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41: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礼仪礼节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礼仪礼节是社会生活中用来建立人际交往关系、反应个体修养与素质的重要行为规范,也间接折射出当代社会的文明程度,礼仪礼节同时也是个体与外界进行交流与沟通的语言基础,其规范了基本的社会秩序,这包括了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种种方面。我国当前处于价值转型时期,从整体来看,公众的礼仪礼节水平还较低 ,社会不文明与不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今天的社会媒体中就可以看到公众由于礼仪礼节的不恰当行为给个体、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作为青年一代大学生而言,他们是青年优秀群体,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栋梁,他们的礼仪礼节的教育和表现程度与未来我国的文明发展息息相关,且如果大学生在礼仪礼节方面能够做到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可以提高个体的文化素养,同时对提升整个民族的文明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1 大学生礼仪礼节知识掌握与应用现状调查
为了了解当前我国大学生在礼仪礼节方面的知识掌握与应用,同时实地调研和半结构化访谈的形式对当地本、专科学生进行了随意的样本调查。本次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实际有效问卷287分,问卷回收率96.7%,在调查的同时通过观察大学生礼仪礼节来辅助分析。
本次调研的大学生分布在各个年级,每个年级人数均衡,大学生样本的抽取尽量保持男女比例一致,所调查大学生来自不同专业,其中涉及文科、理工科、艺术类等学科。问卷的设计基本包括两个方面:大学生礼仪礼节知识掌握情况、大学生礼仪礼节应用情况。
1.1 大学生对礼仪礼节的认知调查
只有对某事物有足够的认知,才会激发个体思想去从事这样的行为,礼仪礼节同样遵从此规律。对大学生的礼仪礼节现在调查的第一项首先要了解他们对礼仪礼节的认知情况,即他们认为礼仪礼节是否重要,以及基于此项判断的原因。通过调查发现,287名大学生样本中,绝大多数大学生对礼仪礼节的思想重视程度不足,对其重要性缺乏概念,主动去学习并将礼仪礼节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积极性和热情不高。数据显示仅有19%的大学生认为礼仪礼节对大学生非常重要,有37%的学生认为一般,有25%的大学生表示不重要,还有19%的学生表示无所谓。由此看来,大多数大学生对礼仪礼节的认知还是比较肤浅的,访谈中了解到认为礼仪礼节很重要的大学生基本上都坚持一个观点:好的礼仪和礼节对自己的人际关系和找工作都是很有帮助的;不重要的大学生,他们觉得在学校学习专业课才是他们的首要任务,平时时间紧,任务重,没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这些对于他们来说“面子”上的问题;还有多半同学认为礼仪礼节的重要性一般,他们认为礼仪礼节需要但不是很迫切,而且仅仅是一种“锦上添花”的行为,并非个体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认为无所谓的大学生,他们觉得有兴趣的时候才会去主动关注并学习。
1.2 大学生对礼仪礼节的掌握程度
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了解到当前大学生对待礼仪礼节缺失的现象都显得比较淡定,他们认为“失礼”在生活中很普遍,其主要原因是对这块的关注和知识掌握不足。
1.3 个体礼仪礼节知识调查
仪容整洁是个体礼仪礼节的基本要求,保持整洁得体的着装不仅仅让自己在交往中受到尊重,同时也是尊重对方的前提提条件。调查显示有54%的大学生表示在重要或者特殊龊舷虏呕岫宰约旱淖抛昂鸵侨菪奘危有21%的大学生表示从未对自己的着装在意,有10%的大学生表示经常会整理着装,这种习惯已经逐渐养成,有15%的学生认为看自己的心情决定对自己着装的修饰。
女大学生的化妆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坚持每天化妆的女大学生占到调查人数的17%,偶尔化妆的女大学占比最多为56%,经常化妆的女大学生占比为22%从不化妆的女大学生占到5%。访谈中对于不怎么化妆的女大学生,他们给出的原因是担心自己化妆画不好,因此就干脆不画。化妆是女大学生日常礼仪礼节的重要内容,得体的妆容不仅让他们看起来气质好,且在找工作的时候也会给他们的形象加分。通过这两项调查反引出大学生在个体礼仪的知识上,意识和行为偏差大,很大程度上其不愿意去做的原因是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因此也就很难从行动上约束自己。
2 社交礼仪礼节知识调查
大学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所不同于中小学的是,这里有很多场合需要交际,如学生会、社团等群体。因此对大学生礼仪礼节的要求要比读中小学要求的高。大学生作为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在礼仪礼节修养方面,社会对其要求也很高。我们不仅调查了个体礼仪礼节情况,对大学生社交方面的礼仪礼节现状也进行了跟踪调查和访问。
如对大学生文明用语的调查中,有41%的大学生表示能做到坚持使用文明语、有21%的大学生表示生活中无需使用敬语,有20%的大学生表示使用敬语一般多在面对教师、领导或者会场等场合,有18%的大学生表示无所谓,看个人心情和状态。
2.1 家庭原因
个体大学生礼仪礼节所表现出来的知识缺乏和运用不足与家庭环境不当是息息相关的。家长对礼仪礼节水平的认知以及从小对大学生个体培养和熏陶不足也是造成大学生当前礼仪礼节知识缺乏的主要原因。很多时候,家长忙于自己的工作或者过分强调大学生的文化课成绩 ,对个体大学生精神文化方面的修养重视不足,这使得这些青年大学生在小的时候就没有对礼仪礼节引起重视,养成了不良的交际习惯。
2.2 学校原因
学校是大学生成长的第二大环境。个体大学生在学校的时间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再到大学,接触到不同的人群,也会经历不同的社交场合 。这对他们基本社交礼仪礼节的养成是至关重要的。而当前的大学重应试教育而对大学生文化素质和个体修养培养的空白是导致个体大学生不懂礼节礼仪、不会礼节礼仪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高校在整个教学计划中对礼仪礼节的课程内容安排也达不到标准,很多情况下,往往《礼仪礼节》是作为高校一门选修课 而存在的,这样看来,高校对待礼仪礼节所应尽到的责任也是不足的。
2.3 社会原因
当前的社会环境极其复杂,且社会上存在形形的不良人群和不良风气。大学生虽然有自主思想,但面对这样的社会环境也会颠覆他们的价值观。更何况作为主流的九零后大学生现在是主力军,他们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更重,更喜欢崇尚一些比较前沿的话题和事物,如果对这些事物把握不当,也会让大学生礼仪水平低的现象更加的普遍。
Office是个很特别的地方,Office的女性还真得掌握一些必要的礼仪,充分展现你优雅得体的内涵,以最快的速度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自然也会得到老板的重视,看看我们给你的建议:
得体衣着流露修养
衣着是第一眼的印象,所以特别重要。“我们的公司对服装方面要求不严,可有位新来的女职员穿得也太过分了。前些日子跟客户谈事时,竟然穿着迷彩纹猎装式的衣服。如果只是同事也就算了,但是有客人,真没面子。”这是位公司职员对新来女生的评价。
初进公司在衣着方面不要走两个极端过火和过于保守,不要把年轻人之间最流行的“松糕鞋”、“艳丽喇叭裤”、“超短裙”一下子都穿进公司以显示你的前卫和吸引力。这样会遭到男同事的猜测和不恭的玩笑,更易引起女同事的排斥。
也不要过于正统,看到电视剧中公司职员都穿深色套装,也效仿着买来一套。这样并不能让你得到更多的尊重。要留意公司的气氛。第一天进公司可以很正式,以后应该配合其他人的风格,如果大家都很正式的穿套装,你也穿好了。如果其他人随便,你也要自然一些。
注意交流上的细节
微笑是你最好的武器,微笑可以最直接地得到对方的好感,也会意想不到地得到对方的原谅。“我特别喜欢新来的那个同事的微笑,总是很亲切很善意的样子,如果她出点小错误也不会责怪她。”和别人交往时一定要注意微笑,不管是已经很熟的同事,还是没见过几次的陌生同事。
说话时要看着对方,并且集中精神。要让对方感到你很重视他的意见,很想从他那里得到业务上的知识,这样对方有受到尊敬的感觉。学会主动和人打招呼,在电梯或洗手间遇到同事不要刻意回避,尽量先和对方搭话。千万不要装作没看见把头低下,给人不爱理人的印象。
会打电话是第一步
学会打电话,这是非常重要的。电话是公司的窗口,很多业务的第一次接触都是通过电话。电话中的礼貌用语千万不可省略。接电话时一定要说“你好,这里是×××。”挂电话时也要多说几声谢谢,再见,非常感谢之类的话,而且说话的声音不要过大,语气要坚决并且速度应比平时说话快。这样可以体现你的干练和办事效率。
记住打电话人的名字,如果没听清不妨礼貌地再问一遍。如果没听清对方的名字就算了,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上司也会觉得你做事不认真。
经常在电话机旁放一些小纸片和笔,为不在办公室的同事留言。如果要找的人不在,你不要什么都不问就把电话挂掉,要说“对不起,他不在座位上,你要留言或留下你的电话让他打过去好吗?”这样你会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印象,也会给同事留下好印象。不要在办公室里煲电话粥,那样只能降低你的工作效率。
女性上班族要给人内外皆美的印象,不注意下面这些小节可不行:
打情骂俏
无论是通过电话对话抑或是与相恋同事在办公室公然谈情,莺声笑语都会影响旁边的同事工作,即使你的工作再出色,在形象方面也会大打折扣。
煲电话粥
在办公时间打工作以外的电话本来无可厚非,但切忌得意忘形,疏忽周围环境。
取公为私
公司的文具,往往成为顺手牵羊的目标,虽都不是什么贵重物品,但如果个个如是,后果便不堪设想。
多角恋情
异性相恋本是人之常情,但必须小心处理,若出现多角恋等错综复杂情况,工作心情往往大受影响,更可能会面对某些危机。
衣着夸张
低胸衣、迷你裙、夸张的饰物除影响周围同事工作的专心程度,更令人怀疑你的工作能力。
浓妆艳抹
工作的环境,淡素娥眉的妆容最为讨好,若太浓的妆或在工作时间经常补妆,有欠礼貌兼妨碍工作。
说三道四
切勿在办公时间公然搬弄是非,予人不良印象。
谎话连篇
一般老板对于不诚实的职员都会心存芥蒂,又如何委以重任呢?
迟到早退
一个上班也经常不准时的人,很难令人对她准时交差投下信任票吧!
借口请假
此举往往令上司反感。
接听电话礼仪禁忌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务交往中,不允许接电话时以“喂,喂”或者“你找谁呀”作为“见面礼”。特别是不允许一张嘴就毫不客气地查对方的“户口”,一个劲儿地问人家“你找谁”、“你是谁”,或者“有什么事儿呀?”
万一对方拨错了电话或电话串了线,也要保持风度。确认对方拨错了电话,应先自报一下“家门”,然后再告知电话拨错了。
在通话途中,不要对着话筒打哈欠,或是吃东西。也不要同时与其他人闲聊。
工作制服不应到处穿
工作制服是为体现身份或者方便工作的服装,因此工作制服只适宜在工作岗位上穿着,下班后应立即换上便装,不要穿着制服逛街、就餐、娱乐,尤其是公职人员更要注意。在工服的穿着方面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常有餐厅工作人员,甚至是厨师穿着工作服进出公共厕所。这样不仅会令顾客对餐厅的印象大打折扣,也是不符合食品卫生规范的。此外,美容、餐饮等对卫生要求较高行业的从业人员去公共厕所前也都应先换下工作制服。而且还要注意,不要穿着工作服到商场、车站这类人员密集的场所。
礼仪扼要
虽然女性应该保持年轻的心态,但是在职业场合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稳重形象,不宜为了使自己看起来年轻而以可爱款式的“娃娃装”来装扮自己,成熟、职业化的服装更容易被大家接受。
夏天的时候,许多职业女性不够注重自己的身份,穿起颇为性感的服饰。这样你的智慧和才能便会被埋没,甚至还会被看成轻浮。因此,再热的天气也应注重自己仪表的整洁大方。
礼仪细节之手机
工作时间忌用搞笑彩铃
手机在职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有的人往往忽略手机的使用礼仪,这主要体现在手机不分场合地响起铃声以及在与人交谈中频频接打电话。此外,不恰当的铃声设置和彩铃也会令你失礼于人。公务员、公司管理人员等由于岗位性质的需要,应该以稳重的形象示人,因此在工作场合中,如果响起“爸爸,接电话”、“汪、汪”这样的手机铃声不仅会显得很不严肃,而且与自身身份不符。同样,在工作期间,如果有人拨打手机联系公事时,却听到“我就不接电话呀,我就不接电话,别人的电话我都接,我就不接你电话”这样的搞笑彩铃也是会令人反感的。
礼仪扼要
外出随身携带手机的最佳位置是放入公文包里,最好不要放在衣服兜里,至少不要别在腰上或放在裤子后兜。女士则要注意,手机就算再好看和小巧,也别把它挂在脖子上。
由于手机话费相对较高,而且通讯属于个人私事和个人秘密,因此联系不熟悉的人时可先拨打其办公室座机,有急事需拨打手机时则应注意讲话言简意赅。如果需要长时间通话,应主动询问对方是否需要拨打其座机电话。
礼仪细节之手势
用手示意别用指头指
在工作中,人们常会忽略手势礼仪,常常因一个小动作而失礼,暴露出自己礼仪修养的不足。其中最常用的举手示意手势却常被不规范使用,显得对人有失敬意。正确的示意手势应该是除拇指外四指合拢,伸出手掌用指尖所指的方向示意,而不能直接伸出食指、用一个指头进行指示,尤其是在相互介绍的场合,最忌讳用一个指头指着人向第三方介绍。假如用手指直接指向对方就更加不礼貌了,甚至会引起对方的反感。此外,一些人习惯性地用手中正在使用的笔指点对方或做示意,也不符合礼仪规范。
礼仪扼要
关键字:保险条款,疑义利益,适用位阶,目的解释,限缩解释
保险立法史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援引与创设,初始系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司法调整以实现公平交易,并体现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被保险人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亦遵循了此一先进立法理念,移植并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该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然而,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法院动辄适用该法第30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有鉴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在法律适用上之位阶如何?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范围又何在?等等,都有必要对保险契约的“疑义解释”规则作出解释,以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此种解释规则渊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1
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或司法判例大多确立或采用此规则。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系指“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2
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四:
1.“附和契约说”。该说认为,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一般皆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实际上虽多由投保人为要保申请,但在通常情形,其对保险单之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故保险契约为附和契约。若保险人在拟约时,能立于公平正义之立场,不仅考虑本身,亦兼顾他人利益,则保险契约之附和性并非无可取之处。然而绝大多数拟约人皆未能把持超然之地位,惟以契约自由之美名,利用其丰富经验制定出只保护自己的条款,其相对人对此惟有接受或拒绝;别无选择。在此情形下,所谓契约自由则流于形式上的自由而已,对于内容订定之自由完全被剥夺。因此,当保险契约之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拟制人之解释。3
2.“专有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发展成为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商行为贯穿了几个世纪,几乎可以说是一部史诗4
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危险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分摊风险。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担金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5
保险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之必要。但保险人往往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3.“弱者保护说”。该说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1)交易力量悬殊。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谈论合同自由是虚幻的;(2)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6 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4.“满足合理期待说”(honoring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insured)。该学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7 是在“附和合同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合同是一个附和合同,换言之,在这种合同中,没有提出标准合同形式的当事人绝对没有机会对合同讨价还价。在承认这一点后,牢固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原则”。③该学说的主张者是从保险业的历史变迁视角来阐述其理由的: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契约当事人有相对的对等谈判力量,双方谈判时间充足,且当时交易类型简单,因此要保人与保险人对于保险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容易有相同的了解。但时至今日,保险交易类型繁杂,而保险契约类型有限及保险契约所约定之条文有限,以有限之保险契约类型承保日新月异的保险事故,本来即力有未逮;况保险契约之订定过程,在省时省钱的要求下,事实上不能详细讨论契约内容,更不可能针对具体危险状况,增删修改。保险人对保险契约内容固然具有“专业理解”,而社会大众则只凭直觉产生期待。日后保险人对保险契约的专业理解与要保人对保险契约之合理期待存在差距时,只要要保人之期待合理,则此种差距之不利益应由保险人承受,法院应遵循“满足合理期待原则”,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和处理。9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学说与理论,前三者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揭示了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的法理依据及其目的,均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附和合同说”和“专有技术说”从保险人的角度,揭示了疑义解释规则的归责原则,即因其为保险条款拟制人或使用人以及拥有专门技术与专业知识,在拟款措辞时,理应尽相当合理之注意义务和相当之诚信,以明确方式使相对人了解其义,否则应承担疑义之不利益;而“弱者保护说”在上述二说的基础上,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价值取向,描述了保险交易中被保险人“弱者地位”的情形及其成因,从而阐释了疑义解释规则的旨趣,即疑义解释规则出于工具理性之目的,通过这种工具理性而为处干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上的救济。
笔者以为上述“满足合理期待说‘不仅不能成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基础与法理依据,而且是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背离。因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归责原理是:若合同条款有疑义时作不利于条款拟文人的解释。其隐含的前提是:若合同条款的语句或术语清晰而明确,法庭不能对合同术语进行强制解释。而现代英美保险法中的”满足合理期待学说“可以解释为:法庭重视并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理预期,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术语并不支持这些预期。10 这样看来,”满足合理期待说“是对传统合同法的背离。这种”背离“的弊端是明显的:首先,会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冲突。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法庭不应再解释明确而清晰的合同语言;而另一方则认为,除非清晰而明确的合同语言另有规定,法庭应授予投保人合理预期的权利。其次,保险人会认为法庭只考虑了投保人的合理预期,而没有考虑保险人的合理预期。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产生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必然会导致较高的保险费率。最后,某些被告知的投保人可以得到他们没有预期的保险保障,因为一般的投保人是会预期该保险保障的产因此,正如美国著名保险学者所描述的”满足合理期待说“在一定程度是”法庭判决的保险“。12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基础和目的,系基于保险合同为一种附和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加之被保险人欠缺保险专业知识,且经济力量相对弱小,为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当保险条款的用语有歧义或模糊时,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就成为必要。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一种对保险合同附和性的司法规制手段,以及对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二、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释规则很多,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判例中,“能够发现的解释规则大约达13个。”13 当保险条款文义有疑义时,解释上应否优先适用疑义解释规则,颇多争议。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学说:14
1.“肯定说”,又称“主观说”。该说认为由于保险条款都由保险人拟定,所以在享有选择符合其目的的措辞之权利同时,也负有将之清晰地表达出来以让对方了解的义务。如果有疑义,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以符合“如果有疑义,反对拟文人”的原则。支撑肯定说的理论基础为前述附和合同理论。附和合同与那些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和妥协而形成合同条款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在大多数场合,当事人意思优先这一主要原则,建立在不正确的前提下,即保险合同是同等力量的当事人间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些当事人讨价还价,把他们的协议归纳成书面的。”15
因此,当保险人选定保单上的语言。书写保单,并将其卖给投保人后,如果该保单中含有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法院应当优先适用疑义解释规则,对此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2.“否定说”,又称“客观说”。该说反对主观说的见解,认为主观说将疑义解释规则视为“优先原则”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因为它出自于个别保险合同的主观解释原则,而忽略了一般格式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于危险共同团体内各成员的客观性。因此,该说主张法院在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条款时,应当立于完全超然的地位,没有作不利于哪一方当事人解释的必要。支撑否定说的理论基础有二:其一为“团体契约说”。该理论认为,保险为一种分散危险的工具。危险的分散需要有一个遭受同类危险威胁的共同团体来承担,故任何一种保险均需以一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被保险人)所组成,而保险人仅是负责集中危险及管理危险而赚取营业利润的组织。因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将有损危险共同体之根基。16
其二为“政府干预说”。该理论认为,一般定式合同保险条款并不是全部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保险条款在应用前须先经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查。由于不可能期待保险人具有将条款内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考虑清楚而表达出来的能力,所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有违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原则。因此,“客观说”视已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查通过的保险条款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效力,其解释方法应依一般法条解释原则,无所谓作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必要。
3.“折中说”。折中说首先反对客观说的见解,其理由为:事实上无任何格式保险合伺条款的制定,由被保险人以同样的地位和保险人共同完成。即使其条款的应用需经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查,但也只以保险人所提的稿案为案臼而已,并且审查机关为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不得将审查核准后的条款视为法律规定。这就要求保险人在拟稿措辞的时候基于其丰富的经验,应考虑各种可能产生的状况并付诸于文字,以明确的方式使对方了解其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并未违反平等对待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不是只对一两个被保险人,而是对所有的被保险人都可适用。另一方面,对于不明确条款的解释,也不得纯就被保险人个人的利益而即刻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首先应顾及保险危险共同团体的概念及保险的真谛,参前该合同的目的,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如果仍无法确定该有疑义条款的意义时,则可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笔者认为,作为保险合同解释的一项特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有在适用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情况下方能得以适用。如同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所指出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17
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适用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解释原则,原因在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它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更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而且,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或者方法的适用,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具有的“辅原则”的特征,决定了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位次为:首先得以适用的应为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从保险单本身及任何附件(例如投保单等)中发现的当事人的意图应居于统治地位。在探究当事人的意图时,可以采用隶属于该一般原则的一些辅助规则,如文意解释规则、上下文解释规则以及补充解释规则等。只有在运用意图解释原则以及该原则的相关辅助规则仍不能正确解释保单条款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方为可能。18
三、保险条款是否疑义之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实质要件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条款之用语“模糊不清”(ambiguity)。这一原则通常被叙述为“模糊规则”(ambiguity rule):如果标准的保险合同的某一条款意思模糊不清,法院将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条款解释。19
但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保险条款均可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用语模糊不清之判断标准为何?等等,需要进一步探究。
1.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是否适用于个别议商性条款现代商业保险实务中,保险契约通常由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个别议商契约条款共同组成。《保险法》第18条、第19条对二者分别作了规定。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定型化契约条款均由保险人自行拟定,但需报保险主管机关核准方可使用。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由于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期间不同、保险条件不同等原因,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法一一涵盖,更无法切合个案保险的需要。因此,实际上又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以个别议商方式,另行约定,此即个别议商条款。20
当投保人参与了保险合同的起草,或者保险公司不单独对合同的语义负责的时候,疑义解释规则很可能会不再适用。“21依前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不利于条款拟订人“原理的实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当仅适用于定型化契约条款,而不适用于个别议商契约条款。个别议商契约条款的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2.定型化保险条款是否“疑义”的判断标准
“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实质要件和前提,是保险合同的定型条款”模糊不清“(ambiguity)。”模糊不清“这一用语的本来含义,系指”一个词语具有两个以上完全不同的含义,以至于在同一时间,对这一词语的理解既有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不正确的“。22按照英美法院的主流观点,只有在保单条款模糊不清,并且这种模糊不清无法借助外部证据予以解决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方可适用。因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应为消除疑惑的目的而使用。据此,保单条款如不存在模糊不清,对保单的解释就无必要,此时该保单应依照其条款予以履行。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否模糊不清,将由审查案件的法院根据客观情况予以确定。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英美法院就此确立了许多可供我们参考的判断规则,归纳起来主要有:其一,在考察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否模糊不清时,法院所使用的方法应当是能够“找到模糊不清”而非“制造模糊不清”的方法。23
其二,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模糊不清,其考虑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语或措辞,而是不同的“合同阅读者”在阅读该份合同时,是否将“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至于何者谓‘合同阅读者“,英美法院的确认标准各有不同:美国法院主要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国法院则一般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律师“。两相比较,笔者以为,美国法院的标准显然更为合理。因为将合同阅读者确定为”正常的律师“对被保险人而言过于苛刻,并且”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普遍接受的理解“。其三,英美法院除从正面对”模糊不清“的含义加以界定以外,还从个案中归纳出了许多不属”模糊不清“的例外情况,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条款不因其用语可以在字典中找到不同的定义而模糊不清,因为该用语的真实含义可能可以从上下文中清楚地推断出来;保险合同的用语不因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对其持不同的见解而必然模糊不清;保险合同的条款也不会仅因其难以解释、十分复杂以及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对该用语诗不同的观点而模糊不清;即便是在保险合同难以辨认的情况下,如果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阅读并理解该合同,该含同条款也不能被认为是模糊不清。综上,只有在经过全部考虑之后,法院仍认为无法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才是模糊不清的。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如欲得到适用,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模糊不清”之处的产生不承担责任。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作为格式合同解释主要原则的“不利于制定人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虽然保险合同的制定人通常均为保险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保险市场低迷、保险业务竞争激烈等),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也完全有可能由被保险人拟定。此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此条款产生争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将不再适用,法院将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以证明谁应承担责任。
3.保险专业术语是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保险单充满了“专门用语”,常常使未受训练的人迷惑。24
那么,当被保险人对专门术语按普通理解与保险人按专业含义理解不一致时,是否应当适用疑义解释规则,则无不疑义。这里涉及在解释该术语时是普通含义占优还是专门含义占优的价值判断问题。
对保险单文字含义进行解释时,一般应当首先按普通含义去理解词语,但在词语有“专门含义”时则不能按照普通含义去理解,这种情况下专门含义是优先的。25
保险单术语的专门含义优先于普通含义,主要有两种情形:26第一种情形是保险单中的词语“有专门的法律含义”。“有时,法律所要求的语言本身是不明确或者模棱两可的,则法院不会将此语言解释为对条款提出者或书写者不利。”27
第二种情形是保险单中的术语有“专门的技术含义”。“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表明其是在专门含义上使用某一词语的,则法院对该词语应解释为专门含义。”28上情形出现最多的是那些规定责任或除外责任的词语。这些词语可能是刑事犯罪的名称,例如盗贼;或者是获得了一种特殊的技术含义,例如保险危险中的“暴风”就有特殊含义,它并非普通含义上的“非常大的风”,而是专指17.2米/秒以上(相当于风力表8级以上)的风力,若小于这一衡量标准,就不是保险危险中“暴风”的正确含义。在上述情形之下,应按专业含义的解释从优原则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四、被保险人是否弱者之判断标准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创立,系建立在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进行司法调整这一理念的基础之上。“在个人保险领域,合同当事人之间迥然不同的地位是至为明显的,被保险人通常未受训练并对保险条款的细微差异不表怀疑。有鉴于此,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合同依照被保险人解释其用语的方式予以诠释。”29
不过,由于在保险实践中,除了存在大量的由拥有优势谈判地位的保险人拟定并在“取舍听便”的基础上销售给被保险人的格式保单以外,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由经验老到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及律师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谈判达成的商业保险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有关的问题,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相等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是否仍然能够适用该原则?
对于这一问题,国外司法界尤其是美国司法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即使在被保险人是一个贸易或商业实体,从而可能对保险合同及其法律含义十分内行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仍应适用”,因为“系争保单仍然是由保险公司的专家置备的格式保单,该保单的用语系由保险人选择,发生争议的特定用语亦未经协商。据此,作为被保险人的一些公司是否拥有律师与该原则的适用并无关联。此外,这种格式保单在全国范围内被销售给大大小小的商业公司,法院根据不同的被保险人适用不同的解释规则将导致不协调”。30
持否定观点者则认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适用于此一情形,因为这种合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老练的商业实体,他们对保险市场甚为熟悉并拥有相对平等的谈判实力”。31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间:1995-01-01。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
建立时间(setup time) ,在电子行业中是指触发器的时钟信号动作到来以前,数据稳定不变的时间。
输入信号应该提前时钟上升沿(如上升沿有效)T时间到达芯片,这个T就是建立时间:Setup time.如果不满足Setup time,这个数据就不能被这一时钟打入触发器,只有在下一个时钟上升沿,数据才能被打入触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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