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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知识培训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28: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治知识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知识培训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党的报告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全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建设。

二、培训内容

1、行政执法程序及案卷制作

2、国土资源领域经典案例解析

3、农业行政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关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看法

5、城市管理中的典型案例解析

三、参加人员

本次培训暂定66人。

参加培训人员范围:每个镇办分管领导1名、综合执法中队负责人1名、业务骨干2名;直属中队分管领导1名、业务骨干20名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10月29日全天;

培训地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大会议室

报到地点:10月29日上午8点20分前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大会议室

联系人:岳超(8105356)

五、培训模式

局法制室及办案室授课(详情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1、本次培训费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统一安排午餐;各执法中队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参训。

篇2

一、培训对象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持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直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且需要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分工

本次培训由市法制办统一安排,区法制办负责集中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培训教材

1、《法治与政府同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实务指南》。

2、《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用解答》。

培训教材由区法制办统一代购。

推荐自主培训参考资料,可由培训人员自选(详见附件)。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定于年7月下旬和8月中旬,分两期进行培训。

(一)第一期培训班:7月22—24日上午

1、报到时间:7月22日上午9时。

2、培训地点:区政府一楼礼堂。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额: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总人数的1/2数。

(二)第二期培训班:8月19—21日上午

1、报到时间:8月19日上午9时。

2、培训地点:区政府一楼礼堂。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额: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总人数的另1/2数。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费用101元/人(包括教材费51元、考务费50元),由市行政学院统一收取。授课费及相关费用由区法制办负责。

六、培训考试

本次培训结束后,将实行统一闭卷考试,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考试成绩录入行政执法人员网络信息公开目录。未参加考试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行政执法证年检。

七、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工作和培训之间的矛盾,培训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确保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各单位按照分期培训的名额认真组织,(按附表一、表二)填报参训人员名单,于7月10日前将报表电子版送区法制办(508室),列入培训班次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调整。

篇3

刘彬

依法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我们路政执法人员来说更为重要。

一、法律需要被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人所熟知的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法律被所有人追求和信仰,让法律占据心中至上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必定人人守法,人人依法。

二、执法程序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三、行政执法要合理。合理性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要求。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篇4

一、知识型员工的定义及特征

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是最早预见到知识的生产和转让将逐渐成为首要产业,知识生产率的高低会成为衡量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成就的关键而较早的提出和使用了“知识型员工”的概念,他将知识型员工描述为掌握和运用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

而国际著名咨询企业——安盛咨询公司研究认为,知识型工作要求员工具备智力输入、创造力和权威来完成,而知识型员工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专业人员;有深度专业技能的辅助型专业人员;中高级经理。他们通常在以下领域工作:研发工作、产品开发、工程设计、市场营销、广告、销售、资产管理、会计计划、法律事务和金融、管理咨询等等。

从以上不同角度的定义可以看出,知识型员工的一个共同点:拥有企业相对稀缺的宝贵资源——知识资本和知识创新能力,或者说掌握着强大的知识资本。正是因为知识型员工的这个“优势”,知识型员工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拥有知识资本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具有潜在价值大、自主性强、成就感强、流动意愿强、工作内容具有创造性、绩效评价复杂和工作过程难以监督等特征。

二、知识型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

培训不仅是发展员工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吸引、激励、留住人才的一个有效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在知识型员工的培训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1、培训需求不明确

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培训需求缺乏科学、细致的分析,使得企业培训工作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许多企业不进行需求分析,只是凭经验和模仿他人而机械地制定本公司的培训计划,没有将本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结合起来仔细分析设计和主动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2、培训文化淡薄

在许多企业中,企业培训文化十分淡薄,培训制度往往被忽视,对知识型员工的培训短期行为和即期利益现象较为普遍,缺乏统一性、长期性的培训解决方案。

3、培训方法较为单

一、落后

我国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培训重知识、技能培训,忽视思想、心理培训。培训方法以课堂为主、形式单一,实践性差,与现在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模块培训模式”的效果相差甚远。

4、培训控制不力、效果评估滞后

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并没有实时反馈学员信息,培训者没有追踪受训者是否在工作场所使用了新技能,大多数企业未能为受训者提供发挥其培训效能的支持性工作环境,加上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员工在培训中所获得知识很少能自觉的运用到实际中去。

5、员工“跳槽”使企业怯于培训

培训日益成为企业吸引职场精英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但风起云涌的“跳槽”风波对企业培训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企业面对知识型员工培训患得患失。企业老板们常常感叹:“煮熟的鸭子飞了”、“为人家做嫁衣”、“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完善知识型员工培训的对策措施

对知识性员工的培训与开发必须有别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针对知识性员工在培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重视需求分析,关注个体差异

知识型员工对获得个体尊重的需求更为强烈,而尊重他们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培训需求分析是培训全过程中的第一个基本环节,也是整个培训工作的基础。企业在培训需求分析时,应该充分重视他们的个体需求,从组织需求、任务需求、个体需求三个层面展开综合分析,只有当企业充分了解培训是一种提供给员工的服务,以员工的需求为导向,并找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切合点时,这样的培训才能增强企业凝聚力,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2、转变培训观念,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

企业培训是一种计划性、战略性和连续性的活动,是一种制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企业培训要与企业战略密切结合,企业培训体系的建立,应首先在企业远景的基础上,透露出战略脉络。对知识型员工的培训还要有前瞻性,培训的内涵即包括完成目前工作任务和提高目前绩效所需的培训,更要看到未来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结构,通过培训做好人才储备。一个完整的培训制度应该包括培训计划制度、培训上岗制度、培训奖惩制度、培训时间保证制度、培训经费单列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和培训质量跟踪制度等。

3、更新培训手段和方法,完善培训内容

西方管理及心理学家大卫•戈尔在研究职业经理在职学习方式时提出了学习循环理论,第一重要的就是“兴趣和动力”。要使培训有效,千万不要先从概念入手,而是从图像或“点”开头。在培训手段和方法的选择上,要以遵循学习循环,激发学员兴趣为原则,要突破单一课堂教学模式,多借鉴国外的案例教学法、模块培训法、讨论法、游戏式等培训方法。企业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培训效果产生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将互动式的学习方法(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课堂讨论、拓展训练等)与传统的培训方式向融合贯穿于培训过程中,让知识型员工可以在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与氛围下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参与到培训中去,使他们不再是组织这个大机器的一颗螺丝钉,而是富有活力的细胞体。

在培训内容方面,美国员工的培训可供我们参考。美国员工的培训由三个层次组成: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美国企业对素质培训非常重视,如注重培养员工正确的价值观、企业理念、积极的工作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习惯以及较高的追求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多的为知识型员工提供素质培训,培训内容须突出创造力、团队精神和心理素质等内容,更重要的是为员工锻造健康的心理提供培训机会。

4、实施后续评估,达到有效培训

培训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东西,可能无法立刻见效,但有可能几十年有效,正如杰克•韦尔奇说:培训的成本是有限的,但是效益是无限的,培训结束后,不仅要由参加培训的人员评价培训效果,还要让受培训者的上司跟踪了解培训后的变化。企业可以参考国外学者DL柯克帕特里克的四层次评估标准框架,对培训成果按反应(受训者的满意程度)、学习(受培训内容的了解及吸收程度)行为(对培训内容的应用即熟练程度)、结果(通过培训个人绩效及其组织绩效提升的程度)进行评估。其中“反应”与“学习”层的评估信息可以在培训之后马上收集。由于学习效果的转化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在知识型员工回到工作岗位后才能体现,因此“行为”和“结果”层的信息需要进行后续跟进调查,而不能在短期内妄下结论。

5、建立防范机制,降低培训后流失风险

降低知识型员工的流动率,企业要寻求一套防范措施,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完善培训利益驱动机制,企业为员工设计循序渐进地分层次、分阶段的培训方案,使员工既看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又在短期内不能完成全套培训,形成一种培训利益驱动机制。

第二,实行分割模块培训。对于个别重要技术培训最好分割培训内容,分割成模块,每个人只对自己的模块熟悉,而最终的技术实现只有通过整个团队的合作才能完成,避免技术被一人垄断而造成的企业被动。

第三,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并实施担保制度。企业通过协商的方式与知识型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建立担保制度。但在具体操作时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员工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制订知识型员工职业生涯规划。重视知识型员工的个性发展,制定企业培训计划时充分结合他们的职业生涯规划,实现了企业与其核心员工的双赢发展。

篇5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