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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11: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和教育的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篇1

【关键词】幸福管理;和谐劳动关系

一、引言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和谐社会的内涵是丰富的,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劳动关系已经进入劳资矛盾冲突高发的时期,如何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有效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化解劳资矛盾冲突,实现员工体面劳动和幸福工作,已成为学者、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幸福管理是前沿的管理理论,幸福管理以企业员工幸福为导向,施行幸福管理的企业期望充分发挥和利用企业中每个人的智慧和优势来实现企业的发展并反过来满足员工不断提升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增进组织利用相关者的幸福最大化。提升员工工作幸福感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也是构建和谐企业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二、我国现阶段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艰难前行,而频发的劳动争议问题也在火上浇油。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员工需要,势必会引发矛盾,以至于劳动争议频发,劳动关系紧张。本文再收集文献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劳动合同管理代替劳动关系管理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也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并没有因此而达到较高水平。劳动合同只是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基本权益,并未满足劳动者的高层次需求。不能奢望一纸合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工作幸福感。

(二)收入分配不合理引发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收入分配问题仍然是员工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问题。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口,经济转型初期,进城务工人员打工的主要目的还是挣钱回家养老婆孩子,基本经济来源还是务农收入,农闲打工收入用来补贴家用。雇主待遇的好坏决定的主要是去留问题和打工时间长短问题,即使不满意也很少发生劳动争议。但是新时期,随着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文化水平更高的年轻一代打工者进入城市,面对城乡生活的巨大差距,他们也有移居城市的梦想,不愿做在城乡之间迁徙的候鸟。他们更希望获得公平合理的收入,以解决买房置业、子女教育、医疗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员工合理要求与一些雇主落后观念与短视的做法必然引发劳资矛盾。

(三)企业与员工之间缺乏信任

企业对员工的不信任,导致企业不放权,员工权责不对等,工作缺乏自主性,员工自我价值无法实现,进而产生工作倦怠等问题。有的企业害怕培训后员工流失,而不组织员工培训。一些家族式企业,任人唯亲,对于有能力的“外人”却不提供发展空间。

员工对企业的不信任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低、流失率高。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基,要想留人用人首先要取得人才对企业的信任与忠诚。信任问题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幸福管理策略

劳动关系和谐与否是社会关系和谐与否的晴雨表,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幸福心理学视角出发,通过幸福管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员工积极心理能量(工作幸福感)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针对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从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变量入手提出以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幸福管理策略。

(一)转变管理理念、引入幸福管理

企业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经验管理,凭借管理者经验进行作业和管理的阶段;科学管理,将科学引进管理领域,依靠监督、协调、指挥等发挥管理作用;人本管理,把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通过共享的价值观、愿景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幸福管理,以提高员工幸福感为核心的快乐化的全新管理模式。极力推崇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目标,把员工视为创造财富的高级工具而不考虑员工心理感受的管理不可能真正实现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能够使员工获得幸福的企业自然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劳资矛盾的困扰。幸福管理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提供了新思路,将提升员工工作幸福感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一个基础,可以从本质上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二)打通职业发展通路、实现员工自我价值

对自己的发展前途缺乏信心是获取工作幸福感的一大障碍点。企业必须努力清楚障碍为员工打通职业通路,使每个员工都有机会获得提升和发展,进而提升个人发展信心,使其在清晰的职业规划的指引下完成自己的职业生涯。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学历刚入职不久的年轻人,除了福利待遇条件,发展前景也是他们非常在意的一个择业条件,因此能够为他们制定良好发展前景蓝图的企业,能够更好的吸引和留住这些企业的新生力量。企业为员工打通职业发展通路的同时,也应该帮助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在岗培训学习可以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通过培训方式提升员工自身素质,辅之以完善的升迁制度,员工在工作中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工作幸福感也会随之提高。在岗培训学习与职业发展通路的相辅相成最终将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使企业和谐发展。

(三)改善薪酬制度、提供心理保障

现阶段我国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主要依靠市场来调节,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工资水平还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工资水平和具有吸引力的员工福利是增加员工获得满足感的有效方式。

在提高整体福利待遇水平的同时,应该做到薪酬制度的公平合理。薪酬作为员工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留在企业的主要动机之一,公平合理的薪酬在维护员工心理平衡方面作用显著。有了公平,收入有差距心理也会平衡,没有公平,共富也会生出矛盾,也会产生不满。企业提供的具有特色的员工福利,如带薪休假、节日礼金、员工帮助计划等,是许多员工梦寐以求的,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注,增强员工幸福感。尤其对于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完善的福利也是吸引员工的重要条件,应予以重视。

(四)建立互信机制,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

企业可以从以下角度培育员工之间的信任:(1)企业文化导向。强调互信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关爱,反对员工之间不管不问;(2)建立奖惩机制。贬义惩处员工不诚信行为,赞美奖励员工诚信行为。温馨的人际关系,还要培养员工的知恩感,使员工理解他人的照顾,感谢他人的照顾,这对于员工心理和谐、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要真心以员工幸福为中心,从幸福管理角度入手,关注员工心理需求,使最大多数的员工获得最大限度的工作幸福感。

参考文献

[1]刘林平,崔凤国.转型社会的劳资关系:特征与走向[J].中山大学学报,2012,3.

[2]卢福财.构建基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新体系[J].经济管理・新管理,2006,10.

[3]姚先国,郭东杰.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4,5:97-107.

作者简介:

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资绩效合作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53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01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它不仅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在当下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怎样在劳资绩效合作模式下,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当下企业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1 中小企业劳资绩效合作现状

在劳资绩效合作中,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当下中小企业的劳资绩效考核问题。劳资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工作进行的一种考核,员工的劳动与工资挂钩,员工为公司创造的财富越多,所得的工资也就越多。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往往没有理解劳资绩效考核的真正含义,导致在考核的操作中出现问题,对绩效指标的设置也不合理。绩效考核的本质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有的公司在设置绩效考核时,给员工设定任务量,没有达标便要扣除工资,使得公司员工缺少工作的积极性,并出现公司留不住人才的现象。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的劳资绩效合作模式单一,考核标准模糊,导致这一模式难以得到实际应用。

2 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不够完善,甚至有部分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资纠纷现象比较普遍;很多中小企业的工作强度较大而劳动报酬偏低,员工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再次,很多企业没有相应的员工福利如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相较于公务员、国企的待遇差了很多,并且,由于企业规模的局限性,员工晋升渠道比较小。这几个问题是当下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最常见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基于劳资绩效合作视角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新模式

3.1 建立以劳资双方互信为前提的以人为本的劳资合作管理模式

劳资关系是企业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关系,一个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和谐与否,关系着这个企业能否有序发展。但是部分企业的管理者思想过于守旧,与员工的关系不和谐,导致公司劳资关系紧张,从而出现公司留不住人的现象。要改变这些现象,中小企业必须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创新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建立和谐互信的劳资关系,并增加企业内部的人文情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劳资合作,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3.2 建立以全面薪酬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性报酬制度

报酬管理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中之重。一个企业的报酬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去留。我国目前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方式与按需分配结合起来。而中小企业要改变自身的劳动关系管理方式,就必须要改变自己的分配制度,企业管理者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充分重视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尽可能进行按劳分配,并充分重视员工的知识技术等对企业的作用。比如,公司制定分配制度时,要分层管理,实行奖金激励制度,同时,可以对生活困难但能力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样才能让员工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司的关怀,从而诚心为公司服务。

3.3 建立灵活的用工制度

中小企业相对来说规模不大,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可能不够完善,在劳动关系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定的欠缺。甚至有的小型企业人力资源与行政部门合二为一,一人身兼数职,这导致企业的员工压力比较大。其次,很多中小企业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员工相对自由,但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企业要改革劳动管理模式,必须要从企业的用工制度入手,建立新型的劳资合作模式,必须要在用工中与公司的核心层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员工多劳多得,并保证他们能够分享到公司的发展成果,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劳资合作关系的建立。

3.4 建立以科学考核为基础的内部竞争机制

科学考核为基础的内部竞争机制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也是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竞争机制,必须要保证考核制度的科学性。当下部分企业对员工的考核侧重于任务量的达标,比如有的公司对于员工的考核,往往用接单数量来衡量,但是却不考虑员工接单的质量以及实际履行程度。这种考核方式就是不科学的,部分员工为了追求奖金,便可能签订虚假订单,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时不够谨慎,从而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保证真正优秀的员工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从而建立劳资合作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4 结 语

当下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改变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以劳资双方互信为前提的以人为本的劳资合作管理模式,建立以全面薪酬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性报酬制度,建立灵活的用工制度,建立以科学考核为基础的内部竞争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劳资合作的劳动关系管理新模式,从而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一、中国和美国的劳动合同法的差距在80年

1938年,美国因为大的经济萧条和经济危机,出台了FLSA法案法令,叫做《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核心目的是用尽可能低的工资成本提供大量的岗位,以解决经济大萧条情况下的就业问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FLSA法令明确规定了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准杓,通过限制工作时间等以增加劳动人数和解决就业,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这个法令由联邦劳工部负责贯彻执行。

2008年,中国的新劳动法才有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把工作时间规定为40小时,之前规定的是44小时。这个步伐和美国差距了整整80年。

二、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差距在6.6倍

美国政府网(usa.gov)公布的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显示,美国公民个人年收入低于45060美元或已婚家庭收入低于50270美元的,可以获得税收抵免即免税待遇。按美元和人民币比例1:6.22的比例换算,相当于个人年收入280273.2元、月收入23356.1元是可以免税的,而现在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这个起征点是总收入减去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之后的数字。中美两国的个税起征点相比差6.6倍,这也是国民收入的差距体现。

三、结论

第一,  两国的经济实力差距是明显的,特别是在老百姓的层面。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中,目前能关注到的,就是就业率的问题,每年能解决多少人就业,而美国的劳工部则关注每年职工工伤人数的环比,关注每小时钟点工费用标准的核算,以2012年为例,美国最低钟点工标准为每小时7.5美元,换算人民币为46.65元,而中国同期钟点工每小时为13.5元,美国的钟点工工资标准是中国的3.45倍。这些细微经济层面的差距,是中国政府职能改进的奋斗目标,也是人民幸福的量化指标目标。

篇4

关键词: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31-02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 “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定义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

教师不是一般劳动者,因为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一般8 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无疑是一种漠视和贬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这对于独立学院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也是不适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与学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教师在学期开学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学生也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公平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见,独立学院的教师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独立学院与其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如发生人事关系争议时,应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但是,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的界定还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仍需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文,明确界定我国独立学院为民办事业单位,将教师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在舆论上,加大“独立学院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的宣传,把独立学院的发展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位置,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使独立学院具有与公办高等院校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三,独立学院及其董事会应明确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四,独立学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独立学院和受聘教师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魏训鹏,费坚.独立学院法律地位及属性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4).

篇5

[关键词]职业教育 劳动力市场 关系 职业流动

[作者简介]米靖(1975-),男,内蒙古固阳人,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天津 300072)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2008年教育部重点课题“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JA080003)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8-0012-03

职业教育要为人们的未来工作做准备,它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深入分析社会工作何以能获得以及人们怎样被配置在这些工作中的原理和现实,为完善职业教育的政策与规划、体制与机制以及课程与教学等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力市场的内涵

“配置劳动力并且协调就业决策的市场称为劳动力市场”,它是以一定的工资率将工人配置于工作岗位。这种配置不仅符合个人的需要,也适应社会的需求。通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被分配到不同的企业、行业、职业和地区。

劳动力市场形成了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应当涉及劳动者从求职、就业、培训、失业和转业直至退休的全过程,涉及用人单位招聘、给付报酬、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立福利待遇等诸多环节,还涉及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调整和终止以及市场中介服务、信息交流等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劳动力市场具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等特性。

现代社会分工的复杂性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大量不同种类的产业部门及其子部门的存在,又形成种类不同的劳动力市场。根据现代劳动力市场理论,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劳动力市场加以区分。由于职业教育更多地参与到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资格获取、流动与发展,因此,我们在研究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职业条件的要求”与“劳动力交易条件”来区分劳动力市场。这种区分标准也正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所倡导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理论,劳动力市场可区分为普通劳动力市场、专业劳动力市场和内部劳动力市场(在公司之内)三种。第一种又被称为二级劳动力市场,后两者被称为一级(或初级)劳动力市场。二级劳动力市场不要求任何特殊的知识技术和严格的准入条件。雇主通常找寻那些用最少量的训练便能工作的工人,且不一定存在长期合约。这里的劳动力与经济的低技术部分联系最紧密,工资较低,工作条件较差,就业不稳定,管理水平低,个人升迁机会极少。一级劳动力市场则针对不同的产业及其中的不同职业,要求劳动力拥有产业需要的专门技术。进入此市场必须具备从经过认可的训练和实践中获得的相关知识技术。此市场管理非常严格,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稳定,升迁机会多。

二、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

在20世纪产生的人力资本理论中,教育被视为是对个体生产能力的投资,并且这种投资会受到由此投资带来的收益的刺激,即个体在学费和时间上的投资会因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工作而获得更高的回报性收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资会在两个方面影响到个人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即能够使个体增加就业的可能性和获得更高的工资水平。一般情况下,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也吻合上述基本规律,但由于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的关系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制度性保障

现代社会中的工作组织与学校组织之间有着密切的呼应与联系,但这种呼应和联系是有限的。许多学者指出:“学校教育的结构与劳动岗位的结构在许多方面是相互呼应的。不过应予注意的是,由于其他内部的因素也影响学校教育的性质,这种呼应从来也不是完全的。”因此,发达国家在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建立密切的关系方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良好的、完备的制度保障。这些保障机制在发达国家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我们就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存在五种制度来保证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密切关系,分别是培训合同制、培训包制度、产业技术委员会、产业顾问机制、准入机制。

所谓培训合同,是澳大利亚在1991年之后建成的新学徒制和培训者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雇主和受训学徒之间的合同。通常是在一个雇主和一个新学徒之间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在这份协议下,雇主为自己的新学徒提供实习和培训,以达到双方议定的具体职业或行业所要求的能力标准,培训协议要在相关的州或领地的培训当局注册。这种培训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此种职业教育的人数在最近几年急剧增加。

培训包是一套由国家认可针对职业技能的培训、认证和评估的标准、原则和资格。由产业部门开发,其目的在于适应产业群或产业的需要。之所以说培训包是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重要联系体制,就是在于这套体系是由产业部门开发出来,它直接使得职业教育的结果与产业需求沟通。

产业技术理事会的作用在于向政府提业趋势和未来技术需求以及培训要求的信息。此外,它也支持国家认可的培训产品和服务(包括国家产业培训包)的开发、执行和持续完善的工作。截至2005年6月,澳大利亚共有9个产业技术理事会,分别针对服务产业、运输和物流产业、资源产业、电子和能源产业、社会服务和健康产业、农业食品产业、创新和商业产业、机械工业、建产业而设。

产业顾问机制是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改设为澳大利亚教育、科学和培训部之后出现的新机制,主要由澳大利亚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来负责组建。这个委员会的作用在于向部长会议提供关于劳动力规划、未来培训的优先领域以及解决各类培训部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的高水平方案。这些方案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到包括各注册培训组织和团体培训公司在内的相关利益。

准入机制是劳动力市场入门的标准与要求,是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最直接的联系。澳大利亚的这一机制覆盖了大量的企业和部门,也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标准和受教育者未来的资格要求。

从澳大利亚的这些做法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需要政府设计和出台多方面的制度与政策加以保障,而不能仅仅依靠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去自主地调整与适应。这个系统工程,需要有政府、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学校和企业共同的协作与参与才可以顺利完成。

(二)职业教育在提供给受教育者特定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同时,应当提供更为宽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为个体在工作生涯中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必须为个体的终生发展做准备,不能成为只是面向某种职业的定向的、人门水平的、狭窄的技能培训。这一点,国际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已经充分昭示。因此,职业教育除了提供给专门的职业技术之外,还必须提供给个体较为宽泛的普通知识和技能。

从经济学的视角,尤其是在人力资本的视角下,职业教育应当提供可迁移性强的知识和技术,以确保受教育者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中跨越多个工作领域进行发展。早在1985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就指出,通常企业并不对狭窄的职业主义感兴趣。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雇主更倾向于他们能够接受那种强调阅读写作能力、数学技巧和问题解决技能的课程,接受那种强调学会如何学习和适应变化的课程。

提供可迁移性强的知识和技术、提供精专化的知识和技术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而应当在职业教育中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体现在课程设计和教学过程中。

(三)职业教育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变化机制

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是动态发展变化着的,因此,教育部门所培养的劳动力不一定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而且不难发现,职业教育尽管要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但许多受教育者并不会在受培训的那个行业领域中就业,这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和现象,不容职业教育忽视。

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的短缺和富余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是教育能够提供的合格的劳动力的数量,这是一个根本的因素,但却不是根本原因。第二是某个劳动领域的社会地位、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会直接影响进入到这个领域从事工作的劳动力的数量。因此,职业教育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它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职业教育的地位越高,它影响经济发展的作用就越强;反之,则越小。第三是劳动力市场会发生结构性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供给、需求和工资水平,因此,这也是影响劳动力及其教育的重要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一般关系。显然,职业教育会对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那么这种关系的具体细节如何?这便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三、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

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职业教育与培训对它有明显的影响作用,这同样是职业教育对劳动力市场具有巨大作用的一项表现。

(一)职业教育

个体与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关系体现为就业和转业两方面。其间,职业教育有三重任务:一要为个体进入工作生活做一般性准备;二要为个体从事哪种职业做准备;三要为个体在工作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角色做准备。这三项任务又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与组成密切相关。在其间,职业教育决定了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20世纪的西方经济学界,对于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研究非常深入,不仅对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流动的一般规律进行了研究,也就职业教育对劳动力职业流动的影响作用和具体表现进行了深入研究。

人力资本学说的问世为教育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于劳动力的市场流动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出现了几项关于人力资本投资对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影响的重要研究。其中,斯彻曼(Sicherman)和盖勒(Galor)于1990发表了《职业流动的理论》一文,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了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现象,并且讨论了这种现象对于个体职业生涯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它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对人力资本、不同个体的工资差异以及升迁、辞职和跨公司的职业流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这项研究显示接受“回归教育”会为职业的上升提供更高的可能性。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职业来说,学校教育都会增加其向上的职业流动的可能性。

关于人力资本的研究使人们注意到人力资本投资会对劳动力收人产生影响,进而引发劳动力的流动。这一点,在今天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规律性现象,我们以澳大利亚为例来说明这一情况。澳大利亚的劳动力市场非常发达,职业教育也得到举世公认的赞誉。通过本页的表我们可以看出,在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中,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水平与在劳动力市场中所处位置之间的关系。

从表中可以看出来,资格证书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专职性工作的就业率对于那些高水平资格证的人来说更高;相反,失业率就会低。因此,总体而言,对于一级劳动力市场而言,职业教育及其资格认定是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又由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对劳动力市场流动性有着巨大影响,因此,教育和培训对三种劳动力市场分割中职业的向上流动性都有积极影响。这已被一些实证研究所证实。因此,职业教育和培训事实上成为使劳动力从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流动,且不断获得提升机会的推动力。

人力资本理论进而对公司和企业内部的培训与职业流动进行了深入研究,早在1962年贝克尔(Becker)就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即“一般的培训”和“特殊的或公司定向的培训”会导致不同的职业流动,贝克尔指出,特殊培训不增加员工流动的可能性,企业可以占有由此带来的收益,因而企业愿意进行特殊的培训投资。由于当雇员被雇主解雇时,特殊培训的投资收益将会丢失,因此,特殊培训总是与低离职率相伴随。一般培训能够提高员工在其他企业的生产率,而由于其他企业并不承担培训成本,他们能够通过提高劳动报酬来吸引受培训的员工。因此,提高一般培训的成本得不到培训投资的收益,企业不愿意承担一般培训的成本。但是,也可以发现,尽管贝克尔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科学性,但在现实中很难找到纯粹的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许多学者通过研究都明确提出任何培训课程计划都具有将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混合起来的特点。

真正将培训与职业流动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思路与方向的研究是由巴坦(Bartel)于1992年提出的。巴坦根据培训目的对培训进行了分类,将劳动力在进入要求准入资格的劳动力市场后的正规培训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核心培训(Core Train-ing);其二为员工开发或职业培训(Employee Development orCareer Training)。

所谓核心培训,旨在适应由技术和组织发展带来的工作变化,以提升劳动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由于技术和组织的发展,处于内部劳动力市场和专业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不断面临着知识和技术落伍的风险,这种风险尤其在技术类的职业领域中会比较高,因此,提供培训就成为减少这种风险的主要途径。核心培训对于在专业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劳动者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培训,可能使他们的人力资本得以提升和更新,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能力不会下降。巴坦认为,处于二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员工不需要核心培训,主要是因为其所从事的工

作对员工的资格要求比较低。

员工开发或职业培训不是为了目前的工作变化进行准备,而是为了员工生涯中的下一步发展做准备(比如在组织中的提升)。因此,职业培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决定和影响员工未来的潜在的生产能力和职业能力。这一方面符合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即培训可以提升个体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它也符合筛选(Screening)理论,即雇主在雇用员工之初,并不会掌握每位员工的生产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完整信息,但雇主可以通过培训员工,来发现员工职业能力的水平和特点。因此,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通过职业培训,不断明确受训人员的职业能力,从而使职业培训这种活动实际也成为企业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参与培训次数多的员工被提升的机会也就比较大。当然,职业培训是否一定能够确保提升,这还要依赖于组织当中的提升制度。罗森堡姆(Rosenbaum)讨论了三种提升机制,即竞争性流动机制(contest mobility regime)、赞流动机制(spon-sored mobility regime)和锦标赛流动机制(toumament regime),这三者根本的不同在于所强调的是“效率”还是“机会”。

竞争性的流动制度中,“职业前景”是推动每位员工维持生产力和防止懒惰的重要工具。尽管提升的机会是有限的,但员工能够参与到提升所需要的培训课程中,这是一个公平竞争的过程,是一个强调“效率”第一的过程。

赞的流动往往是在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选择总是在最初,并且有可能只有一次,而且培训成本很高。提升的机会有限,而且并不依赖于是否参与培训。因此,赞流动从根本上并不取决于“效率”,而是“机会”。

锦标赛流动制度是前两种制度的混合,既强调“效率”又不忽视“机会”。它类似于体育比赛中的锦标赛,雇主会如同锦标赛中的事先确定奖金一样,提供某种“员工奖励”或“获得良好职业前景”的承诺,以此激励员工创造好的业绩。这种流动体系主要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可以有许多员工获得提升所必需的培训,但雇主会决定哪位受过培训的员工可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被淘汰者可能会被调整工作岗位甚至是完全离开组织。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职业培训对内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它可以直接地增加员工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或者增加其内部提升的机会,即职业培训只是提升的必要条件但并不能保证提升”。

(二)过度教育(Overeducation)与职业流动

随着对教育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的深入,学者越来越关注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超过职业需要的过度教育会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什么影响,是否过度的职业教育一定会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正向的推进作用?美国学者弗雷曼(Freeman.R.B)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其标志性成果为1976年出版的《过度教育的美国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这个领域不断涌现出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过度教育是指“一个社会(或个人)所拥有的教育超过了需要”,即社会的总体教育水平超过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或个人拥有的教育水平超过其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即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的作用失效。我国有学者总结出过度教育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受教育人口的失业率比较高,甚至超过未接受过教育的人口或教育层次较低的人口;第二,受教育人口的专业技能未得到充分利用或就业不充分,或学非所用;第三,高才低用,如大学毕业生通常从事高中毕业生承担的工作,高中毕业生从事常由初中毕业生承担的工作;第四,接受过同一水平教育的人,现今的实际收入要比以前低。

总体而言,过度教育对于职业流动有重要影响。首先,当雇主对于员工的生产率不确定时,过度教育可以作为这个工人潜在的生产率的指示器,从而为雇主使用员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次,对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过度教育对职业流动性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在入门之时,过度教育是很普遍的现象,但会随着工人不断被提升而降低过度教育的程度。在专业劳动力市场,过度教育的情况较少,主要是因为在职业教育和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中,过度教育的现象最为普遍。在内部劳动力市场,过度教育只是在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暂时存在,这种现象随着劳动力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向上提升而减少;但是,当有技术的工人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后,过度教育也会随着劳动力的升迁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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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法律关系定性

解决顶岗实习教师法律问题的核心在于准确定位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学习学校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定位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的关系。目前主要有劳务关系说、劳动合同关系说、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说三种观点。

“劳务关系说”认为,实习教师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的关系只能用民法调整,应当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说”将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的法律关系定位为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准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说认为,顶岗实习教师依照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为实习学校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接受一定的报酬,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准劳动关系说认为,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间寻找平衡点,将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准劳动法律关系,把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纳入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说”认为,顶岗实习教师的身份仍为在校学生,其到实习学校顶岗实习的目的不是为实习学校提供劳动或劳务,而是为了获得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是要将学习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顶岗实习只不过是实习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学校学习活动的延伸,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应为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

目前,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说是通说。顶岗实习教师的身份为学生,其与实习学校之间不是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双方根本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无从建立。劳务关系说很难保护实习教师的合法权益,明显对实习教师不利。准劳动合同关系说只不过是学界对立法的呼吁,再说保护实习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不一定非要采用准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综合考虑,将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较为妥当。

二、顶岗实习教师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在企业的顶岗实习中,实习生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因此社会上对企业顶岗实习问题特别关注。顶岗实习教师法律关系既有与一般顶岗实习法律关系相同的地方,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准确定位顶岗实习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特殊性,有助于解决顶岗实习教师法律问题。

(一)强制性

由于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各高校曾经对毕业生实习有所放松,因而造成社会各界甚至毕业生本人都认为毕业实习可有可无的错觉。其实,根据有关规定,毕业实习是强制性的。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从师范类学生来看,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的强制性更强,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将教育实习与教师资格的获得挂钩,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因此,顶岗实习作为实习的一种类型,实习教师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必须接受学习学校的安排,这与劳务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要求相抵触。顶岗实习教师无法与实习学校建立劳务关系。

(二)教师岗位的特殊性

与其他类别的顶岗实习相比,师范生的顶岗实习具有特殊性。教师岗位有自身的特殊要求,《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顶岗实习教师尚未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意义上是不能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的资格尚不具备,实习教师只能是“有名无分”,无法与实习学校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三)学习性

教师职业是经验性的职业,对实践经验的要求比较高,而顶岗实习教师缺乏的恰恰是实践经验,其顶岗实习的目的也正在于获得实践经验。与其他类别的顶岗实习相比,师范生顶岗实习的学习性更强,其他职业顶岗实习的劳务性更强。

(四)政策性

顶岗实习不但是解决师范生的实践技能问题,而且还承担一定的实现教育均衡的重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指出:组织高年级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城镇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幼儿园顶岗实习支教,置换出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到高水平院校、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城市优质幼儿园进行为期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各地在组织师范生顶岗实习时,地方政府经常出台一定的文件对顶岗实习加以规范,划拨一定的经费对顶岗实习进行支持。因此,师范生顶岗实习的政策性更强。

三、顶岗实习教师法律问题的解决

顶岗实习教师的法律关系既然应当定位为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具有强制性、学习性、政策性和教师岗位的特殊性等特征,顶岗实习教师的一切法律问题都要围绕其法律地位的定性与特殊性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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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 法律指导

中图分类号:G473.8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重重,就业形势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依仗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调的局面,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法律意识欠缺等弱点设置诸多陷阱,侵害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而当侵权事实存在时,不少大学生囿于劳动者的弱势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苦于缺乏证据而久久无法实现维权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缺乏足够的就业法律意识应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观因素。

目前,各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教育普遍薄弱。本文就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探析,尝试为就业法制教育的开展奠定理论知识基础。 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指导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契约意识教育、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教育。

一、契约意识教育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在于他们之间自愿协商形成的契约:确立双方就业法律关系依照就业协议,明确双方劳动法律关系依靠劳动合同。所谓契约意识,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加以信守、履行的法律意识。平等自愿、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都是契约意识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契约意识教育诚然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中的核心内容。大学生有必要深刻认识、理解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内涵,培养大学生的就业协议意识和劳动合同意识。

(一)就业协议意识教育。

就业协议,是指大学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与见证,表明毕业生毕业后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的一种三方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有将来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如若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则主张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即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该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就业协议意识教育,就是指导大学生树立这样的法律意识:在和用人单位相互认可后要按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在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有特殊原因要解除协议的,则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否则,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意识教育。

劳动合同,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任何一方不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大学生应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和职业道德,而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按时足额地向毕业生支付工资报酬。

二、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

“强资本、弱劳动”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因此,劳动法以“单保护主义”作为立法主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关于劳动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比如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都有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提供更好的保障。大学生在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协商或签订劳动合时,应充分认识这些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就是要指导大学生树立这样的法律意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三、依法维权意识教育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其就业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犯,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维权方式。比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依法维权意识教育,就是使大学生能理性运用这些维权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证据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要引导大学生认识到证据是证明自己合法主张的基本依据,要学会在工作中搜集、保留有关就业、劳动的材料。

在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势必应成为每位大学生重要学习任务。契约意识教育在于使大学生依法独立签约、履约并合法解约,防止用人单位违法变约、解约。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在于让大学生门意识到到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依法维权意识教育旨在引导大学生注重培养证据意识,采用合法方式维权。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海志.高职毕业生应具备的就业法律意识[J].机械职业教育,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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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法  基本内容  基本制度  统一劳动法制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布叼丰头了。实践证明,读法对于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对于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国劳动法制不统尸,这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笔者步}扰健全我国劳动法制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充实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问题

    与经济活动及市场紧密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需要完备的劳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劳动法内容的不完整、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应当充实劳动法基本内容。

    首先,要把现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成熟的法规规章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期,’、“劳动圣洞的解除,’等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试用期”、和“关于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但内容单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但主要是针对教育体系而非企业体系的学校;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的((i业职工培i)}}规定》进一步指出企业和职工的培}i}责任,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订立培训宝找l和制度的自主权过大,罚则中规定的责任也太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该增加企业培训机构、培iJ}l责任的法律规定。(2)关于就业平等权利。((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但就业权的不平等待遇在过去不被国人所普鱼重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生命力的象征,这个为人们所习‘赓性接受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化为“真正的问题”或研究对象。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这方面主要表现以下不足:规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忽视了人群,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长相外表的公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今后应作较大的弥补。(3)关于劳动者之就业权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关系。劳动法又寸斑途见定尚属空白。就业权或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就业权。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业权。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不能就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不会为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者平增一些勇气和信心呢?《劳动法》可以添加条款:凡录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之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劳动者接受或继续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对期限、方式、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法基本制度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可题的意见))第2条、第8i.’条又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神圣胜遭到严重蔑视。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目前还广泛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用语。与“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传,又不利于劳动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议取消旧的行政用语,统一使用“解除”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业业手巨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准见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拒签合同或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强制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劳动部关于贺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预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链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力法》进行赔偿。”这里,“预以纠正”是个既抽象又模糊的表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实现法的指引功能,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执法结果的严肃性与合法胜。因此,在修订捞动法》时,又明确具体翅醚见定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集体合同。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广泛表现为劳动合同要么没有,要么是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只有签名的义务,全无协商的权利。要改变这种局面,在劳动力市场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决非易事。劳动合同的推行不可育}I}利进行。但是,我们可以依靠集体合同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弱势一方很p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应该规定人数多少以上的企业应当订立集体合同,并赋予集体合同以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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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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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康社会 农村国民教育 系统论

一、引言

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人民受教育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作为一个农村大国、农民大国,农村国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国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间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陈至立、袁贵仁,2003);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国民教育。

要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就必须将科教兴农、农科教结合作为前提,必须首先实施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战略,必须依靠作为基础工程的教育,必须从全面发展农村国民教育入手。由此可见,农村国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农村国民教育的发展速度决定着农村小康建设的进程。

二、 农村国民教育的地位和现状

(一)农村国民教育的地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依赖于农村国民教育的完善和发展;而农村国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国民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目标的实现关键取决于农村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占我国总人口的70%多。而且,长期以来农村国民教育水平低下,和城市相比差距很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比差距更大。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目标的实现,重点在农村国民教育,难点也在农村国民教育(李化树,2003)。

其次,农村国民教育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农村走向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是逐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力发展农村工作,在经济水平逐步提高的基础上加快农村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从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农村发展必须走化道路,而这依赖于农村国民教育培养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农村人口素质低下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约束日显突出。正是这个层面上,农村国民教育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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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3-0008-03

由于职业教育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特点和需要,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就需要顶岗实习,在国家政策层面也有相关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但由于顶岗实习制度中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缺失,实践中出现了工作时间长、工作报酬低、工伤赔偿难等问题。职业教育界和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笔者拟对这些研究进行述评。

顶岗实习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有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了其研究思路,可以说这是研究者们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即使部分研究者没有直接回答此问题,但在回答如何保护学生具体的劳动权益时,也将面临此问题。

朱芬俊和王进首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如何看待学生身份、认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实习过程中的关系,就成为解决此类矛盾、问题的前提和关键。”研究者首先是从实习过程中的管理主体和宪法两个层面上提出学生和劳动者身份并存的观点。这一观点直接决定了研究者将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其理论依据是劳动法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后,研究者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马国香和马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认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三种认识。接着他们从劳动本身、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宪法层面进行了分析,确定了顶岗实习属劳动关系。

邓廷云和张翔分析实习安全事故归责,首先提出了顶岗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在安全事故归责中具有特殊性,认为顶岗实习能够适用劳动法,实习生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奚小网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在分析学生意外伤害问题时,提出:“国家应完善有关政策,对职业院校学生因实习和实训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虽没有直接回答实习时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参照工伤保险制度。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间接认可了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余卫明和喻洁从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分析,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对实习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伤害,实习生必须指出是实习单位的过错所致。同时,实习生最终能否获得赔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赔偿对于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是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校企合作。而现有的商业保险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中最高赔偿额不高,对于伤害来讲是杯水车薪。因此,研究者提出了修改现有《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就间接承认了顶岗实习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另一种思路的研究

对于前述问题,做出肯定回答的研究者仅仅是对现有劳动法律的批判。因此,部分研究开始换一种思路,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定义为一种不同于现有法律的特殊劳动关系。

何小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德国、法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借鉴境外职业培训法律的规定,将实习职校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并提出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实习生应获得合理劳动报酬、避免过度使用实习生、实习工作与学习的专业技术相一致、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观点。

黄璜从宪法的角度研究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指出实习期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而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是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关系;对于尚不明确的实习生地位,他从实习生学生身份与劳动者冲突之逻辑质疑、实习生劳动主客观、公民平等权、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四个方面认定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认为私法层面上,高校实习生具有特殊性,因此,提出了实习劳动关系,以使实习生获得劳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及时获得救助。

陈红梅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实习生的困境。文章将高校实习生认定为“权利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并依据社会和谐、实质平等、社会责任三个理论论证了对高校实习生的法律保护,检讨了高校实习生成为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缺失,认为在教育法律制度上“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实践中对实习的管理较为混乱”、“实习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因此,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包括劳动权利”;在劳动法律制度上,“现行法律没有将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劳动法理上来看,实学生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否定了之前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的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研究者普遍批评了这一法律调整,认为不仅给受害学生带来了赔偿难的问题,同时也为企业和学校带来了法律风险,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最后,陈红梅指出了从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保护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路径选择。

研究展望

第一,现有研究中批评了现有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而在社会权力兴起的现代社会中,具有行业自治权的行业协会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政策层面上,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虽没有规定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但政策精神是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在实践中,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有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的职能。因此,对校企合作中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标准的研究将成为热点。

第二,研究中提出了弥补现有顶岗实习中工伤赔偿制度缺失的办法,其中,购买商业保险成为政策和研究的共识。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赔偿额少、理赔难等问题,这将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如何设计出针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中潜在的风险的保险将具有直接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是企业和学校所期待的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部分省市的地方法规在这方面走到了前面,研究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例如,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研究。随着各地相关法规的出台,这种区域研究也将成为研究热点。而且由于职业院校的跨省市校企合作占很大一部分,可能产生的法规冲突将会给行政部门的执法适用带来困难,这也是研究者将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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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杰.大学生实习现状不容乐观[J].教育与职业,2007(34):93.

[3]任仕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调查[J].现代教育管理,2009(3):93-95.

[4]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98-101.

[5]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66-70.

[6]朱芬俊,王进.有关实习期劳动权益保护教学的几点思考[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1).

[7]马国香,马敏.高校顶岗实习生的权益保护[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7).

[8]邓廷云,张翔.高师院校顶岗实习生安全事故归责探究――基于相关法律主体的归责分析[J].教育探索,2011(4).

[9]奚小网.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1(1下).

[10]余卫明,喻洁.论实习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J].时代法学,2011(2).

[11]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6).

[12]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

[13]黄璜.应当建立实习劳动关系制度――宪法视野下的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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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近代社会;现代社会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9—0021—01

一直以来,教育都与社会的发展有一定切的联系,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越加紧密。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也受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

一、原始社会时期

社会的发展和划分是以生产工具作为准则的,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在原始社会,主要以石器作为生产工具。原始社会的教育并没有从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所谓的教育也及其简单,没有文字书籍,更没有特定的教育场所。这个时期教育的特点是,不管是教育的内容还是教育的方式都很简单,以口头传授生活技能为主。原始教育注重实际应用的知识和技能,学习这种知识的方法主要通过参加实践活动,就是说,他们在应用中锻炼实际本领,没有专设的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工作。童年时期,他们在游戏中模仿成人的行为,等到适当年龄,他们要到现场由观察学习而逐步成为合乎规格的劳动者。长辈的说教、训诲和启发诱导,同样是原始社会一种重要的教育方法。

原始教育的特点是很明显的。它没有阶级性,它为人人所享受而非少数人所独享: 它为着社会和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培养新人,因而始终保持学用结合而非两相脱节:它融入在一般社会实践之中,并未由单独的机构专职负责教育工作。

在这个特殊的社会时期,口耳相授的教育,使得教育没有阶级性,每个人受教育的机会都是均等的。而教育的主要目的则是学会最基本的生活技能以能够在这个社会中获得生存的能力。这种教育与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为生活而做的准备。

二、奴隶社会时期

奴隶社会时期,生产工具已经由原始社会的石器发展到了青铜手工工具,这一生产工具的转变,也使社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中得到第一次的分离。奴隶社会初期,学校开始出现,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六艺”。这一时期的教育,相比原始社会而言,已经有了很到的提高,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中的分离也使教育从生产劳动中实现第一次分离。此外,作为教育特定场所“学校”的出现,也为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封建社会时期

到了封建社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又有了一次大的飞跃,已由奴隶社会时期的青铜手工工具转变为铁器手工工具。封建社会时期,开始出现官学和私学,主要传授儒家的“四书”和“五经”。教育内容的丰富化和教育方式的多样化,使教育得到快速的发展。专门的教育机构和教育人员开始出现,教育与生产劳动脱离开来。

封建社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一社会的特点也同样影响使教育有了一定的等级性,官学和私学则是这个特殊的等级社会的产物。封建社会的教育和其社会的关系,已经密切相连,而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教育为政治阶层服务,但同时也受政治阶层的制约。

四、近代社会时期

近代社会,大机器生产的出现,又给这个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次质的飞跃。在奴隶社会时期,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中得到第一次分离。而到了近代社会时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则实现了第二次的分离。具有现代意义的学校也开始出现,并在社会中逐渐普及。

这个时期教育的特点主要有:废除了等级制,普遍实行初等义务教育;国家开始重视和加强对教育的干预,公立学校迅速崛起;重视教育立法,依法治教;班级授课取代了封建社会个别施教的方式;学校教育系统逐步完善,教育内容日益丰富。这一时期,教育不仅仅只是为生活而做准备,或者只是为政治阶层服务。同时,社会发展对其制约和促进的作用也日益明显,这使教育和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

五、现代社会时期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电气化时代,知识经济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社会的大发展为教育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这个时候的教育,注重培养全面发展的个人;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教育越来越趋向民主化;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共同发展;教育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社会的发展中,它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终身教育开始出现并成为一种普遍的教育理念;教育不断地变革和发展,理论自觉性越来越高,为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已经证明,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已越来越紧密,它们之间的完美结合所带来的效益越来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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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教育 区域经济 互动机理

职业教育的作用是通过人的劳动能力的再生产来实现的。职业教育投资最终体现在人的劳动能力的提高上。职业教育将个体由自然人进化为职业人,将以体力劳动和运用经验技能为主的简单劳动力变成脑力劳动和运用科技知识为主的复杂劳动力,从而提高劳动力的智能素质,改变劳动力的形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经济的发展。

职业教育可以对现实的劳动力进行再教育、再加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知识与技术的半衰期,在19世纪约为30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缩短到5年左右。一次性的教育与培训很难使劳动力工作终生,现代职业人一生都要进行不间断的知识更新才能适应突飞猛进的科技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由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比普通教育更密切,因而在劳动力再培训中比普通教育有着更大的优势。

一、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推动机理分析

1、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源泉

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和教育的迅速发展,不仅为人们在职业的选择上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而且也使用人单位在人才选择的范围上日趋广泛。这使得人们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有可能在一生中从事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者只单纯地掌握一种或者几种职业技能,是远远不够的,终身学习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些都在客观上促进了人们更加主动地要求接受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

2、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

职业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本身是不能创造利润和赢利的。因此教育事业的发展当然就需要物质资本来支持。兴办和发展职业教育所必需的条件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的,无论是规模的扩大,发展速度的加快,还是内部结构的变化,职业教育都必须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用于求学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培训,还要用于课程开发、设备更新、校舍建设及日常开支方面,这些都必须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都是受经济制约的,因而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尤其是财政状况的好坏,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也有较大影响。

3、经济发展影响职业教育的规模、质量、速度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能提供的就业机会也多,其中需受职业教育的就业机会也就增加了。社会能否给受职业教育者提供就业机会,是职业教育能否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社会生产一方面淘汰旧的劳动力,一方面又需要新的符合规格的劳动力,这时,职业教育势必要调整内部专业、程度结构,更新课程内容。职业教育学校的前进和发展,必须有充足的生源、合格的教师、先进的教学设备和良好的教学环境,而这些硬件的落实到位必须依靠足够的资金保障才能得以实现。经济水平低下的地区,难以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教学质量;不能购置最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验器材,影响学生的实践课程的质量;办教育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须依照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即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制约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职业教育经费方面的支付能力。同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一个社会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数量,即社会中可能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人口。

职业教育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也取决于地区经济的实力状况。职业教育的各项保障条件的落实是依资金投入为前提基础的,没有经济条件作为物质后盾,高职教育的发展速度就无从谈起,只有在各项条件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职业教育质量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区域经济水平的高低。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学实践活动,其本质是教育人、培养人的过程,那么,这一实践活动的最终结果怎样,必须靠质量来见证。职业教育的质量主要包括办学质量、教学质量、学生的质量等,即职业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必须要有先进的教学设备、良好的教学环境等条件等物质保障,所以,区域经济的实力对职业教育的质量具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4、经济发展决定职业教育的结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职业教育不可能为每一种职业培养人才,因此职业教育在培养人才时,通常把工作要求相近的职业归类,然后通过一定的专业计划或弹性较大的课程计划实现对人的培养。这样就形成了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设备的配置、课程开发、教材建设都有很大的影响。显然,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受社会生产的分工状况和社会职业结构制约,由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状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也需要不断调整。

职业教育一般有初、中、高三种层次,社会各就业层次中应受职业教育的劳动力数目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就总的趋势而言,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总是拾级而上的,半熟练工、熟练工的比例逐步下降,技术工人、技术员及工程师等智能型劳动力的比例逐步增加。由于社会生产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职业教育培养层次逐步提高也是适应技术结构升级的必然反映。世界经济发展情况表明,人才从劳动密集型产业流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与人才从第一产业流向第二、第三产业保持同步的趋势。这就需求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教育结构体系、教育类型以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技术人才。

职业教育内部各种专业、系科设置的比例关系等,都必须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在此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社会经济、产业结构相适应。否则,职业教育将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所需的人才要求,甚至可能导致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比例失调,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可能因为人才培养的结构不合理或相对过剩,造成职业教育毕业生的结构性失业。

二、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机理分析

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发展生产总要有一支懂生产、能使用现代生产工具、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的技术人员队伍。如果没有这样一支队伍,即使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先进的生产工艺,不可能构成现实的生产力,现代化的管理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而要形成这样一支队伍,职业教育是必需的。与普通教育以及那些培养科学研究人才的高等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对于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发展,有其独特的作用,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适度规模的职业教育都是必要的。一方面它起着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作用,奠定了这些人才的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的知识基础;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传播技术、推广技术的作用,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价值。

要理解高等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包括直接和间接作用),必须首先弄清楚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经济增长是手段,经济发展是目的。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经济增长的结果。一般而言,没有经济增长是不可能有经济发展的,但有经济增长不一定有经济发展。

1、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持

人力资源是经济资源中的核心部分,是一切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处于主体地位的资源。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教育,尤其是以培养专业化人力资本为目的的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与生产力、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具有很强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主动性、能动性,因此职业教育具有直接服务于经济的特点。

区域经济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是第一位的,要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的因素,人才的培养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只有当区域内人才的供给和储备达到一定的水平时,区域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职业教育与生产的关系更为紧密,也更能直接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职业教育通过提高劳动力的技术水平,发展其智能,使劳动者提高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并能使劳动力有更多的技术革新和生产创新。

依据当地区域经济的实力,适度发展职业教育,可以起到减轻企业人才紧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职业教育吸纳适龄青年学生,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其学习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掌握过硬的技术和能力,这既是一个育人的过程,也是一个人力资本的投资再造过程,通过这一环节培养出一批适合岗位需求的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职业教育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基础,加速科技更新

职业教育的功能特点是发展职业化功能,它将个体由自然人培养为职业人,使个体掌握科学技术,学会运用科学技术,把潜在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所以,职业技术教育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把某种可能的、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

职业教育学校具有一批科学技术人才和较为先进的实验设备,是一个能参与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术转化和技术贸易的场所,一方面它可以把自己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先进工艺、先进技术通过市场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科技需要来调整自己科研的方向和计划,使之更符合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接受企业的委托,或者主动地和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进行研究、开发和解决,使之更符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职业教育使少数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为更多的人所掌握,从而扩大其传播的范围,并且缩短再生产科学技术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职业教育还可以作为劳动力的储存器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间接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对劳动力的需要也是波动不定的。在经济发展缓慢,对劳动力要求减缩时,通过职业教育对劳动力的培训,可以暂时将劳动力储存起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减轻劳动力过剩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压力,调节劳动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供求矛盾。而在经济发展加速,对劳动力需求增长时,将储存的劳动力注入社会生产领域,以满足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

3、职业教育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良好市场环境的构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在不断优化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新兴产业,这种产业结构的调整所带来的职业岗位矛盾,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必要的保障,为不同产业提供了更多的符合需求的高技术人才,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此外,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结构性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能够不断提高他们的从业能力,让他们更快地重新适应因为产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新的行业的工作。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不仅需要靠法制建设,要靠相关执法部门的严格管理,也要依赖全社会的倡导、教育和监督。“职业教育的一个重大命题是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核心价值是诚实守信。”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利用自身教书育人的感化功能,而且也可以利用它本身对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教育和培养的重视,发挥其他社会力量难以替代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基础,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在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4、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职业教育要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其前提是要适应区域经济对人才培养的规模、速度和结构的要求。如果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区域经济不匹配,那么就将会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一是规模过小,无法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遭遇人才瓶颈。二是规模过大,职业教育规模超出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一方面会由于教育教学资源无法适应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张而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降,一方面会出现大量大学生失业现象,既浪费教育资源又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三是过度教育现象,由于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没有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劳动技术结构,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超过了其所从事的工作要求的水平,使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者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而由于对其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并引起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四是职业教育的无效供给,由于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没有适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导致人才过剩和人才奇缺的双重矛盾现象,既造成教育投资的浪费,又会使区域某些产业或经济部门因所需人才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发展受阻。

三、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

1、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分析

职业教育的核心是传递职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社会劳动力。经济是指社会的生产、分配与消费,社会生产是基础。社会生产必然是有一定的劳动力参与的。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一般关系,正是通过培养劳动力和吸收劳动力而发生的,或者说是通过“教育(培训)―劳动力―就业―生产”这样的联系发生的。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二者的联系是: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是职业教育的服务对象;教育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人才培养基地、技术和信息资源基地,二者相互依赖,相互支持。

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生产技术构成比较低的情况下,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技术水平、知识水平要求不高,社会劳动的专业化程度也很低,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没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工业革命和大机器生产的发展,劳动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要求有所变化,劳动力必须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不同专业岗位的劳动力一般不能互相替代,不同岗位对劳动力智能结构要求的不同,使专业化培养劳动力成为必需,职业教育独立、系统、有规模地发展成为必然。20世纪初,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形成了制度化的职业教育系统。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技术革命的爆发,导致了社会对劳动力要求的进一步变化,从而使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例明显增长,职业教育涵盖的范围也从原来主要涉及制造业而延伸到第三产业。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成为现代教育中日益重要的部分。人们也开始从理论上分析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尤其是在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之后,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人们所重视。在德国,职业教育被当作复兴经济的“秘密武器”;在日本,它也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柱石”。

由此可见,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关系。社会生产的规模越大,技术水平越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生产中需受职业教育的劳动力人数越多,两者的关系就越密切。舒尔茨认为,个人人力资本存量(即受教育程度)与其收入正相关,是以教育与劳动生产率的正相关以及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的正相关为基础的。教育促进经济增长,但这种作用也依赖于经济的增长,教育与经济的关系是通过动态发展过程实现的。

2、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三螺旋互动”关系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已变得越来越密切。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之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决定作用与能动影响的关系。

三螺旋互动关系是亨利・埃茨科维兹(Henry Etzkowitz)和洛埃特・雷迭斯多夫(Loet Leydesdorff)提出的,他们认为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学校―产业界―政府”三方(Academy-Industry-Government Relations)应当相互协调,以推动知识的生产、转化、应用、产业化以及升级,促进系统在三者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不断提升,见图1。

Henry Etzliowitz说明了三螺旋模型在知识的创造、扩散和利用方面产生和变化的四个步骤。

第一,在每条螺旋线上都有内点的角色变换。学校在社会中扮演了新的角色,它们不仅仅教育培养学生,同时也承担了知识应用化的重任,企业间建立起研发联盟以及政府承担起风险投资的作用也是同时发生的变化。

第二,螺旋线的互相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不断修改专利法的条文以鼓励技术传播。

第三,三条螺旋线上的网络和组织产生新的三边联系,从而刺激了组织的创造性和区域的内聚性。例如:硅谷鼓励三创新主体中的成员之间进行交互和所谓的“头脑风暴”以产生新思想。

第四,螺旋体对各螺旋线的创新主体成员乃至更大范围的社会产生递归效应。知识的商品化不但改变了学校教师对他们研究成果的认识,同时也改变了大学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正是由于这些关系的变化,知识及其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才得以解释。

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一种新旧结构的大转换,对于一个区域来说,高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开发与培养离不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作为区域经济的特殊产业在人才培养上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使命。如何使为数众多的低素质劳动者接受良好的高等职业教育,是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区域经济对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阐释:一是区域经济出于自身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要求。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因此,区域经济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将对职业教育提出更高要求,职业教育必须依靠区域经济提供的物质条件,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二是区域经济的发展,促使个体对职业教育提出要求。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应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职业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区域社会(包括政府、社会团体、个人)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要有旺盛的教育需求。而职业教育要得到这两个方面的满足,前提是它能够在实践中证明它有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有能力帮助区域成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如果职业教育不能促进区域社会和个人向前发展,反而成为社会发展的包袱,那么职业教育要么进行变革以获得新生,要么走向衰亡。职业教育要对区域经济社会起到促进的作用,必须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走适应性发展之路。从宏观上讲,一方面要适应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要高瞻远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未来趋势适度超前地培养人才,为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做好人才准备。

(注:本文系江苏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东陇海产业带建设与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互动研究”,编号:D/2006/01/028;江苏教育厅2009年高校哲社项目“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控制与实证研究”,编号:09SJB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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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

【摘要题】考试与就业

【英文摘要】Therelationbetweenthe&nb

现代社会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正由过去的确定性走向不确定性。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时不断遭遇“困难”,正是这种转变的一种反映。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因素是促使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外在根源;而个人对教育的选择、学校办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等是其内在根源。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其内在根源作些分析。

一、个人的教育选择导致的不确定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解释,个人进行教育投资的根本动机在于经济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即个人期图通过接受教育,使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最佳位置;而社会根据生产需要,期图通过使用教育提供的人才达到社会生产成本最小,利润最大。这样,社会将会把各种熟练劳动力和高级人才的需求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个人则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调整自己对教育的选择,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达到一致,最终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社会生产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调整需求。亦即个人与社会以劳动力市场为中介,各自不断调整需求,使二者达到基本一致。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正是个人对教育进行选择时的一些特征,导致了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的不确定性。

1.个人选择动机的多样性

把个人对教育的选择仅仅看成是他出于理性,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无疑将人的行为决策过于简单化了。首先,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个人不具有搜集和整理其对教育选择的所有信息的能力,不可能作出使自己接受的教育对将来就业产生最大化收益的决策。因此,西蒙认为个人只能以“满意”的收益或效用作为自己决策的目标。[1]其次,个人的教育选择受教育资源、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抑制。无论个人拥有的教育资源,还是社会分配的教育资源,相对于个人的选择而言都是有限的,个人不可能完全出于自己的愿望对教育进行任意选择。第三,真实的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除了自利的特征以外,还具有其他多种特征。一是容易情绪化。个人不可能是一个刻板的“计算器”,不断地对自己的教育选择进行利益或效用等方面的计算。事实上,个人往往是出于对某种教育的喜好、对自己的自负,甚至是为了躲避恐惧等冲动,而作出对教育的选择。二是受知识的限制。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的,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所得出的结论是很不相同的,如对教育成本和将来就业收益的估算与比较等。三是初始条件不对称。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在经济条件、风险态度、学习偏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即使个人行为是理性的,其行为之间也缺乏可预测性。

现代社会的教育具有多种功能。面对多种教育功能,个人在对教育进行选择的时候,其内部动机往往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构成了内在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对自己认识的不断加深,个人可能需求教育为他的才能的发展提供机会。而现实社会中劳动力市场可能更多地需求应用型人才,迫于现实,个人可能对教育提出更为功利性或实用性的需求。人文的需求与功利的需求在一个人身上难以一致起来,甚至会产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是个人追求教育的功利价值,而放弃对人文价值的需求。但也有可能是相反。这种个人教育需求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也是常见的。这也说明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可能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不一致,其结果就是个人所接受的教育与将来的就业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让人无法确知。

社会学研究表明,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具有符号价值,即商品本身显示了与其他商品的不同,具有社会表现力。[2]教育,特别是正规的学校教育更是具有这种符号性,受教育者可以借接受某种教育来表现其个性、品位、社会地位、社会认同和未来价值等。实际上,对某些个人来说,选择接受教育如其说是考虑到教育与将来劳动就业的关系,还不如说就是凡勃伦所言的“炫耀性消费”[3]。

2.个人选择的博弈性

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曾经提出“合成推理的谬误”[4],即对于个人来说是对的,但对于总体或整个社会来说未必总是对的。(注:萨缪尔森以球迷看球为例,球迷为了看得更清楚而站起来看,可是当所有的人都站起来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够看得更清楚,认为“由于某一原因而对个体来说是对的,便据此而认为对整体说来也是对的,这就是合成推理的谬误”。)当劳动力市场某一规格或类型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时,个人的反应往往就是大量涌向这一专业或类型的教育。个人的这种反应是其理性所为,应该说也是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无可厚非。但个人是有限的,他无法知道别人,特别是和他一样年龄和处境的人,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个人也无法在整体上去规划或控制这种选择。这样,当个人接受了某种教育之后,即使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发生变化,也会发现其供求矛盾已经面目全非。曾经热门火爆的专业,现在却严重供过于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个人选择教育的专业类型与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之间存在着时差。个人在对教育作出选择时,无法知道将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譬如,现在假定个人面对A、B两个专业,A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当前劳动力市场需求旺盛,报酬较高;B专业是一个常规专业,市场对这类劳动力的供求基本保持不变,但报酬一般(如图1)。根据“合成推理的谬误”,个人如果选择A专业,那么他无法确知自己毕业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可能是供求基本平衡,也可能是供过于求。当劳动力市场对这类人才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时,其就业收益是4;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其就业收益是1(或更低)。个人如果选择B专业,由于这是一个常规专业,就业收益基本保持在恒定的水平2。这样,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两种策略,即选择A专业或B专业,但结果却有四种可能。个人究竟该如何决策,最后教育对其就业收益影响的结果又如何呢?实际上最终的结果无法预先确定。

附图

图1个人不同专业选择的得益

退一步说,假定个人知道自己选择接受某种专业教育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一个报酬较高且自己满意的工作的概率为90%;自己顺利完成学业,拿到教育证书的概率也是90%;而事实也是如此。那么个人往往就会有足够的根据,满怀希望地选择这种教育,因为失败的概率为19%,对个人来讲实在是不高。但对整体而言,却意味着100名受教育者当中就有19名将不能从这种教育中获益,并存在失业的可能,教育与个人就业的关系势必难以确定。

3.个人选择的不可逆性

与其他投资相比,教育投资的不可逆性更为明显。即教育投资在时间上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是单维度的,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不能跳跃式前进,也不大可能停滞不前或后退。一方面,个人一旦选择接受了某种教育之后,往往不大可能再来选择退出,转而选择其他类型的教育。例如,“一个学生即使在看到中等教育比较欠有利,他也不可能再返回初等教育并在那里耗费更多的时间”[5]。另一方面,个人的教育选择受制于一定的先后顺序,个人不可能因为知道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就业价值,而跳过中等教育去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假定持有较高教育证书的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才会有较大的优势,个人教育选择的这种不可逆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旦个人在阶梯结构的教育层级之间前进时受阻,即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那么个人先前的教育投入就形成了“沉没成本”(注:经济学认为,如果一笔已经付出的开支,无论个人或组织作出何种选择都不能被收回,这种成本就被称为“沉没成本”。),其先前所接受教育的就业价值就只能是忽略不计了。因此,个人对教育进行选择,就如同进入了迷宫(如图2)。在中考与高考两个节点上,个人都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结果会有三种,而获得就业收益只是其中的一种。个人无法确知自己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事实上,当个人进了学校的大门,没有人知道结果将会是什么,不可预见性是显然的。

附图

图2个人教育选择的迷宫

二、学校办学特征导致的不确定

当个人的教育选择无法导引出教育与就业之间的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时,传统理论往往寄希望于学校教育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通过自身的变革,调整教育结构,使劳动力供给在结构上适应经济结构的需求,从而使得教育能够解决人们的就业问题,改善个人的就业状况。然而问题是,学校能够这样去做吗?学校真的愿意这样去做吗?答案是否定的。

1.多元投资的异质性

教育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个人,而政府的教育投资与个人的教育投资是存在较大差别的。在物质表现形态上,政府的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校建筑、教学设备等费用和教职员工的工资;个人的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费以及放弃的收入。在行为动机上,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供教育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公共需要”,促进社会公平,弥补个人投资不足,协调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个人对自己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获得教育服务,其目的在于获得心理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及将来的经济收益。[6][7]不同主体的教育投资,聚集到学校办学上来,构成了教育投资的异质性。

教育投资的这种异质性,使得学校的办学不可能以单一的受教育者将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作为终极目标,政府所委托的政治价值与人文道德价值常常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宗旨。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学校知道教育规模的扩张,可能导致“教育性失业”,即不利于个人就业问题的解决,但对于社会来说仍然有着正的经济或非经济效益。譬如,政府可能为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防止出现劳动力市场某种类型的劳动力短缺,而宁愿扩大这种类型的劳动力供给,宁愿接受劳动力市场出现一定数量的人才失业,所以愿意扩大教育规模。有时则相反,对于个人来说,即使不得不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个人也不得不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就业收益;而政府则可能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愿意看到受过教育的人毕业后出现失业的现象,为了防止失业而不主张扩大教育规模。又譬如,假定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就比较容易确定“多少人”接受某一级别的教育,因而每个人(包括政府)可能都同意对进入该级别教育的入学人数加以限制,但问题是谁应该享有接受该级别教育的权利?由于毕业后个人可以从事劳动报酬较高的工作,政府有时不得不迫于社会公平的压力,而主张扩大该级别的教育规模,最终导致个人接受该级别教育后的就业前景并不乐观。

反过来说,如果学校办学纯粹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来决定,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事情。首先,教育活动将全面商品化,学校将成为市场的附庸,教育质量的衡量势必以物质和金钱为尺度;其次,有可能导致教育质量的全面下降,学校办学不得不向学生提供具有市场价值的课程,而人文道德教育将大大缩减,学生只关注就业前景,结果知识面势必非常偏狭。这与政府投资教育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学校办学不可能完全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学生将来的就业前景不是学校办学的惟一目标。

2.收益递增性

如果把教育过程看成是一个生产过程,那么学校办学存在着明显的收益递增性质,即生产过程的平均成本逐渐下降,收益呈递增趋势。(注: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各类学校获得了一定的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在经济方面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既是事实,也应该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假设学校办学也有着利己动机。)这主要是由教育生产过程的一些特点决定的。首先,大量的初始投资,小额的生产成本。由于教育生产过程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学校办学往往需要巨大的初始投资,如教学设备、学校建筑、师资配置等。但随着初期办学的确立,其后的办学就类似复制,成本很低,往往仅限于教师工资。譬如,学校新开设一个专业往往要投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接受该专业教育的学生人数不是足够的多,那么平均成本将会很高。其次,随着学习曲线的作用,学校办学质量的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需的费用,以及生产成本都将下降。第三,办学经验的积累和名誉的获得,有利于学校办学向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延伸,而且初始投资越来越少,进入更加容易。

这种收益递增的性质使得学校缺少进行专业调整的动力,因为开设新的专业,从专业设计、论证到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的引进等,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而且缺乏一定的经验,因此在更多的情况下,学校办学宁愿“固守传统”。考虑到教育需求的无弹性,只要有固定的生源,学校更愿意继续原有的办学模式,获得递增的收益。即使迫于市场的压力,学校有时不得不开设一些新的专业或新的课程,但不难看出基本上是“换汤不换药”。

3.信息的私有性

按照委托——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学校、政府、求学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人与人的关系,政府和求学者是委托人,学校是人,两者同为怀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其行为目标都是为了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但作为人的学校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求学者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学校不可能无条件地将委托人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学校办学的真实情况,如教学设备、师资状况、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甚至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往往构成学校的私有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求学者并不完全清楚。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学校利己动机的共同作用,使得关系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指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前,作为人的学校可能借助媒体等手段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如夸大自身的教学质量、毕业生实际就业率、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等,来吸引求学者。当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或求学者不具备识别潜在人禀赋信息时,越是劣质的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人,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后果,如求学者可能更愿意去追求时髦的专业,较少考虑或根本不知道某学校教育的实际效果;政府可能更愿意对一些具有市场实用价值的学科专业进行投资,而对其实际质量水平知之甚少等。“道德风险”是指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后,作为人的学校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自己最大限度地增进利益或效用,其结果是损害了求学者的利益,降低了教育质量,影响了求学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一般会派遣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学校的办学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把结果向社会公布,以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的出现。因而以上分析是建立在缺少这种评估和监督制度,或这种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受政府委托的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也是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对政府和求学者而言,他们也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即拥有私人信息。这样,这种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与学校之间具有“合谋行动”的可能,即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接受贿赂,并向政府和求学者报告有利于学校的信息。特别是如果这种评估和监督属于内部评估和监督(注:所谓内部评估和监督是指组成评估和监督机构的成员都是来自学校自身或教育系统内部。我国目前对学校办学的评估和监督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模式。),“合谋行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评估与监督机构或专人与学校联手欺骗求学者,并非耸人听闻,至少具有这种可能性。此时学校即使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调整自己的办学,对自己不但没有多大损失,相反还会获得递增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有着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是难以指望的。

学校做不到也不愿意自觉地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真实信息来办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搜集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学校为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求学者,政府的投资是根据入学人数来分配的,这样学校缺少搜集劳动力市场信息、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尽管毕业生的就业率关系到学校形象,但在短期内学校往往只注重学生的入学人数,而不顾及学生将来的就业前景,并且学校无须为此承担责任。此外,与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一样,“合成推理的谬误”在学校之间也是存在的。

三、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特征导致的不确定

按照人们的一般认识,劳动者接受的教育培训越多,学历越高,就越容易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不过,当劳动者手持学历文凭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时,却可能感觉到并不那么容易,遇到的情形也有别于上述认识。

1.求职者的工作搜寻

在更多情况下,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搜寻职业一开始时,就会对工作环境、工资水平有一个起码的“心理价位”。即至少必须找到一个工资不能低于某个基数、环境不能差于某个标准的工作,同时对搜寻职业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会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因此,当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超过求职者预定的“价位”时,求职者就会接受这个工作,否则就可能拒绝接受,宁愿暂时失业,继续寻找工作,直至找到理想的工作为止。于是,如果工作环境也可以折合成货币工资的话,这个“心理价位”就被称为“保留工资”(reservedwage),[8]它主要由三个基本因素决定:一是学历程度,学历越高这个保留工资水平就越高,这是由于为获得高学历而预付的直接货币成本和间接机会成本高;二是求职者所观察到的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的分布情况,比如从亲戚朋友、师兄师姐那里或其他途径知道的某些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工资状况;三是寻找到超过保留工资水平的职业所需花费的成本,工作搜寻是有成本的,如交通费、邮费、电话费、化妆费等。

这样,假定求职者的保留工资是月薪两千元,现在有单位愿意月薪三千元聘用硕士学位持有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为硕士学位持有者的求职者自然一开始就选择该单位,而没有必要进行工作搜寻。但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是不充分的,求职者不可能或很难知道究竟是哪一个单位的工资率高于自己的保留工资水平,因而遇见第一个有意接收的单位就马上签约显然被认为是不明智的,明智的行为是继续进行工作搜寻。这意味着如果求职者接受的教育越多,手中的学历越高,预先设定的保留工资就可能越高,从而自己愿意接受的职业或用人单位就可能变得十分有限,选择的范围并没有因接受的教育多、学历高而变得十分广阔,相反无形中变得十分狭小,找到满意工作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小。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的最佳选择是先暂时委身于一个低于自己保留工资的工作单位,但边工作边搜寻合意的工作,一旦找到理想工作就马上离开原单位而跳槽到新的单位去。不过这是没有考虑工作转换成本的。事实上低薪单位招聘录用到一个高学历者是很不容易的,往往会规定服务期,不准报考更高学历等,否则要交一定的违约金,造成工作转换时的交易成本很高,因而可能是得不偿失的选择。于是求职者可能也会选择忍受失业但全力以赴地搜寻满意职业,或被迫降低保留工资水平。总之,即使求职者拥有高学历,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也不是很容易的。

2.雇主的员工搜寻

与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搜寻用人单位一样,用人单位也在搜寻自己将来的雇员。在一个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就业市场上,特别是在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明显的情况下,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高学历持有者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学历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求职者不得不面对劳动力市场上高学历的优势逐渐减弱的现实。因为假定相同学历持有者的生产能力也相同,用人单位越来越不需要提高雇佣工资或延长搜寻时间来选择具有一定学历的求职者。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调换已经就业的原有员工和招聘录用新生劳动力,都是要花费成本的:一是支付被解雇员工的补偿工资;二是招聘录用新员工的搜寻成本,包括时间、选择和考核等费用;三是培训成本,原有员工通过在岗位上的“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要想使新员工与原有员工一样有效率地工作,就必须先投入大量的培训成本。如果还考虑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用人单位在解聘员工时不得不面对的巨大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那么即使原有员工的学历要远远低于求职者手中的学历文凭,随时解聘原有低学历的员工而招聘录用高学历的新生雇员也是不明智的行为。于是,拥有高学历求职者的职业搜寻范围,实际上被挤压到或者用人单位员工自然新陈代谢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或者生产规模扩大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或者新兴行业和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等范围内。就是这样狭小的范围有时也是要打折扣的。由于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具有解聘成本高的特点,如果没有制度约束,除非特别急需而又无法替代,一般不会轻易聘用高学历者,即使有劳动力需求也会选择搜寻成本和解聘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低学历的临时工,甚至是民工。[9]

以上分析表明,教育对个人就业的积极影响只是“存在”而已,它并不是确定性地展示给每个人,无数的偶然,无数的可能,无数的作用方式,都有可能改变这种乐观的积极影响。考虑到教育发展和社会就业状况还要受到其他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就更加复杂而不确定。不过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本质上是中性的。它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因为对有些人来说就意味着机会。虽然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对象性决定了人们不希望生活在不确定的世界,但不确定不等于不可知。认识到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并非意味着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不可捉摸,人们对之无能为力。关键是要把这种不确定控制在适度、合理的水平,不能使其泛滥成灾。当前对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之间的不确定性实施控制,应该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转移和分散不确定性,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不协调。循此思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引导和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改变依靠国家计划替代个人教育选择的手段。引导是为了避免个人教育选择的盲目性,降低个人教育选择导致的不确定性;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是为了分散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增强学校办学的开放性,努力形成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对于劳动力市场自我适应的能力。第三要放松和改进政府的教育管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政府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增强政府教育决策的透明度,以促使个人、学校、劳动力市场对教育和就业形成准确而稳定的预期,避免产生过高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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