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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的法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41: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有关网络的法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有关网络的法律

篇1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

一、网络著作权

(一)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与特征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具体有如下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其他权利。

在这十七项权利中,第一到第四项属于人身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转让的。而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第五到第十七项的权利,并依照转让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这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没有公开发表的著作同样享有著作权。

本文所说的网络著作权当然具备著作权的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现性的一般特征。但是,由于其数字化得存在方式、以网络为媒介的传播方式以及网民权利意识的淡漠也使得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无论是数量上还是程度上都大大超过了传统的侵权形式。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与表现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照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网络侵权多为主动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想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中国作家的很多文章在百度文库中都大量存在着,百度文库的这种拿来主义真正的让人很是气愤。当你从某书中“偷走”一个段落的时候,该书的作者及其读者依然拥有那本书,这和你偷了他的汽车不一样。使用例如偷和盗这类语词来描述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时误导人的。但是“借”――未剽窃行为而道歉的人喜欢这个词――也同样是误导人的,因为被“借走”的东西从来就没有归还过。①

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的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还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的网民没有恶意,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

(三)网络著作权的自我保护与法律救济措施

自我保护的措施主要有:1、属名权等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非法使用,权利人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首先应该署名,表示该作品并非无主作品。如果是以网名发表,权利人应能保存相关资料证明网名和本名的一致性,所以从保护署名权的角度考虑,建议网民在上网注册时应如实的填写个人资料,若担心个人资料泄露,可以采纳网站提供的资料不对外公开的措施。2、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可以公开声明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样既可以阻止部分人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跟踪作品被使用的情况,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跟踪自己的作品是否被非法使用了,一旦有“盗链”发生,即可凭借技术手段找到侵权人并收集侵权情况。

有关的法律救济措施:1、证据保全。这在网络著作权中是重要也是首要的工作。在网络上,信息随时可能被移除、被非法使用,这时权利人就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可以用“下载”、“保存”、“抓图”的方式对侵权事实予以保全。但是考虑到法律对证据的形式及效力有一定的要求,最佳的办法就是公证保全证据。2、锁定侵权人。因为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是以昵称的方式虚拟地存在着,但法律上的被告只能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网站提出要求,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的注册资料,并可要求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侵权人电脑终端的IP地址等情况。当然网站也有权利要求权利人首先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和能够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证据资料。如果网站拒绝提供,则网站可以成为被告。3、发出警告。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首先向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网站发出警告要求网站在接到警告时立即移除侵权作品,以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并告知网站如果不移除的法律后果。其次,在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向侵权人以上述方式发出警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双方可以就此纠纷协商解决。4、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一般来说,可以提出停止侵害(将侵权作品移除)、赔礼道歉(在所发生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以公开的方式)、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百度文库侵权的事件中,有的法学人士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目前社会各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说法,这儿有一个泛指的概念,即指网络上的一切信息提供者和中介服务者,不仅包括网络服务商、公益性网站等,也包括提供网上信息的网络用户。②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

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如雅虎、新浪网等网站,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另一类是网络中介服务者,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一下几种:1、网络联线服务者(ISP);2、接入服务提供者(IAP);3、在线服务提供者(OSP);4、网络平台提供者(IPP)。

(二)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百度文库侵权的事件中,有的法律专家说百度仅是网络内容提供商。那么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主要通过:1、直接将信息上载到网站上;2、发表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信息或转载其他网站的信息。这两种形式在网络中提供信息服务。网络内容提供商转载侵权网络作品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在明知其转载上的网络作品是侵权作品仍故意转载该网络作品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网络内容提供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样说来,那么百度在这一事件中仅仅是有过错。这对众多被侵权的作家的是否是不公平的呢?对此,各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综合他们的看法笔者在此作出分析:

1、网络作为一种交流的平台,其基本社会价值体现在于信息得以自由流通。若要网络内容的提供商承担转载网络作品的侵权责任,那就要对其转载的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查,这样将不利于信息的有效传播而且传播信息的成本也增大了。

2、有的学者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转载侵权网络作品的危害后果应当由网络作品的提供者承担。网络内容提供商将信息到网上,就应承担该信息不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义务。不应要求信息的访问者和转载者再次承担侵权的责任,否则将会加重信息的流通成本,这对社会整体来说是不利的。百度文库在信息传播方面确实是给了公共很大的方便,要求信息的访问者和转载者承担责任这个范围太广了,而且不利于公众对于信息的分享。只能要求其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为合理使用规定总的标准,但对每一个使用方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适当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使用;为报导时事新闻的使用;报纸、期刊、广播台、电视台的使用;教学与科研的使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使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使用;用于免费表演的使用;对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使用;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使用;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这十一项具体的规定。那如果信息的访问者和转载者的使用,其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且所使用的数量占了作品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并且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影响大,这就不是合理使用了。③这完全就是侵犯别人著作权了,那就应该承担其侵权责任。

3、如果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其转载的信息为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仍然转载的,那他应与侵权信息的最先者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这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美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履行的四种功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免责制度。本文主要讨论提供信息服务搜索工具(百度文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美国的有关法律对于此种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所要享受责任限制待遇,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不知道或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2、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3、在收到侵权告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清除该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告知后清除或阻止对侵权信息的访问后,就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确立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给笔者的感觉是美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比较少的。在世界范围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类型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把责任严格化,只要发生网上侵权行为,服务者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采取这种严格责任的国家几乎很少(如瑞典)。

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中的“知道”有学者进行了解读。④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过错责任,即只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存在主观的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在当今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沉重的责任势必会损害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可能会影响整个网络的发展。

三、总结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作品以前所未有的形式被扩大使用,互联网正在挑战我们现有的著作权制度。百度文库的侵权案件使我们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再次的探索研究。怎样才能使著作权更好的赶上时代的步伐?从美国Netcom等名案对DMCA的影响就可足见一斑,美国DMCA则是对其现行著作权法的必要修订,它使著作权法赶上了时代的需要。著作权法同时也是一种分配作品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从而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促进网络事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共同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这就需要广大的法律界人士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如何合理界定其在著作权侵权中的法律责任,将是研究这种平衡机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尽管现行著作权法未直接涉及到网络空间,一些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著作权(如百度文库涉及到的各种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问题)的司法判例无疑也为著作权在立法这方面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素材。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总是随着时代而发展、进步的,著作权法在互联网这一崭新的科技发展面前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有着更大的发展潜力的。

注释:

①《论剽窃》查理德.波斯纳著,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

②徐家力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一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所做的解释,《知识产权法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徐家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

③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了四个标准的其中三个。还有一个是,根据作品的不同性质而使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

④王利明所提出,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

【参考文献】

[1]徐家力著,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张平编著,知识产权法详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1.

[4](德)M.雷炳德著.著作权法[M] 张思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2).

[6]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02).

篇2

Stations and Control Strategies

Zhong Hemi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anjiang 524022,China)

摘要: 目前,成品油销售企业对网络发展和布局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进行,在发展加油站网络,特别是在收购、租赁、参股等方面,合同的规范和合同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本文试图从一家成品油销售企业法律事务的角度,对加油站网络发展中关于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作出分类,并提出相应的控制策略,从而为成品油网络发展的人员提供启示和策略。

Abstract: At present, product oil sell enterprises' important task is the work of development and layout of network, and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and contract risk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developing network of petrol stations, especially aspects, such as acquisition, leasing, equity participation and so 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lassify the legal risks about process of signing contract in developing network of petrol stations,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ntrol strateg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affairs of one product oil sell enterprise, so as to provide inspiration and strategies for the persons of developing network of product oil.

关键词: 加油站 网络发展 合同 法律风险 控制策略

Key words: petrol stations;development of network;contract;legal risks;control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274-02

0引言

笔者所在的企业为一家在本区域(广东)规模较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工作中对加油站网络发展别是加油站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合同有所接触,本文就本单位的案例,探讨在加油站网络发展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策略,为同行销售人员分享相关业务的法律依据与实操体验。

1合同主体合法性的法律风险及控制策略

主体合法性主要是指合同主体的身份和授权是否合法。依照《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据此规定,合同主体如为自然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则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假冒他人身份、通过利用已过期、作废的或假造授权委托、公章、证照等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也可能存在合同主体不是真正或完全的权利人导致合同无效。

如某油站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死亡后,油站有其3个儿子接管,我方与业主的3个儿子谈妥了收购条件,但在主体审查时发现业主的配偶仍在,还有一个非婚生儿子,油站的最大权利人是实际业主的配偶,而不是3个儿子。若我方直接与业主的3个儿子签订合同,就可能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经过协调,由业主的4个儿子共同委托业主的配偶与我方签订合同,避免了法律风险。

因此,应对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查来防范合同主体合法性法律风险,下面对实际工作中主要面对的合同主体不同提出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①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策略:主要审查其是否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份证明文件的真伪,其是否是该网点的真正业主,若通过继承获得的权利还需调查其继承的情况。②主体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策略:主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的经营资质,授权委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具体审查事项包括是否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相关经营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期进行年审,授权委托手续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公章、合同章等是否真实有效等。

2合同主体适格性的法律风险及控制策略

合同主体不适格(如没有处分权的人签订处分标的物的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等),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在有权人不予追认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将归于无效。比如曾出现因承租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转租加油站,导致发生法律诉讼,最后以转租人和承租人支付高额补偿费告终的案例。在该案中,如通过事前审查,解决合同主体适格性问题,就可以有效避免诉争和企业经济损失。因此,应对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履行特定合同的资格、权利进行审查来防范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对合同主体不适格风险防范及控制策略:采取合同主体适格性审查。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合同主体适格性审查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资收购、股份转让和出租合同。该类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其均涉及对合同标的的处分,因此合同主体适格性审查主要针对主体是否具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对合同标的的处分权进行审核。

①全资收购合同。该类合同的适格主体应为合同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因应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和企业性质,需要获得以下机构或自然人的同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会或董事会(依工商局备案章程的规定的权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依工商局备案章程的规定的权限);联营企业的全体联营方;国有独资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 其他非公司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的总公司;合伙制企业的全体合作人;房地产的产权登记权属人;通过买卖、竞拍、司法执行等途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人。

②股份转让合同。该类合同标的一般为公司制企业或联营企业,其合同主体主要是公司股东或企业联营方,以及通过买卖、竞拍、司法执行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或联营企业出资份额的人。

③租赁合同。该类合同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对租赁标的享有所有权的人,其主体范围及适格条件与全资收购合同相同;另一种是通过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标的物经营权,并经所有权人、授权经营人及(或)前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人。鉴于该类主体的适格条件均为对合同标的享有处分权。因此其主体适格性审查主要以有关政府部门的登记情况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类:合作或委托开发建设加油站项目合同和服务补偿类合同。该类合同由于不涉及标的的处分,因此一般对其经营资质和范围、委托资质进行审查即可。合同审查中,如发现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应要求与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或要求合同对方补足相关法律文件,完善相关手续。

3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及资信的法律风险及控制策略

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主体是否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特别各类合同的首期款和先期支付的补偿款,签订合同后即支付,若合同主体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不足,就可能出现先付的款项被其它债权人查封或是在油站土地房产过户前被业主的债权人查封拍卖,致使我方失去油站。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及自信的风险防范及控制策略主要是进行合同主体履约能力的审查。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主体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的主要由企业自身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参观经营场所,访谈有关人员,以及到工商、税务、行业协会、与调查对象有经济交往的其他企业等了解情况进行审查。由于网点投资合同的特殊性,可在系统内部设立合同主体信用系统,对合同主体过往交易记录、合作项目、可供抵押、担保或执行的资产和预期利益等进行登统,作为设定合同权利义务、风险控制措施的参考。

4合同标的合法性的法律风险及控制策略

合同标的的合法性风险,主要是合同标的因不具备法定的转让、出租等条件所带来的风险,若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可能会带来合同无效、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失去油站等风险。主要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①合同标的为加油站的合法性法律风险。对于加油站而言,合同标的的合法性风险主要是油站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是否具备法定的经营资质进行。即要求其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布点规划和环保要求,并领取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证等经营证照。如加油站存在不符合规划,或经营证照不齐的情形的,则需对合同履行风险进行评估。②合同标的为房地产的合法性法律风险。对于房地产而言,合法性风险主要针对其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出租是否经过村民委员会2/3以上通过、是否是耕地等法定可出让/转让/出租条件。

5合同标的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是因合同标的物存在抵押、查封、权属争议等权利瑕疵给我方带来的风险。如油站房地产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已抵押,业主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就可能使我方无法过户获得油站产权,甚至会因金融机构行使抵押权致使我方失去油站。主要的应对策略是对合同标的进行权利瑕疵审查,主要是对合同主体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合同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可做如下处理:①履约风险较大,难以控制的,要求对方消除标的物权利瑕疵后,再行处分合同标的,并在合同生效和资金支付条款中予以控制;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合同相对人因资金紧张等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能力消除权利瑕疵的,本单位可直接介入有关法律关系,通过与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第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签署三方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合同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消除权利瑕疵。在实践中,本单位曾遇到拟全资收购加油站被法院查封的情形。在该案中,经调查发现标的物被查封所涉案件金额远远小于合同总金额,于是,通过法院居间协调,本单位与油站权属人、申请查封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本单位将相应款项划拨到法院指定账户,油站解封后法院将相应款项划转给申请查封人,最终达到既控制风险又将油站产权顺利过户至本单位名下的效果。

篇3

1.1网络舆论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非常多,网络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外,还可以适用关于互联网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制定主体混乱,规范客体重叠,可以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当下中国保护或规制网络的主要调整手段。

1.2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多为惩罚性、义务性,预防性措施少网络舆论在为言论自由打开一个通道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网络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与法律冲突的现象,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但从这些法律中不难看出,条文中大多是以“禁止性”或“义务性”的内容存在。禁止性规定指的是法律对不得传播的言论类型的列举,即法律规定哪些言论不得发表。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体现出了“惩罚性”。相对于网络科技的发展,这些法律的出台同时也体现出了立法的滞后性,禁止性和惩罚性都是对侵权或违法后现象后的补救措施,但并没能将立法与网络科技相结合从源头就避免违法现象的出现。

1.3对网络管理处罚程序不够透明化,缺乏法律依据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对关闭网站或者BBS很少公布理由,甚至对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论坛也会进行屏蔽。在整个关闭整顿程序中缺少法律程序,监管缺乏透明性。处罚部门法律依据不明晰,现今,对网络舆论优劣的评价标准一直都很模糊,造成对网络舆论的执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关行政部门对网站的监管缺乏透明性,导致网站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加强网络舆论规制的若干建议

2.1完善互联网立法纵观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体系,立法机构比较杂乱,普遍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络舆论正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用众多的低位阶法律去规范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实为不妥,应探索制定出网络管理的龙头法,有必要对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做统一的界定,对现有法律法规去粗取精,明细完善,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网络法。

2.2立法应遵循事前防范原则对行为限制的方式通常有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两种,惩罚不是立法的目的,如果在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中能结合事前防范的原则,网络舆论的侵权行为也会在源头处大大减少。要让事前防范能行之有效,应具体制定相应的实行措施。首先,立法过程中加强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网络侵权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实施的,同样对抗侵权的手段也可以使用网络科学技术,现如今大多数网民都会在网上进行财产交易。

篇4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侵权措施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4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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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我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使其在更加开放、更加和谐的环境下长足发展

1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3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3.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①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②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④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⑤立法完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