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24: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民警法律知识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由副县长、公安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政工、纪检、督察、法制、信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在县局法制室,负责全局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组织、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法律知识学考试的对象
参加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人员为全局在职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参加法律学习和考试:1、本年度退休的;2、病假达6个月以上的。
三、学法考试方法:
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方式以自学为主,网上考试、书面考试、法律知识竞赛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习:以自学为主,各单位根据《2016年度市公安机关学法考试实施计划》,以省厅要求掌握的应知应会基本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执法手册”及习题)为基础,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和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及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重点。
“应知应会执法手册”在县局主页右则“业务专栏”
“应知应会习题”在县局FTP法制大队文件夹。
(二)、网上考试:以“法律考场”中“在线学习”内的习题为主要内容,在市局组织的每月学分考试的基础上,县局“考试办”将有针对性组织四场网上考试。
(三)、书面考试:县局“考试办”每星期将对民警的学法情况随机进行书面考试(应知应会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考试成绩95分以上为达标,考试方法主要有:
1、每月随机抽取10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教导员),分2次进行考试,确保每季度对单位负责人轮考一次。
2、每月随机抽取各单位负责人(副职)、法制员10名(单位负责人除外)。
3、每月随机抽取15名民警(单位负责人、法制员除外)
4、每半年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竞赛,竞赛分警种进行,竞赛内容为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知识(应知应会知识为主)。
5、考试采取相对集中到县局、或集中到具体单位、或单独进行
6、第1次考试不达标的,自动进入下一轮抽考范围。
7、民警个人可主动报名考试,考试达标,本季度内不再参加抽考。
四、学法考试考核办法
1、网上考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民警参加法律考场的法律知识考试活动,单位每月网上学法考试平均分低于200分的,扣单位当月规范执法目标考评分1分;单位民警每月网上考试分低于市局要求的(100分),有1人扣单位当月规范执法目标考评分1分。
2、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抽考成绩实行一票否决,每月抽考成绩不达标,单位当月规范执法考核分为0分。
3、其他民警应知应会知识抽考,一次考试不达标的,扣单位本月规范执法考核分1分;二次不达标的,到督察大队待岗学习,学习期间扣发考核奖;年内三次不达标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关键词】公安边防;行政执法;行政合法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不仅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实体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在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该原则,同样,在公安边防部门的行政执法中也处处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运用。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二、合法性原则在当前边防执法工作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错误,存在越权执法的情形。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一部分公安边防部门由于警力有限,让没有执法权的士官、战士以及所管辖的船管员、联防队员等人员帮助民警制作笔录、办理涉案款物扣押手续等。同时,由于他们的执法能力较低,更容易影响合法行政。
(二)重实体、轻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于公安边防部门的行政执法之中。许多民警习惯于依靠老经验、老办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案件。
(三)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行政执法中,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处置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
三、当前边防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的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
(二)警官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部分警官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尤其是近年来新入警的地方大学生,只经过短期业务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
(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边防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四、提高边防执法执勤中合法行政的几点建议
(一)抓好思想教育,强化民警执法意识。社会秩序能否井然,人民能否安居乐业,最基础的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能否做到合法行政。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公安边防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结合点,抓好执法工作,就抓住了公安边防工作的“牛鼻子”,而抓好官兵的学习又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关键,二者有机结合,就能取得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丰收。
(二)抓好执法培训,提高警官执法水平。一是抓好对警官法律知识的培训。要特别注重对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对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新的执法规定,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二是组织开展案件评析活动。从各单位办理的案件中,选出各类成功的案件和不成功的案件,组织民警进行评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并聘请检、法等单位人员授课,以案析法,提高案件质量。三是选拔业务尖子外培内补。在警官中选拔一些业务尖子外出培训,回来后,对民警学习进行辅导,开办法律知识讲座,对警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三)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边防执法保障。公安边防部门执法保障机制包括领导管理机制,警力保障机制,财物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环境保障机制等。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要适应公安边防部门特点,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挖掘警力潜能,使边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要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执法警官的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执法制度,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
(五)抓好执法检查,纠正民警执法错误。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评判,加大惩戒力度,引导民警重视突出问题的解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注意在案件审核、个案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给予纠正。
(六)抓好监督机制,落实民警执法责任。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法律就是高压线,谁碰谁触电”的观念。用全方位立体式网络构筑科学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健全外部监督新机制;二是健全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三是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四是量化分解目标,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论行政执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3(04)
人大代表评议公安工作的现实意义
各级人大代表对公安机关执法情况进行评议,对公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评议增强了公安机关对法律监督意义的认识,摆正了主人与公仆的关系。
通过评议,民警们认识到人大代表评议公安执法情况是对国家监督形式的具体化,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是管理国家的一种形式。通过评议活动,将人大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具体案件和执法评议中,使民警们进一步体会到评议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当好人民公仆的意识,认清自己是代表人民执法。执法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二、评议架设了密切警民关系的桥梁,取得了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评议过程中,代表们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具体案件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对代表们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作出答复和解释。通过评议活动,进一步沟通了公安民警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消除了一些因情况不清而造成的误解。参加评议的代表对公安机关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公安机关目前存在的人员紧张、资金短缺等实际困难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和解决方法。同时,公安机关通过这一活动,进一步公开了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制定了定期向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征求意见、接受监督的制度,使人大的监督评议成为密切党群关系和警民关系的桥梁纽带。
三、评议促进了民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
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扎根于群众,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代表们的客观评议,有助于公安机关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和各种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全体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日趋严峻的斗争形势的需要。
四、评议增强了执法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
一、抓教育,增强执法意识
民警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其执法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是否能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所以,加强民警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交管工作的关键。对民警法制教育要突出以下四个特点:
1、长期性。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就是要求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常抓不懈,形成较场的教育周期,同时要求对教育的内容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决不能作表面文章或走过场、形式。
2、针对性。因多年来民警的录用机制的不完善,造成民警的文化知识、业务知识的参差不齐,就要求对民警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手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3、反复性。法制教育的反复性就是要求把某些教育内容多次灌输给民警,使他们逐渐理解并接受所教育的内容。
4、灵活性。法制教育的内容一般都比较枯燥、乏味,因此,对民警的教育就不能停留在课教式的学习,而要采取以老带新、以案说法、案例分析等形式,来增强民警学习的趣味性。
二、抓培训,提高执法效率。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具全。同样,基层交警大队的工作也是如此,它囊括了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比如说,车管、事故、秩序、宣传等多个科室、中队,这些科室中队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加强交警队伍的业务培训,是提高执法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交警队伍的业务培训方面,要抓好以下三个结合。
1、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可以充分利用大队办公会、每周工作例会、党员集中学习日、民警集中学习日等,组织民警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内容的学习。同时,可以根据队伍中各科室、中队的分工不同、驻地分散等情况,采取以中队为单位的方式,组织民警进行针对性的业务知识培训。
2、定期与日常相结合。
交警系统每年都会组织几次专业知识培训班或先进经验交流会,想借此形式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执纪水平,所以,受训民警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多学、多看、多问,努力提高自己,同时也可以借鉴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对民警的业务培训要适应素质教育需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来制定培训内容,加大实践性教学,突出培训的实战性和实用性,并且内容要分层次,突出重点。
三、抓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一、治安执法主体
探讨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治安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公安行政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也就是说,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指我国各级的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指公安部、公安厅(局)、分局等。但是具体的公安业务工作却是由公安民警完成的,因此笔者将治安行政执法主体细化为公安民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破案难度增加,社会对公安民警的需求不断扩大。特别是社区警务模式实施以后,由于更强调社区的见警率,对警力的需求就更大。但是,受资金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无法满足社会对正式民警数量的需求。因此,公安机关通过从社会招聘的方式聘请辅助警察力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辅警或治安员),以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关于辅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所要论及的主要是指狭义的辅警,即“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2]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辅警没有执法权,但是在实际的公安工作中却在承担着执法工作。虽然在2004年公安部曾出台文件,要求对当时存在的各种公安辅助力量进行整改或取消,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将原有的辅助力量改名或重新包装,而这支队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因此,可以将我国的治安执法主体划分为两类,即正式公安民警和辅警。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二、当前治安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民警主要存在的问题
1.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在编警员的素质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别。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吸引了大量的高级警察学院的毕业生入警,从而提高了整个地区的警察的素质。由于资金的充足,使公安机关可以为警员配备必需的装备,提高了单警的战斗力。而在相对欠发达地区,民警的待遇无法提高,无法吸引高素质新警加入,这就无法保证警队的整体素质,同时由于资金的不足,警用装备无法列装,使单警的战斗力明显下降。另外,由于发达地区思想开放,引进一些先进的执法理念,从而更易实现执法的规范化,而欠发达地区却相反。
2.单警素质相对较低
社会的发展对警员个人素质的要求也不断地提高。特别是警务改革以后,原有的一部分警员已无法满足社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执法主体缺乏政治素养,没有将公安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缺乏政治觉悟。职业道德观念不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坚持执法为公和服务人民。执法观念滞后,在思想上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忽视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的过程中常常重处罚、轻教育,忽视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缺乏法律知识和公安专业知识,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违法性执法和不适当执法,使执法结果缺乏公信力。另外,有些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公安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因管辖权问题而出现推诿或抢案件的情况。出于工作、家庭等原因,一部分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受到威胁,甚至严重影响了工作。
(二)目前辅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不健全
辅警是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才出现的一种公安辅助力量。因此,对辅警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的阶段,只是一些地方的文件规范辅警的招募和工作内容,并未形成法律,并且《人民警察法》规定,只有公安民警才具有公安执法权,导致辅警在工作中处于尴尬的境地,辅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辅警的个人素质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警队聘请的辅警主要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一些失学的适龄青年,他们往往文化素质不高,并且缺乏法律知识,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违法性执法。由于缺乏基本的公安技能,在工作中往往无法应对发生的问题。
3.队伍不稳定,缺乏规范化
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招聘制度,辅警队伍往往具有极大的波动性,人员常常处于不固定的状态。管理制度缺失,没有统一的服装和标志,缺乏必需的装备。由于工资待遇相对不高,导致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少单位对雇佣人员分工不明确,经常变换,临时派用多,少数领导甚至让雇佣人员帮自己盖房子、料理家务、接送孩子、跑生意等,成了私人勤务员。”[3]
三、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面对上述治安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要实现治安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就要根据存在的各种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根据治安执法主体的不同,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治安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
(一)针对正式公安民警存在的各种问题来规范执法主体
1.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方财政对公安机关的投入不同,导致应有的装备无法配发,影响单警的战斗力和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地方和中央必须建立完善的财政政策,共同解决地方公安机关的资金问题,切实解决警员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提高警员的积极性。另外,地方政府必须制定能够吸引人才的政策,引入接受过专业训练和教育的警校学员入警,从而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2.强化交流
由于地区间的差异,导致各地方对新的警务理论的接受观念不同,必须强化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广成功的经验,吸收先进的警务理念和警务模式,强化与国外的交流,吸收国外好的经验,推广自己的经验,使整个警察系统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目前,警员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是政治意识不强、专业知识不精、服务意识淡薄。因此,必须加强对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觉悟,把对公安工作的认识提高到政治高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重大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另外,通过专业知识和警员基本素质的培训,可以提高警员的执法能力,增强执法主体的服务意识,提高执法的效能,提高执法结果的公信力,防止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从而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为警务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必须重视辅警存在的问题
只有将这一部分力量规范管理,才能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建设。
1.完善有关辅警的立法
辅警力量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缺乏立法,导致对辅警的招募和管理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为了完善对辅警的管理,国家应该制定有关的法律,为公安机关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此外,由于辅警在工作中难免承担一些执法性质的工作,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辅警不具有执法权,要使辅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通过立法,赋予一定的执法权,从而避免在工作中发生违法办事的情况。而在国外社区的辅警(policecommunitysupportofficer),就具备一定的执法权,例如,美国的辅警可以开据罚单等。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些经验。
2.规范招募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
目前辅警的一个重大的障碍就是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薄弱,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因此必须规范招募制度,制定招募标准,提高对应聘者文化素质的要求,组织正规的录用考试。此外,在录用后,要对被录用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帮助他们认清自己的职业性质,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职业的便利谋取利益。为了规范对辅警的管理,应当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配发统一的服装和装备以及必要的标识,让群众能够将辅警与正式民警区分开。规范工作制度,设专人专岗管理,防止辅警力量的乱用。
3.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一方面,由于组建和管理辅警队伍需要必要的开支,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寻求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辅警的个人待遇相对较低,严重地影响辅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提高工资待遇,才能促进辅警力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4.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
进行治安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强化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建设,“要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和各执法岗位,实现各项执法工作权责明确,责任到人”。[4]继续推进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加强督察建设,对警员和辅警的执法进行全面的监督,避免违法执法等问题的发生。