统计口径采用HS1992的分类方法,共分为14大类;贸易双方实际运输距离来源于网站(省略)中的“距离计算工具”(city distance tool),分别是中国首都北京和印度首都新德里到各国首都的距离,相对距离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本文选用1992-2008年中印纺织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国为研究对象。为了便于比较,模型选取美国、德国和法国,这三个国家是中印纺织品出口市场分布中重叠份额最大的国家,2008年中国出口至这三个国家的纺织品金额占其纺织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是:13%、4.2%和2.2%,而印度相应比重是:20.3%、6.2%和6.9%。此外,美国和德国是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最为严格的国家,而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大多纺织品相关的法令和技术法规与欧盟一致,对纺织品进口和销售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因此,选取这三个国家为代表来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和印度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模型中的虚拟变量主要根据发达国家颁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选取。1994年7月15日德国在之前消费品法基础上明确将20种致癌芳香胺的禁令扩大到染料乃至纺织品、皮革制品,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德国“那些使用这些有害染料的染色及印花纺织品不得再在德国销售”,从此掀起了世界各国关注并禁用部分偶氮染料的热潮;1996年美国CPSC发表指南,对儿童上衣的绳带及腰部的束带做出严格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之后许多国家出口至美国的童装因为不符合此项规定而损失惨重;1997欧盟了67/648/EC指令,该指令主要是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2007年6月1日欧盟正式出台《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限制》(REACH法案),该法案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律,纺织业受到很大冲击。因此,虚拟变量的选取分别以1995年、1996年、1997年和2007年为界限,实施之前为0,实施当年及之后为1,表示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当年就对两国纺织品出口产生影响。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
本文选取1992-2008年共计17年的时间序列以及3个国家的截面数据作为样本,采用面板数据结构,模型②选用不变系数模型,模型③选用变截距模型,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中的交叉权重系数法,利用Eviews5.1软件对模型进行计量分析。
从回归结果看,两模型的F统计量显著,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好,但具体变量存在不显著情况。剔除模型中不显著变量,对模型进行修正,运用最小二乘法对两个模型重新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修正后的两个模型F统计量显著,模型整体拟合度较好,具体各解释变量的都通过检验,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基本一致。1997年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进口门槛的提高阻碍了中印纺织品出口,模型②的弹性系数为-0.154,模型③为-0.135,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造成的阻碍程度要略大于印度。2007年欧盟出台的REACH法案给中印两国纺织品出口造成了极大阻碍,从回归系数来看,模型②为-0.23,印度为-0.26,印度遭受的影响要大于中国。说明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中国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的阻碍程度要小于印度。
中印两国经济实力的提高确实促进了纺织品的出口。两国人均GDP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都为正,与预期一致,并且数值均接近2,表明两国人均GDP每提高1%,两国纺织品出口额都能增加近2%。而两模型中相对距离印度的回归系数皆为负,距离因素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系数为-1.028,而对印度的影响系数为-1.93,说明两国在交通设施方面都不完善,不足以保证纺织品出口的顺畅,而印度在交通设施建设方面比中国更加落后,对纺织品出口形成了很大阻碍。
三、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1、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印纺织品出口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阻碍。发达国家在不同时期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印纺织品出口都产生了阻碍,尤其是2007年欧盟REACH法案的出台对两国纺织品出口冲击很大,纺织品出口形势加剧。相比较而言,中国纺织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围更广;随着中国在应对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自身产品技术标准的不断提高,出口受到的阻碍程度逐渐与印度相当,并且开始低于印度纺织品出口受到的阻碍程度。
2、距离因素阻碍两国纺织品的出口,印度存在的问题更严重。两国因为基础设施不完善使得纺织品出口受到限制,印度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较中国更加落后,更大程度上阻碍了纺织品的顺利出口。当然,两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将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这将减少贸易距离因素对纺织品出口的阻碍。
(二)对策
为积极应对纺织品出口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中国纺织品的国际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政府与纺织行业协会协同努力,打造权威信息平台,构建对外沟通磋商机制。国际市场瞬息万变,政府及纺织行业并整理国外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同时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让企业及时准确了解国际市场信息,快速地对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政府积极与国外相关机构磋商,尽量简化各种产品出口过程中的检验程序,降低企业成本。
2、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外压力,发展需求为内动力,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中国纺织行业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步伐显得太慢,金融危机又对其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也是一个加快调整步伐的大好时机。在国际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外在压力和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部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加快纺织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以及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实现纺织业良性发展。
3、以质量为核心求发展,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搞创新。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机包括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安全。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将产品质量作为发展的核心,参照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另外,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创新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了解目标市场消费者对纺织产品的偏好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使得出口产品更加受到进口国消费者青睐。
4、打造特色纺织品牌,逐步引导国际市场消费观念。企业有责任引导国内消费者正确的消费观念,让其在选购纺织品过程中更加注重产品质量。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可以利用我国传统服装文化打造特色纺织品牌,逐步引导国际市场消费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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