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范文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9: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篇1

20xx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相关阅读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xx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篇2

    【关键词】淤地坝; 水权利; 水人权; 生态环境用水权; 财产权

    【正文】

    一、淤地坝及其功能

    中国黄土高原是世界上最大的黄土沉积区。它海拔1000~1500米,位于黄河流域中流区域,东起太行山、西至位于青海省的日月山,南自秦岭北缘、北到万里长城,横跨山西省全境和陕西、甘肃、宁夏三省大部,占有青海、河南和内蒙古三省(区)部分地区,面积达64万平方公里。除少数石质山地外,高原上面覆盖着深厚的黄土层,黄土厚度一般在50~80米之间,最厚处达150~180米。气候上,高原地区以干旱和半干旱为主,四季分明,较为干燥;降雨集中,且多以暴雨出现,年均降水量200~700毫米。在黄土高原地区,土壤和植被地带性分布十分明显。土壤有褐土、垆土、黄绵土和灰钙土等。植被主要是森林草原、草原和风沙草原。由于黄土孔隙度较高,透水性强,垂直节理发育,具沉陷性,加上缺乏植被保护,夏季雨量集中且多暴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面积达43.4万平方公里),黄土高原地表支离破碎、沟壑纵横。[1](P14-18) 长度超过0.5公里的沟道就达27万多条。[2]

    (一)淤地坝的概念

    四百多年前,黄土高原上有居民或者利用自然滑坡坍塌、或者自行修筑,于沟壑中修建坝体,拦截雨季水中泥沙以使其淤积形成农田,是为淤地坝之由来。据记载,明代隆庆三年(公元1569年),在陕西省子洲县黄土洼,因自然滑坡、坍塌,产生天然聚湫一处,后经人加工而形成了高60米、淤地800余亩的淤地坝。人工修筑的历史记载,最早见于山西省《汾西县志》有关明代万历年间(公元1573年-1619年)的一段记载:“涧河沟渠下湿处,淤漫成地易于收获高田,值旱可以抵租,向有勤民修筑”。 [1](P39-40)淤地坝修筑在清代引起官方重视,得到推广。根据《续行水金鉴》卷十一记载:清代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陕西监察御史胡定在奏折中呈“黄河之沙多出自三门以上及山西中条山一代涧中,请令地方官于涧口筑坝堰,水发,沙滞涧中,渐为平壤,可种秋麦”。1949年后,特别是近几年来,经过国家水利部门总结、规范、示范和推广,淤地坝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据调查统计,经过50多年的建设,黄土高原地区现有淤地坝11万余座,淤成坝地450多万亩,可拦蓄泥沙210亿M3.[3]

    现代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修筑的以淤地和发展生产为主要目的,兼顾拦泥、防洪、蓄水和生态保护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二)淤地坝的作用和功能

    基于黄土高原的地理条件,淤地坝在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条件、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土资源、防治洪涝灾害、解决饮水问题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而促进该地区减贫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巨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功能。

    1、生态功能

    (1)防止水土流失。淤地坝通过阻挡水流的冲击作用,使水中泥沙沉淀下来,从而防止水土流失。调查表明,大型淤地坝每淤一亩坝地,平均可拦泥沙8720吨,中型6720吨,小型3430吨。尤其是典型坝系,拦泥效果更加显着。[3]

    (2)涵养水土资源。淤地坝阻挡或者延缓水流的通过,可以促进和增加地表水渗入地下。在形成的土地周边进行植树、种草等活动,不仅能够美化当地环境、改变当地地貌,而且更重要的是涵养了水土资源。

    (3)防治洪涝灾害。由于淤地坝的建设通常是一级接一级,对因雨季降水集中或者暴雨而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大量地表径流,它能够控制或者延缓它的流动和向较大河流的汇入,从而有效地防治洪涝灾害。

    (4)解决水资源时间分布严重不均问题。淤地坝具有直接的存水功能,并且能够通过促进和增加地表水渗入地下而补充地下水。因此,它能够将雨季的过多雨水存储起来,从而有助于解决黄土高原地区水资源在时间分布上的严重不均和水资源十分短缺的问题。

    (5)促进还林还草,吸收及转换二氧化碳。肥沃耕地的增加有助于促进退耕、退牧、还林、还草,推动大面积植被的恢复、生态环境的改善,进而通过光合作用而吸收和转换大量的二氧化碳。

    2、社会功能

    (1)解决饮水困难问题。由于以干旱和半干旱气候为主且较为干燥,黄土高原许多地区是严重缺水,造成人畜饮水困难。淤地坝中储存的水可以用来供应人畜饮水,解决或者缓解人畜饮水困难,有助于水人权的实现。

    (2)解决供生产自用粮食土地的灌溉问题。黄土高原地区人均耕地少,主要是生产用以解决农村人口的自用粮食问题。农村人口获取足够的水来灌溉生产自用粮食的土地,也是水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经济功能

    (1)增加优良耕地面积。在一般情况下,淤地坝建成3至5年后,就可以在坝内形成一片坝地。由于坝地主要是由小流域坡面上流失下来的表土层淤积而成,含有大量的牲畜粪便、枯枝落叶等有机质,因此,坝地土壤肥沃、水分充足、抗旱能力强,是高产稳产的耕地,能够增加经济收入。

    (2)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淤地坝增加了基本农田,有助于发展高效农业、改变单一的粮食生产结构和发展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另外,淤地坝成为连接沟壑两岸的道路,改善了交通条件。

    淤地坝的上述功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水是这些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和前提条件。淤地坝之水是淤地坝的必生之物,是一种珍贵的资源,其利用中必然要发生相应的水权利关系,并可能产生一些问题需要由法律和政策予以解决。

    二、淤地坝之水的权利问题

    (一)淤地坝之水的权利产生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46条第1款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根据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007年《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据此,个人、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可能因承包黄土高原上的耕地、林地、草地或者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淤地坝,从而产生淤地坝之水的权利和利益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单从这两条(款)规定来看,淤地坝之水似乎可以由淤地坝权利主体自由处置。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46条第2款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这就产生了问题:作为淤地坝的一种必然产物,淤地坝之水是否是承包方的生产的产品?承包方是否有权自主处置?

    (二)淤地坝之水的权利矛盾

    2002年《水法(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第25条第2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第48条第1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水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其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