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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律的关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27: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篇1

一(略)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进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街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典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宜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贵等诸手段。法律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律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明显晚于道德。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愈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进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相同.法律并非对一切社会关系都加以调整,一把地说,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生活秩序有重要愈义的社会关系,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广度上,进德远远超过法律,可以说任何社会关系都或多或少受到道德的调整,因此法律比价干预的一些行为,如不关心同志、不尊重长着等,都要受到道德谴贵。在法律上无过错的行为,不等于不受道德的谴责.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降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井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斌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6,制裁方式不同。法律对违反义务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引起惩罚性后果时,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并按明确的标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制裁.道德中对违反义务性的规定的后果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其制裁的手段也限于臾论的谴责,若当事人公然茂视舆论,道德的制裁就显得无力。

(二)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墓木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孟子•离娄上》中说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木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高校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实施

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有计划、有目的地接受教育者对其实施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道德教育包括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诚信美德教育、家庭关德教育、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等具体内容。高校学生正处于成才的关键时期,对其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道德教育不仅是关系到高校学生的个人成长,而且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高校学生是社会的栋梁,是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中流抵柱,是社会中最具理性的人群之一,提高其的道德水准,无疑是建设中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祛码。法律教育是指以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知识体系和培养法律职业为日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径。现代法律教育一般分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两个基本部分。对于普通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法律教育虽然只能局限于普法教育,但由于他们的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强,菇础条件好,影响面大,因此,对高校学生的法律教育对于提高全民的法制愈识、树立法制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前文所述,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因此,对高校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也不可偏废,不能互书l代替,既要重视道德教育,也不能忽视法律教育。

(一)道德教育的实施

对高校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使高校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成为合格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佰校学生道德教育的途径主要有:

1.形成全员进行高校学生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从简单意义上兑,高校是高校学生道德教育的直接责任者,这也是高校培养人才的要求.因此,高校首先要担负起高校学生道德教育的责任,对高校学’址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中囚传统道德等全方位的教育。高校领导要重视高校学生道德教育,把对高校学生的道德教育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使全体教职员工能够自觉投入到高校学生的道德教育中来.一线教师要为人师表,把课_L好的同时,利用课堂对高校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生工作队伍,能够把高校学生的道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家庭作为家庭成员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对高校学生影响很大,也要承担起对高校学生道德教育的任务,尤其要发挥在家庭美德教育中的作用,通过长辈、兄弟姐妹的影响使高校学生真正体会到家庭美德的内涵.

2.坚持从.荡校学生实际出发,把高校学生道德教育落到实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愈见》中提出了六条做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原则,其中“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这条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从高校学生实际出发,解决高校学生实际问题,包括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它同样适应于对高校学生的道德教育。高校学生是一个思想相对成熟但同时又受到周围环境影响很大的群体,f’我愈识强但独立意识欠缺,突出表现在想摆脱外来力量对个体的束缚但是对外来力觅又有一定的依赖,于是,高校学生有些时候会出现一些思想_L的波动,或者在生活上碰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在开展高校学生道德教育的时候,就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高校学生思想上和生活中的问题.这样,高校学生就可以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实现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

3.加强对大学生的健全人格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需要不断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高校要重视并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大学生形成自身独立健全的人格,自信自强、团结协作、乐观豁达、积极进取、勇于挑战、敢于创新.要加强大学生的艺术教育,提高青年学生审美情趣和艺术素养,学会保持健康的情绪,学会关爱、理解他人。对他人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要苛求他人,学会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法律教育的实施

法律教育达到较好的效果,应该采取以下儿条措施:

1.利用课堂主教育通道,搞好法律教育.《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的必修课.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法学的基木观点,掌握宪法和法律的主要精神及其规定,这是高校法制教育最基木的途径,也是学生学法、知法的基础。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由浅入深,从法学基础理论到实体法、程序法、有序而进。结合个体、典型、生动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学生感到有趣、容易接受,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篇2

关键词 :法律与宗教 宗教自由 规范关系

宗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部分。因为人类需要在精神上寻找其寄托,从自身之外寻找更高的超越者,因此宗教从人类诞生起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成为了一个文明区别于人类其他文明的标志。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必然通过相应的规范约束教徒或信众的信仰和行为,这本身也是宗教作为有组织活动的特点之一。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前提是宗教活动包括宗教规范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活跃,各类信教的人群也日益增多。应当说,这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文化事业是有益的。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分信教的群众在从事宗教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的甚至以所谓教规和信条为依据,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对抗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近期浙江的一些地方在“三改一拆”清理违法违规搭建建筑时,部分群众就以“三改一拆”妨害信教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反抗政府拆除违规建筑的行为。〔1 〕更有甚者,一些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基于他们所谓的“信仰”,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全能神”组织成员在山东招远制造的骇人听闻的杀人血案被抓捕后,记者问他们在实施犯罪时“你们心里不考虑法律吗,也不害怕法律吗”,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竟然是“不考虑”,也“不害怕,我们相信神”。就在审判他们的法庭上,被告人还拒绝认罪,认为他们杀的是恶魔,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和自由,是今天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西方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更多的是文化方面(包括法律文化与宗教文化)的因素所造成的。严格意义上说,当代中国的宗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来的,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另一类是本土的,包括道教、佛教(佛教虽然也是外来的,但经过两千年的演化,已经完全本土化了)等。就宗教形态而言,本土的宗教与外来的宗教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它更倾向于帕森斯所提出的“弥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即教会缺乏组织度,而且有关的宗教信条与规约完全渗透入民众生活中,是与从饮食起居到生产贸易等种种活动相联系的宗教社会形态。〔3 〕这种宗教文化更多地是属于人生哲学意义上的,并且基本上已经世俗化。而外来的宗教情况相对就较为复杂,它们基本上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的教义和严密的教规,它们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与国家法律二元并行、相互影响,并且在这种不断冲突的过程中相互协调与融合,形成了今天的宗教文化与法律文化。因此,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发展历程。

法国学者杜尔干曾指出:“每当我们着手说明一件发生在一定时间的人类事物——不管它是一个宗教信仰、一项道德准则、一条法律原则、一种审美方法还是一套经济制度时,我们都应从追溯其最原始、最简单的形式开始,尽力阐明它在那个时代获得的特征,然后使大家看到它怎样发展并逐渐复杂化,又怎样变为被考察的状态的。” 〔4 〕从西方法律史的视角而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伯尔曼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相互渗透。”“即便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5 〕

当然,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进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约为公元4世纪至公元11世纪。在这一阶段,其基本特点是:教权服从皇权,教皇更多强调的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教皇和国王互不干涉。第二阶段,以“教皇革命”为标志,时间从公元12世纪至公元16世纪。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皇权服从教权,依据是所谓“太阳和月亮”理论,教皇是太阳,国王是月亮。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无权,他的权力同样是因教皇加冕而产生,因此必须无条件服从教皇。罗马教会也正是在这一阶段完成了教法体系的建设,确立教权统治的。第三阶段,时间大约是16世纪初至今。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路德教会改革后,形成了新教国家与罗马教廷全面对立、对抗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国政治理论家让·布丹首先提出了国家主权理论。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它高于其他政治权力,不受其他政治权力的约束。法律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源于主权。国家主权在整个国家范围内都是不受限制的,它在本国范围内可以绝对支配一切。〔6 〕这一理论对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此后的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年至1648年)则论证了确认“主权国家”的重要性。通过三十年战争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国家主义的国际体系,从法理上确认国家的主权特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边界内拥有最高(绝对)权力,废除了教会对国家具有的高于主权的政治权威,否定了天主教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主权”。由此,国家“主权”原则也成了国际法的基石。

从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发展的进程,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特点:那就是虽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的主导性日益增强,“宗教则逐渐失去其公共性格,丧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7 〕新型的由“世俗法”支配宗教活动、规范宗教行为的关系逐步形成了。

现代社会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基本要义是法律保障宗教自由,宗教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有着极大的自治权,但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正如伯尔曼所说:“作为一个宗教团体的教会本身,其内部要有一种新的法律来指导它与上帝的关系,以及基督徒相互间的关系;在世俗法方面,也要有新的态度和新的政策。单个的基督徒在其世俗活动中要服从世俗法,教会作为整体在它与‘世俗’的关系方面也要受世俗法的支配。” 〔8 〕

可以说,这一原则也基本上反映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中。美国宪法和法律对宗教自由的保护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但宗教自由的内涵是什么?宗教活动是否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对于这一点,似乎有不同的解释。其实,正如美国宪法学者肯特·格里纳沃尔特在《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活动与公正》一书中所指出的,对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含义最有价值且具有法律意义的指导资料,是那些在独立战争爆发后、权利法案通过前制定的州宪的内容。以1776年《马里兰权利宣言》的规定为例:

“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以其自认为最可接受的方式礼拜上帝;所有以基督教为信仰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保护其宗教自由的权利;因此无人可被任何法律,基于对其宗教观点或信仰的考虑,或因为其宗教实践,而在人身或财产上受到恶意干涉;除非,在宗教表象之下,任何人将破坏州的公共秩序、安宁或安全,或将侵犯合乎道德的法律,或是在自然、民事,或宗教权利上,伤害他人。” 〔9 〕

显然,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宗教自由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不得因宗教行为违反法律、危害公共安全或是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宗教行为却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违反法律原则的宗教规范不被承认。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确认。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规范与宗教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违反国家法律的宗教规范将不被认可。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理念,也是我们今天处理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法律与宗教规范的法理思考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对于宗教的法律规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看待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

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种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样,在此前提之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范一般是不加干预的。但如何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教徒也好,信众也好,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就其所信仰的宗教而言,他们是教徒或信众,按照宗教规范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他们所在的国家而言,他们又是国家的公民,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但如果两者的规范要求发生冲突怎么办?美国宪法学者肯特·格里纳沃尔特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他说,立法机构或法院是否应当直接基于某人的宗教信念或根据其他标准——比如“良知”,它包含宗教信念但是并没有在它们自身与其他类似的非宗教信念间进行区分——创造豁免性例外。他还举例说,政府应当允许宗教和平主义者或是所有的和平主义者免于入伍,还是拒绝为任何和平主义者提供例外?假设一条普适规定要求所有的孩子都应当在学校待到十六岁,那么政府官员是否应当允许某宗教组织在此之前就将让他们的孩子辍学,从而为这些孩子的社会生活进行职业训练?一个州禁止食用佩奥特(peyote)(一种产于西南得克萨斯及墨西哥沙漠中的仙人掌,具有致幻作用),它是否应当允许某个教会的成员食用该仙人掌以作为他们礼拜活动的中心仪式?一项禁止在雇佣合同中进行性别歧视的法律是否应当对只允许男人担任神职人员的宗教组织听之任之?〔10 〕显然,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必须从法理上厘清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

宗教信仰自由就其内涵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仰自由,二是行为自由。就信仰自由而言,是指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从本质上讲,宗教信仰自由是信仰者的一种精神上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没有界限的,因此国家公权力对这种纯粹属于内心的信仰是无需加以限制的。因为听命谁,服从谁作为一种思想活动,完全是个人精神生活层面的问题,法律不得干预个人内心上的自由,不得干涉个人的内心活动。同样,他人也不得干预别人的精神自由,强迫别人信教或者不信教。一旦发生这样的行为,法律就应当进行干预,其目的还是保障公民个人的精神自由。因此,就这个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而言,属于一种绝对的自由。

但我们知道,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并不仅仅停留于内心的信仰,通常还伴随着一定的活动,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如具体的仪式和活动表现出来的;同时,信仰本身也伴随着各种戒律,因此形成了相应的宗教规范,并通过这些规范约束教徒和信众的行为。这些行为和规范的内容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与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发生冲突或者是对社会构成具体危害,就成为国家权力限制的对象,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规制。那么如何来界定其中的界限呢?肯特·格里纳沃尔特对此提出了“利益说”。他认为:“如果个人根据宗教权利要求免受政府规定的普遍要求的限制,那么就存在两个显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即该宗教权利和与之对立的政府利益的说服力(无论该利益是属于政府自己还是政府试图保护的某个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这时存在两种利益,第一种利益是该普适法律带来的利益,第二种利益是不为那些提出宗教权利的人提供豁免,从而不会与其他该法律限制的个人区别对待,前面提到的第二个因素中的政府利益并不只简单地是第一种利益,而是第二种利益。另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这一有可能存在的豁免在执行中的可行性。” 〔11 〕也就是说,宗教行为和宗教规范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而这种利益冲突的界限应当是由法律来进行界定的。

对于这一点,即便是主张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伯尔曼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需要保全法律,使它免遭不相干的并且可能是有害的宗教上考虑的干预。毕竟,无论它可能还是别的什么,法律是一种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高度错综复杂的程序和技术体系。这种体系未必因专注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受惠(更不必说个人精神性问题了),却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伤害。” 〔12 〕

从司法实践而言,这方面较为典型的,就是美国1879年的雷诺德(又译雷诺兹)诉美国案了。〔13 〕摩门教是美国犹他州的一个宗教团体,实行一夫多妻制,而那时联邦法律并无反对重婚或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到了1862年,《莫里尔反重婚法案》通过,规定在整个美国,一夫多妻制为非法。187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普兰法》强化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的规定,但引起了摩门教的不满。1874年10月,雷诺德因涉嫌重婚罪被政府起诉。然而,第一次审判以政府失败告终。1875年10月,雷诺德再次被诉。美国犹他州盐湖城的摩门教徒雷诺德被地方法院判为重婚罪。雷诺德对此不服,他以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并称此制度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能建立和培养家庭与精神环境,与美国主流社会的注重家庭和道德观一致为理由,上诉至最高法院。摩门教徒们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最高法院一定会推翻原先的有罪判决。然而此案的结局却出乎他们的意料,他们败诉了。最高法院的判词指出:“美国宪法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这和在法律上对公民的行为加以限制并不冲突。信仰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人的心灵、灵魂的生活状态,是人的本能。法律保护人在精神生活上的自由,不于涉人的内心活动。另一方面,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则没有权利用精神上的自由来代替行为上的自由,或打着精神上的自由的旗号在现实中不受约束肆意妄为。当信仰或者说宗教教义从单纯的教条变成具体的人的行为,在社会上实现的时候,它就必须承担起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在信仰或宗教的名义下作恶。如果有人相信,以人殉葬也是一种宗教仪式,难道也要真的允许他们这样做吗?将信仰的自由和行为的自由混淆起来的个人难免要触犯法律。在合众国绝对主权下的社会结构法不允许重婚。一个人可以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反其道行之吗?允许这样做将使那一宗教信仰高于国家法律,从而等于允许每个人自成法律。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徒有其名。”

雷诺德诉美国案明确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宗教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宗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活动。实际上是划清了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边界。

三、法律和宗教规范冲突与协调的中国实践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样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享有的确信某一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并以一定方式对其表示崇拜的自由,是公民的一种精神自由。其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内心信仰的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选择或变更所信仰的宗教的自由等。内心的信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是宗教信仰的起点与归宿。(2)宗教的行为自由,包括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形形宗教上的行为自由。此外,还包括宣教或布教的自由。(3)宗教的结社自由,即宣传特定宗教,以及以共同实行宗教行为为目的,来结合成团体的自由,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和宗教规范关系问题上,相关界限是比较清晰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对宗教信仰的问题比较复杂,信众的文化素养参差不齐,加上在宗教信仰问题上人生哲学方面的、宗教信仰方面的、乃至迷信的问题掺杂在一起,从而使得不少人很难区分其中的界限。有的依据所谓的宗教规范作为不遵守法律、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有的甚至打着宗教的旗号对抗国家的法律,干扰和破坏正当的执法行为。因此,从法律上厘清相关关系,明确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界限,依法规范宗教活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与关键。从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对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是值得注意的。

(一)有关宗教行为规范的宪法原则

目前我国对宗教行为规则的基本依据是宪法,而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序言部分最后一个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从原则上明确了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最高性,明确了包括宗教组织和教徒、信众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宗教规范当然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

二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其中也包括了所有人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时候的边界,这里所说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内涵是由法律法规界定的、并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这也就明确了宗教自由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三是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主要保护了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精神自由的一部分,属于绝对领域,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其次,宗教信仰不可能仅仅停留于内心,通常还伴随着一定的活动,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表现出来。当这种行为与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发生冲突或者是对社会构成具体危害时,就成为国家权力限制的对象。也就是说,当宗教信仰外化成为一种宗教行为时,它就受到法律的限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如果宗教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权利、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最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所以任何宗教组织的活动,包括与国外、境外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等,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不能受到外国势力的支配,更不能依仗外国宗教势力和宗教规范对抗国家的法律,这也是国家法律主权在宗教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二)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宗教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四个层级。法律层级的有《民法通则》、《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分别涉及了宗教行为民事、刑事以及自治机关宗教事务等领域的问题;行政法规层级的有《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分别是政府处理境内和境外宗教事务的基本规范;地方性法规层级的包括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颁布的涉及宗教事务的法规、条例和一些地方制定的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制定、2005年修正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政府规章层级的有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如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规范对于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规范各类宗教组织开展活动,依法协调相关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也是协调和处理政府、宗教组织和公民之间相关关系的法律准则。

(三)宗教组织的活动规范及权利义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我国《刑法》也设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国家公职人员在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情况下设定了刑事处罚措施。宗教组织及其职业人员自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在这些场所信教者具有相当大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通处理。如一些地方的殡葬法规根据一些宗教的实际情况,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及部分信众死后可以不实行火葬,而是按照宗教习俗处置遗体;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变通实行权,颁布对某部法律的实施办法时,也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习俗采取宽容对待。

当然,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宗教问题是相当复杂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依法协调和处理宗教活动则是一个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之下,在处理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关系时,应当把握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在涉及一些带有法律原则的根本性的问题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例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某人以其所信仰的教派反对堕胎为由,而实施了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这种情况是应当按照教义教规来处理,还是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呢?笔者认为,当然是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因为基于宗教信仰而拒绝堕胎,承担的是宗教义务;但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依照我国宪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当这两种义务产生冲突的时候,当然是法律义务优先于宗教义务。

篇3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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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古代中国人没有世界意识。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植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闭型心理,影响了中华民族世界意识的形成。当欧美在17至18世纪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时,古老的中国还奉行着“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信念,困守着传统的封建法制。直至19世纪中叶,当认识世界已同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状态才被打破。正是伴随着的剧痛,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了西方法文化的价值,并由此开始了中西法文化由冲突到吸收的运动过程。这种文化进程不断改变着传统法文化影响下的国人的社会习俗和心理态势,促进了新的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形成。

早在前,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一部分知识分子就开始大胆正视社会现实,对自己所处的时代进行反思,率先走出中世纪。龚自珍在其有名的《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中写道:“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指陈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精神禁锢,言路阻塞,人才扼杀,呼唤安邦定国人才的降落。在《上大学士书》中,龚自珍又总结道:“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所恃者,人材必不绝于世而已。”从而从人才问题的角度,触及晚清社会在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冲击下不得不面临的社会改革、变法问题,呼吁培养经世致用的人才。可以说,中国近代史的序幕一拉开,人们就在大声疾呼人才。当然,此时人们的人才观是模糊的,尚处在感性认识的阶段,并不能指明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再有,林则徐在受命赴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为了获取“夷邦”的情报,让其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着作,并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袁德辉将瑞士法学家和外交家瓦特尔所着的《国际法》中的大部分内容译为中文,定名为《各国律例》。至此,在近代中国先进的知识阶层中,开始构建起国际法的知识结构。

的炮火硝烟,进一步助燃了这种经世致用的思想火花。对此,梁启超曾言:“鸦片战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齿,引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经世致用观念之复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开,所谓‘西学’者逐渐输入,始则工艺,次则政制。”战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虽终止了林则徐等人引进西法的行动,但经世派官僚士大夫认真检讨了战争失败的原因,痛切地体验到认识外部世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尝试着考察世界情形和寻求制御之方。其不仅开拓了国人的视野和思路,开辟了求知的新领域,改变了封建士大夫传统的知识结构,也催化了传统人才观的变革。

正是在经世派经世致用和学习西方思想的基础上,19世纪60年代孕育和萌生了新兴的法律教育人才观。追根溯源,这种思想观念的产生,实是近代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产物。1860年,《》签订后,西方列强对华采取了新的“合作政策”,即改变过去单纯用军事行动以武力征服的办法,开始使用较温和的外交手段,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对清政府施加影响和控制。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列强各国的驻华使节及传教士加紧对清王朝进行文化扩张,强行输入西方的意识形态。由此,西方法律文化再次以国际法为先导输入中国。1864年,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引见下,丁韪良将其所译惠顿的国际法草稿送与总理衙门。此后,该书经修订以《万国公法》正式刊行,并由赫德建议分送清政府中央和各省及五口与外事有关的各级官员。《万国公法》的翻译在沟通中西法律文化和促进中国传统法律人才观变革中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就实践意义而言,当时总理衙门就运用刚刚翻译而出的《万国公法》书稿中阐述的国际法原理,成功处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取得了立竿见影的功效。这也再度激起清廷对国际法的兴趣,使其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并尝试把它引入近代中国新式教育中。

1867年,同文馆决定聘请已经在馆任教的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讲授公法的内容,培养知晓国际法律的人才。据《同文馆题名录》记载,各科学生参加公法学大考者,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虽然同文馆的公法教育还只是其所培养的翻译人才知识结构的补充,充其量是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胚胎,处处留下了幼稚粗疏浅薄之迹,但此举毕竟自觉不自觉地把国际法纳入了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中。

篇5

笔者从事20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近500件民间借贷案件,从中总结了四川地区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主要有以下种类:

根据相关法律对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国家的控制是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的。但以上规定却没有明确“银行”指的是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在当事人未约定按照某银行利率计算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意见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为参照;但在当事人约定以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时,即使该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法院对当事人的以上约定应予以认可。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对逾期利息却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支不支持?笔者认为,借款时当事人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的,是基于债权人信赖借款人能按时还款,是一种的交易习惯。但逾期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逾期还款反而不用支付利息,不利保护交易的诚信原则,违反法律立法的本意,故应当支持;其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逾期给付的规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加起来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已经是“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了,但又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支持呢?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率”包括了还款期间的利率也包括逾期利率,而“违约金”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故逾期利息不予支持,而“违约金”可以支持,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为限额。

9、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重新结算本息,并出具新的借条,经结算后的新借据所载明的数额能否认定为借款的本金?这也是人民法院矫正交易习惯下借款高利息的错位现象的重要内容。借贷双方经重新结算出具新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重新约定,应视为形成新的借贷关系。所结算的前期利息如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可以计入本金;即或超过了四倍利息,债权人不认可而债务人无证据证明是高利息又已经书立借条的,可视为债务人对前期利息的确认;有证据证明含高利息的应当剔除法定以外的高利部分。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习俗、惯例以“准法律”的强制力量调节着民间借贷的运行秩序,其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将民俗习惯运用于事实的认定弥补证据不足就是途径之一。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引入民俗习惯可以缓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从而有利于保护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某项民事争议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民俗习惯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司法审判中常常会遇到有不少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利息5分”。是月息还是年息?利率是千分之五还是百分之五多有争议。依照四川地区民间借款习惯,“利息5分”是指月息百分之五,据此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个民俗习惯推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五,而不能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处。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公认的行业惯例作为裁判依据。如偿还部分借款的性质认定,在无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有不同处理意见时,行业习惯规则就可以发挥作用。现代民间借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资金周转,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收益是债权人的追求目标。从实践看,银行借贷合同履行中清偿贷款的原则是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习惯。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银行业的交易习惯。

除此以外,用人文关怀矫正错位缝合断裂也是法官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极其重要的手段之一。

1、人民法院用人文关怀审理案件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积极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缝合举证的断裂。当事人举证,因受法律意识、文化、身体等方面的制约,举证很不规范,或者不能举证、不懂举证,这就需要法官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第一次举证不能满足的,要指导其补证,可以突破法院一次性指定的举证期限,要不惜多次指导举证,必要时在休庭后,仍然有必要补充证据的,还可以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其次,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缝合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断裂。法官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主导者和掌舵者,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必须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人民法院必要取证救济的关系。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身份或资格的限制而不能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以及因年老、年幼、疾病等且因经济能力而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尽可能做到所判的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裁判公正。再次,以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人文关怀缝合证据断裂。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机械套搬法律,要充分运用人文关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正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有着浓厚的亲情、友情、地缘、人缘、业缘,这就不但要求法官要运用法律法规、民俗习惯审理案件,还要充分运用人文关怀、人性审判维系伦理。

人文关怀和人性审理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缝合道德良知的功用。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不但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对真善美的信仰和追求,对弱者的悲悯之心。我们在处理纠纷时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关怀弱势群体,对于那些因上学、治病、生活等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家庭确实困难的弱势群体,要多给债权人做工作,在利息上可以适当放弃,在偿还方式上既要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保障债务人

篇6

 

关键词:高校教师 义务 师德

1 教师的法律义务 

教师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由于教师的言行和品德时刻影响着学生的心灵,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为了使学生受到正确的引导和良好教育,我国的《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应到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明确的看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因此,作为教育学生的教师,不仅应该有渊博的知识,还应该为人师表。特别是在高校里,由于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他们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却还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治学态度、行为习惯等都会给学生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因如此,为了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作为教师,就必须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用自己备好课、讲好课、上好课的具体行动来当好学生的表率,不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时刻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更加明确得知的是,不论是在教师的教育职责方面还是在教师的教育内容方面,教育的主题都是紧紧围绕育人育德展开的,这不仅深刻体现了品德在教书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对教师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优秀的品德就成为更为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格和条件。 

2 教师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将道德融入在某一职业活动中,此时的道德就成为职业道德。据此,教师的职业道德就应是从事教育职业的人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教师职业道德也简称师德,从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由于教师在从事教学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因而,师德的含义不仅包含着教师在其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而且还包含着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质。这就意味着,作为教师,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除了应具有渊博的知识之外,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职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道德、心理状态及外在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使得社会上出现了较多的不良习气,而且使教师这支较为纯洁的队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上普遍反映教师师德下滑,师德失范现象屡有发生,抨击教育腐败等问题的论辞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学当中,仍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教学时常呈现出重教书、轻育人,重成绩、轻过程,重智育、轻德育等不良现象。尽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从根上讲,不能否认的是与教师的师德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职业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已成为教育领域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

3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想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由于教师的职业道德高低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培养效果,更关系到我国的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教师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队伍。若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应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因此,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来看待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义务的关系,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重视和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强化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通过对教师的持续性教育和制度约束,使教师自觉抵制社会的不良习气,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教育观。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人民教师,既要脚踏实地,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又要淡泊名利,甘为红烛,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上作。要正确认识教育事业的神圣性,要廉洁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爱、自律精神,要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乐于为师、终身奉献的崇高志向,尽全力完成好教书育人的任务,坚定不移地热爱和献身教育事业。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人民教师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会赋予教师的职责。教师要想为国家培养人才,其前提是不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而且还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特别是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爱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无私的传给学生。在教学中,教师应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严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启迪学生,用自己纯洁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学生,用自己美好的心灵去塑造学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严于律己,严谨治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其素质的最直接表现,教师只有努力钻研业务,创造性的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敢于进取创新,树立新观念,寻找新规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篇7

一、西方法律思想下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理念

西方法学家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思辨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认知理解,从而西方法学家们也被划分成了不同的法学派别。其中观点争议最为对立激烈的当属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回答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渐变过程。自然法学派始终强调自然万物按自然规律发展的理性法则,即自然法,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其实质也就是道德法则,是永恒普遍的道德原则。自然法是实在法制定的根本依据和标准,实在法必须始终追求并符合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因此,人们所创制的实在法,即法律,并非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必要的统治形式,法律只是实现自然法所倡导遵循的崇高道德法则的一种手段工具。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孤立没有联系的,道德所倡导的正义就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古希腊苏格拉底认为,“一个人只有始终如一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才能使道德标准能够实现,才能体现出正义性。”[1]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当以整体道德为目的”。亚里士多德给予法治的含义是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即符合道德原则的法,“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体人民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共和政府’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则组织起来的,在这样的国家中,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以服从法律为美德”。[3]二战后,自然法学再度兴起,理论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虽然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内涵有所差异,但都强调法律始终以一定的道德原则为其理想目标,“绵延几千年的自然法无不包含了人类最美好的道德关怀”。[4]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观点同样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即从完全排斥自然法到逐渐耦合。早期的分析实证法学派一贯坚持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对于道德要求的标准来说是恶的规定,只要一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那就得必须为全体所遵守。早期分析实证法学派不回答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这一问题,也不对法的价值问题进行探讨,即使法律与道德存在某些偶然的联系,但是内容方面没有必然概念之间的联系。新分析法学派逐渐松动了这种与自然法学派观点“势不两立”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耦合关系。认为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之间存在着共通性因素。“责任和义务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具有某种显著的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足以表明道德与法律使用共同词汇并非偶然”,承认并总结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内容。“这些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5]

二、中国法律文化下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理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一般道理是“以德服人”,国家统治方面遵循的基本价值是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等。在先秦百家时期,君主须“以德治国”方能平天下这一由儒家文化所积极倡导的治国理念,已经从理论设想阶段发展到君主治国的实践之中,其他各家,如道家老子所提倡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墨家墨子所提倡的“兼爱、非攻”等思想都反映了这一时期对君主治理国家的道德要求。到了西汉时期,确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统治思想,“德”的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思想,成为法律制定、执行的指导思想。当然,在德治思想为主导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制思想,即刑治并不是完全被忽视。统治者往往将刑罚作为辅佐德治天下的一种统治工具,维护道德所提倡的社会秩序,与道德相辅相成。因此,形成了以德为主的德、礼、刑三位一体的治国基本思想。[6]

而法家所主张的以严刑峻法来统治国家的思想,虽然在当时的社会时期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秦朝昙花一现的迅速灭亡昭示着仅凭一套严酷苛刻的法律制度规则是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国家的,在适用刑罚的同时,必须以一定的道德规范作为核心价值理念的追求。而且当时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并没有将统治者本身规范到这种严刑峻法之中,统治者凌驾于法之上,使得法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

三、中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与道德关系对比

通过以上对西方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阐述,我们可以从这二者对法律和道德的评价中得出如下结论:

(一)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交汇之处

西方自然法从人性为出发点,主张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强调从最高的“善”的要求出发反映人的本性,主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统一。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基础,是一种天然的理性价值观,也是主导一切存在物的最高自然法则,是一种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强调法律是实现道德所期望达到的和谐秩序的工具。而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儒家主张的“天人合一、人性本善”思想,认为仁义礼智是人类共有之理性,是人所固有的,主张刑罚须辅助道德适用,这都同西方自然法学派的理性观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对道德关注的侧重不同

西方法律思想中主要是针对法律是否具有道德的属性而展开论战,自然法强调法律是实现道德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主要强调的人自身的道德性,尤其是对统治者自身道德修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要求不同

由于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期就形成了相对自由宽松的言论环境,各个学派学者可以充分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充分的探究和阐述,由此形成了以法律为核心,盛行法治主义的至今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古代中国总体上以道德为核心,盛行德治主义,法制思想只是在春秋战国一段时期被统治者适用,作为儒家思想的一个小分支,法家思想并未完全充分发展起来,法律只是被作为在道德调整某些社会秩序不能时才被适用,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

四、中国现代化法治程序正义的理性选择

鉴于中国几千年以道德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传统文化思想的主导,一个成熟法制社会的构建对于我国现今的法治发展状况来说,并非一日之功。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人们一般追求的是“合情”的实证正义,因此,在中国社会中,使得人们对道德公正和法律程序正义公正的追求不尽相同。[7]当今的世界是一个信息开放或者说是一个信息爆炸的世界,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使网络舆论成为一种监督司法机关办案的重要力量,有时,法官基于案件社会效果的考虑,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一定的影响,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认可的评价体系;反过来说,如果不考虑社会道德的公正标准,一味强调司法程序的严格适用,强调法官的中立,无论是程序适用还是法官独立,法律对公众而言就意味着一种僵硬和无情。民众希望程序可以根据社会道德的诉求及时审结,而程序正义却要求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理。这些方面对公正认识的差别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的冲突。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冲突,必须对舆论监督程序正义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依据程序正义理论,设置的正义程序就规限了权力主体应遵守的程序性义务,因此程序正义不只是正义的一种衡量尺度,也有利于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是一种利用正当程序规则对权力加以制约的有效机制。从舆论监督的范畴看,通过强化程序正义规则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可从程序层面对舆论监督的主体形成约束和规范,防止舆论监督权的泛化和滥用,保证这一话语权在法制和道德的轨道上合理运行,由此达到更好的监督效力、效能;遵从正当程序,有利于为舆论监督创造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依据法定程序合理合法开展舆论监督,对于更好地发挥监督效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兆兴.法律与道德[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2](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陈允,应时.罗马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1.

[4]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1).

[5]英哈特(著),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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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其先进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旅游教育启示颇多。关键词:双元制;行动导向;教学法;启示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首份旅游业竞争力报告中德国排名第三,其在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方面极具吸引力 [1]。德国旅游业的兴盛客观上促进了国家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其先进、灵活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世界一流的旅游服务人才。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

“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进行的一种教育方式。德国在经过近几十年的付诸行动,从实践中得出“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特色制度。德国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员工编制人员超过20人,这就需要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教育责任。就需要拿出一部分资源为学生提供培训岗位,在德国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企业的教育经费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企业除了出资购置培训器材、原材料和学习资料以外,还须支付学生培训期间的生活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同时,国家也鼓励企业自办职业学校,并对这些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企业如提供职业培训,还可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贴。因此,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很高。“双元制”的核心是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办学,突出企业培训。德国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约占整个学业时间的70%左右,而在学校的教学时间占整个学业时间的30%左右,并且学生每两三个月会换一个工作岗位,以了解和熟悉各岗位的工作流程,这也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率。

二、行动导向教学法

与传统的以理论学习为出发点的教学不同,行动导向教学法主要强调实践与理论并重,在研究理论知识的同时,教师更应该深入教学,了解学生,以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为目标,这样不仅使不同的教学方法得以实践,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实践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有学生角色扮演、场景模拟,也有采用合适的案例进行授课的方法等等。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教师由传统的主角转变为主持人,教师的角色不再是一味地演讲,而是更侧重做一个倾听者,引导学生参与学习,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注意监督督促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参与能力,尝试改变以往传统方式,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锻炼他们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己做总结,变被动接受为积极思考,主动参与整个学习过程。

三、对我国高等旅游教育的启示

(一)明确培养目标,清晰层次定位

教育部对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管理与研究能力的双优人才,但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此目标定位过高,培养出来的人才“高不成,低不就”,不能解决市场实际需求,并且该目标未能明确指出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究竟是培养应用型管理人才还是理论型研究人才。学校培养目标不明确,导致学生对自己的定位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在以职业能力为本的培养目标下,各大院校应重新审视当前教育环境,发掘各自不同的特点,并且顺应市场需求,以其为特色,重新定位如何培养能够更加适用于社会的人才,不能一味地随大流。现如今,本科院校与各类职业学院都缺乏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单一,缺少混合型教育模式,尤其旅游管理教育,方式更应多元化。所以,本科院校与各类职业学院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应着重开发其他更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开拓眼界,结合自身特色,让教育事业更多地服务社会。

(二)教学改革必不可少

首先,要紧跟旅游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设置,每隔一段时间就应对专业设置重新进行界定,紧跟市场脚步培育旅游人才。再者,课程内容模式要以职业活动为核心,根据专业设置进行岗位技能分析,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为主线的模块化专业教学模式,可借鉴德国以学习领域为基础教学单元的授课方法,突出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培养。

(三)政府支持是关键

要推行“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就要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政府在这之中能起到关键作用。大多数与旅游相关的单位与机构,必须依托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支持,才能规范发展,配合对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更能提升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总之,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学校教育,在旅游行业中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应对依法建立的旅游实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还要加大专门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应更详细、更严密,对校企合作教育加以规范。对在人力、设备使用、资金等方面付出的实训企业,政府要给予相应补贴,并在税收上给予相应幅度减免,没有能力提供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跨企业培训中心和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而对于不配合的旅游企业则可采取行政手段向其施压,赏罚分明,提高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1]佚名.世界经济论坛公布首份旅游业竞争力报告瑞士、奥地利、德国名列前三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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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模块化;活动化;互动化;教学法;旅游管理

前言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2001年通过“WTO旅游教育质量认证体系”的评审,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世界旅游组织认证的大学旅游教育机构。对这样的国际化旅游学院,更有效地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培养个性化高素质和多样化创造性的旅游管理人才是最基本的目标定位。3M教学法是目前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的操作性模式,对培植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和学生的持续创新力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一、3M教育法的内涵及提出的背景

旅游管理3M教学法的立足点是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以及个性化成长创造最大的机会和最好的条件。本科旅游管理教学法的重要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改革的进程当中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引和理性的范式向导。

国际化是21世纪高校旅游管理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旅游学院必须有国际化的教学方法。要构建国际化的教学方法,必须在总结传统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贯彻WTO旅游教育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升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这一轮教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21世纪高等旅游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获得了2001年度广东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学院通过了WTO旅游教育质量体系的认证。通过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逐步发展和深化了旅游管理3M教学法。3M教学法就是模块化和活动化以及互动化。“模块化”是指将课程体系的建设作为工作重要核心,充分尊重和培养学生的个性和选择权,通过不断整合优化对本科旅游管理课程进行模块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课程的功能,实行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活动化”是指将学习进程的运行作为关键环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竞争力,通过建立学生选课指导制度、学分制管理制度和学生自定学习计划制度,对本科旅游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活动化,主旨在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由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国际化、信息化社会的需要。“互动化”是指将师生关系的改进作为重要保证,在师生双边关系问题上实现开放性的互动化,促进师生在共同探索、发现和创新的过程中彼此相互尊重、支持和激励,从而保障师生的共同成长。

二、3M教育法在旅游管理中的实践

旅游管理3M教学法是从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学科建设的规律出发,通过师生互动的探索性活动,激励学生的情感体验,培养个性化高素质和多样化创造性旅游管理人才的高校旅游管理教学法。这是一种具有挑战性的教育创新,为了保证这种改革实践富有成效地深入推进,我们实施了三个关键策略。

第一,遵循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面对技术现代化、经济国际化、竞争战略化、人才综合化的知识经济时代,高校旅游管理教育必须重视基础、鼓励创新、发展个性、完善人格,从体制到内容将更加开放更加国际化、更具有前瞻性。这就决定了高校旅游管理教育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不是教育的内容,而是教育的方式。以学生为中心,就是从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过程、教学资源、教学环境、教学评价等实现全程化的学生,充分保证学生的个性化发展。3M教学法是通过学生主张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课程教材,师生共同确定教学活动主题、制作多媒体教案和组织教学过程,学生主题活动小组主导教学活动进程,学生评价教学效果,教师自始至终担任引导者、合作者、参与者的角色等途径来体现学生中心原则的。

第二,注重教学过程的方案设计。3M教学法根据本科生的学年周期,把旅游管理教学设计为三个层面:一是培养学生专业兴趣的修养课程,二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素质课程,三是培养精英式专家的技能课程。这三个层面的教学分三个阶段来完成:第一个阶段是一年级多元化学科的基础性混合教学,第二个阶段是二至三年级专业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综合性专业教学,第三个阶段是四年级以毕业学位论文为线索的框架性个人研究教学。三个层面与三个阶段不仅互相交叉渗透,而且灵活多变,从而构成了具有旅游学院专业特色的旅游管理教学过程操作体系。

第三,建立教学质量的保证体系。高校旅游管理教育也存在成本与效益的问题,这里体现为旅游管理3M教学法的适应性、效益性和发展性。实行教学质量保证,建立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是旅游管理3M教学法赢得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措施。我们通过研究高校旅游管理教育质量的四类标准:满足旅游业发展需要、旅游学科建设需要、学生学习与就业需要、人才市场竞争需要,提出了旅游管理3M教学法质量保证的四个体系:一是教学活动方案的策划体系;二是教学活动过程的执行体系:三是教学活动实施的后勤体系;四是教学质量控制的督导体系。只有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才能进行有效的教学活动,从而保证旅游管理3M教学法的积极意义和生命价值。

三、结束语

通过旅游管理3M教学法的创新和实践,我们认为高校旅游教育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性,高校旅游教育创新必须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旅游学科建设的学术需要、高校教育改革的社会需要和受教育者自我发展的个体需要。旅游管理3M教学法的探索是高校旅游管理教育创新的一种框架性研究的尝试,对培养个性化高素质和多样化创造性的旅游管理人才具有保障作用,对我国旅游高校实现国际化具有操作性的导向意义。

参考文献:

[1]蔡万坤.关于我国旅游高等教育面临问题的深层思考[J].旅游学刊(旅游教育增刊),1997: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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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通过区别公民与非公民解释人的平等与不平等。他认为公民与非公民之间是不平等的, 而公民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 其进而通过血统论( 自然公民) 和法权论( 法定公民) 界定享有平等地位的公民范围。血统论认为, 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 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 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法权论致力于解决规划人籍者的地位问题。 在变革后凡已经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 实际上就须称为公民了。 亚里士多德在强调公民地位平等的同时反对趋同, 主张差异化, 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 各以所能和所得, 通工易事, 互相补益, 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比较高级的生活。管仲的职业世袭制解释了他对于人的地位的观点, 与亚里士多德的血统论和差异论有很大的相似性。管仲认为,士子之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 职业世袭制尽管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便于统治者管理。但反映了人的不平等思想, 并且阻断了社会阶级流动的通道。

二、社会组织的形成

亚里士多德通过人的政治性和社会目的论解释社会组织的形成。 人类自然地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 其目的总是为完成某些善业。 他认为社会组织出现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对共同价值目标的追求决定的, 进而通过城邦的形成过程佐证上述观点。由于男女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 首先就组成家庭。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成的初级形式 村坊。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成城邦, 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管仲认为世界最初存在 原初状态 , 智者贤人创造有序的社会。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 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 以力相争。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 而暴人止。是故道术德行, 出于贤人。 这一观点强调贤者( 君主)作用,为人治观奠定基础, 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基石。

三、品德

亚里士多德将公民与统治者进行区分, 指出各自应当具备的品德。作为统治者, 应具备专有品德明哲 , 即治理自由人的能力; 作为被统治者应具备专有品德 信从 ,即必须知道如何接受他人的统治。其强调贤明君主的作用,进而认为中庸是最佳品德。 节制和中庸通常是最好的品德, 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够顺从理性。管仲认为, 爱之、生之、养之、成之, 天下亲之, 曰德 , 以无为之谓道, 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 故言之者不别也。 道也者, 上之所以导民也。是故道德出于君。上之人务德, 而下之人守节。 管仲认为德和道并没有太大区别。德就是爱等基本伦理要求, 并且提出君主可以引导人民的德。此处一方面强调贤明君主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其提出了治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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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训基地(硬件)建设问题。建设校内实训基地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实训教学基地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实施实训教学计划的基本条件,是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课堂教学无法完成的技能操作,即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规范、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校外实训基地是依托行业特色对学生进行训练,促进其职业技能养成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2.实训教学的组织管理(软件)问题。通过对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了解,发现有些院校根本没有建立实训教学的管理制度,有些院校虽然建立了却没有严格实施。由于学校管理和制度的缺失,教师和学生也对实训环节采取敷衍的态度,其实效就可想而知了。实训的质量基本上靠教师和学生的自觉自律,使实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3.实训教学的考核问题。从对学生实训严格要求的教师那里了解的情况是,教师进行实训考核时都感觉到左右为难,原因在于学校对实训教学一般都不采取与理论教学一样的严格的评分制度,实训教学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让路于学生就业等情况的需要。这样做的后果导致了学生的不重视和教师的不认真考核,实训教学就这样流于形式了。

二、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

1.制订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学校应该制订比较具体的实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试与鉴定等。同时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实训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翔实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对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有一个切实的和可操作性的阐述。实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订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法律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特别是内容衔接和时间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

2.鼓励教师编写实训教材。在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将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现实中的问题是实训教材的匮乏,教师苦于无一套成熟的实训教材进行实训教学,从而导致了实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学校应采取与理论课教材相同或对等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创新。

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材的编写应坚持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观照法律生活实际的原则、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原则、反映法学理论研究动态的原则和学以致用的原则。

3.建设实训教学队伍。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可以分为专任教师和特聘教师。专任教师由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师构成,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应具备从事法律实践活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聘教师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特聘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其主体主要是知名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这样的教师队伍构成是很理想的,可以充分运用合理的教师资源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但实践中仍有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特聘教师一般都是兼职,他们由于本职工作的需要,在时间和精力上与对学生的实训指导存在着工作和教学时间上的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还有待学校的实训教学管理者思考。

4.建立实训教学基地。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应坚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实用化、管理专门化的原则,以真正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监狱、模拟劳教所、模拟侦查室等都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场地,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

5.加强实训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训基地建好了,硬件齐备了,要想使硬件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对实训教学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实训前指导教师要安排好实训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实训期间要与学生经常联络,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师生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固定联系制度,学生要向指定的指导教师汇报实训情况,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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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远程法律教育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利益相关者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属于本科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办学的新力量。远程法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手段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坐堂教学上时间和空间的界线。远程法律教育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优秀的法律教育。为了解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行的模式与效果,笔者于2011年1月至4月,分别对广西九所独立学院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以下分别简称为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这三所独立学院进行调查,结合与这三所独立学院教研室的交流,了解到如下情况:

一、远程法律教育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广西的独立学院目前没有开设函授课程,也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只能通过高考招收本科生,因此独立学院并没有开展对外远程法律教育的动力。根据调查,广立学院还没有主动制作远程法律教育课程的计划,还处于接受远程法律教育的阶段。广立学院接受的远程法律教育主要是司法考试培训,其运营的模式也有自身特点。

(一)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开展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不足,培训的内容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司法考试是我国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作为唯一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连接了起来,成为法律职业教育与本科法学教育合作的重点,学生也非常渴望获得相应的辅导。故,虽然当前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两者在司法考试上产生了明显的交集。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营的模式有自身特点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授权本地的商,商在学内进行宣传,并通过与独立学院的合作,让学校推荐学生参加辅导班,学生则享受相对低的报名费,同时对学校进行反点。在管理上,由司法考试培训结构授权当地的人会将辅导材料发到学生手中,并组织学员学习集中上课,时间一般在星期六、星期天。远程教育开展的时间集中在大三下学期。司法考试培训的远程教学方式能够在全国被广泛地采用,其原因在于其“权威性”。司法考试培训中,真正吸引考生的是司法考试辅导方面的权威老师,这些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有良好的教学经验、解题经验并且对出题老师有相当的了解,他们是司法考试辅导班真正的卖点。这些老师基本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的辅导学校,如果按照传统的面授方式,学生则必须到北京等地上课,学费高达数万。当然也有的曾经尝试在本地进行面授,但是因为成本过高,结果大多数都没有能经营下去。与传统的面授教学相比较,远程教学方式更容易操作,商只需要租借有多媒体设备的场地,有一个人管理播放即可,在人力和设备投入非常低。相对的,远程教育收费往往只有一千多元,学生往往也比较容易接受。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开展的模式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根据米切尔评分法,要确认利益相关者首先要确认谁是利益相关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特征,并将特征分成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在此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型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型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米切尔评分法分析,首先可以发现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属于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它们同时拥有对合作问题的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他们对远程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有非常强烈的欲望,也是利益的最直接相关者。其次,学校属于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它具备合重要性和紧急性。在合作中学校虽然拥有影响合作的地位和手段、并且学校的需求在合作中也必然受到相应关注。但是,司法考试辅导本质上还是培训机构和学生的民事合同,学校的道义上和法律上的直接索取权是较低的。最后,在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还存在一个被人忽视的潜在的利益相关者,那就是教师。当前在司法考试领域开展的合作对学生、学校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有利,对教师无直接利益。

(一)从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的角度,合作有利于获得客源

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大量的知识学习,复习压力大。相应的这一块的市场也很大,每年有近30万的考生参加考试,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应允而生,它们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和每年的变化制定相应复习方案和复习资料。当前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竞争已经属于商业上的红海,各地不同机构的商对客源非常的渴求。通过三者的合作,表面看起来可能收费变低,但是学校推荐学生报名往往人数众多,可以保证充足的客源摊平成本进而形成雪球效应,这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非常愿意的。

(二)从学生的角度,选择专业的辅导有利于通过考试,并且远程教育的费用更低,更容易接受

根据调查,75%的学院多数学生愿意获得专业的机构在专业问题,18%的观望,只有7%的表示不需要的帮助。学生看到了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别,期望获得更专业的帮助,以增加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另外,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往往报名费会比社会上低不少,在享受相同服务的情况下,能少花钱是最能打动学生的。

(三)从独立学院的角度,选择合作既可以相对提高竞争力又可以有一定经济收入

据调查,广立学院办学时间最长的也只在十年左右,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教学培养模式很大程度上模仿母体学校。但是独立学院与一本、二本类高校相比,独立学院在生源、办学经验、科研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下风。为了扬长避短,独立学院都往往将人才培养方案定义为“应用型实践型”,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合格证件就自然成为了独立学院极的重要目标。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与社会上的不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进行过合作。这样,学院避免了准备司法考试的工作,还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四)教师并不在合作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中,远程教育对教师具有潜在的利益,但是教师对远程教育没有直接利益诉求教师是大学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如果激励得当,他们可以对远程教育的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远程法律教育存在问题

(一)独立学院远程教育开展的效果不理想,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

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在近几年基本都超过20%。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根据不同考分可申请A证或C证(C证要求学生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地区方可),要求分数为360分和315分。广立学院的生源大量来自国家照顾的地区,大量的学生只要拿到315分就可申请C证,在通过率上有优势。但是,实际情况是广立学院司法考试通过率都不理想。以漓江学院为例,06级法学(62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只有2人,07级法学(87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有4人,加上可申请C证的人数后,总体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两所独立学院的通过率与漓江学院类似。

(二)远程教学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监控

司法考试的远程学习采取的是播放视频,学生按照培训机构制定好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按照这些培训机构的宣传,感觉是类似正常学校的授课教学方式。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般学校的教学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教学,学习监控由教师来完成,教师通过不同的教学手段监控学生的学习。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当前远程教育的外部监控形同虚设。学习监控是指为了保证学习的成功、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对学习活动进行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一系列过程。没有学习监控,学生往往就容易松懈,曾经出现一个班50个同学报名参加同一个辅导班,最后只有10个同学能坚持下来的情况。通过对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进行调查,过半数的同学认为教学的监控是最重要的。外部监控的缺乏等于将教学监控全部交给学生,在面对高难度和高强度的司法考试时候,一些学生本身就容易气馁和松懈,这时候没有人督促和打气,这些学生往往就会失去对自己控制。

(三)远程视频教学交流的单向性弊端难以解决

网络教学本身最大的特征是能够保证同步交流,但是当前的远程视频教学和网络教学都是单向的。在实践中,教与学之间的交流,信息的相互交换是完成教学设计的保证。但是在当前的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学生只能听和看,但是却不能与老师进行交流,至多能在网上提问,沟通有限。在远程学习过程中,信息交互是促进学生产生概念交互,进而实现学习目标的重要环节。信息交流的阻断,使教学交流留于表面,因材施教难以实现。

四、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相关者诉求不一致

在校大学生刚刚进行了几年的法律学习,有暑假充足的时间进行复习,又有专门的辅导班,其通过率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什么反而会不高了?教学监控不力和学生本身素质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是学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学生和教师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也是导致这一情况的重要内因。

(一)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商更注重短期利益和降低成本

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一般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找商,这些商通过支付加盟费的方式获得权,支付费的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在此情况下,商为降低成本和获取更高利润,普遍采取雇佣在校学生负责播放视频的方式。因为,如果要进行教学监控必定要雇佣专门的法律老师,则必然要大幅提高人力成本,这是商难以接受的。更有甚者,有的辅导班直接让听课的学生负责,学生负责的代价仅仅是不收取个人的报名费。教学的监控需要聘请教师,这样又会增加成本,商当然不会主动聘请。

(二)学生需要的不仅是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更重要的是需要学习监控

不少学生都是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对相关的辅导班都只是道听途说,缺乏相应的认识和了解。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天花乱坠的广告和学校的大力推荐下,其选择缺乏自我判断。无论是学习目标的确定与修改、学习材料的选择与组织、操作加工策略的采用和改变、产品结果的检查与反馈,都需要监控系统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分析与判定,发出协调与行动的指令。学习活动监控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成分就是自我监控。在当前司法考试复习中,学习的效果主要还是看学生自我监控的力度。要通过司法考试,考生就在必须一定时间内进行海量知识的记忆和突破,复习的状态类似高考,可是在几年的大学生活后,学生的学习态度已经很松散了,要完成自我监控,需要教师指导鼓励、辅导班的监督考核等进行帮助。学生需要一种合理的外部监控以推动自我监控的完成。遗憾的是学生的这种核心诉求往往自己都意识不到,当然也就得不到满足。

(三)虽然合作对学校有利,但是独立学院本身并没有主动开展远程法律职业教育的动力

一方面,独立学院不能开设函授课程,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没有校外的学生使独立学院没有开展远程教育的动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的本质是民办教育,投资人出资办学的目的有强烈的逐利性。同时,独立学院没有公立学校那样的财政拨款作为办学支持,所有的办学经费都需要自筹自资,使得一些独立学院在成本计算上不得不有所考虑。在开展本科教育时,如果要购买远程教育就必然要花钱,这样就增加了办学的成本,这是投资方往往不愿意接受的。只是由于司法考试的存在和法学就业的压力,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得不寻找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帮助。这就解释了,独立学院只是坐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与其联系,在将学生送到培训机构后也极少管理的原因。

(四)教师作为教育的媒介,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体现

司法考试的复习一般从当年的三月开始,至同年九月结束,复习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要保证在半年中学习的热情,是需要外部的激励与老师的辅导。一方面,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并不会专门聘请教师,导致远程教育中没有教师的辅导,使得学生感觉不到自己受到重视,努力得不得相应的承认,学习的激情逐渐减退。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精力无法集中到法律职业教育上。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多是年轻教师,正处在忙于搞项目、发文章、提职称的阶段。在没有额外收益的情况下,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并不容易。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缺席。

五、提高独立学院法律远程教育效率的措施

任何经营管理活动要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或参与,行业的发展应该以追求各个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局限于满足某一利益主体利益;应该追求长远的利益而不是短期的利益,它体现了行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一)独立学院需要对利益的平衡起到更大作用

独立学院是预期利益相关者,在当前的情况下对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能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法律远程教育的顺利开展符合学校的短期利益,因为这种远程教育本质是由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担当了本应学校承担的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和成本。同时,法律远程教育也符合学院的长期利益,因为它增强了学生就业的能力并提高学院名声。如果放任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双方博弈,就会因为双方实力的不平等,而导致培训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独立学院应当为远程教学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帮助,引导合作取得成功。

(二)教学监控的成本,需要多方共同承担

首先,独立学校可代表学生的利益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进行交涉,要求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提供相应的教学辅导和教学监督。同时,独立学院也应当将日常教学进行改革与法律职业教育接轨。其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和它的商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学院应当让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了解商的短视行为,必将危及其长远发展,短期利益应当与长期利益平衡,与学校共同承担教学监控应当是双赢的选择。再次,应当考虑商的利益,为其分担成本。独立学院应该担起属于它的教育责任,与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监控的成本。良好的监控才能有良好的通过率,良好的通过率会扩大市场,这符合商的短期利益。最后,学生应当认识到司法考试复习中自我监控的重要意义,加强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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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存在焦虑,自我同一性。

分类号 C443

1 问题提出

存在焦虑(existential anxiety)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对焦虑本体论的一种定义。它是指工业化进程中,人类在面临自身存在困境时的一种情绪状态,它具有普遍性、根本性和弥漫性。一般认为,本体论焦虑体现为个体存在受威胁时的反应,表现为人的基本价值受到威胁时的反应,也表现为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内部冲突的反应。美国神学家、哲学家TIlich把存在焦虑分为三部分:对死亡和命运的焦虑,对无意义和空虚的焦虑。对谴责和内疚的焦虑。存在主义心理学家Bugental在Tjllich三维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存在焦虑四维度理论,即增加了对疏离和孤独的焦虑这一维度,

存在焦虑是人类存在和人类境况的伴生物,是人存在的标志之一。因此,每个人都无法避免存在焦虑。死亡认知、个体自由、孤独感、生命意义感、责任感等都可能会影响存在焦虑的水平。BugentaI发现,存在焦虑与心理健康的关系密切,如果面对存在焦虑时,采用不适当的方式,个体就会产生病理性焦虑。实证研究发现,高水平存在焦虑与诸多心理问题相关。例如,Good等人发现,大学生的存在焦虑与考试焦虑水平显著相关,Hullen发现,高水平存在焦虑的个体,在生活中感觉到更高水平的抑郁。同时,存在焦虑水平还与成就动机显著负相关。还有研究发现,存在焦虑还影响个体的防御方式。研究者认为,存在焦虑之所以会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是因为高水平存在焦虑导致个人对自我、世界和未来产生负面认知,这种负面认知又导致焦虑和抑郁等负性情绪,最终影响个体心理健康。

自我同一性是ErikSOil人格发展的同一性渐成理论的核心概念㈣。形成自我同一性是青少年期的发展任务。如果不能形成自我同一性,个体将无法整合自我概念,无法统合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将使个体丧失生活价值感和意义感,从而产生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形成人格障碍等严重的心理疾病。国内外研究均发现,同一性完成情况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

从内容上看,存在焦虑与自我同一性有相似之处,即都涉及人类死亡、命运及人生意义等存在性问题。因此,内容的契合使研究者一开始就十分关注两者关系的研究。Westman发现。存在焦虑水平高的大学生有如下特点:自我同一性混乱,感到要对别人负责但又恐惧与别人建立密切关系,认为别人与自己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在工作中无法投入。Weems等人研究表明,存在焦虑水平高的大学生,其相应的同一性问题带来的痛苦水平也高。研究者还发现,在寻找生活角色、生活目标和价值过程中的过分担心将会导致对死亡及生活意义的焦虑,但是对未来的承诺水平将有助于降低存在焦虑水平㈣。

目前针对存在焦虑和自我同一性的关系研究刚刚开始。一方面,实证研究少,所得研究结果尚需后续研究的检验,特别是需要跨文化和跨群体研究的验证:另一方面,国外研究不够深入 ,没有对存在焦虑和自我同一性关系的深层机制进行考察。鉴于我国存在焦虑的研究现状,本研究尝试以中国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利用自编的大学生存焦虑量表,考察中国大学生存在焦虑和自我同一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丰富国外学术界存在焦虑领域研究,填补国内空白。另一方面通过提示两者之间影响机制,为改善大学生存在焦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提供一条新的工作思路。这对于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对象

根据分层抽样的方法,从福建省5所高校抽取830名大学生为被试,回收问卷782份,回收率为94.2%,剔除无效问卷52份,最终得到有效问卷730份,有效率为88.0%。其中男生371人,女生359人:文科326人,理科404人;大一131人,大二200人,大三306人,大四93人。

2.2 研究工具

2.3.1 大学生存在焦虑量表

自编大学生存在焦虑量表。该量表是根据布根塔尔的存在焦虑四维度理论,借鉴Good等人的存在焦虑量表(EAS)、Weems等人的存在焦虑问卷(EAp),并结合对中国大学生进行开放式问卷调查的结果编制而成。这是首个建立在四维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存在焦虑量表。因素分析结果,得出27道题,共四个维度和八个因素。各维度说明如下:死亡与命运焦虑,指对死亡的恐惧和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心:无意义与空虚焦虑,指对生命本质无意义的担扰以及对生活空虚、无所事事的害怕;谴责与内疚焦虑,指在过去、现在或未来因没有达到外界或自身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愧疚和难受;疏离与孤独焦虑,指个体感到虽然生活在群体之中,但仍与别人相互区别和疏离,由此产生一种不安情绪。每个大维度又各自分为两个因素,共八个因素,即死亡焦虑(3题),命运焦虑(3题),无意义焦虑(4题),空虚焦虑(4题),谴责焦虑(3题),内疚焦虑(3题),疏离焦虑(3题)及孤独焦虑(4题),符合布根塔尔理论构想。经检验,该量表的Cronbach α 系数为0.818。各分量表Cronbach。系数在0.602-0.766之间,表明该量表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与SLC-90中的焦虑分量表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566。说明该量表具有较好的相容效度。量表采用4点计分法,从完全不符合(1分)到完全符合(4分),得分越高,说明存在焦虑水平越高。

2.3.2 自我同一性地位测定量表旧

采用日本心理学家加藤厚1983年编制,北京师范大学张日异教授1989年修订的自我同一性地位测定量表。量表共计12个项目,测查项目由“过去危机”、 “现在投入”、 “将来投入愿望”三个分量表组成。过去危机,是指对于各种与己密切相关的问题,诸如社会角色、职业、理想、政治信念等是否有过茫然或迷惑不解的时期。现在投入,是指为认识自己、实现自我并达到某一目标而倾注全力。将来投入愿望,指对未来方向积极思考以及愿意为将来的目标进行投入。根据一定标准,测算各量表得分,最终决定了六种同一性地位: “同一性完成型(A地位)”、“同一性完成一早闭型(A-F地位)”,“同一性早闭型(F地位)”、 “同一性延缓型(M地

位)”、“同一性扩散一延缓型(D-M地位)”、“同一性扩散型(D地位)”。量表采用6点计分法。全量表折半信度为0.88-0.91(p

2.3.3 人口统计学信息调查表

搜集人口统计学信息包括:年龄、年级、性别、学科等。

2.4 施测程序

由主试向学生辅导员解释问卷各个部分构成,答题的注意事项并使其熟悉指导语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集体施测,问卷由辅导员统一发放,统一回收。

2.5 数据处理及统计分析 使用SPSSl1.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3结果与分析

3.1 自我同一性地位各维度与存在焦虑的相关性

同一性地位分为三个维度:过去的危机,现在的投入和将来投入愿望。这三个维度与存在焦虑及各维度表相关分析结果见表1。

表1显示,过去危机与存在焦虑无显著相关,但和死亡与命运焦虑、疏离与孤独焦虑显著相关:现在的投入与存在焦虑及各维度均呈显著性负相关:将来投入愿望与存在焦虑及死亡与命运焦虑、无意义与空虚焦虑、疏离与孤独焦虑呈显著性负相关。

3.2 不同类型的同一性地位大学生的存在焦虑的差异比较

不同类型同一性地位的大学生的存在焦虑总分及各维度得分的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

表2显示,不同类型同一性地位大学生的存在焦虑呈现显著性差异。事后多重比较发现,同一性扩散型大学生的存在焦虑最高(M=67.37),显著高于其他类型同一性地位大学生:存在焦虑最低的是同一性早闭型(M=57.39),显著性低于完成型、扩散一延缓型、延缓型和扩散型。

表2还显示,在各维度水平上,不同类型同一性地位大学生除了在谴责与内疚焦虑上差异不显著,在其他三个维度上均出现显著性差异。事后多重比较分析显示,在死亡与命运焦虑、无意义与空虚焦虑及疏离与孤独焦虑得分上,都是扩散型最高。早闭型最低。

3.3 同一性地位各因子对存在焦虑及其各维度的多元回归分析

以同一性地位三因子过去危机、现在投入、将来投入愿望为预测变量,以存在焦虑总分及各维度为因变量,分别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使用逐步进入法,结果见表3。

表3显示,同一性地位三因子全部进入存在焦虑的回归方程,按预测力大小依次为现在投入、将来投入愿望、过去危机,三因子总共解释存在焦虑总变异量的16%。其中现在投入的预测力最大,为11%,远远大于其他两个因子的预测力。

表3同时显示。相对于其他三个维度,在无意义和空虚焦虑的回归方程中,现在投入、过去危机和将来投入愿望三个因子的解释力最大,达到12%。现在投入的预测力达到9%。其他三维度的回归方程中,三因子总解释率在3%。8%之间,预测力偏低。从三因子在四维度的回归方程中的解释力比较看,现在投入的预测力都远大于其他两个因子,

4 讨论

4.1 关于自我同一性各维度与存在焦虑关系

自我同一性各维度与存在焦虑相关分析结果发现,大学生对现在的投入和将来的投入愿望越多,其存在焦虑水平就越低。这结论与国外研究一致。青少年现在投入或将来投入愿望高,则说明青少年拥有了奋斗目的,并树立了较为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可能性就大,就越可能找到了生命的意义感。同时他们已经投入到生活或学习的实践之中,这种行动可能会降低空虚感和孤独感,从而导致存在焦虑水平下降。反之则说明这类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迷茫阶段,不知未来的方向,命运的不确定感和生命的无意义感有可能增强,相应的存在焦虑水平也可能会上升。

自我同一性各因子对存在焦虑及各维度的回归分析进一步表明,现在投入较其他因子而言,对于存在焦虑有较大的负向预测力。这一结果可能说明,是现在的行动,而不是对过去或是将来的思考,在降低存在焦虑中发挥主要作用。存在焦虑来源自于存在主义学说,故可以在存在主义那里找到上述这一结果的答案。如萨特认为, “希望只存在于他的行动之中,只有行动才能使人的生活得有意义”,即他认为,现时的行动才是治疗无意义焦虑的良药。在存在主义心理治疗过程中, “采取行动”是治疗的关键步骤。 “病人被治愈,不是在他们开始接受某种特定的文化标准的时候。而是在他们趋向于采取行动来实现其独特存在的时候”。在格拉塞创立的现实疗法中,形成负责任的行为是治疗的核心目标,强调制订行动计划并实施行动计划㈣。因此,本研究的结果是对上述哲学家或心理学家观点的有力支持。

本研究还发现,相较于存在焦虑其他维度,自我同一性各因子对无意义与空虚焦虑的预测力最大。这可能是由于自我同一性更多解决的是生活意义和目标的问题,因此自我同一性的完成能较好地解决大学生生活意义方面的困惑及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从而间接有利于大学生存在焦虑水平下降。

4.2 关于不同自我同一性地位的存在焦虑

本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类型同一性地位的大学生的存在焦虑呈现显著性差异。这与国外研究基本一致,Weems等人采用了Balistreri等人编制的自我同一性过程量表(EIPO)研究过美国高中生存在焦虑与自我同一性的关系。结果发现,同一性延缓性高中生的存在焦虑显著高于同一性早闭型高中生,但延缓型与除早闭型之外其他类型的同一性地位的大学生相比,存在焦虑水平均未出现显著性差异。而本研究结果显示,同一性扩散性大学生的存在焦虑水平显著高于延缓型和延缓一扩散型大学生。这可能是由于采用了不一样的量表(EIPO)将自我同一性地位分为早闭型、扩散型、延缓型和成就(四个类型)及不同的被试样本,其中真正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予以澄清。然而。两个研究的基本结论是一致的,即同一性延缓型的个体存在焦虑水平高于同一性早闭型个体,早闭型个体的存在焦虑水平最低。

本研究结果显示,同一性早闭型的个体存在焦虑最低,扩散型最高。这可能是早闭型及扩散型个体的特点有关。同一性早闭型个体的自我投入目标、采取的价值观只不过反映了重要他人的影响。因此,他们不需要对存在性问题进行思考,当然不会产生由此带来的焦虑情绪体验。但由于他们没有过这类自主思考与选择,因此这类青少年在未来的生活中极可能会遇到麻烦。同一性扩散的青少年既无经历危机,也无准备投入或只进行低水平的现在投入,则会出现回避选择的麻痹状态、与他人的距离失调、时间前景的扩散、勤奋感的扩散和否定同一性的选择等一系列症状,这些症状体现出个体对命运、对无意义和空虚、对孤独的高焦虑情绪。这一研究结果显示,存在焦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对应着两种不成功的同一性类型,即同一性早闭型和同一性扩散型。说明个体保持一定程度的存在焦虑是有利于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的。存在主义心理学家认为。一定水平的存在焦虑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动力,能促进个体去积极地适应环境。太低的存在焦虑水平无法提供足够的前进动力,阻碍个体的发展:而太高的存在焦虑则使个体无法面对,最终使存在焦虑转化为神经症性焦虑或病理性焦虑,影响心理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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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教务员 效率 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高校改革的深入,教学改革也不断受到高校师生的关注,教务员作为教学改革中的推动力量,其工作的效率直接了影响了教学改革的成效。加强和不断提高高校教务员的工作效率,对于高校日常教学工作的展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学校能够更好、更快地发展。

1 高校教务员的工作特点

高校教务员主要负担着学校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考务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①和高校中的其它工作相比较,其工作繁重琐碎。教务工作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参与了教学工作中的各个过程,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点。教务员作为教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要把握好自己的工作定位,合理确定教务工作的角色。教务员的工作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服务性的特点

教务员作为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执行者,直接面对广大的师生,需要在工作中搜集教学中的信息,和广大师生的意见,同时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更改。还需要解决学生和老师在教务工作中存在的疑问和问题,需要及时、正确地为师生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1.2 管理性的特点

教务员作为平时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员工,是具体教务工作的第一执行者,是高校教务工作开展的排头兵,也承担了重要的管理工作。②其主要参与了这三个方面的管理工作:(1)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学档案作为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资料,它主要服务老师的教学工作,和其科研工作的开展,教务员需要对进行档案进行系统的分类、归档和管理工作。(2)教学秩序的管理工作。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是高校正常运行的首要条件,教务员工作的一部分就是要保证教学秩序能够井然有序。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表现在期末考试的安排、成绩的登录、教学课程的安排、教材的征订、教学质量的评估、教学检查等比较琐碎的工作,教务员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直觉地遵从学校的教学计划展开自己的工作。(3)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工作也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它是学生毕业证书的发放的依据,是学生学历证明的基础性的资料;它也是学生作为高校中正式一员的凭证,是学生每年缴纳学费的依据。学籍管理是维护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保证,也是教务员工作的一个重点内容。③教务员要负责学生的考试成绩、各种证书的发放和补办,以及退学、休学、毕业及结业证书的办理等工作,为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进行提供了保障。

1.3 教育性的特点

教务员作为直接服务师生的管理人员,还对学生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学习是其主要的任务,教务工作和学生的工作息息相关,需要做到服务育人。

2 提高高校教务员工工作效率的措施和方法

(1)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教务工作的重视。高校教务员承担了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高校领导要认识到教务员工作的重要性,不仅要服务师生的教学工作,还要负责师生的教学工作工作,是学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有机部分。只有学校领导能够积极重视教务员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为教务员工作的效率打下了一个坚实的管理基础,才能有效提高教务管理工作的效率。④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教务员的业务素质。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其教务员的素质高低不一,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影响了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展开。高校要利用自己的独特的优势资源——师资资源,加强对教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能力,熟悉工作中的各个流程,为师生提高良好的教务服务。同时,高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很大的变化,例如信息化系统的使用等;高校的教务管理工作还有着管理内容的复杂,管理对象多元化的特点。这就需要教务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在平时的工作中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没有创新能力是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务员的。教务员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也要学会自觉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自我激励,自我完善,不断提高自己工作的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教务工作的实践总结,不断提高自己工作能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3)完善教务员的考核制度,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教务员作为高校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加强和完善对其考核工作也是高校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教务员的工作考核,也可以有效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对于平时工作能力,表现突出的教务员要进行公开的奖励和鼓励,包括物质手段,激发获奖者工作的荣誉感,提升其工作使命感,帮助其认识到其工作的意义,从精神和物质上上教务员认识到教务工作的重要性,为提高教务工作提高了精神上的基础。⑤还要制定优胜劣汰的制度,对于工作水平低下而又不能够努力提升自己水平的教务员,要给予一定的批评,对于屡教不改而又确实不能满足学校教务工作要求的,要给予辞退处理。通过优胜劣汰的制度,帮助教务员认识到平时工作中的差距,提高了其竞争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教务员的工作效率。

3 结束语

教务员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其工作能力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的管理工作,影响了整个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要充分认识到教务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教务员优秀的素质和高效率的工作方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磨练,通过不断的总结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还要不断进行理论学习,用理论来指导平时的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校的教学效率,才能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有效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提高学校的名誉。

注释

① 张意丽,高志荣.高校教务员工作效率提升的途径和方法[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6):35-37.

② 朱张毓洋.新形势下高校教务员工作实践与思考[J].华章,2009(14):25-26.

③ 陈玉叶,孟庆莉,赵海莹,李运堂.以学生为本提高高校教务员工作效率[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2(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