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27: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划分范围,明确事权
1、清扫保洁作业范围
仙峰苗族乡集镇范围,仙峰乡至周家镇沿线公路
2、垃圾清运、中转和处置作业
年收集、清运、中转垃圾量约600吨。
(二)集镇范围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按照《市城镇道路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乡环卫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乡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集镇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监管考核;
(3)负责集镇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
(4)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
(5)负责集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
(6)负责集镇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
(7)负责对集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8)负责集镇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9)负责集镇清扫保洁、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2、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管理职责
(1)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管理;
(2)负责垃圾初级集并,协助完成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3)负责本辖区重要活动环卫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负责本辖区河、河道城区段等范围环境卫生工作。
3、道班职责:负责——公路沿线环境卫生工作。
4、清扫保洁人员管理职责
(1)负责责任路段(区)清扫保洁工作,(集镇保洁员每天清扫一次后巡回保洁,全天在岗时间八小时)。
(2)负责本区域内清扫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负责本区域内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4)负责本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5、环卫监察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环卫人员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负责责任区内作业质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区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台帐,为环卫人员工作质量奖惩考核兑现提供准确、公正的考核依据。
严格考核,绩效挂钩
1、对清扫保洁工作的考核
(1)清扫保洁员不在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上岗,视为不在岗。
(2)清扫保洁未按要求完成普扫(以规定的普扫完成时间为准,含普扫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毕),每次扣1分。
(3)按照《市城市道路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路面垃圾超标,每处扣0.2分,街道路面油污严重,不见地面本色,每处扣0.5分。
(4)街道两侧杂物堆放,每处扣0.5分。发现暴露垃圾,每处扣0.5分。垃圾过夜,集中存放不及时,每处扣0.5分。
(5)背街小巷野广告治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2、对监管工作的考核
(1)检查中监管员不在岗,每人次扣1分;未着监管标识上岗,每人次扣0.5分;
为争创省级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全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措施,营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工作>:请记住我站域名/<<a class="insidelink" href="" target="_blank" title="生活">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项对照评分,同时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跟踪热点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全面落实全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创建目标,根据《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组织、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标准要求是否明确、宣传教育是否充分等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加强对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受查单位派人参加,考核项目和内容从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暗查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周一次,考核项目和内容可随机抽样也可跟踪热点。在明查途中对抽样项目以外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对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以月度累计扣分。
2、季度阶段性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倒扣分制。由区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总评。主要是考核环境卫生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情况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按3个月度日常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终考核结果按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考核都以
现场记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资料为依据。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报道,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街道综合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数量及重点考核区域。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条道路、2个居民生活小区,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条道路、1个居民生活小区(散住居民生活区以100100平方米为一检查区域)。城区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城市入口处为重点考核区域。
(四)相关要求
1、考核中,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在每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2、市文明办明查暗访所扣分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考核所扣分值、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发现问题所扣的分值,均计入相关街道档案,作为该街道的考核成绩。
3、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问题严重程度,集体决定扣分分值。
4、考核情况每月以简报形式送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监督。
四、扣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 、组织制度保障情况。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区和环卫专业队各类人员的职责、管理办法、责任划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未细化、量化到各类人员,各类人员的奖惩措施不明确,且未当月兑现;建立台帐资料。以上缺一项扣0.5分。
2、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到位情况。街道对区下拨的卫生经费未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卫生经费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环卫经费科目的,扣1分;经费使用情况不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2分。
3、创建宣传氛围情况。街道创建氛围不浓、居民创建知晓率不高、创建工作创新意识不强的,扣1分;受到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且情况属实,每次扣2分。
(二)道路清扫方面
1、未能按时结束路段清扫任务,每一个作业范围,扣1分。
2、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浮灰重、卫生死角的,每处扣0.5分;清扫后路段有明显石头瓦片、漏堆未清的,每处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积水未清扫的,每处扣0.5分。
3、清扫过程中将灰尘泥沙扫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每处扣1分。
(三)垃圾清运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围2米范围内有生活垃圾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转站、随意乱扔乱倒、清运途中发生人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内或者其他地方焚烧垃圾的,每处扣1分。
4、拒绝收集门面、住户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卫生保洁方面
1、车辆行驶或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时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车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洁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时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洁不到位,发现可视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1、环卫人员上岗时未穿着标志服装、聚堆闲聊;清扫保洁时间上班有脱岗的,每人次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与行人和门面业主发生纠纷,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扫保洁人员未能按督查人员要求整改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到市政府或区政府上访,一次扣3分。
五、考核奖惩
1、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资金。对每月考核达到优秀的,其中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月奖励元,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月奖励1000元,按季度进行兑现。
2、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东门和扬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琅琊区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统一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道路、高架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居住区街巷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等级划分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南谯北路、天长路、琅琊路、琅琊古道、育新路、凤凰路、西门子路、火车站广场。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丰乐北路、丰乐南路、西涧路、定远路、紫薇北路、来安路、凤阳路、清流路、明光路、双拥路、四牌楼街、建设路、
南谯南路、老环城路、环滁西路、扬子西路、三里亭路、体育路、湖心路、卫校巷、花园街。三级清扫保洁道路:菱溪路、创业北路、老创业路、紫薇南路、纬四路、扬子东路、文德街、古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级清扫保洁道路:东外环路纬五路至紫薇南路段,营房路扬子转盘至明光来安路口段、水库路、花亭路和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街道其他居住区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正常作业时间:上午6:00至10:00,下午13:30至17:30,遇到特殊时期另行通知。二班制工作时间:清扫时间上午5:00至8:00,下午12:00至15:00;保洁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晚上18:00至21:00,夏季高峰期重点地段晚间保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
每日的普扫作业应在早上7点钟前结束,路面垃圾收集在7:40前结束,下午普扫夏季在4点钟前结束。春、秋、冬季3点钟前结束,其余时间为保洁时间,普扫作业做到车行道、人行道、边沟、下水道、树穴等无存留垃圾。
2、普扫保洁路面遗留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碎石瓦片
个/1000m2 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1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无
三级 ≤8 ≤10 ≤10 ≤10 ≤1.5 ≤6 无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1
四、道路保洁标准质量要求
1、一级保洁:指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二级保洁: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三级保洁:要求定时保洁,每日普扫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级保洁:要求每天普扫1次,部分路段实行定时保洁。
五、桥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扫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
六、广场清扫保洁质量与所确定的道路等级保洁质量标准一致,符合地面清洁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七、垃圾箱(池)、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并定时清洗箱体,废物箱周围2米地面范围无存留垃圾和杂物。
八、路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装运,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九、路面清扫要文明作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行人干扰。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国土、农林、广电、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各办事处,临港新城各部门、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法确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本办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完好、整洁,对影响城市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阳台、空调、遮阳(雨)篷、防盗栏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楼(房)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店招、店牌、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覆盖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用字规范准确、外观整洁美观、技术合格规范、设施节能环保,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按江阴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产权单位应当保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残缺、损坏、污染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围护,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第二十四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工地应当封闭作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环境,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出入口应当硬化处理;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卫设施,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撤除设置的设施。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达到《**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等。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地点密闭运输和倾倒。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数额、方式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经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条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渣、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及江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四条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一、划分范围,明确事权
(一)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范围
1、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及作业量
(1)市环卫所作业范围:城区53条主次干道。合计作业量92.34万m2。其中:一级道路19条,作业量:49.2万m2,二级道路15条,作业量:25.4万m2,三级道路19条,作业量:18.1万m2。
(2)城区办事处作业范围:城区53条主次干道之外、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公共小区等,合计作业量109.4663万㎡。其中:均州路办事处31.8万㎡,大坝办事处22.8万㎡,丹赵路办事处24.3万㎡,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10.9万㎡,三官殿办事处19.7万㎡。
(3)市交通局作业范围:——公路城区段。合计作业量11.34万m2。
(4)市水务局作业范围:河及汉江河道城区段。合计作业量41.67万m2。
(5)汉江集团作业范围:集团辖区。
(6)市直机关工委所属各单位作业范围:市直各单位工作区、生活区。
2、垃圾清运、中转和处置作业量
城区年收集、清运、中转垃圾量约6.2万吨。
(二)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1、城区53条主次干道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级。
作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纸屑、塑膜(/1000m2)烟蒂(个/1000m2)
一级路面≤4≤4≤4
二级路面≤6≤6≤8
三级路面≤8≤8≤10
清扫频率:全天两普扫;
保洁要求:五条延时保洁道路(人民路、丹江大道、均州一路,车站路、沙陀营路)全天巡回保洁至22时,其它道路上午保洁7时至12时,下午保洁13:30分至18时;
水车冲洗、洒水作业要求:五条延时保洁道路全天两冲洗两洒水;其它一级道路冲洗每天不少于1次,二、三级道路冲洗每周不少于1次。
2、城区办事处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1)作业责任区内达到“五无”:无人畜粪便,无散露垃圾,无乱贴乱画小广告,无浮土积水,无树枝杂草;
(2)作业责任区内达到“四净”:路面净,绿地净,环卫设施净,边沟便道净;
(3)作业责任区内达到“三根清”:墙根清,树根清,灯杆根清。
二、以钱养事,费随事走
(一)环卫所资金需求量
加大环卫清扫保洁公司化运作力度,具体测算和资金实际需求量均以招投标的测算和中标额为准。
(二)办事处资金需求量
按照“核定作业基数、费用定额包干”的原则,以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区办事处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总额为120万元。其中:均州路办事处40万元,大坝办事处38万元,路办事处16万元,三官殿办事处14万元,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12万元。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市建设局(环卫所)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监管考核;
(3)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
(4)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
(5)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
(6)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
(7)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集中收取;
(8)负责对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9)负责城区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2、城区办事处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清扫保洁、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辖区环卫作业的实施和日常巡查考核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
(4)负责对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进行日常考核;
(5)协助查处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辖区重要活动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3、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管理;
(2)负责垃圾初级集并,协助完成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3)负责辖区重要活动环卫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市交通局职责:负责——公路城区段环境卫生工作。
5、市水务局职责:负责河、河道城区段等范围环境卫生工作。
6、清扫保洁人员管理职责
(1)负责责任路段(区)清扫保洁工作,(城区办事处保洁员每天清扫一次,巡回保洁不少于三次,全天在岗时间均州办,大坝办不少于八小时,三官殿、丹赵路和新港不少于六小时);
(2)负责清扫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负责内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4)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7、环卫监察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环卫人员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负责责任区内作业质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区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台帐,为环卫人员工作质量奖惩考核兑现提供准确、公正的考核依据。
四、严格考核,绩效挂钩
(一)对环卫保洁公司环卫管理工作的的考核
市建设局全面负责环卫保洁公司的考核工作。并按照1:6的要求配备环卫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环卫监督管理队伍。环卫监督管理人员考核方式以日常巡查考核为主,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质检考核标准》,开展考核作业,严格建立环卫考核台帐。
考核实行扣除现金的办法,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汇总。每季度考核结果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拔付。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城区道路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级道路分别达到建设部颁布的环卫作业质量标准中清扫、保洁道路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物总数的50%,各级路面废弃物超标每项每次扣5元。
2、作业时确保安全作业,坚持穿安全服,清扫保洁车整洁卫生,坚持文明礼貌作业,上班时间不准串岗、离岗,迟到早退、坐岗、闲谈、拾捡废物。否则,以上每项每次(人)扣10元。
3、普扫作业规程:
(1)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凌晨6点以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扫的每次扣50元;
(2)普扫不力,废弃物超标,有漏扫的每处扣20元;
(3)漏铲垃圾每处(堆)扣10元;
(4)未普扫的每次扣150元。
4、白天道路保洁未见保洁人员或保洁人员坐岗、闲谈等情况,地面较脏时,按控制指标超标情况累计处罚。
5、果皮箱内废物及时清理,确保整体观感良好,保障周围地面无抛散、存留垃圾,并定时清洗箱体。否则,每只果皮箱扣5元。
6、清扫、保洁的垃圾及时收运到指定的中转站、集装箱、垃圾桶内。如桶、箱内已满,运到另一处桶箱内不得堆倒在桶箱外边。否则,每次扣20元,并责令整改(门面垃圾必须收运,不得存在堆放在马路边情况发生,否则,每次扣10元,并责令整改)。
7、垃圾桶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无散落、存留垃圾及污水,并定时清洗垃圾桶。否则,每处设置点每次扣20元。
8、保障零散垃圾中转站四周卫生,无垃圾堆积。否则,每处(次)扣30元,并责令整改。
9、对车行道、人行道、树穴内的石块、砖头及建筑垃圾未超过一板车的,应及时清运,否则,每处扣10元。
10、必须确保城区道路排水道畅通(自然损坏堵死除外)雨(雪)后及时清扫积(雪)水(两小时完成)冰冻天气除外。否则,每项每处扣5元。
11、延时保洁街7:00—9:00、12:00—14:30实行全面保洁结束,其它时间实行分段保洁,非延时保洁道路7:00—9:00、13:30—15:30实行全面保洁,其它时段实行分段保洁;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每人(次)扣10元。
12、延时保洁路实行全天巡回分段保洁(7:00—22:00),路面见本色,无痰迹、污物、白色垃圾,死角垃圾存留(10分钟内处理);否则每平方米扣5元;交接班不得出现空档,否则,每人扣10元。
13、遇天气原因造成大面积污染如落叶、降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视同突发事件做应急预案处理,如无应急预案处理将双倍处罚。
14、对菜场路段做到定时打扫,菜场内基本整洁。否则,每1000m2,扣2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清扫保洁扣150元。
15、对临时性突击任务未完成的,每次从当月总分中扣300元。
16、对出现的问题,处罚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的,按标准十倍处罚。
(二)对城区办事处环卫管理工作的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文明办、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卫所等单位对城区办事处环卫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每周进行检查、每月进行通报,主要考核城区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环境卫生质量和保洁员、监管员上岗履职情况。
城区办事处环卫作业定额包干经费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实行当月考核,次月兑现。当月考核结果由考核专班汇总,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拔付至城区各办事处。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月计算平均分值,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对办事处履职情况的考核(20分)
(1)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未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的,扣5分;
(2)未建立监管考核台帐或台帐不完整的,扣5分;
(3)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
(4)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各类属实问题,处理不及时、拖延解决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组织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卫生义务劳动一周一次,未开展的,扣2分。
2、对清扫保洁工作的考核(60分)
(1)清扫保洁员不在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上岗,视为不在岗。
(2)清扫保洁未按要求完成普扫(以各办事处规定的普扫完成时间为准,含普扫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毕),每次扣1分。
(3)巡回保洁时间仍使用大扫帚的,每人次扣0.1分。
(4)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路面垃圾超标,每处扣0.2分,街巷路面油污严重,不见地面本色,每处扣0.5分。
(5)街巷道路两侧杂物堆放,每处扣0.5分。发现暴露垃圾,每处扣0.5分。垃圾过夜,集中存放不及时,每处扣0.5分。
(6)背街小巷野广告治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3、对监管工作的考核(20分)
(1)检查中监管员不在岗,每人次扣1分;未着监管标识上岗,每人次扣0.5分;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整洁、绿色、和谐的社区环境,确保创建工作效率和效果,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居民为中心,以优质服务和卫生环境为重点,以社会效益为根本,以创建卫生单位为动力,着力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精神,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卫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完善中心基础设施和功能,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居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人文环境,确保20xx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的检查验收,实现创建目标。
二、建立健全创卫组织机构,层层管理,责任到人
1、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管理责任到人,检查督导到位。健康教育督导、传染病防治监管、门前三包督导、室内卫生督导、室外卫生督导、厕所卫生督导、食品卫生督导、饮水卫生督导、除“四害”督导等。
三、主要任务
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在辖区设置多处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居民进行健康宣传,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意义,提高创卫意识,利用专题讲座、宣传栏、横幅、社区网站等多种方式,增强公众的卫生公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公共场所设立禁烟标志,广泛宣传普及各种健康知识,增强市民健康意识。
2、改善环境卫生,美化社区面貌。健全创卫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区爱卫会下发的各种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辖区内道路、绿地、路灯、居民区的建设以及生活垃圾、化粪池、垃圾站等环卫设施;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强化清扫保洁措施;达到社区环境绿化、亮化、美化的目标。
3、依法实施传染病防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网络直报等工作;规范免疫接种,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
4、切实加强除四害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开展群众性的整治环境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地,降低四害密度,巩固除四害三项达标成果。
5、提高居民区卫生水平。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居民区卫生设施完善,卫生管理规范,形成干净、整洁、美化的良好局面。
6、通过创建活动,提高居民对辖区卫生状况的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1、认真制定和实施社区创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创卫会议,及时布置、检查、总结创卫工作。
2、创卫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3、社区要做好每天的卫生清扫及保洁工作,督导员各司其职,每周三次督导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4、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为全社区卫生日的卫生挂牌大检查。
5、积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定期做好灭“四害”的工作。
6、进一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净化社区环境,全面推进环境改造、整治工作,努力打造清爽干净、秩序井然的新面貌。
7、加强对辖区各单位门前的三包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办公室楼前的垃圾清扫工作及门前秩序的维护工作。
8、加强居民区卫生管理。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全体职工要以大局为重,以社区为荣,时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自身做起,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社区内环境整洁。努力营造一个文明、舒适、绿色、和谐的社区环境。
五、工作重点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xx年底前,完成各项硬件项目建设。一是对照检查标准,增加、更新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二是对办公楼门前的宣传栏进行全面整修、更新。
2、改善辖区环境卫生。尤其是进出口道路及汉正街周边环境卫生。
3、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选择工作重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辖区居民参与,力求取得实效。巩固除四害工作成果,必须落实每年春、秋两季灭鼠、灭蟑,夏季灭蚊蝇的统一投药行动。
六、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一是成立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二是召开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四是开辟创建专栏,营造创建舆论氛围。五是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创建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任务阶段。一是按照分工,由社区分解任务,落实任务到人,全面实施各具体工作方案。二是重点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各督导人员明确职责。四是建立健全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模拟自查,重点攻坚阶段。社区创建领导小组组织模拟达标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检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继续巩固完善各项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迎接国家卫生城市专家组对我区考核验收,确保实现创建达标。
2016年社区创卫工作实施方案3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力度,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区政府《东湖区关于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街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组织机构
按照“街办牵头、社区落脚、自我完善、全民参与”的原则,7个社区均成立了“社区环卫工作站”。 由街办环卫所长分管社区环卫工作站,全面管理、协调、督导本辖区社区环卫工作。由各社区主任任站长,社区分管副主任任副站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社区环卫工作的管理、作业。根据辖区有偿服务户数9296户、按照人均服务240户,测算出需要安排社区保洁员38人。
二、 责任范围
社区环卫工作站负责辖区范围内居民楼道、庭院、房屋间距、通道、平顶以背街小巷等区域,各社区具体责任范围划分基本按所辖路段划分。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将社区环卫工作列入社区及社区干部年终综合考评范围内。
2、负责制定社区环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和人员职责。
3、综合管理、协调、指导本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督促社区环卫工作站日常作业;对作业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并做好考评记录。
4、统一管理本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的经费,设立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同时,对社区环卫工作站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5、负责组织社区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环卫整治任务,收集活动资料。
(二)社区环卫工作站职责
社区环卫工作站全面负责责任范围内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广告垃圾清理,棚顶、屋顶、吊挂等垃圾清除,以及社区垃圾果壳箱的清掏抹洗等环卫工作。
1、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协调本社区环卫工作;合理配置社区保洁员;对社区保洁员进行日常管理;对作业质量进行日常督促;定期进行评比,并做好评比记录。
2、负责按标准收缴本社区居民住户的居民卫生费和袋装垃圾费,上交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
3、负责本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以及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的使用,并接受街办及上级财政部门审计。
4、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环卫整治任务,收集活动资料。
四、工作要求
1、间隔、庭院清扫保洁
作业方式:每天“两扫全天候保洁”,即上午普扫一次(原则上7:00时以前完成,但各社区应充分考虑区域性和季节性等情况来确定普扫的时间),下午普扫一次(14:00时以前完成);保洁在普扫后根据相关的保洁时间7:00-18:00时进行巡回保洁。
作业标准:做到“三无三净”,路面、地面、房顶无积存垃圾,无成片零散垃圾、渣土,无污水污物,以及沟眼净,墙根净,花坛绿地净。
清扫保洁人员要求:明确自身岗位的工作范围,清楚作业质量标准以及作业时间要求,穿戴好环卫标志服和持证上岗。
2、居民楼道清扫与管理
作业管理方式:居民公共楼道(过道)每周清扫2-3次。发现楼道乱贴乱写的垃圾广告及时清除;发现居民在楼道堆放吊挂杂物及时劝阻,动员清理。
作业管理标准:楼道整洁,达到“三无”:即无垃圾渣土;无乱贴乱写乱画;无乱堆放、乱吊挂。
3、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收集袋装作业方式:袋装垃圾做到每日定时上门收集二次,上午一次(7:00—10:00时);下午一次(2:00—4:00时);及时收集,及时清运,做到日收日清,并教育居民在规定时间(上午8:00前,下午2:00前)内放置袋装垃圾。
作业标准:居民生活垃圾坚持实行袋装垃圾收集,袋装普及率达到100%,规范率达到95%以上,楼道内无乱扔乱倒垃圾现象。
垃圾收集人员要求:明确自身岗位的工作范围,清楚作业质量标准以及作业时间要求,持证上岗。
4、环卫附属设施的清洗保洁
收集作业方式:果壳箱每日掏抹干净,掏抹次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每天不少于二次。
作业标准:果壳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不低于98%,箱体外无脏物附着;保洁工具及保洁车车身外壁保持清洁,摆放适宜。
5、其他作业任务。
五、工作经费
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两块:一是政策性收费,包括居民卫生费和袋装垃圾费,由各社区环卫工作站收缴,收取的费用上交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二是政府购买社区环卫岗位的年补助经费193200元,购买的社区环卫岗位主要从事社区环卫工作,其经费全部补助给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
街办社区环卫工作及经费专项账户内的经费全额为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由街办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区要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人员签订承包责任状并健全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